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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纠纷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4 16:32:02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第1篇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设工程是其标的;书面式要约式合同是其性质;具备建筑行业从业资格、具有相关技术设施装备、拥有法定注册资金的建筑单位是其主体。此外,建筑工程合同还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相关利益,国家有权干预、监管合同内容及执行状况。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态较多,如有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现阶段常见的纠纷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完毕后,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或因无法安全使用而导致人身及财产受损,是最为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形式。引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需查明并落实责任。如工程发包方出现勘察、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工程设备及材料不合格,都会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类原因导致的质量纠纷,发包方需承担责任。如承包方在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人员方面出现问题,进而引发质量纠纷,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济纠纷。

建筑工程中因经济因素产生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及工程结算上的纠纷。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但如施工环节涉及到新增工程或产生工程变更,此时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价格及计算方式就不符施工实际,从而造成纠纷产生。除此之外,如合同中体现的造价与建筑工程实际造价不符,或因外部因素(施工环境、政策环境)影响而导致设计变更出现,此时会产生价格差价,在这部分差价的补偿方面也极易引发纠纷。

(三)工期纠纷。

另一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是工期纠纷,工期纠纷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建筑工程无法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引发工期纠纷的原因也体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两方面。一方面,工程发包方在场地、原料、资料、设备及资金提供上未按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或在建设工地征用、拆迁、补偿方面进展不顺,都会导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因窝工、停工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上组织不力,也会引起工期滞后,致使纠纷产生。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几个要点:第一,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实行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引发纠纷,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拍卖已建工程,获取折价补偿。第二,应用抗辩权。第三,明确并落实各方责任义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各方的责任及义务,确定责任归属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防范上,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合同评审环节。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前,应按照程序先行开展合同评审,邀请专业法律人员共同拟定工程合同。对合同条文加以逐条对比,确定其符合《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地方政策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确认其合法有效后加以履行。涉及到大项工程,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文,重点关注权利义务不相匹配的相关规定,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声誉。

(二)做好合同对方资质、信用的调查工作。

首先,针对大项工程建设,要参考《合同法》关于该类工程的规定,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具备国家批准立项资格及建筑工程可行性报告;其次,调查工程业主建设执照、经营范围、建设资质、法人代表、资金状况、投资情况等要素;确保其到位、属实;再次,对分包人的相关资格、等级、经营方式及范围、法定代表、委托、资质信用、施工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加以综合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三)强化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

建筑合同在履行环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实时监控,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创造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数据、基础资料要及时收集并整理,以便为纠纷处理提供数据凭证。建筑合同的履行过程,尽量采用文字记录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争取合同各方,如工程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工程业主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此外,还要密切监控工程分包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符合合同规定,避免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导致企业经济及声誉受损。

(四)依托法律监管,及时跟进工程款的回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后,应按照建筑合同的规定及时回收建设工程款项,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在工程款项的回收上,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合同的要求,采取合法途径。在工程款项回收方式上,尽量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如实际需要,再借助诉讼方式加以催收。此外,要及时支付建筑材料供应方及建筑分包人的款项,避免款项纠纷波及建筑企业的社会声誉。

四、结语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第2篇

关键词: 工程建设 工程纠纷 纠纷处理 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基建工程中,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这些矛盾的存在,必然影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纠纷的各种因素有:甲方管理人员在合同以外下达的施工指令、工程材料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合同条款的明确程度、甲方原因或乙方原因产生的工期延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情的发生、乙方擅自分包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移交、竣工资料缺少必要文件,等等。在造价审计过程中,造价审计人员把这些矛盾适当地化解了,就会既真实地反映工程造价,又有助于树立造价审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同时也可以帮助国家财政节约资金。

一、由合同条款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

某公路工程公司中标一道路施工项目,合同价是以准确的设计图纸及计算为基础,并考虑到一些费用的上升因素而确定的。这种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施工中图纸工程量、工期没有变动,则结算一般执行合同价。但是此工程在施工期间,甲方管理人员要求乙方必须达到优良工程,而合同约定为合格工程。由于提高了质量标准,结算时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增加施工费用的要求,甲方则坚持按合同价结算,双方发生争执。审计认为,施工单位为达到甲方高质量标准的要求,付出了较合格工程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而且质量标准的提高是合同没有的。因此,增加工程费用是合理的,应该按人工和材料消耗成本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费用。

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也常引起甲乙双方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际发生的材料和人工成本予以结算,而预期赢利部分则不予结算。这样公正、公平的处理,双方均可接受。

二、材料价格引起的纠纷

大多数工程材料价格,都可以在本市造价信息管理站公布的价格信息中查到。但是,有些材料因规格不同,不是标准件、或是新型材料等原因,常常查不到价格。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又难以得到甲方的认同,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很多。例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工程中自行采购地板砖,甲方认为价格过高,不予确认,而施工单位认为该地板砖比一般地板砖质量好,价格应该高一些,双方发生争执。审计小组对市场上的各种地板砖价格进行了调查,对此种规格的地板砖价格询问了多个商家的报价,计算出此地板砖的平均价,得到了甲、乙双方的认同。

甲、乙双方因非标(件)设备引起的纠纷也是经常发生的。非标(件)设备是指国家尚无定型标准,生产厂家在没有批量生产,只能根据订货和设计图纸制造的(件)设备。这种纠纷多数因对计价方法的认知不同。非标(件)设备的价格计算方法有:系列设备插入估价法、分布组合估价法、成本计算估价法、定额估价法。审计认为,应采用成本计算估价法。它的费用构成是:材料费、加工费、辅助材料费、专用工具费、废品损失费、外购配套件费、包装费、利润、税金、设计费等。成本计算估价法能使设备接近实际价格。

由新型材料价格引起的纠纷也很多。目前,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迅速,价格不被大多数人所了解和掌握,结算时甲、乙双方常常因价格争执不下。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向厂家进行调查咨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费用,如采购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利润、税金等进行估价,这样计算出的价格双方均能接受。

三、因不可抗力或自然条件引起的工程纠纷

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不可抗力或自然条件给施工方增加工程量,如遇大雨,增加的排水、清理塌方工作量等。这种因不利的自然条件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甲方应该给予施工单位以适当补偿。

四、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产生的纠纷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多方面原因,往往使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使用。如果乙方在工程结算时不想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就会产生纠纷。审计认为,甲方应扣减乙方下列费用: (1)工程拖延带来的甲方管理费用增加部分。(2)甲方提供的设备、临时设施的租赁费增加部分。在此需说明的是,如果合同中有乙方延误工期赔偿条款的则按合同约定。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产生的纠纷

由于甲方或甲方管理人员的原因造成的间歇性停工或临时性停工,或甲方和乙方处理不合理的设计图纸造成的耽搁,或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和材料推迟到货引起的施工中断,都会造成施工单位窝工和工效降低。工程结算时,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是常有的。审计认为,上述情况甲方应承担施工单位窝工或停工期间人工费、机械设备占用费、施工管理费等部分费用。

六、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缺陷引起的纠纷

当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之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如果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甲方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程验收时,甲、乙方的纠纷往往围绕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是否合格而产生。这个问题伸缩性较强,除了明显的施工缺陷外,对工程的评价往往无法确定双方完全一致的标准。这方面发生的分歧,应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去衡量。

七、由工程变更引起的纠纷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甲方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为有效地控制造价,无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由甲方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工程承包合同大都包括工程变更条款,甲方有权向施工单位指令,要求对工程的项目、数量或质量工艺进行变更,对原合同的有关部分进行修改,而施工单位必须照办。上述纠纷往往出现在施工单位按照甲方的意图完成施工任务后,没有书面资料或书面资料不详尽、经济签证漏项、或基础数据失真,这些都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在审查工程造价时,审计人员应认真核对变更资料,并到施工现场核实工程量增减情况,了解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法,有理有据地调整工程变更价款。

为了顺利解决工程纠纷,造价审计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以合同、协议条款为依据。遇到纠纷时,造价审计人员应以完全独立的仲裁者的身份,站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矛盾的形成及其原因。合同、协议作为建立甲、乙方关系的重要依据,应对条款进行详细的分析理解,以确定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纠纷提供一个合理的前提。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有时会发现个别合同条款为不平等条款,按《合同法》规定,应该视为无效条款。

2.注意收集与纠纷内容有关的资料。与纠纷内容有关的资料收集越全,越有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审查这些资料时,应该着重分析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资料与资料之间的相关性,理清头绪。

3.搞好施工现场勘查。对建筑物的现场勘察是解决纠纷需要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最直接客观的证据,造价审计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地做好现场记录,让甲、乙方签证。

4.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造价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前提。因此,解决纠纷应尽量向法律法规条款靠拢,这样,纠纷的解决就更趋于合理,对双方更具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第3篇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经济纠纷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工程建设已经由计划经济转换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工程经济纠纷也有增加的趋势。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涉及面较广,干扰因素复杂多变,施工内容繁杂多样,因而暗藏的工程结算纠纷分歧随处都可能发生,必须始终以足够的重视,让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一、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1、合同管理不严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以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施工合同的重点之一就是工程造价,合同中的诸多条款最终都要反映和表现为工程造价,从这种意义上讲,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就是对工程造价的管理。

2、开工准备不充分。不管过去的“三通一平”,还是现在的“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3、施工监管不严格。工程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势必要发生一系列的工作关系,不论哪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规范行为,都会影响到竣工结算。如建设单位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承包商又不敢随意耽搁工期,将带来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收尾工程粗糙。随着施工高峰期的结束,承包商部分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要么派往其他工地,要么嫌支付这些人工资较高,提前辞退。原由他们承担的工程,往往要交给工地上的其他工作人员接管;或者由不熟悉本工程的人员来干,甚至七拼八凑找几个小工扫扫尾,这必将影响到收尾工程质量。收尾工程往往比较多,且琐碎,没有多大的技术含量,但需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费工费时,而收益不高。尤其对那些没有图纸的收尾工程,结算时最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二、避免工程竣工结算中产生经济纠纷的对策

1、加强审计监督。针对结算造价纠纷的表现及原因,审计工作要妥善处理,降低审计风险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的审计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意愿。发包方不允许低于成本费发包,对于高于成本的压价合同认可的应予以支持。又如工程中某些项目,双方商定了单项价格、人工费标准,或材料价格与定额有出入,也应予以认定。二是重事实、重证据的审计原则。有些内容合同不可能完全预先约定,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际测量。部队由于缺乏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日志、签证对问题的反映可能不全面,甚至不正确,审计时要深入现场,认真调查取证。如规模扩大影响取费标准和工期,就应以重新核定为准;因设计或施工变更,发生增减工程量,应分别计算增减额而后调整合同价款,而不应按单方造价增减价款。三是公开公正的审计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审计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把话说完,看明白、听清楚、心服口服,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如建设方指定材料或供应材料,双方又未约定结算办法,就需要细致地调查取证,搞准价格,换算找差。又如因第三方干扰引起的误工损失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建设施工双方约定条款执行,如事先未约定,让双方协商解决,或予以调解。四是事前审计重于事后审计的原则。把握纠纷的成因,在结算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在结算之前进行招投标审计、合同审计、签证审计、材料审计,监督工程管理,严格招、投标和承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实行合同审查制度,纠正不规范不完备合同;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2、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工程标底是招投标核心,任何工程标价的合理程度、招标方的正当竞争、招标方招标条件的成熟程度,是搞好招、投标的关键,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及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学习,把握工程标底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编审队伍整体素质。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施工队伍整体情况,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对资审不合格,无施工力量需联合施工的单位或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真正使工程造价得到控制,确保工程招、投标工作纳入正常轨道。

3、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充实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任何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不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还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都是项目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扭转只重视技术与结构形式,而忽视概预算工作作用的现象。现阶段工程定额具有双重性,一是对于国家决定工程的投资的依据、业主编制工程标底时是必须遵循的法规;二是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具有指导作用。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建立;改进建议

近年来,在上级农经部门的指导下,孝义市始终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当作维护稳定、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大事来抓,为市委政府解决了很多热点难点,让很多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

1市级仲裁、乡村调解体系建设

1.1健全体系

孝义市建立健全了市、乡、村三级纠纷调处机制,2011年以孝政办发【2011】140号文件成立孝义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主任,副主任2名,委员有6名,其中有农民代表2人。办公室设在市农经中心,5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聘请仲裁员20名。同时全市17个乡镇、街道相继以政府文件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并设立调解庭。全市379个村,成立了土地纠纷调解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职责,形成了“村协商、乡调解、市仲裁”的农村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1.2提升能力

孝义市早在2011年9月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有属于自己的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工作场所,办公办案配套设备,以及仲裁委员会专用桌椅、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开庭、取证、存档设备,还有相关仲裁规章制度建设(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工作规范),仲裁员培训计划等,调解仲裁工作可以顺利开展。

1.3规范工作

为提高调解仲裁员素质,增强纠纷调处能力,强化调解仲裁员培训力度,孝义市以孝农经字【2012】14号文件出台《孝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确保调解仲裁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市局每周二组织仲裁工作人员进行仲裁业务知识学习,派业务主干参加省经管局组织仲裁培训,切实提高仲裁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了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二是以孝义市农经网为依托,搭建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既便于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又便于各级农经部门管理农村各业承包合同,特别是二轮延包合同,实现了土地承包管理的网络化,解决了土地延包中的遗留问题;三是为了规范流转,根据山西省农业厅指定的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设置了3种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和帮助农户签订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确保了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

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案件受理、调处及

2.1完善制度,规范体系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多,管理混乱,仲裁无规则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孝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流程》、《孝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孝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建设标准》、《孝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和调解员工作职责》,使孝义市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走上了程序规范、有章可依的路子,走在了吕梁市乃至全省的前列。2009年国家颁布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书格式,结合孝义实际,进一步修正完善,使孝义市的仲裁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健康轨道。2013年孝义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被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先进单位。

2.2公平调处,有效化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时,坚持“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说服当事人,在调解不力的情况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重在维护农民权益”的原则审理案件,力求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不留后遗症。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受理调处纠纷89件,纠纷结案率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重大恶性案件。

3开展调解仲裁综治考评工作

根据省农业厅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的通知》(晋农土管发【2016】号)文件精神,孝义市仲裁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指标》开展自查自评,考核打分。在此次考评工作中,认真收集准备了调解仲裁考评的各项资料,如市政府批准仲裁委设立文件、仲裁委员会20名仲裁员文件、仲裁办5名工作人员文件、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的文件等;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文字材料;仲裁员5年培训计划文件、仲裁委章程、工作规范;对仲裁场所及齐全的办公办案设备、调处纠纷的案卷进行拍照上传。

4存在的问题与意见建议

4.1存在问题

4.1.1执法意识淡薄仲裁工作的特性决定了仲裁人员必须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办案经验,但目前的仲裁员虽然都是从事农经工作的专门人员,但大部分未接触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都有所欠缺。同时,部分仲裁员无资格证,缺乏持证上岗资格。培养高素质的仲裁队伍是当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当务之急。4.1.2快速处置乏力自二轮土地延包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以及农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在仲裁案件受理实践中发现,有部分农村土地地形、地貌发生了很大改变,人地矛盾比较突出,增加了纠纷仲裁的数量及难度。

4.2意见与建议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第5篇

【关键词】 企地关系 工农纠纷 补偿费用 联动沟通机制

自2010年3月17日陆上作业区成立以来,根据油田公司机关职能调整,原土地处土地管理及工农关系协调职能转划到生产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了以前土地管理和工农关系协调统一集中处理的管理方式,采取了生产运行处归口协调管理和基层单位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探讨和完善目前的管理模式,更好的促进工农关系协调工作的开展,已经受现实管理的需要迫在眉梢。

1 陆上作业区企地关系现况分析

1.1 陆上作业区涉及工农关系的现实环境背景

陆上油田作业区成立后,根据公司的统一要求,将原柳赞油田探矿区域、高尚堡油田探矿区域、老爷庙油田探矿区域及唐海油田探矿区域四大矿区全部划归陆上作业区管理,国土面积34625.3亩,占公司全部土地资产的60%左右,涉及唐山市区的行政县有四个(滦南县,丰南县,唐海县,乐亭县)和一个省直属单位河北省冀东监狱,涵盖23个乡镇、农场及劳改支队,而且生产区域大多属于滩涂养殖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环境要求敏感,农业基础设施多,工业生产建设和农业生产建设多有冲突。

1.2 陆上作业区涉及到的工农关系类型分析

根据2010年3月到2010年12月30日截止时间内工农关系统计数据显示,从引起工农纠纷的缘由来分,主要有环保纠纷型,如原油生产泄漏污染,井下作业或钻井污染,噪音超标,震动,烟尘污染等类型;企地共建型,如油田公司使用地方道路,在未办理土地他项权利(地驭权)以协商方式和地方共用,地方政府要求油田公司给予资金援助和支持维修道路和道路附属的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如过水涵管);地方建设与油田生产建设冲突型,如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建设对油田的影响;油田建设临时占地型,主要是由于油田产能建设扩展需要,为了保证工程的及时开展对无法或者征地困难的土地,同地方协调临时征用土地;施工工程建设地方干扰型,施工区域和地方土地交界处,地方以各种理由阻挠建设,或要金钱或要承包施工项目,或者以车辆碾压损坏道路要求补偿等。从工农关系引起的行为主体区分,主要有地方个人或者企业干扰型,个人或者企业以上述工农纠纷的各种理由引起;地方政府要求援建型,地方政府以乡镇或农场基于共建道路或桥梁等维护改造要求资金支持。

2 陆上油田作业区企地管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分析

陆上油田作业区成立以来,根据公司的《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 ,在组织机构上将土地管理和工农关系协调职能相应转划到生产运行科,配备了专职副科长一名,以及科员一名。在管理上认真执行“办法”的各项条款要求,积极认真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试运行,陆上油田作业区工农关系的协调处理还是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

2.1 属地管理责任与油田公司《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不一致性,导致工作开展的困难

根据公司文件的管理要求“公司基本建设、重点工程等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工农关系协调工作的主体”,虽然公司管理文件在制度上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陆上油田作业区是生产一线单位,承建于四大矿区的基本建设或者勘探开发建设项目,从本质上都是以确保陆上油田作业区产量任务的完成为核心目开展的。发生于四大矿区的工农纠纷,地方个人和地方政府不对纠纷引起的责任主体做区分,而是简单的采取挖断道路,拦截车辆,或者阻止施工等手段,所以一起工农纠纷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油区全部的生产工作都处于瘫痪或停滞状态。针对以上的情况,作业区虽然积极向兄弟单位反馈信息,向生产运行处及时汇报,但是由于责任主体毕竟不是陆上油田作业区,所以无法直接就相关的纠纷同地方政府协商谈判,往往工农纠纷使作业区成了直接的受困单位,但是却束手无策。

2.2 二级单位工农纠纷资金来源和偿付方式运作困难

由于公司机构改革以前,各单位工农纠纷的协调处理,统一归口土地处,无论是资金渠道还是偿付方式都有统一和规范的制度保证,机构改革调整后,把部分责任划分到了二级单位,但是从陆上油田作业区内部的管理上出发,每年的生产费用都是根据生产指标确定的成本来划分费用总量的 。通过机构改革重新划分和分配的工农协调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并没有在生产成本中给予单独列支。特别是目前油田公司大政策上降本增效,生产成本一再压缩,本来生产建设的资金就不宽裕,如果非要作业区从成本中划分出资金来作为工农纠纷的补偿资金,势必造成生产成本的挤占和成本指标任务完成难度的加大。其次在工农纠纷的补偿方式上,从目前的财务管理上,应该还缺少规范的途径,从油田企业的成本管理方面,也并未有工农纠纷补偿这项管理费用。所以直接的困难就是资金给付方式上不明确,陆上油田作业区也无法接受在财务审计中承担相应责任。

2.3 工农纠纷补偿的标准缺少可执行的标准文本,缺少制度保障

对于20万元以下的工农纠纷,按照“办法”要求是必须责任单位自己承担处理的,但是面对地方政府或个人提出的各类工农纠纷理由,缺少统一成文的补偿标准文件。比如在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各地区政府给予的征地补偿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原则,有最低额度和最高额度。同样目前各二级单位在具体执行中,缺少油田公司成文的具体指导细则和标准。《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工农关系协调补偿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履行补偿责任,杜绝“花钱买工期”的思想,避免因施工补偿标准、范围的扩大和不统一而引发周边乡村相互攀比、漫天要价的现象发生”,本条规定的出台仅停留在指导精神上,缺少有详细的指导标准和文件,成了一纸空谈,二级单位具体的操作人员办事成了无法可依,也缺少低气。对推动积极协调处理工农关系从制度上没有保障。

2.4 油田公司与地方政府定期的连动协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工农纠纷协调处理按照原则基本依托于各县成立的支援重点建设办公室。从地方政府的配置看,其职能是协调处理企业和地方政府或个人之间的矛盾。但是从制约和约束各地方乡镇政府来说,支援重点建设办公室一个科级单位去作工作,从原理上操作性差,从情理上无法执行。根据一年来处理工农纠纷的起数上,其发生的频率环比增长50%,虽然有些是客观的原因,但是不排除里面有农场乡镇个别管理人员从个人利益出发造成的不必要工农纠纷。所以建立油田公司和地方县级政府定期的协商沟通机制,杜绝不必要的纠纷的发生势必起到巨大的作用。

2.5 企业维权难度大,东油分局立足地方,无法有效开展针对地方人员的无理纠纷的协调处理

东油分局对于出现针对油田的一些不合法的行为,不积极干预和制止,往往东油分局以工农纠纷不插手为理由,东油分局的工作不积极有其自身所处地位和环境的原因制约,同时也有积极性未得到有效调动的原因。针对工农纠纷中的群众试探性以牵强理由拦截车辆,干扰施工要求给油索钱的个人行为可以借助东油分局较好的协调处理。但是针对地方政府直接安排或授意的以影响生产为手段要挟油田处理工农纠纷的问题,对于东油分局来讲,执行很难开展。所以对于油田企业来说,缺少维权的法律和制度,而且油田企业从维护和地方政府长期的关系方面来讲,也不适宜过多动用法律手段或者强制手段如派出所来协调处理工农纠纷。

3 对策和方法

针对油田公司工农关系协调管理的目标和各二级单位管理的实际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积极有效、保障生产的原则,根据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制度,为更好的协调处理油田企业以后的工农纠纷,必须使工农纠纷协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道路上来[1]。

3.1 加强工农纠纷的制度建设,联系地方上级政府,取得地方政府对工农纠纷制度的认可

首先明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特别是针对各类工农纠纷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类型,根据每起纠纷判定决定补偿标准的关键要素,确定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补偿限度,制定详细的工农纠纷补偿细则,使各类纠纷补偿有法可依,便于相关操作人员具体执行。在制度建设方面,可以参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制定出工农纠纷补偿标准细则。而且该细则必须在征求地方各级政府的意见后完善,取得地方政府的认可和同意,以地方政府名义要求各级部门遵照执行。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工农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如江汉油田就和所在地政府做过这个方面的工作,于2007年潜江市政府发过潜政发〔2007〕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农关系协调维护油田生产秩序的通知》,该文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补偿费用指导标准和工农纠纷处理的原则[2]。

3.2 统一管理,基层配合

从《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工农关系管理暂行办法》试运行一年来,对比以前土地管理处的管理模式,还是需要一个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避免各二级单位之间执行制度的不协调性,导致工农纠纷反倒成了内部单位之间推委扯皮的内部纠纷了。确保各类工农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开展,建议还是由生产运行处统一协调管理,各基层单位全力配合。责任主体的划分由事前行为转变为事后行为,工农关系处理完后,由生产运行处确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费用。起到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同时行动,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生产运行不受影响,纠纷处理完后,共同探讨分析确定责任主体以及以后预防处理措施。

3.3 明确工农纠纷的补偿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二级单位之间对工农纠纷责任主体扯皮的主要根源还是出在资金上,由于资金来源的不确定,必然没有单位会主动承担需要补偿的工农纠纷和共建项目。各单位工农纠纷费用的控制和计划、分配由生产运行处统一协调制定考核制度,作为单位生产管理考核的一项内容,控制各二级单位年度工农纠纷总费用,同时对各单位工农纠纷费用发生情况实行年度审计,核实制度执行情况,检阅各单位是否在工农纠纷补偿中不按制度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油田公司财务部门出文制定明确的工农纠纷补偿的管理规定,规范资金出入情况。

3.4 共建道路或临时占地的权利索取和制度保证

在一年的工农纠纷费用中,共建道路或者临时占地纠纷费用占比重较大,费用多,建议在共建道路的维护、建设、管理上做出明确协议规定。临时占用或使用后,依法通过国土部门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地驭权)[3],通过协议和正规合法的土地权利争取公司的合法权利,减少相应纠纷和费用的产生。

3.5 建立定期的油田公司和地方政府的连动沟通机制

通过建立定期的联动沟通机制适时解决工农纠纷的发生,分析原因,建立完善的透明处理方法,有效抑制不合理的工农纠纷的发生,处理重大的工农纠纷。

3.6 调动东油分局的工作积极性,抑制群众试探性违法影响生产的行为

针对油区养殖户或者农户无理的要求作业队给油索钱的行为,积极调动东油分局及时出警,打击非法试探性违法的发生。杜绝吃拿卡要情况的滋生,为油区建立一个良好的企地关系氛围。

参考文献

[1]杨国才.工农关系调整的路径比较与现实选择.农业经济问题,2010(7):10-15.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第6篇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完成既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约束,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实施其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现阶段,在我国的合同管理还没有完善的合同文本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统一,因此,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程序

2.1合同的订立。首先,要确定计价方式。单价合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合同方式。合同内容要涵盖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完成的项目。另外,合同中要考虑到后期技术、质量以及进度和风险因素等可能产生的费用;其次,约定风险。一是工程量计算错误或者工程变更带来的风险。二是投标报价中的成本、单价等带来的风险。前者应由业主承担,后者应由承包商来承担。为避免后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在合同文本中应将风险约定的条款明确。最后,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这一步是后期维护合同双方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前提条件。2.2合同的履行。合同订立是基础,合同履行才是整个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履行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工程变更及其计价的处理,二是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2.3索赔的处理。在以往的招标方式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工程量清单的合同结构中要求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以及取费等的更改不涉及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变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管理良好进行的重要前提,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升了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目标的有效控制。

3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3.1评标方法不合理。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体系中应用较为广泛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各评价要素的权重系数,然后由各评标委员根据投标人标书中的各项数据评定各项指标的分值,以这些数据与其权重系数的加权总分确定中标者。在这一评标体系中,工程造价所占的比重比较高,一般是在40%~60%左右。评标标准价是各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与标底两者的均值。这种评标体系中影响投标单位是否能够中标的关键因素是标底和其他单位的报价,并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成本,无法实现企业的自主定价权[1]。3.2工程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合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完成工程进度进行分阶段支付以及工程完成后一次性支付三种方式,目前主要是应用后两种支付方式。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承包商垫资,这无疑成为后期工程款拖欠的一大诱因,同时也与《建筑法》的规定不相符。在工程款结算问题上,目前多数合同双方的风险管理意识不是很强,合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在建筑工程中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较多,这就会导致后期的工程结算价与中标价不符,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无法实现公平竞争。3.3合同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施工双方在合同履约方面没有较强约束意识,导致双方都发生违约的情况。现阶段,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是目前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途径,还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经营性协调机构,仲裁机构更是屈指可数,更不用说专门的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了。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当合同纠纷产生时往往是承包商让步,以避免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发生。3.4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在传统的合同管理中,为防止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业主需要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是这一环节经常会出现问题,很多管理部门只是单纯的对合同进行备案而不去审核合同是否和合理、规范,从而对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埋下隐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主管部门管理不规范,另一方面主要还是施工双方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上不够完善,没有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这也就是为什么后期会有很多双方违约的情况发生。

4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建议

4.1规范评标方法。招标方式应尽量采用合理低报价的评标方法,在评标过程中按照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方式进行,整个评标过程均采用“封闭判卷”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还要充分保障评标委员的公正性,提高其责任心以及道德水平。可以考虑采用评标人员注册职业化的方式提高评标委员的专业素质,避免出现评标过程“短、平、快”的情况发生。4.2健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是现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主要是针对当前比较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而产生的。就我国目前的建筑业市场情况来看,我们不仅仅要建立健全投标担保、承包商的履约担保,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2]。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市场有序进行,从而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4.3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尤其是在工程结算方式以及和合同价款的确定上,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工程的实际规模大小、施工工艺难易程度以及工期长短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制定强制性的规范标准。对于按里程碑完成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和工程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这两种结算方式都要进行严格控制,尽可能减少合同欺诈以及承包商垫资现象的发生。4.4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首先,要建立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并将调解作为仲裁或者诉讼前的必要程序。对于合同纠纷而言,调解相对来说是一种效率高、成本低的解决方式,在未来的合同纠纷处理中应大力推广。其次,完善仲裁制度。建筑合同纠纷与其他合同纠纷不同,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为此,各地的仲裁委员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引进专业的高级人才,提升仲裁业务能力,通过建立专业的建筑工程仲裁委员会,强化合同纠纷解决力度。4.5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施工合同双方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引进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另外,加强企业内部员工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从而提升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各大高校可以考虑开设专门的合同管理专科专业或者开设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课程,从源头上加强人才培养。

5结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在我国相对来说起步较晚,仍然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做为建设工程的合同双方首先应加强自身合同管理意识,规范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结算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最大化的保证自身的利益,提高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合同管理水平。

作者:汪东风 单位: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第7篇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专门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接受当事人咨询;宣传法规政策,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受理、调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协助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截至目前,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89个,下设区大调解中心、鼓楼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工作室和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五个专业调解组织。

一、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原则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化解社会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因此,设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严格依法依规调解,便民利民和不断创新发展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依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便民利民。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设立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为民服务,便利群众,因此在地理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更应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与时俱进。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新的矛盾也会不断出现,人民调解工作也要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及时发现新的矛盾增长点,做好相应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

加强规范指导,依法规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和人员选聘,规范名称、标识、标牌和业务开展等,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符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履行、回访、登记统计、档案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分析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一)强化规范化指导。要按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做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员”,“调解委员会名称、标识、印章、工作台账、工作程序、调解文书统一”,“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岗位责任、学习、例会、登记、考评、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设置专用的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室内外要安装电子摄像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强组织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深化改革部署和经济社会建设,在矛盾纠纷多发、适宜调解化解的专业和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重点专业和行业领域、适应社会热点矛盾纠纷化解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注重从退休政法干警和有关行业部门退休人员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人员中发展人民调解员,注重邀请律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纳入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范围,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士选聘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来。

(三)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职责,指导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帮助调解员分析、掌握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总结、运用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已由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等一些常见性的民间纠纷,向征地拆迁、 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延伸。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运行,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矛盾纠纷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介入消费、旅游、保险、互联网等新型专业性行业性领域,将医患纠纷、涉访纠纷、涉诉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协调共享机制。在同类别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调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在相关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纠纷;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区街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区街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预防、化解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调对接的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质量。

(二)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所涉类型的专家库,以其专业性和权威性,积极帮助人民调解员辨明纠纷主要事实,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咨询,分清双方权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理,从而有效化解各类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设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防与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任务,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工作。专业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定领域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直至地方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预防和调解工作。

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第8篇

    正确处理这种纠纷的前提,应首先明确产生纠纷的前因、性质及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总结出适合当前建筑市场现状的审判思路。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

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

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

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

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

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