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24 11:36:58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第1篇

一、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职责

今年上半年,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强办公室工作:

1.按照市局、县局要求认真组织办公室人员学习政治业务,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2.对办公室人员进行严格教育,使他们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从而工作起来扎实、认真。

3.办公室实行分工合作制。今年以来,我们完善了办公室岗位职责,制定了《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职责》、《文秘信息员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文印打字员工作职责》、《司机工作职责》。同时强调,办公室分工不分人,大家必须通力协作,“见事做事”。

4.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建章立制,加强自身管理。制定了“岗位责任”、“请休假报告”、“车辆管理”、“印章保管与使用”、“接待工作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等制度,用来规范办公室及全局干部职工的行为,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切实转变了办公室及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

二、严格执行文书处理制度

文书处理工作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地税工作的开展。今年以来,我们认真执行上级对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把文书处理制度落到实处,完成上通下达任务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认真搞好收文、发文处理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指定了专人负责收文、发文处理工作。在收文方面,我们建立了收文登记薄,对收到的每一份文件都做到逐一登记。同时严格执行签收、拆封、登记、分文、拟办、承办、催办制度,做到严格按程序处理公文。在发文方面:我们力求在“准确周密、迅速及时”八字上下功夫,并严格按照拟稿、修改、审核、呈批、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的程序处理发文,尽量做到无差错,有时发现错误,也能及时纠正。

2.认真搞好文书管理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局里**年所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整理、立卷、归档。同时我们还严格执行文件的传阅、借阅和保密制度,对借出的文件做到有登记、有归还。对需要保密的文件,严格按保密制度执行。

三、认真搞好上通下达协调工作

1、扎实认真搞好办公室值班工作。一是做到不论有多忙,办公室都轮人值班;二是做到接转处理电、函,按规定办事,并建立了“电话登记薄”、“通知小黑板”,“传真电报送达登记本”、“挂号信送达登记本”对上级的有关通知做到及时记录、及时通知、认真落实。三是对局里急需要通知的事做到重点通知和催办;四是对局里突发性事务能积极参予处理。

2、认真搞好协调工作。例如局里一些离、退休干部向局领导反映情况,提意见,而局领导又一时不能解决的,我们能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另外,平时我们还能为局领导做好挡驾工作,为局领导排忧解难,做到不是局里的大事,尽量不惊动局领导。按上级局要求认真写好各种汇报材料,及时向上级反映我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完善了我局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3、按上级局要求认真写好各种汇报材料,及时向上级汇报我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完善了我局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四、认真抓好接待工作

**是旅游胜地,这里有灵渠、猫儿山、乐满地等风景秀丽的景点,每年都有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同志来这里考察观光。对于来我县考察及公干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同志,我们都能做到以礼相待。对我局下辖各分局、所来局里办事的同志,我们也能做到一杯水、一支烟、一副笑脸,热情接待,给人以春天般的温暖。今年以来,办公室接待各方面的来人来客5000多人次。

五、抓好各项后勤工作

1、认真抓好局里基建及基层所建设。对各分局、所原先未办好的土地证及房产证逐一梳理并补办,做了大量的工作。

2、抓好食堂工作,保证局里接待、会务和职工用餐。

3、按照上级要求对本局所有财产进重新登记。

4、认真处理好各种会务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共处理局里大小会务20余次。局领导对我们所做的会务后勤工作表示满意,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5、认真搞好税务报刊征订后的各项工作。

6、认真搞好安全检查工作,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写好各种汇报材料。

7、按上级要求做好工资发放和财产管理工作。

六、按照区局、市局要求认真组织税收调研工作,全局共写出有质量的税收论文22篇

购买预防药物、药水分发,组织对县局、分局、稽查局进行消毒处理;对各分局、所预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天对全局有无“非典”进行统计并上报县财政局。总之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七、搞好“四五”普法工作;协助征管股抓好税收宣传月的各项工作;抓好福在村“心连心”扶贫的各项工作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第2篇

二、省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坚持依法治税和以德治队,以信息化为依托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努力保持地税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三、省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省局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求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局机关各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形式主义,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公开,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省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省局领导职责

五、省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六、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的工作。副局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七、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省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局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外事活动。

九、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省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十、省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一、省局负责拟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建议,省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省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以省局名义上报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省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地税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落实依法行政。局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规定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省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六、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章。省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人民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七、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十八、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

第五章工作安排落实

十九、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省局要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局内各单位要将年度重点工作具体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省局对局内各单位工作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二十、局内各单位应按季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年中向省局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二十一、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地税部门有权对省局及局内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省局及局内各单位对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基层地税部门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二十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应对及时。

二十三、省局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省局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行政监督

二十四、省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五、省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处罚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地税系统内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

二十七、省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省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省局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要通过省局网站、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完善“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

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全省地税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以省局局内各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

省局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三十、局务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省局重要工作;协调局内各单位工作等。

局长办公会议由省局领导和局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局办公室负责人列席,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讨论省局拟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地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局内各单位、各地区的重要请示事项;分析地税工作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等。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省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省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局内会议的讨论决定的事项,需下级部门贯彻执行的,或需向局内各单位、下级地税机关通报的,由局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一、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由省局领导、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和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或年度全省地税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或下年度全省地税工作。

全省地税局长会议由省局领导、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管副局长参加,由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指示和决定;通报有关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决定全省地税工作的重要事项。

全省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科长参加;需要邀请各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局领导参加的,须报省局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三十二、省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全省地税局长会议、全省地税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由省局局内相关单位安排、办理,具体程序按照有关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三、省局及局内各单位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省性工作会议,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公文审批

三十四、局内各单位处理公文应按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和全省地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三十五、省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呈批。不经办公室审核的,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省局的命令(令)、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省局与各委、办、厅、局联合上报的会签文,经分管省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以省局或省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省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报局长签发。

三十六、涉及两个以上省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省局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分管省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

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法规处会签。

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的,应由征收管理处提出或会签该处;其中涉及征管计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调整同步进行。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办公室不予核稿,省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十八、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省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对重要公文或有对政策、规定进行较大调整等重要内容的,有关单位必须在办文同时附上办文说明。

三十九、省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省局领导报告。

四十、省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浙江税务》、省局网站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

四十一、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督办事项。经省局领导批示或者办公室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应定期督办,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

四十二、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以省局或办公室名义对地税系统内部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一律利用网络传输,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其他文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逐步通过网络下发。

四十三、省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省局印章,必须由省局领导或者由省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四十四、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四十五、省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文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章内外事和出差活动

四十六、省局领导参加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等,应经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四十七、省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市地方税务局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省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局领导批准。

元旦、春节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四十八、省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省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但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

四十九、省局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省局负责外事工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访审批手续。

五十、省局领导会见来访人士等外事活动由省局负责外事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十一、局长出访、离杭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副局长、总师离杭出访、出差或休假等,应当经局长批准。

五十二、局内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离杭出差或休假,应按规定程序报分管省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杭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五十三、局内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要严格执行省局机关出差财务报销的规定。

五十四、省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归来,应及时提交出差调研报告等文字材料,对一些质量较高的文字材料,应在一定范围内传阅、交流。

五十五、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领导来省局向局领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应事先与省局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办公室请示省局领导后统一安排;需要提供食宿等接待服务的,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六、省局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理论、科技、经济、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充实新知识,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省局机关要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五十七、省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地税机关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五十八、省局处以上干部应带头严格执行省局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局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局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局或以处室名义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省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分管省局领导批准;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义撰写文章,文责自负,并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策和重大问题事项。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领导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也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

五十九、省局处以上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待遇。

六十、省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省局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求真务实作风。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严肃有关工作纪律,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减轻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

(一)省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要精简各类信息简报。各种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

(二)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人教处归口管理。

各单位要按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如因工作需要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需经分管省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三)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培训)经费,禁止以各种名目转嫁、摊派会议(培训)或其他费用;不得发放会议(培训)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培训)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四)除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外,局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针对基层地税机关或纳税人的检查。各单位必须于每年初上报当年计划组织的专项检查的种类、次数,经主办单位汇总、协调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发文实施,以切实减少检查次数,消除重复检查。

(五)省局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的以及省局与有关部委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或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质等奖励。

(六)凡以省局或省局有关单位名义出书的,实行计划管理和批准制度。拟出书单位要及时提出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

使用省局经费出书,由省局免费向地税机关发送,不得有偿征订;不使用省局经费但以省局或局内有关单位名义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地税机关或纳税人自愿征订,不得强行摊派;禁止局内各单位以发文、打电话等方式向下级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强行推销书刊。

六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以省局或局内各单位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组织检查评比、出版图书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十三、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严格宣传纪律。省局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省局的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省局领导出席局内外会议、活动,到基层调研、考察的宣传报道,以省局领导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以及其他涉及省局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涉及重要税收政策、调整,全省地税收入情况以及涉税大要案等宣传稿件,应由办公室审核报省局领导批准后,送有关新闻媒体刊发,各单位不得擅自。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0]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签 报 制 度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 “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十条  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

 

第九章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12366在线服务中心”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政策、法规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纳税人对税务违 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受理对XX市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接受纳税人对国税工作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电话工作回访。

第五十四条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程序:

    (一)人工咨询业务。受理纳税人对国税征管范围的业务咨询,对通过查找资料、内部求助等方式能够准确答复的问题,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直接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进行登记,按疑难问题业务处理。

    (二) 疑难问题业务。包括疑难问题的登记、查询、答复及回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登记,要求根据软件界面设计的内容逐项登记,对问题记录做到详细和准确;然 后根据业务范围通过内部流转管理系统转给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结果答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结果后次日内回复咨询人。如有关单位对疑难问题暂时不能答复或不能单独解决而需其它单位协同解决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在线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查询疑难问题的答复情况或办理状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回复纳税人。

    (三)电话预约咨询业务。定时对语音信箱中的留言咨询进行登记、处理,并根据问题难易程度选择直接回复或按疑难问题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四)举报受理业务。受理偷税等税务违法、违章举报 或廉政举报,立即告知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或监察室廉政举报电话,由稽查局或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受理其他举报,工作 人员先行登记,然后转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举报人。

(五)投诉受理业务。对于国税系统工作 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受理人员要及时将 投诉的详细内容进行登记,然后转市局投诉处理办公室(监察室),投诉处理办公室于6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意见回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投诉人。

(六)对纳税人定期进行电话工作回访。定期通过12366系统 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来电名单,通过电话问询,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回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进行信息传递,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通过这种手段进行事后跟踪监控,强化监督,达到不断改进,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对未按规定期限回复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的,纳入督查考核程序。

 

第十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五十五条  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是发现问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总结经验、研究对策的重要途径。

第五十六条  局领导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各单位要围绕中心任务,从工作需要出发,针对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选准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到基层单位调研及检查工作,要深入基层,讲求质量和效率;要尽量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调研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调查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阅。调查报告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搞好调研成果的运用,指导税收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八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当前全市国税系统中心工作以及基层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调查研究计划。要把PDCA闭环管理方法运用到调研过程,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时间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五十九条  市局机关各部门要按季向机关党办、市局督查部门报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机关党委要通过讲评会、目标考核,对各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季度机关讲评会都要对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讲评,表扬先进,树立典型。

 

第十一章   大事记编写制度

 

第六十条  “XX市国家税务局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是一种及时、准确地记载和反映全市国税系统、市局机关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的公文形式,是机关重要的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大事记记载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对我市国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到我局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及市局机关制定的涉及税收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条例;

(三)全市国税工作会议情况;

(四)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局机关内设机构增减变化、干部任免和调换、重大奖惩等事项;

(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

(七)全系统和局机关的重大工作、活动情况;

(八)其它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局内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的6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将涉及本单位可记入大事记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局领导重要活动情况,由陪同人员或有关单位负责提供。

第六十三条  大事记每半年编写一期,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记入大事记的事项要不重不漏,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都要简明扼要地记述清楚。办公室将大事记文稿编好后,经办公室主任审阅,送局长审签。

第六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印发。大事记只印发各位局领导,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留底备查,年终统一归档。

 

第十二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机关干部的休假分为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事假、病假等,对假期的范围及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等的,要求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

(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副处级(含副处)以下干部在青1天以内的,由本处(室)领导审批,送机关党办备案;超过1天或离开XX市区的,要经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

(三)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假期,均须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二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机关党办备案;另一份由请假人所在处室保管,作销假时用。

(四)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机关党办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五)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六)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六十七条  假期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个人自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计算,其他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亲路费由本单位签署意见报机关党办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报销。按规定应扣发的假期工资由机关党办直接通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扣发。

第六十八条  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章  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借调人员,是指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从所属基层单位借调到市局机关从事短期帮助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各处(室)可提出借调申请。

    (一)在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暂无法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

(二)处(室)人员编制尚未达到核定人数的;

(三) 全局阶段性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人员的;

(四)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因工作需要借调的。

第七十一条  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有第七十条前三款所列情况之一者,申请处(室)必须向人事处拟报借调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对第四款所列情况,由人事处报局领导审批。

(二)人事处根据拟报的借调书面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系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调范围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三)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但连续借调两个期限后,不再续办借调手续。

(四)对市局批准需借调人员,由人事处填发《XX市国家税务局借调人员通知书》,并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借调人员的管理

    (一)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反馈给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

(二)借调人员不改变人事隶属关系,工资、福利、奖金和年度考核等仍由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

(三)借调人员的就餐,由机关服务中心按人事处提供的借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IC卡储值。

(四)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处(室)就该在借调期间思想、工作表现等写出鉴定。

(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违反市局机关各项管理规定,考核不合格,又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七十三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 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干部人事调配纪律,是做好市局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借调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纪律和调配工作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基层工作人员或延长借调期限的,人事处一律不予审批,违者将报经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基层局要依据市局填发的《借调人员通知书》派遣借调人员,对市局各处(室)擅自借调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报告市局。

 

             第十四章  外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十四条  XX市国税局的外事工作接受总局、省局统一领导管理,任何涉外公务活动都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联系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

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出国(境)手续的办理;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外事接待计划的拟订和具体组织实施;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来访接待及后勤安排;办公室负责安排来访期间局领导接见事宜及参加会见、会谈的人员安排;其他需协调事宜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

第七十五条 系统和机关各级干部因公出访须统一报市局人事处,局长批准后由市局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外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国任务立项报总局批准,各单位不得越级进行出国任务立项。

    第七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由政府机关部门邀请,系统人员可随团出访。应由邀请方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任务通知。系统各级国税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立项组织出国团组或被邀请参加地方政府出国团组的,以正式文件报市局人事处审核后(附报市外办出国任务通知书),报主管局长同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批。凭总局开具的委托地方政府办理护照签证手续证明函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办理出国手续。

国家税务局系统组团由总局统一组织,市局人事处根据总局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七十七条  市局人事处负责XX国税系统正处(含)以下出国人员的政审,副局以上人员的出国政审由省局负责。人事处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及市局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等办理出国政审手续。

第七十八条  国税系统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应根据XX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和市人事局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备案登记。国税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局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中:市局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分别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七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出国培训和税务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邀请的出国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或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凡仅以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商业考察和开拓市场为主要目的的出访团组,不论是否政府组团,税务干部原则上不参加。

第八十条  外事管理。

1.国内外事活动的内容。

(1)会议与培训。会议分为国际会议和专业研讨会。国际会议是指应国际组织的指派或要求在我国境内召开的有各国代表参加的世界性或区域性的税收业务专业会议;专业研讨会是指与国际组织、境外有关机构、团体及跨国集团公司共同举办的有我国官员参加的税收业务讨论会。业务培训是指邀请外国组织、机构的专家来为我国税务干部进行专业知识讲座、授课等专业活动。总局确定在XX市召开的会议与培训,按照市局会议制度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审批后,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在国际税务司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会务安排等工作。

(2)临时来访。来访分为官方来访和非官方来访。官方来访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官员来我局进行的拜会、工作等访问。官方来访在国际税务司的指导下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报外事和业务主管局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接待规格一般按对等原则安排。对工作访问经批准可提供用车和工作餐等。非官方来访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民间团体及学术机构等人员来我局进行的拜会、咨询等访问。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根据来访者要求协调安排会见。外方要求会见局领导的,报主管外事局领导及主要局领导批示。对要求商谈具体税政业务问题的,商有关业务处室给予安排。

2.外事纪律。

(1)XX市国税系统人员在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自作主张,越权行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2)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涉外礼仪,做到守时、守纪、守信。人员仪表要端庄、举止要文明、着装要整洁得体。

 

 

第十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按《XX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办〔2000〕3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市局机关和各基层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情况,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87号)的办理程序审批。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视为已阅知。

第八十三条  除特殊规定的文电由专门人员或部门启封处理外,外来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办。局内各单位拟办公文,除密级和监察、人事方面文件外,一律在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运行。

第八十四条  收文处理。

(一)外来公文由办公室文档部门统一收办。对收到的外来公文,办公室文书人员一般应在收文的一日内,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中分类登记,并将登记后的文件扫描、拷入或录入软件系统,送入“办公室领导信箱”,由办公室领导填写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信箱。

(二)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并需要处理的公文,文档部门应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应予退回:文种使用不当,未注明签发人,文头与机关代字相矛盾,标题不规范,引用公文不规范,层次序数混乱,用印有误,未注明附件或附件有缺漏等。

(三)机关有关部门根据批办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方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的,得到明确答复后要迅速办理;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的公文,以批办处室的顺序为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工作,协办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承办任务较多时,要分别轻重缓急,保证紧要公文优先处理。

(四)对公文进展情况要进行催办。公文的催办分对内和对外。对内催办主要是对本机关承办的公文和其他拟制、审批公文的各个环节及情况进行查询、督促催办;对外催办主要是就本机关会签外单位和征求意见的公文,向收文机关催询办复情况。

第八十五条  发文办理。

(一)草拟公文。办文单位在拟办公文时,应按要求认真拟写,并由拟稿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审稿签名后,送办公室审核;凡公文内容涉及税政业务、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单位应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处室的,应当送有关处室会签;会签应在48小时内会签完毕,以提高办文效率;需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先经本机关负责人审签,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有关处室应在本机关负责人会签后,办公室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

市局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公文,如有不同意见,由主办处室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二)公文审核。办公室对处室送审的公文要认真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等;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负责人一律不予签发。

(三)公文签发。办公室对公文审核后,由文档部门通过办公自动化送局领导签发(密级文件除外);市局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以市局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公文和以市局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局长签发,局长如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代签;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处或者有关处室会签的,局领导不予签发;各部门内部的便函不需局长签发,可由各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代为封发。

(四)公文复核。文档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重点审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印制件与原稿是否一致等;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发出;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由主办单位说明意见,返回办文单位进行修改。在总局、省局没有明确取消纸制文件前,上报材料仍由行文处室负责。

(五)市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加盖印章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和市局《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青国税办[2000]34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用印。

    第八十六条  涉及局内几个处室职责范围的发文,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有关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处室会签后,提报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十七条  除市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市局各处室和基层局不得将需要市局审批的公文,以处室或基层局的名义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也不得以白头信函、或以“呈批件”和“呈阅件”等形式代替需要市局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

属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问题,由各处室自行发便函,但不得未经审批而下发开会、培训和书刊征订等通知。

    第八十八条  向市局请示或报告问题,落实市局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以及各单位自行印制的材料及内部刊物,均应报送市局办公室文档或督查部门,不应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

要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市局各处室除办公室和直属局外,其它部门不得正式对外行文。各类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其它部门不得自行编发信息或简报等刊物。

    第八十九条  市局直属机构对外行文,局党组、机关党委行文,以及人事、纪检监察等方面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可以不通过办公室传递、核稿,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实现局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可以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促进整体工作上水平。

第九十一条  档案的收集

(一)档案是指局机关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局机关的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各单位要有专人兼管档案工作。

1、以本局名义统一编号的“青国税党、青国税任、青国税发、青国税函、青国税办发、青国税办函、办便函”文件及收文,均由局机关文档室收集、整理、归档。“青国税任”文件,由人事处收集、整理、保存,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各单位的便函,属非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整理、保存。

2、本机关制发的会议材料、信息、调研材料、报表、介绍信等各类非正式公文,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

3、对于会计档案、音像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实物档案等其它门类档案,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

4、市局直属机构的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归档。

5、本局发的正式公文一式两份保存。

第九十二条  文件的归档。

(一)各单位把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进行整理,并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归档。

(二)局机关与外部门会办的文件,属本局主办的,由本局归档;外部门办的,本局协办单位以副本归档。本局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由上级机关归档,草稿和副本由本局归档。

(三)文书档案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

1、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合在一起整理归档,文电应当合一归档。

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归档;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归档;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归档。

4、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5、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包括附件)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1份,原文与复制件为1 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1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6、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包括各版本)与纸质文件标引一致,并存入档案数据库。

7、有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当将整理人、检查人的姓名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档案盒底。

8、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永久保存的文件可采用缝纫机、棉线或不锈钢装订针装订,其它归档文件及书籍、刊物等保持原装订状态。

9、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以复制。

10、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11、归档文件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表。

    第九十三条  档案的鉴定、利用和销毁。

    (一)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凡是反映本局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政策法规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各种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党组和行政办公会的记录、纪要,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对本机关领导人及对直属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党员、干部介绍信;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材料,对本机关中层及一般干部的任免文件;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机关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二)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1、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但是,如果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涉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查阅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2、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其它涉密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

3、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档案室,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负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责任。借阅文件不得涂损,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档案利用结束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由借阅人员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

(三)档案的销毁。

    局机关档案室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经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要与局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的单位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九十四条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税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获取信息、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经常性政治任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要正确对待人民来信来访,善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不得压信、拖办、推诿。其受理范围为:

    (一)对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咨询;

    (二)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控告;

    (四)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依法应由国税机关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办公室是机关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分办、催办、上报归档以及接待、情况综合等工作以及内网、外网上局长信箱、意见箱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  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办理实行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属于人事方面问题的,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属于控告、检举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监察室负责办理;属于反映偷税、抗税和询问税收业务问题的,由稽查局或相关基层局、业务处室办理。

    第九十八条  人民来信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信访人员对每件人民来信都要认真登记、编号,对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来信的时间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记录清楚。

(二)分办。凡群众写给局机关或负责同志的人民来信(不包括亲启件),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统一拆阅、登记、填写处理单,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的人民来信要送局长阅批。根据局领导阅批的意见,由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人民来信转送有关单位承办。

(三)办理。对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和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对待,一般应从收受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上级机关转来的人民来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各单位对办公室分办的人民来信,要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办公室。上级机关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因特珠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四)复信。对需要复信的人民来信一般都要在两个月内给予复信。复信要由承办单位同志审阅,加盖专用章后,由承办单位发出。对答复重要的人民来信,需要加盖局机关印章的,要送交分管局领导审签。对有关询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的信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当直接答复来信人,必要时也可以责成下级机关复信。

(五)转办。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人民来信反映问题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将人民来信转请下级机关处理。对局领导有批示的重要信件,承办单位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转办机关。

  第九十九条  人民来访的办理。对人民来访由接访人进行登记,认真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来访时间、反映问题等主要内容。来访者询问有关税收政策和涉及人事工作以及干部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来访者送请有关单位予以接谈。对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转来的交办件和局长公开电话及网上信箱接收的来话来件,严格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公开电话工作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一00条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对信访人的控告、检举及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严禁将举报信转交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一0一条  接访人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其申诉,认真做好记录,弄清其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对来访者既要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注意解决思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第一0二条  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要告知来信来访人员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第十八章   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0三条  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新闻单位来市局进行涉税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办理。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

  第一0四条  局内各单位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会议等,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涉税信息。

  第一0五条  凡以市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市局领导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市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送新闻媒体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市局的名义或署以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的名称发表文章。不得在学术会议、讲课中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或对外披露未正式的涉税信息。

第一0六条  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品、书籍、宣传画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XX市国家税务局的名义自行或与其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宣传品。

 

第十九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0七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国税干部和职工都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一0八条  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局机关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办理和督查,并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一0九条  市局日常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符合《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各项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32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一一0条  各单位产生的各种秘密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下简称密件)都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或者发放、传达)范围及印制数量。

    第一一一条  保密期限应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

(一)能预见解密时间的,根据解密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可以按照年、月计算。

(二)以某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为解密条件的,根据该事件的发生或者终止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确定。

 第一一二条  各单位在收受和传递秘密级以上的文件时,要认真进行登记和管理,履行签收手续,确保文件安全。绝密级文件要由机要人员逐份登记,进行跟踪管理。

 第一一三条  在未解决加密问题前,密级文件暂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处理。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禁止使用已联接机关局域网的设备同时访问因特网;机关局域网必须与因特网实现物理分离。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介质(包括软盘、光盘、磁带)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介质应及时按规定渠道销毁;媒体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一一四条  对外来的机要文件不得随意复制。绝密级或注明不得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准复制。其它机密文件确需复制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批准,并注明复制单位、时间和份数,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不得多印、私留。复制中的废品要及时销毁,复制件用完后交办公室登记之后销毁。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选拔任用适合岗位需要的科股级干部。

二、组织领导

__市国家税务局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开展竞争上岗工作。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人事科、监察室、办公室、机关党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面试组和考察组。

(一)办公室。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设在人事科,由人事科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监督组:负责对竞争上岗全过程实施监督。监督组组长由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监察室、机关党办各1人、群众代表2-3人等组成。

(三)面试组:负责竞争上岗面试的各项具体工作。成立若干面试小组,每组7名考官。面试组成员由市局党组确定。

(四)考察组:负责竞争上岗民主测评和考察工作。成立若干考察组,每组4-6人,由市局机关各科室和各县(市、区)国税局抽调人员组成。

三、竞争上岗的职数

根据各单位(部门)职位空缺的实际情况,本次竞争上岗共有职数68个。市局机关科室(中心)、直属机构正科级职位4个、副科级职位7个;各县(市、区)局副科级职位19个,正股级职位23个、副股级职位15个。

四、后备干部的职数

科股级后备干部,是在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各级层次的职位后,再从参加本次竞争的各级层次人员中产生,其职数根据《自治区国税局系统后备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现有库内人员和本次竞争上岗实际情况确定。

五、资格条件

(一)参加竞争上岗人员(以下简称竞岗人员)除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正科级:

(1)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48岁以下(对业绩特别优秀人员的年龄可放宽到50岁以下);

(4)20__年、20__年、20__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6)参加系统内各级国税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五年内(20__年一20__年,下同)累计达两个月以上,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上述有关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__年1月31日。

2、副科级:

(1)具有5年以上的税务工作经历;

(2)现任股级正职领导职务或单位指定股长(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的,县(市、区)局任副主任科员职务2年以上或市局机关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48岁以下;

(5)20__年、20__年、20__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参加系统内各级国税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五年内累计达两个月以上,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县(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税务分局分局长可自愿报名参加此次竞争上岗。

上述有关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__年1月31日。

3、基层税务分局分局长(副科级):

(1)具有5年以上的税务工作经历;

(2)现任股级正职领导职务或单位指定股长(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的,县(市、区)局任副主任科员职务2年以上或市局机关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48岁以下;

(5)20__年、20__年、20__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参加系统内各级国税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五年内累计达两>

文秘站:

上述有关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__年1月31日。

4、正股级:

(1)具有5年以上的税务工作经历;

(2)现任副股长职务或单位指定副股长负责工作的;或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文化以上;

(4)年龄48岁以下;

(5)20__年、20__年、20__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上述有关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__年1月31日。

5、副股级:

(1)参加税务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文化以上;

(3)任科员职务以上。

(4)年龄48岁以下;

(5)20__年、20__年、20__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上述有关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__年1月31日。

(二)后备干部与非后备干部,凡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竞争上岗。

(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竞争上岗:

1.受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的人员;

2.行政处分尚未解除以及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人员。

六、方法程序

(一)公布实施方案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党组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同时公布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科股级干部职位和职数。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凡符合竞争上岗基本条件、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报名人员须填写《20__年全市国税系统科股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报名登记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四)民主测评(占总成绩28%,即28分)

民主测评由年度考核等次折算计分、获奖折算计分以及现实测评三部分组成。

1.年度考核等次折算计分(占0.6分)

具体计分方法为,以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依据,一次“优秀”等次计0.2分。

2.获奖折算计分(占0.6分)

具体计分方法为,荣获厅局级(含)以上综合性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记个人三等功的人员以上,一次性计0.6分。

厅局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主要指__市优秀共产党员、__市先进工作者、全区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区三八红旗手、全区“巾帼建功”标兵等。尚未列举的厅局级以上综合性表彰荣誉称号,经个人申报,由领导小组审定。

3.现实测评(占26.8分)

在竞岗人员所在单位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由市局派出工作组负责组织并汇总计分。参加测评的人员无记名填写《全市国税系统科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民主测评表》。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1)竞岗人员是市局机关科室、中心人员。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市局机关科室、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稽查局正科长以上领导、车购税分局正副职领导。民主测评表分a、b、c三种。a票由市局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处级干部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b票由科室、中心、车购税分局主要负责人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c票由其他人员填写,汇总后结果占60%。

(2)竞岗人员是市局稽查局人员。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市局机关科室、中心、稽查局全体干部职工、车购税分局正副职领导。民主测评表分a、b、c三种。a票由市局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处级干部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b票由科室、中心、车购税分局主要负责人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c票由其他人员填写,汇总后结果占60%。

(3)竞岗人员是市局车购税分局人员。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市局机关科室、中心、车购税分局全体干部职工、稽查局正科长以上领导。民主测评表分a、b、c三种。a票由市局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处级干部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b票由科室、中心、车购税分局主要负责人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c票由其他人员填写,汇总后结果占60%。

(4)竞岗人员是县(市、区)局人员。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属基层税务分局领导。民主测评表分a、b、c三种。a票由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b票由各股室、中心、稽查局以及所属基层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人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c票由其他人员填写,汇总后结果占60%。

(5)竞岗人员是县(市)局基层税务分局人员。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属基层税务分局全体干部职工。民主测评表分a、b、c三种。a票由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b票由各股室、中心、稽查局以及所属基层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人填写,汇总后结果占20%;c票由其他人员填写,汇总后结果占60%。

(五)笔试(占总成绩25%,即25分)

笔试主要测试竞岗人员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应知应会的公共理论知识、税收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25%。笔试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绩书面通知竞岗人员。

(六)面试(占总成绩25%,即25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竞岗人员的民主测评和笔试成绩相加后计算其综合得分,根据竞争职位和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后,报领导小组审议,按竞争职位1:4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并公布名单(得分出现并列,分数相同者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如达不到1:4比例的,按实际报考人数参加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竞岗人员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取百分制的结构化面试。同一竞争职位,由同一面试小组评审,面试小组及面试顺序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面试小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考生最终面试得分。面试时间为15分钟,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25%。面试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绩书面通知竞岗人员。

(七)组织考察(占总成绩12%,即12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竞岗人员的民主测评、笔试和面试成绩相加后计算其综合得分,根据竞争职位和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后,报领导小组审议,按竞争职位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如得分出现并列,分数相同者一并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考察。个别谈话人数不得低于应谈话人数的80%。

(1)竞岗人员是市局机关科室、中心人员。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为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稽查局、车购税分局负责人,所在科室、中心全体干部。其中,各科室、中心、稽查局、车购税分局负责人的谈话意见占40%(占4.8分)、其他人员的谈话意见占60%(占7.2分)。

(2)竞岗人员是稽查局人员。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为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车购税分局负责人,稽查局正科长以上领导,所在科室全体干部。其中,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稽查局、车购税分局负责人的谈话意见占40%(占4.8分)、其他人员的谈话意见占60%(占7.2分)。

(3)竞岗人员是车购税分局人员。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为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稽查局负责人,车购税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其中,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稽查局、车购税分局负责人的谈话意见占40%(占4.8分)、其他人员的谈话意见占60%(占7.2分)。

(4)竞岗人员是县(市、区)局人员。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为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县(市、区)局机关股室、中心、稽查局、基层税务分局负责人,所在股室、中心、稽查局、基层税务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其中,县(市、区)局班子成员的谈话意见占40%(占4.8分)、其他人员的谈话意见占60%(占7.2分)。

考察组不再向考察对象进行个别谈话,但要将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本人反馈。

(八)党组票决(占总成绩10%,即10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竞争职位分别将考察对象民主测评、笔试、面试和组织考察各项成绩的合计分数由高到低排序,经领导小组监督组审核后,向市局党组汇报,科级职位及直属机构股级职位由市局党组讨论后进行票决,县(市、区)局股级职位由县(市、区)局党组讨论后进行票决。市局党组、县(市、区)局党组根据票决后的总成绩确定拟任职人选。拟任人选在党组票决环节同意票数必须达到实到会党组成员人数50%(含)以上,否则该职位暂时空缺。

以上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和党组票决等各计分环节的成绩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2位。

(九)公示

对市局党组、县(市、区)局党组决定的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

(十)办理任职手续

科级干部按规定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一年;县(市、区)局股级干部按规定报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一年。

六、纪律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竞争上岗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要慎重选择确定竞争上岗工作人员,抽调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纪律性强、作风过硬且不参加竞争上岗的同志参与具体工作。

(二)加强监督,严肃纪律。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竞争上岗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落实好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特别要切实做好命题、考试、考察等环节的保密工作。要严肃查处竞争上岗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

要坚决整治拉票等不正之风。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自己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市局党组将予以严肃处理。在考察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作为考察人选;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已提拔使用的,要坚决撤下来。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做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增值税依法征收管理工作,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2019年度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19)XX号)精神,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将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应对减税降费影响、促进财政收入增收的突破口。以客观公正、实施求是为原则,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挖掘潜在税源,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我县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的专业化、信息化、制度化水平。

二、工作部署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15日-8月5日)

开展宣传发动。通过召开由房地产企业会议、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电视台跟踪报道等方式,宣传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规范房地产企业自身管理和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以及不按规定及时清算所承担的纳税风险和法律责任,动员房地产企业积极主动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清算。(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电视台)

引入中介机构。按照XX市年度综合治税工作方案要求,由县财政出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尽快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土地增值税评估清算。(责任单位:财政局)

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联系,摸清税源底数,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统计,为清算工作打好基础。(责任单位:税务局、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法院)

(二)开展阶段(2019年8月6日-11月30日)

在保证清算质量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清算进度、合理分配任务,确保10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计划的60%,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从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若干清算工作小组,并将项目分解到组,全面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坚持全税种覆盖,全税种清算,全税种审核,做到“一税清算各税统清”,即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清算得来的数据,对房地产项目涉及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附加税费一并实施核查,一并计算税款,一并催缴入库。

(责任单位:税务局、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法院)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10日)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清算工作台账,及时掌握项目清算进度,于每月底报送“阶段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总体清算总结”报送至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责任单位:综合治税办公室、税务局)

(四)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1日—12月30日)

各相关单位在日常清算工作中,要进行自查自纠。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将在整个清算工作结束后,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责任单位:综合治税办公室、税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税务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公安、法院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推动、协调调度、督促检查等工作。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第6篇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税务自查报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09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2009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四川日报》、《中国税务报》、《四川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76号)要求,我局着力做好服务两个加快工作,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地税系统灾后恢复重建、深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的信息。在具体分类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划分标准,积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把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例,已按规定程序圆满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核把关,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失泄密事件。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第7篇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 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 》(x国税发[xxxx]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6、讨论决定局属各单位请示区局的重要事项;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三、局长专题会议

(一)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主持。

(三)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部署专题性工作。

(四)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局长专题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

(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总结全年税收工作;

2、分解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3、表彰区局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交流工作经验;

5、讨论局长主题报告;

6、研究新一年税收工作要点;

7、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五、专业会议

(一)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分管局长、 区局承办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区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专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业性工作。

(四)专业会议分专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专业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六、部门专题会议

(一)部门专题会议由区局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部门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部门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布置部门重要工作。

(四)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部门专题会议由有关部门承办。

七、有关要求

(一)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能够精简的会议要精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审批;局长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批;专业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部门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审批。

(三)记录纪要

1、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局长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专业会议由各承办单位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全套会议材料送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办理

1、经批准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2、会议上局领导讲话的书面稿由承办单位起草,需要上网的,可先送办公室核稿,再报讲话领导审定。如涉及较为重大的内容,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审定;

3、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上网、会议材料的文印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会议承办单位负责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人员的组织、会议文件分装、发放以及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

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联系和车辆安排以及会议的食宿等工作。未经审批的会议,机关服务中心不得列支会议经费。

(五)会议地点

地税局办公室工作总结第8篇

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一)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大行业专项检查、重点企业检查、发票专项整治、涉税案件、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力度,联合国税局、公安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场所发票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第21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现场解答纳税人涉税问题。(责任科室:各科室、稽查局)

完成标准:同金融部门一并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税费;除税费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外,稽查局全年稽查户数不少于18户;完善企业信用供求机制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

完成时限:同金融部门做好企业信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一季度完成;稽查局稽查户数均在二、三、四季度完成;税收宣传活动分别于4月份和12月份完成。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化法治地税建设工作,做好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试点工作,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规范行政行为;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免收税务管理费用;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千名税干进企业、税收服务到万家”、“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活动和“企业满意机关”、“群众满意科长”、“社会满意窗口服务单位”“三满意”创建活动。(责任科室:各科室、稽查局)

完成标准:无乱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现象,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领购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执行时间从当地政府批准的时间开始。开展“三满意”等活动按方案组织实施。严厉查处向纳税人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

完成时限:各项工作按月考核,按季奖惩。对须由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延期的,应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窗口”服务规范化。按照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合理进行窗口设置、区域划分、正确使用内外标识;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落实办税服务厅一次性告知、免填单服务等举措,努力提升“一窗式”、集约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面对面”纳税辅导,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依托纳税人学校,开办《税法讲堂》;完善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响应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拓宽纳税人维权渠道。(责任科室:税费服务科)

完成标准:公开服务标准和程序,管理规范;在税容风纪、言行规范、工作态度等方面表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

完成时限:每季对纳税人进行1次培训;投诉件办理及时,全年无延时办理或未办理投诉件;每月对办税服务大厅工作进行考核。

(四)深化文明单位创建。在开展文明创建工作中,主要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反腐倡廉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党建工作和党员教育,从思想上正确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在创建内容上主要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为纳税人服好务,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责任科室:各科室、稽查局)

完成标准:继续争创市级、市级、省级文明单位或最佳文明单位,争创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办税服务厅争创市“社会满意服务窗口”、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

完成时限:年末。

(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全方位、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积极营造文明创建活动氛围,以单位信息网络平台、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推动全员参与,确保参与率达到100%。

完成标准:市民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大于80%。

完成时限: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完成。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一)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工作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责任科室:办公室)

完成标准:能按时完成创建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完成时限:年末。

(二)开展单位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卫生责任区值班制度,具体细化到每位工作人员,一周一查。对公共区域陆城办税厅下水道和电缆沟进行重点清理整治,确保水、电、气、管道安全。检查更新消防、防盗设施,确保公共区域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全部畅通;对机关大楼和陆城办税厅灭火器进行检查更新;对消防水带进行更换;升级防盗设施,对重点部位加装监控设备。(责任科室:各科室、稽查局)

完成标准:办公区域环境整洁,无各类暴露性垃圾、无纸屑、无其它各种杂物,办公室内部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墙壁上无蜘蛛网、窗明几净,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卫生检查。各项防盗安全设施完备,无安全隐患。

完成时限:年末。

(三)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按照市爱卫办和社区统一要求,积极组织人力、财力、物力,深入、切实做除四害工作。(责任科室:办公室)

完成标准: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完成时限:年末。

三、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积极组织参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各项活动,做好办公区域和所属住宅区九桂园小区绿化工作,确保园林绿化达标,完成创建办各项交办的工作任务。(责任科室:办公室)

完成标准:各项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洁干净,办公场地花草树木做到无病虫害、无杂草,枝叶及时修剪成型,完成陆城办税厅绿化改造工作,增加红叶石楠苗木200棵,增加绿地带50㎡,做到见缝插绿,闲置空地花草全覆盖。

完成时限:2012年底。其中,陆城办税厅绿化改造工作完成时限为2012年4月。

四、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积极组织参与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的各项活动。加强环保意识教育,广泛宣传和普及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科普知识。(责任科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