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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29 15:35:52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第1篇

【关键词】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 经济发展一、引言

上90年代以来,我国基本建立并完善了现代融资体制,各项改革稳步进行。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同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建立政策性银行和发展商业银行的要求,提出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2005年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2004年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融资方式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主线,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在国内的理论和实证的研究中,徐灵超(2012)利用VAR模型,从消费和投资出发,证实了我国信贷市场利率通过对投资的显著影响进而影响产出。吴晗(2015)的研究表明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在我国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以股票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而且其显著性也明显高于直接融资,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水平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本文在结构上,选择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融资方式,探究融资方式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三、计量检验及结果分析

(一)经济发展与融资方式之间的关系

1.数据的平稳性检验。为确定各变量的平稳性,运用ADF检验法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序列G、J、Z是非平稳的,但各自的一阶差分都是至少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平稳,这表明原始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2.确定长期均衡的协整方程。对模型进行协整回归,并处理了存在的一阶序列相关,对应的表达式如下,其中括号内为t统计量的值。

经济发展与两种融资方式的协整方程:

Gt=4.83+0.47*Jt+0.045*Zt+0.51*AR(1)

(4.168)(3.60) (1.43) (3.02)

R-squared=0.96 F-statistic=133.463

通过方程可以看出两种融资方式都与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在0.5%的显著性水平下,说明间接融资对产出有促进作用,长期产出弹性为0.47。

而直接融资与经济增长虽然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在0.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显著。同时长期产出弹性仅为0.045。

对于多变量,本文选用Johansen检验,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经济发展和两种融资方式存在一个协整关系。

在长期协整关系下,发现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都对经济产出有促进作用,但间接融资对经济产出的产出弹性为0.47远大于直接融资的产出弹性0.045.说明间接融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

3.误差修正模型。由于如果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它们之间的短期非均衡关系总能由一个误差修正模型表述。因此,基于长期协整方程建立了两种融资方式和经济发展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经济增长与两种融资的误差修正模型:

ΔG=0.68*ΔJ+00009*ΔZ-0.46*ECM(-1)

(4.230) (0.0304) (-2.39)

通过上述误差修正模型确定变量间的短期动态关系,在显著性水平为5%下,误差修正项的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误差修正项对变量恢复到长期均衡关系具有明显的修正作用。

从以上模型的结果来看,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在长期都对经济增长有正向影响。而间接融资变动对经济的增长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符合我国目前发展状况,即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方式有利于经济增长。

四、结论性评价

通过上述两个模型的建立,基于以上计量检验结果并结合我国融资方式的实际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我国直接和间接融资规模的增大,都对长期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但是短期来看,间接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更明显,而间接融资则相对较弱。这也与我国宏观层面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性失衡,直接融资规模远远大于间接融资规模的现状相适应。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仍然是我国投资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巨大。

基于以上的结论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保持我国融资规模稳定增长,满足经济增长对资金的需要。调整我国融资结构,发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互补性,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参考文献

[1]张凤.我国利率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D].2008.

[2]吴晗.我国融资结构演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基于新结构经济学视角的经验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5年第1期.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第2篇

[关键词]直接融资;汽贸行业;企业

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与资金短缺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议,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所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使用,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主要在于融资过程中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是否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有金融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判断是否直接融资的标志在于该中介机构在这次融资行为中是否与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分别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是间接融资,如果没有形成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仅仅是起到中介机构的作用,则是属于直接融资。

汽贸企业就是取得汽车厂家品牌授权进行汽车销售的企业,其股东结构多数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模式上多数为租赁展厅或租赁土地后自己修建展厅,投资一个4S店的金额从几百万至上千万元不等,这主要取决于品牌的厂家要求,如果属于大众化的中低端品牌,投资运营一个4S店需要几百万元的投资,若投资运营一个高端国际知名品牌,则至少投资几千万元,甚至更高,如追星集团投资运营的保时捷中心,单店投资额都在1亿元以上。

尽管4S店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的重资产业务,但由于各汽贸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多数属于无证资产,如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4S展厅就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导致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不具备从银行融资的可抵押属性,而4S店的存货(商品车)也由于属于承兑车辆,车辆合格证抵押给承兑银行,而导致其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故汽贸企业从银行融资较为困难,通常情况下要通过企业互保或自有库存车辆合格证质押的方式才能获的银行的资金。

如何破解汽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摆在所有汽车人面前的一个难题,纵观近几年国内汽贸企业的融资之路,大家正在探索一条由银行取得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向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的道路。

以上是截至目前中国汽贸企业在债券市场上(尤其是银行间市场)融资情况的简介。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第3篇

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 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优化:平等保护与压力分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高度重视针对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融资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将其认为严重扰乱间接融资金融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反观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不仅刑事控制强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融资市场刑事司法的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为主导或者核心强力维持金融中介垄断利益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公平性质疑将愈发明显。调整融资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更应充分发挥融资市场本身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民事诉讼作为融资市场规范监管的核心机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载的刑罚强0制力频繁介入间接融资市场金融集团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时,融资犯罪相关刑法条文本身实际上对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设定了确定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运用准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深入阐释,不能异化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其一,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界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第一层甄别机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在客观上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表现为不同欺骗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融资犯罪条文实际上严格区分诈骗方法与欺诈(欺骗)方法。对于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将诈骗行为类型化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贷款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92条以及近期司法解释均未细化规定或者解释的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3条尽管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规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诈骗解释》内容上的原则性以及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文本上的频繁更迭性,造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习惯性忽视该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规范解释,从而导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诈骗解释》规定的“诈骗方法”情形,在没有经过充分法理论辩的情况下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笔者认为,融资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实质特征在于编造不存在或者无法成立的资本运作项目或者资金经营计划,以给付高额融资利益为诱饵骗取融资款项。其中,贷款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隐瞒确定坏账或者高度坏账风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集资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集资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资计划,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予以类型化,建议将以下行为方式认定为诈骗方法:虚构投资项目,以后续投资者资金作为盈利给付先前投资者②;严重资不抵债,编造经营项目,以集资款项归还债务①;恶意建构投资或者经营项目,诱使投资者购买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②。其二,应当将客观行为作为核心依据分析与判断融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第3项至第7项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情形争议不大,疑难问题集中于在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如何根据融资者的资金使用情况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根据事后造成的损失来倒推“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倾向于将造成较大损失的案件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损失较小的案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资金无法归还与明显非法占有资金行为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基于市场风险、经营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集资款无法收回的,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通 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偿。再次,推定融资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应当具有典型性与明确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以及肆意挥霍情形中的“明显”、“肆意”等应当综合个案事实予以重点分析,不能简单地根据“不成比例”、“挥霍”等基础事实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后,应当充分允许涉嫌融资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就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反驳。应当看到,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不仅从正面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形式,即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行为类型,而且从反面强调了应当谨慎认定或者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要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2010年《非法集资解释》只是从正面强调了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并没有从反面论证或者突出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事实类型,在实体规范层面存在一定程度弱化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与反驳对抗性的问题。故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彰显非法占有目的反驳的作用与意义,防止融资犯罪司法解释出现技术性倒退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第4篇

【摘要】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对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我国企业融资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寻求相应的解决措施便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据MM定理,在完美的资本市场上,企业的价值创造取决于其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完全不受其所需资本的融资方式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企业的融资决策对其投资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关系。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及选择不同方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的市场价值、经营效率、治理结构以及稳定性都有着重大而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内部融资;直接融资;优序融资

一、前言

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传统公司财务理论认为,在完美的资本市场上,企业的价值创造取决于其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科学的投资决策,创造出理想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结合合理的风险控制,从而实现其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关于企业的融资决策,在不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条件下,公司的财务结构与其投资决策无关,这意味着外部资金和内部资金是完全可以替代的。然而,完美资本市场假设条件虽然有利于降低理论分析的复杂性,但也削弱了理论对现实的解释能力。在现实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企业的融资决策对其投资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Fazzari,Hubbard和Petersen(1988)①合作发表了“融资约束与公司投资”一文,在文中,他们用股利的支付率来度量企业所受的融资约束程度,并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企业的融资约束与其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之间呈正向关系。之后,许多理财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经验证明,并得出了相似的企业投资具有融资约束②的结论。后来,大量实证研究又表明企业对融资方式的选择及选择不同方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的市场价值、经营效率、治理结构以及企业的稳定性都有着重大而直接的影响,而且,不同的融资方式选择与组合所体现的融资效率的差异是可以比较的③。既然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具有效率上的差异,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对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问题进行研究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即外部筹资方式和内部筹资方式。所谓内部筹资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筹措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主要有企业的折旧和留存盈余;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节省交易费用,可以避免同外部投资者的交涉及签署相应的条款。所谓外部筹资,是指从企业本身以外的对象筹集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④。我国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债务融资,即通过银行或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二是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其中,债务融资还可以分为间接债务融资和直接债务融资。间接债务融资是指通过银行进行贷款融资;而直接债务融资一般是指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来进行融资。外部筹资中的直接债务融资与发行股票融资又统称为直接融资。外部融资既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也是公司所有者向外转移风险的一种途径。

可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各种直接融资工具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日益多元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为企业自主融资提供了条件。然而,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信息传递效率、市场竞争结构、社会大众的成熟度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企业对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和组合方面存在一定的低效率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对内部融资方式和外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我国企业比较依赖内部融资,但是缺乏对资本成本的正确理解,普遍存在过度投资的偏好

在我国,自1993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很长时间都没有向国家股东进行过红利分配⑤。国企将大量的利润予以留存,国有企业即使已成为上市公司也大多选择不支付或少支付现金股利而将大量现金予以留存。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企业的需求,出于减轻外部融资约束的考虑,企业倾向于不支付或少支付现金股利。同时,由于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尚不稳固,对外部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渠道还没有充分的选择权。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如果企业的内部资金来源不足以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而实际上资本市场对他们并不开放,申请上市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难度很大,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比较依赖内部融资方式的现状。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资本成本的理解往往只是基于表面的观察。即借来的债务是有资本成本的,借款利率是资本成本的典型代表;而不分派现金股利形成的留存收益是自有资金,是没有成本的。这是对资本成本概念的错误理解,它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过度投资的偏好,资产负债率低,资本使用效率低。

(二)在我国企业的外部融资中,直接融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未来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融资仍旧是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途径。严格来讲,银行贷款属于“私募”融资方式,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经过一对一的谈判而达成的信贷协议。对于我国的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不仅在企业发展的历史上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即使是现在,银行贷款仍是最为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1993年至2004年,我国企业的外部融资情况为:境内股票融资额为8983.46亿元,占境内股票、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三者的比重为5.21%;银行贷款融资额为161299.98亿元,占三者的比重为93.59%;企业债券融资额为2063.49亿元,占三者的比重为1.20%⑥。

虽然,在我国企业可以采用通过证券市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比如发行股票、公司债等来获得资金的直接融资。即采用通常情况下所谓的“公募”形式⑦,面向公众发行证券。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这种直接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很高。例如:我国企业如果选择直接融资,不仅需要达到一个上市公司的门槛,还需要在融资时支付昂贵的手续费用等酬资成本。另外,为了获得较高的公信度,从而便于证券的发行,还要求:1.准备直接融资的企业要向社会公众公布企业的财务信息,以便让潜在的投资者对于企业发展的战略、发展的前景有一个概括的了解。2.企业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资格验证,确认其可以负担必要责任的能力等等。因此,目前,大多数企业外部融资可能更多的还是通过间接融资的途径,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很大,直接融资尚不能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企业外部融资的模式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

(三)外部股权融资偏好现象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上市融资行为的一大特征

我国企业债券的出现是在1984年下半年以后,1986年我国开始正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随着金融市场的出现和发展,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得到稳步发展。然而,就目前情况看,我国企业选择的外部融资方式顺序是: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融资,外部股权融资偏好现象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一大特征。造成我国企业关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优序与国外存在如此明显差异的原因如下:一是我国企业债券的计划管理体制约束了债券的发行。债券市场不发达,债务融资工具单一,市场化创新不足,以及社会信用水平较低,债权人企业申请发债的审批程序比申请上市发行股票还要复杂、条件更加严格。二是市场基础不完备,当前股票融资非正常的低成本,使不得不还本付息的股票融资相对于既要还本又要付息的债券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三、关于我国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安排内部融资、外部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

(一)在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下,按照剩余股利原则确定企业的股利支付率,按自由现金流原则来确定企业内部融资的比重

由于企业的留存盈余内部融资事实上是企业股利政策的另外一种表述形式,因此,按照现代股利理论,基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财目标的企业股利政策应该依据剩余股利原则来制定。所谓的剩余股利原则,是指企业制定股利政策时,首先必须依据资本预算决定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然后按照目标资本结构来安排股利政策和融资活动。在此原则指导下,只有企业所有净现值大于零的投资项目均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时,企业才会发放现金股利。企业应该把税后净利润首先用来满足那些收益率高于股东最低要求报酬率的投资项目,然后将剩余的现金流发放给股东。而这所谓的“剩余的现金流”也称为自由现金流量。

詹森(Jensen)教授在研究冲突的时候,首次对自由现金流量进行了定义。他认为:自由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在满足了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之后剩余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的所谓“自由”,即体现为管理当局可以在不影响企业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将这部分现金流量自由地分派给企业的所有投资者,既可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债权人,以满足债权人的报酬率要求,也可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股东,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

因此,依据剩余股利原则与自由现金流量原则,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理财目标,保障股东要求报酬率的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冲突,防止经理人员不经济地运用现金流量(比如投放到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上)甚至是非法地挪用现金流量,一方面,企业必须依据资本预算决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来安排企业的内部融资比重;另一方面,企业必须将自由现金流量完全地分派给股东。

(二)依据直接、间接融资效率的实证研究结果,积极发展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

在对不同国家企业的融资结构比较时,许多学者以直接和间接融资方式所占比重的不同,将不同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融资模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市场导向型融资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类是银行导向型融资模式,主要以日本、德国为代表。根据测算,美国的融资效率平均高于日本和德国1/3。虽然美国的储蓄率一直不高,但其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达,直接与间接金融相互竞争,资本的积累、形成、再生和重组水平很高,因而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较高。而日、德两国过分倚重间接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直接融资的发展,没有形成两种融资方式的合理配置和组合。

在我国,由于目前资本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直接融资尚不能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企业融资的模式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但是,从长远来看,为了加强社会盈余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应当加强资本市场的发展,通过发展直接融资,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减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压力,增强融资工具的流通性。

(三)以优序融资理论为指导,借助我国不断完善的债券市场,积极扩大我国企业的债券融资比重

按照优序融资理论以及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经验,我国企业应该更加重视企业的债券融资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债券融资的比重。

关于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问题,梅耶斯教授的优序融资理论在西方资本市场的实证中已经得到了有效的验证。即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司按照如下的优先次序选择融资方式,形成自身的资本结构:1.公司首先偏好于内源性融资;2.由于公司股利政策具有刚性,分红比率很少变动,而公司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而经常会出现公司内源性融资无法满足投资支出的情况,公司由此产生了外部融资的需求;3.在外部融资方式中,公司往往又选择安全性较高的证券,即首先从公司债开始,其次选择可转债等混合型债券,最后才选择股权性融资。可见,依赖内部融资与债务融资已经成为西方现代企业融资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有资料显示,全球债券市场在2001年上半年共集资9240亿美元,而同期通过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只筹集了1027亿美元,债券市场融资的规模约为股市融资的9倍。”⑧正所谓,公司债券是成熟证券市场的“宠儿”。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昕,主编.中国直接融资方式的发展[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2]方晓霞,著.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

[3]魏明海,等.国企分红、治理因素与过度投资[J].管理世界,2007,(4).

[4]张维迎,著.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胡凤斌,主编.资本结构及治理优化——现代公司理论与国企改制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第5篇

【关键词】间接融资方式;选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各种直接融资工具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日益多元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为企业自主融资提供了条件。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内部融资主要是通过企业内部的折旧以及留存资金来解决资金来源。而外部融资则是通过向企业以外的对象来筹集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金融市场来筹集的。我国企业外部融资的方式主要是债务融资和发行股票融资。而债务融资又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分,这里我主要就我国企业根据间接融资方式的结构演进来进行的对间接融资融资方式的选择说明一点自己的观点。

间接融资是相对于直接融资的一个概念,是没有通过金融中介涉入的融资方式,其中以银行借贷为主要的间接融资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财政一直处于赤字状态,失去了国民收入的主导地位,而此时银行存款和国有银行贷款开始迅猛增长。国有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远远超过了国家财政,国有银行贷款逐渐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企业融资目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模式。这是因为我国企业也受到各种金融管制,经济政策,信息传递效率,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社会大众的成熟度等的影响,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尚不能成为我国主要的融资方式,从而对银行贷款越来越依赖,促使企业管理者偏好于选择国有银行借贷的方式来筹集资金。间接融资有很多优点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优点主要表现在:

一、银行等的金融机构网点多,吸收存款的起点比较低,能够广泛筹集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积少成多,形成巨额资金。

二、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是多样化的,这样一来融资风险便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相比直接融资的风险由债权人独自承担来说,安全性较高。

三、有效的降低了融资成本。因为金融机构的出现是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结果,它具有了解和掌握借款者有关信息的特征,而不需要每个资金盈余者自己去搜集资金赤字者的有关信息,因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

但是间接融资因为金融机构的介入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得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不能直接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营状况的关注和筹资者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压力和约束,这也是我国在选择间接融资方式时遇到的一大障碍。

总结一下,我国企业间接融资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高负债、高风险的企业的资本结构特征与银行信贷比重主导型的债务资本结构特征。在这突出表现出了承受着高负债、高风险的非国有企业在获得银行信贷方面相对于国企来说有一定的难度。

二、信贷市场上资金“逆配置”导致金融市场内在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金融市场内部资源配置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越是发展,对金融市场的服务要求就越高,伴随着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内在资源的配置必须不断创新来适应市场。

三、体制内银行危机的积累。国企与国有银行是作为资金供求的两大主体,银行信用贷款成为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共同财产”,银企信用关系的扭曲化,国有企业越来越依赖于银行资金的支持,也使我国银行资金配置格局存在严重缺陷。

产生这些问题的实质原因,一方面是银行本身在内部积累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机,主要表现在国有银行资产流动性减弱造成的超借现象以及银行现有资本不足以支撑未来资产的损失,不利于形成健全的银行借贷体系。另一方面则是国家转轨时期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支持在经济转轨中非常必要,由于我国目前长期存在的投资储蓄差异使得国有银行的信贷性货币金融支持对体制内的产出的平稳增长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国有银行信贷以及维持垄断性国有金融制度方式实施金融支持,既稳定了体制内的产出增长,又推进了金融市场化改革。

我国企业债券的出现是在1984年下半年以后,1986年开始正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随着金融市场的出现和发展,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得到稳步发展。然而,就目前情况看,我国企业选择的外部融资方式顺序是: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融资,外部股权融资偏好现象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行为的一大特征。间接融资属于整个金融制度变迁中的有机组成部分,遵循其内在一致的演进逻辑。无论企业间接融资体制如何演进,现有的金融垄断性的间接融资制度安排都将沿着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储蓄动员水平的轨迹变迁,有利于国家实施转轨时期的金融支持,稳定体制内的经济增长和促进体制外的经济增长。尽管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的模式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但是,从长远来看,为了加强社会盈余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应当加强资本市场的发展,通过发展直接融资,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减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压力,增强融资工具的流通性。

参考文献:

[1]张艳.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策[J].财会信报,2009-11-30(D02)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第6篇

我国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直接投资如资本所有人将资本直接投资于企业建设、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发等领域,间接投资则指民间资本通过金融业、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资本再投资的目的。这两种方式也是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其中,直接投资因受市场日趋饱和、投资风险高、资本所有者个人能力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出现资本所有人投资积极性降低现象。间接投资则因有着很高的投资效率、较低的投资风险、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较大的投资空间而受到民间资本的普遍青睐。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变化趋势和国家经济及金融发展政策,可以肯定,今后民间资本通过间接投资渠道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将成为常态,金融业将是民间资本实现再投资的主要媒介。基于此,本文对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取向等焦点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

为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国家相继出台了“非公经济旧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等经济政策。其中,“非公经济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给予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政策支持,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型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有效监管、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增强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降低民间资本进入这类金融机构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的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这些政策的出台,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领域范围和发展方向,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新36条”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可归纳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民间资本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另一种是通过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

1.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

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具体指,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与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新建设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新型金融机构。

民间资本以这种模式进入金融业的特点包括:第一,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服务领域为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中拥有股本地位;第二,民间资本是在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通过与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在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第三,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能够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填补金融服务的盲区,是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重要领域。

2.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是指,民间资本通过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者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来实现投资参股。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改变国有资本垄断金融业的局面。以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例,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是: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革吸纳民间资本参股,在此基础上,逐步转变成中小型商业银行。

二、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些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体制、理论等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笔者认为,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和对金融创新的影响等。

1.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

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其业务类型单一和资本能力较弱,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普遍设立在落后地区,行业投资较低。如果这类金融机构经营出现恶化,破产清算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国家是否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些问题还没有法律依据。

2.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拓宽了资本投资渠道。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民间资本必将深入到社会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主要影响。这种状况下,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的竞争也会日益激烈,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3.对金融业监管的影响

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监管主体及其职能的确定、监管方法和手段应用、监管范围的划分。首先,中央银行能否成为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民间金融机构监管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其次,民间金融机构大多分布于县级以下区域,经营灵活性高,监管主体部门需要从宏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监管;最后,民间金融机构经营的灵活性也容易引致起违法行为的发生,监管主体部门的监管内容将大大增加。

4.对金融业创新的影响

民间金融机构进入的金融服务市场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数亿农村居民。这类市场的融资需求具有分布广泛、借款周期短、规模小、数量众多、客户信息少及抵押品多样化等特点。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推出安全、灵活的金融产品是民间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会产生扩散效应,吸引其他国有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中国金融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三、政策建议

本文在分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焦点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建议。

1.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新建设立民间金融机构的能够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收益考虑 ,将大部分资金提供给国有企业,除获得巨额经济收益外,还规避了交易风险,中小企业因投资回报率低、高风险和投资回报周期长等问题,而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融资。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外,还需建立完善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良好发展。另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在事前规避部分交易的“道德风险”和“信息部对称”问题,促进金融交易的安全、良好运行,有助于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的建立。

2.管控民间金融机构投资领域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旨是,拓展民间资本再投资的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是对现有金融业市场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不能放弃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优质项目,实现民间资本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具体操作上需要从引导和和禁止两个方面入手,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领域,对禁止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鼓励投资领域、特许投资领域必须有明确的划分,及时民间金融机构产业准入信息,引导民间资本向新兴产业集聚,应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国债、证券、基金等。同时,应该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力度,对非法集资、幕后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进行严厉打击。

3.监管民间资本金融行为

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在建立初期,为防止由于吸储及放贷造成的经营风险,在存贷业务方面,应该严格监管民间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和资金放贷行为。当民间银行进入成熟发展期时,其经营和监管制度都趋于成熟,这时可有区别的扩大民间银行吸收存款和放贷范围,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深度。监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行为,监管模式是重中之重,鉴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特点,应该 实施金融和行政双重监管模式,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因为,地方政府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有着重要的信息优势,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减轻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压力,增强监管的实效性。但是,双重监管模式也存在着因民间资本与政府关系密切,导致的监管漏洞问题。因此,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应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与金融业监管和政府监管形成补充、制约关系,克服某一种模式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

四、总结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第7篇

(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并求得发展,需要不断地筹集到资金。从企业资金来源的构成来看,企业成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内部资金积累和外部资金投入。内部资金是指企业留利和折旧资金,由于现阶段我国企业的留利水平低,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外部资金,而外部资金需要从金融市场上筹集,其中短期资本通过货币市场筹集,长期资本则通过资本市场筹集,按照资金是否在供求双方调剂,可以把长期资金的筹集方式划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谓直接融资,是指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由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协商进行的资金融通。通过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方式进行的融资均属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则是由企业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向资本的最初所有者筹资,它的基本形式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零散储户或其他委托人那里收集来的资本以贷款、购买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向企业融资。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的优劣如何,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的信贷范围比较广泛,使得融资具有相对集中性,从而可以调节资金的供求与运转,开发多种金融商品与融资渠道,使融资成本相对降低、金融风险减小。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掌握融资的主动权,能对企业构成信贷约束,有利于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向与配置。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间接融资具有相对优势。而有的学者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出发,认为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对企业的低息贷款往往以银行亏损为代价,使企业的融资成本较淡薄,企业对资金的不合理占用上升,银行呆帐、坏帐大量增加,由此来看间接融资的成本从总体上并不比直接融资低。其次,银行对企业的信贷约束,在发达国家里是“硬约束”,然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经常干预银行信贷计划,使银行信贷约束趋于“软化”,容易产生拖欠贷款现象,使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有效运转,从而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由此他们认为,间接金融优势论只适用于发达国家,而在发展中国家,直接融资方式则具有相对优势。

(二)

改革至今,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条件下,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企业融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代表政府直接注资主导国民经济运行,并通过各种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牢牢控制着社会资金的配置和流向,金融的市场化性质被否定,完全成了计划经济的附庸工具,这时,根本谈不上企业自主地选择市场化融资方式。

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转变(%)摘自 “1997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表2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摘自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

随体制改革的深化,这种以银行为主渠道的融资体制产生出新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其一,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目前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0%,流动资金负债率已达到平均80%,从总体上看将变成风险极高的全负债运行企业,甚至是资不抵债企业。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融资几乎只有通过银行,其资产的资本金部分没有资金来源和注资渠道而无法注入;另一方面是由于这种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体系并非建立在如发达国家一样的理性约束的基础上,与融资体制相配套的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十几年来,以放权让利为主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国有企业吃银行信贷资金的“大锅饭”的不良倾向,造成国有企业大量举债经营,不重视资金使用效益,形成资金负债结构的失衡,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其二,由于体制原因,银行必须保证国有企业重点资金的需要,而国有企业借款不负经济责任,甚至只借不还、负盈不负亏,使银行的信贷约束逐渐软化,企业的低效益与高负债经营引起的严重的亏损,不可避免的要引起银行的呆帐坏帐。据测算,目前不良贷款占银行向国有企业贷款余额的25—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逾期、呆帐、坏帐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将消耗殆尽。同时,行业和企业结构调整中的死帐乱帐问题,以及前些年一度出现的“泡沫”经济破碎后的沉淀问题(如高档房地产积压),都集中反映到了银行,货币银行体系中积累了愈来愈多的不良资产,形成日益巨大的通胀压力,银行货币体系内长期、潜在的系统风险越来越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使用的低效率和宏观经济经济运行的极不稳定。现在,我们实际靠政权威信、政府信誉使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吸纳能力,如果某些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及其经济社会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这些问题从深层次看,实质是市场经济与国有制经济实现形式之间的矛盾,出路只能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由计划融资向市场融资的转变,发挥市场机制在货币资金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 )

在市场化的融资体系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各有长短,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平衡。要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和银行面临的问题,最佳选择就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将国有企业的资本化筹资活动彻底推向市场。

一、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发展直接融资

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企业负债结构的优化、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实行都有利于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成为影响改革大局的严重问题。目前三分之一以上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比率低于10%,有些企业甚至是全负债经营。国有企业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愈来愈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金融系统的正常运作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目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兼并破产、抓大放小等政策措施,但由于国有企业资本金缺口太大,这些措施都一时难以奏效。而可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的社会资金来源应该是比较充足的,具体来说:一是随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深刻变化,我国居民的收入呈现出明显的资本化趋势,居民个人已日益成为储蓄和投资的主体,(见表3)到1998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包括外币)已超过50000亿元;二是国际资本市场资金充足,而中国广大的市场对国际资本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是,由于投资方式单一,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的约85%都形成了银行存款,通过银行又贷给企业形成企业债务,这也是企业高负债、低资本的历史原因。同时,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也受到发展条件和高融资成本的限制。因此,只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中的比重,才能更有效地把居民手中的金融资产和国际资本转化为企业的资本金。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第8篇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发起设立,以单一企业的直接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登记托管,在合格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种新型的直接融资“产品包”,其创设宗旨是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一个绿色高效的直接融资方式,是一种特殊目的载体(SPV),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安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资产独立于发起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资产,在法律形式上起到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的作用。这是银监会为理财资金对接直接融资开辟的一条高速公路,由此不再需要依靠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机构走那些所谓的“羊肠小道”,其目的是要通过创建一种具有一定流动性、可市场估值、信息披露更加透明的金融工具,逐步替换非标债权资产,以进一步提高理财投资的标准化程度。从中国整个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脉络来看,无通道、标准化、可估值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将引导原本就广泛存在的表外融资正式转入“阳光化”运行,进一步引导理财资金直接服务实体经济。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理财资管计划推出的主要目的是在银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之间,建立起防火墙,建立一条完全独立于银行自营业务的直接融资管道。而要建立起银行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的栅栏,需要风险隔离、风险可计量与投资者可承受三个方面的要件。投资者到底承担多大风险,要透明公允。“计划”净值化的基础上其所投资的“工具”要可交易、可估值,即通过动态管理与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转向标准化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实现银行理财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而银行在资金端和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在资产端担任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在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等服务,获得工具的管理费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作为SPV,代替之前的通道业务,节约成本,直接对接实体经济。商业银行作为桥梁,实现企业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理财需求的有效对接。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市场发展现状

自2013年推出试点至2016年末,累计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约1500亿元,发行支数约420只。发行规模呈逐年增长态势,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其中,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发行规模占据市场前列。从地区分布来看,江苏、浙江、北京、河南、重庆及广东分别占据市场前六位,全国除宁夏、青海、海南三省区未有工具发行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覆盖。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采取资格准入管理。截至目前,业务具有开展资格的商业银行44家,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从业务开展情况来看,由于非标额度充沛、内部体制、机制问题导致创新敏感度较弱、创新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大型国有银行除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在试点阶段有所参与外,其他国有银行尚未开展直融业务。市场上较为活跃的发起管理人基本上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2014年下半年陆续获得准入资格的城商行。

目前,国有五大银行尚未全面开展直融业务,这也是市场规模没有快速做大,市场竞争压力相对较小的原因。这也给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难得的业务拓展时机。2016年,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市场仍以民生、兴业、平安等股份制银行以及北京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等大型城商行为主。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债务类融资产品比较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个形似理财、神似债券的产品。从产品发展演变的逻辑来看,由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市场到表外非标市场再到标准化市场逐步演变进化,它遗留了一些未进化完成的基因特性,与信贷市场、非标理财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均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本质区别。

与债券产品比较

目前债券市场主要包括三大市场,分别为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和企业债。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无论从注册流程、信息披露程度与范围等方面,都与私募债PPN较为相似。在发行价格方面,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较短融、中票较同期限中票价格上浮50~100BP左右,主要为流动性补偿。

除价格方面以外,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债务融资工具相比较来看,银行间市场投资资金来源丰富,市场表现为成本低、波动性较高。而其资金目前全部为理财资金,理财资金由于存在刚性成本约束决定了收益率下降空g有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表现为成本较高,但相对较为平稳,波动幅度较小。并且不同评级主体之间利差较小,利差一般在10~30BP,同一主体、不同年限之间利差也较小,利差平均为20BP,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利差区间一般在50~100BP。

交易所公司债市场。于2015年市场进入井喷模式。自2015年1月新公司债管理办法出台,发行主体大幅扩容,从上市公司一下开闸至所有企业,可以说从高高的门槛完全降为无门槛,带来发行量的迅速放大,月发行量已达2000亿元,相当于2014年公司债全年的发行规模。

新版公司债完成了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分为大公募、小公募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简称“私募公司债”)三类。大公募门槛极高,不仅评级上要求须为AAA级,还包括其他一些财务指标要求,仍由证监会审核,对应的投资人为公众投资人。小公募注册权限下放至交易所,面向的投资人为合格投资人,私募公司债采取证券业协会事后备案方式,公司债的融资效率大幅提升。

从发行价格上看,交易所的公司债质押新规使公司债如虎添翼,杠杆效应拉低了公司债发行价格,发行利率屡创新低。从期限结构上看,公司债也是以中长期限为主,一般为5年、5+2年、7年为主。公司债缺乏1年以内的短期产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可以有效填补公司债客户的短期资金需求。

发改委企业债市场。2015年企业债市场亦是政策频出,集中于放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发行效率。发行制度大力改革,由原发改委审核制下放到中债登进行第三方评估方式的准注册制。企业债一般期限较长,以7年以上为主,发行主体主要为城投企业,基本以AA评级添加担保公司增信方式发行,一般设置分期还款,项目债的性质较浓。

总体看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债券市场有明显区别,不是债券市场的简单替代,而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

与非标产品比较

非标业务相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来说流程更加便利,收益更高,商业银行自身会更有动力去做。但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商业银行理财监管文件“8号文”出台,将各类通道化的融资类理财项目定义为非标资产,并对非标资产进行总量控制。2014年12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非标业务采取更为严厉的回表政策,按规定进行资本计提和计提拨备。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使得达不到出表目的的非标业务大大萎缩。

目前,监管为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升级预留了一定缓冲期。但是监管导向明确,商业银行均在未雨绸缪提前布局,为了大力发展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部分商业银行内部通过制定更有利的入池价格等政策来鼓励和引导自身业务转型,令其在承接非标资产方面存在较大业务机会。

与信贷市场比较

贷款是商业银行资产存在的主要形式,也是企业传统的融资渠道。天然的存贷利差收入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也是最大的利润来源。但是,自利率市场化于2015年正式完成落地实施以来,这种单一的盈利模式将被彻底颠覆。

目前由于对创新产品没有统一认识,一些银行仍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照非标业务作为综合授信项下的业务进行审批,使用需要占用授信额度,以致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面临来自贷款额度竞争压力。

与贷款相比,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除具有成本方面优势以外,作为银监会认可的标准化资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可以真正达到资产出表目的,完全不占用风险资产,可节约银行稀缺的风险资产。同时能够赚取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这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最直接的市场动力。而对于融资企业来说,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资金用途灵活、自主支付相对于贷款具有较大吸引力,这也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相较于贷款业务的核心优势和市场机会所在。

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

2013年8号文提出非标资产的概念以来,全国股份制银行非标压力大增,而城商行压力更为突出,寻求合规高效的非标转标模式成为各行当务之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就是在这种需求之下诞生,而自2012年资产证券化重启并加速以来,资产证券化也成为非标转标的有力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有着显著区别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通过创设工具向企业新增融资,并不是将已形成的存量信贷资产打包,未经历基础资产打包、证券化的过程。而资产证券化是对已有的存量信贷资产标准化出表,释放风险资产,赚取中间业务收入。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存在的主要缺陷

市场发展缓慢,发行规模小。目前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属于比较小众的产品,市场参与主体只有银行,券商、信托、基金、保险、财务公司等机构均无参与资格。而且全国600多家银行中只有44家具有业务资格,44家机构分为大型国有银行5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10家以及城商行29家。

从国有大行角度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市场存量规模较小,难以容纳大资金,并且业务量很小的情况下还要投入人力、系统、财力、物力,投入产出不匹配,故对国有大行的吸引力较小。因此,国有大行缺乏参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市场的积极性。从城商行角度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资质对于城商行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城商行参与的积极性较高,动力较强。但是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其工具业务的发展。工具业务相较于传统的信贷业务对人才素质要求较高,而城商行由于地理位置以及平台因素难以吸引到高端投行人才,并且直接融Y服务经验的积累、城商行内部创新业务流程搭建、理念转变以及人才配置均需要时间。因此,城商行群体与国有大行相比,积极性虽高但缺乏相关经验和能力。

基础制度框架建设滞后。监管层推出该创新产品以来,缺少一个市场化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推动和管理,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统一指导和培训。市场各家银行之间、同一家银行内各部门之间对产品缺乏统一认识,没有统一执行的标准可参考,没有相关制度可依据,这也是导致该业务发展迟缓的重要因素。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展缺乏顶层设计。其服务是实体经济需求的产物,从产生以来就以市场化力量为主导,缺少顶层制度安排。应将发展理财直接融资监管制度化、标准化,进行顶层设计。由市场监管主体牵头,市场机构自律管理,风险自担,并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或机构,进行市场服务和风险监控,不断推动该项工作市场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郭树清指出:“引导理财产品更多地投向实体经济,严控期限错配和杠杆投资。监管部门要坚持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银行业要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补齐制度短板。”同时,同时银行自身还应细化制度安排、健全风控指标、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业务规范性和效率。

完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深化服务实体经济

2016年8月,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宣告成立,中心业务由银监会监管,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终于有了市场化的推动和管理机构。推动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市场发展进入快速轨道。作为市场成员的各商业银行应尽快提高产品研发设计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理财公司应充分汲取市场成员的意见与智慧,深化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深度与广度。

大力推动产品创新,建立完备的产品体系

金融市场的活力和魅力在于不断创新。以银行间市场为例,2005年推出短融,2008年推出中票,2009年推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模式、高收益债。随着市场逐渐成熟壮大,创新步伐不断加快。2010年陆续推出超短融、定向工具PPN、项目收益票据、并购票据、永续票据、ABN(资产支持票据)以及近期推出的创投债、绿色债、保障房债务工具等。从发行主体上已经实现大中小全覆盖;从发行方式上有公募,定向私募,单一,集合;承销方式上有独主、联席及承销团方式;在发行流程上也不断优化,推出分层分类管理机制,储架发行机制;在标准体系建设上有成熟的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在配套建设上,成立了自已的增信公司、评级公司等相关机构。

因此,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在产品种类上尽快创新和丰富,结合国家政策与监管导向,顺应市场发展需要,建立自己独特完备的产品谱系。

加强并扩大投资人队伍,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设之初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即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是唯一的工具投资主体,将资产端和资金端一步到位引导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方向转型。但改革创新需要一个过程,应给予产品端一个培育期,从而带动资金端发展的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与券商、基金相比,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研发与投资管理一直都是能力上的短板,虽然后期将投资人群体放开,但目前不是所有银行都有开放式理财产品。由于投资主体的单一和匮乏对工具的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流动产生很大的制约,目前各个市场都在不断扩充多元化投资主体。建议将工具投资人进一步放开,银行自营资金、基金、信托、券商资管计划、险资均可以投资,加快对产品端的培育,快速做大规模,有助于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增加市场对大资金的吸引力。目前银行理财余额30万亿元,拿出10%投资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上就是3万亿元,直接对实体经济注入3万亿元增量资金,对实体经济的战略转型升级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引合管理,拓宽资金用途

目前,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只有单一发起管理人一种发起模式,建议可以增加2家或多家银行共同联合发起管理的联席形式,不仅有助于增强同业合作与交流,共同研判风险分担风险,同时,又可提高工具的发行成功率,提升市场活跃度。

而且,理直接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只有补充流动资金与项目建设,不能满足企业日益增多的企业并购、股权投资等活动的资金需求。拓宽资金用途,可以使资金更合理使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止空转,脱虚向实。

构建备案注册制

按照市场化的规律完善必备文件清单体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推出的最初目的是促进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建立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建议应回归产品设计初衷和功能本位,指导各行将工具的审批与信贷审批相分离,建立直接融资业务的审批模式,打破刚性兑付思维,有效管控信用风险,充分强化信息披露,约束融资主体的自律行为,构建一个高效绿色的直接融资服务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