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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规范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7 18:08:57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第1篇

关键词:管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

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巨大。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是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建筑业吸纳农民工的主要市场。2001年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业设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2004年以来建设部相继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务分包市场、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然而,由于市场监管机制缺乏,建筑生产流动大,以及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稳定性差、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劳务分包的基本概念

“劳务分包”最先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从行业法规角度提出建筑劳务分包的概念,为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不属违法转包的法律性质。自2004年开始,建设部将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作为建筑业市场管理的重点之一,相继制定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对于劳务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对该定义虽其意思大同小异但仍存在某种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劳务分包概念的诠释:“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明确了劳务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劳务作业范围。

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推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的时间较短,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之中,业内各方认识不到位,仍存在着:一是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分包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部分地区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仅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尚未将劳务分包真正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加之,国家对劳务分包仅停留在企业资质管理层面,缺乏明确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缺乏足够的市场监管制度,造成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滞后;二是劳务分包活动偏失,建筑施工企业长期对“包工头”队伍存在较强的依附性,习惯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队伍或零散劳务班组承担施工作业任务,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制约劳务分包行业的发展。一些劳务分包公司为维持企业的发展,违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是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帮助总承包企业及“包工头”逃避政府监管,使劳务分包活动严重偏失;三是劳务分包队伍参差不齐,目前,组建劳务分包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原来大中型或国有施工企业投资组建的,这种类型公司的管理较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施工队伍及人员稳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较高。第二种类型是依托“包工头”等零散劳务队伍组建而成的劳务公司,此类企业大多还保留“包工头”式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较混乱,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加上劳务分包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劳务分包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亏损或在建筑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 “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从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四、强化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法规建设,准确界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细化违法劳务分包、转包的法律责任。二是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导则,明晰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分包价款支付等方面权利和义务,指导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三是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在注重施工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的同时,细化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作业人员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强对劳务分包交易行为的监管,积极拓展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把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包括劳务市场在内的融指导、监督、管理为一体的建筑业市场化管理体系。二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提高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三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开展执法检查,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使用零散施工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改变当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状况,必须依靠政府、行业协会等从不同层面予以指导和扶持。一是将劳务分包情况与工程项目评优评奖工作挂钩,对参与优质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表彰奖励;通过开展劳务用工规范化工地及劳务企业评比活动,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企业争优创先,推进劳务分包行业发展。二是改善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环境,劳动部门将劳务分包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保障体系,使企业享受到用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伤养老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企业申办、年检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地方建筑业协会在搭建劳务企业沟通交流平台的同时,积极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劳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切实解决好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第2篇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劳务实名制节约了管理的时间和成本;规范了劳务分包各个环节;细化了管理的具体内容,实现了标准化管理;劳务管理数据完整,为企业规避相关风险,为企业劳务用工决策提供了大数据和相关分析。

劳务分包实行审批准入制,形成合格供方名录

我公司从劳务分包的主体——劳务分包商(分包队伍)的管理方面下手,结合2015年新修订的劳务资质管理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相关准入和评审标准,建立了劳务分包商(分包队伍)的合格供方名录。同时,在集团公司制度层面明确规定各施工项目所选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为集团公司劳务合格供方名录内的劳务分包企业。新的劳务分包商首先要按规定依托项目管理软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在系统上进行流转和评审,审批合格后系统会将劳务分包商的相关信息添加进入集团公司的劳务分包合格供方名录。

每季度,各施工项目部还会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对在场施工的劳务作业队伍进行跟踪评价,在系统上填写跟踪评价表。年终,集团公司利用项目管理系统结合各项目的跟踪评价对项目劳务队伍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更新集团公司的劳务供方名录。

劳务分包合同信息化流程审批

公司规定施工项目劳务分包时必须和公司劳务合格供方内的劳务分包商签署劳务分包合同,并利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远程流转审批。通过项目经理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成本监控中心、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从法律角度、成本控制角度、供方资质及分包规范角度对各项目拟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全方位的审批。审批后的劳务分包合同系统自动进行记录,合同履约后的结算、支付等相应步奏也要在合同审批后通过系统进行。合同未审批通过的情况下,相应的结算、支付在系统中无法进行,这样就利用信息系统有效地规范了工程劳务分包的规范性,避免了无合同施工、先施工后签合同等不规范分包的发生。

劳务实名制管理

劳务作业工人实名制登记,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现场劳务作业工人进场施工使用身份证刷卡由系统自动记录其实名制信息,这样可以使企业有效全面的掌握各施工项目部的现场工人基本情况,也有效地杜绝了不明人员特别是违法犯罪分子混入施工现场的情况发生。实名制信息采集后,同步由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与工人实名制信息相对应上传系统,能解决劳务工人合同签署率低的问题,切实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考勤通过门禁刷卡全记录。施工现场全封闭后,工人进出场施工必须通过门禁出入,项目部在录入实名制信息后会对应制作门禁卡,进出场利用智能门禁刷卡进出。系统自动记录考勤,月底系统自动归集考勤,由项目部对考勤进行公示,对存在异议的考勤调查后予以修正。这样,即统计了工人的真实原始的考勤信息,做到公正、公开;也解决劳务纠纷发生时项目部没有原始工人考勤依据而难以处理的司题。

工资发放上传记录。项目部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付款的时候,要求劳务分包商或劳务分包队伍提供相应劳务队伍的工人工资表,依据系统中工人的实名制登记情况、考勤情况进行审核后才能进行支付,并将确认无误的工人工资表上传实名制系统进行保存备档。这样,做到了工资发放相对准确,且有依据可查,能有效的减少因工人工资发放而引起的劳务纠纷,不给恶意讨薪以可乘之机。

工人奖惩情况记录系统。项目部将劳务队伍或劳务工人的奖励情况录入系统,对于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劳务队伍、工人记录在系统中的劳务黑名单内。这样,即能让各项目部共享优秀劳务施工队伍、工人的信息,为项目选择劳务队伍资源,也能有效地杜绝不良的劳务队伍、工人在公司其他项目的继续使用,进而逐步提高公司劳务分包队伍的整体质量。

利丰国际大厦项目劳务实名制系统管理案例

利丰国际大厦项目是由河南鸿利丰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郑州一建集团承建的建筑面积63209平方米,层高100米,地上25层,地下3层的办公综合楼。项目部在开工前的准备阶段就开始了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准备工作。临建搭设时将生产区完全进行了封闭,在大门处预留了门禁闸机的安装位置,并预埋了网络,安装了LED显示屏。工人进场前项目部将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安装到位。项目成立时就设立了农民工管理员对现场劳务进行管理和对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利用系统相应硬件自动采集工人实名制信息,做到真实、准确、快捷。工程开工后,项目部进行劳务分包时选用集团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劳务分包商进行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进行流程审批,签字盖章。劳务分包队伍进场时,项目部结合劳务公司、劳务队长收集工人身份证,利用读卡器进行身份信息读取,将工人的实名制基本信息录入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对应劳务分包合同内的劳务队名下。这种通过身份证读取个人基本信息的方法降低了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节省了时间,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因为劳务工人信息录入必须先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这也有效地避免了先干活后签合同现象的发生。

劳动合同全签订,培训做到全覆盖。利丰国际大厦项目,在工人进场劳务实名制登记后随即由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上传系统,与工人信息一一对应。之后对劳务队伍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文明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的基本情况上传系统,做到每名工人实名制信息全面,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清晰。

严格执行工人进出场刷卡制度。利丰国际大厦从首批工人进场开始,就严格执行工地现场全封闭。每名工人实名制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后都会领到一张门禁卡,进出时通过闸机刷卡进出,系统自动采集考勤。项目部在次月5日前会从系统中导出上月考勤,进行现场公示,接受劳务队长、劳务工人的反馈,对存在异议的考勤在接到反馈后调查落实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考勤返回系统当中,作为上月最终考勤进行记录。这样做到了考勤的公开透明,也能有效地防范因考勤记录缺失或不完整引起的劳务纠纷。

工人工资依据系统数据进行审批,监督发放留存备档。利丰国际大厦项目在每次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前都由劳务公司提供劳务队长及劳务公司确认后的工人工资表,依据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工人基本信息、工作期间考勤等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项目部进行相应支付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放,将发放后的工资表上传至劳务实名制信息系统。

劳务实名制系统管理成效

节约了管理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信息化软件依托网络进行,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集团公司对于项目部监管和项目部内部管理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降低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规范了劳务分包活动各个环节。利用信息化管理施工现场劳务作业,通过软件中各个模块的逻辑性和关联性规范了劳务分包活动,避免了先施工后签合同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细化了管理的具体内容,实现了标准化管理。利用信息化促进了劳务管理的精细化和标准化。从集团公司层面、项目经理部层面更加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范围、尺度和所要做的工作。让劳务管理事半功倍。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第3篇

一、工程施工分包相关的概念

1、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施工分包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企业承担,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的活动。工程施工分包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2、工程分包。工程分包,又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分包需经过业主方批准。

3、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项目施工中某些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建筑业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的活动。

4、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是指对工程施工分包的策划、计划、分包方选择、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纠纷处理等进行全过程组织、协调、监督、控制的活动。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在法律上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是有差别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工作成果,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非专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统称为工程分包;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务服务,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二者主要存在如下差异:1、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工程分包主体要求的资质是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劳务作业分包主体要求的资质是劳务作业的资质。

2、分包的限制条件不同。工程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且分包人不可再分包;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务分包必须要经发包人(或者总包人)同意。3、有偿对价支付对象不同。工程分包合同中,发包方对价支付给分包人的是工程款(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组成);而劳务分包合同中,发包人对价支付给分包人的是劳务报酬(由人工费、简易机械设备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组成)。

2、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根据分包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将分包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分包是合法分包,反之则是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转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如果出现工程技术、质量问题,非法转包人仍需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转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合法分包与非法转包的本质区别是:合法分包的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脱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其仍在正确地履行约定和法定的总包管理义务;而非法转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际脱离了当事人地位,其不再正确地履行约定和法定的总包管理义务。但从法律责任上讲,无论是合法分包还是非法转包,发包人均应与分包人或转包之承包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目前公司分包管理的基本情况

1、初步统计,在建项目工程施工分包完成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在70%左右。从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模式上区分,目前在建项目已经没有完全自营项目,主要模式及所占比例分别是:有效管理+劳务分包模式,约占项目总数的5%;有效管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部分劳务分包模式,该模式在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中较多,约占项目总数的50%;失效管理+切块分包模式,约占项目总数的20%;整体转包模式,该模式层现逐年上升态势,约占项目总数的25%。

2、目前各子分公司的合格分包方大约有500家,较06年增长20%,无论是数量还是增长率都远远不能满足在建项目的实际需要,导致在建项目使用合格分包方外的分包队伍大量增加。初步统计,目前在建项目使用的分包方在1500家以上,其中70

%不在合格分包方名册内。不在合格分包方名册外的分包方有40%属项目所在地的地方队伍,给队伍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合格分包方中长期合作在5年以上的队伍只占40%。

3、在建工程项目中,多数项目部使用分包方的数量为20-35家,每个分包合同金额平均约为500万元,单个超亿元的分包合同在部分项目已经出现,每个分包方在一个项目部平均签订1.2个分包合同,项目部员工与分包方员工的比例约为2:8。

4、在所有施工分包中,按分包合同个数划分,工程分包占50%,劳务分包占36%,设备租赁占12%,其它占2%。按分包方完成产值划分,工程分包占70%,劳务分包占18%,设备租赁占10%,其它占2%。

5、“提点子、卖牌子”、整体转包在各子分公司均存在,项目个数约占项目总数的25%,产值约占建筑业总产值的10%,项目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在2%~8%(不含三税),此类项目大多是由分包方的关系中标,由分包方组织队伍施工,其中50%以上的分包方自己没有队伍,需再进行转包,最多的转包层级有四级,子分公司派出2~5人不等,所派人员工资由分包方发放,对项目的管理基本缺位,没有掌控力可言,大部分项目的履约保函由子分公司签出,而分包方却不对项目部出具相应履约担保。

6、目前在建项目中使用的分包方70%以上是“挂靠”队伍,即承包分包工程的私人老板挂靠在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下面,被挂靠单位只收取管理费,并未履行监管责任。

7、目前分包方使用的劳务人员较前些年也有较大变化,年轻化、知识化较明显,大多二三十岁,拥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人格尊重、工作环境、健康状况、情感生活方面的需求愈发强烈。但是法律意识普遍不强,以自我为中心,片面理解维权,加上招工形式大多类似“传销”,靠人介绍,容易形成“小团体”,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给队伍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并且总体技能水平不高,自我管理能力较差,吃苦耐劳精神下降,贪图舒适拒绝加班。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提点子、卖牌子”、整体转包风险大,收益低。

虽然公司明令禁止“提点子、卖牌子”,但是为了解决规模扩张与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各子分公司美其名曰“管理型”,呈逐年增长态势。这些项目对公司规模贡献有限,利润贡献谈不上,却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得不偿失。一是工程项目管理难,正常履约难度大。由于整个项目的现场施工人员、设备、材料全部由分包方控制,项目部没有主导权,分包方往往受利益趋使不愿意多投入,或者层层转包造成最终项目组织实施者因单价过低无法保证正常投入(公司某项目经过四层转包后的分包价只有合同价的52%),施工进度跟不上合同工期,项目部往往束手无策,由于分包方清退成本高或难以清退(公司某项目只提200万元管理费清退分包方花了1000多万),项目部只能另行组织资源投入赶工期,形成了分包合同一签订,项目部就被分包方牵着鼻子走,受制于人,工程好坏全靠分包方是否讲诚信的怪现象;二是质量安全隐患大。由于整体转包项目项目部大多管理缺位,分包方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大多是一锤子买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无视安全操作规程,严重影响着工程质量并易发生安全事故,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几起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大多是由于违法转包、层层转包造成的。三是经营风险巨大。主要表现在分包方不办理正常结算,以借款维持生产,工程末期易发生经济纠纷;分包方不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靠与业主的良好关系,大量超结算工程款,易发生携款潜逃,无法追回的情况;分包方是否及时支付下级分包方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监管不到位,极易引起投诉或群体性事件;部分项目部资金控制权、项目部公章均由分包方控制,形成财务管理的空洞,风险极大。综上所述,在“提点子、卖牌子”、整体转包模式下,分包工程不发生问题实属侥幸和偶然,而发生问题则是必然的,部分公司和项目部在这方面是有过深刻教训的,但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2、分包方选择不规范,市场化程度低。

一是部分项目部对分包方资信的评审工作不仔细、不规范,对新引进的分包方缺乏必要的考察;

二是有些项目部进行评审并备案的分包方资信材料不实、不全(甚至缺少分包方的资质证照、安全许可证等重要资料)或不规范,对使用的分包方缺少资信再评价或再评价工作不能落到实处;三是大部分子(分)公司所确定的合格劳务组织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各自为政”地建立和利用《合格劳务组织名册》、“分包方跟着项目经理走”的情况比较普遍,未能在公司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使得新项目对分包方选择的范围非常有限,市场化程度低;四是部分项目部使用的分包方不在相关《合格劳务组织名册》范围内,有些分包方被评审为“不合格”但依然予以引进、使用。这类不规范现象造成了分包队伍的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项目的正常履约,增大了分包成本。

3、分包单价没有经过详细测算,对分包方的成本管理不重视。

目前大部分单位未建立分包单价库或成本库,项目部分包单价的确定方式主要是参考类似工程、在合同价的基础上提一定比例和部分领导拍脑袋,没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测算分析,对分包单价的实际水平心里没数;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分包方的成本不闻不问,一包了之,结果分包方由于现场管理不善、劳务人员效率低等原因造成分包方成本控制不好出现亏损,一方面要求项目部给予补偿,另一方面出现消极怠工、偷工减料、克扣劳务人员工资、“撂挑子”等情况,项目部大多束手无策,只能调价了事,不仅增加了项目部的成本,造成效益流失,管理水平下降,也对公司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4、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是大部分项目部的分包合同评审过于简单甚至流于形式,没有相关人员的评审意见及会签记录;

二是各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未按有关规定就分包合同进行逐级报批、备案的现象;三是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广,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不规范、不严密。部分子(分)公司未推行分包合同范本,一些项目部的分包合同缺乏合同争议解决、履约保证金交纳及农民工工资监管的条款,有些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四是部分项目部存在与无资质的分包方及自然人签订合同,分包方先干后签、边干边签、干了未签合同的现象;五是大部分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中没有附带劳务花名册及劳务人员的有关资料,部分项目部还存在分包合同主体错位、同一分包方使用印章不同等不规范现象。这类不规范现象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容易引起经济纠纷,造成效益流失。

5、结算支付不规范。

一是对分包方的结算办理不及时,调查显示,月结算率达到80%以上的项目部只占40%左右,滞后2-3个月的项目部普遍存在,各别项目部滞后半年甚至更多,有一个项目部工程完工,两支主要分包队伍没有办过一个结算;

二是预支工程款在大部分项目部普遍存在,超结超付工程款现象在部分项目部也时有发生;三是多数项目部未建立对内对外结算对比台帐或结算台帐更新不及时;四是资金支付手续不规范,非分包方负责人领款、借用账户支付、大额现金支付、无合同支付等现象在部分项目部仍时常发生。

6、分包管理思想亟待转变。

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现象在部分项目部仍然存在,一些项目部管理人员片面地认为分包方的事情,与项目部无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分包方不闻不问,服务意识差。因现场协调、配合等原因造成分包方窝工、返工现象较多,造成分包方不必要的额外支出,分包方又以种种理由从项目部得到补偿,最终受损的是项目部和公司的利益。更有甚者,对分包方吃拿卡要现象仍屡禁不止,据有个分包方讲,工程款的10%要用来协调各种关系。项目部职工对分包方劳务人员抱有歧视眼光,动辄对分包劳务人员粗言秽语,以罚代管,导致工地矛盾激化。

四、公司分包十一条禁令

1、禁止将承包工程转包,包括直接转包、变相转包(联营、合作等形式)、肢解转包等三种情形;

2、禁止将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

3、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单位;

4、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5、禁止非经业主同意分包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除外);

6、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7、禁止外借公司的资质和集团成员企业的资质(含挂靠行为);

8、禁止与没有劳务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9、禁止签订“提点式”的不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

10、禁止与任何自然人(包工头)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同;

11、禁止不签书面的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

12、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相关建议

1、选择合法、规范的分包模式,确保项目受控。

合法规范的分包模式是“有效管理+劳务分包模式”或者“有效管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部分劳务分包”。项目部应做到人员落实、设备落实、组织管理落实,真正实现管理有效,项目受控;在分包方式上尽可能采用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坚决禁止“提点子、卖牌子”、整体转包等违法分包行为。

2、培育内部分包市场,加大公开选择分包方力度。

分包队伍的选择往往决定了一个项目分包工程合同管理的成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包市场的培育,积极引进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不断充实《合格分包方组织名册》,并注意用企业文化引导和熏陶分包方,使之长期与企业合作。项目部选择分包方要严格限于公司/子(分)公司下发的《合格分包方组织名册》的范围,需新引进分包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资信进行评审,重点审查其资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与分包项目的匹配性,评审合格的经所属子分公司列入《合格分包方组织名册》后方可使用;对于分包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包项目,要严格进行公开选择分包方,切实引进竞争机制,鼓励项目经理在非风险工程中选用《合格分包方组织名册》中的“新面孔”,促进分包方市场的发育和分包方的优胜劣汰,以达到降低分包成本和增强项目履约能力的目的。

3、进一步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一是强制推行分包合同范本,公司已下发了五种合同范本,各单位要加大推行和执行力度,降低合同风险,禁止不签合同或先干后签合同现象发生;

二是要严格执行分包合同审批制度,谁审批,谁负责;三是要建立完善的分包合同管理台帐、分包合同内外结算及支付对比台帐,并定期进行分析,为加强成本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四是要建立完善分包单价库,严格分包单价的测算和审批程序,禁止对合同单价肥瘦一刀切和个人说了算。

4、加强分包合同实施阶段的动态监管。

分包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能分而不管,以包代管。合同签订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合同,了解签约概况、合同精神、主要目标以及在履行中所负的责任,以便于从全局出发,加强督促、协同工作。对分包可能给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带来的潜在风险,要加强管控,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预控措施。(1)质量方面:主材应由项目部供应,分加强对分包方自购材料的验收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要立即退场,防止分包单位以次充好,造成质量隐患;加强质量的动态监管,设立专职施工员进行旁站监督检查,坚持班组自检,作业工区复检,项目经理部抽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分析、改进质量缺陷,防止分包商为节省成本,降低质量等级。(2)进度方面:总体施工计划要细化到年、季、月、周,并有相应的节点考核奖罚,加强时间上、空间上的整体协调,加强进度检查,特别是关键工序,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对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调整,确保目标工期,防止拖期风险。(3)安全方面:据统计,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80%以上都与分包有关。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在明确责任目标的同时,采取经济手段来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要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安全员,强化现场安全隐患的过程检查和规避。(4)、成本方面:项目部要关注分包方的成本,帮助分包方进行成本控制。积极进行现场协调、配合,搞好服务,避免或减少分包方窝工、返工现象发生;对分包方的成本要进行摸底,主要分包项目要在项目实施两个月内出具分包成本评估报告,及时了解分包方的真实经营情况,发现潜在的经营风险,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帮助分包方控制好成本,使分包方在同样的价格下可以获得更好的效益,增强分包方对项目部和公司的信任,从而在今后的合作中能够接受更低的分包单价,增大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5、加强结算支付管理,杜绝财务风险。

分包合同中应审慎决定付款的比率、时间、方式。应要求分包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为劳务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部应及时规范地办理分包方的结算,建立相关的各类台账并及时更新;分包方的领料及公摊费用要及时入账,特别是辅材、水电等易被忽视,以免满付、超付工程款。以结算单作为中期拨付工程款的依据。留足保证金,以防范分包方在当地可能遗留债务产生的风险。将工程款的支付与重大节点完成考核相给合,以支付来促进工程进度。理顺项目部支付流程,便于内部沟通。资金紧张时,在传统节日及开学前,要筹措专项资金支付民工工资,避免激化矛盾,创造和谐的用工关系。加强对分包方资金流向的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明确分包方已完工程的照管责任,减少缺陷修补资金支出。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6、将分包管理纳入项目整体管理体系,尊重分包,激励分包。

项目部和分包方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双赢的关系,服务既必不可少,也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服务主要体现在:先进管理经验和模式的灌输;对分包方管理技能、管理方法、良好作风、良好对外形象等方面的指导;监理及业主等方面信息的适时沟通;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施工中的难题;协助分包商对内、对外关系的协调等。项目部的有关会议、组织的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选尽可能让分包方参加,使分包方切实感到是项目部的一分子。了解分包方的思想动态、切实需求,积极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可利用业余民工学校的形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加强对分包方的培训。对分包方适当授权,以强化目标管理,共创双赢的和谐局面。一项分包工程完工后,项目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本项目分包合同管理情况作出总结,对分包方的施工能力、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以及信誉等情况作出评价。

7、加强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规范分包管理,公司对项目部的指导和监督必不可少。一是对新中标项目要组织进行分包策划,确定分包项目和分包模式;二是应建立分包单价库,对项目部的分包单价提供指导;三是负责组织限额以上的分包合同的分包方选择和合同审批工作;四是应加强对项目部的分包项目履约信息收集和现场检查工作,密切关注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经营结算等情况,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五是严格有关责任追究,监控发现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公司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该罚的罚、该撤的撤、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确保项目管理目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六发展趋势

1、国际建筑市场流行做法。国际建筑市场项目管理的流行做法是:以工程总承包模式为主流,以“他人控制”理念为主导;施工组织的流行做法是:承包人充当工程组织管理角色,具体工程通过专业分包实施。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第4篇

关键词:业务外包 劳务派遣 劳务承揽 人力资源管理

国家新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三性(临时性、辅、替代性)有了更加明确定义,并对劳务承揽行为也要求执行同一规定,鉴于此,社会上存在的乱派遣、假承揽的现象势必受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效制约。我们企业劳务用工主要采用劳务派遣或劳务承揽的用工模式,现用工模式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如何在企业正式员工总量不增的前提下,保证企业的用工需求,实现规范用工变得日益重要。下面具体介绍一下我们企业在加大业务外包、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相关应用。

一、企业用工结构概述及用工管理现状

我们企业现有用工三千多人,其中正式员工和劳务用工各占一半。劳务用工主要安排在临时性、辅、易替代性的操作服务类岗位,根据工作量情况,灵活调整劳务用工的用工人数,由劳务承包商进行管理。劳务承包商派遣或输出劳务用工到企业,企业对劳务用工进行现场管理和使用,劳务承包商较少介入企业现场管理。

二、用工管理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用工管理方面,对于劳务承揽应为劳务外包行为,应遵照《合同法》,但因劳务承包商介入现场管理不深,未对劳务实施有效管理,故时常将劳务承揽用工归入劳务派遣用工一类,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时常作为被告,被追究连带责任。此即所谓的假承揽、真派遣的现象。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法律风险,就应避免此现象的发生。

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及人数比例有了明确规定,并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三性(临时性、辅、替代性)进行了规范定义。企业如继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对不适于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势必加大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

传统观点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强调的是对人的直接管理,企业也习惯了直接管理每位员工,但在目前用工法律法规的制约下,企业继续行使对劳务用工的直接管理,存在较大的用工法律风险。

三、探索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

企业能否通过转换用工管理模式,将直接管理转化为间接管理,发挥业务外包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创新应用呢?经过分析,我们企业的劳务用工主要集中在替代性较强的操作服务岗位,企业正式员工作为核心资源,主要集中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在不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前提下,将劳务用工所在岗位按业务进行归,实施业务外包,减少企业直接用工规模,降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对加大业务外包、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进行深入分析

由于采用业务外包,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次战略转变,我们决定对企业推动业务外包工作应用SWOT分析法(适合战略分析的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具体如下:

通过加大业务外包,企业产生的机会(O): 一是能够减少劳务用工规模。二是能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三是符合控制用工总量的管理要求。四是能够推动企业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五是能够减少用工管理工作量。

加大业务外包,企业面临的威胁(T):第一,业务外包对企业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直接对人管理转变为对事管理,要求监管人员管理能力进行提升。第二,业务外包监管不力,服务质量不能保证,影响企业整体工作。第三,承包商管理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履行承包业务。第四,业务外包费用过高超出企业预算。第五,业务变动,劳务用工离职率增加。

企业存在的优势(S):一是劳务用工整体队伍比较稳定。二是企业管理力量集中于正式员工(合同工员工、市场化用工)。三是单位、部门按专业化分工设置。四是有较完善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服务标准、考核体系。五是人事部门有劳务用工管理经验。

企业存在的劣势(W):第一,准入承包商管理力量较薄弱,部分承包商缺少现场管理经验。第二,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不一,部分人员不能很好履行对承包商的监管职责。第三,外包业务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缺少劳务用工管理经验。第四,企业部分岗位存在正式员工与劳务用工混岗情况,存在同工不同酬风险。

将以上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的各因素结合企业推动业务外包存在的机会和威胁进行评估分析,将优势和劣势各因素的评估结果分别放在SWOT分析表的四个象限方格中,具体见表格。

第2象限(利用这些)

1、企业管理力量集中于正式员工。

2、单位、部门按专业化分工设置。

3、人事部门有劳务用工管理经验。 第3象限(改进这些)

外包业务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缺少劳务用工管理经验。

第4象限(监视这些)

劳务用工整体队伍比较稳定。

2、有较完善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服务标准、考核体系。

第1象限(消除这些)

1、准入承包商管理力量较薄弱,部分承包商缺少现场管理经验。

2、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不一,部分人员不能很好履行对承包商的监管职责。

3、企业部分岗位存在混岗情况,存在同工不同酬风险。

五、根据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管理、控制措施

为了保证业务外包工作平稳实施,我们根据SWOT分析法的结果,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控制措施,重点考虑需改进(第3象限)和消除(第1象限)的方面,同时兼顾需监视(第4象限)的方面,指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六、实施好从管“人”向管“业务”的转变

我们结合企业内部管理优势,在创新内部管理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明确了劳务用工随外包业务流动的原则,保证了劳务用工队伍稳定。

第二,充分发挥企业基础管理优势,通过业务外包合同,明确企业与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将企业岗位工作标准、考核标准、服务流程转换为承包商的工作标准、考核标准、服务流程,实现业务平稳过渡。

第三,转换现场用工管理模式。企业现场监督人员重点监督承包商服务承诺、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承包商对承揽业务进行全面管理,完成了从管“人”向管“事”的转变,减少了企业直接用工的规模。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第5篇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以及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追求高起点的发展,对外劳务合作的这种能动性越来越强,外派劳务人数越来越多。但当前国际社会各种政治、经济矛盾错综复杂。部分地区和国家政局动荡,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国际恐怖活动日益加剧。因此,企业走上国际经济舞台的风险日益加大。从全国来看,劳务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亟需摆上政府和企业的议事日程。

一、对外劳务合作的风险类型及成因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多种多样。按发生地域有境内风险和境外风险之分;按危害程度有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之分;按形成原因又可归纳为操作风险、合同纠纷、政治风险、交通风险、职业风险、金融风险和自然灾害等。操作风险和合同纠纷是发生最多、处理起来较复杂的风险。这两种风险的形成大多与企业经营的内在原因有关,常常成为测量企业经营水平的寒暑表。政治风险、交通风险、职业风险、金融风险和自然灾难等风险是企业经营的外在原因造成的,相对前述两种风险,有些处理起来较为简单。

现按形成原因区分的风险类型及危害分述如下:

(一)操作风险

1.违规操作或冒险开拓。这种操作受错误指导思想支配,其根本原因是无视国家的政策法规,为谋求企业利益而不择手段。例如,本世纪初,国内数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美国客户在中国招募大量农业工、护理工,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但这种做法不符合美国移民法规,所以大多不成功。此外,商务部曾多次提醒,马来西亚严格限制外籍劳务进入,除政府批准项目外,未对我国开放普通劳务市场。但有的地方仍不断有一些劳务人员在不法中介帮助下持旅游或商务签证,甚至是伪造签证入境。入境后不是待遇低、条件差,无法适应,就是无劳可务,非法滞留。2004年4月,马来西亚一次遣送61名中国劳工回国,遣返旅费由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代经营企业垫付。

2.咨询客户资信不到位。有些企业向政府报审项目前,轻信客户提供的资信资料,缺乏认真的可行性研究,与不合适的客户合作,或选择了不合适的项目,从而造成损失。2002年底,一家经营企业派出的9名人员被用人单位拖欠或挪用工资约合人民币116万元。履约期满回国前,企业突然宣布破产。经交涉未能获得补偿,最后由国内派遣企业给予了适当补偿。

3.境内合作者缺乏资质。这类合作者大多未经所在地政府批准,非法从事劳务中介,而且经营水平低,无管理协调能力。这类合作或多或少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选送劳务人员素质差;向报名或拟派劳务人员乱收费;为劳务人员提供证件时做手脚,甚至提供伪造证件;不能配合经营企业做好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

4.服务质量不达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境外客户的服务质量主要体现于选派劳务的素质及后续配合管理。服务质量问题除牵涉到国内经营企业的资质外,还与下列因素有关:选审劳务人员缺少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把关不严;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走过场;委托国内合作者收费,收费失控;申办护照、送审项目、申请签证、劳务人员出入境接送等环节出现纰漏;疏于境外管理,甚至只派不管;应对劳务人员突发事件缺乏控制、协调机制;企业领导及其员工缺乏必要培训,操作管理水平低。

由于服务质量不合格,可能出现以下风险与危害:劳务人员不能安心履约,项目难以为继;劳务人员不堪重负,引发境内或境外纠纷;个别人违法违规,甚至持假证出境,导致企业乃至整个地方劳务外派受阻;对境外事故苗头失察,或发现后不能妥善处置,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合同纠纷

作为操作风险的一种特例,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与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合同纠纷既可按发生地归类,也可按合同权益主张人归类。围绕外派劳务人员的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因本人或非本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境履约;凭短期签证出境后未能转为长期签证,没有合法的工作、居住身份;违反当地国家法规,或违反雇主规章制度、或违反合同其他规定,损害当事人权益;无法适应环境、管理或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对工资标准、工资晋升、加班费以及医疗、保险、假期等待遇及住宿条件不满意;履约期间自行脱岗、中止履约,或被提前解雇;因雇方企业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拖欠经营公司的职业介绍费或服务费;回国后债权、债务不能了结,伤残抚恤得不到满意解决。

这些问题大多能按合同调解解决。少量的调解失败后,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极个别的导致反复上访,甚至引发。

此外,经营企业与境外雇主、中介商、境内合作者也会发生争议。这些争议因当事人对权益的主张而暴露出来,大多通过协商,少数通过诉讼得到解决,一般不会引起突发事件。

(三)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包括:劳务合作国关系变化,拒发中国劳务人员入境签证,遣反正在履约的劳务人员等;当地国家政局不稳,发生或战争;恐怖活动频繁,内部治安混乱,危及外籍劳务人员安全;当地国家法律调整,就业矛盾加剧,为保护本国人就业,对外藉劳务设置障碍;世贸规则变化,相关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劳务合作随之动荡;因民族隔阂、文化差异引发群体性冲突,有时矛盾激化,甚至会导致罢工、示威等活动。

(四)职业风险

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放射幅射物质,从事采矿、海洋地质勘探、海上运输、远洋捕捞、空中服务、高空作业等高危职业,都会给外派劳务人员造成伤害。

(五)金融风险

受外派国当地货币贬值的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劳务人员的收入受到影响。通常,普通劳务人员对金融危机造成的汇率损失很难承受。

(六)交通风险

旅行有较高的风险概率,空难、海难、陆上交通事故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伤害。外派劳务人员在当地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数在劳务人员境外伤亡总数中占有一定比例。

(七)自然灾害

地震、山体滑坡、地表坍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洪涝、台风、雨雪、雷电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瘟疫等生物灾害;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险恶境遇随时威胁劳务人员的安全。

二、防范劳务合作风险的原则和措施

经营企业要把有效防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作为衡量本企业经营管理的标尺。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建设,从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出发,依法经营,规范操作,落实防范措施。通过标本兼治的途径,防患于未然。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切实端正经营思想。

企业“走出去”寻求发展,要求员工特别是经营者加强学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经营思想,提高经营水平。应该做到:不得无视政府预警而盲目“开拓”,要增强政策观念和风险意识;不单纯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有社会责任感,处理好国家、企业和劳务个人三者关系,把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实现社会效益过程中获取企业经营利润;不能在违避政府管理、变通行业规则上费苦心,要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企业信誉上下功夫;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不能就事论事地总结经验教训,要着眼于练好企业内功,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切实依法有序经营。

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遵守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平等互利,守约保质;推动国家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这是经营对外劳务合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依法经营还要熟悉并遵守下列具体政策和规则: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劳务市场的国别政策、劳务工资标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禁止外派工种的规定;商务、公安、外事有关管理劳务人员外派的办法;人事、劳动部门管理人力流动的政策;海关、边防、检疫、外汇等部门相关的管理政策;行业自律的各项规范性规则,包括各市场的管理办法;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有关违规处罚的规定。

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要有执行政策,依法经营的要求,明确对违反政策、损害企业利益的人和事的处理原则。除接受商务部、地方外经贸委领导外,还须接受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和地方外经协会的协调,遵守有关协调规则,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三)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规范外派操作。

1.招揽劳务合作项目。不得为获取项目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劳务人员利益或其他企业利益。对目标项目进行可靠性、可行性调研和风险评估。绝不认可或默许境外企业、自然人及驻华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招收出境劳务人员的活动;绝不为其招募人员办理出国劳务手续。按规范要求对外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2.建立国内合作关系。建立国内合作网络,共同防范风险,分散风险责任。国内合作包括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代为招收、培训外派劳务人员或选送本单位职工出国劳务。在确定合作关系时,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受托企业或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并向其出具《授权书》,报外经贸委备案。合作伙伴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不得与自然人建立合作关系,特别是不得委托个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不得与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发生合作关系。合作伙伴不能同时兼外方雇主或中介机构的代表。明确合作方法和形式。如果要求所派人员必须在职的项目,需选择适合外方条件的企业负责实施选派事务。从外省市直接招收劳务人员,须将本地外经贸委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具有自办签证权的企业自行出具项目审查意见)报劳务人员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委托权限确定合作伙伴的职责,用委托书确定合作伙伴的权利,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外派劳务业务,也不得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外派劳务业务。

3.选审外派劳务人员。无论委托协作单位招募出国劳务人员,还是向社会广告招募,介绍劳务项目情况必须真实,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劳务人员。选派出境劳务的对象必须持有真实的身份证件,具备许可出入境劳务的资格,符合客户所需的各种条件。经营企业要经过必要程序,给予认真核对,保证正确无误。须在劳务人员出境前,根据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以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为名,进行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等活动。

4.统一通过外事部门申请签证。经营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统一委托外事机构为劳务人员办理前往国入境签证。经营企业对国内合作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签证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以免造成被动。

5.规范收费。要把控制公民出境劳务成本视为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严格控制劳务招募机构(或所在单位)对报名费、考工费和出境后的档案管理费的收取金额,不允许巧立名目乱收费。

6.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只能在劳务人员取得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入境手续后方可派出,不得以旅游、商务考察等非工作签证派出劳务人员。经营企业的项目经办人须赴机场或码头审核出境人员身份,目送出境,防止人、证偷换调包,杜绝偷渡事件发生。

7.支付国外中介费。在允许中介从事外籍劳务经营活动的国家,经营企业从境外劳务中介商获得项目,可支付中介费。中介费包括在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之内,不得另外收取。严禁境外劳务中介机构直接向劳务人员本人收取。中介费应在中介商为劳务人员办妥签证后分期支付,最终付清宜在劳务人员出境上岗三个月之后。

(四)加强劳务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劳务素质。

必须在出国前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培训时要加强安全教育,包括风险防范和反恐、生产、交通安全、疾病预防等内容。通过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五)严格项目境外管理,切实落实防范措施。

必须按政府和行业组织规定,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包括在劳务人员出境后,协助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并承担境外管理责任,及时掌握雇主经营情况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动态,维系合作纽带,及时妥善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加强企业建设。

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管理水平。近期需要落实的制度包括:

1.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企业自行组织员工培训,组织员工参加政府、行业组织或社会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须按规定接受承包商会举办的外经贸业务培训,取得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

2.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督促企业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切实按此体系运作。

3.落实各项保险措施。组织出境劳务人员为自己投保短期健康、意外伤害等保险;购买国际旅途的航空或航运人身安全保险。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要包含雇主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的条款。海运企业要为自己的船舶和船员办理相关的国际通行保险。

4.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缴纳备用金,用于解决突发事件所需款项,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5.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包括风险信息的搜集、分析、报告;防范风险决策的形成、实施;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程序等。

三、政府防范劳务合作风险的主要措施

政府在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时,有两项十分紧要的任务:一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防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二是应急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就是为了实现规范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在这个机制中,风险防范部分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明确主管协管部门职责,完善齐抓共管合作机制。

1.明确主管协管部门职责。地方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与协调,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合作齐抓共管的长期协作机制。地方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委、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从各自分管业务角度出发,负责管理外派劳务所涉及的事务。协助商务主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经营秩序,防范风险,处置突发事件。行业协会从行业规范角度对防范外派劳务风险事务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2.建立齐抓共管联络制度。每个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搜集,并随时和相关单位进行交流。在正常情况下,由外经贸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年会,回顾情况,协商工作。

3.争取驻外使(领)馆和承包商会的配合。商务部门和外经协会要主动报告需要配合的事项;高度重视驻外使(领)馆和承包商会通报的事项,快速反应;出访团组主动拜访驻当地使(领)馆,听取有关劳务人员的情况反映和工作意见。

4.取缔非法经营。对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未经经营公司授权并与之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擅自招收或外派劳务人员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由外经贸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转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打击违法经营。对违法经营,已不具备经营对外劳务合作规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对违反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由所在企业给予外罚,直到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行业协会予以通告。在一定期限内,任何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规范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管理监督机制。

1.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本地防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的政策,以供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经营企业共同遵照;严格执行现行法规,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为企业防范风险把关;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导致的突发事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执行IS0 9000质量管理系的贯标办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外派服务质量,降低因劳务素质引发的风险。

3.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经营企业按规定交纳,作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备用资金。交纳备用金表明了经营企业具有抵御风险,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经营能力。

4.执行项目审查、管理制度。对经营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对企业防范风险加设关口。项目审查主要核验: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是否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征询了意见;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合同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严格审查向安全状况欠佳的国家派遣劳务人员的申请,并提醒经营公司充分考虑安全形势,缓派或不派劳务人员,或者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经营企业派往某国家或地区的劳务人员较多(100人以上)时,督促经营企业派遣专职管理人员或设立代表处,切实做好劳务人员出境后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5.实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按诚信等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运用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优胜劣汰。

6.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制度。在商务部指导和监督下,每年对《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报请商务部注销其经营资格。

(三)发挥行业组织功能作用,建立行业发展自律机制。

要充分发挥国际经济合作协会对外派劳务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从根本上增强行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应该利用网站、内部刊物、研讨活动、接待咨询等渠道和方式,为会员企业防范风险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内员工队伍素质。修订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行为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督促会员企业执行政策、规范操作、公平竞争。协助政府查处会员违规行为。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社会保险机制的功能作用,增强经营企业及其外派劳务人员安全保障。

(四)创高素质劳务品牌,健全劳务培训考核机制。

制订高素质的劳务品牌标准,向企业公示,使之成为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监督和检查经营企业开展外派劳务培训情况,包括培训设施、师资、教材配置;教育大纲的实施;培训质量和效果。监督和检查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的考试工作情况。

(五)运用社会商业保险功能,构建风险防范保险机制。

要求企业在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包含雇主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的条款,并要求雇主在劳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共同保障劳务人员的安全。在此基础上,要引导企业投保各类商业保险。要求行业协会引导经营企业出资或部分出资为外派劳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及相关附加保险,并进一步促进开发新的险种,利用社会保险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善后救助水平。

(六)用各种手段和信息渠道,构建防范风险预警机制。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第6篇

关键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法律问题

1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发生经济纠纷的原因

(1)劳务分包方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地铁工程建设方会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安排寻找合作的施工单位,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合作。但个别情况下,部分企业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伪造资质与工程建设方签订合同,进行劳务分包。地铁工程耗资巨大,诸多劳务分包方力争参与建设的机会,为了获取企业的最大利益,往往铤而走险。这样无资质的企业通常存在人员杂乱,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一旦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还可能再进行转包等,这样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很难保证,会影响地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在用工上的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引发冲突。(2)法律意识淡薄。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不合理,双方利益关系没有约定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劳务分包谈判时,由于进行谈判或劳务分包业务的管理人员缺乏法律观念,在业务处理上缺乏经验,没有意识到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签订了简易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规定、建设要求、劳务工人的薪酬核算等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合同内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合作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方面地铁工程建设方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劳务分包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难以保障,容易引起经济纠纷。(3)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引发合同纠纷。地铁工程建设耗时较长,且工程建设还会受当地地理因素的影响。在建设期间可能会出现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等等,这些因素在施工前期无法预判,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会影响到地铁工程建设。这些不可控因素一旦发生,地铁工程建设进度将会受到影响,无法按原签订合同完成,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发的合同争议该如何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这些都涉及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4)劳务分包工人流动性较大,增加了工程施工风险,难以有效监管。劳务分包工人由劳务分包公司管理,人员混杂,来自各地,其技术水平也难以保证。在施工期间,由于工程难度、工程周期、薪酬待遇、施工环境等都会对工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劳务工人有可能出现中途离开的情况,进而影响工程建设。在劳务分包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对于劳务分包工人的监管上难度较大。

2如何避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1)在地铁工程建设前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地铁工程建设周期长,与施工单位合作较多,在劳务分包操作上必须严谨、仔细。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通过合同的签订,规范地铁工程的建造要求,处理好与合作方的关系,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要规定好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务分包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地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地铁工程建设方要设立法务部门或要求法务人员参与到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全过程,针对法律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进行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间的劳务分包事宜的规范性、完整性。(2)严格审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抬高合作门槛。地铁工程的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利国利民的大举措,因此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在选择合作的施工单位时,要严格把控施工企业的准入门槛,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劳务分包的资质,服务质量、人员多少、人力成本、盈利状况等都要进行了解,选择与优质企业进行合作。地铁工程建设方必须派专人对施工方进行实地考察,查看是否符合合作的要求,对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坚决不合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进行对比、分析,优选合作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是对地铁工程建设的保障。(3)严格执行地铁工程前期的招投标工作。在地铁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招投标项目中,从制定招标计划书、招标信息、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通过公开招标,寻找最佳投资方,促使招投标过程更规范化、标准化,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发起招标的企业和参与竞标的企业都严格要求,本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仔细审核企业的招标文书、竞标企业的投标资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参与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方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工程的程序进行,根据招投标的招标原则,邀请三家以上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竞价投标,更多的竞标方的参与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优中选优,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不单是招标过程中竞价的高低,还要对企业进行各个方面综合考察,在对招标各方进行充分调研和研究后,综合评比,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方。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通过现场招投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客观评估,加强对活动现场的监督,提高活动的透明度。(4)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的规范性、准确性、全面性,最大程度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地铁工程建设方首先要选择具有高水平的施工人员队伍,同时也要肩负起对劳务工人合理的工作待遇。同时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合作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责任、义务的约定。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对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工人技术、工程工序、质量标准等诸多条款认真协商,仔细研究后拟定一份较为全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订。合同签订的过程要经过层层把关,经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尽可能减少合同漏洞。通过劳务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减少合同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5)增强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识,在劳务分包操作上认真遵守法律规定。我国支持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形式,但法律较为宽泛,由于现实中问题纷繁复杂,地铁工程建设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间的责任划分、权责归属涉及经济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甚至有些条款在权益的确定、法律规范的执行方面较为模糊。因此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根据法律规定细化合同约定,增强法律的可行性,执行性。在进行劳务分包谈判和合同签订上,合作双方要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资料,手续齐全,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份归档,留存察看。(6)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质量。对于分包合同中的建设工期、工程施工顺序、材料标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都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将劳务分包方施工状况定期汇报。严格督促施工方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将施工进度与工程计划表及时比对,要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立良好的工程进度反馈机制,确保信息交流顺畅,确保工程在预期时间内完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不合理的施工现象和不符合工序要求的施工行为及时叫停,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同时监督施工方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转包行为。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会有转包行为,这种情况下不但工程建设方的工程质量难以有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害,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方债务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7)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可以根据工程的建设状况进行投保,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目前,工程险有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后新增科技工程保险。根据工程项目保险种类和行业的不同,保险进行细分,有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职业责任险、建筑安装一切险、安全生产保险、建设工程相关保险等等。地铁工程建设期间,存在劳务分包的问题,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合作风险,在用人、施工、质量、自然灾害等等诸多方面,一旦出现风险,将对地铁工程的建设造成经济损害,甚至耽误工期。为了减少损失,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地铁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方可以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进行一定的工程保险的投资,通过转移风险来减少工程在劳务分包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比如工程保证险,保证险是劳务分包方需要根据工程建设方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即便劳务分包方不能履行义务,也将有保险人向工程施工方履约赔偿。工程质量保障险也是工程进行的一项很好的保障,工程质量保障险为工程建设方提供地铁工程建设中,劳务分包方在期间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工程施工方不能履行合约修复义务时,保险公司将向工程施工方代偿,这极大地保护了地铁施工方的利益。此外,地铁工程也可就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巨灾保险的投保,降低意外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总之,在工程开始前,进行合理的保险投资是一种较为妥当的降低风险的方式。

3结语

劳务分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地铁工程建设方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双方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减少劳务纠纷,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监督,督促施工方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第7篇

关键词:分包 转包 考核 风险控制 管理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的建筑行业不断地走向世界,我国的施工企业大部分按照国际案例,采用的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以及劳务分包管理的制度模式。采用这两种方式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我国施工企业的相关市场化运作水平,能够充分实现有关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能够有利于企业降低施工成本以及提高整体经济效益,而且对于提升企业的整体核心竞争力也是非常有效的。但是我们更加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管理以及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执行的时候并没有把集约效益真正很好的发挥出来,导致各种资源的浪费,没有实现有效的整合,而且,在分包管理中还出现了很多混乱以及无序的状况,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以及经营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

虽然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进行分包和转包管理,但是这种现象还是屡禁不止,这两种违法行为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隐藏着极大的经营风险以及法律风险。有资料显示,在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施工塌方事件发生,后来经调查发现,存在着严重的分包和转包管理现象,并且一层层分包和转包下去,造成了严重的管理失控。这种分包和转包的现象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就像是身上长的一颗肿瘤,在慢慢侵蚀着整个施工企业的肌体,最终施工企业破产,形象受损。但不足的是项目团队在执行中,容易造成信息不明,从而形成“难管”的局面,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管理组织架构和沟通渠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二、分包方的选择不规范

对于大部分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并没有真正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内部资源市场,大多数的情况是出现了项目部各自为政,对于分包方来说就只能够被项目经理牵着走,不能够真正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这就导致新项目对于分包方来说它的选择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这种做法市场化程度不高,很多有管理有资源渠道的分包方则可以实现一方独大。另外一点就是,部分项目对于分包方来说对其的资信评审工作没有做到很严格,或者说是不规范,而且对新引进的一些分包方却是缺少了对其的绩效考察,对使用中的分包方来说缺少了资信评价或者说是再评价工作不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所以说,这种在管理上的不规范将直接造成分包队伍出现良莠不齐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对于项目的施工来说会造成不履约的情况发生,这将加大项目的分包成本。

三、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

目前我们关注到的大部分的施工项目分包合同都是不规范的,对于评审来说过于简单了,甚至有的仅仅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对有关的人员尤其是专家的评审意见作出相应的记录,所以存在着不按照相关规定对分包合同采取逐级报批以及备案的情况,而且对于分包合同范本也并没有得到大行的推广,分包合同里面注明的条款也是不规范,不严谨的。在大部分的合同中,并没有附带劳务花名册以及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大部分采取的是分包方先进行项目实施,然后再签订合同,这就给分包合同管理带去了非常大的经营风险,很容易引起经济纠纷,导致企业效益受损。

四、以包代管失去掌控力

尤其是在建筑项目需要进行扩大规模的时候,需要将部分项目承包出去,由于人员的不足以及关键岗位的人员不在的情况,就需要将项目分包出去,还有就是在施工分包占据非常大的情况下,这种分包设备一般是由分包方自备的,这就弱化了项目部门在分包项目上的主导地位,对于分包工程的进度以及质量和安全等等都缺乏了指导以及监管。将直接导致建筑施工部门监管以及控制不到位,落实不到位,而且造成了整个项目履约弱化,常常受制于人。

五、施工分包结算不规范

分包结算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存在超结算工程款的现象;②项目部对分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或量的变化时,不能够及时进行测验和签证,给结算造成一定困难;②多数项目部未建立对内对外结算对比台帐或结算台帐更新不及时; ③个别项目部分单价未经测算且未按程序进行审批,存在项目经理和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

造成分包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有:①在施工分包中,没有把分包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建立在规范的合同管理上;②在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中没有实行规范化。为此,施工企业应该从以上这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六、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市场竞争机制

工程分包中出现的问题,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市场机制不健全造成的。各种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没有得到充分发育,缺乏正常的竞争环境,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市场竞争机制,就是通过工程分包信息的公开,面向社会招募、筛选有实力、有信誉的分包队伍,通过对分包队伍以往的工作业绩和专业评价,对分包队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市场信誉、技术水平等各项指标进行评定,通过这种公开、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真正有实力、讲信誉的分包队伍为自己的合作伙伴,劳务分包市场竞争机制的确立,不仅可以使施工企业对分包队伍的情况一目了然,便于资源整合,同时,在选择分包队伍环节上可以有效避免因项目经理话语权过大而出现的无序竞争现象。

小结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诸多风险,本文针对分包中的合同不规范、分包方选择不合理、以包代管、违法分转包及分包结算不规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上述风险因素,提出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平台防止以包代管,重视分包队伍合理的利益诉求和建立劳务队伍合作培训基地等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总之,建筑工程项目引入分包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完善工程分包管理,才能选好、用好、管好分包队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杨明亮.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案例.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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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 叶枫. 工程项目管理.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

[6] 天职(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务. 中信出版社,2013.7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第8篇

关键词:架子队管理、意义、风险、研究、防范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推行架子队管理,有其不可回避的风险性。在实际工作中要操作好“架子队”,确保当前大规模、高标准全面推进铁路建设中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体系的健康运行;有利于提高职工队伍职业技能的提高。

一、架子队管理模式存在的难点

架子队模式在铁路工程项目中推行,难点之多,民工文化素质高低不平、职业技能参差不齐,劳务市场空间大,民工队伍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存在的难点多:

1、“架子队”的作业人员主要由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劳动者组成。部分劳务企业资质序列较晚,施工经验不足。部分劳务人员没有职业化,操作水平也低,工作比较散漫,加大了企业的管理难度,也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进度风险”,不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2.近年受物价上涨影响,市场人工费一路飙升,而概预(算)编制办法的“定额人工费”偏低。而定额人工费的单价调整也不到位,造成施工单位的人工费成本高。

3、 大多数劳务人员都是以季节工为主,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项目管理机构的临时性,注定建筑劳务人员的流动性,给劳务人员和施工单位带来极大不便。

4、每一个“架子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由施工单位的正式员工担任,“架子队”不易过多。

5、架子队管理人员经验欠缺,影响生产效率

金融风暴之际,国家拉动内需,投资基础建设。建筑施工单位任务加大,其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发展跟不上企业发展趋势,现场施工管理经验不足,协调能力差,造成架子队管理散乱,影响架子队施工生产效率。

6、推广架子队管理模式流于形式

在建筑行业中,有的单位把专业分包、切块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改为劳务合同,把专业承包企业的管理人员编为架子队管理人员,施工结算按照综合单价结算。只是形式上发生变化,实质仍然是专业承包。

7、农忙季节农民工回家抢种抢收,工地上用工缺口大,有的民工趁此要求增加劳务费,造成大部分民工流失甚至有甚者消极怠工或者停工要挟用工单位,要求增加工费造成停工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困扰着用工单位。

二、铁路工程推行架子队管理势在必行

首先,随着架子队规模的扩大,绝大多数都选择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主观认为只要有项目,施工的问题交给包工头就可以完成,这种简单的分包做法,事实上就是以包代管或者是包而不管的做法,必然导致施工过程控制难度加大,对主体工程、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分包,还会丧失项目施工的主动权,受制于包工队(包工头),甚至我们有些项目完全是包工队伍自己管理不善导致的亏损,现实中企业成了主要的“买单人”。 按照铁道部的“架子队”的管理模式,“架子队要配备专职队长、技术主管,质量、安全、试验、材料、施工员、工班长等主要人员,这些人员应当由施工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在肯定推行架子队管理时指出“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是直接、有效的施工生产方式;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架子队”建立之后,施工综合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工程任务分配得到了有效控制。这样,既避免了自己的职工队伍息工无活干,保证职工正常经济来源,又防止了外包工程扯皮,造成企业经济收入流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使外部劳务走上了规范化、正规化管理的轨道。从现有个别项目的运作情况看,虽然对包工队实行合同化管理,但一直落实不到位,甚至错位的现象。有的“包工队”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客观存在,有的无视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项目管理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形象,要加强架子队建设,建设自已的专业施工队,取代“包工队”势在必行。

其次 “架子队”是启动企业内部劳务市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的推动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工素质的高低。从现实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工人一直没有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对专业知识不精,技术掌握不熟练,而“架子队”的组织形式只需适量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这就促使每个职工自觉学习技术,掌握过硬本领。同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内部劳务市场基本形成,实行“架子队”组织形式后,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上岗,“剥离”下来的普通工就要进入企业内部劳务市场。这样,一方面促使企业根据施工需要组织技术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减少矛盾,促进再就业;另一方面“架子队”又要求职工掌握技术全面,“一专多能”,也促使职工永不满足于现状,不断向“高、新、尖”技术领域攀登。它既打破了用人旧机制,又培育了“工作靠技术、干活凭本事”的企业内部劳务市场格局的形成,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再次,实行“架子队”是夯实基础加强一线作业队伍建设的捷径。

一线作业队伍建设是一个企业稳固发展的关键。在市场经济竟争激烈,强手如云的环境下,加强作业层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基础建设普遍薄弱,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作业队伍分散,施工点多线长,设备老化,管理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基层管理手段滞后。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是按照铁路工程项目发展的要求,结合建筑企业基层队伍的生产经营特点采取的一种管理模式。其管理优点是:管理集中,手段到位,环境宽松,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为基层基础建设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模式。特点是管理灵活,又是“弹性”编制,自己的正式员工少,施工和管理比较集中,区域跨度小,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突显的问题。另外“架子队”的员工是经过培训上岗,在思想、技术方面有保证。为基层作业队伍注入了生机和活力。由于实行“弹性”编制,施工综合能力强,管理费用相对少,经济效益高,对加强一线作业层提高供了保障。

三、铁路工程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存在的风险

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即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均属于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劳务用工的常见形式,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风险隐患,来自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等三方。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还要对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劳务用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用工期限灵活性下降、用工成本大幅度提高、用工单位的责任增大、适用范围缩小、对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因素。

因此,一方面用工单位为了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包括为其量身订做详细的工资体培训计划。另一方面用工方为了防范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必须花大力气在实力参差不齐的劳务服务公司中挑选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派遣单位。这些工作,对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理清来自劳务派遣公司的风险及控制。

四、架子队管理模式的风险防范

1、要了解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如果劳务服务公司没有合法的资质,将导致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主体不适而无效,其最终结果是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企业承担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并使劳务派遣期限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

2、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未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仍在劳务派遣岗位的,都会导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用工方一是要确认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已经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要认真审查该劳动合同的各个要素是否齐备,特别要核查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能够覆盖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

3、要确保工资发放和社保的缴纳。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向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为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规避风险和推卸责任,应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法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不得无故克扣或调低员工工资;同时,约定用工单位对以上事项的检查权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权。

4、避开合同产生的风险。用工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要求用工单位直接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对此,用工单位应当拒绝。若必须采用该支付方式的应在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用工单位代派遣单位支付的委托关系。此外,用工方不应在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情形,但应约定不合格劳务派遣工的辞退条款。当劳务派遣工发生辞退情形时,企业用工方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至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务派遣方自行处理。

5、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务工时时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劳务人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表,确保用工单位的用工安全,防止劳务输出单位与用工单位因务工人员健康状况相互扯皮。

“架子队”的劳务协议更应该注重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之间以劳务为内容的协议约定条款。为规避用工风险,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契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采用劳务协议正规合同文本,这对于防范用工风险尤为重要。第二,在合同文本中要注意文字表达的严谨、准确、逻辑性要强,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引发新的纠纷。第三,要严格审查劳务输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章、劳务工种的资格证书等真伪,以防止与用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符。第四,协议中条款约定必须载明劳务人员不得私刻用工单位印章对外以用工单位名义从事物资采购、机械、房屋租赁等民事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引发诉讼纠纷。只要用工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架子队的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