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3 17:12:09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第1篇

关键词 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技术学科

中图分类号 G6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07-0027-05

应用技术大学具有独特的人才培养类型特点和优势,是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知识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共同选择和普遍趋势。在发达国家,80%左右的高校属于这种类型。相对基础性、学术性高等院校而言,应用技术大学强调产业行业的专门性、针对性、实践性、与经济社会发展适配性,能比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产生的多样化需求。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工作的龙头,是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平台。应用技术大学要通过建设特色学科,形成自己的人才培养优势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

一、发展技术学科: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的目标选择

技术学科,是一个在逻辑上相对完整和自成体系、目标指向技术活动领域(自然技术活动领域和社会技术活动领域)、涵盖范围大小不等、主要由基础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应的技术规则及经验所集成的技术知识体系和组织方式。在科技创新成为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今天,发展技术学科是技术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是应用技术大学特色发展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技术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需要。

(一)发展技术学科是技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

近几年来,我国在基础研究和工程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与我国重视基础研究和工程研究密切相关。但一个国家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基础研究和工程研究,更需要技术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GDP年均增长率超过9%,对外贸易年均增长率接近15%。在工业制成品中,我国已有超过130种产品的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世界上约30%的日用工业品为“中国制造”,我国已成为世界制造大国。近几年更有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走出国门,在境外设厂或收购外国企业,中国制造开始利用外国的土地和人力资源。但是,虽然我国制造的商品出口量非常大,但在世界市场上并没有相应的销售网络,品牌很少,定价话语权甚微。生产靠订单、销售靠外商、技术靠引进,我国总的对外技术依赖率超过70%,真正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为数不多。当前中国制造业在虚假繁荣的背后体现的是核心技术缺失、综合竞争力低下。“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的《全球竞争力报告(2013-2014年)》(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3-2014)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技术储备上的差距十分明显,总排名为148个国家和地区的85位,而且呈下降趋势,比2010~2011年的78位下降了7位。而可用的最新技术更是在14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105位,比2010~2011年的94位下降了15位[1]。这些信息反映出我国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中国目前还只能算是“世界加工厂”,在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的过程中,“科技约束”始终是“瓶颈”。原创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缺乏与我国技术科学的学科地位没有确立相关。因此,推动我国成为一个技术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在技术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必须确立技术学科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并通过发展技术学科为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技术型人才的培养服务。

(二)发展技术学科是技术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在自然科学领域,我国现有学位体系中除了理工两大门类之外,没有相当于技术科学学科的独立门类,尽管当前也存在一些有关以“技术”作为学科名称的学科,但这些学科有的既可以列入工程学科领域,也可以列入理学学科领域。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使得一些新兴技术学科不能名正言顺地发展,并进一步影响技术型人才培养。对此,北京大学王义遒就曾建议性地指出: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几十年来一直理工分野较清,专业划分过细,而不像西方著名大学往往按技术科学的要求来培养技术型人才,因此,建议在我国的学科专业目录上把技术科学学科单列为独立门类,这不但有利于技术科学的发展,也有利于人才的培养,更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颇为有利[2]。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现代高新技术在生产领域的广泛运用,社会对技术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发展应用技术大学,建立独立的技术学科体系,已经成为技术型人才培养迫在眉睫的需要。

(三)发展技术学科是应用技术大学特色发展的需要

由于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学科体系中始终找不到技术学科的位置,造成了我国高校的学科建设出现趋同现象,学科同质化导致高等教育办学的同质化。

应用技术大学的发展,需要具有技术教育特色的学科支撑。目前,我国应用技术大学的专业设置主要集中在技术领域,并在专业建设中逐步形成了具有技术科学性质的技术研究和技术学科。但这些院校在真正的学科建设中如果参照现有的学科分类标准,往往难以找到对应的学科类型。最主要的是,现代技术发展周期越来越短,新兴技术不断产生,并不断充实技术科学的内容,使得技术科学的分类更频繁,不断产生新的技术学科,而现有学科分类标准不但没有技术学科的门类,而且始终处于不变的状态,不能完全适应高等技术院校学科建设的具体要求。因此,对应用技术大学来说,不但学科建设的方向不明,而且即使移植传统大学的学科建设模式也难以达到学科建设的目标。其实,对综合性大学和工程性大学来说也是如此,基础学科和工程学科的发展一方面要通过技术学科的建设实现研究成果的转化;另一方面,工程学科的发展在很多场合必须借助技术学科的研究成果,只有明确技术学科的地位和作用,才能确保各类学校的个性化发展之路。

二、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的基本思路

对应用技术大学而言,学科建设不能盲从于传统本科院校的学科建设模式,而是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传统和定位及服务面向,确立体现应用技术大学特色的学科建设之路。“面向行业、立足应用、服务地方”是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应当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行业性

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的行业性特征,首先,体现为要面向行业企业生产实际,以开展技术应用研究为重点,在研究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存在的技术难题的时候,更要关注问题解决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知识,进一步拓展新的学科生长点。其次,体现为要以产学研深度合作为基本路径,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深入探索产学研合作机制,采取与企业共建、共设发展研究院等产学研联合体的方式,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知识的转化。

(二)应用性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与发展,技术中的科学含量不断增加,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不断加快,从而对应用技术大学的应用科学研究以及应用学科发展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制定R&D统计标准时,把科学研究划分为三类,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研究[3]。其中,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研究又统称为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是基础研究在实践中的运用,是针对具体实际目的或目标进行的独创性研究,要求紧密结合社会现实需要,并为社会现实服务;试验开发研究主要是利用应用研究的成果,创造可供复制推广的技术手段或工艺服务等,主要表现为知识物化的过程,也就是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基于此,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的应用性,就是要主动围绕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研究,扎实开展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重视并努力促进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三)区域性

学科建设的核心是人才培养和创新知识,但其最终目的还是要服务于社会。应用技术大学作为地方性高校,其学科建设既要着眼于国家宏观经济建设的长远需要,更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为地方经济建设直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应用技术大学生存和发展的源泉,是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的立足点和归宿,这进一步决定了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的区域性特征。

三、应用技术大学建设技术学科的基本路径――案例剖析

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后建什么学科以及如何建设学科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以上海某高校为例进行剖析,期望能对应用技术大学的学科建设提供借鉴。

上海某高校是2004年升本的地方本科高校。升本后,该校对办学定位作了专题研究,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传统,提出了“本科层次技术教育”的办学定位和“技术立校,应用为本”的办学方略,并把学科建设始终作为突出特色、提升实力的基础,确立了“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提升学校科研能力”的发展方向,研究制定了学校学科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强化学科建设。

(一)立足区域发展和行业需求,凝练学科方向

鉴于新建本科院校资源的有限性、学科基础的薄弱性,该校在制定学科发展策略时,实施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错位竞争战略,聚焦重点,力争在某个领域上创立品牌。该校在分析区域产业结构发展趋势和本校发展优势的基础上,聚焦上海先进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发展要求,特别关注制造业的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将学科建设聚焦在能源装备制造技术领域,重点聚焦火电、核电、风电等能源装备关键技术,突出技术应用研究。经过几年建设,该校初步形成了以能源装备制造技术学科群为重点,生产服务学科群和技术文化学科群联动发展的技术学科体系。

在投入方面,该校聚焦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在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重点投入。2012年,该校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学科因长期聚焦我国风电技术研究,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试点项目”,成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致力于培养国家急需的风电工程硕士人才。

(二)校企合作构筑学科平台,积极开展技术应用研究

在学科建设过程中,该校认识到“校企合作,搭建产学研平台是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是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桥梁”,因此,该校充分利用行业背景优势,积极借助企业集团的丰富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推进学科建设与产学研协同创新。

首先,校企合作搭建科研平台。近年来,该校与上海3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结成产学研合作联盟,其中,作为校企合作最为密切的上海某装备制造集团(国内最大的装备制造业集团之一),更是将该校纳入了集团核心科技创新体系。并在该校设立“XX集团中央研究院分院”,通过“分院”,校企合作建立了上海市装备制造业共性技术专业服务平台数控技术服务中心、风力发电技术研究中心、大锻件制造技术应用研究所等一系列特色鲜明的产学研合作平台。该校还与上海某重型机器厂联合建立了大锻件制造技术应用研究所,通过校企互动,使该校在大锻件制造技术研究领域有了较大进展,已获得国家重大专项、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2012年,上海高校知识服务平台“大型铸锻件制造技术产学研合作中心”在该校成立,由上海市教委和上海某重型机器厂共同投入约1亿元,着力打造全新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为上海装备制造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其次,校地合作致力服务地方。作为地方本科院校,该校把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并根据长三角经济发展需要,建立“主动出击、服务企业”的科技工作站。目前,该校分别与江苏靖江、浙江临安、安徽芜湖共建有3个科技工作站,并分别派出了科技特派员。通过设立科技工作站,促进了学校科技服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结合,找到了学校发展与行业企业发展对接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此外,该校还探索和实践了产学研全方位、深层次、制度化合作的有效路径,不仅在学校和企业集团层面建立了战略联盟合作伙伴关系,还实施 “校企合作共建二级学院”具体措施,通过校企双方在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习基地等领域的深度合作来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

(三)强化教师实践背景,打造技术特色鲜明的学科队伍

学科建设离不开人才支撑,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是学科建设的关键。为此,该校在《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队伍强校战略”,立足技术本科办学定位,发挥行业办学优势,通过“引智”与“培养”相结合的一系列举措来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技术应用型科研团队。

在人才引进方面,该校立足重点学科,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强高水平人才的吸引力度,重点引进符合新技术发展需要的技术专家以及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及团队。并根据学科发展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学术团队,致力于培养和造就杰出的中青年学术群体。与此同时,该校还十分注重校内教师培养,采用各种措施提高青年教师科研能力,具体包括:配备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担任导师,建立青年教师带教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到企业生产单位调研学习,帮助他们熟悉企业的工作环境和技术要求;选送青年教师到企业进行为期1~2年的挂职锻炼,为他们加盟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创造条件;选拔骨干教师到国(境)内外学习深造,促进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学术水平等。

自2007年开始,为提升青年教师企业实践能力,该校开始每年送出一批优秀青年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挂职践习,并制定《青年教师校外挂职锻炼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青年教师选派、项目落实、检查考核、待遇奖励等都有明确规定,每年召开青年教师企业挂职锻炼总结会暨青年教师产学研能力培养签约工作会,总结表彰一批在产学研专业实践能力方面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另外,该校还派遣数位学科带头人或学术研究骨干深入企业一线,与企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科研团队,直接开展生产一线的技术应用问题研究,由于得到企业欢迎,他们被企业兼聘为副总工程师、技术主管、科技项目带头人。

(四)健全学科管理制度,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该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重视学科建设工作,学科组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

首先,加强对学科建设的经费支持。随着学科建设规模的扩大,学科建设经费也在提升,以2011年为例,该校总投入1297.65万元,较2010年增长18.3%。

其次,完善学科建设的制度管理。近年来,该校在已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及“校级重点学科评价验收方案”,实现了重点学科评价的“三个转变”,即从年度评价转变为建设期评价、从定性评价转变为定性定量相结合、从只注重科学研究成果产出转变为从学科特色与优势、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学科管理等七个方面对学科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同时,该校还制订了“二级学院(部)学科基础建设与管理办法”,发挥二级学院在学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某高校学科建设的案例剖析可以看出,我国应用技术大学主要以地方本科院校为主,其区域性特点决定了学科建设路径的差异性。但是,如下三方面是技术学科建设应着重关注的。

(一)建方向――以应用技术研究为根本

应用技术大学主要以服务地方经济为主,但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之间产业结构和能级存在着巨大差异。各地区产业之间以及产业内部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问题。一方面,技术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过剩;另一方面,具有高技术含量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又大量依靠进口。因此,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提升产业能级,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应用技术大学学科建设的主要方向。

(二)建队伍――以学术能力与实践背景相结合为关键

应用技术大学的区域性特点以及学科建设方向的确定,决定了其队伍建设必须通过“引智”与“培养”相结合的一系列举措,才能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技术应用型科研团队。因此,应用技术大学在队伍建设过程中,除了通过各种途径培养一批了解行业企业技术发展走向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之外,还应突破制度障碍,大力引进企业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引领应用技术大学直接开展生产一线的技术应用问题研究,真正实现科学研究为行业企业服务。

(三)建基地――以行业共建实现双赢为目标

企业和应用技术大学作为不同的创新主体,具有各自实施创新的动力和内在运行机制。尽管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和技术创新现状看,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才是推动我国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选择。

应用技术大学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是行为目标不同的两类组织之间寻求优势互补的理性选择。通过校企共建合作基地,一方面可以将学校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且,高校自身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办学和科研经费不足的问题,更好地开展教育与科研工作,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型创新人才。另一方面,企业可从高校获得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持,通过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还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校企共建基地,可以促进创新要素的有效配置,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

参考文献

[1]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R].2010-2011,2013-2014.

[2]王义遒.关于技术科学的人才培养[J].复旦教育,1993(1):6-8.

[3]刘道玉.论重点大学科学研究的使命[J].高教探索,2006(2):4-8.

On the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Route of Applied Technology University

――Taking One College in Shanghai as the Case

LIN Wei-tian, LIU Xiao-bao

(Shanghai Dianji College, Shanghai 200240, China)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第2篇

1 基层农业科研单位的性质

1.1 科研层次的基础性 基层农业科研单位是农科系统的基层组织,是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上游农业科技的试验田,下游农业科技的供应站。加强基层农科院建设是实施农业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的重要基础。把基层农业科研院所纳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统筹和支持基层农业科研事业是农业均等化、永续化发展的重要前提。

1.2 组织宗旨的公益性 基层农业科研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农民群众,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体现着很强的非营利性。这种非权力化和非利益化的基层农业科研组织,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必要构件,是维护国民经济基础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安排。繁荣基层农业科研事业是强化国家农业科研能力的重要内容,坚持基层农业科研单位的公益性是深化改革的主线,政府投入是保证公益性的前提条件,发展基层农业科研事业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职责。

1.3 科研对象的地域性 农业科研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科研成果的大面积推广和应用,要受气候、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生产措施、技术手段、操作程序都带有显著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基层院所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中国这样一个生态条件复杂多样的大国,建设农业科技强国离不开广大基层院所的参与。

1.4 学科专业的应用性 基层农业科研是以区域特定的农业生产方式为背景,以现实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为基础,针对农业生产中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而开展的创造性研发活动,有着提升地方农业发展水平和粮食生产能力的显著作用。研发地域性大宗和特色农产品先进适用技术,是基层院所生存发展的策略和优势。

1.5 科研周期的长期性 农业科研是一个长期投人、延伸发展、递次创新、渐进积累的过程。动物和植物育种研究,除了受动物和植物生命周期、自然环境的影响外,还要受农业生产诸要素相互作用的影响,要经过多代的遗传、筛选、培育,才能育出新品种,须有“十年磨一剑”的韧劲。

1.6 科研过程的风险性 农业科研的风险集中表现在:发明创造难,周期长、风险多;科技应用难,不仅受到推广组织、推广方式以及推广人员的制约,还受地域、市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不确定性因素多,需要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引导。基层农业科研事关国家农业和粮食安全,国家应该把统筹基层农业科研院所的发展提到战略高度上来。

2 农业科研单位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功能定位

构建技术创新机制的主要角色,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政府管理部门三者的作用是不可分割且不可缺少的,技术创造、技术创新两个关键环节是有机链接且不可或缺的。农业科研单位作为技术发明创造的主力,以产业技术提升作为标杆,生产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投资与收益的主体,是以产业发展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在创新投入决策和收益管理方面,企业起着主导作用;在技术发明和创造方面,科研单位起着重要作用。政府管理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政府的科技投入包括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装备资金、市场开拓资金等许多类别的资金,科技研发资金只能投入具有技术创造能力的科研单位,不能投向企业,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投入者和受益者,通过技术转化,获得商业利益,向国家交税,国家通过税收在国民收人再分配中给科研单位研发经费,进一步从事技术创造,向企业提供新的技术,推动企业发展,如此良性循环。如果企业吸纳了国家的研发经费,就减少了科研单位的经费,一方面,造成企业之间商业竞争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降低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消耗了科技资源。

2.1 企业是技术创新投资与收益的主体 在创建国家创新体系中明确提出,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科技创新的结果必须由企业、工厂、农场等独立的生产单位吸纳和承接,实施技术的转移,使科技创新的商业价值得以体现。农业企业是农业科技创新的投资和收益的主体,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技术创新是要素组合。技术创新是经济概念。创新一词是由经济学家而非科学家提出,创新的最终目标不是“创造新的东西”,而是让新东西创造更大的价值,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因此,企业是科技创新投资和收益的主体,即企业是科技创新的

主体。

2.2 科研单位是技术创造的主力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似乎认为企业“创造了新的东西”,混淆了技术创新与创新体系的概念;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是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主体,企业是基于发现和发明的新产品生产营销的机构,是科技创新投资和回报的主体。科学家发现科学规律,发明技术,创造产品。科技创新是有特殊内涵的,科学和技术是不同的,科学是“发现”原理和规律,回答的是“是什么(what)”和“为什么(why)”,用的英文单词是discovery;而技术是被“发明”和“创造”出来的,回答的是“怎样做(how)”,英文单词是invention(发明)和creation(创造)。目前,农业企业自有科技研发队伍的能力有限,不能全面承担科技创新任务,技术产品的产生多数起源于科研单位。综上所述,便可明晰“主体一主力一主人”之间的关系:企业是技术创新投资与收益的主体,科研单位是技术创造的主力,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

主人。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第3篇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

4.对科技成果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5.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

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从事军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执行国家关于军工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影响教学任务。

二、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自

6.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

7.要妥善解决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在创办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照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索清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对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仍在实施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持有并提供的高新技术成果,当初没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可以根据该项技术目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有关各方在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物资技术投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界定产权。

8.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

9.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其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为企业留足发展资金。要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队伍的稳定,在经营决策、用人、分配等方面赋予企业经营者充分自。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摊派或无偿占用企业的资源。

三、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造环境条件

10.各地方要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有关部门在资金投入上要给予支持,政策上要给予扶持。要引导这类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优惠价格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办法,以市场为导向,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好服务,求得发展。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风险基金(创业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融资帮助。

11.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采用投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形式支持成果转化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积极发放贷款。

各地方、各部门在落实国家股票发行计划时,应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第4篇

关键词:台湾技职教育;应用型本科;借鉴

作者简介:熊颖,女,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08)15-0055-03

我国台湾土地面积狭小且又四面环海,自然资源缺乏,但仍创造了经济奇迹,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丰沛的人力资源。技职教育特别是高等技职教育在台湾经济的发展史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其经济的腾飞培育了大批的技术人才,是创造台湾经济奇迹的功臣。

一、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及其发展

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涵盖了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学制包括专科、大学部即本科与研究所。具体来讲,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higher technolog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包括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大学附设技术院系及专科学校等技职教育领域。随着时代环境和教育发展的变迁,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关切的主轴重点亦有所不同。在1990年以前,高等技职教育的探讨以专科学校教育为主;但在1990年以后,技术学院、科技大学的数量及在校生人数都远远超过专科学校,从而成为高等技职教育的重点。因此,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目前所探讨的范畴,除专科学校外,主要以技术学院、科技大学为重点。从学制上看,主要以大学部的本科为主。

台湾高等技职教育的发展同样受到经济的制约和促进。1950-1970年代是台湾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其经济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型产业调整。为了配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台湾教育的重心由普通教育向技职教育倾斜。1968年台湾实施九年“国民教育”,停办初职,鼓励增设职高,同时优先扩充专科教育,以提升基层技术人才的水平并培育中级实用专业人才。此时,台湾的专科教育获得了较大发展,专科学校逐渐从普通高等教育体系中分离出来,并成立了“专科职业教育司”,进一步为台湾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培养技术人才。1974年,台湾成立了第一所技术学院――台湾工业技术学院,招收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毕业生入学,以培养高级技术人才。从此,台湾的技职教育开始进入高等教育层次,并形成了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和技术学院三阶段实施的技职教育一贯体系。1980年代起,为缓解升学压力,台湾积极筹建大学附设技术院系和专科学校。并在1996年推动绩优的专科学校改制技术学院并附设专科部;鼓励绩优的技术学院改名科技大学。这些措施使得台湾的高等技职学校及学生数都得以快速扩增。1997年,台湾成立了台北科技大学以培养研究生和博士生。至此,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形成了以专科学校、技术学院、科技大学为主体的完整而独立的教育体系。

二、台湾高等技职教育的特点

(一)定位明确

台湾对技职教育的定位力求与普通教育差别明显。目标主要在于配合经济建设的需要,提供优质、适量的技术人才。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尤其强调技职教育“适应产业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立命准则。“其系科(专业)设置以职场工作为核心,而不是以学术研究为核心。课程设计基于职场的工作需要及技职教育系统学生的特质,培养职场所需能力,使学生得以衔接所学,成为各级各类技术人才或专业人才。”在这一系列的原则指导下,各类高等技职学校确定了自己的职责和培养目标。专科学校主要是提供应用科学和实用技术技能等方面的课程,以培养中级实用专业人才为宗旨;技术学院则是以培养技术、工程和管理领域的高级专业人才为目标。

(二)体系完备,纵横交错

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不仅自成体系,而且体系内部也是纵横交叉。专科学校有两种学制:一是招收初中毕业生修学5年(简称五专);二是招收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修学2年(简称二专)。技术学院和科技大学属于本科层次的高等技职教育,学制上分为大学部和研究所两部分,大学部又分为2年制(简称二技)和4年制(简称四技)。五专和二技的毕业生都可以在技术学院再读两年以达到本科学士水平,相当于大陆的“专升本”教育模式。四技的毕业生可直接达到本科学士水平,并且技术学院和科技大学都可以培养硕士、博士。由此可见,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已经构建出有专科(二专、五专)、本科(二技、四技)、硕士和博士的多层次、多规格的完整而合理的立交桥式教育体系,打破了直达车式的传统教育模式,允许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生源交叉,建立了一种交互的多轨式可分段选择的升学渠道。从而,既保证了经济发展对人才技术能力提升的需要,又满足了学生与家长对升学深造的渴望。

(三)本科层次的高等技职教育规模逐年扩大

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是以专科为主,本科阶段的技职教育比率较小。然而,近年来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发生了变化,专科层次的技职教育已经不能满足台湾民众及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当局出台了一些措施,逐步扩大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技职教育规模,为技职学校的学生提供更多的深造机会。其发展的重点是放在大学以上层次的技术学院和科技大学,培养较高层次且实务能力强的技术人才,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求。如台湾的教育主管部门在1996年制定了《大学及分部设立标准》,规定独立学院具有12个以上系科,三个学院的规模,办学优良者即可申请改名为大学。在普通高等教育体系方面,台湾于1996年出台一项政策,让普通大学附设二技,以衔接专科学校的课程。通过改革,台湾高等技职教育层次已经逐渐高移,本科层次的高等技职教育规模也逐年扩大。

(四)课程建设的特色化

台湾高等技职教育本科开设课程的最突出特点是制作“实务专题”。本科阶段的技职教育没有毕业设计,而将实务课程作为本科阶段高等技职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实务中学习掌握技术是其关注的重点。在第三、第四学年安排专门“实务专题”制作课程,一个实务专题一般需要1年到1年半的时间才能完成,题目来自各行各业,可由教师确定也可由学生自己获取。“实务专题”是台湾技职教育本科课程与普通大学本科课程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其目的与作用非常明确:是为了满足科技与产业发展的用人需求,通过实际专题的制作来培养学生自行获取信息和应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实务专题”课程的实施,在培养学生分工、协调工作的能力和团队合作的精神;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人生观以及在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人格品质;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与职业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台湾高等技职教育的两个问题

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特点和优势明显,特别是本科层次的技职教育比大陆应用型本科的发展更为成熟。但是,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定位问题

通过下表可以概览台湾技职教育发展过程中技职院校数的变化。不难发现,以2005年与1998年相比较,科技大学差不多翻了两番;技术学院增加2.6倍多;大学附设二技院增加了1.5倍多;而专科学校、职业学校却分别减少了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一。呈现出专科学生人数比例大幅下降,大学部及研究生人数大幅上升的情形。

由于高等技职教育的大幅扩充,技职体系的学生升学道路拓宽。专科改制为技术学院的风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生对学历的追求,但也导致了高等技职教育的教学转变为以升学为导向,未必符合社会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台湾早期高等技职教育的工具色彩较浓,其目的是为适应台湾经济发展需求培养产业技术人才,各级技职教育均以培养劳动力及安置就业为目标,具有终结性教育的性质,与普通教育的差别十分明显。但随着教育对象普及化、课程多元化、学制弹性化的发展,高等技职教育的目标已逐渐失去以往终结性职业养成教育的特色,而转变为以学生个人生涯发展准备为主,其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区别会日渐模糊;未来高等技职教育,特别是如何理清硕士和博士的培养定位问题,实在是非常重要。

(二)师资问题

目前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教师主要是由师范院校培养,虽能保证一定的学历和学识水准,但缺乏产业的实务经验。对于如何将师范院校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职学校所需的实际相结合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与此同时,技职学校为了快速升格和改制,大量招收具有高学历的师资。这些教师虽有完整的基础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经验和技能知识,上课仍以理论导向授课,难以适应和满足学校教学的需要,以致教师的专长与现实环境相脱节。此外,台湾高等技职教育的教师晋升的审查制度与一般大学并无不同,虽然也考虑年资及服务成效,但关键的依据是博士学位,或是学术研究成果。技职教育原本就是以培养技术实务导向的学生为目标的,鼓励技职教师钻研实务技术,发挥技职教育的实务特色才是重点。而且技职教师的进修对提升教师的教学业务和待遇并没有太大的帮助,故大部分教师进修意愿不高。长此以往,技职学校的教育质量也就很难提高了。

四、对大陆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借鉴和启发

当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应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已提高到大学本科层次,有的国家和地区还通过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共同来培养技术型人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不仅要求人才数量的增加,而且对人才的结构有新要求。从人才市场发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目前较缺的是两类人才:一是高层次的尖子人才,二是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我国高等学校虽然每年有近百万的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但这两类人才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培养高层次的技术人才迫在眉睫。

(一)高等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定位

大陆的高等应用型教育应明确定位于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即应用型本科教育。应用型本科层次人才可定义为主要在生产第一线或工作现场从事为社会谋取直接利益,运用成熟的技术和智能将工程型人才的设计、规划和决策转化为物质形态的产品,并能参与工作现场和生产第一线管理的人才。

目前,大陆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认识到发展应用型本科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也认识到必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从重学术教育转向发展多样化的高等教育。我国台湾地区的本科及以上层次高等技职教育比大陆的应用型本科教育先行一步,我们应学习台湾在发展高等技职教育方面的经验,为大陆发展应用型技术本科、培养高层次的技术人才提供借鉴。

(二)给予应用型本科教育应有的地位

在台湾,高等技职教育与普通教育是平行的两条通道。两者的差别是在教育类型上,而不是层次上。作为第二条通道的高等技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一样有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这不只是为了教育层次的平等而平等,而是从经济发展、社会需求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技职教育的发展切合由劳动密集型到技术密集型再到高科技知识密集型的发展趋势,相对应的由中等技职教育到专科教育再到技术学院和科技大学等一系列推进发展。大陆目前的产业结构比较复杂,处于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高科技知识密集型共存的状况。但是不同地区,所占比重各不相同。因此,发展应用型本科教育必须因地制宜,走多样化道路。在大力发展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在经济发展比较发达、文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允许优先开展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

(三)若干问题思考

1.理念问题。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已经形成了发展高等技职教育的理念、价值观和学术氛围,使高等技职教育的定位、教育目标、课程设计、评价等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符合高等技术人才培养规律的共识与做法。在大陆发展应用型本科教育也需要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形成符合客观实际的办学理念。

2.实训问题。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十分重视所谓的“建教合作”,就是大陆所说的产学结合和校企合作办学。台湾学者对建教合作下的定义是:建教合作是一种在政府鼓励、监督与制订的办法下,为发挥教育与训练的功能,学校与事业机构合作办理与教育目标相关的教学方案。政府对致力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奖励,特别是对在建教合作中接受学生的企业。由于政府有明确的政策引导,这样就能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这点和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颇为相似。我们要依靠企业、行业办职业教育,就必须首先明确政策导向,解决企业关心的问题,而这恰恰是大陆的企业对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3.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位问题。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非常重视“证照”,即大陆所说的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台湾主要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考试院办理的专门职业及技术员考试,共分高级、普通和特种考试三类;二是“行政院劳委会职训局”办理的技术士技能鉴定,共规范162个职类,实施办理124个职类,每个职类分甲、乙、丙三级。学生考取“证照”的数量列入教育主管部门对升格学校的审查范围。目前,大陆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证出多门,标准混乱,多头管理,无序竞争。如何在大陆的应用型本科教育中鉴定职业技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制度、完备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整合职业资格培训资源是发展应用型本科必须面临的难题。

学位是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取得成就地位的象征,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不同类型但等值的关系。在大陆发展应用型本科教育也应建立相应的、得到社会认可的学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立应用型本科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刘振天.关于大学理念的再思考[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1997(5).

[2]康乃真.发展迅速、形式多样的台湾技职教育[J].南京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

[3]张晓峰.台湾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01(25).

[4]杨金土等.对技术、技术型人才和技术教育的再认识[J].职业技术教育,2002(22).

[5]黄鸿鸿.台湾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特点[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11).

[6]黄志坚.台湾职业技术教育的成功经验及启示[J].教育与职业,2005(22).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第5篇

另外,目前实施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迫切需要科学技术的强力支撑,需要地质找矿理论、方法、技术、装备全方位的持续创新和突破。

因此,在新建成的46个实验室中,据姜建军司长介绍,将重点覆盖以下四个领域。

土地科学与国土资源综合管理领域(10个):

海岸带开发与保护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南京大学。开展海岸带演变机制及过程模拟、海岸带国土开发规划与综合监测、海岸带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海岸带生态建设与保护技术研究。

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开展农用地质量与过程、农用地质量监测、农用地质量保护与修复、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农用地产能调控政策研究。

土地实地调查监测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东南大学。开展土地实地调查理论与方法研究,研制数字化土地实地调查技术及装备,开发土地利用监管装备与系统,构建土地实地调查监测理论与技术体系。

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国土规划与开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北京大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与开发、土地生态安全格局与过程模拟、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与覆被变化等研究,为国土空间和国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理论和技术基础。

建设用地再开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华南农业大学、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研发建设用地再开发综合调查与监测技术、建设用地再开发优化配置与调控技术及建设用地再开发智能监管与信息服务技术。

退化及未利用土地整治工程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陕西省地产开发服务总公司、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所。开展退化土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关键技术、未利用土地整治中复配成士关键技术、土地整治规模化与现代农业一体化模式及土地整治工程中不同要素耦合研究。通过土地整治工程,深入探索土地整治中“水、土、气、生”耦合的模式与途径。

国土资源战略研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展国土资源战略研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战略研究、全球资源战略研究、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分析与模拟决策支持研究。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矿产资源战略与规划、资源产业与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国际竞争与合作研究。

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开展法律评价工程基础理论研究,国土资源立法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国土资源法律实施过程动态监测研究、国土资源法律实施后评估与反馈机制研究。

基础地质与勘查技术领域(14个):

古地磁与古构造重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发展和应用古地磁学,研究古大陆再造、古环境重塑和典型地层磁性“定年”。重点解决地质学中重大的基础科学问题,在磁性构造学、磁性地层学、岩石磁学和环境磁学等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

地层与古生物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以瞄准国际前沿、开展地层学与古生物学理论创新研究,服务于地质调查、解决关键地层问题为研究特色,立足地球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致力于发展地层与古生物学重大基础理论,解决国土资源调查中的关键地层古生物问题,建立和完善新的技术方法体系,开展生命早期演化过程、生物更替与地质环境变迁、重要地层断代对比等基础研究。

沉积盆地与油气资源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针对我国重点含油气盆地,开展沉积学和油气地质学研究,为国家的油气勘探提供科学依据。系统研究重要成矿带和矿种的主要控矿因素,进行矿产预测和指导矿产地质勘查。系统开展地质历史时期中地层沉积相研究,为油气地质调查和沉积层控矿产工作部署提供地质背景和科学依据。

东北亚古生物演化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沈阳师范大学。开展东北亚地球被子植物起源与早期演化、鸟类起源与恐龙演化、侏罗纪“燕辽生物群”、早白垩世“热河生物群”以及东北亚地区化石能源的古生物与古环境背景、古气候与古环境变迁等研究。

航空地球物理与遥感地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开展航空地球物理仪器研制、航空地球物理方法技术与软件开发,发展,矿产资源遥感技术、地质灾害与环境遥感技术、航空地球物理与遥感综合探测与解释技术,为地质找矿和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先进的空间信息技术支撑。

复杂条件钻采技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吉林大学。开展大陆深部科学钻探技术与装备研制,发展多工艺冲击回转钻探技术、新能源钻采技术、极地钻探技术。

生态地球化学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开展生态地球化学理论研究、生态地球化学应用研究、生态地球化学测试技术方法研发、为生态地球化学调查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深部地质钻探技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开展深部地质钻探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深部地质钻探设备与机具关键技术研及深部地质钻探钻进工艺技术研究。

地球化学探测技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面向国际地球化学前沿和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全球地球化学基准研究、深穿透地球化学探测技术研究、地球化学调查与填图技术研究。普及地球化学科学知识,为科学团体、政府决策者和公众之间搭建桥梁,为相关科学机构与政府组织提供专家咨询,为了解全球资源和环境变化提供有力保障。

地质信息技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以数字地质调查评价与地质空间技术与应用为发展方向,创新地质调查数字化技术,建立和发展国家空间地质数据基础设施平台技术方法体系,在地质专业各领域拓展信息关键技术的攻关应用研究和实验,为实现地质工作全流程信息化、推进我国地质工作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应用地球物理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吉林大学。

地学空间信息技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成都理工大学。开展“3s”技术地学应用、国土资源信息管理云服务体系研究、遥感/GIS在成矿预测中应用、地学数据处理与三维建模研究。

深部探测与地球动力学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以深地震探测为手段开展深部地球物理探测,结合深部地球化学与岩石学探测、深部构造与浅表变形填图,精细揭示中国大陆三维结构、物质组成、内部各层圈相互作用与变形样式。

矿产资源与综合利用领域(15个):

金矿成矿过程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山东省地质科学实验研究院。开展金矿成矿作用与成矿规律研究、金矿深部勘查技术与方法研究及金矿资源综合利用研究。

岩浆作用成矿与找矿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开展镁铁一超镁铁质侵入岩、中酸入岩成矿理论与找矿技术方法研究,发展岩浆作用成矿动力学和隐伏岩体深部找矿方法。

煤炭资源勘查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陕西省煤田地质局、西安科技大学。

东北亚矿产资源评价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吉林大学。开展东北亚大地构造体制的叠加与转换、东北亚金属矿产聚集过程与预测、东北亚化石能源形成与资源评价研究。

三江成矿作用及资源勘查利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昆明矿产资源监督监测中心、云南省地质调查局。开展西南三江成矿作用与机理、矿集区资源潜力评价与找矿集成技术、复杂多金属矿综合利用、地质实验测试技术研究。

海底矿产资源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开展深水能源矿产探测技术、海底金属矿产资源探测技术以及海洋地质环境观测技术等地质调查技术和地质理论研究,为海底矿产的勘探开发提供基础地质和探测技术支撑。

天然气水合物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开展天然气水合物实验技术及应用研究,发展含水合物沉积层物性参数评价实验技术、水合物地球化学异常的模拟实验技术,天然气水合物热力学与动力学实验、天然气水合物开采模拟实验技术,为天然气水合物的勘查开发和利用做好理论和先进技术储备。

页岩气资源战略评价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通过页岩沉积与储集物性、页岩及页岩气地球化学、岩石力学特点与页岩裂缝发育规律、页岩含气性及其综合评价、页岩气富集机理与分布规律研究,分析页岩气的形成条件、分布规律、资源特点、页岩气有利方向,为页岩气的调查评价和勘探开发提供基础地质理论。

页岩气资源勘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开展页岩气成矿及勘查选区理论、页岩气储层地质与探测技术、页岩气钻探理论与储层改造技术,发展复杂井型优化设计理论与方法、复杂井型低成本定向钻井技术、页岩气压裂方案优化设计理论与技术方法。

稀土稀有稀散矿产勘查及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湖北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湖北省地质调查院。开展稀土稀有稀散金属矿产成矿地质过程与勘查技术研究,研发地球化学样品中稀土和稀有稀散元素分析方法,稀土稀有稀散金属低品位矿、复杂矿、尾矿的选矿工艺技术方法。

放射性与稀有稀散矿产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开展放射性、稀有稀散元素物质组成与工艺矿物学研究,放射性矿产及共伴生有用元素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稀有稀散元素提取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研究。

钒铁磁铁矿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发展低品位复杂难选钒钛磁铁矿高效分选、钒钛铁矿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建立钒钛磁铁矿工艺矿物学数据库,开展攀西钒钛磁铁矿共伴生资源高效利用潜力调查研究。

多金属矿评价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发展难选多金属矿产工艺矿物学等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多金属矿产中伴生金银利用技术标准研究,对新发现多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可利用评价,促进我国多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水平的提高。

黏土矿物研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开展黏土矿应用矿物学研究、黏土矿物的开发利用研究、黏土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和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以及黏土及非金属矿标准化技术研究。

贵金属分析与勘查技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河南省地质调查院。开展贵金属元素全量、形态、价态、活动态、物相、物性现代分析测试配套技术,贵金属岩矿鉴定现代配套技术,贵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现代配套技术研究。研发贵金属深部资源勘查技术。

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领域(7个):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开展地面沉降调查监测新技术、地面沉降机理试验、地面沉降防治试验研究,发展生命线工程地面沉降监测预警关键技术。

岩溶生态系统与石漠化治理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开展岩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与形成演化理论研究;脆弱岩溶生态系统(石漠化、退化岩溶湿地、水土流失、洼地内涝或矿区或重大工程建设引发的生态退化等)修复试验研究与示范;岩溶石山地区土地整理及特色农业种植技术试验示范;岩溶地区生态水文及水土保持应用研究及工程示范;岩溶地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评价、规划与区域经济对策研究。

黄土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开展黄土地质灾害早起识别、形成机理、空间预测与临灾预警、防治关键技术、风险评估与管理研究。

地质环境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开展地质灾害位移、应力应变系列监测仪器、综合监测系统研发,研发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水质监测、水动力学参数测试、地质体水热参数监测、地下水探测新方法仪器,发展灾害及地下水监测造井技术、快速钻进技术、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采样技术、成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钻探与采样技术及地球物理工程监测与检测技术。

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贵州大学。开展喀斯特地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开展岩溶环境地质学、岩溶工程地质学基础研究。

地裂缝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第6篇

【关键词】科技法;科技法学;作用;地位;经济法

科技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对于保护和保障科技的科技法更是使古今中外都对其相当重视,同时科技法和科技法学的地位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一、何为科技法

所谓科技法就是科学技术法的简称,是国家调整科技活动领域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诸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组织管理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

二、科技法的作用

科技法是顺应时代的潮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应运而生的,从时间层面来说它的出现远比科技晚的多,但是从发展速度来说,它一点不亚于科技和其他的法律部门,并且在科技与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科技法一出现就展示了它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

(一)科技法对科技的作用

科技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但是辨证的看,科技法的产生和发展又为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通过确认科学技术事业的地位以及优惠政策和扶植措施的规定,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有利的支持,直接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某些具有较高的潜在危险性的科学技术如重组DNA分子技术、安乐死、克隆之类的高新技术经过法律的确认与调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获得充分而合理的发展,使其不至于因部分公众的反对而遭到阻碍和压制。

(二)科技法对经济的作用

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目的能看出《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最终目的是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以,科技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不仅立法目上,从本法其他条文和其他法律中也很容易发现这一作用。

(三)科技法对文化的作用

科技法对文化的影响也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科技法对科学技术文化起到了促进作用。《科学技术进步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原则无论是系统性的校内科学探索和科学体验活动还是各级专业干部的科技培训;无论是科技场馆的合理布局还是建设和运营质量;无论是科技项目的公开还是交流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外,产学研相结合原则也给科学技术的学校文化和科研机构文化与产业文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利于明确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要求。

三、科技法的地位

对于科技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在科技法学界一直是有很大的争议的,曹昌祯教授对此问题曾研究比较过,主要有“宪法性法律说”、“综合性法律部门说”、“领域法说”、“独立部门法说”、“特殊部门法”、“行政法一部分说”、“经济法分支说”七种观点。

曹教授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评论,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详细而严谨的论述。经过思索,个人完全赞同曹教授关于对宪法性法律说、综合性法律部门说、领域法说、独立法律部门说以及行政法一部分说的评论,也很钦佩曹教授关于特殊部门说的论述。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科技法的定位

通过科技法体系可以看出科技法的核心主线应当是科技进步法,我们再来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目的,据此能够看出科技法的根本目的是推动经济发展,因此把科技法划为经济法一部分是比较合适的。对于曹教授关于经济法分支说的评论“认为科技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依据是科技立法的目的是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观点不是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类出发,而是从立法目的出发,自有其道理。但这一观点无法包容科技法的立法目的中还有推动科技为社会发展服务和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的内容等。”对此,张宇润教授认为首先,经济法也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不过它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不是体现个体利益本位的社会关系,而是具有直接社会性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从社会经济总体和公共经济的角度考察和调整社会关系;其次,经济法的目的不仅为经济建设服务,而且还要为社会发展服务和保护生态环境服务,并非完全局限于经济利益,公共经济法、循环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就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发展方向。

(二)理论结合实际看科技法的定位

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际情况应该是互相促进、不可分割、不能独立的,法律实际情况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素材并限制其范围,法律理论研究为法律实际情况提供基础并作出指导。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徐显明教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答记者问详细回答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民商法部门、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法部门、国家调控经济的经济法部门、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的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和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当然对于科技法属于哪一法律部门并没有作出解释说明,不过按照理论结合实际分析还是将科技法作为经济法一部分较为妥当。根据七个法律本门各自的特点很容易将科技法从宪法、刑法和程序法中排除,那么只能在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和单独法部门中确定。根据《科技进步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排除社会法。通过第二条可以看出在科技法的主体国家的参与占到很大的份额,统观《科技进步法》全文75条,“国家”一词出现了89次,且多数都是以主体的身份出现的,所以科技法中主体之间不容易平等,所以排除民法部门。科技法学说目前还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说,独立部门法学说很难被学术界接受为一般性共识,并且既然我们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那么只要科技法能够划入已有的部门法中就不应为独立部门。那么我们就要分析科技法能否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部门当中。虽然科技法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表面看符合行政法的特点,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并非起到管理的职能,而主要是引导与指导作用,另外,考虑到科技法的立法目的,还是将科技法作为经济法一部分较为妥当。

【参考文献】

[1]林俊华,张艳丽.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综论[A].蒋坡.科技法学研究[C].法律出版社,2007.

[2]中国科技立法考察团.对奥地利和英国科技立法的考察[A].国家科委科技政策局.科技立法——新的开拓领域[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

[3]易继明、周琼.科技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规选编(第一册)[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4.

[5]罗荣,等.科技法与经济法导论[M].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2.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Z].2007.

[7]何悦.科技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9.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八)其他农业技术。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

(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注重生态效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将其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科学技术的地位和作用第8篇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和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第十二条 培育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服务。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开展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开展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研究。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重大技术或者装备,应当在引进前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项目承担者通过财政性资金实施科学技术项目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实施转化。3年内没有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实施转化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从事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开发产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平台,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名牌产品。

列入国家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创立国家名牌产品以及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对取得成果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促进对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绩效、人才团队建设等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章 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安排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专项经费,开展农业技术普及和推广工作。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的农民,由有关部门进行以实践技能为主的相关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创新农村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发展规划,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十九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方面的绩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立的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机制。

鼓励、支持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实现科技人才和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时,采取措施培养造就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高生活待遇。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业和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到企业、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

对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申请的科研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依法设立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博士后工作站,培养高层次人才;依托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重大工程,培养学科带头人。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聘用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和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验基地,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能人才。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以业绩、能力为主要评价指标的多元化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技术人才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岗位聘用、成果奖励、职称评审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学技术人员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分配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诚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体系,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使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能力建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风险投资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学技术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扩大风险投资规模。

第四十一条 建立科学技术创新的信用担保、保险、动产质押、第三方保证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引导组织和个人设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引导科研基地、科学技术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并进行成果评价。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制度,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