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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11 17:17:36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第1篇

论文关键词:教师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建议

教师是学校的灵魂,对于学校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着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条件、生活水平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因此意义重大。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一、我国高职教师的权益保护现状

1.高职教师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以前,我国实施的是高职教师终身任用制,只要能担任高职教师工作,就不存在下岗、失业等问题。2000年6月,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在高等学校中全面推行聘任聘任制,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聘用制旨在改变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建立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能较好的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也有了与学校对话的机会和权利。

2.高职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6项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ffg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的各项待遇及保护教师政治及人身权利的法律措施等。

在《教师法》实施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保护教师权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教师的合~-,ig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对于高职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将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排除在外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其在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优先于《劳动法》适用,从而使高职院校教师的法律保障更加具备实质内容。

3.高职教师权益保护途经

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如下几种维权途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学校劳动争议调剂委员会的调解、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教师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平等的民事主体实质并不平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的一方,同时双方存在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在工作中接受学校的安排,必须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因此,教师与学校之间是无法在现实中达到真正的平等。实行聘用制在法律意义上保证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平等,教师与学校可以平等协商签订聘用合同,教师也可以提出聘用条件。但是,学校掌握了人事权,也掌握了是否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决定权,也掌握了签订合同后是否续聘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形下,教师是无法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平等协商的,聘用合同也无法真正体现教师的权益。

2.教师权益经常受到侵犯

高职行政人员的行政职能明显,基本不存在服务职能。学校对教师的干预太多,导致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自由经常受到影响,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自由度也比较有限。高职升学率不断提高,学生就业压力大,使教师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时经常受到干扰。由于高职对教师的行政职能的强化,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基本等同于空中楼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规定,在现实中更加无法实现。

3.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不畅通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多种途经可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途经并不是条条畅通。如1995年原国家教委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郊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他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制定。”由上可知《意见》并没有规定具体接受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到底是由哪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来指派工作人员《意见》意见也没有指明;而且对于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最后应该交给和人来处理,《意见》也没有落实,只是用了“相关机构”来指代,在这种模糊的条件下教师应该向何处去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就是这个“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导致了教师有可能在某些权益上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之外。《劳动法》更是没有将教师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中来。这样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程序上的权利受到保护了,但是实体上则无法保障教师的权利,因为教师无法适用《劳动法》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最为浅显的例证就是教师的待遇低于公务员待遇这种违法情形发生时,教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又有谁能帮教师维护这个合法的权益呢?

三、建议

1.赋予高职教师公务员身份。日本、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教师具有公务员身份,教师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终身任职,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地位平等,学校不具备直接聘用和解雇教师的权利,因此,在双方的关系上,教师具有平等争取自己权利的先天优势。因此,我国如果能赋予高职教师公务员身份,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管理,这样就能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地位不平等的难题,从根源上解决教师权益保护。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第2篇

【关键词】聘用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一、教师聘用合同产生的时代背景

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以来,实行的是“劳动—人事”相分离的管理制度,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我国一直被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由劳动部门管理;而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被定位为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管理。我国公立学校被法律定位为事业单位,教师则一直被定位为干部,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被定位为人事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公立学校开始实行教师聘用制。1993年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用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快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要求“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一直以来,教师聘用制的主要实施依据仅是国家人事部2002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尚缺乏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使得教师聘用合同纠纷处于法律适用的困境之中。

二、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现行聘用制下,聘用制合同究竟是什么法律性质呢?法律、法规未给予明确,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争议。那么,高校与教师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劳动法律关系?笔者试从国外的相关做法、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的比较以及我国高校教师聘用制实践等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2.1国外的相关做法:大陆法系国家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教师聘用制合同是行政合同,教师权益救济途径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英美法系国家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自由职业者,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教师权益救济途径有调解、民事诉讼。

2.2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一直以来,有部分学者主张教师聘用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或兼具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的特殊合同,故而不应适用《劳动法》。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是否应将包括教师在内的事业单位职工的聘用合同纳入其调整范围存有很大的争议。主张教师聘用合同为行政合同的理由主要有:(1)从教师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来说,公立学校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性质上应为行政主体,教师应被定位为公务员;(2)学校对受聘教师事实上拥有管理权;(3)教师职业具有专业性,教师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弹性,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方式和性质都不同于企业对其职工的管理;(4)将教师聘任合同定位为劳动合同,将教师等同于普通劳动者,是对教师崇高社会地位的漠视。

要辨析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异同,首先要明确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与聘用合同进行对照。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公立学校从事的是公益事业,而且,在大陆法系国家,公立学校也确实被法定为公务法人。但在我国公立学校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并未定位为行政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公立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对于教师的法律地位来说,在我国《公务员法》并未将教师列入公务员的范围,教师也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执行的人员范围。因此,聘用合同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不是行政合同。

2.3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

高校教师聘用制合同的性质问题实际上是聘方与被聘方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是否平等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教师聘用制目标的关系来看,教师与学校是平权型关系,教师聘用制采取的是契约型方式,但是当前高校与教师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行政法律关系,事实上存在着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关系。

首先,从教师聘用合同本身来看,聘用合同无论是法律形式还是合同内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都应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教师聘用合同名为聘用合同,实际上是教职工的劳动合同,其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聘用合同是高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是平等关系,聘用关系成立后,基于岗位管理的需要,事业单位必然要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聘用合同关系中,事业单位要为受聘人员的劳动支付工资,而受聘人员也必须亲自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这与劳动合同兼具平等性与隶属性,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基本特征完全相符。因此,在聘用制下,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是特殊的劳动者,教师与学校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作用基本相同。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目的在于使市场机制对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作用,从本质上看,这与劳动合同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并无二致。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事业单位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的二元划分只是计划经济的一些痕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改革的继续深入,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表现出的差别将越来越小。《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规定了劳动者范围:第一,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第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第三,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聘用合同被视为劳动合同。

2.4实践中教师聘用制存在着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教师身份是通过行政部门任命确立的。在实行聘任制后,虽然教师不再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就岗,但只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才能受聘于高校。高校作为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对本校教师以及拟受聘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实际履行着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制度中,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教师任用、晋升、工资福利、退休、奖惩等方面仍按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因此现阶段可将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破除了以往的干部身份制,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变革。但是,原来的人事关系观念根深蒂固,而目前经济体制转轨和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教师与高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不能很快改变,聘用制改革只能在人事关系的框架内创设了聘用合同制度。这种制度是改革过程中理论与实践博弈后的一个折中选择。因此,在现有人事体制、财政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下,高校聘用制度中行政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教师聘用制合同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高校与教师之间仍然存在着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

3.1过渡时期的法律适用:通过上述对聘用合同法律属性的辨析,我们得出结论,聘用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那么聘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符合其本质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制度实践中之所以采用劳动、人事双轨制是因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尤其是党群机关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和企业组织与其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着客观上的不同。因此,将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用人与企业组织用人全部统一要求,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在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是有困难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无法解决事业单位某些目前存在的特殊问题。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教师聘任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专门规定对于人事争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对法释[2003]13号文的上述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各级法院审理高校聘任纠纷适用《劳动法》提供了依据,但对适用的范围作了限制,主要适用于程序,实体方面仅限于无人事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这无疑给教师聘任合同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带来了诸多未定因素。我国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显然对以上意见都予以充分的考虑,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聘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2004年7月23日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布实施。这是我国地方法院针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出台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该意见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很有借鉴意义,该意见规定“在解决人事争议的审理程序上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则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但涉及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方面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人事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没有规定的,参照劳动法处理。”显然,该意见的基本精神是法院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审理程序适用劳动法,适用的实体法则适为原有的人事法,包括人事规章及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该《意见》为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方案,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劳动法审理案件的难题提供了出路,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3.2法律适用趋势:从发展的眼光看,打破传统任命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必然是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第六次国家机构改革合并了人事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此无论是从立法上看,还是从组织机构的设立方面看,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统一,已经成大势所趋,而且明显呈现出人事争议归属于劳动争议的趋势。有关部门在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政策时,要注意与劳动法的规定接轨,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权利,劳动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具体人事政策应与之相适应,不得冲突和抵触;劳动合同法尚未有规定的,可以制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人事政策予以补充。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建议对人事部“意见”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同样是由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我们没有理由因为机构设置上劳动力管理部门的分割,而人为地将同类争议区别对待,进而导致争议处理上的法律冲突。这既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适用劳动法统一调整人员聘用制后的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应是必然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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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胡林龙.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制度与理念——以教师流失纠纷法律救济为视角[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第3篇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制带来诸多影响。它将会促进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就业机制 就业市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这对大学生就业无疑是有利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的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遏止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这必将大大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工作岗位相关情况,这有利于大学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但《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它还影响到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它将会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市场相关规范建设的促进 《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上文已论及,此处不赘述),而且促进就业市场诚信制度和薪酬激励体制的建立。诚实守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内在必然要求,同时又是个人立足于社会的起码道德约束.在就业市场中,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就业者的诚信严重缺失。一方面大学生为了在严峻的就业市场中获得一份工作,不惜在求职简历中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招聘会上人人都是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个个都有一叠荣誉证书、都有一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甚至出现了一个班级里出现十几个学生会主席和班长的情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往往是“大量招聘,大量淘汰”、任意延长试用期、降低工资待遇、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险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成本,以取得更大的效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缺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根本上遏止了这种现象。违反诚信者不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将会失去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会因欺诈而无效。用人单位将付出较高的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和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情况的同样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诚信不仅是道德诉求的目标,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在《劳动合同法》强制力的约束下,就业市场中的违反诚信行为将会减少,诚信制度将会确立。这对规范就业市场、净化就业市场、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才是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资源,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激励员工,控制人才流失。控制人才流失有许多途径,而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则是其中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现阶段,企业通过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来留住新员工的意愿并不强烈。原因是:一是现阶段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这 类企业主要依靠劳动力进行生产和服务,岗位所需人员替代性强、技术和能力要求低,同时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充足,企业只要维持一定的工资水平就可招募到足够的人员进行生产,无须建立薪酬激励机制。二是违法用工收益的存在使得企业无须通过合理薪酬机制激励员工,只需非法盘剥就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我们常见大学生和农民工竞争同一岗位、拿同样的工资的报道。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遏止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增加。新增成本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的人工成本增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试用期成本的增加。同时企业违法用工收益将会被消除。企业想通过不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不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手段获取利润将付出更为承重的代价。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直接导致一批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倒闭。如山东3O余家韩资企业“半夜潜逃”。一些劳动力密集、边际利润低的外资制造业停止在华的资本性投入,部分企业撤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逢金融危机,这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机遇。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提出产业升级换代的战略,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附加值以及低产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将会退出市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高附加值以及高产值、环保的企业将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力军。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后果不谋而合,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符合未来产业发展的需要。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企业更加重视招聘素质高、能力强、技术好的员工,更加关注员工的业绩评估和长期激励,增强对员工培训和职业规划,以求能吸引和留住人才,造就一支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随着新一轮产业经济的兴起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充分体现技术与技能价值的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建立。这种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使就业市场分化更为明显,大学生在校学习所获得的潜在能力和价值将得到认可,大学生在就业市场的优势将会突现。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局面将会有所缓解。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变革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提出了挑战。目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简称就业协议)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及就业协议中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进行的,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否签订协议,取决于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态度。这有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之嫌。大学生是否就业应以是否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 依据,而不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他们在法律的使用、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而学校和教育 主管部门却以就业协议作为统计毕业生就业的依据,这是和《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相抵牾的。同时在实践中,就业协议的存在给就业市场带来很多危机并掩盖了大学生就业的真实情况。其一,大学生违约现象严重。毕业生为获得更好的岗位不惜和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解约,因毕业生违约无需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这种现象很不利于就业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其二,高校为追求高就业率的数据不惜伪造就业协议的签约。伪造就业协议签约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会真正影响双方是否承担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因其不是劳动合同。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高就业率数据下是高校毕业生无奈的“被就业”的情况。这种数据的统计和就业市场严重的脱节,掩盖了就业市场的真实情况。 已有论者对就业协议的属性和劳动合同的差异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二是就业协议中加入更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以使各方不敢轻易违约。但就业协议如何完善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才是就业的基础。随着和《劳动合同法》相配套其他诸如《就业促进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个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完善的、规范的就业市场将逐渐形成。一些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劳动者主体资格等认定将会明确。毕业生的劳动者身份将不会再受到质疑。就业协议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面对就业协议和就业率越来越多的质疑,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得不转变管理者的身份,回归其应有的服务本位,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更多的就业培训、更多的就业平台;不得不熨平就业市场和毕业生之间人为造成的障碍,为毕业生迈进职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便利。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高校教育方式的变革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劳动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重视人才的素质,更加青睐有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求职者。以前企业那种在招聘大学生时重学历、重名牌大学背景的倾向开始转变。大学生就业日趋紧张。为了本校的毕业生有更好的出路和更好的就业能力,各个学校都在转变教育方式和培养模式,改变以前那种闭门造车、脱离实际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纷纷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等和实际用工单位紧密结合的培养模式和方法,力争所培养的学生是用人单位所需的人才。同时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改革和其他类型的课程改革在各个高校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目的是为了学生所学能和实践相结合。无论是培养模式的改革还是课程的改革都在探索之中,都是为了应对就业市场的变化。但是高校仍是引领社会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先进发展方向的地方,因此对学生的培养不能仅限于技能的培养,仍需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使其成为社会文明承传者。这也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市场对人才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劳资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促使高校认真反思其教育方式和方法,深化其内部改革,探索培养学生的新模式,这将引起一场深刻教育变革。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体制带来诸多影响。这些影响有得的是规范下直接显现出的影响,有得的是长远的更为深刻的影响。随着更多和《劳动合同法》相配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劳资市场关系将逐步理顺,并形成良性循环,这将会促使用人单位用工理念、高校培养人才理念和毕业生就业理念发生重大改变。这些变化将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中逐步显现出来,让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第4篇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化素质工程,积极培育一流职工队伍

1、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进一步把握新形势下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探索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分运用教育、示范、引导的办法和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感染力。立足班组,面向全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集中开展形势政策、科学发展观、理想信念、民主法制教育活动,尤其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真正把广大教职工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推进教育科学发展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上来。编印《市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案例集》。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发挥工会教育职能,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形式多样的师德主题教育活动,落实好“组织保障、教育培训、师德实践、监督制约、考核奖惩”长效机制和21项具体制度,巩固好“学规范,强师德,树形象,促发展”师德主题教育活动成果。认真做好师德年度考核工作,落实师德建设一票否决制,坚决制止有偿家教等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引导职工树立良好师表形象。编印出版《师魂——中小学校教师优秀师德案例集》。举办《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主题征文活动。开展全市第四届师德标兵评选活动。

3、加大师能培养力度。以提高职工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创新能力为着力点,积极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抓好职工书屋建设,不断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职工读书活动,促进书香校园建设。侧重职工业务和创新能力提高,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激励教师参加新课程培训,着力做好“青蓝工程”、“师徒结对”和“手拉手、共提高、促发展”新老教师结对成长行动计划,奖励在师能培养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帮助职工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能和育人水平。

4、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大力倡导“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生活方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及咨询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体魄和自我保健意识,消除职工职业倦怠情绪。健全职工定期体检和疗休养制度。举办第三届教职工太极拳团体表演赛和第二届“校长杯”乒乓球赛。组织局机关在职职工进行素质拓展训练。承办全省普教系统第二届职工乒乓球比赛。

二、服务职工群众,深化温暖工程,全力促进教育和谐发展

5、积极做好工会维稳工作。加强工会工作,妥善处理好职工来信来电来访,高度关注教育改革中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及时协同党政处理好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的苗头性问题。畅通工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反映职工意见,引导职工正确对待遇到的暂时困难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教育事业的稳定。

6、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工会组织和职工参与的维权机制。加大源头参与力度,前移维权门槛,对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前介入,主动维权积极维权。进一步关心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职工维权热线网络,维护好职工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开展民办学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7、继续深化“送温暖”工作。切实当好困难职工第一知情人和第一帮助人,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困难职工信息数据库,完善特困教职工档案。主动协助党政,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及时解决特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坚持日常帮扶与集中救济相结合,不断扩大救助覆盖面,真正做到困难职工“五必访”,实现送温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把温暖人心的好事做实做好。积极协助市总做好育才关怀金秋助学行动。

三、服务科学发展,深化行创工程,广泛组织建功立业活动

8、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认真落实省总、市总“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主题劳动竞赛活动,围绕“十二五”时期教育发展目标,着眼职工素质提升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教学竞赛和创新竞赛活动。进一步拓宽竞赛领域,丰富竞赛内涵,创新竞赛方式,完善竞赛机制,提升竞赛实效,建立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人员的奖励制度。组织开展好“聚焦课堂、提高质量、促进发展”五比五赛(比思想、赛作风,比学习、赛进步,比理念、赛创新,比教学、赛质量,比育人、赛贡献)、第十届“红烛杯”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竞赛、第三届教育创新工程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断深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9、全面推行优质服务。继续以“三满意”为标准,健全不同岗位的优质服务标准,完善具体可行的岗位行为规范,并通过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健全电话监督网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主动参与志愿者、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继续深化军(警)民共建、“工人先锋号”创建等活动,扩大教育工作的影响面和辐射面。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单位在优质服务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省第三届文明行业评选的申报工作。

10、创新劳模服务方式。做好劳模的选树表彰、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劳模和模范(优秀)教师动态电子信息档案,实现劳模和模范(优秀)教师工作从常规型向创新型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积极为劳模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再立新功创造条件。成立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和模范(优秀)教师协会,形成劳模和模范(优秀)教师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和服务社会、服务教育的新模式。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劳模工作室,搭建“名师带高徒,携手促发展”的平台,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

11、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坚持重在参与,立足基层的原则,积极开展面向教职工的群众性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和校园新风,创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组织好庆祝第27个教师节系列活动。

四、落实依靠方针,深化民心工程,切实加强基层民主建设

12、规范教代会建设。按照《市中小学教代会工作规程》,完善教代会预报告、代表培训和学校校务公开情况向教代会报告三项制度。落实教代会四项职权,重点抓好教代会审议通过权落实,凡是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与改革方案,都要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做好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整理和落实工作,确保职工参政议政热情。积极探索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学区管理下的教代会建设。举办全市教育系统民主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13、深化校务公开。按照《市校务公开标准》的规定,不断健全机制,完善公开形式,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行校务网上公开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协调顺畅,确保校务公开的内容全面、程序规范、时间及时,杜绝假公开、半公开和事后公开。

14、加强民主评议。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好对学校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尤其是学校主要领导的述职和评议工作,落实群众评议监督权,促进学校勤政廉政建设。实行通过教代会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群众评价。

五、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15、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坚持以“组织建设为基础,机制建设为核心,职工满意为标准,学校发展为目标”,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抓好基层工会班子建设,加大工会干部协管力度,落实工会主席各项待遇。开展工会干部多层次学习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探索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入会形式,不断提高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

16、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按照市总《关于在全市工会系统和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找准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扎实有序开展好工会系统“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适时召开阶段性工作总结推进会,积极培育、选树、宣传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激励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在教育改革发展中不断创先争优。

17、激发基层组织活力。创新工作载体,开展特色工作评选,完善目标管理和档案化管理机制,实行月例会制度,建立工会网上办公平台。按照党政工共建的原则,加强基层教工之家建设,选树一批优秀教工之家典型,提升教工之家标准化建设水平。组织“情系教工、服务会员”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工会宣传工作,建立工会宣传员队伍,举办工会通讯员培训班,制定实施工会宣传奖励制度,激励基层工会踊跃宣传教育和工会工作。开展会员评会活动,夯实群众基础,增强凝心聚力作用。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第5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的现实考察,分析了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时完善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作了初步的探讨。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工学结合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创新教育培养模式,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障是关键。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他既是受教育者,也是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同时更是生产第一线最直接的体验与风险承受者。这种复杂身份与学习场地和方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使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从法律视角研究和探讨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障,对规范和完善工学结合保障制度,促进工学结合健康、快速发展,全而提升教育品质,意义重大

一、当前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考察

(一)从学生法律地位来看,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所指称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工学结合中的学生而言,其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学习,其在校期间的工学结合行为无论是经由学校介绍还是通过自己寻找,都只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教育大纲的要求而实施的旨在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加深学生对书本知识理解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他只是教学方法、教学场地等方面的改变,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工学结合本身是基于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其实践内容仍属于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其工学结合时间也归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学制年限。工学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掌握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为更好的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做积累。所以工学结合期间学生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与企业不是法定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学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意思。尽管有的单位会也会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虽然得服从企业的实习管理,但是对企业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三)从权利救济途径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因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的关系也不是法定的或事实L的劳动关系,加之国家对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的责任承担及承担形式又缺乏特别法的规定,尽管有教育部制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故工学结合下的学生因工伤害既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工伤管理条例》,而是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二、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资源缺失,学生权利保护难有法依。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是《职业教育法》,对工学结合只有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只是些倡议性规定和指导性规定,缺少义务性或强制性规定,加之相配套法律法规与规章还没有构建,在实践中,这些本就不完善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作用甚微。更重要的是,这些司法资源对工学结合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工学结合中权利损害与责任承担及相应的归责原则都无规定。同时,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工学结合期间的合法权益,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二)学生权利救济方式单一。根据劳动法、工伤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基本的权利救济方式有多种:可由工会出面协商调解,也可由劳动监察部门介人调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现因工伤害,可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尽管1996年A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作出规定。而现行工学结合中学生法律地位的尴尬,使得学生权利救济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因工伤害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工学结合合作协议中学生权利保护缺位。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工学结合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宏观政策倡导和学校与企业的实践层面。尽管在相关教育法规如《职业教育法》中对工学结合有所涉及,但都只是些指导性而非强制性规定。学校、企业、学生在工学结合中的权利义务界定,是通过学校与企业的工学结合合作协议来约定的。而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因无法定要求,其随意性较大。学校与企业基于各自的利益关系考虑,往往在协议中对学生权利保护及责任承担要么避而不谈,不作任何约定,使学生权利保护轮空;有的只做概括性规定,导致一旦出出问题,校企双方相互扯皮;有的干脆约定由学生自身承担,违法设定第三方的义务,加重学生责任。这样一来,学生权利保护被人为的忽视,如果一旦受损,就只能依靠学校与企业的人道与良知了。

(四)工学结合本身的制度性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权利保护的难度。工学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政府、学校、企业与学生个人。工学结合的实施,尤其离不开企业的支撑。但从现有制度性规定来看,尽管学校应该积极开展工学结合一这既是政策要求,也是义务,同是也是教学的根本需要,但企业没有接收学生进行工学结合的义务飞实践中的工学结合,基本上是依靠校企之间友好的历史关系来进行的。而且,对业来说,工学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给企业生产与管理带来诸多问题,增加企业绝对成本,这势必增加了学校寻求工学结合单位的难度。学校如果再在学生权利保护上大做文章,与企业讨价还价,企业也就会因此敬而远之,工学结合就无从开展了。这样,工学结合本身的制度性缺失,也给学生权利保护增加了难度。

三、完善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的基本构想

(一)加强教育立法,完善工学结合的法律保障体系。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涉及受伤学生、涉及学校,还涉及提供工学结合场所的企业和单位。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学生、学校的权益得不到正当维护,还会影响学校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影响到整个工学结合环节的顺利实施。所以,修订《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积极制定与工学结合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工学结合中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而在具体的义务设定中,又必须强化企业在促进职业教育中的义务承担,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工学结合,并制定相应的奖惩规章或办法,从而与现有教育法律及其它相关法律一起,形成相对完善而健全的的工学结合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真正使工学结合的制度性保障能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二)完善劳动法规,拓展学生权利救济途径。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成其为权利。学生的特性注定他在工学结合中更容易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应该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因此,必须把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纳人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保护范围,把学生在工学结合中发生的事故,纳人工伤保险体制,同时强化工学结合中的社会保险意识。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工学结合学生的积极性,为深人进行的教育改革和培养模式转换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第6篇

我国职成教事业在过去的一年里取得了新的可喜成绩,招生人数增加,就业渠道通畅,学校建设步伐加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职业教育日益被经济建设所依赖,职教人才日益为社会所认同。在新的一年里,职业教育怎样以更大的步伐改革发展?怎样以更快的速度深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广大领域?怎样更充分地发挥职成教在培养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中的作用?日前,记者采访了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黄尧。

黄尧首先回顾了2003年职成教取得的主要成就。他说,2003年,我国职成教战线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积极发展的方针,大力推进教育创新,使职成教事业取得了新进展。据了解,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召开了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文秘站:)策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地(市)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与领导,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在教育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战胜了非典疫情,赢得了事业的新发展,使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继续保持了增长势头,招生数达510多万人,比去年增长10.2%。

发展成为职成教的鲜明主题。同时,各地普遍加强了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创业教育,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稳步提高,据抽样调查,许多地方中职毕业生就业率超过90%,对劳动力市场的适应能力进一步增强。

骨干职业学校和重点专业建设步伐加快,省级以上骨干示范学校在校生占全国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达45%以上,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明显提高。社区教育、继续教育和城乡劳动者各种形式的培训广泛开展,灵活开放、形式多样的培训网络正在逐步形成。

展望2004年,黄尧说,我们要在2003年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继续坚持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方向,继续坚持积极发展职成教的方针,继续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职成教事业的新局面。重点是:

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改革。

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大力推动公办职业学校重组,大力扶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举办职业学校,优先鼓励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

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新形势的需要,继续推进农业、教育、科技相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加大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职业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力度,积极统筹城乡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就地培训和入城培训结合,职业培训和职业中介服务结合,劳动力输出地和劳动力输入地结合,促进劳动力有序转移。

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需要,加速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能型短缺人才。

按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全面实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以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护理等专业领域为重点,在全国确定一批实施该工程的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扶持一批骨干职业学校,建设一批区域共享的高水平的制造业人才培养实训中心。同时,要与对口行业和企事业合作建立培养培训基地,按照企业用人“订单”和市场需求进行人才培养培训的模式,共同培养培训社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适应就业形势变化,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按照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要求,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密切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认真贯彻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

见》,实施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切实加强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职业学校人才就业市场,提供就业服务,认真做好学生就业和创业服务工作,积极探索组织职业学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和国(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同时,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需要,大力推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职成教要实行更加开放、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继续推进学历教育与培训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结合,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的作用,促进各类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大力推进社区教育,逐步形成以各种学习型组织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终身学习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积极参与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努力推动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职业教育要做大,首先必须做强。要进一步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整合资源,努力建设一批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骨干示范学校,力争经过努力,使省级以上骨干示范职业学校达到5000所,在校生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的60%左右。要进一步调整专业结构,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的需要,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专业。加强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注重技能培养,大力推动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的试验,坚持职业教育的多样化和灵活性,不拘一格办学。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这些基地加强骨干教师和校长的培训,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切实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1.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改革

2.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加大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职业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力度

3.全面实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扶持一批骨干职业学校,建设一批共享的高水平制造业人才培养培训实训中心

4.实施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切实加强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第7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统筹

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三类职业学校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几十年,这三类学校在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为企业培养技能性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管理体制上,前两类学校总体上归口教育部门管理,而技工学校主要归口劳动部门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这种条块分割式的管理体制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并受到各方的关注,因此,统筹管理三类学校已显得十分必要而且迫切。本文就此问题结合上海市职业学校发展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职业教育管理的现状和特点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是:中等专业学校主要由行业或区县举办,职业高中基本上由区县举办,这两类学校统一归口教育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则主要由行业和企业办学,劳动部门实施综合管理。2005年,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合计117所,技工学校44所,这其中当年招生的学校41所,占三类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四分之一强;三类中职学校共招生5.81万人,其中技工学校招生0.66万人,占11.4%;三类中职学校在校学生22.54万人,技工学校在校学生3.14万人,占13.9%;三类中职学校毕业生7.11万人,技工学校毕业生1.43万人,占20.1%。

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大部分属于事业编制学校,因此办学经费能基本得到保障,师资队伍相对比较稳定。专业设置以三产类居多。近三年来,上海市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三产类专业毕业生的比重都在80%以上;但相对而言,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其“双师型”教师、实验实训设备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基础条件较差。

劳动部门管理的学校具有较强的行业或企业背景,许多学校与(行)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按办校性质分,目前上海市41所技工学校中属于企业办学的有21所,占一半多,而属于事业性质的学校11所,仅占26.8%,与中专、职业高中大部分属于事业编制的情况形成鲜明反差。这一状况与我国技工学校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建之初的定位(即为企业培养具有一定政治文化素质和较强动手能力的技术工人)有着密切的联系。时至今日,这种联系仍然是技工学校的一大特点。据统计,目前上海市有34所技工学校分属17个不同的委办(见表1)。

表1

技工学校按委办的分布情况

由于技工学校的行业或企业背景较强,因此其专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相关度也较高。技工学校的一批以二产类为主的特色专业,是中专和职业高中所不可替代的,这些学校和专业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为上海制造业的发展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我们对上海市32所技工学校做过调查和统计,结果表明,在累计210个专业中,二产类专业占82个,其中1个部级示范专业、12个市级重点专业中的11个均属于二产类专业,在所有210个专业中,加工制造类专业占到38%。另外,17所学校具有各专业的职业资格鉴定站(所)累计达28个,如江南造船(集团)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与造船和港口业务联系紧密的技校及相关专业、以数控和机电类专业为主的上海市高级技校以及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等,这些学校在过去几十年中,在各自的行业中为培养技能型基础性人才方面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另外,一批特色鲜明的重点技校成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中坚力量。到目前为止,上海市41所技工学校中,有6所为部级重点技校,3所为省部级或市级重点技校,另有5所为A级技校,这些学校不仅是技工教育整体发展的龙头学校,而且在上海乃至全国中等职业教育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师资队伍方面,技工学校的专业教师也具有一定的优势。据统计,目前上海市技工学校1800余名专任教师中,专业教师和实习教师的比例占三分之二。

二、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条块分割式的管理体制,难以进行统筹协调,专业设置重复,办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学校办学规模小而分散。据统计,目前上海市中职校开设“计算机及应用”专业的学校数多达一半以上,开设“会计”和“文秘”专业的学校数也在30%左右。就上海市技工学校而言,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保守评估,目前41所学校中,办学水平一般或较差的学校至少有12所,占30%左右。许多技工学校事实上已出现“表面上的多头管理,而实际无人管理”的局面。管理上缺乏统一性,在招生等方面又处于相对的“弱势”,许多学校的办学条件得不到改善,教师队伍也日趋老化。在被调查过的32所技工学校中,只有8所学校有 200米及以上环型跑道;46岁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7%。这一局面任其发展下去,不利于上海职业教育形象和地位的整体提升。

二是现行的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一部分行业、企业在转制改革中,要求学校资源剥离,学校面临自主办学和自筹资金发展困难的局面。这也是导致近年来技工学校总体办学规模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上海市技工学校招生人数由1995年的1.72万人下降到2004年的0.66万人。减幅达61.6%(同期中专、职业高中招生人数的平均减幅在30%左右)。从技工学校数量看,仅2003年到2005年的二年间就减少一半多,并呈继续减少的态势。从校均规模看,2005年技工学校校均规模不到800人,远低于中专和职业高中的规模水平(2005年上海市中专、职业中学的校均规模分别为1700人和1600人)。技工学校办学经费得不到保障,目前只有少数几所技工学校的办学经费有部分保障,而大部分技校仅靠学费和培训创收维持运行。据对所调查的32所技工学校的统计,有29所学校其学费和培训创收占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的17所学校完全靠学费和培训收入来维持运行,即使是事业编制的一些技校也大部分是差额拨款或无拨款的状况。32所学校中,只有4所事业编制的学校有财政拨款,其中拨款额超过学校收入来源50%的学校仅一所,一些学校由于长期缺乏办学经费而难以为继,面临关闭。

三、改革管理体制的若干举措

(一)建立高层的管理协调机构,并形成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教育、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及主要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参加。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协调教育、劳动及有关行业部门的工作,制定和落实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其根本目的是加强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为统筹三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在操作层面上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分两个阶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阶段为过渡与调整相结合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在维持现状、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增加政府投资,并进行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

一是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由劳动部门转入教育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施统一管理后,学校的主办单位、属性、经费渠道、产权等不变。

——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建议取消按学校类别划分的中等职业学校分批招生办法,统一招生口径,实行公平竞争。

——技工学校相应的业务管理归口教育部门。并由教育部门统一进行各校基本情况的年度统计工作,但在统计指标的设计上,应结合考虑技工学校的特点。

——技工学校的审办、停办等涉及学校生存的一些重大变更应及时报批教育部门,并由教育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和审核。

——技工学校的一些日常教学活动,如:分专业的教研活动、其他科研活动等由教委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和管理,劳动局相关部门协助。

——各技工学校专业教材的选择原则上按原有选择方法,以后逐步按教育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操作。

——对教师的培训、职称评定和资格认定工作主要归口教育部门,但对专业课教师和实验实训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建议由劳动部门相关专家共同参与。

——学生管理工作由教委相关部门负责,总体上参照目前中专和职业中学的管理程序。对今后学生的考试和考核工作,文化基础课、专业课主要有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专业技能考核(包括发证)拟充分依托劳动部门的天然优势。

二是积极探索技工学校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变被动的“关闭”为主动的“整合”,做强、搞活学校。

——各技工学校自身应主动发挥能动作用,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借助与行(企)业、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区县政府等联系紧密的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学的新路。如各区县的技校可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与当地的中专或职业中学等进行合作办学;与相关专业的工业园区进行共建等。

——建议由教育和劳动部门共同协调,成立技工学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增强技工学校自身的管理能力。

三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投资力度,全面提升技工学校的竞争力。

——技工学校归属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后,对于由市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包括利用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经费)的建设项目,例如在重点专业评审、重点学校建设、重点实训基地建设等评审立项中,享受与中专、职高学校同等的相关政策。

——在招生政策上对技工学校要同等对待,以帮助部分学校逐步走出找不到生源的困境。如:可适当放宽招生的范围,允许技工学校的部分专业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等。

——选择一部分紧缺专业(以制造类和现代服务类为主),建议由财政出资实行按生均经费拨款的方式进行成本补贴,以保证一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对2006年以后由企业投资建设制造类专业的投入,建议政府部门给予税收政策上的适当优惠,以鼓励企业办学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为提高和巩固阶段。这一阶段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在此基础上,加大投资力度,重点扶植一批有影响的学校和专业。

对技工学校进行一次梳理,并通过与其他类别学校的合并、整合等,重点抓好一批技工学校,要求这些学校做精、做强、做活。一般要求学校至少有1—2个能为相关企业培养初、中级技术工人的主干专业,并在上海市乃至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以进一步提高技工学校整体的办学效益和社会竞争力。

——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劳动部门、评估院等,对技工学校进行一次办学质量的评估,评估的指标应切合技工学校实际情况。建议此后这项工作要常态化,一般每年评估一次。

——对良好和合格的学校,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投资力度,出资按学历教育生均经费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投入;对不合格的学校,督促其整改,再视具体情况决定发展方向。

——对一些需要重点投资的专业设备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再决定是否按重点装备进行专项拨款等。

上述对策与建议,可供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部门决策参考。总体上讲,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经过调整后,中等职业教育的整体实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对高校劳动教育的建议第8篇

1、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于1983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将主题确定为“充分参与和平等”,其中强调了如下内容:一项关于残疾人的综合性世界行动计划在国际和部级别上为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及“平等”的目标而提供有效措施,并考虑到这些发展已使得宜于就此主题通过新的国际标准,这些新标准特别考虑到保障城市和农村地区各类残疾人在就业和与社会结合方面对机会和待遇均等的需要,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职业康复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三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第七条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有关服务项目并对之进行评估,以便使残疾人获得和保持职业并得以提升;现有为一般工人的服务项目,只要可能并且合适,均应经必要调整后加以利用。第八条应采取措施促进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建立及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

第九条各会员国应致力于保证提供培训和康复顾问以及负责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和就业的其他适当的合格工作人员。

2、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3、北京市“xx”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指出:“在社区建立支持性、保护性的“手拉手”职业康复站,妥善安排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劳动。”

4、研究的基本现状

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分别于XX年6月13日在深圳市、XX年年6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召开了“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研讨会”。针对残障学生开展的就业岗位培训和职业康复教育在全国各省的特殊教育学校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起来。平谷区特教中心做为北京市18个郊区县中的其中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自1976年开展聋人教育到XX年接纳智力障碍学生入学,成为一所集聋、弱于一体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始终以培养学生掌握一技之长为己任,但是随着听力障碍学生和轻度智力障碍学生的逐年减少,曾经有过的一些优势培训项目如:剪纸、工艺品制作、钩织、修理、理发等课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寻找新的突破点,摆在了我们特教人的面前。

XX年年,我校重新调整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思路。在校内,以低年级的“玩中学”、“美工制作”为基础;中高年级开展独具特色的“绢花制作”。在校外,我们根据平谷不但是北京,乃至全国的“桃乡”这一便利条件;其独特的水系、土壤还让我们的蔬菜养殖业得到了发展。为此,我们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于2019年3月建立了我们自己的劳动康复训练基地,让我们的聋、弱高年级学生能够在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前接受较为系统的劳动教育和培训。另外,我们还于XX年年9月,与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合作,成立了平谷区第一家针对成年智力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劳动站,这所劳动站吸收了我校曾经毕业的但一直不能找到工作岗位且无一技之长的孩子,他们的年龄均在16周岁以上。正是因为我们有了自己的劳动康复训练实习基地,有了我们不同的来自社会、学校的研究对象,才使得我们能够确定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向。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我们的教育对象-智力上有残缺的人们,他们作为社会上的一员,和我们一样渴望着自己幸福的生活,同时他们也有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权利,他们也有和我们一样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的期盼。享有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和尊严,唯有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才能得到他人的认可。进入21世纪,我们同样面临着紧张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这一自然法则,无情的摆在这些需要人们扶持的特殊的群体。为他们提供可行的教育,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康复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以使他们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是我们这些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者的责任。

因此,本课题的意义就在于:1、丰富我国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教育的新思路,完善我们的特殊教育体系。2、有助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就业前的岗位培训。3、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内容扩充到全社会的需要扶助的成年障碍人的培养和教育,走与社会相结合之路。4、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运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对转变教师的思想观念,提高智力障碍者的生存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理论依据

(1)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开展对青年智力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训练的研究符合马列主义的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

在农村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康复培训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论断,指出了劳动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现代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要求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的迅速发展,要求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的迅速提高,要求我们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上、方法上不断有新的发展”。xx同志在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劳动教育是我国教育方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的一项基本措施。”

(2)农村培智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研究是落实党的教育法规的一项主要内容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实践环节不被重视,是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一大弊端”。“教育必须克服脱离实际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进而进一步指明了,开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解决这一弊病的方法之一。1993年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

我们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的新的奋斗目标,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xx总理在《政府报告》当中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3)在农村培智学校中开展职业教育的研究是新形势下特殊教育发展的新的需要。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学校生活智力丰富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能不能把智力活动与体力劳动紧密结合起来。”“劳动中的创造是发展学生智力最强有力的刺激之一。”这些都说明,智力是在知识技能的掌握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劳动教育对智力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国的教育实践家陶行知先生早在20年代就十分重视劳动教育,注重学生劳动习惯的培养,把劳动教育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他认为“唯独贯彻在劳力上劳心的教育,才能造就在劳力上劳心的人类,才能征服自然势力,创造大同社会。”因而提出了伟大的“教学做合一”的生活教育理论,由此可见,通过实践活动,才是加强劳动教育的有效手段,劳动教育的实践活动更应该有目的、有内容、有方法、有阵地。

《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中规定劳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易的生产劳动,使学生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良好的劳动习惯、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感情”。由此可见,加强学生劳动教育,是一项重要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