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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12 13:04:22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第1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的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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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全会一致认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第2篇

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经区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执纪执法等部门与组织部门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干部监督工作是整个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环节。选准用好干部,必须及时、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加强干部监督信息交流,是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是及时了解干部现实表现情况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发现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和消除消极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干部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合力的内在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坚持和完善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等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大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的力度。

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等有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就干部监督工作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联系会议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重要问题要及时通报。通报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也可先用电话通知,事后再补送详细情况。根据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部门与有关部门联系通报的内容、方式、方法需要进行不断探索和完善。干部监督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违纪违法干部的基本情况、违纪违法的错误事实及处理结果等。纪检监察机关和执法部门正在立案调查、侦办的案件,在不影响独立公正办案的前提下,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组织部门通气。组织部门也要积极主动地向执纪执法部门反馈干部监督的有关情况,同时在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配备有关干部时,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主动与执纪执法部门进行联系通报。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切实发挥执纪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执纪执法等有关部门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干部监督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作用。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干部职务犯罪和、等违纪违法事实,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通报;区局对于线索清楚,证据确凿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件要及时向区委组织部通气;区审计局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日常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向区委组织部通报;凡提拔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由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按照《关于提拔任用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的暂行办法》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有关信息,对隐匿不报,或,为违纪违法者有意开脱以及在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时不如实提供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第3篇

【关键词】税收 执法权 监督 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做好税收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税务部门从严治队的治本之策。税务干部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乃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既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近年来,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各级税务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了各项监督制约制度,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推动了依法治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但仍有少数单位和干部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存在着流于形式、重于应付、疏于落实等问题,导致了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本文旨在结合基层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做一点探讨。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倍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形式主义,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第4篇

践行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一)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准确定位 履职思维要有新转变

衡量纪委履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纪党规意识。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有利于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种形态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因此,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探索创新 监督手段要有新拓展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是关键。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快推进市、县派驻机构改革,实行重点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充分发挥谈话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提醒谈话,促其说清情况、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深化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扶贫资金、土地征收、惠民补贴、低保资金、教育医疗、农村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督促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加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梳理问题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查实一批、通报一批,形成有力震慑。

精准发力 执纪效能要有新提升

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环节,提升执纪效果。在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以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同时也要着眼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强化落实 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的要求,也是对党委的要求,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围绕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和市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两个责任清单,从明责、尽责、督责、究责四个层面,努力构建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好执行力层层递减的问题。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狠抓责任追究。要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瞄准纪律 深化三转要有新方向

三转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委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深化三转必须冲着纪律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进一步转变政绩观,树立查大案要案是政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四风问题、促进作风改进也是政绩,抓早抓小、保护和挽救干部是更大的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坚持严字当头,把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穿于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突出执纪的再执纪,监督的再监督,着力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践行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1、认真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内涵。县纪委向全县172名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下发《学思践悟》读本,并采取集中学与自我学、专题辅导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学习,使大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四种形态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县纪委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使全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省市纪委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2、坚持抓小抓早,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紧盯春节、五一等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执纪。自2012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34次,查处案件15起,党政纪处分13人,警示训诫41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组织实施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效杜绝了慵懒散、 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现象,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在信访举报工作方面,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

3、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县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是夯实各级责任。县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切合工作实际、操作性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每年初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逐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二是规范督查考核。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2年以来,安排检查考核60余次。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乡镇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会上,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会点评。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对21名领导干部分别实施了警示训诫,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先后约谈64名存在问题的个人和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一票否决单位4个,有力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来信、来访、来电、媒体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出台《纪委副书记分片和常委、副局长包抓乡镇、部门联系点制度》,试行县纪委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周轮流在县信访大厅民情直通车窗口接访,乡镇纪委书记在本乡镇定点接访制度,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二是注重办案质量。推行案件协作区制度,执行一案双报告、案件线索月报告和月报结制度。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出台《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县检察院、公安局共向县纪委移交违法违纪人员37人,县纪委向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 1件。三是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今年重点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共收到各类问题线索30件(涉及农村基层干部23件),目前查结27件,正在初核2件,1件由检察院介入调查。2012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67件,初核169件,立案204件,结案204件,党政纪处分209人,挽回经济损失12.25万元。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难点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县委和县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能够做到认识准确、执行到位,但个别乡镇和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三、对如何更好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针对践行 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和阻力,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努力在四个新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思想认识要有新提升。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以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形成学习宣传党规党纪的浓厚氛围,教育党员干部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对党忠诚、敢于担当,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

二是执纪方式要有新转变。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要加强纪律审查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四种形态结构特点,研判反腐败形势,提出对策举措。还要看到,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第5篇

中央纪委提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后,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我们XX区作为全市试点区,先行先试,大胆实践,提出了许多贴近实际、行之有效的落实办法,总结出一些得到省、市纪委主要领导认可的经验作法,为省委出台《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提供了重要支撑。目前“四种形态”运用已有几年,2019年,我们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要以更坚定的决心和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四种形态”,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强化执纪监督问责,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打造全市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示范区。召开这次会议,也是区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一项举措,下面我代表区委就进一步推进“四种形态”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加深学习理解,领会“四种形态”内涵要义

认识深一层,实践进一步。“四种形态”源自党章要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进和落实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准确理解好其深刻内涵,正确把握其核心要义。

(一)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就要求“范围更广”,“严”就要求“监督更严”,“治”就要求“办法更多”。三者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既管重点又管全面,科学回答了“什么叫全”、“怎么去治”、“如何从严”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四种形态”既是党纪戒尺上的“四道刻度”,更是违纪处理的“四条路径”,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为全面从严治党建立了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规划了具体路径,实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二是“四种形态”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是这一方针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三是“四种形态”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

“四种形态”所体现的问题导向,针对的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突出问题。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代替对“多数”党员的监督管理,失去了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四种形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反映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第一种形态强调“育好树”,有针对性地打预防针,防止“树木”生虫生病。第二种形态强调“正歪树”,扶正纠偏,防止伤及“树木”的根系。第三种形态强调“治病树”,剪枝去干,防止腐烂变质。第四种形态强调“拔烂树”,去根消毒,防止病毒传染扩散。全面从严治党,为的是维护整个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必须兼顾“树木”和“森林”,以菩萨心肠育浇灌养护,促进“树木”健康成长,以铁石心肠疗伤去病,净化“森林”生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发扬“啄木鸟”精神,及时“捉虫除害”,管好“树”、护好“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二)正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

把纪律挺在前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组织而言,是防范“破窗效应”的因应之策,净化政治生态、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对党员干部而言,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党组织严管厚爱的具体体现。把握“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重点要把握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把握纪法关系。

要划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界限,既要保证依规治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依法治国提供保障,防止纪法不分,以法代纪或者以纪代法,致使纪律松驰,党员干部不违法就没人管,出了事就锒铛入狱,党的纪律形同虚设。实践“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决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决不允许把“老虎”当“苍蝇”打、把“苍蝇”当“跳蚤”打,决不允许对待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执纪空转”。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其堕落的轨迹。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

二是正确把握数量关系。

“四种形态”是一个整体,每一种形态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不同形态之间的比例关系,不是静止的,而是变化的、发展的。每一种形态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到破法。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前三种形态做好了、到位了,适用最后一种形态的自然就减少了,“立案审查的应当是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所对应的数量关系,“常态”、“多数”、“少数”和“极少数”这种“倒金字塔”的比例关系,是工作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

三是正确把握转化关系。

四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四种形态的转化是客观的,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党纪国法、政策规定和具体情节作出恰当运用,而不能凭个人或者少数人的主观意志相互转换。一般情况下,违反纪律,属于哪种形态,就应该按哪种形态对应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介于两种形态之间,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准确、恰当作出从重处理或从轻转化的决定。形态的转换绝不是想怎么转就怎么转,必须用事实说话、用条文说话。比如:有的在研究确定党政纪处理时,该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给予警告,在处理上“高抬贵手”,理由是运用“四种形态”,要使党纪轻处分占大多数,“四种形态”可以相互进行转化,这实际上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误解和实践上的扭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更不能“撑杆跳”。如该移送司法的重案,即便个人态度再好,也不能“警告”了之,更不可能“红脸出汗”就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做到错责相当、宽严相济,努力实现惩戒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四种形态”全面落实

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实践“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省委发下的《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围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对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执纪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和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监督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需要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既挂帅又出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

党章规定,党的组织要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离开了日常的批评,就谈不上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把纪律挺在前面,党委(党组)书记及其一班人都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多点“婆婆嘴”,常念“紧箍咒”,眼睛里得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要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态度和要求,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决不能等到一年一度的民主生活会才开展,也不能等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甚至病入膏肓了再去批评。

二是纪委要强化专责监督。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性的提醒、约谈乃至轻处分,应该是纪委工作的重头、大头,而立案查处只能是多种处置方式中的极少数。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突出执纪特色,重点解决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让党员干部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让有问题的干部知错就改,没有问题的受到教育和警示。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依“纪”去约束党员行为,敢于和善于从一个个具体问题抓起,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底线。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问题,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作出判断,不能只盯住“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让情感影响理智,代替了党的政策和策略。无论是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还是执纪审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纪律审查工作才能保质保量,纪委才能真正体现党内执纪机关的职责定位。

区纪委要促进和帮助基层纪(工)委提高工作能力。区纪委要通过专题辅导、以会代训、纪工委书记调训等形式对基层纪(工)委开展培训,增强他们的查办案件的能力,规范查办案件的程序,提高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的水平。区委、区政府要通过与各党(工)委签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督促责任落实;区纪委要通过对履责不力的领导干部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三是党委各部门要发挥职能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第九条将“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六条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这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亮点,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省委下发的《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党的工作部门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责任作了规定。

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和贯彻执行者,也是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重要承担者和具体体现者,负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党的工作部门处在党务工作第一线,尽管工作性质、内容、特点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熟悉本单位本系统工作的优势,要适应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新要求,明确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工作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重点解决好监督责任缺位问题,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一方面,要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监督管理,严明纪律,管好自己的“责任田”。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督促本系统相关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实际工作中,党的工作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比如,党委办公室要抓好实践“四种形态”的督查督办;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监督,组织引导好舆论监督;统战部门要加强对统战系统、统战领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监督;党委政法委要强化对政法部门党组织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等等。只有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才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四种形态”显威显效

2019年,我区保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高压态势,全年共受理各类信访举报X件,立结案X件,给予党纪处分X人,政纪处分X人,双重处分X人,移送司法机关X人,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X次X人。2020年,全区监督执纪问责中将继续保持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高压态势,确保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让管党治党更加严紧硬。

一是开展日常监督要盯得紧。

在监督重点上,要紧扣“六大纪律”,紧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紧盯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体事项;紧盯“三重一大”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开展监督。在监督形式上,充分运用我区率先提出的“一志四书”机制,通过认真记录《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日志》,在重要时间节点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有针对性的下发《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提示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实现重要节点监督的全覆盖。在监督频率上,要延伸监督触角,多听多看、勤问勤查,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到监督就在自己身边,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能否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的前提是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心有敬畏、行有所止。

《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日常监督既要抓住“八小时之内”也要抓好“八小时之外”。只有对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及时了解掌握,才能做到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抓细抓全。区委、区纪委都要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问题,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把严的要求贯彻到问责全过程,坚持一案双查,一问三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开展对《问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倒逼各级党组织落实责任,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要严肃问责。

二是严肃党内生活要落得实。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作风。民主集中制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工)委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决不能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只有充分运用严格日常管理监督、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谈话谈心等方法措施,才能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时代性和战斗性,才能使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成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动作风和纪律建设、增强党性锻炼的重要平台和有力抓手。认真执行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使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切实达到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批评既要有“力度”也要体现“温度”,对有问题的能够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对没问题的,也可以提高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对那些在批评中不联系实际,不触及思想,不直面问题、不直戳痛处的,自我批评中提出的问题数年不变、知而不改的,区委派出的督导人必须要给予明确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是执纪监督问责要查得严。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第6篇

中央纪委提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后,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我们XX区作为全市试点区,先行先试,大胆实践,提出了许多贴近实际、行之有效的落实办法,总结出一些得到省、市纪委主要领导认可的经验作法,为省委出台《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提供了重要支撑。目前“四种形态”运用已有几年,2019年,我们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要以更坚定的决心和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四种形态”,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强化执纪监督问责,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打造全市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示范区。召开这次会议,也是区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一项举措,下面我代表区委就进一步推进“四种形态”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加深学习理解,领会“四种形态”内涵要义

认识深一层,实践进一步。“四种形态”源自党章要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进和落实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准确理解好其深刻内涵,正确把握其核心要义。

(一)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

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就要求“范围更广”,“严”就要求“监督更严”,“治”就要求“办法更多”。三者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办法,既管重点又管全面,科学回答了“什么叫全”、“怎么去治”、“如何从严”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四种形态”既是党纪戒尺上的“四道刻度”,更是违纪处理的“四条路径”,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为全面从严治党建立了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规划了具体路径,实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二是“四种形态”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是这一方针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三是“四种形态”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

“四种形态”所体现的问题导向,针对的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突出问题。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代替对“多数”党员的监督管理,失去了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四种形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反映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第一种形态强调“育好树”,有针对性地打预防针,防止“树木”生虫生病。第二种形态强调“正歪树”,扶正纠偏,防止伤及“树木”的根系。第三种形态强调“治病树”,剪枝去干,防止腐烂变质。第四种形态强调“拔烂树”,去根消毒,防止病毒传染扩散。全面从严治党,为的是维护整个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必须兼顾“树木”和“森林”,以菩萨心肠育浇灌养护,促进“树木”健康成长,以铁石心肠疗伤去病,净化“森林”生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发扬“啄木鸟”精神,及时“捉虫除害”,管好“树”、护好“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二)正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

把纪律挺在前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组织而言,是防范“破窗效应”的因应之策,净化政治生态、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对党员干部而言,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党组织严管厚爱的具体体现。把握“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重点要把握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把握纪法关系。

要划清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界限,既要保证依规治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要以严明的纪律为依法治国提供保障,防止纪法不分,以法代纪或者以纪代法,致使纪律松驰,党员干部不违法就没人管,出了事就锒铛入狱,党的纪律形同虚设。实践“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决不允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决不允许把“老虎”当“苍蝇”打、把“苍蝇”当“跳蚤”打,决不允许对待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执纪空转”。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其堕落的轨迹。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

二是正确把握数量关系。

“四种形态”是一个整体,每一种形态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不同形态之间的比例关系,不是静止的,而是变化的、发展的。每一种形态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由破纪到破法。通过在党纪的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从而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前三种形态做好了、到位了,适用最后一种形态的自然就减少了,“立案审查的应当是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所对应的数量关系,“常态”、“多数”、“少数”和“极少数”这种“倒金字塔”的比例关系,是工作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如果人为地弄成只有极少数被立案审查,则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曲解和实践上的扭曲。

三是正确把握转化关系。

四种形态都有对应的适用条件,每一种形态的运用都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之上。四种形态的转化是客观的,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党纪国法、政策规定和具体情节作出恰当运用,而不能凭个人或者少数人的主观意志相互转换。一般情况下,违反纪律,属于哪种形态,就应该按哪种形态对应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介于两种形态之间,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准确、恰当作出从重处理或从轻转化的决定。形态的转换绝不是想怎么转就怎么转,必须用事实说话、用条文说话。比如:有的在研究确定党政纪处理时,该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该严重警告的给予警告,在处理上“高抬贵手”,理由是运用“四种形态”,要使党纪轻处分占大多数,“四种形态”可以相互进行转化,这实际上是对“四种形态”理念上的误解和实践上的扭曲。不能用第一种形态代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更不能“撑杆跳”。如该移送司法的重案,即便个人态度再好,也不能“警告”了之,更不可能“红脸出汗”就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做到错责相当、宽严相济,努力实现惩戒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强化政治担当,推动“四种形态”全面落实

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实践“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省委发下的《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围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对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执纪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和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监督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党委要落实主体责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需要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既挂帅又出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

党章规定,党的组织要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离开了日常的批评,就谈不上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把纪律挺在前面,党委(党组)书记及其一班人都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多点“婆婆嘴”,常念“紧箍咒”,眼睛里得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要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态度和要求,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决不能等到一年一度的民主生活会才开展,也不能等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甚至病入膏肓了再去批评。

二是纪委要强化专责监督。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性的提醒、约谈乃至轻处分,应该是纪委工作的重头、大头,而立案查处只能是多种处置方式中的极少数。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突出执纪特色,重点解决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让党员干部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让有问题的干部知错就改,没有问题的受到教育和警示。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依“纪”去约束党员行为,敢于和善于从一个个具体问题抓起,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底线。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问题,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作出判断,不能只盯住“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让情感影响理智,代替了党的政策和策略。无论是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还是执纪审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纪律审查工作才能保质保量,纪委才能真正体现党内执纪机关的职责定位。

区纪委要促进和帮助基层纪(工)委提高工作能力。区纪委要通过专题辅导、以会代训、纪工委书记调训等形式对基层纪(工)委开展培训,增强他们的查办案件的能力,规范查办案件的程序,提高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的水平。区委、区政府要通过与各党(工)委签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督促责任落实;区纪委要通过对履责不力的领导干部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三是党委各部门要发挥职能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第九条将“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六条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这是《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亮点,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省委下发的《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党的工作部门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责任作了规定。

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和贯彻执行者,也是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重要承担者和具体体现者,负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党的工作部门处在党务工作第一线,尽管工作性质、内容、特点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熟悉本单位本系统工作的优势,要适应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新要求,明确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工作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重点解决好监督责任缺位问题,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一方面,要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监督管理,严明纪律,管好自己的“责任田”。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督促本系统相关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实际工作中,党的工作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比如,党委办公室要抓好实践“四种形态”的督查督办;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监督,组织引导好舆论监督;统战部门要加强对统战系统、统战领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监督;党委政法委要强化对政法部门党组织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等等。只有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才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四种形态”显威显效

2019年,我区保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高压态势,全年共受理各类信访举报X件,立结案X件,给予党纪处分X人,政纪处分X人,双重处分X人,移送司法机关X人,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X次X人。2020年,全区监督执纪问责中将继续保持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高压态势,确保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让管党治党更加严紧硬。

一是开展日常监督要盯得紧。

在监督重点上,要紧扣“六大纪律”,紧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紧盯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体事项;紧盯“三重一大”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开展监督。在监督形式上,充分运用我区率先提出的“一志四书”机制,通过认真记录《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日志》,在重要时间节点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有针对性的下发《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提示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实现重要节点监督的全覆盖。在监督频率上,要延伸监督触角,多听多看、勤问勤查,让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感到监督的存在,感到监督就在自己身边,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能否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的前提是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现错误苗头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心有敬畏、行有所止。

《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日常监督既要抓住“八小时之内”也要抓好“八小时之外”。只有对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及时了解掌握,才能做到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抓细抓全。区委、区纪委都要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问题,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把严的要求贯彻到问责全过程,坚持一案双查,一问三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开展对《问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倒逼各级党组织落实责任,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要严肃问责。

二是严肃党内生活要落得实。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作风。民主集中制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工)委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决不能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只有充分运用严格日常管理监督、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谈话谈心等方法措施,才能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时代性和战斗性,才能使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成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动作风和纪律建设、增强党性锻炼的重要平台和有力抓手。认真执行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使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切实达到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批评既要有“力度”也要体现“温度”,对有问题的能够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对没问题的,也可以提高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对那些在批评中不联系实际,不触及思想,不直面问题、不直戳痛处的,自我批评中提出的问题数年不变、知而不改的,区委派出的督导人必须要给予明确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是执纪监督问责要查得严。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第7篇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不断取得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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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我代表中共XX县第X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X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也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纪委X次全会、省纪委X届X次全会、市纪委X届X次全会精神,按照县委X届X次全体(扩大)会议的安排部署,回顾总结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20年任务。

一、聚焦主业,严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2019年,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市纪委和县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两落实、两持续、两加强、两深化,即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持续正风肃纪和惩治腐败、加强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深化廉政教育和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聚焦中心任务,坚持纪在法前,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敢腐”的效果进一步显现,“四风”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一)强化压力传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县委带头落实主体责任。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按照省委“主体责任落实年”的要求,研究制定《县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县委中心组学习、落实主体责任廉政谈话会等形式开展宣讲活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不断增强遵规守纪意识。县委常委会全年X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组织X个重点单位负责人与县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办事处和县属各单位向县委签订廉政承诺书,X名领导干部和X名机关干部签订廉政承诺书。改进责任制检查方式,将落实主体责任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一年两考核并全县通报。

纪委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县纪委领导班子听取了X个县属单位主要领导述责述廉。深入实施廉政约谈制度,县纪委领导班子约请县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政谈话X人,两次集中约谈办事处纪工委书记、派驻机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律检查员)。坚持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县纪委对X名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督促明

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定下发《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负面清单》(第一批、第二批),为监督责任落实划出红线,依据清单部署开展监督检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受理重大事项报告X项,资金总额X万元,备案率X%;发放《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X件。县纪委通过多种形式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持“一案双查。共查办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案件X起,给予党政纪处分X人,组织处理X人。

(二)坚持纪在法前,持续正风肃纪和惩治腐败

严明党纪党规,持续正风肃纪。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围绕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懒政怠政为官不为、涉医领域、重信重访、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等“五个专项治理”,共处理问题X起,处理X人,责任追究X人。坚决纠正“四风。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问题,抓住重要节点,组织在大型商场、高档消费场所等明察暗访X余次,上报公款吃请和公车私用问题线索X条;开展专项检查X次,对X处宾馆、饭店和小学门前停入的X台车辆进行了拍照比对,处理违规在公务灶公款吃喝事件X起;清理并纠正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X人,给予政纪处分X人;开展对领导干部参与和违规操办婚丧嫁娶等廉洁自律问题监督检查X次,制止婚丧嫁娶大操大办X人次。全县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X起,给予党政纪处分X人,组织处理X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下发典型案例通报X期,以案说纪,警钟长鸣。通过试点带动,加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建设,探索形成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三督四查五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X项制度,开展月巡查X余次,下发督查通报X期,诫勉谈话X人,劝退或解除劳动关系X人。

坚持抓早抓小,持续惩治腐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X件(次),处置问题线索X件,初核X件,立案X起,处分X人,包括X名科级干部。县纪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和纪律审查协作县制度。制定《规范市管、县管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对干部问题线索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案件管理,制定《案件管理流程图》,对案件环节逐一加强管理。制定《纪律审查谈话流程图》,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实现“双零”目标。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案件主办人对所查办案件的程序、质量、安全负总责。每周召开案件分析会,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集中分析研判。严格审查各类文书的关联性、各个环节的时限性和各种证据的合法性。注重抓早抓小,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对党员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充分发挥纪律审查的警示震慑作用。

(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

加强派驻监督,实现全面覆盖。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新设立派驻机构X个,调整补充X名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律检查员),实现了全县派驻机构和派驻人员全覆盖。制定《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派驻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工作纪律等提出指导性要求。出台《县纪委领导联系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完善了县纪委领导班子联系、监督、指导派驻机构工作机制。派驻机构加强与驻在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了工作规范、行为规范、廉政约谈等制度。我县派驻机构建设成果得到了市纪委的充分肯定,经验文章先后通过《中国纪检监察报》、《XX日报》等媒体宣传推广。

加强巡察监督,震慑作用凸显。县委高度重视并加强巡察工作,成立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一办两组”常设机构,配备X名科级干部、抽调X名专职人员,甄选X名干部组建专业人才库。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县委巡察工作若干制度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作风的实施细则》,明确巡察工作任务和要求。在“XX清风”网站、微信平台“清风XX”以及XX要闻、XX县政府网站、XX手机报等媒体巡察工作信息。运用《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通知书》等促使巡察单位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巡察组分别对周山办、郑州办开展了常规巡察,共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信访举报X件(次),下发整改书X份,上报情况说明书X份,转办问题事项X件,处理当事人X人,移交问题线索X件。

(四)聚焦主责主业,深化廉政教育和队伍建设

坚持正面引导,深化廉政教育。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公仆情怀、担当精神,凝聚干事创业正能量。抓好廉政夜校,持续打造廉政警示夜校品牌,各单位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夜校X场,受教育党员干部X余人。抓好日常教育,开展专题廉政党课X余场,受教育党员干部X余人。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六个一”活动,党员干部阅读勤廉文章X余篇、组织学习讨论X余场,X个单位组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X余部,开展廉政演讲比赛X余场,举办廉政书法绘画展X次,举办廉政文艺演出X场。加强廉政宣传报道,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文章X篇,其中国家媒体X篇、省级媒体X篇、市级媒体X篇。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建成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四位一体”宣传平台,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的覆盖面更广、渗透力更强。加强制度建设,在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健全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等制度机制,通过召开推进会督导、专项督导检查等形式,推动制度措施向制度成果转化。

严格监督管理,深化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专题辅导、集中上党课、学习研讨等形式深化学习成果,查找整改存在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通过集中业务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共组织集中培训X次,参加中纪委、省纪委培训X批X人,我县成为全市首个集中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省纪委业务培训的县(市)县。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岗位责任体系和工作规程、标准,严格执行请销假、公务外出“双报告”等制度,严肃查处跑风漏气、违规办案等行为。

2019年,我县被市纪委监委评为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得益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辛勤付出。回顾过去一年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我们深切感到:

一是必须认真研判形势,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关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是最大的政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中之重,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关键,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落实责任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把压力向基层传导,对履行责任不力的严肃追究。我们只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责任,有效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取得更大成效。

二是必须准确定位职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维护党纪是根本,必须聚焦中心任务,守住主业主责不发散。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要坚持惩前庞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调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要突出纪律审查重点,重点查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我们只有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业不发散,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强劲势头,就能实现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目标,履行好党章赋予的监督责任。

三是必须始终维护群众利益,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反对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回应群众的期盼,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定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加强群众监督,让“四风”无处藏身;要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为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提供有力支撑。正是由于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正风反腐才取得了今天的成果。我们必须依靠群众力量,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工作透明度,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四是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打造作风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地位越凸显,就越不能放松自身建设。我们始终坚持抓业务必先抓队伍、抓队伍必先强自身。通过系列专题教育,组织业务培训,加强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围绕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内部管理,严查严办违规违纪行为,打造了一支立场坚定、值得信赖、能打硬仗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我们只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落实监督责任,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就能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力军的重任。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少数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紧迫性认识不深,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向基层办事处和学校传导压力不够。刹“四风”抓作风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仍有发生。有的纪检监察组织推进“三转”不平衡,聚焦中心不够,监督乏力、执纪不严,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依然存在。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学习领会不到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在责任担当、方法措施、能力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等等。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明确任务,加压发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2020年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县委全会的安排部署,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化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严明党的纪律规矩,夯实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保持高压反腐态势,发挥巡察震慑作用,严厉查处基层贪腐,打造过硬干部队伍,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

(一)加强纪律建设,严明党的纪律规矩

严明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说到底都是破坏政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要抓住“关键少数”,紧紧围绕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遵守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严肃查处各行其是、阳奉阴违,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相互勾连,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等问题。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上级党委和县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平台传播或发表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违背中央政策和要求的言论等问题。要强化行政监察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查处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督促职能部门有效履职,保证政令畅通。在换届工作中,要严格把好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严格制度执行。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已经实施。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两部法规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测试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把党规党纪要求牢牢刻印在心上。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道德示范和案例警示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坚守道德高标准、把牢纪律底线。以“六项纪律”为尺子,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

(二)推进改革创新,夯实管党治党责任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省委“主体责任深化年”的要求,突出“全面”,强化“从严”,进一步传导压力、合力共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若干意见,落实好“X+X+X”党建制度体系,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专项监督检查,把责任压力向基层党组织传导。严格落实述责述廉制度,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巡察整改不落实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加大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力度,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加强派驻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县委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强化派驻机构监督职责。派驻机构要聚焦主业,坚守职责担当,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要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从问题线索抓起,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谈话诫勉,严重违纪必须立案查处。对重大问题该发现没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都要追究责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律检查员)要经常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交换意见、通报问题。派驻干部要强化派驻意识,无私无畏,敢于监督。要落实好纪律审查协作制度,整合利用好资源,提升执紀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不断总结派驻管理和充分发挥派驻机构作用的好经验,关心派驻干部成长,协调解决好派驻机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深化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坚决查纠“四风”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必须坚持坚持再坚持,对“四风”问题一抓到底、严防死守、一寸不让。要紧盯重要节点,管住重要环节,看住“关键少数”,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对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对在执纪审查中发

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密切注意“四风”新动向新表现,积极探索发现和防范的新办法新举措,对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从重处理,绝不能让“四风”反弹回潮。要强化源头治理,严肃查处借会议、培训、项目实施等名目套取资金、收取费用用于各种违规支出等问题。要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调动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坚持从小错、小案、小节抓起,加大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力度。

以良好党风引导社会风尚。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廉洁自律准则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抵制不良风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摆在党的宣传教育格局中部署和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形成合力,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思想保证、舆论引导和文化支撑。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介平台,加强思想理论、形势任务、党规党纟己、文化传统、正面典型的宣传,及时应对和引导舆论,把握工作主导权。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使一个个家庭的好家风,带出并形成良好的社会新风尚。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汲取家规家风、乡规民约中的精华,打造一批优秀廉政文化作品。

(四)践行“四种形态”,保持高压反腐态势

加大惩腐力度。要保持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按照“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要经常使用,坚决把增量遏制住。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形成持续威慑,努力实现不敢腐的目标;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不能腐;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选对人、用好人,强化不想腐。

改进审查方式。执纪审查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都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用纪律的语言描述。对巡察、司法、审计、信访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按照五种处置方式进行处置。执纪审查要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和审理报告不仅要列明违纪事实,还要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要认真执行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制度,加强对上报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监督指导,防止“只报不管”。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个人私欲与工作失误县别开来,保护改革者、宽容失误者,问责慵懒者、严惩贪腐者。

严格审查纪律。严格执行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审查制度,对私存线索、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的,对违反审查程序规定、违规使用审查措施、不按规定请示报告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规范审查场所建设和借用人员管理,加强对审查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审查人员零违纪、审查安全零事故。县反腐败协调小组要严格落实工作规则,加强组织协调,发挥整体合力。

(五)坚持震慑常在,发挥巡察利剑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发现和揭露问题,负责任地报告问题,下功夫推动问题解决。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要建立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核心,以明确“四个责任人”为重点,以抓好“五责”为支撑的巡察工作责任体系。巡察办要加强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力度,指导巡察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主动接受上级巡察机构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同频共振,推动巡察工作深入开展。

聚焦工作重点。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深化“四个着力”,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维护党章权威、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督促其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要以“六项纪律”为尺子,重点检查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发现侵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贪腐问题,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建立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机动灵活,精准发现,定点突破,提高效率。

用好巡察成果。严格落实县委巡察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巡察成果,在落实责任、督促整改上下功夫、见实效。巡察组反馈意见要明确具体,把问题讲透、要害点明。被巡察党组织要落实整改责任,敢于直面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整改情况要公开、接受监督。对敷衍整改、责任不落实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六)强化责任落实,严厉查处基层贪腐

突出查处重点。强化落实责任的措施,把责任压实到基层。各办事处党工委、纪工委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认真落实市纪委和县委的要求,县纪委要做好问题线索排查,办事处纪工委要对县纪委交办的问题线索直接查办。深入开展基层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和纠正违规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突出问题;集体“三资”管理、强农惠农补贴、低保医保等领域贪污挪用等严重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甚至欺压群众的行为。

完善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要建立健全重点问题线索直查、督办机制,定期梳理评估问题线索,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进行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加大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曝光力度,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认真总结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示范点建设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基层权力规范廉洁运行。

三、严格管理,转变作风,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四种形态。全面履行职责。要在巩固“三转"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县纪委内设机构,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转变理念思路,紧盯主业主责,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担起来。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配合县委做好纪委换届工作,把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的干部选拔进纪委领导班子。按照市纪委要求,研究制定办事处纪工委、派驻机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律检查员)提名考察办法,确保选拔出来的纪检领导干部过得硬、立得住,经得起考验、担得起重任。

(二)推进作风转变,夯实基础工作。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作用,以党的建设带动各项工作。狠抓作风转变,进一步锤炼“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强化服务基层的意识,切实做到对基层主动服务、热情服务、周到服务。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干部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的能力、开展纪律审查的能力、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依纪依规履职尽责的能力。要适应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理念思路、机制制度、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激发纪检监察工作活力。

(三)坚持严字当头,做到打铁自身硬。纪律检查组织要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干事要担当,管人也要担当,对干部既要考验、锻炼、培养,又要言传、身教、严管,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党内法规学习,督促和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带头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牢固树立率先守纪、依规执纪的意识。要健全完善监督执纪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回避、保密等制度,落实好机关介绍信、因公授权联系工作程序等规定。要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解决作风霸道、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社交圈不干净、利用监督执纪问责权谋取私利问题,对执纪违纪、以权谋私的乱作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于党、让人民放心的纪检监察队伍。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第8篇

【内容摘要】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廉洁和司法高效的“金色盾牌”,是人民法院审判权、执行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本文从强化教育、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需要协调处理的几种关系等方面,对新形势下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法院 纪检监察 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是立足教育,加强监督,着眼于防范,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对法院内部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及其他干警执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发挥其监督制约、惩处维护、教育防范、支持保护等职能,为建设一支公正、高效、清廉的法院干警队伍,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加强廉政教育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经常性地开展廉政教育,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干警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以政治思想教育为基础,加强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政治思想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法宝,是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力量之源。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要结合法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为依托,展开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勤政爱民教育;要以法院的规章制度为重点,开展遵纪守法教育;要与时俱进,紧跟形势发展需要,保持教育的灵活性和实效性,针对广大干警中存在的问题,教会干警算“政治帐”、“经济帐”和“家庭帐”,使他们珍惜职业,珍惜荣誉。通过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公正司法的执法理念,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筑起防腐拒变的防线,增强抵制各种不良倾向和利益的诱惑能力。

(二)以职业道德教育为基石,加强干警的公正执法意识教育

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提高公正执法意识,培养一心为公的优秀品质,教育广大干警热爱法官职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决不把个人私心掺进执法活动。培养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做到不唯情、不唯钱、只唯法,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善于化解干扰办案的各种因素。注意发现、树立、宣传、表彰公正执法的典型,弘扬正气,把公正执法作为广大干警追求的价值取向,引导广大干警秉公执法,讲求奉献。通过教育,加强干警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

(三)以党风廉政教育为重点,加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教育

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常抓不懈的工作任务,它虽不是法院的中心工作,但直接影响中心工作,甚至能够决定法院工作的兴衰成败,因此,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法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结合,努力优化司法环境,积极发挥职能保障作用。要明确廉政是党和人民对法院干警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干警的职业要求,也是提高自身素质的内在要求。要结合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通过正面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干警自觉地以模范人物为榜样,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激励干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通过反面教育,教育干警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正执法。

二、完善廉政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到法院组织建设、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等不同层面,与法院各项工作联系紧密,是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和分权制衡,逐步解决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纪违犯问题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内部监督制度,形成严格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法院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审判执行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一是建立健全法院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程序、制度,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二是建立健全法院内部情况通报、情况反映、请示汇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推进审务公开;三是建立纪检巡查制度,加强对法院党组、干警作风和廉洁执法情况的检查督导;四是在业务部门增设兼职纪检监察员,对办案过程进行同步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办案过程出现的问题和苗头性情况问题;五是认真落实廉政谈话、警示训诫、述职述廉等制度;六是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制度一旦下发执行,任何人都必须坚决执行,对拒不执行、我行我素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建立健全外部监督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开门纳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是自觉接受

人大、政协的监督,除建立定期向人大汇报制度外,还要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团组织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向他们汇报法院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征求他们对法院审判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二是进一步推进审务公开,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对一审案的审理,法庭对社会开放,裁判文书上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疏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开通举报网站,主动接受社会、媒体监督;四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法院廉政监督员,让他们参与审判工作、纠风工作及执法执纪大检查等项工作,经常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实施案件监督卡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主动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检查、落实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廉政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一是加强领导,周密布署。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周密计划,明确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针对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对症下药,务必出成果、见实效。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制。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等方式,在整个法院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明查暗访的形式,督促廉政制度的落实,对发现的违纪苗头,及时进行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院长及院党组和上级领导部门汇报。

三、强化责任制,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奖勤罚懒,对工作突出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对违法违纪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一)强化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

强化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对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遏制司法腐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人员素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经过案件评查等程序认定为错案的,首先要对错案进行纠正,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法律救济,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其主观意识、违法违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情况,按照人民法院追究错案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要加大系统内部违纪违法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循私枉法的案件,利用管理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以及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和群众利益的案件。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查处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早解决。各级法院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对发现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四、密切协调配合,正确处理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几个关系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经常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发生横向或纵向、甚至交叉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对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

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既要有效监督,又不影响审判执行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与审判执行部门协同,做好干警的党风党纪教育和监督管理,审判执行部门也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违法违纪线索和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审判执行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协同,共同努力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和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部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教育、监督和查处。通过教育使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干警违法违纪苗头问题;通过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处理,教育广大干警遵纪守法,避免违法违纪人员犯更大的错误。法院干警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就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教育,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