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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与生活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8 10:17:41

法律思维与生活

法律思维与生活第1篇

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学生,或者说一名法律实践者对属于我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的探讨一直在继续,但是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真正的内涵的研究却仍然处于一种被忽视和落后的状态。在我国当前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维方式更突显其重要性。学生通过相关资料的收集现拟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的模式形态、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在的独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望能引起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鸣,进而达到大家对法律思维方式重视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它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运作的文化积习和性格。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第二,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做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近年来,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法治观念的兴起。正是法治建设呼唤法律思维方式。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时代的强音。许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对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尽管人们对法治的理解还不完全一样,但关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标志着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法律思维对法治发展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具体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主要是通过下述三个渠道发生:(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们的理性思维,增强人们抵御野蛮和专制的能力,推进人们行为的理性化。野蛮行为和专制思想是随着法学知识的增长而节节败退的。这可以说是法学家对法治的最大贡献。(2)当法律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会引发人们对行为合法性的日常考究。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规定性预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人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此,法治精神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3)法律思维方式蕴含着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也会发生很大影响。在传统观念中,法律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是有道理的,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则是有问题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当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也就不会把自己的人生价值投入到法律职业(包括法学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识、研究法律方法当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社会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载体,有了其发展的原动力,也才有了所谓的法律人生。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论纲》,载于《法制日报》2000年4月。

[2]张维真:《现代思维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4]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法律思维与生活第2篇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培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是职场从业者的道德底线。诚信的本质内涵是尊重实情、有约必履、有诺必践、言行一致、赢得信任。在职业生活中,诚信要求从业者尊重事实、真诚不欺、讲求信用。其实,诚信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显然,在诚信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法律思维与生活第3篇

一 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法律思维的界定

法律思维是法律执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执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虽然这些职业的差异很大,但是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有所不同。对于法律思维的特点,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一) 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法律执业者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对各个时生效力的实在法,也就是说必须以法律作为起点和最根本的依据,来思考和判断法律问题。法律执业者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法律规范性的思维。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它没有物理、化学一样的严密和精确,进行法学上的疑惑也不能在实验室里得到求证和解答,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法学上的结论,不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统一而又无差异的再现和证实。尽管法学可以建立严谨的学科体系,可以有独立的思维方法,但是法学的科学性归根到底是和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不同,因为法学永远不可能不受意识形态、阶级利益、道德观念等价值性因素的影响,法学家也永远不可能像科学家在实验室里面对他的研究材料那样来面对法学的对象――制度、人、复杂的社会、形形的矛盾与纠纷。总之,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的学习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活动,而学习法学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维也必然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二)法律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就是要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学问,大的可能是国际间的争端、地区间的争端、民族间或种族间的争端等,小的就是指我们日常的事务,夫妻间的纠纷,邻居间的纠纷,同学间的纠纷等。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而法律思维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是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三)法律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案例:乙向甲借钱,借据上写明,乙向甲借钱一万元,上面有乙的签名和借款日期。借条由甲保管,甲是货车司机,他将借据拽在兜里,时间久了,借据被弄得脏兮兮的,于是甲把借据的边沿裁掉了。由于乙久不还钱,甲就乙,要求还款一万元。乙辩称仅欠甲1000元,其它9000元已在之前分四次(3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归还给了甲,每一次都是在河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并称还钱的记录都是记载在原告手中的借据上,因为那张纸很大,记载在一起,对双方都很安全,可是现在原告把还款记录撕掉了。甲说乙是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还钱这回事,请求法官进行裁判。

法律思维具有运用一定思维方式为法律决定寻求理性证明方式的能力,具体包括演绎、类推和归纳等。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彰显出法律思维的理性,体现了法律思维的逻辑力量。在处理这个“半张借条”的案件时,就要有很强的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根据举证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责任呢?若乙还了钱是否有义务举证,若甲认为乙没有还钱,他该怎么证明乙没有还钱。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乙还甲1000元,即法院认可了乙已还甲9000元的事实。法院解释为,这个案件纠纷源于证据瑕疵,而瑕疵是由甲带来的,如果甲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证据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及相关责任。

(四)法律思维是经验、理性的思维

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就是法律执业者理解和运用集合了理性和经验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单纯的思辨,也不是单纯的经验判断。“法律的目的要求法律执业者能够完美地结合运用经验分析和价值判断”。可以说“法律思维就是一种经验条件下和范围内的法律人的职业活动”。

(五)法律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律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以“崇尚法律”“恪守公正”为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 法治社会“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思维定势主要表现在“崇尚法律”,面对任何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基本任务在于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并对照法律规定,“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最终作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同时,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永恒价值追求,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

二 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是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的。“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况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则无以养成。”因此,要想培养和造就合格的法律执业者,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理学,作为专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基本技能和理论思维方式的学科与课程,应当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

“思维活动及其模式的建构是在语言直接参加的条件下完成”的,因此思维是通过语言体现的。“语言是传达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心理的特殊的难以剥离的外在形式,当法律一旦形成,语言就成为它不可分割的有机体。对于法律,我们不可能通过视角直观到它的任何抽象的或具体的意义,只能通过语言符号的整合、组织,才有可能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

高职院校在法理学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坚持“够用”原则,有针对性地讲授法律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之上,在教学中除了教师以规范的法律语言教学外,还运用课堂案例讨论、课内实践等多种教学方法,来使学生掌握规范的法律语言,并且学会运用法律语言的技能,使学生能够以法律语言为基础开展社会交往、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职业。

(二) 培养和训练学生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律执业者必须具备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解释能力、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能力。作为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阶段,应该学会像法官或者律师一样亲身体验法律思维运用的全过程。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应该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过分地强调课程体系完整的教学模式,注重案例教学和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能力,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训练学生的辩论或调研能力,充分体现教师主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教学过程中运用以“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为原则的案例教学方法,可以从任何一个案例进入法理学,基本上使每个问题都会融入案例,而案例也会涉及到一些部门法内容,为今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在案例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形成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 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执业技能

在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过程中,每节课、每个知识点都需要进行教学组织设计,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和热情。可以采用情境模拟教学,由教师创造一定的教学情境,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分别在教学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有教师模拟、学生模拟、教师与学生共同模拟等方式。最常见的就是采用模拟法庭教学形式,使学生充分投入法庭角色的实战演练当中,通过模拟法庭实践,由学生自主组织、演示,老师辅导、点评,使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熟悉法律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从而对法理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学习到整合法律、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的良性过程,以促进其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时发掘学生的潜力与智慧,提高学生的执业思维能力和执业技巧。

(四)培养学生的社会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法律意识既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思维的产物和结果。全面树立“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和提高法律执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支持下,法律思维表现为权利的思维方式和程序的思维方式。无论何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执业思维应该彰显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在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法律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在高职院校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应该共同建立起学习的原则,将法理学的思维和精髓深刻地融入到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这些原则可以是分享体验、交流观点的分享原则,先观点、再理由的理性原则,自由表达权利的权利原则,民主表决制定课堂规则的民主原则,以及先举手后发言的程序原则。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林.法律思维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法律思维与生活第4篇

【关键词】中专教育;法律思维;审慎与思辨

0.引言

众所周知,中职和中专教育虽然可以列入中等教育的范畴,但是并不同于普通的中等教育类学校。它主要培养的是专门性人才,也就是说相对于普通中学,中专的教育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因此在教学上,中专的教学更加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教育方针的引导下,中专教育虽然能一定程度的切合现实国情和就业需求,但往往也忽视了文化与思维的培养,特别的法律思维的培养。我们知道,法律思维相对于人类的其他思维更加具有逻辑性和抽象性,但法律思维又是一个人必不可少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缺失令中专教育变成了没有灵魂的音符,显得生涩且匮乏。下面作为一个多年从事中专教学的教师,我将从法律思维在培养学生重要性为起点来分析如何在中专教学中传播法律思维。

1.法律思维在培养学生上的的重要性之分析

首当其冲,我们要明确什么时法律思维,中专教学中需要的是哪种法律思维。在理论界尚未形成对法律思维的明确定义,但本人认为教学中的法律思维的培养并不是指知悉具体的法律术语和条文而是培养学生用法律的眼光来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我认为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是学生的思辨和审慎的处世方式,也就是审慎的智慧和思辨的能力。这两种法律思维分别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略去复杂的理论渊源,从中专教育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上来说,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认识观,对正在处于人生形成阶段中专学生来说可以说是一种引导和矫正。举例来说,法律分析和解决的主要是现实问题,我国与日本的之争以及在我国出现的各种“爱国人士”的行为都需要学生以理性和正确的思维来进行辨析和内化,这样才能避免被利用和煽动,做出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举动。对于年纪尚轻的中专学生来说,对于事物的理解还停留在表面,这样就很容易将问题片面化理解。在中专教育中融入法律思维的培养可以将理性、思辨的法律思维渗透到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引导学生向理性生活发展。

2.如何加强中专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途径之解析

那么,如何在中专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的培养呢?经过实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2.1利用思想政治课来传授学生法律思维

法律离不开政治,对于中专学生来说,这里的政治并不单单是国家和国际时事也包括对社会事件以及道德的认识。现阶段中专教学也普遍开设思想政治课,但课程安排仅仅局限于对社会主义传统理念与思想的教学而忽略了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我利用课余时间做出的调研中,大部分中专学校的思想政治课都用来教授了文化课或专业课,真正利用课堂时间进行思想教育的寥寥无几,即使部分学校按照教育规划来对学校进行思想教学但也常常忽略的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我认为,加强在思修课上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提高学生审慎思辨能力的重要措施。

2.2利用案例教学法来启迪学生法律思维

我们知道,法律解决的是现实问题而中专教学也是围绕学生实践能力而展开的教育工作,可谓不谋而合。利用案例教学法来教授法律思维可以有效的避免枯燥和乏味。举例来说,之前发生的“小悦悦事件”路人的见死不救是否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或者道德问题,如果学生单纯以某一个角度来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往往会走向极端,在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我国尚未规定见死不救的惩罚措施,也就是说见死不救并不犯法。若也道德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必然是道德不能容忍的。那么教师课下就可以与学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积极引导学生用理性的思维来辩证的思考问题。

2.3利用实践活动来丰富学生法律思维

丰富的实践活动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动手和应用能力,更能在活动中有效的培养学生利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例如我们可以带领学生观摩法庭审理程序,培养学生程序性思维与辩论能力,将理论课、观摩课以及实践课相结合,令学生更加主动的利用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从而内化为自己的内心思维。

3.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思维的教学在中专教育中是十分缺失的,中专教育并为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思维教学体系,这阻碍了学生形成良好的理性与辩证思维观,不利于学生的长远职业发展。因此,加强在中专各种专业课以及文化课的教学中的法律思维的宣传与引导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与审慎思维能力的重中之重。当然,实现这个目标需要的不仅是一套完善的教学体系更加需要教师和学生的相互配合与扶助。

【参考文献】

[1]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M].知识出版社,1984.

法律思维与生活第5篇

关键词 法律教学 实践案例 意义 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法律教学中应用实践案例的重要意义

1.1 巩固法律学习的理论基础

法律是一门严谨、科学的课程,不仅涉及到深奥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对法律课程提出的必然要求,而教师如何能在课堂教学中精心准备典型案例,则更利于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巩固,也利于开拓学生思维,掌握抽象、枯燥的法律理论知识,并可做到活学活用。①

1.2 激发法律学习的兴趣

在传统的法律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也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是案例选择具有一定随意性,学生往往被动接受,没能融入自己的主观意愿和思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如果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精心准备案例,与教学内容、学生实际生活体验等密切相关,则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在学生思考、讨论过程中,发挥了主观能动性,真正成为课堂学习的主人,对教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3 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

在当前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提倡创新教育,而创造性思维作为创新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应引起教师的充分重视。只有培养更多具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繁琐、复杂的法律现象。在法律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一方面养成良好的法律问题思路,在教学中融入真实的案例,就可以将枯燥、静态的法律条文以生动、形象的方法展现出来,更利于学生接受并主动思考,启发创造性思维;②另一方面养成良好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避免受到常规思维的阻碍作用,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坚持真理、遵循科学。

1.4 客观检验教学效果

通过在法律教学中运用实践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烈讨论,树立了他们在课堂学习的主体地位,独立完成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长此以往,学生在思考过程中掌握了解决问题的规律,并形成自己独特的思维模式,更利于运用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进而保障教学效果。另外,学生在思考问题过程中,也可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了解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知识空白点等,以此检验教学效果,有针对性地选择努力方向。

2 法律教学中应用实践案例的有效方法

2.1 合理选择教学案例

合理选择案例,对教学的开展起到保障作用。首先,提高案例选择的目的性。通过案例能够阐述或者验证法律原理,在此过程中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更利于掌握、记忆、理解并运用法律理论。其次,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避免盲目、随意;应该考虑到,一些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如果选择的法律案例过于复杂或者抽象,可能学生难以接受与理解,应用效果不强;如果选择既简单、又可训练法律思维的案例,则学生的参与热情高涨,可有更多思考和讨论的空间;再次,注重案例的典型性,尽量选择较新的热点案件,与学生的实际生活或者能力基础相适应,能够引发思考。③

2.2 提高案例运用的灵活性

当教师精心选择并准备好案例之后,课堂实施与运用就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如何利用案例向学生阐明法律原理,落实法律规范,组织完成整个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过程,是教师必须思考的话题。实际上,实践案例教学的过程就是学生通过案例完成理解、掌握、记忆法律理论的过程。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同的案例具有不同的作用与目标;例如,利用文学作品的案例,可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以生动形象的方式落实法律原理教学;④利用实际生活中的案例,既可以帮助学生巩固理论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也可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并且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对于一些没有判例的案例教学,学生只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有所理解即可,而带有判例的教学,则可让学生从中领会更多法律知识和法律解释方法,更利于培养创造性思维。在实际运用案例过程中,不同的案例应做到详略得当,分清主次与轻重,灵活调整运用技巧。例如,通过案例的运用引入新课、在课堂中设置悬念;通过案例的运用组织课堂讨论,让学生带着问题思考等等。⑤

2.3 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运用

在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是较为常用、较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由学生分别扮演各方当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相关诉讼参与者等;在司法实践中,参照法庭审判的实际情况,对审判案件的过程进行模拟与重现。

由于该种教学方法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实践性,可较好地调动学生参与热情和主体意识,由学生自主扮演案例中的某一角色,全身心地投入到诉讼活动中,创设了一个真实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情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场地的设置应该与国家对法庭设置的要求保持一致,争取获得相关法律部门的支持,学生统一着装,提高氛围的庄重性、严肃性;⑥(2)选择的案例应该具有辩论特征,所有角色都可在其中发挥作用,给学生更多展示才华的机会;(3)合理分配角色、下达任务,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发挥引导作用,由学生自主收集资料、分析案情,课前完成法律文书的书写工作,严格遵循诉讼程序进行;(4)完成模拟法庭的审判之后,学生应该针对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各抒己见,教师也要进行适当的讲评,包括使用的证据是否充分,诉讼程序是否合理等。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中感受案例、分析案例,提高自身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理论的运用水平。

由上可见,在法律教学中运用实践案例,对增强学生能力水平、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协调人际关系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教师应重视案例教学法,有意识地引导学生针对具体法律案例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案例实施过程中,教师应巧妙应对冷场、过激或者跑题等问题,合理控制场面,确保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

注释

① 惠强.论想象思维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9).

② 陶宏.以建构主义为视角看案例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10(1).

③ 刘金祥.“以讲述为主、案例教学为辅”法律教学新模式的探索[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④ 肖国梁.浅析法律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4).

法律思维与生活第6篇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法律思维与生活第7篇

[关键词]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历史定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同古代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理念有着历史联系并经过辩证发展的法治理念, 是当代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 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针对现实问题和社会环境做出的历史选择。

1.现代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主要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一是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是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对立统一。一方面, 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别属于两种历史类型的法治理念, 在阶级本质和政体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冲突和对立;另一方面, 它们共处一个交往日益频繁、联系不断加强的全球化时代, 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到当代所取得的最高成就, 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和一致性。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新中国成立初期, 我们借鉴和采用了苏联的法律理论, 把法律视为同阶级敌人作斗争的工具、捍卫无产阶级的武器。经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确立和发展, 一方面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 另一方面社会矛盾包括城乡矛盾、贫富矛盾、政治腐败和改革的负面效应等引起了意识形态的斗争。如何保证社会主义政权长治久安和共产党长期执政的问题摆在了当代中国的政治家和理论家的面前。法治作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 人权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观念, 公平正义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 先后被引入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

3.法治理念的认识规律: 从思维的抽象再到思维的具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标志着我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当前,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在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探索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对于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据法治活动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层面的法治理念和特殊层面的法治理念。一般的法治理念是全体公民均应具备的法治理念,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性征和共同内容。笔者认为,作为一般层面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义务理念。权利也称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它是公民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基础。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和诉讼权利等。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2.尊重人权理念。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详细的列举。此外,我国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诉讼法律等一系列法律中对公民不同类别的权利给予了具体规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就是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人道主义意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及财产权利,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平等互助的和谐局面。

3.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中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首先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秉公执法至关重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管理事务,特别是关系到人们切身利益的事务时,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理念,依法办事,反对趋炎附势,不容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主体有歧视待遇。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

三、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知易行难,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1.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法治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法律权威,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着基础和主导的作用。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优良的法律是法律权威得以形成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因此,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就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规定进行立法活动,即立法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第二,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指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公民中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第三,必须树立执法机关的公信力。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的信任。在一个国家,只要执法机关能够执法如山,这个国家法律的权威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第四,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准则的观念。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秩序的建立必须借助一定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如法律、道德、政策、习惯、宗教等,而法律既具有意志的普遍性,又具有对象的普遍性,因而,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规则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则。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使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权威,从而可以使法律更有效地发挥控制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实行依法治国,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思考和行动。因此,对利弊的权衡、成本与效益的比较、善恶的评价,都不能代替法律的标准和结论。可以说,法律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也是法治理念在思维方式上的重要体现。只有当这种思维方式真正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培养法律思维,提高全体人民法律思维的水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法律思维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培养。首先,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和条件,而法律知识的获得,必须依靠学习。其次,要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在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对法律的一种比较稳定的看法,是法律思维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条件。要想不断提高法律思维的水平,就需要不断强化法治观念。再次,要努力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最后,要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法,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活动有利于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要关注社会上发生的法律事件,注意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分析和判断。脱离开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要抓住各种机会积极投身到火热的社会实践中去,在实践中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通过反复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

[2]王笑红译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法律出版社,2002.

[3]丁以升.法治问题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5.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

法律思维与生活第8篇

关键词:辩证思维;整体;矛盾;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2-0139-02

垡蛩固谷衔,如果把哲学理解为在最普遍和最广泛的形式中对知识的追求,那么哲学就可以被认为是全部科学之母;德国著名诗人诺瓦利斯也认为,哲学是全部科学之母,所以,对于法律而言,哲学也是其基础,哲学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一个民族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都有其哲学的烙印,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在西方,由于古希腊罗马自然哲学的影响,西方诞生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神学的影响下,西方形成了教会法以及神法思想;19世纪,西方出现了功利主义哲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思想,法律上则形成了社会法学、分析法学等;而在现代,结构法学、批判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也都受到了现代哲学思想的影响,这些都说明每一个时代的哲学思想都深刻影响着其法律的发展。中国的哲学思想是丰富多彩的,儒家、道家、法家、佛教等共同形成了中国人的哲学观,也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形成,辩证思维是中国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我国的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

辩证法体现在人类思维中就是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通过对世界万事万物的观察而得到的,根据这些观察从而形成一些基本的关于世界的观点看法,形成自己的认识思维,进而指导人们的其他活动,辩证思维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与逻辑思维的“非此即彼”不同,辩证思维的核心在于辩证。辩证思维自从人类开始认识世界时就已经存在了,虽然这时人们并不知道这就是辩证思维,而只是在生产生活中无意识地运用辩证思维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西方哲学史上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而且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以及思想传统。亚里士多德研究了辩证思维的形式;康德提出了“二律背反”问题及其在认识上的困境,表明人类科学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必须运用辩证思维来解决;黑格尔通过对思维的辩证性进行研究从而建立了自己的逻辑体系;马克思系统地提出了唯物辩证法,从而为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中国的辩证思维研究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基础,中国古代也很少使用辩证思维这一词汇,但是中国传统哲学中存在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辩证思维是中国传统哲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中国人很早就在运用辩证思维,而且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资料,阴阳调和的思想就是这一思想最典型的体现。

中国的辩证思维诞生于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以及特殊的文化环境,与中国的历史、地理、经济等密切相关,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不同于西方的辩证思维。中国独特的辩证法思想对我国古代的法律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很多方面都体现中国古代的辩证思维,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了自己独特的性质,孕育出了与众不同的中华法系。

二、整体性思维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中国哲学中的整体性思维

中华文明诞生于黄河流域,充足的水源以及肥沃的土壤孕育了中国古代的农耕文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经济模式,农业与气候、水文等密切相关,农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自然环境,所以中国人形成了对自然的深厚感情以及对自然的崇拜,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抱有美好的幻想,形成了“天人一体”的观念,形成了整体性的思想。古代哲人没有把人与自然分裂开来考虑,而是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整体,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这种整体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中医理论把人体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反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从相互联系的系统关系中把握疾病的治疗;在中国人的国家观念中,国家也是一个整体,大一统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政治理念,即使中国历史上有过国家分裂的情况出现,但是国家民族的统一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整体性思想表现在生活中就是普通民众对于自然的敬畏以及热爱,努力调和人和自然的关系;整体性的思想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以及法律渊源的单一性。

(二)整体性思维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1.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

中华法系虽然具有广阔的时空性,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泛,但就其内容的属性来说,却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只是一个刑事性的法律体系[1]。中国传统法律没有发展出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所有的法律规范都统一于一部刑事法律体系,所有的行为都通过刑罚手段进行调节。这种法典编纂体例受到了整体性思维的影响,“大一统”“法自君出”是我国古代政治哲学的要求,所以把各种社会关系综合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调节,这是我国整体思想对政治的影响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整体性思想直接对法律施加影响的结果。张晋藩认为,法典所采取的体例,或者是混合编纂,或者是单独编纂,是立法技术问题,是特定时代立法者的选择[2]。中国在整体性、统一性思想的影响下,古代立法者选择了混合编纂的立法方式,形成了一部部统一的法典,从《法经》《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两千多年的中国一直延续着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直到清末修律才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法典模式,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贯穿整个中国古代法典,这种立法模式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对这种立法体例的形成以及延续也发生了重要的作用。

2.单一的法律渊源

中国古代的法律在渊源上也体现了整体性的哲学思想,也可以说体现了整体性思想影响下的大一统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在形式上有:律、令、科、比、格、式、敕、例等,虽然这些法律渊源从形式上以及字面意思上看是不相同的,但是这些法律形式在本质上都是由最高权力机关,皇帝直接或者通过皇帝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认可才具有效力。为了保证中央以及皇帝对于权力的掌控,古代国家发展出了立法形式的单一渊源,通过对生杀大权的掌控来控制国家的权利。

三、强调同一、忽视斗争的矛盾观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强调同一、忽视斗争的矛盾观

矛盾是对立统一的,西方哲学思想中重点强调的是矛盾的斗争性,在古希腊以及古罗马,早期西方哲学家的思想是通过互相辩论发展起来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留下的哲W著作都是以对话的形式表现的,这种互相斗争、互相辩论的思维模式使西方形成了以斗争为主的辩证哲学思维。但是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传统哲学中主要强调的是矛盾的同一性,对矛盾的斗争性是不重视的。道家主张“清静无为”,主张什么也不做,那么矛盾自然也就没有了;儒家强调中庸,认为任何矛盾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个调和点,通过调和矛盾,从而实现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实现矛盾对立面的和谐一致,这种注重矛盾同一性、忽视斗争性所导致的后果就是竭力取消矛盾、消灭矛盾、寻求和谐。

(二)矛盾思想对传统法律的影响

1.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应[3]。”中国哲学中的矛盾观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也是一种矛盾,这种矛盾如果不及时解决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中西方对待矛盾的观点不同,所以造成中西方对待纠纷的态度也是不同的,中国的同一性思维强调和谐,“无讼”是我们的价值理想,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最终消灭矛盾,是我们处理纠纷的主要准则;注重斗争性的思维观则发展出了西方丰富的诉讼思想,形成了西方人注重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的历史传统以及法律文化,通过法庭辩论、法庭斗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西方社会处理矛盾的主要方式。

强调矛盾同一性的哲学思想形成了中国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道家主张按照自然而生活,通过无为消灭矛盾产生的根源,消极地避免争议的发生,达到和谐的生活;儒家在我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无讼的法律思想,和谐是儒家的主要思想,倡导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对于矛盾与纠纷要互相忍让,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动用法律让官府来解决,诉讼在儒家的观念中是可耻的,儒家是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儒家的这种诉讼观也一直作为主流的法律思想影响着整个封建社会,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对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和我国传统的法律意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我国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无讼思想。

2.重视调解的司法方式

中西方对待矛盾的态度不同,导致中西方解决矛盾的方式也是有差异的,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有调解和诉讼,在中国和谐思想以及无讼理念的影响下,中国发展出了丰富的调解思想以及关于调解的实践经验。中国人的矛盾观形成了我们在面对冲突时寻求同一与平衡的价值观,通过调解的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秩序,这就是中国调解的精髓,这种司法理想适应中国的哲学思想以及中国统治者对社会的统治需要,因此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从而在中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形成了各种调解形式,例如官府调解、民间调解以及官批民调。民间调解是指第三人介入纠纷,对争议的双方从情理法上进行说服教育,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民间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士以及宗族首领都是中国古代进行民间调解的主体,同时亲友、邻里也可以主持调解。由于家族在中国古代的重要地位,所以宗族调解是古代解决民间纠纷中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家法族规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由于统治者对于调解的倡导以及官员政绩的需要,所以历代的官府对于民间调解都是积极支持的。

此外,由于统治者对于无讼以及和谐的追求,讼清狱结、纠纷少、社会和谐也是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所以面对民众的诉讼案件,地方各级官吏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对双方进行劝解,而且这种调解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官府处于主导性的地位,利用自己的地位以及权力对当事人施加压力,重点并不是通过调解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是在于消除纠纷、教化民众、维护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