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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特性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9 16:08:30

公共管理的特性

公共管理的特性第1篇

关键词: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Abstract:Learning foreign c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legal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s, is an inevitable trend of the normal rule of law in large urban public safety,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innovative large city public security crisis management regulatory system,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 the enforcement mechanisms of the mega-cities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mega-cities;public safety;management regul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1-49-(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解决当前城市存在的诸多公共安全危机问题、顺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十二五”规划,具有积极现实意义,也是特大型城市走社会管理创新之路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1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常态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

2011年10月29日,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该规划的核心是“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规范”:通过健全制度和程序,促使政府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并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第二,坚持“创新”:强调政府应当积极破除影响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第三,坚持“效能”:建立健全促进及时执法和有效执法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解决执法不作为和迟作为的问题。同时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置最有利”的原则,建立健全指定管辖和协议管辖机制,解决部门或者地区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第四,坚持“参与”:要求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并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1]依法行政,涉及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的大量问题,这也是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的良好契机。

“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睿智的政府应学会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将公共安全危机纳入法治化治理轨道”。[2]上海目前正处于公共安全危机的多发时期,每年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不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社会心理造成负面影响。面对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多发频发的安全危机,加快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切实保证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及时承担并化解社会公共风险,为公众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是上海政府的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使命和当务之急。针对特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上海应当率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公共安全条例》,同时完善不同类别、不同行业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专门法规,以增强政府公共安全治理的合法性、权威性与规范性。

2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创新型特大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规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就国家层面而言,自2003年非典危机以来,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若干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是用于针对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部分公共安全领域至今仍没有法律法规,且已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实施不到位或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依据缺失等缺陷或不足。此外,目前公共安全法律建构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形式上缺乏与宪法相衔接的《紧急状态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高位阶立法,使得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法律依据缺乏周延性、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操作存在局限性;内容上则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

就地方层面而言,以上海市为例,近年来上海人大、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生产安全管理法规等,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强烈公共安全意识,以及政府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但是上海同样存在上述国家层面公共安全管理立法缺漏问题。有鉴于此,上海应从法治创新角度出发,及早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使公共安全管理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同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

统一公共安全管理法规,须对以往出台的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及时进行梳理,以形成一个公共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方便管理和方便使用。根据不同行业的公共安全业务行政,可以将各种公共安全法规具体划分为: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防汛防台公共安全法规、刑事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出入境公共安全法规、人口管理公共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公共安全法规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等。近年来,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规文件数量越来越多,建议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归类,汇编成册,并经常进行此类法规的立、改、废的通盘考虑。不仅要方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掌握使用这些法律法规,还要让社会各有关非政府组织、广大民众通晓这些法律法规,以形成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有据、有法可依的法治化局面。

3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建成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我国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专门辟出一章对“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进行规划部署,提出要“适应公共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推动建立主动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

健全权责明确的法治化公共安全危机统一管理体系,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基础。我国的公共安全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公共安全管理主体过于分散,“有预案而无预警,重预案而轻预警是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一大通病。预案侧重于处理突发性事件本身,而缺乏涉及突发性事件引发的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预案过多地强调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的约束,而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应急保障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机制;预案侧重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案,而缺乏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危机过后的恢复机制。对于许多新城市灾害及非传统危机领域,应急预案还存在空白。由于缺乏危险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调查和定期系统的危害性因素及脆弱性评估,致使应急预案大多是上行下效,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

城市公共安全系统需要事故预防、灾害预警、应急反应和灾后处理形成一个整体,而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需要政府和各级组织管理部门的积极组织,这需要从立法上给予保证。明确责任,建立统一的组织机构,理顺城市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体制,从而建立完整的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同时,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社会各界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责任、义务和权利,以确保社会体系在紧急状态下的稳定和有序。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上海政府各部门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迄今尚存在条块分割、职责混淆、管理分散等弊端,处在各自为战局面,例如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均只是自顾自地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实行内部安全管理,缺乏一个综合的、常设性的协调管理机构。为解决各自为政问题,亟需形成公共安全体制化管理统一管理体系,以实现公共安全管理的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局面。该管理机构的名称拟可考虑为“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由信息资料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决策系统等组成,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性质,制定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迅速有效地解决突发公共安全问题。与中央相对应,各地方可成立相同性质的、隶属于上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和本级政府的公共安全局或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故。[4]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此理念的梳理有助于将不安全事件防患于未然。因此要把“安全规划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提高公众和规划者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规划的开展程度。其次,还应在法规中明确规定规划者的法律责任,采取规划方案负责制,增强规划者的责任感,确保他们能够严肃、认真地对待规划设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5]

4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完善特大城市常态化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机制

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是实现特大型城市法治化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现代公共安全危机往往具有辐射效应,亟需改变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单一管理机制,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从日常“危机管理”层面着手建立执法机制,既要善于以强大的动员能力来处理紧急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更要依法防范和处理公共安全危机。

建议上海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预案设计:特别是要从上海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着力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种公共安全危机的实战能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落实保障:及时获取可能引发影响公共安全危机的的各种信息;政府部门要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相关信息,使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从而增强应对公共安全危机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整合管控资源,形成机制保障,多元社会资源的参与是实现公共安全危机法治化管理的重要力量支撑,政府要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将社会和公众资源纳入危机管理的制度框架,全方位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有各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和苗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四是要抓紧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部门负责、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网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五是把综合治理的思想变成机制、变成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把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与对政府业绩的评价结合起来、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公共安全防范上去,使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更好地与危机处理结合起来,以多元的路径实现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5 积极借鉴国外城市公共安全法制与机制保障经验

以俄罗斯和德国为例,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的法律制度方面,俄、德两国分别具有相当完备的相关法律体系。俄、德两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注重城市应急管理的依法行政。在苏联解体和两德合并的十多年间,先后建立了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俄罗斯先后制定了《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结构》、《民防法》、《防疫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系统的相互关系;民防办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任务、法律地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能等。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在城市公共安全法律立法上,国家层面由内政部牵头,联手国防、经济、交通、建筑、财政、农村、环保、邮政、劳工等部门,制定了《民防法》、《灾害防护法》、《民防工事建筑法》、《基本法》、《国防法》、《民事保护法》。在州的层面,则由各州制定《防火法》、《消防法》、《灾害防护法》、《救护工作法》等法律,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6]

美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包括政府安全危机管理、社会危机管理机制、经济危机管理机制、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和紧急事态管理机制等。

第一,政府安全危机管理机制。这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方面。它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决策中枢,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联邦调查局和移民局)等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情报局等跨部委独立机构负责协调,临时性危机决策特别小组发挥关键作用,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

第二,社会危机管理机制。负责美国国内治安、执法、劳工权力、民权、移民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它涉及美国劳工部、司法部及其所属的联邦调查局、移民与归化局及各州警察局、消防局等。

第三,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它旨在解决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财政部是美国管理经济危机的最初机构。

第四,道德危机管理机制。它是美国政治生活中鲜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管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道德危机后开始在联邦及各州均设立了道德(伦理)管理机构,负责联邦及各州官员的廉政监督。

第五,紧急事态管理机制。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全面紧急事态管理是最基本的原则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几个部分:一是全危险方法:应用公共安全管理的危机理论、处理和应对所有种类的紧急事态、灾难和民防需求。二是综合紧急事态管理系统。使用该系统有助于促进联邦、州、地方等政府的充分合作、加强对已知的紧急事态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实现紧急事态管理规划与州、地方政府决策及行动体系更完全的整合,在现有紧急事态管理预案、系统和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对所有类型的紧急事态的适用范围。三是开展有恢复能力和减除灾害社区的建设,将社区的住宅、企业、医院和公共安全中心坐落在安全地区而不是高风险区。[7]

上述三个国家国家层面与地区城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危机管理机制互相衔接配套,既体现国家大法的权威性,又维护地方城市特色性需求。相比之下,我国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上海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细则条例,许多与城市公共安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于制订的年代较早,在2008年发生的一连串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已暴露出不适应或缺陷,亟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目前上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难度空前加大,进一步整合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策。

参考文献:

公共管理的特性第2篇

我国传统的公共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及模式其特点是,无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统统称为“国家干部”,都用统一的方式来进行管理。这种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它的弊端日益明显地凸显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必然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其一,高度集中的单一管理模式,使各部门、各行业不能根据业务工作性质、难易程度等特点,灵活有效、有针对性地管理干部,从而造成责权分离,人与事相脱节。

其二,管理权限过分集中,把人事工作简单化,人事关系简单化,强化了“人治”,忽视了法治。

其三,“国家干部”身份在根本上排斥竞争和个人才能的发挥、个人利益的实现,强化个人的人身依附,个人主动性、独立性被极大地扭曲和受到压抑,阻碍了竞争机制发生作用,也不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及模式的兴起

人力资源管理来源于传统的人事管理,但又超越并取代了后者。无论在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体制及管理方式上都有本质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地位不同。传统人事管理处于日常事务性管理的范畴,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已经上升到创造价值的职能范畴。

(二)性质不同。传统人事管理贯彻的是行政管理模式,它体现的是以资为本或者以官为本的原则。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贯彻的是人性管理模式。

(三)内容不同。传统人事管理主要限于招聘、分派、工资发放、档案保管等日常性、细琐性工作上,业务内容是零星的,不成体系的。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逐渐增加了岗位分析、培训开发、绩效评价、薪酬制度设计等内容,从而形成了系统化业务体系。

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对公共部门就业人员特别是政府公务员从招聘、录用、培训、晋升、调动、考核、评价、工资福利分配到离退以及人力资源的需求预测、规划和开发的一系列活动所实施的管理,其目标是调动公共部门就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能力,改善服务质量。它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在公共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的推广和应用。

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体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哲学:人是第一资源;让人的才能和潜力得以发挥,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把人力或人事管理当作组织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注重组织文化建设等等。

三、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征

公共部门就业人员特别是政府公务员有着一些不同于企业员工的特点。前者所从事的是公共事务活动,他们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提供公共物品,担负公共责任。因此,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就具有某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不具备的内容和特质。一方面,它要反映一般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哲学,采取某些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同或相似的新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公共管理新哲学,必须反映与公共权力的行使密切相关,具有政治性或公共性的特征,以区别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共管理本质特征。

1.管理的公开性

企业管理与公共管理有许多相似之处,都必须履行一般的管理职能。但是公共管理在许多重要方面是与企业管理存在着差别的。它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其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无偿占有社会公共资源,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中的人事管理系统比企业中的人事管理系统更加复杂和严格。它们接受公民的委托,代表公民去做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事情,它们要向公民负责,同时接受公民监督。正因为如此,公共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开性成为其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特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往往是企业商业秘密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公开性在保证实现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公平性方面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提高了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职业化水平的要求。

2.管理的复杂性

与企业管理不同,公共管理包括了广泛而复杂的政府活动,而且公共管理的运作是在政治环境中进行的。它是一个纵横交错、层层节制的官僚制组织结构体系,要求目标统一、责权统一和功能配置统一。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既受到政府组织的影响,也受到其它部门的影响,它的这一特殊性增加了对其管理的复杂性,提高了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

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对公共人力资源的绩效管理难度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面临着诸多的难度:产出难以量化;目标缺乏准确性;绩效指标难以确定;评估信息系统不健全;管理者与评估者相对立等等。这其中有些困难如产出的特殊性和目标的多重性是无法通过努力就能改变的。

3.管理的稳定性

公共组织的结构很少发生变化,管理模式也很少发生根本性变革,与企业组织相比,公共组织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这对人力资源管理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有利的是,由于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稳定,员工的组织预期和行为方式可以长期化。不利的是,公共组织往往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组织结构的变革,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激励手段缺损。

4.管理的法制性

由于宪法、法律和各项行政条例等法律手段是公共组织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方式,因此公共组织的人力资源的规划、开发等活动都是有法可依的。一方面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和法规对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的组织机构及其宗旨、行为规范等一系列管理行为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公共组织要依法合理地行使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的权力。这也是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特点。

5.管理的权威性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与一般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最大不同就在于管理主体的不同。公共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都属于公共组织,公共组织就是凭借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对公共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公共组织制定的有关公共人力资源的各项管理措施,其他社会组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四、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新趋势

21世纪以来,随着公共管理环境的变化,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又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工作者的兴起以及公共组织职业化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日趋发展,公共组织管理复杂性的增加及对大量信息的需求,公共组织管理日趋技术化和专门化,公共组织对专门性人才的需求更加强烈,这一切都导致了知识工作者的兴起。与此同时,知识和信息工作者在公共管理领域内将占主导地位,知识和专家的权威更加凸现。

2.从消极的控制转为积极的管理

传统的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以控制为导向的消极管理,其基本特点在于:强调效率价值的优先性;强调从业者的工具角色;强调严格的规划和程序;重视监督和控制;强调集中性的管理等。这种消极管理不免使得人力制度僵化、缺乏活力。而新的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更具积极性,强调“授能”,即授权赋能,致力于创造使人潜能得以更好发挥的良好环境,促使工作者具有使命感,从而促使组织目标的达成和效能的实现。

3.人力资源发展的重视和强调

面对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日益发展,面对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公共组织认识到公务人力资源发展的重要性,即通过持续的学习以改变公务人员和公共管理者的态度、行为和技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今天公共组织管理者面临的是一个快速变迁的社会,过去被动式的学习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具备新的学习能力是公共组织人力资源发展的核心。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2】董克用.《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及其特点》,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4.9。

【3】郑海航.吴冬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版。

【4】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

公共管理的特性第3篇

一、混沌理论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视阈拓展

20世纪是一个理论创新的世纪,许多经典理论在这一世纪创生与发展。混沌理论正是其中之一。它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著名气象学家爱德华·洛伦兹首次提出,成为与量子力学、相对论比肩的三大科学革命之一。[1](p41-45)

时至今日,混沌理论的基本体系日益走向完善,对于混沌理论的研究与运用,也早已超越了自然科学的藩篱,其影响已波及经济学、哲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领域。

混沌理论中的“混沌”一词,在传统意义上,它是指“混乱、紊乱、无序和没有规律性的事物和现象”。[2](p7)

但是作为一个科学概念,它又有别于其传统意义的内容。爱德华·洛伦兹认为:混沌这个术语是用来指代这样一种过程,“它们看似是随机发生的而实际上其行为却由精确的法则决定”。H·哈肯也认为:混沌就是指“来源于确定性方程的无规律运动”。[3](p3-4)

混沌的发现,大大拓宽了人们的视野,加深了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现实世界就是确定性和随机性,必然性和偶然性、有序和无序的辩证统一,是一个典型的混沌系统。混沌理论正是为研究这一混沌系统应运而生。梳理混沌理论的相关内容,可以将其基本观点概括如下:(1)从长期的演化过程看,系统的运行轨迹具有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性。(2)简单的系统可以产生复杂的现象,而复杂现象背后可以是有序的。(3)系统的整体行为可以不同于系统的部分行为。(4)系统在不同状态之间的转换可以是渐进的。[2](p21)

将混沌理论引入到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来,开拓了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视域,也为我们认识、把握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推进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创新带来了诸多新的启迪。具体来说,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混沌理论的介入,使我们认识到,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如同社会其他系统一样,具有混沌特性,这一特性往往是原有的理论体系难以给予解释和说明的。其二,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混沌特性是可以认识、控制和驾驭的,它并不是完全的“杂乱无章”和“不可理喻”,它随机的现象背后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发生机制,而这一机制是遵从着一定规律的。其三,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混沌特性的发现,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原有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从而提出了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双重要求。使得我们必须站在系统整体的角度把握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正如斯塔利所言,包括混沌理论在内的现代非线性系统理论的引入,将会使得系统管理理论重返管理科学的舞台,再度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混沌理论的发展,作为一种科学思想的混沌不但正在演变为一种新的管理隐喻,而且进一步正在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看问题的世界观。[4](p18-45)

二、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混沌特性的理论考察

历史地看,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在线性因素与非线性因素相互作用下,通过自身自组织能力,实现了由简单到复杂再到混沌的发展过程。政府公共危机系统的这一发展过程也充分证明了政府公共危机的混沌性,为我们通过混沌理论来解构、分析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奠定了基础。

(一)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再到混沌的发展过程。

混沌理论认为,所有开放性系统,都不可避免地经历由简单到复杂,进而再到混沌的发展过程。作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亦不例外。在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诞生之初,由于历史因素、客观条件以及认知程度等条件所限,其基本功能仅是限于“修建排洪工程、储备灾害和战争所需的物资等”,[5](p1)

整体上来说比较简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也日益走向复杂化,一方面,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的行动原则、功能定位、制度安排日趋完善,整个系统中充满着诸多变量,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的混沌特性越加明显;另一方面,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已不再是一个单一运作着的看似封闭的系统,它被置于更大的、更为开放的社会系统当中,并于社会系统中的其他系统诸如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等进行着能量与资源的边际交换,正是这种边际交换使得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中的不可控因素进一步增多,进而使得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逐渐走向混沌。

(二)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是线性因素与非线性因素相互作用的系统。

就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而言,其中既有线性因素的作用和闪光,同时也内含非线性因素的影响。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中的线性因素主要是指政府为应对危机,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条例以及办法,包括应急管理体制、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法制以及应急管理预案几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一案三制”。其主要作用就是要确立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目标、规范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流程、引致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基本秩序。而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的非线性因素则是指影响系统稳定与秩序,其自身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诸多因素。其中既包括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价值取向、文化氛围,也包括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协调程度,还包括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环境的变化情况,等等。总体而言,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中线性因素与非线性因素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一方面,线性因素的规范作用,可以推动非线性因素产生正向作用,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开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非线性因素的正面影响,也会带来线性因素的调整与变革,以使之更加稳健、成熟。

(三)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是具有很强自组织能力的系统。

系统的自组织能力实际上就是指系统的自我更新及自我保持能力。系统的自组织能力能够保持其处于动态的不平衡状态,以适应环境发展变化之需要。一般而言,一个开放的系统在进入混沌状态之后变得不稳定并寻求新的平衡而达到新的平衡又有不同的道路:一是如果资源是充分可利用的,系统就会进入更高层次的组织形态,对扰动更具有敏感性;二是如果环境不足以维持一个更高层次的组织形态时,系统就会分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系统,每个系统又具有其自身的变革态势;三是系统通过自组织与其他混沌系统一起进入协同状态;四是系统分解或者消失。对于公共危机管理系统来说,要寻求的肯定是前三种途径,而不是最后一种,因为前三种都保持了系统得以继续存在,并且使系统进入到更高层次状态;最后一种途径却使系统瓦解,这很明显不是公共危机管理系统所要追求的目标。因此,为了避免最后一种情况的出现,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内部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以保持自身的生存和活力,这就是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的自组织能力,通过这种能力,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可以及时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公众需求,使系统变得更加稳固。

三、混杂思维的确立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创新

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是一个复杂的“混沌体”,那么作为政府部门,又应如何开展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推进管理创新呢,我们认为做好这一工作,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以开放、创新的视野把握政府公共危机管理。

混沌是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的固有特性。要科学地驾驭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的这一特性,首先应以开放、创新的视野把握政府公共危机管理。

以开放的视野把握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就是要求政府在学习驾驭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混沌特性,推进公共危机管理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的策略。即努力向国外公共危机管理比较发达的国家学习,求取此方面的相关经验,以找到驾驭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混沌特性的良方,提升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层次和水平。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国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起步比较晚,总体上还处于“原始的手工业水平”,相关的体制、机制、方法尚不健全。与我国相比,国外许多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际,就开展了以“民防”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稳健的基本体制与制度环境,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向这些国家“取经”,相信可以为我国政府驾驭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混沌特性,推进公共管理的发展带来福音。

以创新的视野把握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就是要求我们在学习借鉴别国相关经验之时,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与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照搬别国的经验,避免在学习了别国优点的同时也学习了别国的劣势与不足,进而真正实现由范式学习到范式创新的转变,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驾驭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混沌特性的办法,构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中国模式。[6]

(二)努力构建回应性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模式。

“回应性”既是现代公共管理的重要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不可或缺的“元素”。不过,传统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模式对于“回应性”的诉求并不是那么强烈。它更加遵信的是由牛顿定律和拉普拉斯决定论所构建的“基本图景”。在这一图景中,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如同其他事物一样,被置于种种规则(如有关政府公共管理管理法规、制度、规章等)的约束之下,一切都是按照这些规则的要求进行线性的产出,并不会估计顾客抑或消费者的认同和感受。而混沌理论的介入,揭示了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混沌特性的存在,同时暴露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传统模式的固有局限性。基于混沌理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并不是独立于社会其他系统的线性存在,而是与其他系统,包括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等密切相关,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不能只顾自己,不及其余,不能只是一味强调人的理性,抹杀了个人、家庭和社会团体的个性,忽视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多样化,整齐划一地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而是把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对象当做顾客,为其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由单纯的线性产出转变为基于混沌特性的综合性产出,进而努力构建回应性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模式。

(三)尝试推动公共危机的分散化治理。

公共危机的“分散化治理”就是指积极引导政府主体、私人组织、第三部门及其他社会自组织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从而构建多元、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它是“核心政府治理”过程的延伸模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公共权力的方式之一。[7](p411)

推行公共危机的分散治理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原因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危机管理是政府部门的“单独事务”,政府包揽一切,管理一切,无所不在。而在市场经济时代,公共危机的发生,更加凸显突发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公共危机的处理也已经超越了原有的范畴,这就要求反应计划经济时代要求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范式必须转型,单一的治理模式和固定的治理结构已经变得不切实际,必须建立反映公共利益的政府公共危机治理范式,并依据不同的环境而适时变化。正如简·库伊曼所言:“现在的治理应该能够更好地处理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甚至混乱、长期的远景,更广泛的定位以及更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和意义。”[8](p47-481)

另外,从历史的角度看,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可以采用分散化的和集中的两种模式。由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混沌特性的作用,单纯采用集中模式总的来说是弊多利少,和国际趋势也不符,很容易发生“失灵现象”。因此,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如果仍单纯采用传统的线性集权制模式,就容易产生出一系列失灵问题。而“分散化的治理”无疑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创新指出了一条可行的道路。通过公共危机分散化治理,缩小了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构的规模和集中程度,摆脱了高度标准化的反应迟缓的组织体制,提高组织的适应性与灵活性,为公共危机的处理赢得了时间和效率。

公共管理的特性第4篇

一、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起点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其活动方向、总作用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上要注意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即把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片面理解为以社会职能代替政治职能,强化社会职能必然要以弱化政治职能为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割裂了国家职能的内在统一性。事实上,强化社会职能只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政治职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公共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出现厂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客体和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方面的差异,可以把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早期成长阶段,从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之初起一直到19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还可以分作两个阶段:门)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门)在国家产生之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主要运用的是经验式的管理手段。

第二阶段是公共行政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政治性公共事务还是社会性公共事务,其内容和范围都迅速扩大,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政府最终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证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

第三阶段是公共管理阶段,从周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扩大,复杂性大大提高。主要依靠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另外,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许多管理方法被引入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手段趋于多样化。

可见,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或者是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了政府参与或不需要政府参与,或者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拒斥了社会参与,一直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当然也不会产生单独的公共管理学科。今天我们所说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的。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公共管理就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将越来越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权力复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将完全依靠社会自身力量来完成,公共管理这一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就会结束其使命。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开始了行政管理改革。其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观念。方法。体制等方面进行彻底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开启了公共管理的进程,这一进程与国际上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同样需要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重新思考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方法等问题。

三、公共管理的主体分析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在我国,依据管理主体与公共权力中心的距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直接掌握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广义的政府),也可称为权力组织;第二类是执政党,它在权力组织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有着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第三类是政治团体,它们与国家权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也与国家权力相关,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第四类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部门,如各类事业单位等;第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第六类是不依靠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将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可见,随着与公共权力直接联系的紧密程度由强至弱,不同主体所处理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政治性趋于减弱,而社会性趋于增强。总之,公共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式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构成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种公共管理的主体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领导保证了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西方国家,政党主要围绕选举和议会开展活动,组织松散,派系斗争激烈,充满权力倾轧,因此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所证明的。当然,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要作为一个权力组织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所以,党要依靠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来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一切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都要把党的领导原则贯穿始终。当然,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全社会实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

其次是关于政治团体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基本上是互益性质的,主要是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代表和维护这个人群的利益。在这一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或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这些社团承担。参与和影响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我国的政治团体,也称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社会团体,特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群众团体。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团体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党的政治性的要求,又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发挥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因而,人民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即寻找党和政府需求与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结合点,这与西方国家社团只谋求其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有着严格区别。

最后,自治组织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但在西方,自治组织一般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主管理和活动。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单位中的职代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任务。这些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行为的规范,以及效能的发挥,都取决于能否接受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指导。尤其是目前基层自治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还需要大力培育。健全和发展,只有其自身力量得到充分提高,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才能协助、补充和延伸党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四、公共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另一方面,作为~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特殊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依据管理与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与技术方法。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与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证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其中,收支预测。财政趋向监控。战略计划。零基预算。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国,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月,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党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只有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就要由政策来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学所要研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在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有本质区别。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五、立足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

公共管理学以公共管理活动为基本对象,主要研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管理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管理学不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积极发展。我们主张积极借鉴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先进成果,但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决不能脱离政治学和行政学这个学科基础。由于目前对公共管理的研究是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开展起来的,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积累,所以极容易出现纯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倾向,即仅仅把公共管理看作是管理学,而切断它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内在联系。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公共管理学应该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不仅要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也要解决“为谁做”的问题;不仅要回答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的“管理”问题,同时更要回答“为何做”和“为谁做”的“公共”问题。

从研究对象来说,公共管理学不再像传统公共行政学那样更多地将自己限制在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研究上,而是把研究范围扩展到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方面。从研究焦点来说,公共管理学从以往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研究转到重视项目。环境。战略与绩效的研究。从研究方法来说,公共管理学要改变以往以规范研究为主的做法,重视量化方法与案例方法的应用,广泛吸收经济学。管理学和政策分析方法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手段。因此,公共管理(学)的发展,离不开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和更广阔的学科发展平台。就我国而言,既要从西方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更要容许国内多种意见和看法的争鸣,从而把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建立在全面而充分的学术交流与讨论基础上,使其理论成果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服务。

明白了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客体与方法等三个基本范畴,建构起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概略地说,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组织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党政关系理论;政社关系理论;政事关系理论;政企关系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

二是客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事务的基础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维护;新兴公共胜社会问题;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组织外部关系协调等。

公共管理的特性第5篇

一、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起点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其活动方向、总作用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上要注意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即把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片面理解为以社会职能代替政治职能,强化社会职能必然要以弱化政治职能为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割裂了国家职能的内在统一性。事实上,强化社会职能只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政治职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公共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出现厂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客体和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方面的差异,可以把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早期成长阶段,从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之初起一直到19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还可以分作两个阶段:门)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门)在国家产生之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主要运用的是经验式的管理手段。

第二阶段是公共行政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政治性公共事务还是社会性公共事务,其内容和范围都迅速扩大,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政府最终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证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

第三阶段是公共管理阶段,从周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扩大,复杂性大大提高。主要依靠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另外,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许多管理方法被引入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手段趋于多样化。

可见,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或者是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了政府参与或不需要政府参与,或者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拒斥了社会参与,一直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当然也不会产生单独的公共管理学科。今天我们所说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的。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公共管理就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将越来越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权力复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将完全依靠社会自身力量来完成,公共管理这一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就会结束其使命。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开始了行政管理改革。其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观念。方法。体制等方面进行彻底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开启了公共管理的进程,这一进程与国际上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同样需要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重新思考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方法等问题。

三、公共管理的主体分析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在我国,依据管理主体与公共权力中心的距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直接掌握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广义的政府),也可称为权力组织;第二类是执政党,它在权力组织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有着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第三类是政治团体,它们与国家权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也与国家权力相关,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第四类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部门,如各类事业单位等;第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第六类是不依靠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将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可见,随着与公共权力直接联系的紧密程度由强至弱,不同主体所处理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政治性趋于减弱,而社会性趋于增强。总之,公共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式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构成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种公共管理的主体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领导保证了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西方国家,政党主要围绕选举和议会开展活动,组织松散,派系斗争激烈,充满权力倾轧,因此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所证明的。当然,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要作为一个权力组织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所以,党要依靠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来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一切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都要把党的领导原则贯穿始终。当然,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全社会实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

其次是关于政治团体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基本上是互益性质的,主要是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代表和维护这个人群的利益。在这一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或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这些社团承担。参与和影响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我国的政治团体,也称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社会团体,特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群众团体。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团体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党的政治性的要求,又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发挥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因而,人民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即寻找党和政府需求与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结合点,这与西方国家社团只谋求其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有着严格区别。

最后,自治组织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但在西方,自治组织一般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主管理和活动。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单位中的职代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任务。这些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行为的规范,以及效能的发挥,都取决于能否接受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指导。尤其是目前基层自治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还需要大力培育。健全和发展,只有其自身力量得到充分提高,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才能协助、补充和延伸党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四、公共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另一方面,作为~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特殊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依据管理与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与技术方法。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与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证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其中,收支预测。财政趋向监控。战略计划。零基预算。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国,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1月,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党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只有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就要由政策来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学所要研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在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有本质区别。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五、立足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

公共管理学以公共管理活动为基本对象,主要研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管理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管理学不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积极发展。我们主张积极借鉴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先进成果,但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决不能脱离政治学和行政学这个学科基础。由于目前对公共管理的研究是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开展起来的,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积累,所以极容易出现纯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倾向,即仅仅把公共管理看作是管理学,而切断它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内在联系。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公共管理学应该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不仅要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也要解决“为谁做”的问题;不仅要回答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的“管理”问题,同时更要回答“为何做”和“为谁做”的“公共”问题。

从研究对象来说,公共管理学不再像传统公共行政学那样更多地将自己限制在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研究上,而是把研究范围扩展到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方面。从研究焦点来说,公共管理学从以往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研究转到重视项目。环境。战略与绩效的研究。从研究方法来说,公共管理学要改变以往以规范研究为主的做法,重视量化方法与案例方法的应用,广泛吸收经济学。管理学和政策分析方法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手段。因此,公共管理(学)的发展,离不开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和更广阔的学科发展平台。就我国而言,既要从西方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更要容许国内多种意见和看法的争鸣,从而把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建立在全面而充分的学术交流与讨论基础上,使其理论成果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服务。

明白了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客体与方法等三个基本范畴,建构起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概略地说,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组织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党政关系理论;政社关系理论;政事关系理论;政企关系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

二是客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事务的基础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维护;新兴公共胜社会问题;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组织外部关系协调等。“”版权所有

公共管理的特性第6篇

[关键词]公共管理 工具 性质

考察公共管理工具的性质,实际上是要回答公共管理的工具是什么、有何特征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可以笼统地说,公共管理的工具就是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手段,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公共管理的内容特征。但由于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形成对公共管理性质和目的统一认识,所以关于公共管理工具性质的确切定义,也尚在讨论中。事实上,公共管理学领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公共管理,从而形成了对公共管理工具性质的几种解释,下面做逐一简单介绍。

公共管理的工具是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手段

工具和目标密切相关。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其核心任务就是根据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确定公共管理的目标内容,即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确定后,政府还要依据职能内容的特征和政府的能力水平,选取有效的职能履行手段,这些具体的职能履行手段就是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公共管理工具。

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按照公共职能履行手段的特征的不同,将其分成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思想的四大类。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职能履行手段,也可以对其进行综合运用。一般说来,公共职能内容和职能重心不同,政府所运用的职能履行手段会随之发生变化,比如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把职能重心确定为阶级斗争,并由此产生了大量带有明显强制色彩的政治手段,而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职能重心的变化,强制性的政治手段减少,代之以更多诱导性的经济手段和规范性的法律手段。

另外,职能履行手段的选取还会因为政治经济社会特征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我国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许多具体而微的计划来管理经济,改革开放后则根据商品经济的特征利用宏观政策调控手段来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各国政府改革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政府职能履行手段的汰旧与创新,职能履行手段的分散化、市场化、社会化倾向增强。美国著名公共管理专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他们合著的《改革政府》一书中把政府职能履行手段比作装在政府箭袋里、可以根据情况单独发出或配合使用的箭,并根据其使用状况分成三类:传统类、创新类、先锋派类。在这三大类下共包含了36种具体的公共管理工具。

公共管理的工具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途径、方式和手段

在当前的公共管理领域,一种占普遍多数的意见认为,现代政府作为一种弥补市场不足的机制,其核心任务和主要职能是向公众卓有成效地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并通过这些提供活动间接起到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公共管理实质上是以政府为首的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与过程。政府怎样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做到卓有成效?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效果不仅受公共产品和服务本身特征、政府能力等因素的强烈影响,而且更与具体的提供途径、方式和手段密切相关。公共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情况选择最佳的提供途径、方式和手段,即具体的公共管理工具。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机制中,有两种角色或功能的区分:安排公共产品和服务与生产公共产品和服务。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指决定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效果或对此承担责任;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指生产出各种具体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长期以来,人们把官僚制视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唯一提供机制,公共官僚部门既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者又是生产者。为此,政府创设了大量的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企业,造成了政府机构臃肿、等弊端;由于受官僚制度本身的局限,政府在安排与生产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途径单一、方式和手段有限。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效果为中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政府逐渐意识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排者与生产者两相分离的可能性,逐渐打破官僚制这种单一提供机制,从市场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中汲取支持性资源,并通过安排渠道与生产渠道的多重搭配,创造出大量丰富的、更具灵活性的新公共管理工具。

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途径方面,政府仍是主要的安排者,生产者类型呈现多样化特征,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途径:公共部门安排――公共部门生产(如法律规范);公共部门安排――公共企业生产(如战略性物资的储备);公共部门安排――私人企业生产(如政府办公物资);公共部门安排――第三部门生产(如公共住房);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手段方面,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官僚制之外的资源,如市场机制中的竞争机制和公民社会中的自我管理与服务机制等。公共管理工具是公共政策的实施工具

公共政策理论认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全部内容和实质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政府在制定出公共政策之后,总要依赖于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将其部署和贯彻下去,这些政策实施的手段――公共政策领域称之为政策工具――就是公共管理工具。

事实上,我们对公共管理工具的了解和认识,更多地建立在公共政策领域对政策工具的详细描述和讨论上。学界术对政策工具的研究由来已久而且越来越加以关注,这不仅因为政策工具在政策目标与政策效果之间架构起桥梁,而且由于现代政策执行难度和复杂性程度大大提高,导致对政策执行相关知识的需求增大,使得政策工具研究的实际贡献不容小觑。对于什么是政策工具,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不同的定义,欧文・E・休斯在《公共管理导论》一书中将政策工具定义为:“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种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

我国学者张成福的定义则是:“政府将其实质目标为具体行政的路径和机制。”常见的一种是从政策目标出发,将政策工具与达成目标的手段联系起来加以理解,将其定义为:人们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或达成一定的政策目标采用的具体手段和方式。人们还试图依据政策工具的特征对其进行分类,但由于分类标准各异,学者们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美国政治学家罗威、达尔和林德布洛姆等人倾向于把政策工具归入一个宽泛的框架中,如将其分为规制性工具和非规制性工具两大类;麦克唐纳和艾莫尔根据所要获得的目标将政策工具分为命令性工具、激励性工具、能力建设工具和系统变化工具四类;加拿大学者豪利特和拉米什根据政府工具强制性程度将政策工具分为自愿性工具、强制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三大类,每大类中包含若干工具手段,这样形成了一个国家干预程度由低到高的政府工具图谱。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框架更加合理,更具解释力。

公共管理的特性第7篇

(一)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需要

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是与中国的改革实践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教育模式等诸多问题紧密相连的,而民族地区高校的公共管理学科发展不仅需要解读和规范上述种种问题,还需要区域特色化分析能力,只有如此,民族地区的公共管理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才能实现特色化路径的突破。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学科发展要立足实际,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在专业特色的建设方面首先应合理定位,培养目标应突出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特色,树立“民族特色,服务地方,辐射周边”的办学理念。

(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特殊性的需要

少数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要求不仅是加快发展经济文化,更要重视少数民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维护边疆地区的和谐与稳定。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量的社会事务中夹杂着民族习俗、宗教禁忌的因素,地区经济活动、社会交往及文化生活都带有强烈的民族、宗教特性。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社会事务管理,调整和规范少数民族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对公共管理人才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对民族、宗教知识的扎实掌握;对民族、宗教政策把握的灵活性;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等。民族地区高校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应立足区域发展实际需求,培养出高素质,能够胜任新时期公共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公共管理人才,能够兼顾少数民族同胞的民族情感和发展经济的需要。

(三)解决公共管理类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共管理类专业毕业生总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而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使得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毕业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就业现状。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只有突出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特色,树立“民族特色,服务地方,辐射周边”的办学理念,以区域社会需求为导向,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公共管理事务的特殊性,调整教学方案,增加民族事务管理内容,将民族特色理论知识与先进的管理技术结合起来。通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改革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民族使命感和责任心,增强学生服务地方、服务民族的学习动力,凸显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增强地区性高校的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专业特色化发展路径

基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性及其对公共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少数民族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应该力求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地区高校应从现实出发,致力于培养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少数民族管理特色的,能够适应复杂的管理环境的创新型公共管理人才。

(一)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机制,凸显民族特色

在人才培养机制上,民族地区高校应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的特殊需求,以适应地区社会发展需求和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调整教学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完善培养过程的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增设民族特色课程,如民俗学、民族发展史、国内外同源民族关系、边疆地区发展历史等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处理民族发展权利与经济、社会变迁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判断、分析能力,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开设民族特色经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专业方向,尝试拓展民族文化产业管理学科方向,发挥民族地区高校服务地方的特色优势。

(二)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需要,强调实践教学

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类人才培养应从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环境的特殊性出发,案例教学应体现地方特色,培养学生处理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的实践能力,正确认识民族矛盾及民族权利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激发学生思考、创新能力。同时,通过观摩社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社区管理工作现场及少数民族的节日及宗教活动,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将所学公共管理知识同实际中的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特殊性结合起来。在民族文化节日活动期间,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策划、实施,培养学生的社会工作能力。将多种形式的人文教育和素质教育溶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人才的日常培养当中。通过强化实践教学,摆脱传统公共管理专业“纸上谈兵”的教学弊端,通过实践活动的历练,使得民族地区高校的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真正成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三)整合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师生学习空间

公共管理的特性第8篇

关键词:新公共服务;学校管理;民主

G471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由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家罗伯特・B・登哈特及其妻子珍妮特・V・哈登特所提出的,它是在对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旨在唤起人们对公共利益、公民权和服务等价值观的重视,并呼唤人们按照这个价值观行事。

一、新公共服务的内容

新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七部分。第一,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老公共行政的当事人服务和新公共管理的顾客满意都不是新公共服务所赞同的,新公共服务认为,要想提供优质服务,公共行政人员不只是要关注“顾客”需求,更多的是要关注公民,关注公民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追求公共利益,新公共服务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公共利益是政府服务的核心。新公共服务承认公共利益具有易变性和歧义性,并且认为公共利益的确定需要依据共同的价值观进行广泛的公共对话和评议,公共行政官员则需要鼓励公民进行对话和评议,培育公民意识,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

第三,重视公民权胜过重视企业家精神。新公共服务认为致力于对社会做出有益贡献、具有献身精神的公务员和公民能够进行对话和民主评议,比拥有企业家精神的管理者更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

第四,思考要具有战略性,行动要具有民主性。在新公共服务中,确立共同愿景并进行执行的任务不仅仅是公共行政官员的,政策的设计和执行需要把各方联合起来共同完成。政府所要做的是运用一些手段来激发公民的参与自豪感和责任感,进而让公民拥有更强烈的参与意愿,从而把参与扩大到政策执行。

第五,承认责任并不简单。新公共服务认为责任问题极为复杂,具有多样性,责任的本质不应该被简单化。在新公共服务中,责任被广泛的界定为包含了一系列民主责任、法律责任、专业责任和政治责任,公共行政官员需要对“每一个人”负责。

第六,服务,而不是掌舵。公务员以前的角色是试图控制和掌控社会新的发展方向,新公共服务并不这么认为,新公共服务提倡公务员应该把自己的重心放在帮助公民表达并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之上。

第七,重视人,而不是重视生产率。新公共服务理论家强调人的重要性,认为对所有人的尊重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贡献精神等,从而有利于公共服务的发展。

二、新公共服务对学校管理的启示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发展起来并日趋成熟的,所依据的现实状况与中国有很大差距,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公共服务对我们就没有任何价值。新公共服务中对民主、公民权的重视,对我国学校管理现如今的发展有很大的启示。

1.把民主价值融入到学校管理中去

在我国学校管理中,除学校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管理主体诸如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等的民主参与积极性并不高。民主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与各参与主体自身的民主意识薄弱以及民主责任感的缺失很大关系。在传统认知中,大多数人认为民主参与是我们的一种权利,并不是一种责任,权利可以行使,但也可以放弃,这一切都可以依照我们的意愿进行自由选择。民主意识薄弱以及民主责任感的缺失导致了除学校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各管理主体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加强对全民的民主意识教育,是提高公民民主意识的最重要的途径。在学校教育中让学生对民主有一个比较正确和全面的认识,让学生能够把参与到学校管理中去当成自己的权利,激发起学生的使命感。除了学校教育外,有关公共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公民进行公民教育,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保护公民的民利,并鼓励公民参与各种管理。公民的民主意识提高了,那么各学校管理主体也就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学校管理中来。

同时,努力增强公众的公民责任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新公共服务认为,一个有道德的公民是一个参与社区工作的公民,有道德的公民还有责任和义务为他人服务。让各参与主体认识到积极⒂胙校管理不仅仅是法律或者行政规章赋予其的一项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各参与主体有责任参与学校管理以使得学校运转的更好,有责任参与学校管理以便创建一个更加民主的校园文化,有责任参与学校管理并且为他人负责。当各参与主体认识到民主参与学校管理不仅是权利,还是责任时,那么他们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也就会随之提高,从而更好的参与到学校管理中去。

2.学校管理者要转变自己的角色和职能

我国学校在管理中倾向于依靠行政权力,行政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学校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不足。学校的行政管理目的乃是为教师和教学服务,而不应当是行政管理者以居高临下的管理者的面目出现,更不能凌驾于教师和学生之上。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学校管理者需要转变自己的角色――由管理者到服务者。新公共服务认为,公民才是政府的主人,倡导一种仆人式的领导者和公务员角色,公务员应该为公民服务。同样,在学校管理中,学校行政官员也需要认清自己并不是学校的所有者,或者说自己并不是唯一的学校所有者,学校的所有者还包括学生、教师、家长等相关群体,而自己所要做的是要为这些学校所有者进行服务。当学校行政官员转变了自己的角色――由管理者到服务者时,那么他们就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建立一个具有民主性质的管理机构上,促进民主参与,也就能够真正的为教师、学生等服务。

其次,学校管理者需要转变自己的职能――由管理、控制到中介、协商。新公共服务认为,如今政府的主要作用是要与营利及非营利组织一起去解决社区所面临的问题。政府的主要职能也需要由管理和控制转变为中介、协商,以便创造一个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的社会。在学校管理中,学校行政官员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能,把独裁式的管理、控制职能转变为民主式的中介、协商职能,积极的为各管理主体提供能够表达各自想法和共同对话的舞台。

参考文献:

[1][美]珍妮特・V・哈登特,[美]罗伯特・B・登哈特著.丁煌译.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