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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赏析八篇

时间:2024-03-26 14:51:29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1篇

最新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间等)、原料贮存间、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冷却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4.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排水等条件,有低温要求的加工场所应配有降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5.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区域的划分要明确,且应相互分隔,并有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内包车间、冷却车间等场所。准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车间、工用具保洁车间等。一般作业区,即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原料加工车间、外包装间、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贮存场所等。

6. 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每年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日常运行中,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检测和监测按照下表进行。

冷链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7. 企业应保证全程冷链条件,包括冷藏贮存、冷藏运输、冷藏销售条件。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必备的生产设备(根据生产工艺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如清洗槽、洗菜机、去皮机等)

(2) 解冻设施 (如化冻设施等)

(3)切配设备(如切菜机、切肉机、绞肉机、切丝机、切丁机等)

(4)熟制设备(如炊饭设备、炒锅、蒸汽夹层锅、焯烫机、油炸机、烧烤机、蒸箱等)

(5)速冷设备(如真空冷却设备、速冷库等,并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6)热力消毒设备、灭菌设备(如针对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装设备(包装机、计量称重设备、与包装设备联动的自动打码机等)

(8)金属探测器。

2.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宜的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锅等。

(四)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的需要。

2. 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摘洗(解冻)切配熟制、调理(灭菌)速冷降温包装成品(金属检测)贮存冷链运输及销售

3. 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采购、处理:符合接收标准,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冻:温度的控制;

(3)调理热加工:加热时间、中心温度控制;

(4)快速冷却:时间、温度控制,确保食品烧熟后在短时间内将其中心温度降至

(5)包装、冷藏、运输及销售:温度控制,确保食品在10℃的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陈列和销售。

(6)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三、产品相关标准

SB/T10648《冷藏调制食品》、SB/T10652《米饭、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

冷链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冷链食品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冷链食品的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销售的包装应完整、不易散包。

冷链食品贮存冷藏库库温应在0℃~10℃范围内。冷链食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冷链运输车应具有温度监控设备,且温度应保持在0℃~10℃。

冷链食品应在温度0℃~10℃范围内冷藏柜陈列,不应裸露销售。

五、保质期

(一)冷链食品的保质期依企业标准执行,保质期限一般为24小时至48小时。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产品保质期测试实验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保质期。

(二)保质期限起始时间从产品包装结束起计算,要求精确到小时、分钟。

六、检验项目

冷链食品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过氧化值、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出厂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至少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等。

企业应对每批产品进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过氧化值(油炸类食品)等项目检测;每日至少对1批次产品进行致病菌项目检测;每月至少对2批次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检测。

冷链食品型式检验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型式检验。

企业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致病菌可委托检验)。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每个品种均应抽取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单上按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填写。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应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不允许实施委托加工行为。

速冻食品生产发展状况速冻食品是指以米、面、杂粮等为主要原料,以肉类、蔬菜等为辅料,经加工制成各类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冻工艺制成并可以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储存及销售的各类主食品,如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汤圆、速冻馒头、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国速冻食品行业产销需求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数据显示,目前,水饺、汤圆、面点、粽子、馄饨,是目前速冻市场的前五强,其中水饺约占整个速冻食品销售额的50%以上,汤圆约占据20%的市场份额,面点、粽子、馄饨、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约占的30%左右。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国速冻行业迅速成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产量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成为食品行业中的新星。经过20xx年之前的价格战洗牌,目前速冻食品行业已经形成以三全、思念、龙凤和湾仔码头为领军的品牌阵营,速冻食品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

20xx年,我国速冻食品行业经过激烈的兼并重组,企业数量大量减少,从20xx年的342家减少到20xx年234家,但是行业总体效益得到了提高,产销规模扩大,利润总额增长,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较好。20xx年第一季度,行业企业数目有所增加,从234家增加到259家。前瞻网数据显示,20xx年,我国速冻食品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536亿元,同比增长21.28%;20xx年第一季度,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33亿元,同比增长14.84%。20xx年到20xx年间,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2.13%,整体上呈现高速增长趋势。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2篇

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步骤,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措施。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现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综合抓好食品安全规范经营、管理服务与运行机制建设,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

2、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3、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规范并重的原则。

4、坚持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的原则;

5、坚持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全面推进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大力推进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工作,使我市的食品安全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力争成为全省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的地区之一。

1、在制度规范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在运行系统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如公开、便利的食品安全信用查询系统,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

3、在信用活动上,通过宣传教育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创造食品安全信用文化。

4、在运行机制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对食品市场中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对其会员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企业内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或制定我市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披露以及监管。

l、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原则: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监管对象的信息进行征集记录,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会员单位的信息进行记录和收集。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等方面。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等。

l、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行业评价机构和社会评价机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材料进货渠道、产品质量要求、检验要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指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综合考核评价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

4、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努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制。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部门、行业的需要逐步完善各级评价指标体系。

5、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方法。为发挥现代科技优势,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应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设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

1、食品安全信用披露主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网和相关媒体上开辟食品安全信用专栏,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2、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原则。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报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经验不足,需要进行试点,逐步推广,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市食安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基础较好的食品行业进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进。

(一)加强基础调查,掌握综合情况

通过调查,全面摸清本地区、本环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情况,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研究预防控制措施。各部门应选择一批重点企业,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逐步建立电子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二)搞好基地建设,加强源头管理

农林部门要以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为抓手,推进农产品生产的基地化、品牌化、标准化。每个镇都要选择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进行信用建设试点,督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台帐,记录生产者及基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田间管理、加工、包装等信息。全面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建立健全试点单位的信用档案。

(三)严格市场准入,坚持分类监管

质监部门要积极推行与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制度,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继续对监管企业进行质量等级的责任分类分级,在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巡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C类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守信、失信典型企业,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

(四)依托电子手段,推进消费放心

工商部门要依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系统,强化食品索证备案和市场自检,推行食品经营企业星级信用评比制度,坚持分类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全程追索,实施有效监管。督促试点食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建立建全市场准入、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和食品质量保证承诺等相关规范,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下架退市等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诚信档案,积极推进“消费放心一条街”和“食品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争取每个镇都有“消费放心一条街”,每个村都有“食品放心示范店”。

(五)实施量化分级,促进卫生达标

卫生部门要不断拓展量化分级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在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卫生达标工程,有效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

(六)继续开展粮食行业信用建设试点

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创建消费放心粮油行业工作实施方案》,大力开展“三放心”工程,努力构建“米、面、油”质量安全体系。继续加大“放心粮油供应店”创建和管理力度,有效利用粮油饲质检所开展粮油抽检,确保上市粮油优质、安全。金成油脂有限公司作为全省粮食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十三个试点企业之一,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和企业信用监管档案,严格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政府信用,严格依法行政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的目标,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监督,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企业信用,强化信用基础

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信用价值的认识,结合HACCP、GMP和IS09000等认证体系的建设,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重视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加强经营行为自律,把维护自身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有机联系起来。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氛围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3篇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三力*”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质监局等部门进行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20*]44号)文件精神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地区销售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对证照齐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在*区境内从事以生产、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限期经营准许证(以下简称“限期经营准许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企业未取得准许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未取得准许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备条件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依法设立。

一是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必须具备法人营业准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具备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暂时达不到食品准入细则要求的,必须按程序申办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审查规则组织审查,对达到基本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办理限期经营准许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限期生产经营期间向社会做出食品质量安全及区域销售承诺。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手段,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无条件的小企业小作坊可以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一个季度至少送检一次。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销售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完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性的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料

生产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准许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达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准许其限期经营,颁发《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审查规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证食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小企业小作坊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收到审查组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对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发放《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由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安排换证审查。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二条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小作坊,在歇业时要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歇业报告;开业时要将产品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区食品生产加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开业申请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郑重承诺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假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严把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五章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式样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印审批部门印章。

第三十六条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产品在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或标注证书编号。没有编号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八条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DZX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早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小企业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证书和编号。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整改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后经批评、指导、帮助,拒不整改的,对于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将证书吊销,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一)未获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而擅自伪造、冒用证书和编号的;

(二)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被吊销而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

(三)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超过有效期擅自继续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四)超出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发证范围擅自使用证书和编号的。

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取得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涂改或者转让证书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限期生产经营准许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4篇

一、我国食物安全的现状

1974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从食物数量满足人们基需要的角度,第一次提出了“食物安全”的概念。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 “食物安全”的含义包括了几个大的方面: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买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安全;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获取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由此看来,食物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才能得到合理解决。(中国工程院院士 卢良恕)

就我国粮食安全状况而言,尽管20__年的整体形势明显好转,但是对粮食数量安全要继续给予足够关注。自20__年以来,我国粮食年消费需求大致在4.8亿-4.9亿t之间,产需缺口约500亿kg,由于目前仍有一定的粮食库存和粮食进口,粮食供应基本可以满足。全国粮食连续4年增产,20__年产量超过5亿t。到2030年,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将要达到高峰期,预计达到16亿人口,粮食等食物安全将进入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肉蛋奶和水产品的消费不断增加,粮食作为饲料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统计中没有饲料作物,这里的“粮食”实际上包括口粮、饲料粮和工业原料用粮等)。

食物的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全球的焦点之一。从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食品质量抽查的情况看,当前,我国常见的食品质量问题主要是3个方面:一是卫生指标超标,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群等超出国家强制性标准,个别的甚至超过国家标准许多倍;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已经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例如苯甲酸、山梨酸含量超标,违规使用已经禁用的人工合成色素、“瘦肉精”、“吊白块”等;三是食品包装、标签等不规范,虚假标签、以次充好等人为“造假”现象也不少。

我国居民的营养与健康状况虽然已有相当的好转,但仍需要采取有效举措继续改善。20__年8—重2月进行的全国营养与健康综合性调查(第四次全国营养调查)结果于20__年10月公布。结果显示,我国居民膳食质量明显提高,营养状况有所改善,营养不良和营养缺乏患病率继续下降,同时我国仍面临着营养缺乏与营养失衡的双重挑战。我国城市居民膳食结构不尽合理,畜肉类及油脂消费过多,谷类食物消费偏低。更为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奶类、豆类制品摄人量过低仍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食物与营养工作: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将国民营养与健康改善工作纳入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农业、食品加工、销售流通等领域的科学指导,发挥其在改善营养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公众教育,倡导平衡膳食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食品工业取得长足进展。由于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食物消费结构的改善等原因,我国食品工业快速发展。20__年全国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达2.8740万家,完成工业总产值3.1912万亿元,比20__年同期增长30.07%;完成销售收入3.1068万亿元,同比增长30.11%;完成利税5168.96亿元,同比增长28.74%;实现利润2166.83亿元,同比增长40.36%;全国食品工业产品进出口总额630.10亿美元,同比增长38.81%。其中出口金额323.41亿美元,进口金额306.68亿美元。

二、用现代农业的理念指导食物安全工作

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树立现代农业的理念作为工作指导。

(一)从食物安全的高度审视粮食安全

要科学把握和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必须要从食物安全的高度进行审视,不仅食物概念的内涵比粮食更丰富、更全面,而且树立食物安全的新观念是实现粮食安全的基础和保证。

“粮食”与“食物”概念内涵不同。“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它杂粮,还包括薯类和豆类。而“食物”的内涵比“粮食”宽泛得多,例如,fao生产年鉴统计的“食物”类别包括:谷物类、块根和块茎作物类、油料作物类(包括豆类)、蔬菜和瓜类、糖料作物类、水果和浆果类、家畜和家禽类、水产品类,等等,共有类100多种食物。

“粮食”和“食物”的产业范围不同。“粮食”的生产主要是种植业,在水田和旱地;而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生产“粮食”的耕地坡度要求在25度以下,否则需退耕还林(草)。“食物”生产则是面向整个

国土资源,既包括种植业(水田和旱地),也包括畜牧业草原)、林业(山地)、水产业(水域)等。

“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的评价指标不同。“粮食安全”主要评价指标有粮食产量水平、库存水平、进出口贸易依存水平、贫困人口温饱水平等。而“食物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既需要有“粮食安全”的评价指标,更要有“非粮食类食物”的评价指标,还要增加各种食物的营养卫生、区域资源环境压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许多指标。

“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的战略目标不同。“粮食安全”主要的战略目标是粮食主产区如何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保障粮食有效供给;“食物安全”则是在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宜粮则粮、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渔则渔,注重原料转化(比如,饲料粮、饲料草转化为肉蛋奶和水产品等)、农产品加工、食物多样化及其安全卫生、营养丰富,这更加符合小康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要求。

(二)由二元结构转变为三元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有了长足发展,20__年我国畜牧业产值首次突破1万亿元,20__年已经超过1.4万亿元,肉、蛋、奶产量成十几倍、几十倍增长,畜产品成为居民食物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牧业成为农民致富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形成独立的饲料产业(估计约占粮食总产量的1/3),仍然沿袭传统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二元种植结构,以致粮饲不分,其结果是浪费了粮食,增加了畜牧业成本,降低了饲料报酬,损失了有用的资源,降低了经济效益。

为此,种植业结构必须由传统的二元结构向“粮食作物一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的三元结构进行调整,把饲料产业发展成为独立的大产业。著名草业专家任继周院士认为,饲料用粮之所以成为粮食安全的压力,是由于长期以来“以粮为纲”导致人畜共粮的落后的“粮-猪模式”。目前全世界猪肉占肉类产量的比重约45%,而我国则仍在63%左右。我国忽视草食动物而把猪习惯称为“六畜之首”,成为饲养4.6亿头猪的世界第一养猪大国,饲料粮需要量约为全年粮食的35%,相当于约合3733万hm2耕地的负载量。今后应逐步以草食家畜代替部分耗粮型家畜,缓解饲料用粮的压力,通过发展草地农业,扩大畜牧业的发展空间和潜力。20__年我国牛、羊等草食动物的增长速度已经远远超过猪的增长速度,显示出我国饲料产业的发展潜力很大。

(三)建立城乡统筹的一、二、三产业布局

逐步改变原有的二、三产业主要在城市或市郊,第一产业完全在农村的传统布局,挖掘和整合城乡资源,实现城市中有农业(主要是都市农业),农村中有工业(主要是农产品加工业),并大力发展以城市为主、城乡互动的具有不同优势方向的第三产业。

发展统筹城乡的一、二、三产业合理布局,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要改变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不平衡发展的状况,为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第三产业的徘徊不前与农业滞后发展有直接关系。要坚持城市化战略与区域发展战略并举的指导方针,更加突出优先、率先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积极实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一、二、三产业的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城市经济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市场的拉动作用,大力促进土地、劳力、资金、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有效流动。 三、确保食物安全的战略思路

(一)加强食物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全面加强食物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包括技术体系、标准体系、监测体系、管理体系等内容丰富、涉及农业、卫生、科技、轻工、质检、工商等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必须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协调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

食品安全技术体系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食品标准体系和食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是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核心内容。食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要以食品安全技术体系为支撑、以食品标准体系为依托开展工作,它不仅要起到对食品质量的监督作用,还要积极发挥其宣传引导、咨询服务等功能。体系的建设主要包括检验监测网络布局、人员培训、技术推广与咨询、常规研究、食品质量监测报告等。由于食物安全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我国与食物安全有关的部门多达10多个,如何协调和组织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食物安全工作,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二)以《纲要》为指导确保我国食物安全

20__年1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__—20__年)》。《纲要》提出了今后10年要优先解决3个重点领域、2个重点地区、3个重点人群的食物与营养发展问题。3个重点领域是:奶类产业、大豆产业、食品工业。2个重点地区是:农村地区和西部农村地区。3个重点人群是:少年儿童群体、妇幼群体、老年人群体。21世纪前10年食物与营养发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个坚持”:一是坚持食物生产与消费协调发展的原则,适应居民营养改善的需要,建立以农业为基础、以食品工业为龙头的现代食物产业体系;二是坚持食物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食物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食物质量与安全卫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食物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全面提高食物质量和安全卫生水平;四是坚持优化结构与预防疾病相结合的原则,调整优化食物与营养结构,预防营养性疾病,提高全民营养与健康水平;五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发扬中华饮食文化优良传统,全面提高食物发展科技水平,走有中国特色的食物与营养发展道路。

(三)大力发展我国农产品加工业

我国农业进入新阶段以来,农产品丰年有余,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__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4.6万亿元,其中食品工业的比重占到近50%,有3000万农民在相关企业就业,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加工原料向专用化方向发展,很多农民开始按市场需求从事专用品种的生产;加工程度向精深化方向发展,一批成熟的高新科技成果得到推广应用;加工能力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涌现出一大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加工产品向特色化、方便化和功能化方向发展,引领市场消费需求;加工产品质量控制向全程化方向发展,全方位的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龙头,依靠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引领,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密切的利益连接机制正在形成。以食品工业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成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导力量。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5篇

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建立并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能够及时有效的查询到具体的问题环节,并就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此来不断提高食品质量水平。本文综合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视角,通过对目前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研究,指出我国在该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对完善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 制度完善

引言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各界的关注焦点。生产、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每一环节,都是食品安全的雷区。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减轻甚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迫在眉睫。

一、概述

(一)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定义、特征、原则

1. 定义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关键环节,对食品、饲料以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进行追踪,还原产品、应用历史及发生场所,目的是发现并及时纠正食品链上各环节存在的问题①。通过建立并完善追溯制度,可识别出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及时实施产品召回或撤销。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作为一种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管理手段,已日趋渗透到食品行业的方方面面。

2. 特征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以信息记录为中心,但与一般的检验检疫记录信息有着很大不同,它的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系统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流是从农田(牧场)到餐桌,每一环节详细记录,各个环节紧密联系,构成完整的信息链。

(2)强制性与自愿性。一方面,部分行业的部分食品必须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而另一些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营者选择性实施;另一方面,对于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某些信息必须记录,而某些信息可以选择性记录。

(3)标准性。追溯信息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这些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通用层主要包括宏观的通用性追溯标准;基础层主要划分为信息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专用层是对基础层的细化,主要是从食品各行业的角度人手构建具体行业和具体产品的应用指南和操作规范。

3. 原则

(1)适度追溯原则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具体从广度、深度、精确度三个维度来限制。其中,广度是指追溯系统处理属性信息的数量,深度是指向前追溯和向后跟踪的范围,精度是指在进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过程中位置和属性信息的准确度,追溯的广度、深度、精确度需在一定限度了,过度则成本浪费,不足则难有效果。

(2)"向前一步、向后一步"原则

该原则是指每一个追溯的参与方需要向后一环节追溯到食品来源,并同时要标识并记录接收方。这样每个追溯单元环环相扣做到无缝隙追溯,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就能准确找到责任方。

(3)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制度设计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一方面要适应社会生活需求的发展,当人们对食品的关注点变化、对安全要求提高时,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应该提供能满足人们关注点的信息,提供更能反映食品安全程度的信息;另一方面要适应社会科学发展,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同时,应该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效能、完善追溯体系、提高追溯水平。

(4)公众参与原则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是一项公众的事业,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每个个体都不能置身事外,公众应该积极参与。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是一项繁杂的工程,只有公众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实施。

(二)实施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维护市场经济平等性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意思自治,而意思自治是建立在信息相对充分的基础上。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由于掌握了商品的完全信息而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因商品信息缺乏而只能凭经验选择。实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能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商品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等运行。

2.保护食品安全的需要

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缺乏有效监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将该过程每一环节的主要信息记录,明确相应的监督者,使食品生产经营从黑暗之幕后走出来,在阳光下向社会公众露出真实的面目。如此大大提高食品安全系数。

3.修正已有追溯制度的缺陷的需要

我国现有各种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开发层次低,目标和原则不同,存在追溯信息内容不规范、信息流程不一致、系统软件不兼容,造成追溯信息不能资源共享和交换的问题。

(三)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功能

第一,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信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对建立市场信用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作为保证食品的真实质量属性,为消费者提供可靠信息的工具②。

第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够促进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将经营者经营过程中一些内部信息记录公开,经营者只有不断改进管理技术水平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

第三,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使国内食品的生产经营与国际接轨,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国际竞争力。目前世界上众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基本上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国内品牌要想打入国际市场,必须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有效地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二、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现状

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2)频繁发生食源性疾病和群体生物中毒事件(3)各行业都查出有食品质量不合格现象,不达标问题突出(4)关于食品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问题愈来愈严重(5)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6)不少生产经营者违法乱纪,唯利是图,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道德素质滑坡(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2.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2)2007年7月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3)2006年《奥运食品安全行动纲要》中规定奥运食品将全部加贴电子标签,实现全程追溯。 (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对畜禽等肉食品源的标识代码和信息管理做了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06年11月1日施行,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6)《全国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年-2007年)》明确规定: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有效途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中国物品编码中心2003年以来参照国际编码协会出版的相关应用指南,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

3.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及原因

(1)食用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管理的工业化规则建设在农业及商业中基础薄弱;(2)鲜活食品的生产、经销、批发的参与主体,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实行严格的行业管理;(3)信息化在农村与初级农产品批发经销方面发展水平低,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技术基础薄弱;(4)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严重制约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当今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发展趋势

1.建立追溯制度的食品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接受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观念,必然要求食品行业扩大追溯食品的范围。

2.食品质量安全追溯链不断延伸。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追溯成为新的追求,追溯的环节将逐步增加,追溯的单元将不断扩充。

3.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更加精确、全面。随着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关食品的信息数量上必然增多、质量上必然更准确。

4.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专业性不断加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技术面广,会逐步出现专业化的公司为各种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三、推进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建设

(一)立法层面

1、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适用原则、条件及范围

ISO 22005∶2007指出,追溯体系设计与实施应遵守可验证、一贯性和公平性、重视结果、经济性、实务性、遵守适用的规定和方针以及遵守既定的正确性等七大原则。在推进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的建设,我们认为应重点落实以下原则:(1)可验证性原则:追溯系统反馈的信息能够通过现实检验得到验证(2)一贯性原则:每个追溯单元既独立又密切联系,各个追溯单元采集的信息类别应保持一致。(3)公平性原则: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参与主体公平参与制度构建、公平分享制度利益、公平负担系统责任。(4)经济性:追溯制度应当以较小的成本促进参与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进入人体的物质从安全的角度上来讲,都应当纳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范围。但是,基于现实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所有的食品都进入追溯体制,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确定追溯食品的范围。我们认为,目前要纳入追溯制度的食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一定范围的市场内流通。流通要求食品进入商品交易市场,仅仅作为生产的产品自己消费、赠与,或仅仅在狭小的范围流通如在一村一寨交易,食品的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有一定的熟悉,对食品安全有相当的把握,无需追溯。

第二,与人们的生活联系较密切。目前我国食品问题处于高发期,必须集中力量解决对人们日常饮食影响较大的食品问题,否则力量分散,不分大小主次一把抓,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

第三,纳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应当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一方面,小企业可能难以承受建立追溯制度的成本,而且小企业所占市场份额极小,对市场影响小;另一方面,大企业资金技术雄厚,市场份额大,通过解决大企业问题可以基本做到保证食品安全,另外,大企业良好的市场声誉也会迫使小企业自觉保证食品质量以求生存。

综合以上条件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我们认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范围应该包括:一定规模经营者经营的日常食用的果蔬、畜禽、乳制品、粮油、酒水等。

2.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具体运作过程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核心在于食品信息,在食品信息的选择、采集、分析、采用、管理等步骤中,涉及多种技术的应用。推进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可以遵循以下思路③: (1)选择产品标签作为市场准入的管理工具;(2)选择追溯码作为追溯手段;(3)选择生产履历中心作为管理内容;(4)建设信息查询平台与消费者沟通;(5)统一编码规则,推进通查通识;(6)合理分担投入,减轻农民负担;(7)继续推进试点。

3.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参与者包括生产方、加工方、运输方、销售方、消费方、监督方。每个追溯单元作为独立参与方,有义务核实前一追溯单元的食品去向信息并记录在本单元的信息以及流向下一单元的信息。每一追溯单元都有权利要求前一追溯单元对不真实的去向信息进行更正,如不更正,权利方应当对该问题记录说明并向有关监督主体报告。同时每一单元有义务保证其记录信息的准确性。此外,监督者有权对追溯信息提出质疑,信息记录方应当合理说明。

每一参与主体只要未履行其追溯义务,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无论问题是否由其未履行义务而导致,都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二)执法层面

(1)转变执法观念。执法不仅仅是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选择妥当的方式执法;执法不仅要执行法律的明文规定,更要贯彻落实法律的背后宗旨。法律经常进行抽象性规定,而具体方式、执法时的态度力度等等都是由执法人员自己把握,执法人员应当选择成本低、抵抗小的方式,采取暴力性小、当事人容易理解的态度执法。

(2)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职责。执法权的基础在于法律对其职责的规定,职定才能责明,否则容易出现:当履行某一职责有利时,各部门一拥而上;当履行某一职责有害时,各部门相互推诿。结果要么是监管不能,要么是无人监管。"按照国务院目前对各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农业部门的职能只是负责初级农产品,进入加工领域有质检部门负责,进入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一规定在某一环节内部各部门的职责当是明确,但在两环节交叉的部位,就会出现职责不明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有一个确定职责归属的机制。目前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就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但是地方政府的协调机构往往缺位。应当尽快全面建立这样的协调机制。

(3)统一各部门的执法规划。"虽然各部门都在积极做工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开发、缺乏共享,无疑使国家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使用效率受到极大的影响。"必须做好各部门各行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统一规划,做到各环节良好衔接。

(4)优化执法方式,切实监督参与主体建立有效的追溯制度。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政府、消费者而言,其根本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而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必然要以追求更大利润为目的,两者不完全矛盾,但存在分歧。政府部门在执行法律的规定时,要求经营者建立追溯制度,不可仅以强硬的行政命令强制,否则会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活力。政府应当以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妥善地引导建立追溯制度。如对参与建立追溯制度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税收优惠等,而对于那些已给予了经济优惠,有必要建立追溯制度而没有建立的经营者,再施以行政手段。

(三)司法层面

司法机关应该秉承立法旨意及时代背景,依法审判有关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案件,合理简化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纠纷诉讼程序,快速、有效地维护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参与人权利,确保义务违反人承担责任。司法机关可以建立典型的食品安全案例集,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布相关信息以警示相关利益主体。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途径。

(四)其他层面

1、从软法层面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

软法是指经共同体协商而制定或认可的,由共同体自我约束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实际效力。"软法的效力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的自愿性遵守,二是行为人的习惯性遵守,三是行为人的受制性遵守。"④在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中,软法包括(1)经营者制定的追溯标准,它是经营者的自我要求,取决于经营者资源性遵守与习惯性遵守;(2)地方区域、行业协会制定的追溯标准,它是一定范围的经营者共同体制定的,代表了经营者自身的意志,也融入了其他方面的意志,这样的追溯标准对经营者而言是受制性遵守,受制性表现在批评、共同体内部制裁、取消资格等。(3)国家机关制定的无法律强制力有关追溯制度的指导性文件,经营者可选择性地遵守,这取决于经营者的自愿。

软法对于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有重要意义。首先,软法的制定有经营者的参与,软法规定的追溯制度更容易得到贯彻。其次,软法的制定多方参与,能进一步保证追溯制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最后,软法规制追溯制度,节省了大量国家法(硬法)资源。

2、从法律之外的层面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需要法律的规制,也要非法律因素支持。全社会从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行为意识上选择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制度才能牢固建立、良好运行。目前,我们应当着重做好在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的宣传介绍,促进社会对追溯制度的认识、认可、支持和追求。只有消费者愿意积极购买能追溯的食品,经营者才有动力对食品建立追溯制度,追溯制度才能长久运行。

第二,加强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的宣传。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的每一主体,保障食品安全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经营者的责任,任何一个社会公众都应当为食品安全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对于食品安全隐患,人人都有义务揭发,对于促进食品安全,人人都应支持。如果每一个人都对食品安全负起责来,食品安全保障将不再是难事。

四、结语

目前我国在个别地区的个别行业建立起了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但制度在技术操作方面、统一性方面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改进,需要国家机关、经营者及普通公众的积极参与,需要法律的支撑,同时也需要非法律因素的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远大前景,在社会公众的参与支持下,追溯制度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将得到有效保障。

注释:

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轻和地方部编.食品标准化{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②莫锦辉、徐吉祥:《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现状及其作用》,载《科技信息》2010年12期

③石言:《加快推进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设》,载《轻工标准与质量》,2011年第5期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6篇

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

一、核发流通许可证的基本原则

一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二是遵循“统一指导、属地审核,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遵循“坚持先证后照,证照分离”原则。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二、食品流通的许可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要严格执行准入条件的规定,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条件: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与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即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_.《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_.《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_.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_.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_.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的签署: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签字,或者由经他们授权的委托人签字);

_.自治区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范围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

_.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核准的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本文来源:文秘站 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_.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_、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

(_)取得食品加工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_)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_)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主体。

(_)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主体。/!/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7篇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

《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据此,可以确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的内涵是一致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不适用普通食品分段监管的体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流通许可制度,所以,工商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准入职责时,无须要求办理流通许可证。

目前,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还没有权威的界定,厘清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工商部门依法履职问题。《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初,江苏省工商局明确,在食用农产品范围出台权威界定前,各地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中,可以结合省局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类别》所明确的20大类字典库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注释的范围执行。但是,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界定。如果参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在实践中依然难以操作,甚至出现思维混乱。比如预包装的大米,参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排除在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之外。可按照食品常识,预包装大米是经工业加工并包装上市的,且在生产环节实行了许可证管理,而在流通环节却无须许可,显然在环节监管上存在问题。税务部门确定食用农产品范围是基于税收监管,而工商部门确定其范围是基于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目的不同,导致划分标准相互矛盾。所以对税务部门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只能参照,不能依照。

界定什么是食用农产品,一个关键词是直接来源于农业,非直接来源于农业的食品,就不能界定为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可以理解为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或经简单加工。这里简单加工的程度,应当理解为不改变产品属性,不添加任何物质。所以,工商部门界定什么是食品,而不是食用农产品,应当与质监部门界定什么是加工食品相一致。简单地说,凡是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进入流通环节,都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掌握了这个原则,无须具体的食用农产品界定范围规定,工商部门就能准确履职。

二、关于小作坊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多年来,质监和工商两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归属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这种不同意见更加凸现。质监部门要求申请人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行业分类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则要求申请人按行业性质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导致申请人无所适从。笔者认为,根据“三定”方案规定,质检部门是主管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机关,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2007年国务院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质检部门就是小作坊整治的牵头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也要求全系统应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纳入到自身监管范围。所以,根据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小作坊的管理理应是质检部门。

“前店后坊”式的食品现场制售行为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一种。有些部门提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65大类关于零售业定义的说明,现场制售行为应归类到零售业,因此属于流通环节。笔者以为,这样界定并不准确。因为该分类3.1款关于行业划分的原则已作明确说明。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来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职能来划分的。由此可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不是划分部门管理职能的法定依据,更不应作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范围划分的依据。

目前。对食品现场制售经营主体的管理,各地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原则,选择了不同的监管“版本”。日前,北京市政府正式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在本市颁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前,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我省张家港市则将现场制售行为分为“卤菜”和“糕点”两大行业,每个行业又分纯加工、前店后坊、纯零售三种类型。规定由卫生部门暂行负责纯卤菜加工场、前店后坊卤菜加工场的许可和监管,质检部门暂行负责纯糕点加工场、前店后坊糕点加工场的许可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纯糕点零售店的许可和监管。上述两种监管“版本”,笔者以为张家港市的做法更接近《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

三、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各国称谓不尽相同。在我国称之为“保健食品”,日本称之“功能性食品”,欧美国家通称为“健康食品(HealthyFood)”或“营养食品(NutritionalFood)”。关于保健食品安全的问题,伴随整个《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始终。在《食品安全法》立法之初,保健食品险成“黑户”。开始的草案并没有承认在食品和药品之间还有一个保健品,因而没有单独列出保健食品,仅把保健食品作为一般食品进行监管。后来草案征求意见时,立法机关发现,随着保健品行业的迅猛发展,由于立法和监管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保健食品

行业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生产经营者随意夸大宣传其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导致消费者有病不就医,有的生产厂家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西药,借助西药增强保健食品功能。因此,各方面普遍认为,保健食品既不同于普通食品,也不同于药品,它是一种单独而特殊的食品,应当严加监管,需要在立法中作出单独而明确的规定,最终保健食品合法身份失而复得。

《食品安全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保健食品监管条例》正在进行最终的修订,该《条例(草案)》明确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品种监管的立法思路。从《条例》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看,申请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不是保健食品生产的许可机关:但经营保健食品,《条例》却要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到工商部门申办流通许可证。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必须修改。既然对保健食品实行品种监管,质监部门不发生产许可证,那么工商部门在流通环节也没有必要发放流通许可证,否则难以界定究竟是分品种还是分环节监管,加之对工商部门而言,只许可不监管,却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未能体现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

工商部门是市场准入的登记机关,目前《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还在修改之中,相关的保健食品许可制度还无法进入实体操作。因此,在《条例》颁布实施前,经营保健食品的市场准入,仍是困扰基层工商部门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苏州市为化解此类矛盾,在地方政府的协调下,明确在《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实施前,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可核定为“预包装食品”,食品类别核定为“其他食品”。待《条例》实施后,对保健食品的许可和监管由法规明确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已按此意见领取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自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向法定许可机关重新申办《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此种做法,也不失为过渡期内解决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人的一种方式。

四、关于散装白酒的监管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由于散装食品受生产工艺、储存运输等条件的限制,在两种经营项目中,散装食品显然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由于经常发生散装白酒销售致人中毒死亡事件,所以经营散装白酒更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目前有些散装白酒经营者凭所进白酒厂家的许可证、散装酒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散装酒必须具备的场所设施条件,来基层工商部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七款“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的规定,各地可参考省卫生部门《关于销售散装白酒申请卫生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苏卫防[2000]67号文)明确的精神,即散装白酒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一律根据《食品卫生法》第8条第七款的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销售的散装白酒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应视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鉴于散装白酒经营的安全形势,借鉴过去卫生部门的操作,所以工商部门不能给散装白酒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目前,针对散装白酒经营活动的准入,常州市做了一些探索。对能够提供散装白酒合法进货渠道和检验合格证明,确需从事散装白酒经营活动的,该市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前,应按《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七款规定,对销售的白酒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包装或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进行预包装。并按照法律第41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经营者在其外包装上标明白酒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者在签订不销售散装白酒的承诺书后,工商部门可按预包装白酒的要求,实施流通许可。同时,该市还明确对使用纸包装或塑料包装的,应当符合《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包装材料本身应有QS标志。

五、关于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的吊销

《食品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共有15条处罚条款,其中涉及对流通环节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的条款有7条之多。当食品经营者发生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违法情形时,过去由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如何吊销,在实践中亟待明确。笔者认为,虽然自今年6月1日起,《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但是根据《行政许可证》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下列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加之《食品安全法》第88、第90、第91、第92条都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有关违法行为,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而上述几条所指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涉及继续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因此,《食品卫生法》废止后,原由卫生部门发证的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已划转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及卫生许可证吊销的违法情形时,仍然应当提请卫生部门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第8篇

关键词:风险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65-02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尽快予以修订完善。多年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启示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来修订《食品安全法》。

一、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

在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中,风险治理理念为核心理念、第一理念,其他理念大都由风险治理理念所派生或所延伸。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对全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应对这些重大事件中,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了以科学为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应运而生。

风险分析模式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正逐步从结果治理向过程治理、从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

风险是众多管理科学面临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的领域。安全与风险对立统一、此消彼长。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只有从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中把握食品安全,才能准确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真谛。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以其统领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

首先,应当将风险治理原则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食品安全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原则。风险遍布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必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全程治理,尤其要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风险来源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破解食品安全难题需要专业机构、队伍和人员,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只有积极主动,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从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动治理。

其次,应当将分类治理制度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往往基于业态、规模、产权等要素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类。严格说来,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质和精髓。食品安全与食品风险是相对应的概念。从绝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从相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治理的基本策略是分类治理、分步实施。有必要从风险的角度对食品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政府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管资源,也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具体制度。为实现全程治理,在新体制下,有必要明确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关系;为实现社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评估机构、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为实现能动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风险;为实现专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将社会治理理念发扬光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例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必须深刻地看到,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仅仅停留在治理理念的层次上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必须坚持大社会安全观,通过科学的制度机制安排协调好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纵横交错、密切协作、职责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应当把社会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作为治理原则和治理策略,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治理的视野和胸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敏感、复杂、艰巨,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关注度高、满意度低,参与度高、容忍度低,期望值高、信赖值低。在此特殊历史时期,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命运共同体,群策群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

其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涉及众多主体。在这些主体中,有的是权力持有者,有的是义务承担者;有的是私利益追逐者,有的是公益维护者。应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引导、有序推进,加快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大格局。

再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例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管理体系社会专业评价制度,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三、将责任治理理念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企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和治理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强化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的科学配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前提是食品必须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对社会的基本义务,是食品企业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诚信自律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原则。诚信自律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缺陷。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责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发现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责任的核心是依法依约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认证、安全评价等。

其次,应当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从食品企业来看,企业应当拥有专职管理人员从事风险防控。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来看,有必要保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社会专业机构来看,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加大对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强化对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给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裁措施。

四、将效能治理理念摆上日程

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根本目标是安全。但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从政治的角度来驾驭,也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把握。除了安全的目标外,还必须考虑效能的目标,这是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治理应当注重治理投入与治理产出的关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中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科学的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法制、监管方式、监管行为等,往往会产生积极的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则有可能阻碍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首先,应当将食品安全效能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实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效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资源、信息资源等,实现食品安全资源共享,实现内涵式集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