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赏析八篇

时间:2024-03-19 14:54:39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第1篇

“四个统一”乃为原则、方法与要求――周伯华局长2007年2月12日在湖南考察工作时提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将某某行为与某某行为统一起来去做。无疑体现为一种行为原则、方法和要求。

“三个过硬”乃为保证――2007年9月22日,周伯华局长在乌鲁木齐召开的全国lT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提出,工商部门将全面落实中央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万事人为本,把自身队伍建设好,无疑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

“四化”乃为标准――周伯华局长在2008年初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毫无疑问,该“四化”从较高的层次为检验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工作提供了标准。

“四高”乃为目标――2008年5月22日至5月25日,周伯华局长率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来到福建省。深入福州、泉州、龙岩以及厦门等地工商机关和企业,就工商机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调研。周伯华在调研时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建设高素质队伍,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能监管,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这四个方面的目标是多角度、全方位的。应该说,为工商行政管理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完整的理想模式。

“四个转变”乃为路径与方向――2008年12月23日,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实现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就市场监管而言,从监管的领域、方式、方法、手段上提出未来改革与发展的路径与方向。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第2篇

    迄今为止,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一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组织效能建设阶段,认为提高组织垂直管理效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垂直管理的有利作用,实现管理目标与管理质量、管理效率的最佳结合①。二是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行政行为阶段,认为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行政行为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商工作全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大自身建设力度的需要②。三是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阶段,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包括服务发展效能、市场监管效能、消费维权效能和依法行政效能;效能建设是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为目标,是能力目标与职能目标的统一③。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内容、目标和边界日益清晰。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以往研究成果较多,视角多维,内容丰富。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影响因素和实现途径两方面:一是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队伍素质、管理资源、体制机制、监管环境、工商文化和信息技术等因素④。二是实现途径,分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和综合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⑤;在微观层面上,通过改进行政审批、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等⑥;在综合层面上,通过加强思想、作风、业务、制度和能力等建设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本文以镇江市工商局为例,通过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理论,进而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水平的测量原则与维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理论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与工商行政管理功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等概念相互联系、相互区别,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这一体系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理论的分析框架。研究这个概念体系,首先应辨析“职能”、“功能”和“效能”等概念的含义及其关系。一是“职能”,一般说来,人们往往将“职能”简单地理解为“作用”,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也都有其作用,但只有当社会、组织和事物的“作用”融入人的主观能动因素且产生了应有的效果,“作用”才能理解为“职能”。二是“功能”,“功能”是一个系统科学概念,能反映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功能是由结构决定的,但结构相对不同的环境会表现为不同的功能。由于系统科学包括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因而社会系统有其“功能”,但不一定能将所有“功能”都称之为“职能”,只有当其所发挥的功能与该组织所要实现的目标,即推动社会进步相一致时,“功能”才表现为“职能”。三是“效能”,“效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内在能力,促进事物发展的“有效功能”。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组织的内在能力在一定条件下的外部表现。行政效能与行政功能的区别在于:行政功能只是组织系统内部结构的外部表现,还没有对这种表现产生的结果作出评价,而行政效能则包含对其功能的评价。效能的“效”是指功能的效用,“效用”是指人们希望达到组织在实现预期目标中所起的作用,包含组织目标。功能导致目标实现,“目标实现”是功能转化为效能的关键⑦。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当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发挥的功能与组织所要实现的目标一致,即工商行政管理功能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时,工商行政管理功能才转化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及其活动对实现国家赋予其行政目的所发挥的有效功能,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保证。“功能”与“能力”对应,“能力”是“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能力”与“功能”成正比;“目标”与“有效”对应,“目标”与“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只有“有效能力”才能促成“目标”实现,并实现功能向效能转变。工商行政管理“组织能力”(或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构成了测量效能的两大因素,测量的内容就是两者的正向契合程度。具体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能力,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主观条件和潜在能量,是组织资源、管理资源和环境资源及其相互结合的产物。组织资源包括队伍素质、财务资源、物质装备、信息技术、权力权威等;管理资源包括体制机制、规章制度、组织文化、价值伦理等;环境资源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社会心态等。2.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履行职责所期望实现或达到的行政成果。不同于私营企业利润目标的单一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是政治目标与管理目标的统一,复杂且多维。层级不同、部门不同甚至阶段不同,行政目标也不同。3.“组织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的正向契合程度,也称组织能力或行政能力的有效性,是指能够发挥组织职能、促成组织目标实现、实现功能向效能转变的能力。组织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的正向契合程度越高,组织行政能力越有效,效能也就越高。

    三、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原则与维度

    工商部门是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其行政目标是政治目标与管理目标的统一。为说明其行政目标与行政能力结构,我们以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为例进行分析。组织内,该局纵向可分为本级、县(区)级和基层工商所三个层级,横向可分为办公室、法规处、财务(审计)处、人教处(老干部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信息中心等对内管理部门和公平交易处(经检支队)、消保处、市场合同处、注册处、个企处、外资处、商标处、广告处、食品处等对外职能部门;组织外,纵向有省工商局直属领导,横向有市政府直属领导以及其他平行兄弟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特定时期、层级和政治环境内,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责的行政目标,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对内管理能力和对外资源动员能力是相对稳定的,但在具体任务环境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层层细化,逐级分解,最终形成行政目标和行政能力价值链体系。

    (一)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特征

    行政目标与行政能力的复杂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复杂性。一是效能的复合性。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包括内部效能、外部效能和综合效能,具有动态性、多样性、整体性、统一性等特点。动态性是指其内容和标准随着政治制度、时间、空间和条件等变量的变化而变化;多样性是指其目标、因素和层次多样;整体性反映了其必然体现一个整体;统一性是其质和量、功能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统一⑧。二是测量的间接性。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通过行政目标的实现程度来测量行政能力的有效程度。作为一种预期成果,抽象行政目标可以演绎、分解和转换成具体管理目标,而作为一种潜在的主观条件、素质和能量要求,行政能力只能依靠其相关载体来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能力一般是指履行职责的要求。要测量的实际上是行政能力载体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经济和政治特性⑨,是管理目标与能力载体之间的具体比较。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原则

    为进一步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原则,我们将镇江市工商局组织内的工作任务,以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为两极的横坐标,组织可控制度低与组织可控制度高为两极的纵坐标,组成四个象限的坐标体系(如图1所示)。通过分析,可以找到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原则。1.职能原则。在纵坐标的左右两侧,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成从事资源汲取和与能力配置的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和从事市场监管和与行政执法的组织外部履职工作。组织内部管理工作是组织外部履职能力的基础,组织外部履职能力是组织内部管理质量的体现。一般说来,组织内部管理工作的目标清晰、程序稳定、资源常规,如行政接待、政务公开、报表统计报送工作、信息化建设、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等工作,管理目标清晰,管理程序规范,适宜用“花较少钱,办更多的事或办同样事,花更少的钱”、“费较少时间,办更多的事或办同样事,花较少的时间”等经济性或效率性来测量;相反,组织外部履职工作目标抽象、程序性不强、资源变动大,如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査处取缔无照经营、农资市场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有形市场监管、消费维权、12315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等工作,强调行政价值、行政伦理和社会价值取向,适宜用“最后结果是什么?”、“是否体现机会、结果公平?”等效果性或公平性指标来测量。2.过程原则。在横坐标的上下两端,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为强调过程的常规性工作和强调结果的灵活性工作。强调过程的常规性工作,目标清晰、程序稳定、结果可预期,如内部管理的财务流程,每个环节的标准都非常清晰;外部履职的市场主体准入,整个流程都非常稳定。这类工作比较适宜用经济性和效率性来测量其效能。而强调结果的灵活性工作,目标抽象、程序要求不高且相对不固定,结果变化数较大,如内部管理的行政效能监察、违纪人员的查办和信访处理等。外部履职的消费维权、传销案件查处和市场监管等要求工作人员或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应变能力以及依法行政能力,因而比较适宜用效果性和公平性来测量效能。3.目标原则。在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四极,根据组织可控性和内外部工作属性,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分解成管理目标的层次体系,上层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下层是具体管理目标。涉及行政目标,如商标发展目标,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每年新发展商标数以及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数等,环节管理要求相对不清晰,因而适宜用效果性与公平性指标去测量。涉及管理目标,如案件查办,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执行、实施强制措施、暂扣罚没物品管理、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听证等工作,每一环节的管理要求都非常具体,因而适宜用经济性和效率性来测量。4.层级原则。在市、县(区)和基层工商分局(所)三个层级中,每个层级的工作重点不同。市级工商部门侧重宏观规则的制定、内部体系的高效运转、在公众前塑造公正高效形象;而县(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则更侧重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具体对外职能的执行。因此,市级工商部门适宜采用效果性、公平性等定性指标,而基层适宜采用经济性、效率性等定量指标来测量。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第3篇

一、法国法上与经济法相关的几个概念辨析

在当代法国法上,与经济法(droit économique)有密切联系、有时甚至被混同的法学术语有:传统的商法(droit commercial)、新兴的商贸法(droit des affaire!s)(注:法文affaires在这里的含义为“与从事工业、贸易或金融相关的各种活动的总称”(op érationsde toute nature liées àl‘ exercice d’ une activit éindustrielle, commerciale ou financiére )。见g. comu 主编的vocabulaire juridique association henri capitant, puf, 1996,paris, p. 32 affaires词条之lb(com)。droit des affaires的英文对应词汇是business law,参见alexis jacouemin et guy schrans,le droit economioue, que sais-je? puf, 1982, p.71 之“…cellede droit des affaires(business law)”。为了与传统的商法droitcommercial相区别,此处将其译为商贸法。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宇泉先生对“a. jacquemin et g. schrans,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 puf, 1982) ”一书的中译《经济法》(“我知道什么?”丛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惠我良多。然而有关droit des affaires的汉译,但愿能够与先生商榷。宇泉先生的汉译“企业法规”,是在研究了原著作者对droit des affaires的阐释之后的意译。然而,已如本文引用的法国学者的不同观点显示,并非所有学者都持该书作者雅克曼和施朗斯的“企业中心”观点,例如巴黎一大著名法学者伊夫·桂永教授及巴黎二大g.考尔钕教授,详本文“一、(三)”所述。 此外法国法上还有一个“企业法”( droit de l‘ entreprise)概念。因此,将droit des affaires 译作“企业法规”看来不妥:其一,这样翻译在语义上失之精确;其二,在法学术语概念体系中极易与droit de l’ entreprise相混淆。),有时还有企业法(droit de l‘ entreprise)。商法、商贸法和经济法这三个并行于法国学术界的术语之先后产生,反映了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商品—市场经济关系之法律调整模式的演变。

(一)商法(droit commercial)

肇始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商法(droit commercial),在三者当中是最古老的。它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同民法一样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注: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 载《中国法学》,1995.3,北京。)与民法一道调整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关系。1673年由一个巴黎批发商萨瓦里起草的《陆上贸易法令》(ordonnance sur lecommerce de terre),又称《萨瓦里法典》(gode savary),奠定了商法的基本模样。开创民商法分立模式的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在一次因为军需物品供应商财政舞弊事件而导致的军事失利后,拿破仑于震怒中下令制定的。(注:参见claude champaud, le droit desaffaires, que saisje? , puf, 1994, paris. p. 12.)商法典的内容和体例沿袭1673年的《陆上贸易法令》,由于疏于因应已变化了的时代现实,加之编撰仓促、体例混乱、行文粗糙,该法典从生效那一天起就已是内容陈旧、构造不全。法典缺乏预见和灵感:在商人作为一个阶层的特性已日趋淡化的19世纪,它长篇大论构造的独立于民法之外的“特别法”之“商行为理论”、“商人的资格”一开始就受到质疑;以及把商事活动纳入一种孤立的司法“隔离区”的商事法庭审判体系的设计,在在都导致商法典不可逆转的没落。从1817年开始,在商法典之外,经由一系列特别法规对其不断修改。时至今日,商法典中依然有效的原始条文仅剩30余条,它几乎已被新法规架空。一位法国学者遂称之为:“当代商法的非法典化”(注:参见 oppetit, mélanges rodiére, p.157; cit é dans franc oise dekeuwer- d éfossez,droit commercial, editions montchrestien, 1995, paris. p. 8.)现象。

历经190余年,在一些仍然偏爱商法这一术语的当代学者那里, 重新构建商法概念自是一条顺理成章的出路。法国里尔第二大学的民法学教授弗朗索瓦兹·德柯沃—戴福塞在她多次再版的《商法》(注:参见 franc oise dekeuwer-défossez, droit commercial, editionsmontchrestien, 1995, paris. p. 1. )教科书中写道:“什么是商法?对这个简单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回答”。与民法、

刑法甚至劳动法、税法等的内容确定、自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同,商法一直为自身的定位问题所困扰。这位女教授引用另外一位学者阿提亚的论断,点中商法的窘境:“商法的突出特点是其存在的困境”。接着德柯沃—戴福塞教授给商法下了一个“操作”性的定义,用国内学界的通行术语表达即:商法是调整经济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ledroit commercial est celui qui régit le monde des échangeséconomiques.”见前书p.1.)

于其先天不足之外,商法的缺陷更明显地表现在它划定的工业与商业、大型企业与小商贩之间的鸿沟。商法概念再也无法涵盖整个商业贸易领域了:工业、大企业适应其各自的发展所需制定了新的规范、新的法律技术和方法。于是,在传统上被视为商法的领域内,一个崭新的名词-商贸法出现了。

(二)商贸法(droit des affaires)

根据巴黎二大g. 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1996年第6次修订版:“商贸法。通常被当作商法(droit commercial)的现代同义词来使用,但其内涵比商法大;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包括调整经济生活的各种不同组成部分的法规:它们的法律框架(例如信用规则、竞争规则等),构成其客体的经济主体、财产和服务,经济活动(生产、销售、消费)。”(注:sous la direction dem. g érard cornu, vocabulaire juridique association henricapitant, puf, 1996, paris, p.32. )

巴黎一大的伊夫·桂永教授给了如下一个定义:“商贸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通过对民法的例外规定,它以特有的方式调整大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商贸法有着比商法更广泛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商贸法包含着那些本属于公法(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干预)、税法、劳动法领域内的问题。”他认为,采用商贸法这个概念是为了弥补商法概念之不足。(注:参见 yves guyon, droit des affaires, tome l, ed.economica, 1996, paris. p. 2.)

从经济界到日常语汇,以至于法律界、法学教育领域,商贸法的概念逐渐取代了“商法”。商贸法带来了新的方法、新的法律思想。不可否认的是,构成商法的实体内容被囊括在其体系之中,商法的技术要点被其吸纳。有关商贸法的语源,“可能是一些刑法学家首先使用的,用以指称有关‘白领犯罪’的特别刑法。”“商贸法”一词最早见于出版物,是在1948 年的法国《商法季刊杂志》上刊载的一则由卜扎( p .bouzat )撰写的“商贸刑法大事记”(une chronique de droitpénal des affaires)。(注:参见 claude champaud, le droitdes affaires, que saisje?, puf, 1994, p.21.)

那么,商贸法藉以取代商法的理由何在呢?二者有何本质差别?克劳德·香堡在《商贸法》(注:参见 claude champaud, le droit desaffaires, que saisje?, puf, 1994, p.22-23. )一书中写道:商贸法区别于商法的地方,首先在于它能包含后者所无法容纳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商贸法不仅包含刑事的、社会的、税务的及其他规范,不仅引起公法与私法调整方法的综合并用;而且,它使得法律技术与商业管理技术相结合,这些技术贯穿了对商贸活动中产生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内外部组织管理问题的解决。与传统各法律部门中法律规则的规范性特征占优势地位不同,商贸法彻底转向了其组织管理的功能。其次在于,它不是根据特定的职业身份,而是根据交易行为的性质及经济意义确定其调整的范围。商贸法适用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这些行为之定性与行为人的资格及其是否受特定司法组织的管辖相分离。

(三)经济法(droit économique)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和交易的技术条件的改变、各种民间利益团体的兴起、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及对市场失灵和竞争不完善的认识,使人们放弃了完全自由的“放任经济”。由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家干预的形式主要有二:国家通过经济计划化实行“统制经济”;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商人国家”。另外,欧洲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是基于一个庞大的共同体经济法律框架之上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例。 (注:参见 alexis 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uf, 1982, p. 41 et s.)

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经济法的产生是在前述现实经济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法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提出来的时间并不久远,主要是在德国同行的影响下,从五、六十年代开始在一批法律学者的积极推进下,逐渐形成了法国自己的经济法学说。

根据g. 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经济法, 是用来指称调整隶属于国家的、私人的或者同时隶属于国家和私人的工业经济的组织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学术术语。”

值得指出的是经济法概念与商贸法的关系问题。

a. 雅克曼与g. 施朗斯认为,由于商贸法涉及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即企业,使得这个概念与经济法相似。然而,它同时又象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与规制整个经济的宏观经济法相对应的以企业为中心的微观经济法。即使将商贸法限定为企业的微观经济法,也免不了要研究宏观经济法问题,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宏观的经济法律环境下开展的。他们随之得出结论,这会使人把商贸法不仅仅看作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而且视为是传统的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注:参见 alexis 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uf, 1982, p. 58-60.)

c. 香堡在《商贸法》中写道:经济法地位的上升是促使商贸法面临解体的一个重要的根源。恰似商贸法,经济法也试图囊括居于一个工业化、都市化的科技社会中的经济的法律组织的各种表现。这是一个更加危险的竞争

者:两者同样主张以企业为中心和主体。归根结底,当代法的这两个门类的分野既非其所调整的对象,亦非其所调整的行为的性质……商贸法是以自由和平等著称的由个体决定、完成的经济交换世界的法律。经济法属于另外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私人之间的关系被统制、规范、监管、核准或禁止,甚至为公共权力所领导、统筹安排或组织。……尽管两者存在着竞争和互不相容之处,商贸法和经济法却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甚至在以最为自由著称的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它们都是可以共存的。然而在法国,后者吞并前者或至少可以说征服前者的危险却并非臆造。(注:参见 claude champaud, le droit des affaires, que saisje?, puf, 1994, p. 45-46.)

二、法国经济法诸论

这里借鉴巴黎二大的p. 德沃维教授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注:参见 pierre delvolvé, droit public de l‘ economie, dalloz, 1998, p. 1-9.)对法国法学界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论点作一浏览。p.德沃维教授认为:首先, 根据人们是否把它与“经济的法”(droit de l’économie)相等同,经济法的定义能够以两个不同的方法来构思; 其次,紧接其后的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一)对经济法的定义

根据是否把经济法与“经济的法”相等同,构思出两种不同的经济法定义。这就是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和把经济法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概念。

其一,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什么是“经济的法”?它把经济法视为适用于经济这个概念所能够囊括的一切领域,如此一来经济法便把涉及到经济的私法和公法的所有部分集中到一起。这便是“经济的法”。持这一观点的有b. 奥白迪、h. p. 史万托斯基、p. 沃劳朗·梵·代马。(注:参见 pierre delvolvé, droit public de l‘economie, dalloz, 1998, p. 6. 之注释1.)

其二,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经济法概念。如今人们通常认为,经济法并非“经济的法”的同义语。经济法不仅仅是一个十字交叉路口,一个融汇聚合而成的法律;也不限于将公法、私法中与经济相关的内容加以罗列;经济法的特征不在于它所涉及的客体,而在于它的内容,即它的新颖性、规范的独特性。那么,在“经济的法”中哪些方面具有上述的独特性烙印,从而可以用来构筑经济法的框架呢?对此学界主要有下列观点:

1.一些学者特别注意到在经济法中商法的扩展,并倾向于原则上以私法为重点来确定研究领域。该观点尤以“商贸法”为典型代表。

2.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法更多地转向公法,因为他们基本上把它当作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

3.还有一些学者在寻找一个明确的概念,在他们看来,在这个概念周围有序地汇聚了经济法的全部规范,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的规范,这个概念提供了经济法的准则和汇聚的要素。在这方面,好几位学者都被企业的概念所吸引,他们把经济法看作是以企业为基本对象的法(企业的内部结构和运作,企业间的关系,企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但是仍然有人对这个中心概念表示不满意,觉得它太狭窄,太具体或者说法律味不足。于是人们又提出作为准则的、更为宽泛的概念,如“经济的组织”或者“一般经济利益”。

4.特鲁歇的尝试颇有兴味,他给经济法下了如下的定义:经济法是适用于作为经济单位的法人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他认为对法律的定义不能够脱离法律的主体,所以提及了法人的概念。

(二)经济法:是否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是不是也具有自己的分支法律部门(经济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经济刑法、商贸法等)呢?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成为我们分析法国学者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观点的基本坐标。

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其中又可分为狭义经济法论和广义经济法论。另一些人认为,经济法首要的特征在于它构成一种适用技术、对涉及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全新阐释的技术,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这里笔者将前者称为“肯定说”(即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后者则为“否定说”。

a、“肯定说”

1.狭义经济法论

狭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归根结蒂是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强行干预,应该包括对经济组织的治理手段及统制经济的法律手段。(注:参见 f.jeanet: aspect du droie economique, etudes offertes àj. hamel, dalloz, 1961, p. 33. paris. cit é dans georgesvlachos: droit public economique francais et communautaire,armand colin, 1996, paris. p. 8.)经济法是指允许国家直接在经济领域采取行动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与公法相关联、与实行国家干预主义相联系,甚至与强制、独裁相关。由此可见经济法属于公法。狭义概念仅限于宏观经济关系,排除了调整私有经济主体相互之间关系(微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1)“经济公法”说

g. 乌拉肖提出“经济公法”(注:参见 georges vlachos: droitpublic economique francais et communautaire, armand colin,1996, paris. p. 9-11.)说,主张以经济公法的概念代替引起争议的经济法概念,认为:“如果说经济法的轮廓或多或少是模糊不清的,或曰其缺乏严密的结构,经济公法则与之大不相同”。“后者实际上建立在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石上:公法法人(或译为公共机构 personnespubliques)凭借其特有的公权力施行的经济干预。 ”该学者给经济公法定义如下:

“我们面对一个经济公法规范,当

-存在公共权力的干预;

-该干预发生在经济领域(生产,交换);

-涉及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的组织及运转,这里的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受公法规制;公法在公法法人与个人之间建立特定的关系以调节市场力量正常运作,以允许公共权力的运用。

作者认为公法的所有分支均介入了经济公法:

a)国际法和共同体法

b)宪法

c)公共金融和税法

d)行政法“。

(2)“经济的公法”说

前述p. 德沃维教授(注:参见 pierre delvolvé, droit publicde l‘ economie, dalloz, 1998, p. 16-21.)则使用了“经济的公法”的概念。他认为,经济的公法是适用于公法法人在经济领域的干预,以及进行上述干预的机构的法律。或者干脆简而言之,是在经济领域实行公共干预的法律。这位教授对干预的形式分类如下:

甲、根据干预适用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全局性干预(对经济的总体产生影响)、部门性干预(对某些经济部门)、个别性干预(仅涉及个别情况,比如某一个企业)。对这种分类的掌握和描述皆非难事:诸如冻结价格、一般性的鼓励投资便属于全局性干预。而由国家采取的有关葡萄栽培业甚至更大到整个

农业,或者冶金工业、电力工业的措施就属于部门性干预。一个乡镇与一个企业就该企业的设立而签订的协议就属于个别性干预。

乙、根据干预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通常对干预的描述仅限于直接的手段,例如:对经济主体行动自由施加限制的规定,对其提供援助等。而间接干预是指通过采取有时本身便有经济对象之手段(有时可能没有),旨在达到特定的经济效果。最典型的间接干预是税收制度对投资等行为的调节,另外一个例子是国家的某些用以刺激消费、以及吸收流动资金的借贷。

丙、单方决定式的干预和协议式的干预。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干预是最为典型的方式,也是最经典的方式:国家规范、统制、禁止。当前公法法人倾向于采取协商、协议和合同的途径。

丁、指导式干预和管理(经营)式干预。狭义的干预原本是指公法法人采取的针对私有经济主体特别是私有企业的措施即指导式干预。广义上的干预还包括由公法法人自己经营管理公共工商业部门(主要是公共企业)即管理(经营)式干预。

上述把公共干预分为针对私营部门的干预和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是对干预的最为重要的分类。作者还列举了经济的公法的分支:经济的宪法、经济的行政法、公共金融法(特别是预算法和税法)以及国际经济法。

2.广义经济法论(注:主要资料来源见 alexis jacquemin et guy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uf, 1982. p. 85-86; 并参考宇泉译本《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p. 75-76.)

与前引观点相反,广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覆盖到经济生活的一切方面,既涉及公法规范又涉及私法规范。由于广义经济法概念之采纳,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调整范围:商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其事实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民法以及行政法、金融法、税法等的一部分。经济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涉及宏观经济关系又牵涉微观经济关系。这一派中又可以细分为三种倾向:

(1)商法延续说

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经济法的任务在于管理经济生活,特别是管理生产活动和财产的流通,就是要扩大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的名称无法阻却对它的无止尽的诘难,因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了销售活动(即在惯常语义上的“商”),又包括大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于是,人们更多的使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

(2)企业核心说

认为不是商法、商人或商业,而是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认为经济法是适用于企业的全部规则,既包括公法的规则又包括私法的规则。

(3)两分说

即认为要区别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所谓的一般经济法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经济法指政府当局用以积极干预经济生活的各种措施。

此外,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商贸法的概念也可以划到广义经济法论当中。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在“肯定说”中,广义经济法论显示出了日益扩大其影响范围的强劲势头。

b、“否定说”

1.企业对象论

雷恩大学法学院的c. 香堡教授提出(注:参见 contribution àla définition du droit économique, dalloz, 1967, chron. p.215sq.):经济法是组织和发展经济的法律,不论是由国家负责、 私人负责还是由两者共同负责。它不是新的法律部门,而是表现为一种适用于一系列不同规则的特定的法律精神,其中汇聚了商法、民法、公法、税收法、刑法等,只要它们符合这种新的法律精神。汇编是根据新旧规范要调整的对象把它们汇集起来。在香堡教授这里,确定经济法的标准就是企业这个对象,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这位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他的观点:

(1)企业的结构和内部机制, 一方面包括为企业做贡献的劳动者、经理人员、出资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包括资产分配结构(个人企业和公司、资产代表规则和会计法、资产管理和支配)。

(2)与其它企业的关系,分为联合性活动(企业集中的结构, 比如合并和公司集团;一体化合同及实践,如特许、分包等)和竞争性活动(包括特殊的工商业关系合同,例如购销合同、特别安排销售、工程承包、许可证协议等)。

(3)与公共权力的关系。 这里香堡教授区分了作为秩序维护者的公共权力介入公共经济秩序的规范(竞争、垄断和经济权利的滥用规则、由于企业的原因而制定的规则)和有关统制经济的规范(价格规则、信用规则、刺激经济的规范、开业和投资规则、收入政策)。

2.学科经济法论

r. 萨瓦第埃认为,各个主要法律部门与客观经济基础联系密切,在教学实践中需要把它们汇集到一起使之系统化,从而形成了一个实用的经济法学科。行政法、财政法和税法、国际公法的各一部分,以及公司法、 货币法和会计法构成了经济法的主要部分。 通过这样的汇集,可以对财政、银行和会计等行业的专业人员及政府经济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培训。需要(经济法)的……,就是经济领域中通过整个现代法律获得重要地位的新的现实经济:即企业。 (注:参见前引 alexis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58.)

3.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

a. 雅克曼与g. 施朗斯提出:经济法不是一个新部门,而是源于一种对传统部门的新观点的方法,是适合一整套规则的特殊法律精神。两位学者认为,狭义的经济法日益被人们所抛弃,“经济法不仅仅是规定国家干预经济之条例形式的部门”。但是广义的经济法概念使得其范围的确定产生了困境。“实际可以比抽象概念提供更好的说明。应该开办企业,这是经济生活中的大事。”而开办企业要求同时实施(最好是协调实施)性质迥异、相互之间在理论上毫无关联的法律规则。“经济法通过它的方法并在用这些方法处理与经济学的关系的过程中,利用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则,并将它们统一起来。”“这样说来,经济法便不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是法学和经济学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一个学科。”

两位作者随后举出

了他们所认为的经济法的重大主题:

之一,国家和企业

(1)企业内部关系。a)企业成员间关系规则(劳动者、经理、股东和匿名股东);b)资产分配管理规则(会计、管理、监督)。

(2)企业间关系。a、合同关系规则:职业规则;工业商业关系特定合同(市场、特定销售、特定租赁、工程承包、许可证、融通、融资租赁……);集中协议(合并、分立、增股、公司集团、控股公司、由几家公司或共有的子公司组成的公司);一体化合同(特许经营、分包、共同服务、合作)。b、竞争关系规则:不正当竞争, 工业产权,限制(协议、统制价格、歧视、倾销);垄断和滥用经济权力。

(3)企业和公共权力的关系。补贴,援助和产业调整; 按企业目的对企业进行规制(禁止、监督或管制生产),卫生检查或反舞弊,关键产业;混合经济企业;公共企业:国有化。

之二,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

(1)价格和交换制度;

(2)金融货币政策;

(3)税收政策;

(4)收入政策;

(5)国际贸易管制(外汇、关税、配额);

(6)社会团体和公共权力协商一致;

(7)国家和地区计划(消费、储蓄和投资);

(8)经济行政部门(各个经济部门、计划行政部门)。 (注:参见前引 alexis 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que saisje?, p. 94-95.)

在结束语中,作者写道:“在我们看来,不论是根据法律和经济在理论上的关系、促使经济法发展的因素、许多国家学术界赞同的概念或研究方法的特点,经济法都导致一种跨部门的前景。”“经济学科与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注:参见前引 alexisjacquemin et guy schrans, le droit economique, que saisje?, p.125.)前引《经济法》一书的两位作者的专业背景本身便是一个跨部门结合的实例:a. 雅克曼先生是一位经济学家,g. 施朗斯先生则是一位法学家。

在法国学界,从事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研究的先驱者们就跨越两大学科的前景的描述,也引起了相当一部分经济学者的兴趣。与法学界相对应,经济学界从另一个角度探寻经济法的本质。法国经济理论与经济分析组织的梯也瑞·基拉先生就是这样一位辛勤地耕耘在“经济与法律”领域的实践者。

在他的名为《经济和法-从经济学分析法学到二者新的联合?》(注:参见 thierry kirat, economie et droit-de l‘ analyseeconomique du droit a de nouvelles alliances? revueéconomique, vol. 49, no. 4. juillet 1998, p.1057-1087.)的论文中,基拉先生根据学者们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阐释,把法国经济法诸学说概略的分为两大流派-狭窄的经济法概念和宽泛的经济法概念。“狭窄概念”相当于本文第二部分法国经济法诸论之(二)所论述的肯定说中的“狭义经济法论”之经济法概念:“宽泛概念”则主要引用了a. 雅克曼与g. 施朗斯的“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之概念。基拉认为:

“就我们的观点而言,这两种概念并非是势不两立的:前者支持的是一种方法论的论点,该观点的目的在于:将对一个分权的、发展中的经济的法律规定的分析汇聚起来;后者确定了与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经济)意义。上述两种情况的共同点是:审视法律和经济规则的紧密联系,对两者关系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展开:

-制定法中法律规范的创制和它们的经济基础或它们的经济目的;

-法院或执法机构(例如受盎格鲁·萨克逊传统影响的各种委员会,以及法国的独立行政机构)的经济理由说明;

-制定法或司法判例的经济后果,或者它们对某种经济和社会调控的贡献;

-对规范和司法实践的经济分析,这导致经济学家对法律材料的研究(法律、学说、法院判决)。这是当前存在的而且流行于经济学家们当中的一种实践,他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竞争法或者致力于产业经济领域的研究。“

关于“经济法与经济体系的结构”,基拉先生接着论述道:

“经济法学的起源带有明显的德国因素。该学科的许多先驱都是在外莱茵河地区接受的教育,成长于一种亲日尔曼的文化环境氛围中。长期以来,德国学理使用wirtschaftsrecht概念,法国学者们将其译为‘经济的法’不究其祥,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概念诞生在不利于经济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经济的法’学说把经济法构思成‘组织经济的法’,国家干预,公共计划,私营企业的卡特尔化。g. farjat[1992 ]诘问道:经济法是-或不是-一个‘反自由的概念’。在他看来,经济法是一种组织经济的法律,也就是说它调整的是私法主体和公共权力以及构造一个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协同合作的交叉领域。总而言之,经济法是产业组织形式以及各种机构、经济主体、市场之间发生的交互关系在法律上的对称物。g. farjat同样指出, 竞争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坚实内核。”

三、结束语

在法国,也有法学者研究“经济行政法”,但是他们并非必然以否定新兴的经济法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作为理论的出发点。根据格勒诺布尔市的皮埃尔·芒代·法兰西大学(universit é pierre mend èsfrance)法学院的经济公法讲师f. 塞乌安的观点:经济的行政法或者经济行政法,是与经济法的产生和一般发展相联系的。与后者一样,经济行政法得益于意志主义的公共政策(即“经济干预主义”)的推行。从内容上来看,正如从其方法上来看,经济行政法只不过是一般行政法的一个部分;是一般行政法在经济这个特定领域内的运用。因此,塞乌安所研究的经济行政法实际上属于经济公法的范畴。而他笔下的经济法是:经济法不单单是一个探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的学科,它在总体上渗透到了经济关系的方方面面。 (注:参见francois servoin,droit administratif de l‘ economie. presses universitairesde grenoble, 1996, gr

enoble, p7.)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第4篇

一、分层剖析法

对于一些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学生理解起来往往有一定的难度,这时需要教师对概念划分为几个层次,分步讲解,达到化整为零,逐个突破,使学生由浅入深,分层“消化”,这样学生就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这些看似难懂的概念。

例如,我在讲解“国家职能”这一概念时,将其分成活动的主体、对象、方式、目的、范围五个层次进行分析,使学生懂得国家职能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对象是社会,方式是有组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政治上的地位和利益,范围有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之分,从而得出了国家职能的准确概念。通过运用这一方法,学生对国家职能这一概念就有了清楚、完整、正确的理解。

二、比较讲解法

比较讲解法就是把两个相近相似的概念进行比较,找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掌握概念。如我在讲“债券”和“股票”这对概念时,首先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债券?什么是股票?这两者的共同点是什么?不同点是什么?然后组织学生讨论并归纳出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有价证券,都是集资的手段,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资产。而不同点是其性质、受益权和偿还方法的不同。最后列表展示出股票与债券的异同点:(如表格)

都是有价证券,都是集资的手段,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额资产

这种教学方法既能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掌握概念,把容易混淆的概念区分开来,又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设问串联法

有的概念定语较多,句子很长,学生难以完整地理解、表达和掌握。对于这些概念,我根据其内在包含的要点先设几个小问题,然后再把这些问题串联起来,学生就容易掌握了,并能促进学生加深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例如:我在讲解“公司”这一概念时,就先设计这样四个问题:(1)公司的性质是什么?(2)设立有何目的?(3)设立是否是随意的?(4)公司是怎样组成的?然后通过分析,再把这四个问题串联起来,就自然而然地得出: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四、图示说明法

在课堂教学中,我还经常运用图示来讲解概念。例如,我在讲“商品”这一概念时,先分析物品的概念,这个概念比较容易理解,并且外延比较广;再分析劳动产品,即经过人们劳动加工过的物品,它的外延范围比物品小;再分析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不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不是商品,如图2所示:

从这个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样就顺理成章地引出“商品”这一概念,学生对商品这个概念理解得就比较透彻,清楚、达到了教学目的。

五、纠错导正法

此法是在关键性地方或学生易错易混淆的地方,教师有意识地提出相关问题让学生思考回答,针对学生的错误认识进行修正讲解,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在教“政治”这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科最基本的概念时,笔者提出这样的问题:什么是政治?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现有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作答,此时不允许看书和讨论。结果回答的内容五花八门:有的回答“政治就是搞行政事务”,有的认为“政治就是权势之争”,还有的说“政治就是斗争”等等,这些回答都只是从字面上去理解政治,是不科学的。笔者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分析纠正,举例说明上述观点为什么不对,引导学生得出“政治”的科学含义即“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阶级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斗争,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这种方法使学生在错误见解的“自我反省”中掌握概念的正确含义,加深认识和巩固记忆,同时培养了学生判断分析问题的能力。

六、要素分析法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第5篇

一、坚持辨证统一性

周伯华局长在“四个统一”中所强调的“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统一”,特别是“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的统一,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理念,是我们工商部门司职于国家经济发展重任、体现政府行政能力、促进人民安康社会和谐之大命题。我们知道,唯物辨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基本的观点。把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从我们日常职能的履行中提取出来进行“放大,”作为一个事物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并力求两者的统一,这是唯物辨证法的一个生动体现,今天,我们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一观点已深入人心。因为大家知道,只有正确且准确地树立“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理念,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的实现;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神圣职能,依法行政就是为了兴国富民,就是为了保证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过去,人们常从狭义中去理解,将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孤立并对立起来,似乎两者不可调和,形成“一放(发展)就乱,一乱就收(监管),一收就死(停止发展),一死再放”的思维定势。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有时确实存在着“有正有反”,有时在发展中不规范或在监管中过度性也确实存在“肯否相悖”,但是更要承认它们之间更多存在的是“有联系有对比”的统一性、有机性和转化性,把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统一起来,就是辨证唯物主义对纷繁复杂现象高度概括后应该具有的判断,这种统一的观念,对依法行政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进行了科学而生动的归纳,其中深刻而辨证的合理内涵,是一种带有着鲜明时代概念,并且是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具有的与时俱进的价值观。

二、重视量的扩张性

“努力做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的水平。”“四个统一”中这第二个理念,揭示出当今政府的“监管”与“服务”职能的水平(包括维权、执法水平)如何,更多需要由“监管”与“服务、维权、执法”对象来“评功摆好”。工商部门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全过程,在依法监管的全一过程中,如何在发展、服务、维权、执法中积累本领进而提升为办法,在监管中探索规律积累规则并提高为能力,既可凸现发展、服务、维权、执法质量和监管水平,又能体现工商文化的哲学思辨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量的扩张尽管有时也是一个渐进的量变过程,但它与量的渐变却不是一回事,量的扩张更多地是表现出一种根本性的变化。我们讲监管,既不能孤立化,也不能片面化,更不能机械化,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创新去改革;同样,我们说服务,也不是一团和气,不讲主次,不讲原则,而要在服务中体现出新的思路、模式与措施。如果把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过程,作为量的扩张过程,将“监管”的量的扩张中,融入“发展、服务、维权、执法”量的扩张,使两个“量”的扩张与进一步的融合,那么就能“生成”并“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站岗放哨的监管“能力”,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当卫士的服务“水平”,那么就会得到社会的真正认同。

三、用活内因决定性

“努力做到监管与维权的统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做到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这是“四个统一”中第三和第四个理念。“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如同前“两个统一”一样,就涉及的对象而言,都包括3类对象,一是工商干部,二是经营者,三是消费者。工商部门无论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是在建立完善工商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过程中,如果紧紧地坚持“外因是变化的环境和条件,内因是决定的因素”这一哲学观点,把内因决定论贯穿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和执法”中,一方面工商干部提升自身思想素质通过自身的内心认同,将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和执法的统一性融入职务每一介行为中,并把这种认同细化为对经营者、消费者等对象的宣传辅导、思维疏导、行政指导、行为督导,让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通过这种“耳濡目染”和“潜移默化”般的引导,从“守法合法、双赢多赢”经营;“市场有风险,交易请谨慎”、“权益要维护,自我最重要”这些浅显道理的认识中,逐渐成为内心的认同,然后作为一种文化来武装自己,让更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成为真正的“强者”。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第6篇

智慧城市是什么

智慧城市由英文‘Smart city’翻译而来。2008年,IBM公司提出了“智慧地球”的概念。2010年,IBM提出智慧城市(smart city)的概念,认为智慧地球应以智慧城市为区域基础逐渐发展而来。随后,智慧城市的概念传入中国。

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童腾飞看来,智慧城市的概念在传入到中国后,地方政府及企业都结合了中国特色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与诠释。因此,中国所提出的智慧城市与IBM提出的‘Smart city’并不能简单的等同,而可以认为是一个相对更为复杂与庞大的概念。网络上关于智慧城市的定义很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概念是:“智慧城市是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知识社会创新环境下的城市形态,智慧城市通过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维基、社交网络、Fab Lab、Living Lab、综合集成法等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实现全面透彻的感知、宽带泛在的互联、智能融合的应用以及以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为特征的可持续创新。伴随网络帝国的崛起、移动技术的融合发展以及创新的民主化进程,知识社会环境下的智慧城市是继数字城市之后信息化城市发展的高级形态。”

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德仁教授的观点,智慧城市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达,即“智慧城市=数字城市+物联网+云计算”。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龚承亮认为,数字城市是信息化的一个初级阶段,其为城市管理提供了有效的系统服务,也让市民的生活更加便捷;智慧城市是信息化较为高级的阶段,但其建设需要按部就班的来,而之前十余年的数字城市的建设可以认为在信息基础设施、消费理念、政府管理能力等方面为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解读智慧城市,李德仁教授的公式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智慧城市来说,其涵盖的范围更广,仅仅数字城市与物联网、云计算的技术加在一起,不能等同于其整体概念。智慧城市包含了更多城市生态环境、市民生活、产业生产等方面内容,注重的是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政府管理的更加便利与市民生活的便捷与幸福。

童腾飞认为,虽然不同人、不同角度看待智慧城市会有不同的定义,但其所叙述的本质是相同的,即“从技术层面,智慧城市建设是技术系统的智能化响应与判断,是信息化城市的一个较高层次的发展;从社会意义来讲,其目的是为了让城市主体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让市民生活更加幸福。”

智慧城市建设需要什么

智慧城市的建设之所以这么热,与我国众多区域面临城市化过程中资源紧缺与人口众多的管理问题、智慧城市建设可带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以及相关企业的利益诉求有密切关系。然而,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完整的规划、合理的引导与很多标准的制定,并不是提出概念投入资金建设就能做成。2000年左右,“数字城市”的概念开始在中国热炒,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宣布投入资金打造数字城市。不到十年时间,随着电信运营商与政府合作的“无线城市”概念的推出,很多地方政府又开始宣布打造无线城市,此时数字城市的建设在很多城市有何成果仍不得而知。面对“智慧城市”概念的汹涌来袭,地方政府与企业都需要理性思考,避免盲目过热建设可能带来的投资与产品浪费。

童腾飞认为,智慧城市的建设应该以服务城市管理与市民生活为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在建设时有相应标准的细分,有合理运营模式,同时还应有一个产业与企业对接的平台来合理促进智慧城市相关企业。“顶层设计是首要的问题,政府应该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并对相应的产业、企业进行合理引导,才能避免建设过程中出现盲目投资与浪费问题。物联网传感器、接入手段及电子信息的标准化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国家层面与北京市都在与产业联盟进行协商,以期逐步推进标准化的制定。标准的制定也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只能依托城市管理需要与百姓需求程度来对不同标准的制定排先后次序。对于智慧城市的投资是一个无从估算的大数目,而且其建设将是一个缓慢推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有合理的运营模式,从政府管理与企业投入利益平衡的角度,通过政府与企业、民众的供需对接来促进企业投资,而不应该仅靠政府资金来推动建设。”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中心总经理于跃认为,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其推进会有很长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结合各地不同的特色有相应的差异。但是政府与企业共同协商的顶层设计是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在于跃看来,顶层设计需要有四个标准,即“高、新、远、全”。“高”即意味着政府需要站在高处,通盘考虑智慧城市的建设中需要什么,应该做什么;“新”即顶层设计不能脱离开新技术与新形势,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考虑与开展;“远”即顶层设计的规划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考虑,要知道五年、十年之后需要什么标准与成果;“全”即顶层设计需要对整体产业、城市建设与管理、市民生活等各方面全面思考。在顶层设计逐渐完善之后,政府应与企业共同协商标准的制定以及相应工程中资金、技术业务等的落实模式。与此同时,于跃还认为智慧城市不仅仅是政府的事,社会公众也可以受益。“比如家庭中的电器控制。如果进行传统布线,不仅浪费材料,施工麻烦,而且价格贵,是资源与民众财富的双重浪费;如果进行无线化管理,不仅布置轻松,节省空间和资源,而且还更加经济。但是如果民众不了解无线控制家电的概念,相应的建设就无从谈起了。”

政府对智慧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是当前建设的首要重点,这成为政府与企业层面的共识。龚承亮认为,标准是顶层设计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标准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与技术、工程设计、管理的成熟度息息相关,在实践中会通过试点项目来总结出标准,指导后续的工程建设工作。政府当前还应注重对产业链的打造与概念的推广。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一个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而公司投资进行建设、政府花钱购买业务的模式在龚承亮看来是一种多赢的局面——公司进行长线投入,逐步回收利润;政府不必一次投资过大,可以相对快速实现管理的信息化与现代化;而市民也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实际的益处。以此模式为基础,逐渐实现不同专业的分工,并进行产业链的打造,将有效推进智慧城市的建设。“对于智慧城市的概念及其应用还需要进行推广,管理者、建设者与使用者都应该有相应的认知,知道其未来成效与益处。民众的消费与生活意识提升上去,可以更好促进政府与企业建设智慧城市的热情”龚承亮说道。

北京的标杆作用

无论是数字城市、无线城市还是智慧城市的建设,依托于北京良好的经济态势与完善的政策引导,北京市目前所取得的成果都处于全国的领先地位。龚承亮认为,北京市应该利用这些优势,为其他省市树立一个“榜样”的作用。同时,其他省市智慧城市的建设也不应该是某一地方的“缩减版”,而应该根据地区实际的经济情况与地方特色进行合理发展。

北京十余年来的数字城市建设已有相应的成果,北京市政府管理工作与市民生活的便利程度都得到了极大提升。诸如政府管理所用的“电子政府”系统,住房公积金系统、社保卡系统,市区内的电子社区,以及“首都之窗”门户和公共服务平台,都是使政府与市民得到实惠的应用。

在网络与无线城市建设方面,北京城区已经实现六大区域的免费wifi接入,无线上网非常容易。预计2012年年底,全市范围内将实现20M宽带全覆盖,新增光纤到户覆盖家庭超过100万户,新增光纤宽带接入家庭80万户,10M及以上宽带接入产品渗透率超过25%。

由于数字城市与无线城市相对完善的建设,北京市在智慧城市的建设上有非常良好的基础。北京市政府层面非常注重对产业的引导与政策的制定。为了实现“智慧北京”规划目标,政府出台的《智慧北京行动纲要》提出了8大行动计划,包括了城市智能运行、市民数字生活、企业网络运营和政府整合服务4项智慧应用行动计划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提升、智慧共用平台建设、产业与应用对接、创新发展环境 4项智慧支撑行动计划。北京市计划通过实施8大行动计划,组织市内各级政府和社会的资源,共同推进应用、产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智慧提升,实现从“数字北京”向“智慧北京”的跃升。一些相应的建设标准、管理条例、相关法律与评估标准也正在商讨、制定之中。北京市关于智慧城市已有很多实际应用,如药品监管,农作物生长环境数据采集与可视化数据监控,轨道交通安全视频监控平台,地区动态停车信息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第7篇

迄今为止,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一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组织效能建设阶段,认为提高组织垂直管理效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垂直管理的有利作用,实现管理目标与管理质量、管理效率的最佳结合①。二是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行政行为阶段,认为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行政行为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商工作全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大自身建设力度的需要②。三是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阶段,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包括服务发展效能、市场监管效能、消费维权效能和依法行政效能;效能建设是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为目标,是能力目标与职能目标的统一③。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内容、目标和边界日益清晰。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以往研究成果较多,视角多维,内容丰富。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影响因素和实现途径两方面:一是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队伍素质、管理资源、体制机制、监管环境、工商文化和信息技术等因素④。二是实现途径,分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和综合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⑤;在微观层面上,通过改进行政审批、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等⑥;在综合层面上,通过加强思想、作风、业务、制度和能力等建设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本文以镇江市工商局为例,通过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理论,进而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水平的测量原则与维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理论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与工商行政管理功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等概念相互联系、相互区别,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这一体系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理论的分析框架。研究这个概念体系,首先应辨析“职能”、“功能”和“效能”等概念的含义及其关系。一是“职能”,一般说来,人们往往将“职能”简单地理解为“作用”,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也都有其作用,但只有当社会、组织和事物的“作用”融入人的主观能动因素且产生了应有的效果,“作用”才能理解为“职能”。二是“功能”,“功能”是一个系统科学概念,能反映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功能是由结构决定的,但结构相对不同的环境会表现为不同的功能。由于系统科学包括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因而社会系统有其“功能”,但不一定能将所有“功能”都称之为“职能”,只有当其所发挥的功能与该组织所要实现的目标,即推动社会进步相一致时,“功能”才表现为“职能”。三是“效能”,“效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内在能力,促进事物发展的“有效功能”。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组织的内在能力在一定条件下的外部表现。行政效能与行政功能的区别在于:行政功能只是组织系统内部结构的外部表现,还没有对这种表现产生的结果作出评价,而行政效能则包含对其功能的评价。效能的“效”是指功能的效用,“效用”是指人们希望达到组织在实现预期目标中所起的作用,包含组织目标。功能导致目标实现,“目标实现”是功能转化为效能的关键⑦。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当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发挥的功能与组织所要实现的目标一致,即工商行政管理功能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时,工商行政管理功能才转化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及其活动对实现国家赋予其行政目的所发挥的有效功能,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保证。“功能”与“能力”对应,“能力”是“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能力”与“功能”成正比;“目标”与“有效”对应,“目标”与“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只有“有效能力”才能促成“目标”实现,并实现功能向效能转变。工商行政管理“组织能力”(或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构成了测量效能的两大因素,测量的内容就是两者的正向契合程度。具体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能力,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主观条件和潜在能量,是组织资源、管理资源和环境资源及其相互结合的产物。组织资源包括队伍素质、财务资源、物质装备、信息技术、权力权威等;管理资源包括体制机制、规章制度、组织文化、价值伦理等;环境资源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社会心态等。2.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履行职责所期望实现或达到的行政成果。不同于私营企业利润目标的单一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是政治目标与管理目标的统一,复杂且多维。层级不同、部门不同甚至阶段不同,行政目标也不同。3.“组织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的正向契合程度,也称组织能力或行政能力的有效性,是指能够发挥组织职能、促成组织目标实现、实现功能向效能转变的能力。组织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的正向契合程度越高,组织行政能力越有效,效能也就越高。

三、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原则与维度

工商部门是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其行政目标是政治目标与管理目标的统一。为说明其行政目标与行政能力结构,我们以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为例进行分析。组织内,该局纵向可分为本级、县(区)级和基层工商所三个层级,横向可分为办公室、法规处、财务(审计)处、人教处(老干部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信息中心等对内管理部门和公平交易处(经检支队)、消保处、市场合同处、注册处、个企处、外资处、商标处、广告处、食品处等对外职能部门;组织外,纵向有省工商局直属领导,横向有市政府直属领导以及其他平行兄弟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特定时期、层级和政治环境内,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责的行政目标,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对内管理能力和对外资源动员能力是相对稳定的,但在具体任务环境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层层细化,逐级分解,最终形成行政目标和行政能力价值链体系。

(一)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特征

行政目标与行政能力的复杂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复杂性。一是效能的复合性。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包括内部效能、外部效能和综合效能,具有动态性、多样性、整体性、统一性等特点。动态性是指其内容和标准随着政治制度、时间、空间和条件等变量的变化而变化;多样性是指其目标、因素和层次多样;整体性反映了其必然体现一个整体;统一性是其质和量、功能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统一⑧。二是测量的间接性。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通过行政目标的实现程度来测量行政能力的有效程度。作为一种预期成果,抽象行政目标可以演绎、分解和转换成具体管理目标,而作为一种潜在的主观条件、素质和能量要求,行政能力只能依靠其相关载体来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能力一般是指履行职责的要求。要测量的实际上是行政能力载体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经济和政治特性⑨,是管理目标与能力载体之间的具体比较。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原则

为进一步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原则,我们将镇江市工商局组织内的工作任务,以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为两极的横坐标,组织可控制度低与组织可控制度高为两极的纵坐标,组成四个象限的坐标体系(如图1所示)。通过分析,可以找到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原则。1.职能原则。在纵坐标的左右两侧,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成从事资源汲取和与能力配置的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和从事市场监管和与行政执法的组织外部履职工作。组织内部管理工作是组织外部履职能力的基础,组织外部履职能力是组织内部管理质量的体现。一般说来,组织内部管理工作的目标清晰、程序稳定、资源常规,如行政接待、政务公开、报表统计报送工作、信息化建设、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等工作,管理目标清晰,管理程序规范,适宜用“花较少钱,办更多的事或办同样事,花更少的钱”、“费较少时间,办更多的事或办同样事,花较少的时间”等经济性或效率性来测量;相反,组织外部履职工作目标抽象、程序性不强、资源变动大,如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査处取缔无照经营、农资市场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有形市场监管、消费维权、12315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等工作,强调行政价值、行政伦理和社会价值取向,适宜用“最后结果是什么?”、“是否体现机会、结果公平?”等效果性或公平性指标来测量。2.过程原则。在横坐标的上下两端,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为强调过程的常规性工作和强调结果的灵活性工作。强调过程的常规性工作,目标清晰、程序稳定、结果可预期,如内部管理的财务流程,每个环节的标准都非常清晰;外部履职的市场主体准入,整个流程都非常稳定。这类工作比较适宜用经济性和效率性来测量其效能。而强调结果的灵活性工作,目标抽象、程序要求不高且相对不固定,结果变化数较大,如内部管理的行政效能监察、违纪人员的查办和处理等。外部履职的消费维权、传销案件查处和市场监管等要求工作人员或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应变能力以及依法行政能力,因而比较适宜用效果性和公平性来测量效能。3.目标原则。在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四极,根据组织可控性和内外部工作属性,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分解成管理目标的层次体系,上层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下层是具体管理目标。涉及行政目标,如商标发展目标,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每年新发展商标数以及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数等,环节管理要求相对不清晰,因而适宜用效果性与公平性指标去测量。涉及管理目标,如案件查办,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执行、实施强制措施、暂扣罚没物品管理、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听证等工作,每一环节的管理要求都非常具体,因而适宜用经济性和效率性来测量。4.层级原则。在市、县(区)和基层工商分局(所)三个层级中,每个层级的工作重点不同。市级工商部门侧重宏观规则的制定、内部体系的高效运转、在公众前塑造公正高效形象;而县(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则更侧重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具体对外职能的执行。因此,市级工商部门适宜采用效果性、公平性等定性指标,而基层适宜采用经济性、效率性等定量指标来测量。

(三)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维度

工商行政管理概念第8篇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大学生自我管理修炼路径的研究和实践》,项目批准号:12JDSZ3014

一、当代大学生情商管理的现状

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丹尼尔・戈尔曼提出了“情商”的概念,认为“情商”是个体的重要生存能力,是一种挖掘情感潜能、运用情感能力影响生活各个层面和人生未来的关键品质因素。戈尔曼甚至认为,在人的成功要素中,智力因素是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情感因素,“情商”大致可以概括为五方面内容:情绪控制力;自我认识能力,即对自己的感知力;自我激励、自我发展能力;认知他人的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一般认为,100%的成功=20%的IQ+80%的EQ。基于此,当代大学生的情商状况值得关注。

在当代大学生的身上我们不难看出,情商管理能力极其缺乏,导致了个别学生不适应大学生活,甚至有部分大学毕业了却找不到工作。大部分大学生情商的总体状况是良好的,但我们不难发现情商一般或欠缺,会对其学习、生活以及将来的社会适应与发展造成诸多不良影响。大部分学生希望能够对自己的性格加以改造与提高,希望能克制住自己的冲动,提高情绪的控制能力,提高坚韧性、毅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希望有效改善人际关系;希望告别不满与自责,不感情用事;希望告别理想化、浪漫化,不以自我为中心、不自我封闭,避免人际冲突。

大学生所涉及的管理能力中有认知管理能力、学习管理能力、控制管理能力、激励管理能力、心理管理能力、时间管理能力、金钱管理能力、情商管理能力等几大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情商管理能力尤为重要,所以当代大学生的情商管理能力值得关注,正如美国前总统布什所说:“你能调动情绪,就能调动一切!”

二、提高“情商管理”能力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新路径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的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因此,心理疏导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恰当的方式合理地处理好人际关系是大学生应该掌握的一项技能。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学习控制情绪的能力,帮助学生学会沟通、学会与人合作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之一。

情商理论的提出为教育指引新的方向。情商管理的概念EQ的定义涉及到认识自我情绪的能力,妥善管理自己情绪的能力,了解别人情绪的能力,自我启发和激励的能力,人际关系互动管理能力。EQ是个全新的概念,一经提出,便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萨洛维和梅耶曾说:EQ是本世纪最重要的心理学研究成果之一。EQ理论是在时代精神的召唤下应运而生,而非心理学家的主管臆造。它是建立在心理学、神经生理学、教育学、认知科学、工商管理、社会生态学等研究基础之上的一种新理论。

丹尼尔・戈尔曼的畅销著作《最根本的领导力:情商的威力》提出“要想改变和提高情商,你必须日日行之。如果你真的对自身负责的话,应该意识到,在发号施令之前,自己应尽可能地听取他人的意见,而不是仓促决策就发号施令。如果每次你都能这样行事的话,你如今的行事方式将慢慢占据你的脑海。重复次数越多,你过去的行事方式将越来越模糊,而新行事方式将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可见情商管理对于一个人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彼得・德鲁克,被尊称为“现代管理学之父” 、“大师的大师”,在管理自己这一方面曾经提出:对人际关系负责的观点。处理好人际关系恰恰是情商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共同教育目标。

结合“情商管理”,做好“以学生为本”。根据学生个性和兴趣,合理安排适合学生心理特点的职务。如果指派一个性格孤僻、待人冷淡的人搞社团工作,或委派一个不善交际或情绪波动大的人做外联工作,这个学生团队的工作将陷入僵局。不同的性格、气质、情绪控制力的学生所适合的学生干部的职位也是不同的。不同性格、气质、情绪控制力的的学生与人交往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同样的标准要求不适合所有人。目前,国内外有关人的性格、气质、兴趣方面的测验已有很多成熟的方法如情景测验法、量表测定法、投射测验法等。

发掘提高情商管理能力的新途径,组建新型学生团队。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情商在团队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情商的高低会直接间接影响个人智商的发挥。人在工作学习中遇到的矛盾与难题紧靠固定思维分析是解决不了的,这是如果运用沟通交流情感的方式来解决,了解他人的情绪情感,换位思考为他人着想,提出处理意见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团队的成长能有效的推动个人的成长。因此,有效地提高学生个体情商管理能力可以从组建新型学生团队的方式入手,以团队情商管理能力的提高带动个体情商管理能力的提高。

建立学习型团队:提高团队的创新能力关键在于增强团队接受新概念和新事物的能力,建立学习型团队就是一个有效地途径,也是提高团队情商的有效重要途径。学习型团队是通过内部建立起完善的学习机制和知识共享机制,从而使团队具备源源不断的新动力和创新力,不仅有利于个人知识的提升,更有利于形成团队整体优势。

建立情商沟通型团队:任何一个团队都只有学会沟通才能实现自身的成长。情商沟通注重在团队中的体验与分享,实现互助与自我挖掘相结合的成长方式。注重学生的情商管理能力在不同时期阶段性培训指导。沟通是使学生团队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和生机的有机体的凝聚剂;是学生干部实现学生干部职能的基本途径;是学生团队内外部联系的桥梁;是大学生个人身心健康的保证。

当然,如果将这两种团队有效结合,让大学生团队同时具有学习性与情商沟通性将更好地为大学生发展创造条件。

三、“情商管理”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教育思考

情商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和研究价值,但情商作为一种新理论的体系,仍有需要研究之处,情商管理的指导也必须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配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