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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4 16:34:48

保安服务方法

保安服务方法第1篇

【关键词】二公安;现代保安服务业;保安行业;保安服务立法;保安权利;保安义务

【正文】

引 言

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意识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想法──政府统筹统分社会资源,对于社会安全也自然由政府承担,在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自然会使人们的个人安全得到保障。这样的思维惯性决定了我国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工作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人们安全需求的增长远远高于我国警力所能提供的安全服务的增长,也就是说,我国拥有的警力所能提供的安全服务远远难以满足人们对安全的需要。从目前人们的安全意识来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保安公司雇佣了大量的保安人员,在各种大型的商业性活动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保安人员,警察部门由于警力不足也从保安公司雇佣了大量的保安人员从事交通、巡逻等安全活动,以至于现在我国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的数量分别达到2300家和110多万人。[1]这些事例和数据说明在安全服务的力量中除了警察的安全服务力量,还应该有保安服务力量的存在。只有实现了这样的安全服务模式才能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个人的安全。

我国保安服务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历经了24年实践探索发展,已初具规模。多年来,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推动下保安服务企业迅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的需要,尤其在法治化进程方面更是不尽人意。基本状况表现为:至今尚无有关保安服务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甚至缺乏法律、法规层面上统一的专门性规定,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及其管理主要依靠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以及散见于有关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不同时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等。

可见,保安服务业立法在我国并没有受到重视,又加上现在经济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先天的不足和急切的步伐使其夹杂着大量的弊病、漏洞与缺陷。为保证今后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的顺利进行,对保安服务业的历史、现状、立法必要性、立法设计等做一简要分析显得殊为必要。本文适应了这一需要,也因此而具有了意义与价值。 作者不敢奢望本文能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提供精准的指南,但希望它能大致算是一个可靠的向导。

一. 保安服务业释疑

(一)中国古代镖局

1.中国古代镖局的兴起 以有偿服务为显著特点的保安服务业,追根溯源,最早起源于中国古代。只是,那个时候称之为“镖局”或“镖行”,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则称之为“镖师”、“镖客”。[2]

“镖”的释义是(1)“刀鞘末端的铜饰物,或为一种暗器,形如矛头,用以投掷伤人。”[3](2)“旧式武器,形状像长矛的头,投掷出去杀伤敌人。”[4] (3)“刀削末铜也,或称刀锋也。”[5] 以上是三种工具书对“镖”字所做的解释,望文生义可知“镖”实际上是一种武器。旧小说中称之为金镖,有“金镖压绿林”之说,其实金价高而质软,绝无用之制造武器的道理。金、斤二字同音,金镖者,斤镖也,镖这种武器轻了杀伤力太小,重了打不动,一斤一个较为合适,故又称之为斤镖。是镖师们比较喜欢和善使的武器。[6]

镖局之所以称之为镖局,确实是和镖这种武器有关。镖局发轫之初,原始镖师的小推车上放着的生活日用品和武器中,最醒目的武器是许多斤镖,以便于遇到贼匪拦路时迅速“飞”出去,久而久之,世人就把原始镖师的小推车称之为镖车,镖局的名称也就确立了下来。还有一种说法是:“镖”是指镖师所护送的财物银两,所以镖局的人管外出执行任务叫“走镖”;财物银两被贼匪抢去称之为“丢镖”;贼匪们管抢夺镖师护送的财物叫“劫镖”、“夺镖”。我认为两说都有一定的道理,把两说结合起来,是比较完整的解释。

那么,镖局究竟兴起于我国哪个朝代呢?目前尚未细知。因为我国古代的史志,大都是由官方修订,他们大都记载的是达官、大儒,很少能记载一个社会上一时流行的行当职业,正像中华武术虽源远流长、博大精深、门派齐全、争奇斗艳,但历代武术大师却很少能上官志一样。所以,我们只好从一些稗史杂记和历代传下来的小说中去寻觅一点这方面的踪迹。

《水浒全传》第十六回“杨志押送金银担,吴用智取生辰纲。”[7] 这恐怕是小说史料中描写镖师形象的最早记载,虽然那时的杨志还不是正宗的镖局里的人,但自此之后记载宋、元、明、清镖师和镖局的小说、杂记就屡见不鲜了。如:在清朝作家文康所著的《侠女奇缘》及以《聊斋志异》闻名的蒲松龄所著的俚曲《磨难曲》中都记载了有关镖师的故事。

根据以上史料可判断,我国古代镖局最早出现在宋朝,经过元、明的发展,鼎盛于清朝。

2.中国古代镖局的发展与消亡 北京不是镖局的起源地,但它是镖局行业的发展地。北京有近千年的建都史,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商业中心、文化中心,镖局行业发展的时候,亦是全国的镖局行业中心。因为镖局主要服务于官僚阶层、商贾阶层。京师乃官、商云集之地,自然也就是镖局会聚之地。可以说,言镖局,窥京城即可知其全貌。北京最早的正式镖局建于明末,到了清光绪年间,北京有名的镖局已有会友、永兴、志成、源顺、东光裕、义友、正兴、同兴、万胜等十余家,当为“镖局”的鼎盛时期。其中以“会友镖局”为规模最大,这些镖局大都开设在当时商业繁荣的前门一带。

我国历代镖局的主要业务,不外乎为人押送贵重物品、金银巨款和护送雇主商客的旅途平安、受雇于充任私人警卫、为人看家护院、还有的受雇于夜间为大住户、大商号值更守夜等。干镖局这一行最讲究的是“信义”二字,过去镖局行业有句行话叫“接镖如交命”。雇主或将大批奇珍异宝交与镖局押运,或将内室家眷交与镖局护送,或带镖师携巨款远征经商,就等于把命交给了镖局。而接镖的镖师也同样为保护这些特定的目标而把自己的命交了出去,如有不测要敢于以死拼命,人在镖在,这样一则能保护住被护送的财物不致丢失,二则要不惜身家性命保住镖局的信誉和招牌。万一出了差错,镖局要丢钱赔钱,丢物赔物,雇主的性命有了意外,镖师还要投官府坐大狱。倘若镖局接的是官镖,有了闪失,镖师甚至要被砍头。可见镖局这种行当是多么的危险和不易。

正因如此,一般人想进镖局混碗饭吃并非易事。一要“来路”清,并需知根知底的头面人物作保,决不能有“梁上君子”之嫌,以免坏了镖局的名声;二要身强力壮,武艺高强。凡敢劫镖的贼盗都非平庸之辈,没两下子岂敢横刀拦路?故在镖局里做事的镖师,皆是身怀绝技、艺高胆大的武林好汉。如曾在会友镖局任过职,名扬京城的著名镖师董英俊先生,人送佳号“大枪董”;还有曾名震豫鲁的太极拳创始家族第十五代传人陈耕云等,均为技高一筹的武林好汉。

清王朝被后,中华大地正处于军阀割据,狼烟四起,天下大乱之势,加之帝国主义列强长达半个多世纪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抢占地盘,中国社会陷入了长期的混乱局面之中,国无安宁之日,家无安定之时。因此带有浓厚封建色彩、装备落后、经营方式简单的中国镖局,已失去了它存在的客观条件与环境,局面难以维持,便一一关门了。1921年,北京最大的镖局──会友镖局,也在寒风瑟瑟的冬季将黑木金字的牌匾摘了下来。这标志着中国的镖局在中华大地上寿终正寝、彻底消亡。[8]

3.中国古代镖局与现代保安服务业的关系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总结出,当年的镖局与现代保安服务业都有以下的共同特点:第一,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第二,都是为客户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第三,都是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第四,都使用一定的保安器械;第五,都广泛采用了押运守护的基本服务方式。[9] 从这些特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保安服务业是当年镖局行业的继承和发展,当年的镖局与现代保安服务业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二)现代保安服务业的兴起与发展

1.中国现代保安服务业的兴起与发展 为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特别是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对保安服务的需求,1984年12月8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区组建了新中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保安服务业开始兴起。

这一新事物的兴起,立刻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1986年当时的总理在国务院的一次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要求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试办保安服务公司。1988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1989年1月,公安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通知》,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工作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在蛇口经验的带动和公安部的具体指导下,保安服务业在全国迅猛发展起来。到1990年,全国保安服务公司从沿海到内地已发展到700多家,从业人数达11万多人。进入九十年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强调“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发挥保安服务公司的作用”、“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进一步发展保安服务公司,健全制度,严格管理,使之成为一支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力量。”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为使我国保安服务业健康稳步发展,针对全国保安服务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安部先后于1990年、1992年、1998年、2000年多次下发文件,规范保安服务业管理,部署保安服务业清理整顿工作,使我国保安服务业稳步地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截止到2007年,我国各地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已有2000多家,保安从业人数已从1997年底的27万发展到了2007年的110多万人,成为在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下的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10]

2.国外现代保安服务业的兴起与发展 近代世界最早的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是美国的平克顿侦察社,它诞生于1850年,现称平克顿保安公司。这一新生事物首先产生于美国并非偶然。美利坚合众国经过独立战争,于1781年10月彻底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赢得了国家的独立。美国的大资产阶级在巩固了自己的政权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外大规模的领土扩张和海外掠夺,从而加速了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到1850年,美国的产业工人已达近百万人,经济一下跃居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当时的英国、法国和德国。美利坚合众国的版图迅速扩大,人口急剧膨胀,财富大量增加,同时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也日益严重,而国家警察无力满足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于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家民间的保安组织──平克顿侦察社应运而生了。

继美国之后,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西德、新加坡、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产生和发展了私人保安公司业务,并获得了很高的声誉。就连小小的弹丸之地──香港,如今私人保安公司也有数十家。台湾自1978年中兴保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目前也发展到了30多家。

近几年来,为提高各国民间保安公司的业务水平,加强彼此之间的业务交流,一些国家还联合起来成立了国际保安联盟,它是以一个国家一个代表组织而成立的,目前已有19个国家加入了这个联盟。

可以说,私人保安业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经济、科学技术高度进步,社会治安状况日趋复杂,政府警力又一时无法适应这种变化的必然结果。正如美国学者马斯洛在“层次需要论”中所说的那样:“人的基本生理需要满足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第二层次就需要安全保障,这是科学的结论。”[11]

二. 中国保安服务业法律化的问题

(一)中国保安服务业法律化的现状

我国保安服务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历经了长期的实践探索发展,已初具规模,多年来,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推动下保安服务企业迅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法治化进程却一直不尽人意,基本状况表现为:至今尚无有关保安服务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甚至缺乏法律、法规层面上统一的专门性规定,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及其管理主要依靠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以及散见于有关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不同时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等。

目前对于保安服务业有着直接影响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下发的《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公安部、国务院法制部门曾经在前几年组织起草《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但是,由于在一些基本法律关系上没有理清,特别是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没有彻底明确,所以,一度出台希望很大的《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遭到搁浅。在实践中,为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天津、广东、广西、河南、辽宁、云南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都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政府规章。

我国关于保安服务业方面的法规不统一,还没有出台以保安服务业为调整范围的专业性的保安服务法律或法规,保安服务业的法制建设任务很重,尤其是保安服务业方面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中国保安服务业法律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法可依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保安服务业还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迄今为止,尚没有就保安服务业制定专门性的法律乃至行政法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对保安服务业的设立、经营、管理等作了若干比较原则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要解决保安服务业法律化的问题,必须在立法上下功夫。

2.保安服务业的法律性质不明 目前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保安服务公司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管理和组建。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弄清保安服务企业的法律性质,只允许公安机关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实际上是政企不分的模式。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来重新界定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律地位,依据特许经营权的思路来改造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性质,增强法律、法规对其的约束力。

3.保安服务的范围相对较窄 根据公安部目前的规定,保安服务不包括为个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服务。而在实践中,恰恰是个人对安全服务存在着广泛的需求。如出现的私人保镖和不合法地提供安全服务的情况,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对保安服务规范管理的角度来看,应当通过制度改革来将所有的安全服务行为都纳入到法制轨道。

4.保安员的权利界定不清 在社会上存在的保安服务方式很不规范,特别是保安人员所持有的安全设备和所采取的保安手段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有的甚至在行使着公安人员的职权。所以,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和手段,使得客户能够明确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保安服务业立法的缺位还导致保安服务企业与保安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利于其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5.管理中与其他法律、法规确立的制度相矛盾 由于缺乏较高位阶的专门性立法,造成了在实际管理中,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同其他法律、法规确立的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比较典型的是与《行政许可法》的矛盾,《行政许可法》出台后,部委规章或者是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再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所以,保留公安部确立的保安服务的特许经营项目实际上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法律精神相违背。而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加强保安服务业的立法来解决。由于缺乏保安服务业的专门立法,对保安服务业的认识不统一,也造成了国家有关政策、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同地方法规之间,以及地方法规相互之间在具体制度上的矛盾。比如,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保安服务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自开办,[12] 但是,各地方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中并没有突出此类规定。这种地区间的差别往往会影响保安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

总的来说,我国的保安服务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借助其灵活性,在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保安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来自于国内外的种种压力,现行的缺乏法律、法规的状况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并已很难适应我国保安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为此,迫切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一步加快我国保安服务业的法制化进程。就现有的保安服务法律化的情况来看,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保安服务公司与保安人员、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保安人员与居民等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非常清晰,需要从法理上进行认真研究,在法律制度上设立起比较科学的管理机制。

(三)问题的原因分析

总结我国保安服务业二十几年来的发展,之所以出现法律落后于保安服务业发展现实的局面,主要的原因如下:

1.国家对保安服务业不适当的政策管理 对保安服务业的政策规制过于严厉,导致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受到体制的限制以及保安服务公司自身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独立。一方面,导致其他性质的保安服务企业或者是保安服务业务的存在和发展缺少制度上的合法性,另外一方面,也导致了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长期以来其法律地位无法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无从确立保安服务公司资产的权属机制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保安服务公司被社会公众和客户视为“二公安”,保安服务公司自身的职能也被限制在以社会效益为主、以实现辅警功能为中心,经济效益不是保安服务公司关注的重要问题。此外,由于保安服务公司的成立受到政策的限制,保安服务也很难真正地按照市场的要求运作。这种状况从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保安服务业相关的法律关系的发育和成熟。

2.政府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过于谨慎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自身安全需求急剧提高,产生了对商业性保安服务的需求。但是,由于政府在退出传统的安全服务领域的过程中,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和有效的安全服务机制,对于许多重要的安全服务形式,政府仍然无法放弃直接管理和控制的手段,这些领域涉及到银行押运、武装防护、技术防护、重点防护以及特殊安全服务等等,政府基本上采取了行政特许的手段来严格控制保安服务的市场准入,导致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由此导致了政府管理部门与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相对简单,政府只要通过严格掌控少数保安服务领域的准入审批机制,就可以解决保安服务业领域的主要问题。所以这种相对简单的管理模式,也导致了有关保安服务业的制度和法律出台慢,甚至个别领导还没有认识到要依靠制度和法律来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的重要性。

3.保安服务业与公安机关的关系过于紧密 保安服务公司在所有权关系以及在服务功能上与公安机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所有权归属、干部管理、利润分配、辅警协警等方面,保安服务公司起到了“准公安机关”的作用。将保安服务公司从公安机关彻底分离虽然在理论上探讨过,在政策中也强调过,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做到。要从体制上彻底理顺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非常困难,这也就导致了很难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将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律地位、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功能等法律问题彻底地加以澄清,因此,模糊不清的法律实践也阻碍了保安服务业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进程。

4.保安服务业缺少竞争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保安服务市场缺少必要的外部竞争机制和市场压力。保安服务业基本上是自生自长的,加上国内非正规性质的保安服务企业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层次上与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开展公平竞争,所以,保安服务业的市场秩序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确立。保安服务市场的不成熟、保安服务业对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要求不紧迫,导致了有关保安服务业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5.其他原因 由于保安服务市场涉及面广,导致了许多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和管理体制出发,对保安服务业做了不同性质的规定,影响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事实上,保安人员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正规渠道培训出来的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市场并不具备特别强的竞争力,客户在市场上可以自由选择的局面也导致了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受到影响,同时也助长了保安服务市场的不规范。

总之,造成目前我国保安服务业法律化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政策方面的,也有制度方面的;既有管理方面的,也有社会方面的;既有保安服务企业内部的原因,也有目前存在着正规与非正规保安服务市场并行造成的需求与供给的矛盾、管理与脱管之间的矛盾;既有产权关系不清造成的制度松弛,也有缺少内外部的竞争压力,无法建立真正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的问题等。这些原因是长期存在的,需要从政策、制度、市场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来入手,进行全面和系统的改革才能收到实效。保安服务业的法律化首要的问题就是立法。

三. 保安服务业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范式的提出与思考

(一)立法的必要性

1.自身发展的需要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每一个行业都应当有自己的行业规矩,现代文明中最重要的规矩就是法律。当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其性质、地位、权利义务等都需要有一系列完整的法律去确认,其后的健康发展更是需要法律去规制和指引。一部完整的法律作为行业行为规范,是作为维护社会治安重要力量的我国保安服务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2.经济发展的需要 “稳定压倒一切。”发展经济需要稳定的环境,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发展时更是需要环境的稳定。稳定,不仅指国际局势的稳定,更主要的是指国内社会治安环境的稳定。社会治安稳定是发展经济的基本条件,更是经济持续再发展时为其保驾护航的武器。稳定的社会治安,是社会各支力量维护的结果。除公安机关外,最重要的力量就是保安服务业。保安服务业立法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

3.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 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已于2006年底向wto成员国保安服务企业有条件地开放了国内保安服务市场。由于缺乏保安服务业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对保安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地位、职责、从事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均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在国外保安企业全方位进入国内保安服务市场的情况下,就不能有效地规制其行为。这对我国的保安服务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所以,为了给保安服务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及更好地履行入世承诺,应当尽快制定保安服务业法律。

4.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如: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治安良好是基本条件,而现今,社会治安问题已成为阻挡构建和谐社会主要的和基本的问题之一。所以,对保安服务业立法,用法律规制和指引整个行业,使其更好地、更有法可依地维护社会治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13]

5.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需要 我国现时期法律的体系面貌比以往变化很大。就宏观框架来看,它作为以成文法为传统的国家的法律体系,首先是以公法、私法、公私混合法即社会法三大部分构成的整体。将来出台的保安服务业法应当属于公法的部门法──行政法的骨干性法律,而且它还应当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所以,保安服务业立法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14]

(二)中国保安服务业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保安服务业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是指在整个保安服务业立法过程中,包括立法目的、立法规范、立法内容、立法技巧等许多方面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我认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立法合法性原则 立法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守宪法,“宪法是万法之法,也是其他所有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的立法基础。背离宪法的规定,立法必然紊乱。”[15] 遵守立法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如:听证制度,它可以让民众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讨论、集思广益,使立出的法反映民众的意志,更好地维护民众的权益。

2.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原则 常言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一系列的政策均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进行,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也必须直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所以,我们的保安服务业立法自初建时起就必须具有高起点、高质量,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不仅使其具有久远的生命力,而且尽快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更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满足社会对安全需要的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安全需要明显增强,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对保障自身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必然促进社会安全需求的增加。因此,在保安服务业立法时要顺应社会对安全需求增加的时代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安全需要。

4.有利于建立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原则 建立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一直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追求的目标,保安服务业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中当然要考虑如何更加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整个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才能够最终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建成及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有利于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原则 可以说这是保安服务业立法的宗旨和根本,保安服务业立法的根本或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保安服务业健康、稳步发展,如果达不到此目标,也就失去了保安服务业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保安服务业立法的全部过程和保安服务业立法的全部内容必须充分坚持和体现有利于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兴旺、发达,才能促进我国保安服务业的迅速发展。

6.遵从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保安服务业存在的唯一重要形式就是经济实体──保安服务公司,因此保安服务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途径就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否则将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前途。所以我们在保安服务业立法内容和立法精神上必须充分体现遵守经济规律和按市场经济规律与价值规律办事的原则。

7.瞻前性原则 我国现代保安服务业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项方兴未艾的事业,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才刚刚建立,许多地方尚存在着许许多多有待完善的方面。因此我们在保安服务业立法时,必须坚持瞻前性原则,不仅注意到我国保安服务业的现实,也应兼顾到保安服务业将来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保安服务业立法具有持续性、连续性和强大生命力,也才能够使我国社会主义保安服务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健康地发展。

(三)中国《保安法》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

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应该是广义上的,具体包括综合立法、专项立法、国务院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里主要叙述保安服务业专项立法──《保安法》的框架结构与内容体系。我个人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八个部分:

1.总则 主要包括保安服务业立法的主要依据、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以及保安服务业的性质、任务、地位、领导体制、管理机关等内容。

2.保安员 主要包括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招聘保安员的条件、程序、录用标准与原则;培训的层次和种类划分,以及培训的标准、岗位证书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制度包括统一领导、保安人员级别与工资相结合的等级管理制以及保安员的职别晋升制度等。还应包括具体规定保安人员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行为规范、装备、福利和职业保障等内容。

在对保安员进行规范的过程中,要协调好《保安法》同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致性,如《劳动法》、《保险法》等。使《保安法》不仅是保安服务业的依归,也是保安人员的一部权益保障法。

3.保安公司 主要内容包括保安企业的性质、设立原则条件和程序、业务标准、业务范围以及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在对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保安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明确保安服务公司与一般商事主体的关联与区别。

4.涉外保安服务 主要规定境外保安服务企业进入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业务范围、权利义务以及我国保安服务企业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满足的条件等。在对涉外保安服务规定中,要注意处理好《保安法》与入世协议和承诺内容的关系,使《保安法》扮演好内外兼顾的角色。

5.保安服务业的监督指导 主要指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整个行业的监督指导,包括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职权、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及自身的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上下级关系。这也是政企分开在保安服务业的表现和实践,所以尤为重要。

6.保安服务业的自律性组织 主要指保安业协会,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保安业协会的性质、宗旨、工作任务、组织机构、设立原则及工作方式等。

加强保安服务业的自治建设,在《保安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中规定保安服务业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使其成为行政建设过程中,行政权下放的载体之一。

7.法律责任 规定法人、非法人单位、自然人等主体违反保安法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规定的到位与科学关系到《保安法》实施与实效的问题,所以在规定法律责任时要注意对弱势群体──保安员合法权益的合理保障等,做到张弛有度。

8.附则 主要规定的是对保安法的某些用语含义做的解释及保安法的施行日期。

结 语

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健全的法制环境不仅是培育健康的社会发展力的基本酵母,而且,它本身就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力量。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立法是政府健全法制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方式。

立法代表着一种理想的生活图景,包含着人们对于其生活世界的公序良俗所抱之期望和向往,承载着人类追求健康和优良生活方式的使命,是人们通往优良生活之世界,并实现其美好信念、愿望和价值期望的最佳通道。借助于立法这种方式,政府不仅可以高效地管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而且能够为社会生活提供一种理想的安全环境。如果政府放弃用立法的方式对保安服务业进行高效监管,实际上也就等于轻视了社会治安问题,一旦政府轻视了社会治安问题,社会治安状况将恶化,不仅威胁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势必危及政府存续的根基。

当然,任何一个局部的探析都不会是一种绝对的真理。将局部的探析置于全局探析之中,总会发现其存在局限性,即便这种局部的探析本身可能是周密的。况且,每个人的学识也都是有限度的。本文探析的只是中国保安服务业立法的一种可能视角,其间可能颇多谬误。我真切地希望能有专门的学者为中国保安服务业立法提供一条全新的思路,从而帮助中国保安服务业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注释】

[1]参见朱得旭:《中国保安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保安业亟待走向市场化》——2007保安专题系列之一

[2]参见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33页/刘山勋:《保安勤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辞海》(辞海编辑委员会),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普及本),第4893页。

[4]《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商务印书馆2002年修订第三版(增补本),第83页。

[5]《康熙字典通解》(张力伟等主编),时代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5页。

[6]参见古君:《京城镖行》,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7]施耐庵、罗贯中:《水浒全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1页。

[8]参见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35——38页。

[9]参见刘山勋:《保安勤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0]参见朱得旭:《中国保安产业发展现状分析——保安业亟待走向市场化》——2007保安专题系列之一。

[11]转引自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第41页。

[12]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

[13]参见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4]参见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204页。

[15]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参考文献】

1 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 朱力宇、光:《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3 孙敢、侯淑雯:《立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周旺生:《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李永红:《法理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 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8 刘山勋:《保安勤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古君:《京城镖行》,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版。

10 肖建国:《现代社会治安防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 郭太生:《治安灾害事故社会防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 马仲良、于燕燕:《社区治安与社会稳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

保安服务方法第2篇

20xx年保安服务合同范本(一)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甲方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维护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 服务范围

1. 乙方向甲方提供公司保安服务,包括门卫、守护以及巡逻等,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安全工作;

2.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与保卫、安全相关的其它服务。

二、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视情况另行协商或续签。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聘请乙方保安队员 人,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有偿服务费,共计 元(大写) 元;

2、甲方每季度末依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奖惩条例对乙方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评,在进行了奖励和处罚后足额支付;

3、服务费按季度支付,甲方在第二个季度的5日前凭乙方开据的发票进行支付。

四、服务内容(安全保卫任务)

见附件一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保安队员的办公桌椅、通讯联络工具、饮水、照明、取暖、散热等条件或费用;

2、甲方应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4、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的报告或建议应及时答复和改进;

5、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遣(派驻)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继续工作的保安人员;

6、甲方对乙方派遣(派驻)的保安队员,协助乙方实行双重管理,督促乙方保安队员遵守甲方合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有权对保安队员的劳动纪律、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7、对工作表现突出、忠于职守、机智勇敢的队员,甲方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保安队员的工作积极性(见附件二);

8、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派遣到甲方的保安队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乙方应制定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并提供给甲方;

2、在甲方指定守护区域内发生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应及时处理,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并及时向甲方和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3、乙方的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安全保卫任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全力以赴的完成合同规定的安全保卫任务,如发生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经公安机关确定属乙方保安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的,由乙方按国家规定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破案后追回的财物归乙方);

4、乙方应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对乙方正式提出的整改意见,甲方不采纳不整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甲方安排队员离开岗位从事其他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凡甲方职工监守自盗、违反财经制度造成损失,个人(家庭)现金、手饰、手表、手机等贵重物品以及可随身携带的公用财物遗失或自行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乙方不负责赔偿;

7、乙方应加强对保安队员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对甲方合理化要求调整的队员,乙方应及时补充调整,确保服务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优质高效;

8、乙方中队长必须保证不少于每天8小时,每周5天在甲方工作。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总额的10%赔偿违约金;

2、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逾期支付或拖欠保安服务费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计发队员工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须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的30日内支付赔偿金;

4、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其他见附件三。

八、其他事项

1、乙方派驻甲方的保安队员的制服、防卫器械及有关装备由乙方负责;

2、乙方派遣到甲方的保安队员的所有社会保险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派遣到甲方的保安队员在执勤任务中,因工伤残(死亡)的,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4、在协议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0xx年保安服务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安服务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讯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甲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保安员超时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支付加班补助费。

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指派_________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4.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5.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6.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

7.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四条 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就保安服务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甲方直接为乙方保安员提供伙食、住宿、水电费用的方式作为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一部分。如果提供,则伙食、住宿、水电之总和不应低于_________元。

2.在第四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甲方还应支付人民币每人每月_________元,合计为每月_________元。

3.甲方应在当月十五日前以银行托收转帐支票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服务费。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3.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和其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5.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经济损失不包含甲方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甲方追究乙方保安工作失职的赔偿责任,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但甲方的经济损失小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责任。乙方须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的30日内支付赔偿金。在赔偿责任确定前,甲方不得擅自扣减保安服务费。

2.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20xx年保安服务合同范本(三)

发包方(甲方):某物业公司

承包方(乙方):某保安公司

项目方(丙方):泰德苑业委会

第一条 保安范围、工作量及质量标准

保安范围:为泰德苑所有公共区域提供日常保安及阶段性保安。

质量标准:乙方应具有行业一级资质,乙方向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相关秩序维护资质的证明文件。监控岗从业人员应持有专业岗位资质证书,应按甲方承诺丙方的物业服务标准进行保安,保证达到上海市房地局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四级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一《秩序维护服务的标准》。

合同期内的工作量及工作范围以合同附件二《20xx年度保安服务费用清单》、附件三《20xx年度保安岗位设置》、附件四《20xx年度保安工作项目明细表》的设定为准,包含但不限于工作项目明细表所列。乙方对员工的保安服务时间、保安岗位、保安服务工作内容及次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调配及更改,这种调配及更改将不会影响本合同内议定的保安服务费用,并征得甲方、丙方同意。

如合同期内发生重大变更对保安费用产生重大影响,须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予以核实,报丙方同意后签署三方补充合同。

第二条 保安服务费用金额及付款方式与期限

本合同根据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经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泰德苑小区保安工作设置5个保安岗位,编制11人(详见附件三),东南两处保安岗办公室,其中东门24小时值班,南门12小时值班。保安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合同期间,乙方先行提供7人,其余4人暂由甲方保安人员担任。以下价格为单价固定,合同期间如有调整,按协商确认的乙方实际派驻人员结算。合同期间,丙方委托甲方支付给乙方保安费用含税总价为:352800 元(大写:叁拾伍万贰仟捌佰圆)。

其中,保安费用为4200 元/人/月,此项保安服务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1)员工基本工资

2)社会保险、意外保险

3)工作餐、通讯费、员工高温费

4)国定节假日加班费、服装装备、清洗费

5)住宿费、员工上岗证培训费

6)保安服装/器材费

7)管理费

8)税金

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正式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甲方于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应付乙方上月的保安服务费转划到乙方指定账户,若有变更,变更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 考核及奖金

乙方接受甲方每日监督考评,接受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不定期抽查。甲方接受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不定期抽查。乙方向甲方或丙方提供专业保安的有效建议,应纳入考评结果。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由乙方提报工作报告,经甲方审核并将该季度考核结果与奖励方案报丙方核准,丙方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根据抽查结果发表是否达到质量标准的顾问意见,考核结果须达到四级服务标准方能发放奖金。奖励金额由丙方按甲方考评得分予以衡量确认。乙方的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甲方保安服务工作考核结果,由丙方按约处理。

由丙方委托甲方支付乙方的考核奖金不超过5000 元/季,该类奖金由公益性收入支付,奖金付款时间为该奖金方案经丙方同意后的30天内支付。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服务标准》所列工作范围和质量标准考核乙方的工作。甲方接受丙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顾问机构的考核评价。

二、甲方安排专人负责检核乙方员工到岗情况、检查、监督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包括对违章违纪、工作不力、屡教不改的员工更换要求,因工作人员或岗位频繁更换影响服务质量等情况,甲方须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整改要求须及时书面回复,回复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甲方有权对不合格项目按50-1000 元/项计列罚金,在应付乙方当月保安服务费中累计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整改直至检查通过。若有住户对保安工作有效投诉,经确认后,视情况按50-1000元/次扣款。对操守不良、违反操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乙方员工,甲方可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重新派遣合格的保安员。(详见附件五)

三、丙方同意甲方提供给乙方员工更衣、就餐、存放工具、驻场休息的场所,除岗位责任需要,甲方不得提供乙方员工在小区住宿。

四、丙方同意甲方提供乙方在保安服务过程中所需的水、电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的保安工作所消耗的水、电费用统一由丙方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支付。

五、保安服装器材由甲方清点后交乙方使用和保管。涉及固定资产设备的由甲方须纳入统一的资产管理,建立设备台账,乙方使用固定资产须办理出入库手续。甲方和乙方应保障固定资产完整其完好,损坏或丢失须按责任归属照价赔偿。

六、未经丙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保安人员、保安器材及固定资产设备等借给其他小区或人员使用。经许可的转借人员或物品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计入公益性收入。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规定区域中必须遵守丙方及甲方的管理制度,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要求与标准进行保安服务。乙方知悉泰德苑小区为实施酬金制物业管理的高档住宅小区,所有保安费用,均由甲方泰德苑业主大会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明细中的工具、服装、器材、设备等均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乙方接受甲方及丙方指定第三方顾问机构的考核评价。

三、乙方根据本合同和《服务标准》的要求,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岗位责任书,含岗位职掌、上下班时间、工作流程表等,如有修改,须提前通知甲方。

四、乙方提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保安员工,并确保驻场保安工按时到岗,乙方保安员工须穿着统一的制服上岗作业,并保证于上岗前制服干净整洁。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相关人事信息资料。乙方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并遵循丙方所提供的与保安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乙方对人员或岗位的更换,须提前告知甲方。

五、乙方在保安服务过程中,不得损坏丙方设施、物品,节约各类资源。在进行保安工作时,乙方须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保安工的人身安全及第三方责任险,乙方员工在泰德苑小区工作场地因非丙方、甲方原因的意外事故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员工在泰德苑工作场地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甲方以及工作场地内的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赔偿费用。

六、乙方驻小区员工在保安过程中,发现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以及发现业主单元有异常现象,有义务向甲方现场管理处报修及报告,报修及报告内容填写在《工作联系单》,交现场管理处前台。

七、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所需的服装器材费用清单包含在本合同中,乙方保证所采买并使用的服装器材均达到国家标准。

八、乙方保安人员与丙方、甲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保险等待遇由甲方负责按时支付。严禁本项目保安人员在泰德苑小区工作时间内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服务。

九、乙方员工须遵守丙方之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及丙方的合理指示和管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用丙方委托甲方管理的任何设备和物品或擅入任何禁入场所。乙方员工不得在丙方工作范围内口出污言秽语,酗酒、、吸毒、打架。(包括向客户索取任何金钱、财产、礼物或擅自处理,倒卖甲甲方财产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不得将本合约所述内容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或分包。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委托甲方按合同约定监督管理并考评甲方的保安服务工作,代付保安服务费。

二、丙方委托第三方按合同约定监督并考评甲方的保安服务工作,审核保安服务费用水平及安保方案的合理性。

第七条 合同期限

一、自20xx 年1 月1 日至20xx 年12 月31 日止。

二、三方可于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续签服务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二、若乙方因工作完成情况不能令丙方或甲方满意,丙方或甲方均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结清实际保安费用,丙方或甲方对此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与费用。若因乙方或乙方员工发生重大错误,或给丙方或甲方带来重大损失的,丙方或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追偿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如果有丙方发现乙方、甲方有重大违约行为,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五、若甲方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保安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丙方主张除付清保安费用以外的违约金。如乙方因其他事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报告丙方协商解决。

六、若甲方发生物业服务合同解约或到期不续约,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甲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通知丙方,并应在确认该项事件的10天内通知乙方。各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甲方未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守约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后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自守约方通知到达违约方处自动解除。本合同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

第十条 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附件一《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附件二《20xx年度保安服务费用清单》、附件三《20xx年度保安岗位设置》、附件四《20xx年度保安管理方案》、附件五、《20xx年保安考核奖惩制度》。

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20xx年保安服务合同范本(四)

甲 方:

法定地址:

电 话:

乙 方:

法定地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提供保洁、保安服务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 名保洁员和 名保安员为甲方提供保洁、保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工作范围见《清洁卫生、保安服务计划书》。

二、服务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期满后如无异议则经双方协商顺延或在同等条件本公司优先,如不续约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服务费用:

1、甲方按照每月共计人民币 元(¥ 元),支付乙方的保洁、保安服务费用。

2、甲方于每月的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乙方上月所有服务费用,乙方为甲方开具发票。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保证对乙方的保洁、保安服务工作予以协助,以便于乙方顺利地开展工作,保证服务质量。

(2)免费提供乙方管理人员适当的办公场所、内线电话,以便和院方取得联系,更好地处理工作。

(3)免费提供保洁、保安员上班期间所需的水、电及其他便利的条件。另外需提供保安员值班室、监控设备。保洁员需提供存放保洁工具、物料所需的场所以及垃圾桶、垃圾篓、垃圾运输车等工具,方便乙方进行工作。

(4)免费提供保安的日常培训训练场地,不断提升保安的综合素质。

(5)协助乙方解决在工作中的有关纠纷,但不负责经济责任。

2、乙方责任:

(1)按照合约提供保洁、保安服务,保证保洁、保安服务质量,做到优质服务。

(2)严格执行清洁卫生、保安服务方案书中规定的保洁、保安服务职责及服务规范。

(3)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制服及佩戴工作牌,遵守甲方的纪律和制度做到安全作业,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损坏甲方财物。

(4)负责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包括值班室监控设备)以及保洁服务所需清洁工具、物料。

(5)负责提供员工的工资、劳保费用以及经营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协议解除及终止:

a) 乙方工作未达到《保洁、保安服务计划书》工作标准,甲方有权出具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改善工作,三次以上未达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b) 乙方在未得甲方同意而无故停止工作按毁约论,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c) 如一方因故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双方的债务关系在清算完结前继续存在,同时赔偿对方一个月的服务费用作为补偿。

d) 合同到期后,甲方若不续签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合同到期后甲方没有出具终止合同书面通知,且乙方仍在为甲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工作,则合同时效自动顺延 壹 年。

e) 甲方如有要求增加计划工作人员,其费用另行支付。

六、违约责任:

若其中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追索相应之损失。

七、其他:

1、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时生效。

2、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附件:《清洁卫生、保安服务计划书》。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20xx年保安服务合同范本(五)

聘用单位( 甲方 ):

受聘单位(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 , 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 , 对双方确认的目标、区域实施安全保卫 , 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 防止侵害甲方财产安全 , 维护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条: 乙方所派遣保安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 , 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聘用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第三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员 名。

第四条: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服务地点在: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

第六条: 保安员实行六小时工作制 ( 不含节假日 ), 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 每月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甲方需要保安员加班 , 一般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规定 , 并依法支付加班加时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 按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 享受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 确保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 , 不得随意延迟时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甲方应保证保安员带薪年休假。如果由于甲方聘请保安员人数不足确实需要补人 ( 替班 ), 甲方应另付应补人数的费用。

四、服务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第八条: 保安员服务费每人每月 元 , 人每月合计 元(大写: 人民币 ),其中,人员工资等每人每月 元,服务费 元。

第九条: 保安服务费实行 预付制。支付日期 。

第十条: 节假日和加班时工资的支付标准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月底结算 , 甲方于次月五日前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保安员的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费每人 元 , 人合计 元 ( 大写:人民币 ) 每年首次支付服务费时付清当年保险费 , 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 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遇有特殊情况 ,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工作的 , 由此造成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 其经济赔偿不在本条第一款保险赔付范围内。

第十二条: 甲方服务地点在五环以外的 , 甲方向乙方支付交通补助费每人每月 元 ,每月合计 元 ( 大写: 人民币 )。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 , 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第十四条: 因乙方保安员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 ,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要求赔偿。乙方保安员是否失职 , 由甲乙双方确认 , 并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 提供保安员的食宿。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食宿的 , 应支付每人每月食宿 元, 人合计每月 元 ( 大写: 人民币 )。

第十六条: 甲方应尊重保安员的工作 , 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执。

保安服务方法第3篇

[关键词]保安服务业;规范化;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公众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安全服务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当前作为提供公共安全有偿服务的保安服务业的运作机制和保安人才的培养却相对滞后,严重影响到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更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安全服务需求。适时改革、完善保安服务业,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客观要求。

一、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嬗变

旧中国保安业发展比较细化,涉及人身、财产等方方面面的全方位安全服务,除“看家护院”外,其他业务主要由“镖局”、“镖行”经营,形成了真正的“花钱买安全”的安全服务局面。其最早出现于宋朝,后经元朝、明朝的发展,在明清时期形成鼎盛局面,到清朝末年逐步趋于衰落直至消亡,尤其清王朝被推翻后,中国社会陷入军阀割据、治安混乱的局面,保安业失去了其存在的客观条件与环境。清末,国家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镖局衰落直至消失。。新中国成立后,保安业也一度较弱,而自1984年深圳蛇口成立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蛇口保安服务公司以后,我国的保安业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1984年我国保安服务业产生到1988年,保安服务业处于自由发展、鼓励发展阶段;1989年到1998年,公安机关介入保安服务业加强监管,保安服务业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有限发展;1998年到2004年,公安机关完全垄断保安服务业,确定保安服务业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限制社会资源参与保安服务业的经营;2005年至今,保安服务业逐步形成管办分离、公安监管、企业自主经营局面,保安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尤其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2月25日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有针对性地设定了未来保安业的运作、发展规范,为保安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根基。主要表现为:1.保安服务业由公安机关自办到民办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明确了公安机关保安业管理职责的变化,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2.保安服务公司的创设更为规范化。要求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使其真正名副其实,明确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经营条件。3.规定了自建保安单位的运作条件。明确其须依法备案、不得从事营业性经营。4.明确了保安从业人员的条件。制定了保安业的准入标准,为保安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奠定了基础。5.明确了保安服装的统一化。6.明确了保安员的权益。明确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停止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降低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从业单位因此对保安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保安从业人员的正当从业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自建与派驻:保安服务业规范化发展的两种途径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安服务业的行业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指导。要逐步建立专业保安服务派驻机制,统一和规范有关行业保安队伍。坚决杜绝、严厉处罚私自组建保安、自制保安服装等,甚至以“防护员”、“安全员”、“内保员”等名义组建而实质作为保安工作,并使其成为组建者雇用的一支用于维护团体、个人利益的私人保护力量的不正常现象。如娱乐场所是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人和社会闲散人员极易涉足的行业,内部治安状况复杂。许多娱乐场所为了掩饰自身的违法犯罪经营现象大多自聘保安,而自聘保安无疑唯老板命令是从,甚至演变成老板的保镖和打手。公安机关根本无从监管,更难以进行正规化有效管理。所以,要明确“派驻”与“自建”的范围和要求,使其保安人员确实起到维护“合法安保”的作用,消除为虎作伥现象。本文认为,派驻范围应当界定为“单位自身性质、从业内容等容易被违法犯罪所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具体可以借鉴国家有关法律关于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的界定范围。如江西省规定,2007年9月30日前,全省各娱乐场所专业保安服务人员派驻率要达到100%。专业保安服务人员的配备标准为:歌舞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2名/百平方米,迪斯科舞厅按经营面积3-4名/百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娱乐场所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而单位自身性质、从业内容等与违法犯罪没有关联,不容易被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如各类学校、厂矿等,可以依法经相关公安机关审批,自建本单位保安组织,以满足本单位自身的安全服务需求。但应当明确其定位和职责范围,它是本单位依法设立,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安全防范、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的专门机构。

三、新形势下保安服务业的发展策略

(一)加强市场调控力度,切实形成保安市场化。保安业的体制改革,是规范我国保安服务市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当前,保安业的市场调控力度十分薄弱,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我调节的关系尚不顺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环境带来的正面效应。毋庸置疑,传统的公安机关管办合一的体制和机制对确保保安业健康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僵化、滞后和束缚保安业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制约了我国保安业的竞争力,继而影响到其服务质量的改善,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定位,既从事行业管理和监督,又开展行业有偿经营的自我模糊管理,使保安服务始终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保安行政管理模式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市场竞争、排斥市场竞争,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保安业的市场化发展。传统体制之所以存在问题,恐怕在于一些相关政府管了许多本来不该管的事情,过多地参与和干预了“私人产品”的生产和交换,而对自己该管的事情,即安排好“公共物品”的供给则没有管好。当前,我国保安服务公司在体制上绝大多数仍然是产权不很明晰的国有独资,但在管理上尚未完全按国有独资企业的规范实行,绝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缺乏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甚至被称为“官办垄断性企业”。名为“公司”,但完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缺乏同业竞争,唯我独大,难以发展。而由于利益驱动,人为设置地域壁垒和地方保护的情况较为严重,服务范围也多以行政区划为限,各个保安服务公司在各自的区域内开展业务,造成业务拓展的困难,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形成了实质上的区域垄断,背离市场竞争原则。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提供服务所导致的几乎所有弊端都是和垄断状态分不开的。虽然政府可以介入公共服务领域,但是政府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相反,公共服务行业应该面向私人开放。当前,要尽快使公安机关彻底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使保安服务公司真正按照《公司法》设立,按照《公司法》运作经营,真正形成保安业的市场化竞争格局,树立现代企业理念,加快保安服务产业化进程,促进保安业的良性发展。

(二)逐步清理整顿现有保安队伍,使保安从业人员真正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当前,有大量非正规的保安从业人员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管理。如郑州市有近7万名保安,其中仅1.3万名正规保安,非正规保安占据了整个队伍80%以上。其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由郑州市公安局下属的郑州市保安公司培训出的正规保安;第二类是单位自招的、衣着与正规保安类似的内保人员;第三类就是一些物业公司从劳务市场上招聘来的保安人员。第二类和第三类都是非正规保安。非正规保安难以甚至根本没有纳入公安机关监管,无从实施正规化管理。更为严重的是,非正规保安往往没有经过选拔、培训和考核,只看重身体素质等外在条件,其提供的安全服务可想而知。而通过专业培训,使保安员不仅能够掌握保安安全服务专业技术,还能在法律常识、职业道德、言谈、举止、着装、礼仪等方面有所提高,逐步满足社会需求。在当前保安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缺乏监管不仅不能保障保安人员“安保”作用的发挥,甚至于助长保安人员的违法犯罪现象。目前,保安人员违法犯罪现象较多,尤其是非正规的保安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比较多,严重损害了保安服务业的形象。而非正规保安的大量存在,更进一步加剧了保安队伍整体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及社会形象不高的状况,影响保安业的长足发展。因此,清理整顿现有保安队伍,使非正规保安通过合法渠道转化为正规保安,消除保安的“非正规化”已成为当务之急,要使保安从业人员真正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切实成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安全的生力军。

(三)增强保安人员职业归属感,破除保安服务业发展“怪圈”。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保安就是“看家护院”,和封建社会时期的家丁没什么两样。“没出息”的人才干保安工作,成为人们的固有观念。以至于大部分保安人员职业归属感不强,将保安作为临时工作,作为不得已才为之的权宜之计。保安业甚至基本成了社会零散人员的“聚散地”,从而严重影响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社会服务效益、企业形象和规范化建设。据调查,目前大多数保安人员是企业下岗、待岗人员或者早早辍学人员,低龄和老龄者居多。保安人员大部分是初中毕业,受过高等教育的寥寥无几,甚至个别的连最基本的读书看报都有困难。他们大多文化基础差、组织纪律性差、法制观念差,以至于保安业长期在“地位低、待遇低、素质低”的怪圈中徘徊,社会认同感差——缺乏吸引力——人才素质低——服务水平低——待遇低——地位低,形成恶性循环。当然,这种社会歧视不可能立即消除,保安业的不良生存状态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根本改观。但可以通过逐步提高保安社会地位、增强保安职业归属感来逐步提高保安业的社会认知度。即使在当今保安业最发达的美国也始终强调消除对保安业的世俗偏见,尊重保安职业,尊重保安人员的工作,尽可能实现保安的职业化。美国的职业资格保护部门认为,为了使私人保安业的职业化目标实现,首先要做的工作是:1.提高保安业的职业声望,并改善安全管理的工作实践。具体方式可通过给予那些业已通过职业考试,且满足了规定的标准,受到了规定的教育,并证实在能力与道德方面已达到适当水平的保安人员以特别的认可。2.确认已有的安全和损失预防方面相关的法律、法律监督的内容,以及其中影响安全管理实践的理论与职业知识资源。3.鼓励保安职业人员不懈地贯彻落实职业发展计划。

保安服务方法第4篇

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1为加强工作管理,保证保安服务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安服务内容与任务:

1、服务范围:云南仁爱医院、昆明丽都医疗美容医院范围内的门诊区域、病房区域、办公区域、住宿区域、停车场24小时的保安巡逻;

2、工作职责:

1)执勤、巡逻、到院车辆的指挥、病人搀扶;

2)负责日常防盗工作,确保医院内固定资产的安全;

3)发生应急事件及纠纷时,要及时赶赴到现场进行维护及协调保卫工作,确保医护人员的安全;

4)全面负责医院的安全培训、演习工作,消防检查工作及日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确保无差错产生;

5)完成医院交付的临时性工作。

二、经双方协商:

1、原合同中第一条第8项内容“甲方应按合同第4、5条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追究其未支付金额50%的滞纳金及本金”修改为“甲方应按合同第4、5条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在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追究其未支付金额50%的滞纳金及本金”。

2、原合同中第六条第1项“若甲方延迟支付合同中规定的保安服务费时,在48小时内经电话告知甲方后,仍未支付时便按一下规定条款收取保安服务费„„”之内容删除。

三、对加班费的约定:

1、在合理情况下,一般安保人员加班均不收任何费用;

2、如有重要紧急事件,安排特勤人员工作的,收费标准为: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每人每次150元。

四、甲方 承担乙方保安住宿和一日三餐,不承担保险等社会保障福利费用。

五、为规范管理,乙方除离职、工作不合格等情况外不得随意调换保安人员,保安离职须提前三天告知甲方。新换岗的保安在到岗当日乙方保安队长须向甲方后勤主任汇报。 以上补充协议内容与《保安服务合同书》同时生效。

六、付款方式:押一付一,即服务满两个月付第一个月的费用,以此类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2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保安服务 合同/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了《 保安服务 合同/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保安服务 合同/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1、保安员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工作制。

2、服务地点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现场。

3、节假日(法定假日)无加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不向乙方提供免费就餐和被褥等住宿用品。

5、因保安员参与或失职造成甲方区域物品损失的,经公安机关确定,由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应承担的损失。

6、保安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付款日期,逾期无违约金。

7、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 保安服务 合同/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保安服务 合同/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范文3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附加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补充部分为:

一、原合同更改内容:

第二条 工作时间

2、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对安排保安员节假日或其它时间加班,无特殊原因保安员应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应给予支持。

更改为: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

3、节假日或其它时间的加班,甲方一般安排保安员补休,不能补休的,由甲方支持给保安员相应的加班补助。

更改为:节假日或其它时间的加班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有人员值班。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甲方应向乙方保安员提供适合的工作条件,为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械,设施,通讯联络工具等。

更改为:甲方应向乙方保安员提供适合的工作条件。保安员的工作衣、必要的器械,设施,通讯联络工作等由乙方提供。

二、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合法手续;

2、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的中国男性公民;

3、五官端正,身高在1.78米以上;

4、品行良好,无治安扣留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5、必须经过保安公司正规的保安专业训练合格后上岗。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安员的工作由甲方依据《劳动法》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调整乙方保安人员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

2、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保安人员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保安人员;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每日指派4名保安员(2名后备保安人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乙方应当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执勤方案要求数量的保安人员,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备案存档;如有人员更换,应在新人员上岗前把该人员人事档案交给甲方。

3、乙方应当与提供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劳动保险手续、保安员的工作、奖金、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和缴纳。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乙方保安员在工作时应服从甲方的安排,遵守甲方各项内部章程制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纪、违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改不合格的保安员,乙方应当与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1日内予以更换。

5、乙方应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五、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本合同任何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信息;

2、如若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乙方人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

3、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本合同服务期间内,如因乙方保安员监守自盗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本人当月的服务费用外,其余损失的部分由乙方赔偿;如乙方保安员因无故逃岗、睡岗或未尽到谨慎服务职责,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分由乙方赔偿,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赔偿

5、乙方保安员在工作中如损坏甲方财物和甲方配备给乙方的工作物品,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保安员如发现有人侵害甲方财物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扣除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分由乙方赔偿。

6、因乙方保安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付给乙方保安服务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额或任职条件的,乙方应当自接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日内予以补足,甲方有权按照缺岗天数及缺岗人数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调换或补足保安员,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年度保安服务费总额的5%的违约金。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发生财产被盗、第三方侵权等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照价赔偿。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依本协议为准。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等同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保安服务方法第5篇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安服务内容

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安全防范方案》,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安全防范任务,承担相应的保安服务责任。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 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办公桌椅、通讯联络工具,组织训练学习的场所等。

2、 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答复和改进。制订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和支持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3、 甲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保安员超时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支付加班补助费。

4、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指派_______名保安员负责甲方的安全护卫工作。

2、 保安员应严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4、 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5、 选派的保安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员的人事档案。

6、 为保安人员配备制服及基本保安装备,并负责保安员的工资。

7、 加强对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四条 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就保安服务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 甲方直接为乙方保安员提供伙食、住宿、水电费用的方式作为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一部分。如果提供,则伙食、住宿、水电之总和不应底于_______元。

2、 在第四条第一款的基础上,甲方还应支付人民币每人每月_______元,合计为每月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

3、 甲方应在当月十五日前以银行托收转帐支票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服务费。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3、 甲方逾期支付保安服务费,须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三十天未支付保安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 甲方指派保安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对保安员和其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负责。

5、 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经济损失不包含甲方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 甲方追究乙方保安工作失职的赔偿责任,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的赔偿责任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但甲方的经济损失小于人民币3万元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责任。乙方须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赔偿金。在赔偿责任确定前,甲方不得擅自扣减保安服务费。

2、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保安服务方法第6篇

(一)工作目标

1、力争年初启动中国银行樟树支行的现金押解服务业务。

2、依法向全市娱乐场所派驻保安员。

3、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确保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力争做到所有客户单位不发生刑事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治安事件。

4、确保武装押运服务安全、有序进行,保证不发生涉枪、涉车的安全问题。

5、确保公司保安服务营业额实现260万,力争达到300万元,确保创利税达到60万元。

6、力争年内为人防岗位全体员工购买养老保险。

(二)工作方法

1、继续贯彻执行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进一步促进公司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2、继续贯彻执行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依照法律要求处理好公司与客户之间和谐的服务关系以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出适合员工劳动和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保证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依法保护好员工的合法权益。

3、继续加强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公司实现各项工作目标的基础工作,我们将继续把好人员准入关,对新招人员做到按规定严格政审、培训、实习,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夯实公司谋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4、继续落实规范化管理。制度是员工依法规范执勤的行为准则,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和执行具体工作的依据,我们将继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更进一步优化保安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5、继续深入“人性化”管理。依法提高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是解除员工后顾之忧的基本保障,提高员工对企业忠诚度的必要途径。新的一年,公司下决心深入“人性化”管理,不仅从提高员工劳动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等方面关心员工,更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员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激发员工对公司的热爱,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对公司的信赖,以宏扬爱岗敬业精神。

(三)工作建议

1、积极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升保安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全市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我市保安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大量非法保安组织。由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出台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保安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一些未经审批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业的监管处于尴尬境地,而监管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安服务行业的混乱。二是保安员准入门槛低。由于保安员招收难、流失率高,客观上造成了保安员招收条件低的现状,保安员的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普遍不高,而且大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保安业务知识培训,业务和技能水平不高,造成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三是部分娱乐场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雇用社会闲散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导致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保安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保安员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面对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依法清理整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保安组织,遏制非法从事保安服务的现象,扭转我市保安服务市场管理的混乱局面,才能保证我市保安服务市场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保安服务方法第7篇

(一)工作目标

1、力争年初启动中国银行樟树支行的现金押解服务业务。

2、依法向全市娱乐场所派驻保安员。

3、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确保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力争做到所有客户单位不发生刑事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治安事件。

4、确保武装押运服务安全、有序进行,保证不发生涉枪、涉车的安全问题。

5、确保公司保安服务营业额实现260万,力争达到300万元,确保创利税达到60万元。

6、力争年内为人防岗位全体员工购买养老保险。

(二)工作方法

1、继续贯彻执行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进一步促进公司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2、继续贯彻执行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依照法律要求处理好公司与客户之间和谐的服务关系以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出适合员工劳动和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保证其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依法保护好员工的合法权益。

3、继续加强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公司实现各项工作目标的基础工作,我们将继续把好人员准入关,对新招人员做到按规定严格政审、培训、实习,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夯实公司谋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4、继续落实规范化管理。制度是员工依法规范执勤的行为准则,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和执行具体工作的依据,我们将继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更进一步优化保安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5、继续深入“人性化”管理。依法提高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是解除员工后顾之忧的基本保障,提高员工对企业忠诚度的必要途径。新的一年,公司下决心深入“人性化”管理,不仅从提高员工劳动报酬、福利和保险待遇等方面关心员工,更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员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激发员工对公司的热爱,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对公司的信赖,以宏扬爱岗敬业精神。

(三)工作建议

1、积极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升保安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全市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我市保安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大量非法保安组织。由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出台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保安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一些未经审批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业的监管处于尴尬境地,而监管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安服务行业的混乱。二是保安员准入门槛低。由于保安员招收难、流失率高,客观上造成了保安员招收条件低的现状,保安员的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普遍不高,而且大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保安业务知识培训,业务和技能水平不高,造成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三是部分娱乐场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雇用社会闲散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导致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保安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保安员队伍的形象和声誉。面对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依法清理整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保安组织,遏制非法从事保安服务的现象,扭转我市保安服务市场管理的混乱局面,才能保证我市保安服务市场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保安服务方法第8篇

摘要在如今市场经济的时代,随着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接受。其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作为消费者的基础性权利,更是受到消费者和法学家的高度重视。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科技发展也得到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成果时,也不免发生担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经营者最大化的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顺应时展的要求,全面而深入的探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经营者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利 安全保障权 一、经营者及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界定 在了解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前,首先必须先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识:一是何谓经营者?二是经营者安全保障的范围是什么? 对于第一个方面,我们不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到答案,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通常认为,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实践中,通常是指生产商、制造商、销售商、服务商。服务商又有批发商、零售商、商等。服务商则是因为在当代这个服务性行业发达,甚至可以说是突飞猛进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关于经营者的认定还有以下两个问题要区分清楚: 第一个问题是没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是不是经营者。 在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存在两种相距甚远的评判标准。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组织或者个人的权利能力作为判断其是否是经营者的评判标准,即具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权利能力就属于经营者,若不具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权利能力就不属于经营者。在现实生活中,就看其有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照这种观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组织和个人就属于经营者,相反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无照经营者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性质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也就是说一个组织或个人只要实际实施了经营活动就属于经营者的范畴,而不去考虑其经营行为具有何种性质,其有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即使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只要从事了经营行为,就被划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 对于存在的两种分歧,笔者认为第二种更合理。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理由。第一,推究立法原意,尊重本来意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从上述对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也成为经营者,就能判定法的本意并没有把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组织或个人排除在外。对于本身既没有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也没有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笔者认为也应该参照第三十七的规定一并处罚。第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规定普遍被认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明显体现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侧重。我们在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甲和乙分别到丙和丁两处购买物品,丙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经过合法登记的经营者,丁则进行着无照经营,倘若两人使用了商品后都出现了安全方面的损害,要求赔偿损失。丙因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要按照其规定进行双倍赔偿,而丁却因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需进行一般的赔偿,而不必进行双倍赔偿。结果甲和乙虽然实施了相同的行为,结果却出现了很大的偏差,乙因为丁的过错而没有得到本来可以取得的足额赔偿,于理不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还以上面的例子为例,丙因为是合法的经营者进行了双倍赔偿,而丁却因为实施的是非法的经营活动却只是进行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不但于理不通,也容易助长非法经营活动,不利于法治的发展。 第二个问题是判断谁是经营者的几种特别情形。 1.企业合并分立的。变化发展是不变的规律,一切事 物都在变化发展之中,对于经营者的认定也不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以下几条规定,值得我们注意:第三十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接受商品或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要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向来是法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是阐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原理,正所谓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同样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二者总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一方存在权利,他也必然存在义务。因为一个社会的权利义务总和是确定的,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是享有权利或只是承担义务,那么社会都无法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一方享有权利,那么另一方必然要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对相对应的概念,经营者享有在消费关系中通过诚实守信与合法经营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自然也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此同时,没有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何来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 收益与风险同权利与义务一样,都是如影随形,相伴而生,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谈论另一方,只片面追求收益,逃避风险,都是毫无意义的。经营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想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实现其价值,必须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和服务,否则只能被市场淘汰。经营者通过和消费者进行直接和间接的交易,获取收益,同时也必然要担负起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所带来的风险。经营者与消费者建立交易关系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交易,即由销售者与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直接的交易活动;另一种则是借由销售者或服务者这个中介的存在使得生产商,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间接的交易关系。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达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良好互动。 (三)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在市场中,一些商品和服务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然而却又是消费者需要的。因此,经营者在“创设”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在“创设”危险。相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经营者对危险有着更深刻的了解,掌握更全面的知识,因此也就拥有了预防和处理危险的可能性。基于经营者这种控制危险的能力,决定其有义务拿出一部分收益用于控制危险,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四)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的存在不仅仅只是具有最大限度获取商业利益这样唯一的一个意义,同时也应当尽最大限度的责任去关心股东利益之外的社会利益,消费者权益就在上述的社会利益之中。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的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公司取得财富的过程与处分财富的过程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设计。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的经营者当然也需要按照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关注消费者的权益,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约定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 约定义务说也称为合同附随义务说,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双方都应遵守,当然经营者也不例外,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定义务说则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经营者若违背法 律的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两种说法都存在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够准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说是以法定义务为基础,同时允许一定范围的约定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从中可以看出,法律为了侧重保护相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把在合同法中本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经营者安全保障权上升到一般义务的范畴,成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这是由于之前的法律侧重保护行为的自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联系程度越发紧密,彼此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经营者义务。《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必须要在法律的限度内。法律规定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可以更改,但是法律规定的毕竟只是最低的限度,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按照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若违反和消费者签订的安全保障义务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近年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通过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概念,法理依据以及法律性质的一系列分析,希望对其有更深刻的认识,以便能在实践中更加注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金海福.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王先林,何言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 钱玉文.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河北法学.2009. 姜艳玲.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刍议.江南论坛.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