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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14 15:52:33

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鉴定申请书第1篇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 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 2003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质量鉴定申请书第2篇

第二条凡在*省行政区域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利用外资从事补偿贸易的外商作价出资的财产、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商从境外购进的财产,都必须依照本条例进行鉴定。

前款所称财产是指和平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具、原材辅料、零配件及其他有形资产。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及其下设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和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商检局设立及批准认可的涉外财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办理所辖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

经贸、外贸、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内容:

一、品种、数量、质量鉴定;

二、价值鉴定;

三、损失鉴定;

四、与外商投资财产有关的其他鉴定。

第五条商检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做好引进和利用外资工作,搞好市场调查,积极为中外各方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商检局批准设立或者认可;

二、拥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信息资料;

三、有三名以上获得国家商检局资格认可的专职鉴定人员;

四、具有较完善的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开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鉴定工作;

二、接受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四、不得泄漏与鉴定财产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与财产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外商投资财产的有关各方为鉴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应鉴定财产到达使用地之日起20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填写鉴定申请表,明确鉴定目的、对象及鉴定要求、保密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如有特殊要求,则另立鉴定协议。

第十条申请人在提出财产鉴定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件、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维修费用清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财产的现实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鉴定规程的要求对财产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在现场查勘和鉴定时,应当对鉴定项目逐一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和说明。对需要保留现状的财产,经商检机构同意后,由申请人暂行封存。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鉴定证书。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机器设备,鉴定期限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或在鉴定协议中商定。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种类、鉴定对象、鉴定目的、依据、方法、鉴定结论等主要内容,并由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证明被鉴定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价值鉴定证书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验资和财务审核。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可作为司法、仲裁、工商、保险、对外贸易、银行、税务、海关、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判决、裁定、注册登记、索赔、理赔、评估、抵押、纳税、清算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结论与申请人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鉴定结论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根据鉴定结论调整投资比例、投资份额、依法修改合同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或者上一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鉴。受理复鉴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鉴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复鉴结论。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对复鉴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鉴结论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商检局再次申请复鉴。国家商检局的复鉴结论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的、故意设置障碍妨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应鉴定财产总值1%至5%的罚款。

第二十条申请人伪造有关证单、票据,隐瞒应鉴定财产的真实情况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鉴定财产价值1%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骗取、伪造、变造鉴定机构鉴定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应加重处罚,直至处以相当于应鉴定财产总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延误出证,、、伪造鉴定结果的,由商检机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商检机构和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和其他财产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直至提讼。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六条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财产鉴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质量鉴定申请书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全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和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具体分为新技术鉴定、新产品样品鉴定和新产品投产鉴定三类。

第三章新技术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条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新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审查新技术推广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技术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具备技术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新技术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技术名称、规格型号、研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技术任务书:提出技术指标,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三)、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技术方案概述、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技术成熟程度,各项技术难点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五)、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技术测试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委员会专家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在鉴定委员会专家监督下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七)、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四章新产品样品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新产品样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考核新产品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样品试制计划,样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二)、具备样品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样品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制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样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试制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一)、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二)、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五章新产品投产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新产品投产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生产管理用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基础标准,作出是否可以指导批量生产的结论;

(二)、审查试制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其先进性;

(三)、审查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产的新产品已经法定检测单位按产品标准进行过全项型式试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

(二)、具备投产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具备投产所需的工艺装备、产品出厂的测试设备及相关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设备。

(四)、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产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试制产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设备、工装、检测手段要达到的要求,试产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各阶段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验数量和时间、试用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试制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全项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用户使用报告:分析用户使用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须提供2家以上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一)、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二)、全套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三)、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六章鉴定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二)、列入市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以及计划外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组织鉴定验收工作,并由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三)、国家、省级鉴定,市经委可接受委托主持鉴定;市级鉴定,由市经委直接主持鉴定或委托县区计经局主持鉴定。

第二十条鉴定的申请: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套鉴定验收技术文件资料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草案)》(见附件二)各一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部、省、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请。

第二十一条鉴定申请的审批:

市经委收到企业鉴定申请表和鉴定技术文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全套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经审查合格后,分下列两种情况对鉴定作出安排:

(一)、对于申请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转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对于申请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由市经委确定鉴定类别、主持单位、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鉴定委员会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七至十五位(单数)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项目开发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技术评议过程,并最后形成鉴定结论及证书报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鉴定会议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主持: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主任委员;

(二)、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1、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审查的鉴定技术文件资料,提出质疑,新产品开发单位必须据实给予回答。

4、专家评议:由鉴定委员会独立评议,起草鉴定意见。鉴定组织主持单位列席会议,了解评议情况,但不发表评价意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原则上应回避专家评议会议。

5、鉴定委员会意见内容应包括:是否完成项目计划或合同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并符合规定,新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投产(推广)的条件、价值与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6、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写出未通过的理由。

7、主任委员在鉴定委员会意见原稿上签字,全体专家在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栏签字。

(三)、鉴定主持单位主持: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证书的审批:

质量鉴定申请书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 执业准入 技能要求

一、引言

所谓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实施者,其在整个鉴定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如何保证鉴定人的能力足以满足鉴定活动所需?采取何种方式对其能力加以考核?在何阶段进行考核就成为需要对应考虑解决的问题。对此,可从鉴定人执业准入的角度加以考量。但是,目前我国在鉴定人执业准入管理上,并未将鉴定人准入能力考核纳入实质考核层面。

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人管理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鉴定人缺乏统一的管理。对其资格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以致司法鉴定人队伍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简称)》,使我们有了一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鉴定活动的统一化和规范化,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技能考核要求不明

《决定》依然没有明确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决定》确立的司法鉴定人的资格不是通过考试,而是经过审核登记成为司法鉴定人。这表明申请人只要在职称、专业资格、学历、实务能力4个方面具备任一条件均可申请登记成为司法鉴定人,而各省的司法行政部门会因缺乏相关具体规定而无法实质审查申请人的技能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规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但实际上并不能起到统一鉴定人条件,并且对鉴定人资格所作出的准入规定,缺乏对鉴定人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二)资格审查形式化色彩过重

审查方面流于形式,在准入审查上,虽然司法部令第63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4条和第6条对鉴定人的考试和准入做出规定,但《决定》实施后,却变成了单一的执业资格制。在复核审查上,按照《决定》等相关规定,对于已经获得鉴定人执业资格者,其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5年后向司法机关延续申请。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要对鉴定人资格实行监督,杜绝执业资格的终身制。但在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管理仍然停留在登记管理这种静态、被动的管理层面上,缺乏动态的、主动的监管机制和定期的考核评价制度,在延续申请和审查时,因延续执业条件与初始申请条件相同,只要工作岗位和职称没有变化,鉴定人执业资格就成为实质上的终身制。

(三)准入管理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人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中执业的鉴定人。按照“两高”“三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在《决定》实施后,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分别出台了各自的鉴定人管理办法,各系统的鉴定人管理实际上依然延续的是各自管理的模式,同一专业的鉴定人在不同系统内的条件要求也不尽相同。不管是在资格审查上还是登记管理上,两者都是各自机关负责,年审和名册撤销或是处罚都是各自机关内部评定和进行,这就在准人资格上留下了“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借鉴国外有关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准入技能考核的制度进行我国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技能考核制度设计

对鉴定人执业资格进行审查,是提高鉴定人素质确保鉴定质量的必不可少的步骤,反观我国鉴定实践中屡见不鲜的“鉴定大战”现象,很多都是对鉴定人能力的怀疑,故执业准入考核制度的推出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技能考核量化指标

基于我国当前的鉴定体制和国情,我们在考核量化指标的设计时除大方面考察指标外,根据《决定》中的意见,应针对其已经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种类再具体拟制如下:

1.技术能力要求

鉴定人的技术能力包括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储备条件和鉴定实践能力条件。专业知识条件一般要求具有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当然不同类别的鉴定要求的专业水平也不相同。对于非对口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以及转岗人员则应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鉴定实践能力条件是核心条件。司法鉴定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科学技术活动,鉴定人以专家身份,解决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技术问题,故应注重其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当然不同类型的鉴定也应针对《司法鉴定分类规定》中鉴定领域的规定来要求相应的实践能力条件。这是诸多国家国际组织间的共识。

2.鉴定程序熟知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精神,鉴定人对于包括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与鉴定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学习熟知。申请权和决定权的归属问题,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仅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当当事人、人作为非诉讼案件或诉前案件的鉴定决定主体时,享有诉前鉴定的决定权。委托必须有书面的完整内容的鉴定委托文书。

3.法律要求

司法鉴定执业申请人应当具备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对司法鉴定专业法规和相关法规的熟知。首先,鉴定人必须熟知司法鉴定的原则和制度,鉴定人的权力义务,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和手续,登记管理和变更等。其次,还应熟知相关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技能考核配套制度设计

1.技能考核主体

为了保证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认证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技术服务组织”。出于公正公平的考虑,公信力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考虑,应交由国家司法部门主办考核,而不是行业协会这种社会性组织主办。同时,统一的认证主体也助于解决鉴定人“标准不一”问题。结合中国实际,以鉴定申请人所申请的鉴定领域的同行专家,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协作对鉴定人进行统一考核认证是比较具有可实施性的。

首先必须是以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职能,与行业组织协助考核与管理,因为现在行业协会还不是很健全,所以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负责准入、政策导向,以及外部协调等工作,司法机关则主要是指导性,宏观上把握考核的进行。

其次是专家集体的参与。专家集体的参与使得鉴定人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鉴定能力的具体考量成为了可能,专业知识审核的有效性有了保障。

2.技能考核方式和程序

对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技能考核涉及申请、审查、考试、评价、决定和再考核再评价认证几步骤。申请条件是考核的首要环节,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成绩应作为一项硬指标看待。一些仪器操作在一些专业范围内也应加入考试范围。再考核则为全国范围内定期组织一次考试审查,力求对执业鉴定人的水平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

3.技能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直接关系到对鉴定人素质的考量程度以及考核的检测面。考虑到司法鉴定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属性,结合司法鉴定的多专业特点,应在制定鉴定人资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各鉴定专业类别确定各类司法鉴定人的考试内容。鉴定人资格考试内容可包括“法律基础知识”、“鉴定基础知识”和“鉴定专业知识”三部分。

4.考核评价

评价是考核的关键,决定着考核的质量和效果以及结果,直接决定了执业鉴定人的水平和能力。司法鉴定是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技术活动,鉴定人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服务于诉讼,因而鉴定人的资格认证不宜采用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使用的复核审查方式,而应从专业理论素养和鉴定技术能力二大方面进行评价。主要通过资格考试评价申请者的专业理论水平、能力验证活动评价申请者的鉴定技术能力。借助能力验证手段进行鉴定人的能力评价,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5.考员与考核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承担

考员应自觉遵守考核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考试安排,公平竞争,按时参加并完成相关考试项目。同时有权利要求得到公平合法待遇,可通过合法渠道争取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而考核方应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考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其能顺利完成考核。当考员出现不正当表现时可以也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处罚,甚至取消其参考资格。

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考员和考核方的义务履行情况和权利的行驶情况,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责任承担问题。这也是维护考核公信力公平性的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具体可参照一般考试的规章制度。

6.技能考核的救济制度

在技能考核中,主要是要明确救济对象,条件和具体形式。救济主体自然是国家司法机关下设的鉴定人考核救济委员会,对象是在考核中申请救济以及发现的一些关于考核权益受损经审查确实受损的人员。当然在审查中还应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该人员自身的过错问题等。

而救济形式和方法可参照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其他救济制度来选取和适当制定。方式可不限于以下几种:(1)调解救济;(2)再审核救济;(3)监督救济;(4)诉讼救济。

救济申请的期限和申请方式问题也是一大重点。为方便审查其申请的合理性,应规定为统一的书面表格资料申请方式。而期限应合理结合考核结果公布的时间,给予考试人员足够的时间,故可以设为出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救济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二十日。而处理救济应在四十五日之内。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作出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传达结果。

质量鉴定申请书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农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对通过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全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农机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执行实施。

第四条农机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逐步提出职业技能资格要求。

第五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证鉴定质量,为农机从业人员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强对鉴定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鉴定工作条件,推动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农机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

(三)组织、指导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部农机指导站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组织、指导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

(二)负责鉴定站的建设规划与业务管理,提出鉴定站设立的具体条件,并负责资格初审,指导鉴定站开展工作;

(三)承担农机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负责农机行业鉴定试题库的运行与维护;

(四)负责组织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五)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初审、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鉴定信息统计工作。

(六)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工作。

第十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本地区鉴定站、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鉴定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鉴定站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执行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鉴定站的设立应根据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原则上每省(区、市)至少应设立一个鉴定站。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检测仪器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鉴定站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报部农机指导站初审,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全国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十四条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承建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由部农机指导站聘任,报部鉴定中心备案。站长的聘任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审批登记表》(见附件2),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农机指导站审定,确定聘任关系,并颁发站长聘书。当出现人事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站长时,按上述程序办理鉴定站站长转聘手续。

(一)鉴定站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与农业部有关规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鉴定站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鉴定数据上报、信息统计及日常管理。

(三)鉴定站应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鉴定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

(四)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鉴定程序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站有独立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影响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鉴定站开展鉴定所用试题必须从国家或行业题库中提取,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卷的申请、运送、保管和使用。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试题由部农机指导站组织专家编制,经审核确认后使用。

(六)鉴定站应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实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七)鉴定站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并抄报部农机指导站。

(八)鉴定站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鉴定站应接受部鉴定中心和部农机指导站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鉴定站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部鉴定中心和部农机指导站共同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应包括鉴定站的能力建设、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及违规事件处理等多个方面。评估方式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评估结果作为换发鉴定许可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站的分支机构。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设立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兼顾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度、工作基础、工作方便性等因素,合理布局。

(二)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归属鉴定站。其设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属鉴定站审核,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报部农机指导站备案。其鉴定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能力等应与其所开展培训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具体设立条件和程序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归属鉴定站作出规定。

(三)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应按照归属鉴定站的各项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鉴定站应在各项管理制度中明确下设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章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资格的获取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见附件3),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参加部农机指导站组织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经部鉴定中心资格认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国家统一的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三)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有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的职责要求:

(一)考核鉴定前,考评人员应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查验考核场地、设备、仪器及考核所用材料。

(二)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考评时应佩戴证卡,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考评人员的聘用管理:

(一)实行聘任制。由鉴定站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样式可参阅附件4),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考评人员每次实施鉴定考评后,鉴定站可参考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二)实行“培考分开”。考评人员不得对本人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直系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实行年度评估。鉴定站应对所聘用的考评人员建立年度考绩档案,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称职情况进行年度评议(样式参见附件5),评议结果应作为考评员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申请换发考评员资格证(卡)或经过再培训重新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换发证(卡):

(一)凡年度评估良好及以上,并每年参加考评工作三次及以上的;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相关文章或论文的;

(三)参与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鉴定试题编写工作的。

符合直接换证(卡)条件的考评人员,需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卡)审批表》(见附件6),附本人资格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技术成果复印件和本人考评员原证(卡)、聘任合同等材料,经受聘鉴定站初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部农机指导站、部鉴定中心复审,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换发新的考评员证(卡)。

资格有效期满考评员换证(卡)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

第五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鉴定站应于每次鉴定前对鉴定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本次鉴定的职业名称、等级;预计鉴定的人数;考生来源;鉴定时间、地点;考场的准备;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拟使用计划安排;报名及资格审查等。

第二十三条鉴定站应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公告或通知。内容包括:

(一)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

(二)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

(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鉴定站自鉴定公告或通知之日起组织报名。申请人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7),并附上身份证、学业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本人证件照片3张(小2寸,用于申报审批表、准考证、证书),到指定地点向鉴定站提出申请。

鉴定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将《上报报名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打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和《准考证》(准考证应贴有本人小2寸证件照片并加盖鉴定站印章)。

第二十五条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鉴定站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数量组建若干个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受聘鉴定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鉴定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三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力。

(二)同一考评小组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三)考评小组应接受鉴定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鉴定站应于鉴定实施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部农机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

鉴定站要由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须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鉴定站应依据考生数量和鉴定任务要求,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务人员安排、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

鉴定站应提前向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二十八条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的场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考试采用单人单桌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现场考核、典型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考试,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者,即通过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还应通过专家组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理论知识考试阅卷采用流水作业形式。操作技能考试考评小组依据考评规范组织考评工作,考评人员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第二十九条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成绩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将《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见附件8)和本批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一式两份报部农机指导站审核。

第三十条部农机指导站在接到鉴定站呈报的鉴定结果和鉴定人员照片等鉴定合格资料后,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结果的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并按照统一要求编号和制作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的委托下进行。

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十一条每次鉴定完毕,鉴定站须将以下资料归档:

(一)鉴定公告(通知);

(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

(四)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样卷以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五)鉴定考生试卷;

(六)《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七)《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

(八)《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归档资料中鉴定考生试卷要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劳动者就业、从业、任职和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三十三条农机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在校生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部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认定后,且本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相应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三十四条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追溯制度,逐步完善证书查询系统。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遗失、残损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可向原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9),按证书核发程序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申请办理、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鼓励农机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

第三十八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监督检查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的持证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每三年由鉴定站复核一次。鉴定站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七章质量督导

第三十九条鉴定质量督导是指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委派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第四十条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内容的培训。质量督导员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四十一条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鉴定站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站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被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鉴定站实施鉴定时,应有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后,应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10),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督导员不定期对鉴定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十四条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鉴定站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农机行业依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评比表彰工作。

第四十六条建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违规处罚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站,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鉴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质。

(一)取得相应鉴定资质后,两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管理混乱,难以保证鉴定质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鉴定过程中有非法牟利、弄虚作假、、滥收费用、伪造证书等行为的;

(五)在工作中欺上瞒下,不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农机行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工作的,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管理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推荐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先进个人的依据。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工作守则、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主管部门取消有关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质量鉴定申请书第6篇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报名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分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它是职业技能鉴定的基层组织,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具体工作任务包括:(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4)汇总鉴定成绩,并负责报送鉴定指导中心;(5)向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6)协助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步骤

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步骤分为四大步骤,分别是:鉴定前的组织准备、鉴定前的技术准备、鉴定实测、鉴定后的结果处理。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注意事项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要准备好照片、身份证以及证明自己资历的材料,参加正规培训的须有培训机构证明,工作年限须有本人所在单位证明,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所(站)颁发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质量鉴定申请书第7篇

请求目的:

因不服__司法鉴定所作出的__所〔20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苟__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__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__鉴定机构“__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苟__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 “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明显越权鉴定: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费215元,作为被鉴定人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鉴定人应对医疗机构质疑,被鉴定人保留索赔权利。自费药品认定,也是委托鉴定项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定应当无效。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__司鉴所〔20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定准则,损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请求法院委托高资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__司鉴中心临鉴字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质量鉴定申请书第8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鉴定 合同评审

产品质量鉴定合同评审工作主要是指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其承担质量鉴定的指定函,为了确保质量鉴定的顺利完成,对自身能力与鉴定中可能环节进行确认,扫除鉴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避免因鉴定过程中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影响鉴定报告交付和质量的一项活动。

质量鉴定的合同评审工作是一个过程的评审,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流程:

1、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是质量鉴定委托人与鉴定组织单位之间签订的质量鉴定协议性文件,其实质是双方签订的一份合同。是签约双方的权力、义务的明确。

在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前应根据《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以下几点的合同评审:

(1)、注意适用的产品范围:

《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应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范围,即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质量法》不调整的建筑工程、医药、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管理办法》不调整,即不适用。

(2)、理解产品质量鉴定的内涵:

《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3)、把握好基本特征:

①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并由其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②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的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范围。

③鉴定针对的产品状况是经过使用,有的已经损坏、失去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所以在产品质量鉴定结论一般不能使用合格不合格等用语。使用过的产品往往存在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造成的问题,一般不要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因为比较后发现的问题只是鉴定时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不能说明这些质量问题是在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否是交货时就存在的问题。这些会增加鉴定工作的难度和时间,如直接归咎为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

④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负责责任分析。鉴定申请人或涉及的相关方,经常要求鉴定报告能分清责任,希望能明确产品合格不合格,只要不合格,不管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发生、在什么时间出现的,责任就全是生产方的。而责任问题往往不仅与质量有关,还可能与合同约定、价格等有关,这些不是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都了解的,也不是该进行的工作。质量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鉴定组织单位和专家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产品质量的裁决机构,只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进行一项技术性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按照《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是被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要填写准确。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质量鉴定的项目要明确,要求应限定在质量方面。如产品质量纠纷中牵涉到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人身伤亡和事故的原因可能与产品质量有关,也可能与产品质量无关。因此,鉴定要求不能简单的写为“人身伤亡、事故原因分析”。也不宜把质量鉴定的目的写为鉴定某某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特别注意不能完全按照申请人要求,把不属于质量鉴定范畴的要求纳入质量要求中。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一般分两方面:公正、科学方面的问题由专家组和鉴定组织单位负责,鉴定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由委托方负责。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①由委托方协调争议双方确定质量要求及依据。

鉴定产品的质量要求主要有鉴定产品执行的标准;合同、协议约定的技术协议、技术条件、图纸、标样、标准等,加工制作的非标产品大多属于这种情况;产品的说明书、包装标识、广告等宣传品标明或表明的质量要求。如果上述鉴定所需质量要求都无法找到,质量鉴定委托人认可的或其商量质量争议双方同意的质量要求也可作为鉴定的质量依据。前提是不能违背相应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②约定在堪验或鉴定现场要求委托方及争议双方代表到场,如有一方没有到场是否开展工作由委托方决定。有时由于鉴定条件问题可能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或影响鉴定结论,如争议方不同意开机、不同意拆解鉴定产品等使堪验或鉴定无法正常开展;有时鉴定产品的关键零部件缺失等;一方对鉴定产品做过重大改动且无法恢复,这些问题不是专家组能够解决的,需要鉴定委托方协调解决。

2、资料收集是鉴定工作的基础,也是合同评审中的重要环节。

一个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能否开展,开展鉴定的思路和方法往往都是根据委托方或当事双方提供认可的资料出发的。在质量鉴定申请中往往看不出产品质量要求和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因此,收集鉴定的相关材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针对材料进行筛选评价也是重要环节。

(1)质量鉴定的所需的相关材料:

①鉴定的所需的技术资料:双方合同、协议书、技术条件约定的质量要求文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承诺材料、图纸、资料、照片等;

②反映鉴定产品质量问题的材料:如诉状;答辩状;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如有伤亡或事故,事故现场勘察情况记录、照片,有关部门,如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调查、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材料等。

③委托方提供是否有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说明。

(2)对材料进行筛选评审:

①材料应通过质量鉴定的委托方索取,如不是双方共同申请的质量鉴定,一般不接受单方面的材料,更不能直接向质量争议的任何一方所要材料。因为不能确认另一方是否认可此方提供的材料。如是双方共同申请,不管是哪一方提供的材料,只有在对方认可的情况才可使用,否则鉴定报告中引用了一方不同意的材料,可能造成一方不承认质量鉴定报告,使鉴定报告成为无用材料。

②提供不出鉴定依据或双方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含糊不清、不明确、不具体;双方约定的是实际并不存在的国标、行标等。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委托方了解、确定鉴定依据,而且需要委托方以文件化方式确定,不能用电话、口头通知的方法。对进行质量鉴定可能需要的材料,尽量在实施现场鉴定前收集齐,以免由于相关材料不充分影响鉴定工作进行,增加鉴定工作经费和时间。

3、选聘质量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

《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鉴定的产品多为使用了相当时间,有的已经损坏,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准确、鉴定结论的可靠,鉴定组成人员应考虑包括有设计、工艺、安装调试使用、检验等多方面经验的人员中选用,最好不要出自一个单位。《管理办法》规定专家组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即最少为三名,且不可为双数,以便在对鉴定结论有分歧时,能够确定主导意见。一项鉴定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专业方向,针对个别问题其中一名专家由于在单位工作技术能力及地位,他的意见就成为有关该问题铁板钉钉的言论,则别的鉴定人员就完全没有能力去支持或反对其意见,而这显然违反了鉴定结论至少是两名以上专家共识的初衷,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合同评审中要明确专家组成员名单,征询委托方及当事双方人员,确定专家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回避,并在专家名单上签字确认。

开好质量鉴定预备会,明确会议内容:

由鉴定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管理办法》第22条至第33条的内容。

专家是从不同单位请来的,他们对相应产品一般非常熟悉,但对《管理办法》不一定了解,对质量鉴定工作的要求、程序及鉴定报告如何编写不一定清楚,预备会上作简单的培训以免由于程序问题、鉴定报告编写不规范以及非鉴定结论的实质性问题引起各方的异议。

(2)对专家组成员要明确纪律要求:

①专家在现场是代表鉴定组织单位,不再代表专家所隶属的单位,进行的质量鉴定工作对鉴定组织单位负责。

②专家的鉴定工作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对争议双方的技术、商业机密等要保守秘密,保护争议双方的知识产权。

③专家组成员不单独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参与双方的争议。

④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现场不发表没有经过协商的鉴定看法。

(3)说明产品质量鉴定不是事故、伤亡原因分析工作,如找不出与产品质量的相应关系,不必强求。鉴定工作只针对产品质量,可包括涉及的事故、伤亡和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但是不负责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4)鉴定报告要求文字精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析判断合理、资料齐全。结论性意见如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可分别描述,并说明理由。

(5)专家组成员要有思想准备,必要时到法庭作证,说明鉴定情况和结论性意见。

总之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目的是指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分析质量问题是因什么原因产生的。在实际实施当中往往涉及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哪些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交货时已存在,还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是生产原因造成的,还是安装、使用、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如发生事故或有伤亡,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是否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有时委托方要求鉴定组织单位出具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报告。这已超出了质量鉴定的范围,事故或伤亡原因多种多样,产品质量只是可能造成事故或伤亡的原因之一,超出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调整的范围,我们合同评审时要给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