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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31 16:36:41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1篇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设置了质量安全部,明确了部门职责。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的培训,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34人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一人获得了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董事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司每年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照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评比。

二、加强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作为大型公共设施,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项目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确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同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对策。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一号线二期工程和二号线均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设计图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施工前的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工程开工前各项手续齐全。

在招标阶段,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招标文件,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工程开工前,及时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公司在工程开工前为工程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各承包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了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保证施工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及时的治疗和有效的经济补偿,实现社会共济,维护社会稳定。

四、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的特点,公司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承包单位在施工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网络。同时,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理要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设期间,由公司带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隐患,除整改。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经常到施工现场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武汉市市政施工安全检查办法》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纠正违规作业,整改安全隐患。

在施工建设的安全管理中,根据现场的施工特点,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活动,促进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如每月进行的一次安全质量评比活动、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9月份开展的“比质量、比安全、比进度”竞赛活动等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使用安全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工程使用安全永久的保证。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监理、质量监督、过程控制、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完善了工程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了各自的质量责任;二是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均办理了规划许可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经过了设计审查,地铁武昌站、范湖站深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报监手续,自觉接受政府建设监督部门的监督;三是制定了有关工程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监理管理等管理制度,使项目质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2篇

一、目标要求

全面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整合安全监管资源,建设“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公共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和“统一领导、条块负责、资源共享、集中管理”的工作机制,提升公共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我县公共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组建工作机构。各乡镇建立与乡镇综合监察中队合署办公的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昌硕街道办事处设立与街道社会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的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下设六个工作站,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简称“一中心六站”)。“一中心六站”分别挂牌。

(二)落实工作人员。“中心”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兼任设副主任2名,其中专职副主任1名由乡镇(街道)中层骨干担任(兼任安监站站长),兼职副主任1名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或综治办副主任兼任。“六站”人员配备具体视乡镇(街道)的人口、区域范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除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站人员配备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外,其他“四站”人员配备,按照力量“整合、精简、高效”原则,在县编委核定编制数内,科学合理配备人员,重要岗位可以配备专职人员,一般岗位人员可以兼职,必须保证有人办事。加强村(社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明确一名村(社区)干部担任公共安全信息员,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交通、消防、食品药品、环保、消费维权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中心”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负责、综合监管”的原则,乡镇(街道)公共安全各线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领域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各工作站人员实行定岗定责(“一中心六站”工作职责见附件2),工作上各负其责,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工作站行政上隶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四)落实工作经费。“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各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并设立公共安全专项资金,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电话机、传真机、电脑、照相机等必要的装备,确保“中心”工作正常有效开展。乡镇(街道)各站工作人员工资来源按原渠道不变,村(社区)工作经费每年经过考核由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精心实施、稳步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制定方案(3月底前)。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目标。

(二)落实责任,组织实施(4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落实好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选调好工作人员,配强“中心”主任、站长,确保“中心”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到位。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5月底前)。“中心”成立后,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和相关工作职责,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有效运转。

(四)检查验收(6月底前)。6月20日前,县政府将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6月底前,迎接市政府对我县的督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是适应经济健康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强化基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民生工程的需要是解决以往基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存在不足、有效整合资源的需要,真正把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凌建荣任组长的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督促,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三)强化监管职能。“一中心六站”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交通、消防、环境、食品药品、消费维权等领域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进中心,同时积极探索水路运输、特种设备、森林防火安全等的归口集中,切实提高公共安全监管综合能力和水平。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对口工作站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交通、消防、环保、食品药品、消费维权和特种设备等公共安全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建立辖区内公共安全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协助政府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报告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安全工作。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公共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公共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所属各监管站及工作人员、村(社区)公共安全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及工作考核等。

(六)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

(二)负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信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工作台帐。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三)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并督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事故的及时、如实上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六)负责制定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建立辖区内特种设备台帐,督促企业按时申报特种设备的检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交通(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开展农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二)广泛开展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全力配合做好本辖区道路(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水上)交通事故。

(三)建立本辖区道路、车辆、船舶和驾驶人信息平台,做好驾驶人和车辆的管理服务工作。摸清辖区内船舶情况,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台帐和安全制度。

(四)加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制止、劝阻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五)积极参与道路、航道建设规划,科学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对事故隐患路段、航段进行排查和整改,协助做好辖区内公路安保设施的完善和维护工作。

(六)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认真落实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七)负责交通(水上)巡查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教育。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消防安全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督促社区、村委会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四)加强城镇公共基础消防设施管理,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掌握本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积极为党委、政府抓消防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

(六)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工作台帐,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检查辖区内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辖区内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动态掌握排污总量状况,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做好辖区内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三)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的现场检查,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地,发现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四)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投诉、举报和污染纠纷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简单环境事项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五)推动本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iso14000标准体系论证工作。

(六)开展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村(社区)信息员队伍的培训教育和业务指导。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工作,配合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协调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事项。

(二)负责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配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类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

(三)及时收集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药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反应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并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做好本辖区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和使用等环节的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五)负责辖区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负责本辖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巡查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七)做好举报投诉的登记、上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收集、汇总和分析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和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工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宣传消费维权知识。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市场交易秩序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指导、监督辖区内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工作台帐。

(三)协助、配合工商部门执法检查对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教育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当地经营者、消费者与工商部门、消保委之间的联络沟通,及时了解工商法规和消费维权的最新动态掌握辖区内突发事故等消费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

(五)受理消费投诉,调解处理简易消费纠纷,较复杂或调解有难度的消费纠纷,应及时报送消保委或相关责任部门处理。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3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加快发展公共交通作为解决全市居民“行有所乘”的民生工程,坚持公交优先、统筹协调、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整合系统资源,加强网络衔接,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构筑多功能、一体化、现代化的公共交通网络,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更好地满足全市居民安全、优质、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发展公共交通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管理服务,为公共交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统筹规划原则。树立“大交通、大公交”的理念,打破行政区划、部门职能的界限,统筹规划全市公共交通资源,按照各种运输方式有效对接、全市运输网络顺畅衔接的要求,科学合理制订发展规划,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三)公交优先原则。要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把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放在优先位置,在资金、用地、税费、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便民利民原则。按照有利于居民出行的原则,不断优化整合公交线路、站点,使线路安排、站点布局更趋科学合理,站点建设、运营服务更趋以人为本。

(五)有序推进原则。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明确发展目标,狠抓措施落实,稳妥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年,初步形成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等多种交通工具互相补充,镇村公交、区域公交等多个交通网络有机衔接的现代公共交通体系,基本实现“规划科学、资源优化、管理统一、便捷高效”的发展目标。

(二)具体目标

1.服务网络更趋完善。到年,现代交通体系初步形成。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正式运营,快速公交投入运行。加密公交线网布局,新增公交线路60条。加快学校、企业班车化进程,学生公交实现全覆盖。引导居民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力争达到15%。

2.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到年,各种配套设施得到加强。新建农村客运站4个、公交首末站14个、公交换乘枢纽7个,公交保养场(停车场)5个、公交候车亭1000个,农村客运站、公交首末站、停车场的功能逐步完善。新增车辆500辆、更新车辆400辆,全市公交车辆全部达到国Ⅲ排放标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率保持100%,社会保障和生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3.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到年,智能公交系统基本建成。车辆3G视频系统安装率100%,POS机安装率100%,建设100个智能公交站(亭),实现全市所有农村客运站联网售票。加大“交通卡”的推广使用,逐步实现公交智能化调度运营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科学编制公交统筹发展规划

加快落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全市公共交通统筹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规划编制要立足于优化整合现有公共交通线网,不断完善市、镇、村三级公共交通网络体系。在加快与上海、轨道交通对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布局我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网络。大力实施农村客运通达工程,改革创新客运组织模式,加快发展镇村公交、区域公交。稳步拓展和延伸城市公交网络,促进全市公共交通网络有效衔接和融合,实现公共交通线网结构全覆盖。

(二)加快推进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农村公路改造力度。每年安排计划,完成一批农村公路改善项目,不断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品质。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安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同步验收。

2.全面推进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公交专用道、停车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农村公路、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设施,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的公交站场设施。

3.主动建设对接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机场等客运枢纽的公共交通客运网络。结合道路改造,加快推进公交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的改造和建设。

(三)不断加大公交政策扶持力度

1.保障公交建设用地。根据公交发展需要,经规划部门确定的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农村客运站、公交首末站、公交换乘点、候车亭(含港湾式停车区)、招呼站、停车场、保养场等重要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由所在区、镇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由国土部门解决。

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农村客运站、公交首末站、公交换乘点、候车亭(含港湾式停车区)、招呼站、停车场、保养场等重要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属地原则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市区公交、市镇公交、区域公交的亏损,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年终财务审计报告,经市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联合确认后,市区公交、市镇公交的亏损先由市客运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弥补,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区域公交的亏损由所在区镇财政负责弥补。

3.支持车辆结构优化。逐步推进国Ⅲ排放标准以下公交车的更新,对新增更新符合排放标准的市区公交、市镇公交、区域公交车辆,按照不低于车辆购置价款的50%进行财政补贴,并逐年递增。其中:市区公交、市镇公交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域公交由所在区镇财政承担。同时由财政部门对环保车型更新、运营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科技化投入等给予专项财政补助。

(四)切实加强公交服务与管理

1.不断优化公交服务。完善城市公交服务网络,丰富服务内涵,延长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水平,全力改善城乡居民公交出行条件,让公交逐渐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方式。

2.完善公交服务质量规范和质量考核体系。高度重视城市公交统计工作,为公交发展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支持。建立公交服务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发挥科技手段在经营行为监管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定期组织公交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加强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将测评情况和考核结果与经营企业管理层收入分配相挂钩。

3.确保城市公交营运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科学核定车辆载客数和时速,合理划定车辆停靠点,指导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各区镇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发展方案的制定、协调和组织实施。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4篇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我市城区人口密集,道路交通资源有限,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城市主要道路趋于饱和,车辆行驶速度降低,道路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交通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现代化城市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总体要求,突出公共交通公益属性,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全力打造全省领先、全国一流公交服务体系,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环保的出行服务,提升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和出行分担率,为共建共享“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总体目标。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的主导地位确立,基本形成以轨道交通(市域铁路)和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社区巴士为辅助,出租车和水上观光巴士、轮渡为补充,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规模上可承担中心城区居民基本出行需求,范围上辐射周边20公里范围内中心镇,品质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保障有力、服务优质、设施完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等特征的公共交通体系,争取进入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行列。

到2015年,市区公共交通发展阶段性目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城市公交线路总条数达到150条以上;公交准点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高峰时段平均候车时间小于5分钟,平峰时段平均候车时间小于7分钟;万人公交车辆拥有率达到10标台以上;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郊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2公里/平方公里;500米站台覆盖率,建成区达到70%以上,中心城区达到90%以上;公交车辆运营平均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乘客平均换乘系数控制在1.5~1.7之间;公交车辆更新率年均12%以上,空调车和国Ⅲ以上标准车辆达100%;建成20个公交换乘中心;公交车辆环保定期检验率达100%,上路车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率达100%。

三、科学编制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一)完善公共交通规划体系。坚持规划引领,及时修编、全面实施《温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温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公交线网、公交枢纽、停车场站、公交专用道等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着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准确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律,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切实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尤其是瓯江口新区等新开发功能区块,要通过调整用地模式创造有利于公共交通发展的环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形态的和谐关系。坚持以公交走廊作为城市的发展轴,以大型站点为城市发展节点,进行居住、工作、商业、公共设施等土地高强度混合开发,促进组团内职住平衡,降低出行强度,减少潮汐式通勤交通。

(三)保障规划全面落实。严格执行公共交通规划,定期对公共交通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用地需求。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确立城市轨道交通的骨干地位,坚持“人跟线走”和“线跟人走”相结合、线路建设和物业开发相结合,加快编制实施市域铁路网规划,建立市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机制,切实发挥轨道交通引导与支撑城市空间结构优化调整作用。

(二)加快快速公共交通(以下简称BRT)建设。深化BRT建设前期研究,在主要客流走廊且条件较好的道路适时启动BRT建设,充分发挥BRT速度快、可靠性好、运量大的优点,与轨道交通共同组成城市公交骨干网络。

(三)加快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制定和落实公共交通在路权使用、交通管理及信号设置等方面的优先措施,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各类车辆的路权使用范围,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专用车道、专用线和专用街道,依法查处社会车辆随意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干扰公交车辆优先通行行为,保证公交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有条件的道路交叉口,公交车辆可不受禁左、禁直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提高公交车辆运营速度和准点率。

(四)加快道路微循环系统和慢行道建设。实施道路微循环工程项目和交通设施改造项目,重点改造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节点”,打通一批断头路,提高路网的集散能力和可达性。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城市中心商业街区慢行交通系统环境和大型居住区、大型购物中心慢行交通条件,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人行立体过街设施、斑马线,开展公交接驳点的步行改造,推进慢行道联网成片,并与绿道网相衔接。

(五)加快换乘枢纽、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建设。坚持与开发区、功能区、新城、组团建设相结合,与城市综合体、居住区、学校、医院、商场等大型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快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依托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入城口等交通节点,加快推进交通枢纽和换乘中心建设,实现公共交通与市外交通有序转换。与轨道交通同步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实现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汽车首末站的同台、同站“零距离”换乘。完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加快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和停保场建设,逐步实现占道停靠的公交车退道进站。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乘坐公交车。

(六)加快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公交运行安全保障系统、公交智能收费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和营运调度指挥系统,构建公交数字化查询、服务和指挥运行综合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出行,实现公共交通指挥调度和管理智能化。

五、完善公共交通线路网络体系

(一)加快市区公交一体化进程。市、区两级联动,加快市区城乡交通改革步伐,完成现有12家城乡巴士公司33条线路公交化改造工作,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向郊区、农村延伸,提高市区公交覆盖率,尽量减少服务盲区,形成市区、郊区紧密联系的城乡公交一体化公交线网格局。

(二)稳步增加地面公交线路。每年新增路线不少于8条,增加营运里程,扩大覆盖面。公交线路向新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城市综合体、工业园区、高教园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延伸加密,方便功能区居民出行。根据城市公交发展情况,适时更新、购置车辆,缩短公共交通车辆发车间隔,延长服务时间。

(三)有序调整优化公交线网。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新变化,有序推进公交线网调整优化,逐步建立由骨干线、区域线、接驳线组成的功能清晰、布局合理的新型公交网络。优化公交线路、站点设置,合理确定公交单线里程长度,避免过多重叠线路,在市区车流量过大的路段试行公交线路错站停靠,提高公交运行速度和服务效率。

(四)规范公共中小型汽车运营。在公交低需求区域,根据实际投放公共中小型汽车,发挥优势,合理引导,规范发展。引入支线小公交,积极发展大型社区、组团与轨道交通站点、BRT站点间的支线公交。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质量信用考核,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

六、加大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公交车辆更新投入。公交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应及时增加和更新一定比例公交车辆,对新购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原则,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及功能区财政预算,依据财力统筹优先安排。对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首末站、专用车道、候车亭、换乘枢纽站等公共基础设施,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交停车场、保养场、调度中心、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等其他基础配套设施,由企业自建自用,建成后予以一定补助。

(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四)完善补贴补偿制度。建立科学的公交企业成本评价办法。对公交企业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开通冷僻线路、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军人等各项乘车优惠)所增加的支出,在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完善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公交新建停车场及其用房、车辆保养场、始发站、枢纽站等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等机关部门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征或免征。落实公交企业技改优惠政策。

(六)完善公共交通价格体系。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倾斜政策,通过制定合理的公共交通价格政策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客运交通体系结构。改革公交票制,实施票价一体化。推广使用电子票务,实行公共交通换乘优惠。

(七)统筹推进城乡客运发展。统筹协调城市公交与市域客运、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市区与瑞安、永嘉等地跨区域公交服务水平。各县(市)政府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政策,加大城乡客运投入,完善设施和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客运基本服务均等化。

七、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开放公交建设和经营市场,鼓励各类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交企业要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不断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支出。支持公交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提升企业活力。

(二)加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服务装备、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监管、考核。完善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为主导的资源分配激励机制,引导公共交通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监管制度和社会评价体系,通过满意度测评、市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建立有效的服务质量评估监督体系。

(三)优化服务理念。公共交通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打造诚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育,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做到诚信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营运、规范操作。健全完善公交站亭、站牌及车辆广告等设置标准,全面进行公交站牌标识和车辆广告清理整治,提升公交企业形象。

(四)稳定职工队伍。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确定职工合理的工资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制度,确保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足额缴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狠抓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防恐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安全营运责任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加强公共交通车辆反盗反扒治安专项工作,严厉打击车上扒窃案件,保护广大乘客利益。

(六)促进节能环保。倡导“绿色出行”理念,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周”和“无车日”活动,鼓励公交出行。加快老旧车辆和高污染车辆的更新速度,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的公交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鼓励使用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环保水平。

(七)试行交通需求管理。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经验,深化政策研究,引入交通需求调控机制,调整小汽车停车收费制度,提高中心城区高峰时段的停车收费标准,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对重点区域的重点时段实行管制,对拥堵程度高的区域实行高峰时段只出不进、或按车牌尾号限行等制度,限制中心城区小汽车通行数量。做好公共交通规划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衔接,在城市规划区边缘、高速公路出入口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低价或免费停车政策,设置快速接驳到市中心的公交线路,方便换乘进城。

八、构建公交优先发展的保障体系

(一)加强体制机制保障。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发挥政府在实施公交优先战略中的主导作用,完善适应公共交通发展要求的公交管理体制。建立市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财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等部门参加的协商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二)加强制度标准保障。制定《温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规范政府、企业、乘客在城市公交客运市场运作中的行为。建立健全公交规章制度,完善公交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在场站设施、车辆配置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施,使公共交通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5篇

公共政策与法律都是以条文、规定、规范的方式出现,并利用公共权力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调节,而且调节的手段都带有强制性的管理工具 [1] 。法律属于严肃的公共政策,是高层次的公共政策。《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一项严肃的、高层次的公共政策,其出台多年,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巡警管理的是公共道路,高校校园里的道路究竟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管理范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加之,执行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误差,以致在管理实践过程中,该部法规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中得不到很好地贯彻执行,给开放式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在高校交通管理过程中,解决高校校园交通问题需要根据道路交通特性去综合加以解决,而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项严肃的、高层次的、惠及民生的公共政策运用好,便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法。

一、公共政策角度的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问题

(一)公共政策的内涵

所谓公共政策,是国家(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2] 。

依据我国政策专家张国庆的理论,一种社会现象要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客观情势的存在,存在一种可以确认的客观情势,并且经过主观的判定,才能确认为政策问题。二是出现强烈的公众诉求,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心,他们要求政府把这种问题当作重大问题来解决。三是问题的影响程度深,影响范围广,被确认为政策问题的那些问题都是影响程度较深或者影响面较大的问题。四是属于政府及其有关政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五是形成明显的政策需要,这些问题事实上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二)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所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理应能够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是因为它具备了上升为了公共政策问题的条件。

首先,随着高校与社会各界交流的深入和合作的开展,开放式的校园内人、车骤增,人、车、路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高校校园道路也出现了城市道路中常见的交通堵塞问题,因局部交通堵塞引发大范围长时间的交通堵塞,社会称之为交通堵塞的“蝴蝶效应”也将日益突出。从客观情势上而言,高校校园交通不仅是高校的分内事,它还涉及作为高校校园交通间接参与者的广泛社会人群。

第二,近年来,在高校校园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屡见于网络、报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热议,特别是在高校校园里发生的几起影响极坏的交通肇事案件后,如“我爸是李×”事件,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逐渐被广大公民所关注,并能被非常明显地观察到,人们对此问题产生了强烈的公众诉求,要求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这种问题当作重大问题来解决。

第三,学校里的交通事故导致的学生人身安全问题、学校大门口的交通瓶颈现象、校园范围内无交通管理执法部门、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后乱行乱放等问题,虽没达到极为破坏性的程度,但却属于影响范围较广的问题,对一城区、整座城市的交通运行及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第四,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不仅涉及高校保卫部门、高校自身,这也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需要系统、全面、科学地对问题进行认识和评价。

第五,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各高校招生人数均有大幅度的增加,校园内“人”与“路”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如何确保高校校园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正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有可能会构成对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以及政府合法性的挑战,面临着严重危机。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中失效的原因分析

所谓政策失效,是指决策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抵触,不能完全按决策方案的设计执行下去,决策执行结果不同程度地偏离了预定目标 [1] 。如前所述,高校校园的交通问题理应能够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是因为它具备了上升为公共政策问题的条件。而对于应该适合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

(一)校园道路被划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范围之外

在公共管理领域,许多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执行中困难重重,在很大程度上与政策本身的缺陷有关。校园道路之所以成为争议的焦点,原因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校园道路形成的初衷不是为了便于社会机动车通行而建的,它的存在原是为了校园内的人、车通行为主,因此,校园里的道路显然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管理范围[2] 。

(二)政策法规目标不准确,致使执行者不得其要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大学校园内的交通事故都是由属地派出所联合校保卫部门进行处理的,该法实施以后,一般的交通事故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属地交警部门接受大学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但令交警部门和高校保卫部门颇感无奈的是,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目前针对于大学校园内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因为不在交警实时监控和管理的范围,故多数均未受到处罚;而高校保卫部门作为校园道路的管理部门却又不能查处校园内的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更没有处罚权,因为自从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来,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高校,其职能部门就不再具有执法权 [3]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只能报交警部门处理,而交警部门除了对影响较大或当事双方协商不下的校园交通事故来学校处理之外,对一些小事故往往建议由高校保卫部门协调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加之,管理体制、人员等方面的原因,高校的日常交通管理一般都由高校保卫部门自行负责,交警部门是顾及不上的,这就造成了交警部门对校园道路的监管出现了缺位,而高校保卫部门想管却又没有执法权的无奈局面。

(三)校园交通管理队伍整体薄弱,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时有偏差

政策的有效执行依赖于各种因素或条件,这些因素中的任一方面或它们之间的配合出问题,都可能招致政策的失效。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校园道路划在其管理范围之外,但是该法规中的其他条款仍可作为高校保卫部门在管理校园交通的法规依据,如法规中的第6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第7条明确指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等,都充分说明了该部法规在交通管理中的指导作用。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高校保卫部门在实施校园交通管理中出现执行上的偏差,主要在于:

1.交通管理专业知识缺乏。交通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科学,需要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去考虑,交通事故处理也有一定的复杂性。而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保卫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部队转业,有从公安院校毕业,有从其他行业改行而来的,真正能受到过专业的、系统的交通管理知识学习的人不多。虽说他们对学校的整体交通情况都比较了解,但缺乏系统的管理理论支撑,就无法实现对学校交通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2.人手不足,管理力度不够。校园交通管理具有一定的即时效应,在交通高峰期往往需要大量的人手去引导、分流道路交通压力[4]。据了解,目前国内专门成立校园交通管理科的高校还是为数不多,不少高校的都是将交通管理与消防,或者与校园秩序等职能并在一起,兼职从事交通管理的比较多。而高校校园面积都比较大,校园秩序、消防等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也比较重,有时交通管理就显得捉襟见肘,应付不过来。校内交通拥挤,车辆无序停放,部分车辆车速快、噪音大、尾气重,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还是没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三、克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中失效的对策探讨

(一)转变观念,统筹考虑

从观念上必须充分认识到高校校园交通问题是社会化、城市化、高等教育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因此,在高校校园交通管理问题当中,要确立运用公共政策解决问题的管理理念,结合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系统、全面、科学地对高校校园的道路交通特点、规律进行统筹考虑,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作用,制定一套真正适应高校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或法规,才能实现高校校园人与车的和谐相处。

(二)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将校园道路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的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所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当前,我国高校校园大抵上有这样三种形式,一是封闭式校园,二是半封闭式校园,三是完全开放式校园,虽没有明确规定高校校园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但事实上,已存在社会机动车在高校校园通行的客观情势。因此,作为政策执行部门,可以在了解政策要求,掌握政策实质的前提下,根据客观情势所在,按照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的辩证统一执行政策,对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把高校校园道路也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所说的“道路”范畴,让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法律有其一般的政令所无法比拟的作用,它使得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不因为人为的原因而改变,能够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长期性。

(三)构筑校园警察管理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系统

近年来,部分省市开始构建以“校园民警”为主体的校园安全保卫体系,解决了高校保卫处没有执法权及力量不足等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具体做法是:政府拨款为高校配备校警,校园民警实行警方与校方双重管理;校园民警着警服,配“校警”袖标,执警械,可以依法开展校园内安全保卫和周边治安整治,具有刑事治安案件侦处权、消防管理权、交通管理权,协管校园食品安全,并组织师生开展预防安全事故的培训演练等,紧急情况下,校警可依法使用警械 [5] 。

我们知道,公共政策总是在一定的体制下产生和运转,政策的整个活动过程受制于现实的体制环境,体制不合理不仅不能制定出正确的政策,即使有了正确的政策也难以组织正常运作。因此,必须要对现行的高校校园安全保卫体系进行改革,健全交通管理政策的执行系统,而构筑校园警察管理机制,便是健全这一政策执行系统的一个主要方式。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高校校园内的交通管理权限、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问题,才能对高校校园交通进行有效的控制。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6篇

论文摘要: 立体公共交通电子运输系统是将先进电子信息技术、数据通讯传输技术、电子控制管理技术、传感器技术以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有效地综合运用于整个立体运输体系,从而建立起的一种在大空间内、大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电子运输管理系统。其目的是使人、车、路密切地配合、和谐地统一,极大地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一个城市空间内任何点对点的一小时交通的目的。

智能电子运输系统的内容:北美、北欧和韩国在智能电子公交运输系统研究方面各有侧重,美国虽然起步晚于北欧和韩国,但从电子智能公交运输研究领域和内容看,美国的ITS研究领域较宽,研究内容也比较丰富。在1995年10月份以前,美国IWHS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先进的出行者信息系统、先进的公共运输系统、商业车辆运营系统等方面。目前美国的ITS研究集中在7个领域共29项研究内容。1998年美国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电子智能运输系统的研究项目为311项。下边主要介绍ITS的7个领域研究内容,这些内容如过应用于我国的公交领域,将会对公交运输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及安全便捷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 出行和运输管理系统

这个系统包括了6项主要内容:① 出行者服务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可以为出行者提供快速服务,如出行者到达目的地的位置、工作时间、食物供应情况、停车场的情况、车辆修理站、医院和交通警察办公室。② 路线引导系统。它为出行者提供到达目的地的最佳行驶路线。③ 交通控制系统。为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提供一个自适应的智能控制系统,从而改善交通流状况,为公交车辆提供优先权,以缓解所有机动车辆的交通拥挤问题。④ 交通事件管理系统。帮助公共和民间机构迅速确认突发事件并作出响应,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交通的影响。⑤ 车辆排放物的检测和控制系统。系统采用先进的车辆排放物检测设备进行空气质量监控,并采用一系列措施控制污染。⑥ 在线驾驶员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驾驶员的引导系统和车内标志系统。

2 出行需求管理系统

2.1 出行前的信息系统。出行前的信息是指出行者出发前在家中、工作地和其他地方所获得的出行实时信息,如公共交通线路、时间表、换乘和票价等,另外还有城市间长途出行和休假出行信息,以及实时的交通事故信息、线路变动和线路行车速度等信息。

2.2 合伙乘车的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可以非常方便地提供合伙乘车信息,这样可以减少小客车的交通流量,缓解交通拥挤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不仅对工作出行的人有利,而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3 需求管理和营运。该项研究通过制定运输需求管理和控制政策,减少个人单独开车工作出行的数量,促使人们更多利用高乘载率车辆和公共交通运输,并为欲提高出行效率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备选出行方式。

3 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系统

3.1 公共交通管理。为了改善公共交通运输管理,它主要应用计算机技术对车辆及设施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实时分析,实现公交系统营运、规划及管理功能的自动化。

3.2 途中换乘信息。该项研究可为使用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的出行者提供实时准确的中转和换乘信息,帮助出行人员在途中根据需要作出及时的换乘决定并调整出行计划。

3.3 个体的公交运输。这种公共交通运输可以满足个人非定线或准定线的公共交通运输需求,为乘客提供非常方便的服务。

3.4 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它为公共交通的乘车人员和驾驶员提供一个安全的运输环境。

4 电子收费系统

电子收费系统是为用户支付通行费、车票费、存车费等提供一种通用的电子支付手段,目前我国只是应用IC卡支付车票,未来将逐步实现一卡通,通过本卡实现公交、出租、城铁等公共交通的一卡支付。同时通过网络信息,实现收费和支付的自动化,从而推动多式联运的发展。

5 商业车辆的运行系统

1)商业车辆的电子通关系统。这个系统要求货车和公共汽车装有无线电接收装置,确定主要行驶路线的车辆行驶速度和装载质量,以确保车辆的行驶安全。2)路边安全检查的自动化系统。这个系统为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一个实时的安全检查途径,它可确定哪台车辆应该停车受检。3)车载安全监控系统。该系统能自动监控商业车辆、货物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4)商业车辆的行政管理系统。该系统以电子手段办理注册手续,自动记录里程、燃料消耗报告和检查账目。5)商业车队管理系统。该系统可为驾驶员、调度员和多式联运管理人员建立通信联系,利用实时信息确定车辆的位置,并便车辆在非拥挤道路上行驶。6)危险品应急响应系统。该系统可以为执法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危险品种类信息,使其能在紧急情况下作出适当处理,从而控制危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6 紧急情况管理系统

1)紧急情况通报和个人安全。这个部分包括两个功能:其一是保证驾驶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其二是自动通报系统在危险事故发生后,会便车辆自动制动并通知救援机构。2)紧急情况车辆管理。这种车辆管理首先必须具有公共安全机构,由该机构与车队管理部门建立直接通讯联系。

7 先进的交通控制和安全系统

1)避免纵向碰撞。这个服务系统主要目的是减少车辆间的首尾相撞、车辆与人和物相撞。2)避免侧向碰撞。为防止车辆离开道路产生的车与车、车与物的碰撞,该系统设置的监控器可以观察到驾驶员看不到的地点,同时警告驾驶员避免即将发生的碰撞。3)避免交叉路口的碰撞。这个系统可以警昔驾驶员防止在逼近和穿过交叉路口时发生的碰撞,在交叉路口通行权不清楚的情况下,提醒驾驶员小心驾驶。4)拓展视野防止碰撞。改善驾驶员的视野,使其避免潜在怕的碰撞。该系统还可以帮助驾驶员遵守交通标志和信号。5)碰撞前的预防措施。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在不可避免棚撞的情况下,应预先采取一些措施,防止人员伤亡。6)安全预报系统。该系统能实现对驾驶员、车辆、道路状浙的预报,例如:装在车内的监测器,在驾驶员瞌睡时,警告他(她)注意行车安全。7)自动化的公路系统。该系统能提供一个全面自动化的运行环境,实际上是创造一个电子智能的运输系统。

电子智能运输系统是交通运输领域研究的前沿,是实时交通信息理论和新技术的综合运用,因此新的问题也会不断涌现,经过数年的研究和电子智能运输系统的内容项目逐渐应用,相信我们会达到和实现安全、便捷、舒适的城市一小时经济公交运输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建国,《电子新产品开发》,《经济》,2008年,3期.

[2]林正,《电子视窗应用程序》,《才智》,2010年,2期.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7篇

一、道路上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执法依据和查处的违法行为种类

1.执法依据。经梳理,查处道路上危化品运输车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共有12部(个)。具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治安高警部门执法协作全力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公传发[2016]1495号)。2.交警在道路上可查处的违法行为种类。运输企业、个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具体违法行为有11类: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消除的。

二、道路上危化品运输车违法查处程序问题

1.查处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2.查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警力、天气、路况等实际情况,科学部署,安全规范执法,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从业资格、驾驶资格、车辆审验、通行证明、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3.调查取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对同时违反前两款违法行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予以分别裁决,分开立卷。4.强制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相关法规的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措施,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应当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出处罚,且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情形的,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扣押机动车的审批、期限、文书制作,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处罚文书。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出处罚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三、适格的执法主体和被处罚人问题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第8篇

    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旨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基于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就此可作扩大解释:其一,违规性的内容不能仅限于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规定。因为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规中,有的规定是保证交通运输正常秩序的,往往具有经营性的内容:“有的规定的是交通运输管理的财会制度,有的规定的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人事制度等等,这些规定可能多少都与交通运输的安全有着某种联系,但它们都不属于交通肇事罪违反的管理法规。”所以行为的违规内容应是包括运输管理在内的所有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交通管理规定;其二,法条中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范围是指为保障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甚至是规章条例,所以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作广义理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因此,“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即违规性的行为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必须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即具有事故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解释》[4]第2条第1款就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事故作出了详细规定,即:(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若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