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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29 08:21:14

就业合同

就业合同第1篇

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自愿报学甲方_____ 级_____专业并由甲方录取,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如下:

一、甲方对乙方负下列责任:

1、保证乙方毕业后安排就业(本市或南方任选)。

2、协助毕业生依据《劳动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3、保证就业率达到100%。

4、甲方按_____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不乱收费。对超出《收费一览表》标准的收费,乙方有权拒付(见《收费一览表》)。

5、乙方入校清注册费用后,即签订本合同。

二、乙对甲方负下列责任:

1、略2、略3、略

4、在甲方安置的企业或甲方的劳务型企业与之签订就业合同,并购买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不计较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大小。

5、略6、略7、略8、略

9、如系乙方自身原因被企业辞退或自行离开就业单位的责任自负,但有关就业 要求可由甲方的职业介绍所按规定解决。

三、凡单方提出违反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约定的,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XX元,甲方不能保证乙方正常就业而非乙方正常就业而非乙方责任,则退还全部已交费用。

四、双方经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就业合同第2篇

乙方:_________

为了平衡_________劳动力市场,满足_________地区各企业的用工需要,同时为了解决各地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为了双方的合作顺利愉快,持续久长,特协定如下合同条例以之监督执行。

一、乙方组织输送过来的工人(学生)年龄要在16-35岁之间,要求四肢健全,身体健康,思想纯洁,并有吃苦耐劳,勤奋好学的精神。

二、工人(学生)必须办有真实有效的正本证件,包括(身份证、未婚证、毕业证)。进厂生活用品自备,另须准备_________张相片。

三、工人(学生)在路途中的一切事务由乙方全权负责,在未到达甲方办公地点前,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务,乙方在出发三天前一定要用电话告知甲方所带人数和其他具体情况。

四、甲方给乙方工人(学生)分配安置的工厂均属外资企业,厂方包吃包住,在试用期_________月内,每月到手工资在_________元,之后根据其表现和能力予以提干加薪,其工资一般在_________元。

五、工人(学生)到达甲方办公地点后一切事务均由甲方负责,并保证在三天内全部安排进厂(通常只需5小时左右),如未能安排进厂者,一切费用开支均由甲方承担至进厂为止。

六、甲方为每个工人(学生)追踪半年服务,并发给半年期《求职证》为凭,即在半年内工人(学生)在厂里发生的工伤事故,劳资纠纷以及跳槽,转厂等情况甲方均有专人免费协助解决。

七、工厂因生产或季节关系,有时要求新工人(学生)有一定男女比例,所以乙方在招工时须与甲方保持联系,以便控制男女的数量,甲方安置工人(学生)进厂,其劳务安置费为每人_________元。

八、甲方安排工人(学生)所进的工厂有:电子厂、电脑厂、电器厂、钟表厂、机械厂、塑胶厂、五金厂、玩具厂、电镀厂、化工厂、工艺厂、制衣厂、手袋厂、陶瓷厂、伞业厂、家私厂等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日期起有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就业合同第3篇

就业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月日至年月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月

C、以完成

2、本合同包含 3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日至年。

第二条、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就业劳动合同范文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岗位

1负责外贸进出口业务,主要操作阿里巴巴国际平台。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九、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长安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盖章或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九九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就业劳动合同范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操作实务)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就业合同第4篇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 劳动合同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近些年来,就业协议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加上协议书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其应用情况越来越不理想,甚至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障碍。一些毕业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往往会忽略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以 “已有就业协议”为由,不愿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使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二、现行就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在就业协议中的主体地位尴尬。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就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就业协议本身应该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高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高校以一个监管者的身份出现既与公民拥有劳动权的宪法权利相冲突,也与高校教书育人,培养自由精神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高校为自身利益,滥用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统计学校就业率的依据。国内很多高校均以签署就业协议为毕业的前提条件,甚至有的高校以扣押毕业证等相“威胁”。大量注水的就业率出现,“被就业”现象出现,国家无法真正掌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三)学生毁约现象严重。法律上没有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进行定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的看法不一。学生普遍认为其只是意向书,毁约现象严重。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差距。

(四)不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部分学生为了达到学校的要求往往在很多情况均不明了的情况下匆忙签署就业协议,结果使得用人单位有机会伺机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认识自己的地位,不能为学生提供各种配套的措施和服务,导致一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落入陷阱,受到伤害。 

(五)就业协议的存在容易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一方面,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通常仅是表明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通常不涉及。当然就业协议中允许将诸如此类的

事项在备注部分讲明,但由于就业压力比较大,且大部分毕业生社会阅历尚浅,权利意识不够,所以很少有毕业生有机会将他们比较关心的这类事项写明。而且即使将相关事项写明了,但由于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自动失效,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来取而代之。而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就业协议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纠纷产生后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还是按照就业协议的规定来解决不明确,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互不衔接、法律适用各不相同。

三、劳动合同可以取代就业协议书 

针对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建议取消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决了学校的尴尬地位。劳动合同的主体就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不涉及学校。 

(二)就业协议没有实质作用。从就业协议书的作用看,它是国家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是高校为毕业生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的依据,是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但它并没有什么实质作用。由就业协议书所统计出的就业率并不准确,档案转移和户口迁移等并不依赖就业协议书,国家也不再派遣毕业生,对违约方协议也没多少约定力……而且,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周期也仅仅是从签约到毕业生报到这一短短的时间,毕业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就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是必须签订的。也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就业协议书的存在尚有意义,但现在其并无多少继续存在下去的价值,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替代就业协议书且权利义务明确得多,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更加全面。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九个方面。而就业协议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同意接收、审议派遣等,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与其日后确定,不如直接由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四)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合法。现在通常的做法是毕业生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有观点认为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这里所谓的“可以不签”同样可以理解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再加上在校大学生多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完全符合一个劳动者的要求。而且毕业生毕竟不同于其他在校学生,虽暂未领取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持有学校发给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毕业后就业。用人单位在对其未毕业的大学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学校准许其工作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综上,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 

参考文献: 

[1]王伟.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8月,第24卷第4期. 

[2]李升军,张 莉.就业协议的存与废. 经济研究导刊.2009 年第 19 期. 

就业合同第5篇

科技部发挥科技优势促进创业就业

科技部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建立了各司局分头负责、各省科技部门和各类载体共同推动的协作机制。以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特派员为抓手,通过今年前8个月已促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83.8万人,实现预期目标总数的82.2%。

全国工商系统鼓励“小微”促进就业

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今年调动各级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营造宽松环境、鼓励投资创业为重点,把促进民间投资和小微企业发展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起来,出台具体措施和办法,放宽主体准入、简化登记程序,优化服务措施,努力促进市场主体总量增加,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登记私营企业1179.62万户,比2012年底增长8.65%,从业人员1.19亿人,增长5.31%;登记个体工商户4270.30万户,增长5.20%,从业人员8913.67万人,增长3.31%。

贵州省给予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每户5万元财政补助资金、15万元额度的税收奖励、协调15万元的贷款,激发了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热情。截至目前,全省共扶持3468名高校毕业创办微型企业,主要涉及加工制造、特色食品加工、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科技创新、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六类重点扶持行业,共带动就业1.9万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联合市个私协会已组织7次就业用工洽谈会,提供就业岗位5.4万个,有2万人次的下岗职工和6万人次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洽谈会,达成3.3万个用工意向。天津、青海、山东等省市个私协会成功举办大学生招聘会,提供用工岗位7.68万个,现场签约1.13万份。其中青海省专场招聘会上现场签约7146人,当场录用1327人。

各级团组织开展青年就业见习活动

为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增强职业适应能力,团中央连续4年开展“见习助就业·牵手毕业生”活动。在今年为期半年的活动中,全国共开展各类见习对接活动2396场次,组织4.5万家企业提供见习岗位42万个,直接联系青年103万人,帮助21万余名青年获得见习机会,其中约5万人在见习结束后实现就业。活动期间,各地共青团组织认真落实通知要求,重点在抓好政策落实、提升见习岗位质量、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知晓率和见习上岗率上下工夫,一是探索“整行业建基地”工作模式;二是拓宽见习对接渠道;三是积极运用新媒体技术;四是开展见习基地清理整顿工作;五是创新日常管理服务机制;六是组织通过印发宣传单、投放广告和开立专题网页、就业基地微博及微信公共账号等方式,积极弘扬见习理念,见习信息。

浙江:多措并举促毕业生就业

浙江省规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的,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吸纳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2014年底;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在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一是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资金问题,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贴息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贷款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贷款贴息。二是给予财税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

河北:九项补贴助力毕业生就业

河北省今年出台九项补贴措施,全方位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河北省出台的政策中,增加了就业补贴、租金补贴等内容。对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增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对创业者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就业合同第6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

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拟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长期效应和涉及大学生的某些条款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各方参考。

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

据笔者进行的“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

作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形势。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一)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违法成本的升高,既要合法用工,又要稳定成本,必然导致用工的减少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因此,对一些用人不太规范的企业影响较大,这种企业并不在少数。过去即使一些企业的用工行为不规范,月薪低,福利少,但由于人才市场供大于求,仍然有很多毕业生应聘。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是这类企业的重要用工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无法要求相关权益。新法的出台使得不法企业无法像过去那样行事,在合法用工会导致这些企业成本增高的情况下,首选方案就是减少对毕业生的招收量。即使是合法用工的企业,之前对高校毕业生采取的大量录用再大量淘汰以去芜存菁的招聘策略,基于成本考虑也会发生逆转。

(二)无违约金赔偿,担心毕业生随意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并仅在两种情况需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企业担心大学毕业生跳槽现象会加剧。即使是非专业性的技术培训,新人的培训成本也是很高的,有很多企业担心,弄不好就会为他人做嫁衣。因此,很多企业转向招聘有一定经验的劳动者,来确保招聘成果。另一种情况是,新法之前,毕业生在毕业前以就业协议书形式与用人单位签约,为保证招聘的有效性,双方也会约定某个额度的违约金,新法颁布之后,毕业生可选择先去用人单位报到,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要求辞职,来规避违约金的赔付。无论是哪种情况的毁约,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三)试用期短,企业用工风险大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企业角度看,试用期的缩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用人的风险。一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很难鉴别出毕业生能否真正胜任他的岗位。若考虑将新合同定为三年以上,以保证有3个月的试用期的话,毕业生违约跳槽的可能性也相应增高。这些担心也会造成企业对招聘应届毕业生持观望的态度。

(四)人才遴选将更为严格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招聘策略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合法用工的成本则是小幅上升。因此,在入门阶段就把好关,是人力资源部的大事,在员工入职前,需要对他做详细的背景调整,并进行严格的技术考核,以期从一开始就最大程度保证挑选的员工适合公司。应届毕业生没有相关工作经验,要考察出他们是否具有胜任所求职位的能力和素质,与以前相比,用人单位在招聘流程上将更加严格,采取多轮面试、利用测评工具、严格入职程序等措施来自我规范用工行为。企业必须雇佣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毕业生靠学历、名牌大学的光环或某些“关系”入职的可能性将成为过去,有能力方可胜出。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一段时间内对大学生就业造成的冲击不可避免,对求职者来说,找工作的难度可能会增加,但企业的用工需求肯定还是存在的,它不是企业用不用工的问题,而是怎么用,用什么形式解决用工的问题。除继续自己招人的企业外,可能一些企业会采用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甚至小时工等形式用工。因此,新法对企业用工需求的总量影响不大,只是形式的变化或地区间的转移而已。震荡过后会形成新的平衡。

三、《劳动合同法》施行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长期效应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人才市场和企业用工的根本大法,对于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求职的大学生,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就业环境。其中的某些条款会保护大学生在劳动合同的建立和终止、试用期、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大学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去扣开企业这扇门。一旦进门后,对于毕业生的保护将远远大于以前。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陷阱。诸如不法企业在三方协议与实际工作条件不符的情况下,强迫大学生要么留下工作,要么交违约金;以验证为名,要走大学毕业生的毕业证,如果大学生单方面请辞,以扣押毕业证相要挟,强迫大学生继续留职或者交赎金;不少大学生为了能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忍气吞声,可有些不良企业,恰恰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通过约定试用期条款来短期使用劳动者,降低用工成本,实际并没有与劳动在者真正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或延长试用期并只给低廉的报酬,或者找借口对同一个人反复试用,更有甚者在试用期一过,就一脚把大学生踢出门外,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违约金的认定做出了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打击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投机做法;限制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约定次数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相应的社会福利;对“竟业限制”合同条款的适用主体、业务范围、限制期地域限制、补偿金和违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是高新技术行业企业的主要招聘对象,必须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以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能更准确地维护自身的利益;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计酬标准和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给勤工助学的兼职大学生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大学生作为将来市场就业的主体,必须了解这些新规定,才能在复杂的社会竞争中站稳脚跟,谋求发展。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其实施执行力度将会如何还不得而知。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就是要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合理分享到国家与企业的发展成果。从短期来看,该法会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客观上会影响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但从长远来看,则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实现劳资共赢,大学生在这种环境下步入职场,对其职业生涯规划及个人发展更为有利。

四、新的就业环境下各方的应对之策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能将对2008届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带来一定的冲击,这对毕业生和高校来说,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可更好地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要求提高了,大学生求职的难度也增大了。大学生们要用更积极、踏实的心态去对待就业竞争。提升自身竞争力,以自身诚信消除企业对培训等投资的担心,是毕业生应该考虑的头等大事。

大学阶段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日益重要。大学生从进校开始就应该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循序渐进地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综合考虑自己的性格、特长、禀赋,储备广博的知识,培养职业意识、理解职业需求,追踪职业发展动态,养成全方位能力素质,把自己锻造成企业需要的“市场稀缺型”职业人,减少盲目就业导致的劳资双方的损失。

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不可或缺。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诚信,真实、客观地填写自己的求职简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就可不需支付任何赔偿将其辞退,并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将丧失进入很多知名大公司工作的机会。企业也应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在签合同之前把好招聘关,将单位的情况详细告知求职者,事先沟通得越充分,事后的纠纷和毁约、跳槽现象就会越少。近几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张,毕业生的学历不断提升,但是素质却有待提高。对企业来说,人才培养所花的精力比以前更多。目前,整个社会氛围比较浮躁,人员流动性大。企业应在人才培训、员工的职业发展空间以及薪酬福利制度等各方面不断完善,以此留住优秀人才。另外,学生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意味着一种契约,真正有责任心的学生是不会随便跳槽的,这不只是个人诚信问题,它容易让企业形成“社会刻板印象”,关系到学校的声誉以及今后毕业的学生的就业情况。

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应更加深入。企业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意愿降低,说明高校培养出的人才和企业和社会的需求有偏差,需要企业和学校更好地沟通。企业应在招聘之前更早介入到高校学生培养工作中来,强化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环节,实现订单式培养。高校应以就业为导向及时调整学科结构、专业结构、人才培养层次和师资队伍,确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岗位需求来不断地调整、更新课程内容,注重对大学生实践能力、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出符合实际岗位需求、受企业欢迎的毕业生,实现毕业生与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的无缝对接。

就业合同第7篇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 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第二条 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就业合同第8篇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那么,什么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也为劳动者的年龄规定了下限,即必须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不在此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为劳动者的年龄规定了上限,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终止。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达到上述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总体来说,即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除外)。

因此,劳动者必须符合年龄标准,即在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依据上述分析,老魏显然与海陆银行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支持老魏的主张是合理的。

编辑:那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劳动服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很大不同:首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另一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确定,如发生意外,只能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解决。

其次,在适用法律方面,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法,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工资报酬、劳动休息等方面也更多地体现出双方的自主性;而劳动关系则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以约束用工单位和保护劳动者为目的,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