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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六通知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09 18:53:11

五一六通知

五一六通知第1篇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实施步骤,今年是"六五"普法的重要实施年,也是"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年。为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各项准备工作,近日,定西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认真开展好自查工作,标志着全市"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全面启动。

通知指出,要坚持统一领导,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精心部署,自下而上地做好"六五"普法中期自查工作。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点、检查方式。坚持协调配合,各县区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与部门沟通协调,发挥部门的积极性,互相配合,确保自查工作深入、全面、有效。

通知明确,自查的主要内容是全市"六五"普法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情况;创新形式,推进"法律七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强化措施,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等。

通知要求,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工作,把"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作为全年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确保考核验收工作顺利进行。要注重工作实效,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推动工作上台阶。要集中宣传全区"六五"普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此次督查自查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全面自查、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自查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立即组织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报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一六通知第2篇

酒业中都知道五粮液的产品众多,包括贴牌的和自营品牌。当然,对于诸多的贴牌品牌商而言,如果自己的品牌能够被升级纳入五粮液的自营品牌体系,前景就可谓是相当的可观啊。但是,一个普通的贴牌产品要想成为五粮液的自营品牌谈何容易,首先就是要能够吸引五粮液的关注;而能够吸引五粮液的关注,则必须做到在区域市场中显示出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可观的成长前景。

可是,对于诸多的在资金流上处于弱势的中小品牌又如何通过营销突破创造市场优势呢?也许,五粮液六和春酒的成长能够给我们以借鉴。

二年前,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五粮液贴牌产品“六和春”酒在广东上市。而在五粮液家族中,类似于六和春酒这样的在区域中落脚的小品牌数以百计。二年后的今天,六和春酒正式被五粮液收为自营品牌。总结六和春酒的发展,一个并没有被注入太多品牌内涵及更多的市场推广资金的小品牌如何快速成为区域热点的呢?

在广告学中,我们知道,广告的意义不在于广告本身,而是在于广告所传达的内容。正如笔者这篇文章的主题一样“五粮液的妹妹:阿春来了”,正是这么一句看似玩笑诙谐的话,它的意义并非在于它是一句能够让人发笑的广告词,而是其所包含的趣味营销法则,能够以极少的广告投入就带给了六和春酒让人难忘的象病毒一样快速传播的口碑效应,在短时间内解决了渠道内外的品牌认知度问题。

关于六和春酒的趣味水平,给笔者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在2007年初笔者参与操盘策划中国最大的酒类连锁卖场深圳金樽美酒MALL运营之时,在进场的数千个单品中,广州诚盛贸易公司的六和春酒是唯一被卖场中所有员工熟知并相告的。有人说六和春酒的这个广告说法太俗,但是,笔者以为这就是大俗即大雅的魅力境界;因为,只要产品的品质不俗,包装不俗,广告能够让人谈笑不断过目不忘,就是解决了消费认知,促进了销售,就是成功。

而究竟何为趣味营销呢?

简而言之,就是在营销的价值链中建立有趣味的传播点,从产品名称(如爽歪歪饮料)、产品包装造型、价格体系(如奇瑞汽车的趣味价格法则)、个性渠道或终端特点、促销品(如高炉家酒中的趣味砸蛋)、广告语、公关活动(如某酒举内的醉美人活动评选)等等系统中创造能够引发趣味笑话谈资的营销传播元素,并使其从传播资源延伸到最终的销售动力。

任何品牌都可以使用趣味营销法则,但是只是现在一些有实力的品牌觉得其档次没有大手笔的广告或公关活动有意义而已。

对于营销而言,如何花最少的成本获得更多的市场收益是其根本目的;因此,对于资金并不充裕的弱势品牌而言,如何在弱势的环境中创造优势,借用趣味营销营造市场氛围不失为一记良策,当然,一个品牌使用什么样的趣味营销模式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那么,对于诸多的处于弱势的中小品牌来说,又该如何看待及借助趣味营销为品牌充值呢?

首先,企业决策者要有敢于吃螃蟹的心态,即能够明白企业在发展的一定时期所要应用的广告使命,要看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以六和春酒为例,在上市初期,面临招商和销售的困难,就是要能够在短时间内提升认知度,在广告初期如果企业顶不住旁观者的谈笑,那也可能就没有六和春酒的今天了。

当然了,六和春酒在起步当初也可以通过正统的品牌树造去传播,例如通过对“六和”赋以天、地、人和等的“和文化”品牌内涵,但是,对于这样一个小品牌谁又会认可它如此高度的品牌内涵呢?如果没有强势的推广力度和品牌表现,那么,六和春酒可能就要真的流俗了。

另外,产品包括广告在内越是被人谈论,就越是说明了市场对它的关注度。脑白金及其广告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甚至被评为最恶心的广告,但是,结果呢?销量以亿元为单位地递增。

其次,从产品的品牌特点出发寻找相关联的记忆点。六和春酒中的“六”字在自然数中是排在“五”之后的,再通过对六和春中赋予其人性化的品牌写真,那么,六和春酒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五粮液的妹妹了。当然,如果六和春酒不是五粮液家族的系列产品,那么,其也就不能说是五粮液的妹妹了,也就要另外创意了。

此外,趣味营销是营销的助力剂,企业对这种方法的把握有要度,而不能过之。如现在五粮液家族的某个品牌再自称为五粮液的弟弟之类的就不再引人关注了,而是真正地步人后尘的可笑。因此,何时营造及使用何种营销价值链中的趣味营销的策略方法,要真正地从产品特点、品牌个性、市场定位、市场环境等角度综合考虑;因为,否则会过犹不及适得其反。

五一六通知第3篇

语文是高考的第一科,所以我们在答高考语文时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让我们在语文上有不错的发挥,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语文必备文学常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高中语文必备文学常识

1.英国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哈姆雷特》《李尔王》《奥赛罗》《麦克佩斯》

2.四言诗是:我国汉代以前最通行的诗歌形式,通章或通篇每句四字。

3.四体不勤中的四体指:人的四肢

4.四大皆空是指:(佛语)地水火风组成的宇宙四种元素

5.管仲把礼义廉耻四道德看作治国的四个纲。

6.四六文指;骈文的一种,全篇多以四字或六字相间为句,盛行于南朝。

7.春秋五霸指:齐桓公 晋文公 楚庄公 秦穆公 宋襄公

8.五等爵位指:公爵 候爵 伯爵 子爵 男爵

9.五经:诗 书 礼 易 春秋

10.五行:金 木 水 火 土 //仁 义 礼 智 信

11.五常(五伦):君臣 父子 兄弟 夫妇 朋友

12.五教:父义 母慈 兄友 弟恭 子孝

13.五音:宫 商 角 徵 羽

14.五刑:(隋前)墨 劓 刖 宫 大辟(隋后)笞 杖 徒 流 死

15.死的五称:天子-崩 诸候-薨 大夫-卒 士-不禄 平民-死

16.唐代五大书法家:柳公权 颜真卿 欧阳洵 褚遂良 张旭

17.五大奇书:《三国演义》《水浒传》《本游记》《红楼梦》《金瓶梅》

18.五谷:稻 麦 黍 菽 麻

19.五彩:青 黄 红 白 黑

20.唐代以后的五代指:后梁 后唐 后晋 后汉 后周

21.五帝:黄帝 颛顼 帝喾 唐尧 虞舜

22.五毒:蝎 蛇 蜈蚣 壁虎 蟾蜍

23.五更与时钟的对应是:一更(19-21) 二更(21-23) 三更(23-1) 四更(1-3) 五更(3-5)

24.五官:耳 目 口 鼻 身

25.新中国五位语言大师:郭沫若 茅盾 巴金 老舍 赵树理

26.五荤:(佛语)大蒜 韭菜 薤 葱 兴渠

27.五岭:越城岭 都庞岭 萌渚岭 骑田岭 大庾岭

28.五味:甜 酸 苦 辣 咸

29.五香:花椒 八角 桂皮 丁香花蕾 茴香子

30.五脏:心 肝 脾 肺 肾

31.五陵:高祖长陵 惠祖安陵 景帝阳陵 武帝茂陵 昭帝平陵

32.五湖:洞庭湖 鄱阳湖 太湖 巢湖 洪泽湖

33.四大洋:太平洋 大西洋 印度洋 北冰洋

34.六艺经传指:诗 书 礼 易 乐 春秋

35.通五经贯六艺中的六艺指:礼 乐 书 数 射 御

36.造字六书:象形 指示 会意 形声 转注 假借

37.诗经六义措:风 雅 颂 赋 比 兴

38.六部;户部 吏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39.六亲;父 母 兄 弟 妻 子

40.古代婚嫁六礼: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徵 清期 亲迎

41.六朝;吴 东晋 宋 齐 梁 陈都建都建康,史称六朝。

42.六畜:马 牛 羊 狗 猪 鸡

43.苏门六君子:黄庭坚 秦观 晁补之 张来 陈师道 李麃

44.六甲:六十甲子//甲子 甲寅 甲辰 甲午 甲申 甲戌//妇女怀孕

45.六尘:(佛教名词)声 色 香 味 触 法六种境界

46.:天 地 (上下) 东 西 南 北

47.佛教六根:(佛教名词)眼 耳 鼻 舌 身 意

48.科举考试中的五魁:各级考试的第一名

二.高考语文的规律

1.基础知识要扎实,但是也要懂考试规律

然后希望大家能牢牢记住我的这句话:学知识不能投机取巧,但考试绝对有规律!尤其是高考这种不涉及到高深知识的选拔性考试,有极强的规律性!不管谁出题,高考题的思路不会变,每年的高考题大方向是不变的,所以它必然有极强的规律性!所以,你们把前几年的你们当地的高考题收集好,只要当地的,外地的高考题不需要研究

要求的不是把这几套题做会了,也不是要求你们反复做几遍,我要的是把这几套题彻底研究透,换句话说,看到每个问题时,立刻脑中能反映出出题老师想考你什么,需要你掌握什么知识。所以说对于语文来说,其实很简单,就是把高考要考的相应类型问题一个个的解决过关就可以了

五一六通知第4篇

一、认真总结经验,加快启动“六五”普法规划

首先,系统上下在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挖掘典型,充分展示交通运输行业在“五五”普法取得工作成绩的同时,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研究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当前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新特点、新形势、新任务,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工作。

第三,开展“六五”普法启动系列宣传活动。围绕“六五”普法的启动,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六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为“六五”普法顺利开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深化“法律六进”,加强各类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一)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认真总结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经验,进一步丰富活动内涵,拓展活动外延,增强活动实效。积极探索“法律六进”活动在制度建设、方式方法、考核评价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实现“法律六进”活动常态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各单位要坚持和完善集体学法制度,全年学法不少于4次,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做到学法用法经常化、制度化。按照分级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公正公开、廉洁高效执法水平,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深入开展群众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行业特点,大力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采取形式多样的宣教方法,充分利用媒体平台,进村、进厂、走上街头进行交通法律宣传教育。直属各执法单位对各自线上新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要特别加强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都能了解认识新法规的含义。

(四)深入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围绕提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各企业、工程指挥部要特别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拓宽宣传领域,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影响力

(一)实施“交通法制宣传近民工程”。坚持法律传播与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下属各企事业单位要着力建设法治文化传播平台,大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努力创造和凝聚富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努力建设法制宣传载体。各单位要结合行业特色,多向各级新闻媒体提供行业中的亮点新闻,继续办好《港航之声》、《运管之声》等广播新闻栏目,加强网络社会法制宣传舆论阵地建设,有序、有力、有效正面引导舆论。

(三)组织开展各项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公益普法、社会责任”理念,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治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在系统上下营造持续、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六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及时调整完善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根据各自单位实际,制定“六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分解,保障“六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落实。

五一六通知第5篇

提升公民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速法治枝江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稳定、服务民生和谐,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简称“三提三服务一营造”)。

二、宣传活动时间

此次宣传活动从月份开始到月底结束。

三、宣传活动内容

(一)深入学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宣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总体要求,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建设“法治枝江”的有关部署,大力宣传《法治枝江建设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12﹞6号)精神,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内容,并集中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三)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宣传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全系统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针对干部群众关注的医疗卫生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廉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四)大力宣传“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所取得的成果。宣传“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在服务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宣传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开展法治机关、法治单位创建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宣传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进一步调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

四、宣传活动形式

(一)通过会议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召开“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启动大会,对获得各级表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进行一次重点宣传,同时宣传“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

(二)通过培训座谈分别宣传。各单位要认真举办“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组织召开“六五”普法规划学习、宣传座谈会,推动“六五”规划深入学习和“六五”普法的深入开展。

(三)通过法定纪念日分类宣传。宣传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每个法定纪念日,与法律咨询相结合,在干部、职工和群众集中的地方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力求不留死角。年底要认真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大型宣传活动。

(四)通过“宣传月”专项宣传。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工作重要法律法规和新颁布法律法规的专项宣传月活动,掀起全系统学法、用法、守法的热潮,以此来推动“六五”普法“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

(五)通过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要认真做好开展“六五”普法“十二五”时期依法治理启动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新闻报道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六)通过展板橱窗灵活宣传。制作图文并茂的“六五”普法规划宣传展板、标语、横幅,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六五”普法规划。

(七)通过各类比赛推动宣传。组织开展“六五”普法摄影、书法、绘画、演讲或法律知识竞赛等比赛活动,增强宣传活动的趣味性。

五、宣传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三提三服务一营造”普法依法治理系列宣传活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保障宣传活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一六通知第6篇

前言第一条依据本公司办事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第二条为使本公司人事作业正轨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况下,使本公司人事统一、脉络一贯,并加强人事部门与各部门间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程序。主办第三条人事作业负责单位隶属于管理部(科),设科长一人,承上级之命,负责下列全盘人事业务。(一)依据公司业务需要,研究组织职责及权责划分的改进方案。(二)配合公司经营目标,依据人力分析及人力预测的结果,拟订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及人员编制数额,并根据人力发展计划,筹划各项教育及训练。(三)设计、推行及改进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流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四)经与各单位主管会商,拟定每一职位的工作标准及其所需资格、条件,以求适才适所。(五)依生活水准、薪资市场情况及公司政策,建议研订合理的员工待遇。(六)制定各项员工福利与工作安全措施,并维持员工与公司间和谐关系。第四条人事科另设专员及办事员各若干名,分别负责下列工作(一)专员:行政公文处理;2.员工征信调查及对保工作;3.招募行政工作;4.考绩行政工作。(二)办事员:1.资料档案管理;2.劳保行政工作;3.考勤行政工作。第五条人事科组织关系(一)受秘书处主任指挥及监督,并向其直接报告。(二)以诚恳友善态度与其他单位协调、联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关本单位工作的询问、质疑予以解答。(三)在权限内督导各部门有关人事事宜。(四)为达成本单位的任务,与其他有关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联络。组织第六条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务与目标,而将应处理的工作做适当分配安排,对所有员工有效运用,制定本公司“组织系统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体制第七条区分组织中纵的性质与横的程度及其交错的结构体制,据此而设定本公司“职位(等)及职称配置表”作为人事管理基础。工作分析第八条公司确立组织体制及人事措施实行前,须将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职务说明书”作为人事行政的依据。分层负责第九条为明确划分各层人员的人事权责,拟定“人事权限划分表”,表中所列的权责,各层人员均应确实负责办理,不得借词推诿,实施时如遇困难或特别事情发生,应向上一级人员请示后予以处理。编制第十条本公司为推行业务及基于人事预算控制,对各部门可设职称及可用员额予以规定,订立各单位“员额编制表”并视情况每年定期检查修订。人力控制第十一条根据编制,本公司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员适职与否、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确、客观的检查建议,作为人事科研订人力计划,办理开拓人力来源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人员拨补申请作业程序如下(一)各单位如须增补人员,先至人事科领取“人员拨补申请单”填妥后,汇人事科办理。(二)人事科接到申请单后,应调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所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内,其需要时机是否恰当等问题。(三)人事科调查后,即就申请人员的来源做正确的拟办建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根据指示办理招募预备工作。(四)人员拨补申请单经批示完毕后,均应转回申请单位,人事科凭副本办理。招募甄试第十三条人员招募作业程序如下(一)人事科收集人员拨补申请单至一定时期,即行拟订招募计划,内容包括下列项目:1.招募职位名称及名额;2.资格条件限制;3.职位预算薪金;4.预定任用日期;5.通报稿或登报稿(诉求方式)拟具;6.资料审核方式及办理日期(截止日期);7.甄试方式及时程安排(含面谈主管安排);8.场地安排;9.工作能力安排;10.准备事项(通知单、海报、公司宣传资料等)。(二)诉求:即将招募消息告诉大众及求职人,如下:1.登报征求:先拟广告稿,估计刊登费,决定刊登何报、何时,然后联络报社。2.同仁推荐:以海报或公告方式进行。(三)应征信处理:1.诉求消息发出后,会收到应征资料,经审核后,对合格应征者发出“初试通知单”及“甄选报名单”,通知前来本公司接受甄试。2.不合格应征资料,归档一个月后销毁,但有要求退件者,应给予退件。为了给社会大众一个好的印象,对所有未录取者发出“谢函”也是应有的礼貌。(四)甄试:新进人员甄选考试分笔试及面谈。1.笔试包括下列:(1)专业测验(由申请单位拟订试题);(2)定向测验;(3)领导能力测验(适合干部级);(4)智力测验。2.面谈:由申请单位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权限主管分别或共同面谈,面谈时应注意:(1)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2)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3)要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4)要尊重对方的人格;(5)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面谈记录表”。3.如初次面谈不够周详,无法做有效参考,可再发出“复谈通知单”,再次安排约谈。(五)背景调查:经甄试合格,初步决定的人选,视情况应做有效的背景调查。(六)结果评定:经评定未录取人员,先发出谢函通知,将其资料归入储备人才档案中,以备不时之需,经评定录取人员,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会商进用日期后发给“报到通知单”,并安排职前训练有关准备工作。(七)注意事项:应征资料的处理及背景调查时应尊重应征人的个人隐私权,注意保密工作。任用第十四条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科依据甄选报名单发给“报到通知单”,请他于报到时携带下列资料:(一)保证书;(二)服务自愿书;(三)员工资料卡;(四)相片六张;(五)户籍誊本;(六)身份证复印件;(七)体检表;(八)扶养亲属申报表;(九)学历证件复印件。(以上应缴资料视情况可增减)第十五条干部人员任用,视情况可发给“聘任书”。第十六条新进人员于报到日,人事科即发给“报到程序单”,并检收其应缴资料,若资料不全,应限期补办,否则首月薪资可暂扣发。第十七条人事科随后应亲切有礼地引导新进人员依报到程序单上的顺序,逐项协助办理下列:(一)领取员工手册及识别证;(二)制考勤卡并解释使用;(三)领制服及制服卡(总务科主办);(四)领储物柜锁匙(总务科主办);(五)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请单”;(六)登记参加劳保及参加工会;(七)视情况引导参观各单位及安排职前训练。第十八条前条逐项办理完毕后,人事科即填制“新进人员简介及到职通知”,引导新进人员向单位主管报到,由单位主管收存到职通知后依“职前介绍表”逐项予说明,并于报到程序单上签章交回人事科,表示人员报到完毕。第十九条人事科依据报到程序单随后应办理下列事项:(一)填“人员异动记录簿”。(二)登记人事科管理用的“人员状况表”。(三)干部人员“干部到职通报”。(四)登记对保名册,安排对保。(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六)收齐报到应缴资料(扶养亲属申报表转会计科)连同甄选报名单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编号列管。对保第二十条新进人员报到上班后,应实施第一次对保,以后每年度视必要复对一次,并予记录。第二十一条对保分亲自对保及通信对保。第二十二条被保人如无故离职,移交不清,本公司应发出“保证责任催告函”。第二十三条有关对保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试用第二十四条新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作业员为40天),届满前一周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干部人员)、乙(一般人员)两种,并登记被考核人试用期间出勤资料,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顺序,逐级考核。第二十五条人事单位根据考核表发给“试用期满通知”。第二十六条人事单位发出试用期满通知后,并依不同的批示,分别办理下列事项:(一)试用不合格者,另发给通知单。(二)调(升)职者,由人事单位办理异动作业。(三)薪资变更者,由人事单位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第二十七条前条办理完毕后,考核表应归入个人资料袋中。第二十八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要求,单位主管认为有必要停止试用时,可立即提前办理考核,并签人事异动申请单,报请权限主管核定停止试用。异动第二十九条晋升(升职、升等、升级)及降级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及办理临时考核,转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批示。第三十条调职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送调职单位会签,转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权限主管核定。第三十一条未批准的升、降、调申请单退回申请单位。经批准的申请单则由人事科依据“人事异动通知”,副本抄送申请单位及本人,并限期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履任新职。若职称异动或单位异动,副本应抄发会计单位,通知变更薪资名册。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异动案件,涉及调整薪资者,人事科应根据人事异动申请单批示,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呈核后转会计单位作业。第三十三条资遣(一)凡符合于资遣规定者,由人事主管与单位主管商定后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签注原因转呈总经理核准,然后发给“资遣通知单”(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资遣费)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可发给资遣费。(二)资遣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留职停薪(一)人员有留职停薪的需要时,可由申请人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并经人事主管调查符合留职停薪申请规定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留职停薪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二)留职停薪期满时,当事人应到公司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申请复职或延长期限,凡未办理者,视同免职。(三)留职停薪人员,概不保留底缺,申请复职时,如原服务单位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则不准复职,视同免职。(四)留职停薪作业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免职(一)凡合于免职规定者,可由单位主管或人事科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会签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并核发薪资。(二)免职申请应参照人事管理规章中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科应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科作业。第三十七条人事单位应依据人事异动申请表逐日整理办理下列工作:(一)填入人员异动记录簿内。(二)登记于个人资料卡内(离职人员,其资料应予归档另行保管)。(三)修正人事单位管理人员状况表。请假第三十八条员工因故请假,应至人事科领取个人专用请假卡,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呈核,再转回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第三十九条休假作业应另参照休假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考勤第四十条本公司除特定人员外,均须于警卫室设置打卡单。第四十一条各单位主管应于月终前将下月份本单位工作时间表送人事科备查;人事科收集各单位一级主管干部人员出勤时间表呈总经理核阅。(如非轮班人员,每月工作时间固定者不必再排时间)第四十二条如需变更出勤与轮休时间,或补充新进人员出勤时间,应填“出勤时间调整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登记备查。第四十三条员工因故延长上班时间或于假日出勤,先至人事单位领取“加班报告单”,经权限主管核准后转人事单位查核并登记于考勤表上。第四十四条员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应填写“公出单”送单位一级主管核准后,交警卫室登记。第四十五条一级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单,但应向上级主管报备,或于办公室交代去处,联络方法,并于警卫室登记,未赶回公司打卡下班,则由人事单位依据警卫室出入登记簿记录给予签证。第四十六条因公而未打卡,应报备人事单位领取“未打卡证明单”,填写并经一级主管签证后转人事单位登记于考勤表上加盖公章。第四十七条下班忘记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证明单呈一级主管签证,若举证有据,单位主管得予签明,视早退一次处分,若无法举证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则视未打卡一次处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证明单者一律以旷工论。第四十八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日检视考勤表,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并与单位主管联络。第四十九条员工出勤情况,人事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会计单位核计薪资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接受更正申请。(一)缺勤统计表。(二)全勤人员名单。(三)加班(勤)统计表。(四)值夜人员统计表。第五十条人事单位应建立每一员工一份年度考勤统计表(印于个人资料卡中),逐月依据考勤表予以登录,经登录后考勤表即可销毁作废。第五十一条每一年度终了,人事单位应即依据年度考勤统计表,统计是否有未休完特别假的人员,予以计入十二月份加班统计表内,换发薪金。第五十二条每一年度终了后,人事单位应即调查编制翌年度享有特别假人员名单,予以造册呈准后公布实施。第五十三条有关考勤作业,请参照“人事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出差第五十四条员工因公出差,应至人事单位领取“出差申请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得向会计单位申请预支差旅费)并转人事单位备查。第五十五条出差完毕三天内,须据实填写旅费报告表连同各项单据,一并呈报核销。第五十六条出差作业,应参照“出差办法”规定办理。奖惩第五十七条员工遇有功过奖惩时,可由建议人填报“奖惩建议申请单”公文,先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定。第五十八条人事单位根据核准奖惩建议申请单“奖惩通知单”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单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会计单位加扣薪资。第五十九条人事单位应按月将人事奖惩通知单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第六十条奖惩作业应另参照“奖惩办法”规定办理。考绩第六十一条考绩分年度考绩与临时考绩两种,其处理程序如下:(一)年度考绩每年度终了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两种,并予登记年度出勤资料、奖惩资料后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考评核定等级,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及定期晋级的参考依据。(二)临时考绩为申请升降职,应附办理临时考绩,以作上级批示决策参考依据。第六十二条考绩表办理完毕,存于个人资料袋内,并予以登录。第六十三条考绩作业应另参照“考绩办法”规定办理。薪资第六十四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单位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单位作业。第六十五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单位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单位作业。第六十六条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单位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单位作业。第六十七条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第六十八条除人事单位应备一份全公司人员薪资名册外,各一级单位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第六十九条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训练第七十条职前训练新进人员于报到后,人事单位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一)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二)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三)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四)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第七十一条在职训练(一)人事单位于年度开始,依所需训练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训练计划。(二)人事单位于训练期中,应严予考核。(三)员工于接受训练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第七十二条专业训练(一)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训练。(二)搜集专业报导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三)各一级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训练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训练。第七十三条训练作业应另参照“训练办法”规定办理。辞职第七十四条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第七十五条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第七十六条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一)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二)注销人事单位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第七十七条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退休第七十八条人员属退休年限,由人事单位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单位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单位核发退休金。第七十九条经核准退休人员,于奉准退休日,应领取“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第八十条人事单位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应办理事项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第八十一条人员退休,应另参照“退休办法”规定办理。抚恤第八十二条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单位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抚恤金。第八十三条死亡员工家属由人事单位会同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后,始得领取抚恤金,人事单位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有关事宜。移交第八十四条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第八十五条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一)印章戳记清册。(二)所属人员薪资单册。(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四)保管文卷目录。(五)职责事务目录。(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七)保管图书清册。申请福利金第八十六条员工符合福利金申请条件者,至人事单位填写“福利金申请单”公文,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呈总经理核准后,副本抄发会计单位发给福利金。第八十七条福利金申请应另参照“福利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宿舍第八十八条新进员工或现有员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单位填写住宿申请单申请配住,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转总务单位办理。参加工会第八十九条〖HT〗新进人员于报到日时,人事单位应视其任职单位询问是否参加工会并给予解释办理。第九十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应缴会费,转会计单位代从薪资内扣缴。劳工保险第九十一条人员于报到日时,由人事单位登记办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职日为准。第九十二条人员于退职日当天,人事单位应即办理退保。第九十三条投保薪资因调整薪资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时,应由人事单位填报“投保薪资调整单”。第九十四条人事单位应保管劳保局每月寄来的劳保门诊单,当员工有需要时,可持私章索取。第九十五条员工劳保个人资料应立册登录备查。第九十六条人事单位应每月统计列册个人负担保费,转会计单位从薪资内扣缴。资料管理第九十七条各种人事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连同该案核准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归档。第九十八条每月初依据人员异动记录簿编制“人事异动月报表”,呈核阅后,列入人事流动率检查依据。第九十九条人事单位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守卫或总机备查(如未异动可具文报备)。第一条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书”,可至人事单位说明申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明,转秘书室盖印。第一一条人事单位应备档案包括下列:(一)人事异动案。(二)人事奖惩案。(三)人事考绩案。(四)人事训练案。(五)人事规章案。(六)人事勤务案。(七)人事表报案。(八)福利案。(九)文康活动案。(十)涉外事件案。(十一)收发文登记簿。其他第一二条本作业程序,应另参照“人事管理规章”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疑义,可由人事单位主管解释运用,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补充修正。第一三条本作业程序承奉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五一六通知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编第一章的题目修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五、第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

1、“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第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六项修改为:“(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关于“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十三、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十五、第一编第四章的题目修改为:“辩护与”。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十七、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十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十、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第三十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委托诉讼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委托诉讼人。”

2、“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视听资料。”

二十三、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款修改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二十四、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五、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二十六、第三十八条后增加八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1、“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3、“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4、“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7、“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8、“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中关于“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的规定修改为“对于现行犯”。

第六项改为二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删去原第七项。

二十九、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三十一、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三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删去原第二款。

三十二、第五十一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十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四项修改为:“(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诉讼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原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三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原“被告人”的称谓修改为:“犯罪嫌疑人”。

第二编第一章“立案”中关于“检举”的规定修改为“举报”。

三十五、第五十九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三十六、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三十七、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三十八、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1、“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第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十九、第二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一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四十、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十一、第六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四十二、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

四十三、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四十四、第八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四十五、第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四十六、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十七、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十八、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四十九、第九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五十、第九十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

1、“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五一六通知第8篇

【关键词】佛教心理学;前五识;末那识;阿赖耶识

中图分类号:B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204-02

一、引言

"心理学"的英语对应词是"phychology",其原意是阐释心灵的学问,演变成研究人类自身问题的行为科学。整个西方心理学历史,基本上可以分为哲学心理学和科学心理学两个时期。西方心理学发展的核心在于对人的心理本质不断地追寻,基本上经历了一个从灵魂到意识,从思辨到实证的寻求过程,这一寻求和认识至今仍在科学的范式内有条不紊的进行。与西方心理学相对,在东方的印度和中国有着几千年发展历史的佛教理论中却包含着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心理学。佛教唯识学系统的演绎了人类的心理规律。佛教的理论不是一种宗教意义上的偶像崇拜和神话幻想,更不是借助有限的科学工具对无限的人类心灵进行实验还原,而是沿着人类意识的轨迹,身体力行,最终证得人类心理的本质规律。

二、"八识"及其心理学意义

佛教的心理学思想主要体现在五位百法的论述之中,五位百法包括:心法八、心所有法五十一、色法十一、不相应法二十四、无为法六。其中心法(八识)是其理论的核心和基础,心法可以产生其它诸法。白云禅师曾说:"心法乃一切法中之最圣者。八识又叫心王,依根与尘相应而生起分别了知的现象,此种现象的作用,具足造作玩法的功能。"下面分别论述八识的心理学意义:

(一)前五识与感觉

前五识类似于心理学所说的五种感觉,五根(眼、耳、鼻、舌、身)缘取五镜(色、香、味、触)产生五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五识的功能是"了别",一方面强调人的感觉器官与外界刺激相互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又强调心识对境的了了分明的认识,是带有一种主观的心识作用,而非完全的被动接受刺激。笼统地讲五识具有五种感觉的功能,但事实上二者有很大的区别,心理学上感觉的概念是人脑对客观事物个别属性的认识,其实质是外界客观事物对作为生理机体的另一客观事物产生作用,使生理机体产生一系列的生物化学变化,如光波、声波刺激眼睛、耳朵就可以产生形状、颜色、声音等感觉,这些感觉作为形成进一步直觉的基础。而佛教的前五识除了具有上述心理学的基本含义之外,还作为"八识"的一个部分或层次而存在,八识是认识主体的内在活动,是一个完整的认识系统,佛教称之为"心王",并把"心王"划分为四个层次,前五识为第一层,第六识为第二层,第七末那识为第三层,第八阿赖耶识为第四层,八识的四层在各自"心所"相应的过程中产生种种心理活动。五识和与之共起的"想心所"可以产生五种完整的内外感觉,并进一步形成言语表达和认识。因此,前五识不仅仅包括心理学中作为区分事物属性的认识能力的五种感觉,而且作为八识的第一层次在佛教中还另有其自身的特性。关于五识的性质,《八识规矩颂》曰:"性境、现量、通三性",大意就是人的感觉器官与外界事物接触时,在认识主体内部五识所依缘的是观念的"净色根"和观念的"似外境",此根和境皆来自阿赖耶识中种子升起现行时的"内因缘力","内因缘力"对五识所缘之境的规定就叫"性境",性境是带有本质属性的对象,有别于感官所认识的外界事物的一般属性。在此过程中,五识亦同时依内缘力对自身的作用加以规定,谓之"现量",此时的现量纯粹是由内因缘力变现的似五根与似五镜相互作用的产物,此时,五识的作用是未受到意识的目的性、主动性的驱使,以及无主观精神活动制约的一种功能,所以,可以随意作业,而且通善、恶、无记三性。

(二)第六识的意识功能

佛教中的第六识与现代西方心理学中的意识相比含义更加丰富。第六识在唯识学中也称"了别识"或"一切境识"。前五识只能通过感觉来攀缘五镜,而无分辨和认识功能,它们只有依赖第六识才能发挥作用,因为第六识可以攀缘一切境。从认知上来讲,第六识与心所有法中相应的想心所共起,可以形成知觉、表象、概念等认知功能。从"八识规矩"来看,第六识依"意根"缘"法境"以生了别。"意根"是来自于末那识的主动性和自我意向性的功能,可以看做是自我意识的作用,因此,第六意识可以产生合对象有目的性的认识。所谓"法境"是指由事物个别属性界定的事物表象,或由名相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此时,第六意识的了别作用即包括对外界诸法的形象思维,又包括来自内部概念的抽象思维,这样以来第六意识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与前五识俱起的意识,称为"五俱意识"又分为"五后意识"和"独头意识"。五后意识虽不与前五识俱起,却是继前五识而续起,"独头意识"则挣脱了前五识及其对外境的依附而直接的回忆、想象和思维。由于第六识具此所依缘的规定性,以及包含这些内容,使其自身具有特定的性质、对象和规范,《颂》曰:"三境、三量、通三性",三性是指"善、恶、五记",三量为:"现量、比量和非量",三境是指"性境、独影境和带质境"。唯识学通过第六识的作用造就了思维具备单独发动身、口、意三种业力作用的功能,并以此使用概念指称一切对象,故《颂》曰:"动身发语独为最,引满能招业力牵"。

(三)第七识——末那识

"末那",是梵语,翻译为"意",就是思量的意思,是我执和法执的根本。佛教唯识学认为,人的心灵分为三个层次,最表面是可以感受其作用到的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六识,称为了别境识:在六识背后有一个恒常执着"自我"的第七识--末那识;根基处则是作为一切个人感受及感受对象本源的第八识--阿赖耶识。《成唯识论》卷四解释说:"是识圣教别名末那,恒审思量胜余识故。此名异第六意识,此持业释,如藏识名,识即意故。"第七识末那识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思量作用强于其他七识,由于第八识永远处于潜藏流转之中,所以末那识的思量功能是持续不间断的,谓之恒审思量。它与第六识的区别在于:第六识是思想意念的工具,依赖第七识的执着而产生情感的变化,属于依主释义。第七识永恒思量的对象是第八识的见分(细微了别的功能),并执着为内自我,在此基础上又产生前六识的造作活动,也就是说含藏于第八识中的种子通过末那识作用于人的心理活动,从而对人的心理行为产生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作用又是相互的,正如佛教所言"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子"。如末那识通过外缘(前六识依缘外境)的导引和内部种子的激发而产生种种"我执",因为"我执"而产生了"我痴""我见""我爱"我慢"等烦恼,所以,末那识是种种烦恼的根源。故佛教有言"烦恼障品类众多,我执为根,生诸烦恼",上述诸多烦恼乃末那识之"染污意",然而,断除一切烦恼根源,证得法我二空亦需通过此识,黄纤华曾解释"此识恒以第八识为对境,向之审思惟量度,而执为实我实法,为我法二执之根源。第六意识之分辨恶、邪、正,造烦恼业、沉沦生死,即依此末那识之染污,反之,断除烦恼业,悟人法二空之真理,亦依此识,成清净。故亦名染净识"。原因在于末那识缘阿赖耶识见分执为我时,所缘缘之亲疏非比非现是一种力量,有二重性质,这种二重性由于证分的需要,实际上任何物质都不是一种单纯的属性,往往具有多重性质,但根本上讲可以归结为一种辩证统一的双重属性。由于末那识不属于前六识或者说可意识到的行列,很多人常常将之与弗洛伊德的前意识和荣格的个体无意识作类比,他们都有执着为自我之意,影响着意识判断而且都受更深层次的无意识的控制,但末那识的含义比西方学者的无意识内涵要丰富的多,相比之下末那识的功能也更复杂。

(四)第八识——阿赖耶识

阿赖耶识是梵文音译,意译过来就是"藏识",含藏之意。具体说,藏识有三种意思:一是能藏,是指把世间一切都保留下来,是心灵了别能力所具有的一种本体。二是所藏,是指世间一切心物存在、活动都含藏于阿赖耶识之中,成为种子,不会丢失。三是执藏,是指阿赖耶识这种体性的了别与含藏能力一直以来被第七末那识执着为"自我",由此而轮转不已。阿赖耶识有见分相分两种特性,通过五种心所:触心所、作意心所、受心所、想心所、思心所表现出来,这五种心所与八识是共起的,一起构成了种种心理现象。唯识学认为,阿赖耶识作为世间万象的本体和根源,一切主客体差别、心物对立,都是它了别作用的结果。我们感受到的心物现象皆是由八识自体所变现的主管见分与客观相分;作为认识对象之物境的本质自体乃是从阿赖耶识中的种子变生,我们所认识到的东西不过是这些对象在心内映现之影像,因而只是相似形状,但通常却被误认为实有。因此唯识学认为,唯识以外无其它实在,故称"唯识无境":又依据世界万有从识所变之意义,而称"唯识所变"。

佛教唯识学通过深度禅观,直接体验到在人类表面意识下还存在者更为广阔的心灵世界——包括恒常执着于有一个自我的末那识和含藏于一切的阿赖耶识。这一精神的层次与荣格的集体无意识有着更为相似的地方,荣格的集体无意识是通过对古老的部落、各种宗教和不同地区的文化进行考察之后提炼出来的一个概念,其真实性已被人类学的种种证据好科学的生物遗传学的结果所佐证。集体无意识的是指"我们人类原始祖先潜藏记忆的储存库,它由世世代代遗传下来,但又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影响我们行为的各种本能和原型组成。"集体无意识作为一种原始的储存能量通过原型起作用,原型类似于佛教的种子,但是原型似乎一定会发生作用,并且只能被动地接受,难以由现行去改变,所以其治疗方法往往通过对潜意识的分析发现其内涵,然后帮助病人发泄、接受所压抑或曲解的能量从而实现人格的改变,而在佛教中不好的种子可以因为因缘不合而不发生作用,人们还可以通过种种善行业力去形成善行种子。阿赖耶识和集体无意识之间的关系大概如以下两点:第一、阿赖耶识和集体无意识都揭示了人类表层意识之下的深层次结构,并且其中的内容都超过了个体当前生命活动的范围,然而其来源却各自不同。第二、第八识和集体无意识对人类的生命活动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阿赖耶识的作用范围要比荣格所说的集体无意识更为广泛,已经包含了个体生命之外的整个相应的世界。对比可以看出,佛教的阿赖耶识包好集体无意识的所有内容,而且,二者也是有根本区别的。相似之处似乎可以表明西方的精神分析可能受到佛教的影响,难怪荣格对东方的文化充满向往和敬意。

三、结语

佛教理论博大精深而又是经用之学,因为其对人类心理的独特体证方法,通过参悟和禅修最终证得圆满自性,把人类的心灵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完美的演绎出来。其结果不是把人肢解为细胞和元素也不是当成机器的零部件,而是让人更加完整的成为一个灵性意义上的人。因此,也启示我们应该重视对佛教心理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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