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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定义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5 16:45:33

经济责任审计定义

经济责任审计定义第1篇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基本理论; 再认识

历经二十余载的实践,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学术界对其基本理论的认识还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因此,有待重新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真面目。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等法规文件站在国家审计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规范,往往造成这样一种认识的误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不应局限于国家审计范畴内。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审计,也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上的。而受托经济责任不只是存在于国家(财产所有者)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受托经济责任也存在于任何一个企业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于企业不同的管理层次之间,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下级之间。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一样,其审计主体也可以是各层次的内部审计部门,向上级报告下级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股东委托注册会计师来鉴证经理人的责任履行情况,那么审计主体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理论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理论界定可以从下列三个层面来分析。

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分析。从空间范围来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对象必然是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责任人)。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0)就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涵盖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然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人员(责任人)作为单位负责人时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与认定,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将领导人员脱离于所在单位之外来进行。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要由单位领导人员扩展到其所在的单位,并延伸到其所在单位的所属单位。

也有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还可能包括除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所属单位以外的与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相关的其他单位,如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供应商、客户等。事实上,这些“其他单位”是没有义务接受审计的,不能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只能对其实施一定形式的询问、走访,或者函证。也就是说,“其他单位”只是配合经济责任审计,而不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之一。

2.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分析。学术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内容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观点出自《规定》(2010)。《规定》(2010)中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定》还强调审计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对于上述观点可以做出这样的概括解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就是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再加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然而这种观点可能导致两个误区:①混淆了责任性审计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的关系,把经济责任审计看成是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审计的和,经济责任审计完全可以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亦或是经济责任审计似乎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了。而事实并非如此,经济责任审计既不能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也不能被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所替代。②误以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内容是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实际上评价与认定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要实现的目标,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要在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中来体现。

经济责任审计既然是一种审计,它的对象就应服从总的审计对象的界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只不过此时对经济活动审计是要实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的目标。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3.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表现形式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既然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其表现形式即载体就应是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各种资料,包括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实务确定

在审计实务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按照如下原则来确定。

1.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因此,凡是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有关的,即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有关的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方面,都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而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无关的方面,如,私人财产及其来源,个人的政治素质、生活作风等,与经济责任履行无关,则不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属于纪检监察监督的范围。再如,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如果是通过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来体现,则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要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2.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来确定审计内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而不是任职之前及之后的期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的后果往往有一定的延后性,所以责任的评价与认定时点可能是任后,即任后界定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其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经济责任,而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应或不能负责的经济活动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例如石油公司价格倒挂储油、公交运营票价低于成本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负责的,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对象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二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评价。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主体是人(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所以,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对象)只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

审计主体应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其评价的内容应根据经济责任的内涵全面确定,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所谓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所谓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做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辩证、客观、全面评价。既要避免只评价积极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经济业绩考评;也要避免只评价消极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变成经济问题监察。即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既要包括积极经济责任的评价,也要包括消极经济责任的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

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评价内容需要按照具体评价对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恰当地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四)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聘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坚持恰当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实际业绩与不足,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意识等造成的人为误评。

2.全面性原则。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缺陷,还要充分考虑贡献,全面评估领导干部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3.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4.发展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任期行为在任期产生的后果情况,还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本任期行为对今后单位(或社会)发展的贡献。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人们的认识还不一致,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王琼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影响其所在地区或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归责,并做出审计处理和评价(安徽审计信息网2007)。

孙宝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国政府网2010)。

审计署: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2003)。

国资委: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定义是对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确切而简要的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应表明审计的本质。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应定义为“审计主体依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从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与评价的活动。”

【参考文献】

[1] 吴秋生.责任两面性与经济责任审计[J].会计之友,2010(6):124-131.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S].2010.

经济责任审计定义第2篇

 

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时效性不强而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不利于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与评估。

 

文章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改善的途径,对于提高经济会计审计责任的时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工作状态以及所做出的业绩进行考核与监管,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管机制,确保国家经济运行的安全性。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为重要的就是时效性,一定要针对在任期间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否则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将失去应有的价值,不仅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也威胁到国家经济运行的安全性,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所以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注重时效性,切实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时效性现状

 

时点指标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对其在任期间的业绩以及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估,而经营目标运行的最终结果是进行判断的最好依据。主要对资产运行状况、财务效益以及偿债能力等指标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此来衡量其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但是所有这些指标的衡量都需基于一个时间点,以其在任期间为评判的依据,由此反映出各种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在时间点上却无法有效的掌控,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比较常见。

 

虽然在某一固定的时间点所发生的经济事项都是真实存在的,但是也仅是反应在其离任以前所发生的事项,审计所得出的结果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事情发生过了但已经无法阻止了,所以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价值,增加了审计风险。

 

资产追回难度系数较大。基于上一部分的阐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时间点上存在滞后性,往往都是事后才得出审计结果,而此时对应审计事项的领导干部已经在新的岗位任职并且可能已经升迁,所以此时得到审计结果的意义已经背离原有的意图,对于国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追回。出现这一问题的原由都是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滞后性所导致的,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至关重要。

 

整改建议和措施难以落实。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无法保证,在领导干部离任后才得出审计结果,通过审计结果所发现的问题都是离任的干部在任期间存在的状况,而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还需要现任领导干部来实施。这在执行力方面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滞后严重影响到企事业单位的健康稳定发展,长期下去在责任界限上会逐渐模糊。此外,这种现象也助长了部分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认为离任后才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所以在廉洁奉公方面缺乏自律性,不利于单位的整体改革与发展,失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真正意义。

 

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时效性的途径

 

从制度上保证审计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是审计工作客观、有效开展的前提。经济责任审计涵盖了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所有经济活动行为的各个方面,具有审计内容广泛、时间跨度长、涉及事项多、需关注的层面多等特点。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评价、监督领导干部任期履职情况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应从制度上为审计独立性提供有力保证,以确保开展相应审计工作时不受外界因素干扰。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任职期中审计。为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应该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工作。根据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限划分为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有重大事项或者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不定期审计,这样可以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工作状态进行准确而客观的评价,及时发现在任期间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改进,有利于单位的长久发展。此外,还可以开展离任审计,将其作为任中审计的延续,二者相互结合,可以更加有效的防范安全隐患的发生,对领导干部形成一种威慑力,可提高自身的自律性,从而促使其廉洁奉公,保证国家资产安全,真正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开展必要的后续审计。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借鉴常规审计开展必要的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后续审计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可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并通过后续审计的方式来监督和评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从而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审计结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利用。

 

适当利用其他审计结果。在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的前提下,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适当利用其他审计的工作成果。可以尝试通过评价社会审计的工作质量来适当利用其工作成果,依据其所指出的薄弱环节和发现的问题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区域,进行调查、核实,以提高审计效率;通过利用社会审计工作成果和审计工作底稿的信息资料,帮助审计人员进行判断。

 

可以适当利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常规内部审计的结果,来了解其经营管理状况及内、外部相关因素,了解任期内相关经济指标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此外,离任审计作为任中审计的延续,可以利用任中审计的审计成果,在其基础上开展工作,以更加全面、有效、及时地评价和界定任期经济责任,并起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作用。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在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能够确保各种经济事项运行的安全性与合法性,为资金的安全运行提供基础的保障。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滞后性,已经严重影响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需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时效性,必须保证对现任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得出审计结果,从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性,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定义第3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在担任特定职务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约定职责,而对于一个单位来讲,由于每个人都有法定或约定的职务和分工,这就决定了每一个需要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职责具有较大的差异。而经济责任审计就是针对特定被审计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和需要履行的约定的职责进行的审查。通过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和鉴证,其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具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当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还是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作为基础,但其早已经突破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在审计程序、内容、手段及文书上都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具有较大的区别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当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目标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及面对不同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目标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其总体目标不会发生改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其由不同的部门共同来完成,每一个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都担任不同的角色,工作目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需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各部门形成一股合力,从而更好的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总体目标的实现。审计部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主体,其需要在审计工作中进一步对职责进行明确,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和合作,通过将组织监督手段、人事监督手段、纪检监督手段及审计监督手段联合起来并用,树立全局,不仅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同时还要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从而共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济责任审计方法需要充分的结合其他审计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是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通过对财政收支审计结查进行补充和完善后即可为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这就要求审计机关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需要有意识的为经济责任审计打好基础,而且在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查实的情况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则不需要再进行重复检查,可以充分的加以利用。所以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可以有效的与财务收支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同时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还需要与内部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因为二级以下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需要由内部审计机构来进行,这样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就可以有选择性的对内部审计结果进行利用。同时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承担一定的审计任务,这样不仅有效的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能够有效的坚持,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健全和完善。另外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着审计任务过重的问题,同时审计力量还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充分的利用社会审计力量来有效的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但当前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质量上还无法得以有效的,还无法独立承担政策性强及涉及到干部管理问题的经济责任审计,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国家审计机关还需要承担项目的主要任务,而社会审计组织只对一部分审计任务进行承担,特别是对于一些手工量较大及需要核实的工作,这样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社会审计力量进行有效的配合,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1.有利于完善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工作中,是利用审计手段来对领导干部任期期间的经济责任利用相关数据和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对领导干部的经济业绩利用客观事实进行评价,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可以为组织和人事部门在对干部考核、任用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有利于人员的正确利用,可以对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经律过程中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更好的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

2.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

提高了严格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面知人用人的明镜。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评价,使政绩突出的干部得到充分肯定,违反财经法纪的干部受到查处,从而促进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带头依法办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

3.有利于严肃财经法纪,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应该充分肯定,但要客观,不要过分夸大作用。要清醒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治理领导干部腐败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纪委、监察部提出了治本措施,经济责任审计只是治理措施之一,所以,经济责任审计只是治理腐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全部。因此,不能用经济责任审计代替干部考核监督工作,不能过分的夸大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定义第4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质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的政府审计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等,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绩效审计已成为主要的审计类型。在有审计制度的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我国有经济责任审计。自1986年审计署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以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已有20余年的历史。经济责任审计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健全完善责任制、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政党经济监督 审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审计活动按照审计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政府审计被认为是一种经济监督。政府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所进行的审计,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即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政府审计的性质都是经济监督,但在此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有着特殊的性质,它是一种政党经济监督。

我国政府审计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是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最高审计机关在政府首脑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主要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直接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这时的政府审计是政府行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或者说是通过监督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来监督控制和支配这些活动和资金的经济权力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政府审计的对象,从内容看仍然包括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但政府审计已经成为了执政党执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执政系统之中领导干部的执政权力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我国的执政系统中,各级领导干部因执政权力而产生相应的执政责任,其中很重要的是执政经济责任。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执政党制定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政治决策,并将这些决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政府政策,进入国家行政系统,通过国家行政系统以行政、经济等手段,如政策、调控、管制等来贯彻执行,将执政党关于经济工作的政治决策转变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现实成果。在执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制度有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一种党内监督的制度,为监督和考核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职责进行的审计 第一,所审计的职责是个人职责而非单位职责。在审计中,通常对于所居职位而导致的经济责任,会先由单位或法人来承担,然后再由单位或法人追究个人职责,即“先对事后对人”,因为个人在行使职权时代表的是所在的单位而非个人。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直接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给予审计评价,确定或解除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即所谓的“对人”。第二,所审计的职责是个人经济职责而非个人其他职责。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职责的同时,可能还会拥有其他职位,承担其他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非对领导干部个人的所有职责责任进行审计,而只是审计因履行经济职责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绩效审计的统一 政府审计一般分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前者关注真实性、合规性,后者关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济活动真实合规是基本要求,追求效益则是更高层次的发展。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取社会公众的部分私人财产作为财政资源,用于机构行政开支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形成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这些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应当真实和合规,政府承担的这种责任称为财务责任。同时,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政府行使职权应当实现某种特定职能,达到相应的结果,政府承担的这种责任称为绩效责任。对这两种责任的审计分别称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在一般的审计活动中,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可以分别单独开展,也可以两者结合起来开展,并且这两者结合的程度和比例可以根据审计目标有所不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者个人经济职责所进行的审计。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受托承担的经济职责是基于所居职位的整体上的经济职责,包括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因而经济责任审计必然同时包含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统一。这样才能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客观和全面的责任履行评价,真正起到监督和考核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职能。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专业技术性的党内监督 经济领域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就经济领域而言,领导干部个人因居于领导职位而履行的经济职责,必然表现为各项经济活动,很多经济活动都可以具体化为各项财政财务收支,进一步通过财务账目体系和其他载体,加以记录和反映。因而,对党内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必然要借助审查记录财政财务收支的财务账目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记录,以获得基本的证据,进行责任履行评价。这种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依靠专业技术才可以更好完成,这也正是传统审计活动独有的专业能力优势。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专业性在党内监督形式上的运用,是党内监督形式的扩展,是党内监督结合专业技术更科学和客观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改进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把纪检机关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增强监督效果。

我国政府审计是属于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虽然党内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活动,政府审计本身也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监督,但政府审计不能对领导干部直接行使监督权,必须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才能进行相应的审计,同时审计结果要提交给委托人,由委托人依法运用审计结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三条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都是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而产生的,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受托关系与通常所说的政府审计的委托受托关系并不相同。通常的政府审计是由法律授权而进行的,在法律的规范内直接进行,不必再接受委托,是一种隐性的委托受托关系。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在《审计法》中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在执行中则需要经过相关权力部门的委托、履行规定的程序后进行,是一种显现的委托受托关系。通过在程序上确立委托受托关系,政府审计才能够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运用审计专业技术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扩展到党内监督,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完善,监督手段更有力,以政府审计的特有职能促进并加强党的干部管理,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分析

(一)一般政府审计的审计关系 根据审计理论,审计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产生,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将经济资源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同时授权或委托第三方对经济资源受托者的责任履行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形成审计关系。审计关系就是指审计活动中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之间的关系,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同时也是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审计关系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还要结合不同的审计体制,其中主要是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我国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其审计关系如图1所示。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同样是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是一种超出政府行政系统的特定的委托受托关系,其具体审计关系与一般审计关系在审计关系人、审计性质、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如图2所示。

一般政府审计关系中的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是人大和政府,被审计人是政府各部门,审计的是受托行政经济责任,审计机关不须接受特定的委托,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重心,以及审计工作需要,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关系中的审计委托人是干部管理部门的党组织而非一般意义的资源财产所有者或投资人,被审计人是党政和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审计的是受托执政经济责任,组织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审计机关将联席会议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突破了传统的审计关系人理论学说,促使人们对审计委托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研究并做出新的诠释。

(三)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对政府审计的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审计关系,在机构设置上增强了执政党领导的成分,在权力配置上通过执政党权力的权威性强化了审计监督权。对于政府审计来说,这种新型审计关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扩展和强化了政府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相对于财政、税务、金融等多种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审计机构的监督最具全面性和专业性,是专职的经济监督机构。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要通过具体的监督客体才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扩展了审计监督的客体范围和层级,从行政系统扩展到执政系统,从对政府部门(含国有企业)的监督扩展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伴随监督范围的扩展,审计监督职能所达范围也随之扩展,其职能作用也可以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更多地发挥出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项方针政策的正确有效贯彻执行,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权、有效履责,同时为党政干部管理提供更加客观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向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审计评价和提交审计结果,反映经济运行真实情况和客观成果,为执政党进行经济决策服务,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还要通过监督权力的保障才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提升了监督权力的保障程度,从而加强了监督的力度。经济责任审计深入党的执政系统,通过审计委托方式,以党的执政权力保障审计的监督权力,以党委、组织部门、联席会议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保障,使处于较低层次的行政系统的政府审计可以监督处于较高层次的执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并且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这样,审计监督才有力度和权威,才能有效,审计的监督职能得以强化。

二是提升了政府审计的社会影响力。多年来,政府审计在监督公共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方面,在揭露问题、严肃法纪方面,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在评价经济活动为政府提供建议咨询方面等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加。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开展,更加提高了政府审计的社会影响力。党的领导主张能否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依赖于作为领导干部的执行者的能力和素质。领导干部拥有一定的权力,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层次越高的官员,掌握的资源分配权就越大,其行为和决策的影响也就越大。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开展和级别的提高,使得权力约束更加广泛,权力制约的成果更加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威慑,无形中会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管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审计的影响力不仅仅停留在检查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有效防范问题。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查处问题与促进整改、完善制度相结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计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重要性越来越突显,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三是增加了政府审计的组织价值。政府审计本身也是一个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组织机构,耗用一定的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从审计组织的角度来讲,依法受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拓宽了审计的领域,提高了审计的层级和权威性,丰富了审计的理念,增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必然增加审计作为一个组织的价值。而审计组织价值的增加,可以为审计带来更多的社会认可,从而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舆论支持以及财政预算支持。组织价值的增加也必然会带来审计人员的自我价值认同,激发对职业声誉的珍惜和敬业精神,做好审计工作,发挥审计作用,形成审计组织自身的良性发展循环。

审计是国家社会经济的“免疫系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法制化和经常性,必然从更高的层次,更广的范围,以更权威性的力度和更客观的专业手段,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充分发挥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功能,更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经济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蔡春、田秋蓉、刘雷:《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理论创新》,《审计研究》2011年第2期。

[2]崔孟修:《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丰富和发展》,《审计文摘》2008年第3期。

经济责任审计定义第5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 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平衡计分卡

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整个审计的一部分,必将会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在不同的时期侧重点或者说具体的关注的内容也是不同的。生态文明背景下,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再局限在企业负责人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管理活动中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传统层面。受托责任理论在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下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决定了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要发生相应的改变。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深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同时也是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对于国企新的监督要求的需求。

一、相关概念

(一)生态文明

三百年的工业文明以人类征服自然为主要特征,世界工业化的发展使征服自然的文化达到极致,一系列全球性的生态危机说明地球再也没有能力支持工业文明的继续发展,需要开创一个新的文明形态来延续人类的生存,这就是“生态文明”,如果说农业文明是“黄色文明”,工业文明是“黑色文明”,那生态文明就是“绿色文明”。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

(二)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999)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和人民政府的指令而实施的,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型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而评价企业领导人应该负有的经济责任的行为。

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意义上说,对国企负责人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国企负责人是指在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国企负责人是多人而不是一人。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国企负责人仅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是对国企负责人的狭义理解。本文也是从狭义的角度对国企负责人进行界定。

(三)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指标实质是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具体化。一般将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进行分层次处理,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对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体现在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审计,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的评价要具体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考核上,可见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是整个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点,如果没有相应的指标,或者指标体系不科学、不全面,很可能导致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片面,缺乏科学性,短视等。

二、传统的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不足

(一)侧重财务指标

过分关注财务指标容易造成对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的片面,纵容对于短期效益的追求。

(二)侧重于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中长期战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考虑不够全面,导致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是追求短期效益,忽视长期效益,不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侧重企业的经济利益

忽视对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考量,比如客户、员工、社会。不能全面、完整、准确评价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鉴于此,郝雪莲(2008)认为可以在设计策划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时,将平衡计分卡这一立体全面的工具引用进来,以克服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过分强调单一的财务指标的不足和局限,以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加科学和完善,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三、生态文明背景下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不足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以平衡计分卡的四个维度建立的指标体系,虽然这一评价指标体系已经相对全面和科学,但是受到了平衡计分卡四个维度的约束。它忽视了目前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生态问题,在这一评价指标体系的引导下,容易导致企业追求利润而忽略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短视行为。因此本文有意将基于平衡计分卡视角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优化,即增加生态维度。

四、在平衡计分卡中加入生态维度的理论依据

(一)平衡计分卡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正是基于企业各个利益相关者才建立的各个维度。传统的平衡计分卡虽然考虑了利益相关者,但却考虑的不全面,这直接导致了平衡计分维度的缺失。国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不能仅仅考虑股东、顾客和员工,还有社会公众,而社会公众在现有的知识水平上,对于利益的认识已远远不止于经济利益,他们对于生态环境的关注度正日益提高。因此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有必要在平衡计分卡的维度上增加生态维度。

(二)生态方面的指标表面看来似乎与其他四个传统方面的指标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其实不然,如果企业继续追求单纯的财务指标,那将是竭泽而渔,吃子孙饭,并且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结果是其产品可能也会得不到认可,有资料显示大部分顾客愿意花更多的钱买印有绿色标识的产品,这表明生态方面的指标不仅影响产出,而且影响顾客的购买意愿,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业绩。可见生态方面的指标的引入并不会造成一个维度的孤立。

五、小结与展望

本文认为,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虽然相对完整和全面,但仍不符合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不能完整反应国企负责人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因此提出优化平衡计分卡并以此建立指标体系的初步设想。但是鉴于篇幅的原因,并没有对于具体指标进行构建,因此基于优化的平衡计分卡构建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作为后续的一个研究方向。同时本文认为基于平衡计分卡这一战略工具,并根据受托责任的深化对其进行优化可以作为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一个动态方法。

参考文献

[1]郝雪莲.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J].中国酿造,2008,08:74-76.

经济责任审计定义第6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 审计模式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与经营成果进行量化与评价,这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改善企业管理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性效益与经营性成果,在提高国有资本与资产的运行效率,优化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加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方面将会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有益于全方位、系统化地考核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在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权利与义务,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任期内的责任义务、重大决策、业绩和个人廉洁等情况给予系统化评价,也为科学、全面地考核领导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

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有效监督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腐败或违法违规现象和行为。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了领导干部权力运用的制约与监督,揭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现行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模式

1.离任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时,对其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即审计人员在被审计领导干部已退、调离或提升的情况下,运用综合系统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中的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进行审计。

2.任中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相对于离任审计而言,任中审计最大的特点就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依旧在现任职位,并未有离职等职位变动情况。

(二)现行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一是审计过程流于形式。在干部已经任命的情况下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形成了事实上的走过场。首先,在经济责任审计尚未进行的情况下,被审计对象就已经任命到新的职位中,给人“走过场”和“马后炮”的感觉。其次,由于干部任命已经下达,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无论好坏,对考核升迁并没有任何影响,除非是在审计中发现此领导干部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般性的问题,则形成得过且过的现象。二是被审计单位配合度低。审计是一项双活动,不仅仅是审计单位的独角戏,更需要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还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在离任审计中,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退、已调离或已提升,想配合审计工作也很难。现任领导则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新官不翻旧账。因此往往会出现被审单位不积极配合现象,被审单位人员互相扯皮、推诿,致使审计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无法充分取得审计证据,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风险,影响了审计质量与审计结果。

2.任中审计存在的问题。一是审计独立性受到威胁。一方面,任中审计往往会触及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直接利益,被审计领导干部会抱有抵触心理,可能会运用自己的权力而影响审计独立性。另一方面,对于被审单位员工来说,被审领导干部依然具有很高的权威和决策力,在此情况下,往往出现畏惧被审领导干部权威而不敢说出实情,另外被审计领导人完全可以要求员工配合自己而影响审计证据的获取,任中审计中领导权威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三、干部任免中的经济责任审计新模式

(一)新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提出

针对上述先审后离和任中审计两种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笔者提出一种新型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即“先离任―口头任免―再审计―正式任免”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即党委组织部门对即将调任的领导干部先进行口头宣布上任,等待审计结束后,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再正式书面任命。

(二)新模式与现行两种模式相比的优点

1.提高审计权威。在“先离―口头任免―再审―正式任免”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中,审计结果成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审计结果,任免依据就不存在,就没办法对领导干部进行正式任免。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任免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之一,审计权威性提高,审计的作用得以凸显,审计过程得以重视,改变了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形式主义与马后炮现象。

2.被审计单位配合度提高。在“先离―口头任免―再审―正式任免”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中,如果没有审计结果,就没办法对领导干部进行正式任免。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就会一直在临时的岗位上工作,临时岗位的工作并不是长久之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也会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另外,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人为了了解上任领导干部以前的工作具体内容及相应的业绩,会让被审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有了被审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审计人员便容易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质量与效果也更加明显。

(三)新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1.新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可能面临的问题。一是审计任务重。首先,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整个任期进行审查,时间跨度很长,需要审计项目繁多,加重了审计任务。其次每年被调离、提升或退休的领导干部数不胜数,在“先离―口头任免―再审―正式任免”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中,审计结果成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那么每位职位变动的领导干部都需接受审计,审计对象太多,审计任务变重。二是审计人员缺乏。一方面,政府审计人员的编制很少,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编制更少,致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人手不够,基本审计任务难以完成,何况扩大审计范围深入审计,这就影响了离任审计质量和审计成果。

经济责任审计定义第7篇

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解决“审什么”的问题 ,是促进和确保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

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开展审计 已经形成共识 。但什么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领导干部应 当履行哪些经济责任?这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就解决了经济责任审计 “审什么”的问题。什 么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呢?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难以给出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被公认的定义。从现象上讲,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从责任实质内容的角度划分的一种责任,它指的是资源的公共性和资源运用的私人性相融合、财产责任与个人履行的公共职责相融合、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相融合条件下的一种复合型责任方式。

首先,领导干部 的经济责任表现为一种受托责任。“受托责任” 最原始、最完整的含义是管家对主人所要承担的有效管理主人所托付资源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了委托人的资金、资源,具有代他人保管和运用这些资金和资源的权力,就应 当以最大的忠诚,以委托人最满意的方式,运用这些委托的资金、资源和权力,完成委托人的托付。“受托责任”强调的是责任的“经济性”、“可计算性”、“可追究性”,政治、文化、社会等责任不属于经济责任的范畴。

其次,领导干部 的经济责任表现为一种公共受托责任 。在行为实施之前 ,它是一种公共职责,领导干部在行使 公权力之前就明确行使权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它表现为一种个人能力、水平和道德及法律责任,表现为对公共权 力的有效 运用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切实维护;在行为实施之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表现为主动述职或 自觉接受监督,并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撤销或纠正错误的行为和决策,惩罚造成 失误 的决策者和错误行为的执行者 ,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公共受托责任” 强调的是经济责任的实质内涵——领导干部职责、领导能力、领导行为等。

再次,领导干部 的经济责任表现为一种 组织责任 。即有效调动、发挥“组织”的功能作用,体现为资源经营管理使用的决策权、执行权、使用权,以及与组织内部的决策者、执行者、经办者的融合或对应,即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融合。“组织责任”强调责任的落实和责任大小的划分,强调在相关责任人之间就具体责任事项,对各自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份额进行划分。

领导干部有哪些经济责任呢? 到目前为止 ,没有权威解释。但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角色责任 。就是具体领导岗位的经济或业务工作职责,同时也包含各尽其责、各负其责的含义。角色责任取决于授权。

二是能力责任 。主要体现于领导干部的决策力、执行力、管理能力,这是与具体职位、角色、资格、能力等相适应的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要求。

三是财产责任 。即依法安排和使用委托的资源、资金,有效管理人民托付的财产。这是和具体职位、角色相适应的岗位义务。

四是道德 及法律责任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促使责任主体行为、决策、判断必须合乎道德伦理标准和法律法规。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要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是否落实了科学的发展观,是否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把坚持和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穿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必须从仅注重财务责任审计逐步向更加注重领导干部履行全面经济责任审计转化。

——必须突出领导干部“角色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加强对领导干部岗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如实反映领导干部经济工作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经济总量指标,发展质量指标,群众生活水平指标,社会贡献指标和人财物管理控制情况等进行审计,督促领导干部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组织本地区、部门和单位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任务。积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通过客 观核实任期实绩,为各级党委选拔任免和调整干部提供参考意见。

——必须围绕领导干部“能力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政策执行、经济事务管理等反映领导干部能力事项的审计,突出检查各级党委重大经济工作决策及有效落实情况,反映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馈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意见,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促进领导干部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突出各级党委提出的重大财政、经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反馈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合法制 定和有效执行,促进提高领导干部执行政策的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合法经营,确保政令畅通。突出业务检查和内部管理检查,促进提高领导干部经营管理能力。

——必须坚持领导干部 “财产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围绕“财物”和“资源”的筹集、分配、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理财、科学管财、有效用财等情况的审计检查,督促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必须注重领导干部“道德及法律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义务履行情况的审计,规范领导干部的职务责任和个人非职务责任。督促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作出的各种廉政规定,廉洁从政,督促领导 干部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完善有效的审计工作方法,解决“怎么审”的问题 ,是促进和确保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条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经济责任审计要促进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统筹兼顾,以明确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为起点,以地区或单位资金运动为主线,以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的经济活动为基础,以领导权力运用和利益获取作为审计切人点,重点突出决策审计的工作方法 ,把领导干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揭露出来,把领导干部决策或经办的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责任事项反映出来。

——以明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为起点。不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就不知道审什么。不分析具体领导职位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就会缺乏针对性。在没有建立领导干部授权制度和 经济责任界定制度的情况下,审计机关接受委托,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解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职能、领导岗位职责和上级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掌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经济、业务活动,具体分析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以明确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作为审计工作的起点。

——以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部门、单位 )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以相关经济活动为主线。领导干部 的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业务工作上,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也主要体现在业务工作上。因此,审计人员必须突出业务审计,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履行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的审查,细心核查与领导干部相关联的经济事项。要注重结合业务审财务,查实问题,从深层次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确保准确定性。要善于“跳出账本搞审计”,以反映领导干部决策、筹划和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的业务资料为载体,围绕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大量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检查,掌握领导干部在经济事项的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等活动的大量“活”情况。

——以领导权力运用和利益获取作为审计切入点,并突出决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就是检查和评价领导岗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通过对领导活动合法性、有效性的审计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领导岗位工作职责的情况和成效。

审计干部必须客观公正、依法独立地监督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主体资格、用权程序、权力运行过程的合法性和权力运行效果情况,必须以专业特长,检查领导干部获取个人利益的合法性,以领导权力运用和利益获取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切入点。由于领导干部的主要工作是决策,不是执行,更不是具体经办,审计人员必须注重“围绕决策查问题”,善于从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的办公会议原始记录和其他业务资料中去发现问题线索。

落实领导干部履职问责制,解决“如何定责和问责”问题,是促进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障经济责任关系可因宪法、法律、合同、组织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任何一个组织,其内部都构建了一个紧密的责任网络。在任何一个经济责任事项中,其责任都由决策者、执行者和经办者共同承担 。领导 干部应当承担什么经济责任以及承担多大份额的经济责任,由领导干部在责任事项 中的地位和作 用以及与责任事项的关联程度决定。

当前,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中,审计定责的过程只是确定和划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大小的过程,只能解决领导干部承担多大份额的经济责任问题,不能解决领导干部对责任事项应当承担的实质责任问题。也只有在首先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实质经济责任的基础上,再划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份额才有意义。

因此,从经济责任承担方式角度讲,审计定责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针对具体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经济责任。就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经济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以某高校乱收费问题为例,审计定责就是依据民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明确责任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并依据相关处分条例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行政责任。

二是在明确应当承担的实质责任基础上,在相关责任人之间就其各自承担的经济责任份额进行划分。对领导责任的划分,目前的操作是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确定领导干部应 当承担的实质经济责任,应当坚持 “责任法定”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一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不定责任。第二必须依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后果的严重程度。

划分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份额,主要坚持 “关联性”和“客观性”。就一般而言,决策事项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持决策谁负主要责任的原则;执行事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办事项包括领导干部决定、强令、授意、纵容的事项,坚持谁参与谁负责、谁决策谁负主要责任的原则;执行前任和上级决策事项,依据各方面因素影响和与领导干部的关联程度,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定义第8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规律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传统审计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的基础和演变规律,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如此。要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必须研究其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规律。经济责任审计在萌芽时期,它是与宫廷、寺院、庄园、乃至企业财政审计或财务审计融为一体的。

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又集中在王朝统治者、奴隶主、庄园主、寺院以及大商人手中。当财产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或经营其拥有的财产物资的时候,就需要委任官吏、专家进行管理或经营的时候,就产生了委托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为了查明受托管理和经营者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其受托经济责任,有无侵欺奸弊行为和虚报账目现象,就需要委任官吏、委托专家通过审计对受托管理或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价,作为赏优罚劣的依据。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是审计产生的基础,已为中外审计界所共识。由于传统的财政、财务审计,多以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对象,然后落实到受托者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融于财政财务审计之中,没有单独作为审计项目提出。由于审计要评价受托经济责任者的业绩,有无弊端,所以必须独立于受托经济责任者及其有关活动之外,须要具有一定独立性、因而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客观、公正的经济监督。在《周礼》宰夫的职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quot;掌治法以考有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治家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即对造成财产损失、账实不符、弄虚作假者应当受到刑罚;而管理有方,效果突出者,应当受到奖赏。筒言之,宰夫的职掌就是"考其出入,以定刑赏。"我国周代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当时在世界居于领先地位,为此受到中外会计、审计学家和历史学者的赞许。周代的会计、审计等制度对历代王朝有很大影响。我国历代审计,不仅以被审计单位为主体,查事,而且也对人。特别是对经营财物的官员离任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有时审计由监察御史实施。在明代的《明会典》中,就有这样的记载?quot;郎中等官,遇有升迁及吏役满日,一应经手钱粮等卷,本部委司务共同清查明白,方许离任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项奸弊,听部参究。"(引自《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国用部》)

以上足以证明,我国传统审计,在查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还要查明经营财物的负责人员工作中有无奸弊行为。因此,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一边倒,学苏联"口号的影响下,把审计与资本主义挂钩,延续了战争时期一些"战时共产主义"作法,党政部门和企业单位领导干部调动,仅凭一纸调令,既不检查评价其在任期间业绩的好坏,也不查明有无经济违法行为,结果造成"工厂搞垮,厂长提拔"的恶果,助长了和腐败作风,为继任者埋下很多隐患,长期积累,造成很大危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试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由于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在建立责任制度,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清查财产时,对上述隐患有了深刻地认识。因此,一些省市审计机关在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支持下于20世纪80年代试行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认可。

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把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又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查评价,共查出食污、受贿、挪用等个人经济犯罪问题,金额达5.9亿元,审查后被撤职200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470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的1010人。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参照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平调25500多人,提3300多人,免职、降职3800多人。由此可见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查鉴证,并不是"有罪推定",而是评价受托经济责任所必须。它应当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的加不断发展,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这就是它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中国时代特征

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在一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一般来说环境是指事物的周围情况和条件,我国《易经》哲理认为:人和一切事物必须适应环境的要求,与相关事物协调发展;又要与其所处时点相适应。即世界是物质的,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这种变化是与时间相一致的。要办成任何事,都不能离开天时、地利、人和,即"天人合一论"。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它所处的环境,即周围情况和条件以及时代的要求。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田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适应了审计环境要求,并具有时代特征。

(一)政治环境要求: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健全民主法治,推行廉政建设,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健全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对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就需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任职过程和任期满离任进行监督评价。对于干部中的腐败行为,应当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促其廉洁勤政,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审查考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引自李金华审计长2000年10月26日《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贯彻以法治国的方针,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而逐步推行的。此项审计制度的实施,受到了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和审计署领导的重视。经过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召开了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总结了近几年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把这项审计工作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一种审计制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如此重视,由五部委进行组织领导,这是由当前的政治环境决定的,是古今中外没有的。我们应当把握时机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经济环境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是以审查评价受托责任者业绩优劣为基础。过去由于经济不发达,管理和经营业务比较简单,经济责任审计也比较单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层次增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权责明确,产权明晰,要求更为严格,市场竞争激烈,要求企业增强实力,不断发展,管理制度的加强,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建立,都为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增多,事业费支出增大,教育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加重,应当具备的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责任指标的建立也为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创造了条件。

(三)法律环境的要求:社会主义经济是法制经济。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然而由于管理制度不严,也为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经济诈骗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发生不少大案要案,使国家财产,企业资产蒙受严重的损失。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严格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对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两办"制发的任期责任审计制度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因此,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的任期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是与当前我国法律环境要求密切相关的。它们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审计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着较强的法制约束力,是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力依据。

(四)文化环境的要求:我国文化是在充分吸收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它要求我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待一切事物,认识"变异、简易、不易"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共同规律。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也要运用整体现、系统观,从其所处环境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前领导干部管理要求相适应,与当前法律环境要求相适应,不能要求过高,否则难以达到预期要求,如果过于繁琐,脱离实际,也可能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总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离任审计,由于它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要求相适应,所以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因此,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健全和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注意其所处环境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把握适当分寸,与各方面协调共事,群策群力,取得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三、经济责任审计构成要素具有多变性

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新型审计制度,它所包括的审计委托者、审计执行者、被审计者和审查的内容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逐步健全和完善的。从目前来看此项审计的委托者,主要是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执行者主要指国家审计机关;被审计者指县级以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审查的内容主要指被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从当前情况和今后发展要求来看,均可能不断发展变化,经济责任审计构成要素具有多变性,是客观必然的。

(一)审计委托者:随着干部管理体制的变化、干部管理部门不断有所调整,企业领导干部的选聘有人主张市场化,即由董事会来聘任。随着聘任制的实施,干部聘任和管理体制的变化,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的委托部门和单位也可能不断有所调整。总的原则是,谁管干部就由谁来委托。在委托书中明确审计目标,提出评价标准。在一些非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则应由其董事会委托,或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委托。另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责任审计的委托者还有下伸的情况,即对其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指派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来担任。

(二)审计执行者(或称受托审计者):根据"两办"制发的两个《暂行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者仅指国家审计机关。而由于离任、调动领导干部较多,特别是在成批任免干部的时候,审计机关由于人手不足,更是难以应付,要按委托部门要求确有实际困难。有时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担当审计。当前主要问题中介单位是有偿服务,对如何解决审计费的负担,尚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这是一个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被审计者:根据两个《暂行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仅指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有些省市已开始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非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领导人员试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发展上来看,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将来有可能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各部门、地区和股份制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所属企业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当然,审计是依法审计,目前还是应按照"两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但这并不影响进行理论问题研究和对实际工作的探索。

(四)审查的内容:根据两个"暂行规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考核。这些内容比古代离任审计审查的内容丰富多了。由于过去官吏管理的钱粮不大多,故由其师爷协助管理就可以了。而现代政府官员管理的财物要多多了,往往要分设一些部门进行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责任小了,而主管责任重了。当然个人涉嫌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还应由其承担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另外,对作出的重大决策失误也应承担经济责任。虽然经过数年试行,有些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营责任目标,已有了一些眉目,部分企业已总结出一些经验,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还未建立起来。任期责任目标,除两“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以外,尚未提出具体内容,还须经过一定时间,才能逐步总结出来。另外,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的变化,环境保护法规的出台,也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的任期责任增加了新的内容。总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审查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科技以及自然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的确定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以任期作为考核阶段,符合我国领导干部聘任制度规定的任职期限,比过去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更为科学。一般任期为4-5年。如果至第5年离任时审,有,些问题时过境迁,难以查找原因,使得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所以,一些部门和单位实行了“一年一小审;三年一中审;五年一大审。三年任期满者,为一年一小审;二年一中审;三年一大”。中审、小审一般与财政财务审计相结合,注重大决策失误、经济问题和违反法纪行为。大审时,再进行全面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党政机关主要是评价任职期间业绩优劣,而企业领导人员在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和奖励制时,每年还有一个奖罚兑现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处理好前后任人员的关系,查明存在的问题,奖罚合理,许多审计人员主张"先审计,后离任“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希望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给予支持。如果急须调任新岗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经营财物交接,并写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某项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为此,要有关领导部门制发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提出经济责任目标,作为考核、评价任期责任业绩的依据。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要三种审计组织密勿配合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风险程度高。根据"两办"的两个“暂行规定”,审计执行主体只能是国家审计机关。由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众多(党政领导干部换届时,更为集中),审计机关人手不足,难以承担。为此,可以考虑由审计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担当此项审计,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再由审计机关对原委托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提出最终审计报告。至于中介机构的审计费,审计机关无力承担,应由财政部门拨专款,也可将专款拨付人事、组织部门,在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报告后支付。

地方党政机关、大型企业集团都有很多分支机构,如果都由审计机关按规定审查,困难很大,最好由党政机关、大型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各分支机构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党政领导机关,企业集团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的参考依据,以保证此项审计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三种审计组织密切配合是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条件,需要得到各部门的支持和三种审计组织的协调。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吸收其他审计的成果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形式有,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等多种审计形式。这些审计审查、评价、鉴证的内容,多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密切相关,并有一定重复。为了避免重复审计,减少被审单位的负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尽量利用其他审计的成果。有条件时,还可以结合进行。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一年一小审,就可以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结合进行。根据审计目标和重点的不同,可以作一些补充审查。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可以与经济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相结合,但绝不是简单取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对"人"的处理问题,因此对所查问题必须查清落实,不同于一般的审计鉴证,所以与财政财务审计结合时,不能忽视其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