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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15 23:08:57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第1篇

今年暑假,我选择了在中国人寿四川分公司作为我实践的地方,在这里我作为一名电话销售人员,每天都有不一样的经历与不一样的体会!说起为什么当初会选择去这儿,最重要的就是想有一个新的尝试与挑战,更重要的是去锻炼一下自己胆量与口才!

从7月15号开始培训,一直培训到八月初,在这个短短的十多天里,四十多位一起培训的第60期伙伴们每天接受一样的保险知识,在入职保险行业前必须通过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时就已经有几位伙伴因为未通过而离职。我很是为他们感到可惜。因为在我看来,来都来了,如果就这样走了,一定会有很多很多遗憾!

在培训期间,仿佛又回到了高中那种紧张而充实的学习生活,每天都要接受和吸收很多新的知识。说句实话每天很累但很快乐很充实!在这里,我认识了很多人也结实了很多朋友!作为第60期第一小组组长的我,每天在早会前都会花一些时间,向我组的其他伙伴回顾昨天的知识实,相处得很愉快!在7月培训的十几天里,接触到了很多不同的人,有初入社会的师哥师姐,还有从别的行业转过来的,有和我一样,想要有些尝试的……很多很多。

每天早上6点20起床洗漱吃早饭,7点一刻准时出门,途中转2趟公交车。每天坐车花一个多小时到上班的地方,整理一下心情,就开始一天的工作了!

从8月5号开始,培训结束,正式的保险销售开始了!

也许保险,对于很多人来说,是没有必要的,骗人的!的确,在我没有接触这行之前,我也是这么觉得的。但也是因为和保险有了这样一次接触,让我对它的看法有很大的改观。

也许有人会说,不就是打电话嘛,谁不会啊!但真正做了这一行就会知道,每天要求至少打三个小时通时,一天基本要打三四百个电话,刚打电话那几天我的通时最多只能是两个小时左右……不仅如此,并非遇到的每一位客户都会像绅士一样听我们把话讲完,而是接了电话后一听是这个人寿的,二话不说就吧电话挂了……更有甚者是很多客户在电话那头,用很伤人的脏话骂我们……刚刚开始几天拨通电话,被客户谩骂,那种心情都不能用伤心来描述。我呆呆的把电话挂了,眼睛里的泪水不停打转,那一刻真的真的很想放弃了……我在想,为什么别人不相信我?为什么这么多人连听我把话讲完的机会都不给呢?难道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就这么廉价吗?呆想过之后,咽下眼泪,继续拨通下一个电话,带上微笑和热情!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第2篇

一、关于实践内容的概述­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古代人类社会中,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很早就萌生了保险思想,并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一定的原始保险形态,反映出当时社会对保险有了客观的需求。于现代说,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据考证,“保险”一词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有很大的发展,英文原先的含义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来取的损失补偿”这一表述只勾画出了一个经济活动的轮廓。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保险的解释也在不断地完善,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担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如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公司为生产、经营保险的载体,其实务可分为承保、财务、理赔三大部分,因本人实践内容有限,只进行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的实践。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决定的过程。其承保业务环节包括要约、承诺、核查、订费等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可以说,进入承保环节,就进入了保险公司双方就保险条款进行实质性谈判的阶段。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高低。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保险理赔并不等于支付赔款,但是保险理赔对于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无论是否支付赔款,保险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是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就应该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从经营角度看,保险理赔充分体现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理赔也是对承包业务和风险管理质量的检验,通过保险理赔,可以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制定和防灾防损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为提高承包业务质量、改进保险条件、完善风险管理提供的依据,保险理赔还可以提高保险合同的信誉,扩大保险在社会上的影响,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时间的主要内容及安排­

本人于公司实践共3周,分别参与的实践为保险的承保、理赔与现场查勘、理赔与理赔理算。­

(一)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在国内外同业市场享有卓著声誉。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北京2009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2009年6月26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公司授予公司中国内地企业最高信用评级a1级。­

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为使命,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充分发挥品牌、人才、产品、技术和服务等优势,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强大的保险保障。年以来,公司累计支付各类赔款2600多亿元。在2009年雨雪冰冻、汶川特大地震以及南方部分地区洪涝灾害发生后,公司勇担责任,全力以赴,第一时间开展抗灾救灾理赔工作,为帮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做出了积极贡献。

长期以来,中国人保财险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引领中国非寿险市场的发展,以金牌服务回报客户。同时,公司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热心支持国家教育、体育和文化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赢得社会广泛赞誉。公司先后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在行业首获“中国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公司奥运营销获得中国广告协会最高荣誉“中国艾菲奖——金奖”,在2009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公司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

(二)实践的具体情况。­

第一周,保险的承保。在保险承保之前还有一个至关重要——保险销售。首先保险公司“生产”保险产品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只有通过销售环节才能达到保险的“生产”目的,其次保险产品只有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才能使保险产品产生效用,实现保险活动的宗旨,第三,保险销售是实现保险经营目标的重要重要条件。只有做好保险销售,才能不断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面,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保持偿付能力,实现保险公司的利润目标。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有:①扩大承保面,保证业务数量,以符合大数法则的客观要求。②保证保险质量,接受保险业务要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和承保能力,以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与盈利。③合理厘定费率,保证履行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客户来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特别是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复印件,对于续保的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单原件或其他能说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够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于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了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并要求投保人对机动车种类、厂型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由其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的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录入结束后,保存并提交核保岗核保。核保为承保环节的核心,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标的信息全面掌握、合适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的谈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通过核保可以防止带入不具有可保性的风险,排除不合格的保险标的。投保的主要目的在于辨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据此对保险标的进行分类,按不同标准进行承保、制定利率,从而保障承保的质量。核保的基本原则:①实现长期的承保利润。②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③争取市场的领先地位。④谨慎运用公司的承保能力。⑤实施规范管理。⑥有效利用再保险支持。其主要审核项目为:①投保人资格的的审核,即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②保险标的的审核。③保险金额的审核。④保险费率的审核和确定。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誉审核。⑥表现标的所处的的环境。⑦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⑧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⑨有无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⑩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且注意从其他不同的途径获取保险核保信息,如:投保单、销售人员、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情况进行查勘等。根据审核做出:①正常承保②优惠承保③有条件的承保④拒保。核保通过后,对于同意承保的投保申请,由签单人员缮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及时送达投保人手中,并把其相关单证及时缮制、存档。­

第二周,理赔与现场查勘。理赔的基本原则,①重合同、守信用。②主动、迅速、准确、合理。③实事求是。被保险人出险后首先应立即报案。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随后保险人安排现场查勘,查勘前应作准被如下:①查阅抄单。②阅读报案登记表。③带好必要的材料及查勘用具。到达现场后,调查、询问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标的车驾驶员的情况、出险经过、财产损失情况、调查标的车是否有过改装、人员伤亡情况、施救情况,并认真填写好现场报告,详细记录现场物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确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应予立案。在查勘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后应予马上立案。立案后,告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索赔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尽快提供索赔索赔需要的各项材料。在查勘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后,迅速进行定损,提交核赔。损失较大的前往拆检中心共同拆检、定损,后提交理赔理算岗。­

第三周,理赔与理赔理算。其主要任务为赔款的审核,其内容有“①核赔人员在接受报案后,首先要查看抄单,验证保单是否有效与报案通知书的内容详细核对,验证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是否与受损的人相符。②核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内。③审核索赔人是否对受损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④判定是否存在代位求偿权。⑤核定损失赔款。⑥检验材料是否齐全。在核定赔款损失和赔款金额之后,理赔人员要编制赔款计算书。在支付赔款前需根据核赔权限取得上级的审批,然后执行赔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出具赔款收据。赔付后,应整理有关赔案的所有文件和单证,以及查勘照片、声像、文字资料,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验。《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留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前期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损余物资的处理。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得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或是从赔款金额中扣除残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额。­

三、公司的成功经验及本人对公司的意见­

(一)经验: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年9月15日余北京奥组委签署协议,正式成为北京2009年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更加彰显了公司品牌实力、社会地位、与行业责任。多年来,中国人保财险培养了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涉及非寿险业务链每个环节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一只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且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员工队伍。再者,中国人保财险在产品开发、承保、理赔和再保险等核心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非寿险也领先水平,成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完善的客户信息资源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在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等重要保险业务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

(二)建议:①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展中国国特色的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②积极稳定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③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④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⑤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讲保险业纳入地方或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认真落实多项法律政策,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全社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四、实践的收获与体会

这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收获颇多。开始认为社会实践只是走走过场形式一下而已,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帮助,但事实上,通过这次实践,我有了很深的体会,感觉到理论和实践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在实践过程中能主动的请教,虚心的学习,学会了日常业务工作的一般流程、尽量把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去,使自己的理论知识更上一个台阶,而且实践技能与水平得到提高。在实践过程中与该公司领导和一般科室人员相处关系融洽,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方式、方法,深刻体会到立足于社会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情。­

(一)对公司实践的体会。­

1、保险的作用是社会不容忽视的,应予大力发展。­

2、应加大保险知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争取达到单点保险知识的普及,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保险、懂保险、用保险。­

3、加大理赔赔付能力。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迅速理赔,做到最后的“售后服务”。­

4、加大对保险公司职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公司效率。­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第3篇

基本情况:办公实习

实习目的:通过办公实习了解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把所学的商务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并积累一定的社会处世经验。

实习地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暑假,我有幸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进行了为期40天的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现在我就对这40天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在中国人寿荣昌支公司,我先后接受了保险业基本理论和中国人寿新推出的险种——万能险的基本条款及规定的培训,参加了了关销售万能险的产品会和不同形式的客户联谊会参与听讲新人培训会与每周例行的大小型晨会,参与保险人换签合同的各项流程处理事宜,接待保险业务员及为其制作、打印各种险种利益的演示表格,辅助个险销售部及组训室的其他同事解决工作上的问题等。通过,为这些各种形式的工作参与,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实用知识搜集整理,主要是:

(1)保险搜集整理以及保险行业的现状,使我对保险有了一个更客观、全面的认识,理智的判断,也激发了我对金融学的深化了解和欲学以致用的兴趣。

(2)通过对已知资料的分析和与同事们的交流,提高了自我的思考认知能力,通过对保险业的现状的研究和前景的科学预测,进一步引发了我对职业取向的思虑,帮助了我在大学期间进行的职业规划和职业生涯设计。

(3)对职场有了初步、真实、贴切的认识,明确了努力和改善,通过与同事们和众多的业务员的交往、接触,学到了珍贵的人际交往技巧和处世经验,交到了几位可以虚心请教的长辈朋友,感谢他们对我的指导、教育和思想启迪。

(4)电脑办公的实用知识与软件应用技巧,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强化了我对扩展知识搜集整理和提高能力的学习欲望。

(5)勤奋、踏实、认真、负责任做事风格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认可,才能真正有所收获。

以上是我的个人实习报告,当然,以我个人之见也发现了一些小的问题,如保险人考核制度不够健全,保险业务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出勤制度不够完善,分工不定期不够明确等需要改善。

这次实践教会了我许多,不仅让我扩展了知识搜集整理的视野,增长了社会见识,而且为我大学毕业后走向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是我青春时期的一笔重要财富,使我终生受益。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第4篇

关键词:证人保护 人身危险 预防性保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始终是一个阻碍诉讼实践发展的突出问题,虽然针对这一现象,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以及随后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大幅度的增改,初步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体系。但是,根据司法系统的反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仍不容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率并未显著提高,①其中尤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制定与执行得不完善,证人因害怕威胁、恐吓及打击报复,拒绝出庭作证,而预防性保护制度的欠缺,则是造成证人保护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着眼于一定条件下的"防患于未然",为刑事证人提供提前以及同步的有效保护,才能真正消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真正使证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一.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的内涵

(一)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的本质

证人安全问题在各类诉讼中均普遍存在,但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由于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而被予以,诉讼结果将决定其重大的人身利益甚至生命,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己不利的证人施以侵害的可能性比其他诉讼更大,常见的就是在暴力案件及有组织犯罪中。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不易发现、容易灭失,案件处理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证人证言,证人受到人身危险的比率也很高。根据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大部分打击报复证人的案件都不是突发的,罪犯在施以实质性的侵害行为之前都有过威胁、恐吓的举动,在证人保护计划相对完善的国家,这种情况可以引发一系列积极的措施,但我国习惯于在证人确已被侵害之后再用追究加害者刑事责任的方式对证人予以保护,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至于错过预防时机,给证人留下无法消除的痛苦,同时也会使他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二)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证人危险报告制度对于保护证人人身安全、促进证人作证,进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据司法实践统计,证人如果拒绝作证,刑事案件中控方指控的成功率会大幅度下降。没有人知道,到底有多少犯罪案件因为证人受到威胁而"蒸发"掉。②其次,证人危险报告制度是维护证人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法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国家与证人之间的一种"隐性契约",③法律许诺在你出庭作证时,法律将保证你的安全,保障你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根据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法律设定公民有出庭作证义务,同时就应当确定公民行使该项义务时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保障手段。最后,证人危险报告制度可以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制度的良性循环,要使"作过证的人还会作证,没有作证的人愿意作证",营造一个"证人社会"。④如果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预防无方、惩治不力,势必会使潜在的证人对法律权威性产生怀疑而不敢作证,导致恶性循环而使证人作证陷入窘境。

二.证人危险报告的具体程序

(一)主体

刑事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⑤司法实践表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最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指控罪犯提供关键信息,因此也常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威胁、恐吓及打击报复的对象,所以本文所述证人,也包括容易二次受害的被害人。

(二)对象

证人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一个报告危险,具体由哪一机关最终予以评估并对证人加以保护是司法机关内部移送的问题,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的主体只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分工以致于职责不明,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公安机关为主、法院和检察院为辅的模式。

(三)适用阶段

从保障证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凡是在诉讼过程中,证人认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其他与证人身份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存在人身安全被侵害的危险时,就可以向公检法机关报告,具体从立案侦查开始到判决生效为止的任何时间。

(四)适用条件

作为刑事诉讼的证人,其出庭作证所顾虑的因素无外乎人身权、财产权可能会遭受不法侵害,《新刑诉法》将"侮辱"也纳入侵害行为,即明确了对名誉权的保护,但本文所述"危险"仅包括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可能,因为依据日常理解,名誉权、财产权以及证人作证可能遭受的法律安全上的侵害,⑥不可称之为"危险",且大都是没有先兆、不可预防的,造成损害后可以通过救济及时纠正并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

(五)启动

证人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一机关提出申请以报告危险,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证明"危险"的证据以及希望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有关内容,信息不足的部分可以由被申请机关予以指导或代为补齐,由申请人签字。

(六)终止

证人在申请过程中主动提出终止或已经遭受侵害导致不能作证的,都会终止程序,公安机关经审核认为证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足以证明危险的存在、证人态度不合作从而可能严重影响保护工作的开展的,也会导致程序的终止。

(七)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司法机关无正当理由对证人的危险报告申请予以拒绝,或者启动程序后存在不作为、过错、过失等不当行为的,《新刑诉法》未规定救济途径则会导致证人权益受损,不利于消除证人作证的顾虑。当证人遇到以上情形时,可直接向被申请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个没有证人的社会,决不可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无人作证,一个人根本不可能通过司法过程最终获得正义。"⑦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证人危险报告制度作为刑事证人保护的预防性措施,是现代刑事证人保护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保障证人顺利参与庭审、保证司法公正,其构建可以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也是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注释:

①2013年06月25日版的《河南商报》题为《新修订施行半年 证人出庭作证仍很少》的报道。

②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③吴丹红.证人为什么不出庭[N].法制日报,2006-01-05。

④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⑤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⑥法律安全上的侵害主要指证人因为作证而受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不正当追诉,陈瑞华教授对此有过专门的阐述,参见陈瑞华:《法治视野下的证人保护》,载《法学》2002年第3期。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第5篇

论文关键词 个人保险人 劳动关系 保险法

【案情】

2001年,原告a保险公司与被告顾某签订《个人人保险合同书》,合同约定有效期一年。合同延展至2004年,原告a保险公司以《关于杨波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聘任顾某为其公司某营销中心职场经理,月基本工资800元,全年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各项经营目标挂钩分类考核。被告顾某作为职场经理,具体工作为:开拓乡镇人寿保险市场,发展个人保险人(保险营销员),管理、培训、考核个人保险人进行保险营销业务,完成保险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收取个人保险人营销的保险费并统一缴纳至保险公司,发放个人保险人佣金等。2005年原告a保险公司将该营销中心营业执照负责人也变更为被告顾某。被告顾某的办公地点和宿舍均由原告a保险公司安排。2008年,双方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a类)》,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顾某)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该合同签订后,被告顾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和以往没有实质变动。2009年,被告顾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委员会支持其仲裁申请,原告a保险公司不服提讼。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a保险公司聘任被告顾某任职场经理、负责人,被告顾某的办公和生活场所均为原告提供,且其按月领取原告a保险公司支付的基本工资。被告顾某管理、培训个人保险人并考核个人保险人保险业务的相关职责与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业务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顾某富作为职场经理、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原告a保险公司存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据此,该院判决:驳回原告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a保险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认为双方之间为保险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为:其公司每月支付固定报酬给顾某是对在团队中具备一定能力的业务员给予的职级奖励,该奖励属于佣金;其公司并未对顾某实施考勤方面的管理行为,对顾某进行业绩考核亦有保险法明文可依。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a保险公司与顾某已构成劳动关系。首先,自2004年起,顾某于a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所任职务均由a保险公司行文任命,办公和生活场所等基本劳动条件均为a保险公司提供,且顾某按月于a保险公司处领取基本工资。其次,顾某在任职期间于其所辖区域内一直从事保险业务、人员管理与培训工作,在领受a保险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对其工作业绩、目标任务的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顾某个人收益挂钩),顾某所从事工作为a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组成部分,与个人保险人单一从事保险业务有明显区别,故可以认定顾某对于a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身份上处于从属地位。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排除了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的存在,但与之前相比,顾某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未发生变化,a保险公司亦没有因身份置换与顾某进行结算并给予补偿,故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a保险公司发放给顾某的劳动报酬中虽含有保险佣金,但此不足以否认顾某在a保险公司处从事上述工作并享有基本工资的事实。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保险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个人保险人基本制度,与非制保险营销员相比,个人保险人专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依此,个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为委托关系似已明确,但保险实务中,就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质疑并未销声匿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中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个人保险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该通知同时以多种制度措施区别个人保险合同与劳动合同。其目的昭然——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对双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主管部门用心虽苦,但保险实践纷繁复杂,由此而致的法律争议已涌向司法机关,本案即为其中一例。

1.应当以何标准认定本案合同性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个人保险合同在先,但自2004年起(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保险公司便以通知等各种形式对其与顾某之间权利义务进行了变更。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认定双方所立合同的性质?对此,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认定合同性质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持此观点者认为,只要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为,判断合同性质应当以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为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之表述,似可作为此种观点的进一步阐释。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过于主观,查明真伪较难操作,难以作为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客观标准,至于“合同性质应当以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为准”则有失笼统且有循环解释的嫌疑。因此,以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所体现之权利义务综合判断本案合同性质应为最直接便利的做法。

2.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可否并存?保险实践中,保险营销员可以为保险公司的职工(也可称为劳动合同制保险营销员),也可以为个人保险人。前一种情形下,若保险公司采用与其职工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进行展业。此时,是否存在保险公司(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并存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保险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明显不同,因双方签订委托协议进而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过于武断,保险公司的职工改做保险营销员时是否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应当如何处理并非不言而喻。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当然解除。笔者赞同此种观点。保险营销员(劳动合同制)作为公司职工对外代表公司展业时,实际上先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职工)劳动关系的订立,后为在劳动关系下,职工(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的授权与保险公司委托关系的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同时存在。

对于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委托协议是否影响其与保险公司劳动关系的建立,笔者持肯定意见。实践中,有人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委托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根据“法不禁止即权利”的私法原则,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委托关系并不妨碍劳动关系的建立。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未对保险营销员与个人保险人加以区分。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个人保险人为独立经营、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市场主体,其与保险公司的委托关系已为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认,这与劳动合同制保险营销员有本质区别。综上,鉴于个人保险人委托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两种法律关系不可同时存在于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此,那种认为在本案中,顾某作为个人保险人与楚州人保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观点,系因对顾某与楚州人保公司法律地位认识不明导致。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第6篇

【关键词】管理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业财融合;企业价值

一、一般企业财务报告的困境

据了解,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会计人才不足、管理者对会计工作认识不到位、企业信息化基础薄弱等原因,导致会计核算不尽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对公司决策支持力度不大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信息滞后

会计核算是公司业务的数据化表现,只有在业务发生后才能予以确认和计量,加上会计准则本身的多种假设和适用前提(如会计分期人为割裂了企业的业务周期,而历史成本原则又会导致企业所反映的资产价值和公允价值背离),以及企业信息化水平的落后,导致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滞后。在互联网时代,信息量大且传播速度快,管理者希望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及时的、完整的、前瞻性的。

(二)晦涩难懂

会计作为一门管理学科,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专业语言,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在每个场合都需要显示自己的专业性。然而,实务中我们常见的会计报告却充满了对于非会计工作者而言显得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这就给会计和管理者沟通带来了很多障碍。会计人员认为管理者不懂会计语言,而管理者又认为会计人员故步自封,不懂业务。这种“对牛弹琴”式的沟通方式都需要对方反思如何将会计报告编制得既通俗易懂又能透过会计报告反映出管理问题。

(三)重点不明

在企业内外部环境快速变化中,企业管理者对会计信息的提供除了要求及时性之外,还要求重点明确,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和紧急问题。显然,由于会计人员对于业务、战略等理解不能和企业管理者同步,对于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无法全面客观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另外,会计人员的创新意识稍微欠缺,倾向于按部就班地分析财务报表,给出自己所理解的管理建议。显然,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满足管理者的需要。

(四)视野狭隘

视野相对较窄可能是管理者对会计人员最直观的印象了。其实,会计准则及指引等从未限制会计人员积极参与公司业务运营、战略管理等。但是,实务中,众多的会计人员深度参与企业管理实践常常是缺失的,主要原因莫过于会计工作本身相对繁琐,耗费了会计人员大部分工作时间。同时,会计和业务部门的互动性不强,这种人为制造的藩篱阻挡了业务和财务的融合。试想,在此背景下,会计何以能做到“顶天立地”(顶天意味着会计具有高度的战略思维,立地则强调会计工作比较务实,能够接地气)呢?

二、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框架的构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立了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框架并解释如下:

(一)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使用者

模型右侧是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与现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保持了一致,其实战略层、管理层和运营层的理念主要来自于1965年创立的安东尼模型(AnthonyMod-el),安东尼模型将制造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分为战略规划层、战术决策层和业务处理层。显而易见,在企业实践中战略层、管理层和运营层与企业组织架构是无法直接匹配的。无论是集团型公司还是单个公司,企业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有效划分战略层、管理层和运营层。同时,需要通过分级授权的形式明确各个层级的职责,这对于企业管理会计报告也不例外。有效的分层虽然保持了企业绩效管理过程中的“纵向一致”,即从上到下保证了对公司战略理解的一致性及有效执行,但是,过分清晰的分层也可能制约了公司的创新。毕竟,大家不喜欢被人为归属于某个“朋友圈”,这不但可能导致沟通效率的降低,而且还可能打击员工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战略层、管理层和运营层只是作为管理需要而虚拟存在的,和企业的组织架构并不能直接挂钩。至于战略层、管理层和运营层所需的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内容,除了可以参考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所列举的以外,企业财务部门还需要做深入的需求调研来确定,同时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

(二)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维度

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向不同层级提供的报告,其详略程度和重点是不同的。运营层所需要的信息通常是全面而翔实的,管理层则需要从公司运营的角度把握重点,而战略层则从公司治理角度关注企业的战略、绩效评价、风险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等。但是,向各个层级提供的数据不是割裂的,而是有内在联系的,在逐层上报过程中,除了提炼原有数据外,还需要根据本层次需求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其过程就像搭积木一样。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指引虽然分别描述了战略层、管理层和运营层管理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但是并未抽取出各个层级所需报告的维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五个维度入手,即公司战略、内控和风险、公司运营、财务和税务、社会责任等,只是这五个维度在战略层、管理层和运营层受关注的程度不同罢了。现简述如下: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如何制定不是本文的重点,但是在分析内外部环境以及公司愿景后形成的战略如何执行却是大家所关注的。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其规模及偏好使用平衡计分卡、关键绩效指标、EVA等工具实现公司战略的落地。

2.内控和风险

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国内外的理论体系已经非常健全,二者独立存在却又互为补充。内控方面可以参照财政部的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风险管理则可以借鉴2017年9月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与战略和业绩的整合》以及财政部于2018年8月的《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0号——风险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操作时,企业需要做好业务的风险矩阵和分级授权管理,这是企业流程和制度拟定的基础。

3.公司运营

公司的运营,需要重点关注企业所处的价值链以及企业的盈利模式。企业可以利用波特的价值链模型以及五力模型来判断企业处于行业价值链的位置并确立自己可能的相对优势,进而明确企业的盈利模式[1]。选择企业是靠产品(或服务)盈利还是仅仅靠商业模式盈利?比如,对于企业不同的产品,可以视其产品生命周期按照安索夫矩阵(AnsoffMatrix)的原理将其和市场有效组合,以将其盈利实现最大化。当然,在管理单个产品时,企业还可以使用波士顿矩阵(BCGMatrix)或者麦肯锡矩阵(McKinseyMatrix)进行分析,以明确不同产品的发展策略。

4.财务和税务

财务是企业经营的数字化结果,而税务则在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同步显示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水平,因此,需要同时关注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状况。盈利是企业持续存在的基础,全面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不但可以揭示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盈利水平,还可以在某个方面预示企业未来的走向。从税务角度而言,依法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但是,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亦是企业的权利。

5.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近几年来,对于上市公司或者国有企业而言,自愿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越来越多。这说明主动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不但能够全面展示企业的价值观,从而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还可以促进企业的业绩(如果是上市公司,也许反映在股价方面)的提升。以上五个维度就像平衡计分卡所描述的,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平衡: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结果和原因;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其实现的逻辑思路是:如果企业战略清晰,在企业内控体系完善和风险可控的合理保证下,经过公司高效的运营,可以在实现企业财务绩效的同时,获得广泛的社会美誉度。需要补充的是,在按照上述五个维度分析企业现状时,针对企业出现的问题,如果不区分重点全部分析,也许最后还得不到解决。我们的经验是:根据问题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影响的大小以及需要解决的紧急性进行排序,优先解决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重点问题,不但要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还要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解决问题的路径、责任人、所需资源、时间期限、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防范预案等。事后,还需要及时跟踪,以真正解决问题。

(三)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目标

关于企业的目标,学界存在诸多争议,但大家倾向于认为企业应当为社会创造价值,而非仅仅为股东创造价值。基于此,我们认为通过上述五个维度的分析及实际应用,企业应当尝试着促成企业达成以下目标:(1)战略明晰。即企业战略在一定时期内是明确的,而且会逐级传递到公司的基层员工,以保证大家对公司战略理解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2)内控完善。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虽然是两个事项,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是相对完善的,其风险管理成效也会得到合理的保证。(3)经营高效。经营的效率是企业成功的基础,经营需要技术和管理的同步支持。(4)绩效显著。此处,绩效侧重于财务绩效,毕竟企业作为盈利性组织,持续的财务绩效是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础。(5)口碑良好。这其实是企业社会价值的综合体现。

三、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框架应用需要关注的事项

实务中,为了有效运用上述管理会计报告框架,有必要处理好以下七个问题:

(一)财务会计核算规范是基础

虽然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分割是既成事实,但是,随着企业管理的精细化要求和经济发展对会计要求的提高,财务会计和管理的和谐耦合发展却是大势所趋,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成就。管理会计报告所需的信息有赖于规范的会计核算,通过企业信息化建立一套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兼容的信息平台是实现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融合的重要途径。

(二)用户需求调研是前提

“客户第一”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内部,会计部门可以把其他部门作为内部客户来看待。不同的业务和管理部门对于企业会计报告的需求存在显著性差异,战略层、管理层和运营层的划分在实务中并非泾渭分明的,而是存在交叉情形的。在调研中,会计部门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跟踪等方式设计有效的管理会计报告样式并得到高层管理者的批准。同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报告使用者的需要持续完善。

(三)需要具备企业业财融合的理念

对于以改善内部管理为主要目的的报告系统,应当坚持“业务的边界即是会计的边界”的原则,会计部门充当既是监管者又是服务者的角色。基于此,会计人员需要深入企业一线了解业务的开展状况,通过观察、交流和研读行业报告等方式深入了解企业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2]。同时,会计部门也需要通过培训和非正式交流等方式让业务部门了解会计工作。通过业务和财务的良好互动,增进了解,互相支持。其实,业财融合的主要目的在于形成公司内统一的商业语言,不但可以减少沟通成本,还可以改善企业绩效。

(四)善用各种管理工具

会计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也离不开各种管理工具的应用,系列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也列举了常用的管理会计工具(部分还包含模型),使用合适的管理工具可以使得会计报告更具逻辑性。但是,每种管理工具都有自己的使用边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同时,我们需要综合使用相关管理工具,一方面可以互相验证,另一方面取其所长为管理所用。

(五)做好标杆管理

企业间的竞争从来没有停止过,要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离不开对标杆企业的研究。可以通过标杆企业网站或其公布的报告、行业研究资料等获取标杆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其公司战略。全面了解标杆企业及业内其他主要竞争对手状况后,拟定公司的差异化战略及其实施路径。这种“陪跑”的策略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弯道超车,或者在其细分市场实现其领先地位。需要提及的是,在获取竞争对手相关信息时,一定是从合法合规的渠道获得并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了解并非窃取,这其实也是企业职业道德的体现。

(六)加强信息化工具的运用

在信息化的时代,企业内部各种信息孤岛现象可能在逐步减少,但并未消亡。消除企业信息孤岛现象的一个有效路径是通过信息化的平台整合企业的信息,包括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只有通过企业内部充分的信息共享才能保证其数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建立企业级信息化平台时,除了整合各种信息外,需要关注企业的信息安全,分级授权体系的建立和风险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最大化保证企业的信息安全。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第7篇

关键词 广告 道德风险 委托― 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三峡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副教授,博士,宜昌443002;三峡日报传媒集团副总编辑,高级记者,宜昌443000

道德风险研究,始于经济领域。美国经济学家阿罗(Arrow)在20世纪60-70年代,研究了保险市场,1970年他在《承担风险的理论文集》中最早提出了“道德风险”的经济哲学范畴,“个体行为由于受到保险的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并研究了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问题。1977年Spence开始研究产品交易市场有关产品质量保证书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期Reid开始研究效益分配制(分成制)契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1978年Rubin开始研究特许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问题。1994年Romano开始研究产业链上下游厂商契约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信息经济研究的重要课题。经济学家米尔利斯(Mirrlees),因其在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研究领域的重大贡献.于199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可以说。道德风险已经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研究与应用。

其实,道德风险现象普遍存在,并且正在社会各领域中得到普遍研究目前,对“道德风险”哲学范畴达成的基本共识是,人利用信息优势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时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道德败坏,危害极大。

道德风险,同样存在于广告市场尤其是广告市场,并影响到广告市场的良性运行与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分析广告的道德风险,并讨论其根本性防范对策:广告行业主体的治理。

一、广告的道德风险及其危害

在广告市场上,广告王与广告公司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也是一种委托一关系。广告的道德风险.指广告公司作为人,在向广告主提供广告服务过程中的行为选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损害了广告王的利益。导致广告道德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价值主体的不一致性。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广告主与广告公司都是产权主体、经济人,具有利己动机,以实现自身经济价值为根本目的。以社会分工为前提的委托人与人,均不能在自身实现自己目的,各方必须以对方为工具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双方是一种合作、交易关系,即互为工具关系。价值是一种主体一客体关系存在,客体不同,价值则不同;主体不同,价值亦不同。委托人与人都是独立的产权主体,是不同的经济价值主体,因此.经济价值在二者之间存在着此多彼少的关系,并且各自都想实现更多价值。所以,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在同时实现各自经济价值的过程中,存在着利益分配,难免会产生矛盾与价值冲突。

其二,不完全契约。广告经营过程:实质是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同时实现各自经济价值的过程。这样,经济价值是一系列变量因素的函数,可以用公式表示:

y=f(x1,x2,x3,…xn),(x1,x2,x3,…xn为变量因素;y则表示经济价值函数)(公式一)。

从理论上看,只要变量因素确定,价值函数y则可以计算出来。为了实现各自经济价值,交易前,广告主与广告公司,会在博弈、协商、讨价还价基础上缔结契约。从经济价值函数视角来看,契约的本质是对经济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变量因素的确定。但是,一方面由于缔约人的非理性存在,其认识、评价、选择行为的能力是有限的,另一万面市场交易过程及市场环境因素复杂多变,难以完全准确把握,因此,缔约人获得的信息是非完全的,契约也是不完全的。这意味着,契约未能完全反映变量因索,还存在着契约未能包括的变量因素:xn+l,xn+2,xn+3……经济价值函数会受契约未能包括的这些变量因素影响。因此,广告王与广告公司.的经济价值均不确定,这便为双方的矛盾和价值冲突,进一步提供了可能性。

其三,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一关系的本质特征。缔约后,在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一方面缔约双方各自认识.评价事物的能力存在差异,且相互时空分离关系会影响信息获取,另一方面,各自行为存在社会分工导致的专业程度差异,因此,以市场交易过程为对象,缔约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关系,具有信息优势的是人;即广告公司,处于信息劣势的是委托人,即广告主。这意味着,经济价值函数y有更多变量因素(xm+l,xm+2,xm+3,…xn)未包含在公式一y=(x1,x2,x3,…xn)中,0

y=f(x1,x2,x3,…xn-m).(x1,x2,x3,…xn-m为变量因素,0

并且,未包含的变量因素,相对于广告主而言,是不可见、未知的,而相对于广告公司而言,是可见、可选择操作的。因此,这便为道德风险发生提供了更大可能性。

其四,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经济人在自利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倾向,“推卸责任”“利己王义倾向”。威廉姆森(1985)认为,机会主义是“狡诈地追求利润的利己王义”,“指信息的不完整或信息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指蓄意造成信息传播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行为。”机会主义具有这样三个特征:(1)利己性,(2)不道德性,(3)手段诡秘性。作为人,广告公司的机会王义意味着,它会主动隐藏自己行力及信息,并把这些行为及信息作为变量因素来控制,以影响经济价值函数为自己谋利,也可以损害他人利益。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直接因素、主观因素。

这样,在非完全信息、不完全契约前提下,在契约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缔约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广告公司掌握着可以影响经济价值函数的变量因素另一方面,由于广告公司存在机会主义,具有为自己谋利、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因素,于是,会出现广告主监督之外的广告公司的机会王义的谋利行为,即发生人的道德风险,“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一方面,广告费制存在多样性,另一方面,市场变数极大,因此,广告的道德风险,复杂多变,难以归纳穷尽。在不同广告费制、市场条件下,其有不同表征,如:广告公司通过增加媒介刊播费达到增加自己收益的目的,“广告公司在其他各项投入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媒体刊播费用越大,费就越高,于是出现了广告公司为了一己的利益而鼓励广告王加大媒体刊播费用,或不顾实际需要建议广告主使用高价位的媒体时

段或版面,以获取高额的费”;广告公司偷工简料,减少开支,降低服务标准;违背广告主实际需求,更改媒介投放计划,优先把自己的媒介纳入广告主媒介投放计划中;广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同时数家广告王,但由于人手有限,导致广告服务进度放缓,等等。但是,不管在哪种费制、市场条件下,都可把广告的道德风险概括为两类:第一类,由于非完全信息、不完全契约导致的,即出现公式一中x1,x2,x3,……xn以外的变量因素:xn+1,xn+2 xn+3……时,广告公司利用这些变量因素损人利己。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约行为,存在较大争议,基本属于道德范畴。第二类,在非完全信息、不完全契约基础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即出现公式二中x1,x2,x3,…xn-m以外、但包含在公式一以内的变量因素:xm+1,xm+2,xm+3,…xn,广告公司利用这些变量因素损人利己。这是直接的违约行为、违法行力,属于法律范畴,当然也属于道德范畴。

广告道德风险的危害极大,主要体现在.

其一,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增加了广告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广告市场绩效。广告公司的道德风险,助长了投机取巧行为.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主要包括信息成本、管理成本、时间成本等。广告王,为防止道德风险、减少损失,在交易前会用太多时间、精力搜索广告公司相关信息,比较、考察、选择诚信、可靠的广告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并且,会用更多时间,尽可能分析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准备相关对策,力图设计更完善的契约;签约过程中,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双方会花更多时间讨价还价、协商,力图做到契约内容详尽、具体,没有遗漏,且双方均可接受;交易过程中,作为广告主会耗费更多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对广告公司执行契约的监督;交易后,也会因为广告公司的道德风险损害了广告主利益,导致广告主通过仲裁司法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必然导致,广告市场交易时间增长,信息费增加,交易成本增加;纠纷.维权增多,市场治理成本增加,广告市场产生内耗,整体运行绩效降低。

由于广告处于产业链末端,几乎任何产业、企业都需要广告,都会成为广告王,需要广告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因此,广告公司的道德风险,不仅会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导致广告市场的诚信危机,而且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由此推及.并扰乱整个市场经济的经营秩序,导致市场经济的诚信危机。市场经济的发展,是需要经济伦理道德与良好市场秩序的,“市场经济的运作要有自己的道德基础。它要求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都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个体道德素养,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因此,从更大范围来说,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二,阻碍了广告作为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发展,影响了广告产业发展。亚当・斯密认为,“社会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市场要是过小,那就不鼓励人们终身专务一业。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他们不能用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随意换得自己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因此,市场范围扩大,则推动社会分工发展;市场范围缩小,则制约社会分工发展。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市场范围自然会不断扩大,社会分工随之发展。但是,在广告市场上.由于广告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会增加广告市场交易成本,因此,这会带来广告市场范围缩小,即广告主对广告广告的需求不断缩小,这必然影响作为社会分工的广告进一步发展,制约广告产业发展。

因此,应该积极防范广告的道德风险。

二、广告道德风险的根本性防范对策:行业主体治理

广告的道德风险,非自然之物,而是主体实践的结果,因此,防范广告道德风险的根本对策.还在于实践主体的冶理,即广告行业主体治理,这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广告经营主体的冶理,即治理作为广告王人的广告公司;其二,广告从业主体的冶理,即治理作为广告公司人的各类从业人员。

广告经营主体的治理,是通过一定制度实现的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广告经营主体的行业准入制度。

从服务质量来看,广告的道德风险,是广告公司向广告主提供的低品质的服务,其原因,或者是广告公司本身具有高品质服务能力,而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提供低品质的服务,或者是广告公司本身不具有高品质服务能力,而利用信息不对称,以次充好。后者与经营主体的广告行业准入制度密切相关,广告行业准入门槛低,甚至零准入门槛,则容易导致在广告市场上存在许多“水货”广告公司,“皮包”广告公司,这必然增加广告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以次充好的可能性,反之,广告行业准入门槛高,则广告市场上存在的广告公司都是有实力的公司,品牌公司,这就会减少以次充好的机会。广告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因此,其行业准入不仅应该具有较高标准,包括全面的资本标准、设备技术标准、人才标准,而且应全面综合考核实行分级准入。然而,就目前中国广告行业准人制度来看,情况堪忧。1997年中国广告企业的一、二、三级资质标准基本只包含了资本标准,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003年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分别降到了200万元、50万元;设备技术标准只针对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国内的广告公司则不受限制,人才标准也很低,如内资专业广告企业要求“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2/3”,广告设计制作企业要求“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2”,而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则没有相关限止条件。更大的问题在于,广告行政监管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准人制度,出现许多“水货”、“皮包”广告公司,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近些年中国广告市场道德风险普遍存在、甚至泛滥的重要原因。

所以,为了降低广告的道德风险,应该执行严格的、全面的广告经营主体准入制度:适度提高行业分级准入门槛;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动态监管,防止广告公司在申报、注册时出现道德风险;公开广告公司的资质信息,一方面,这将形成一种“信息甄别机制”,有利于广告王直接获取可靠的广告公司资质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选择资质可靠、有实力的广告公司作为合作伙伴,防范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这将形成一种“竞争激励机制”,施以广告公司竞争压力,促使其不断提升实力、资质和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广告经营主体的行业信用制度。

广告的道德风险,发生在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缔约后的契约执行阶段,从前述分析可知分为两类:第一类,不违约不违法,属于道德范畴,第二类,违约、违法,即本质上属于广告公司不守信用的经营行为。在没有健全信用制度的情况下,广告公司的道德风险是低成本、或零成本的,

不仅不会影响到其以后的经营,反而会助长一些广告公司投机取巧的行为,守信经营似乎没有价值。因此,应该建构完善的广告行业信用制度,把广告公司的道德风险转化成为一种经营成本,把企业信用转化成为一种企业竞争力。这样,也可以形成一种“信息甄别机制”,广告主直接获取广告公司的信用档案信息,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广告公司作为合作伙伴;以防范遭遇道德风险。同时,对于广告公司而言,将形成以“企业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竞争力,“以现在的守信经营赢得未来的市场”。因此,这是一种高度自律性的约束,激励广告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信守承诺,消除道德风险的制度。

然而,目前中国广告市场监管中,对于广告公司违约.经营的披露曝光,只是少量、零星存在,尚未形成健全的广告公司信用制度。不少广告公司只顾眼前利益,“一次性地”经营着业务,违约经营,道德风险频发。

因此,为降低广告的道德风险,应该建构健全的广告公司信用制度:由广告行政监管部门引导培育专业的、权威的广告公司信用评估机构,以保证广告公司信用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建立广告公司信用分级评估制度、能上能下的动态评估制度,将对广告公司形成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其守信经营,提升信用级别;建立有效的广告公司信用披露与公开制度、信用档案制度,这不仅对广告公司形成监督、约束机制,而且为广告主形成“信息甄别机制”;建构广告公司信用评估的监督制度,防止信用评估机构出现道德风险。这样,将建构一套健全有效的广告公司信用制度,消除广告公司的机会主义,不仅能防范第二类广告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且可在很大程度上防范第一类广告道德风险的发生。

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委托一关系,存在着广告的道德风险。从法学角度来看,广告公司是一个产权主体,也是一个组织法人,具体的广告实践主体是广告公司聘用的作为自然人的职员,因此,广告公司与职员之间也形成了委托一关系,这意味着存在着广告公司职员作为人的道德风险。甚至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存在着复杂的董事长一总经理、总经理一部门经理、部门经理一职员等多重委托一关系链,也存在着多重道德风险。这些复杂的道德风险,总体表现为,为一己之利而不道德谋利,最终损害广告公司、广告主的利益,并具有推卸责任的倾向,即相关责任由广告公司(所有者)承担。因此,防范广告的道德风险,还必须进一步从广告从业主体的冶理着手。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在社会分工基础上,在特定职业岗位上从事实践,因此,这种职业实践也是权、利、责的统一。但是,从社会学视角来看,道德风险,实质是在委托一关系中,人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格冲突、并撕裂权责利辩证统一关系的行为。职业社会学理论与实践证明,职业化是健全职业实践主体的形成途径。因此,防范职业实践主体的道德风险,必须通过“职业化”途径,“职业化是指以某种特定的、专门的知识或技能而形成的特定的职业领域,并以此形成的专门的知识权威和相关的职业操守状态”。也就是说,防范广告的道德风险,在根本上,还必须在广告行业实行广告从业主体职业化。

广告从业主体职业化,主要包括广告职业准人,这将首先从制度管理上保证广告从业主体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隐患;广告职业教育与培训,让广告从业主体掌握广告专业知识与技能,这一方面有助于其胜任广告业务,使广告公司可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有助于设计更为科学专业、接近完全信息的契约,在更大程度上减少第一类广告道德风险的发生;广告职业道德教育,让广告从业主体具有较强职业道德意识,信念与信仰,这有助于广告从业主体在实践中坚守道德自觉,处理好利益关系,消除机会主义,防范各类道德风险;广告职业文化与认同,广告职业文化是广告从业主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并内化的共同系列行为、情感和心理结构,其核心是广告从业主体的职业心理、职业规范、荣誉感、使命感,其结果是促使广告从业人员对自身职业的认同、职业规范的自觉遵守,消除机会王义,防范各类道德风险,当然,这进一步会带来社会对广告职业的认同。因此,职业化将是借理广告从业主体、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职业化思想,可以减少人们违反规则的可能性,淡化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从根本上规避企业中的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社会实践报告第8篇

[关键词]典型案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教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鉴于法学的实践性特点,蕴含丰富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便是形成此类经验的重要源泉。作为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具有突出的“社会法”属性,教师应当结合其学科、教学特点,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的功能。诚如知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还要担负起培养学生各类法学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实际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1]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制度得以普遍采用,其是指法官依据一般习惯、司法实务之原理、同一法域之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先例[2],对下级法院判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案例的作用不言而喻。在中国,将典型案例贯穿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之中,加强案例教学的研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3]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

不同学科、课程的教学特点一般决定了其教学方法的采用。正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特点,决定了典型案例在该学科教学中应有的功能。

(一)教学内容上,强调知识性与制度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内容,不仅应包含法学知识的讲述、传授,还应包含对该领域现行法律规则、制度的分析和阐述。后者只有结合典型案例,通过鲜活个案的讲解,才能够展示出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又能达到教学上有的放矢、言之有物的目的。

(二)教学方法上,强调理论性与实践应用性的统一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在其教学中应贯穿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的方法。在教学中,教师既要按照传统方法讲授有关劳动权、劳动关系等理论性内容,更要通过课堂研讨、专题报告、“诊所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组合,强调这些理论、规则和制度的实际应用价值;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学生理解、掌握应用方法,提高实践技能。

(三)教学目标上,强调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统一是法的固有特点[4],对于社会作用的强调,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引发的社会问题,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倾斜保护,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因而它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本位的。[5]可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独特的社会作用,使得有行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具有突出的地位和功能。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典型案例的范围

典型案例因其独特的内容、作用和价值而获得了教学上的重要意义,成为深化课堂教学内容,训练、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实践技能的有效素材。教师如何从丰富大量的司法案例中,选取出符合“典型”特征的案例,为教学所用,可以在以下三种案例范围内综合考虑。

(一)司法机关的各类典型、指导性案例

根据中国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期从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中,选取符合法治精神、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公开,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类似案件的参考。其中包括实践中较为新颖或疑难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案例。

(二)具有法律解释、适用方面特殊功能的案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往往比较抽象,容易导致局限性,通过司法案例可以有效地解释法律原则、规则的内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从而不断赋予成文法新的活力。在中国,在法律解释、适用方面具有特殊功能的案例因其上述功效,不仅应当得到高度重视,还应当通过教学,进一步充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理论和规则。后文详细阐述的有关职工工伤认定的案例便属于此类。

(三)具有较高行业、社会影响力的案例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属性较强的部门法领域,一些司法案例在回应社会关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往往具有较高的行业、社会影响力,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航空公司飞行员集体“跳槽”、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违约金等案例。此类案件的裁判通常经过了严格的斟酌和程序,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预测和指引。

三、典型案例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中的主要功能

在选取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应结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有关知识点,通过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其主要功能,以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以下笔者就结合有关典型案例来具体讨论。

(一)通过典型案例辅助学生理解知识要点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中,公司许多知识点需要结合典型案例予以阐释,分析有关要点、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内涵,以促进学生对此类知识要点的理解。中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究竟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情况属于该条款的范畴,尤其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这一要点的界定,在实践中往往有争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受理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徐某劳动争议案”中,被告徐某在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工作。在入职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告知原告其未婚,并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否则同意离职。之后,被告怀孕住院,原告以被告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解雇。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后,案件又被诉至法院。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的婚姻状况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被告没有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已婚的事实,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被告并无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其婚姻状况的义务,因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维护生产、劳动秩序,给予劳动者奖励和处罚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工业公司诉王某案”中,王某与某工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品质检验员,并约定了合同期限、试用期及工资等事项。其中,合同还约定:王某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害的,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9月,王某在工作时触按机台操作按钮导致一同事手指被烫伤。之后,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书》,以王某违反安全规则越过防护隔离挡板进入员工操作机台区域,触动按钮以致机器运作产生损害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2014年3月,公司再次发出违纪处罚通知,以王某隐瞒、编造事实为由,对王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分。根据该公司《奖励与惩罚规定》,员工违纪累计扣满10分,公司将与其解除合同,因而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其经济赔偿。原告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工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奖励与惩罚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讨论、协商和公示程序,但被告未能就该规定的内容及其公示、告知程序等事实进行举证,因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解决身边的问题

在大学校园内外,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打工兼职、实习的情况越发普遍,有关在校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这些问题事关学生的切身权利,容易激发其关注、思考和解决的兴趣,以此为契机,通过典型案例阐述有关法律规则、制度的适用,足以带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李某诉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对于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短期打工兼职而提供劳务的情形,作了法律上的认定。该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在校学生,在暑假期间向某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务,该行为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某公司长期获得生活来源的意思,也未体现出向某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上述事实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李某与该公司之间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故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如果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或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明知此种情况而实际用工的,二者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三)通过典型案例提高学生理解新修法律的能力

由于现实的需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发展、更新中,教师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引导学生积极关注新近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提高其理解、适用它们的能力。新近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作为刑法第276条之一。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浙江某工艺厂负责人,从2011年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9月初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该地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县法院对其机器设备进行财产保全。至9月21日,袁某仍未如期履行。经调查,该厂共计拖欠工人工资约29万元,案件被移送至县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次年1月19日,袁某投案自首。经审理,法院认为,袁某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认定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通过典型案例强调社会责任的法律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关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无不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凸显出该法律部门的社会属性。通过典型案例的教学,可以使学生清晰认识到这一点,并引导他们从具体司法实践中归纳裁判要旨。2013年7月,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公司职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70名职工到达培训基地后,次日下午参训员工集体进入该训练基地周边的景区游览。游览过程中,职工潘某拍照时不慎落入水中,职工杨某等三人听到呼救后跳入水中营救,后潘某被成功救起,杨某和另一员工不幸溺水身亡。该案中,杨某的身亡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该案的争议焦点有:游览活动是否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杨某跳水救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情形?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户外拓展训练活动的费用由该单位统一支出,活动由其统一安排和组织,根据该活动计划,游览景区也属于户外拓展训练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职工杨某因救落水同事身亡,其行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即“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的上述终审判决,不仅充实了有关条款的具体适用,更从司法角度强调了对于社会责任的保障。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杨某的救人行为应当属于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肯定维护社会公德、保护社会公益的行为,落实社会责任,给予受害职工社会救济,使正义行为发扬光大,最终保障国家、公众的整体利益,也应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40.

[2]王泽鉴.英美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4]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