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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0 10:37:14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第1篇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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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第2篇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

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从事着百万、千万元资产的审计、验资和咨询服务业务,但是却以3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其经营风险加大。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2.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

3.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另外,购买职业保险,对事务所还有一些很现实的好处:职业保险的保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比计提风险基金有更大吸引力;可以避免职业风险基金在提取、使用以及余额涉及股东变动时带来的矛盾和争议;发生民事诉讼时,可以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应诉、抗辩。

二、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购买CPA责任保险。世界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占到其营业收入的8%,总额则数以亿计。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CPA责任保险。

但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

三、推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

1.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2.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此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第6条中,没有明确什么是“非执业行为”。对“被保脸人或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进行责任免除的规定也含糊不清。保险费是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业务收入的取得既有注册会计师的功劳,也有造价师、评估师、税务师、记账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功劳。而被保险的人员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等。

4.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支付保险费而转嫁其潜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放松内部质量控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督导的积极性就会下降,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道德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职业责任保险也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事务所本身加强风险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内部会计控制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由政府立法强制征收,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等,是广大参保职工的“养命钱”和“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随着国家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将是各险种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专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发放、管理职责的公益性单位,它是基金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一套制度健全、责权明确、平衡制约、运行有序的良性运行和制约机制,通过内部监督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把基金管理运作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经办机构如何更好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会计控制,它是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

1999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并了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3年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社会保险专用票据管理,并形成了制度化的基金定期检查和正常化的基金审计制度,从制度、管理、体制上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但从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几个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件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会计控制,确实做好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控制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

二、社会保险基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原则

(一)职责分工控制的原则

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和关键岗位轮换控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基金收入量大,支付对象众多、频率高、变化平常,支出待遇项目多样化,有的待遇支付期限十分长。根据《会计法》中关于职务分离的规定,在这些业务处理程序中授权和执行的职务要分离,记账与货币资金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的职务要分离,执行和复核的职务要分离。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轮换或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二)授权批准控制的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会计部门应按不同险种分别建账、分户核算。各项基金的收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应当实行三权分离,决策权应当集中在行政负责人手中,执行权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权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未经三个有权人的审核、批准,不得动用任何基金。

(三)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原则

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化是明确会计业务处理责任,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在基金征收和使用上感情用事、、贪污舞弊的有效手段。会计业务处理规范化是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应达到的标准或要求。会计业务处理信息化是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计算机会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发挥会计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四)预算控制的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基金的预算编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预算,认真执行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

(五)内部报告控制的原则

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同险种分设,而且规模大小不一,在每一会计期间终了对日常发生的会计业务处理后,必须进行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在核对账目的基础上对各险种基金进行试算平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并编写各项基金险种的资金、财务分析报告。通过报告,提高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会计控制方法

(一)岗位设置与分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岗位按照“征收、支付、稽查、核算”四分开原则设置,分工按照“经办、审核、复核、审批”四分离原则确立。财务会计机构内部工作岗位设置,也要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关于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应设置财务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会计核算岗位和稽核岗位。其中会计核算岗位应根据险种及基金收支量的大小和会计人员数量进行分工,设置不同的会计核算岗位如基金收入核算、待遇支付核算。在岗位设置与业务分工中必须坚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财务负责人不得直接办理基金的收付及填制记账凭证等业务;需经授权或批准后方才能办理的业务在未经负责人授权或批准之前,执行人不得办理该业务;财务印鉴、银行预留印章应由财务负责人、稽核人和经办人分管,不得将财务印鉴、银行预留印章交由一人保管;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必须分开,会计只对本岗位的业务进行核算,不得兼办该货币基金收付业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办会计核算业务。稽核人员不得兼管货币基金收付和记账报账业务等。

(二)基金收支控制的几个关键环节

1.基金收入业务中应主要抓好各类基金补缴、窗口缴费、票据管理、缴款方式环节控制

(1)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主要是通过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委托银行托收或转账方式征收的。但由于社会保险政策还处在不断补充完善过程中,出现许多各类补缴政策规定,因此要对各类补缴对的政策依据、补缴基数、补缴的比例、补缴区间和时间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防止和杜绝关系人情补缴和误算错算现象。

(2)为适应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形式多样化的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自由职业者成立了“缴费窗口”,方便他们参保。他们中大都以个体名义方式缴费。应制定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和标准,重点把握参保条件、确认基数和标准。

(3)关于票据管理控制,要严格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核销制度,并将票据管理融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加以控制。不得使用非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更不得私自印制票据。审核票据开具的内容是否有缴费单位或缴费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期间、缴费金额以及缴费单位或当事人的签字。

(4)关于缴款方式控制,各项基金收入严禁收取现金,对各类补缴、清欠、窗口缴费都必须以转账或现金解款方式缴纳,并存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或私收私存。

2.基金支出业务中应主要抓好基金支付和待遇核定报销审批环节控制

就养老保险业务而言,重点控制对新增待遇享受对象是否符合享受条件,即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缴费年限、身份、个人账户金额;已享受人员的待遇变动是否按规定标准调整;对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对象要重点控制高龄人员的生存情况,以防止和尽可能杜绝养老金冒领现象。

3.个人账户管理业务中应主要抓好缴费记录和记息环节控制

个人账户关系着每个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统账分户核算。个人账户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重点要把好五关:一是缴费记录关。审核每个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是否及时、完整?缴费期间是否正确?缴费记录是否经过公示或本人确认。二是个人账户转移关。职工变动时个人账户转移金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欠缴,有无存在“先记账,后缴费”问题,对需要终止保险关系的,领取人或继承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关。发放标准计算是否准确。四是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关。利息是否严格规定利率和计算办法执行,注意利率变化和计算方法的一致性。五是个人账户总额的平衡关。所有参保职工个人账户金额与总个人账户金额的平衡,年度应记利息与分解到每个个人账户利息的平衡。做到账钱相符、账人相符、账账相符。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标准

对基金收支业务来说,通常有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待遇核定的经办、审核、审批、稽核等程序;对会计核算业务来说通常有审核原始凭证、设置账户、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告等程序。

针对各险种基金拨付及报批业务,基金财务会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每一险种会计业务规定明确具体的业务处理程序、标准或规范。会计业务处理标准主要包括:应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执行的会计规则、业务处理程序、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等。会计核算要按不同险种分类核算、分户管理,严禁不同基金混用或互相挪用挤占。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采取应记制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收情况,体现基金欠缴的真实性。

(四)稽核与监督

稽核应以财经纪律、内部控制制度、经批准的基金收支计划等为依据,对基金收支和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对。日常业务审查的重点应是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在会计凭证审查中要特别注重原始凭证的审查,在会计账簿审查中要特别注重银行存款收支及结余的审查。在日常审查的基础上,定期审查会计报告,审查时既要审查每一笔基金收支业务的真实性、手续凭证的完备性、业务处理的合规性、账簿和报表数据的正确性,也要审查单位总体的财务状况,注意检查基金的流量和流向,评价基金的资产情况,基金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在核对账目方面,在账实核对、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表核对别要注重基金资产结构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有价证券账目和有价证券实有数的核对,基金拨付数与基金支出计划的核对等。

(五)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第4篇

[关键词]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第5篇

关键词:执业保险;责任;标的

1 对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1 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1.2 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

1.3 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2 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

3 推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

3.1 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3.2 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3 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3.4 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计算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3.5 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使“故意”、“过失”、“欺诈”等行为能由专门机构进行界定,为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至于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以是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人士,牵头单位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参考文献

[1]申延令.试谈企业税务会计的几个问题[j].特区经济,2005,(7): 266-267.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第6篇

财务会计信息化的主要特征是财务会计信息的高度共事和深度利用,是核算型的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 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 system向基于网络应用的决策管理型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系统computerize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ystem发展。同样,笔者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会计的信息化就是基金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管好、用好基金的必由之路。

一、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征

基金会计核算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会计核算主体是基金本身,而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金会计核算的这一特征是由基金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所说明的内容是:1.基金既不属于政府,也不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用于全体参保人员;2.基金财务会计工作首先是要对所有参保人负责;3.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开放性;4.基金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海量的数据;5.基金的安全管理及保障支付能力必然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相应地,其对基金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财务会计于系统”)建设的要求是:1.必须满足管好。用好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的需要。2.必须满足明细核算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收入、支出、结余的需要;3.必须满足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的历史查询需要;4.必须满足安全、快捷、甚至实时地处理海量数据的需要;5.必须满足为政府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预测、决策支持的对要;6.必须满足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的需要。

显然,要做到这些,财务会计子系统必须与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子系统”)实现无缝连结、数据共享、互相支持和监督,并能提供决策支持。也就是说,基金财务会计必须实施信息化管理,是由基金会计核算特点决定的。

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现状

社会保险业务从单位、个人参保登记到享受待遇,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基金财务会计从价值方面核算反映基金收、支的财务状况,反映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工作成果,从而形成了社会保险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工作关系,并决定了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两者密不可分。只有建立一套与业分子系统互联直通、资源共享、互相有效支持和监督、电子化数据处理,并提供预测、决策管理支持的快速、高效的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干系统,才能满足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但是,基金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从一开始就是与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互相隔绝,不相往来。这与基金财务会计核算特点扼要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首先,对于社会保险财务会计来说,电算化系统的应用,只是部分地减少了会计人员记帐、自制报表的工作量而已。而对于大量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数据资料仍依赖人工逐笔输入,特别是成千上万张社会保险费征收、拨付单据的到帐处理仍需手工进行逐笔确认计算,并要在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进行传递,既重复劳动,又容易增加出错的机会,造成收、付信息的不真实。

其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无法满足基金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的需要。例如,《社会保险舍计制度》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应按社会保险对象个人设置明细帐,核算每一个社会保险对象的个人帐户收入、支出和结余憎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的总帐上不单独反映的,应以建立个人帐户台帐的方式,单独反映个人帐户的缴纳及积累情况。对于这些以十万、百万计算的会计核算数据,比如,参保单位的缴费数据,个人帐户的收入、使用、结存情况,离退休个人应付台帐等大跨度的历史查询,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没有能力处理,也无法向有需要的社会保险对象提供开放性的信息查询需要。

再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无法实现财务会计与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由于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与社会保险业务干系统两者互不相通,财会部门无法监督业务核定的每一个单位、个人的收、付数据与会计收、付数据是否一致,而业务部门又无法监督财会部门是否按业务收、付数据进行收、付款处理。财会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相互脱节、无法监督,不能满足基金的规范管理需要。

最后,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是财会部门级的系统,与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数据联结口,信息仅限于财会部门使用,电算化系统成了事实上的信息孤岛。财会电算化系统进行预测、分析时,无法取得业务数据的直接支持,直接削弱了财会电算化系统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

可见,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无法满足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三、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主要内容

正如前面所述,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决定了基金财务会计必须实施信息化管理,社会保险财务会计信息化就是社会保险财务会对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一方面要向业务干系统的互联互通横向扩展,另一方面也要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决策管理纵向延伸,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基金财务会计的信息化。

(一)与业务干系统无缝连结,数据完全共享和高度统一

在网络运行环境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信息孤岛,而是与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有着“血缘关系”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子系统。

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负责按照严格的数据生产流程产生基金应收、应付数据源,并存放在中心数据库。基金财务会计于系统则从中心数据库中完整地将业务子系统产生的应收、应付数据(表现为各种应收、应付台帐等),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供给外部关联单位,如银行、地税机关等进行收、付款处理,并负责将外部关联单位对数据的处理结果,如成功或失败原因等信息反馈给业分子系统。这个信息的反馈是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对数据的到帐确认处理来完成的。

从业务子系统到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整个数据处理流程中,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进行到帐确认时,只是将数据的到帐标识、到帐时间等更新到中心数据库的应收、应付台帐数据表中的相关字段,并从中心数据库的应收、应付台帐中直接读取相关数据,生成会计记帐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从业务产生应收、应付数据的金额,到产生会计的核算金额,自始至终都没有人工的介入点,会计的核算金额与业务最初的数据源金额保持绝对一致。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通过共享一个中心数据库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实现两者的无缝连结和数据的完全共享及高度统一。

(二)与外部关联单位的数据信息实行电子化处理

基金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涉及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税务机关、银行、邮政、医院等众多部门。不但数据处理的环节众多,而且数据量庞大。其中,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卡注资数据、养老保险的离退休金社会化发放数据往往是以数十万、上百万计算的。要做到成千上万条数据处理得既快捷,又安全准确,靠人工传递、处理是绝对做不到的。在社会保险事业蓬勃发展,需处理的征收、拨付数据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实行电子化数据处理才是财务会计人员安全、有效、准确地处理数据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惟一出路。

要实现数据信息的电子化处理,就要将财会部门需要对外处理的数据进行合理、细致的分类,然后按分类数据的处理方法提出相应的电子化处理数据程序开发要求,并与数据对应的外部关联单位约定统一的电子数据处理及结果反馈格式等,从而实现磁盘文件或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在成熟份电子化数据处理条件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地税机关、邮局等外部单位交接的数据资料可以简化为一张软磁盘,一张汇总表、一张支票或进帐单。

另外,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可以与外部关联单位进行网上的实时数据信息交换和核算。实时交换应收、应付数据信息和核算征收、拨付到帐数据,不仅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设的征缴效率,缩短社会保险状的征收到帐周期、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足额和按时支付的必要技术手段,而且是社会保险制度内在的要求。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先缴费,后享受待遇。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存续的基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持旧时,必须先确认参保单位、个人已经缴交了社会保险员,才可能准确计算其所享受的各项待遇。比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注资额,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金额,失业救济金额等等计算都与其实际的缴费年限、徽记额多少直接挂钩。必须实时进行核算。记录参保单位、个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特别是计算待遇当月缴费的实时到帐,才能准确计算其享受的待遇,最终解决社会保险待遇的实帐计算和支付问题。否则,在未见其缴费的情况下,就按参保年限来足额计发参保人的待遇,必然会造成基金不同程度的损失。

(三)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互相支持和监督,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

毋庸置疑,基金无论是对参保人,还是对国家、对社会,都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是基金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的基础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收支管理的主体,必须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形成财务和业务相分离的自我约束机制。但是,在社会保险收、付数据量十分复杂、庞大,以及数据实施信息化管理的条件下,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非易事。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面对基金收支发生的海量数据,如何实现基金财务会计的实收实付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与业务部门经办的应收应付台帐的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保持一致,、防止重复、甚至虚假收入和支付的情况发生。显然,靠手工操作来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很大的困难,必须借助电子化监督。况且,社会保险收支业务,并不像一个生产企业般有看得见的生产流程、产品实物、产品数量等。业务部门又是凭财务部门对参保单位、个人的缴费记录来办理其社会保险待遇。只有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和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实现相互间的有效监督,才能有效堵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的漏洞。为此,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必须精心设计数据处理的应用程序;严格业务和财务会计的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使之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具体来说:l、财务会计部门所要征收或拨付款项的应收、应付数据必须取自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形成的应收、应付台帐资料。2、财务会计部门对实征的数据和实付的数据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进行到帐确认和会计核算处理时,在共享数据库中直接取其对应的数据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收、支数据首先是业务办理产生的,其次是会计核算的每笔收支业务只能在共享数据库中取数

一次性生成会计凭证3、若有重复收、付处理,系统则自动会报警。3、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自动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的时候,将会计的到帐时间、记帐凭证号、财会操作人等信息反馈到共享数据库中,并能在共享数据库中查询到上述信息。4、业务部门通过统计报表的基金实收、实付金额与财务会计的基金实收、

实付金额进行核对和监督。其中,通过常设会计记帐凭证金额与业务数据应收。应付金额的唯一性的对应确认,是堵塞基金收支业务漏洞,实现严格的系统内部控制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进行应收、应付数据到帐确认处理时,直接由成功收付款的业务应收、应付台帐数据自动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另一方面,由纸质会计原始凭证创新出电子化会计原始凭证的概念。即,凡是涉及基金正常收付(指有业务应收、应付台帐)的会计记帐凭证,都必须附有一张电子原始凭证,列示该张会计记帐凭证的明细组成资料。这些资料是电脑直接在共享数据库取数生成,没有人工介入点。因此,如果会计主管审核某张会计记帐凭证金额的真实性,只要点击出该张会计记帐凭证的电子原始凭证查看便可辨别出来。再一方面,会计记帐的信息也会同时反馈到共享数据库中,业务部门可以看到会计部门在何时做实收实付处理和进行会计核算,或者收付不成功的原因,并对会计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可以这样说,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成败的关键;不建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管好用好基金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基于网络应用

网络平台是基金财务会计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是基于社会保险机构局域网lan或内部网intranet的应用,并可向internet延伸。

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部本身要建有一套网络系统,包括中心数据库服务器 data-base server、应用程序处理服务器transaction server、web server等。数据和应用程序集中存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部各专用服务器中。

其次,下属分支机构通过宽带网、光纤网,或者是帧中继、拨号上网等方式与上级机构联网。下属分支机构财会人员可以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进行远程数据传输、查询打印、到帐确认、填制记帐凭证、记帐、结帐等并发操作。

再次,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还可以为 web server提供开放性信息,通过intranet接入internet,向外界可开放性的信息。例如,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应收、实收、余额资料,参保单位的应缴、已缴、欠缴资料,单位和个人的应付待遇和实付待遇资料等。参保单位、人员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参保情况的网上查询、打印、对帐和办理有关业务等。

最后,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还可以与外部关联单位网extranet连接,如银行电脑系统、地方税务部门电脑系统(如果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等进行数据信息的加工、交换和查询。

(五)支持决策管理

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最主要特征是数据的高度共享和信息的深层利用。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利用财务和业务各种历史数据信息,进行基金的收入、支出走势分析。找出基金收支的盈亏临界点,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

首先,要建立财务预测模型和财务预测功能模块。在定量预测分析法的基础上,按照财务预测的目的和项目,根据可利用数据信息与预测目的之间的数理和逻辑关系,建立财务预测模型,并据以组合成财务预测功能模块,通过人机对话的交互方式实现预测功能,而且可以进行反向预测。

财务预测功能模块有效运行的前提是比较全面地占有历史数据,要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有足够时间段的历史数据。在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数据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很容易从中心共享数据库中准确地取得各时期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年龄分布、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比例、征缴率,待遇享受人数、享受待遇人员年龄分布、平均待遇水平、待遇标准等指标数据。同时,人工可以输入必要的宏观政策变量指标和调整、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等。预测的结果包括输出预算报表、基金收支的未来走势、某个时间的基金收支平衡点、达到某个基金收支规模需要的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政策措施等等。通过建立测算模型进行财务预测的好处是比较科学,避免人工预测的主观随意性,精确度较高。

其次,要建立社会保险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就是将财务分析的专门方法,如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程序化,系统地对社会保险财务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利用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可以准确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反映财务管理、预算执行中的成绩、问题、差距,从而分析原因,掌握规律,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完整的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必须包括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指标体系、财务分析报告等内容。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可以输出社会保险各种报表,计算基金各种财务指标,提供各种一目了然的图形分析图等。通过财务分析模块,建立一套完整的基金财务历史指标数据库,随时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提供决策支持的关键,就是利用财务和业务各种历史数据信息,建立合理的测算模型,对基金短、中、长期的收入、支出走势进行分析,找出基金收支的盈亏临界点,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减少人为主观意志的决策行为。

四、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实现方案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信息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技术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自主开发;一种是与专业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合作,进行二次开发。

第一种实现方案,功能设置、操作界面等完全按财会人员的要求量身订做,应该说能够按照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进行开发。问题在于,一是多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进行自主开发;二是就算有技术力量进行开发也会因为经验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程序实际运行不稳定,要经常进行小修小补,操作用户使用并不满意。三是在通用会计核算功能和操作界面的友善性上,更难以达到通用财务会计软件的性能指标。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第7篇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 会计 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 经济 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

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 法律 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从事着百万、千万元资产的审计、验资和咨询服务业务,但是却以3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其经营风险加大。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2.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 发展 。

3.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另外,购买职业保险,对事务所还有一些很现实的好处:职业保险的保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比计提风险基金有更大吸引力;可以避免职业风险基金在提取、使用以及余额涉及股东变动时带来的矛盾和争议;发生民事诉讼时,可以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应诉、抗辩。

二、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购买cpa责任保险。世界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占到其营业收入的8%,总额则数以亿计。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cpa责任保险。

但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 中国 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 企业 造假、会计责任、 金融 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

三、推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

1.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2.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 会计 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 自然 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 经济 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 法律 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 发展 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04年3月1日,由 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此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第6条中,没有明确什么是“非执业行为”。对“被保脸人或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进行责任免除的规定也含糊不清。保险费是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业务收入的取得既有注册会计师的功劳,也有造价师、评估师、税务师、记账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功劳。而被保险的人员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等。

4.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支付保险费而转嫁其潜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放松内部质量控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督导的积极性就会下降,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道德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职业责任保险也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事务所本身加强风险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 计算 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5.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第8篇

【关键词】 保险集团 会计核算 信息管理 统一

统一会计核算和信息管理系统是完善保险集团财务管理体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保险集团“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的基本保障。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国保险集团的信息化进程以实现保险集团财务管理体系的重构。

一、统一会计核算与信息管理对保险集团发展的意义

1、有利于保险集团加强控制,形成集团合力

保险集团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有利于集团公司通过信息共享及时向成员企业传递集团的战略管理目标、预算管理规划等信息,明确各方责权关系,使各成员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符合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同时,集团公司通过财务信息管理平台实时掌握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控制、评价、考核,促使各成员企业共同实现集团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切实保证集团经营目标的落实,通过形成集团合力提高整个集团的市场竞争力。

2、有利于提高保险集团会计核算的效率,降低核算成本

研究表明,财务共享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会计核算效率,降低核算成本。保险集团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可以实现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实时统计、逐笔核对,在月度结束后的几个工作日内快速、准确地编制合并抵消分录并生成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一举解决年度决算中困扰广大财会人员的、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关联交易对账和合并抵消工作,极大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并降低财务核算的成本。

3、有利于满足保险集团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有利于提高保险集团会计核算的效率,并提升集团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满足集团整体上市对财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和客观性的披露要求。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信息管理系统,还可统一保险集团内部各独立法人单位的账务处理,对所发生的科目异常金额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后可直接与分支公司财务人员直接沟通,避免跨年度调节保费、长期未达账项等账务处理问题的发生,提高财务核算工作的合规性。

4、有利于及时进行保险集团的财务分析,警示风险

保险集团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特别是财务分析平台和财务预警指标体系的集中统一可使集团公司管理层在第一时间全面快速地掌握保险子公司的关键业绩指标,如各保险子公司准备金的提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分保等重要财务信息,避免信息层层上报的时间滞后性,识别子公司经营中的潜在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加强风险管理。

5、有利于提升保险集团的资金管理效率

以保险集团会计核算和信息系统的集中统一为基础,保险集团可进一步建立科学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以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集团内的在途资金及资金在各个层级的沉淀,对整个集团的资金进行统一有效的配置,扩大投资资产来源和规模,提高整个集团生息资产的占比,使得集团公司内的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保障保险集团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保险集团统一会计核算与信息管理体系的实施步骤

目前保险集团的母子公司架构,及集团公司下属产、寿险公司,产、寿险公司又下属省级、地市级和县支级分支机构的多层级组织架构,必然增加集团会计核算和会计资讯管理集中统一的难度。保险集团应按照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建立财务分析、实现标准化作业后援管理、集中资金管理五大实施步骤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1、统一集团会计核算制度体系

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信息管理体系,首先要实现保险集团各成员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一致性,各级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科目体系的统一性。

首先,应制定保险集团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明确经济业务的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各法人单位具体的财务管理事项和会计处理将发挥指导性作用。

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下,制定集团统一的会计科目编码和一、二、三、四级会计科目设置,确保各子公司会计系统中的会计科目编码、名称的完全一致,以使会计信息系统中生成的财务报表可以直接进行合并,不需要再进行人工调整核对。

再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科目体系下,针对财产险、人身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投资等保险集团所涉及的业务,逐项业务制定详细的会计分录编制要求,形成《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手册》,以规范集团公司总部至各保险子公司、分支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行为,做到集团的整体统一,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奠定基础。

2、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实现与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

会计制度体系的统一虽然可以提高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并为下一步的财务分析工作奠定基础,但集团公司仍无法针对自身特定的管控需求对子公司的具体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控。因而,统一会计核算系统势在必行。

首先,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遵守《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手册》,开发建立保险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实现与各子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会计核算系统中除传统的日记账、收入费用核算、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等模块外,还应建立关联交易账务处理模块,实现对关联交易的专项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双方账务处理总金额的一致性,在系统中彻底消除关联交易对账问题。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审批制度,集团公司、子公司总部、子公司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四级机构,严格控制系统中有登录权限的人员数量,实行授权审批责任制,账务处理问题一经发现,可以直接问责责任人。

再次,是在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开发集团合并报表模块,通过对会计核算信息系统中关联交易模块数据的审核并形成抵消分录,最终实现在短时间内甚至是实时完成集团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

统一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后,集团公司即可随时跟踪、监控子公司的财务数据,一方面可实时提取需关注的财务信息,高质量、快捷地为公司管理层提供财务分析数据;另一方面能动态识别子公司经营中的潜在问题和风险,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进一步丰富集团公司控制影响子公司经营决策的手段和方式。

3、建立符合保险集团战略导向和财务规律的财务分析系统

建立符合集团整体战略导向和财务业务规律的财务分析系统,为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战略制定和业务发展提供强大的数据和分析支撑,是在统一保险集团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下一步应开展的又一重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首先,应搭建全面完善的保险集团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于保险集团业务范围较宽,而财险、寿险、资产管理等业务涉及的财务指标不同,如衡量财产险经营主要是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等财务指标,衡量人身险经营的主要是费差、死差和利差等财务指标,衡量保险资产管理的主要是资产规模、年化投资收益率、浮动盈亏等财务指标,因而财务分析指标的数量较多,在提供多重信息的同时,也将为保险集团整体的财务分析工作带来巨大挑战。为使财务分析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应在统一会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形成既有综合性、概括性的总括发展指标,又有分析各个板块经营状况的明细指标,以及深入分析各子公司收入明细、费用明细、各省、地市级分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的多层次指标体系。

其次,应建立以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为基础,与会计核算系统相对接的财务分析系统,将各种指标、数据,通过形象化的图表展示出来。在展示过程中,应注意与保险集团“集团决策层――公司领导、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操作层――财务分析人员”的三层级管理架构相适应。其中,面向集团决策层的展示应更强调图形直观、重点突出、纵览全局,面向中层管理的展示应提供更为深入、全面的数据和图表资料,面向操作层的展示应在直观图形、数据指标的基础上,提供更多信息量大的普通报表展示。通过财务分析系统的展示功能,可将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通过直观的图表形式展现出来,集团各层级财务管理人员可以轻松地获取基本财务信息,使各级财务分析人员从指标计算的泥淖中彻底解脱,投入真正的财务分析工作中去。

再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以系统化的财务指标体系为基础,充分结合预算指标下达情况,深入分析公司的资金运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各板块盈利情况及投资情况等,真正实现财务分析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及时反映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查找改进和修正的方法,以对公司战略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短期经营绩效激励等形成切实有效的信息反馈作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工作对保险集团整体快速健康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4、实现标准化作业的后援集中管理

由于保险集团为多层级法人治理结构,总分架构下的各保险子公司已经或者正在建立统一集中的财务管理体系,并在逐步建立自己的财务标准化流程集中作业管理中心,实现财务流程的标准化、财务风险的统一管控和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垂直化管理。如果站在集团化的角度,将各子公司的统一财务平台纳入集团整体的统一平台中去,可在有效节约资源的同时,实现集团整体会计核算作业的统一、财务风险在集团层面的有效管控、后台服务效率的显著提高及人员成本的有效降低。尤其是在保险集团完成了会计核算系统统一,实现了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后,建立保险集团统一的后援集中管理中心将成为可能。

首先,应全面梳理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以《会计处理工作手册》为基础,将会计核算按经济性质划分为若干个标准化的作业流程。例如可以将餐费报销作为一个标准化的会计处理流程,其他如保费收入入账、赔付支出、资产购置、资产处置、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折旧、其他费用等都可以制定为标准化的会计作业流程,详细规定每一项标准化作业流程的审批手续、会计处理、所需附件资料等内容,形成《会计核算标准化作业流程操作手册》,经反复征求子公司意见后,在集团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规范流程的试运行,并汇总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操作手册进行修改完善。

其次,应依托保险集团财务信息中心,建立起初期的标准化作业流程集中管理中心,将费用报销、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收益等若干个相对简单的作业流程的会计处理权限上收至作业流程管理中心。如以费用报销为例,全面实现报销审批手续和会计处理的系统化,各子公司业务部门人员在系统中向主管领导提交需审批事项,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作业流程管理中心,由专门的会计核算人员完成账务处理。作业流程管理中心应设有若干会计核算人员,每人负责一个或几个科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以实现全集团内同一经济业务全部由一人进行账务处理,既保证会计处理的一致性,节省各子公司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保有大量会计核算职位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系统维护人员的成本。

再次,是将集中作业拓展至全部会计核算业务,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进行合理分割,由作业流程管理中心完成对全部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和年底结账工作,从而将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职能全部上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大大降低人员成本。

5、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保险行业的资金收支呈现出“四多现象”,即分支机构多、银行账户多、收支笔数多、客户数量多,这使得保险行业的资金管理较之其他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面临更大的困难。因此,在实现保险集团标准化作业集中管理的基础上,统一会计核算和信息管理工作体系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首先,应建立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与标准化作业流程集中管理中心实时对接,通过与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对集团公司、子公司总部、子公司省分公司和子公司地市支公司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例如,赔付支出申请经业务员提出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提交资金管理平台由系统自动支付给被保险险人,支付完成后由标准化作业流程集中管理中心实现账务的及时处理,从而实现业务、财务、资金的实时对接和数据统一。

其次,应通过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对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收款的每日自动归集,对赔付支出和费用报销需求的集中分配管理,以尽量减少流动资金在各级分支机构的沉淀,从而降低各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存量,提高集团整体的生息资产占比,扩大投资资产规模,提升集团的整体投资收益。

再次,是实现对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上收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与各大主要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金支付的全国大集中,全面上收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权限,其保费收入直接进入集团公司统一资金账户,赔付支出和费用支出直接从集团公司统一资金账户中支付,从而实现各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零现金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在途资金及资金在各个层级的沉淀,提高集团对资金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李冬梅: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2009(3).

[2] 鱼建光:保险集团公司经营风险管控的途径[J].中国金融,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