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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新技术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2 09:38:24

互联网的新技术

互联网的新技术第1篇

在云、大、智、物、移等新技术群落的推动下,新实体经济正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爆发力。每一次重大技术变革都会突破原有范式中的某些制约或瓶颈,即“过去不可能的事情变得可能”,从而带来新的范式转移。

新技术必然推动“新经济”的出现,即新的实体经济。互联网经济至少包括三个部分:

(1)新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基础通信网络、互联网交易平台、公共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信用与新金融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等。

(2)纯比特经济:主要是数字娱乐和内容产业,这一类经济活动的生产、分销、零售和消费都是以纯比特形式进行,不涉及“原子”形态的紧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网络音乐、数字电视、数字阅读、在线教育、社交网络等,以及商业领域的网络广告、搜索等产业。

(3)传统产业被互联网等新技术改造过的部分,包括被互联网改造过的零售、批发、生产制造、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等,以“原子+比特”的形式进行,最终形成新零售、新制造、新服务业等新的业态,这是新实体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云计算、物联网到无人驾驶、机器人和人脸识别,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无疑是今天所有新技术最佳的试验场,且迅速直达全球每一个人的每一个动作,这在以往是无法想象的。新技术必然带来新的商业、经济、金融、能源,也必然引发一轮又一轮的社会变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个真理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领域得到了最彻底、最光芒的展现。

2016年10月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网络信息技术是全球研发投入最集中、创新最活跃、应用最广泛、辐射带动作用最大的技术创新领域,是全球技术创新的竞争高地。我们要顺应这一趋势,大力发展核心技术,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完善网络治理体系。”

一、网络中立和非歧视原则

技术改变商业和社会,必然带来大量的新的法律问题。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在一个非常有预见性的时间节点,提出了法律处理技术带来的新问题的基本原则,那就是:技术中立、非歧视、功能等同和意思自治。

那么,究竟什么是网络中立原则?

网络中立被美国互联网视为保持产业创造性、创新以及自由开放的基础。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1日通过的《网络中立条例》(FCC10-201),要求运营商要坚持透明性、不得封堵和过滤和非歧视原则。网络中立规则出台后一直遭到运营商的反对,但是美国政府和法院一直坚决支持。2015年2月27日通过的“网络中立”新规重申了三大规则:

不得封堵、不得限速和不得设置付费优先。

网络中立对于保障互联网产业的创新与快速发展有两种重要意义:第一,由于运营商自身也在从事OTT(是“Over The Top”的缩写,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应用服务,典型的OTT业务有互联网电视业务、苹果应用商店等。)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例如短信等,其在面临被空心化的风险时,可能会采取对自身有利的竞争行为。而网络中立则要求运营商不得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能利用管道优势妨碍互联网公司从而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第二,运营商必须公平对待所有网络上的开发者,而不得采取歧视性对待。例如运营商如果针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单独收费以保障其更好地服务用户,这会使小型互联网公司丧失与大公司进行竞争的基础。

网络中立之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非歧视。非歧视可以理解为对于新的技术应用,如果其确实在效果和能力上存在缺陷,我们可以摈弃之,但如果不是,我们不可以仅仅因为其形式为我们所不熟悉而否定它的价值。

这条原则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我们都会有抵制新事物的本能,这种本能会带来强大的社会惯性,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社会上很多人都在说的不公平其实是双向的,线下会理解为线上对他们实施了不公平的竞争,而线上则往往会感受到大量来自社会和管理部门的歧视性政策措施。破解后者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法律将非歧视原则明确下来。

二、从电子签名到区块链

在原来的法律关系中,技术及其应用一般只是法律规范的对象,如《技术合同法》等,在一些情况下,技术也可以成为另一种广义的法规,即技术法规。在WTO的定义里,将技术法规描述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标志或标签要求”。

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用,法律和技术开始出现了第三种关系,就是技术手段成为法律规范某类事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被写入法律之中,开始还只是个别法条,如版权保护;后来发展为整个法律,典型的就是电子签名法。这种关系的开始可以推到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版权条约(WCT)》,在该条约第十一条中,第一次规定了“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从此,类似的立法就开始增多,尤其在加密、安全、身份认证、信用机制等领域,形成新治理的一种重要法律现象。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电子签名法,就会发现很有趣的问题。本来,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都是标准的法律问题,按照原来的思路,法律直接规定其有效还是无效即可。而电子签名法的解决思路确实先建立一整套的技术解决方案,包括认证机构、认证证书、加密、公钥、私钥,等等,然后再有专门的法律来确保这一切可以顺利实现并具备法律效力。而立这部法的目的并不是仅仅为了让这些机构和证书合法化,恰恰是为了无处不在的线上交易的安全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等核心问题。就是这样一部建立在前所未有的技术解决方案基础上的法律,从1995年到2005年,就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了电子签名法或以确立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包括我国,成为世界立法史上新治理立法创新的第一道瑰丽风景。

到今天,我国电子签名法出台已经有将近13年了,虽然它正在快速被人们淡忘,但其蕴含的意义和思路却是具有无穷价值的。我在此不妨斗胆预测,类似数字签名技术的下一个技术已经出现,那就是区块链技术。电子签名法绝不是一个偶然现象,也不会是唯一一个这样模式的法律。区块链极有可能引发另一场世界立法史上的地震。未来五年,必有某个国家的区块链法出台,会是谁呢?大家不妨竞猜一下吧。

三、颠覆性技术应用带来的颠覆性治理问题

从电子签名到区块链,互联网的发展历经了数不清的技术升级和创新,而这些技术往往带来治理和法律上颠覆性的改变,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未来,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到无人驾驶、VR技术、人工智能,这样的颠覆只会越来越多。

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核心的著作权问题表现在网络上,就是是否被复制和传播的问题,法律界对于究竟什么是网络上的复制纠结了很多年,倾向性的结论是如果没有下载就不算复制,也谈不上侵权。但随着无线网络连接速度大幅提升和数据传输成本大幅下降,用户倾向于使用流媒体软件在线消费数字内容,而不再把数字内容下载到本地。下载工具软件市场几乎被完全颠覆,被流媒体技术取代。从这个角度来看,流媒体是对传统下载工具软件的“颠覆性创新”。而再向前发展,VR技术更替了内容传播渠道或者说是方式,必将进一步颠覆目前流媒体的下载模式。

在更为诡谲的人工智能领域,2016年9月,美国斯坦福大学了《2030年的人工智能和生活》(《Artificial Intelligenceand Life in 2030》)报告。该报告中将“人工智能”定义为“一种致力于实现机器智能化的活动,而智能化所要实现的就是使得机器可以在其所处的环境中恰当的和有预见性的实现其功能”。其关键性的因素在于如何使得软件和硬件实现“恰当性”和“有预见性”的功能。其实,这里的恰当性和可预见性,正是人类所具有的特殊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的颠覆性在于,它将改变我们原来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非客体。

在看下无人驾驶带来的新问题。在这方面,美国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nsportationSafety Administration)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操作系统而非车辆的所有者被视为“车辆驾驶人”。为了规避这一规定,一些车辆的设计厂商将车辆的自动驾驶模式设计为需要人手在自动驾驶状态下放在方向盘上(或经常放在方向盘上),以达到让人而非车辆的操作系统来承担责任。特斯拉汽车就采取了这一策略。在因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究竟是由自动驾驶车辆的操作系统开发者承担责任还是由车辆的所有者承担责任在美国法中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四、来自互联网企业的技术治理的实践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化和普及,我们正在步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的不对称在渐渐减弱,信息成为每一个人手里的工具和生产力。信息社会还有一类新生事物就是大量专业的信息服务商和平台,这些服务商的最大特点就是用软件的思维和手段解决问题,无论是技术问题、服务问题还是个人问题、社会问题。

在一个依托互联网的湿的,海量个性化需求的信息社会,在一个消费升级和对公共服务需求迅速扩张的消费型、服务型社会,仅靠政府和少数政府指定服务商的基于人工的单打独斗的时代早已过去,这种依赖软件、系统、平台以及消费者自身参与自动实现的服务才是今后的发展方向。政府不仅应该大大加以鼓励,顺应这一潮流,把这样的解决方案和服务者纳入整个社会服务的体系加以促进、推动,还应该学习软件工程师的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用这种市场加软件加平台加群众参与的模式从根本上重构我们的公共服务和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在信息社会的深刻转型和华丽转身。

如果我们能把软件+平台+公众参与这个公式展开,很多信息网络领域及网下的社会治理问题都可以找到新的解决视角和答案,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展开丰富的联想。如打击假冒伪劣的问题,治理不良信息的问题,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等等。依靠大数据和广大网民,很多的治理难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我们说,一个成熟稳定的社会结构应该包括四个极:政府、公民、社会和企业,我们现在的问题就是社会这一极最不给力,直接导致很多矛盾尖锐化或无法解决。而社会这一极的培育、发展又绝非一日之功,但信息社会的到来给了我们尽快弥补这个短板一个非常好的契机。那就是信息社会里企业和社会的边界在日益模糊,尤其是像淘宝、腾讯、百度、苹果、谷歌这样的网络平台企业,承担了很多的社会功能,即社会型企业,其某种程度上是在帮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同时他们也在这一过程中发展壮大。政府应看到这一变化,抓住这一有利趋势,在此基础上快速建立起我国基于信息社会的社会服务体系,改善原来人工的、单打独斗的政府治理模式。

互联网的新技术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新技术;资产管理;变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111-02

一、互联网和新技术下资产管理行业的变革

从资产管理的价值链来看,从资产获取到分销,再到资产服务,各个环节的展业方式均由于技术的“赋能”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新技术改变不了金融的核心,即风险并没有被消除。只要仍存在金融资源的跨期、跨区配置,风险就仍然存在,而资管机构的专业价值也就仍然存在。

(一)资产获取、投资管理环节的变革

1.改变了基础资产的构成。过去的资产标的往往规模较大,趋于集中,比如大企业贷款、大型项目等。新技术的发展则通过新的渠道和新的风险管理手段,使一些过去不存在或没有纳入资产管理体系的基础资产也能被收录其中,比如P2P模式下的小额贷款、股权众筹模式下的初创企业股权等等,从而推动了资产管理基础标的去中心化和分散化,也扩大了整体基础资产池。

2.改变了资产估值的方式。工业时代的基础资产估值通常基于硬件和实体资产的价值,比如生产线、厂房等,关注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信息时代的基础资产估值则是基于软件、数据、网络、服务的价值,关注的是关系链、数据和生态系统。例如,飞利浦从照明设备生产商转型为智能照明系统服务提供商,盈利模式也从耗材销售收入转为服务费用收取,其LED灯可免费安装,但通过智能照明系统节省电费,从节省部分分成。由此,对这类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预测方式也需要相应改变。

3.改变了风险管理的方式。过去的风险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抵质押物、现金流等来进行判断和控制。信息时代的风险管理手段则更加多元和立体,借助海量数据进行风险的识别和预判。例如,传统征信巨头FICO推出了大数据分析产品BigDataAnalyzer。

4.改变了投资决策的方式。过去的投资决策更多是依靠专业投资顾问的经验,新技术的发展则使投资决策能够更多地依靠数据、量化分析,甚至机器人决策,从而更好地避免因情绪或情感对投资决策造成影响,保证策略和执行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同时还能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实现规模化与定制化的平衡。例如,Betterment、WealthFront等在线财富管理平台就是利用自动化系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快速定制投资组合;又如嘉信理财的SchwabIntelligentPortfolios。

(二)产品分销、财富管理环节的变革

1.改变了分销方式。过去的投资产品主要依靠金融中介的实体渠道(如银行网点)进行分销。为了覆盖网点和人员的成本,金融中介往往不得不提高投资门槛或收取较高费用。新技术的发展使投资产品的分销更多地转移至PC端、移动端的直销渠道,大幅降低了分销成本,因而也降低了投资理财的门槛,吸收了更多原本难以进入资产管理体系的小额、零散资金。例如,东方财富旗下的天天基金网2014年实现基金销售2 000亿元人民币,2015年仅上半年基金销售额就急速上升至4 000亿元人民币,基金销售规模堪比四大行。

2.改变了投资人的参与方式。过去的投资决策依靠专业投资顾问的权威意见,普通投资人更多的只是被动接受。现在,专业金融机构在信息与产品领域的“权威性”及“特许供应”地位已经相对弱化,投资人日益习惯于主动获取信息,更愿意相信自己的判断或朋友的推荐,并且希望决定和主导投资决策。Motif、雪球网等社群化运营投资平台,很好地把握并促进了投资人的这种行为转变。

3.改变了投资人的体验。分销方式的改变和投资人参与方式的改变直接促进了投资人体验的提升:第一,投资门槛大幅降低,从数万数十万元降至数百数千元,甚至“1元”。第二,产品购买流程更加简单便捷,只用几分钟和几步流程即能实现随时随地线上开户和交易。第三,普通客户也能享受定制化服务,通过快速的数据分析和匹配,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在成本可控的基础上提供给所有客户。第四,投资透明度显著提升,通过在线平台,投资人可以轻松比较不同标的和产品并做出选择,对已投资的标的和产品能实时查看运行状况、还款情况、收益情况等。因此,投资人对资产管理机构的预期已随着客户体验的提升而彻底改变。

(三)资产服务环节的变革

1.改变了服务对象。过去,资产服务机构服务的对象是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现在,新技术所培育的大量创新业态也开始成为资产服务的对象,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托管、针对在线销售的货币基金的托管、针对P2P平台和众筹平台的资金托管等,这一类业务目前也已成为了资产服务机构一大新的业务增长点。

2.改变了服务方式。大部分机构过去托管、清算、运营服务依靠电话、传真和人工手动,成本高、效率低,操作风险高。新技术环境下的服务体系则是以云和数据为基础,服务方式逐步向电子化、自动化、线上化转型,从而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高灵活性以及风险可控。例如,富达(Fidelity)就推出了专为资产管理机构及投资顾问服务的线上平台Fidelity Institutional Wealth Services;招商银行也推出了专门服务资产管理机构的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二、互联网和新技术下资产管理机构的创新

中国资产管理市场在经过了十年的快速发展期后,正面临转型的关键关口。互联网和新技术在资产获取及投资管理、分销及财富管理、资产服务这三大环节上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些变化已切实发生并且不可逆转,传统资产管理机构应如何应对?

(一)主动适应变革,积极进行改革

在资产管理价值链的三大环节上,分销及财富管理已受到互联网和新技术的最深远的影响。专注于这一环节的资产管理巨头在应对创新模式的挑战方面主动适应变革,积极进行改革。例如,专注财富管理的嘉信理财最近推出了自己的线上理财平台SchwabIntelligentPortfolios。这一平台将客户的投资门槛从数万美元降至5 000美元,使客户只需花费喝一杯咖啡的时间即可快速完成简单的线上注册流程,但同时仍保持了嘉信财富管理服务的专业度,包括:将客户资金配置到20个资产大类中;由系统自动为客户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以规避风险、保证收益;同时还为5万美元以上的客户提供原本只有高净值客户才能享受到的避税服务,所有这些服务全部免费。此外,嘉信还即将推出专为投资顾问和机构服务的线上平台InstitutionalIntelligentPortfolios,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更广泛的客户。

(二)加大科技投入

新科技的运用能帮助资产管理机构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全球资产管理巨头们近年来纷纷加大了对科技领域的投入,大力利用新技术建设私有云、新的投资平台、高质量的用户交互界面,积极培养和吸引金融与科技并重的人才。

例如,全球领先的资产托管机构道富银行在过去五年间每年的科技投入均达到8亿~9亿美元,占其营业收入的8%~9%。自2011年开始,道富银行开始通过“私有云”建设来促进其IT系统转型。2011―2014年,道富银行每年通过“私有云”项目实现了6.25亿美元的成本节省,同时也通过“私有云”为客户提供了快速的计算和定制,并且有效地保护了客户信息和交易的安全。

资产管理巨头摩根大通(JPMorgan)不仅加大了对内部科技的投入力度,而且还选择通过大量外部投资来增强创新能力。自2009年以来,摩根大通投资了数十家金融科技公司,涵盖支付、投资、P2P等多个领域。2011年参与移动支付公司Square的B轮融资,之后参与在线投资平台Motif的D轮融资并投资3 500万美元,近期又参与了P2P平台Prosper高达1.65亿美元的新一轮融资,提升客户体验。

(三)积极拥抱生态系统

互联网时代的分工更加细化和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更高效、更专业地实现更出色的客户体验,比如:与第三方合作获取资产或客户,与外包系统服务商合作进行平台开发,与外部征信机构合作完善风险管理,与外部投顾合作提升资产配置能力和效率,与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改善支付流程,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或在线理财平台合作扩大分销网络等等。

全球最佳实践的经验表明,全能资管、精品资管、财富管理、服务专家是常见的四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

参考文献:

[1] 于蓉.美国金融中介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启示[J].金融研究,2015,(7).

互联网的新技术第3篇

〔关键词〕 互联网+;股东大会;虚拟股东会;网络投票;电子表决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1-0083-06

一、“互联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

按照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计的基本原理,作为公司最高意思机关的股东大会是以举行会议作出决议之方式行使其职权。股东大会的“互联网+”,以信息技术的嵌入实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创新,当然这种创新既是克服传统模式弊端的结果,也是建立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的一种新发展。

(一)传统技术背景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现实困境

在传统技术背景下,公司在某一规定的地点(通常是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而股东则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到该地点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等权利,从而形成公司之决议,实现股东民主。然而这种设计对于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却面临着背离制度设想的现实困境。

一是股东亲自出席的遇冷。从理论上讲,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会选择亲自出席会议而行使其权利,但实践中却往往并非如此,绝大多数的股东(当然主要是小股东)都会选择不出席而“搭便车”,甚至于出现“一人股东大会的情形①,从而导致股东大会变成“大股东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是基于参会成本的考量,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逐渐分散,多数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甚至零散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对于股东尤其是一般明智的小股东而言,因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成本与其小额投资所获得利益之不均衡,选择不出席会议对他们而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二是分身无术的无奈,由于一人同时为数家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这些公司同时召开股东大会,那么,即使股东意欲参会也可能由于分身无术而不能如愿。据笔者的初略统计, 2015年5月19日,单单深交所即有177家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三是这些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少,他们往往会认为自己所行使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无足轻重而选择“搭便车”。四是股东投票的低效。首先是运用这一制度的上市公司比例小,据统计,我国1990年代开始,出现投票权竞争的上市公司不足10家,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1%〔1〕,这一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尚无真正成功的案例。在目前已有的案例中,征集人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得到足够多的投票表决权并成功达到征集目的(改组董事会成员结构、通过议案等)的案例仍是空白。〔2〕究其原因,是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必能寻到值得信赖的人,同时也是中小股东的“合理的冷漠”使然,另外还有出于便捷性的考虑。

①数据来源于CSMAR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数据库(会议情况)。

(二)互联网技术的嵌入与股东大会的实践创新

然而,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智能化设备的广泛普及,政府、企业组织结构进行了重组,行为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从企业的层面看,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电子信息手段。“互联网技术的全球接触面和互动性质,使它成为传播金融信息、提供金融服务、甚至股票认购和股东投票的理想媒介。”〔3〕“互联网对公司法最大的实际影响的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会议”〔4〕,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引起了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层出不穷的实践创新。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行实践看,至少实现了以下四方面的创新。

一是公司信息电子公告的普遍应用。公司信息通知、公告的电子化是互联网技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领域实现最早最为简单也最为普遍的应用,无纸化办公的普及使得公司的许多信息材料不是以传统的纸质形式而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公司信息资料的传送、披露已经普遍从传统的信件到电子邮件、网站等电子化方式进行,互联网因而成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平台。在我国,有两家网站成为了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属的巨潮资讯网,更不要说数量庞大的公司网站与形形的其他各类网站,网络已然成为信息公告的最主要方式。

二是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序推进。电子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应用的普及化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带入了一个新时代,那就是电子通讯表决。在我国主要是网络投票,目前采用由两家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各自分别设立的网络投票平台。2004年12月12日,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家“试水”网络投票表决,从2005-2012年沪深两地超过17%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允许股东网络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会议的次数超过了7000次。①如今,网络投票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提供的一种最重要的投票表决平台。

三是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的脱颖而出。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安全水平的大力提升,利用网络召开股东大会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早在2001年,在深圳就开始了数码网络的股东大会,并设计了网上投票系统。2013年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首先开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直播平台,2 月18 日,创业板公司松德股份首次以视频的方式召开了股东大会,这开启了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召开股东大会并且使得公司信息公开透明的新篇章。

四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网络互动的积极尝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股东知情权等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于是各种电子论坛应运而生。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官方网站上一般都设有这种论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开通了“互动易”、“上证e互动”的电子论坛。而这两个交易所的电子论坛除了满足股东之间的交流外,更可以使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互动,这有助于调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具有传统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三)互联网背景下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调适与应对

股东大会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技术创新作为以现代电子技术取代传统法定书面程序用于企业事务管理的过程,必然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应对问题。从国外的经验看,各发达国家公司法都对高度发展的信息化社会做出了应对之策,纷纷通过立法来应对以及推进股东大会运营的信息化。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率先于1989年承认以电话或网络等电子方式行使表Q权的效力,此后在2000年7月1日,特拉华州又再度领先各州大幅度修改公司法之规定,除准许公司以电子方式递交对股东所应为之通知外,更赋予利用远距通讯方式所为之委托与投票等行为与书面投票具有实质相同的法律效力。〔5〕英国则于2000年5月颁布了《电子情报传达法》,规定了可披露的文件、通知及权利行使可使用电子情报传达的方式。而德国联邦议会于2000年11月16日通过了《记名股份及表决权行使的方便化法律草案》,认可了电子表决、电子公告等内容。〔6〕2001年11月21日,日本第153届临时国会通过《商法等部分法律的修正案》,其中包括了公司法定文件制作、股东大会召集和通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信息披露等公司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内容。

电子革命以及以此为主要背景所引发的大企业之间以超越国界的规模所进行的竞争的激化、各国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是引发这些修改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7〕正如日本著名公司法学者神田秀树所指出的,如果不应对IT革命进行公司法修改的话,不仅会给公司的活动带来障碍,也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8〕

从上述我国股东大会的实践创新看,信息公告的电子化是否需要公司法的确认与保障,股东网络投票是否仅凭证监会的“视为出席会议”就足以强制推行,会议直播与网络互动的实践发展能否实现制度推进,这些机制创新能否推广到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一句话,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需要制度的调适与应对。当然,首先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应对信息化的适应性进行考察。

①参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第8条。

二、我国应对股东大会技术创新的制度现状

每一次技术的发展都会带来法律的变革或发展,但是,“通常,法律的变化要慢于社会的变化。经济结构、生活习俗、传统观念,甚至正义观念的变化一般都不会通过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出来。”〔9〕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鉴于当时我国信息化发展水平,公司法不可能以信息化为导向进行制度构建,而后虽然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与2013年的多次修改,但是信息化亦并非屡次立法修改之考虑目标。总体而言,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一条能直接体现公司法制信息化精神的规定。

(一)中国证监会以其的规则实现对股东大会的制度创新

在我国,信息技术在股东大会的运用得益于相关部门的推动,如电子公告与网络投票是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推动的,网络互动与会议直播则是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以投资者教育等名义在探索的。

一是确认了网站作为公司信息公告的合法平台。中国证监会关于包括公司股东大会信息公告在内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则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些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而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此外,对于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证监会2013年1月4日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一号――信息披露》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

二是确立了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效力。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对上市公司如何实施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集中统一规定。2006年3月16日,证监会又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正式确立了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机制。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更是提出“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2014年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则强制性地提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需要指出的,有关股东大会视频会议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网络互动的实践,中国证监会目前并无相应的规则予以确认。

(二)我国应对股东大会技术创新的制度适应性判断

首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传送电子化的确认并不违背《公司法》,甚至可以说是有《公司法》的依据的。不可否认的是,《公司法》并不排斥信息化,甚至于为信息化变革预留了一定的空间。第一,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使股东大会电子化的通知与公告成为可能,如《公司法》81条第11项授权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证监会可以通过引导公司修改章程实现通知与公告的电子化。第二,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书面”形式的许多规定可以通过扩大解释来实现信息化。如通过类似于《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进行解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而将电子化的形式纳入“书面”形式。

其次,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对网络投票的确认并没有解决法律依据问题。在我国规定股东网络投票的是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对于网络投票的法律地位是这样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①但是《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并没有解决网络投票的法律依据问题。网络投票是一种以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为前提的表决权行使方法,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规定的面前,没有“出席会议”而行使的表决如何能够“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确立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召开形式的同时,也肯定了网络投票作为辅助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的便利,并规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第20条第2款。虽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此后曾做过修改,但是这一规定未曾发生过变化。,通过扩大解释“出席”的方式满足了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问题是,实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是否“参加”了股东大会,“参加”与“出席”究竟有何区别。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这两个词的解释,“参加”与“出席”是一对近义词,参加是指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出席是指参加会议或典礼等活动,两者基本上可以通用,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适用场合有所不同而已,出席一般特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的成员参加会议。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122页、191页。或者说,对于股东大会会议而言,之所以用“出席”而不是“参加”,是由于词语搭配习惯而已,并不是因为二者本身有多大区别,无论是“出席”还是“参加”,原本都是指有人出现在会议现场。股东实行了网络投票行为,只能说他参加了投票活动,并不能说明他已经参加了股东大会。因此,基于“参加”与“出席”这两个词本身的含义,将网络投票作为“参加”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视为“出席”会议这一逻辑实际上是并不能成立的。

第三,以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强制推行网络投票涉嫌违反《立法法》。强制性地要求公司“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是2014年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该《规则》的制定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其文件性质应该属于部门规章。但是根据《立法法》第80条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在我国有关公司、证券法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强行要求公司出资租用由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发的网络投票平台,应属增加上市公司的义务,有违《立法法》之嫌。

(三)实现股东大会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是一个以公司法改革为核心的系统工程

实现股东大会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应该以公司法的改革为核心,同时也不能单纯靠公司法一个法律来完成,我国股东大会制度的信息化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加以规范。

首先,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的基本框架应当由公司法构建。一方面网络投票作为互联网环境下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应当享有与亲自出席投票、人投票同等的地位,由法律来规定。采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来规范的做法除了涉嫌违反《立法法》与法律层级不高之外,还面临着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实际上我国许多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东大会也面临同样的实践困境。另一方面,在步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电子形式已经不能再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了,哪怕以扩大解释将电子形式纳入“书面”形式最终还得依靠法律而不是低层级的规章。将书面形式扩大解释为包括数据电文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诞生于1999年,当时连电子商务法律中最为基本的《电子签名法》都尚未产生,当然也不具备将电子形式作为一种独立形式的土壤,因此当时的这种扩大解释是值得褒奖的。但是在我国后来的许多立法中,电子形式逐渐脱离书面形式而独立为一种形式,如《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证据的种类就将电子数据单独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而不是包含在书证之内。退一步说将书面形式扩大解释为包括数据电文的是法律而不是其他法规、规章,因此通过《公司法》来确立电子形式、电子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运行信息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在公司法框架内明确地确立股东大会电子化制度,构建不同于传统方式的程序性要件,才能有效避免规章和规则由于颁布时间和立法主体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适用的混乱,确立起条文规范、权责明确、程序透明的股东大会电子化制度。〔10〕

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的具体规则应授权制定子法予以规制。具体规则如果都由公司法来规范必然会导致公司法过于繁琐,另外,如果发生需要具体规则的修改,那么只要由其制定主体修改即可,而不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实现,一则出于便利,二则也有利于保持公司法的相对稳定性。而这些子法首先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由于股东大会电子化运行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并不是中国证监会的职能所能涵盖。其次才是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或者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层面是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在其场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同时交易所也是我国实行网络投票的主要渠道,因此,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允许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可以制定一些相关的自治规则。另外,基于公司自治的原理,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有对公司章程授权的传统,实际上有许多涉及到电子化承认的事项可以在公司法中作出由公司章程确定的规定,再由公司章程对各种事项的形式作出确认。

三、我国法律应对股东大会电子化变革的基本内容

基于互联网技术对股东大会的深刻影响与对我国公司法律的巨大冲击,我国法律应对股东大会电子化的变革应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电子化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电子化主要涉及对通知、公告电子化的认可。《公司法》应当规定公司可以运用电子方式向股东发送会议通知或会议公告。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告或通知都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①这种将公告与通知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按照完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是并不妥当的,因为公告针对的是不特定人,而通知针对的是特定人,法律对此加以区分的目的就是要求对两者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召集。具体而言,对于“通知”,鉴于现在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方式可以确保发送的可靠性,允许采用电子方式,如电子邮件。而对于公司的“公告”,除了可以采用登载于官报、日刊报纸的方法外,还可以利用因特网进行公告,即把公告内容登载于用以公告的网页,使不特定多数的人处于能够得到公司提供的公告内容之信息的状态。〔11〕当然,至于电子方式的这些具体适用问题,无需《公司法》规范,可以由子法来加以规定。

①参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51条。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考虑到数字鸿沟等原因,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应以收信人的同意为要件。对此,我国一些法律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了,如《民事诉讼法》第87条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即是如此,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前提是“经受送达人同意”。应注意的是,征得股东同意还应明确具体的方式,因为在多种多样的电子方式中,有些人可能无法适应某些方式或在获得信息上的难度会增加,因此事先还得征得股东对于具体方式的同意。

(二)表决权等股东权行使的电子化

股东大会是实现股东民主的一个主要平台,围绕着股东大会的召集、举行,公司法律设计了众多的股东权以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权行使的电子化也就是股东的权利如股东大会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等行使方式的电子化。〔12〕

表决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核心权利,股东权行使电子化的关键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电子化。首先,公司法应当将确立电子方式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虽然网络投票在今天,甚至在今后,都将是最重要的电子表决方式,但是公司法不宜直接使用这一称谓。其一在于网络投票范围相对过窄,包容性并不强,并不一定能够适应信息技术的今后发展,甚至于也不能涵盖现今广泛使用的电子邮件,考虑到并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适合推行网络投票,而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途径,股东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应该可以适合于某些类型的公司;其二在于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使用“电子”的提法,“电子方式”的称谓比较符合我国的习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抛弃“网络投票”,从上市公司的层面看,现行的网络投票是最优的选择,今后也应当予以坚持、完善,但是这应当成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同时,《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考虑到电子表决作为一种缺席而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在传统的现场会议模式下,以电子方式缺席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如何算在“出席会议”人数的问题,公司法应规定将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计入出席会议股东人数。

围绕股东大会的召集、举行股东可以行使诸多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这些权利的行使,尤其是行使程序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公司法律对此也应当予以关切。这些权利包括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建议和质询权、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股东的提案权、股东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股东完全可以将相应的证明文书以电子方式向公司提供,或者在一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方式与经营者直接交流质询。当然,基于公平对等的原则,如果股东同意公司使用电子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在此情况下股东向公司要求采用电子方式行使请求权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公司不可以拒绝股东的这一要求。如果股东在公司未用电子方式发送通知的情况下发出该电子请求,则公司仍有不同意该请求的权利。

(三)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

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即电子股东大会。我国学者多将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网络投票作为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这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的网络投票充其量不过是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电子化,而不是股东大会会议本身的电子化、网络化,真正实现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应该是要使股东会议由现场会议向网络化会议转变。电子股东大会肇端于美国,1996年5月,BELL& HOWELL公司第一个在互联网上在线召开公司年度会议,美国特拉华州2000年更是对普通公司法进行修正允许举行在线虚拟股东大会。到目前,美国已经有32个州以相应的方式规定了电子股东会议这个问题。〔13〕

由于股东大会对网络的利用或者依赖程度不同,或者说,利用网络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考虑的形式相当多,因而对网络股东大会的界定也有多种。但是,基本上因其为全部或仅部分在网络上举行而分为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和纯粹的网络股东大会两种。第一种,传统的现场股东大会仍然存在,法律允许部分股东通过电子或者远程交流参与股东大会,这称之为“部分网络股东大会”;第二种,法律允许公司仅仅通过电子或者远程交流的方式来召开股东大会从而替代在特定物理位置召开会议,这被称之为“纯粹的网络股东大会”,或“完全虚拟股东大会”。〔14〕

我国法律是否允许电子股东大会,从我国《公司法》关于会议地点的规定看,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在哪一物理位置召开股东大会,虽然第10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但是此处“地点”应作中性解释,即既包括物理位置,也应包括虚拟的网络空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在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在某一物理位置举行股东大会时,以董事会决议来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也应该为法律所许可。然而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这不仅使得上市公司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书面表决)召开股东大会成为不可能,也招致了完全虚拟股东大会的制度障碍。对于部分网络股东大会而言,由于传统现场举行股东大会继续维持存在,只是愿意之股东亦可用视频会议的方式上网参与股东大会,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事实上在我国,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现实,松德股份也成为首个以视频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直播的股东大会上,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高管出席,投资者可以通过视频观看到股东大会召开的过程,投资者可以通过“互动易”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公司管理层在视频股东大会现场做出解答。而对于完全虚拟股东大会,其前景是值得堪忧的:迄今为止的学术研究也没有一致认可完全虚拟股东大会,而真正利用虚拟股东大会完全替代现场会议的公司还是比较少的。在当下的中国,并没有必要引入完全虚拟股东大会。但是“视频会议”+“电子表决”+“互动易”模式的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值得我们总结与完善,并将成为今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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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汝银,等.网上证券活动及其监管研究〔M〕//郭峰,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43.

〔4〕Elizabeth Boros, Virtual Shareholder Meetings:Who decides How Companies Make Decisions?〔J〕.28 Melbourne University Law Review 265,266(August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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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日〕田泽元章.IT化进程中的日本股份公司法修改〔M〕//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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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新技术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 工业自动化 智能化 网络化

1 互联网技术给工业自动化带来的变革

当前,互联网技术已经在工业领域得到了一定应用,对工业自动化带来了巨大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

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供应链管理中,能够使供应链管理中采购、库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衔接起来,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如,在生产设备中应用数据与信号处理技术,及时采集生产设备的相关信息,并在生产中利用识别技术监控原材料的消耗,能够实现工业生产自动化管理。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将传感网络技术应用到供应链管理中,构建了全球制造业效率最高、规模最大的供应链体系,实现了供应链管理的高效运作。

1.2 优化工业生产工艺

在工业生产线上引入互联网技术,不仅提高了生产线过程检测、生产设备监控、实时参数采集、材料消耗监测的自动化水平,而且还提高了生产过程监控、诊断、控制、决策、维护的智能化水平。如,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用通信网络技术和传感器技术,实现了对加工产品温度、厚度和宽度的实时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促使生产流程不断优化。

1.3 强化环保监测

在工业生产中,通过将环保设备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能够实现对各种工业污染源及污染治理关键指标的实时监控。环保部门可在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安装无线传感设备,实时监控企业的排污情况,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则可远程关闭排污口,从而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1.4 保障工业安全生产

在工业生产中,通过将传感设备布置到作业现场和设备中,可以建立起开放化、系统化、多元化的综合网络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网络监管平台实时感知、准确辨识、快捷响应、有效控制各种作业危险的作用,通过实时了解危险环境中作业人员、生产设备以及周边环境的相关信息,从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工业生产安全。

2 互联网技术给工业自动化带来的启示和创新机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广泛应用,传统的工业自动化系统应当在各个环节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进行融合,并在终端应用系统开发、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互联互通、测试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升级。从当前技术发展前景来看,互联网化的工业自动化产品将更加网络化、小型化、低成本化,不仅有利于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更有利于提高工业生产力。由此可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势必会给工业自动化发展带来更多的创新机遇。

2.1 控制系统网络化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工业控制系统由最初的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到第二代分散控制系统,发展到现在的现场总线控制系统,使得网络化控制系统成为工业自动化领域的前沿课题之一。在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化发展的背景下,相比较基于客户端/服务端的网络化控制系统而言,基于多系统的智能控制系统具备更好的移动性、自主性和灵活性,能够解决网络化控制中的复杂问题,使其成为了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化的必然发展趋势。工业控制网络要进一步融合现场总线、以太网、嵌入式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和多种控制网络互联技术,增强控制系统的稳定性、互操作性和开放性,为降低生产成本、强化生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2 工业通信无线化

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工业通信领域中,可为实现工业通信无线化带来新契机。尤其在有线无法使用的作业现场,使用无线通信更能发挥其确定性、可靠性、实时性、兼容性的优势。在未来发展中,各大供应商在工业自动化产品中应积极引入蓝牙、GPS、WiFi、LTE、WiMax等先进技术,增加产品的通信功能和无线联网功能,推动工业通信无线化的实现。当前,无线技术在工业自动化领域的应用仍局限于采集和监控方面,但是随着无线技术可靠性的不断增强,势必会扩大在工业自动化领域中的应用范围。

2.3 仪器仪表智能化

当前,我国适用于工业领域的仪器仪表大多数属于中低档水平,而高档、大型的仪器设备均依赖于国外进口,严重阻碍了我国工业自动化创造水平的提高。为此,我国仪器仪表行业必须借助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展新型产品研制,使仪器仪表向高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与传统仪器仪表相比,新型仪器仪表与元器件应具备微型化、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计算机化、光电机一体化、综合自动化的特点。如,通过在仪器仪表模式识别、图像融合中引入智能感知与压缩感知技术,以增强仪器仪表的智能性。

2.4 安全生产自动化

安全生产管理一直以来是工业生产的重中之重,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有效提高工业安全生产水平带来了机遇。工业安全生产主要分为机械安全和过程安全两大部分,机械安全可以通过使用安全按钮、安全门、安全传感器、安全总线、安全PLC等产品加以实现,过程安全则需要保障机械运作过程、人员操作过程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性,要求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制定和落实安全解决方案。当前,在工业生产领域所采用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就是能够确保机械安全和过程安全的重要措施。SIS网络建设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通过采集、汇总、存储生产控制系统(如PLC、DCS系统)的重要参数,使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准确分析生产信息,从而保障生产控制系统网络始终处于可靠运行状态,提高工业安全生产的自动化水平。然而,我国生产的SIS产品获得功能安全认证的较少,所以如何提高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已经成为今后提高SIS网络建设水平的关键所在。

2.5 通信协议标准渐近化

通信协议标准化意味着以网络环境为依托的工业控制系统具有更加良好的可操作性。众所周知,TCP/IP是互联网中应用最为广泛的通信协议标准,分散控制系统(DCS)在控制网络中自成体系;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虽然达到了国际标准,但其种类相对较多,从而增大了选择难度;工业以太网是一种新型的控制系统。随着工业生产自动化系统向智能化、网络化、分布化的方向发展,要求通信协议必须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从国内目前的总体情况上看,标准的水平相对较低,同时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速度比较缓慢,高技术标准的缺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为此,加快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相关通信协议标准的制定已经势在必行。

3 结论

总而言之,互联网技术已经成为工业领域中最热点的应用技术之一。为了加快我国工业自动化的发展进程,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在工业领域中充分应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使其渗透到工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实现工业生产工艺流程最优化、安全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网络化、供应链管理高效化的目标,从而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发展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宋慧欣.物联网,自动化行业新机遇、新挑战[J].自动化博览,2013(4).

[2]孙柏林.展望“十二五”:工业自动化发展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仪器仪表,2011(5).

[3]廖育梅.面向工业自动化的物联网技术的应用研究[J].数字技术与应用,2013(12).

互联网的新技术第5篇

【关键词】 互联网 通讯技术 发展趋势

在世界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信息化能力也在不断加深。我国已具备开展特殊互联网应用能力,这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互联网产业必须在其产业链横向发展中加强分工。在标准化和制度化方面进一步规范,实现互联网整体化发展。互联网通信技术使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人们实现无缝交流,保证了信息的开放性和及时性。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内部与外部之间的交流,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基础优势

近些年来,互联网通讯技术迅速发展,虽然时间不长,但是,在社会上的反响热烈,对社会的发展起重要作用。首先,互联网通讯技术实现了资源共享最大化。以往传递文件,信件需要人工传递,速度较慢,在传递途中会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而在互联网通讯技术发展的今天,人们可通过计算机、手机等通讯设备实现文件传输,视频的共享。其运作方式成本低,传播效率高。其次,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购物方式,以往的交易流程都是在实体店完成的,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通讯技术购买到不同的商品。例如,北方人想要买南方的水果,只需要在网上下单,送门到家,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最后,互联网通讯技术设计的领域非常广,包含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军事科技水平的进步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新兴通讯技术的出现

新兴通讯技术的出现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例如QQ、微博、微信等这些新兴的通讯技术使信息交流变得更加畅快。其传播方式具有时效性,科学性等特点。方便了受众了解社会,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微信作为当下使用率最高的互联网通讯工具,极大的丰富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满足不同年龄段人们的需要,促使互联网信息技术向着大众化方向发展。新兴互联网通讯技术发展必须依据新兴媒介作为载体。手机作为新兴媒介的代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90年代的大哥大,到现在触屏智能机,它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通讯技术的进步。这就要求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加大对新兴媒体工具的研发力度,保证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安全性

软件设计必然存在漏洞。为了保证网络管理的正常运行,网络设计人员会在其系统设计登陆控制通道,同时也要实行相应的防护手段。第一,加强防火墙技术。该技术是最为常见的,其功能是阻挡不识别的危险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防火墙技术也要不断进行革新,适应新时期的互联网通讯技术发展的特点。第二,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安全技术。它通过密钥把人们的交流的信息进行绑定加密,使信息的安全性大大增强。数据加密技术的核心就是密钥,通过它保障网络内容安全。第三,网络隔离技术。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对网络安全上升到更高的档次。网络隔离技术的特点又被重点应用。

四、处理好互联网通讯技术利弊关系

互联网通讯技术就像是一把双刃剑,科学合理的使用互联网通讯技术,便于人与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满足人们对信息的渴求,实现信息效益的最大化。与此同时,要正视互联网通讯技术存在的不足,电脑病毒对互联网使用者的计算机系统造成很大的危害,导致信息泄露,危害了互联网网络环境。因此,必须做好互联网使用者的保密工作。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互联网网络环境,规范互联网网络管理和建设的行为。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家间的交流不断加强,我国的互联网通讯技术也逐渐发展到国际化水平。互联网通讯技术的运用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部分。通过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信息的整合与分化。互联网通讯技术对于人们通讯,信息处理都极为重要。因此,要全方位发展互联网通讯技术,加强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周秀丽.浅谈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趋势[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18).

[2]宋书军.关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应用研究[J].中国新通信,2013(20).

[3]姜宁波.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趋势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4(08).

互联网的新技术第6篇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尤其是一些新型的网络技术的出现,人们越来越重视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应用。关注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网络技术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研究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与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现状,并详细的阐述了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移动 互联网络技术 现状 发展

目前,信息产业高度发达,传统的移动互联网络技术已经无法满足人们获取信息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研究的深入,一些运动子网络,以一种相对稳定的方式得到信息,所以,对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进行研究是必然趋势。在新形势下,研究高新移动互联网络技术是现在的主要任务。因此,现阶段研究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与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1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现状

1.1 新型移动互联网络需要更为先进的理论与协议的支撑

传统互联网络技术是以数据通信作为最初设计,这种网络理论与协议都能符合互联网发展的需求。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络技术对网络协议适应性、可靠性和变化性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传统的互联网络理论与协议已经无法满足新型移动互联网络的需求。因此,新型移动互联网络需要更为先进的理论与协议的支撑。传统的路由协议的基础是以最长前缀匹配为原则,一旦运动主体发生位置变化,IP包就会出现错误投递。在此条件下,传统的路由协议与理论不能胜任移动网络数据传输的要求。

1.2 移动互联网络自身特点需要新的路由协议与理论

现代新型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其接入方式、链路形式和通信与应用模式等与传统的固定网络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移动互联网的拓扑结构一般更加稳定,并且承载的无线链路也比较多。一旦某一段子网络受到制约,就会形成更加稳定的运动主体。因此,移动互联网络自身特点需要新的路由协议与理论,而不能照搬传统的互联网协议和理论。

1.3 移动互联网络协议与理论需要对运动网络动态连接的支持

为了有效地防止传统移动网络在路由效率、地址和安全性等方面的不足,现代新型的移动互联网络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移动互联网络协议与理论需要对运动网络动态连接的支持。尤其是技术和隧道技术的使用,能够有效地解决了终端运动问题,但是无法达到整个网络动态的要求。通过移动IP的应用,各运动子网中都设立了主机路由。由于移动IP的拓扑结构更加稳定,并且其只对传统互联网进行拓展,而不会影响现有的协议。但是,移动互联网的本质就是网络的动态变化,变革路由协议与理论是大势所趋。

1.4 移动互联网络协议与理论的研究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在对互联网络进行设计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主机集合与互联网之间的分组路由机制与理论、连接运动子网与主机集合到互联网的无线技术和主机集合的有线和无线传输技术等。但是,主机集合与互联网之间的分组路由机制与理论更加具有研究空间,并且有相关的技术支撑。然而,另外两种要素通过现代更加先进的信息技术能够很好地解决。因此,移动互联网络协议与理论的研究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2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

2.1 建立健全移动互联网路由协议的算法和理论

在对移动互联网中的运动主体组成形式和运动行为方式进行研究时,需要分析路由协议的网络扩展需求,以实现络路由技术和理论的改进。同时,为了保证动态变化网络在有基础支撑网的环境条件下,建立健全移动互联网路由协议的算法和理论显得至关重要。对移动网络运动主体进行动态研究,不仅包括对主机的研究,还包括对限定子网络的研究,但是,能够实现对移动网络运动主体进行动态研究的前提是这些主置相对比较稳定。高速变化的拓扑关系会对网络流量分布和路由策略实施带来影响。同时,移动网络的运动主体组成形式和运动行为方式也会对路由协议的处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不仅要对子网络的动态拓扑路由进行管理,还应该对移动网络主机运动进行处理。当然,为了实现对路由协议的有效设计,应该根据移动动态变化网络的特点,对运动模型进行分析。同时,对移动网络运动主体结构进行研究,以得到动态环境下路由协议和理论设计的要求。

2.2 建立移动互联网体系结构的描述理论和方法

由于新型移动互联网具有动态分布、大规模变化和拓扑频率高等特点,因而需要结合运动主体组成形式和运动行为方式对移动网络的系统结构、运动模型和分配策略等进行管理,从而保证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建立移动互联网体系结构对其理论和方法进行描述时,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建立移动互联网体系结构的描述理论和方法一定要保证将网络拓扑动态复杂高速变化的特点体现出来,使得其能够与移动网络运动主体拓扑复杂性相符合。第二,要充分考虑网络动态变化特点,对网络动态变化的路由协议具有较好的启发式。第三,在拓扑描述方式上新的理论应对传统网络前缀有一定的兼容性。同时,新型的移动互联网体系结构具有一定的功能性特点。

3 总结

总而言之,在分析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现状的技术上,对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同时,对未来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方向进行了预测,旨在对移动互联网络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现有互联网络的理论与协议只能满足固定网络拓扑结构的特点,而无法满足新型移动互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求。因而需要提出应研究新的互联网路由理论与协议,以满足现代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需要。因此现阶段研究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与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上是本人的粗浅之见,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及文字组织能力有限,文中如有不到之处还望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1]张宏科.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与未来[J].通信发展论坛,2013(10):5-8.

[2]李强.关于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与发展的探讨[J].互联网,2014(24):75-77.

[3]周卫宁,刘友刚.移动互联网发展技术与安全问题[J].信息科技,2012(2):210-211.

[4]欧祥斌.浅谈会议电视系统及其发展现状[J].民营科技,2009(09).

互联网的新技术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众筹 技术创新 路径 

随着Internet技术、智能终端设备(如计算机、智能手机、PAD等)、存储技术、搜索引擎、云计算技术、社交网络等新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技术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工作模式、社会产业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正是在这种变革中产生的。 

1 互联网金融内涵与模式 

1.1 内涵 

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最早是由谢平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率先提出;此后,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出现了众多观点: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概念的简单加总[1];互联网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指借助于互联网、移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在国际互联网实现的金融活动[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指出,广义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包含一切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是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创新而产生的新兴金融服务模式;其本质和核心仍是金融,是金融服务业的商业模式创新,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模式。 

1.2模式 

通过相关文献收集整理以及结合调研发现,关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论述非常之多,各家均有不同观点,有提出互联网金融10个生意模式[3],有提出按照金融在线化、互联网企业金融化、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金融分类模式,有提出阿里金融、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4]等等;本文依据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模式,总结归纳整理处互联网金融的六大新兴业态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互联网借贷、众筹、电商金融、互联网理财、虚拟货币。 

一是互联网支付是指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通过计算机、手机等互联网终端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货币支付或资金转移的服务。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互联网第三支付平台。 

二是P2P(peer to peer)互联网借贷,是通过网络为借贷双方提供借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用评估、催还借款、逾期贷款追偿等服务,属于借贷类众筹,P2P平台已经成为P2B、B2B、P2C、P2F等借贷模式的统一代名词。如拍拍贷、人人贷、陆金所、宜信等。 

三是众筹,指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对公众展示他们的项目、产品设计或创意等,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集中大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或渠道支持。如众筹网、点名时间、天使汇、原始会等 

四是电商金融,是电子商务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基于电子商务的历史交易等大数据信息基础上,运用云计算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由电商平台提供担保,将资金提供给有融资需求的消费者或供应商。如阿里小贷是典型的电商金融模式。 

五是互联网理财,是指互联网企业或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或家庭提供的理财金融服务。如余额宝、百赚、小金库、理财通、朝朝盈、掌柜钱包、活期宝、钱袋子等。 

六是虚拟货币,是指互联网上虚拟的货币且可用于互联网买卖、投资活动的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如比特币、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新浪推出的微币等。 

2 众筹分类与运行模式 

2.1分类 

众筹的概念源自国外“crowd funding”一词[5],从这个字词的意思我们可以看出,其内涵就是汇聚大家的力量共同支持完成某项事情或活动,即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公众展示自己的项目、产品设计或创意等,争取更多人的资金支持、渠道支持,为个人或单位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渠道支持。众筹按回报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公益类众筹(没有回报)[6]。广义上而言,P2P业务也被看作是众筹中的一种,即债权众筹。而狭义上的众筹则通常分为奖励类众筹和股权类众筹两类。奖励类众筹的代表有Kickstarter、Indiegogo,众筹网、点名时间等,人们通过在这些平台上出资可以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股权类众筹的代表有FundersClub、天使汇、原始会、大家股、好投网等,投资者们可以在这种平台上进行资本投资,所有投资实体的股权。 

2.2运行机制 

通过对众筹的运行模式与机制进行相关文献研究发现,有研究者提出众筹商业模式的基本框架,并对不同类别众筹模式进行论述[7];结合实地调研,总结出众筹运行的基本模式,图1所示。 

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众筹平台是推动创意创新理念、产品或活动与消费者、投资者、出资人等大众群体进行直接对接,并提供资金、策划、营销、市场渠道等服务,为创新创意实现商业化或成功实施提供全面服务。 

3 众筹本质 

互联网时代的众筹,要在分析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活动、思维和特征基础上,分析研究其本质与功能。 

3.1互联网时代显著特征 

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活动是基于互联网的思维和特征的社会活动[8],互联网的本质是让互动变得更加高效。互联网九大思维[8]包括:用户思维、简约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流量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和跨界思维。人们普遍认为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分布性、交互性、即时性、共享性、虚拟性等特征。基于互联网思维和特征,结合案例(案例来源:《互联网时代大型纪录片》 中央电视台 2014-09-03),分析总结并提出互联网时代的三大显著特征:

一是平等参与。在互联网上,不论身份高低、不论贫穷富有、不论丑陋帅气、不论高矮胖瘦,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力;互联网赋予个人更多的权力,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互联网上事件或活动的领导者,通过社会自发组织形式,每个人能够以个人的形式采取行动。如北京“7.21”水灾事件中,参与的人自发组织,没有上下级关系,参与的每一位都沉浸在帮助别人的喜悦中。 

二是聚集资源。在互联网上,由于“屌丝群体”、“草根一族”等普通人能够获得“参与感”、“存在感”、“归属感”和“成就感”,更多普通群体参与到互联网的事件或活动中去,而互联网能够将大众群体碎片化的供需聚集起来、组织起来,并进行有效地点对点对接,形成规模化收益。为天下需求者提供临时住房的Airbnb公司,将地球上有空余的卧室、客厅搜索出来,为即便只租住一天的需求者提供满意的服务,该公司为有意出租者创造了年10亿美元的收益。 

三是不同时地协作。工业时代,人们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进行协同工作;而互联网时代,人们打破空间和时间的障碍,可以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进行协同工作。维基百科是以协作模式运营的、当今全球规模最大的、最流行的网络工具书,共有287个语言版本,全球用户共有10亿民众,有来自全世界的1600万人志愿者。 

3.2众筹本质 

众筹是基于互联网进行协作的众包模式的一种类型。企业选择将价值链上的一些环节依托互联网外包给众多消费者完成的行为被称为“众包”[9]。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角色正在发生着变化。众包的实质是消费者参与到企业价值创造和创新过程中,众包是让消费者参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创新,以及经营和营销过程,消费者不再是纯粹的消费者,而兼有生产者的角色,成为“产消者”(Pro-sumer)[10]。“产消者”这种模式的兴起正在改变着生产方式、创新模式、服务模式的变化,是经济社会结构的一种新变革。 

归根结底,众筹本质就是筹集智慧、筹集资金、筹集渠道。众筹就是让消费者参与到投融资环节中,让消费者参与到创新创业产品中,让消费者参与到创新创意产品的商业化中,真正融入到创新创意实施、商业化过程中。众筹鼓励大量的消费者、投资者参与进来,因为参与者越多,智慧聚集就越丰富,就越容易解决问题,就会有越多的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实现商业化,越能提高创新创业项目成功的概率。 

4 众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 

在分析技术创新阶段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众筹的功能和运行模式,提出众筹支持技术创新的路径与内容。 

4.1技术创新阶段划分 

技术创新理论中,关于技术创新过程的阶段划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划分方式,在所有划分方式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我国学者傅家骥在《技术创新——中国企业发展之路》中提出的观点,综合傅家骥与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企业技术创新阶段划分的基础上,提出企业技术创新阶段,主要包括三大阶段,如图2底层所示。 

一是技术发现阶段,是指面向市场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发现、技术预见、创新构思阶段。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现活动是要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发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技术应用。 

二是产品(服务)开发阶段,是指新产品(服务)的设计、样机开发、试制、小试中试等产品开发活动,为大规模生产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产品(服务)价值实现阶段,是指新产品(服务)价值的实现阶段,包括规模化生产、营销策划、市场推广、销售渠道建立、产品(服务)的商业化、创新扩散等活动,为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市场支撑。 

4.2众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 

依据技术创新阶段活动的内容,结合不同类型众筹的功能与模式,提出不同类型众筹在技术创新不同阶段所发挥的作用与支持的内容,如图2上层和中间所示。 

股权众筹主要是对种子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企业在获得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获得渠道和人脉资源,以推动初创期企业的发展。 

产品众筹是对企业技术创新产品进行的资金和市场支持,即企业成功研发出新产品、进入市场和产业化前期,通过产品众筹企业既可以获得资金支持,也可以获得市场对新产品的反馈意见并进行不断完善,还可以获得媒介推广、市场渠道等服务,为企业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和产业化获得服务。 

债权众筹(P2P)是为金融供需双方搭建对接平台,将碎片化的大众资金聚集,通过点对点的投资与回报,服务企业或个人的资金需求;主要服务对象是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或个人,贷款用途主要有个人消费、进货、扩大规模资金周转等内容。 

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债权众筹是服务于不同发展时期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众筹中的股权众筹,即天使投资的互联网化,主要针对初创企业,以及处于技术研发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产品众筹适合做面向产品的中试阶段和市场推广阶段的投资;P2P债权众筹主要面向产业化阶段,用于企业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阶段的投资。 

5 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与研究,发现众筹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具有良好的模式。在众筹支持技术创新活动方面,建议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5.1搭建科技众筹平台,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环境 

众筹模式兴起于文化活动的众筹,借鉴文化活动众筹,技术创新项目众筹活动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技术创新活动的众筹越来越多。在创新引领经济新常态发展的新时期,建议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搭建科技众筹平台,构建推动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渠道和路径,尝试采用众筹模式支持科技项目,突破常规科技项目支持形式,让更多更好的创新创意项目、新技术新产品、创新创业者到技术创新众筹平台上进行展示和对接,与更多的创新创业者、投资者、消费者等大众进行互动,获得更多资金、渠道、智慧等资源的支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更好更快在市场上的推广与应用,努力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环境。 5.2引入众筹模式,构建政府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的市场化决策机制 

在众筹平台上获得市场认可的技术创新项目才能得到支持。建议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引入众筹模式中市场决策机制,在对面向市场应用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支持时,采用盲评模式,让更多技术创新项目成果的使用方、消费者等市场用户对拟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价,市场用户数量越多越好,获得大多数市场用户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可以作为政府支持该技术创新项目的决策参考依据,促进更多技术创新项目面向市场开展工作,推动科技工作更好面向经济主战场,发挥科技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5.3借鉴众筹模式,推动面向创新创业全链条提供综合服务的新型科技孵化器建设 

借鉴众筹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全链条式综合型服务的模式与机制,针对创新创业全链条需求,开展综合服务型孵化器建设,从场地、注册、税务、政策等较为单一孵化服务,转变到面向大众群体创新,开展风险投资、媒介推广、市场渠道构建、创新创意市场互动等综合服务,升级科技孵化器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现有科技孵化器功能,针对重点领域,建设一批面向创新创业全链条提供综合型服务的新型科技孵化器,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更好服务于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创业活动。 

参考文献: 

[1] 陈一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状与发展建议[J].金融发展评论,2013(12). 

[2] 郭畅.互联网发展现状、趋势与展望[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9). 

[3] 梁利峥,周新旺.互联网金融十大生意模式[J].经理人,2013(34). 

[4] 逄 渤.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发展的互联网时代[J].国家商务财会,2013(63). 

[5] 胡中彬,何健.中国式众筹大爆炸[N].经济观察报,2014. 

[6] 荣 浩.以实际案例揭示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研究[J].金融法苑,2014. 

[7] 孟韬,张  本文由wWw.DyLw.NeT提供,第一论 文 网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和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黎明,董大海.众筹的发展及其商业模式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4(50). 

[8] 赵大伟.互联网思维的“独孤九剑”[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4-03-20. 

[9] 杰夫豪.众包[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 

互联网的新技术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 通信技术; 实际应用;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科学技术在人们生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众多科技成果中互联网技术是影响人们生活最为深刻的现代科学技术之一,正是有了互联网技术人们的日常生活才发生了更加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现代通信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互联网通信技术相比于传统通信技术,成本更低,实时性和时效性更好,因此,互联网通信技术正在逐渐成为人们日常通信的重要手段,潜移默化而深渊持久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

1.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优势

相比于传统的通信方式,互联网通信技术主要具备多样性更强、渗透性更广、融合性更高的优势。

互联网技术作为改变人们日常生活的最重要的科技成果,在与通信技术的结合过程中形成了具有多样化特点的通信手段,包括移动通信技术、多媒体通信技术、光纤通信技术和卫星通信技术在内的多种互联网通信技术为人们实现全天候、实时实地通信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手段。互联网通信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备非常深刻的广泛性,无论是生产、生活还是工作、学习过程中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可以运用互联网通信技术,为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军事、科技、教育等各领域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提供了重要保障。互联网通信技术的融合性是区别于其他传统通信技术的主要特点,互联网通信技术无论与移动通信技术、卫星通信技术等都可以实现无缝对接从而完成不断融合,推动互联网通信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发展。

2.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不足

与更强的多样性、更广的渗透性、更高的融合性相对的是,互联网通信技术在我国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其中集中体现在互联网通信技术信息传输欠条理、互联网信息真实性欠保障、互联网通信安全性欠妥善等方面。

2.1 互联网通信技术信息传输欠条理

互联网技术给人们带来的最大便捷莫过于信息量的极大扩大,人们在互联网中能够得到几乎一切想要得到的信息,然而这也给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工作带来了麻烦,在互联网通信过程中,往往是不同的信息归属于不同的信息块,而信息本身的特点由于关注程度、重要程度的不同自然带来不同的关注度和点击率,这就造成那些关注度较高的信息块因点击率过高而可能瘫痪,关注度较低的信息块因点击率过低而造成信息块的浪费,给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带来矛盾。

2.2 互联网信息真实性欠保障

互联网信息传播在很多时候具备匿名性,这就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带来不利影响,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缺乏保障给人们的网络安全和互联网通信带来一定风险。不健康、不真实的信息在网络上肆意蔓延,其信息质量会对信息接受者产生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甚至会污染人们视觉,影响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健康培养,给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带来便利。

2.3 互联网通信安全欠妥善

互联网安全问题是一个自互联网产生之日起就始终困扰人们的重要隐患,在我国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曾产生包括“熊猫烧烤”等在内的多次全国范围的互联网安全问题,以至于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通信时总会紧绷一根弦,害怕自己的通信安全受到威胁。我国始终非常关注互联网安全问题,严厉打击互联网犯罪,各种时期各种形式的“净网”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通信安全带来了积极作用,但是整体而言互联网通信安全仍欠妥善。

3.改进互联网通信技术应用策略

改进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实际应用效果可以从互联网通信自身以及互联网外部两个环节着手,改进互联网通信技术必须要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便捷,同时加强网络电话、3G技术等的互相融合。

3.1 确保互联网通信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确保互联网通信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是互联网通信技术能够获得更好的实际应用效果的根本保障,也是发挥互联网通信技术自身优势的内在要求。

通过优化互联网信息查询方法,改善互联网信息不合理的安排情况,优化浏览器任务量的分配,加强对SQL语句的优化,确保互联网数据库的强大。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通信安全手段,增强互联网通信安全系数,保障互联网用户在进行网络通信过程中的安全。通过加强对密码设置、身份验证等环节的加密处理工作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采取静态密码与动态密码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互联网络与手机移动网络相结合,进一步确保通信安全。

3.2 推动网络电话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通信技术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在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其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性能、扩展业务、提高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推动网络电话技术的发展是题中之义和行之有效的举措。

传统的手机、电话通信往往面临由于信号不稳定而带来的通话质量受损、远距离通话费用昂贵等问题,网络电话技术依托于互联网通信技术,能够实现在较低的价位基础上提供更加稳定便捷的服务。因此,推动网络电话技术的发展是互联网通信技术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和基本方向。当前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先进的网络电话技术,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3.3 加强3G移动通信技术研发

3G移动通信系统技术已经逐渐随着智能手机在我国的普及和手机上网业务的繁荣而不断受到人们关注。3G系统能够实现移动客户端网络的实时连接,能够保障较大的信息传输量,因此给人们的日常生活能够带来极大便利。当前3G移动通信技术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是我国互联网通信技术实现实际应用效果提升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何激扬.关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应用研究[J].无线互联科技,2008,10(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