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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12 14:32:30

理财合同

理财合同第1篇

理财的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合作的原则,就相关黄金投资理财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甲方在充分了解黄金投资项目收益与风险的前提下,自愿将用于黄金投资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元)委托乙方管理。

二、乙方承诺事项

乙方在管理过程中保证该资金的正确使用及运作,不会导致任何的法律纠纷和连带责任。经过科学、合理管理运作后达到固定月利润分红 %,乙方以XXXXXX甲方的风险抵押。

三、 双方约定受托管理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乙方终止本合同,将还本付息(甲方若中途取出理财资金月息一律按1%支付)。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理财的合同范文2甲方: (公司/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客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 ,乙方是

有限公司的签单客户。乙方是按照客户协议书的规定作上述。乙方确认在签署此协议前,已阅读过本协议的全部各条款的规定,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完全确认所有的投资风险和相应的权利!并确认此协议受青岛欧中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客户协议书各条款规定约束。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本合同委托投资事宜订立此协议:

1、乙方基于对甲方理财操作水平的完全信任,全权委托甲方操做 乙方账户,甲方负责对乙方账户进行全权操做。

2、账户的起始金额: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账户起始资金为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美元。

3、服务期限:委托期限为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账户操作规则: 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代操作其账户,账户号码为______________。

在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期限内,甲方对乙方账户有全权操做权,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干涉甲方操做也不参与操做,如有干涉或参与而没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将自动退出该账户的操做,由此而形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账户的资金由乙方控制,甲方负责账户操做。

甲方将保证账户操作的稳健性,不急于求成,也不违反操做规则。甲方要经常与乙方联系告之账户操做进展情况。 甲方有权利知道乙方的账号和密码,以便买卖操做,中途甲乙任意一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密码必须通知对方,甲方须为账户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

甲方保证乙方稳定收益。 净入金伍万($50000)-拾万($100000)美元,保证每月最低收益1.1%-1.4%,乙方两个月不得支取账户资金,如在协议期内乙方因特殊原因支取账户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盈利结算日为两个月。盈利超出部分必须结算日15日内汇到公司指定账户上,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如果未按时间汇款到公司指定帐户上,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例如:乙方规定账户保本收益为1.2%,假如乙方账户为伍万($50000)美元,账户获利为贰仟($20xx)美元 ,获利部分捌佰( $800=20xx-50000*1.2%*2个月)美元于结算日后15日内汇款到公司指定账户上)。

三、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则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理财的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理财合同第2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市场经济

一、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

(一)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一定的目标条件下,关于企业投资、融资以及利润的管理。其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按照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原则,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活动,来处理企业的财务关系,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顾名思义,其以合同为形式对企业进行管理。我认为企业的成功与失败和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存在密切的关系。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企业内部的合同依据法律进行签订、履行、解除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做好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开展经济活动,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之间联系密切,财务管理是实现合同管理的重要保障,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使实现高效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同时财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又相互合作,共同促进企业实现高效管理,共同构成企业内部行为规范准则,促进企业实现预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目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作用不言而喻,在新的时期合同管理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因此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合同管理存在不少的问题。在调查分析之后,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合同管理的相关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之中,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管理相关制度逐渐完善,但是不得不承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合同管理的相关意识树立仍然不到位,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不能高效率的完成工作,导致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效率比较低。

(二)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企业合同管理涉及到的内容知识十分丰富,需要有大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作为保障。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仍然处于滞后状态,究其原因我们发现大多都是因为企业内部缺乏合同管理相关的高素质人才,对于合同管理的相关专业内容含糊不清,影响了企业合同管理的效率,导致出现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问题。

(三)目前合同管理具体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的合同管理工作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大致有先施工后签订合同;而且随意接触合同,不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合同的变更不规范。尤其是在一些比较热门的行业中,为了追逐利益,合同管理工作往往受到忽视,导致出现了各种经济纠纷,增加企业的成本,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财务管理中加强合同管理的相关策略

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来讲十分重要,其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对于合同管理工作高度重要,其中在财务管理中加强合同管理成为企业目前完善合同管理的重要策略。我认为在财务管理中加强合同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相关意识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认识,才能逐步规范行为。树立意识,首先就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时期的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对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以及其重要性进行全面的宣传,使合同管理的每个工作人员可以对合同管理工作有全新的认识,从而不断端正工作态度,从而在工作实践中可以高效的完成工作,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完善选拔培训活动,提高人员素质

在企业内部要定期进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工作人员可以保持先进性,不断更新合同管理的相关专业素质。同时在选拔人才时,要提高选拔标准,聘用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此外,要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学习风尚,定期进行业务交流,使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在企业内部要形成终身学习的风尚,促使员工不断提高个人专业素质,扩展知识层面,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三)财务管理部门要对合同管理全面管理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所在,在整个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财务管理部分的全面管理。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进行风险预测,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深入的了解,将风险降低到最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对企业资金进行控制,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在合同结束后,要进行工作的验收,看是否完成预定目标,同时要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合同管理程序的良好运行,实现对合同管理全过程的全面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的行为,促使企业在新时期实现更好的发展。

四、小结

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十分重要。虽然在新时期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财务管理中加强合同管理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在新时期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世新.浅谈如何加强采购合同的日常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0(11).

[2]亢雅瑞.浅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技术与市场,2009(08).

[3]王会云.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问题•对策[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9(08)

[4]王爱东,付代红.以价值管理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教材内容研究[A].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

理财合同第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管理责任制形式:_____________

一、乙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销售额(收入)

2.利润额:

3.流动资金周转天:

4.必备商品品种:

5.商品流通费用率:

6.流动资金利润率:

7.流动资金占用率:

8.毛利率:

9.利润率:

10.全员劳动效率:

11._________

年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在经营上认真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2.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3.按规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4.加强对职工的培养教育,做到文明经商。

三、乙方的自主权

1.经营自主权: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多渠道采购商品,扩大经营,增加服务项目。

2.财务管理权:有权按照_________区公司“关于经营责任制单位财务开支权限的规定”开支商品流通费,维修费,物品购置费等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的处理。

3.人事管理权: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购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合同工。

4.物价调整权:对残损变质商品有削价处理权,每次,每类商品有_________元的批准权。

5.工资、福利、奖惩权:按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有权给予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需要给以降级、减薪、降职、撤职、除名、开除留用以至开除处分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公司批准。投资合同:财贸系统经营管理责任制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四、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法

乙方完成承包?蠖ǘ钍保?雌骄?咳萨________元发放奖金,超额部分按_________分成计算。即上缴国家_________%,企业发展基金_________%,上缴公司_________%,集体福利基金_________%,职工分成_________%。

五、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和贯彻党和上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贯彻不及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提供现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交乙方使用,不能随意调用。

3.根据实际情况经甲方批准购置固定资产,资金由甲方提供。

六、乙方完不成承包基数的扣罚办法

乙方完不成利润定额时,按其差额的百分比以同等比例从平均每人_________元中向下扣除.发放时再以规定的考核标准积分计奖。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适当扣发当月工资,最多不超过扣除基本工资总额的20%。

七、附注

1.签订合同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宣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时,必需由签订合同的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并征得监督部门的意见。

3.遇有国家,地方物价部门调整了商品,服务项目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或国家税制改革,税率调整对企业经营有较大影响,根据上级规定调整合同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主管人(签字):_______ 主管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监督单位(盖章):_____

主管人(签字):_______

理财合同第4篇

【关键词】 经济合同; 管理; 财务监管; 销售合同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客户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不断行使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这是企业运行的主线。对经济合同,应建立良好的财务监管控制规范,不但对企业财务部门准确核算经济业务、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更是财务管理实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实现财务对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寻求各种渠道,主动参与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财务在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知情权,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目前在企业管理实务中,许多企业财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定、执行与结算过程监管缺失,财务人员在事后被动地接受业务部门传来的结算单据,依据自己对结算单据的理解进行核算,甚至没有真实经济合同的备案资料,这种经济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不准确、不及时,导致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不了解、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不掌握,使财务数据失真,财务核算严重滞后,使出具的财务报表与真实的经济业务脱节。这样的财务数据既不能给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这是对现行新会计准则的严重背离,也是企业财务工作者的失职。

要改变这种现状,既需要财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改变财务工作环境,更取决于企业管理者改变经营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财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济运作流程的关键环节设置财务控制,决策过程中应更多地进行财务数据的分析。在企业管理中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要实现的一个目标,就是在财务领域实现国际趋同。实现新准则,首先需要改变的是财务人员与企业管理者对财务管理的作用的认识,否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只能照猫画虎。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这份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版“COSO(内部控制框架)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合体”的内控规范,在具体准则中对合同控制规范作了较全面的阐述。

笔者认为,财务部门如何在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作用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财务对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环节控制

(一)经济合同的签定

经济合同的签定过程,应建立授权与审批制度。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各项合同必须经公司授权、同时经相应层级审批。未经授权及未经审批,无权签定合同。

企业应确定不相容岗位的分工。不相容岗位包括:一是合同的谈判与审批;二是合同的审批与执行。合同审批过程应有财务部门的参与,财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事项包括:

1.标的是否符合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2.双方企业是否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如企业资信的可靠性,筹集充裕资金的能力,取得的担保是否切实、可靠等。

3.所涉财务数据是否严密准确,包括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符合企业价格政策、采购政策等有关规定。

4.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等。

经审核同意签定的合同,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印章管理部门不得对未经审批的合同用印。

(二)已签定合同的备案

合同签定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或达成解除协议的,应重新审批并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合同正本由承办部门负责履行、保管,合同履行完毕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归档。

(三)合同的履行

财务部门对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应严密关注其实际履行情况,针对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体系,制定有效的费用管理控制办法。按不同项目建立明细分类账,做到核算清晰、准确。

财会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在会计期末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区分是否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制原则归集费用,结转成本。

(四)建立合同管理及保密制度

送存备案的经济合同,作为重要的财务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同时提高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对经济合同的监管必须与企业其他管理体系相结合

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不是一个简单独立事项,同时必须有其他相关内部管理政策的支持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企业管理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工程,单纯强调某一方面往往使管理失衡,进而影响全盘。在讨论财务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如果合同签定部门、执行部门、合同审批人员,对合同的管理控制没有调整到位,那么财务的监管就如同空中楼阁,失去了管理的基础和存在的理由。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售合同的监管

下面以企业签定的销售合同为例探讨财务及其它部门如何共同履行其对合同的监管职能。

要实现财务对销售合同的监管职能,首先企业应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建立售价控制制度。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应收账款管理体制,制定客户信用管理政策。

(一)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加强对产品价格的控制

企业应以产品成本核算为基础,根据市场需求与竞争情况,结合企业产品营销策略等因素制定销售定价政策,包括产品价目表(应包括浮动范围、执行期间等信息),折扣政策、收款政策等。销售定价政策作为企业核心决策方案应经企业高层审批,经审批确定的政策文件送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备案,企业应依据市场变化定期对现行定价进行评估、修正与重新审批,价格政策一经确定后就要求业务部门严格执行。

(二)建立客户信用管理政策

对于任何存在赊销的企业来说,客户信用评估和授信既是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始,也是信用管理者运用专业能力最多、投入精力最大的工作,是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企业应定期组织(或至少每年)相关部门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做出规范。评估过程应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对评估确定的赊销客户的名称、批准赊销额度等信息应送业务部门及财务备案。

与客户签定赊销合同时,赊销额度应控制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对签定销售合同的授权与审批

销售合同应区分现金销售合同与赊销合同,执行不同的授权审批程序。签定不同金额的销售合同须由公司不同级别的经授权人员谈判确认,并经公司不同级别的领导审批。

对现销合同财务部门需要审核的重点事项包括合同标的是否符合本企业经济利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合同定价是否符合本企业价格政策等,不需要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坚持款到发货。

对赊销客户及赊销订单,财务部门除审核现销合同需审核的项目外,还需依据已备案的客户信用评估资料及连续的应收账款管理情况确定赊销额度是否合理,对不符合公司赊销信用条件的客户,不得签定赊销合同。赊销合同应明确注明收款方式、收款期限及未能按期收到货款的违约责任。货物发出后及时记录应收账款。

(四)已签定销售合同的备案

已签定的销售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合同正本由业务部门保管并具体执行,合同执行完毕应通知合同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并及时归档。

(五)应收账款的管理

赊销行为发生后,业务部门应按赊销合同收款期限及时向客户催收货款,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务部门对逾期应收款项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通报。

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已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六)销售发货及开具销售发票

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向库房下达销售发货单,通知库房发货,同时编制发票通知单连同出库单一同送达财务部门,销售发货单及发票通知单上应注明合同编号,财会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收款情况、信用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进行审查无误后,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

四、结论

目前,在国内的很多企业管理实务中,财务部门的合同监管作用受到多方面的抑制和约束。财务核算水平较低、财务管理缺失,严重制约着企业规范化管理。应以提高企业中经济合同的财务监管职能作为一个切入点,完善与其关联的其他配套管理体系,以提升整个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进而保证财务部门出具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使经营者与投资者对财务报告数据的有用性有所期待,得以满足。

【参考文献】

[1] 陶志明.合同管理在会计事前监督中的运用[J].财会通讯・理财,2008.6.

[2] 刘慧.如何使财务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J].今日科苑,2008.14.

[3] 石兆梅.对当前企业财务管理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7.12(下).

[4] 马海玲.浅议财务控制的方法[J].会计之友,2008.5.

理财合同第5篇

一、引言

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核心目标是获取利润,而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可以让企业的利润获取目标得到更好的实现。当前,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加,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外部或内部的法律主体签订各式各样的经济合同,而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这就为企业合同管理方面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一份合同,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也必然涉及财税问题,做好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可以让合同让合同管理与执行的过程更加规范[1]。我们应从当前新环境角度,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分析及按照合同管理工作的需求,发挥财务监督部门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财务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财务监管工作的开展是保障合同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现代企业经济活动十分频繁,而合同作为企业各项业务活动开展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和基础,做好相关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作为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前端环节,合同管理的恰当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业务能否顺利地进行[2]。在具体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本身通过对涉及经济业务的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能有效控制企业内控和企业执行成本,并围绕其中的结算信息资料做好统一化的管理。对于其中所涉及到经济行为进行管控,提升合同公平性、合理性以及规范性,这样企业相关经济业务活动的开展就能够获得一个更好的保障。在具体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从财务角度在合同准备阶段,如在合同签订环节,对合同中涉及收入的确认、合同涉税的问题、发票的种类、发票开具时间、税率、结算方式等等内容进行审核,以及通过对合同执行过程的跟踪管理,从中获取合同当中的一些数据内容,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反馈,这样可以帮助企业在合作的中更好的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促使企业自身竞争合作水平的提升与发展。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也愈发复杂,财务管理工作在实际开展介入的过程中,能够发现合同管理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解决,进而减少合同管理执行中所存在问题,这也是保证企业业务活动得以顺畅开展的关键。第二,确保对于各类资金方面问题的有效应对。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对企业资金管理的有效规范控制。合同往往是企业业务开展的源头,从源头出发,控制资金的收入和流出节点,有利于资金均衡流动,可以促进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3]。在实际合同管理与执行的过程中,企业普遍会出现资金超预算情况。超预算支出属于资金支出管理的范畴,而资金管理的背后就是成本控制。成本控制的大部分资金流体现在合同中,涉及到业务中预估市场销售价格、产品定位、产品功能、产品研发等一系列有关成本管理问题。因此,做好合同财务监管工作,能使资金的流通过程得到一个更加严格且科学的管理和控制,并且通过财务管理工作的落实,促使各个部门在具体参与资金流通的过程当中更加规范的开展各项活动。具体在财务监督管理上,通过引导各部门积极配合合同管理工作,从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入手,到合同谈判、合同文本的审核、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的执行过程管理、合同结算等进行有效的配合做出资金预测,对资金收支行为的有效控制,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得到更好的把控。这样一些资金超预算的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限制,企业合同执行的效率也就自然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对企业提升自身经营利润,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来说十分关键。第三,实现风险的有效规避。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济合同决定经济业务流程,而业务流程决定风险的负担[4]。企业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规避风险是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合同管理与执行的过程中,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可以从风险控制的角度,重点关注合同是否符合企业业务范围,合同中涉及的经济事项和相关数据是否符合企业的预算和利益,合同是否符合相关审批手续、流程,合同是否涉及税务风险等问题,通过有效分析和处理应对,使合同的执行具备良好的基础[5]。财务管理部门通过结合企业实际资源和执行成本情况,对照具体的资源情况,做好资金的周转,为合同的执行提供规范的控制,对各类风险的规避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财务监管工作开展的思路分析

第一,合同签订方面的管理。企业在进行合同签订之前,其应该对合同执行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析。针对于此,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和合同执行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分析,对相关的合同条款进行细化,结合其中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做好风险方面的评估和应对,尽可能的提升对风险的管控。同时财务部门应仔细调查合同签订关联方的资信情况、业务水平、财务实力和履约能力等,对其进行合理的财务风险评估,配合专业的举措进行细化控制,有效防范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减少其对于企业所带来的损失。在合同签订环节,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围绕企业业务活动的特征,认真设计合同,斟酌合同签订的时间、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发货地点、相关发票的涉税条款、违约风险条款等,重视合同签订的一些细节方面的内容。如从税务风险来说,合同中隐藏着税收风险,一是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约定不当可能使企业多纳税的风险,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也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相悖,从而承担多缴纳税款的风险[5]。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给予专业的应对,从而减少违约风险,配合有效的内控手段,实现对风险的规避。第二,合同执行以及结算方面的管理。在合同执行和结算的过程当中,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积极的介入,从多方面对企业实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掌握和分析。通过从全过程的角度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跟踪,结合不同的业务活动情况,对相关的成本分析,进而提出可行的成本控制办法。如注意收集送货单、接收单或进仓单、入库单、结算单、各种佐证报告等书面证据,特别是发票开具必须与合同相匹配[6]。这样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结算工作才得到更加规范的保证。另外,在一些结算方面的控制上,我们也应该对于核算的方法和思路进行有效的改进,注意合同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审核时间,优化审批流程,不得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确保核算过程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在合同执行的后期进行跟踪管理,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应该对合同执行中各项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统计,并且细致的进行确认处理,对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的账目,做好相应管理记录的留存。第三,提升财务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合同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对企业本身的利益具有的重大影响。因此,在财务管理上要建立一支职业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专业化财会队伍。这些财务人员不仅要熟悉业务,还需精通相关的法律、税务知识[7]。提升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水平,让其能够真正的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情况,符合对合同管理的专业要求。在具体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上,需要培训活动的针对性,使其能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并适应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同时,也要做好道德方面的培训,让财务监督管理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能够积极的应对自身的工作,在实际工作当中保持原则和底线。通过加强队伍方面的专业素质建设,可以有效提升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得到规范性管理,进而为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出有效保障。

四、结语

总的来说,财务监管和合同管理紧密相关,在企业合同管理中,财务监督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构成。我们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财务监督工作的开展作用进行有效发挥,对合同管理工作好有效的改进和落实,真正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进而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谢鹏.企业合同管理中的财务管控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3(10):28-30.

[2]薛佳.如何加强财务部门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的职能[J].会计师,2013(23):28-30.

理财合同第6篇

关键词:委托理财;保底条款;合同效力

高民尚在《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理财合同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委托理财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特征

在上述案件的判决中,当事人双方均订立了书面或口头的委托理财合同,对具体的委托理财方式、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做了约定。

通过对上述案件事实的总结归纳,本文所研究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均为不具有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自然人。其二,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投资领域通常为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此类市场的典型特点是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且这种投资风险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者无法控制和避免的。其三,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保底条款,以保证委托人的本金及收益不受损害。

二、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一)保底条款的类型

通过对近年来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分析,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合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此类保底条款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无论盈亏,在保证本金的前提下,受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支付固定利息。

2、“下保底,上分成”条款。“下保底”部分可以是本金加最低收益,或者只有本金,或者是损失下限,“上分成”部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盈利部分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二)保底条款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实践中,对当事人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该合同是委托理财合同还是借贷合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其合同性质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将约定了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民间借贷合同,笔者认为略有不妥。因为合同的性质不能只看合同的内容本身,而更应当关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和目的。虽然单纯从文本内容的角度看,包含了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具有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但事实并非如此。实践中,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初衷就是希望将资金投入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市场,以此来获取高额的投资利润。因此,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底条款,委托人在订立时的真实目的,都是为了通过保底条款来规避自身的风险,将投资金融市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转嫁到受托人身上,由受托人来承担经济损失。同时,即使是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当事人所约定的收益率也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而这些高收益率所折射出来的正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管理资产,即资产在金融市场上运行后所获收益的预期,并不是对资产的固定本息的追求。由此可见,无论保底条款的类型为何,其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因此,若将保底条款属于固定收益类型的委托理财合同视为民间借贷合同,实质上变相地认可了该保底条款的效力,使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分配失衡,而让受托人承担所有风险的判决也显失公平。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判决也将为委托人规避风险打开方便之门。

综上,约定了固定收益条款的合同仍应视为委托理财合同,并将固定收益条款作为保底条款,对其进行有效与否的判断,再以此为基础,重新进行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这样一来,有保本诉求的委托人可以得到一定的约束,因为在该保底条款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其很有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无法取回所有本金,这在后文会有叙述。

三、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配置

(一)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1、因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合同无效。“在委托合同无效的场合,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委托人,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1例如判例7中,法院判令苏学春向付玉才返还本金并且承担一半的本金利息。

持有这类观点的人认为:“通过在无效合同中使受托人承受较重的责任,可使无资质的受托人对委托理财活动望而却步,可使有资质的受托人尽量避免订立保底条款,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权衡订立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以及未来的实际结果。”另外,相比较无效合同,有效合同下的委托人的收益反而减少了。这对于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诚信、公正等民法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立约的委托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这样的制度导向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而言,都是十分危险的,也不利于保持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这与规范委托理财合同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对于此类无效合同的责任承担并无争议,法官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判:“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事实,依据过错大小来分配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二)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本文中所有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法有效的判决中,法官均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比例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最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

笔者认为,在没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对本金、收益或者损失进行处理的方法是最佳的,也是当前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的。这样处理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利用当事人对收益比例的约定来确定风险承担的比例,使得原本因保底条款而失衡的权利义务配置比例得以恢复。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尊重经济市场运行的规律,有利于抑制当事人的投机心理,稳定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结合当事人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大小来认定责任的分配和损失的承担比例,可以促使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做到谨慎小心,竭尽所能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规避风险。

四、结语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存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现行立法在许多问题上仍存在着空白。所以,法院需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有效地规制,使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 李永祥.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二)期刊类:

理财合同第7篇

案例一:2005年1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刘全权委托张炒股,张利用刘托管的资金100000元自主选股,买卖股票,炒股收益按7∶3的比例分成,如发生亏损,由张补足委托金额,保证本金100000元不受损失,合同期为一年。2006年2月底,刘、张经结算共亏损54708元,后刘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约定赔偿其亏损资金。

案例二:周某与某证券公司订立《委托股票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周某以其自有资产人民币80万元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操作,委托期限一年,委托起始日及截止日以证券公司开具的《信托资产管理证明书》为准。委托期间年收益率为10%,不足部分由证券公司补足,超出部分作为证券公司的管理费。证券公司保证在周某资金到账后15日内支付投资收益。一年后,由于证券公司没有兑现承诺,本金及收益均未支付给周某,为此,周某向法院主张证券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收益。

上述案例中,黑体字部分就是“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等三种。

案例一中的“保底条款”,属于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类型,法院认定无效的理由是:刘、张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是一种合伙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委托理财其实质是一种委托投资行为,而投资的本质特征就是存在一定风险,作为实际的投资者,如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由于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公平交易及合同法基本的等价有偿和公平的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违背了合伙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因此,该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二中的“保底条款”,属于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法院认定无效的理由是:双方约定周某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年收益率为10%的“保底条款”, 这两项约定既违反了《证券法》第143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又违反了《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因此,该“保底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了解,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笔者认为,针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应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考虑,“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违反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外,应认定其有效。理由是:(1)《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就不应认定无效。而按我国《证券法》第143、144条之规定,立法的目的和本意应是针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2)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应该得到支持。其实,受托人对其中的风险并非没有充分认识,相反,受托人非常清楚从事证券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如认定合同无效,势必产生损失的过错分担问题,这样便纵容当事人的背信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3)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发明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实践中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徒有委托的外壳,但其具有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的本质特征,即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并原则上承担受托行为的所有风险。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种具有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双重功能的新类型的商事合同,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将它定性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也是非科学客观的态度。(4)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承诺保底收益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法律并不视为违法而加以禁止。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较早时期之所以有条件地承认损失填补和最低收益的约定。

理财合同第8篇

委 托 人 (甲 方)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人 (乙 方) :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保证保险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 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 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范围: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2、业务范围: (1)推销保险产品; (2)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财产保险公司合同范文节选!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 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手续费。各险种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业务相关法规的宣 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 理业务相关的资料, 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 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权限内为甲方 保险业务。超权限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 项保险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 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资料。

8、乙方在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 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 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手续费。

10、乙方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 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期限: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 解除合同起,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 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天 通知对方。

3、乙方在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 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 业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或者被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5、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 15 日内结清 一切保险费、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 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 业务。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 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行为而遭 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5 万元。财产保险公司合同范文节选!

七、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后补充修订。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代表: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