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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17 12:59:54

大病救助申请书

大病救助申请书第1篇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xx民政办:

我叫xx,今年六十六岁,系我乡xx村xx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xx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xx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XXX,男,汉族,现年57岁,家住XX镇XX村七巷8号。

本人因罹患心脏病失去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3月份以来,各种症状明显加重,经医院检查为XXXXXXXXXX等病症,后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建议,药物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在医生的建议下,本人遂于20xx年5月份到XX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我和爱人已经下岗多年,靠平时打点零工艰难度日,家庭主要收入很不稳定,现在又失去劳动能力,无力承担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大部分治疗费用都是从亲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的。这不仅花光的家里的全部积蓄,而且债台高筑。

因此,本人特向贵单位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恳请给予本人大病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XX民政局:

我是(地址人名)xx县xx乡xx村xx队xxx,家里有x人,自在xxxx医院被诊断为xxxx并在xx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并于今年x月x号至x月x号在xx医院接受放疗治疗,总费用为xxx元,新农合补助金额为xxxx元,个人自付为xxxx元。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家里农作物不丰收,家里条件非常困难,所以特写此申请补助。

此致

敬礼

大病救助申请书第2篇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城乡救助管理体制

大病救助申请书第3篇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签字;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 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 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 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大病救助申请书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给予农村困难群众必要的大病医疗救助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标准起步,努力搭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大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对象及标准

1、救助对象。凡患有以下十一种病的农村五保户及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列入大病救助对象,十一种病为: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脑中风;精神分裂症;严重的意外创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血液病;重度股骨头坏死;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经县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2、救助标准。农村五保户的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15%救助;一年累计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用的10%救助。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含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的一次性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或者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10%救助。以上对象救助金额上限为3000元/年,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病人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要经过以下程序审批。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乡(镇)政府写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由村委会初审后盖章签署意见,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七天,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2、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3、申请对象要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疾病证明书,医药费原始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农村五保对象或农村特困救助对象还需提供五保户证明或救助证(卡)复印件一式二份),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乡(镇)民政所在每月5日前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接到申请后,在七日内作出审查批复,符合条件的,立即下拨资金;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款的发放

1、救助款坚持一次性发放,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救助款由乡(镇)民政所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坚持“戴帽”到户,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六、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途径:(1)中央、省、市民政部门下拨资金;(2)县级财政投入;(3)每年从福利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4)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5)每年4月11日“慈善助医”捐赠活动日全县干部职工所捐出的工资。县设立“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以上各种资金全部划入专户,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切实加强资金专户管理。

七、工作要求

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各乡镇政府要把完善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大病救助申请书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市内各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开展重大疾病病种鉴定和救治工作,并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措施;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五)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六条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或未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到本市以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指定医院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医疗救助标准按照个人当年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赠)的40%予以救助。

第九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二)市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三)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四)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条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到1000元以上的,申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不到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年底前支付医疗救助金。

长期(1年以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城市特困居民,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由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医疗救助资金数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录入低保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为主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捐赠资金和提供物资帮助,捐赠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部用于特困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城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状况,编制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六条市、区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和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居民提供以下优惠:

1、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的,减免20%的床位费。

2、特困居民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免收其子女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和免疫疫苗接种劳务费。

3、妇幼保健机构对持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的妇女孕期保健,免收产前检查费。

因工伤、交通、酗酒和等引发事故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减免范围。

第十九条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和监察部门,定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被骗资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审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对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大病救助申请书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以低保为基础,开展医疗、教育、取暖、养老扶助等专项救助,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构建和谐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加大救助资金投入,保证必要工作经费,规范管理运作程序。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依法救助,规范管理

坚持重在制度建设,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章立制和完善机制上,从建立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生存问题,然后解决发展问题,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各类救助对象得到有效救助。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扩面增容,逐步提高

保障基本生活,提高救助水平,使扩大救助覆盖面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结合,同步提高,让困难群众都能充分享受社会经济、文明进步的成果。

三、救助项目

(一)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失业下岗或困难企业伤残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承担范围: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但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法定赡(抚、扶)养人未按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2.救助标准

(1)门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市统一规定。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低保边缘对象、困难优抚对象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救助2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住院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市统一规定。低保边缘对象、困难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相关补助、救助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救助30%;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救助35%;10000元以上的救助40%。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8000元。

(3)医疗优惠政策: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和困难优抚对象凭低保证、儿童福利证、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可享受以下优惠: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暖气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按照《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减收20%;、常规化验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测定费、放射透视检查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减收20%;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减收20%。

3.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①低保证、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③低保边缘对象应提供收入类证明;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等及其复印件;

⑤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及其复印件;

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⑦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填写《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同时委托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及时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委托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教育救助

1.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子女、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子女、困难优抚对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现役军人)子女、社会散居孤儿等。

2.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孤儿每年救助1000元;

(2)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困难现役军人家庭、困难优抚对象子女按照低保教育救助标准的50%执行;

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电大、夜大、函大、成人教育、进修教育、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教育的,不享受本教育救助;

已享受省、市相关教育救助的,不能重复享受本教育救助;

经举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救助资格。

3.救助程序

(1)宣传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过有效途径公开救助信息,包括救助条件以及申请、审核、批准、监督程序等。

(2)申请

教育救助由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区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

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优抚对象提供其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户口薄、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幼儿园)的入学通知书或学校证明,低保边缘家庭需提供收入类证明以及区民政局需要的其它证明,所开据证明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调查

社区居(村)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

受助名单必须在学生家庭所在社区居(村)委会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公示的内容包括救助项目与金额,公示期为3天。

(5)审核、审批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区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及学生所在学校复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存档。

(6)发放

教育救助每年申请一次,由区民政局按年度统一发放。

(三)取暖救助

1.救助对象

正在我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2.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按市统一标准执行;社会散居孤儿享受低保对象同等救助标准。

(2)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按低保标准的50%执行。

3.救助程序

以10月或11月低保台帐为准,由财政局拨付各办事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临时救助

1.救助对象

具有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2.救助标准

(1)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家庭成员死亡,或导致伤残且家庭无力救治的;

(2)因遭受火灾及飓风、雹灾、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居民家庭重大财产损失,自身无力解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其他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在根据市临时救助规定实施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由区予以再次救助。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每年最高给予3000元。

3.救助程序

在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

社区居(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家庭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进行会审,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村)委会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

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布。

(五)物价补贴

1.补贴对象

正在我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2.补贴标准

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年补贴200元,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3.补贴程序

(1)由区物价局负责监测生活必需品价格,当价格发生较大幅度增长时,对辖区居民实行物价补贴;

(2)区民政局负责确定救助对象;

(3)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

(六)养老扶助

1.扶助对象

(1)一类标准:年满70周岁,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孤老,及省(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且子女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独居且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半护理)或介护(全护理)的困难“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困难老年人。

(2)二类标准:年满70周岁,低保边缘的“三无”孤老;年满70周岁,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困难老年人;家庭有特殊困难,经区民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认可的老年人。

2.扶助标准

委托家政服务公司给予一类标准老人每小时9元、每月3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给予二类标准老人每小时9元、每月2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家庭保洁、精神慰藉服务。

四、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让困难群众知晓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把握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真正使各类困难群众得到救助。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救助资金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对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和未能落实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当追回救助资金,并且两年内不受理其任何救助申请。

大病救助申请书第7篇

第二条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分层分类救助;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户籍在*市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二)户籍在*市的低保户、特困职工、“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

(三)户籍在*市的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四)户籍在*市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因患各种重大疾病或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困难群众。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负费用的90%予以救助。

(二)低保户、特困职工、“三老”人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内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1、20000元(含)以下按50%比例救助;

2、20001元至50000元(含)之间部分按55%比例救助;

3、5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救助。

(三)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1000元的,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1、20000元(含)以下按40%比例救助;

2、20001元至50000元(含)之间部分按45%比例救助;

3、50000元以上按50%比例救助。

(四)对其他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其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1、20001元至100000元(含)之间部分按35%比例救助;

2、100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

(五)救助对象的个人年度医疗救助额最高为5万元。医疗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实行余额进位。

(六)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医疗救助超过最高救助限额后,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生活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二次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特困职工、“三老”人员,超过年度内医疗救助最高额度部分按40%救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

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超过年度内医疗救助最高额度部分按3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其他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超过年度内医疗救助最高额度部分按20%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享受优惠的医疗服务,具体优惠项目、优惠标准按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义卫发〔20*〕47号)规定执行。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四)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按规定在非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的来源实行政府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筹资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提高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标准。

(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算,严禁挪用和虚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三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小额医疗保险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对象审查、医疗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和拨付。

市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已参保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督促医疗单位落实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市审计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总工会、残联等单位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调查、初审和申报等工作,并负责做好资金的发放。

第八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三老”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集中供养证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如果转外就医,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均在医保处办事大厅“一站式”办理。

(二)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下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其他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申请“二次救助”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公示表》,并如实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医结算表、商业保险机构报销清单等,以及其他所需提供的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救助帮扶资格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者,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核查无误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终审后由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审批情况进行再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无异议者,市民政局以镇(街)为单位拨付医疗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相关责任

(一)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三个医疗年度的救助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病救助申请书第8篇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

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定期救济证》的重点社会救济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2000元;

(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五)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1000元;

(六)严重心脏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救助办法

经审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标准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情况,原则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施二次救

助,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服务

(一)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二)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三)救助对象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明,否则不予救助。

(四)农村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

救济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须持有关证明(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

等)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

,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报县民政局,同时如实上报下列材料:

1、《*县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出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中医院)本年度开出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诊断证明书》;

4、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按不少于省级

财政上年度安排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配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参合金,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填写医疗救助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乡镇民政办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资金由财政局在3

个工作日内,直接打入指定医院。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组织实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

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九、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