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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5 17:14:02

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

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第1篇

【关键词】“世界城市” 社区治理 居民参与

“世界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动态概念,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具有世界影响力,聚集世界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最高端发展的国际化城市。建设“世界城市”目标的提出,对于北京城市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世界城市”中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特点

目前,国际公认的“世界城市”主要是美国纽约、英国伦敦和日本东京。“世界城市”不同于一般城市,其社区治理具有自己的特点。美国纽约和英国伦敦主要采取社区自治模式,日本东京主要采取混合治理模式。认真分析“世界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特点,能为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提供经验借鉴。通过梳理发现,“世界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参与方式组织化。在“世界城市”的社区中,参与社区治理的组织性质多样、体系完备、关系协调,从而使居民能够通过这些组织来高效、有序地参与社区治理。在伦敦,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力量,发达的志愿者组织和丰富的志愿活动,为居民经常性参与社区事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治理手段法治化。完善、细致、统一的法律法规是“世界城市”中居民参与治理的依据。在纽约,《城市》规定了各治理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地位和作用,为整合社区居民的意见,动员和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提供了保障。同时,以法律为基础,利益协调、社会保障、社区舆论等多种手段在治理过程中的综合运用,也是协调社区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方法。

社区管理自治化。“世界城市”中,政府对社区管理越来越趋向于间接化。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社区治理提供资金、协调和监督,为居民参与提供良好的制度和经济保障。在东京,虽然采用混合型的社区治理模式,但住区协议会和町内会作为居民直接参与的自治组织,与行政组织――地域中心相互配合,齐驱并进,在共同为民服务和保障社区稳定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居民参与常态化。在“世界城市”异质化程度高、生活需求多元化的社区中,居民越来越倾向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参与社区事务,以维护和增进个体的利益。在纽约,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经常性地组织社区听证会,为居民商议社区具体事务提供讨论、管理、自治的服务和交流平台。

治理关系网络化。“世界城市”的社区内,各种组织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形成了具有一定灵活性的网络。而伴随着居民之间互信和互利人际关系的建立,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技术的完备,社区治理趋向于形成扁平化的网络结构。

北京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有利条件

北京的社区发展具有较好的基础,治理水平处于全国的前列。目前,致力于建设“世界城市”,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方面,北京已经具备了一些有利条件。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北京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社区治理,在财政预算和城市规划中都将社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至今,北京市政府已经出台了《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社区建设和治理。

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截至2006年,北京全市18个区(县)全部建成3000平方米以上的区级社区服务中心,162个街道建成1000平方米以上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2300个社区建成1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站。北京还开发了社区管理信息系统和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创建了96156个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形成了市、区、街、居四级社区网络系统,社区信息化建设基本完成。

市民社会初步发育。北京2008年人均GDP突破9000美元,市民逐渐形成独立的经济和政治人格。同时,新生的社会组织不断出现,到2007年底,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6176个,社区民间组织9337个,社会力量逐渐壮大。近些年,随着公共治理理念的普及和发展,居民在参与社区治理方面的热情不断高涨,共建共享的市民精神不断培育,参与治理的能力日益提高。

参与渠道比较多样。具体包括:通过选举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这是北京居民参与的主要渠道;通过党组织介入社区治理,居民中的党员借助党组织资源,促进社区内党员参与治理,进而带动群众的广泛参与;个人参与社区治理,在通信和网络发达的社区中,居民个人以书信、电话、网络的方式了解社区政务信息,实现了个体独立参与治理;通过社区中介组织参与社区管理,主要包括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和其它社会团体等。

北京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北京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具有一些优势条件,但针对建设“世界城市”的需要,完善公共管理的要求,北京居民在参与社区治理中仍然存有不足,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参与主体结构失衡。北京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中,男性群体参与比例偏低,外来流动人口参与比例偏低,外籍居民的参与比例偏低,高素质人才参与比例偏低。男性群体的低参与将使社区工作受限于“妇女事业”的尴尬局面;外来流动人口的低参与将降低城市的融合度;外籍居民的低参与将不利于城市的国际交流;高素质人才低参与将使社区治理缺乏创造力。

政治参与水平不高。政治参与是社区治理中最核心的内容。虽然居民参与治理内容多样,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居民真正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还十分有限。目前,社区居民一般还是通过居民委员会来参与社区治理。但在这种组织形式中,普通居民很少有机会真正参与涉及居民利益的决策过程。

行政干预色彩依然存在。目前,北京社区治理基本遵循着“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格局,属于政府导向型的模式。导致了居民自治组织权威虚化,资源整合能力不足,居民参与效能感不够的局面。政府过多地干预社区治理,不利于社区自治组织的独立性发挥,不利于社区中介组织的成长,不利于居民智慧和创造力的展现,不利于居民自治能力和民主理念的培养。

参与制度化水平较低。居民参与治理的制度化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更多依靠行政性的政策,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系统化、细致化、操作化。二是居民在参与过程中遵循制度行动的程度较低,通过制度外的方式、非理性的举动,以实现自己诉求的现象时常出现。社区治理的低制度化,不利于居民合法有效地参与治理事务,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不利于我国与国际化、法制化的“世界城市”接轨。

完善北京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对策思考

提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水平已经成为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完善社区治理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北京应借鉴国际“世界城市”治理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对策:

增强居民社区意识。社区意识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心理基础和精神动力。社区要拓展新思路、新办法,广泛筹集社区建设资金,开发丰富的公共资源,推动公共利益的进一步形成,以增强居民对社区治理的兴趣。要加大学习型社区建设力度,打造既有北京特色、又能融合中西和地域差异的社区文化,提高社区的亲和力、凝聚力和向心力,促使居民对社区形成认同感和归属感,实现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

优化治理内容结构。优化结构就是要丰富居民参与治理的内容,形成以政治参与为核心,多种参与全方位发展的结构。要提高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意识,保障居民政治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扩展经济参与的内容,高度重视文化参与的方式,努力推动社会参与。

促进社区民主自治。社区自治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向。党组织要加强指导,保证社区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政府要顺应时展的潮流,加大行政改革力度,与时俱进地向科学、民主、法制、高效、公开、回应性的善治政府转变。在不同的社区之间,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兼顾各方利益,分享治理经验。

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第2篇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权主体忽视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社会管理积极性和现实效果,“唯我独尊”的行政权观念仍然存在。以2000年托克托县做出的《托克托县在生态建设项目区实行禁牧的实施办法(试行)》(托政发[2000]47号)为例,该办法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关于禁止放牧的通知》规定,全县范围禁牧,周边旗县进入该县境内的牲畜必须撤出该县境内,否则由林业部门、畜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部扣押并作价处理。对在禁牧区放牧的,大畜每头每次罚300元,小畜每头每次罚100元,对拒不接受处罚的,扣押全部牲畜。扣押牲畜3日内不认领的,扣押单位有权作价处理。这一文件存在违法情形:县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属于超越职权行为;在文件出台后,如果将乡镇政府作为扣押行为做出者,势必会导致县林业局和畜牧局因行政区域管辖的重叠而出现管理中的混乱,县政府的这一规范性文件使得原本职权清晰的权力分工造成混乱;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至今为止,该文件未被废止,导致该文件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行政主体僭越权限范围现象仍然存在,行政权主体对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尊重不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在高速公路规划范围内违章违法建筑的通告》(呼政发〔2010〕60号)中规定:“在呼和浩特—包头高速公路、国道109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从本通知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严禁村委会擅自审批宅基地、村民私自出卖宅基地和在二轮承包土地内建设房屋、蔬菜大棚、菜窖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抢种林木,抢挖(打)机井;严禁在原宅基地内扩建、翻建、新建房屋和搭建其他构筑物。”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该文件制定机关对村民自治权利尊重不够,甚至已经构成了对村民自治权的侵犯: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前,村民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自主决定村事务,包括土地的分配、流转和使用等。但是该文件中在村土地未被征收前即对集体土地加以限制,有违法之嫌。从根源上分析,侵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权的原因其实还是公权力至上思想起主导作用,客观上违反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目标模式———公民社会基本要求“小政府—大社会”。不注重相对人对行政权行使的接受度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对行政权行使的可接受度,其中原因较为复杂:不仅有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守法观念、文化传统认识不足的因素,也有行政主体仅从效率行政角度出发而缺少对相对人利益考量而为行政的因素,由此导致了行政权行使与相对人对该行政权行使的不接受和不配合,进而导致行政权行使不顺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为防止火灾发生,曾在1994年下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上垒旺火的通知》(呼政发[1994]4号),2010年又下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旺火的通告》(呼政发〔2010〕9号)。为防止因燃旺火而发生火灾情况的发生,这两份文件都规定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治理。燃旺火是当地民众春节和元宵节的习俗之一,这种庆祝节日的方式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是由于高估了民众摈弃旧习俗的主动性和遵守规则的自觉性,更主要是由于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度不够,燃旺火者并没有根据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受到惩戒,因此,此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惩戒性规则形同虚设。这种情形也降低了执法机关的威信,降低了民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以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为目标的行政自治权行使不足内蒙古自治区在行政权行使中缺少社会建设创制性自治权的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自治机关,在很多具体情形下是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自治权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创造更大空间的,但和其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这方面表现得比较消极。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1996年至2011年期间公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缺少作为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重大社会关系的处理上、社会发展的决策上,基本跟着中央的基调和速度并行或者稍稍落后于其他行政区划对中央决策的贯彻。至今为止,学界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人民政府的自治权尚无定论,但是在行政权限范围内灵活行使行政行为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权的自由裁量幅度、创新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自治区人民政府都毫无疑问有权积极作为。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2011年3月)为例,该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而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而制定。行政收费问题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均可以按照本地方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但是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内蒙古人民政府并没有主动结合本区教育水平和教育经费需求的实际情况而做出变通规定或者停止执行规定的行为。

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行政权行使的法律思考

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第3篇

(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摘要:对成都市社区居民的调查发现,社区政治参与活动的组织力度不够、效果亦不甚显著;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程度不高,主要内容是“选举”,主要方式是“组织参与”;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较高,与其行动参与度“一般”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尚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 :社区;社区参与;社区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F6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7.0036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首要任务是和谐社区的建设,和谐社区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能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精神需求,要求社区建立一个与居民有效互动的联系模式,良好的互动则建立在居民积极的社区参与、尤其是政治参与的基础上。政治参与是社区参与的主要内容之一,体现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广度和深度,是当前我国社区参与的主要内容与发展趋势,因此,有必要对其展开深入的研究。以成都市为例,通过问卷调查,从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内容与方式两个方面,考察其社区政治参与的现状与特征,尝试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为和谐社区的建设提供有力的实证材料。

1调查概况

本文的调查对象是成都市的社区居民,以个别发方法来收集资料。对于样本的抽取,首先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成都市金牛区、武侯区、新都区3个区,在这3个区内分别抽取2个社区,最后按配额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调查于2015年1月进行,共发放问卷650份,收集有效问卷631份,有效回收率达到97.1%。对收回的问卷资料,进行整理和编码,然后输入数据库;经过查错和修正,确保了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最后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调查所得数据进行描述性和推论性的统计分析。

调查的样本组成情况(见表1)显示:性别方面,男性的人数比率占59%,比女性的高18%;这个比率较为适中。年龄方面,被调查者中青年(18-34岁)的比率最高,占近60%;其次是中年(35-55岁)者,占近1/3;老年(55岁以上)、少年(18岁以下)者的比率均较低;可见青壮年的人数居多。民族方面,汉族占绝大多数,人数比率占90%,远高于少数民族者,另有1.9%的人未答。受教育程度方面,大专及以上、高中/中专/技校、初中者的人数比率居前三位,小学及以下者的比率相对较低,不足17.5%。婚姻状况方面,已婚者的比率最高,占近49%,比未婚者的高10.7%;离异、丧偶者的比率较低,均占6.5%左右。政治面貌方面,群众的人数比率居首,占近58%;其次是共产党员,也占30%;共青团员和民主党派者的比率很低,均不足6%;5.9%的人未答。职业方面,民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的人数比率最高,超过1/4,比商业/服务业人员、务农或打工者分别高5.2%、6.9%;失业/待业者、离退休者、学生的比率较低,均占9%左右;其它职业者的比率更低,均不足3.5%。家庭人均月收入方面,选择4 001-5 000元、3 001-4 000元、 2 001-3 000元的人数比率居前三位,均占18.5%左右;其次是1 001-2 000元、1 000元及以下者,也占13%左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 000元以上各阶段者的人数比率均较低。

2成都市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组织现状

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政治参与的主体,其具体参与行为与组织活动(如宣传、动员等活动)状况密切相关,文章主要从相关部门组织社区政治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行动力和效果着手,考察该方面的基本情况。

对于“相关部门组织社区政治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调查结果(见表2)显示: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一般”,人数比率占52%;其次是认为“组织积极”(包括非常积极和比较积极)的,占近36%;而认为“组织不积极”(包括不太积极和不积极)的比率相对较低,不足12.5%。可见,被调查者对该工作组织积极性的评价不高。

对于“相关部门组织社区政治参与活动的行动力”,调查结果(见表3)显示:超过51%的被调查者认为“行动力一般”;其次是认为“行动力强”(包括很强和较强)的,也超过30.5%;认为“行动力弱”(包括较弱和很弱)的比率相对较低,不足18%。可见,被调查者该活动行动力的评价不高。

对于“相关部门组织社区政治参与活动的效果”,调查结果(见表4)显示: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效果一般”,人数比率超过56%;其次是认为“效果好”(包括很好和较好)的,也超过30%;认为“效果不好”(包括不太好和很不好)的比率相对较低,不足14%。可见,被调查者该活动组织效果的评价亦不高。

3成都市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行为现状

所谓政治参与是指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政治活动施加影响的活动,本文中社区居民政治参与则界定为社区居民以各种方式参与本社区内部政治活动的行为,调查结果显示:只有不足44.5%的被调查者表示参与过社区内政治活动,多数人则表示“没有参与”,可见社区居民的政治参与状况不甚理想。在参与过社区内政治活动的被调查者中,进一步考察其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与积极性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选举”活动,绝大多数人表示“参与过”,人数比率超过70%;对于“社区居民大会”,超过1/3的人表示“参与过”;对于“党的方针政策等学习活动”、“党的方针政策等学习宣传”、“发展党员活动”,表示“参与过”者的人数比率相对较低,均占14%左右;对于“上访”,只有不足3.5%的人表示“参与过”。可见,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内容是选举活动。

对于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方式,选择“组织参与”者的人数比率最高,占近48%,比选择“组织与个人参与结合”的高8.5%;而选择“个人参与”的人数比率相对较低,仅占13%。可见,组织参与是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

对于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绝大多数人表示“积极”(包括非常积极和比较积极),人数比率超过66%;其次是“一般”的,也占近1/4;表示“不积极”(包括不太积极和很不积极)者的人数比率很低,不足9%。可见,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较高。

4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成都市社区居民认为相关部门组织政治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不高、行动力不强、效果不明显,整体组织工作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有许多尚待努力与改进之处。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活动是“选举”,其次是“居民大会”,而其他社区政治活动则很少参与;“组织参与”是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应继续大力提倡和加强;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较高,与其行动参与度“一般”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可见,社区居民政治参与情况总体不甚理想,尚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通过对成都市6个社区调查资料的统计分析,初步了解到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组织与行动基本情况,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但同时也存在不足,由于经费、人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样本的抽取仍未按照严格的概率抽样方法、样本规模也不大,因此结论的覆盖面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

参考文献

1梅志罡,李文献,黎园.协商民主视域下的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管理研究——以武汉市社区协商民主情况为例[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2)

2雷勇.农民工政治参与问题研究述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

3胡琦.论社会组织对政治参与制度化的作用[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4(12)

4曾凡斌.社会资本、媒介使用与城市居民的政治参与——基于2005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的城市数据[J].现代传播,2014(10)

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第4篇

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社会转型的核心内容,其根本目标是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区民主治理实现城乡管理体制的一体化,最终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社区作为公民社会活动的共同体,既是居民实现社会生活的基本空间,也是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末端领域,其在我国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因此,随着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协调推进,社区必将成为我国基层治理中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保障民生公平权利、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承接社会转型的重要基石。

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割裂,以城市建设为中心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导致了农村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的长期滞后,严重阻碍了农村社区居民享有起点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导致农村人力资本积累迟缓、消费增长乏力、“两栖人口”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缺失等一系列发展难题;对于城市社区而言,基层治理的内容虽与农村社区存在细微差异,但是面对相同的宏观背景和社会挑战,城乡社区在运行机制、治理目标等诸多方面是可以相互借鉴和融合的。因此,城乡间要素流动加剧所带来的城市流动人口监管和综合治理混乱,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涉及的农村土地流转、房屋拆迁以及社会保障等基层改革的尖锐矛盾,都亟待我国在社区层面构建出有效表达民众利益诉求、民主处理公共事务的新型治理机制。

成都市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第一大省的省会城市,为应对城市化过程中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自2003年以来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核心,以经济市场化、管理民主化、社会公平化改革为取向,以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作为 “四大基础工程”重要内容,促进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推动了城乡管理体制一体化进程。在基层治理方面,成都市注重社区变革的时序性,从基础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入手,加大基本公共产品的均等化供给,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机制,使得农村社区能够获得与城市社区相同的发展基础和条件,构建了调节居民内部纠纷、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公共事务民主决策平台,解决了许多原来由政府无法妥善解决的基层改革尖锐问题,有效弥补了政府和社会在社会运转中的空白和失灵,对新型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社区治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成都村级治理机制的发展轨迹

(一)基本历程

2008年底,成都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议》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理顺农村社区组织职能关系、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思路,在全市农村初步构建了党组织领导、村民(代表)会议和议事会决策、村委会执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框架。

2010年初,成都市相继出台了《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以及《加强和完善村民党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四项新型村级治理机制配套制度,保证村民议事会规范化运行,促进村委会转变工作职能。2010年9月,政府出台了《关于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补充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治理的监督职能,初步形成系统性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

2011年6月,成都市政府出台了《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以扩大基层民主自治为目标,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继续深化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和加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功能,健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努力构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议事会决策、村(居)民委员会执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型城乡社区民主治理机制。

(二)具体措施

成都市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思路,创新在于通过成立村民议事会作为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目的在于实现社区治理的“三分离两完善一加强”,即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社会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政府职能与自治职能相分离,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加强和改进农村党组织的领导。

1、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治理机制运行

建立村级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是村级基层民主治理机制运转的基础与保证。2008年起,成都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向全市范围内的建制村和涉农社区提供不低于20万元(2011年专项资金最低标准已调整为25万元以上)的村级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资金。为照顾相对落后地区,成都市确立了不同的市、县财政配额。中心城区由区财政全额安排,近郊区(县)财政按市与区(县)5:5的比例安排,远郊县(市)财政按市与县(市)7:3的比例安排,各级政府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投入的增长幅度必须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为确保资金对农村倾斜,成都市进一步规定各级政府应以2008年为基数,将每年新增的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农村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村级设施建设项目存在资金缺口的,可以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向城司融资7倍杠杆率的专项资金。2009年,成都市、县两级财政共预算村级专项资金7.1亿元,投向近远郊区县的有6.7亿元,其中市财政下拨4.2亿元。确定的专项资金项目超过13000项,平均每个村(涉农社区)经费达到25万元。截止2010年7月,已核准融资的村(社区)88个,共融资金额1.2亿元。

2、以推行村民议事会构建民主决策机制

村民议事会的建立起初是应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尔后与村级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紧密关联,形成了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村民议事会作为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实现村级自治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有序协调。自2008年成都市、区(县)两级财政为村(社区)提供每年不少于20万元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后,这一专项经费“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完全由村民及村民议事会民主决策。政府的决策仅限于制度安排、财政保障和项目规范,充分赋予村民议事会决策、管理和监督公共服务项目的权力,形成了上下联动的民主决策机制。在实践中,民主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步骤:一是民主议定项目,通过走访摸底、问卷调查、投票计分等方法,由村民集体决定项目内容和实施次序,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二是民主监督项目,村民议事会或监事会,定期对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三是民主评议项目,完成项目都要经过“三评”:一评是否达到合同要求,二评村民是否满意,三评如何改进提高。

3、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社区组织关系

成都市通过理顺村党委和村委会的重叠关系,一方面促进村党组织领导方式转变,使其由原来的决策、执行功能转变为领导和监督社区组织发展,将精力放在把握国家政策方针、维系群众关系、加强社区监管和自身发展建设,提高了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构建村民议事会民主决策机制,“倒逼”村委会职能转变,使其在承接上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的同时,成为对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负责、执行村民(村民代表)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的行动机构。在理顺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方面,考虑到村委会不仅是村级事务的管理机制,还是集体经济法人代表的双重角色,成都市积极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与村民自治职能分离,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4、以多元供给渠道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结构

社区多元治理的结构在于政府和社会基于各自的权利、利益和责任,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之上,共同构建稳定的选择关系。在具体实践中,成都市克服原有依托村两委负责公共产品供给的难题,根据“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基本思路,将现阶段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划分成7大类59小类,按照公共服务的性质分为政府为主、村自治组织为主、市场为主的供给主体,以“公共政府承担、福利社会承担适度补贴、经营探索市场化供给”为原则,采用政府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由政府部门制定计划并负责实施;采用村级自治组织提供的服务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自主决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农村公共服务,政府负责规制与监管,从而实现社区公共产品的多元化供给。

三、成都社区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社区民主治理机制有利于缓解多方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上下互动”的治理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益探索。成都村级基层民主治理机制优于完全“自上而下”的传统体制,使改革过程中每一个措施具体落实到空间时能够充分体现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得到群众的支持,最大程度发挥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赢得发展的高效率;另一方面,村级基层民主治理机制又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制,这是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和改革内容架构、保证国家科学发展前提下的民主。当党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时,群众“自下而上”能够自觉地加以执行,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改革中防止利益被剥夺,赢得效益最大化。

第二,村民议事会有利于发挥自治组织功能,形成民主决策平台。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一直是推动我国基层治理变革的重要内容。成都市以村民议事会为突破口,使其成为村民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改变了原有村级自治组织的弱势地位。村民议事会在实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化解了基层群众的内部纠纷,解决原来由政府出面做不好、做不了的“家务事”。成都的经验表明村民议事会作为代表公众参与基层治理的村级自治组织,完全可以成为社区居民调节内部矛盾和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民主决策平台,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的根本目的。

第三,专项公共资金有利于明确社区治理目标,增强基层治理效果。成都市在推动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引导社区民众广泛参与区域内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建设,明确了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社区居民获得了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内容,真正乐于参加民主决策事务。从治理效果来看,这20多万元的村级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经费,对于短期改进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增进居民生活物质水平的效果看似并不明显,但是这笔完全由村民自主决定怎么花、怎么用的经费,让社区居民享有起点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提高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幸福感,也为政府治理改革赢取了宝贵的民众信任基础。

第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引导治理结构改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基层民主治理改革的内涵在于将不同质的公共职能分别赋予相应性质的组织加以承担,理顺村级组织间的利益关系。政府虽然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这种既“掌舵”又“划桨”的做法,不仅承担了极高的社会成本,导致有限公共产品的低效供给,还抑制了社会组织和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生存空间,不能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弥补。社区治理的多元结构通过以民生性事务带动基层民主建设的方式,最终实现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同步。

第五,村级治理经验有利于城市社区借鉴,促进城乡社区协调发展。农村社区治理和城市社区治理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他们都是通过利用社区的有限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和社区意识,构建上下互动关系的公民社会活动共同体,最终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因此城市社区治理应充分借鉴成都村级社区治理的形式与机制,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居民的自制建设,扩大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社区服务内容,实现社区的数字化动态监管,逐步构建城乡协调统一的社区民主治理机制,使社区真正成为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参考文献

[1]王巍.社区治理结构变迁中的国家与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第5篇

一、社区依法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观念陈旧制约社区建设的深化。由于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加上我国数千年的封建历史,旧的思想观念在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面前,保持了很强的惯性。这种惯性不仅体现在党政机关的各级官员中,而且体现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中。一是有些机关部门当惯了“婆婆”,习惯于“领导”各类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对社区民主自治心存疑虑,惟恐脱离党政机关的领导,失去控制,使党政机关制定的目标、任务难以在基层落实。因此,在指导社区建设中,一些机关部门的领导惯于以往的直接领导方式而不太愿意放权。二是居委会当惯了“媳妇”。长期以来,居委会并没有实现法定的全部自治职能,习惯听命于政府、街道,一定程度上成了政府、街道的代言人和执行者,自治能力孱弱,一旦失去政府、街道的直接领导,便无所适从。三是居民、企事业单位的认同感不高,多数人还是把社区建设当做政府、街道、居委会的事,有与己无关或怕给自己增加负担的思想,居民很少想到通过居委会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不相信自己的参与能够影响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决策。四是一些地方领导有创新可以突破法律界限的观念,认为社区建设是新生事物,原有的法律已不适应社区建设的需要,出现了随意超越法律规定的现象。

2、未形成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社区建设目前仍处于政府主导阶段,以政府号召、组织为主,传统的管理方式尚未有根本上改变,法律规定的自治还没有真正在社区实现,社区服务仍是以政府、街道提供的行政服务为主;政党、政府、自治组织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政府、街道、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中介组织、居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对社区依法治理的组织运作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党的领导、基层民主自治、政府的支持帮助尚未形成有效融合。

3、社区依法治理的内容不确切。目前不少地方对社区依法治理的概念及内涵认识不清,将社区依法治理等同于社会治安,没有将社区依法治理与基层政权建设、自治建设、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精神文明、党的建设等各个层面有机结合。

4、社区民主自治的实现途径不完善。理论上讲,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自治的权力组织,代表社区内全体居民(包括居民法人)行使自治权力。但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居民的民利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基层民主自治还没有真正落实。如对自主决定的事务或否决的事务如何保证履行?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居民代表、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执行、监督如何实行?居民的意见、建议要求如何被社区接受等等,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否则民主自治徒有其名,难以实现。

5、社区单位、居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义务不确切。目前,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尚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义务很难确定。只能本着宪法和法制建设的原则进行一些探索,使得社区内利益冲突的调整机制不完善,形成部分成员坐享社区建设带来的利益、好处,对社区建设却很少或不作任何贡献。如目前多数新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就很少参加社区建设的各项活动。这样对于积极投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的社区成员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容易挫伤部分单位、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6、规范社区服务的各项制度尚未健全。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载体之一,直接作用于社区成员,目前各类社区服务事业方兴未艾,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社区服务不都是无偿服务,许多是低偿或有偿的服务。如何规范这些经济组织,使其在社区服务中不以走向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不侵害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走向以人为本与良性发展相协调的道路,需要依法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予以规范,以防假冒伪劣、欺诈蒙骗等坑民害民的现象在社区发生。

7、居委会干部职业化与自治的矛盾。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力量,其法律身份难以确定。《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从本地居民中选举产生,而许多城市目前已实行从其他地区招聘,居委会干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职业。这种职业化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管理问题。居委会主任既然是职业,应当是劳动合同主体,受劳动法保护。但眼下看来,居委会干部还不能简单地归入其中。如果他们是应聘方,谁是聘他们的主体单位?是街道办事处,还是居民代表大会?如果是街道聘用,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着本地居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应对所属的社区代表大会负责,行使着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然而实践中,一些居委会干部感到工作辛苦、待遇低或其他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还有的居委会主任不想再干下去时,往往跟街道打个招呼,钥匙一交就不来了。而要找一个合适的侯选人,并经法定程序认可却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往往造成工作的停顿和脱节。

8、社区建设的投入环节不畅。目前有些城市已明确规定取消居委会的经济考核指标,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及居委会干部的工资福利均列入区(县)级财政统一拨付。居委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基本上来自于政府的投入。但各地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投入由于受到其经济状况及地方政府领导认识的影响,差别很大。而且,社区建设各项活动的开展,仅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目前,社会投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社区居委会如要开展一些活动,势必要到企事业单位寻求支持与赞助,而企事业单位对这种被动式的赞助,由于难以见到给本单位带来的直接好处和利益,往往积极性不大,实践中投入的数额很少或者没有。投入的不足,必然影响到社区建设的各项活动,有时甚至是关键的影响。

二、社区依法治理面临问题的成因初步分析

1、社区建设初期阶段的必然性。应当承认,我国社区建设能在短短几年内轰轰烈烈开展起来,首要的推动力量是市、区、街三级党政机关。一方面是党政机关有推动社区建设的需求,因为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政府在职能转换的情况下,既要减少对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又要有效地保证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势必走社区建设之路。另一方面在社区建设初期,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尚未形成,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参与意识还不高,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不强等因素,决定了社区建设如果没有党政机关的强力推动而靠自发形成和发展的话,将是一个十分缓慢而且杂乱的过程。然而,党政机关强力推动也有其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这就是党政机关依然主持着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基层民主的意识和自治机制难以真正有效建立,党政机关的参与往往容易过度。

2、传统管理模式及传统文化仍有很大惯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之上的社会控制体系将不断受到冲击,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范围在缩小,控制的力度不断减弱,这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然而,这是一个渐进、缓慢的发展过程。处于新旧管理模式交替的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和新挑战。一是条块分离现象严重,政府、街道、居委会的块块管理与行业的条条管理各成体系,互不联系,难以融合,目前这种状况依然严重存在。二是社会管理的任务日趋繁重与原有的直接管理方式的矛盾制约了社区建设。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下,政府规模既不能随着社会事务的扩张而扩张,又没有为社区设计出承接这些社会事务的运作机制,在处理社会问题时仍不得不延用行政命令的模式。三是居民不同于村民的是其经济利益与社区活动联系不紧密,因而其参与的热情也不高,对社区建设能给自己的生活创造安全、优美的环境和方便服务是欢迎的,但对社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关注和参与程度往往受到个人利益的限制,在当前社区服务及居民自治尚处于浅层次阶段之时,更是感觉社区建设距自身较远。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但对社区的需求很少或没有,参与社区活动往往是付出较多,容易形成社区建设给自己添负担的心理,因而主动性也不高。国有企事业单位虽然多数已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仍要接受行业管理,传统的听命于上级的意识要远远高于横向间的相互承担责任和义务观念;新型经济组织都是“无主管”单位,本身就没有服从政府行政命令的意识,他们对待社区建设往往更多地表现为经济理念,以投入能获得多少回报来考虑自己的行为,致使地方政府在以行政手段推动社区建设时,对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无能为力。因此就形成了一方面社区承接了大量的社会事务,一方面又非常缺少相应的人力和资源投入,缺乏整合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手段。

3、社区建设的发展程度受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成员素质的直接制约。社区建设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诉求。在当前城区失业人员增多、贫困人群出现、社会性老龄化及外来人口增多的情况下,社会弱势人群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社区要为老百姓提供服务,除政府投入外,需要更多的社会投入,而社会强势群体又有较强的外向性,社区变社会资源、单位资源为社区资源缺乏有效措施,因而提供的服务不足,形成需求与供给的反差。

4、基层民主政治的发育不完善。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成员,其中尤以社区居民为最。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是社区建设成败的关键,否则社区建设就失去了意义和目标。而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民主自治,动员全体社区成员,决定和解决代表大多数社区成员利益的社会事务,保证社区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在社区内实现。当前由于关系尚未理顺、法规没有配套,社区自治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仍是政府的代言人和决策的执行者,社区成员参与自治的途径和渠道仍不通畅,社区内各种矛盾和问题很难通过自治的形式在社区内得到化解,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规定自治组织的“三自”、“四民主”落实不到位,社区成员参与的广泛性不够,尤其是当前社区民主均采用间接民主的形式,大多数社区成员难以直接参加到社区民主活动之中,也是影响社区成员认同感和参与积极性的一个原因。

5、社区法制建设自身的滞后。由于社区法制建设在社区建设中具有根本性、保障性的作用,因此,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对社区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社区建设目前总体上处于起始、探索阶段,许多方面还无法可依。城市在探索社区依法治理过程中,除按照《居委会组织法》运作外,更多是按照宪法、法制的原则、立法的本意以及政策来操作,在缺乏系统、合理、合法的制度规范的情况下,社区建设难免会走入误区。因此,在理顺政府、街道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构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发展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动员、整合社区资源、社会力量,依法规范社区服务,兴办社区事业,保障社区成员行使权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到方面,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或制度规定,社区建设才能规范、有效、健康发展。

三、对社区依法治理组织运作及发展方向的思考

社区依法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伴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而发展,其实质是在党的领导、政府支持下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活动,其目标是规范、保障社区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1、坚持党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建立社区依法治理组织运作体系。我国的社区自治,不同于西方的社区自治,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区自治,这就需要加强社区党建,把社区自治与社区党建结合起来。社区党建有两大任务:—是发挥党组织在社区自治组织中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保证社区发展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二是发挥共产党员在社区的先锋模范作用。无论是在职党员还是退休党员,都要对社区建设贡献力量。社区依法治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实践工程,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组织运作机制,应在城区党委的宏观领导之下,分为具体几个层面组织运作。一是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代表区委、区政府负责对全区社区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二是街道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实施具体组织领导和运作指导;三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安、法律监督等工作;四是发挥社团在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建立社会契约制度,以社团关系为纽带,以契约形式明确社区各主体对象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承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地为社区建设做奉献。

2、理顺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开展社区建设,并不是不需要政府,相反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须按照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理顺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才能有效推动社区建设的开展。一是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由注重微观、直接、行政手段等权力性管理,转变为宏观、间接、引导自治型管理,明确凡属社区自治的事务,政府不得干预;二是政府对社区自治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帮助与服务,政府机关要树立服务社区的意识,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社区,而不是将工作交到社区;三是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支撑社区建设,依法规范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四是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政府机关的机制。使政府管理社会的模式达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组织合理、运转高效的理想目标。

3、发展基层民主自治。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五大强调:“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的实践”。这为社区依法治理指明了方向。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使城市居民的民利受到充分的尊重。一是依法界定社区自治事务。居民自治就是“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在本社区范围内,凡不属于政府行政职能、不属于企事业单位内部、不是居民家庭内部的,而且是与本社区成员生活、生产以及权利义务相关的、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都应该由居民群众通过民主的手段和方法来解决。二是拓展自治渠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区建设主体是居民群众,居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生命力所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四个民主”的基本制度,使居民群众的直接民主做到普遍化、规范化、法制化,并逐步地使居民委、居民组的直接民主扩大到居民社区、街道和区一级的直接民主。三是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居委会同时具备法律、政治、行政和社会合法性,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支重要组织力量。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必须调整居委会与街道之间的关系,恢复居委会的自治性。

4、德法结合,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根据社区成员的实际需要和接受能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寓教于精神文明建设之中。通过开展创文明小区、无毒社区、文明楼道、文明家庭等活动,大力促进社区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各行业、各层面不断形成,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法律由外在的规范成为公民自觉自愿遵行的规则,成为一种道德规范,树立民主、自立的思想,树立“共驻、共管、共建、共享”、“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区理念,以及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的法制观念,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5、明确社区依法治理的主要内容及实现途径。社区依法治理的内容十分广泛其目标是建立文明、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提高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区民主自治,二是社区法制宣传教育,三是社区治安环境建设,四是依法调处社区矛盾纠纷,五是依法规范社区各项服务事业,六是依法维护社区居民和“社区人”的合法权益,七是社区法律服务与法律救济,八是涉及社区事务的依法行政与依法决策。

社区依法治理的这些内容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一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民主听证会、议事会,行使社区民主自治选举、决策、监督等权力;二是政府部门的指导延伸,依法规范有关社区事务,提供法制宣传、社会治安、法律援助等直接服务和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间接服务;三是行业社团协调推进,借助驻社区行业和社团组织的力量,规范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法律行为;四是党组织的领导监督,在区委、街道工委统一领导下,依靠社区党组织和党建协会,对社区依法治理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促进社区依法治理落实和深化。

6、硬件投入、人、财、物保障,一是费随事转。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规定,从财政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拨出社区建设经费,划拨到社区自治组织,由社区自治组织自主决定经费的使用。二是以搞好社区服务为基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动员社区单位、居民自觉投入人力、物力和资金,建设自己的家园。三是实行社区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重大的社区建设开支,应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定,政府拨款、接受社会捐助的数额及使用方向,应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第6篇

关键词:民主政治 社区自治 居民参与

基层民主是指我国广大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基层民主是关于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管理的开放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广大群众直接参与到基层政治和社会组织的选举过程、内部决策过程、监督机制等方面,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并由民主参与而产生了民主化的制度创新和政策结果。

1 社区自治――基层民主政治的新发展

1.1 社区自治的内涵 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是社区居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与社区管理,并依法享有社区事务管理权和履行社区义务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社区内部的事情,由社区内部居民通过协商和民主参与自行解决问题。在发挥社区民主的基础上,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自治也是我国基层政治的有效形式,对于完善基层民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1.2 社区自治的地位

1.2.1 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我国基层民主主要包含两个基础层面的政治生活:首先是建立在基层政权基础上的政治生活;第二是以社区群众为主体的基层民主自治政治生活。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主要内容,二者联系密切,相互补充。

1.2.2 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深化了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最直接体现,社区自治的有效落实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内涵。社区自治的科学实践证明了我国基层民主的政治模式的正确性。社区自治带动了公民的政治热情,有效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从总体上提高了我国基层民主参与程度,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基层民主政治是密切相连的,公民有效地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推动更加广泛的基层群众参与基层民主政治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民主制度的发展就是群众政治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说,基层民主政治就是公民政治参与不断加强,不断深化的过程。

1.2.3 社区居民自治是一种管理成本较低的体制创新。社区自治在我国的政权中处于最低层次,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是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把社区居民能自主解决的事情交给社区自己去办,转变政府执政的观念,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合理有效运用社区自治,节约政府人力管理资源,发挥社区自治的主动性、积极性。

2 我国社区自治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我国社区自治与社区民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自身的原因和历史原因。社区自治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政治生活中日益成熟,其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就也比较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社区自治在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社区自治的健康发展,其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管理体制不合理,阻碍社区自治的发展。社区居委会本应是社区居民权利的者,发挥其社区自治的组织功能,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发展社区事业、促进社区建设、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对社区居民负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社区居委会的职能,社区居委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负责协助政府相关职能的承担,其本身并不具备政府部门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是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的。但在我国社区自治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是这样。社区居委会分管了大量本属于政府的工作。加重了社区居委会的负担,挤占了社区居委会服务社区的资源,也阻碍了社区居委会自身自治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社区自治的健康发展。

2.2 社区自治缺乏充足的物质保障。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在现实的生活中,往往是社区居委会在人力和财力上比较匮乏,想做的事情缺乏资金支持,很难兑现。而且政府对其的拨款也不足,社会捐赠也比较有限。这就导致了社区自治的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

2.3 社区新生力量自治组织发展严重滞后,发展困难很多。现阶段随着我国房屋住宅的商品化,房屋业主与居民的身份正呈现出双重化,这就催生了社区的一支新兴力量――业主委员会。我国《物权法》有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是由全体业主委托的,本身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力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委员会发展比较滞后,相应的权利也不到位,这一方面源于我国居民自身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在委员会成立的审批备案等方面也比较繁琐,流程复杂,而且自身的活动范围也严格受限,这就导致其自身发展意愿不是很强。

2.4 社区工作者的自身角色定位不清晰。我国社区工作者对于自身的定位比较模糊,其主要任务是服务社区,但在现实的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行政化倾向日益浓厚,自治色彩淡薄,社区工作者往往把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目标,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不能很好的统一起来,缺少群众的参与,凝聚力不强,出现了居民干部与居民的“离心”倾向。

2.5 居民民主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不足。新时期城市社区成员多数是以陌生人身份居住到一个社区中,社区凝聚力还没有很好的形成,缺乏向心力,民主参与意识不强,而且基本的政治素养较差,政治参与能力也较差。

3 完善我国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对策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社区自治障碍。党政机关应当推动与社区自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居民行使自治权。党政机关在社区资源的配备方面要大力支持,由政府配备的合格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政府应随着城市的发展,规划的不断完善而予以满足,这样社区才会逐步完善,社区自治的基础条件才会具备。

3.2 居委会要权责明晰,职能规范,实现社区自治组织的多元发展。社区居委会自身必须要明确规范权力与责任,履行相应职能。发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发挥好协助政府的作用,同时把自己的服务社区功能提高,完善制度,规范工作,鼓励社区组织的创立和发展,实现多层次的社区组织参与社区服务。

3.3 加强高素质、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工作者是社区自治的实施者,现阶段我国社区工作者大多素质比较低,在社区自治的职能发挥方面比较落后。工作方针和自治理念不够先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自治的进步和发展。高素质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实现社区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的人才条件。目前社区工作者往往是中老年人居多,学历层次不高,很难适应社区自治建设的需要。改进的途径有:其一,加强对现有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社区工作的专业素质。国家应积极推进社区工作者资质认定制度,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其二,加强人才的引进。可以在开设了社区工作专业的高校中引进部分优秀毕业生。其三,建立并优化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和薪酬机制,保证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稳定性和长远性。

3.4 加强社区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规模和程度是我国社区自治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推进社区自治的同时还必须在社区群众中加大社区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一个真正的社区自治必然包含广大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积极策划。这就对社区居民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结语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社区自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生政治模式,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路上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随着我国居民的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广大的居民政治参与意识也会逐渐提高。社区自治的本质意义就是居民自觉参与社区治理,并主动维护的过程。只有广大社区居民自发的参与到社区治理当中来,才能在一定意义上实现社区管理的以人文本,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新的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1]陈伟东.社区自治自组织网络与制度设置[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郭塞玉.论转型期社区自治组织建设[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3]王义.中国城市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特点[J].攀登,2003(3).

[4]彭飞.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刍议[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2).

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第7篇

1.项目名称: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党政办、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中心初中、民政办、人保所、建管所、卫生所等部门

项目内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服务型基层人民政府。加大政府公共服务投入,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倾斜,建立符合镇情、覆盖农村、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便民服务中心、村居公共服务中心和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项目保障:完善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考评。

项目要求:着力构建覆盖全面、及时有效、群众满意的服务平台。

2.项目名称:推进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机制建设

责任单位:民政办、人保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司法所、财管所、建管所、卫生所等

项目内容:不断巩固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成果。建立与农民可支配收入直接挂钩、与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同步的保障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项目保障:镇财政加大投入力度。

项目要求:全面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为基本内容的救助体系,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救助帮扶。

3.项目名称:推进医药卫生所体制改革

责任单位:卫生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财管所、人保所等

项目内容: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所服务均等化,健全人人享有的医疗卫生所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公共卫生所体系建设,建立疾病预防控制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预防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所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项目保障:镇财政加大投入力度。

项目要求:确保每个社区群众都能享受大病补助、合作医疗服务,确保重大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有效预防控制。确保镇区办好一所合格的医院,确保各个社区都有一所示范化卫生室。

二、创新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4.项目名称:加强大调解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司法所、调处中心,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机关各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1)加强镇村两级大调解领导体制建设。镇调处中心主任由党政分管领导担任,配备1-2名专职副主任;村(社区)调解主任由村主要领导担任,配备1名专职副主任。

(2)成立村级调处工作站,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

(3)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专门人员与中心对接,实行联动联调,推进镇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4)镇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处工作站和公调对接站队伍,按“3个2”的要求落实专职调解员。

(5)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发挥镇调处中心的骨干作用和村(社区)调委会的基础作用。

(6)镇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处工作站有专门调处场所,办公设施配备到位。

项目保障:出台相关文件,按要求配强配齐人员,硬件保障按南通要求到位。

项目要求:2014年4月全部达到要求。

5.项目名称:深化大调解专业调处机制建设

责任单位:农经站、综治办、中心初中、派出所、民政办、司法所(调处中心)、人保所、卫生所、环保、工会等

配合单位:镇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1)深化“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访调对接”、“消调对接”六大对接调处机制。

(2)从整合内部资源入手,强化对接专门机构和人员建设,实行管理规范化、工作信息化、人员专职化,实现体制管理新突破。

(3)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建立完善医患、劳资、环保、拆迁、交通事故、物价、教育、婚姻、土地流转等涉及民生类矛盾纠纷的专业化调处机制(包括办事机构、办公场所和相关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业性矛盾纠纷。

(4)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不断拓展专业化调处机制建设,做到哪个行业矛盾纠纷突出,专业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重点加强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中心建设,探索建立保险介入调解、提前支付、委托评残、结果确认等调处工作新机制。

项目保障: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深化对接调处机制实施办法和深化专业调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工作规范。

项目要求:2014年,运用“公调对接”机制调处纠纷占110接处警民事纠纷类40%以上,通过“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促成和解结案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调处矛盾纠纷的成功率达到市要求标准。全镇民生类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6.项目名称:全面实施大调解工作信息化管理

责任单位:司法所(调处中心)

配合单位:综治办、各村(社区)

项目内容:镇、村大调解工作探索建立网上运作机制,重点突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零报告、纠纷调处、责任追究等重点工作环节,定期分析矛盾纠纷走势,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和建议。

项目保障:严格落实综治办转发的《南通大调解网站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大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定及《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文件。

项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实现矛盾纠纷信息网上传输、纠纷移送网上流转、调解文书网上生成、调处结果网上反馈、调解档案网上保存、调解过程网上监督等信息化管理新机制,调解服务一键通全面覆盖到村(社区)。探索建立网络QQ调处及QQ视频调处工作机制。

三、创新发展现代防控体系

7.项目名称:构筑覆盖全镇的现代化治安防控体系

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财管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机关各部门

项目内容:

(1)以现代信息化为引领,在充分整合现有技防资源的基础上,按照“高点规划、高质建设、高效运用、高标管理”原则,构建“防范技术融合应用、防控时空无缝衔接、防控目标全网追踪、防控区域全面覆盖”的现代信息化技防镇。

(2)加强镇巡防中队建设,全面整合专业巡防和义务巡防力量等资源,形成两级专职巡防新体系。对镇技防监控中心人员定位、制度建设、监控值守形成规范管理。

(3)加强治安志愿者队伍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探索实践群防群治新模式。

项目保障:制定出台全镇技防工作规划,将现代技防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力争2014年全面完成技防建设全覆盖,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长安建设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南通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巡防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巡防队员考核奖惩机制。

项目要求:2014年,确保镇财政用于技防监控建设的投入达50万元以上,全镇25个村新增探头至少100只,通过技防设施现场抓获和提供线索破案量占破案总数的40%以上。确保巡防力量不少于50名,群防群治队伍常量达到辖区人口1%以上,建成一定规模的治安防范、应急反应、社会救助等不同类别的志愿者服务体系。

四、创新发展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体系

8.项目名称:创新建立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司法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610办、派出所、民政办、人保所等

项目内容:

(1)按照“党政主导、政法综治牵头、职能部门参与、实体化运作”的原则,建立以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涉毒涉邪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社会弱势群体、重点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融帮助教育、管理控制、劳动就业、法律服务、社会救助、心里矫治“六位一体”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中心。

(2)强化镇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教育、心理矫治和转化工作,同时对其实行24小时管理服务。

(3)加强镇社工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升特殊人群管理水平。

(4)扎实推进防范处理“回归社会工程”,全面启动“三年教育转化整体战”。

项目保障:按照南通市关于《县级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中心、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过渡安置基地、镇(区、园)社工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落实到位。

项目要求:2014年,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96%,衔接管控率达100%,无重新犯罪、又犯罪。

五、创新发展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9.项目名称:加强外来人员服务管理组织网络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村(社区)

配合单位:机关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1)整合部门资源,建立集信息采集、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法律服务、社会救助、矛盾化解等职能于一体的外来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2)在派出所建立外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和外来人员犯罪管控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外来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双向管理协作机制。

(3)不断完善外来人口信息化采集和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信息采集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部门协作、社会单位信息交换、信息核查反馈工作机制,提高信息采集的完整率和准确率。

项目保障:将外来人口服务管理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落实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要求:2014年3月底前,按照要求全部配备到位,硬件建设达到标准。确保外来人口在就业、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营造公平均等的发展环境。

六、创新发展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10.项目名称:“诚信江安、和谐邻里”主题教育

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广电站、文化站,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以“净化社会空气、打造一流民风”为目标,全面提升江安镇经济建设软环境。

项目保障:制定出台《江安镇“诚信江安、和谐邻里”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项目要求:全面提高江安镇干部、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活动真正让江安镇社会风气得到净化,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得到提升,促进江安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七、创新发展基层基础建设管理体系

11.项目名称:强化基层政法综治工作综合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610办、派出所、司法所(调处中心)办、维稳办等

项目内容:

(1)大力度推进镇政法综治工作中心示范级创建活动,办公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专职政法副书记直接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综治办专职工作人员达到3人以上,专职调解员达4人以上,落实执行联动机制。村(社区)建立标准化综治警务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人员、制度、经费落实到位。

(2)全面实施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突出问题联治、平安法治联创、社会管理联管等“六联”工作机制。

项目保障:按照要求严格实施考评,列入综治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项目要求:2014年3月底,村综治警务室标准化建设到位,2014年9月底,镇政法综治工作中心示范级建设到位。

八、创新发展政法综治队伍管理服务体系

12.项目名称: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610办、派出所、司法所(调处中心)、维稳办

配合单位:纪委、组织、人保所

项目内容:大力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开展“大练兵、大轮岗、大督察、大监督”活动,制定实施方案。

项目保障:健全和完善政法队伍建设制度体系。

项目要求:确保全年政法干警无违法违纪和错案责任追究现象,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满意率居全市前列。

13.项目名称:政法综治新型专业队伍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调处中心)、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人保所、财管所等

项目内容:

1、培育壮大专职调解、专职社工(心理矫治)、专职保安、专职监控、专职巡防、专职外口协管等专业队伍;群防群治队伍保持不少于100人。

2、全面建立江安镇“综治长安服务队”,在人员、制度、经费保障、考核上规范运行管理。

项目保障:制定完善专业队伍招录、培训、管理、使用、评价和奖励等实施办法。

项目要求:科学设置岗位标准,严格考核管理,提升工作效能,推动江安镇综治长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九、创新发展组织领导体系

14.项目名称:建立完善维稳考评奖惩机制

责任单位:纪委、组织、综治办、依治办、人保所

项目内容: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法、安“七位一体”考评体系,用足用好综治法治考核奖惩手段。

项目保障:制定完善《江安镇社会管理创新(综治长安建设)考评表彰活动实施办法》。

项目要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安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列入党政机关重要议事日程,使全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长安创建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较大提高。

15.项目名称:建立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综治办、维稳办,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中心初中、派出所、人保所、国土所、建管所、卫生所、环保、安监、办、法制工作室等

项目内容: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出台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项目保障:加强维稳办机构建设,配齐人员,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化标准体系和考评办法。

项目要求: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要求,做到应评尽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评估率达100%。

16.项目名称: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对话机制

责任单位:法制工作室、司法所、各村(社区)

配合单位:派出所、维稳办、办

项目内容: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对话机制,对涉及民生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进行听证对话。

项目保障:严格执行《市听证程序规定》。

项目要求: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举行听证对话率达100%。

十、创新发展社会管理新的手段体系

17.项目名称:建立社会管理法治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依治办、司法所、法制工作室

配合单位:相关部门

项目内容:

1、“公民法治驿站”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实行标准化运作。

2、全面打造“法治文化一条街”。

3、深化依法行政,推动公正司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大力弘扬法治文化,努力形成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浓厚法治氛围,大力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项目保障:出台实施意见,扎实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项目要求:基本建成法治理念深入、规章制度健全、权力行使规范、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治乡镇,形成社会管理法制化保障体系。

18.项目名称:建立社会管理舆论宣传机制

责任单位:宣传、文化站,广电站

配合单位:综治办

项目内容:强化社会管理舆论宣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社情民意,理顺社会情绪。通过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对外宣传、文艺宣传等形式,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通过政策宣传、典型宣传、成果宣传等形成社会管理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社会基础。

社区治理的主要内容第8篇

《区精细化管理示范社区创建标准》的通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居民楼院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改变辖区居民楼院和背街小巷卫生环境面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宗旨,全面开展楼院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楼院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各社区居委会辖区所属范围。

三、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分为楼道整治和楼院整治

(一)、楼道整治的内容

1、整治乱堆乱放。达到有集中供暖的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无集中供暖的楼道内物品摆放整齐,走廊畅通。

2、整治小广告。在辖区内所属楼院单元内设置信息公布栏并定期更换内容,对墙面进行粉刷,达到墙壁无乱贴乱画,整洁美观。

3、整治门窗玻璃。对楼院内公共部位破损的门窗、玻璃进行更换,有条件的进行油漆,达到门窗、玻璃无破损、整洁美观。

4、整治照明设施。对单元照明设施进行检修,达到楼道内照明设施正常使用。

5、加强楼道保洁。对楼道实施定期保洁,组织保洁员对楼道进行清扫,做到无杂物、无蛛网、无积尘。

6、整治墙壁及顶棚。对脏、旧楼道要进行粉刷。

7、整治楼梯扶手。对已损坏的楼梯扶手组织修复,安排专人对楼梯扶手进行每日清洁。

(二)、楼院整治的内容

1、加强对居民楼院墙体立面进行维修粉刷,对社区道路、居民活动场地、停车场等进行硬化。达到地面硬化平整,无坑洼、无缺损。

2、完善楼院内市政设施,修复排水设施,排水畅通。

3、整修改造老旧管线,拆除违章建筑、乱搭乱建。

4、整治乱占绿化带圈地,补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土地进行覆盖,并对楼院绿化美化进行提升。

四、时间安排

整治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7日—5月21日)

结合社区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召开居民组长、楼长、居民代表会议,传达街道关于楼院综合整治文件精神,宣布社区整治方案,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献计献策。做好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

违章住户的思想工作,动员其自行整改,搞好楼院整治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22日—11月30日)

1、拆除楼院乱搭乱建等违章设施、清理楼道及楼院卫生死角,清运各类垃圾。

2、修缮、粉刷、美化楼院墙面。

3、修缮小区绿化地带,按计划进行绿化、美化。

4、修缮排水设施,硬化地面通道。

5、修缮楼道设施。

6、完善垃圾箱、灭鼠、灭蝇及消防设施。

(三)、验收及管理阶段:(12月1日-20日)

1、建立健全社区保洁、绿化等组织网络。

2、制定居民楼院、楼道管理制度。

3、制定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4、制定居民卫生公约。

5、整理各种资料,迎接考核验收。

五、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此次活动与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喜迎建党90周年和建国62周年相结合,与提升办事处环境质量相结合,与解决居民关心

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相结合,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施“一把手”工程,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组织。街道办事处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城管委主任,统一领导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分管副主任、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中队中队长为城管委副主任,街道城管科科长及各社

区主任为成员,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城管科,专门从事街道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并牵头做好这次楼院整治工作。各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落实责任,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