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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地摊经济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7 17:19:41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第1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流动摊贩 融合

流动摊贩在近几年来通过媒体的大肆报导走到了人民群众中来,成为不少学者、市民百姓热议和讨论的焦点。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城市的流动摊贩不少于3000万人。对流动摊贩的态度和治理方式关乎民生,关乎如何对待弱势群体,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一些城市的城管对流动摊贩的暴力执法,以及流动摊贩与城管之间不断上演的“猫鼠”游击战,不得不让我们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信念支撑忧虑。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强调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何谓和谐社会,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化与社会转型时期,流动摊贩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和力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发展的一部分,城市只有与流动摊贩相融合,将流动摊贩作为城市经济文化的一部分加以吸收,运用和不断发展,才真正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本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流动摊贩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将正反作用对比,并提出城市与流动摊贩相融合的管理对策和建议。

一、流动摊贩群体规模存在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城镇化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转型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稳定,城市的就业市场一时无法供应如此多的劳动力。农村流向城市的人们大多文化技能素质比较低,不能适应城市高技术知识水平的要求,只能干一些体力活。另一方面,城镇化加速使得城市就业竞争压力增大,失业人员增多。流动摊贩大都由农村进城人口、失业人员和流浪人员等组成,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他们的生活得不到基本的保证,只得依靠简而易行的路边摆摊来维持生计。

从民生的角度来看,对这些摊贩坚决不能取缔。中国古代即有“民为邦本”的思想,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突出“人”的核心,城市是为人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十更加强调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我们国家的发展改革方向是更多的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关注人权,注重民生。应该在尊重和保护流动摊贩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科学管理城市[1]。

另外,我国流动摊贩之所以长期存在并组成规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填补了这样一个市场需求的缺口。任何一个市场的存在必然少不了消费者,没有消费者,没有需求,市场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城市社区设施的不完善及城市规划建设的不合理使得城市的消费需求没有得到解决。摊贩们廉价的物品以及几乎“送货上门”的服务给居民带来了非常的便利。根据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经济人”的概念,他们的时间、金钱成本都达到了最小化,从而实现了自我满足。这样的“你买我卖”,“各取所需”促进了摊贩经济的发展壮大与“久经不衰”。 如果把这些流动小摊贩取缔,每天全国数以百万计的“上班族”、“打工族”和“学生族”就会面临吃饭难、吃饭贵的问题,这也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流动小摊贩为很大一部分群体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中国作为一个历史与世界大国,应当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包容。而且让小摊贩合法化、固定化,也会是一种地方甚至民族特色。

二、流动摊贩存在的正反作用对比

流动摊贩主要由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所组成。弱势群体在我国主要指物质贫乏,生活贫困的群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均分制”,社会被隐形分出了贫富等级,富有的人意味着可以支配更多的资源,享有更好的机会和幸福成果,而弱势群体无资源可利用,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这样他们中一些人必然会滋生反感情绪甚至“仇富”心理,更有甚者仇视社会滋生歹心,引发各种犯罪行为。弱势群体的产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是社会缺乏公正的体现,弱势地位不仅带来了生活上的窘迫,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失衡,而心里的失衡极大地动摇了个体原有的人生观和行为定势,为越轨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流动摊贩的规模发展是这些弱势群体为他们的弱势地位与心理失衡找到的一个出口,除了可以满足自身的经济生存之外,他们的商品被需求也使他们觉得受到了认可与尊重,满足了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流动摊贩有利于缓解部分弱势群体的就业压力,减少了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使我国的经济社会能够较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流动摊贩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城市文化,繁荣了城市经济,同时也使得一些中国的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增加城市韵味。

从反作用的方面来说,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没有一定的秩序加以规范,这必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保障、卫生环境、堵塞交通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问题随之暴露。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是关乎民生及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食品安全无小事”,近日湖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禁止流动摊贩向学生兜售食品,这也是在整治时期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无可厚非的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也有不少居民反映流动摊贩堵塞交通,占据停车位,制造食品残余垃圾,和一些食品味道油烟等影响居民正常休息,扰乱了居民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因此不少居民对此反感、投诉。由于这些小贩是流动经营的,城管进行执法时会在第一时间隐没,而当城管走后,又在第一时间出现,从这方面来说,城管对流动摊贩的执法治标不治本。流动摊贩一直以来都是城市“脏乱差”的主要来源,因此一直是令城市管理者头痛的顽疾。从流动摊贩和关注民生的角度考虑,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突出重围立足城市,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做貌似无尊严的“见猫逃窜”的“老鼠”,是城市管理者急需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也是每一个城市居民和每一个爱国爱民者需要关注和思考的一大民生事件。

三、对流动摊贩的城市管理思考与建议

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我国从一个落后封闭的弱国逐渐向一个富强、民主、自由的强国迈进,顺应改革发展的潮流与目标,流动摊贩与城市的融合应该成为城市管理者的战略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性化管理流动摊贩。在人性化管理方面我们要借鉴泰国的管理理念,人的生存权比市容市貌和交通的便利更重要,他们把人放在第一位。这也符合我国“关注民生”的理念。若城市管理者为了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疏浚的交通而一味的对流动摊贩采取取缔的策略则是一种懒政和愚蠢的不科学的行为。流动摊贩该如何规范化管理,如果一味地只靠城管执法,则只会造成城管与摊贩之间越来越深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不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应运用的方法。真正智慧的领导者应该能够高屋建瓴,运筹帷幄,把握全局,看到流动摊贩和城管者之间绝不是相互对立与不可调和的。张英魁、刘兴鹏提出政府、社会与居民群体共治的框架,在治理过程中要实现管理部门、流动摊贩和社会的良性互动[3]。这种方法避免了政府一方单方管理的种种缺点与尴尬,可以达到有效互动管理,体现科学发展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必须多管齐下,多面配合,才能达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真正融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1.直接对向流动摊贩的管理

完善立法,加强对城市流动摊贩的政策性保护和合法性管理。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经常上演“猫鼠”游戏和暴力非暴力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流动摊贩缺乏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政府应该依法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物质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司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也是法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需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4]。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实证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立法保护,有助于加快我国法治进程与构建和谐社会。除了对流动摊贩进行立法保护之外,还要立法规范,给城管部门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形成政府主导、摊贩自治管理和社会民众参与的三重屏障发展模式。政府依照法律对流动摊贩的行为加以规范,并明确可以摆摊的时间和场所。成立流动摊贩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每个流动摊贩都要去其所属组织登记获得许可证;组织内设监管部门对摊贩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和环境卫生等进行规定和监督;设立卫生保卫部对摊贩场地的卫生进行保护和垃圾清理;对摊贩成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引入奖惩办法,使摊贩认识到市容市貌建设以及疏浚交通的重要性,以使他们形成一种自觉意识,从而有效促进摊贩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这也是提高我国国民素质的一部分。社会民众参与就是加大对流动摊贩政策的宣传,使流动摊贩的这种人性化管理深入人心,这样不但保证了摊贩经济的繁荣,也改变了以往城管在民众心中的“暴力”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民众应拒绝在严禁摆摊场地进行商业行为并及时举报,以增强社会共识,维护法律权威。

2.间接对向流动摊贩的管理

增加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鼓励自主创业,增加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在流动摊贩中有一部分是刚毕业大学生,他们不满于给别人“打工”、为别人“打杂”,由于大学生就业市场供过于求,有一部分根本就找不到工作,想要创业而又迫于资金压力,因此加入到流动摊贩的行列中来。对流动摊贩中占多数的农民工,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和非农产业又无法吸纳如此多的剩余劳动力。为缓解剩余农民的就业压力,应积极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农村私营企业,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等。

完善城市规划与布局。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的合理规划与布局,能够实现城市居民的利益最大化。应在城市居民聚居区设立更多,更经济的生活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税收及其他相关费用,将流动摊贩引入市场,并根据居民作息时间灵活开放市场时间以方便居民生活。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将流动摊贩的群体利益考虑在内,考虑摊贩市场的设置等,这样有利于减少城市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冲突,促进二者之间的融合。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是协调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它通过社会救助、失业保险等,将社会财富的一部分转移给缺乏收入获取能力的社会贫困人口,可以缩小社会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5]。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对城市流浪人员的社会救济和职业培训,使弱势群体能够有一定的收入而不致迫于生计,成为流动摊贩。同时改革户籍制度,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存在诸多限制,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融合要不断改革户籍制度,使城市外来人口逐渐享有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住房和社会福利等机会和权利。

本文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分析了流动摊贩这一群体的行为原因,以探本溯源、对症下药的思维理念,提出要服务并不断满足流动摊贩的利益需求,完善立法,加强对城市流动摊贩的政策性保护和合法性管理,形成政府、摊贩、社会的互动发展模式;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对弱势群体增加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针对流动摊贩合法化向公众征求意见,随后一些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进行改革,不再以“堵”为主,而是加以“疏”化,给他们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这对于城市和流动摊贩的融合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山西太原市采取“引摊入市”的办法给流动摊贩筑巢安家,海口市建立了“便民疏导点”,昆明实行“线性管理”等,这些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流动摊贩的全国性问题的治理,实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融合,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不懈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吕燕.权利均衡、流动的风景与走出城管困境――关于扬州市流动摊贩城管状况的调查与启示[J].理论与改革,2010(2):148-152

[2]马皑,乐国安.弱势群体与心态失衡[J].政法论坛,2004,22(2):155-163

[3]张英魁,刘兴鹏,城乡二元结构视阈中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J].行政论坛,2009,16(4):76-80

[4]张琳.法治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08(6):31-33

[5]赵俊康.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关系研究[J].经济问题,2005(9):68-70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第2篇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中国经济曾一度按下了暂停键,在常态化防控的背景下,如何复工复产,激发经济活力,是中国疫情下半场的“必修课”。在今年两会,政府并没有制定2020年的经济增长目标,将“稳就业保民生”放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提到:“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人均年收入是3万元人民币,但是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1000元在一个中等城市可能租房都困难,现在又碰到疫情,疫情过后民生为要。”人间烟火味,最抚凡人心。就业,关乎百姓生计,关系发展大局。有了就业,才会有收入,才会有社会财富的创造,才会有中国经济的发展,才能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美好未来!在“地摊经济”成为热词的今天,我们更能深刻理解这句话的深刻内涵:改革发展与人民的梦想齐头并进,带给中国真正的机遇和无限可能。

烟火气里有就业。有街必然有市,“地摊经济”是一座城市的活力基础,少了这种基础,必然是少了生机。地摊虽小,关乎的是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摊位,可能连着一家好几口人的生计。吃穿住用行都可以从地摊经济当中找到解决方案,更能为成千上万的找到新的就业机会。主席说过:“我们要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始终为人民不懈奋斗、同人民一起奋斗。”在疫情过后的艰难时期,地摊经济绝对是一个不可被忽视的重要领域,。放开地摊经济也真正考虑到了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党在特殊时期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它不仅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点赞,也是顺应了老百姓对城市烟火、社会人情味的渴望与回归。

烟火气里有民生。在“地摊经济”复苏的同时,也相当考验一座城市的治理水平和个人素质与修养。强调过:“城市精细化管理,必须适应城市发展。要持续用力、不断深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不难推断,随着地摊经济持续发展,可能还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除了卫生,也许还会有饭菜质量问题、食客争执等等。有问题不可怕,考虑周全消隐患于无形就是了,及时解决迅速处置就是了。发展地摊经济,本身就是一项考验城市治理的工作,治理越到位,效果就越可期,越能实现多赢。只有坚持以文明经营护航“地摊经济”,才能让这项促消费、稳就业、繁荣经济的新举措行稳致远,再此基础上各领域党组织首先应把自己的党建责任履行好,在城市治理中发挥表率作用,才能将地摊经济带上正轨。

烟火气里有信心。当重启经济成为当务之急的大背景下,发展地摊经济是给餐饮等大众消费行业打了一针“强心剂”。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地摊经济同样能带动相关行业和产业的发展。作为一种重要消费形态,地摊经济吸引人们走出家门增加消费,增添生活乐趣。各地推出的促进地摊经济政策实施效果明显,体现了社会和城市的多样性、包容性和生命力,焕发一座城市经济活力需要市场各参与主体共同积极参与,才能推动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基层街道、社区党组织能主动参与进来,组织更多的资源为地摊经济解忧解愁。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地摊经济是人间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生机。”可见地摊经济的重归和火爆所带来相应的社会及民生效应明显,也能带来长期效应,我们有信心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产要素再度激活。

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健康事件所带来短期影响明显,社会经济恢复常态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恢复期乃至后疫情时代需要更灵活、更丰富的政策工具,来焕发市场活动力,为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当地摊经济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更加需要的是找到它在激活经济、重启经济过程当中扮演重要作用。城市不仅需要美丽的干净街道和井然有序,但也同样需要烟火气、市井气和人情味,如此人们才会感到更幸福。地摊经济不仅要“活回来”,更要“火起来”,更期待能永远“火下去”。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第3篇

一、地摊经济存在的缘由及其理想意义

黑格尔有一句名言“但凡符合理性的东西都是理想的,但凡理想的东西都是符合理性的。”地摊经济之所以持久存在、屡禁不止是有其理想缘由的。

1、劳动力充裕,就业形势严峻

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城市化进程加快等缘由,下岗失业人员不时增加,农民大量涌入城市,他们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没技术,没资本,成为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些人为了在城市获得一席之地,取得必要的生存空问和经济来源,不得不选择起点低,获利相对较大的地摊作为其生存方式。依据我们的调查,摊贩中,有42%是无业下岗或待业人员,28%是属于本地农民自产自销。

2、社会保证制度不完善

依据我们的调查,有62%的被调查者表示摆地摊实为无法之举,本人没有工作,享用的社会保证和福利很少以至基本就享用不到,只能靠摆地摊来维持生计。这也是无以计数的摊贩存在的社会缘由。当前的中国,社会保证制度依然不是很完善,所存在的保证制度也仅仅只能维持极低的生活需求,摊贩即便享用到也只是一点补助,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只能来摆地摊,过这种日晒雨淋,“摆”无定所,东躲的生活。能够这么推理,只需国度有健全的社会保证制度,并且这种制度惠及绝大局部国民,摊贩中的大多数还是不会选择这种生活的。

3、地摊买卖本钱低,利润空间大

众所周知,摆地摊所投入的本钱并不大,只需求找个人流大的空地,拿一块布或者几张报纸做铺垫,假如是晚上还需求一个照明灯,必要时在拿上一个小凳子,简单几件东西,再拿上少量资金进点货就能够开端停业了。相比于固定店铺,正轨商店,摆地摊不用置办固定资产,不用交房租,运输费用和簿记费用也十分少,本人给本人干活,不用雇佣劳动力,而且由于我国针对摊贩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缺失,招致监管不力,致使很多摊贩能够偷税漏税。由此可见,摆地摊近乎没有时机本钱,所需的少量活动资金很多人也可以拿出来,本钱低,挣得的钱根本全都归为己有,利润空间很大。总之摆地摊是起点低,又有利可图,这样自但是然就吸收了很多没有工作的下岗或待业人员,以至上班族或大学生在闲暇时间摆摊。这也是各大城市地摊买卖屡禁不止的主要缘由。

4、便当快捷,可以满足局部消费者的需求

地摊多设在街道,居民区或人流多的路口,广场等中央,关于消费者能够说是触手司及,而且由于摆地摊灵敏性强,能够依据人动数量的几或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气来自在的调整销售时段,最大水平的便当消费者。他们能够在晨练完毕或下班时以较低的价钱顺道买回蔬菜、瓜果、粮油以及其它各种小商品。既廉价又便当。而且由于经济加速开展,收入的不均衡带来了贫富差距,城市中有相当局部低收入群体存在,他们对商品的价钱需求弹性较小,买东西时对价钱锱铢必较,更希望买到廉价又适用的东西,地摊商品则以相对较低的价钱正好顺应了他们的请求。另外,低收入群体相对收入较低,购置力也低,只能多消费低层次商品,这也是地摊生意红火的一个重要缘由。

5、传播地域文化,展示城市人文景色

固然当前小摊小贩是城管的严令制止对象,但是地摊的历史不可谓不长久。早在北宋时期就有一幅传世名画《清明上河图》反映了当时商铺林立,摊贩众多的盛况,可见地摊现象也是渊源悠长,几年下来,它己不是单纯的经济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曾经成为一种文化的意味,代表着各地的习俗,特征,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对当地人的生活的解读,也成为当地人一种带着故土情结的记忆。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主任杨雄也曾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过“一座城市中存在小商贩能够使它更有神韵,在一些国度的生活区、旅游景点,小摊点是很重要的文化方式,但凡有底蕴、有文化的城市,他们的‘地摊’经济都是很兴旺的。比方在伦敦到了周末在一些固定的场所就会呈现小商贩云集的跳蚤市场,这不但是商品市场,同时也是一道人文景色。”

所以由此看来,地摊经济的存在有着十分重要的理想意义,它不只满足了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便当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而且反映了当地的风土人情,传播了城市文化;但是更重要的是“地摊是弱势群体的饭碗”,地摊经济紧紧维系着民生,所以引导好、管理好、开展好地摊经济是关系到民生建立和社会调和开展的重要问题。

二、地摊经济存在的消极影响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圆满的,都有两面性,地摊经济也不例外,固然地摊经济紧系民生,但是它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是不容无视的。

1、障碍交通,影响交通平安。地摊摆放的主要地点在人流量大的繁华街段、学校门口、小区门口,并且摆放的时间又是车流、人流顶峰期,因而很容易障碍交通,使交通愈加拥堵,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2、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摊贩的文化素质普通比拟低,不留意坚持地摊周边的环境卫生,塑料袋、包装纸随处可见,特别是瓜果蔬菜的果皮、烂菜叶遍地狼籍,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市容。

3、商质量量没有保证,食品类商品存在安康隐患。地摊上的商品固然价钱廉价,但常常是一些质量低劣的商品,特别是出卖的食品常常未经检疫,从业人员没有安康证,卫生没有保证,为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最佳途径,对市民的身体安康极为不利。

4、扰乱正常的经济次序。活动摊贩不交税、无停业执照,所售商品常常是“三无”商品,严重扰乱了合法运营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冒充伪劣提供了市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次序。

三、对地摊经济管理提出的几条倡议

地摊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市容”问题,而另一方面则是更重要的“民生”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对摊贩停止一味的打击制止,剥夺他们的营生手腕,而应该努力于民生建立,坚持“以人为本”,对地摊经济停止合理规划、科学引导,使地摊经济的正面效应得到最大水平的发挥,负面效应得以整治,从而促进地摊经济有序开展。

1、对地摊市场停止合理规划

地摊障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缘由就是地摊的随意摆放,因而假如我们对地摊市场停止统一的规划,划出“地摊区”,并且规则摆摊时问段,那么将有效的处理这个问题。经过调查显现86%的摊主支持这种做法。至于“地摊区”和运营时段确实定笔者以为应该到达以下三个请求:能给摊主带来经济效益;便当居民生活;不影响城市交通。

基于以上准绳我们对地摊市场的规划如下:

(1)空间规划

经过调查,摊主都愿意选择人流量大的中央摆摊,例如:各种文娱休闲场所以及商场的门前街道、大学以及住宅区左近等,所以我们应该留意这些场所,依据上述准绳肯定“地摊区”。“地摊区”肯定好之后,再在此根底上依据地摊运营的商品类型划定不同的商品区例如“水果区”“小吃区”“饰品区”“蔬菜区”等。并且还要依据周边的环境调整地摊区中运营商品的类型,例如在住宅区左近就应该主要开设“水果区”“蔬菜区”等。

(2)时间规划

至于对地摊的摆放时间的规则,我们要依据其所运营的商品的类型而肯定,例如住宅区左近的“蔬菜区”“早餐区”开放时间能够肯定为:早上7:00~9:00,“夜宵区”开放时间为晚7:00到10:00,这样既能够保证摊主的经济效益,便当居民生活,又能够避开~卜下班顶峰朗,保证交通畅通;而在大学或者商场左近的摊区由于主要运营的是饰品或者服装类商品,所以这些摊区的开放时问要定在人流量比拟大的时间段例如上午10:00到晚上10:00,总之要经过时问的规则确保摊土在规则的时间段里集中运营,既保证摊主收益又便当城管部门管理。

2、成立地摊协会

在目前的中国,小摊贩作为一个为数不少的社会群体,有其特有的“生存规律”和利益请求。长期以来,城市管理部门对其严加管制,地摊仍足遍地开花,城管和摊贩之间的矛盾也从未消减,所以单纯经过政府组织来管理地摊足不够的,成立地摊协会,增强摊贩的自我管理,构建政府和摊贩的沟通平台,完成外部管理和自我管理相分离,将是完成地摊有序管理的重要措施。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88%的摊贩反映假如本人遭到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没有合法的程序和渠道停止申述,所以摊贩们电需这样一个组织求反映问题,维护本人的合法利益。此外西安市社科院研讨员张永春经过《西安摊贩生存情况调查》也呼吁西安成立摊贩协会,树立政府与摊贩的定期沟通平台。

笔者以为地摊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与城市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反映摊贩的意见和请求,与政府部门协商地摊运营规则,并且辅佐城管部门贯彻落实。例如监视摊贩能否在指定区域和时间段内停止运营,监视摊贩保证地摊周边卫生等等。

(2)维护摊贩合法利益,假如摊贩在运营过程中遭到城管部门或者别人的不合理看待,地摊协会担任积极谐和,假如谐和无效,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摊贩排忧解难。

(3)增强摊贩自我教育,进步摊贩素质,进步效劳质量:定期对其停止地摊运营培训,贯彻先进的运营理念,鼓舞摊贩以地摊运营为契机停止创业,开展民营经济,把地摊做强做大。

3、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城管执法

摊贩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存在很大水平上在于生存的需求,理应给予一定的社会同情。但是经过我们对摊贩的调查访谈,超越三分之二的摊贩以为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行为很不和蔼以至粗暴。当然城管为了维护市容,增强管理,需求一些强硬措施支持,但是事实曾经证明这样的执法方式的确也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所以在这个呼吁“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下,我们的城管执法亟需改善。

笔者以为改善城管执法的措施如下:

(1)严把城管执法人员准入关。对现有的和行将进入城管工作的执法人员停止严厉的考核,只要品德良好,为人清正廉洁并且有一定的专业素质的人员才干进入,对不契合条件者一概肃清出局。

(2)增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定期对城管执法人员经行宣传教育,深化其思想观念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和城市开展的正确的政绩观。另外还要对其停止业务培训,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

(3)增强监视。不只要增强自我监视,还要将城管的执法行为置于大众和媒体的监视之下,设立投诉电话,并且关于城管的违规执法行为要严肃处置。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到顿城管执法体制,明白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谐和好与工商、卫生、交警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4、鼎力开展社会消费力,完善社会保证制度

在调查访谈过程中我们理解到,很多摊贩摆地摊实属无法之举,由于没有工作,没有根本的生活保证,他们只要从事地摊运营,以此来赚取生活。由此可见,我们只要鼎力开展社会消费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证制度,才干从基本上处理地摊经济。

(1)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妥善安顿下岗人员。城市下岗职工普通文化程度比拟低,所以我们应该拓展一些社区效劳行业例如家政效劳、早点效劳、公用电话、自行车管理、打扫队、送报纸等等。经过这些岗位的设置,使劳动就业与开展社区效劳相分离,妥善安顿下岗人员。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第4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屡见报端,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城管和商贩等“违法”经营者已经达到水火不相容的境地。结合我国城管机构与摊贩的历史变迁,从制度层面上以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指出摊贩经济之所以存在,在于产权的不合理配置,而解决摊贩经济的困难在于较高的交易成本,进而提出了对摊贩和城管进行分区域划分的解决办法来化解摊贩与城管的矛盾。

论文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要想解决摊贩经济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关键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摊贩经济的外部性。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分区域管理的办法,对于那些摆摊会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比如广场、车站和主干道两侧等,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很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市政府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中等,应该在区政府的管理下,在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进行摆摊。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应该把权力界定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外部性内部化。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第5篇

[关键词] 夜市;市场机制;管理机制;完全竞争市场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国内需求的增长,同时又给供给的延伸创造了空间。供给的增长表现为市场上出现的许多新兴产业以及新的增长点。需求和供给的增长必然促进新市场的形成。夜市作为不被人关注的一种市场形式,是如何形成以及有何作用。就其定义而言,夜市分为广义及狭义夜市。广义夜市通常指夜经济,包括餐饮、购物、娱乐、旅游、休闲、健身等几大消费服务和狭义夜市。狭义夜市仅指夜间所摆的地摊,主要以买卖一些方便携带的小型非耐用消费品及服装等为主,本文是对狭义夜市进行的调查和研究。

2 夜市的实地研究

2.1 调查对象及调查方式

调查对象:内大南门前由东到西的马路。在对呼和浩特市夜市密集点进行调查之后发现,内大南门前的夜市因具有规模大、销售商品种类多、客流量较大、摊点比较稳定等特点,所以具有代表性。

调查方式:现场调查方式。其中运用统计调查与访问调查方式,在2009年和2010年夏季,对夜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2.2 商品价格比较

为了解夜市商品的价格与附近商店商品价格的差距,在内大附近的一些商店里对同类商品的价格进行了解。这些商店有:小礼品店,十字绣商店,文化商城里的礼品店和文化商城东门以南的朝阳电脑城等。

2.3 市场主体调查

2.3.1消费者结构

在调查过程中,对夜市上50名消费者进行口头询问式的抽样调查。

2.3.2摊位主结构

夜市上摊位主的身份各不相同。其中一部分是属于兼职工作者,有内大的学生以及在类似满达商城卖东西的商人把商品摆出来卖;还有一部分是失业者在夜市上摆摊来挣钱维持生活,并将其当作是自己的一份职业。而这些人中大多数商人是呼和浩特市本地人,也有极少数外地人,但都居住在呼和浩特市。

2.4 夜市的管理制度

在对于摊位主的调查中,通过交谈得知:夜市形成初期,由于只有一些零星的摊主,所以并没有相关的监管制度。而随着规模的增加和矛盾的积累,建立相关的监管制度变得尤为重要,并得以逐步完善。天黑之前,内大南门前会出现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车辆来预防夜市过早的开始而影响附近的交通。此时,摊位主即使到了其固定的摊位点也不能将其摊位摆开,只有等到附近交通拥堵情况得到缓解才开始买卖商品。

内大南门前夜市的摊位主总共有两百多家,而其摊位地点也在城管局的安排下固定不变,并且收取一定的摊位费用,距离内大南门近的摊位收取的费用要高于距离内大南门远的摊位。正是因为有这些管理机制的存在才可以使夜市能够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

3 夜市的经济学分析

3.1 夜市形成的原因

(1)收入差距的加大。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将导致生产成本的上升而进一步影响物价水平的上涨,然而人均收入的增加并不代表每个人的收入都会增加。从我国近几年的基尼系数来看,大部分的社会财富仍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且,物价上升的幅度和收入上涨的幅度并不是时刻处于同步情况。所以收入较少的那部分人们便会选择购买一些价格相对较低的商品,而夜市上商品的价格恰好可以迎合这一部分人们的购买动机。

(2)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在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会促使一部分人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商品。也就是说,逆向选择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夜市的繁荣。

(3)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有些人平时没有时间去逛商场,而在上下班的途中出于便利会选择购买夜市上的商品。

(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在茶余饭后出门散步时,随时随意的购买一些非必需品商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夜市的繁荣。

根据以上论述,不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出于双方不同的利益驱使,无形间加大了夜经济的规模。

3.2 夜市的供需过程

夜市的形成过程是供给和需求同时作用而产生的结果。在原始社会的自给自足时期,由于没有过剩的产品,所以不存在市场这种交换场所。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可以进行交易的过生产品进而产生了市场。当少数的几个摊主发现部分地区对某商品有一定需求时,便会在特定地点摆摊卖商品,随着需求的增加、利润的增加,促使更多的卖家进入这一小型市场。久而久之,其规模便会逐渐加大,形成现有的这一市场----夜市。由以上分析得出,市场的形成过程为少数供给者首先洞悉到潜在的市场需求而进入市场,促使需求增加,获得经济利润。而这一利润又会促使更多的卖家进入市场而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机制。

当夜市上的商品与商场的商品相比失去了其本有的价格优势时夜市的存在本身就会得到一定的威胁。也就是说,虽然夜市的市场形态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形式,但其运行形式及市场价格受到日市价格限制。如按下图1中的(a)图来讲,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共同作用而决定了市场均衡价格Pe,市场会按照Pe的价格来进行交易,而对于夜市上的商品来讲的话,就必须要按照Pe以下的价格来进行交易,也就是图1(b)中Pe以下区间的价格进行市场的交易。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第6篇

一、我国城市流动摊贩现状简析

我国城市的流动摊贩人数至今缺少精确的调查统计,有关专家估计有3000多万。经抽样分析,大中城市流动摊贩以外来人员居多,城市下岗工人次之,郊区农民占有一定比例,也有一些业余摆摊补贴家用的上班族,还有少量为创业积累资金和经验的大中学校毕业生。流动摊贩大军的形成,有主观条件的限制因素:在我国城市化推进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农民工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一部分由于各种原因从事摊贩的行当,“游击经营”成为他们在城市养家糊口的谋生手段。也有客观环境的门槛因素:由于市场门面和固定摊位费用高,资金短缺的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无力进入“合法”的买卖市场,为生活所迫只能从事流动经营。还有市场供需的拉动因素:市民需要便捷廉价的流动摊贩,说明城市市场合理配置、方便服务还不到位;我国充足的农副产品、生活日用品货源与城市低收入居民、外来民工的生活需求,企盼有人为其架起流通的桥梁。

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成因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公民就业的不充分、国家对无业隐性失业人员和贫困阶层社会保障的不到位,以及部分人员参与竞争性就业的能力不强等因素,导致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小规模游击经营自谋生路,这是我国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流动摊贩管理的表面是执法者与小贩玩“猫捉老鼠”游戏,实质是城市政府官员要光鲜亮丽的“面子”与社会弱势群体要自求生存的“里子”两者目标矛盾的冲突。

二、流动摊贩管理中存在的多元关系

目前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以下关系处理出现了偏颇。

(一)严管与引导的关系

这是政府管理理念的问题。近10多年来,全国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比活动频繁,促使城市政府对市容环境、街面秩序等目标要求无限提高。在此大背景下,有些城市政府要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实行“零容忍”,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封杀了流动摊贩的生存空间,加剧了管理部门与摊贩的矛盾。毋庸置疑,流动摊贩的“游击经营”确实使现代城市管理面临严峻挑战,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城市市容秩序。流动摊贩的产生和增加,是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使然,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大分工的必然现象。因此,在流动摊贩管理上不宜“一刀切”、“一棍子打死”,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自流,过犹不及只会两败俱伤。唯有正确认识“市容管理”与“繁荣市场”、“解决民生”的辩证关系,才能思路对头,方法恰当,既规范流动摊贩经营,又不破坏市容秩序,从根本上处理好“应该堵”与“必须疏”的关系。

(二)少数与多数的关系

这是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在城市商业网布局基本到位的情况下,作为商业补充的流动商品对摊贩的就业和居民的生活都是必要的,但由于受城市市容、秩序及容量所限,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执法管理中偏重市容秩序,会造成对流动摊贩的限制过严,既会影响摊贩的就业生存,也会影响居民的方便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引发和激化执法与摊贩及部分市民的矛盾。如果对流动摊贩放任不管,短时期内可能流动摊贩满意了,但影响纳税交费的固定商家利益,从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比流动摊贩更多的经商者会有意见;同时在影响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堵塞后,会招致周边更多居民的不满意。这有个利益平衡点把握的问题,直接考验着政府的行政智慧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适度与限制的关系

这是城管执法层面的问题。由于政府管理理念存在偏差,城市管理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工作难以收到很好成效,往往倚重“重大”战役进行整治。当举办重要活动、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便大规模出动,对流动摊贩进行“地毯式扫荡”,以取得城市一时的清静亮堂;而游商小贩在等待观望后会继续出动,与执法者玩“猫捉老鼠”游戏,使管理长期陷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当“围追堵截”超过流动摊贩忍耐度时,往往会造成执法和商贩矛盾激化,酿成双方人员的流血伤亡事件,并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四)法治与人情的关系

这是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执法代表政府行政权力,是不容侵犯和必须坚决维护的。部分流动摊贩明显违反相应法规,执法人员文明查处是应该的,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可是由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不到位,部分百姓看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往往同情违法者,甚至盲目地为违法者作担保以免处罚,造成正常执法经常受阻,无意中助长了违法摊贩的歪风邪气。目前不少城市已出现违法摊贩团伙化后公开对抗正常行政执法的事件,导致执法部门在管理违法行为中由以往执法过度的“强势群体”演变成不敢执法的“弱势群体”,出现了较多不作为现象。执法“不作为”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当然也包括同情违法者自身的利益,这是情与法错位后出现的可悲现象。

三、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对策建议

政府是公共利益维护者,在管理中必须维持社会秩序和谐运转。流动摊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说明政府对流动摊贩存在背景和经济规律的研究还不够到位,对长期以来国家给隐性失业者及贫困阶层社会保障不足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对流动摊贩这个社会弱势群体为自求生存、为政府分忧的实质理解还不够到位。建议明确三个“定位”,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与服务,在管理中采取“堵疏兼顾,以疏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一)给流动摊贩以合法的地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按照国际城市化发展规律,今后30年还将有5亿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在此过程中,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有需求,失地后进城的部分农民就业生存有要求,这是我国城市流动摊贩长期存在,并将达到5000万规模的客观条件。国家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要给这种符合发展规律的经济现象和从事经营的特殊群体以合法存在的地位,以杜绝城市政府“零容忍”的过激行为。政府要城市形象,商贩要就业生活,两者并不对立,衡量标准是周边社区居民对商品需求、市容和交通等因素利弊平衡后的接受与容忍程度。

(二)对流动摊贩实施综合管理

城市政府在完善流动摊贩管理上,应当站在我国市场经济多样性的角度看待这一流动的商品交易方式,做好传承文明、方便生活、促进就业、发展经济的文章。大禹治水,堵不如疏。要改变长期以来单一的靠城管执法独立支撑的以“堵”为主的管理方式,统一协调工商、贸易、公安交通、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城建城管等部门对流动摊贩做好前置管理中“疏”的服务性工作,对不同的流动摊贩群体进行对象细分,在不同的区域开辟不同的场地,解决不同的社会需求。如对年轻人创业群体,可在大专院校附近开辟以学生为消费主体的市场;对以销售瓜果、蔬菜为主的群体,可在社区附近公园、河道旁边开辟早晚市;对经营小吃的群体,可通过规划适度开辟早点摊和夜市;同时要从民生工程的角度减少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市场,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市场内价格高启摊位闲置、市场周边流动摊贩生意兴隆的局面。

解决了该“疏”的问题,使部分摊贩合法化后就会大大减少违法经营的人数,也就减轻了商贩为就业和居民为方便而产生的对管理的不满情绪,反过来为解决真正该“堵”的问题,如依法管理严重危害市容环境卫生、堵塞交通和出售劣质产品、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的放矢的条件,这是政府管理从“孤军奋战”的“堵”向“综合服务”的“疏”“堵”结合角色转变的关键。要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制度设计,改变由城管执法独立管理流动摊贩的局面,实行相关部门综合管理,改强制性管理为规范;探索自治自律的制度建设途径,组建摊贩协会,尝试社区居民事前参与全程监督的民间管理新方法。

(三)给综合执法以法律地位

城管综合执法是在10多年前为解决“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形势下,由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在部分城市试点的,实践证明对现代城市管理是必要的,但因其授权的法规地位不高,社会和舆论的争议一直不断。

公共事务的统一执法是国外行政管理长期实施的成功模式。随着我国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为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给处于拆违和流动摊贩管理风口浪尖上的城管执法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为现代城市管理保驾护航,服务于流动摊贩在内的广大居民。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客观公正的舆论引导,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提高公众对城管执法的理解度、认可度;执法部门要主动探索取得公众支持的新措施、新方法,切实提升执法效率。

(四)完善流动摊贩管理法规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第7篇

【关键词】在职培训;成本分摊;问题;原因;分摊机制

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是指培训成本在培训投资主体之间的分配,各自应承担的比例,是从培训投入决策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并不是对具体数字的摊销。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的结果往往会影响到投资各方的投资效率和投资积极性,影响到在职培训作用的发挥。

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在职培训的诸多风险,尽可能使培训成本能够在投资主体问得到合理的分摊,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各方培训积极性,提高绩效。进而促进在职培训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在职培训成本分摊并非绝对苛刻地进行具体数宇的分摊。如果那样,一来没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二来成本会很高,没有实际意义。

一、广东电网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成本分析

本文以广东电网公司教育培训中心为案例,分析了其教育培训成本使用情况。

广东电网公司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480亿元,至2009年7月公司资产总额达到2035.13亿元。

广东电网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是按广东电网公司分公司模式管理二级机构,是广东电网公司系统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执行机构。

(一)广东电网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职工培训成本分摊情况

广东电网公司为职工分摊的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列支。2009年广东电网公司工资总额为82.57亿元。职工人数为10.B9万人,人均工资7.6万元。2009年计提教育经费2.06亿元,人均1895元。年未未使用教育经费余额为5.2亿元。人均教育经费4775元。教育经费相对充足。其中,2009年,广东电网公司下拨给其教育培训中心用于分摊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共计1084.57万元。另外全年职工自身分摊教育培训费总额为901.8万元。

2009年职工培训办班262期,培训职工及考证达15594人次,表1为2009年公司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另外,对于职工分摊的901.8万元,广东电网公司对于大部分仍采取事后分摊政策,即职工通过培训考核后,可将培训费用进行报销,从而实现企业对教育培训费用的报销。

广东电网公司对于职工在职培训成本,采取大部分分摊政策,并且教育培训受众面较广,各个层次的培训都在开展。

目前广东电网公司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力度越来越大,除直接参与职工培训成本分摊外,公司还加大教育培训基础等硬件设施建设,如教育培训基地改造扩建、教育培训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开发等等,以更好地支持教育培训工作。

(二)广东电网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成本分摊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分摊后的成本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因培训而培训,不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效益进行测算,也不对培训后的员工进行激励的问题。

二是对在职培训只进行成本分摊,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的预测、监督、反馈职能缺失。

三是没有把成本分摊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段进行使用,只是从会计角度对在职培训成本进行分摊。这不利于促进分摊各方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总体来看,广东电网公司在教育培训成本分摊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事前计划,事中管理,事后反馈等工作上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三)教育培训成本分摊问题的原因

1 企业领导对教育培训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

在没有一套完善的被普遍认可的教育培训评估标准,以及没有对企业管理者在教育培训方面政绩的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很难促使电力行业各级公司领导对教育培训从思想上到组织行为上的到位。

2 教育培训缺乏系统和长远规划

由于认识的不足对教育培训的理解还停留在简单的办班上,缺乏人力资源开发的长远目标,培训项目被动地依赖于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随意性较大,没有做到从职工的角度来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做好规划。

3 教育培训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度不够

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标准,很多时候培训工作还依赖于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对教育培训的认识以及培训管理人员的素质。

4 教育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会导致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目标不明确,出现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直接影响教育培训的效果。企业主办教育的积极性受挫,就会减少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反过来,经费的不足进一步加剧教育培训质量的下滑,最终使企业的发展缺乏后劲。

5 教育培训师资状况有待改善

目前承担电力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主要是各级电力培训中心和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目前的全日制教育还占有相当的比例。从事过学历教育或正在从事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里。有较大一部分教师缺乏现场工作经验,培训效果达不到要求。

二、电网企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的构建

(一)企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的内涵

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是指通过机制的运行,降低在职培训风险,使培训成本能够在分摊主体间尽可能合理地分摊。并使培训成本发挥最大的效益,使企业资金得到有效配置。

对于一个完整的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不仅应该包括对成本如何尽可能合理分摊的机制,还应该包括对分摊后的成本进行有效管理的机制、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由三个子系统构成。即在职培训成本分摊决策机制、在职培训成本管理机制、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监督反馈机制。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其中相互联系的三个子系统问的相互作用。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是这三个子系统的相应机制之间的耦合。

(二)建立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的必要性

现实的企业管理活动中,人更多地表现为社会人,从而使企业在职培训的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和资本投资收益表现为诸多的不确定性,即在职培训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流失风险、激励风险、贬值风险和结构风险。在职培训的诸多风险使得企业培训投资后处于谈判的弱势,而企业不参与在职培训成本分摊又不现实,企业进行在职培训成本分摊决策非常艰难,因而企业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以及解决文中所描述的成本分摊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培训成本合理分摊,提高资金利用率,都使得建立企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非常必要。

再者,在职培训对经济发展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通过建立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可以有效提高各个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

(三)电网企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的构建

1 在职培训成本分摊决策机制

该机制是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的基础机制。通过该机制的运行,企业将确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策略,保证培训成本能够尽可能合理地分摊。

(1)在职培训成本分摊决策机构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分摊决策机构。一般地,应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培训部门牵头,调研基层信息,会同企业上层领导,共同进行决策。

分摊决策机构的职责是,识别在职培训风险,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预测,根据在职培训目标,确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策略。

作为企业组织,应事先对培训投资收益和可能出现或存在的风险做出评估和预测,对具有丰厚收益和风险并存的培训投资项目,事先制定出风险防范策略和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2)风险识别,环境审计

企业在做出在职培训成本分摊决策前,应对在职培训l的风险进行识别。根据相应的风险类型及风险程度,确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策略。

企业还应进行在职培训投资风险的审计。首先进行环境风险审计。审查企业是否对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和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最新变化进行识别和跟踪,是否对本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的最新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识别和跟踪,是否对本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市场需求变化进行识别和跟踪,是否据以上识别和跟踪的结果对人力资本投资进行调整以及调整是否有效等。还要进行管理风险审计。审查人力资本投资目标是否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一致;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假设是否合理,所用的基本数据是否完整,来源最新、可靠;企业是否有全面的工作分析和翔实的人员测评;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会计信息和报告是否健全等。这样才能保证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的有效性。

(3)分摊比例的确定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预期收益测算,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找出影响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的因素,并对其进行重要性排序,确定相应权重,综合考虑各因素,最终得出对某一培训项目的合理的分摊比例。

(4)分摊方式的确定

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分摊方式。如对脱产培训,就可采取事前或事中分摊,企业、个人共同承担培训成本的分摊方式。总之,要根据具体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目的,培训类型等,结合企业实际及发展需要来灵活确定分摊方式。

2 在职培训成本管理机制

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的顺利运行。离不开成本管理机制。成本管理机制是成本分摊机制的保障机制。如果不对分摊的成本进行管理,使其产生效益,那么成本分摊也就失去了意义。

(1)通过培训管理来降低成本

尽管确定了分摊主体各自的分摊比例,但如果不对成本进行管理、控制,就会出现预期分摊成本超支等现象。同时。通过有效的培训管理,可以使培训的成本降下来,可以使企业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培训项目中去,产生更大的收益。如可以采用如E―Leaming这样的科学先进的培训方法来降低成本。企业还必须建立具有法力效应的培训经费预算制度。这项制度是准确计算成本,合理使用资金的重要保证。没有完整的预算,就不可能合理的安排资金,更不可能有把握准确的成本计划。

(2)对分摊成本的激励

在职培训可以作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手段。即使是企业全部承担培训成本,如果没有对分摊的成本进行有效激励,员工还是可能流失,企业分摊的成本不能收回,甚至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招聘新员工的重置成本。再者,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即使是对培训成本进行了分摊,表面看来,企业似乎没有损失,或者损失很小,但培训作为一种投资,投资效益没有发挥出来,就是一种损失。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那么企业投入的培训成本就发挥不出很好的效益。企业可通过良好的薪酬福利制度和职业生涯规划、企业文化培育等措施来进行激励。

(3)对分摊成本的约束

只有激励。没有约束是不行的。通过对分摊成本的约束,可以相对确保企业分摊成本的安全性,降低员工流失比率,为企业分摊的培训成本的安全建起一道防火墙。

①制度约束。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制度上约束分摊的培训成本。如企业可规定,为员工提供培训,员工应向企业交纳与服务时间长短相应的风险保证金。

②法律约束。为避免由企业出资培养的人才随意跳槽,应在选派培训之前双方签订各种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监督反馈机制

该机制是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的控制机制。实行了成本分摊,但分摊的效果如何,应对其进行监督反馈。这样有利于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的科学管理,使成本分摊走上良性轨道。

(1)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效果的评估

进行在职培训效果评估,是对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效果进行评估的最直接的一种方法,因为成本分摊是否合理往往可以从培训效果中直观地反映出来。

通过评估,企业可以对当年培训投资的效益有一个粗略的估算,对下一年度的培训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为了避免培训分摊的盲目性,应该对每次培训进行科学的效果评估。

还可从以下方面来评估成本分摊的效果:是否达到培训的目的。是否达到分摊的目的,员工流失率是否降低,是否促进企业发展,员工对培训I的满意度,企业员工双方培训投资积极性是否提高等。

对成本分摊效果的评估还可采用调查法、问卷法、测试法、现场成果测定法、经营综合评估法,成本收益分析等方式。

(2)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的监督反馈

企业要动态地对在职培训成本分摊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成本分摊决策做出相应的改进、校正,这一环节非常重要,这样才能保证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的合理性以及成本分摊目的的实现。

(四)企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

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的顺利运行,是促进培训成本合理分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在职培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基础和保证。在职培训成本分摊机制顺利运行的条件包括:

1 企业高层领导重视

企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必须得到高层管理者的全力支持。这种支持必须是实际的,并且应使整个企业都有所了解,从而达成共识,统一行动。

2 根据企业战略进行成本分摊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培训重点、培训对象,进而确定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策略。

3 进行培训需求分析

通过培训需求分析,以保证企业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正确的项目、合适的培训对象上。

4 确保培训的有效性

只有培训有效,才能保证企业在职培训分摊成本的效益的实现。

5 成本分摊与收益共享

既然将培训成本在个人和企业之间进行了分摊,那么收益也应该由企业与个人共享,这样才符合投资带来收益。谁投资、谁受益的分摊原则,才能提高各个主体成本分摊的积极性。也可以促使各分摊主体持续投入在职培训,建立起在职培训成本分摊的长效机制。

6 企业应建立有利于在职培训的人力资源管理

(1)建立员工职业生涯制度。结合人力资本载体的成长和发展,为员工进行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

如何发展地摊经济第8篇

关键词:流动摊贩 治理 法治

2014年4月22日19时20分许,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口,琼山区城管、联防队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一对卖冷饮的摊贩夫妇发生冲突,摊贩李克明被打伤。李克明称,他被人摁倒在地殴打时,10岁的大儿子抱着一名打人者的腿,央求其不要殴打自己,反被对方喷不明液体。李克明的妻子称,4岁的小儿子也在混乱中走失。一名目击者称,事发时,确实有一名小孩抱着城管的腿。事发将近5个小时后,走失男孩被找到。琼山区城管有关负责人称,事发时双方确实发生冲突,但城管队员并未打人。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这是近期发生的一起因流动摊贩治理引发的暴力事件。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冲突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明确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使流动摊贩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流动摊贩的界定及其形成的原因

摊贩就是摆摊做买卖的小贩,流动摊贩指从事经营性活动,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国家颁发承认的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流动性大的人员。流动摊贩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构成:城市下岗人员、残疾人和特困户,进城务工人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从以上人员构成可以看出,流动摊贩主要由弱势群体构成,从事流动摊贩经营是为了生计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存在流动摊贩,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维持生计,很多人成为流动摊贩。流动摊贩形成的原因可归纳如下:第一,摊贩经营有其优势。从事摊贩经营门槛很低,不需要租用店铺,也不需要缴纳各种税收,只要投入时间和劳动力就能够获得收益,这就使得经营成本降低,所卖商品价格低廉,拥有其固定的消费群体。第二,流动摊贩的存在适应了市场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的规划设计并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给人们购物带来了很多不便。流动摊贩的存在解决了这一问题,摊贩走街串巷,方便了人们购物,同时流动摊贩不需要缴纳市场管理费等,所卖商品价格也低于市场价格,可谓是物美价廉。第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人失去工作。这些下岗失业人员由于年龄较大,学历不高,缺乏专业技能,但是肩负着家庭重担,从事摊贩经营成为其养家糊口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全覆盖,另外保障水平较低,很多情况下人们需要自己谋求生存手段。

二、流动摊贩治理面临的困境

第一,政府部门管理方面的困境。政府部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通过城管执法行为来实现,但是,我国尚未出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关于城管执法的方式和主体资格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借法执法”。另外,在执法手段上,以处罚为主,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摊贩生存困境更为艰难,容易激化城管与流动摊贩间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更为激烈,市场在配置资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会导致分配不公,使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为了增强竞争力,很多企业强强联合,在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这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摊贩的生存困境。

第三,流动摊贩自身的困境。流动摊贩处于弱势地位,其法律意识淡薄,难以通过正当、合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为了增加收入,他们一般选择人群聚居区经营,缺乏统一组织,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三、完善流动摊贩治理的法律思考

完善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依法治理流动摊贩。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强制取缔的方法并不足取,应当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承认其合法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对流动摊贩进

行规范化管理。我国目前并没有城市管理的专门法律,城管执法依据散见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这就造成城管执法缺乏有效监管,暴力执法频现。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适时出台城市管理单行法,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

成立摊贩自治组织,保障摊贩合法权益。受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城管治理流动摊贩有其合法性,但是未必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反而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可以建立摊贩自治组织,由该组织对流动摊贩进行管理,并向城管部门反映摊贩的诉求,保障其权益。同时,摊贩自治组织可以实时向流动摊贩宣传相关政策,并进行法律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避免矛盾冲突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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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尉. 浅析城市流动摊贩治理中的城管执法困境. 法制与社会,2012(7).

[3] 汪地彻. 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法治化思考.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7).

[4] 何景亮,刘怀民,严海军. 城管执法权与摊贩生存权的探讨. 法制与社会,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