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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10 16:34:00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贯彻落实精神,认真分析安全形势,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方针,切实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切实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按照“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到位、有效控制、高效处置”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提高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单位安全稳定。

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以实现单位本质安全和能灵敏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为目标,不断健全完善反恐怖、防范安全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单位安全保护和防恐预警、防控、应急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单位应对高风险状态下的安全保护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XXXXX反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我局的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XXX XXX  

反恐怖工作办公室设立在综合科科,由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反恐怖各项日常工作,并负责传达贯彻反恐工作精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保持警惕,防范恐怖袭击事件发生。

本单位职工要充分认识反恐怖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反恐怖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敌情观念、忧患意识和工作紧迫感,坚决克服各种麻痹大意思想。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反恐防爆能力和安全意识,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效防范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二)全面检查,开展整顿,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对区行政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迅速整改,彻底堵塞漏洞,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并联合公安部门梳理。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大力开展专项整顿,进一步强化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落实责任主体,加强执行力度,全力抓好反恐维稳工作。

1、开展精细排查,做到超前防范。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排查,切实把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列入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对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加强与属地公安机关的联动,及时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人防、技防两方面的工作,落实24小时盯防工作,严防漏管失控。要通过加强保安队巡逻、门卫排查力度、监控室全面筛查等人防、技防各项措施重点关注区行政中心,防止突发敏感问题发生。完善工作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细化处置方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第一时间响应,快速妥善处置。

3、综合科要加强沟通协调,从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主动出击,确保“事要解决”、“案结事了”。规范工作流程、接访程序、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快捷、准确、畅通的信访维稳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优势和党员作用,切实做到不稳定情况能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置和及时化解,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访矛盾越级上行或激化演变。

(四)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严格遵守反恐怖情况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反恐怖工作办公室在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或获取情报线索后应迅速上报。严格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确保反恐怖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从组织人员、装备等方面做好各项充分准备和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备勤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五)应急措施。

当遇到恐怖袭击事件时,须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白天,全体员工统一听从反恐怖工作办公室指挥。综合科负责安定人心,防止“乱中乱”;各科负责人组织好本科室员工听从统一指挥,按指定任务行动,力保不发生人员伤亡或少受损失。同时立即报案;并由反恐怖工作办公室按受报情况如实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求援。在报案前后和报案过程中,物业值班室负责组织保卫人员进行现场护卫和控制可能发生的混乱,发现有破坏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夜间发现恐怖袭击事件时,值班人员调动行政中心在岗保卫人员控制可能发生的混乱,并立即电话通知反恐怖工作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求援。由反恐怖领导小组指挥干部职工采取相应行动。如可能发生危险情况,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施救,尽可能减少损失。

四、责任追究。

凡因发生下列情况以及敷衍塞责、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以致酿成影响和发生问题的科室或个人,将严格执行问责,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对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与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出现遗漏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出现脱岗或在岗未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

(三)对相关反恐工作标准、规定和工作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严格,导致出现工作漏洞或隐患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重要目标或重点部位设置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并实施重点防护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因漏报、迟报相关防恐信息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对防恐督导检查通报的问题和隐患,未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进行整改的;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第2篇

【关键词】恐怖主义 大学生 防恐反恐教育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6C-0012-03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学校安全稳定因素呈多样化趋势,危险因素增多。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向好态势和相对和谐稳定的环境却使不少人对潜在威胁放松了警惕、麻痹大意。2016年10月笔者展开的柳州职教园区657名大学生对反恐问题的认知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很多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意识、基本常识和逃生避险技能严重不足,说明在恐怖主义肆虐全球的今天加强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迫在眉睫。为此,本文试立足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认知现状,提出加强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对策。

一、高职大学生对防恐反恐常识的认知现状

(一)高职大学生对校园恐怖事件的认知情况。表1显示,58.7%高职大学生对校园恐怖事件的第一感觉是“害怕”,表示“感兴趣”和“不知所云”的,分别占26.8%和21.9%;认为是“危言耸听”的占9.7%。这说明1/3大学生对当今世界十分猖獗的恐怖主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近六成大学生因缺乏防恐反恐常识不知如何识别和规避恐怖袭击而害怕。

(二)高职大学生对来路不明的邮寄包裹和突发事件的态度。高职大学生“对以你名字收取的来路不明的邮寄包裹”,“拒收”的占86.2%,“收下并急于探个究竟”的占13.7%。对突发事件,“不喜欢往人多的地方挤,过后再了解”的占85.2%,“喜欢在第一时间围观看热闹”的占14.8%。如表2。

(三)高职大学生对发现危险品被盗或丢失和在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的态度。对“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或丢失,或在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高职大学生“立即报告学校保卫或辅导员”的占70.8%;“没想到要报告”的占17.1%;“试图探个究竟”的占9.7%;“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占2.4%。如表3。

(四)高职大学生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危险事件撤离时不可取做法的认知。表4说明,至少有55.0%-73.5%高职大学生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危险事件撤离时,哪些做法不可取”认识模糊不清。对“保持镇定,按照安全疏散指示和标志迅速、有序撤离”正确做法,认为“不可取”占26.5%;而认同“找到同伴、选择最近的安全出口撤离”,“带上贵重物品赶紧撤离”,“争取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是错误做法的,只有33.3%-45.0%。

由此可见,在柳州职教园区,至少有3成以上的学生对恐怖主义危机意识和防恐反恐意识淡薄;1/3学生防恐反恐法治观念缺失,不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六到七成学生对如何应对危险事件逃生避险的常识掌握不到位。这表明,在恐怖主义肆虐全球的今天加强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加强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的对策

(一)将防恐反恐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将防恐反恐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体系,进入人才培养教学计划,落实师资,保证课时,计入学分,是对大学生进行防恐反恐知识普及,提升大学生对恐怖主义认知度,增强大学生防恐反恐意识和应急逃生技能的最有效保障和最佳方式。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唯有进入课堂才能真正进入学生的头脑。因此,各高职院校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统一的防恐反恐教育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整体规划学校防恐反恐教育内容,并不断根据形势需要赋予其新的内容。学校防恐反恐教育内容不仅应当包括以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应包括如何增强防恐反恐危机意识、识别恐怖袭击迹象、规避恐怖袭击的防恐反恐基本常识,以及应对各种类型的恐怖袭击(如对爆炸恐怖袭击、生化恐怖袭击、劫持人质恐怖袭击、暴力伤害恐怖袭击)的安全防范和自救逃生技能;面对恐怖事件心理反应与承受能力培养;恐怖事件后的心理平复技能技巧;等等。通过防恐反恐教育,让高职大学生了解恐怖主义的性质、特点、成因、目的、手段及其危害,增强防恐反恐意识,掌握防恐反恐基本常识和应急逃生避险基本技能。

(二)加强防恐反恐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编制和印发《防恐反恐应急知识手册》《各种应急事件处置程序》和《各种类型恐怖袭击应急处置预案》,做到人手一份,并通过一年一届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的“防恐反恐应急知识竞赛”加以推进、强化和巩固;同时还可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橱窗、案例巡展、防恐反恐“微电影”展示、演讲比赛、辩论赛等形式广泛宣传与普及,让防恐反恐知识深入人心,使人人成为防恐反恐的有心人。只有平时有心,注意关注应急设施设备、场所标识,求助电话,知杂急避险流程、牢记其运用,关键时刻才会反应得过来,有自救和处置能力。

(三)在重视、抓紧、抓实、抓好防恐反恐教育课堂教学主渠道的同时,重视防恐反恐教育第二课堂主阵地的建设。要通过开展防恐反恐实践性教学和指导学生成立有关防恐反恐兴趣小组或学生社团,并指导其活动,来拓展和延伸防恐反恐教育,充分发挥第二课堂主阵地作用。要通过学校、院系、年级、班级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有方向的演练和心理辅导,如针对各种类型的恐怖袭击的应急预案演练,来保证防恐反恐教育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落实,确保大学生有实践体验机会,在实践体验中增强防恐反恐意识,生成安全防范技能,增强心理承受能力。要通过指导和促成学生成立有关防恐反恐兴趣小组或学生社团,把他们培养成为学习、宣传防恐反恐知识的骨干,成为防恐反恐宣传员和安全信息情报员。要对他们进行更加专业的防恐反恐知识培训和识别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现象、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等技能技巧培训,以以点带面,辐射所在宿舍、所在班级、所在人群,带动更广大大学生自觉学习、关注防恐反恐知识,提高防恐反恐意识,掌握防恐反恐常识和应急逃生技能,真正成为防恐反恐的参与者和建设者。

(四)打造防恐反恐知识传播和相关信息的宣传教育新阵地。利用网络新媒体特别是智慧校园网络平台手机终端发送,打造更加主动、快速、集中式的对大学生进行防恐反恐知识传播和相关信息的宣传教育新阵地,提高防恐反恐教育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建立健全防恐反恐情报反馈机制。鼓励和倡导全校师生养成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现象第一时间上(举)报良好习惯,并对由此有效防范和制止恐怖活动的个人、组织予以表彰、奖励,营造“人人是安全管理员,人人是防恐反恐建设者”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科学防范,这是做好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的先决条件。只有从上到下的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支持,把防恐反恐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对大学生的防恐反恐教育才会有坚实基础,才会更好进入课堂,融入学生生活。正如广西教育厅厅长莫诗浦在全区高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所指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事关高校改革发展,事关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没有小事,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可能就会酿成大祸;安全稳定工作没有教训可言,事故一旦发生,就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安全稳定工作任何时候都是重要工作,不是因为某个地方某个单位出了大事故它才重要,也不是因为什么特殊、敏感日子它才重要,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都是重要的;安全问题是政治问题,安全稳定工作直接影响学校的稳定、社会的稳定。”

其次,高职大学生的防恐反恐教育除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外,还要有多渠道、多途径、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的、全员防恐反恐宣传教育方案,以确保防恐反恐教育无死角、无空白,成为经常性的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常态化、制度化。

再次,要组建一支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防恐反恐教育专业队伍,它可由在校园安保基础上组建的具有防恐反恐功能的防恐反恐教育专职队伍和以公安、国安等部门专家为主体的兼职队伍组成。平时的防恐反恐意识、防恐反恐基本常识宣传教育、恐怖事件案例剖析或图片影片展播等可由校内专职队伍承担。而各种类型的恐怖袭击的安全防范与自救逃生、面对恐怖事件心理反应辅导与抗挫承受能力培养以及恐怖事件后的心理平复技能技巧等专业性强的专题讲座或演练就可由兼职专家来讲授和主导,那样会因专业性强更能提高参与者的兴趣和实际收获,让参与者更刻骨铭心。专兼职两支队伍要加强交流切磋,经常保持联动,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因此,密切与公安国安机关的联系,做好警校共建是加强高职防恐反恐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

最后,高职防恐反恐教育要注意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阻隔恐怖主义对高职大学生的侵蚀与渗透。实时掌握和把控高职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正确“三观”的教育与引领,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认同与践行;切实关心、指导和帮助大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工作、生活、人际交往、情感等方面的问题,培养大学生正确对待困难挫折的阳光心态;一对一关注和掌控特殊群体(如,校园网贷、经济贫困、心理问题)学生,全程全方位掌握他们的学习、生活、交往状况,加大对他的帮扶引导力度,及时有效地疏导他们的不良情绪,将大学生可能产生的极端思想和行为化解在萌芽状态,以有效避免大学生被“别有用心”的利用成为校园恐怖活动的帮凶。

【参考文献】

[1]刘慧敏,等.柳州职教园区大学生对反恐问题认识的调查分析[J].广西教育(C版),2017(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3]林礼文.新形势下高校反恐工作的思考和对策[J].教育教学论坛,2014(11)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第3篇

“3 - 01”暴恐事件的发生,让大家认识到恐怖活动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使云南省会昆明成为了恐怖分子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目标,反恐形势异常严峻。认真思考昆明反恐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积极探索反恐工作规律,研究加强反恐工作的对策,避免暴恐事件发生,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平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当前昆明市反恐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从国际国内的大环境来看。当前,宗教极端思想蔓延传播十分迅速,恐怖势力的活动地域由欧美国家向部分防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扩散,乃至全球蔓延,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呈反弹之势。在我国,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及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人员加紧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实施暴力恐怖活动。2014年5月6日,我国的首部国家安全蓝皮书《中国困家安全研究报告(2014)》指出,2013年中国境内恐怖活动再次呈高发态势。进入2014年,暴力恐怖袭击活动再次以残忍血腥的方式走进国人的视野。据相关调查,到内地务工经商的涉疆群体当中,隐藏了一些流窜内地的涉恐人员及其关系人,暴恐分子流窜外溢的情况明显。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至今,从新疆到西藏,从北京到昆明,暴恐分子在我国境内制造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已造成至少289人死亡、1942人受伤。

(二)从昆明的特殊环境来看。昆明特殊的边境省会城市的区位条件和较为宽松的民族宗教环境,致使新疆“三股势力”通过我市转移藏匿活动、潜入潜出的情况不断增多,成为新疆“三股势力”组织人员偷渡的重点地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昆明市的流动人口不断递增,服务管理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管控工作存在漏洞死角,一定程度上为涉恐涉爆涉毒及涉嫌偷渡人员提供了藏匿场所。另一方面,我市禁毒工作形势严峻,暴恐分子借助贩毒筹资,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做准备的情况也客观存在。昆明面对的暴恐威胁注定是长期的,而且比全国其他城市更复杂、更尖锐,甚至更激烈,暴恐分子甚至随时可能就地实施所谓“圣战”、开展恐怖袭击。

一、当前昆明市反恐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反恐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民众专注于创造和共享先进文明及财富,加之长期处于和平安宁环境,导致对恐怖主义缺乏应有的警惕。一是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做好反恐怖工作的长远考虑。二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对恐怖活动的思考和研究深度不够。片面地认为反恐怖工作是公安机关、武警、军队的事。三是当前对反恐防恐的宣传教育覆盖面还不够广,宣传教育形式还很单一,许多干部群众对恐怖活动的特点和防范缺乏了解,面对暴力恐怖活动茫然无措。

(二)反恐工作情报信息不灵敏。恐怖活动规模和频度在不断加大,但是我们获取恐怖活动情报信息的能力仍有待提升。一是情报信息网络不完善,广泛收集情报信息的能力还十分有限。二是暴恐团伙纠集快、行动快、活动交往相对封闭,使我们主动获取深层次、内幕性、行动性情报信息较为困难。三是情报信息的交流协作不够紧密,没有形成一个定期交流的机制和共享情报资源的平台。四是目前熟悉维语及其文化的干部较少,严重制约了反恐情报工作的深入开展,容易延误情报信息,案件深挖扩线难度较大。

(三)反恐工作的应对处置能力不足。从近期发生的暴恐案件来看,我们应对暴恐活动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面临重大挑战。一是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不强,预案还不完善,缺乏有针对性的实训演练,临机判断和处置能力还需提升。二是专业反恐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昆明专业反恐队伍的建设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差距,在培养、配备、经验上都难以满足反恐形势需求。三是部门协作能力较弱,民警和群防群治力量技战术配合能力、协同作战能力有待提升。四是干警对配备使用武器心存顾虑,对紧急情况下的依法合理处置决断困难的情况依然存在。’

(四)反恐工作的基础防范管控有漏洞。昆明作为恐怖分子借道出境的中转站及“以毒养恐”的活动据点这一形势短期内不会改变,而当前社会治安的基础防范管控盲区漏洞短板却一直存在。一是巡逻防控力量不足,物防技防设施短缺、陈旧。二是重点人员、重点整治部位的管控不扎实,有的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摸排管控工作不到位。三是城市报警监控设施未达到全覆盖,有的形同虚设。对于新媒体渠道监督管理还有待加强。四是对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等重点物品的管控还不到位,源头监管没有做好,存在漏管失控现象。

(五)反恐工作长效机制不健全。反恐工作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常态化反恐机制的建设还没有与目前的工作需求匹配。一是反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有待加强。二是推动成员单位落实反恐工作职责的制度尚须健全和加强。三是各部门、各系统自身内部的反恐工作责任体系尚不健全,有的甚至还没有建立。四是反恐技能培养和反恐演练没有实现常态化。五是反恐宣传教育机制亟需完善,使之达到“见报纸、见网络、见手机、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的宣传效果。

三、加强反恐工作的对策思考与探讨

(一)强化侦查打击,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的高压震慑态势

一是要加强涉恐案件侦办和惩处力度。政法机关作为反恐斗争的主力军,要主动出击,坚决亮剑,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方针,从严从快从重审判,提高对暴恐犯罪的震慑力,营造严打、严治、严防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强涉恐爆毒合流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从源头上打击暴恐犯罪,还应注意对商业掩护和洗钱融资的发现和打击力度,切断暴恐活动的财路后路。三是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要加大对宗教极端宣传品、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整治力度,抵御和防止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不断加强对网络媒体和聊天工具的管理监控,对境外有害网站采取有效技术封堵。四是加大出入境管理及偷越国边境案件侦办力度。进一步完善可疑人员信息比对数据库,切断非法出境通道,打掉中转站补给站,坚决防止暴恐分子非法出境接受训练后倒流入境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更大危害。

(二)加强情报工作,让暴力恐怖活动止于未发、发而可控

当前暴恐活动呈现跨地域纠集、活动圈子封闭、极端思想感染快、行动下手突然等特点,对反恐情报工作特别是行动性线索的获取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必须强化反恐情报信息和预警工作。一是要丰富拓展情报信息来源,扩大情报工作覆盖面和延伸面。二是加强情报信息的合作互动,建立和完善与新疆互派警员帮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缓解情报来源单一和翻译力量缺乏问题。三是增强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能力,切实对重点人员做到“来知行踪,动知轨迹,去知动向”。四是加强反恐情报机构的技术力量。

(三)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构建全市反恐维稳工作新格局

要从打造平安昆明的目标出发,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积极构建全市反恐维稳工作新格局。一是要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二是推进群防群治工作,构建起我市全民防御暴恐威胁的工作体系。三是强化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品防范和管理,形成安全监管合力,防止危险品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反恐责任落实到位

反恐工作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既需要横向协调,又需要纵向指导。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反恐工作机制,是建立“大反恐工作格局”的先决条件。一是要严格落实反恐领导责任制。二是不断强化多部门工作联动机制。三是建立专项经费保障机制,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四是完善督查考核奖惩机制,通过考核充分发掘一些单位工作开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措施,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五)夯实基层基础,延伸拓展反恐防恐的工作触角

反恐维稳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关键在基层,管理防范的群众基础、资源基础都在基层。一是加强基层反恐机构组织建设。应加强社区综治服务站等基层组织建设,壮大辅警、协警和村(社区)自保队伍,提升防暴器械配备保障水平,提升专业性和战斗力,还要注重发挥工青妇、共青团、治保、调解组织作用。二是充分发掘发挥民力。要建立健全通报、奖励等制度,借鉴新疆发动村民参与,警民合力,大规模搜捕暴恐分子的工作模式,传播正能量、鼓舞士气、凝聚人心,挫败恐怖分子的阴谋活动。三是提升反恐信息化应用能力。不断健全完善反恐信息平台、警务综合平台、轨迹系统平台、治安管理平台、实有人口信息库等和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天网”工程建设,推广技防设施进社区进商户,提高广大单位和群众的自防自控能力及技防措施应用水平。

(六)建设专业队伍,提升处置暴恐活动的能力水平

国内外实践证明,建立一支常备的复合型专业化反恐精英队伍,是有效防范应对暴恐活动的根本保证。一是加强精英力量建设,围绕“小队伍、装备精、能力强、常态化”的要求,建设各种反恐机动处突单元,打造反恐应急精英队伍,发挥反恐“尖刀”作用。二是高度重视实战演练。通过实战演练,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加以研究和改进,不断提高实战水平。三是组建精通语言和民族宗教的专业人才队伍,应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精通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宗教信仰和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人才储备库。四是推动建立昆明市反恐维稳智库。应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将经济社会、法律、人文宗教、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一线经验的社会工作人才纳入智库,在处置暴恐案件时,形成由党委政府主导,专家和社会工作人才提出对策建议的工作机制,为决策层提供多角度的参考方案,拓宽决策思路,妥善处置暴恐案件。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第4篇

根据民权县教体局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应急预案,9月份开学以来,我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了全体师生参与反恐防范的意识。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学校成立了反恐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中心校长为组长,安全专干为副组长,各中小学学校校长为成员的反恐怖领导小组。小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做了分工部署,明确了分工和责任。

二、深入宣传,广泛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

1、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师生意识领域的防范

结合各校实际,利用升旗仪式做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教育活动氛围。充分利用校园内的宣传栏、教室板报、课堂教学、主题班会、标语等多种方式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自我防范能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反恐怖防范的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反恐怖领导小组多次组织人员对学校的教室、部室、围墙、运动场及学校周边地区可能引起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3、构建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各中小学学校领导上班期间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并做好日常监控值班记录。能做到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面对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反恐怖防范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乡各中小学校努力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狠抓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乡中心校会继续把师生的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第5篇

[关键词]反恐;法治;人权保障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种背景下,反对恐怖主义、打击恐怖主义的需求日益强烈,依法反恐势在必行。依法反恐,就是指反对恐怖主义,也就是有效地预防、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依法反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我国,首次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行为纳入1997年的《刑法》。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国际社会迅速做出回应,我国也不例外,进一步加强了反恐的刑事立法。2001年12月29日,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中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主要有:提高了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罪与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一并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阻止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合法化,从而在经济上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打击;加重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在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再次提高了对恐怖犯罪的惩罚力度,体现了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的配套、衔接,大量增设了有关反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的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反恐法网、加大了反恐力度,其中有关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已经突破了我国传统刑法学的理论。

较为典型的内容包括: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概念,明确了反恐犯罪的范畴,拓宽了反恐犯罪的领域,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6种新的涉恐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资助恐怖活动罪、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两种罪名的罪状予以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增加了财产刑的规定,并且根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的不同刑罚。

将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或“圣战”的行为纳入《刑法》中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之后,增加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防止利用虚假的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九)》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目前日益猖獗的具有恐怖主义背景的暴力恐怖犯罪作了详细的规定。从风险社会中安全刑法观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从强调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衡平的刑法基本宗旨的角度来看,对上述条文的适用,必须考察其有无法定的足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事实。近年来,我国在不断总结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同时也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并且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在反恐方面的立法日趋完善,使反恐行动有法可依,依法反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一、依法反恐的必要性

暴力恐怖事件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必须要采取必要措施,严厉有效地惩治恐怖行为,依法反恐迫在眉睫。

(一)依法反恐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面对日趋严峻的国内外反恐形势,立足于中国国情,树立依法反恐的理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贯彻国家安全观,依法反恐不仅是一种理念,更要将之付诸于法益保护的实践可能性,实现反恐的实战化转型,将实战因素和机构构建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体现,有利于反恐的真正实施。从国际形势看,依法反恐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依法反恐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法律基础。反恐既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国际问题,依法反恐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

(二)依法反恐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恐怖主义活动发展到今天,已经突破了只在某一国范围内活动的边界,其国际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因此,依法反恐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由此可见,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依法反恐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二、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全体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必须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有效地惩治涉嫌恐怖主义的犯罪行为,而另一方面,因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国际的通常惯例都会采取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乃至侵犯人权的前置性措施,也就是说,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然而,反恐与人权保障都是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受到了各国的普遍关注。只有积极地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但与此同时,如果反恐措施不当,又有可能会对人权造成损害。因此,要处理好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在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外在冲突

恐怖主义的肆虐、恐怖活动的频繁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威胁,同时对人权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在打击恐怖主义行动中,经常引发反恐与人权的冲突问题。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维护与保障人权是一项道义原则。由于许多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权危机,使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极端宗教主义分子有机可乘,并将此作为宣扬恐怖主义的借口和条件,使国际恐怖主义呈现出日益猖撅的态势。美国等霸权主义国家经常以民族和宗教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助长了国际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地区冲突中的民族矛盾和宗教纷又加剧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国际政治的实践表明,当恐怖主义行为发生时,大多数国家会将反恐作为第一政务,而将限制人权与自由作为追求更大的自由的筹码,因为生存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前提,在大多数国民的生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时,所谓的人权将会为反恐让步。有时人权还会被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所绑架,他们打着人权的旗号打击反恐势力,而实际上却是假借反恐的名义来打击和遏制对手,并且以此来加强同盟合作与团结,加强在全球的领导和控制地位。通过对国际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与国际公约的调查研究,个别国家或组织认为反恐有其特殊性,常常以安理会决议为借口,过度强调军事打击的作用,这些都是反恐与人权保障存在外在冲突的主要原因。

(二)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内在联系

从政治学来看,反恐属于政治实践范畴,必然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人权原则本质上属于道义和伦理的范畴,但人权最终还是需要付诸于政治实践才能转化为真正的权利。可见,反恐与人权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二者完全可以实现相互调和、相互促进。从根本意义上讲,反对恐怖主义也是实现人权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反恐往往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二者并不矛盾。在强调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相辅相成的进程中必须强调法治,也就是说,反恐与保障人权都要依法进行。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人权委员会都应树立国际法权威与联合国权威,既要反恐,又要保障人权。在国内的政治生活中,既要防止国内政府机构利用反恐侵犯人权,又要阻止各种政治力量滥用人权、民权与自由而发动反叛行动。为此,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也作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并不是对立的,二者之间有内在联系。

(三)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反恐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但事实上,各国在反恐方面的立法及其所规定的反恐措施,一方面对于防范恐怖主义活动起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同时也遇到了许多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人权与民族、宗教以及反恐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打破僵化局面,在依法反恐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更是新的历史时期将反对恐怖主义推行为全球常态化问题的重要途径和举措。恐怖主义与民族、宗教问题紧密联系,反恐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又迫在眉睫,为了实现对恐怖主义的有效预防和控制,国家必须加强警戒,强化对社会的监控,从政策和手段上保障和增强安全部门、执法部门的实战能力。而与此同时,警戒、监控、侦查等措施又会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一些不便,使公民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反恐不及时,会使无辜民众遭到侵害,而反恐过于严密,又可能侵犯公民的自由,从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是对立的,只能顾此失彼,其实不然。因为,反恐从立法到采取措施都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慎重使用人权克减条款、尊重并保障参与恐怖活动的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反恐时限制使用武力等都表明了在依法反恐的同时,还要注重保障人权。

在我国,为了完善反恐立法中的人权保障,在反恐怖主义法中也明确了对人权保障的具体规定,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造成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在反恐怖主义措施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权力,同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规范,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权的实现,进一步完善反恐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通过国家赔偿制度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实现依法反恐中的人权保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用法律的武器兼顾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人权,强调反恐与人权并重,强化对反恐措施的监督,规范反恐执法权的使用,进而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综上所述,中国的反恐怖主义行动要始终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依法反恐既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又是我国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而在依法反恐的同时,还要处理好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只有重视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才能使反恐措施同保障人权相辅相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袁彬,郭晶.反恐刑事法治的理性建构:“我国惩治恐怖犯罪的立法完善学术座谈会”研讨综述[N].法制日报,2015-03-25.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第6篇

内容提要: 刑法有着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及促进反恐怖斗争的开展等功能,也有着难以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不能涵盖反恐怖工作的各个环节、给罪犯镌刻“恐怖主义”烙印和难以有效威慑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等局限。为此,应高度重视刑法的反恐功能,保持足够的理性与谨慎,对恐怖主义进行综合治理。

一、前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恐怖主义对我国的威胁日益突出,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危害。2009年7月5日,在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精心准备、策划下,我国新疆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暴力恐怖犯罪事件,暴徒们在有着200多万人口的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大肆打砸抢烧杀,造成逾千人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1]在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的相互交织下,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更趋突出,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加大,要确保反恐怖斗争的顺利开展,必须使其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在人类社会从野蛮、愚昧逐步走向文明、科学,从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刑法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绝不意味着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渐渐衰微,只不过是其角色因应社会变迁而转换,其功能迎合时代需要而更新。[2]如何认识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和局限,使其能够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是一个兼具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课题。

二、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

随着恐怖主义现实危害的日趋严重,刑法在世界范围内亦呈现修改完善的趋势,各国纷纷界定“恐怖主义行为”等专门概念,增设关于反恐的罪名,加强对恐怖分子的惩罚力度。Www.133229.COm就我国而言,我国在1997年刑法典中即设立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01年12月29日,我国更是响应联合国第1373号决议的要求,及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一系列的专门反恐内容。在反恐怖斗争中,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发挥着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创制、宣传、解释、适用及监督等活动对于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与作用。

(一)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

制造社会恐怖气氛是恐怖主义的显著特征之一。在恐主义理念的指引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处理不及时或者不适当往往会加剧人们的恐惧感,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甚至会助长恐怖主义的蔓延。刑法是规定犯罪、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通过对犯罪人适用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惩罚措施,能够使犯罪人或他人认识到,犯罪应付出沉重代价,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从而弱化或制止多数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冒险、侥幸心理。[3]作为法律责任最为严厉的一类法律,刑法惩罚的严厉程度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行政法上的处罚、民法上的赔偿以及军事打击手段也具有反恐效果,但是,要持续、稳定地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必须凭借刑法的严厉制裁特性,这是由民事措施、行政措施的弱制裁性以及军事打击手段的非常态性所决定的。

刑法通过制裁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恐怖活动犯罪,从而使受到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再受侵害或威胁。第一,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刑法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制约、引导作用,要求社会成员的行为不得超出刑法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刑法本身就体现了国家对恐怖主义的否定性政治评价与谴责,否定恐怖主义的正当性、合法性,表明这类犯罪行为不为本国的法律和伦理所容,并对行为主体以及行为本身进行谴责,在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习惯上形成对恐怖主义罪恶本质的认识。第二,刑法通讨严密设置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罪名体系,拓展了刑事管辖权等内容,从时间和空间上扩大了国家刑罚权行使的范围,对恐怖主义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帮助行为乃至相关行为进行规制,以防患于未然。第三,刑法通过对恐怖活动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剥夺,有选择性地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资格乃至生命等,构建起一套对犯罪人不利的后果,对于能够改造的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可促使其从中接受教训,改弦更张,对于难以改造且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则以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剥夺其实施恐怖袭击的能力,使其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第四,刑法通过自首、立功情节等灵活性规定,对恐怖组织进行分化瓦解,并促使一些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在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后复归社会。

(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人权日益为现代国际社会所关注。由于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刑法对保障公民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恐怖主义具有反人类、反社会之特殊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通常使用爆炸、绑架等极其残忍的手段,以老弱妇孺为侵害对象,是对人权最严重的践踏。国家将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纳入刑法规制之中,使恐怖分子受到相应的惩罚,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报应感情欲望的必要抚慰,从而借此实现一般民众心理中普遍既存的正义观念。对于受害人而言,看到凶手被绳之以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慰精神创伤;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分子,也能够恢复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政权的信任程度和安全感,从而实现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恐怖主义行为罪”的罪状包含对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的侵害,更是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保障公民权利不仅是刑法的重要功能,更是反恐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因为,刑法在国家刑罚权和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司法者只能对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并据以定罪量刑,从而保障遵纪守法的公民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不受罪刑擅断的侵害。正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指出:“对司法有关者来说,刑法作为一种制裁的规范是妥当的,这就意味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命令实施科刑,同时当其条件不具备时,就禁止科刑。从这一点看,可以说刑法是无用的,是一种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人们之所以把刑法称为犯人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此。”[4]如果单从功利角度出发,罪刑法定不如没有刑法,有关部门可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去打击恐怖分子、恐怖组织,甚至不需经过法庭的审理和法官的评判。但是,刑法能够确保守法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之刑,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与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践踏和侵害。

此外,恐怖分子也应享有基本人权,因此必须保障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正当权益,以实现对恐怖主义的标本兼治。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只能依法受刑法规定的罪名与刑罚处罚,不得贬损恐怖分子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或滥施酷刑。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既是普通公民的自由宪章,也是恐怖分子权利救济的契约。

(三)促进反恐怖斗争的开展

反恐怖斗争涉及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又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法或某几个部门法来调整,有时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时就可能要借助刑法这一“保障性”的法律,以刑罚手段解决其他部门法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国家权力总是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总是倾向于扩大自己边界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支配。如果赋予国家机关不受约束的反恐权力,虽然短期内达到子快速、高效之目的,但从长远来看,势必极大地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影响整个反恐怖斗争的成效。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依法行使公权力,在出入境管理、情报搜集、危险物品控制、应急处置、军事行动等环节中履行职责;如果他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反恐怖斗争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仅依靠国家机关单打独斗是不够的,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反恐怖综合治理格局,切实提高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公民、社会组织都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机关的反恐怖工作任务,如果他们拒不配合或以各种形式阻碍反恐怖行动的开展,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就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应该说,刑法作为法治社会应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应提供“恐怖主义”的评判标准,而且也对国家公职人员、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提出要求,有力地促进反恐怖斗争的顺利开展。

三、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局限

为应对恐怖主义的严峻威胁,世界各国和地区日趋严密刑事法网,不断加大刑罚投入,长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在刑罚结构中的比例不断攀高。在刑法的严厉打击之下,恐怖活动犯罪虽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从国际范围来看,反恐怖斗争的效果却不令人满意,在局部地区反而呈现“越反越恐”之势,并呈现新的特点与动向,更加防不胜防。例如,“基地”组织受到了严重打击,但并未被彻底摧毁,而是以更加隐秘的形式分散于各地,将触角延伸至东南亚、非洲甚至欧美,形成更为广泛的国际恐怖网络。同时,由于美国发动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激化了这些地区原有的民族、宗教矛盾,加剧了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蔓延。不仅如此,由于通过刑法手段严格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公民日常生活的个人隐私和自由权利所受到的侵犯比以前明显增多。长期生活在这样高度紧张和防范的社会里,使民众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立法因此饱受社会舆论的谴责。5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刑法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解决反恐怖斗争中的一切问题。

(一)难以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

恐怖主义具有复杂的历史根源与现实背景,甚至与国际局势的发展密切相关。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同的民族、种族、宗教、国家之间形成了盘根错节的矛盾,民族仇恨、种族冲突、宗教纷争、领土纠葛、国家之间的武装战争,都可能诱发不同群体之间的敌视与仇恨。此外,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仍旧存在,个别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甚至出于自身利益制造、纵容矛盾,这些都是恐怖主义产生和泛滥的诱因。可以说,恐怖主义从来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都有不同的根源和背景。恐怖主义可以发生在任何时期、任何地方以及任何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中,它可以产生在经济繁荣时期,也可以产生在经济衰落时期;可以发生在大城市,也可以发生在小城市。它发生在民族同一的国家,也发生在民族不同一的国家。[6]

社会稳定不是一个孤立、单纯、静态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不和谐因素,最终都会直接或间接反映到社会稳定上来。[7]刑法以犯罪和刑罚为主要内容,它无力解决社会的各种深层次冲突和矛盾,甚至很难说是一种“治本”的法律。在严峻的反恐局势面前,加强刑事立法,运用刑罚手段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是必不可少的,也会起到积极的反恐效果。但是,如果我们始终不重视贫困、就业、教育等社会问题,不重视不同种族、民族与宗教间和谐相处的问题,不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恐怖主义仍会获得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在社会矛盾过于尖锐的情况下,恐怖活动犯罪还可能得到部分民众的同情乃至支持,尽管国家通过刑法手段严厉打击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但民众的不满情绪能够通过恐怖主义的纲领得以发泄,他们的同情与支持又为恐怖势力的长期存在提供了土壤和条件,新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不断涌现,导致一种“越反越恐”的恶性循环。[8]由此可见,刑法并不足以铲除恐怖主义的根源,恐怖主义并非是只用刑罚手段就能解决的问题。在很多国家制定的反恐战略中,都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理念,把促进国际和国内社会的和谐作为根本性的解决措施。

(二)不能涵盖反恐怖工作的各个环节

反恐怖工作涉及预防、处置、制裁和恢复多个环节,只有在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密切配合下,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手段,才能切实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近年来,我国及世界各国采取一系列特殊反恐措施,例如:建立反恐怖专门机构;加强反恐怖主义的宣传教育;对恐怖威胁进行分析、评估,划定安全等级;实行严格的移民政策,对申请入境者进行详细的身份鉴别;严控公共设施、重要目标以及核电站,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加强技术研发,为处置不同类型的恐怖事件提供先进装备与通信保障等。总体看来,反恐怖工作的重心逐渐倾向于预防和处置环节,情报先导、预防为主、应急为重、安全至上的原则受到普遍重视。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刑法是十分重要的调整方法。但就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而言,刑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和主要的方法。除刑法规范外,还有行政法、军事法等法律规范,政策、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恐怖主义通常表现为危害严重的暴力或破坏活动,恐怖分子一旦实施恐怖袭击,就会造成人们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刑法是一种事后法,它在犯罪发生后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于预防犯罪、应急处置等具体事宜,很难起到直接的调整作用;追究恐怖分子的刑事责任是必要的,但它并不能替代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作用;刑法不能对恐怖主义受害者进行直接补偿,在恢复环节的作用较为有限。此外,在反恐怖工作中,存在诸多涉及国家机关内部资源的整合或运作,以及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的事宜,而这些事宜并不需要动用刑法乃至法律调整手段。应该说,刑法确实能够加大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力度。但是,如果反恐怖工作体制不够健全,效率不高;反恐预案停留于形式;对武器、危险物品的管理存在漏洞;防范恐怖袭击所依赖的情报、预警体系和机制不完备;没有真正建立组织严密、措施完备、快速高效的反恐力量,都可能加剧恐怖活动犯罪的社会危害,而这些问题并非刑法所能解决。

(三)给罪犯镌刻“恐怖主义”烙印,不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

矫正改造犯罪人,使之洗心革面、回归社会,是我们对待恐怖活动犯罪人的基本政策。在“9·11”事件之后,很多国家在刑法中增设了“恐怖主义行为罪”、“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特殊罪名,这固然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便利了司法机关适用特殊刑事程序,但也为犯罪人复归社会设置了某种障碍。在实践中,有的犯罪人文化程度较低、生活贫困,受到恐怖主义的一时蛊惑而参与恐怖活动犯罪,他们往往属于初犯,因为参加恐怖组织、接受培训或提供帮助等受到刑事追究。然而,特别刑法条款的存在与适用,给犯罪人镌刻上“恐怖主义”的无形烙印,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社会学的标签理论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越轨者,往往是因为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在社会处理个人的越轨行为时,被贴上“标签”;而这些标签是一种社会耻辱性“烙印”,它将越轨者同“社会的正常人”区分开来。[9]对于一些犯罪人而言,在被贴上恐怖分子的“标签”之后,就会倾向于个人犯罪化过程(变成罪犯和被认定为犯罪的过程)中接受一种犯罪的自我形象,逐渐接受社会的负面评价,并开始予以内心认同。[10]恐怖主义往往掺杂着狂热的民族、宗教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会坚定反社会心理,实施更加恶劣的犯罪活动。“9·11”事件后,西方国家普遍对恐怖分子持极端敌视的态度,在事实上造成了恐怖活动犯罪分子与普通罪犯的差别对待,这种社会境遇无疑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因此说,刑法具有镌刻犯罪烙印、阻碍罪犯回归社会的局限性。

(四)难以有效地威慑恐怖活动犯罪分子

威慑功能是指使一个人因恐惧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的功能。刑法通过对犯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进行剥夺或限制,甚至对犯罪人适用死刑,以使犯罪人认识到犯罪的沉重代价,同时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近年来,恐怖活动犯罪的极端性和暴力性日益突出,在美国“9·11”事件、英国“7·7”爆炸案和“东突”分子发动的恐怖袭击中,都出现了自杀性袭击者的身影。在狂热的恐怖活动犯罪分子面前,刑法的威慑功能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刑法的作用对象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不同的作用对象对同一信息刺激的感受与反应是千差万别的。形成这种差异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生理因素、又有心理因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11]与普通犯罪相比,恐怖活动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基于某种理念的指导,通常具备极端性、狂热性的特点。以极端伊斯兰恐怖主义为例,在其“思想体系”中极力推崇“圣战”、“殉道”,为了“集体目标”,个人的任何“牺牲”都是值得的。少数犯罪人在狂热理念的蛊惑下,并不珍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他们门声称“对死的渴望,超过对生的渴望”,进而实施暗杀、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动,甚至发动自杀式恐怖袭击。一名执行暗杀任务的恐怖分子声称:“也许刺杀是我一个人的行为,但抠动扳机的并不是我一个人的手指,而是……全民族的手指。”[12]此外,恐怖活动犯罪绝大部分是有组织犯罪,为了保持恐怖组织的隐蔽性,很多恐怖组织制定了严格的纪律,对于退出恐怖组织、泄漏组织秘密的成员进行严酷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刑法的威慑效应。例如,1998年6月,“东突解放组织”头目阿不力米提.吐尔逊为防止两名有意退出该组织的成员泄密,将包括该两人在内的4名维吾尔族人杀害并碎尸。[13]由此可见,恐怖组织的残酷性是刑事制裁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冲突的群体规范也限制刑法功能的发挥,集团规范的制裁对其成员往往更具威慑力,刑法对这些集团成员的作用很容易被作用方向完全相反的这些亚文化集团的规范制裁所抵消。[14]正是基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刑法对其很难产生与普通犯罪相同的威慑效果。

综观全球的反恐怖斗争,“刑法无用论”和“刑法万能论”的痕迹仍处处可见,因而影响了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整体成效:一些国家和地区片面突出了刑法的功能,他们不是首先致力于加快反恐怖工作机制建设,增强社会整合力,健全反恐怖预防制度和管理法规,而是在尚未取得规律性认识的情况下,就匆忙地将某些行为犯罪化,纳入刑罚圈,使刑罚触须不适当地伸入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片面强调刑法的局限,他们虽然阐明了本国反对恐怖主义的立场,采取了诸多预防和应对恐怖袭击的特别措施,但是没有依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刑法进行完善,仍然在传统刑法的框架下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使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恐案件时困难重重。

笔者认为,刑法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是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作用,就必须正确地认识刑法的功能和局限。在反恐怖斗争中,既要高度重视刑法的功能,又要保持足够的理性与谨慎,注意到刑法的局限,对恐怖主义进行综合治理。

(一)高度重视刑法的反恐功能

自“9·11”事件发生后,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依靠军事手段应对恐怖主义,刑事起诉反而相对缺乏。[15]应当看到,恐怖主义具有反人类、反社会的特质,如果将恐怖袭击视为战争行为,一旦恐怖分子作出投降之举,他们甚至可能享有战争法中的俘虏待遇,这不但有违人类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是对恐怖主义的纵容。事实上,在恐怖主义蔓延全球的背景下,刑法无疑还要继续发挥乃至强化其打击犯罪的功效。对于反恐怖斗争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刑罚投入,及时惩罚犯罪人,才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消除人们的恐惧心理,从而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的泛滥。与单一手段(尤其是反恐战争)相比,将反恐纳入刑事法治轨道是一种更长久、更稳妥的方式。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反对恐怖主义的基础是普遍的人道主义,那么,打击恐怖主义不能等同于‘报复’,尤其不能等同于军事报复,可以说,这也是正本清源、避免恶性循环的必然要求。”[16]在刑事法治的框架下,人们能够意识到,任何恐怖主义活动都将给社会造成危害,其策划执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揭穿恐怖分子“反抗压迫和歧视”、“为信仰和正义而进行抗争”的“勇士”光环。[17]通过刑法立法,国家能够集中力量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充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当国家面临严重外部威胁时,刑法体系的重要作用也能够为行政权力、军事权力的膨胀带来平衡。

在反恐怖斗争中,我们既应当通过刑法手段打击现实性的犯罪,又应在充分认识犯罪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预先规定许多已经显现或即将出现的危害行为为犯罪行为,从而保证刑法功能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如利用计算机网络、核材料、生物武器发动恐怖袭击,在我国尚属于罕见的犯罪类型。但是,立法者应考虑到恐怖势力的增强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认识到发生此类犯罪之可能性,将其纳入刑法中符合刑法功能的要求。因此,通过刑法立法分析现实状况,合理预测未来的危害行为,注重刑法功能发挥的连续性,这样才能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保持足够的理性与谨慎

立法者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也为了在一般人的思想上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必须将刑法归罪的行为范围限制在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最低范围之内。[18]过于依赖刑法手段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其结果必然影响反恐政策的制定,不仅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必然导致重刑主义。立法者会形成这样的逻辑思维:只要反恐形势恶化,就自然地首先想到要增设罪名,加重刑罚;刑法典规定过轻,就希望设立特别刑法规范或者是修改刑法。这使得刑法呈现出极强的工具性,是对恐怖主义的一种情绪化反应,与现代刑事法治的理性化特征相背离。

刑法调整的手段具有严厉性,而且具有种种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持有理性、谨慎的态度,不应将刑法作为应对恐怖主义的唯一或主要手段。一方面,不能片面地扩大刑法的功能,将本身包含诸多社会因素的反恐问题企图通过刑事制裁全部解决。这不仅违背了刑法本身的规律,更会破坏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损害刑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人权保障问题,对公民权利的限缩是必要的,但不能超越当时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无论恐怖主义的威胁有多么严重,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不得克减的。有学者形象地指出:“我们可以将恐怖活动犯罪的控制系统比作一座金字塔,在塔的基座是行政性规定,它能够遏制潜在的恐怖分子获得发动恐怖袭击的场所或物质;在塔的顶端是刑法、预防性羁押甚至是战争。金字塔的意象能够让我们明确,为什么刑法、预防性羁押措施和战争是我们应对恐怖主义的最后措施。”[19]

(三)对恐怖主义进行综合治理

恐怖主义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单纯用刑事制裁或军事手段反恐,均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实践告诉我们,加强刑事法治固然是应对恐怖主义的有效途径,但是单靠刑法无法扼制具有反社会性、跨国性、流动性的恐怖活动犯罪。基于恐怖主义的复杂性和危害性,反恐怖斗争必然需要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使之密切配合、相互衔接,以形成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合力。

我们需要改变存在不幸生活的世界,而不仅仅是避免发生更多针对我们的恐怖主义活动。[20]恐怖主义是个体国家内外部复杂矛盾的反映,必须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国际合作等方面展开立体合作,通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谋求社会公正、提高社会教育水平等途径和手段,逐渐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诱因和条件。在反恐怖斗争中,应当重视社会矛盾对恐怖主义的催化作用,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从根源上遏制恐怖主义的产生。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反对宗教压迫、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压迫和种族歧视;充分尊重其他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完整,尊重传统文明的多元性以及发展模式的多样性,提倡建立平等、互利的和谐世界。概言之,应把刑法纳入反恐怖斗争的整体规划中,对其予以准确定位,处理好刑法与其母法--宪法的关系,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军事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将刑事制裁手段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结合起来,实现对恐怖主义的标本兼治。

【注释】

[1]《纵容暴力就是纵容恐主义》,《人民日报》2009年7月16日,第2版。

[2]肖中华:《社会发展变迁中的刑法》,《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6期。

[3]参见王兰萍、杨书文:《中国刑法功能层次论》,《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4]参见[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6页。

[5]随着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已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一些国家在反恐的背景下加强了对公民言论的刑法规制,从而引发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例如,英国《2005预防恐怖主义法》规定了颂扬和恐怖主义出版物罪。根据该法规定,凡是出售含有鼓励极端行为内容的伊斯兰教类书籍的人都可以“分发恐怖主义出版物”的罪名被判刑,最高可处5年监禁刑。该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一片质疑之声。尤其是草案中处罚赞扬恐怖主义者的条款更是遭到了各界的一致反对。又如,在澳大利亚《2005年第2号反恐法》颁布之后,遭到了朝野上下的一片指责,反对意见较为集中地指向其中的“煽动”部分,社会舆论认为,澳大利亚人民需要的是维持权利平衡的“良法”,因此该部分应从反恐怖法中删除,否则人民就没有自由的空间可言。参见赵秉志等:《外国最新反恐法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197页。

[6]walter laqueur, the age of terrorism, london: i. b. little brown company, boston, 1987, pp. 164-167.

[7]周永康:《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人民公安报》2005年7月6日,第1版。

[8]例如,自1947年独立以来,印度始终没有摆脱严峻的国内安全挑战,以“阿萨姆联合解放阵线”为代表的恐怖组织在印度东北部地区较为活跃。这-带居民由于在种族、文化、宗教习俗等方面与印度多数地区有较大差异,国家认同感一向较低。另外,印度东北部各邦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水平低,多年来得到的政府开发援助相对较少,民众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尽管印度政府多次组织围剿,但由于恐沛组织得到部分当地民众的暗中支持,政府很难有所作为。参见张静宇:《印度反恐启示录》,《人民论坛坛》2005年第12期。

[9][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

[10][德]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0页。

[11]关福金、杨书文:《论刑法的功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12][美]沃勒斯坦、布热津斯基:《大变局:30位国际顶级学者分析“后9·11”’时代的世界格局》,侯菁菁等编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批认定的“东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

[14]梁根林:《刑罚威慑机制初论》,《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15]赵秉志、杜邈:《在联合国法律框架内进行反恐斗争——“全球反恐法律框架”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16]舒迟:《国际恐怖与国际政治》,《重构我们的世界图景》,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44页。

[17]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编:《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7页。

[18][德]汉姆·海恩里希.耶赛克:《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概要》,何天贵译,《法学译丛》1988年第3期。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第7篇

作为深受恐怖主义困扰的世界大国,俄罗斯《2006年幻泛恐怖主义法》在第2条反恐怖主义的公民权利义务基本原则:维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原则;优先保护遭遇恐怖危险人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原则;国家与社会和宗教团体,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原则;重在预防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恐怖主义的后果原则;系统性采取政治、信息宣传、社会经济、法律、特种等综合反恐措施原则。

白俄罗斯2002年《反恐怖斗争法》第2条、《阿萨拜疆1999年幻泛恐怖主义法》第4条、塔吉克斯坦1999年《反恐怖主义法》第13条亦在不同层面有着类似原则性概述。

我国的反恐立法也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确立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根据《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立法经验,确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则;其次应当确立重点保护受恐怖主义活动威肋、的公民原则;实践中,公民参与反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成熟经验应加以法制化,如北京志愿者上街巡逻;最后要以综合反恐措施和预防性的原则实现反恐工作中社会管理的优化。

二、反恐立法下公民权利保障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

公民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最容易遭受生命和财产威肋、,近年来的暴力恐怖袭击己经走向了目标平民化的恶性趋势,这是反恐立法中必须要面临的重大问题。俄罗斯在其国内车臣问题影响下,多次发生震惊全世界的恐怖主义活动,造成公民的巨大损失,对此,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对恐怖主义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进行了分类对待:1.向因恐怖主义行为蒙受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予以赔偿,精神损失的赔偿由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员承担;2.因采取合法行为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导致损失的赔偿,由联邦预算经费承担;3.因采取合法行为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导致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人员的健康和财产损失,及因该人员死亡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

塔吉克斯坦《1999年幻泛恐怖主义法》第22条对恐怖主义活动造成损失的赔偿:因恐怖主义活动对自然人与法人造成的损失,先从国家财政基金予以赔偿,然后依据塔吉克斯坦法定程序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追索。

在昆明和乌鲁木齐事件之后,中央领导和全社会高度关注,积极开展对受害公民的医疗和善后工作,在反恐立法中确定对公民损失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对于医疗,财产损失,精神伤害等内容要予以考虑,以法治保障公民财产和生命权利。

(二)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在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情形下,公开信息是化解社会担忧,引导正确舆论的有效手段,同时,现代公民社会,信息公开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阿塞拜疆1999年幻泛恐怖主义法》第11条对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公共信息有着详细的规定在反恐怖行动期间,反恐怖行动长官或反恐怖行动人员之代表根据恐怖主义行为与社会的联系,向社会关于恐怖主义行为形式和程度的相关信息。不得以下信息:1.关于执行反恐怖行动的战术和技术手段;2.关于给反恐怖行为区域外人员声明和健康造成危险的信息,或者阻碍执行反恐怖行动的信息;3.关于美化恐怖主义行动、恐怖分子或为其宣传的信息;4.关于参与反恐怖行动人员的信息,以及对反恐怖行动有贡献人员的信息。

昆明事件后警方依法查处45名网上造谣传谣者,给信息公开工作敲响了警钟。面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特殊情况,公开的主体,内容,禁止范围和方式都要有章可循,在反恐立法中要确立公共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以回应公民对相关信息的关注。

(三)公民的奖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第5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在反恐工作中,公民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有重大贡献的也应给予奖励,以弘扬社会正气,形成全社会参与的严密网络。6月巧日和田市普通市民与暴徒搏斗及时制止了恐怖事件,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和田市、皮山县勇斗暴徒群体自治区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世界各国立法也鼓励对公民进行奖励,韩国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第26条,赏金:对于将违反该法案所规定罪行之罪犯缉拿归案,或将其行踪向调查机关和情报机关报告者,可依据总统令规定,向其颁发奖金。

土耳其1991年《打击恐怖主义法》第19条奖励根据内务部的指定,协助逮捕本法规定之罪犯或提供其信息、身份的人员有权利受到奖励。

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5条协助反恐怖工作人员的奖励:对协助发现、预防、制止、侦查和破获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员及协助发现和抓获准备、正在或己经实施恐怖主义行动的人员,可从联邦预算经费中向其支付奖金。公民具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奖励工作要将成熟的做法纳入法律轨道。

(四)公民的法制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普及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在我国的《消防法》第6条就规定了详细的消防宣传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大众传媒要宣传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反恐立法中,要对反恐教育内容进行规定,要重视提升民众反恐法治意识,引导公民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有序应对。昆明事件中首先接到的报警内容是昆明火车站有人打架,尽管有着诸多见义勇为的公民,但精心策划的袭击造成了巨大伤亡,这却集中反应了普通公民反恐意识和水准的缺失。

在反恐教育中,要采用《消防法》第6条的体例,确立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公安机关及反恐机构;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各类社会主体承担反恐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培养全民正确应对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提升防恐意识,提升我国的反恐防恐水平。

(五)公民获得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国家和社会救援机制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恐怖主义活动威肋下,公民面临死亡、致残、受伤等伤害,需要社会援助才能最大限度恢复创伤,以立法确保受害公民的国家和社会帮助,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发挥法律政治与社会作用的双重体现。

在国际上,《俄罗斯2006年幻泛恐怖主义法》第19条规定对恐怖主义行为受害者的社会援助为使恐怖主义行为受害者适应和融入社会,应对恐怖主义行为受害者提供社会援助,包括心理、医疗和职业援助,法律援助,协助就业和提供住房。别斯兰人质事件中的10名受害儿童抵达三亚进行康复治疗,相关费用全部由中国政府承担,体现了中俄两国对社会恢复的合作与重视。

(六)公民的人权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反恐工作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权,但在反恐立法进程中,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反恐斗争与保障人权面临理论与实践考验。美国的立法未有效处理上述问题爱国者法案通过以来,受到美国民众强烈批评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在国际上,联大做出了关于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决议2003年第58届联决议、强调世界范围内反恐与人权的基本关系。重视二者的关系,也是我国宪法精神和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

三、公民的主要义务

在国际反恐局势日益复杂情形下,蒙古于2004年幻泛恐怖主义法》第8条规定了公民在反恐方面承担的义务:1.及时向国家机关提供一切打击恐怖主义的相关信息;2.不被恐怖分子迷惑;3.支持反恐措施和特殊反恐任务的执行;4.不充当恐怖分子的宣传者。

作为上合组织成员,吉尔吉斯斯坦《1999年幻泛恐怖主义法》在第3条中认为公民是反恐斗争的主体,反恐机关与公民协作执行反恐任务,公民应尽其所能依法与执行任务的反恐机关给予协作或帮助;并在第8条要求公民应对恐怖主义活动进行揭露。乌兹别克斯坦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在第6条要求公民要对开展打击恐怖主义的国家机关给予协助和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恐怖主义活动严重威胁祖国的安全和利益,公民应当是反恐斗争中的重要主体,对反恐工作进行支持是公民的义务,应当在反恐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6月13日伊犁通报的10起案件引人警醒,而皮山县和和田市区普通公民的见义勇为发出了强大正能量,以立法规定公民在反恐义务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和我国宪法精神。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第8篇

  (1)《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以下活动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公共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对上述犯罪则可根据其具体的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罪名进行认定和追究。第二,《宗教事务条例》第42条规定了出版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出版物,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犯罪可以按照《刑法》第250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来认定和追究。第三,《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规定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没有规定确切的罪名,可根据其具体的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罪名进行认定和追究redlw.com。  

 (2)除《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的上述犯罪行为之外,利用宗教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宗教极端主义犯罪、利用宗教进行的恐怖主义犯罪等。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开创了中国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的先河。另外,第300条还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及其刑罚。2001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第120条,提高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对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对191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列入特殊累犯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2015年8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对利用宗教实施的犯罪规定主要有三项重要的突破。第一,修改“资助恐怖活动罪”,将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列为该罪的客观方面。第二,修改“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该条犯罪。第三,增设了以下几种新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罪以及宣扬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强制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redlw.com。   

 (3) 2015年7月修改《国家安全法》,该法第27条将利用宗教实施威胁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列入了国家必须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的范畴。该法明确指出,反对国外势力干预国家宗教事务,对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应当严加防范、打击和消灭。]另外,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增强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坚决取缔恐怖组织,惩处和打击暴力恐‘饰活动。

 (4) 2015年12月通过《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第4条明确指出,国家依法打击任何形式的极端主义,包括以歪曲宗教教义等方法煽动仇恨和歧视、宣扬暴力等。为加强网络安全防范,该法第19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按照法律法规,将网络安全维护、信息内容监控以及安全技术防范等措施予以有效落实,从而避免包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信息传播。一旦发现包含相关内容的信息在网络中传播,必须即刻停止传播输送,将有关记录进行保存,并删除包含相关内容的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上报。该条还明确提出,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信息方面,需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及时要求相关单位迅速停止传播输送并删除信息,或责令其停止网站的运营、停止服务。相关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立即依照执行。(本文由论文平台网提供,如有更多需要,可登陆redlw.com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