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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08 22:28:39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第1篇

我在学校任教的续签合同(xx年-xx年),到明年元月15 日将届期终。据合同规定,如一方有变动意向,应在到期前九十天知会对方。经过慎重考虑,我决定在合同到期之日,结束我在本院的教学。

以下是对此决定的说明:

我之请辞,非关待遇问题,亦非人事相处的困扰,而是至今不能认同现行人文艺术教育体制。当我对体制背后的国情渐有更深的认知,最妥善的办法,乃以主动退出为宜。

五年期间,我的教学处处被动而勉强,而光阴无情,业务荒废,我亟盼回到画架前独自工作,继续做个体艺术家。

我深知,这一决定出于我对体制的不适应,及不愿适应。国家的进步在于:个人可以在某一事物上抱持不同的立场。我的离去,将中止对教学造成的浪费。

目前,第四研究室两位xx届博士生刚毕业,尚有xx届与 xx届在读博士生各一名,xx年、xx年毕业。另外,今年招进本研究室第一批研究生共四名,xx年年毕业。我的请辞,与这六名学生的学业有所冲突,如何解决,愿在我退出的前提下,与领导协商可行方式,恪尽己任。

兹付附件之一,是去年北京外办转请本院外办要我书写的述职报告,经已呈交,因所涉不包括今年,故略作补充。附件之二《教条与功利》,是前年应本院研究所教改会议要求所写,因写在纽约休假期间,回国过了交稿期,迄未呈交,今原稿附上。附件之三《我对本院‘学术评价体系报告’的意见》——这三份附件坦率陈述了我对教育体制与本院教学的质疑,谨愿诸位对我请辞的理由有所了解。另有附件之四(近五年来学术活动的粗略报告)及附件之五(关于遗留问题),希请垂顾。

此报告,将同时呈交清华校方、外办、人事办各一份。我的职衔、工作、居留及医疗等证件,合同到期时将会上交,俾便注销。目前借住的团结湖教工宿舍,其入住性质始终未获解释(参看附件之五),何时搬离,听候指示。

再次衷心感谢学院对我的重用与信赖。我与自己的职称实难匹配,深感惭愧。五年教学是我弥足珍贵的人生经验,虽以请辞告终,但我对本院与教学的感情,恐怕比诸位所能了解的更深。

预先感谢院校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陈丹青

xx年10月15日

附一:呈本院外办及北京外办述职与感想(xx年-xx年)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第四研究室

缘起

1999年岁阑,袁运甫老师、刘巨德老师给我越洋电话,告知工艺美院与清华大学合并,并代表院领导热诚邀请我回国加盟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同时转致老前辈张仃先生与吴冠中先生的欢迎之意。

xx年2月正式报到,清华园陈书记、美院王院长、张书记,及诸位副院长热情接待,清华外办陈红老师,院外办张主任、苗老师一周内携我办妥外籍人员驻京手续。此后人事关系归属外办与人事处,年薪五万,教学启动费三十万。

同时,学院在外事办公室与我签署了xx至xx年两年任期的合约。xx年春合同到期,续签xx至xx年合约三年。

教学状况

到任不久,学院宣布开设美术专业博士生课程,此举不但在国内美术教育是属首创,在世界范围同类专业中亦属罕见。为此,学院于3月间成立四所纯艺术教学研究室,分别由吴冠中、张仃、袁运甫诸位元老领衔,本人则主持第四研究室。吴、张、袁三位先生德高望重,育人无数。我初涉教学,尚无寸功,而学院予以破格,委此重任,唯惭愧衔命,郑重其事。

本研究室研究方向,初定“当代架上绘画研究”,前年易为“当代架上绘画与图像文化比较研究”。

5月,全国首届艺术学院博士生招生在本院举行,是本人第一次招生经验。二十四位各地考生中,五名入围,然因外语不过关而搁置。院方为支持本人首次招生计,经研究生院陈院长同意,以博士课程访问学者名义,招入五位学生。

xx年,五位访问学者完成博士论文选题,为转为正式博士生,外语考试再度失败,结业离校。

是年第二次博士生考试,全国共二十二名考生,正式录取两名博士生、访问学者两名。同年,首次接受研究生报考,约八人,无一通过两课考试。

应试文化的深刻积弊,已有社会的长期共识,不多说。而考试制度中,尤以人文艺术学科的外语考试、政治考试,严重滞碍并扭曲艺术教育的品质与性质。前者无视人文艺术学科的教育规律与成才规律,既徒具形式,又有效地削弱艺术学生起码的中文水准,观诸历届落选博士硕士考生试卷,此举已在事实上持续造成考生文化素质的直线下降。后者公然违背马克思主义及邓小平思想,对于清华大学两大传统,即“行胜于言”及陈寅恪提出的“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更是深刻的讽刺。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第2篇

1927年徐州会议史料四件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胡鄂公密报日本策划"唐绍仪工作"致孔令侃等电一组 中国第二史历史档案馆

中国红十字会上海国际救济会工作报告(1937年8月-1938年2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被湘匪绑架的80天 石先生(F·Strauss),徐有威,施伟红

五石斋日记(1933年) 邓之城,邓瑞

胡适与善后会议 鲍和平,Bao Heping

论张学良在武汉时期(1934-1935年)的思想变化及其影响 钱进,Qian Jin

日本关东军出兵西进策动伪蒙政权活动述评 李茂杰

对近卫内阁发动"国民精神总动员运动"的管见 中村哲夫,蒋海波

战后初期中日贸易开放问题述论 陶鹤山,Tao Heshan

一笔尚未清算的战债——抗战时期日本及其傀儡政权在中国发行公债之残留 戴建兵,Dai Jianbing

论日本强掳中国战俘、劳工的责任 何天义,He Tianyi

满铁调查与日本侵华战争 崔艳明,Cui Yanming

略论民国档案著录标引中分类法与主题法一体化问题 陈晓敏

一部揭露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的力作 陈兴唐

河本大作为策划"皇姑屯事件"致矶谷廉介等函两件(1928年4月) 张劲松

日军在辽吉两省寻衅并挑起"九·一八"事件档案史料 辽宁省档案馆

日本"东亚盐业株式会社"掠建莺歌海盐田工程概况 广东省档案馆

"七·七"事变后国民政府经收国内外同胞爱国捐款报告表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任教南京中央军校的回忆(上) 沈清尘,沈建中

德国赴华军事顾问关于"八·一三"战役呈德国陆军总司令部报告(上) 傅宝真,Fu Baozhen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抗日阵亡将士名录档案调查 吕平,Lu Ping

民国时期德国驻华使领馆档案及日本人对在华德国势力的调查 房建昌

试论民初会党与革命党的分裂 彭先国,Peng Xianguo

孙中山与越南华侨 武尚清,Wu Shanqing

杜威实用主义理论与中国乡村建设运动 夏军

试析沦为汉奸的个性因素 肖书椿

从"再造"到"以党治国":论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孙科的政治主张 高华,Gao Hua

晏阳初与民国时期的平民教育 孙林

汪伪政权与"大亚洲主义" 裴京汉,Bae,Kyoung-han

伪河北省公署对河北沦陷区的统治述评 田苏苏,王潮

二战时期日军在华所建最大外侨集中营——潍县乐道院集中营概述 阚景奎,于宣军,孙广辉

简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兵役制度 黄安余

1938年1月17日"广田电报"考证 杨大庆,Yang Daqing

略谈民国档案光盘管理系统建设 王跃年,Wang Yaonian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拟《澳门问题》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略论抗日战争时期的澳门 叶美兰,Ye Mailan

有关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外交与特工人员在澳门活动的几点补正 房建昌,Fang Jianchang

日记类钞(四)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外慈善团体援助欧洲来沪犹太难民史料(一)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文俊雄

1941年陶希圣滞港期间致陈布雷函一组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于右任"十年万井计划"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陈干与辛亥革命史料一组 陈隽,佟立容

"偶然"之中的"必然"——1926年"中山舰事件"性质论 马振犊,Ma Zhendu

民国时期中英炼乳品牌纠纷案探析 袁成毅

关于日本在华北的劳务统制若干问题研究 居之芬,Ju Zhifen

"速战速决"失败后的疯狂报复——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原因新探 姜良芹,Jiang Liangqin

享利·卢斯与抗战期间中国新形象的创造 郭洵澈,Guo Xunche

论保定军校与"保定军校生现象" 邓红

马鸿逵与宁夏近代工业的兴衰 张天政,Zhang TianZheng

清末及民国时期南京建筑艺术概述 张燕

中国早期照片档案述论 王跃年,Wang Yaonian

试析直系统治时期的短期外债 张侃,Zhang Kan

从《年谱初稿》看邓演达与的关系 马烈,Ma Lies

政府《出版法》的滥施及其负面效应 张仁善

张学良与东北易帜新释 钱进,Qian Jing

《独立评论》与抗日救亡 田海林,马树华

论南京大屠杀中的性暴力问题 孙宅巍,Sun Zhaiwei

叛国投敌心理探究 蔡双全,杨秀林,Cai Shuangquan,Yang Xiulin

政府1945-1949年侨务工作述评 杨世红

南京伪组织掩埋遇难同胞尸体数字考 曹必宏,Cao Bihong

李顿赴华调查中国事件期间日记 王启华,金光耀

留学欧美人士与中华民国的创建 姜新

上海辐射与近代苏南地区思想观念的嬗变 孙海泉

币制借款与银行团的重组--从旧银行团到新银行团 杨智友

早年性格特征及形象重塑述评 胡震亚

司法行政权的无限扩大与司法权的相对缩小--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部 张仁善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导淮入海工程 吴晓晴

侵华日军南京1644细菌部队与731部队之关系 张连红

抗战期间访问印度述论 季鹏

抗战时期汉奸形成原因探析 付启元

董浩云年表 郑会欣

台北"国史馆"现存民国档案概述 夏茂粹

"大溪档案"的来龙去脉 田子渝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藏日据时期档案概况 碧弘

民国时期安徽的水利建设 孙语圣

民国档案特藏库的建设实践与理论探讨 王道智,王俊明

辛亥革命前后的北洋集团 张华腾

辛亥革命时期的江苏教育总会 蒋梅

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 吴永明

民国时期戒毒政策研究 吴成军

南京国民政府战前首都禁娼初探 宋明军

政府时期农村合作社组织变迁的制度分析 梅德平

略论伪南京市自治委员会的统治 丁兆东,陈谦平

日伪对南京文艺界的控制与利用 经盛鸿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游击队述论 孙宝根

论安徽寿县孙家鼐家族对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的贡献 汪谦干

"济案"前夕日本出兵山东与南京国民政府对策 赵修磊

再论1929年中东路事件的发动 左双文

珍珠港事件与国民政府的外交对策 黄金凤

手令处理规程考略 孙武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第3篇

关键词:缙北文物勘查团考古调查古建筑 文化遗产保护史

中图分类号:TU-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8537(2009)02-0162-07

引子

2009年,我们即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60周年华诞。

“六十载风雨砥砺,一甲子春华秋实”。中国社会的沧桑变革之间,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同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设一厅六局,其中文物局负责指导与管理全国的文物、博物馆,图书馆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尚处于恢复时期,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规模及力度都相对较小,且多集中于北京等大城市之中。即便如此,国家还是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给予政策上的积极关注与支持。

1949年12月24日,文化部文物局在北京召开文物管理工作会议,文物局局长郑振铎、副局长王冶秋邀请郭若、向达,梁思成、尹达、范文澜,邓拓、胡绳、马衡等著名专家、学者,征求讨论《为禁运文物图书出口令》、《为保护全国各地公私有古迹文物图书令》、《保护有关革命历史文化建筑物暂行办法》及《古文化遗址及墓葬发掘暂行办法》等文物法令实施的意见与建议;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古生物保护的暂行办法,并同时颁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又如,同年7月6日,政务院又颁布《为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其中明确规定“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廊、宫阙、关塞、保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颁布的一批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对建国之初特别是在“”运动中保护古代建筑及其他重要文化遗产,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此后,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全面展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改善,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体系得以逐步完善,与之相应的各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随之快速成长与发展起来,较大规模的考古及古建筑调查与研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扩展。以1950~1953年期间刊发在《文物参考资料》(创刊于1950年1月,至1959年1月改名《文物》至今)上的重要古建筑调查报告为例,计有:《东北古迹古物分布图》、《东北各省古迹名胜统计表》、《我局组织雁北文物勘查团调查山阴故驿古城遗址及京绥线古文物建筑》、《山西省各地文物古迹勘察报告》、《南京市及其附近的古迹调查报告》、《赴平原、河南、山东提选及考查文物工作报告》、《登封文物调查》、《重庆市一年来的文物调查》、《川北文物调查征集工作报告》、《川北乐山文物古迹调查保管工作报导》、《西北区古迹名胜及文物的调查》、《新疆伊犁区的文物调查》、《新疆考古报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文物古迹调查记》等,由此可以管窥建国之初全国范围之内进行文化遗产调查的概况。

雁北文物勘查团成立背景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1950年7月2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文物局负责组织成立的雁北文物勘查团,以其较大的规模与成果丰硕在当时颇为引人瞩目,成为建国之初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的重要文化事件之一。

雁北文物勘查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组织的规模较大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实地调查研究的工作团队,该团在调查结束之后发表的《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也是建国以来正式付梓出版的第一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调查报告。

以雁北文物勘查团为契机 全国范围内的各类较大规模的考古调查及发掘工作陆续展开 其中包括 1950年9月,中央文化部文物局组织东北考古发掘团,进一步发掘吉林西团山石棺墓;新组建的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派出考古发掘团前往河南辉县,进行琉璃阁、固围村等地点殷商、战国及汉代古墓的大规模发掘(考古发掘延续至1952年,1956年出版发表《辉县发掘报告》),南京博物院曾昭主持发掘江宁牛首山附近的南唐二主陵墓(考古发掘延续至1951年,1957年出版发表《南唐二陵发掘报告》),东北博物馆(辽宁省博物馆之前身)李文信主持发掘辽宁义县清河门辽代中期萧氏家族墓,故宫博物院陈万里等进行河南临汝古代窑址考古调查等。上述考古调查与发掘工作的开展,对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复兴与发展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

人员组成及古建组考察内容

1950年初,当时的察哈尔省雁北专区山阴县古驿村之北,因水利基本建设开凿河渠时发现古城遗址,并采集有陶器及古钱币等文物。此事最初由察省文教厅报告中央文化部,因其所提交的报告不详,文化部故将其转回察省文教厅再为详细调查,察省文教厅遂派出专人前往山阴古驿,现场踏勘并撰写专门报告,上报中央文化部及文物局。经过论证,专家认为雁北山阴古城可能为汉初或战国遗址,有详加调查研究的必要。与此同时鉴于雁北专区的应县木塔,五台山佛光寺等重要古代建筑遗构在刚刚经历的战争期间曾遭受炮火之灾,保存现状及残损情况如何,当时来自各方的传说不一,也有必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因此,中央文化部文物局组织并邀请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考古室、北京大学工学院建筑系、清华大学国文系及文物馆,清华大学营建系,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故宫博物院,北京历史博物馆等机构,商请各方派出专家与文物局合作开展雁北地区考古及重要古代建筑的调查工作。

1950年7月21日,“雁北文物勘查团”正式成立,分为考古、古建两组时任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的裴文中先生任团长,清华大学营建系刘致平教授、清华大学国文系陈梦家教授为副团长。考古组组长由陈梦家教授兼任,副组长分别由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研究员阎文儒、北京历史博物馆傅振伦担任,组员为宿白(北

京大学文科研究所),王逊(清华大学文物馆):古建组组长由刘致平教授兼任,副组长分别由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及北京大学工学院赵正主教授与清华大学营建系莫宗江副教授担任,组员包括清华大学营建系的朱畅中,汪国瑜,胡允敬等三人;另有北京大学工学院的李承祚(至云冈因病返京),故宫博物院的张广泉(至应县因病返京),中央文化部文物局总务科的王守中、王树林等共计十六人。

雁北文物勘查团成立当日,即行出发 于当晚抵达大同。次日,全团先至云冈共同调查云冈石窟保存现状后,考古组与古建筑组即分途各地进行调查与勘测工作。迨至同年8月31日,考古组自阳高县,古建组自太原,石家庄返京,雁北文物勘查团此行的调查工作时间共计四十天,先后调查大同云冈石窟、山阴故驿村古城、浑源李峪村出土战国铜器遗址,阳高古城堡,广武古墓群,雁北及五台,太原,正定等地重要古建筑遗构二十余处,皆加以细致的测绘,摄影,记录,考察期间还进行了小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

以古建筑组为例,先后调查勘测大同下华严寺薄伽教藏殿,大同善化寺(山门、大雄宝殿,三圣殿,普贤阁),大同上华严寺大雄宝殿、应县木塔、应县净土寺大殿、朔县崇福寺弥陀殿及观音殿、代县报恩寺大殿,五台佛光寺东大殿及文殊殿、太原晋祠(圣母殿,献殿及鱼沼飞梁)、正定隆兴寺(摩尼殿,转轮藏殿及慈氏阁),正定开元寺钟楼等重要遗构二十余处,主要对其保存及残损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勘察、测绘与记录。古建筑组的刘致乎,莫宗江,赵正之等先生皆曾为中国营造学社的成员,1949年之前大都曾对上述古建筑遗构进行过调查、测绘与研究,情况比较熟悉。检阅收录于《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中刘致平先生撰写的《古建组勘察综述》及《大同及正定古代建筑勘察纪要》,莫宗江先生撰写的《应县,朔县及太原晋祠之古代建筑》,赵正之先生撰写的《五台山》等调查报告,可以看出,在早年中国营造学社古建筑测绘与研究成果的支持之下,雁北文物勘查团古建筑组的考察目的及行程安排,重点放在对晋冀地区最重要古代建筑的保存状况及残损情形进行实地详勘,按照遗构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重要性及残损程度,及时拟定保护目标及技术措施,以利按照轻重缓急尽快实施修缮保护工程,例如,《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中刘致平,莫宗江、赵正之诸先生所撰调查报告,整篇尽量缩减了相关历史考证,形制特征、构造做法、附属文物等建筑历史与理论的研究内容,力求言简意咳,准确概括:与此同时,以上报告皆以大量的插图(多以中国营造学社发表的测绘图为底图标注,或以现场勾画的草图加以标注)、照片以及附表内容详细地描述,标注与统计所调查勘测古建筑的保存现状及残损情况,并进行较为系统的残损程度分类及工程量统计,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雁北文物勘查团此行针对实施古建筑修缮保护工程的考察目的及主要工作方针。在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的特殊历史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只能寻找重点中的重点量力而行。因而国家在确定重要古代建筑修缮保护工程之前,态度非常慎重,必须要进行反复的勘察与论证。雁北文物勘查团及其调查报告无疑可视为当时文化遗产保护论证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并非仅以专家学者的纯粹学术研究为唯一目的。

雁北文物勘查团此行调查的多数重要古建遗构,以往中国营造学社在抗战之前皆曾经详细测绘,通过此次调查中发现的五台山佛光寺文殊殿金天会十五年重修题记,并与朔县崇福寺弥陀殿大木结构进行比较,较为准确地校正了中国营造学社调查时期对文殊殿始建年代的推论;而在佛光寺附近僧人墓塔调查及遗址的清理中出土的五尊唐代白石造像及彩塑残件,则被赵正之先生称为“意外的发现”,“不胜欣幸的收获”,这些白石造像经过与佛光寺东大殿内的唐代塑像以衣纹、铠甲、饰物等进行比较,确认为唐代作品。并推测与殿内旧存唐天宝十一年白石释迦坐像同属无垢净光塔,由此也确定旧传所谓的后汉皇帝刘知远陵墓实乃“大唐天宝十一载十一月十五日博陵郡邑县西子为国敬造台山佛光寺无垢净光塔”的遗址,佛光寺正殿内的供养白石释迦像最初的供养处也应为无垢净光塔,并非祖师塔。

根据《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反映的情况,晋冀地区古代建筑遗构的保存现状及其保护建议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藉此选定山西、河北两省作为当时古建筑调查,修缮与保护的重点地区。为提高古建筑评估工作的效率,时任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局长的郑振铎先生指示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编订《文物建筑等级评定表》。1952年,雁北文物勘查团古建筑组结束考察并提交报告一年之后,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委派杜仙洲,罗哲文等为筹备雁北地区的古建筑修缮保护工程再次前往雁北,根据《文物建筑等级评定表》的具体评价标准撰写了《雁北古建筑的勘查》的考察报告,遂选定大同善化寺普贤阁和朔县崇福寺观音殿作为修缮保护的重点项目,修缮工程的设计文件批准后,迅即进行施工,对于其他适合,有能力进行重点修缮的古建筑遗构则提出建议和具体技术方法,并再次记录现状,提出短期修缮建议和长期修缮保护中需考虑的重要问题。

考古组调查内容

与古建筑组重点突出遗构残损现状的调查与勘测工作的现实性相比,雁北文物勘查团考古组的调查工作则更加注重区域性考古调查的系统性及考古类型分析,重点彰显雁北地区多种文化类型纵横交融的变迁历程。考古组报告分为《考古组旅行日志》、陈梦家:《雁北考古旅行的收获》,王逊《云冈一带勘察记》、裴文中:《大同云冈石佛窟对岸之史前遗址》、傅振伦:《山阴县城南古城勘察记》、阎文儒:《广武和古城堡的汉墓》、裴文中:《浑源县李峪村庙坡之彩陶文化遗址》,宿白:《浑源古建筑调查简报》等八篇,虽为简要的考古调查记录,雁北文物勘查团考古组开创性的重要发现及收获,始自史前时代,迄至汉魏,及至辽金,实为开创性的区域性考古调查。例如,实地调查云冈石窟,以及云冈附近高山镇的史前遗迹,开创建国以来云冈地区石窟寺及史前遗迹考古调查之先;关于山阴县故驿古城、山阴县广武及阳高古堡及古墓的考古调查,浑源李峪村史前陶片与石器的搜集等,陈梦家先生在《雁北考古旅行的收获》一文中有详细论述,本文不再赘述。上述报告运用关注文化构成的区域性与多种文化交融互动的学术视角,剖析雁北地区区域性文化遗产丰富多样性的源流及变迁的研究方法,不仅在当时具有相当的开创性,时至今日,也依然具有显著的特色及其重要的学术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分在雁北文物勘查团考古组的宿白先生,以《浑源古建筑调查简报》为题,对浑源县永安、圆觉二寺的寺史、殿宇(永安寺传法正宗殿)及寺塔(圆觉寺释迦塔),碑碣匾额(大永安禅师铭)、佛

像壁画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证研究,并对二寺的保护提出了简略的建议。季庚先生早年的这篇著作,广征博采,精于考据,与雁北文物勘查团古建筑组同仁的研究理路相比,则充分体现出其文科专业背景及学术专长。在调查及报告撰写期间,宿白先生多与古建组赵正之、莫宗江二先生通力合作,使这篇调查报告在建筑历史考证、形制特征、雕饰题材,壁画佛像诸方面得以博众长,兼容并蓄。

雁北文物勘查团的宝贵价值

诸如上述考古学与建筑历史研究之间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则是建国初期各学科通力合作、打破门户主见学术风气的写照。正如郑振铎先生在为《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作序所言:“(过去)有一部分所谓专家,学者们,往往是门户之见甚深的。谁掌握了‘材料’,谁就是‘权威’。彼此之间,互相嫉视,互相排斥,互相攘夺。彼此各有一个地盘,谁也不允许侵入。形成了各系各派,甚至形成了一种无形的‘门阀’。他们看不见全面,只见到一点一线,不能通力合作,不能彼此打通研究的范围,永远想不到学术是公开的,这在中国科学研究的发展上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并且把持着材料’并不进行研究,更阻碍其他专家学者进行研究。专家们采取了深闭固拒的态度,连望一望他们的‘材料’都是办不到的。至于各个学术机关的合作,那几乎是不可能了,他们是那么壁垒森严的各自独立工作着。但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基本上已打垮了这种传统的不良的作风,干净地扫清了门户之见……一切研究的工作,都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一切研究的结果,都是为广大的人民享用的;一切采集研究的成绩,都是要迅速而公开地传布于广大人民之间的,专家学者们之间,开始怀着坦白而公开的心情,彼此相互合作着,互相帮助着;代替了嫉视的,是亲切的友爱与热情:代替了排斥的,是高度的通力合作的精神,代替攘夺的,是彼此协商,彼此扶持,彼此批评的进步的方式。而各个学术机关也是充分表现着合作互助的精神,充分的对于应该合力以成的工作,无不协力从事,不分彼此,毫无人我之见存在,雁北文物勘查团的组织工作,便是充分地表现着这新的方向与新的作风…这个表现,正象征着新中国专家学者们无限光明的将来。“2008年12月19日,是郑振铎先生诞辰110周年纪念日,作为晚辈后学,当我们缅怀这位对于新旧文化皆有建树的文化大家、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主要开拓者与奠基人之时,西谛先生六十年前酣畅快意的文风与作风,中肯真诚的希冀与期望,犹言在耳,而我们做得怎样,又是怎样做的,述及于此,令人感喟!

结语

正如古代先贤所云:“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时至今日本文述及的雁北文物勘查团及其调查报告已经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史研究关注的研究对象,而当年的考古发掘记录、古建筑勘测数据以及历史照片等,其中蕴涵的重要学术价值,也已今非昔比,不可同日而语。“六十岁一甲子”,新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历程 凝结着老一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励精图治,跋涉开拓的挚爱深情,和无私奉献,也浸透着一代又一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心血和汗水,这是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生生不息,繁荣发展的精神动力和宝贵财富。

本文不揣简陋,通过梳理相关文献,钩沉历史,简要回顾了雁北文物勘查团的历史概况,并对其成立背景,人员组成,考察内容,调查报告等方面进行概略的述评。或可藉此为契机,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史研究,以及当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也谨以此表达对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拓者,先驱者们的敬意。

附注:本文插图引自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文物局1951年出版的《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图片翻拍及相关文献的收集与整理皆承蒙《建筑创作》杂志社陈鹤、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图书馆理炎女士的大力协助,特此谨致谢忱。

注释:

本文系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2007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项目名称:辽代木构建筑大木结构研究。

1参见《文物参考资料1950创刊号~1953年第40号目录索引》,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所藏。

2 中央文化部文物局组织的吉林西团山古墓发掘工作,参加人员除领队裴文中外,尚有历史博物馆佟柱臣,地质调查所贾兰坡及沈阳博物馆李文信,东北师范大学杨公骥 李洵及吉林省文教厅赵儒林 王亚洲等共二十余人。

3 新中国成立之初,察哈尔省辖张家口,大同、宣化三市及雁北―察南―察北三个专区,共三十二县,1952年察哈尔省建制撤销,原察哈尔省辖区并入河北,山西二省。1949年设雁北专区专著驻大同市。辖大同、阳高广灵、灵邱、浑源、应县、怀仁、山阴、朔县、平鲁、右玉、左云等十二县,1952年雁北专区划归山西省管辖。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第4篇

蒋尧明教授,男,1965年6月出生,浙江上虞人,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常务理事,江西省高校中青年会计学学科带头人,并入选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蒋尧明教授任教以来,一直从事高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方法、审计理论与方法。共发表专业论文80余篇,其中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9篇,CSSCI刊物60多篇,被《新华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刊物转载20多篇;出版专著6部,主持部级、省部级重点课题及一般课题10余项,曾获江西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江西省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中国会计学会优秀成果奖等。近几年来,一直在跟踪研究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及监管问题,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研究特色。

1.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开拓性研究。本研究方向把会计学与法学这两大学科有机地融合起来,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如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虚假陈述的界定,财务预测信息的民事责任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曾先后在《会计研究》上发表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该文获2004年中国会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虚假陈述研究”、“有效需求主体的缺失与会计信息失真”等论文。同时,还主持了财政部2003年重点会计科研课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并出版专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2. 对质量会计进行了创新性研究。质量会计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应用性边缘学科,在质量和效益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今天,质量会计学理论对提高企业质量经济效益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时,质量会计学理论对财务会计理论特别是成本理论在许多方面有借鉴意义。蒋尧明教授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潜心研究该问题,对质量损失、质量收入、质量损益、质量会计分析、质量会计报告、质量会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创新性研究,共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近20篇,其中有8篇论文被《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专著《质量会计学》是目前国内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质量会计学理论的著作,2000年获江西省第九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

3. 致力于国有企业战略管理会计的研究。蒋尧明教授共同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九五”规划项目《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财会问题研究》(2000年5月由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江西省社科“十五”规划项目《国有企业战略管理会计研究》(2001年11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以及发表的相关论文,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及未来改革方向,准确、分析把握战略管理会计理论的发展趋势,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能真正满足国有企业现实及未来发展需要的战略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对国有企业战略管理,特别是价值管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对管理会计学科建设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4. 着力于对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特别是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的系统研究。2004年获江西社会科学研究文库出版基金资助,由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研究》,对会计学的理论属性、会计信息的质量及其特征、会计信息的商品本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失真、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等会计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别于传统理论的新观点、新思维,为丰富会计理论作出了贡献。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第5篇

关键词:立法听证;听证范围;听证陈述人;听证程序;听证结果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101 -02

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功能

(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概念

综合地说,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收集、获取与立法有关的资料、信息,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当事人及与法律法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等到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与参考的一种制度。[1]

(二)立法听证制度的主要功能

立法听证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决策信息的收集功能;二是利益表达和利益衡量的功能;三是决策宣传功能。

二、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可行性讨论

(一)如何理解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听证是“可以”采取而不是“应当”采取

笔者认为,既然立法法规定听证程序是可选择的,那就应该就立法听证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立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类法律法规应该举行听证:第一类是与群众利益关系特别密切,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法规。这一类法大都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涉及的问题有的社会矛盾集中,有的是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选择这一类法进行听证,不仅有助于法的制定,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而且还有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第二类是对本地区有较长远影响的法案。这一类法律法规往往是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制定这类法本身要求慎重,因此有必要公开听取群众的意见;第三类是没有上位法依据,或者上位法规定不明确的创制性法案。这种情况大多集中在地方。这一类法规所涉及的领域因为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时期而变数较大,调整的内容较为复杂,地方“吃不透”“拿不准”,同时问题又比较突出,迫切需要规范。经过听证制定出来的法规,质量高,针对性强,不但切实可行,能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而且还可以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二)如何确定立法听证的参加人员

笔者认为,在听证陈述人的范围确定上,应当形成以普通听证陈述人为主体,专家为辅助,有关利益群体积极参与的模式。对于不同听证陈述人,可以采取不同的参与方式。对于公民个人,采取公民个人自愿报名的方式为主;如果法案内容涉及有利益群体,但利益群体又没有报名情况下,应当采取邀请的方式促其参加,代表利益群体发表意见。如就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举行听证,消费者协会应作为消费者的代言人陈述意见,这样更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听证会也应当有专家作为陈述人,从专业角度发表意见,专家既可采取报名的方式,也可采取邀请的方式。政府部门代表应当出席听证会,但不应以陈述人的身份出现,可在听证开始时增加一环节,由政府部门先就听证事项内容依据作说明。因为听证事项一般是政府报送的草案中规定的内容,对于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规定,其依据何在,政府部门可以说明,公开决策初步依据,起到说明和释义的作用。这样做有助于公众了解,也能够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接受公众的质疑和监督。但如果政府部门代表以陈述人的身份出现,会产生与其他陈述人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但是,在涉及行政管理性的法律法规在听证时,应该指派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听证辩论。

(三)立法听证的程序如何规范才算严格

笔者认为在制定听证程序规范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听证通告的时间和途径要保障社会中不同利益群体都能获知。听证通告应尽可能提前,鉴于地方立法听证陈述人的范围一般只涉及本省公民,故提早十五日通告即可。听证通告应通过多种途径,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法定刊物等,听证事项涉及特定专业的,还可在相关专业报纸、杂志或网站上通告。

二是听证会的地点、时间及参与方式的确定要遵循便民原则,如将听证时间确定在周末以免影响听证参加人的工作,又如由政府解决弱势群体的参会费用

三要确保听证参加人了解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是合理确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时间。

五是合理确定发言顺序和发言形式。发言顺序的确定应当有利于听证参加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和充分表达意志,可依听证问题的支持方、反对方及持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的先后顺序发言。

(四)立法听证的结果该如何处理

对立法听证会中收集到的意见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立法听证的最终目的是广纳民意,实现立法决策民主化,所以应当对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认真整理,形成听证报告提交立法决策机构,作为立法决策的参考。因为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才享有最终的审议决定权,所以听证报告只能作为立法决策的参考,而不能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不作为决策依据并不意味着对陈述人发表的意见不重视,相反一定要对陈述人发表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认真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未采纳的,应当在听证报告或法规审议报告中予以说明。笔者认为,为了让立法听证会对相关的法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该赋予听证记录应有的法律地位,在此可以借鉴美国行政裁决听证程序中的“案卷排他原则”,将立法听证会记录作为立法决策的唯一证据来源,未在听证会上出现的、并经双方辩论的材料不能影响、左右未来立法的内容。这样才能使立法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限制,让立法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候淑雯.新编立法学 [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 周旺生.立法学 [M].法制出版社,2009,8(2).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第6篇

虚假陈述,又称为不实陈述,最早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合同法和侵权法,在英语中被统称为“Misrepresentation”。在英美法系中,所谓虚假陈述就是主体作出的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表示行为。具体应用到证券市场而言,是指对证券市场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证券违法行为。美国证券法对此表述为“misstatement”“、misleading”、“omission”。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17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行为样态

虚假陈述行为样态,是指虚假陈述行为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样态可分为如下四种: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虚假记载是一种积极作为的虚假陈述行为,其特点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关事实作出了含有不真实成分的公开陈述,且该不实陈述确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虚假记载可以是恶意的虚构,也可以是出于过失的错误认定。虚假记载的方式有很多,尤其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典型的方法有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投资者权益、虚报营业收入和盈利、虚构资产价值等。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晦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误导性陈述的特点是:信息披露文件中某些记载的事项虽然真实,但是由于其在表述上存在缺陷而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对证券价值清晰、正确的判断。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记载。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虚假陈述行为,其特点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披露该遗漏的信息而未予披露,且该遗漏的信息确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按照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主观状态不同可将其分为过失遗漏(疏漏)和故意遗漏(隐瞒),按照客观表现不同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完全遗漏。完全遗漏的判定较为容易,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对照检查。部分遗漏的判定则相对困难,因为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现实中难以把握。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即应包括“充分详情及资料,使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对于在公开文件发出时的公司股份或债权证,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达到一个确切而正当的结论”。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因为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也可能为投资者所期待、信赖,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投资决策,而信息披露义务人往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

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按法定期限披露,即不适时披露,包括迟延披露和提前披露两种情形。二是未按法定方式披露,即非有效披露。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信息。有学者认为将不正当披露单列为一种虚假陈述行为类型似有不妥之处,原因是提前披露与方式不当的披露并不属于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通常是无法诱使被陈述人从事交易并遭受损害的。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不适当披露本身是不含虚假成分,但不适当披露同样是违反了证券法上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要求,而且由于披露的时间、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适当披露将导致信息不对称,也有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事实上,虚假陈述并非只是以是否含有“虚假成分”为判断标准,前述虚假陈述行为中的重大遗漏情形以及某些误导性陈述情形中也是不含虚假成分的。更何况,不适当披露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区别更加显著,从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将不适当披露行为归入虚假陈述这一类来追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还是比较妥当的。例如在东方电子案中,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其违法行为之后一个半月才公告予以承认。这期间,公司股价已下跌50%,其不正当披露行为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三、关于错误预测

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虚假陈述行为分为上述四种样态之外,笔者认为错误预测也应该被列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要形态。错误预测是指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对未来事实所作的与真实情况不同的陈述。错误预测是否应列入虚假陈述行为范畴,关键取决于对预测性信息的认识。预测性信息,习惯上称之为“软信息”(SoftInformation),是指对将来发生事实的预测。在传统证券法上,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限于“硬信息”(HardInformation),又称历史信息,是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陈述,即那些事实性的,客观上可以核实的资料。

传统证券法之所以不鼓励甚至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是因为当时人们认为这种信息本质上是不可信的,它将促使“无经验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不正当地依赖这种信息。最初,美国为了稳定证券市场,防止误导性的信息充斥证券市场,也是禁止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的。但后来随着证券市场的运作逐渐规范和投资者的成熟,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意识到投资者轻信预测的论断是难以成立的,而某些软信息的披露对投资者也有益处。于是在1972年预测公告书,1979年又公告鼓励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SEC还根据“安全港”(SafeHarbor)规则①规定错误预测并不必然构成虚假陈述,除非原告能证明被告的预测缺乏合理基础和有失诚实信用。我国现行证券法将盈利预测列为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将发展规划列为强制性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对预测性信息的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机制并没有健全,而且也没有像美国证券法规定的预警制度和“安全港”免责机制。实践中,发行人对预测信息报喜不报忧,很少谈及风险和环境变化,故意提高盈利预测的情况十分严重,错误预测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要样态之一。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证券立法应完善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错误预测信息披露人的责任范围,同时建立预警制度和“安全港”制度,以便投资者能够作出理性决策,并保护发行人不受滥诉纠缠。在判断是否构成错误预测的虚假陈述时,要注意并非所有预测性信息不实均构成虚假陈述。认定错误预测要把握以下三点:作出预测时是否有合理的事实基础和依据;作出预测时的主观状态是否为故意,如果预测者明知其预测不可能实现或不希望实现其预测,或根本不相信其有能力付诸实现,而这种预测与事实有重大差距又足以影响投资决策时,那么这种预测就是错误预测的虚假陈述;如果预测信息在当时是合理的,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则必须及时更正,否则也将构成错误预测的虚假陈述。

四、关于“重大性”标准

从证券法立法目的上看,禁止虚假陈述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投资者根据虚假陈述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并且因此遭受损失,所以并非所有虚假的陈述都会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各国证券法在确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同时,大多是以虚假陈述内容的“重大性”作为引起民事责任的基础。其原因在于: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至少通过两段因果关系链条才会造成原告的损害:首先,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引起了原告内心的信赖;其次,原告因内心的此种信赖而作出了投资决策并遭受了损害。如果虚假陈述的内容并非重大,那么就很难认定投资者对此等虚假陈述产生信赖并因而遭受损失。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害不同于身体损害,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如果任何轻微的虚假陈述行为都会产生民事责任的话,那么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可能非常宽泛,并可能导致投资者滥诉。因此必须采用“重大性”标准加以限制,即只有那些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才会导致民事责任。美国SEC在405规则中将“重大性”限定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股票时会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实质可能性。”

在10b-5中美国SEC将“重大性”定义为“:被虚假陈述的事实足以促使理性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该事实在其作出投资判断时非常重要。”在具体的判断中,重大性的标准不断得到发展与修正。例如,在TSC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解释道:“重大性的判断需要细心地分析一个合理投资者将会从一套既定事实中得到的结论以及这种结论对他是否重要。”虽然美国也希望“重大性”的标准能够更加明确的确定下来,但是他们意识到这种目标是不现实的,因此美国SEC反对采用行政手段把“重大性”限定在一个刚性的公式上。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可以看出,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取决于实际情况,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确定“重大性”标准时,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是如何确定理性投资者,即“理性人”(ReasonablePerson)的标准。一般认为“,理性人”应指会对其利益给予合理程度的谨慎照顾的人。

这一标准是相对的、具体的,即如果信息是向一个特定群体作出的,那么理性人应该具备该群体成员的特点,比如具有该群体各方通过以往的交易和主题的了解获得的知识。所以证券领域的理性投资者应指那些没有敏锐商业判断能力的一般投资者。不过,如果虚假陈述者明知或应知投资者会将虚假陈述的信息视为重要信息,那么即便理性投资者不认为该信息是重大的,该信息也具有重大性。这可视为是对“理性人”标准的一个修正;第二是如何确定“足以促使”的标准。重大性的“足以促使”标准是指一定会引起不同的投资判断还是指可能引起不同的投资判断,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认为“足以促使”是指“确实可能”(SubstantialLikelihood),从其文义上看,是指引起不同投资判断的可能性在一半以上。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对于什么是重大信息没有作出法律定义,但对于重大信息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②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规定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采用的“重大性”标准具有二元化的特征:“投资者决策”标准:这一标准与美国采用的判断标准大体相同,是以“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作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适用于初始信息披露阶段,这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中。如中国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3条就规定:“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价格重大影响”标准,又称“价格敏感”标准,即以“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判定“重大性”的标准。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第7篇

一、如何选择问题

我一起萦绕于怀的,是在写博士论文开题报告的一年多时间里,导师薛澜教授反复追问的一个问题:“你的puzzle是什么?”多少次我不假思索地回答“我的问题就是,中国的半导体产业为什么发展不起来。”薛老师问题以其特有的储蓄,笑而不答。我在心中既恼火又懊丧:这么简单的道理,这么明显的答案,到底哪儿不对了?!

奥妙就在于提出问题的“层次”。不同于政策研究报告,学术文章聚集理论层面、解决理论问题。理论是由一系列前设和术语构造的逻辑体系。特定领域的理论有其特定的概念、范畴和研究范式。只有在相同的概念、视角和范式下,理论才能够对话;只有通过对话,理论才能够发展。极少有硕博论文是创造新理论的,能这样当然最好,但难度很大。我们多数是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因此,在提出问题时,要以“内行”看得懂的术语和明确的逻辑来表述。审视我最初提出的问题“中国半导体产业为什么发展不起来”,这仅仅是对现象的探询,而非有待求证的理论命题。我的理论命题是:“中国产业政策过程是精英主导的共识过程吗?”在这个命题中,“政策过程”、“精英政治”、“共识诉求”三个术语勾勒出研究的理论大体范围和视角。

其次,选择问题是一个“剥笋”的过程。理论问题总是深深地隐藏在纷繁复杂的现实背后,而发现理论问题,则需要运用理论思维的能力。理论思维的训练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不过初学者也不必望而却步,大体上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先划定一个“兴趣范围”,如半导体产业、信息产业、农村医疗、高等教育体制等,广泛浏览相关的媒体报道、政府文献和学术文章,找到其中的“症结”或“热点”。第二步,总结以往的研究者大体从哪些理论视角来分析“症结”或“热点”、运用了哪些理论工具,如公共财政的视角、社会冲突范式等。第三步,考察问题的可研究性,也就是我们自己的研究空间和研究的可行性。例如,西方的理论是否无法解释中国的问题?或者同一个问题能否用不同的理论来解释?或者理论本身的前提假设、逻辑推演是否存在缺陷?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找到自己研究的立足点。不过还要注意我们研究在规定的一到两年时间内,是否可能完成?资料获取是否可行?等等。

最后,如何陈述问题?陈述问题实质上就是凝练核心观点的过程。观点应当来自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和总结,而不是为了套理论而“削足适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充满动态的、丰富的景象,如何才能用恰当的术语、准确的逻辑表述出来呢?雄心勃勃的初学者往往提出宏伟的概念或框架,但我的建议是尽可能缩小研究范围、明确研究对象,从而理清对象的内存逻辑,保证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范的学

术论文。如“中国半导体产业政策研究”就是一个非常含糊的陈述,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收缩话题:(1)时间:从1980年到2000年;(2)对象:政府的叛乱者和决策行为,而不是市场、企业、治理结构等;(3)视角:政治和政府理论中的精英研究;(4)案例:908工程、909工程、13号文件和《电子振兴》,这是发生在1980-2000年间半导体政策领域的两个重大工程和两个重要文件。通过这样的明确界定,我们将目光集中在“政策过程”、“精英”、“共识”几个显而易见的概念上,问题也就水落石出了。同时,问题清楚了,我们在筛选信息和资料时也就有了明确的标准,在这个“信息冗余”的时代,能够大大提高研究效率。

二、如何做文献综述

首先需要将“文献综述(literaturereview)”与“背景描述(backupgrounddescription)”区分开来。我们在选择研究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该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来龙去脉,如“中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历程”、“国外政府发展半导体产业的政策和问题”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背景描述”,关注的是现实层面的问题,严格讲不是“文献综述”,关注的是现实层面问题,严格讲不是“文献综述”。“文献综述”是对学术观点和理论方法的其次,文献综述是评论性的(review就是“评论”的意思),因此要带着作者本人批判的眼光(criticalthinking)来归纳和评论文献,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堆砌”。评论的主线,要按照问题展开,也就是说,别的学者是如何看待和解决你提出的问题的,他们的方法和理论是否有什么缺陷?要是别的学者已经很完美地解决了你提出的问题,那就没有重复研究的必要了。

清楚了文献综述的意涵,现来说说怎么做文献综述。虽说,尽可能广泛地收集资料是负责任的研究态度,但如果缺乏标准,就极易将人引入文献的泥沼。

初二学生学期陈述报告第8篇

    再审被告人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沈阳市和平区丽景城市花园D座11楼2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佟林,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对被告人刘涌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铁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对刘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判决宣告后,刘涌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刘宝贵亦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扈艳的民事赔偿部分。认定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判处刘涌赔偿刘宝贵人民币5420元;赔偿扈艳人民币1万元,对扈艳的赔偿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缴、没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伟、张凤艳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佟林、徐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底至2000年7月,被告人刘涌纠集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等人,组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敛钱财,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实施犯罪27起。此前,在1989年至1992年间,刘涌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刘涌共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犯罪4起,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1 700元;非法经营香烟,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行贿犯罪6起,行贿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 000元、物品价值人民币25 700元;非法持有枪支1支;妨害公务犯罪1起。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刘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故意伤害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与所犯其他数罪并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院再审开庭审理时,公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刘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二审判决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并对刘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

    再审被告人刘涌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未指使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永学,程健、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系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未指使、授意他人殴打、伤害刘燕、崔岩、周刚、范振斌等被害人;未指使他人打砸沈阳中街大药房;未枪击佟俊森、刘宝贵;故意伤害宁勇已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只向马向东行贿2万美元,未向刘实、姜新本、凌德秀行贿,未请托刘实、马向东等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

    再审被告人刘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刘涌的辩解相同,并认为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再审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先后纠集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建奇、刘凯峰等人,在原审同案被告人朱赤、刘军、孟祥龙、房霆(均系警察)的参与及纵容下,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其建立的企业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马向东、刘实、焦玫瑰、高明贤、凌德秀、姜新本、杨礼维(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非法帮助,在一定区域和行业范围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998年2月25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沈阳市盛京饭店起诉其公司拖欠购房款,而对该饭店总经理刘燕不满,指使宋健飞、张建奇、刘凡(在逃)持片刀、枪刺在盛京饭店东门前向刘燕头、面、臂等处连砍数刀,致刘燕重伤,伤残程度五级。该饭店职工崔军、刘淑贤见状上前解救刘燕时,也被砍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燕陈述:因与刘涌发生债务纠纷,1998年2月25日,刘涌雇人在盛京饭店门前用刀将她头、面、臂等处砍伤。

    2、被害人刘淑贤、崔军陈述:1998年2月25日,他们在盛京饭店门前随刘燕外出时,被人持刀砍伤。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刘燕左尺骨骨折,左面部神经断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被害人刘淑贤、崔军均为轻微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张建奇供述:在刘涌指使下,他们伙同刘凡将刘燕、刘淑贤、崔军砍伤。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4月2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在沈阳市沈河区怀远门滚石迪厅跳舞时与两名女青年发生纠纷,又与保安人员发生厮打。经公安机关处理,刘涌作了赔偿。刘涌为此不满,指使宋健飞、吴静明纠集董铁岩、李志国、刘凯峰、张建奇等人于同年5月1日下午到滚石迪厅,持砍刀、铁管砍、打迪厅员工,将赵智的头、面、手、腿部和金长发的肩、肘部砍伤,致赵智轻伤,金长发轻微伤,并砸毁迪厅内的电视、桌椅、门窗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3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高翔证明:1998年4月20日,刘涌等人在滚石迪厅殴打两名女青年和两名保安人员。同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砸坏电视、桌椅、玻璃等物品,并将赵智、金长发砍伤。

    2、被害人赵智、金长发陈述及证人陈淑芳、梁海证明:1998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打砸物品,砍伤赵智、金长发。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赵智为轻伤;被害人金长发为轻微伤。

    4、估价鉴定结论:滚石迪厅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1 340元。

    5、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刘凯峰、张建奇、朴成文供述:打砸滚石迪厅系受刘涌指使,为刘涌出气。

    6、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0月3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邀请他人到沈阳大卫营健康休闲俱乐部(以下简称大卫营)娱乐,随刘涌一同前往的还有程健、朱赤、房霆、项培岳(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因刘涌等人观看演出时,服务人员将包房让与周刚和警察杜军、朱永刚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厮打。房霆持手枪威逼对方,刘涌指使闻讯赶来的张晓伟、孙乃洪(均另案处理)持刀向周刚头、胸、腹、四肢等处猛刺十余刀,致周刚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刚陈述及证人朱永刚、杜军证明:1998年10月30日晚,他们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刘涌等人发生口角厮打,周刚被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周刚脾破裂、脾摘除,失血性休克,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3、证人孙乃洪、张晓伟证明:刘涌等人在大卫营与他人发生冲突,刘涌指使他们持刀将对方一人刺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房霆、项培岳、刘军、朱赤供述:1998年10月末一天,他们与刘涌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周刚等人发生斗殴。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朱赤、刘军、房霆与刘建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再审被告人刘涌经营的沈阳浴乐城B99包房内饮酒时,朱赤与在A01包房内饮酒的李俊岩发生争执。经刘涌调解未果,李俊岩与朱赤在B99包房内再次发生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持手枪逼住见状上前的李俊岩的随行人员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刘涌持朱赤的手枪,把李俊岩拽到A01包房,向李俊岩左腿部连开两枪,致其轻伤。李俊岩被击伤后逃离现场,刘涌等人又驾车在沈阳市内四处追撵,因李俊岩逃往外地躲藏而未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俊岩陈述及证人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李俊岩在浴乐城饮酒时与朱赤发生口角。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持枪逼住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刘涌在包房内,向李俊岩腿部连开两枪。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李俊岩左腿两处贯通枪伤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浴乐城A01包房有两枚弹头,两处弹着点,B99包房有三处弹着点。

    4、原审同案被告人刘军、朱赤、房霆供述及证人刘建军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朱赤与李俊岩在浴乐城饮酒时发生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向刘正岩等人周围连开数枪;刘涌在包房内向李俊岩左腿连开两枪。李俊岩逃走后,他们与刘涌又驾车在沈阳市内四处追撵。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月8日晚,宋健飞、吴静明在沈阳市小格兰酒店饮酒时,与黄刚等人发生斗殴被刺伤。再审被告人刘涌闻讯后,带领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朱赤、刘军及张昊(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赶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复因受伤在此治疗的黄刚。刘涌在楼下等候,董铁岩、李志国、张昊等人持刀在手术室门口砍刺陪同黄刚的孙岩,致孙岩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岩陈述及证人黄刚证明:1999年1月一天夜里,孙岩在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室门外被刘涌一伙人砍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孙岩为轻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朱赤、刘军供述及证人张昊证明:1999年1月8日晚,宋健飞、吴静明与黄刚等人发生斗殴后,刘涌带领他们到第四人民医院,报复因受伤在此治疗的黄刚。董铁岩、李志国、张昊等人在手术室门口持刀砍伤一人。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初,原审同案被告人马宗义因对本单位领导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范振斌不满,请再审被告人刘涌帮其报复。在刘涌授意下,同年2月24日17时许,宋健飞、吴静明纠集董铁岩、李志国携带砍刀等凶器,经马宗义指认,在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6号交通银行门前,向范振斌头、胸、背、臀等处砍刺十余刀,致范振斌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范振斌陈述:1999年2月24日17时许,其在交通银行附近被一伙人砍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范振斌为轻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马宗义一审时当庭供述:受其请托,刘涌授意宋健飞等人帮其报复了范振斌。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供述:1999年初,他们按照刘涌的授意,在马宗义指认下持刀砍刺范振斌。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4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取得沈阳市沈河区中央二段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百佳购物广场后,授意宋健飞、吴静明以暴力手段强行尽快拆迁该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同年5月14日上午,宋健飞等人拆迁至刘凤江经营的中街大药房时,与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刘涌闻讯赶到现场。在刘涌指使下,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持枪刺、砍刀、棒球棒冲进药房,追打药房经理代翼,致代翼面部、腿部轻伤,并砸毁药房物品,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670元。随后,宋健飞等人又闯入相邻的李连贵熏肉大饼店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殴打服务员,砸坏门窗玻璃及店内物品。事后,《辽沈晚报》以“中街大药房白日遭遇歹徒”为题,对此进行报道,刘涌见后十分不满。刘凤江因惧怕刘涌报复,被迫在《辽沈晚报》上刊登前文报道有误的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代翼陈述及证人胡金生、刘凤江、韩翠明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一伙人将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砸坏,将代翼刺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代翼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中街大药房的柜台、药品、玻璃被砸坏。

    4、估价鉴定结论:中街大药房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 14670元。

    5、证人李天才、曹娟、邓文科、刘业军证明:1999年5月14日上午,中街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的玻璃等物品被一伙人砸坏,服务员刘业军被殴打。

    6、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供述:刘涌为建百佳购物广场,授意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当拆迁到中街大药房时,与该药房职工发生冲突。在刘涌指使下,他们持械冲进中街大药房和台湾乡村牛肉面饭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砸毁物品,殴打员工。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0月,再审被告人刘涌得知有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香烟后,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同年10月15日上午,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经程健派人指认,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及李凯(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对销售“云雾山”牌香烟的业户王永学进行殴打,宋健飞并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王永学因右肺门、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填塞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2、证人张宝福、扈刚、扈艳、邢广海、王丽证明:1999年10月15日上午,有一伙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王永学,并威胁 “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3、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吴静明、宋健飞、董铁岩、李志国、李凯供述:为垄断“云雾山”牌香烟的销售市场,在刘涌的指使下,他们到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殴打了王永学。董铁岩、李志国还供述:殴打王永学后,宋健飞威胁他人“看谁还敢卖云雾山烟”。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00年5月3日下午,再审被告人刘涌到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崔岩家看相算命,崔岩说其身体不好。刘涌对此不满,指使宋健飞进行报复。同年5月5日15时许,宋健飞纠集董铁岩、李志国等人携带尖刀、砍刀到崔岩家,砍刺崔岩头、腹、臀等处十余刀,致其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岩陈述:2000年5月3日下午,刘涌找他算命,他说刘涌身体不好。同年5月5日15时许,他被三个穿黑衣服的人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崔岩为重伤。

    3、证人王永清、张富良证明:2000年5月5日15时许,有三个穿黑衣服的人用刀刺崔岩十余刀。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李志国、董铁岩、项培岳供述:因崔岩算命时说刘涌身体不好,刘涌指使他们去崔家,持刀刺伤崔岩。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