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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0 10:37:17

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

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第1篇

    一 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第2篇

关键词:部分地区;教师;侵权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在我国部分地区依然存在,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作为教育界、法学界及其他有关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热点问题,更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就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防范对策给予一些分析、研究。

一、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及法律责任探究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侵权行为就是指由于过错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行为。由此可以推出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概念中小学教师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学生财产和人身权利而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行为。所以,作为一种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应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主体是中小学教师行为客体是中小学学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为的原因是一种不法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不法行为行为的结果是行为的主体对客体造成了伤害,并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要满足四个条件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本身具有违法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教师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财产权等侵权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教师的侵权行为所因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42条、第38条都有所规定。如第42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学生和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该法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不良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防范对策和建议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侵害学生人格尊严权,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侵害学生身体健康权,侵害学生隐私权,侵害学生财产权,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等行为依然存在。针对以上问题,有以下几点防范对策:

第一,加强和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前提。我国己经形成《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等教育法规体系,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这些为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为了减少侵仅行为的发生,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更应制定因地制宜的实施细则,改变“软法”现象。

第二,增强教师学法、守法、护法意识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关键。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发生部分是由于有些教师的素质低,但是更多的是由于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甚至不懂自己有些行为已经违法。因此,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是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

第三,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扭行为的保障。监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证。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社会对教师的侵权行为只是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家长对教师的侵权行为认识不足,认为教师的动机是良好的,是自己的孩子犯了错学校领导遇到教师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也只作简单的批评教育,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加强法律监督,一方面可以使家长、社会成员知道教师侮辱体罚学生是违法的,需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依法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教师,给其他教师以警示。

第四,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重要基石。在“师道尊严”的传统教育思想影响下,学生受到侵害后几乎意识不到教师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所以,为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例如在小学开设教育法规图片展、开设各种讲座在中学开设法律课程,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第五,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先导条件。“教师得教、学生得学”在许多人看来都是天经地义的。传统的视教如父,崇尚“师道尊严”的文化氛围使不少家长和教师都无形中把本是平等的师生关系曲解为对老师的绝对权威。当教师过分强调自身的象征性权威时,就会把教师的“严”视作对不听话学生或胆敢“冒犯”“师道尊严”者的工具。所以,对于教师而言,必须进行观念更新,树立起尊重学生、把学生视为与自己具有同等人格的“人”的新的学生观,提倡民主合作、激发学生个性的师生关系。

第六,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是制裁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申诉权得以真正实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可以参照教师申诉制度进行规范,确定学生申诉的条件、对象、事由及时限,使学生申诉制度名副其实,真正成为学生的保护者。另一方面,解决诉讼中的案件受理问题,使学生在时不至于被法院拒绝或驳回。

第七,建立相关法律的咨询机构是帮助学生及家长了解教师侵权行为的重要渠道。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学生对教师侵权行为并不十分了解。对其行使的权利缺乏完整具体的认识,加上他们往往对教育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太了解,对自身权利并不完全知晓,必然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着许多困惑与不解。所以,建立一种依托社区、由社区成员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的中小学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工作者组成的非行政性的教育法律咨询机构,可以帮助学生及家长在面对教师侵权行为时能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合理的建议。

参考文献

[1]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第3篇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

价值一词含义复杂,其含义及用法上的扩张起初见于经济学并逐步成为政治经济学的术语。随着西方哲学家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并在更广泛意义上对价值及价值准则的诠释与扩展,逐步成为人文、社会、心理等学科的概念。而对于价值概念的解释,我国社会科学界一般认为价值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体现在商品经济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法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其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表现在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价值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都是主体需要的满足,没有主体需要就无所谓价值。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最基本的内容,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但是,法的价值并不是被动的,其一方面表现为法的能动性,它对人的实践活动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这就是“法的绝对超导向”价值。法的价值意义决定了法制教育及中小学法制教育价值,它首先必须为满足人的需要而存在,而且,也必须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基于对法律精髓的理解与感悟,而按照法律的价值导向逐渐形成自己的行为观和价值观。换言之,就是使学生逐步形成国家法律所指向的与国家、社会发展方向具有同向性的法律意识或价值观。对于这种“需要”与“导向”价值必须有两方面的理解,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给人的正当权益的保障或应当给予的保障,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律赋予人的负担或义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可或缺。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认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应该是首先立足于受教育者自身健康成长需要,同时在此基础上发挥法律的“绝对超导向”功能,引导他们形成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价值观念。因为,如果中小学法制教育首先不是为中小学生服务,不考虑中小学生的成长需要,就会把中小学生作为教育客体而不是教育主体采取法律条文的灌输与强加,这势必会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法制教育就成为了学生的负担,这种做法既背离了法所固有的价值属性,也与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中小学法制教育应该充分发挥法的导向价值,中小学法制教育应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核心,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尊严的习惯,使之成为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生力量。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设计必须在认识法所固有的价值属性的基础上框定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即“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法治教育模式”,形成以“价值塑造”为主旨的中小学法制教育理念。

二、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旨及根本目的

关于中小学法制教育,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美国将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公民教育的总体目标中,把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公民教育。所谓公民教育,就是培育公民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公民与社会的相互认同的各种教育手段的综合体。美国法制教育的突出特点是突出价值观的塑造,培养学生对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的认同感,对社会生活的认同,尤其是“美国学校教育注重对学生进行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旨在培养合格的美国公民。成为尽到公民责任的合格公民,这也属于树立法律意识的体现”。英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主要放在中学阶段,与美国相同的是英国也是把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十分科学与严谨,“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入手,选择法律教学内容,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于公民身份的认识及对于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理解,促进其公民意识的养成”。由此观之,这些国家法制教育都更多地侧重于学生的主体性教育,即权利、义务观的教育,更注重培育学生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的认同感。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英美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于价值教育,突出对学生价值观的塑造。

关于我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问题。他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1995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教委联合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明确地提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2007年国家又正式出台了《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总体而言,国家把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地位放在了一个与我国依法治国同等的高度。中小学法制教育模式在逐步完善,法制教育目的逐渐清晰,法制教育实现途径的可操作性在逐步增强。但是,中小学法制教育在政策层面仍然体现出教育理念落后、教育目的不够明确和突出等问题。比如,纲要虽然明确了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价值教育及对学生价值观塑造的教育目的,但规定过于宽泛笼统。教育目标中公民教育的主旨仍然不是十分清晰明确,法律知识教育色彩仍然浓厚,“价值塑造”根本目的仍然没有突出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借鉴英美等国家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熟经验,提升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理念,明确“价值塑造”主旨,摒弃教条与口号化的东西。

培养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确定为我们国家的战略目标,这意味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及文化生活等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建立法治国家需要法律制度的准备、司法体系的形成、司法公正与监督体系的建立以及坚实的民众基础等,而民众基础则是关键的要素。因为,只有法治理念成为民众的心理需求,民主观念成为民众的普遍追求,规则意识成为社会意识的主流,依法治国才有生存的土壤。所以,民众价值观的形成就显得尤其重要。中小学生处于心智发育、人生观世界观开始形成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展法制教育与对成年人法制教育相比,更容易养成法治意识。而且,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或侧重点也必须是促成其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养成。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的法制教育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经验,应当着眼于中小学生的未来,逐步培养其法律意识,确定以培育学生权利、义务观为核心,以促进其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养成为教育目标。

三、如何确定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

法制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法制教育是国家和社会各种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公民进行的常识性的、基础性的法律知识的传授,旨在培养其法律意识,使其成为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教育活动。法律教育通常是指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教育制度、模式,也称法学教育。基于二者目的、对象、教授法律知识的范围与程度等区别,应当准确把握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涵。首先不能把法制教育搞成法律教育,追求法制教育知识化,因为,虽然法制教育必须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但其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并非在于让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达到比较高的程度,更不在于使之成为法律人才。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不能搞法律条文的大量传播和强记,不能让学生陷入“法条主义”的泥潭中。其次,应当准确把握中小学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重要内容的实际,把握其基础教育的特点,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教学方式的采用上等结合受教育者所处年龄段的特点进行。比如像前文提到的英国从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法律入手,选择法制教学内容。再次,法学本身是一门分支较多的社会科学,其内容十分丰富,法理深奥,不能也没必要让中小学生系统了解法律知识。这个分寸必须把握,否则就会违背教学规律,徒增学生负担,使其失去对法律学习的兴趣。

中小学法制教育也不同于一般的普法教育,一般的普法教育是指我们国家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在全社会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活动,从广义上讲,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视为全民普法教育的组成部分。全民普法是分阶段、有期限的,我国普法教育一般为五年一个周期,是一个时间性和现实目的性都很强的工作,普及的内容基本上是针对成年人的。虽然其出发点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提法近似或相同,但实际上其功利的色彩更为浓厚一些。普法教育侧重于普及法律知识,中小学法制教育更应注重价值观的塑造,提高公民素质。而且,中小学法制教育是一个持续的、长期的工作,其意义更为深远,对国家与社会的影响更大。所以,在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与安排上应该有一个更系统的、更长远的规划,避免短视的、功利化和片面化的倾向,更不能用全民普法的理念选取教学内容。

在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选取上,本文认为需要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以了解宪法精神为核心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权利义务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通过宪法知识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与社会中的主体地位,逐步形成权利意识和责任观念,认同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权威性,热爱国家,立志捍卫宪法,遵守法律,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所以,宪法教育对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至关重要。纵观世界各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国对于国家制度和国家精神的教育都置于重要地位。其次,法律观、法制观的教育。法律观就是让学生认识和了解国家法律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生活中的作用,认识到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只有真正认识法律的这种功能,才能使受教育者真正感受到法律与社会公众如此贴近,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与发展与法律的作用须臾不可分离。从这个方面入手可以使受教育者感受到法律是有用的、权威的、不可替代的,并且是必需得到维护的,使他们逐步形成崇尚法律、追求法治的法律观。另一方面,就是法制观的问题,法制观与法律观紧密关联,法制观更侧重于人们对一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法制观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既然是法律观、法制观教育,也就不是对庞杂的专业法律的系统学习,是在前述宪法学习之外通过对法的作用、价值的认识,使学生从小树立起较强的法律意识,以法制观念看待社会,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而为建立民主社会和推动依法治国培养良好的心理和思想环境。第三,对与中小学生密切相关的一些法规及规则教育,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以及交通、治安、学生操守规范、守则等,对这类法规或规则的教育也应该是采取归纳式的重点内容的了解与学习,不能采取系统地传授的做法。其目的一方面让中小学生了解在他们所处的年龄阶段,国家法律是如何对其提供特殊保护的,了解自己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有守法意识、纪律观念,落脚点仍然侧重于法律意识的熏陶与塑造。

中小学法制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中小学法制教育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及合理科学的教学内容。我们国家正处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初期,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模式需要具有法治意识的民众作为基础,需要中小学教育机构能够明确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方向与宗旨,需要政府和社会能够真正重视这项工作的深远意义,真正把中小学法制教育放在公民教育、为国家培育合格公民的高度来对待,利用学校的、家庭的、社会的资源共同推动这一事业发展。也只有这样,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新生力量才能源源不断地走出校门走入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必需的民众基础才能逐步夯实。正如法学家卓泽渊先生所述:“任何法治都是以民众具有较高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基础的,只有全体人民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法治成为人民的理想,人民才能当家作主,依法监督权力的正当行使,保障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有效地防止腐败,打击腐败,权力才能尊重而不践踏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法治才能实现。”所以,我国的法治进程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小学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 谢永平,王永杰.多元视野下的美国青少年法制教育:途径、策略及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3).

[3] 刘咏梅.美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特点及其启示.中国青年研究,2005(9).

[4] 车雷.英国的学校法制教育及启示.教育探索,2011(11).

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以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为目标,把农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为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作出积极的贡献,为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要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在调整和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推进社会各项事业依法规范、依法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1、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于建设“平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要以人为本,贴近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宣传教育内容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宣传教育形式为群众喜闻乐见。

3、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针对我镇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需求,不断探索和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内在规律,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创新工作理念,丰富宣传内容,改进工作方式。

4、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各村、各有关单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特点,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5、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大力推进农村和行业依法治理,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有关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全镇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进一步宣传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宣传学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群众的现代公民意识、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意识,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

2、深入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宣传学习有关科技、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鼓励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倡导和学习宣传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进步。

3、深入开展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深入学习宣传有关政府和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机关干部的执法为民意识,确保人民赋予权力的正确行使和有效运行,遏制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村级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服务群众的意识和能力。

4、深入开展与平安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守法、护法的观念,引导公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理性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如依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反斗争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依法协调、处理、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健康、劳动、受教育等权利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维护妇女、儿童、残障等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与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承包和流转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与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5、深入开展有关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与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镇上下树立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努力提高大家爱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镇司法所要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为契机,广泛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社会法治氛围。要结合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弘扬法治文化。

四、对象和途径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要重点加强对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1、公务员。公务员要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同时,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增强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镇本级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公务员的年度法制培训,把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职级晋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廉政法制教育,预防腐败。

2、青少年。青少年要通过基本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镇成校、各中小学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法律常识和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分辨是非能力和行为自控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树立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观念。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载体,不断拓展法制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努力掌握现代经营管理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增强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强化市场规则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镇成校、工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的培训纲要。积极探索针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4、农民。要让农民学习与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不断增强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村“两委”成员法制教育轮训工作,定期举办村民法制讲座,及时宣传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基本法律法规。认真开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培育自觉守法的意识,逐步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基本途径:要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一是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作为各机关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学习平台,为干部学法提供条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二是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文艺、法律服务进乡村,深化“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推进学法用法实践活动;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学活动。四是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以法律进民企为重点,以创建“五好平安”企业为载体,以镇成校、工办为平台,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五是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各村、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所属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要建立法制学习园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特别是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社会性公益法制宣传。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镇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各村、各单位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本村、本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明确领导小组的职责,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有关重点对象法制教育联席会议、工作检查、年度考核等制度,保障我镇“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

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党政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人员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逐步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手段体系;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表彰和奖励工作。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以“五五”普法规划启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别是大力宣传涉及农村的法律知识,涉及维护妇女、儿童、残障等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战斗力。充实法制宣传讲师团成员,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引领作用;扩大法制宣传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强镇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综治办等建设,适时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群众提供就地、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4、要拓展阵地,创新载体。要加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镇党校、成校、各中小学应加强对学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和开展让学生把法带回家活动;各村、各企业应开辟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在利用黑板报、标语、横幅、资料等传统法制宣传教育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镇有线广播的积极作用,将法制教育向农村延伸,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

5、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要按照省普法办提出的“县级人均经费不低于0.50元”的要求精神,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确定我镇年度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逐年递增。各村、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安排相应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明确责任,加强督查。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各村、各部门要做到任务明、责任清、措施实;镇司法所要通过有效的督促检查,来推进我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对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的村要及时予以表彰。镇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保障规划的落实。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年开始实施,至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年,镇本级根据《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建立普法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镇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各村、各单位相应建立普法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计划,并以“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启动为契机,在全镇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第5篇

【关 键 词】中小学;法制教育;法治精神;权利意识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6-0025-03

笔者在党校从事法律教学工作,教学对象都是已经工作的成年人,在十几年的工作和生活中发现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让成年人知法懂法并不难,因为他们都有一定的阅历,理解和接受能力都比较强,难的是让他们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用法守法,也就是说很难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因为他们从小到大逐渐形成的传统人治理念和道德、政治等非法律思维已经根深蒂固,很难改变,这必然会直接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因为一个人的法律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是与其成长的环境和所受的教育密切相关的,而中小学阶段是一个人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应该是开展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的最佳阶段。

一、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分析

邓小平同志早就强调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是稳定持久的政治环境,还是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抑或是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环境,都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制与协调,因此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已经成为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求;从公民个人的角度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正日渐提高,人们的观念也逐渐地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如果一个公民依然不知法、不懂法,那将是一件非常可悲的事情。

在现代法治社会,不论一个人从事何种行业,法律都与他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法律已经融入到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法律不仅仅是我们每个人行为的指南,而且也是我们每个人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救济的工具。因此,运用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知道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中小学生大部分是六七岁至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变化时期,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在这个时期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在头脑里牢固树立“法”的观念,将来才能以一个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身份走向社会。唯有此,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二、当前中小学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作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并且明确青少年是普法的重点。2007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又联合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原则、任务、内容、实施途径和措施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现实情况看,《纲要》并没有能够落到实处。笔者的孩子正在读初中二年级,小学和初中所就读的学校都是市属、省属的正规标准化重点学校,从师资到学校的管理应该说都是一流的,但仔细研究孩子这些年的学校教育,我发现在法制教育上问题颇多,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缺失的。

(一)重视不够,形式化严重

从目前的中小学教育来看,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十分可怕的误区,普遍存在着以升学为导向的问题,在初、高中尤为明显。学校、老师和家长只重视升学考试科目的情况,学生每天都被淹没在语、数、外、物、化等学科的习题中。而对于其他非考试科目,特别是法律课则存在着明显的重视不够、形式化严重的现象。回想孩子从上小学到初中二年级的课本,我没有看到一本专门的法律教材,在课程表上当然也没看到专门的法律课程安排,只是在思想品德或政治课上老师会讲少量的法律知识,但偶而才有一次的专门法制教育还存在着“很多中小学一学期就举办一次法制讲座,关注的就是法制副校长有没有来、有没有照相、有没有学生坐在下面”(全国人大代表郭子仪说)的情况,因而使法制教育流于形式,起不到实际效果。

(二)教学水平有限,内容单一、枯燥

目前在学校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师资主要有两种:一是本校的思想品德或政治课老师,二是从课外聘请的政法系统在职或退休人员。这两种师资都存在着各自的问题。从我国目前大学专业的设置上看,法律专业不是师范类专业,这也就意味着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几乎不太可能进入到中小学工作,所以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本校思想品德或政治课老师自身就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其教学水平自然就会受到限制。而从课外聘请的政法系统人员虽然具有丰富的法律理念、知识和经验,但由于其并不了解孩子的心理和接受能力,又缺乏教学经验,其教学效果也会受到限制。这两种师资都使得目前的中小学法制教育大多停留在了交通法规、常见的刑事犯罪等方面,内容比较单一,孩子们不是不愿意听,就是当成故事听热闹,很难起到教育的效果。

(三)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忽略法治精神的培育

一谈到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很多人会认为就是法律知识的传授,因此就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应试化现象严重,总会把组织学生学习的法律数量以及在法律知识竞赛中取得的成绩等等作为评价法制教育开展的标准,而并不重视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从而忽略法治精神的培育。这种观点其实是目前在中小学教育上存在的一个误区。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使受教育者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其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当然,“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是必不可少的,但知法者并不一定是守法者。因此,法制教育不应该仅停留在“知法”这个层面上,而应该在知法的基础上培养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

三、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建议

针对当前中小学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和现实情况,笔者对如何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进行了深入地思考,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教育观念,确保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如前所述,目前中小学普遍存在着对法制教育不重视、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面对此种情况,我们必须在思想上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在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培养有益于社会的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已经对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原则、任务、内容、实施途径和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在需要的是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长转变教育观念,确保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课时的保证,各学校应该按要求安排每学期的法制教育课,并不得被其他课占用。

(二)整合教育资源,切实提高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针对当前中小学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学校现有的思想品德或政治课教师进行相关的培训,使他们具备和提高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对此,各学校校长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二是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招录优秀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他们接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法律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让他们专门从事法制教育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聘请法律顾问的学校可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让他们以案说法,更有说服力和教育意义。此外,教育职能部门还可以采用远程教学的方式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其实,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途径很多,关键是我们去不去做。

(三)把权利意识的培养放在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首位

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统治和儒家的传统文化在我们的思想里烙上了深深的义务印迹。从小我们接受的就是家长和老师进行的义务教育,必须这样,不可以那样,而没有人告诉我们可以这样,有权那样。现在,我们又用这样的思维去教育和要求我们的孩子。这种思维完全是道德思维而非法律思维。法律和道德的最大区别就在于道德是纯义务规范,而法律是权利义务规范,法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而且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也就是说,任何人在这个社会上都既是义务的承担者,又是权利的享有者。所以,要推进法治进程,我们必须从原来的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培育起每个人的权利意识。特别是对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更应该从权利意识的培育开始。

从现实来看,现在的青少年身上普遍存在着权利意识缺乏的情况,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不敢去维权等等,使得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合法的权益容易遭受外界的不法侵害,而在遭受侵害又得不到应有的帮助和保护后,自尊心、自信心和正常人格等就会受到严重挫伤,进而对社会、对人生感到失望,甚至滋生的心理和行为。而如果我们在对中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培育他们的权利意识,使他们知道怎么去用权和维权,这些情况就会大大减少。曾经与相识的中小学老师交流过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问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担心就是如果我们将过多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思维教授给他们,学校的管理将会面临极大的挑战。但我认为,一个学生如果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他也就不会知道别人,包括学校和教师有哪些权利需要自己履行义务去保障。

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第6篇

一、明确目标,宣传到位,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1.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一是注重法制教育队伍建设。为完善和严格执行教育系统学法、用法制度,全县各中小学校都应及时调整充实“法律进学校”、“依法治校”普法依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体系。全县16所中小学及3所县城幼儿园需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各中小学的领导亲自挂帅,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以校长为龙头,以办公室、政教处、大队部为主体,以班主任、政治(思想品德)教师为骨干,以党、团、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完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二是明确目标,加强管理。根据县集中开展依法治县工作目标,我局认真制定教育系统“依法治县、依法治校”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我局专门对学校法制建设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将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全局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各学校按时报送普法工作相关材料,全县教育系统的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在各中小学开办法制教育宣传栏。结合全国中小学交通安全教育工程、“六一”国际儿童节、教师节、“12.4”法制宣传日开展《义务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禁毒法》、《自治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语文、思想品德、政治、历史等学科和地方课程,加强青少年学生交通安全、预防和艾滋病、诚信、禁烟、知识产权、国家版图等宣传教育工作,为师生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教育局通过“县教育网”开办法制教育专栏,及时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普法工作取得的成效,为干部教师及广大学生提供丰富的法制教育资源。

3.要求学校征订《法制报》等报刊杂志。各校购买vcd(dvd)光碟,征订法制报刊、杂志和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供师生借阅以拓展干部教师学习渠道。

二、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工作

1.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各校以《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普法教育动画片《代号12348》教材重点加强在广大学生中进行法制教育,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征文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等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校园广播、橱窗、黑板报等宣传作用,扩大法制的覆盖面,各校、园邀请法制副校长到校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努力探索普法工作新方法。具体做法如下:

(1)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做好普法工作。各校、园教师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把法律知识渗透到各学科的教育教学中,使法律法规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展现在课堂上,让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其中。做到班会课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学生宣传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制专题课;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联系师生的优势,灵活多样地开展普法教育。

(2)积极开展法制活动,注重普法教育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机结合。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自治州教育条列》等法律法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公平教育、十五年义务教育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是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爱与责任教育;二是严格执行“减免”政策,“减负”规定;三是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四是自觉执行收费政策,经费公示制度,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五是坚持和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六是扎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积极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机制;七是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加大教育执法检查力度。

2.方法灵活、注重实效,扎实推进法制教育

(1)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水平。学校在法制教育活动中,坚持把法制教育同每周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相结合,同干部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评议相结合,同行政管理的常规业务相结合,县教育局把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和指标将纳入对学校常规工作的考核中。通过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水平。

(2)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依法执教水平。一是要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规,学校要定期组织教师学习;二是把法律知识作为一门基础课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三是把教师依法执教情况记入考核结果;四是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十不准”。

(3)加强法制教育,促进教育系统行风和廉政建设。各校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要求学校收费做到“一公示两监督三公开”,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净化育人环境。

(4)多方联动、齐抓共管,构建和谐的校园法制教育环境。为了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教环境,县教育局在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不断强化管理的基础上,广泛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和进化校园周边环境的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中小学的校舍、食品、交通、消防、用电等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

(1)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学校参加法律知识征文和各类竞赛活动,教育局继续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荐学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2)充分发挥校园广播、橱窗、黑板报等宣传作用,举办法制图片展览,扩大法制的覆盖面;

(3)举办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法制副校长到校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要求学生参与面达95%以上,努力探索普法工作新方法。

(4)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联系师生的优势,灵活多样地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5)法制教育常态化,按照“省法律‘七进’普法系列读本”、“小学生、中学生学法用法读本”进行授课,开展法制教育,实现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五落实。制定教学计划,让法制教育进课表、进教案、进课堂,把法律知识渗透到各学科的教育教学中,使法律法规以生动的形式展现在课堂上,让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其中。做到地方课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学生宣传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制专题课。六是开展好“学法、知法、守法”、“学习宪法,争做守法小公民”系列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

三、充分发挥示范校的引领带头作用,扎实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

明确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示范校的引领带头作用,广泛开展“法律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按照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指导思想。一是充分发挥县城关小学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引领辐射作用,县中学和县寄宿制藏文中学2所州“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荐县、州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推荐县中学为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县深圳福田希望小学、邛溪易地育人寄宿制学校、麦洼小学和安曲小学四所小学校开展县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带动其它中小学最终实现依法治校工作。二是规范学校管理从建章立制开始,要求全县各校园实现一校一章程,修订学校(园)章程工作。三是重点督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本年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校、园的法制工作内容作检查,重点对“深化法律七进、推进依法治教”法制教育主题活动、宪法及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各校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9+3”免费教育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依法治省纲要》、《州依法治州实施意见》、《教师法》、《州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第7篇

一、指导思想

我市教育系统*—2010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期间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施依法治教,大力推进全市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为创建教育强市,实现全市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我市教育系统*—2010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普法和依法治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逐步实现教育公平,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全市教育系统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教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二)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完备;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形成,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论证、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三)各级各类学校基本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教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法从教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不断增强;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权益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切实得到保障,和谐的学校育人环境进一步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普法工作方面

1.“五五”普法学习期间,我市教育系统的全体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做到:

(1)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其他重要会议的精神,特别是要加强关于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学习,努力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

(2)加强对有关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念和合同法、公司法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自身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行为主体依法维权、尊重创造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3)认真开展有关人口、资源、环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环境保护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4)深入进行有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结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等,增强全系统人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观念和意识。

2.区别不同普法对象,有针对、有重点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1)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及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人员,重点加强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以及规范公权运行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行政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条例》等的学习、培训,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并以此促进全系统依法治教水平的提高。尤其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民主、科学、法治的行政决策机制的建立。

(2)根据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重点进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学校(单位)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依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单位)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3)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重点开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广告法》、《会计法》和《*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引导民办学校理顺管理关系、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4)对广大教职工,重点进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与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的学习、巩固和提高,以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为人师表、依法施教,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5)对青少年学生,要重点培养他们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崇尚法律、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根据不同学龄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分别进行不同的法制宣传教育。对小学生重在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并让他们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逐步培养起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对中学生主要进行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教育,使之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并树立公民应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要在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相关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使他们不仅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而且具有适应今后学习和工作的基本法律素养,能够较好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对高校学生则重点加强法学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其了解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懂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6)对于全市教育系统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聘请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也要结合他们的实际,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观念和意识。

此外,要根据国家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好“五五”普法期间,国家和省、市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

(二)依法治理工作方面

1.进一步提高全市履行教育行政职能的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继续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按照本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要求,切实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制度,继续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资格制度;切实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监督,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继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1)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政法[*]3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穗府[*]47号)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和规范行政职能,强化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行政管理、决策、执法和监督机制创新。

(2)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行为。全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不得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入体制改革要依法进行,任何改革的探索和尝试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3)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便民措施,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做法,综合运用法制、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管理教育事业。

(4)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3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51号),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当前改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政规范、便民高效、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依法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按照科学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明确考核主体、内容、程序和奖惩办法。从而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切实得到贯彻施行。

(5)继续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全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6)积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的需要,完善相应的执法机构和队伍,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任务落到实处;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程序性制度,并把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要内容。

(7)完善依法、科学和民主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涉及教育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在决策前组织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逐步完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前的听证制度,明确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决策的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8)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切实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审核和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工作。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9)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市教育局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和《*市行政复议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市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特别是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复议主体,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和规范层级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教育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教育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

3.坚持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

(1)加快推进学校按章程自主管理,构建科学的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建章立制入手,加强学校的依法自主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作为办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章程的起草、通过、修改及核准,要符合法定程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与学校章程一致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以此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提高学校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学校制定规章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限制或剥夺师生基本自由和权利。对学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严重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要及时责令废止或修改。

(2)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提高学校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民办学校要依法正确处理好举办者、校董会(理事会)和校长之间的关系,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法健全学校的领导体制,明确校长及行政组织、党的组织、其他群众组织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学校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机制。要按照《*市教育系统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穗教工委[*]171号)规定的校务公开的原则、范围、内容和办法,实施校务公开。要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充分了解和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决定的权利。

(3)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查机制,保证做出的重大发展规划、签订的重要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举办者职能,加强对所属公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重大决策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同时,严格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做好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重大办学活动的监管工作。学校要依法抵制越权管理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与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处理程序,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要健全师生申诉规定,完善申诉程序,畅通校内师生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地解决教师、学生与学校的争议,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全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师、学生与学校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并依法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师、学生申诉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教师、学生申诉案件都能及时、依法得到处理。

四、实施步骤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步骤

本规划从*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年上半年)。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市教育局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五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氛围。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局属各单位,局管各民办学校制定的工作规划和成立的工作机构,要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年下半年至2010年)。

各单位依据本规划和各单位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检查到位,确保本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市教育局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普法领导小组)将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工作的安排,组织中期检查或不定期的抽查。

3.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下半年)

各单位组织力量,对本规划和各单位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验收工作。市教育局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普法领导小组)将对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局属各单位,局管各民办学校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区(县级市)教育局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管)学校和单位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市教育局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普法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在此基础上,做好接受省、市普法领导小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抽查验收的准备。

(二)实施要求

1.坚持正确的方向,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基本指针,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始终坚持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正确方向,并通过有针对性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促进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2.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广大师生是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要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从广大师生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广大师生的实际情况开展依法治理工作,进而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广大师生的全面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认真抓好重点工作。普法工作方面,依法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务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青少年学生是全市教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在做好面上的普法工作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促进全系统普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依法治理工作方面,要注重制度建设,努力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各项依法治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教育管理、学校(单位)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注重实效,切实推进依法治教。普法工作方面,要根据不同的普法学习内容和普法工作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并不断创新普法学习的形式,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特别要注意改进学生法制教育的方式,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帮助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与此同时,狠抓各项依法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全面提高我市依法治教的水平。

5,坚持普治并举,形成工作合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坚持普治并举的原则,努力争取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普法工作既要立足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也要着力于促进人们的法制实践,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进行。

同时,要积极争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努力加强学校和校园周边环境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机制,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全市教育系统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市教育局由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有关专家组成的市教育系统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普法领导小组),将继续组织和领导全市教育系统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分管领导、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小学生法律法规教育第8篇

一、当前小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小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各个层面,问题也来源于这些层面,同时也与学生的心理有着直接的原因。

(一)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教育是小学生法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父母过于注重孩子的身体和学习状况,忽视孩子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的养成,把握不好法制教育有效时机,导致家庭教育在小学生法制教育中出现了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家庭温暖和家长本身法律意识的缺失,也让越来越多的少年儿童逐渐脱离了成长的正轨。另外,家庭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还没有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家校法制教育的脱节,也是小学生法制教育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学校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为重视文化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教师和家长仍然把升学率作为教育成果优劣的评判标准,虽然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大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法制课还易被其它主科课程挤占,且在教学中教学方法简单,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授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课教师兼任,教师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实际法制教学需要。

(三)社会的影响。法制教育的成果要在社会中进行检验,而社会作为小学生法制教育的一个主体,其自身的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着小学生法制教育的进程和效果。社会上形形不良行为、不良观念的影响,网络文化的盛行,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色情以及其它有损身心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的同时,这些消极腐朽的文化产生的负面作用,也使小学生法制教育的情况不容乐观。

二、加强小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落到实处,应做到以下“五个结合”。

(一)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将法制教育融入德育教育。学校教育的核心是德育教育,而家庭教育首先也注重人的品德修养。小学生德育情感可塑性强,在他们头脑中没有系统的、牢固的、理论化的道德观念,只是从外界行为的观察和周围人的言传身教中得到零散的体验。基于这一特点,在学校和家庭教育中要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奋斗目标,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德育教育中,对小学生进行知法守法教育, 使学生知道这样做不仅是有礼貌、守纪律,也是遵守法律的表现。

(二)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相结合。心理教育是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心理缺陷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小学生刚刚踏上人生的成长之路,由于生活环境的不同,家庭的变异,家教的不当,性格的异常等原因导致学生心理状态脆弱,易受诱惑,喜欢模仿,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易受外界的影响等心理健康问题。教师和家长应该及时发现并运用多种渠道,了解产生问题的原因,要通过心理教育克服青少年学生逞能、好胜、霸道、急躁等不良心理,培养自制力,防止因小事而酿成恶性案件。对早熟的小学生要加强青春期教育和心理疏导,进行针对性地心理辅导与治疗,帮助小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和周围环境,克服成长中的诸多障碍。

(三)法制教育与纪律教育相结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教学活动中要注重纪律教育,把纪律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基础,充分认识到学校纪律是对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身心的健康发展。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好《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及学校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学生从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开始遵守法律,由纪律教育提升到法律教育,循序渐近,相互融通,才能取得良好教育效果。从而将学校规与学法律结合起来,守纪律与守法律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增强学生的自制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