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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22 13:25:14

麻醉药品申报材料

麻醉药品申报材料第1篇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

    我国对制毒化学物品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我国1989的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制造、运输、分销设备、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学品,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其故意行为确定其为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至于什么是“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联合国公约作出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公约》中附表所列的几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这些物品是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并规定这些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包括在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实施了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国卫生部、外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我国于1988年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麻醉药品申报材料第2篇

关键词:杠板归提取物;黄粉虫;麻醉活性;体质量变化

中图分类号:R285.5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5.06.022

Abstract: Biological activity of five extracts of P. perfoliatum was determined on anesthetic activity and weight changing of T. motlitorlin.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anesthetic activity of extracts of petroleum against 3rd and 8th instars larvae of T.motlitorlin possesses significant activity. When its concentration was 4 mg・mL-1, the corrected rate of anesthesia of 3rd and 8th instars larvae of T. motlitorlin in 3 min was 100%. P.E. extracts against 3rd and 8th instars larvae of T. motlitorlin exhibited anesthesia activity with LC50 values of 0.008 3 and 0.058 9 mg・mL-1, respectively. At the same time, for the inhibition of weight gaining of instars larvae of T. motlitorlin, the most obvious effect against 3rd instars larvae of T. motlitorlin was observed at 0.5 mg・mL-1 of P. E. extracts, and inhibition of insects average growth rate of weight was 2.9% lower than the control's in 16 days, and reached extremely significant level with the control. These results suggested that compounds of the anesthetic and inhibition of weight growth belonged to compounds of the lower polarity.

Key words: extracts of P. perfoliatum L.; T.motlitorlin (L.); anesthetic activity; weight change

蓼属(Polygonum)是蓼科植物中的药用大属,主要分布于北温带。我国约有120 种,其中近80 种供药用,分布于全国各地,蓼属大多具有清热解毒、散结消肿、活血止痛、顺气解痉、收敛止泻、通经利尿等功效[1]。此外,该属植物还具有杀虫、昆虫拒食、驱避以及抗菌等活性。杠板归为蓼属一年生攀援草本植物,又名贯叶蓼、蛇牙草等。目前已从杠板归中分离得到的天然化合物有黄酮及苷类共13种、4个蒽醌类化合物、9个萜类化合物、12种酚羧酸类化合物、5个新苯丙素糖酯类化合物、3个酰胺类化合物等众多类型的化合物[2-9]。活性研究表明,杠板归具有抗炎、抗疱疹病毒、抗肿瘤、止咳、杀虫等活性作用[10-13]。为更好地开发利用这一重要的传统草药资源,本试验以黄粉虫为试虫,以杠板归不同层提取物的麻醉活性及其对生物体重变化的影响为筛选指标,寻找杠板归的有效部位或活性化合物。本研究旨在为系统研究杠板归的活性成分及开发杠板归的药用价值提供活性依据。

1 材料和方法

1.1 材 料

1.1.1 供试植物 杠板归全草于2012年采自河北雾灵山,经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生命科技学院徐兴友博士鉴定为杠板归(Polygonum perfoliatum L.)。将阴干的500 g杠板归全草粉碎,过孔径为0.187 5 mm的筛,备用。

1.1.2 供试昆虫 黄粉虫[Tenbrio motlitorlin (L.)]幼虫由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生命科技学院植物保护实验室提供。选取健康、大小一致、体质量相近、发育正常的3、6、8龄幼虫用于麻醉活性和体质量变化情况的测定。

1.1.3 主要仪器 JA1203电子天平(上海精科天平制造厂)、HH-8数显恒温水浴锅和HDM电子调温电热套(江苏金坛荣华仪器制造有限公司)、KH-100B超声波清洗器(江苏昆山禾创超声波仪器有限公司)、GG17旋转蒸发器(上海申生科技有限公司)、FZ-102高速粉碎机(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科学仪器厂)和SHZ-D(Ⅱ) 循环水式真空泵(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1.2 方 法

1.2.1 样品的制备 用90%乙醇加热回流提取3次,每次3 h;再用70%乙醇加热回流提取2次,每次3 h;合并提取滤液,减压浓缩成浸膏,即杠板归粗提物(Crude)(204 g)。粗提物用水分散后分别依次用石油醚(PE)、乙酸乙酯(EtoAc)、正丁醇(BuOH)各萃取7次,萃取液分别减压蒸馏,浓缩后依次得到PE层浸膏8.879 g,EtoAc层浸膏7.191 g,BuOH层浸膏11.016 g,取水层液置于蒸发皿中加热浓缩至浸膏31.787 g,所得材料备用。

1.2.2 活性测定 (1)麻醉活性的测定。将杠板归粗提物、PE、EtoAc、BuOH、水层萃取物用20%乙醇溶液分别配制成0.25,0.5,1,2,4 mg・mL-1系列浓度药液。在培养皿中放置2层滤纸,喷水保湿,将靶标物黄粉虫在药液中浸泡5 s,然后放入培养皿中观察,每个浓度药液3次重复,每重复10条黄粉虫。对照组黄粉虫用20%乙醇溶液处理,在各处理后的2 h内密切检查试虫麻醉情况,于3,5,10,20,30,40,60,90 min检查试虫麻醉数,虫体平直、完全瘫软、镊子尖刺其尾部,试虫无反应者为麻醉。

(2)对黄粉虫的体质量的影响。将杠板归粗提物、PE、EtoAc、BuOH、水层萃取物用20%乙醇溶液分别配制成0.25,0.5,1,2,4 mg・mL-1系列浓度药液。每处理用电子天平称取2 g黄粉虫饲料放入培养皿中,然后向每个培养皿中加入3 mL上述药液搅拌均匀后晾干,将体质量大小一致的10条黄粉虫幼虫(记录黄粉虫原始体质量)放在培养皿中喂食,每处理重复3次,每重复10条黄粉虫。对照组用20%乙醇溶液处理,每隔2 d称量黄粉虫体质量,记录其16 d内的体质量变化,并画出体质量变化趋势线。

1.2.3 数据处理 利用STATA SE 12 软件进行麻醉活性的meta分析[计数资料用比值比(Odds ratio, OR)表示,用95%的可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 CI) 表达]和DPS7.05版软件对黄粉虫的麻醉和体质量变化情况做显著性方差分析,根据供试浓度的对数值和校正麻醉率的几率值,计算回归方程和麻醉中浓度(LC50)。计算公式:

麻醉率=麻醉黄粉虫数/供试黄粉虫数×100%

校正麻醉率=(处理麻醉率-对照麻醉率)/(1-对照麻醉率) ×100%

体质量增长率=(当前体质量-上一体质量)/上一体质量×100%

2 结果与分析

2.1 杠板归提取物对不同龄黄粉虫的麻醉活性

2.1.1 杠板归粗提物对黄粉虫麻醉最佳时间的测定 杠板归粗提物对3、6、8龄黄粉虫麻醉最佳时间的测定(图1、2、3)结果表明,不同龄的黄粉虫均以3 min为较好,且有剂量依赖效应。

2.1.2 杠板归不同层提取物麻醉活性的测定 由图4、5、6可见,在所供试的5个不同层提取物中,PE萃取物的麻醉效果对3、6、8龄黄粉虫的麻醉活性最好,其次为BuOH萃取物,这表明杠板归中所含的麻醉活性物质分布在极性较小的PE层和极性较大的BuOH层中。

2.1.3 对不同龄期黄粉虫的麻醉试验 由图7~11可知,试验中5个提取物的麻醉效果对3、6、8龄的黄粉虫,以3龄最为敏感,这表明试验中应注意选择低龄幼虫。

2.1.4 对时间、物质、龄期、浓度的互作情况分析 由表1知,由于因素间可能存在的交互作用,当单因素作用时,通过F值检验,表明麻醉效果受浓度的影响最大;当2因素交互作用时,浓度受物质的效应修饰最显著,表明在两因素交互作用中,选择不同物质处理也是影响试验效果的第2重要因素;当3因素交互作用时,可见龄期因素的作用可以修饰浓度与物质的交互作用;当4因素同时交互作用时,可知浓度、物质、龄期等3因素的交互作用被时间所修饰。结果表明,当不同浓度的不同物质麻醉不同龄期的黄粉虫时,麻醉效果所受因素的影响由大到小的顺序为浓度、物质、龄期、时间。其中,浓度为最主要因素,所以针对浓度做差异显著性检验(表2)。

由表2可知,4,2,1,0.5,0.25 mg・mL-1等5个不同浓度药液之间均达到极显著性差异,其中4 mg・mL-1的麻醉效果最明显,浓度在试验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2.1.5 杠板归提取物对3、8龄黄粉虫的麻醉毒力分析 结果显示,杠板归提取物对3、8龄黄粉虫的麻醉效果最明显的均是PE萃取物,毒力回归方程分别为y=6.558 1+0.748 5x,y=6.173 3+0.953 9x;LC50分别为0.008 3,0.058 9 mg・mL-1,较其它物质的麻醉中浓度低(表3、4);而BuOH萃取物对8龄黄粉虫的的麻醉效果仅次于PE萃取物,其毒力回归方程为y=5.328 6+0.953 9x,LC50为0.452 4 mg・mL-1,较其它物质的麻醉中浓度低(表4),推测活性成分主要分布在极性偏小的PE层所在极性范围内,也可能有少量分布在极性偏大的BuOH层所在极性范围内。

2.2 杠板归提取物对黄粉虫体质量的影响

通过对3、6、8龄黄粉虫体质量影响情况的显著性方差分析,针对每一个龄期,不同层的提取物在5种不同浓度处理下研究黄粉虫的平均体质量与浓度的关系,于饲喂后不同天数称量体质量。现以浓度为类,饲喂天数为组进行方差分析,可以得到0.5 mg・mL-1和1 mg・mL-1的浓度是抑制黄粉虫平均体质量增长的最显著浓度。选取低浓度0.5 mg・mL-1为例,针对最敏感的3龄黄粉虫进行下一步分析。

由表5可知,对黄粉虫平均体质量增长有明显抑制作用的物质是PE萃取物,其与对照达到了极显著水平。推测抑制黄粉虫体质量增长的活性成分在极性偏小的PE层所在极性范围内。所以,针对不同浓度的PE萃取物对3龄黄粉虫的平均体质量变化做差异显著性检验(表6)。

由图12和表6可知,不同浓度的供试药液对黄粉虫体质量的影响大体都呈增长的趋势,但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增加,低浓度抑制黄粉虫体质量的增长。其中0.5 mg・mL-1对黄粉虫体质量增长的抑制效果最显著,且与对照达到了极显著水平,体质量平均增长率为11.29%;而对照20%乙醇处理下的黄粉虫体质量平均增长率为14.19%,2 mg・mL-1处理下的黄粉虫体质量平均增长率最大,为15.81%,但与对照组没有达到显著水平。由此可知,低浓度抑制其体质量增长,高浓度反而促进其体质量增长。

3 结论与讨论

研究发现,杠板归提取物对供试昆虫主要表现出麻醉和抑制体质量增长的活性。试验表明,麻醉活性物质存在于不同层的提取物中,主要存在于PE层和BuOH层的萃取物中;3龄为最敏感龄期,实际应用中注意选择在最佳龄期时用药。推测其抗药性机理可能是由于代谢速率的差别和幼虫处于不同的生理时期而引起的,也可能是对于不同龄期的黄粉虫的活性成分可不一样,其机理有待进一步研究。PE萃取物对3龄黄粉虫的平均体重增长的抑制作用最明显,EtoAc萃取物的抑制作用次之,低浓度处理下抑制体质量增长最显著。生长抑制作用对于大多数昆虫来说,虽然没有达到直接控制害虫数量的目的,但不良的生长发育会直接影响到后期幼虫化蛹率和蛹的质量及大小。在试验过程中,经过杠板归提取物处理后的黄粉幼虫,伴随着生长缓慢,行动迟缓,蜕皮延期,虫体收缩变软的现象也验证了这一点。因此可对PE层、EtoAc层及BuOH层的萃取物进一步分离、鉴定。

本试验推测的活性物质分布在PE层和BuOH层中,根据极性大小,可以推测活性化合物种类可能是极性偏小的黄酮类化合物、萜类化合物和极性偏大的黄酮苷类、酚羧酸类化合物。目前已知卫矛科杀虫植物苦皮藤(Celastrus angulatus Max.)对10多种重要的农林害虫均有良好的防治效果,其中对菜青虫(Pieris rapae)、粘虫(Mythimna separate)、槐尺蠖 (Semiothisa cinerearia) 等主要表现为麻醉作用[14],对蝗虫(Locusta migratoria)、芫菁叶蜂(Athalia rosae)、小菜蛾(Plutella xylostella)有强烈的拒食作用[15];已从苦皮藤中分离鉴定出了具有麻醉活性化合物苦皮藤素Ⅳ[15]和具有拒食活性的化合物苦皮藤素Ⅰ[16-17]。目前对杠板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黄酮类及蒽醌类的化学成分及其药理活性上,是否有其他化学成分及活性物质尚不明确,还需在生物活性指导下进行系统分离研究。以活性为指导对杠板归的有效活性成分、结构、构效关系以及防治病虫害的作用机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可为进一步开发我国植物源农药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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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申报材料第3篇

【关键词】 利多卡因; 胃镜胶; 胃镜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Lidocaine Aerosol in Gastroscopy/WANG Zhuo-ya,WU Yang-peng.//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7,14(03):024-027

【Abstract】 Objective: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Lidocaine Aerosol in gastroscopy,and assess its safety and patients’ satisfaction.Method:168 patients who underwent general gastroscopy in our hospital from July 2016 to September 2016 were select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s,according to random number table,they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observa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84 cases in each group.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local anesthesia by oral Endoscopic Glue before examination,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anesthetized with Lidocaine Aerosol.The general vital sign,one-time gastroscopy implantation success rate,examination time,adverse drug reactions and patient satisfaction during gastroscopy of the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Result:Before and after examination,the HR difference ans SBP difference of the two groups,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0.02,0.03).The one-time gastroscopy implantation success rat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85.7%,which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60.7% of the control group,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0.02).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average examination time between the two groups(P>0.05).The incidence of adverse reactions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13.1%,which was lower than 29.8% in control group,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0.002).The satisfaction rat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70.2%,higher than 33.3% of the control group,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Key words】 Lidocaine Aerosol; Endoscopic Glue; Gastroscopy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Changsha 410007,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7.03.007

目前胃镜检查是一项常规侵入性操作,是诊断上消化道疾病最准确最直接的方法[1],但由于咽喉部感觉神经丰富,对咽喉及食管直接刺激可引起患者恶心呕吐、呛咳、咽部不适、躁动不安等不良反应,导致患者依从性差而延误诊治[2]。以往临床上多用普通胃镜胶,由于其不含,进镜时患者往往伴有较严重的恶心等不适,影响了胃镜的顺利导入,增加患者痛苦[3]。本文选取2016年7-9月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镜中心行胃镜检查患者168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利多卡因气雾)和对照组(普通胃镜胶),跟踪记录其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评估安全性与患者满意度,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6年7-9月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镜中心行胃镜检查患者168例,入选标准:年龄18~65岁,性别不限,门诊或住院病人须进行胃镜检查者;消化道结构完整,均无胃大部切除术病史及肝硬化等病史;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4]。排除标准:孕妇;对试验产品或其所含成分如聚山梨酯、利多卡因有过敏史者;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哮喘发作期;有恶心或呕吐或腹泻;严重出凝血功能障碍;明显认知功能障碍,无正常语言表达以及主诉能力;研究人员认为不宜参加试验者[4]。男75例,女93例,年龄16~65岁,体重44~90 kg,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分为观察组(利多卡因气雾剂)和对照组(普通胃镜胶)。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体重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仪器与方法

1.2.1 仪器与材料 (1)仪器:电子胃镜、多功能心电监护仪、氧气桶。(2)材料:利多卡因气雾剂Ⅱ(立快妥气雾剂,生产厂家: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0703001,规格:16 mg/喷)、本科室自制胃镜胶(普通胃镜胶所含成分中加入盐酸利多卡因配置成淡黄色黏稠液体)、二甲硅油祛泡剂。

1.2.2 方法 两组患者均在告知下自愿接受治疗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术前完善血常规、凝血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及心电图检查,常规禁食水8 h,治疗前由护理人员详细了解患者既往史及药物过敏史,指导患者采取放松全身肌肉、保持深慢呼吸、小屏气等方法消除紧张、焦虑情绪,术前15 min服用二甲硅油祛泡剂。(1)对照组:患者术前含服10 mL本科室自制胃镜胶1 min后,咽下后常规监护下行胃镜检恕#2)观察组:患者术前10 min予以利多卡因气雾剂,分两次喷至会厌部,每次1~2喷,每喷约1 s,间隔5 min,第一次喷后,严密观察患者是否出现高敏反应或气管痉挛、中枢神经兴奋、心率异常等情况,如存在不良反应应停止给药,待确定无不良反应后再进行下次气雾,每次喷药后含服后咽下。两组患者均在常规监测血压、心率、血氧下行胃镜检查,操作时严密观察患者是否出现血压、心率、血氧异常等情况,常规备好呼吸球囊、氧气面罩、肾上腺素、阿托品等常规抢救用品以及时对症处理,检查后指导患者留院静躺,观察30 min,叮嘱患者检查2 h禁食水,防止误吸。对于年老体弱者给与吸氧、心电监护,确定无恙后方可离院。

1.3 观察指标与评价标准 由同一位胃镜操作熟练的医师行胃镜检查。(1)一般生命体征情况:两组患者于胃镜进镜前、进镜后2 min先后分别记录心电监护仪上SpO2、HR、BP各项数据,分别计算进镜前后SpO2差值、HR差值、SBP差值及DBP差值。(2)一次进镜成功率与检查时间:记录一次进镜成功率及内镜进入食管后,检查完毕至完全退出咽喉后所需时间。(3)不良反应记录:受试期间患者不良反应均应如实记录在观察表内(恶心干呕、呛咳)及血压、血氧、呼吸等异常情况,治疗过程中患者是否出现焦虑、畏惧等心理障碍,不良反应发生率=发生不良反应的例数/总例数×100%。(4)患者满意度:检查后患者采用0~4级分类法(不满意0分,不太满意1分,一般2分,满意

3分,非常满意4分),满意度=(非常满意例数+满意例数)/总例数×100%。

1.4 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 17.0统计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检查前后血压、血氧、心率差值比较 两组检查前后HR、SBP差值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2、0.03);两组检查前后SpO2、DBP差值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两组一次进镜成功率、检查时间比较 观察组一次进镜成功率为85.7%,明显高于对照组的60.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2)。两组平均检查时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目前胃镜检查是一项常规侵入性操作,随着消化内镜迅速普及与发展,胃镜已成为上消化道疾病最准确最直接的诊疗工具,“早期诊断+微创治疗”理念使胃镜肩负起胃肿瘤早期发现及治疗的重任[5-6]。但由于咽喉部感觉神经丰富,胃镜检查经咽喉部入镜,对咽喉及食管直接刺激可引起患者恶心呕吐、呛咳、咽部不适、躁动不安等不良反应,导致患者依从性差,而恶心呕吐所致的胃蠕动加快,导致胃镜视野欠清晰,加大医者操作及诊治难度,从而导致延诊、误诊、漏诊[7]。故胃镜检查不适程度的轻重是镜检顺利与否的关键[8]。与此同时,胃镜检查期间的安全性也应受到广泛重视,尤其是某些具有心肺基础疾病的老年人。由于检查时患者精神紧张、胃内大量注气或过快吸气等因素致迷走神经兴奋,儿茶酚胺释放增多,肺动脉及冠状动脉痉挛[9],肺部通气-换气功能障碍致低氧、高碳酸血症,心肌缺血缺氧、血压升高、心率增快,导致术中可能出现心血管意外,这对于有既往有呼吸系统疾患、隐匿型心脏病及老年患者极为不利[10-11]。近年无痛胃镜技术开始兴起,咪达唑仑联合小剂量芬太尼或丙泊酚等静脉物已成为无痛胃镜的常规麻醉方式,但由于须采用静脉注射且药物存在不同程度的呼吸抑制等不良反应,严重者甚至可е滦哪匝管意外等严重后果,且治疗费用较高,使得部分具有明显麻醉禁忌证患者无法进行无痛胃镜,一定程度限制了无痛胃镜的发展[12],具有以上情况但仍需行胃镜明确消化道情况时,仍推荐使用普通胃镜。且研究表明,无痛胃镜前予以含利多卡因胃镜胶能减少静脉使用,减少呼吸循环抑制的发生[1,13]。

在普通电子胃镜检查中,可采用表面麻醉降低反应性,使咽喉部敏感性降低,从而能顺利完成检查。利多卡因气雾剂Ⅱ系统稳定,抛射剂二甲醚良好的醇溶性和水溶性使其能够同时具有推进剂及溶剂的功能,二甲醚有制冷作用,能对皮肤起到一定的麻醉与止痛效果,起到增强疗效的作用[14]。二甲醚毒性很小、无刺激、低腐蚀性,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减少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环境的污染。注射用水可使喷出后的药液充分与组织表面接触,少量的乙醇磷腐和增强稳定性作用,可快速挥发[15]。其主要成分为2.4%利多卡因碱,为局麻药,主要用于皮肤的表面麻醉及五官科经喉镜、支气管镜检查前准备,有良好的扩散性和穿透性,且麻醉效果显著[16-18];偏碱性的利多卡因使非解离状态利多卡因含量增加,而非解离状态的利多卡因的脂溶性高,与磷脂蛋白结合力强,易于通过或作用于富含类脂质和磷脂蛋白的神经细胞膜,从而使碱性利多卡因的麻醉潜伏期和作用完全缩短,延长并增强其麻醉作用[19]。本研究将利多卡因气雾麻醉应用于胃镜检查,通过与临床常用普通胃镜胶作为对比,探讨利多卡因气雾剂在胃镜检查中的应用疗效。观察组将利多卡因气雾剂分两次将其喷于会咽部,含于口中片刻咽下即可达到表面麻醉作用,绝大多数患者咽喉反射受到不同程度抑制,减少胃镜导管对患者消化道刺激,有效稳定患者心肺功能,降低患者血压、血氧、心率波动,提高局麻效果与一次性进镜成功率。与此同时,其能保持口咽部及食管平滑肌松弛,减少腺体分泌,一定程度上保持术中视野清晰[20]。本研究结果显示,术前予以利多卡因气雾麻醉能有效的去除咽喉部刺激,提高一次性进镜成功率,并且对患者的血压、心率及呼吸影响较小,能有效地维持血气的稳定;观察组患者出现咽部反应、血压、心率、血氧异常及心理障碍等不良反应明显少于普通胃镜胶,减少插管刺激性反应,观察组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胃镜检查前予以患者利多卡因气雾局麻临床效果佳,可有效提高胃镜检查一次性插管成功率,减少患者的痛苦与术中不良反应,有效地维持血压和心率以及呼吸的稳定,减少波动,是一种更为安全有效及舒适的胃镜术前检查用药,大大缩短了诊疗时间,患者满意度更高,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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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王劲.碱性利多卡因与盐酸利多卡因的比较[J].中国药业,2003,12(6):74-75.

麻醉药品申报材料第4篇

2004年6月10日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局长罗伯特・邦纳发起向来美的外国旅客介绍出入境有关规定的活动。预计今夏有数百万人来美访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首要工作是为商贸往来和来访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同时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及其使用的武器进入美国。为了快速顺利入境美国,来访者请务必携带必备的文件并了解入境美国的要求和程序。邦纳局长指出:"美国一贯竭诚欢迎人们来美作客。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加强全美各地 陆上、海岸和航空入境口岸安全的同时,坚持兢兢业业尽快为每一位合法的来访者办理入境手续。所有的外国来访者如果了解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可快速完成入境手续,安全稳妥地进入美国,开始愉快地在美国境内旅行。

在前往美国途中,有关方面可能会发给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提供的申报表。请完整填写并在末尾签名。您还可能收到一张I-94入境/离境记录卡(白色)或一张I-94W入境 /离境记录卡(绿色),要求您填报个人的基本情况和您预定在美居所的详细地址。 当您抵达美国入境口岸时,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将查验您的身份。请事先有所准备,届时告诉查验人员您来访的目的和希望逗留多长时间。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将对大部份来访者拍摄数码照片,并通过扫瞄装置提取两个手指的指纹。这项手续只需几秒钟的时间。请务必按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的要求办理手续。请务必携带有效的非移民类签证和有效护照,护照有效期应超过您原定离美的日期至 少六个月。但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例外处理。您如果因从事商务或旅游短期来美,且逗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须前往您所在国的美国领事馆申请B1/B2签证。享有完全免签证待遇者例外。您如果因其他原因来美,如:作为学生、临时工人、机务人员、新闻记者等,须前往美国国务院驻外使领馆申请适当的其他各类签证。 您如果属于享有免签证待遇国家的公民,拟来美从事商务或旅游,且逗留时间为90天 或90天以下,可不需签证入境。请确定您旅行的目的与有关规定相符。如果您上一次按免签证规定来美的逗留期限超过90天,您下一次来美前须(前往你所 在国家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请注意,某些人员即使享有免签证和/或豁免护照有关规定的待遇,也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有资格入境美国。携带公民身份证有助于证明这一点。

某些物品可能被禁止携带入境,其他物品可能须符合某些要求或附有证书或许可证方可携入。您如果携带下列物品中的任何一项进入美国,请务必了解有关这些物品的规定和要求。 1、 苦艾酒 ; 2、生物材料 ; 3、 濒临灭绝的物种及其制品; 4、 野生动物 5、 肉、禽、蛋及其制品 ; 6、水果、蔬菜和植物 ; 7、 危险材料 ;8、 武器。您携入和携出的金钱(美元或外币)没有数量限制。但您如果携带超过1万美元的金钱 或等值的外币,须在入境和/或出境时向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人员申报。携带药品如含可导致上瘾的麻醉成份,须附有明确的标记。请只携带您通常需要的剂 量,同时也请携带医生的处方或说明,证明该药品对您的健康必不可少。 以上仅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有关规定的简述。欲了解规定的细则,请查阅《来访者 须知》(Tips for Visitors)。您可以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网站索取。

麻醉药品申报材料第5篇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第四条  除《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在诊疗护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属医疗事故。

(一)限于科学技术水平,对疑难、特殊、罕见病例难以诊治的;

(二)医疗器械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或因突然停电影响诊治工作的;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

(四)手术中,虽按技术操作过程进行,但困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出血等意外,或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出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五)按规定使用麻醉药物,因病员对麻醉药物的特殊反应而发生意外的;

(六)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副作用的;

(七)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其签字同意并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八)经准备并按操作远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病员、家属及病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八条  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

第九条  医务人员因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为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或入院后不积极抢救,不采取紧急措施而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二)在诊疗护理中,擅离职守,或不尽职尽责,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的;

(三)遇有复杂、疑难病症,不请示事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盲目处理;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报告后,不及时检查处理的;

(四)手术前未做必要的准备,手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血管、神经,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护理或医嘱的;

(五)手术时开错病员或病员部位,可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在病员体内的;

(六)由于治疗失误,给病员造成严重毁容的;

(七)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和过期药品,开错药或违反药物禁忌的;

(八)助产中,不观察产程,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远程,造成产妇会阴三度破裂或产妇、婴儿死亡的;

(九)护理中发错药、打错针、输错液(血),按规定应做药物过敏试验不做,或因护理不当发生严重烫伤。跌伤。褥疮的;

(十)药剂人员发错药,配错药,对错误处方不予纠正仍照方取药的;

(十一)医疗技术科室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配错血液,错报、漏报、迟报结果,拍片、插管发生错误,影响及时诊断和治闻,或放射、理疗过量的;

(十二)不认真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料等不符合消毒要 ,病员使用后发生严重感染或交叉感染的;

(十三)营养、饮食工作人员,违反膳食治疗原则,错配、错发禁忌饮食或因管理不善引起病员食物中毒的;

(十四)行政、后勤及有关有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影响诊疗护理工作的。

第十条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但由于业务技术能力所限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第十二条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疾或功能障碍的。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本医疗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调醒处理工作,并为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或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医疗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将医疗事故或事件概况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发生病员死亡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厅,并指派专人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因手术、输液(血)、注射、服药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要对现场实物(包括手术后病员体内遗留异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应立即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六条  发生病员死亡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判定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

尸检由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在病员死民亡后二十四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尸检,有条件的应请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和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尸检收费标准为二十至四十元。尸检费先由申请方垫支,死固判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部门负担,属病员及其家属责任的列为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调查清楚后,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或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县(市、区)三级都要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要选择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依照卫生部的《医疗事故分析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高等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单位,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对处理有争议时,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讨论,以出席者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中,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复查。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结论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单位)各一份,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

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第二十三条  鉴定工作可以收取鉴定费,自治区级每次二百元;地市级每次一百五十元;县(市、区)级每次一百元。鉴定费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支,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鉴定的一方负担。

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

鉴定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和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医疗单位除应承担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外,还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病员情况,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一级医疗事故: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二千至三千元;八周岁至十七周岁青少年或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补偿费为一千至一千五百元;七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五百至一千元;待分娩胎儿,补偿费为二百至三百元。

(二)二级医疗事故:十八周岁至五十九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为一千五百至二千五百元;八周岁至十七周岁青少年或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补偿费为九百至一千二百元;七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四百至八百元;三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元。

(三)三级医疗事故:十八岁至五十九岁成年人,补偿费为一千至一千五百元;八周岁至十七周岁青少年或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补偿费为八百至一千元;七周岁以下补偿费为三百至六百元;三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一百至二百元。

病员年龄时,满半岁不满一周岁的,按一周岁计算。

第二十五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医疗单位给予病员或其家属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其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因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或其家属生活困难者,病员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病员属于无生活来源的农民和城市居民,经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救济政策予以适当解决。

第二十六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致残,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或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家属又无单位的,由医疗单位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落实接收安置地点和供给关系后,方可出院。

第二十七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无家属的,由病员所在单位领回。

第二十八条  对于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可免于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研究生、进修人员、实习生发生医疗技术事故,一般由带教医师承担责任;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医疗单位应将医疗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转派出单位处理。

研究生、进修人员、实习生因发生医疗事故所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和派出单位各负担一半。

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医疗事故补偿外,还可处以一年内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医务人员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或私自向病员及其家属提供资料,唆使病员及其家属无理取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而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厅解释。

麻醉药品申报材料第6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

第二章 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本办法;

(二)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定配套的单行办法;

(三)颁布《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

(四)审批新药、核发药品批准文号;

(五)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

(六)组织对已经生产的药品的药效、副作用进行调查和再评价,并及时提供和公布有关质量方面的资料;

(七)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决定行政处罚。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对药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药品监督员,国家药品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员和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发给证书。

药品监督员的职责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药品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药品监督员对暂行封存待处理的药品,应注明封存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三章 审核批准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是指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依次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部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另设分厂或者批准在厂区外另设车间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向分厂或者车间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和生产范围。

第十条 《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专营或者兼营的批发、零售商店或者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由所在地的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所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是指县以上地方各级医药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自配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制剂许可证》。

受理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第一次申请的程序相同。

企业破产或者关闭,上述许可证应当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新药的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凡有条件的药品研究单位、高等院校、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从事新药的研究、创制。

第十六条 新药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药研制单位申请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必须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 新药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完成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新药,由研制单位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尽快组织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并在审评后的两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医疗、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的医学、药学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药研制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工艺等,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单位、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章 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新药由生产单位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但生产中药饮片除外。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由生产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发给批准文号,但生产中药饮片除外。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作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药品的批准文号在五年内不得变更,但停产三年以上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作废。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经药品审评委员会评价后,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六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实施规划,指导《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逐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药品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扩建、改建部分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现有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并逐步有计划地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专职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的厂长必须熟悉药品生产业务知识;

(二)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根据生产品种的不同,应当分别由相应的药师、助理工程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三)车间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五年以上的生产实践经验;

(四)生产技术工人应当经过本生产工序的技术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不得单独操作;

(五)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不能达到第(二)项要求的,必须配备熟悉药性、能够鉴别药材的真伪优劣、掌握生产技术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并保持整洁。配制输液剂、粉针剂的,必须具备超净条件。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独立机构和人员,具有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中药厂(包括西药厂生产中药的车间)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到:

(一)按照规定对不同的原药材进行挑拣、整理、洗净、烘干、炮制等预处理;

(二)生产中药制剂的工序(配料、粉碎、内包装等)不得在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环境下进行;

(三)西药厂生产中药制剂,应当配备中药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种药品,必须按照原核定的药品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如果改变药品生产工艺规程可能影响药品标准时,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记录保存至该批药品的有效期满后一年;无有效期的,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药典或其他药用要求。使用没有上述要求的物品,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符合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内附有合格标志或者化验报告;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七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专职的药学技术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批发企业设置质量检验机构,由中药士、药剂士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中药士、药剂士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应当配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专职药工人员;

(三)新招聘和调入的从事药品调剂、收购、保管、销售的非药学技术人员,须经过本企业的药学知识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不得单独工作。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当有适宜的专库(柜)保存;

(二)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必须另设兼营商品专柜,不得与药品混放。

第三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除中药的饮片加工、炮制和按照处方代患者调配制剂外,不得自制成药出售。

第三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收购、销售药品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验和入库验收、在库保养、出库验发等制度。

第四十条 收购药品,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合格证、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包装以及药品的外观质量等。对中药材必须检查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第八章 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四十一条 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级以上医院(包括一百张病床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医疗单位)的制剂、药检业务负责人,须由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县级以下医院的制剂、药检业务负责人,须由药剂土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制剂场所应当具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房屋和设备,并保持整洁。灭菌制剂室要具备更衣、缓冲、洗涤、配制、灌封、灭菌、包装等适宜的条件和空调等设施。配制输液剂的,必须具备超净条件。

第四十二条 配制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必须有详细完整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须有相应的药检室。

经检验质量合格的制剂,由药检室签发制剂合格证,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合格的,不准供临床使用。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制剂规范配制,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单位除药剂科(室)、同位素室(核医学室)可以配制、供应药品外,其他科室均不得配制、供应药品。

第九章 处罚

第四十七条 除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外,《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应当载明药品检验所的质量检验结果。

罚款所得全部上交国库。

第四十八条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以婴幼儿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三)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五)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卫生行政部门除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其所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首次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境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的;

(三)擅自进行新药临床试验或验证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规程,致使药品标准发生改变的;

(五)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

第五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有效期的:

(二)违反药品包装或者违反发运中药材包装规定的;

(三)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贴印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擅自收购、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新发现或者从国外引种的中药材的。

第五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和药品监督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规定如下(见附图)。

麻醉药品申报材料第7篇

 

药品质量的管理成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首要任务,医疗机构能否实现全面的药品质量管理,是影响药事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其中,对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有专门的章节,明确对购进药品必须履行相应程序。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制药企业,医药商业经历了快速发展的时期,药品质量风险增大,如何规避风险,建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管体系,是必须要认真思考的,医疗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把关有其自身的特点,除中药饮片外,对药品内在质量的确定是有限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特点,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陆续出台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进一步细化,对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分为不同的两个层面:一是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二是保证合格药品在医疗机构储备期间保持质量合格。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必须涵盖这两个层面的内容。

 

1 入库验收环节

 

药品入库验收时确保药品质量的首要环节,医疗机构在保证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前提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提高验收人员素质,做好入库验收记录,做到有据可查,严把验收关[2]。为避免验收环节流于形式,明确分工和责任,突出药品验收的重要性,保证质量管理人员的独立性,该院将药品购进和药品验收分属不同部门,相互制约,同时利用信息系统设置相应权限,规定必须经质量管理人员确实合格后才能网上入库使用。大大减少了以往先入库甚至使用后再验收的情况发生,根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的要求,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该院经历了手写登记的过程,非常繁重的工作,还容易漏登,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该院在信息系统中按上述要求设定电子表格,在完成入库信息输入后,导入验收信息再逐条进行确认,大大减少的验收人员的工作量,但相关管理制度并未对电子版的验收记录予以明确认可,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对此的认识和理解不统一,例如针对麻精药品的验收、冷链药品的验收在完成网上验收后再按验收记录表予以手工录入相关信息,以备检查之需,建议主管部门顺应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简化相关的程序。

 

该院药品供应商(含2家生产企业)有28家,规模不一,管理水平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发票内容中的批号、效期与实物不能完全吻合,发生多批次实物而发票只显示一批次,常见大宗的药品,如大输液等。我们针对2014年度的此类情况做了统计,涉及17家供应商,发现票物不符的发生率在千分之五到百分之一间,这类情况隐藏的风险是巨大的,一旦相关药品发生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就无法追踪到相关记录,对问题的处理、责任的追究会给医疗机构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分析原因与供应商的规模、仓储能力、信息化水平是密切相关的。说明医疗机构与有规模有实力的供应商合作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有效手段。

 

入库验收的操作难点,根据2008年3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查验、索取下列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包括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前期由于供应商未同步完成相应的流程,加上不同医疗机构要求不同,造成索证工作进展缓慢,时常需验收后补,再者每年几万份的纸质检验报告书,如何有效管理是有困难的。电子化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办法,但需要监管部门在相应的规定中予以明确,并强制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贯彻执行。从实施多年的进口药品监管的效果来看,由于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规定的的明确要求,注册证、口岸检验报告一般随货同行,建议制定涵盖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使用单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避免各环节要求不统一、难以贯彻落实的弊端。

 

此外,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验收到最小包装,随着医学的发展,如癌痛规范化诊疗的推进、麻醉学的进步,麻醉药品的使用量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麻精药品的购进量、频次不断增加,加上必须的即时验收、双人验收,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特别是注射剂的验收耗费的时间是主要的。在2013年度该院麻精药品验收过程中,确实发生2批次的芬太尼注射液有短少(每盒10支包装少2支),由于发现及时,按程序逐级申报,得到了指定供应商的妥善处理,但也说明按最小包装逐支验收的必要的,一旦疏忽,会造成难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影响验收的主要因素是麻醉药品注射剂型的包装未考虑到验收的方便性,不够透明的外包装,内置的标签遮挡,在尽量不破坏外包装的前提下,往往很难提高工作效率,建议麻醉药品生产企业考虑麻醉药品使用中的特殊要求在细节上予以考虑,在最小包装上设计验收用的观察口。

 

2 近效期药品的管理

 

药品的效期管理是常态化,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保持适当的库存量,提高周转率不仅能提高资金的效率也是效期管理的主要措施。由于临床的用药情况是动态变化的,按照管理学的规律,20%的药品需要花费80%的管理能力。效期药品的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购进时就是近效期药品,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本身效期就12个月,经过流通领域到医疗机构,基本只有半年的效期;另一方面,现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遵循的是招标采购,基本的渠道是固定的,面对近效期药品和临床用药的需要,只能按日、按周需求量购进近效期药品。从物流的环节分析,效期管理的最大风险在各临床护理单元,管理不善,药品在各病区滞留的时间可能将所备药品变成近效期药品甚至过期药品,加强药品的效期管理,重在制度完善和有效的督查机制,针对入库时已经是近效期的药品,直接进入预警模式,在药库、药房,挂牌上墙,每一位工作人员在药品质量管理部门下发的警示通知上签名确认知晓,专人负责每周或每月清点结存数,为避免近效期药品在临床科室滞留,提醒治疗护士的注意,要求调剂药师在近效期发出前在显著位置上粘贴一红色不干胶标识。近年来,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已有巨大的进步,智能药房甚至智能医院都已出现,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差距较大,在基层、在三、四线城市,对药品质量的管理仍采用的信息化与人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效期药品的最终解决,必须取决于电子条码和全程智能化用药系统的建成,在该院目前情况下,改进医嘱流程,尽量减少病区备用药品的种类、数量是当务之急,为加强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我科协调医务、护理、质控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的管理制度,限定备用药品范围、严格审批,控制品种数量、明确责任人、落实管理措施,将对备用药品的督查纳入护理质控和药剂科质控,保证各病区备用药品每月接受2次检查,引入PDCA管理,促进不断完善。查处的备用药品安全隐患数(30 d内效期、过期、性状改变、相似药品混放等)从2012年度18起降到2014年度的1起,效果显著。

 

3 冷藏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冷藏药品的管理近些年来逐步规范,但由于各种原因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①硬件投入不足;②温度管理不到位;③忽视湿度管理;④冷链的衔接有漏洞[3]。首先面对的是冷藏药品物流问题,监管层陆续出台了技术标准和一些指导意见,但缺乏有效的监管的手段,随着2012年修订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执行,该项工作近年来才有了明显的进步,为加强冷链药品的管理,该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涵盖购进、验收、保管、养护、转运等各环节,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如下,以该院为例,符合冷链管理的药品有57个品规,年度单品种采购金额从千元到二百万,分散在11家供应商,除少数大宗产品由冷链车运送外,大都采用泡沫箱加冰袋的方式运送,从历年的验收数据分析,受季节、路途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达标。根据冷链的定义,仅仅监测入库验收一个点的温度是不够的,根据药监部门的要求,医疗机构对冷链的验收应当索取运输全过程的温度完整数据,在实际工作中,短期内难以实现,一方面供应商需要相关硬件软件的巨大投入,冷链药品的成本会大幅上升,必须有待市场去消化、调节;另一方面,采用的温度数据即时采集技术仍有待完善,采、存、传标准不一致,现阶段应当出台冷链药品技术规范,有利于各环节的操作和执行。冷链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减少中间环节是有效的管理模式,国家应当制定鼓励、引导减少中间环节的冷链供销模式。再者,冷链药品的院内物流仍然有待改善,一般采用专用保温转运箱,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32个病区、每日百次计的医嘱,人力物力难以承受, 该科对全院的冷链药品说明书中储存要求以及各病区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采取不同级别的处理措施以到达最有效率的管理方式,具体如下:①主要使用病区配置周转箱,长期医嘱集中配送。②临时医嘱、偶尔使用的科室安排专人配送。③按冷链药品的储存使用要求,尽可能减少院内运送的品种数,如胰岛素类制剂,要求的储存过程必须2~8 ℃,但使用后只需室温保存,部分药品经调剂后、临床使用前可保持在室温水平,因此可不将此类药品纳入院内冷链药品的管理,只强调此类药品在住院药房常规调配过程中不得放入调配箱内等待护理人员来取,必须在护理人员到后从冰箱中取出以保证最短的时间内可送到临床科室。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在现阶段有效提升了该院的冷藏药品管理。

 

4 拆零药品管理

 

拆零药品是医疗机构在处方、医嘱调配过程中,为满足患者的需要而改变药品的出厂包装的这类药品。随着医药市场的发展,更多的药品采用了铝箔材料类,可保证拆零后单片不改变包装条件,该院口服药物197个品规,其中采用铝箔包装115个,瓶装82个,拆零药品涉及的质量问题主要是:①卫生状况;②效期;③外观。难点是拆零后效期的确定,过去是将各类需拆零药品统一分装至大的磨口瓶中,边消耗边添加,现在为避免无法追踪相应的信息, 特规定只许保留原瓶拆零,并在原瓶外标注拆封日期,由于药品效期是特定条件下的保证药品质量的储存时间,一旦拆封,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大小是与药品的性质密切相关的,国内缺乏相关药品的拆零后效期的权威研究和数据,无法参考,该院在借鉴文献和外院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拆零药品效期作出相应的规定:①现状相对稳定的药品拆封后效期为30 d;②易潮解、风化、变色药品拆封后效期为7 d;③每周一次对拆封药品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通过综合的措施,一方面保证了药品质量;另一方面也尽量减少浪费,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数据,该项工作还在不断地摸索中。有些药品极易变质。如氨茶碱片,包装为100片/瓶,由于该院临床应用少,拆封后短期内使用不完即变色,建议生产厂家更改包装,如用铝塑单片封装,避免拆封整瓶后剩余药品全部与空气接触[4]。同时药品生产可否参考个别药品说明书(如胰岛素类制剂说明书有启用后一月内用完的陈述)的做法,厂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参考数据。会有效的保障药品的质量。

 

5 退药的管理

 

退药是指因多种因素造成已经调配发出的处方、医嘱不得不退费将药品退回药房的行为。在发出、退回的过程中是缺乏有效的监管的,质量风险显而易见,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由于存在除处方医师(有缺陷的处方、大处方)、患者(发生不良发应或病情变化)、药师(发生差错)等方面的因素外,还有避免纠纷、提高患者满意度等社会因素,医疗机构都不得不采取允许特定条件下的退药,为保证药品质量,作出如下规定:①严格退药行为的审批;②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一律不得退药,我方存在过错的,退药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③拆零药品不得退药;④所有符合退药要求的药品在收回药品时,必须即时经部门质量负责人验收合格并做好相关记录后在系统中确认退药行为。本环节的验收应当确认是否为该院发出和有无人为掉包的行为,该院门诊药房曾发生过一起开具10盒氯吡格雷片在调剂窗口掉包后退药骗取药品的案件。

 

药品的质量关系患者用药安全,是医院药学的主要工作,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运作是不同的,所存在的问题必然是不同的,该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该院实际,逐步健全药品质量管理的组织框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反馈、改进、提高、落实的动态机制。但由于药品质量牵涉的部门、环节、人员多,在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制度上的盲点和操作上的难点,应当看到随着医院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推进,为解决了药品质量管理的部分问题提供了对策,但随着医改的推进,零差价的设立,药事服务费政策的滞后导致药学部门成为成本部门,部分医院甚至采取将药房剥离出医疗机构等做法,院方对关系药品质量的软硬件投入积极性下降,药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挫,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必然埋下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应当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引领医改走向正确的方向。鉴于国内医疗机构现代化水平的巨大差距,更多的基层医疗机构更应当立足现有的软硬件,领会各项法律法规的精神,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际工作探索有效的方法,促进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麻醉药品申报材料第8篇

    交警罚款,当事人有权拒罚。结合交警执法的特点,交警作出罚款决定时需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交警的罚款就进行不下去,当事人可以拿着这一纸决定书到上一级交警部门进行复议。

    交警只有六项强制措施。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是扣留车辆;二是扣留驾驶证;三是拖移机动车;四是收缴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非法装置、牌证;五是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六是强制排除妨碍。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报警的,由交警进行调查,当场出具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当场调解,当场结案。

    当事人自选鉴定机构。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实行社会化,由具有资格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自行选择这些机构并委托其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当事人可以查阅交警办案记录。当事人及其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语气材料。而此前只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有权进行上述工作。

    细化准驾车型。从大型车准驾车型中单列出牵引车准驾车型,从小型汽车中单列出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强化对驾驶这四类车的驾驶人的管理。同时新增设了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确立了准驾车型逐级申请制度,初次申领驾驶证的人员不能直接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必须首先取得小型汽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路考内容增加了实际道路测试。增加了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内容,主要考核机动车驾驶人在实际道路上驾驶的心理素质、判断能力及综合驾驶技能,并增加模拟恶劣气候及夜间驾驶时各种灯光的使用知识的考试内容,对山路、涵洞、隧道较多的地区,还要求增设相应考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