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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18 20:08:42

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

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第1篇

一,注重提高理论素质.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工作作风踏实,吃苦耐劳,讲求效率.

二,抓好教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撰写及修订管理文件.做好每学期的日常教学检查,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转.在课程安排,期末考试,毕业审核,证书发放,新课试讲,数据统计,材料上报等重要环节认真负责.贯彻学院决定,对《形势与政策》课程进行改革,对授课内容,形式,人员层层把关,以保证课程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实施质量工程.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于3月16日至4月2日,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部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遴选与推荐的相关工作,获选部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各1个.10月13日至27日,组织开展了第六届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及2010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带头人遴选及推荐工作,获选第六届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人.

四,修订新版教学计划.

根据学院教学改革需要和教务处工作规划,从2010年3月,教务处全面启动教学计划调整和修订工作.因新计划将从2010级新生开始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教务处想尽办法调动力量,提高效率.

利用假期时间,教务处将学院现有教学计划同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四川音乐学院等音乐院校教学计划进行了认真比对和研究.开学后向各教学单位下发《关于启动教学计划修订工作的通知》,在各单位自行研讨的同时,组织人员深入了解学生学习现状,召开了为期两周的应届毕业生座谈会.5月12至19日,根据各教学单位提交的新版教学计划初稿,结合多年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召开专题研讨会,分别与各教学单位进行多次研讨,初步形成讨论稿.

8月28日,教务处下发《关于征求新版教学计划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各教学单位及院学术委员会征求修改意见.随即再次组织召开各教学单位2010版教学计划修订座谈会,最后成定稿.基本上按预定程序完成了修订工作主.

五,协助完成其他工作

(一)协助做好招生工作.虽然招生工作已不属于教务处工作范畴,但根据学院安排,2010年的招生工作仍需教务处协助完成.在辽宁省艺术类统考和学院省内外考场招生工作中,自已自己能够以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克服困难,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协助做好工作量统计工作.10月13日至27日,组织人员协助人事处,对现有教师实际工作量及各门课程学时数进行了详尽统计,并与教师标准课时量进行比较,为学院的工资制度改革和师资力量调配提供依据.

六,努力做好南校区工作.10月22日,根据工作需要,受院党委指派,本人由教务处调整到南校区主抓教学工作.自己能够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努力工作.面对一个并不熟悉的工作环境,面对7000多名本科生,34个教学单位,2个职能部门和近800名专业教师,自已深感责任的重大.本人能够虚心学习,多方协调,尽快熟悉环境,进入工作状态.在领导的关怀,指导下,在相关人员的支持和协助下,南校区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得平稳有序,各项工作已进入学期收尾阶段.

七,日常工作廉洁自律.本人能不断学习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工作中讲究原则,在招生,毕业等热点问题上严于律已,认真履行职责,从未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第2篇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第3篇

2006年很快就要过去,回顾一年来本部门所做的工作:未了的历史遗留事宜、会计核算业务的变化、会计核算体系的调整、会计人员的调整、银行还贷压力、资金筹措压力、大量资金结算业务,繁杂的日常报销工作、日常财务、会计监督工作,繁杂的分部门、分项目核算工作,财务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的核算,各种财务票据的领取、规范化使用、票据核销工作,财务规范的贯彻落实、资金借贷合同的草拟、公文写,作知识的学习、运用,内部部门间工作的协调,外部财政、物价、税务、银行、审计等工作的协调,财务新知识的学习与实践等等,全体财务处人员真是感慨万千。

“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全体财务人员正是牢牢记住了这一点,始终牢记全院工作一盘棋,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为中心,通过群策群力,全体财务人员拎成一股绳,发挥财务人员的整体力量。2006年在学院财务人员较少、财务人员和财务核算体系较大调整的情况下,财务处全体人员克服了工作中的种种压力与困难,在院领导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关心、指导、帮助下,全面完成了年度部门既定的工作目标,并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内外联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现将2006年学院财务处总体工作总结如下,不足之处还望领导和相关人员在多多包涵的基础上不吝指正。

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一)、精心设计会计核算体系,全面、真实、及时的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领导决策等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赞扬

“凡事预则立”,2006年学院全体财务人员在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的指导、帮助下,总结了以前年度会计核算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和年度财务工作目标,通过会议研讨、日常交流、向专家请教、向兄弟单位学习和再实践再总结等多种形式,事先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对会计核算资料的要求,利用现代化的会计核算手段,精心组织、设计学院的会计核算体系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在符合国家正常财务核算对财务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电算化手段设置了分部门、分项目的财务核算体系,为领导的决策,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监督,内部各部门控制使用资金等多方面及时提供了大量真实、完整、有用的财务信息。

2006年全体财务人员紧紧围绕学院的财务工作目标,特别是学院规定每月5日必须提供内部分部门、分项目年度经费计划执行情况统计信息的情况下,即使国家法定休息日没有完整的休息过。全体财务人员就是为了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准确、及时的提供财务核算信息。通过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们顺利的完成了年度会计核算目标,每月按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了财务核算资料并发放到每个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手中,为领导的决策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大量真实、完整、及时、有用的财务会计核算信息。通过财务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学院财务处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会计创新,克服工作中的种种压力与困难,在会计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办理了大量的历史遗留事项,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

由于学院的财务基础工作一向比较薄弱,历史遗留的未达账项、未完工程项目的结算、以前年度相关税务事宜、驾驶培训业务单独核算后遗留下来的大量的往来清算、资金结算、历史遗留税务事宜等工作都比较多。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学院开辟新的办学途径,学院采用新的核算体系,会计人员相对较少,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变动较大等等,引起的学院财务工作压力日易显现。大量的历史遗留事项需要我们在本来日常工作就比较紧的情况下利用加班加点的时间来完成,全体财务人员从来不计较个人得失,2006年清理了大量历史遗留的未达账项,清理了大量的未付工程款项等等。

为适应财政、物价、工商、税务体系的要求,全面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确保学院的利益最大化,在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一项资产的购置支出不得两次进入成本。院财务处在相关领导与有关专家的指导、帮助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学院统一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核算模式进行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分别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即将学院经营支出的资产购置采用经营核算的模式,分次计提折旧的方式进入成本,为学院节省大量的资金流出,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了财务基础。

二、财务会计监督方面

财务处全体人员坚持从细微处入手,按国家财务规定对每一笔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控制现金的支出,对超过现金限额的支出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定期进行银企资金的核对。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加强资产和财务票据的管理,采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中做好各种财政、税务和内部印制的票据的领用、核销、库存等的台账登记工作,每次都向领用人书面交待清楚各种票据的使用规定、注意事项等相关的事宜,及时核销各种票据以确保学院的所有收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坚持财务“收支两条线”,严格实物资产的入库手续,从源头做好学院的财务监督工作。

财务“收支两条线”就是所有的财务收入都必须入学院统一的财务账务,所有的支出都必须按学院事先规定的用款手续办理用款,涉及到财政性资金收支内容的还必须按国家财政性资金收支的规定办理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交存、返还和资产购置、日常大宗消耗的政府采购。财务“收支两条线”是学院所有财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的财务纪律。做好学院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就是做好了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源头控制工作,财务处正是从这一关键的源头控制入手,严格区分学院的收支,做到全年财务收支无差错。受到学院领导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好评。

学院国有资历本的保值增值是学院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结果,纵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几个方面:收支节余和实物投资形成的一般基金、专款专用的专用基金结余、实物购置形成的固定基金增长。在上述几项保证国有资本值增值的内容中,保证固定资产的购置形成的固定基金的增长是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财务处全体人员正是从这个重要方面入手,在日常的财务报销、财务管理过程中一丝不苟的做好的每项实物资产购置的入库验收手续的审核工作,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住了学院实物资产的真实、完整。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三、资金筹措、内外协调方面

资金是学院正常教学活动和学院发展的血液,2006年由于学院银行还贷款的巨大压力,从年初开始学院就面临着银行转贷款难等资金压力,具体原因为:第一、国家为控制宏观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资本投入的效率,全面压缩、限制银行贷款;第二、学院不能提供银行贷款认可的担保单位和担保资产。学院事业性资产不能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资产,又不能与其他单位进行互相担保。第三、学院的经营性收支单独核算后,事业性收支的资金进出量相对减少,现有的财务收支情况也限制了转贷款和新增加银行贷款。第四、由于学院日均银行存款余额较少,不能满足银行提出的存款与贷款的余额比例关系等等。2006年在学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局财务处的直接协调下,通过向市交通局和其他单位借款等形式共偿还银行到期贷款2400万元,新办理银行贷款1500万元,较大的绥解了学院的资金压力,保证了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

在对外联系方面,学院财务处在学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联系的主要部门有:财政、物价、银行、税务、审计及交通局主管处室等部门。在对外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始终把学院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维护学院的整体形象。以年初计划安排的有限的部门经费为限,尽力使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有回报为基本准绳,通过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2006年办理大通达公司税收减免近20万元,学院教学用车辆减免车船税4万元,减免物价年审收费8万元,银行贷款利息减收8万元,力争年底前取得财,政追加财政拨款50万元,同时还办理了对社会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核定,社会培训发票的领用等工作。更值得一提的是,财务处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时时不忘宣传学院,2006年利用工作的便利为学院招收驾驶培训学院200多人,为学院整体发展尽本部门的最大努力。

四、2006年工作设想及需要改进方面

2006年学院财务处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帮助、指导、协调下,尽管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内外联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但不足之处也有很多,现结合学院2006年财务工作将2007年学院财务处工作设想如下:

第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会计人员1至2人,增强学院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控制分析力量,进一步加强学院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将学院的财务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实。

第二、增强财务计划的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控制,加强财务事先参与决策工作,从源头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

第三、进一步加强财务日常监督工作,从学院的每笔收支入手,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政策,保证学院财务工作的真实、完整,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

第四、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及其他相关的沟通、交往,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局财务处的关心、帮助下,力争办理完毕2000万元到期银行贷款的转贷款手续,并力争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的资金需要。

第五、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学院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为学院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力争学院利益最大。

第六、坚持“财务收支两线”,力争做到财务票据计算机管理,从源头加强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工作并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控制、使用好学院有限的资金,使学院的每一分资金都发挥最大的财务效益。

第七、进一步加强内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严格按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发挥财务部门应有的作用,为领导分忧、解难。

第八、象财务人员学习、运用公文写作知识一样做好财务知识在全院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人员既当家又理财的财务意识,推动学院整体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第4篇

“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全体财务人员正是牢牢记住了这一点,始终牢记全院工作一盘棋,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为中心,通过群策群力,全体财务人员拎成一股绳,发挥财务人员的整体力量。*年在学院财务人员较少、财务人员和财务核算体系较大调整的情况下,财务处全体人员克服了工作中的种种压力与困难,在院领导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关心、指导、帮助下,全面完成了年度部门既定的工作目标,并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内外联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现将*年学院财务处总体工作总结如下,不足之处还望领导和相关人员在多多包涵的基础上不吝指正。

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一)精心设计会计核算体系,全面、真实、及时的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为领导决策等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赞扬

“凡事预则立”,*年学院全体财务人员在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的指导、帮助下,总结了以前年度会计核算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和年度财务工作目标,通过会议研讨、日常交流、向专家请教、向兄弟单位学习和再实践再总结等多种形式,事先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对会计核算资料的要求,利用现代化的会计核算手段,精心组织、设计学院的会计核算体系和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在符合国家正常财务核算对财务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电算化手段设置了分部门、分项目的财务核算体系,为领导的决策,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监督,内部各部门控制使用资金等多方面及时提供了大量真实、完整、有用的财务信息。

*年全体财务人员紧紧围绕学院的财务工作目标,特别是学院规定每月5日必须提供内部分部门、分项目年度经费计划执行情况统计信息的情况下,即使国家法定休息日没有完整的休息过。全体财务人员就是为了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准确、及时的提供财务核算信息。通过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们顺利的完成了年度会计核算目标,每月按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了财务核算资料并发放到每个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手中,为领导的决策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大量真实、完整、及时、有用的财务会计核算信息。通过财务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学院财务处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会计创新,克服工作中的种种压力与困难,在会计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办理了大量的历史遗留事项,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

由于学院的财务基础工作一向比较薄弱,历史遗留的未达账项、未完工程项目的结算、以前年度相关税务事宜、驾驶培训业务单独核算后遗留下来的大量的往来清算、资金结算、历史遗留税务事宜等工作都比较多。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学院开辟新的办学途径,学院采用新的核算体系,会计人员相对较少,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变动较大等等,引起的学院财务工作压力日易显现。大量的历史遗留事项需要我们在本来日常工作就比较紧的情况下利用加班加点的时间来完成,全体财务人员从来不计较个人得失,*年清理了大量历史遗留的未达账项,清理了大量的未付工程款项等等。

为适应财政、物价、工商、税务体系的要求,全面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确保学院的利益最大化,在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一项资产的购置支出不得两次进入成本。院财务处在相关领导与有关专家的指导、帮助下,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学院统一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核算模式进行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分别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即将学院经营支出的资产购置采用经营核算的模式,分次计提折旧的方式进入成本,为学院节省大量的资金流出,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了财务基础。

二、财务会计监督方面

财务处全体人员坚持从细微处入手,按国家财务规定对每一笔收支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控制现金的支出,对超过现金限额的支出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定期进行银企资金的核对。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完整。进一步加强资产和财务票据的管理,采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中做好各种财政、税务和内部印制的票据的领用、核销、库存等的台账登记工作,每次都向领用人书面交待清楚各种票据的使用规定、注意事项等相关的事宜,及时核销各种票据以确保学院的所有收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坚持财务“收支两条线”,严格实物资产的入库手续,从源头做好学院的财务监督工作。

财务“收支两条线”就是所有的财务收入都必须入学院统一的财务账务,所有的支出都必须按学院事先规定的用款手续办理用款,涉及到财政性资金收支内容的还必须按国家财政性资金收支的规定办理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交存、返还和资产购置、日常大宗消耗的政府采购。财务“收支两条线”是学院所有财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的财务纪律。做好学院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就是做好了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源头控制工作,财务处正是从这一关键的源头控制入手,严格区分学院的收支,做到全年财务收支无差错。受到学院领导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好评。

学院国有资历本的保值增值是学院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结果,纵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几个方面:收支节余和实物投资形成的一般基金、专款专用的专用基金结余、实物购置形成的固定基金增长。在上述几项保证国有资本值增值的内容中,保证固定资产的购置形成的固定基金的增长是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财务处全体人员正是从这个重要方面入手,在日常的财务报销、财务管理过程中一丝不苟的做好的每项实物资产购置的入库验收手续的审核工作,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住了学院实物资产的真实、完整。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三、资金筹措、内外协调方面

资金是学院正常教学活动和学院发展的血液,*年由于学院银行还贷款的巨大压力,从年初开始学院就面临着银行转贷款难等资金压力,具体原因为:第

一、国家为控制宏观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资本投入的效率,全面压缩、限制银行贷款;第

二、学院不能提供银行贷款认可的担保单位和担保资产。学院事业性资产不能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资产,又不能与其他单位进行互相担保。第

三、学院的经营性收支单独核算后,事业性收支的资金进出量相对减少,现有的财务收支情况也限制了转贷款和新增加银行贷款。第

四、由于学院日均银行存款余额较少,不能满足银行提出的存款与贷款的余额比例关系等等。*年在学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局财务处的直接协调下,通过向市交通局和其他单位借款等形式共偿还银行到期贷款2400万元,新办理银行贷款1500万元,较大的绥解了学院的资金压力,保证了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

在对外联系方面,学院财务处在学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联系的主要部门有:财政、物价、银行、税务、审计及交通局主管处室等部门。在对外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始终把学院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维护学院的整体形象。以年初计划安排的有限的部门经费为限,尽力使所花费的每一分钱都有回报为基本准绳,通过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年办理大通达公司税收减免近20万元,学院教学用车辆减免车船税4万元,减免物价年审收费8万元,银行贷款利息减收8万元,力争年底前取得财政追加财政拨款50万元,同时还办理了对社会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核定,社会培训发票的领用等工作。更值得一提的是,财务处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时时不忘宣传学院,*年利用工作的便利为学院招收驾驶培训学院200多人,为学院整体发展尽本部门的最大努力。

四、*年工作设想及需要改进方面

*年学院财务处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帮助、指导、协调下,尽管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内外联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受到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但不足之处也有很多,现结合学院*年财务工作将*年学院财务处工作设想如下:

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会计人员1至2人,增强学院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控制分析力量,进一步加强学院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将学院的财务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实。

二、增强财务计划的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控制,加强财务事先参与决策工作,从源头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财务日常监督工作,从学院的每笔收支入手,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政策,保证学院财务工作的真实、完整,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

四、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及其他相关的沟通、交往,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局财务处的关心、帮助下,力争办理完毕2000万元到期银行贷款的转贷款手续,并力争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保证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的资金需要。

五、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学院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为学院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力争学院利益最大。

六、坚持“财务收支两线”,力争做到财务票据计算机管理,从源头加强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工作并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控制、使用好学院有限的资金,使学院的每一分资金都发挥最大的财务效益。

七、进一步加强内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严格按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发挥财务部门应有的作用,为领导分忧、解难。

八、象财务人员学习、运用公文写作知识一样做好财务知识在全院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人员既当家又理财的财务意识,推动学院整体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九、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财务管理信息的核算、监督、报告工作,做好与税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

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第5篇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是申请参加受医院管理的各类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培训的医院员工。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国家统招统分学习的硕、博士研究生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责任科室

员工学历学历培训的主责科室为人事处,专业进修学习的主责科室为医院科教处,从责科室为医务处、护理部和其它相关职能科室。责任科室的主要工作任务:受理和审核员工的学习或培训申请,汇总资料提交院领导讨论,拟定学习的培训协议书并由院长签署批准后执行,负责管理和考核学习培训期间员工以及员工学习和培训的争议处理。

二、员工参加学历培训和进修学习的基本条件

1.我院在职在编的员工,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脱产参加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的学习;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进修学习。

2.非在编聘用制员工,在我院正式聘用连续工作满 年的,可申请不脱产学习培训,不受工作时间限制参加专业进修学习。

3.申报医院计划内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必须采取统招定向或委培的形式。

三、审批办理程序

1.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和

医院人事处根据医院人才实施规划及现有人才状况,结合医务处、护理部及科教处意见,制定医院的人才培养规划,每年底次年医院的员工培训计划。

2.提交申请

申请参加硕士以上研究生学位脱产学习的人员应于每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科主任同意后报人事处受理。

申请专业进修人员应于每年 月 日前,员工以书面形式向科室年提出有具体方向的书面进修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后,报科教处受理。

3.审批办理

责任科室受理、审核和汇总员工的学习申请后,报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例会审批。

批准后的脱产学历培训及专业进修员工到人事处签署《学历培训协议》或《进修学习协议》,《学历培训协议》由院长签署批准,《进修学习协议》由院长授权分管副院长签署,协议签署后由人事处将员工学习培训事项函告用人职能处室(医务处、护理部等)和工资福利管理处室。

4.学习管理

学历培训员工由人事处负责全程管理,专业进修员工由科教处负责全程管理。医务处、护理部负责学习培训人员离院后的原科室人员调配及进修人员返院后专业考评。

四、费用支付

1、经医院批准参加脱产统招定向或委托培训的硕、博士研究生和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员工,按约定期限完成学习培训计划的,其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费用由医院全额支付。

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专业学习,或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人员,其学习培训费用由医院及培训者各负担50%。

(费用支付程序:经批准个人在医院财务处借支─学习培训结束后在人事处验证登记─医院报销冲帐。)

2、在职不脱产参加医、护、技、管专业的研究生学习,学费由个人支付,毕业后医院根据学习的毕业情况(结业、毕业学位等)给予奖励。

3、经医院研究同意参加研修班学习的员工,学费由个人支付,结业后由医院按学费20%的比例给予奖励。

4、员工参加大学本科以下(含本科)不脱产自考、函授、电大、职大、夜大等学习,毕业后医院不给奖励,只给考试时间。职工要求参加本科及以下学习脱产培训的,医院不予允许。

五、学习期间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参加脱产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的员工,国家现行规定的档案工资全额发放(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补贴、浮动工资及护士10%工资、护龄津贴),同时享受医院及工会发放的各项单项奖及福利性补贴。

2.生活补贴

参加学历培训的员工按三医人发(2005)23号文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

参加专业进修的员工享受进修生活补贴。

3.休假及交通待遇

学习进修期间享受法定假日,学历培训员工另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受探亲假及工休假。学历培训员工每年由医院报销往返差旅费用各一次,专业进修员工共报销往返差旅费用各一次。

六、争议处理

由医院委托培养的学历培训及专业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应按照《学历培训协议》或《进修学习协议》返院工作,未满协议规定工作年限要求调离或辞职者,应在医院批准的前提下,付清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各项补贴、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按协议付给医院相应的赔偿费用。

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第6篇

关键词: 地方高等院校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制度 反思

长期以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地方高等院校处于边缘地位。随着1999年全面扩招,地方高等院校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无论是教职工还是学生,其人口规模都急剧扩大,这给地方高校计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但遗憾的是计生工作并没有随之得到较大的改善和提高。本文以乐山师范学院为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管理制度长期缺失

一切工作的开展当以制度做保障,没有管理制度,其工作的开展必然无序。乐山师范学院自开展计生管理工作至今,始终没有一部针对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的计生工作的开展、管理、应急处理、问责及评价的完整的工作手册和管理制度。一切工作的开展都是按惯例进行,缺乏有效的指导。2006年在乐山师范学院开展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使得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像计生管理这类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其办公室设立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资处处长领导和监督,很让人费解。2010年国资处处长前往武汉大学深入学习,返校后随即安排人员草拟了《乐山师范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后领导层层审批,时至今日,已一年有余,管理办法却终未出台。其制度的缺失可窥见一斑,重点高校与地方高校在计生管理工作上的重视程度的差别在此也清晰可见。

二、新问题缺少新措施

随着高校的发展,计生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但这并没有得到制度上、物质上、人力上的投入。计生管理对象包括在编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流动人员及在校大学生,年龄层次发生了变化,管理结构也日趋复杂。

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和公安部三部委2007年出台的关于高校在校生计划生育问题意见,等等,使得在校大学生也成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重要对象。由于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国家允许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在校挂靠时间最多可达2年,这个给计生管理工作人员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为现实要复杂得多。很多毕业生在3―4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找到相对稳定的工作,其户口、档案仍存放在学校。特别是国家婚姻登记制度改革以后,结婚登记无需单位证明,关系挂靠在学校的毕业生往往是结婚怀孕数月后才匆匆来校办理生育证明,而且基本上不能提供离校期间的婚育状况证明。这就意味着这部分人的婚育状况在管理上出现了时段空白。

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及流动人口数量也大幅度增加。第一部分人群以年轻教师为主,大多刚刚踏上工作岗位,正值婚育年龄。他们往往有着较高的学历,但对计生政策知之甚少,因此需要重点进行计生宣传工作,防止出现违法生育的现象。对于第二、三部分人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现行体制,对他们的计生工作应实行双重的“户籍管理”和“属地管理”,但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二者的沟通。无流入前的婚育证明,就难以了解流入后的婚姻情况,加之该人群文化层次较低、流动性大,计生观念薄弱,在管理中不积极配合,逆反情绪重,对违规生育的危害也知之甚少,给高校的计生宣传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

另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使其用人机制更加灵活多样。有的工作人员来校工作时既无人事户口关系,又无婚姻状况证明,属于“人户分离”的群体;还有不少教职工的子女因失业、下岗等原因,返回校区内与父母同住,甚至很多教职工的亲戚朋友等子女的户口也挂靠在学校,由“单位人”变为了“社会人”。上述“人户分离”群体与学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校区内居住的“社会人”的现居住地是学校,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他们都是高校计生工作的管理服务对象。而这类人群增加了高校计生工作的难度。

三、投入严重不足

1.人员配置不合理。

2012年乐山师范学院共有教职工1496人,学生18900人,而具体负责计生工作的仅1人,同时还负责全校的教职员工的医疗保险等多项工作。随着高校人口规模的扩大,人口计生部门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非但未得到加强,反而面临机构撤并、人员萎缩的境地。同时,因为缺少协调合作机制,加之没有专职人口计生干部,学校计生办公室形同虚设,无法与相关部门、人员及教师协调,难以有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与优质服务,比如防艾滋病宣传、节育宣传、计生政策宣传等往往难以在全校开展。面对这些复杂的多元的因素,计生管理工作单由一个人干难以胜任和改善。

2.管理上的忽视。

由于十几年的高校扩招一路高歌猛进,其教学任务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量都急剧加大。在乐山师范学院,各级领导都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实力等方面,而对计生工作,即使是分管领导,也少有问津。遇到突发事件,解决问题比较简单粗暴,要么一纸解聘,要么劝其辞职,要么直接追究工作人员责任。这类问题在乐山师范学院近几年已发生过几起。这些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计生政策宣传不到位而引起的。虽然计生分管部门建立了计生宣传网站,但位置不明显,归属不明确,师生很难按常规路径检索到网站,无法有效地了解到学校的计生政策及计生工作办证程序,致使诸多教职工为此常常反复电话咨询,降低了工作效率。

3.相关部门缺乏沟通。

由于学校各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相关工作脱节,计生工作人员难以开展工作,甚至引发误解和冲突。比如,乐山师范学院人事处要求每年新进人员的聘任材料中必须含有其当地的婚姻状况及婚育方面的证明,而在人才引进时,无论是各个院系还是人事处都没有与负责计生工作的部门取得联系,完善必要的手续。这使得新进人员在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计划生育部门无法根据相关资料提供证明。有些教职员工不懂计生政策,大吵大闹,引发矛盾,而出具相关证明,要么是各院系根据教师口头承诺开具,要么教师返回原地重新开具,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这不仅增大了新进人员的心理隔阂,而且为违反计生政策埋下了隐患。由于几次突出事例,学院计生管理部门进行了工作调整,与各学院签订了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此实行“一票否决”制,但实效不大。在各级领导看来,这都是边缘事务,无需上心。由此可见,乐山师范学院计生管理工作存在诸多漏洞和弊病。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少,计生工作的专项经费匮乏,这些都成为新时期地方高校计生管理工作发展的瓶颈。

四、高校计生管理工作反思

1.提升认识,健全制度。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计生管理工作的确不是高校工作的中心和大局,但二者密切相关。总书记说:“做好人口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把关心、支持人口计生工作落在实处;从多方面为人口计生宣传工作创造条件、给予保障。”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人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由此可见计生管理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当今,高校行政管理强调服务意识。作为联系学校与师生的桥梁和纽带,计生管理工作更是如此。应完善计生管理办法,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以指导、管理、评价相关工作,让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自己在计生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和地位,形成明确的责任和沟通机制,让分管领导充分意识到高校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以加大投入。

地方高校应适应新时期计生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计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生办公室,在负责教职工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大学生的计生管理和服务。并按教职员工、流动人口和在校大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或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给予计生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在学校各片区遴选有责任心的人负责该区域的计生管理工作,并定期与校计生办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计生管理工作从认识上和制度上健全了才能迎来新的发展局面,为学校的大局工作提供支持。

2.扩大宣传,正确引导。

首先,高校计生管理工作开展的主要途径是扩大宣传,正确引导,通过制定具有广泛性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内容,让师生充分了解信息、增进沟通。比如,针对在校大学生,适度地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生殖解剖知识、生育观念教育、性心理发育、性伦理道德、性法律知识、避孕知识、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等知识,帮助师生解决性和生殖健康的问题。针对婚龄期及新婚期青年的教职工,宣传必要的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计生政策,以及新婚期避孕知识。针对大量的外聘人员,则要加强计生政策的宣传与贯彻,防范违规生育。

其次,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手段。如在校园内人员流动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计生知识宣传橱窗;定期向学校各教学院、行政部门,以及流动人口聚集多的图书馆、保卫处、后勤集团公司分发计生宣传资料;举办计生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展览、讲座、知识问答比赛等活动;通过校园广播、学校网站等多种途径开展更广更深的宣传。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手段,不仅可以增进了解,而且可以把计生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实处。

五、结语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地方高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若能转变观念,完善制度,增加投入,则定能开展得有声有色,推动新时期的高校计生工作。

参考文献:

[1]骆楠.如何开展高校计划生育宣传工作[J].新校园,2011,(2).

[2]孙素芹.新形势下高校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报,2010,(1).

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学院人事处工作计划第8篇

学籍管理工作繁杂,又没有可量化的成果体现,很容易被领导、老师忽视,因此,领导重视是做好学籍工作的重要保障。领导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学籍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软硬件保障有力等方面。组织机构包括管理机制、人员配备、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软硬件保障则包括设备投入、人员继续教育、文化素质的提高等方面内容。学院学籍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有两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普通全日制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学历证书制作与发放等工作。同时,学院还指定相关系部教学秘书、辅导员作为系部学籍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责任到人,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除此之外,还不定期召开由教学副院长牵头,相关处室分管处长、院系党政领导参与的学籍管理工作协调会,对学籍学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学院为保障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不断加大软硬件设备的投入。先后购买教务软件2套,计10万余元;除常规的电脑、传真、打印设备外,还为相关管理人员配备高配置的电脑、证书用高速打印机等专用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支持相关人员进修、参加各种交流会议,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信平台对相关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要求较高,针对不同人员的薄弱环节,学院除鼓励自学外,还出资聘请相关计算机教师和学生助理兼职处理有关数据。

二、认真贯彻政策,规章制度完善

学籍管理是政策性较强的一项工作,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因此,学籍管理工作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中,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多处明确批示,按“学校规定”办理,突出和强调了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2],因此,应结合各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和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学院制定了《学籍管理规定》等11份工作规范文件和17份对应的表格,通过这些文件,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规章制度的完善还体现在文件的增、删、改等修订工作方面,文件制定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通过文件的运行与反馈不断修改、完善,如果必要,还会组织大型的研讨会。例如:2005年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学院利用暑期时间加班加点,召开由教务、学生、系部、质管办等多部门参与的会议,制定了《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十余份文件。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学籍管理方面的文件共计修改30余次、删除4份。为使学生了解这些文件,针对高职学生纪律意识散漫、自主能动性较差的特点,教务处将上述文件汇编成册,当新生入学受教育时进行宣贯,每个新生人手一份,同时将相关宣贯材料通过张贴、学校电台广播、教务管理系统公告等方式告知学生。

三、结合质量体系,完善运行机制

制度的运行需要相应的机制保障,我校从2002年就开始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理念,建立和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从时间、流程、环节等多个节点强化过程控制,有效保证了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序、规范运行。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强调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3]。质量体系对各岗位职责、权限有明确规定,通过纠正预防措施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与缺失,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工作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通过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已融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中,成为学院学籍学历工作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既提高了管理水平,又保证了工作质量。学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所有受控部门的内部质量审核,最高管理者针对主要质量问题组织管理评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计划加流程图,标准取代经验

学籍管理工作有很高的专业性和时间性要求,尤其是电子注册、图像采集等工作,一旦出现岗位变动、人员离职等状况,新人上岗后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期,从而影响学籍学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教务处通过管理创新,建立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图等标准化程序,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好的部门工作计划是连接学院战略规划与部门具体工作目标的桥梁,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要的管理控制工具。教务处通过制定部门年度计划、学期计划和个人学期工作计划、周计划,将全年的工作任务分解,它包含目标的设定、措施的选择和与此相适应的资源保障、时间要求等方面内容。工作计划使学籍管理人员、辅导员、学生都能做到心中有数、准备充分,成为高效管理的“指挥棒”。流程图主要是指表述工作流程的框图,它能以图形方式有条理地表达工作流程,包括内容、步骤、形成材料等内容。它直观的体现了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它既是办事人办理相关事项的路线图,也是新人上岗后的作业指导书,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减少了新人上岗的磨合时间,共计制作学籍学历方面的流程图11张。通过工作计划、流程图等标准化程序的建立,我院学籍管理工作由以前的靠经验吃饭转变为如今的一切行为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标准取代了经验,将岗位变动、人员交接、突发事件等对学籍管理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提高了学院的学籍管理效率,保障了学籍学历工作顺利进行。

五、边工作边思考,认真总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