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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21 05:11:07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第1篇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xx民政办:

我叫xx,今年六十六岁,系我乡xx村xx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xx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xx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XXX,男,汉族,现年57岁,家住XX镇XX村七巷8号。

本人因罹患心脏病失去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3月份以来,各种症状明显加重,经医院检查为XXXXXXXXXX等病症,后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建议,药物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在医生的建议下,本人遂于20xx年5月份到XX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我和爱人已经下岗多年,靠平时打点零工艰难度日,家庭主要收入很不稳定,现在又失去劳动能力,无力承担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大部分治疗费用都是从亲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的。这不仅花光的家里的全部积蓄,而且债台高筑。

因此,本人特向贵单位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恳请给予本人大病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XX民政局:

我是(地址人名)xx县xx乡xx村xx队xxx,家里有x人,自在xxxx医院被诊断为xxxx并在xx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并于今年x月x号至x月x号在xx医院接受放疗治疗,总费用为xxx元,新农合补助金额为xxxx元,个人自付为xxxx元。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家里农作物不丰收,家里条件非常困难,所以特写此申请补助。

此致

敬礼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第2篇

大病救助属于救助性的。指发生了大额医疗用实在是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中患大病的下列人员之一,可申请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低保户。

3、享受百分之40救济费的在乡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第3篇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全县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面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一步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为基础,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为核心,以门诊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逐步推行‘一站式’报账服务”的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体系。并以此为框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全额资助参保参合对象为当年第四季度在册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县民政局根据上年第四季度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在册人员,对其参合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用款计划在第四季度直接把所需资助资金拨入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和县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专户,县医保局和县卫生局负责办理具体参保手续。

1.县财政局:负责将所需资助资金在规定之日前拨付到缴费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顺利开展。

2.县民政局:负责向县医保局、县新农合办提供全县应资助对象到户的信息数据及汇总表,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县医保局办理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

4.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新农合办办理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业务工作,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及时准确的将参合信息录入系统。

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乡镇民政办分村(社区)提供详细到人头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花名册,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人员参保参合登记、录入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将参保参合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助股。

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指定对象的一般疾病门诊治疗,各乡镇要将以上门诊救助对象的花名册及个人帐户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一并打卡发放到个人。

县民政局除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解决的重特大疾病外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政策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后,城乡低保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50%,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按可救助部分余额的100%给予医疗救助,同一对象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白血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仍按《__县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制度》(青委办〔2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困难申请书(乡镇、村(社)区签据意见、并加盖公章);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

7.个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由申请人将以上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审核资料,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发文,并将报账资金打入申请人个人帐户。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低保对象;

4.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凡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当年不再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县惠民帮扶中心不再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出院证明(复印件);

3.总发票(复印件);

4.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审批表;

5.家庭类别证明;

6.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7.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申请地点: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

(五)救助标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1.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

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2.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申请门诊救助时,享受对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及乡镇领导签字盖章)、附门诊发票、家庭类别证明书、患者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资料后,由乡镇民政办审核相关资料并填写《__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经分管民政领导签字后,由患者本人或申请人凭资料到县惠民帮扶中心民政窗口办理,窗口领导审批后,由工作人员开具三联单,享受对象凭三联单到民政局开户银行取现(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

2.县惠民帮扶中心将所收资料按月装订成册存档,同时将每月发生的救助花名册报民政局救助股。

对因患重度精神疾病在专业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按每月定额救助500元的标准给予住院救助,一年内最高救助6个月。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住院(入院、出院)证明、缴费收据、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给予定额临时救助。住院费用属“三无”人员按“三无”人员标准进行医疗救助,不属“三无”人员的按城乡低保户标准进行医疗救助。

对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在门诊购药、且已办理《残疾证》的患者,由患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残疾证》、门诊购药发票(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定期门诊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到1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救助(已享受住院救助的除外)。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

县民政局要将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乡重度精神病患者,按程序分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乡镇应在下拔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对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住院首次缴费给予适当救助。

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无缝衔接、同步结算。先期在县级医疗机构试运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开展。报账资金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个月,每月末向县民政局报送资料,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第4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救助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具体救助对象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夫妻双方系失业人员或单亲失业人员;

(四)持《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职工;

(五)其他特困人员。

以上五类对象因患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单位补助后,当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筹集

市区从今年起,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每年从上年累计结余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中提取10%;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救助标准

按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自负医疗费用的数额给予1000至5000元的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和持《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职工等人员,可适当降低救助条件,增加医疗救助额。

具体救助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每年需救助的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条救助机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拨付等业务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救助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及所在单位意见;

2.当年度患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病历等;

3.医疗费用凭证、自负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等。

(二)审核。经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并由区人力资源局上报市医保中心。

(三)复核审批。市医保中心对区人力资源局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公示。对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对经复核发现不符合或公示有异议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五)申领。公示期满,申请人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医疗救助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医保中心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条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市医保中心要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第5篇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府〔〕35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指导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救助对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属,革命“五老”人员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散居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含孤儿),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类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人员。

(五)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

(六)低收入家庭,指经街道和社区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给予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救助。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给予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

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日常救助。按照《关于启动“安康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小额医药补助的通知》(民〔〕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定额救助。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确实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可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经调查审核后,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下列费用在审核医疗救助时应给予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区“村改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政府的其他医疗补助金和社会各界已经捐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第九条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要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工作,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符合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对象可随时提出申请,实行动态审批,各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收费专用票据(发票)、疾病诊断书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接受其它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的费用程序: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按原有程序及经费渠道办理;其他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凭缴款发票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街道审核后,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所需经费由街道先行垫付,年终从区安康基金中结算。

(二)申请住院救助、特殊门诊救助、日常救助程序:

1.推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区安康中心依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2.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未正式实行前,救助对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医疗救助:

(1)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收费单据、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患病情况、社会资助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安康中心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安康服务中心对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审核汇总后送区社保中心,由区社保中心对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4)区安康服务中心依据区社保中心的审核意见,提出补助建议后统一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报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5)对符合条件最终予以救助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无异议的通知其本人或委托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救助金;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定额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确实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提交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垫付定额医疗救助金,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每月从区安康基金中给予结算。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为区安康基金。区安康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资金及专户存款增值部分。

第十四条区政府每年至少安排300万元作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街道承担部分年终通过体制上缴。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情况等,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九条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区卫生局根据其职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协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二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三条区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认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审计局依法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促进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第6篇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第7篇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

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定期救济证》的重点社会救济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2000元;

(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五)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1000元;

(六)严重心脏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救助办法

经审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标准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情况,原则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施二次救

助,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服务

(一)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二)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三)救助对象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明,否则不予救助。

(四)农村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

救济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须持有关证明(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

等)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

,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报县民政局,同时如实上报下列材料:

1、《*县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出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中医院)本年度开出的《*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诊断证明书》;

4、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按不少于省级

财政上年度安排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配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参合金,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填写医疗救助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乡镇民政办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资金由财政局在3

个工作日内,直接打入指定医院。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组织实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

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九、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第8篇

一、关于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通知》规定确定。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持本人身份证和《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就近治疗的原则,由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包括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承担医治工作;有关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卫生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关于农村医疗减免政策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政府资助。并按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普通住院床位费(需留院观察时)50%等优惠和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有关减免政策。

(三)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除享受各项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外,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它个人负担部分,享受实报实销待遇。

(四)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除享受各项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外,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它个人负担部分,继续按原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即报销后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个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

三、关于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以上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后,其它诊疗和医药费用按50%比例支付,其余50%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每年不低于当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50%的比例垫付,具体垫付额度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超出区县规定垫付额度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不含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自费项目),还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额度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50%支付,全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享受以上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是患有严重精神类疾病并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负担500元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加大救助比例。

农村低保范围以外的相对困难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病种,在享受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可持就医证明和医药费单据,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以上待遇均不含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自费项目。

四、关于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集中办理外,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

3.《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查验)或生活困难补助证明等特困证明;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以及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处方(或复印件),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复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的,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告知长期人户分离的救助对象应尽快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迁移手续。

2.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单据;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3.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季度汇总本地区申请材料,撰写“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见附件3)后,上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

4.每季度末,审核汇总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并上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审批。

5.根据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救助对象发放医疗救助金及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转交垫付50%的医疗费用,并认真履行签发手续,备案存档。

(三)审批。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

1.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见附件4),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存档。

3.按季度进行医疗救助情况统计,填报《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4.按季度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审批乡镇(街道)转报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相关材料,及时通过原渠道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其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的门诊费用。同时,汇总填报《北京市区(县)民政部门拨付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统计表》(见附件6),并作好医疗救助资料、信息的归档备案工作。

五、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一)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要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出具就医诊断证明、全部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及收费单据;并做好病历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承担的本地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任务,建立健全减免费用结算等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每季度(或半年)凭汇总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门诊医疗费用的记录和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垫支单据(见附件7),到就医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为当地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垫付50%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手续。

(三)区县在制定实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办法和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时,要考虑: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的50%门诊医疗费用与其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金额之和,不应超过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费用支出的总和。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杂症需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院时,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依据病情确定转诊事宜。经过转诊治疗病情稳定后,原则上应回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六、关于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区县各部门要在政府统筹规划下,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的具体办法,抓好各项基础建设工作,明确职责,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扩大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三)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包括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和扩大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和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救助政策及医疗优惠项目的贯彻实施。并积极配合同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共同认真作好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所垫付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的审批工作。

(四)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按时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实行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支出渠道的畅通,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