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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市场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30 21:35:34

交通市场调查报告

交通市场调查报告第1篇

2.导直言导行是市场调查演讲的扫尾部门,一般道亮市场调查的纲的战意思,引见市场调查农作基础概略,包含市场调查的时光、高地面、内容战对象以及采取的调查方式、方法。那是比拟罕见的写法。也有调查报告在导直言中,后写考察的论断是什么,或者曲交降出问题等,那类写法能加强读者浏览报告的兴致。

3.从体部合那是市场调查报告外的次要外容,是表示调查报告主题的主要局部。这一局部的写作曲交决议调查报告的量质高下和作用小大。从体局部要主观、片面论述市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数据,用它们回说亮有闭答题,失没有闭结论;对有些答题、景象要作深刻剖析、评论等。分之,主体部门要擅长应用资料,回里隐调查的从题。

4.开头次要是构成市场调查的基原论断,也便非对于市场调查的结因作一个大解。无的调查报告借要降没对于策办法,求无关决议计划者参考。

无的市场调查报告借有附录。

附录的外容普通是无关调查的统计图里、无关材料没处、参考文献等。两、撰写市场调查报告的根本请求

1.考察讲演力供主观实真、量力而行调查报告必需契合主观实践,援用的材料、数据必需是实在牢靠的,货架。要拥护故弄玄虚,或者逢迎下级的用意,挑他们忧悲的资料撰写。分之,要用现实去谈话。

交通市场调查报告第2篇

市区上市地块必须是净地。即拟上市地块应达到土地征收到位、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到位(包括经国土部门认定需要拆除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到位、地上附着物赔付清除到位、应迁移的杆线迁移到位、四至清楚的要求。凡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不得上报市政府批准出让。

二、规范出让前期工作程序

1、地块出让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负责。土地利用处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时组织实施。

2、拟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利用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规划部门联系并落实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土地利用处负责统一分发给土地调查中心、地价所、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3、地块上市应通过召开局业务会办会集体讨论决定,局业务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土地利用处适时提请召开局业务会办会,形成纪要,并据此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格土地交易行为

1、市土地交易中心加强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根据即将建立的省土地信用平台,凡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等违约行为的,其竞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竞买人若有隐瞒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土地拍卖主持人库。土地拍卖实行“摇号主持,现场直播,全程录像”,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土资()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1、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后,土地交易中心除按相关规定及时将成交时间、成交价款、成交单位等成交信息向社会公开外,还应同步将相关信息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予以公布,并负责督促土地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及时到土地利用处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对投资额、违约金、开竣工时间等进行约定,规划设计条件对地上地下空间有明确要求的,也一并进行约定。

2、督促竞买人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处负责土地出让金的督促催收,并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样式附后)。财务处根据土地利用处提供的出让金缴纳要求及时向土地利用处反馈出让价款到账情况,并协助催收。分期付款以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财务处负责按出让合同约定分别计收银行同期利息和违约金。

3、规范交地程序,按时交地。交地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组织。出让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应及时提醒当地区政府或管委会(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由所辖国土分局负责),及时做好交地准备工作,区政府或管委会的交地准备工作,应当在承诺的交地时日前一周完成,并通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交地(通知样式附后)。

土地交付时,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调查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储备中心(储备地块)和国土分局、土地受让人以及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人员,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勘测定界报告等资料对出让面积、界址和范围现场确认,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交接书》(样式附后)。所交地块的界址由调查中心依据出让范围确定。地籍调查由土地调查中心负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组织由国土分局负责。

4、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国土分局受理后应到地块开工或竣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报土地利用处备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或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分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申请延期的,由分局受理,报市局土地利用处办理。未经批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申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申报开工的,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申报竣工的,应提供综合验收报告或其他竣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

5、规范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行为。土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对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依法按照变更时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与变更前容积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违约行为处理责任机制

1、土地成交后,土地竞得人未能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规定比例的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构成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取消竞得资格。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2、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提出依法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3、地块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未能按其承诺按时交地导致出让人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方面的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4、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竣工的,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构成违约的,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一、坚持“净地”出让

市区上市地块必须是净地。即拟上市地块应达到土地征收到位、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到位(包括经国土部门认定需要拆除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到位、地上附着物赔付清除到位、应迁移的杆线迁移到位、四至清楚的要求。凡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不得上报市政府批准出让。

二、规范出让前期工作程序

1、地块出让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负责。土地利用处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时组织实施。

2、拟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利用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规划部门联系并落实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土地利用处负责统一分发给土地调查中心、地价所、土地交易中心等部门,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3、地块上市应通过召开局业务会办会集体讨论决定,局业务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土地利用处适时提请召开局业务会办会,形成纪要,并据此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严格土地交易行为

1、市土地交易中心加强对竞买人资格审查。根据即将建立的省土地信用平台,凡有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等违约行为的,其竞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竞买人若有隐瞒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土地拍卖主持人库。土地拍卖实行“摇号主持,现场直播,全程录像”,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土资()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1、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后,土地交易中心除按相关规定及时将成交时间、成交价款、成交单位等成交信息向社会公开外,还应同步将相关信息通过内部办公系统予以公布,并负责督促土地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及时到土地利用处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对投资额、违约金、开竣工时间等进行约定,规划设计条件对地上地下空间有明确要求的,也一并进行约定。

2、督促竞买人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处负责土地出让金的督促催收,并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样式附后)。财务处根据土地利用处提供的出让金缴纳要求及时向土地利用处反馈出让价款到账情况,并协助催收。分期付款以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财务处负责按出让合同约定分别计收银行同期利息和违约金。

3、规范交地程序,按时交地。交地工作由土地利用处牵头组织。出让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应及时提醒当地区政府或管委会(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管委会由所辖国土分局负责),及时做好交地准备工作,区政府或管委会的交地准备工作,应当在承诺的交地时日前一周完成,并通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交地(通知样式附后)。

土地交付时,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调查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储备中心(储备地块)和国土分局、土地受让人以及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人员,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勘测定界报告等资料对出让面积、界址和范围现场确认,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交接书》(样式附后)。所交地块的界址由调查中心依据出让范围确定。地籍调查由土地调查中心负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组织由国土分局负责。

4、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地块所在地国土分局负责,国土分局受理后应到地块开工或竣工现场进行核查并报土地利用处备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或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分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申请延期的,由分局受理,报市局土地利用处办理。未经批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申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表》。申报开工的,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申报竣工的,应提供综合验收报告或其他竣工证明文件、现场照片。

5、规范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行为。土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对于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依法按照变更时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与变更前容积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违约行为处理责任机制

1、土地成交后,土地竞得人未能按成交确认书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规定比例的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构成违约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没收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取消竞得资格。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2、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土地利用处负责形成情况报告,交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调查,法规处提出依法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交通市场调查报告第3篇

(一)课程项目教学内容市场调查与分析课程以基本理论知识讲授为基础,重在通过调查方案的策划、调查问卷的设计、主要调查方法的运用、调查资料的整理与分析、调查报告的撰写等五个环节来训练学生的实践技能。为此,我们把学生将来从事市场调研活动中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分解成五大具体实训模块,即市场调查方案策划项目、调查问卷设计项目、市场实地调查项目、数据处理与分析项目、调研报告编制项目等,进而提升学生市场调研活动策划能力、市场调研问卷设计能力、市场调研实地访问能力、市场调研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市场调研报告撰写制作能力等市场调研能力。

(二)课程项目教学实施1.选取项目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市场调查与分析课程的教学内容,我们选取市场调查方案策划项目、调查问卷设计项目、市场实地调查项目、数据处理与分析项目、调研报告编制项目等五大项目作为教学项目。2.组织教学并实施项目(1)形成项目小组。全班学生先分若干个项目小组,成员由学生自由组合或由教师确定,要求提交各项目组成员、项目经理等名单。(2)确定具体项目主题。各项目组通过调查选择一些有意义的或学生自己感兴趣的、并且与本课程各教学项目有关的项目主题。可由小组成员共同探讨确定,也可与教师商讨后确定。在项目主题确定中,我们积极鼓励广告专业的学生选择他们参与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公共关系策划大赛、学院奖、金犊奖、ONESHOW、“中国策”大学生营销策划大赛等比赛项目的主题。(3)项目实施。根据所选择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分工协作,每人负责一部分工作,定期交流各自完成的情况。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求项目组成员合作解决。解决不了的,可通过组间讨论或向指导教师请教,以保证按时完成项目。首先,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组长的领导下,就本项目与作为项目委托方的任课教师签订市场调研合同,并召开相应的客户定向说明会,确定调查问题和研究目标。然后,项目组拟定调查方案设计,确定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及相关预算等,并着手问卷设计、抽取样本,以及实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访问员的选拔与培训、实施用具的准备等。之后,开展项目调查实施与控制。调查实施后,进行数据的录入、整理与分析,形成调研报告初稿。最后,与项目委托方(任课教师)举行客户说明会,结合委托方的意见,对调研报告进行修订并定稿。(4)文档管理。项目完成后,归档工作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档管理也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项目组对项目各阶段产生的文档进行模拟编号,并做好文档目录,包括项目说明会纪要、市调方案、原始问卷、市调报告等,验收时需要将相关文档一起交给项目委托方。(5)项目评价。学生在完成市场调查项目后,教师组织学生用多媒体演示市调过程,展示项目成果,并作详细介绍,进行市调及相应文档的自评、互评,最后是教师的点评。每一组以项目组长为主,向全班介绍各自完成的项目,介绍本项目组在项目设计、实施的过程中,遇到过什么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其他项目组学生可以提问,以项目组长为主进行答疑。自评答疑的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尽量客观地从正面对市调及文档进行互评,最后由教师对各项目组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各项目的得分。

二、实施项目教学法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对项目的要求在项目教学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项目的选取。选题时必须考虑以下原则:应根据市场调查与分析课程以及广告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与社会现实生活紧密结合,涵盖课程目标所涉及的主要知识,结合学生的知识水平与能力,以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为目标,让学生根据个人爱好与特长来选题,教师要在此过程中给予恰如其分的指导。

(二)对教师的要求市场调查与分析是一门理论与实操性很强的课程,对任课教师的要求特别高。教师应精通市场营销、广告等方面知识,除拥有教师职称外,最好还要求拥有市场营销类、新闻传播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要求教师应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及时跟踪市场的最新发展。

交通市场调查报告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分别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消防、民用航空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民用航空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公安交警、铁路、交通港监(海事)、渔港渔船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决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交通市场调查报告第5篇

为及时有效组织施救一旦在我镇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做到紧张有序,争取最佳处置效果,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别重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镇境内造成告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告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非煤矿山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2、铁路,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6、其他发行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企业、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火灾、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镇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重大事故应急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管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安委会、党政办公室、派出所、经贸委、卫生院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门设五个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镇长任指挥长,各有关贫乏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保卫指挥部,由派出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派出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所负责;工矿企业生产事故及锅炉、压力容器和特别设备事故由经贸委负责工种事故由建委负责;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院负责。

3、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党政办负责。

4、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挥安监办、民政办有关部门协助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区域内紧急调用种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5220336

镇党政办公室值班电话54120045412001

镇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54120245412013

党杰镇长5412063

经贸委总支书记、安监办主任顾克著13963781479

成员朱本周13563785633

田化冰13953721448

(二)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发生事故和情况时立即报告镇党政办公室、安委会,并由其分别转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镇党政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步立即向镇长或安监办主任报告,由镇长迅速向市政府、市安监督局及主管部门报告;安监办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协助调查处理等事宜;同时,就通知派出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

(四)上述单位、个人要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任何人不得瞒报,误报或拖延。

(五)、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到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事故后应急

1、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立即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市政府。

2、交管所、供电所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或协助上级部门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派出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生院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设施,抢救伤员,并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并及向市人民医院求助。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经贸委、交管所应当保护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6、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7、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处理预案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管所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5分钟内出警,迅速到达现场,在快速成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面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塌陷、滑坡等造成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与公路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应急预案由交管所负责制定。

(二)火灾事故

1、派出所接警后,就以最快速度与市消防大队联系,迅速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故事态扩大。

2、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有毒气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力人员。

3、与市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工作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应急预案由派出所负责制定。

(三)工程建设事故

1、事故发生后,镇安监办就组织上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建筑单位制定。

(四)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接警后,派出所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人同疏散。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派出所负责制定。

(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镇经贸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业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镇安委会负责制定。

(六)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院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镇卫生院负责制定。

(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一、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理,二、立即向市安监局报告。

2、具体应急预案由镇安委会制定。

(八)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镇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救灾工作。

五、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特大事故规定成立调查组,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安监办,派出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组成,必要时可聘专家参加,邹城市或济宁市特大事故调查组成立后,镇上述有关部门应立即积极配合。

(二)调查组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事故报告,主要任务是: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为防止同类事故再发生提供资料。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向调查组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现场示意图、照片、录像带、生产工艺流程图,有关设备、工具材料等技术资料和图纸、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单位规章制度等。

(四)调查采取现场搜集物证、人证、科学实验等方法。有关人员必须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向调查组反映情况。

(五)调查组要做好调查处理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归档资料转交镇政府和安监办存档。

(六)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一般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五、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办事处、村、企业及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工作、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义务,必要时,可向驻地企业求助。

(四)各办事处、村、企业及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交通市场调查报告第6篇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欺诈;损害;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6-0008-06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就美国证券投资者及外国证券投资者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欺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各项指控缺乏根据。历时4年多的诉讼,告一段落。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遭遇海外投资者以各科理由提出的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文分析的案子可能对今后准备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基本案情

被告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人寿的一些高级职员和董事。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按照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切债务和责任,而因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均与被告中国人寿无关。

2003年11月20日,中国人寿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并同时提交了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国人寿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在2000―2003年的财务信息,但由于其2003年之前还未成立,所以大部分财务信息是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2003年重组时分割给中国人寿的。

2003年12月17日,中国人寿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3年12月18日,中国人寿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价达到最高点为每股34.75美元。

2004年1月30日,彭博通讯社(Bloomberg)新闻报道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审计出有超过350亿元(人民币)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款项被非法挪用。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讯社报道了一些所谓的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细节。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发现涉及几十亿元(人民币)的非法活动。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中国人寿随后发表声明并就声明内容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出的问题是归属于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与被告中国人寿无关。声明后,在2月17日中国人寿股价涨至每股30.10美元。

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之前媒体的夸张报道都与该审计报告不符。审计报告指出发现的违法问题仅涉及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涉及现在的中国人寿。有关罚款也是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而且数额是815万美元,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随后就审计结果主要内容向SEC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

2004年3月31日,即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的第二天,彭博通讯社在其报道中指出。3月中旬之后不久,即中国人寿在接受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期间,SEC开始对中国人寿在会计制度中的违规做法进行调查。合众社随后也在其报道中指出存在这样的调查。中国人寿随后发表声明,表示尚未接到SEC任何有关调查的通知。

2004年4月28日,中国人寿发表公开声明,表示于4月26日正式收到来自SEC的协助调查信。并在声明中指出sEc在其信中明确表明,此调查是非正式调查,只是对中国人寿在首次公开上市期间的有关文书和信息提出一个广泛而一般的询问。此调查不应被看成是已有任何违法行为出现,也不应对任何个人、实体或证券产生影响。之后并没有证据显示SEC发现了任何违法行为或提出了任何指控。

2004年3月16日至5月14日,先后有美国投资者向法院提交了针对中国人寿及部分董事的九项集团诉讼。这九项集团诉讼的原告是由在2003年9月17日到2004年4月28日期间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美国证券投资者和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外国证券投资者组成。@原告向美国联邦政府纽约南区法院提讼,认为中国人寿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重大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原告指控中国人寿的行为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

二、法院分析

被告中国人寿提出两项抗辩主张:第一,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款项,认为原告指控不充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要求。第二,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1)款项,认为美国法院对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买有关股票的外国证券投资者没有对事管辖权,应驳回其。

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中有关证券信息披露、证券欺诈和法院对事管辖权的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审理。

美国的立法和判例表明,原告要想使一项诉讼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0(b)款项成立,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故意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并且原告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而直接遭受损害。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2)故意;(3)信赖;(4)因果关系;(5)损害。

法院就以下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1、中国人寿是否尽到披露义务 原告声称被告中国人寿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被告在其招股说明书中的陈述是虚假的和误导的,因为该招股书没有披露被告正在接受中国国家审计署的审计,也没有披露之后被中国国家审计署发现的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中的违规操作。原告声称,中国财政部从2002年开始对被告进行了调查,该调查在2003年早些时候结束。其次,被告就新闻媒体对中国国家审计署的调查报道所发表的声明是虚假的和误导的,因为中国国家审计署调查的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已被包括在被告的招股说明书中。原告认为,由于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与被告的持续存在的内在紧密联系,使得任何由中国人寿集团公司承担的罚款和责任都可能对被告产生潜在的损害。再次,被告就新闻媒体对SEC正在对被告进行调

查所发表的声明是虚假的。原告宣称,SEC在3月中旬之后不久就对被告进行调查,但被告于4月1日开始发表了一系列声明包括提交给SEC的一份Form 6-K报告,均否认了这个调查。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些声明都是虚假的,是为了防止股价由于调查的披露而进一步下跌,从而没有及时披露SEC对其调查。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充分,具体分析如下。被告没有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提到中国国家审计署的审计调查是因为该调查是针对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而不是针对被告,甚至也不是针对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也是与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罚款也是由其支付,其数额只占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规模很小的一部分。这些都在中国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中得到证实,而媒体的有关报道都是夸张的。与事实是不符的。另外,按照被告与中国人寿集团公司的重组协议,任何因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产生的责任与债务均由中国人寿集团公司承担,与被告中国人寿无关。由于该调查不是与被告有关的重大事实,所以被告没有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调查并不违反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原告提到了中国财政部的调查,但原告并没有指出中国财政部对被告是否采取了任何制裁措施,也没有指出是否有任何与该调查有关而应在被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由上述分析可以判定,被告对媒体报道所发表的公开声明也不是虚假的和误导的。

就被告对媒体报道的有关SEC调查所发表的一系列声明,美国法院认为,法庭调查的事实与原告的控诉完全不同。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3月末、4月初或4月26日前任何时候接到了来自SEC调查的通知。所以,被告所作的否认都是真实的。法庭调查显示,被告第一次收到SEC调查通知信的时间是4月26日。被告在4月28日对公众发表声明,公布了SEC的调查。同时指出通知信及其附件明确表明,该调查不意味着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出现,也不应对任何个人、实体或证券产生影响。之后没有任何有关SEC的调查发现了实质问题的指控,SEC也没有提到发现被告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对被告采取任何控诉。SEC只是简单地停止了调查。

另外,原告认为中国人寿股价在4月早些时候的上涨是因为被告隐瞒了SEC对其调查,但法庭调查的事实显示,股价的上涨是由于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中对被告有利的消息所致。

法庭调查进一步发现,原告书没有提到中国国家审计署3月30日的审计报告和4月7日被告提交给SEC的Form 6-K报告的内容,也没有提到被告提交Form 6-K报告时被告股价的上涨,而这些事件本身就否认了对被告没有披露中国国家审计署的指控。书这样做,是为了表明被告故意不公布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的行为一直持续到了4月,甚至一直持续到了SEC的整个调查期间。

综上,美国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有效地证明被告对重大事实有虚假陈述或遗漏。

2、有关因果关系与损害 美国法院认为,要使一项诉讼在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款项下成立,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故意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并且原告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而直接遭受损害。

有关损害的问题,美国1995年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规定:“本章下的任何私人诉讼,原告有义务证明其因被告实施了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遗漏而受到了损害,进而要求损害赔偿。”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ura Pharmaceuticals,Inc.v.Broudo一案中对因果关系做了解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宣称在购买时价格不正当高涨这并不能充分满足证券法有关经济损害因果关系的条件要求。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解决损害因果关系的主要案件是Lentell v.Merrill Lynch&Co.,法院的判决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ura的判决是一致的。法院认为,宣称被告的错误陈述导致了证券在购买时的价格与其真实的投资价值之间不一致,这不能满足因果关系的条件要求。法院进一步指出,要成立损害的因果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欺诈陈述或遗漏的内容是导致损害产生的原因。欺诈陈述或遗漏的行为掩盖了一些事情没有被市场发现,一旦这些事情被揭露或纠正的时候就会对证券价值产生消极影响。

美国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控诉与以上成文法和判例对损害因果关系的规定完全不符。原告宣称他们购买股票的价格是因为被告虚假陈述而人为推高,导致原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上述Dura和Lentell案都明确了一点,即在联邦证券诉讼中,原告不能仅凭他购买的股票价格是因欺诈而被推高这一点就能获得损害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在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披露其会计制度的违规操作,也没有披露其正在接受中国国家审计署的调查,这些遗漏导致其股价的高涨。被告对SEC调查的否认也人为推高了其股价。

美国法院认为,1月末和2月初的媒体报道是非常不准确的。他们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可能会对被告处以几十亿美元的税和罚款。但事实是,中国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并没有对被告及其股价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任何不利的事实对被告股价造成下跌,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相反,当审计报告公布之后,被告的股价还因其利好消息而上涨。所以,与中国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相联系而提出的存在损害因果关系的控诉是无效的。被告在IPO期间的招股说明书和随后的一系列陈述都不存在虚假陈述。事实上,中国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与被告没有实质性联系。

美国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特别强调被告股价从4月12日的每股26.59美元跌至4月28日的每股21.67美元。但原告没有指出3月30日属利好消息的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和4月7日的Form 6-K报告,以及被告股价的上涨。原告事实上想通过此遗漏使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一直延续到4月28日,即本案诉讼标的时间的最后一天。

原告宣称当被告股价从4月12日的每股26.59美元跌至4月28日的每股21.67美元时,他们遭到了经济损失,平均每股损失4.83美元。

美国法院调查认为,原告所谓的损失是遗漏了一些事实所致。事实上,4月12日并没有发生任何事情与原告所宣称的被告的证券欺诈行为有关,而应该是4月28日,即被告向SEC提交的一份Form 6-K报告,其声称被告已收到了SEC的调查通知。这使得股价从4月27日的每股23.28美元跌至4月28日的每股21.76美元,平均每股损失1.52美元。

3、美国法院对在香港购买被告股票的海外证券投资者有无管辖权 中国人寿认为,美国法院对在香港购买其股票的海外证券投资者提起的诉讼没有管辖权。

美国法院认为,对于涉及外国证券交易的欺诈诉讼,只有当该交易与美国有充分联系的时候,美国法院对其才有管辖权。如果行为标准或效果标准中任何一个被满足,法院就有管辖权。

行为标准被满足的条件是:(1)被告的行为是在美国实施的,而不能仅是预备在美国以外的地方实施的欺诈行为;同时(2)这些在美国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导致了所宣称的损害。效果标准被满足的条件是:被告在美国境外的行为对美国有实质性影响。效果标准承认,美国境外的行为也可

能对美国的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这包括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的美国居民。但是,适用效果标准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美国的投资者,它不能为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买被告股票的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提供基础。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给SEC的一系列文件、“路演”活动、以及与美国媒体的交流,符合了行为标准下的管辖要求。但美国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在美国的任何行为直接导致了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买被告股票的外国投资者遭受损害。原告依据的是“市场欺诈理论(fraud-on-the-market doctrine)”。美国法院注意到,在最近的AstraZeneca案中涉及“全球市场欺诈理论(global fraud-on-the-market theory)”,该案中法院认为,“允许外国证券交易所的外国证券投资者依据该理论在美国法院提讼,会使得美国证券法的管辖过于宽泛”。美国法院认为,在没有得到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明确指引的情况下,本法院如同在AstraZeneca案中法院立场一样,拒绝采纳这一理论。

三、法院判决

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对于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外国投资者,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对于在纽约或美国任何一个地方的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投资者和在其他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的美国投资者,美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于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要求,美国法院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d)款项作出即决裁决,判决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6)款项,驳回原告的。

四、简要评析

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到美国证券市场融资的同时,也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美国投资者因证券价值的下跌而遭受损失时,会在美国律师的推动下,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欺诈”为借口,威胁中国的海外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考虑到市场影响,往往会“庭外和解”,化钱息事宁人。因而,美国这种恶意诉讼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美国法院在强调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的同时,也注意“遏止”这种滥诉现象。

美国有关证券信息披露误导和证券欺诈诉讼的主要依据是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第1 O(b)款项和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5。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2)故意;(3)信赖;(4)因果关系;(5)损害。

本案是美国证券投资者和其诉讼律师对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对象、审计规则与标准不了解,对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现在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系和中国公司法有关出资的规定不了解的情况下提起的。

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的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可能做到信息及时、全面披露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诉讼。

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关于损害与因果关系的分析。本案的结论表明,仅仅以购买股票时该股票价格被不当推高这一点,不能当然在美国法院赢得诉讼。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欺诈陈述或遗漏的内容是导致损害产生的原因。本案中,由于原告没能成功证明被告中国人寿进行虚假陈述或遗漏重大事实,因此,证明损害与因果关系也就没有实际的意义。

本案还涉及美国法院对海外投资者对在外国发行证券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原告试图以“全球市场欺诈”理论为依据,要求美国法院受理外国投资人在香港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诉讼。这一要求被美国法院拒绝。但我们仍然需要密切注意这方面的司法动态。因为根据美国的“效果标准”,美国法院是有可能将其证券法域外适用,从而使得美国法院有管辖权。

在证券信息披露误导和证券欺诈诉讼中,除了上市公司作为被告之外,原告通常会同时上市公司的高层,要求自然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自然人被告的法律依据是《证券交易法》第20(a)款项的规定,控制人对于由其所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人违反《证券交易法》或其规则的任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控制人善意行事并且没有直接或间接诱使或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由于原告没能证明被告中国人寿的证券披露责任,因此,自然人被告也无需承担责任。要求自然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被成功证明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责任。

交通市场调查报告第7篇

一、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内涵

在高职高专院校的培养方案中,更为重视对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让学生走出校园即能很好的适应相应的工作,因此,学院在专业课的培养上采取“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每门课程通过任务的学习,不仅能够调动学生的听课积极性,更能使学生在模拟真实的任务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所谓“任务驱动”就是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一种学习实践活动[1]。任务驱动教学法将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教学转变为以解决问题、完成任务为主的多维互动式的教学[2]。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创造了以学定教、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合作、探索创新的新型的学习方式[3],适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和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操作流程

教师在课程教学中运用任务驱动教学一般的操作流程如下:第一,设计任务。由教研室主任和任课老师共同参与制定本课程的所有任务,并交由系里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任务将详细写入高职高专的教学大纲中,任课老师按照大纲的规定执行。第二,创设任务情境,引出任务。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情境,激发学生挑战任务的兴趣。第三,分析任务,提出解决问题。在每一次任务执行之前,教师将结合相关的理论知识与学生一起探讨完成任务需要解决的问题,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完成任务的思路和计划,为任务的执行做好充好的准备。第四,展开探索,完成任务。该阶段是任务执行的阶段,这个阶段将分小组进行,让学生以团队的形式展开自主学习和探索,完成任务,并记录下在任务执行过程中的心得体会。第五,编写任务报告。该阶段主要将任务执行的结果进行一个总结,系里已经制定出任务报告编写的具体格式,学生按照格式的要求,填写关于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工作,让学生学习如何编写报告。第六,上台展示交流,评价任务。该阶段主要在课堂完成,学生将任务完成情况制作成ppt,到讲台上来展示,与台下同学交流互动,最后教师进行评价,让学生学会如何将任务用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也锻炼学生制作ppt的能力。第七,汇总归纳。该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汇总,完成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完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建构[4]。

三、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以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一)《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任务设计在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市场调查与预测》共设计以下8个任务:编写市场调查企划方案书、实地调查法训练、编写市场调查问卷、单一项目市场调查过程管理、绘制数据分布直方图和折线图、定性分析市场调查资料、模拟专家会议法、编写市场调查报告,这8个任务也与所选用的教材紧密联系在一起。(二)《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任务实现

1、调查项目设计及任务小组成立首先,由于《市场调查与预测》课程的性质,结合学校的现有资源,教师安排了具体调查的项目,主要如下:项目一: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机使用情况调查;项目二: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月消费情况调查;项目三: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余生活情况调查;项目四: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堂纪律情况调查;项目五: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大学生涯的规划调查。除此之外,学生也可以提供一些他们想调查的项目。当然,学校也可以邀请在校的商店一起完成,如中国移动、电信和联通,还有一些理发店、饮料店等。其次,成立任务小组,小组人数根据班级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7—10人之间。为了锻炼学生之间的沟通协作能力和任务的顺利完成,组员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分组完成后,为了不出现组员“搭便车”现象,安排每个学生轮流担任任务组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和学生一起制定好任务完成过程所要遵守的相关规则。最后,让每个小组自行选择项目题目,确定他们这个学期所要进行的项目内容。

2、任务的实施对于《市场调查与预测》这门课,我们选取的教材是赵轶编著的《市场调查与分析》,该教材最大的特点就是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整本书在结构的安排上涵盖了市场调查与预测的整个过程,具体过程如下。

(1)调查前期的准备工作。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完成理论教学的基础上,于课堂上让学生完成市场调查企划书、市场调查问卷的编写。市场调查企划书即市场调查方案是整个市场调查的基础,涉及项目调查的目的意义、调查的具体内容、调查对象和范围、市场调查和资料分析所采用的方法、时间进度和预算安排等,这些内容都是后续市场调查实施的指引,要求每个小组在组长的带领下进行讨论,然后制作成word打印出来,在课堂上进行陈述,由其他学生提问,教师点评,总共需要3个学时,讨论完后,让学生当场完成实训报告的编写。当每个小组确定好调查方案之后,就可以着手准备调查方法的设计。根据每个小组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实地访问和观察法(因实验法不太容易操作),同样,留一个课时的时间,让学生自行设计观察表,留4个课时的时间进行问卷的编写。问卷编写关系到实地访问的效果,因此,必须学会编写一份合适的调查问卷。学生设计的观察表和问卷必须交由任课老师阅读批改,再发给学生修改备份。该阶段还必须完成的一个任务就是,单一项目市场调查过程管理,即让学生掌握市场调查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人员安排、访谈技巧培训和运用、问卷的填写,这个实训,任课老师的理论课教学可以引入相关的案例,让学生学习,留2个课时让学生当场组织一场模拟,先由小组成员共同讨论如何进行市场调查的人员安排、访谈技巧、问卷填写,然后推选一名成员扮演“培训主管”,在班级进行市场调查前期准备工作培训的模拟,最后形成实训报告。

(2)市场调查实施过程。该过程是市场调查的实施环节,主要完成“实地调查法训练”,在任课老师的带领下,各个小组成员分别打印出问卷,根据事先设计的调查方法,进行实地调查。由于条件的限制,此次调查安排在校园的食堂、宿舍楼、超市门口、图书馆、操场等学生比较集中的地方,任课教师主要监督和指导学生进行问卷访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每个学生必须完成20份问卷的调查,最后统一汇总给组长,组长收齐后保管,之后各个小组形成一份“实地调查法训练”的实训报告。

交通市场调查报告第8篇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及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环境污染、国防生产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府发〔2000〕44号);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办发〔2004〕318号)。

三、事故分类

(一)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地街镇乡报告;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地街镇乡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至县政府、市安监局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五、善后处置

较大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处置,一般事故按照事故发生所在地和行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和分级处置。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县政府直接牵头负责处置。

(一)较大事故善后处置

由县政府牵头,成立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担任组长),行业主管部门、安监、监察、宣传、、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卫生、民政、工商、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善后处置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事故所在地街镇乡政府牵头),安监、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卫生、民政、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善后处置

由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取“一对一”的包户安抚等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六、事故调查

(一)一般、较大事故调查由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县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

(三)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处置组、综合组等。

1﹒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街镇乡领导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2﹒处置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安监、公安、总工会组成,邀请检察院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综合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安监、、宣传、公安、总工会参加,完成调查报告、对外宣传解释等工作。

七、调查报告

(一)调查领导小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责任或非责任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3﹒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二)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5﹒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8﹒事故的性质;

9﹒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0﹒事故的主要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11﹒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12﹒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

八、事故结案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均由县政府批复结案。

县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部门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接处事故报告,请示县政府领导启动事故处置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调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负责联系武警部队、驻足部队援助工作。协助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3﹒县办:负责做好政策解释、社会稳定工作。

4﹒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提出抢险救援方案,提供相关资料、器材和物资实施抢险救援。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情况。尽力提供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便利条件。积极组织参加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5﹒县安监局:按要求负责现场指挥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6﹒县企业发展局: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处置相关工作,尽力提供必要帮助。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等。

7﹒县教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发生事故的教育机构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对教育机构事故处置中,负责对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教职员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情绪,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为事故处置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料、器材和物资等。

8﹒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区域警力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维护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程序预案。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

10﹒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各种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工作。

11﹒县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受灾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13﹒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要求,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1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负责工伤认定、政策咨询以及参加事故善后工作。

15﹒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突发性灾害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对灾害实施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参与煤矿、非煤矿山、房屋拆迁及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6﹒县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建筑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17﹒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市政设施引发的事故,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18﹒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建设行业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资料、器材和物资。为各类安全事故抢险提供所需要的水、陆交通运输和通行便利,为灾区疏散群众安排运输工具。在水运事故处置过程中,负责调集抢险船舶,组织疏散遇险人员,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通航水域秩序,提出施救技术方案,组织水上搜救。

19﹒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农用机械事故,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的各类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20﹒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渔业船舶事故,组织力量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渔业船舶资料、器材和物资。

21﹒县贸易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相关技术资料和抢险技术方案。负责协调各类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保障事故处置物资供应。

22﹒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所在地医疗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派出医护专业人员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启动本系统对事故所在地环境污染的监测应急预案。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提出控制建议,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

24﹒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25﹒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旅游行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26﹒县总工会:参与事故抢险及调查工作,配合当地街镇乡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并为群众提供相关权益咨询。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27﹒县气象局:负责启动事故所在地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进行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28﹒县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个体工商户和商贸行业事故进行抢险救援,积极配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镇乡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9﹒涉及街镇乡: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启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处置程序,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30﹒事故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在第一时间立即组织所属各方面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事故和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危险物资,疏散现场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和财产安全,配合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十、其他说明

(一)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指各类企业,所称“非生产经营单位”指企业外的个体工商户和村(居)社等。

(二)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能够确认有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不能够确认有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由所在地街镇乡具体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