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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特征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8 17:01:36

法律援助的特征

法律援助的特征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方便服务群众为重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方便快捷的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推动全市完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构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活动内容

(一)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门槛,积极受理、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力争实现办案增20%的目标。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探索实践以申请人是否具有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使生活在低保水平边缘的困难群众和因突发事件致贫的人员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免审经济困难状况,一律纳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的同时,将依靠救济金生活者,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征地、拆迁、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重点范围。积极受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性案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各街(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接待咨询工作环境,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便民服务指示牌,设立承诺服务公示栏,对于来访群众开展一声问候、一杯茶水、一个让座、一个满意答复、一声道别的“五个一”温馨服务活动。对于来访群众坚持实行和落实首问责任制制度,最大限度避免来访者重复跑腿的现象。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主动预约上门服务。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纵到底,横到边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立与工、青、妇、劳动、民政等部门组织法律援助联络体制,各镇(街道)工作站要加强对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培训工作,努力做到村(居)民获取法律援助知识不出村。各工作站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初审工作,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必备条件和程序。市司法局将为全市1、2级残疾人、低保户发放法律援助卡,持卡人可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实现一卡通无偿法律援助服务。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拟在市区增设若干个法律援助联络站。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承办一定数量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继续完善实施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代受理”制度。尽最大努力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

(四)做好法律援助的接待咨询工作。进一步整合和发挥“12348”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职能,接听好每一个咨询电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大力推行和倡导“一二三服务规范”,即“一声(问候)、二有(有同情心、有责任感)、三心(耐心倾听、细心解答、热情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或即将到时效的案件,当事人即是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也要即行受理,日后让其补齐相关材料。对于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持有以下证件或证明的申请人,免审经济状况: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救助证、五保户、特困职工证、享受政府民政部门救济待遇,司法救助证明、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证明、重度残疾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依靠政府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法律援助卡、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对于特困职工、返乡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及新失业人员,纳入援助重点范围,对以上各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即申即批。

(六)建立方便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法律援助中心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按规定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外地人员在本地申请法律援助提供证明有困难的,要主动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取得联系,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本地人员在外地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积极协助当事人向异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根据办案人员的需要,要尽力为外地办案人员在我市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本地办案人员在外地需协助的要积极主动与办案地法律援助机构联系予以协助。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在承办50人以上集团诉讼案件中,因人力物力局限,承办有困难的,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市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协调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办理。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健全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时,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和风险,并应主动向受援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认真登记受援人的信息,做好案件事后的回访工作。

(八)完善诉前调解机制。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服务机构在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对于案情事实清楚,较为简单的案件,要首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不影响诉讼时效的前提下,应尽量采取调解优先的方式,通过调解结案。将诉前调解作为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前置程序。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九)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法律援助的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他关乎着群众的利益,政府的形象,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的奉献精神。法律援助中心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怀着对弱者的深厚感情,办好每一起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现时办结制,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承办、受援人监督和社会监督实行全程监督,对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都要认真做好案件质量评定。法律援助中心要采取巡回检查、跟踪回访、旁听庭审等形式,强化监督,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消极应付、懈怠办案、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现象,确实将法律援助打造成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十)强化受援人和社会监督。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做到对每一个援助案件都要发放和回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卡,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主动通过电话回访和走访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认真受理和查处受援人的投诉。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认真组织学习司法部、省厅、市司法局和市司法局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在本系统、本单位全体人员中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提高全员对此次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思想认识,调动全体人员参与主题活动的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的同时,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律师法》、国务院、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共政法委书记和副书记孟建柱在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办法和有关协会、上级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操守有关文件规定等。

(三)各单位要围绕学习内容,制定学习活动配档表,落实责任人、学习辅导人、严格考勤制度和纪律,不留死角,严禁走过场。

(四)总结表彰。市司法局在主题活动期间,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巩固活动成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对在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推荐上级司法行政系统表彰。

五、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的特征第2篇

[论文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实现这一原则,需要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机制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的重要机制,是公民不论贫富都能平等地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律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一、法律援助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现状

(一)法律援助及其特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我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我国法律援助现状

从我国目前实施法律援助的情况看,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上,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机构中配有执业律师来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种模式,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按照律师协会的要求,每年完成规定的法律援助任务。第三种模式,各种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妇联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种模式,各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组织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学生们向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构建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弱势群体的辩护权的实现。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得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通过通知及联合通知等形式来对各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进行补充和完善的情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大,东西部法治环境差距较大,所以在立法时应当建立起从宪法到法律援助法为主线,通过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体贯彻落实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二)适当扩大应当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

讨论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的扩大首先应该考虑扩大应当指定辩护适用对象的范围。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一般对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国的律师辩护资源相对有限,不可能能够满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关标准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师辩护资源投入给最需要该资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国际范围内,由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不一,律师的发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联合国设立了一个较为模糊的标准,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况下”。“而衡量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最重要也最容易掌控的标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国的凡被告人可能被处1年以上监禁就属“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实践而言,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规定显然与联合国的准则及有关国际条约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虽然考虑到我国现行刑法中用多达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强,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范畴,而且限制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考虑到死刑的适用范围呈减少趋势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呈增大趋势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对此项条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诸多条款中都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某一情节的量刑幅度 ,所以笔者建议把十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司法利益有无需要的分水岭,并等条件成熟时再作进一步扩大。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质量保障机制

可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师在结案时,交给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详细的结案报告汇报具体的情况,包括与当事人会谈的次数时间,调查取证的次数与证据的数量,阅卷的次数,出庭的次数。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核确认无误后,才予以结案,并给予相应的援助补偿。这种监管方式给援助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提出了一个量的要求,但尚难于在质的方面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对此可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师始终与当事人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当事人对援助律师是否尽职尽责履行其援助义务具有最直观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机构可向当事人征询有关援助最基本的情况,再要求援助律师作一个总结,两相结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整个庭审的主持者,并具有专业的知识,在结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标准对援助者作一个评价将客观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实面貌。通过以上过程,将会把法律援助纳入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之中,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构建满足西部及贫困地区律师需要的律师制度

按照西部及贫困地区的律师职业现状,由于合格专业律师的匮乏及地方财政的窘迫,实施法律援助有相当的困难。而按目前的律师准入制度的发展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合格专业律师的缺口将越来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为西部及贫困地区提供律师新生力量,随着律师“孔雀东南飞”现象的加剧,不发达地区最基本的法律服务的需要将都很难满足。我们在此方面所需要作出的努力不能再限于司法考试降低分数要求,而是要根据西部及贫困地区的现实需要来完善现在的律师准入制度。比如西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以考虑通过对既会汉语又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工作者以考核的形式颁发民族地区律师资格证的办法,增加满足少数民族法律需要的律师数量。同时,可以鼓励各社会团体参与到法律援助当中来。在我国西部,一方面在降低法律援助人才准入标准的同时,可以增加法律援助的参与群体。

三、结语

我国特别是贵州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了很多对当事人造成权益损害的漏洞。正值《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暨贵州法律援助十周年之际,笔者从外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反思进而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所谓挑剔以期进行完善。通过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法律援助的质量等方面进行改进,从而进一步构思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改革。

参考文献

[1]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2]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

法律援助的特征第3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权益;法律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颜三忠(1968―),男,江西玉山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江西南昌330022)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权益问题,农民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是造成“三农”问题的法律根源。新农村建设要以总书记提出的“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为指导思想。其中,构建与完善农民权益法律保障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一个阶层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主要取决于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农民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关键在于利益表达。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农民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不仅仅是身份地位、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上的不平等,更为严重的是政治上的不平等。[1]农民没有城镇居民所具有的那些参政、议政的机会与场合,政治权利被边缘化。农民缺少参与政治的渠道和具体形式,导致农民参政能力弱化,农民基本上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积极参与者。在政治决策上也就顺理成章地被忽视,农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益逐渐失落。

农民在政治权利的拥有和利益表达方面与城市居民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反映在《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这种差别又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被人为扩大,致使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真正的农民代表很少。农民所占的代表比例与占人口总数80%的事实极不相称。[2]另一方面是结社(组织)权的缺失。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目前全国拥有全国性社团2000多个,工人有工会,企业家有企业家协会,作家有作家协会,记者有记协,学生有学联,惟独人数最多的农民却没有一个能够实事求是地整合自己的利益,代表自己的利益,为自己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组织,农民的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受到重重限制。

当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利益的多元化,而不同的利益集团都应该有自己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承认,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表达出来的意愿是不尽相同的,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既代表这种意志又代表那种意志。这就需要整合,让各种利益群体在制度化的论坛上去辩论,找到最大公约数。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类代表的比例应该和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相协调。否则,人大、政协作为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整合机制,由于构成本身的偏向,整合出来的利益也可能会发生偏向。要完善制度化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可以考虑恢复党的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党内形成代表广大农民的政治决策代表人;应当大大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农民代表或委员的比例,目前规定的“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明显不公平;还可以考虑在农村依法建立农民协会,反映农民利益,建立与政府的信息沟通渠道。

二、完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国家政策在利益资源的分配采取了不公平的分配政策,即以农业支持工业化和城市化。从我国工业化的过程来看,几十年来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原始股东。而农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如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市民有着巨大的差距。

要消除农民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必须通过制定与完善农业法律法规,调整利益分配机制。第一,不断加大农业投入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农业是一大弱质产业,也是不易吸收投资的行业,纵观世界各国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都离不开政府及有关各方的投入和支持。在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中,要不断加大对农业投入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重点用于改善农业条件、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环境,为保障农民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二,减少农民对国家建设的贡献。一是较大幅度提高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当前对失地农民补偿很低,普遍仅限于生活保障功能,而对养老、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功能,以及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功能鲜少涉及。农民得到的补偿费,按目前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这种偏低的补偿标准,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我国再也不能在土地征用补偿上出现“第二个农产品剪刀差”。二是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国家权威部门测算,近年来农民工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率大约在15─30%,不低于出口或国债投资的贡献率。一个进城农民工一年给城市创造的价值大约在25000元左右,而一年的工资收入仅8000元。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农民工工资,我国再也不能在农民工工资上出现第二个“农村(民)支援城市”。第三,构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分配格局。2004年我国年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大关,工业化和城镇现代化也达到相当程度,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再也不能让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城市了,而是应当相反,即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事实上,这种分配格局的的转型已经具备了条件,应当促成其转型,构建起新的分配格局。

三、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的土地立法侧重于资源立法,在保护耕地资源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第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缺失。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这一固有观念的影响,政府(即使是某社会组织)因建设的需要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强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必须服从。第二,农民在征地中没有谈判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合理的财产补偿权。对于许多农民来说,来自土地的收入是最基本、最可靠的经济来源,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是农民土地权益屡受侵犯的根本原因。

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要求,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允许征地,而相当多的国家建设是纯经营行为,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征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目的,由负责审批的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被征地农民并没有监督权。实际操作当中,有很多征地是以公益性目的上报审批的,但征后却被用于建工厂、办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活动。因此,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范围,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3]二是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目前,补偿标准按被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不管征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经营性的用地,也不管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处于什么地段,供地的价格是多少,一律按照被征用土地种植棉花、小麦等农作物的收益来计算补偿费用,这种补偿形式很不合理。政府向农民征地所花费的代价很低,征用过来后,通过简单的开发,用很少的投入,可以以高于征地成本数倍乃至数十倍的价格出让土地,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成为政府征地权寻租的一种方式。即使这些利润用于城市建设,受益最大的是开发商、政府与城市居民,而牺牲的是农民的利益。因此,必须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必须 区分公共利益与经营用地,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如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应当包括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完善征地的操作程序。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一般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征地补偿费用也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与用地方直接协商,农民没有知情权与谈判权。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不公开、补偿标准低、安置补偿不到位、层层克扣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而引起的纠纷也很多。征地实施单位一般不直接对农民个人,而是对乡镇、村两级,征地补偿费一般先经过乡镇政府、再经过村委会,最后才到农户,通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提取之后,农民实际到手的利益少得可怜。因此必须保证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发言权、参与谈判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征用中的主体地位。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靠”是农民的基本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短期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是维护农民权益的基本保障。

一是在家庭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老有所养”。从我国国情出发,家庭养老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的基础。所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只能是使尽可能多的农民参加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在充分发挥家庭保障主体作用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个人交纳为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4]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集体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二是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民“病有所医”。首先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选择多种合作医疗形式,逐步形成以村合作医疗组织为基础,乡镇合作医疗组织为重点,一定范围(如大病及康复医疗合作)的县市联合的多级合作医疗组织体系。其次确定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重点补偿方式。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后,农民看病的费用就可以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补助的范围主要是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三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民“生有所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科学的方法确定保障线标准,使得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农民都能够理所当然地获得最基本的物质需要。这种由国家和社会保障作为常规的“第一线”的危机预防系统,是对人的基本生存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农村救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五、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制

我国的法律援助应将农民的法律援助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情决定的。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应该使全体人民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如经济资源以外的其他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其中包括法律服务资源的分配。当前,农民不仅在经济成果的分享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在包括法律服务资源在内的其他社会资源的分享方面同样处于弱势地位。[5]

首先,完善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其对农民法律援助的职能。现有的专职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的法律援助应主动给农民以更多的关注,即变被动服务为积极主动服务。当前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法律援助的重点是有针对性地、制度化地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使之成为经常性和普遍性的活动,使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知道权利何在,如何维权。继而在此基础上,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帮助农民实现其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农民法律援助中心”。“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能是面向全体农民,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援助,并为经济贫困的农民进行免费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建立这种专门面向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优势在于:使农民在寻求法律援助时有归属感,便于农民寻求法律援助;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精良的法律援助者为农民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有助于集中解决中国农民所面临的一些共性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做法使法律服务资源得以直接分配给庞大的农民群体,使农民真正享受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有助于真正实现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1]同春芬.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周作翰,张英洪.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1).

[3]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法律援助的特征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援助;平安社区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

法律援助,是利用公共资源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无力承担法律服务代价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代价低廉的法律服务。2002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的通知》,2005年再次下发《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此后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在全国遍地开花,成为社区法律服务的一支生力军,为建设平安社区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大学生法律援助,是高校大学生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活动。近年来,各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积极参与到平安社区建设当中,在普及法制宣传、援助弱势群体和维护司法正义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绩,这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首先,将知识理论与实际运用紧密集合,与课堂教学相辅相成,弥补传统法律教育教学的不足,提高了大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其次,学生在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个案办理、调查取证、分析讨论等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中,能够从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加深对法律的深入理解,从而锻炼了学生的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培养了他们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另外,大学生法律援助进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从人员配置上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为专职从事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减缓了工作压力。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无政策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群体的发展必定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法律援助的政策,但对于大学生这个特殊的主体,具体的规定几乎是缺失和空白的,这不利于规范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行为,也不可能很好地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比如,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什么样的资质条件,这需要一个可以量化的、严谨而明确的标准,不能没有专业知识积累光凭一腔热情就参加;怎样规范化地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让他们掌握基本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大学生的工作效果如何评估和考察、怎样惩戒和奖励,怎样考察他们是否真正具备了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以及是否让当事人满意等等。还有,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大多是依托高校成立的社团组织,成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来自于个体的兴趣与新鲜感,缺少相对应的规章制度加以管控,这就造成了成员流动性大、组织管理松散等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参与平安社区建设的稳定性。

(二)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知识水平较为欠缺

参与平安社区建设的法律援助服务对大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人格素养有较高的要求,这需求参加法律援助的大学生不但要具备一定的知识积累和理论深度,还要具备较好的社会实践能力和人际交流技巧,具有将理论转化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参与平安社区法律援助的大学生处于一个知识初步积累的时期,还没有构建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自身的综合素养并不足以胜任法援工作,有时候对于援助对象所提出的咨询问题和复杂状况,难以有效地沟通,并提供令其满意的答复和对策,更不要说一对一深入跟踪具体案例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当事人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信任度和权威感,因此,参与法律援助的大学生需要进行资质的筛选和进一步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三)缺少和其他力量的沟通合作,资金较为匮乏

在大学生参与平安社区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常常遇到各种问题需要外部资源和力量的支持,这是靠一己之力很难完成的。比如很多法援案例会涉及到到其他部门查阅资料、翻阅档案,或者需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配合,这时候“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就比较尴尬,因为大学生在实际从事法律援助的活动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角色保障,所以很难得到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这时候,如果没有社团机构出面去和法律援助相关力量进行沟通,或者得不到政府、法律人士的有效帮助,工作就很难继续开展下去。这不但增大了法律援助的难度,而且很容易挫伤大学生的积极性。另外,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通常是在高校社团的组织之下运行,并不带有盈利的性质和功能,其运转资金主要靠学校拨付的社团经费。在法律援助的实践过程中,常常需要购置基本的办公用品、租用一些场所作为活动场地,有时候调查取证需要差旅费、活动需要宣传费等等,一旦资金短缺,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动正常的开展,也会降低援助活动的质量,导致援助活动缺少长期性以及稳定性,降低有需要的当事人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和平安社区的建设的实践探索

(一)从制度层面形成保障、支持与激励机制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法律维权中心两个法援机构,面向社区居民、工地工友、留守儿童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通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帮教、法律讲座及案件等方式和清浦社区进行平安共建活动。为确保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团队的相对稳定和后继发展,经过几年的探索,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稳定化的工作队伍,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支持与激励机制以及对大学生志愿服务团队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如制定了《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援助制度》、《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讨论制度》,开通了“江苏财院法律援助中心”网站、“法律援助之声”广播等等。这些制度中,既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考勤监督和考评,也包括社会群众对于大学生服务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二)构建稳定的社区法援基地,多方联动,搭建志愿服务的平台

不同的社区存在不同特点,法律援助和平安社区建设的连接点也会有所不同。淮安市清浦区,也称为清江浦,明清时,与扬州、苏州、杭州并称运河沿岸“四大都市”,文化底蕴较为深厚,人民生活较为安定,社区居民比较关注自身的社会地位、注重自身价值,法律维权意识较高,但是也存在民事纠纷、社会治安事件,以及弱势群体的帮扶等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在分析清浦社区特征的基础之上,积极寻求和政府部门的合作,加大创新与探索力度,多方联动、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在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中寻求法律援助服务和平安社区建设的结合点与切入点,建设有效的服务载体,形成稳定长久的工作机制,同时利用新媒体力量,树立典型、宣传事迹、倡导志愿精神,动员社会各界为支援服务提供财务、资金、关系和场地等多方面的支持,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壮大服务力量,形成全新格局。

(三)打造法律援助特色活动,形成品牌效应

大学生青春蓬勃,社会信任度高、亲和力强,在平安社区的建设中,容易与公众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因此,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援机构与清浦社区共同打造了一系列的法律援助特色品牌项目,如推出了“大学生法律宣讲团”,让经过业务培训的大学生走进社区、公园、广场,将法律基础常识送到公众身边;成功组织了“以案说法”系列讲座,在高校的礼堂、商业中心的演出台和社区活动中心进行了巡回的案例宣讲;打造了“创新型法律援助宣传模式”,使得新媒体态势的法援呈现出时代的特色。近两年来,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援机构在清浦社区开展普法讲座和法制宣传活动百余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近千人次,法律案件50余起。法援中心先后被淮安市团委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被淮安市司法局评为“优秀社会法律援助机构”,被江苏省司法厅表彰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先进集体。大学生法律援助参与平安社区建设符合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是值得探索深思的惠民工程。学校、社会和社区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强多方面合作,开展社会化的运作模式,为二者的和谐高效运作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强有力的资源支持。

参考文献

[1]段启俊.我国大学生民事权益维护中的法律援助[J].法学杂志,2013,12.

[2]邓琦.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与发展[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07.

[3]高勇,李恩华.论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完善[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

法律援助的特征第5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全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动员大会结束后,根据县委政法委的安排,我局及时召开了班子扩大会议,对活动进行了全面研究部署,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同时,按照全县动员会精神和《xx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改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二)动员部署,认真开展学习教育

为确保工学两不误,我局采取了分别动员,以股室为单位组织学习的办法开展动员学习。6月11日,召开了机关干警、律师事务所律师动员会议,6月25日召开了各司法所干警动员会议。动员会上,从思想认识、目标任务、队伍建设、整改重点等方面作了动员和安排,班子其他成员结合方案进行了细致的安排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各股室结合实际按照要求,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理论与学习典型相结合,学习思考与讨论交流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侧重地开展学习教育,每位干警撰写了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心得,干警、律师对专项整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得到提高,依法办案、依法办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得以增强,职业道德水准和自律观念得以强化。公证处在组织学习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领导讲话和州、县文件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学习了《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读本》、《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开展了一次公证人员更新知识培训,对新颁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等进行了专题学习教育,并作好了学习笔记,撰写了不少于2000字的学习心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全体员工召开动员大会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进行安排部署的基础上,把专项整改集中学习与周六学习日结合起来,采取以会代训、相互帮学、讨论交流的形式,认真组织学习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读本》及《公务员法》、《物权法》(草案)等新颁布法规,重温了《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讨论交流的基础上撰写了心得体会。

(三)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针对执法思想、执法观念、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班子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采取开通热线电话、设置征求意见箱、调查研究、借助县委政法委统一组织的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坚持“开门搞教育”,把广大群众,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各部门作为监督员,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证处邀请了县人大、政法各部门及银行、国土资源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了述职评议座谈会,采取公证员、辅助员述职,参会人员听、评、议的办法,听取了社会各界对公证工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并向服务对象、相关业务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函50份,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和部分群众发放了律师工作征求意见表320余份,并在疏理汇总的基础上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反馈意见建议,律师和群众针对意见和建议进行面对面交流,达成共识;同时,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开通了热线电话,律师深入各部门开展了调查研究,确保征求意见的广泛性。

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调查研究情况,局专项整改领导小组深入各股室,特别是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找准找全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的根源。公证处严格按照“四个规范”的要求以处为单位召开自查自纠座谈会查找问题,在规范公证服务秩序方面,无私自办证、私自收费、收取回扣和压价竞争现象;在规范办证程序方面,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无违规办证、超越业务办证行为,无随意简化办证程序行为,无错、假证发生;在规范公证处运行机制方面,建立了业绩评价制度和监督制约保障机制;在规范公证管理方面,仍实行行政管理体制,各项管理严格按照行政机关管理制度执行。公证工作中主要存在宣传力度不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追款和执行力度不够两个方面的问题。杨柏王律师事务所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等法规,结合正在开展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召开事务所专项整改领导小组会议,针对收案、收费、分配、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查摆,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律师职业道德和信誉不强,不顾事实地向当事人作无原则承诺,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形象;二是少部分律师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强,只注重个人经济利益,不关心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利益,不注重社会效益;三是收费行为不规范,少数律师收费偏高,收费后服务不到位;四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够规范、科学;五是律师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个别律师从中“钻空子”。法律服务所主要存在收费行为不规范,案件中只注重个人利益、经济利益,不注重全局利益、社会效益的问题。公证处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业务量大,工作人员少,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不够;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律师队伍约束机制不全,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防火墙”不够厚,对律师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够,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服务意识不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四)落实措施,集中整改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初步的整改方案,并将初步整改方案在征求意见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吸纳群众意见,按照切合实际原则,修订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按照局长负总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明确了职责、整改时限和要求,确保整改措施全,落实到位。

一是认真抓好干警各项业务知识学习,通过举办培训班、学历教育和开展技能测试等举措,不断提高干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是注重抓好干警、工作人员特别是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方面的教育,将思想意识统一到依法办事、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和服务群众上来

三是强化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督促、管理、指导。在律师工作上,结合正在开展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年”、“建立健全律师队伍长效机制”等活动,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学习教育机制、律师行业退出机制、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律师行业监督评价机制,引导广大律师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改善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法律服务工作上,采取定期召开主任会议、使用统一税务发票、严把入口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深入督促检查等举措,进一步加大管理指导力度,推动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促进依法办案、守法经营,提高服务层次。

四是强化宣传,切实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注重扩大法律援助知识的宣传范围,扩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举案释法等方式,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将法律援助工作与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人员的管理考核挂钩,按“四统一”原则办理援助案件,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适当补助,通过强化宣传,全力援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五是加大协调,逐步建立健全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注重加大请示汇报力度,争取上级和州律师协会的支持,加大与政法各部门的协调联系,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解决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防火墙”不够厚,律师约束机制不全,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收费不规范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公证工作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追款和执行难的问题。

(五)围绕要求,开展“回头看”

在集中整改阶段告一段落后,我局围绕全县实施方案的要求,检查了干警、律师对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必要性的认识是否到位,是否都撰写了心得体会;检查了各股室、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全了没有,整改措施可不可行,整改责任落实了没有,有条件及时解决的问题解决了没有。对这几方面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及时进行了安排和督促检查,对暂时无条件解决的问题,责令有关负责人抓紧落实和反馈,确保集中整改取得实效。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律师执业分散,难以集中学习;二是查找出来的问题中,部分问题涉及体制问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难以解决;三是在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上需要县人大、政协和政法各部门的大力支持才能有效约束其行为;四是少数干警、律师认识不到位,参与专项整改活动的主动性不够;五是对专项整改活动的宣传不够,社会影响力不高,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援助的特征第6篇

一、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法制宣传效果明显2009年,是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是最为关键的一年。半年来,我县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按照县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一是精心组织“三月综治法制宣传月”活动。县政法委、宣传部、综治委、治县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综治维稳及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西综治维稳电[2009]1号),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平安和谐稳定”这一主题,充分利用车辆、广播、电视、板报、图书、挂图、手册、挂历等宣传工具和资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抓住六月安全生产月和“6.26”国际禁毒日的有利时机,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二是扎实开展“四下乡”和法律进乡村活动。1—4月份,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司法局、县委610办、县民族宗教局等16个部门组成的“四下乡”宣传队伍,深入到各乡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法规、禁毒防爱、打工维权、防范打邪等知识。三是全面推进“千村普法百村培训”工程。积极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调解讲法、写作法律文书、法制文艺演出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面对面地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灌输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半年以来,共培训了110个重点村民小组,开展调解讲法566场次,使农村群众受到了全方位、面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清理各类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做好“五五”普法迎检准备。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为迎接明年省、州检查验收,从6月中旬开始,依法治县办对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进行查缺补漏,为我县“五五”普法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大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一是加强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组织调解员参加县、乡、村组织的基层综治维稳和普法骨干培训班,提高调解员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二是积极请示汇报,争取综治维稳经费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倾斜,解决人民调解员误工报酬,提高调解工作积极性。三是下发了《*县司法局关于认真开展集中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西司发[2009]11号),重点对土地征用和承包、矿产资源开发、山林土地争议、水源使用村务管理等方面的农村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问题“底数清、情况明”,确保不落项、不漏人、不留死角盲点。1—6月,全县共受理各种类型矛盾纠纷238件,调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达98%。其中:人民调解组织调处20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调解32件,成功调处32件;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29件,调解成功26件。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正日趋完善。

(三)社区矫正稳步推进2009年是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年,为深入贯彻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启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是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2月27日,召开了由乡镇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综治专干、司法所长、*长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共75人参加的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而艰巨的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系统的心里健康知识等综合素质。为此,认真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者和乡村干部学习宣传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12号)、《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州、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进一步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并组织县局社区矫正股及司法所长到马关县参观学习社区矫正先进经验。自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县吸取了全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创新地推行“接纳尊重、唤醒自尊、真诚信任、良性互动、维护自决、灌注希望”的矫治模式,效果显著。半年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共98人,累计期满解除矫正16人。6月在册矫正对象82人,其中:暂时无法联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档案健全50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四)安置帮教有效开展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杜绝和减少从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自20*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帮教团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县各乡镇司法行政干部对刑释人员,采取跟踪帮教、定期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发展生产情况及思想动向,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营造平等、无歧视的生产生活环境。20*年以来,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对象212人,其中:刑释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8人,现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五)法律援助面宽质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办发[20*]21号)和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19号)文件精神,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办法》学习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二是认真组织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参加全州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省厅组织的考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业务水平。三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在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同时,在村委会聘请村党总支(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系员,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对象贫困状况的调查、审核等工作。四是加强法律援助调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上半年,我县在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县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标准从原来的200元/件提高到300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12348”解答咨询121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98人次,解决民间纠纷16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

(六)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执业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证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义务,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壮大自我发展能力。2009年上半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县司法局和县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的通知》,保障和促进了我县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杜绝违规违纪执业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年检注册,对年检注册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册。正确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力破“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等难题。半年来,法律工作者共经济、行政、民事诉讼案件82件,为人民群众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二是积极拓展公证业务,提高办证质量。半年来,共办理种各类公证22件,其中民事公证21件,经济1件。三是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管,全面提升律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律师在执业中的收案、收费、会见、辩护、等各个业务环节,积极引导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的业务联系,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半年来,七花律师事务所共诉讼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0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写作法律事务文书15份,接受法律咨询7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会认知度提高半年来,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别被《法制网》、《*日报》、《*日报》、《*重要信息》等媒体和报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讯《用生命奏响平安和谐歌》荣获全国首届“法治与和谐”优秀法制作品三等奖;《法律援助农民工感受到的温暖之手》荣获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开放三十年征文三等奖。通过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扎实推进按照州局党委和县委的要求,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工作信息、调研报告,广泛征求科学发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司法行政队伍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有了根本转变,对科学发展的内涵、重大意义有了深刻认识和理解,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规划》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通过对全县普法依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各所站、村委开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况不容乐观,台帐、记录不规范,档案不齐全;(二)各乡镇均无法制宣传交通工具和专业宣传器材,导致农村或边远地区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薄弱环节,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难以到位;(三)人员缺编情况严重,目前,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仅有在编人员38人,按编办批准的55个编制尚缺员17人,1人所现有3个,给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压力;(四)公证业务难于拓展,近年来,办证业务出现萎缩现象;(五)执业律师少,仅2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长期病休,只有1位律师办案,律师工作难于正常开展。(六)没有注册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亲属为由诉讼,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法律援助的特征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机制,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联络制度,形成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效率,降低困难群众的诉讼成本,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对象

徐汇区法院案件管辖的经济困难公民。

四、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6、《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五、受案范围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六、具体措施

1、当事人依据《司法救助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向区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区法院应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当事人以区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3、当事人先行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区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区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4、区法院依据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批准当事人司法救助请求的,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做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5、区法院对于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或者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免收诉讼费用。

6、受援人当事人胜诉的,区法院可视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免诉讼费用。决定减收诉讼费用的,减收比例不得低于应承担诉讼费用的30%。

7、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免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8、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区法院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用计算。

9、受援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区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0、实施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案件出现《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规定》第九条的撤消司法救助的情形时,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法院均应当在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撤消司法救助决定的当日函告另一方,另一方相应作出撤消或者终止决定。

11、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援助的特征第8篇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法律援助资金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依靠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为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犯罪当事人减、免费用或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它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进程及基本特征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源于司法部1994年初正式提出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进一步发展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首部法律援助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作为一项保障公民诉权的法律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的完善,无疑对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还不能真正体现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WWw.lw881.com另外根据该解释第1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依法应当指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救助制度的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只有刑事被告人才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这与国外包括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害人都有权获得公设律师的帮助规定不一样。二是指定辩护缺乏强制性,指定辩护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告人的自由选择权,但如果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或案件情况而放弃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指定,或者被告人放弃辩护权,那么法律援助就不会进行。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现阶段的状况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成效明显,但一方面法律援助需方数量庞大,另一方面法律援助的供方资源明显短缺,与我国自身法治建设的需要相比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上缺位。一般发达国家都有关于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如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法》、荷兰的1994《法律援助法》、英国的《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获得司法公正法》、韩国的《法律援助法》,但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只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无专门的立法。“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的无序造成了实践中操作的混乱,严重阻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顺利实施。”

2.刑事法律援助面偏窄。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分两类:一类是犯罪嫌疑人或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没有委托诉讼人的。另一类是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五种人。但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种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而得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几乎没有。

3.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缺乏。《法律援助条例》关于经费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因此,我国法律援助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出资,其次是社会捐助,但是,一方面由于各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捐助机制,资金来源不稳定,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当前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另外,有些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保障不了,甚至还要自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

4.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太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委托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即可全面介入诉讼,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0条规定,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只有在开庭前10天才能介入诉讼。实践中发现,人民法院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的时间离开庭的时间一般为3~5天。

5.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目前开展刑事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么内容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整个法律援助工作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衔接不上的情形,使法律援助应有的实效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实际效能。”实践中,各地公检法司四家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时缺少实施细则,事实上造成了有关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三不”现象,即思想上不重视、宣传上不到位、工作上不落实。

三、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下转第124页)(上接第117页)1.从立法层面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鉴于我国疆域辽阔、地区差别大,各地法治环境差距较大,因此,在立法时应当建立起以宪法、法律援助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法律体系。一是将获得律师帮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建议在宪法中加入有关获得律师帮助的条文。二是刑事法律援助独立立法。参照国外立法、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尽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法》,指导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三是注重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配套建设,就宪法和法律中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不够详尽的地方,由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来规范具体法律援助的实施。

2.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一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要扩大到被害人。二是扩大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范围,一则国外通常都把所有的重罪犯纳入强制辩护的范围,如德国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日本则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二则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看,2003-2007年,我国判处五年以上徒刑及死刑的有76万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18.18%,与我国重罪的比例(20%以下)基本相同,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执业律师的增多,对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纳入刑事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范围。

3.切实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一是建立起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增长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增长的机制,逐步提高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除财政直接拨款外,还应该建立以免除诉讼费用为主的间接投入方式,“建全法律援助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以防止挪用和流失法律援助资金,使资金真正用于刑事法律援助。”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更好地发展法援事业,多渠道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

4.提前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如果需要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3天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完善司法救助各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将目前“两高两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软性文件上升为法律,切实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各地要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四、结语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过程中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我国当务之急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刑事法律援助法,建立起以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为核心内容,合理设置法律援助机构、运行机构,有效组织管理、互相配合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在司法体制真正的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程序正义。

注释: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18614&db=chl.2010-8-26.

/public/detail.php?id=140864.2010-8-28.

李艳.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前沿.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