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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27 15:03:44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第1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对接模式;保险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3-0061-05

本文针对目前研究中普遍存在的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局限于资金对接或者将资金对接、产品对接和制度对接分散研究的问题,将两市场的对接模式纳入一个整体框架,通过对美、英、日、德四国资金对接、产品(服务)对接和制度对接基本情况的介绍和比较指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和谐对接是资金对接、产品(服务)对接和制度对接的统一体,而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的构建则是对接的微观经济基础,并针对发达国家对接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模式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安排。

一、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机制分析

(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对接

资金对接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内容。一方面,保险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通过股权融资的资本结构优化效应和债券融资的杠杆效应,在增强保险公司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能力的同时,借助于外部资本金补充渠道,实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上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险基金的形式,运用股票、债券、不动产投资以及抵押贷款等形式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在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定资金供给、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也对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结构的完善以及市场效率的提高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由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悠久,市场较为成熟,对保险市场的开放度普遍较高,一般对保险资金入市不加限制或限制极少,各国的资金对接主要集中于后一方面――保险资金的资本市场投资上,且保险投资效益成为衡量各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度的基本尺度。

1、美国。

在美国,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是美国资本市场上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美国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在整个资本市场市值总额中的比重长期维持在25%左右。且美国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政府和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在投资结构上,以寿险公司为例,从美国寿险公司历年资产分布表中可以看出,在美国寿险公司近半个世纪的投资历史中,公司债券一直是寿险公司投资的主要工具,且大多数年份这一比例维持在35%~40%之问,逐渐形成了美国以债券为主导的保险资金投资模式。

2、英国。

英国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悠久,保险投资活动也十分活跃,与美国相比,寿险公司在资本市场投资的品种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等领域,但从英国寿险公司投资结构表来看,英国保险资金投资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以股票为主导,股票在资本市场投资的比重远远超过其他形式,从而形成了以股票为主导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3、日本。

日本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保险投资的主要领域才从贷款转向有价证券投资,并且由于其特有的“以法人为中心”的股票持有结构,日本寿险公司以交叉持股的形式持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对方稳定的大股东,从而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证券化投资的比例逐渐上升。至2003年6月,日本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比率已达59.8%,其中外国证券投资占14.1%,股票投资占股票总市值的15%左右。以日本生命保险公司为例,1996年3月其就已在94家日本上市公司中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在104家公司中处于第二大股东地位,作为第一至第五大股东持股的公司总数达到450家。

4、德国。

作为保险与证券两业始终融合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的保险公司也在资本市场上大量投资,但从其投资结构看,债券投资占有绝对的比重,其次为抵押贷款,股票投资的比例极低,这主要与德国金融体系的结构以及本国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有关。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产品(服务)对接

产品(服务)对接以及连接两市场、兼收两市场优势的创新型产品和服务的出现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近年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趋势的推动以及保险市场上风险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作为保险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公司具有了更大的借助于资本市场发展的动力,各国陆续在保险产品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资本创新的品种,主要表现为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创新、负债证券化和服务创新等方面。

1、美国。

适应金融监管放松、混业经营等形势,20世纪70年代众多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功能和优势于一身的投资性保险产品创新在美国应运而生。如变额人寿保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以通货膨胀为背景,于1976年在保险市场首次出现;1979年万能寿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问世,具有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弹性化、非约束性等优点。

同时,从各国巨灾风险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美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品开发也居世界前列。自1996年12月St.Paul Re.发行全球首支巨灾债券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先后成功发行了Swiss Re的加利福尼亚地震债券、USAA美国海湾和东海岸飓风债券、Winterhur Re.暴风雪债券等。在保险衍生证券开发方面,199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最早推出了自然灾害期货和财产理赔服务(PCS)期权,1997年11月百慕大商品交易所推出了GCCI指数期权。另外,美国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还广泛涉及巨灾买权差价、意外准备金期票、备用信用限额等。

此外,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深度渗透和协调发展也使得美国保险服务的领域、服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服务品种等逐渐与资本市场相关联,保险服务演变为集传统的保险业务、投资者理财服务、资产管理的咨询、运作于一体的综合。在美国,美国国际金融集团(AIG)、USAA等大型保险集团均在提供传统产寿险业务服务的同时,积极发展投资银行、投资管理等业务。

2、英国。

在英国,投资性保险被称为单位连接保险(unitlife insurance)或持份连接保险(equity linkedinsurance),由于这类产品能够将保单的保障因素与投资因素相分离,具有保险和投资双重功能,因此在英国发展迅速,产品业务量在整个寿险业的比重由

1980年的不到10%迅速扩展到1997年的50%。在负债证券化方面,英国的负债证券化产品曾一改目前大多数负债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旨在分散巨灾风险的财产保险领域的现状,出现了一些可观的寿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和交易的个案。在服务创新方面,英国寿险公司也将其服务的范围外延至银行信贷、基金管理等领域,逐步转变为金融服务公司,保险服务朝着多元化、广泛化的方向发展。

3、日本和德国。

与美国和英国相比,日本和德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产品对接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较为滞后,具体的产品创新品种也相对匮乏。投资型保险产品创新方面,日本、德国相继开发了此类险种,日本的投资性保险以美国为师,主要有变额保险和变额年金两类;在德国,投资性保险被称为基金连接保险(Fondsgebundene versicherung),近年来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另外,上世纪末发生在法国、德国、瑞士的损失巨大的冬季暴风也使欧洲国家认识到保险证券化的重要性,1999年以后德国开始发行针对暴风风险的巨灾债券。

(三)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制度对接

从国际惯例来看,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制度对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投资管理对接和保险监管对接。前者主要针对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公司,指保险公司通过不同的投资管理模式对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资金加以运作管理;后者是就外部监管者而言,主要体现在各国的保险法、证券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同时,在混业监管的框架下,西方发达国家对投资于资本市场的保险资金往往采取的是各监管部门联动监管、保险与证券联合监管的模式,通过各方监管的协调性和政策的一致性保证保险市场运行的合规性和融合发展的效率性。

首先,在保险投资管理模式的选择上,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保险投资管理模式主要有投资部管理模式、第三方投资机构管理模式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模式。从各国的情况看,由于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与资本市场联系较为紧密,并且较好地弥补了前两种管理模式交易费用增加、竞争低效或信息不对称的不足,因此成为各国保险投资管理的主流模式,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如美国国际金融集团(AIG)、美国纽约人寿、英国保诚公司、英国鹰星集团、德国安联集团都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对保险资金加以管理。当然也有部分国家或个别公司采取前两种模式,如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Metlife)就是通过在总部设立专门的投资部管理其1500亿美元的账户资产。

其次,在保险投资监管方面,由于真正完美的强式有效资本市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国家,其资本市场目前也仅处于半强式有效状态,因此,即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的投资问题也较为谨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通过立法形式从不同层面对保险投资进行规制。就现阶段对保险投资的监管法律规定上看,各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对保险投资的宽度和深度的规定上,即对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品种(投资渠道、投资规模)以及各种投资方式的比例加以规定或限制。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模式的国际比较

以上我们以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为例介绍了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三层次对接机制,可以概括得出这四种模式的基本特征:

美国模式:债券主导的资金融合模式+多样性的产品对接模式+多层次、严格型、综合性的监管模式。

英国模式:股票主导的资金融合模式+弹性化、灵活性的保险监管模式。

德国模式:稳健型的资金投资模式+严格的事前监管模式。

日本模式(失败的案例):泡沫化的资本市场与偏失的保险投资理念严重异化了日本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模式,使其呈现出不伦不类、相互排斥的特征。

(一)共性

1、保险资金投资演进规律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表现出高度的协同性。

从以上各国保险资金投资与资本市场的演进历程来看,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并非坐待资本市场规范和成熟后再发展,而是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且不论是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初次对接的时间还是保险资金投资与资本市场的品种结构均与各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相匹配,两市场的发展表现出较高的协同性。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资本市场在全球最为完善和发达,其市场组成分为五个层次:主板(纽约证券交易所)、创业板(NASDAC)、第三市场(0TCBB)、第四市场[粉单(Pink Sheet)市场]和第五市场(如券商之间约定的不定期交易的市场),这五个层次的市场市场流动性依次减弱、市场投资风险逐渐增大、企业发行上市条件依次降低、信息披露责任依次增加、做市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的连带责任不断增大,从而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多重覆盖和风险分散的无缝紧密的市场体系。与此相对应,美国保险企业作为这一市场上重要的理性投资者,无论从其资金运用的规模、范围、报酬率还是资金管理模式等方面来看,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均呈现多层次发展、深层次融合的特征。

2、从对接的具体情况来看,学习效应的存在以及先进对接经验的渗透使得各国两市场的对接呈现多种趋同特征。

首先,在资金对接上,各国资金融合的一个共同趋势就在于在遵循保险投资原则、重视保险投资思想的指引下积极推动保险资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化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国际化,使保险投资的领域突破国界的限制,拓展到国际资本市场上,通过资产证券化形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集和融通资金。且无论是直接融资为主还是间接融资为主的资本市场,债券均是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方向。

其次,在产品对接上,各国均积极开发各种保险衍生工具规避和转嫁风险,保险产品类型由传统的保障性产品向投资性产品、风险分散证券化产品转化,且这些创新性产品是根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需要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对收益性和风险性综合权衡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

再者,在制度对接上,各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制度融合越来越呈现管理专业化、多样化和监管规范化、统一性的特征,虽然目前国际主导的保险投资管理模式仍是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模式,但随着各国资本市场的纵深发展以及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扩大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多元化的投资管理模式以及系统性的联合监管模式将逐渐成为各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制度融合的前瞻性模式。

(二)差异性

1、各国保险业在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投资的同时又具有各自主导的投资领域。

从各国保险资金的投资类别来看,各国保险资金运用均广泛涉及股票、债券、不动产、抵押贷款等领域,但从投资结构上看,各国保险公司投资的资金构成却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以寿险公司为例,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以债券为主,债券投资比例约占70%左右,而股票投资比例较低,约为5%;英国寿险公司的

投资以股票为主,股票投资比例高达50%;日本寿险公司的投资以有价证券为主,投资比例约为5096;德国寿险公司的投资则以记名债券为主。

2、各国保险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绩效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保险资金投资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保险投资的效率和效益和保险投资与经营的稳定性,具体而言,可用保险投资收益率以及保险投资失败导致的保险公司破产情况等指标加以反映。从各国保险投资收益率看,美英两国保险投资的效率和效益较日德两国偏高。此外,从各国保险投资的实践来看,美德两国因保险投资导致保险公司受损的情况较为少见;而英国由于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保险投资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日本的保险投资本身就可视为一种失败的模式,股票市场的泡沫化、过分追求高收益的投资理念,再加上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保险公司严重的利差损问题,导致日本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损失惨重,由此引发的保险公司破产事件也屡有发生。由此可以概括出美英日德四国保险投资效果的总体特征:美国保险投资的效率和稳定均很高,投资效果比较理想;英国保险投资的效率较高,但稳定性较差;德国保险投资的稳定性很强,但效率一般,投资效果不甚理想;而日本保险投资的效率和稳定性均一般,投资效果表现平平。

3、保险投资监管模式的差异。

从以上四国对保险公司资本市场投资的规定上看,各国虽然都以立法的形式对保险公司投资的品种和比例加以限制,但各国保险投资监管的具体模式又有各自的特点。美国的保险投资监管呈现多元化、多层次、严格型、综合性的特点,相反,英国的保险投资监管则较为宽松、灵活,强调行业自律;日本也对保险投资加以严格限制;而德国对保险投资资本市场的管制可谓极其严格,完全限制保险投资的自由度。

4、各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模式差异的原因阐释。

之所以在以上国家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实践中出现这些相对差异化的市场融合模式,其根源就在于各国不同的国情,它是各国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历史、现状、市场结构以及市场的效率、稳定性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一国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结构以及本国的保险监管体制决定保险投资的结构,而资本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决定保险投资的绩效,保险投资的绩效又是衡量各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程度的关键性标志。美英两国的直接金融居主导地位、资本市场发达且效率高,因此两国保险投资回报率均较高。就两国各自而言,美国的资本市场结构以债券为主,再加上美国完善的市场规制制度以及多层次、严格的投资监管制度,并强调系统监管与个体监管并存,由此决定了美国的保险投资结构以债券为主导,而英国,由于其证券市场结构以股票为主,因此反映到保险投资结构上也自然以股票为主导;同时,由于两国监管宽严程度以及监管方式的差异性,英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弱于美国,所以反映到投资效果上,英国保险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绩效不如美国。相反,德日两国的资本市场则以间接金融为主、直接金融为辅,证券市场的发展滞后于银行、信贷等行业,但由于德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特征表现为稳健平和,因此德国保险投资虽然收益率较低但稳定性较高,投资效率一般,而日本的投资收益率和稳定性均表现平平。由此可以得出关于以上四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程度的比较性结果:除美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度较高、融合效果较为理想外,其他三国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基础性环节――资金对接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无论在融合程度、结构还是效果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结语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第2篇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等原因,开始了金融革命和金融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发出大量创新的金融产品,使得投资者的收益提高,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个人金融资产,造成保险公司的资金外流。为此,寿险公司也开始业务创新,推出更灵活更具透明度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是在通货紧缩、利率不断下调、各家保险公司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进入市场的。

2、产品的具体形式不同

国外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投资选择方面保险公司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保单所有人选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更具灵活性。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连结保险仅具有一个投资账户,保单持有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且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该产品的灵活性。

3、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不同

在国外,由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集聚的保险资金往往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去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在国内,由于尚未出现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自己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定位模糊极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的有效性。

同时,在投资收益的确定方面,国外的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指数化的投资战略,即把保险现金价值的投资收益率同一个公布的指数挂钩,如与为期90天的国库券利率或莫迪氏债券收益率指数挂钩。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有保证的收益率。而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则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来确定,保单持有人的投资风险较大。

4、产品的监管和销售方式不同

在国外,投资连结保单也被看成是一种证券,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同时对它进行监管,该产品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在销售该类产品时,要求营销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在国内,该种产品只受到保监会监管,在销售时通常只是选择资深业务员进行营销,缺乏具体的身份认定。

通过以上国际间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仍存在众多风险因素,突出表现为:

1、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由保险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和由投保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在“2000中国寿险业经营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特别指出,中国寿险业目前正处于从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一变革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转变,更应是中国寿险业的经营战略、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和飞跃。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能认识到这样的高度。不可避免的许多从业人员只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看成是化解寿险公司“利差损”的有效方式,或是又一次热卖的高潮、提高收入的好机会。如果寿险经营者仍用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来经营投资连结型产品,那么认识上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同时,由于媒体大量的热卖报道,极易误导消费者,使他们难以全面认识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高风险,而对该产品有过高的期望值,这显然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长远发展不利。

2、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其所积聚的保险资金能否获得令人满意的投资收益。其投资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即内因——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体系是否科学有效;外因——是否有成熟规范的资本市场做基础。一般说来,保险资金投资模式有三种:(1)由与保险公司有股权关系的投资公司管理;(2)由专门运营保险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3)由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管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前两种方法更易于投资决策中责、权、利的划分,是较优的投资模式,也是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方式。但在国内由于长期对保险资金投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资模式的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采用第三种方式。这种投资模式的决策风险相对较大。同时,我国保险企业缺乏具有丰富经验相专业素质的投资人才,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离规范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大的距离。基于以上内因外因的相互作用,目前我国投资连结型保险尚存在不容忽视的投资风险。

3、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开发技术风险和售后服务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相关资产必须设立与保险公司其他资产相独立的分离账户,在费用处理、利润核算等方面都具有独立性,这需要相应的财务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的资产单位价格的确定十分严密,需要高水平的精算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售出后,必须随时提供被保险人在特定时点上的保险金额和保单现金价值,要求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必须同财务系统、投资系统集成在一起,以便提供随时必要的信息,这需要复杂的电脑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目前,国内保险企业在软件上存在技术人员匮乏的不利因素,硬件上又未能形成系统的电子网络系统,因此,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仍普遍存在。

4、投资连结保险的监管风险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第3篇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 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再次,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第四,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第五,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第4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投资模式

保险资金运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暂时闲置的保险资金进行合理运用,以达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目的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保险业得到长足发展。2007年上半年全国保费收入稳步增长:1至6月份全国实现保险保费收入3718.3亿元,同比增长20.7%。作为保险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保险资金的运用与承保业务一道被喻为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其重要性日益突出,已成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提高保险业竞争力和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的重要力量。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这两个轮子一大一小,难于齐头并进,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畅成了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一、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首先,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突出。与目前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单等业务。而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率低,投资结构不合理,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部分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虽然2004年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但比例不高,保险公司的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较大的资产余额处于低效益的空转状态。

其次,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不科学。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西方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反观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构成状况,尽管2006年起增加了股权投资,但比例很低,主要还是集中在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和证券基金投资三个方面,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左右,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份额的26.3%,并且这种构成比例的情况至今没有太大的改观。

再次,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保险企业投资带来一定困难。相对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我国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是伴随着国家经济、金融体制改造一道,在发展中寻求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如国有股减持问题;市盈率居高不下问题;股指期货和市推出问题;A、B股市场统一问题等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或不确定性都会对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着保险企业的投资收益的稳定。

最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着保险业的资金营运。一方面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筹集与分配资金,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大量闲置;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惜贷,存贷比例偏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有大量认购国债,默默承受着利率风险;一方面企业贷款难、上市筹资难,另一方面企业发债有多头管理,限制得太死;一方面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营运却没有更宽的出路。

这些状况表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资金及债券的价格失真,也是国民经济资源造成浪费,影响着保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探讨----多元化投资

多元化投资组合策略是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业增加收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想达到保险资金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统一,就必须重视保险资金的多元化组合投资策略的开发与应用。

1. 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

投资方式的灵活多样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以利用明确的资金比例引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确保保险投资的稳定性,防止过度投机,保证保险公司在兼顾安全性的同时获得较好的收益。具体地说,比例投资可以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10%,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5%。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情况,这里主要强调一点,即必须严格区分产、寿险的资金投资。

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因而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2.灵活有效的运用多元化投资策略

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的要求,结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情况和投资环境并借鉴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的经验,我国保险资金应适时、灵活、有效地组合以下投资工具,实施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国债市场应进一步市场化,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并努力形成一个长、中、短期相配合的完整体系,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债结构,健全国债市场运作机制,丰富国债品种,特别是增加短期国债和10年期以上长期国债以满足保险公司的需要,适当时候还可以考虑开放国债衍生产品,扩大保险公司国债资产组合投资选择余地。寿险资金一般是长期资金,所以寿险资金可多一些比例购买长期债券,而非寿险由于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则可多购些短期债券。扩大企业债券的范围。保险资金的运用可以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除这些中央债券外,浮动利率中期债券(FRN)与其它经核准的可投资的有价证券均可列入保险公司的投资项目。同时,保险公司投资的公司债券,应限定为评等在A级以上的企业所发行的公司债务。

(2)投资基础设施。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而这些产业周期长,风险较小,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寿险资金投资于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可谓一举两得。

(3)投资不动产。投资不动产应实时利用并有收益,对投资不动产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应该有一个比例限制。

(4)抵押放款。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中长期抵押放款的方式。中长期抵押放款通常采用浮动利率方式计算利息。监管部门应该对保险公司其抵押放款金额的范围和比例进行限定。寿险公司的授信应多数属于不动产抵押与保单质押放款,主要原因是中长期抵押放款利率较银行稳定。在国外,寿险公司近年来积极从事由银行保证的中长期抵押放款,中长期抵押放款信用工具日趋多元化,放款规模也逐渐扩大。

(5)积极进行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高科技产业及公共建设的投资或融资,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准则,规定保险公司权益资金运用及公共投资总额占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额度,来积极促进保险资金能够高效率的运用。

(6)推动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我们应结合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和发展不同金融衍生产品所需的初始条件,有步骤、分阶段地规范发展衍生金融市场。保险公司可以用衍生金融工具来规避其所持有的股票、债券等资产贬值风险或作为迅速变更股票、债券等资产金融型证券组合比率的一种手段。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风险较大,保险资金不宜过多地在这方面投入,衍生金融商品的投资有待市场成熟和规范。

(7)股票投资。股票投资在保险公司的投资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很不规范,大量不能流通的国有股与法人股的存在使股票市场仅能起到融资的作用。应大力发展多样化、多类型、多板块的股票市场。考虑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可行性,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投入到股市中,这不仅可以完善股票市场,有利于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而且保证了保险资金的增值。

作者单位: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参考文献: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第5篇

一、我国保险市场现状

1、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务增长快,保费收入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均超过了同期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保险业务范围向纵深发展,新业务新险种不断涌现,保险市场规模日趋扩大。1980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6.4亿元人民币。到2000年年底,增长到1595.9元,年平均增长31.8%,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速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保险深度)为1.8%,人均保费(保险密度)127.7元人民币;截至2000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3373.9亿元人民币。

2、市场主体不断增加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保险业获得了快速发展。1986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一批保险公司先后成立,打破了国内保险由人保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截止目前,全国已有近30家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已逐步形成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有力地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观念的转变,保险公司开始逐步强化竞争和服务意识。经过20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

3、保险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且成熟。

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使我国保险业步入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为主体,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发展,具有一定竞争规模的保险市场体系。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使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步入了新的、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随着保险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及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普遍提高,保险业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有了持续高速的发展,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4、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保险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引入了竞争机制,确定了分业经营和管理,加快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培养了一支保险人队伍,使保险资源的配置日趋合理。

5、保险市场逐步对外于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已在上海、广州等城市设立了18个营业性机构。我国保险公司也同时在海外设立机构,积极拓展海外保险市场。截至1998年底,我国保险公司共在港澳、东南亚、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一级分公司以上的保险经营机构33个、代表处8个。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已在海外设立了120个分支机构,年保费收入近3亿美元。我国保险企业还通过再保险方式,为海外的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如中保集团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71个,与120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每年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的保费流量在2亿美元左右。

二、我国保险市场对保险投资的影响

尽管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保险投资方面。多年来,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一直是业界、监管机构和学者们共同关心的话题。实际上,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堪称是个老大难问题。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经验来看,保险投资,即保险公司将其暂时闲置的保险基金进行合理运用,使其达到增值目的的过程,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较好方式,资本市场已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场所。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良好发展势头为我国保险投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但是保险投资却受到极大的限制。其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带来了很多资金,但是由于资金无法充分利用,巨大的资金余额正处于低效益的空转状态。同时,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比例过大,证券投资基金的比重过小的投资结构,也不利于保险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和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通过分析,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下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险可用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矛盾以及投资渠道狭窄可能产生的安全性与流动性风险。

一、投资渠道狭窄,经营方式粗放,满足不了保费快速增长的需求。从国际保险市场看,保险投资采用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安全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基金进行投资组合。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同业拆借和保监会同意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底,各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873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为4550亿元,占52.06%;购买国债1400亿元,占16.1%;购买金融债券占9.48%;购买投资基金占5.23%;其他投资占17.13%。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已占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封闭式基金的26.3%,保险公司正逐步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目前,保险投资还处在粗放经营阶段,面对庞大的经营资产,没有形成成熟的管理思想,凭经验投资,靠天吃饭的情况比较普遍。粗放经营的结果是投资收益呈现大幅波动,不断走低。

二、我国长期以来保险投资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工具短缺、期限不合理,而且多是利率产品,在利率变动较为频繁和通货膨胀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不但资产的收益率较差,利率风险很难分散,连安全性也得不到保证,投资收益降低,形成较大的利差损。比如:保险资金投资收益逐年下降,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与以前年度保单预定分红率5%、6%相比,出现了较大的利差损。保守估计,保险公司以前年度累计利差损高达数百亿元,已成为企业经营的历史包袱,制约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搞好我国保险投资

1、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通过联系,可以实现良性互动,共

同发展。一方面,保险资金进人资本市场获得了投资机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更为重要的是,得到了分散投资风险的工具,安全性增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进人资本市场,改善了市场投资者结构,为市场提供了稳定的资金,对市场发展,特别是股票市场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2、完善保险投资环境。一个良好的保险投资环境,应是投资工具多样化,交易规则则规范化,交易方式灵活化,投资监管有效化,从而使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有效和畅通。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哪国的保险投资好,则该国的保险业就发达,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就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也就高;反之,该国的保险业就会停滞。

3、实施保险投资证券化以及注意事项。保险投资证券化是保险公司为了取得预期的收益,将保险资金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使它们的投资结构向证券化方向发展。保险投资的证券化发展,不仅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而且能使保险公司获得相当可观的投资收益,提高保险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偿付能力,是保险业逐步走向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新趋势,必将对各国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推进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发展的基本思路:(一)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化,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方向的限制,可按以下方式进行:1.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各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2.允许保险公司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从事一级市场基金的发售和二级市场基金的买卖,逐步改善保险资产的投资结构,提高证券投资的比例,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3.由保险公司单独或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共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使保险资金以投资基金的形式直接进入证券市场。4.保险公司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对保险基金的运用进行专业化管理。5.全面放开保险投资方式的限制。(二)加强保险投资监管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尽快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投资的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实行结构管理和比例管理。(三)保险企业要加强对投资业务的管理,强化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对投资的要求也不同。

4、拓宽保险投资的渠道。无论是从国际经验看还是从中国保险业本身的需求来讲,进一步开放投资渠道以及投资证券化必定是中国保险投资的趋势,而且保险投资渠道的进一步开放能够促进各保险公司投资的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可以首先考虑对保险资金开放以下投资渠道:1、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2、保险定向募集基金;3、作为机构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部分资产;4、进行非普通股的权益投资,例如参与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认购;5、直接参与股票市场;6、参与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7、参与组建设立证券投资基金;8、外币资产投资。

5、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第

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第

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第

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第6篇

风险投资的发展与高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以知识密集型技术为基础的知识产业、高科技产业日益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中心,成为一国长期竞争优势的最主要来源。

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其风险投资的发达程度在全球首屈一指。美国的信息、机和通讯产业正是由于有了风险投资的“开路”,才得以从获利微薄的新兴产业迅速发展成为获利丰厚的领航产业,并成为当代新技术革命的核心。风险投资还创造了一批中小型高科技,这些企业都已经成为新技术革命中的有生力量。在高技术产业中,许多成绩卓著的企业最初都是靠风险投资起家的。

就我国情况而言,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从科技实力,在当今世界上所处位置都是比较靠后的。我国正处于从农业经济向经济的过渡进程之中,尚处于知识经济的萌芽阶段。风险投资在我国也已经发展了10 几年,已经日益显示出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近些年来风险投资中存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地位

风险投资归根到底是一种商业活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只是在市场机制失效和企业无能为力的领域内才给予创新活动以直接支持。如资助开发活动、设立孵化器、加强国际间协作、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等。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风险投资的主体集中在政府行为上,由政府投入资金,政府承担风险,这与风险投资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尽快由单一的政府投资主体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

2。退出机制存在不足

退出是风险投资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资本退回的成功与否,没有退出便没有风险投资。我国尚存在欠缺,主要表现在:(1)证券市场不健全。我国证券市场成立时间不长,配套机制不完善,主板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二板市场仍在酝酿之中。无法解决风险投资的出口问题。(2)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产权评估和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企业尚未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不能自由地转换产权,成为风险投资运行中的障碍。

3。风险投资的环境缺陷

完善的外部运行环境是支持风险投资体系顺畅运作的前提条件。在这方面我国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政府引导调控不足。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办法。(2)体制及配套机制落后,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3)、法规建设滞后。缺少有关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法律,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难以起步。

4。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匮乏

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过程中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既需具有专业素养,又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目前是高层次、国际化的专门人才奇缺,能够适合于风险投资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尤其是风险投资家很少。我国现行的人才培养体制也不适合培养风险投资的人才。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资金来源短缺,这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有更多的风险资本加入进来。因此,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我们首先要努力的目标。我国风险投资主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政府

政府财政资金仍然是可以利用的来源之一。它通过两种形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一是融资担保资金。二是政府直接投资资金。

政府风险投资实质上是一种政策性投资,其目的是用较少的资金带动全的风险投资,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扶植环境,积极拓展筹措风险资金的渠道。

2。机构

(1)将保险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金融机构投资者主要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中最有实力的是保险公司。由于保险法的限制使保险公司的资金难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实际上,在国外,保险资金和年金基金是风险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积极引导保险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对于我国保险业以及风险投资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

(2)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适度放宽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进入的领域。如让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一方面可以找到养老保险基金增殖的办法,另一方面也会给风险投资基金带来巨量资金注入。

(3)将银行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银行大规模介入风险投资业,可以使风险投资业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信用担保基金,为银行向高产业进行风险投资提供担保,以促进我国银行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从长远看,国家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政策的支持上,风险投资的真正发展还是在于建立大批民营或集体的风险投资公司。只要政府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我国沉淀的民间资金一定能够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

利用大型企业集团的雄厚资金实力,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一种选择。这是目前除政府财政资金以外最为现实可行的风险资本来源。从目前来看,可以利用的资金有:

(1)上市公司的资金。对于每一个上市公司来说,由于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比例很小,可以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而众多上市公司的投资积累效应会极大地丰富风险资本的来源。

(2)

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目前在国有企业形势不断好转的情况下,利用这部分企业资金是风险投资稳定而可靠的资金来源。

(3)民营企业资金。民营企业代表着一种发展方向,在未来发展中将成为风险投资主体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国家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

4.个人

引导个人进行风险投资,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允许开办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按公司的运行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过购买风险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风险投资;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义以资金入股风险企业。

5.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企业资本来源的一种重要形式。投入基金直接形成公司资本,将来可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也可通过资产重组,以产权交易或组建上市公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出让股权,整体溢价收回投资。

6.国外风险资本

国外风险资本大规模介入高科技企业,资本市场向中国企业开放,有利的方面是: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企业面临的资金不足问题,对缓解我国风险资本来源短缺发挥作用;对于加快国内企业在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增强企业透明度等很有好处。还会促进一些产权不清的企业尽快明晰产权;国外资本进入中国企业,从而把国内企业的利益与投资商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投资商就会帮助国内企业扩大国外市场,这对于国内企业走上国际舞台是一个很大的促进。。

但是,国外风险资本大举进入我国也存在不利因素:短期内会对民族、国内金融业、人们的思想观念等造成一定的冲击,其中最严峻的将是对国内金融界的冲击。

(二)、建立退出机制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的退出一般采取三种方式:

1.IPO首次公开发行(公开上市)

对于风险资本 ,IPO通常是最佳的退出方式。所谓IPO是指将风险企业股票第一次向一般公众发行。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投资公司将持有的股票在公开市场上抛售,收回投资和收益。要做到这一点,风险企业必须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结构健全,且具有继续成长的潜力,并符合政策、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实践证明,只有少数风险投资项目能以这种方式完成退出。

2.出售

出售包括两种形式:股份转让和股票回购。

股份转让又称企业购并,即风险投资公司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如另外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或者一家大企业,或是风险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近年来,购并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股份回购是当风险企业发展到相当阶段时,风险企业的创业者自己出钱将风险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收回。股票回购是对投资收益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

3.清算或破产

风险投资家一旦确认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性或者成长太慢,不能带来预期高额回报,就要果断地撤出,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

在上述风险投资的三种退出方式中,目前国内只有股权转让一种可以操作。从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来看,有60%以上的风险投资是通过上市以外途径退出的。其中主要以收购兼并的方式来完成风险资本退出。

在国外,股权回购也是风险投资常用的退出形式。国内企业回购股权的事例尚不多见。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对我国《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应予以修正。应鼓励风险企业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

任何一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必须要有充分发育的金融市场作为前提条件,包括风险资本市场和风险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鉴于公开上市是公认的比较好的退出方式,而目前我国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些障碍,难以解决大量风险投资退出的实际状况,尽快建立降低上市公司资格标准的风险资本市场,又称“二板市场”,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板市场可以沿用现有深沪主板市场的监管模式,但又要和主板市场具有不同之处:一是上市标准要降低;二是额度控制会取消;三是打破原有股权结构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界限将不复存在,上市公司股份实行全额流通。

综上所述,在现有条件下,企业的收购兼并是我国刚起步的风险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完善高科技企业的购并市场,解决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取消股份回购的限制,对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当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设立二板市场,才是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根本之路。

(三)构造发展风险投资的良好环境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外部环境现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环境。(1)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的一种无偿补助。对于有成长潜力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我国应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支持。(2)税收优惠。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科技和高科技产业在增殖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上,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实践中也表现出一定局限性。为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税收优惠的力度还必须加大,以便将更多的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中来。(3)建立政府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信用担保机制,为中小型企业的风险投资提供担保,可以在融资等各方面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一系列的便利。我们可以利用我国信用比较高的这一无形资产,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实行政府担保这一手段,来引导和带动民间资金流入风险投资领域。(4)政府采购政策。为了防范各类风险,风险企业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政府采购政策的支持,政府必要的直接采购可以为风险企业提供方便的销路和部分流动资金。

2.社会环境。第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各种社会保障体系,惩治腐败,搞好社会治安,抑制通货膨胀,调整经济结构,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二要有一个开放的社会,民族的文化背景,思想观念,风俗传统等都应当具有开放性。

3。法律环境。(1)公司法。公司法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执行。但是其中还没有涉及风险投资的诸多方面。我国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健全。(2)知识产权保护法。我国迫切需要尽快完善诸如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技术推广法、技术进步法等一系列从科学到技术推广等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我国技术进步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3)金融法规体系。风险投资是一种投融资活动,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是必不可少的,如《风险投资法》,以及关于“第二板市场”的相关法规等。我国目前的金融法规尚不完善,在金融法规的建设方面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科技环境。

我国每年数目可观的科技成果和低下的成果转化率,既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大展身手的用武之地。

高科技的发展与风险投资的发展相辅相成, 互为促进、彼此推动,完善我国的科技环境对发展风险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5.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风险投资涉及到风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中介机构、风险企业等要素。中介机构集中了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能够弥补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的不足,为风险企业和风险投公司提供智力的支持。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中介服务体系,为风险企业的发展和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提供融资、投资以及提供科技、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国风险投资业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第7篇

“两个文件都是希望保险资金的运用能够更多参与实体经济发展,只是方式方法不同。资产支持计划是从企业资产角度,以资产证券化形式支持;基金则是使得保险资金配置更加多元化,在整体上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受单种运用领域的大幅波动风险。”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曾于瑾如是表示。

《通知》对保险机构设立私募基金的类别、投向、基金治理结构、运作机制以及管理机制进行了具体规范。同时,《通知》中的“注册制度”、“负面清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是体现了保险监管朝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多因素导致险资PE“小步慢行”

在《通知》正式下发之前,业内机构已经开展了相关试点。今年年初,光大永明资产和阳光汇融两家资管公司分别进行了险资设立PE的试点。前者由光大永明资管同安华农险、长安责任保险、东吴人寿、昆仑健康保险和泰山财险共同发起设立,主要投向新三板,支持小微企业;后者由阳光资管发起设立,主要投向医疗健康产业链中的成长期企业股权。

早在2010年9月,保监会就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这标志着险资投资PE的开闸。保监会2012年7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保险机构10%的总资产可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

截至2015年6月末,保险总资产为11.43万亿元,按照监管政策,保险机构可将1.14万亿元的险资配置于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类资产。然而,据投中研究院调研所提供的信息,截至2015年6月末,保险资金向PE机构投资仅为650亿元,在1.14万亿元险资可配股权资产中占比仅为5.7%。

分析师杜善友表示,险资在对私募股权的投资上可以说是小步慢行,远低于市场预期。其原因主要有:首先,之前的政策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可以说现在保险资金运用处在政策宽松期。

其次,保险机构尤其是大型保险机构自身在资金、渠道、资源以及投资能力上具有很强的优势,更倾向于进行大型基础设施、不动产类、养老等直接股权投资,希望通过直接投资、主动管理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或者说,保险机构的资源优势和专业能力往往并不比主流PE机构差。

再次,保险机构内部的一些非市场化因素对险资投资PE形成干扰。比较典型的是激励考核机制,由于PE的投资周期长,一般为7至8年,有的甚至达到12年才能退出,这就与机构领导的任期以及上市公司的当期业绩形成“长期与短期”之间的利益冲突。

不同险资涉足PE方式不同

对于险资涉足PE的方式,有分析认为,对于保险机构来说,由于其资源优势和专业能力并不比主流PE机构差,因此保险机构将会利用自身在资金、渠道、资源以及投资能力上的优势,进行股权投资。

“在今年年初光大永明资管发起设立国内首家险资PE后,其他很多保险机构也有类似的想法。对于很多保险机构来说,股权投资主要以子公司或者公司直属部门进行。”杜善友说,在《通知》后,保险机构将会以设立基金、母基金的形式代替原来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一方面可以进行更加市场化的资产配置和内部激励考核,另一方面也可以撬动社会闲散资金,发挥资金杠杆的作用。

具体来看,不同规模的保险机构投资PE会呈现出不同的偏好。大型保险机构基于自身资金、渠道、资源、人员配置以及投资能力的优势,更倾向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在《通知》后,投资的方式会多一层险资自身设立的私募基金或者母基金。

中小型保险机构由于自身资源以及投资能力有限,更加倾向于对市场上的PE进行配置。其中,有些保险机构会要求市场上的PE机构提供一些较好的项目跟投机会,把“股权基金+跟投”作为一种配置策略。

在杜善友看来,基于各种限制因素,险资对股权投资基金的配置目前低于市场预期。但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比较可喜的变化是,目前一些保险机构加大了对夹层基金的投资,从而可以在确保安全以及有当期分红回报的情况下,缩短投资期限。投中研究院认为,随着保险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更加深入的了解,以及找到合适的评估险资配置PE业绩的方法和考核机制,险资对股权投资基金的配置比例也会增加,而险资PE势必将推动这一趋势的发展。

保险投资PE政策概览

时间 机构 政策名称

2010.9 保监会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2012.7 保监会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8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第8篇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 投资管理模式 国际比较

在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的形势下,养老保险遭到了巨大的冲击,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短缺问题非常严重。面对这种严峻局势,各国都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作为确保其养老保险基金充足的首要议题。符合国情和科学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自然成为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比较

(一)投资管理主体比较

(1)政府主导型。所谓政府主导型,即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主体,同时创建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并代表国家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美国、新加坡、日本、中国都是以政府作为投资管理的主体,但不同国家的机构设置也有所不同,美国主要是由财政部进行公共养老金的投资管理,同时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来监管对私人养老金的投资;新加坡通过中央公积金局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中央公积金局隶属于国家劳工部;日本则是通过厚生劳动省将储备基金直接寄存到政府养老基金投资部之中,由其管理储备基金。中国由中央政府下设相关部门来负责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投资在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中央政府为模式的最终担保人。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作为受托人直接控制着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构成。它的优点是政府自始至终都以主要决策人的身份对养老金的投资全权进行监管,管理简便,成本较低;管理机构能很容易地对基金进行实时监控,且拥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这就确保了基金的安全。缺点是透明度不高,很难获得较高的回报率并且可能会因为政府的调用而造成基金的亏损。

(2)混合管理型。混合管理型,即一部分基金由受托人直接进行固定收益投资,而对风险收益部分的投资则托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去运行,其投资管理主体为政府认定的公立性组织。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分为名义账户缓存基金和强制性个人账户。其中大部分资金作为缓存基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平均交由四大国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根据比例限制进行投资,包括证券、固定收益产品等。而剩余资金被记入个人账户,采取清算模式,政府设立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管理局(PPA),PPA负责管理并直接运营1/5的资产,投资指数化债券和股票市场,其余4/5的资产则通过招标选择几百家基金公司,个人可从中选择最多五个公司进行投资。这种模式的特点不仅体现了政府部门参与其中进行监管的强制性,而且体现了个人进行选择投资的自主性,因而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也便于民主监督。

(3)私营管理型。私营管理型是指由政府以公正、透明的方式选拔出的私营机构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主体,而不是以政府或下设的公立性机构为投资管理主体。作为受托人,政府只行使一般监督权,不过多控制和干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投资行为,而私营机构则有相对较大的自由权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私营管理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智利。智利通过私人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养老金的征收、管理和投资,政府不能干预公司的管理经营活动,仅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法律上加以制约。这种模式下,受托管理机构可以自由地进行投资活动,使养老金与资本市场有机的结合,收益率较高,同时还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管理成本得以下降;政府虽不直接插手基金的投资运营,但却充当着监督人的角色;透明度和灵活性较高。

(二)投资渠道管理比较

在投资渠道的管理方面,可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谨慎人模式和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划分的依据为政府对养老金投资渠道的限制程度。

(1)谨慎人模式。谨慎人模式,是指对基金资产投资类别(如投资比例、投资品种)不做任何定量的规定,但要求投资管理人必须像一个“谨慎的商人”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考量到任何一个投资行为的各种风险因素,创造一个最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和规避风险的组合。采用此种模式的通常是“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日本自1998年起开始实行谨慎人模式,规定大约为养老保险基金20%的基金可投资到国外资产上。在经合组织的《聚焦2013年养老金市场》的报告中,2012年日本政府投资于现金及存款的养老金比例仅为5.1%,而投资于其他(如房地产、贷款等)的比例则高达46.1%。在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是由独立于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投资收益的政府机构负责的,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基金的国外投资比例,把超额盈余收益“存储”为存款,作为“国家的未来”的应急储备。美国的养老金托管委员会根据谨慎人原则的标准制定了宏观的投资政策,政府并没有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做具体的限定,由于其国内证券市场十分发达。因此,国外资产投资比例相对较低,只有11%。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调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管理者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投资组合做出调整,最大程度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是这种模式的实行需要发展水平较高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金融监管系统来作为支撑,并且对管理者的要求也很高,要对“谨慎人”原则的法理和要求有充分的认识以及心理认同。

(2)严格数量限制模式。严格数量限制模式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指定投资工具及其比例结构,如规定养老基金只能投资于现金与存款、债券、股票,且都限定了一定的比例。并要求管理者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从而在合理范围内控制对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是采取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以瑞典、智利、中国为例。例如,智利颁布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养老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要求必须投资于法律、央行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局专门批准的投资工具。为防止养老金投资到单一项目上,使投资的风险加大,法律规定养老金的投资上限不能超过养老金总额的30%,但对政府债券的限制则相对宽松。不过随着市场的发展,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也逐步得以放宽。瑞典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是很保守的,2012年养老金的投资组合分别为:现金及存款2.4%、债券58.1%、贷款0.3%、股票9.4%、不动产3%、共同基金26.7%、其他0.1%。此种模式的优点是能控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同时也能降低运营成本;对资产的投资规定比例,这样若投资失败也不会使基金破产。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对风险控制的简单考虑,面对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限量监管缺乏弹性,从而可能导致资产的收益遭到损失。通过这两种投资渠道管理模式的对比,不难发现,实行谨慎人模式的大多为发达国家,采取严格数量限制模式的则是发展中国家居多;由于采用谨慎人模式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并能推动国际投资,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正逐渐由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向谨慎人模式过度。尽管二者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投资,而且也显示出某种融合的发展趋势,但两者之间的差异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

二、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监管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挪作他用。虽然该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的空白,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和方式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建立起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并确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及其追究措施,完善监管体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做出严格规定,控制投资风险,抑制过度投资,从而形成全方位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管理机制,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运营环境。

(二)逐步放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在实行的严格数量限制模式应该并且也能够向谨慎人模式逐步过渡,使投资组合实现多元化。建议逐步放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品种的限制,拓宽其投资渠道和投资范围。适当降低对银行存款和国债及政府债券投资的最低比例限制,并适当放宽对高风险资产数量的限制。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更多的股票、公司债券等,并可以尝试把少量基金投资到风险投资公司。此外,应该逐步放宽对国际资产投资的资金限制,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灵活性,以调整到更好的资产组合结构,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以便更好地顺应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具有普遍需求、地位特殊、长期积累、管理复杂的特征。因此,实现保值增值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最为重要的目标。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从投资国债和银行贷款逐步转向其他收益――风险比较高并且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特殊地位,基金的风险管理要比追求超额收益更加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首先要保证将较大比重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获得基本收益,而后再将适度比例的资金配置到风险资产之中,获得超额收益。

(作者单位为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

[作者简介:张文婧(1992―),女,内蒙古赤峰人,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徐懿.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体制改革研究[J].当代经济,2013(5).

[2] 韩立岩,王梅.国际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2(9).

[3] 李辉.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国际比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8).

[4] 江玉荣.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界,2013 (1).

[5] 林熙,林义.国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新趋势[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 (2).

[6] 张媛.国外养老保险基金信托运营及对中国的启示[J].调研世界,2011(10).

[7] 田远.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与管理国际经验与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13 (47).

[8] 王怡,苏扬,孙国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国际经验及启示[J].当代经济研究, 2012(7).

[9] 陈志国.公共养老强制基金制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模式研究[J].国经济问题201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