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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作汇报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11 09:08:54

申报工作汇报

申报工作汇报第1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很荣幸参加这次评审会。在此,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位于河北省中南部,总面积881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45万,其中农村常住人口227.6万。近年来,我市始终将大气污染治理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研究出台“1+27”政策措施,开展30余次专项行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但仍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后十,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现在,就申报工作作一简要陈述。

一、独特的区位和典型的能源消费结构,决定了开展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具有标本意义和良好示范作用

一是地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空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对京津具有直接影响。

二是位于华北平原腹地,距北京248公里,距天津230公里,是雄安新区的“南大门”“近郊区”,是首都北京和雄安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区位独特、地位重要。

三是属典型的燃煤型能源消费结构。煤炭占全部能源消费的80.3%,产业结构较轻,现有污染主要来源于采暖期居民散烧煤。

四是建市晚,市域面积适中,全域平原,城中村多,仅主城区内还有69个村庄,大部分还使用分散燃煤取暖,便于集中治理。

二、我市具备开展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的有利条件和工作基础

(一)有利条件

一是境内燃气管线铺设密集,实施气代煤改造成本低、难度小。全市有输气管道502公里,其中干线5条、支线11条,覆盖全市各县市区,大部分已通到乡镇、村口。

二是地热能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开发潜力大。条件较好的地热田占全市总面积超过50%,分布覆盖所有县市区,总可开采量170亿立方米,相当于8000万吨标准煤。

三是秸秆资源丰富,便于开展生物质替代燃煤试点。全市每年秸秆利用量约700万吨,全部用于取暖供热可替代标准煤320万吨。

四是民居改造成本低。民营经济发达,老百姓建房质量比较高,保暖性好,房屋改造任务较小、易于见效。

(二)工作基础

2016年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提出大力推进气代煤工作,我市虽未列入重点地区,但我们主动加压,改革创新,探索了包括“市主城区集中供热+清洁能源供热”“县城区一城一热源+生物质替代燃煤”“农村煤改气+节能改造”多元复合式清洁取暖模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工作流程、组织模式。

一是启动市区煤改气工作。2016年对主城区233个村5.5万户实施了煤改气工程。

二是全面实行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已开工建设大型集中供热项目15个,主城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全覆盖,县城基本实现一城一热源,10蒸吨以下分散燃煤锅炉已全部取缔。

三是试点推行地热供暖改造工程。在先期故城县进行馆陶组地层砂岩回灌试验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目前地热供暖已向全市推广。

四是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在三个县规划建设生物质集中供暖项目,年可消耗秸秆68.7万吨,替代标准煤30.8万吨。

三、我市开展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的设想和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5月,通过实施集中供热覆盖、气代煤、电代煤、地热供暖、可再生能源替代“五个替代”,市区和县城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95%以上;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分散燃煤85万户,冬季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区710万平方米、农村(永久保留村)3万户。全市散煤替代和建筑节能改造年节约标准煤220万吨,可减少PM2.5排放2.4万吨。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市区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95%,县城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90%,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区210万平方米、农村1万户,完成农村气代煤35万户。

第二阶段,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继续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广地热供暖试点示范;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区200万平方米、农村1万户;完成农村气代煤工程30万户。

第三阶段,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主城区实现热电联产全覆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区300万平方米、农村1万户;农村气代煤新增20万户,全市累计完成85万户,实现农村地区分散燃煤清零。

(三)重点任务

一是主城区热电联产全覆盖,配套铺设供热管网186公里、换热站187座。

二是做到每个县城拥有一个大型集中供热热源和其它清洁能源互补的清洁供暖方式。

三是地热供暖改造扩面全铺开,对全市现有未回灌的地热井整合改造,并在乡镇和新农村开展地热供暖试点。

四是全面完成全域农村分散燃煤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五是公共建筑智能热网自控全示范,主城区选取30个试点,10个县城选取30个试点,对试点公共建筑实行定时供热管理。

六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全落实,全面实施节能门窗、围护结构等节能改造。

七是鼓励新建建筑绿色化、节能化,大力推广被动式低能耗节能建筑。

四、采取强力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各项任务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已经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协同推进,力促工作落实。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今后三年计划安排清洁取暖建设项目23项,总投资147亿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1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50亿元,社会资金投入82亿元。目前,我市已成立“蓝天基金”,计划三年筹资15亿元。

三是强化机制创新。去年我们对煤改气用户发放燃气补贴,采暖期内市、县财政分别给予1元/立方米和0.5元/立方米补贴。今后,我们将继续采取政府补贴+农户投入方式,煤改气与农村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确保农户真正改得了、用得起。

四是强化督查问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并在媒体公布,对排名最后的县市区扣缴200万元生态补偿金。对进入我市的燃气公司实行履约金制度,促其按时保质完成工程。

申报工作汇报第2篇

根据局里统一安排,本人主要分管科技计划申报与管理、人才引进与申报、策应扶持等工作。本人能带领相关科室围绕科技局和上级部门中心工作任务,踏踏实实、努力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1、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今年以来,先后帮助培育开发科技项目100余个,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86个,其中部级12个、省级31个、市级43个,申报的数量是去年的1.5倍;目前已获批15项,共获得项目扶持资金1220万元;重点策划谷硅新材料、腾宇机械、沃绿宝生物3家企业申报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有1项获批,获项目资金600万元。

2、引导企业争创科技型载体。在帮助企业申报各类项目争取扶持的同时,还积极服务企业做大做强,辅导企业创建各类荣誉,增强对外影响力。先后组织9家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计划并成功入选;组织2家企业申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并成功成为入库企业;组织2家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1家成功获批;组织3家企业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组织11家企业申报省级民营科技型企业并获批;组织10家企业申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19个,目前已获批7个。

3、推动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利用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帮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近30人,其中申请国家“”1名、省双创人才引进计划15名、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5名、市领军人才集聚计划25名,获批省双创人才引进计划1名、市领军人才集聚计划7名。

4、主动做好其它交办工作。本人今年还参与精科智能电气产业园管委会相关职务分工,帮助园区完善了产业规划并成功申报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目前该项目已成为市委工作会议的观摩点;另外本人还负责帮办科技局招商引资项目-谷硅新材料项目,能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深受客商好评。

二、品行修养、理论学习和廉政建设三项表现

1、品行修养

本人能够正确对待手中权力与服务群众的关系,依法依纪办事,努力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励,当好表率。同时,坚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和服务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坚持真理,抵制错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谦虚谨慎,真诚待人。反对弄虚作假、拨弄是非、言行不一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和形式主义。工作中,始终注意维护班子集体形象,讲大局、讲团结,与班子其他成员坦诚相见,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2、理论学习方面

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自觉学习、完善自己作为做好工作的基本前提。坚持注重三个方面的学习:一是从强化党性修养出发,注重学习政治理论。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从提高工作能力出发,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结合岗位工作需要,认真研读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熟悉各种政策规定的具体应用,努力掌握业务工作开展的内在规律。三是广泛学习新知识。通过参加各种培训,系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学习电脑、金融、法律等现代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新信息,汲取有益成分。

3、廉政建设方面

能够遵纪守法、遵章守制,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廉洁奉公、勤勤恳恳、尽心尽职,始终保持头脑清醒,保持民主作风。能牢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特别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在热情真诚的前提下,注意把握分寸,不铺张浪费,不豪华接待,给客商留下真诚办事、勤俭创业的印象。能自觉倾听和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监督,能经常提醒自己算好政治帐、经济帐、亲情帐,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着力培养廉洁、务实的良好作风。

三、最不满意的一项工作和急需提高的一个方面能力

申报工作汇报第3篇

近二十年来,不断完善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相应的统计申报系统,成为我国宏观经济监测分析和重大经济决策的数据信息重要来源,成为我国对跨境资金监测预警、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随着我国涉外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跨境交易笔数和金额猛增,新的交易形式、交易品种层出不穷,这都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汇兑统计申报的采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覆盖了绝大多数的申报内容,是基层外汇局承担的两项最主要申报工作,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作为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报其跨境交易行为的申报体系,逐笔记录着我国跨境外汇资金流出入信息。

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日常运行中,由于在申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外汇指定银行重视程度不高、申报业务不熟,申报主体申报行为主观性强、随意性大,以及基层外汇局人员力量有限、核查效果不好等问题,导致了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过程中,仍有大量的漏申报、迟申报、错申报现象发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会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失真,削弱跨境外汇收支统计的分析效果,还会干扰外汇局对跨境外汇收支形势的判断,误导我国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出台。因此,正视现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中的申报质量问题,探索提升申报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方法,己成为摆在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外汇局面前的一项函待解决的课题。

一、国际收支申报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单位基本情况表》不准确

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是机构申报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前提,是对机构申报主体进行分类、分析的基础,其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了跨境外汇收支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的质量。但在外汇金融系统中,由于《单位基本情况表》大多数要素填报的准确与否并不对机构申报主体的申报行为产生实质影响,这就导致了部分机构申报主体对《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不关心、不重视,《单位基本情况表》内容与机构申报主体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申报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目前《单位基本情况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具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不准确。由于很多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涵盖多个领域,企业涉及多种经营,以及银行和企业经办人员对“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属性)不了解,造成对机构申报主体的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属性等归类不准确。二是《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变更修改不及时。按规定,《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开户银行,并提交操作规程规定的材料。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机构申报主体的申报人员多不了解企业关键要素是否发生了变更,以及缺乏及时办理变更的意识,导致机构申报主体要素发生变更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中不能得到及时反映,造成外汇局依据过时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作出的分析、预警失真。

2、申报数据质量不高

按照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内外款项或向境内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即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但实际工作中,申报主体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的报送方面,还存在着漏申报、迟申报、错申报的现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申报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导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原因分析

1、外汇指定银行方面,基层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意识薄弱,重视不够。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认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只起统计作用,与业务收入、利润没有关系,多报一点少报一点很正常,导致外汇业务人员在国际收支申报中易滋生麻痹大意的思想,出现各种各样不该发生的错申报、漏申报、迟申报。

2、外汇从业人员对外汇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不熟悉,执行制度不严。外汇指定银行主要从上级行和同级外汇管理局获取外汇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相关信息,然而有时并没有及时传达下发到基层网点和一线外汇业务人员,造成了外汇业务人员对相关政策制度不熟悉,甚至根本不知道,致使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3、外汇从业人员变动频繁,业务生疏,外汇业务政策水平整体不高。由于基层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种类多,人员数量少,加之各外汇指定银行对一线柜台人员都设置了一定年限必须强制轮岗的硬性要求,使得部分基层网点操作外汇业务的人员经常变动,流动性很强,而且外汇业务柜台人员不少是聘用人员或代办员,没有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的积极性,业务操作当然不能得心应手,出现差错也就不足为奇。

4、培训不到位,外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外汇业务涉及的法规多,政策性强,加之相对于人民币业务来讲,外汇业务又属于基层网点的生僻业务,因此,外汇指定银行基层网点的柜台人员从人民币业务转而从事外币业务,短时间内很难适应,政策熟悉程度很难马上达到外汇局的要求。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在业务人员发生变动时,一般没有条件而且也很少主动对新上岗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外汇业务培训,使业务人员在对外汇业务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上岗操作,给自身外汇业务办理带来了巨大的政策执行风险。

5、申报主体方面,申报主体申报知识欠缺,主动依法合规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意识薄弱。从日常核查、检查中我们发现,申报企业和个人普遍存在申报知识欠缺、申报意识薄弱的问题。如一部分涉汇企业和个人认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或外汇指定银行的事情,和自身没有利益联系,导致其存在得过且过、敷衍应付的消极心态,甚至将申报行为推给了外汇指定银行,要求或指使银行柜台人员帮助其填写申报单,至于是否和真实交易性质一致则毫不关心。

6、申报主体中企业的申报人员多为兼职,难以确保申报信息的质量。企业申报人员一般是财务人员兼职,申报人员几乎未接受过涉外业务、法规的培训,主观上存在应付的心理。此外,企业申报人员与企业外贸人员多分属两个部门,他们之间缺乏信息交流,申报人员存在随意申报现象,严重影响了申报的准确性。同时,由于目前对申报主体缺乏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企业的申报人员往往要求银行代替申报主体承担很多的申报责任,申报主体不尽职所导致的信息传递失真也使申报数据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三、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改善措施

1、从上到下贯彻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意识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指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负责人,提高行长、外汇业务主管的申报意识。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作为银行考核项目之一。为了行之有效的执行法律法规,对成绩优异的银行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频繁发生错误的银行严格执行处罚原则,并开展银行间的学习,组织优秀银行向兄弟银行开展业务拓展的培训,开展奖罚分明、携手进步的模式促进统计数据质量提升。

2、定岗定员开展培训工作

为了避免频繁的人事调动,针对国际收支申报岗位设置专业申报员和专业复核人。专员实时参加国际收支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与时俱进,严肃执行最新法律法规,对于发生的申报失误问题及时纠正,立即改善。对于新人上岗,务必提前培训,新旧人员交接工作,需要必要的交接时间,以保证对国际收支申报工作的熟悉程度。

申报工作汇报第4篇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申报工作汇报第5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绩效审计;企业名录;国际收支申报核查

开展绩效审计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和防范履职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和声誉风险,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外汇管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企业名录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是外汇管理部门运用数据统计手段,依法开展的一项非现场监测工作。以这两项重要工作为抓手,作为外汇监管的内控环节,开展绩效审计,成效显著。

一、总体思路与主要做法

1.确定审计项目,突出审计重点(1)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审计项目。根据外汇管理的工作实际,选择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管理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两项工作作为绩效审计的切入点,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企业要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首先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名录管理的绩效水平直接关乎外汇局的社会形象和服务水平,并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与《实施细则》对名录管理规定非常明确,可操作性强,也便于制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二是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是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的重要管理手段,并且相关制度规范比较完善。(2)以管理绩效为重点,确定审计内容。绩效审计主要是审计项目或对象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对外汇管理工作而言,经济性较难考量,因此,在确定审计内容时,要兼顾合规性,重点放在效率性和效果性上,突出绩效的核心内容。如企业名录管理共涉及审计内容21项,合规性内容有3项,而效率性和效果性内容达18项,主要是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录登记占比、辅导期企业业务合规率、企业满意度等反映外汇局对外履职效率效果方面的内容;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共设定绩效审计内容14项,合规性内容2项,效率性和效果性内容达12项,主要是核查率、差错率、申报考核排名等。(3)突出四性,制定审计方案。一是操作注重便利性。使用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操作表等,使审计工作表格化、明了化。二是指标设计注重层次性。设计多层次的评价指标,从不同层次和侧面评价被审项目的绩效水平。三是评价方式注重多样性。通过业务检查、征集意见、满意度调查、政策业务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以客观反映评价结果。四是测算方法注重通用性。测算分项指标采用百分比计算,汇总指标采用权重叠加计算。

2.建立指标体系,定量分级评价为从不同层次和侧面评价被审项目的绩效水平,便于审计评价操作,分别探索设计企业名录管理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操作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操作表,该指标体系共设三级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主要是评价合规性、效率性、效果性;二级指标主要是评价全面性、执行性、控制性;三级指标主要是评价具体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与效能。同时,根据各指标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可采用层次分析法,赋予各指标不同的权重系数和分值。在评价方法上,采取权重乘以实得分计算分项评价结果,然后逐级汇总相加得出综合得分。最后,在定量的基础上完成4个等级的定性评价: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评为有效,认定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成效十分明显,履职效果非常突出;综合得分75(含)一90分评为基本有效,认定为管理制度无内控缺陷或隐患,管理工作成效比较明显,外汇履职较为突出;综合得分60(含)一75分评为部分有效,认定为管理制度部分存在重大内控缺陷或隐患,管理工作成效不明显,外汇履职有一定的效果;综合得分60分以下评为失效,认定为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内控缺陷或隐患,管理工作混乱,外汇履职效果差。

3.综合运用五法,开展绩效审计为了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价结果,审计过程中应综合运用调阅相关业务资料、查询系统业务数据、征集外界意见、满意度调查、政策业务测试等五种方法开展绩效审计,进行综合评价。(1)调阅资料。调阅企业名录管理登记档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的相关资料和档案等,进行相关业务审计。如对A市中心支局企业名录管理绩效审计中,调阅了审计期内80余份企业名录档案,发现企业名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9个,其中合规性1个、效率性3个、效果性5个。(2)系统查询。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相关查询功能,查询相关管理数据信息,获取审计数据资料,进行绩效评价。如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查询B县支局审计期内相关数据时,发现有1笔对私申报信息被银行误删除,而该支局未进行核查;C市支局审计期内,银行对外汇局反馈的错误申报信息修改时限长达18个工作日(正常为5个工作日)。(3)问卷调查。按照一定比例选择银行和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和征集意见,从外界收集审计资料,进行绩效评价。如对A市中心支局的绩效审计中,选择了30家企业和8家银行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征集意见,反馈率达100%。调查显示23家企业对外汇局工作满意,7家为基本满意,问题主要反映在工作效率和便利化方面,2家银行提出了加强名录管理的政策意见等。(4)试卷测试。通过试卷测试来评价外汇局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和培训外汇业务知识的效果。如对A市中心支局在名录管理绩效审计中,针对新进名录企业辅导期管理进行了效果测试,设计了5道辅导期结束企业外汇政策测试题,48家企业参与了测试,7家企业外汇新政掌握了解不够,需要外汇局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辅导。(5)观察分析。根据外汇局内部管理现状,观察分析其在内控制度、管理措施和方法上,有无执行不得力,措施不到位,方法不合理等现象,对其管理成效进行评价。如对省内三个直管支局进行审计时,发现普遍存在人员配置较少的问题,虽然都指定了一名人员负责国际收支核查工作,但该同志仍兼顾经常与资本项下的业务办理,工作精力难以顾及核查工作,三个支局的申报差错率均高于全省平局水平,申报考核排名普遍靠后。对此,审计组要求其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二、初步成效

(1)客观反映了绩效管理水平。一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绩效管理问题,这是与合规审计最大的不同。从对A市中心支局企业名录管理绩效审计情况看,审计发现效率性与效果性问题9个,如辅导企业不及时、特殊标识设置不及时、工作成果不突出,个别企业满意度不是很高等;从对三个县级市外汇支局的间接申报核查审计情况看,也存在核查效率不高、错误申报记录修改不及时、差错率高、在分局国际收支申报考核名次偏低等绩效问题。二是能够较为准确地评价绩效水平。如审计发现,A市中心支局共办理名录管理业务80多笔,有5笔业务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银行和企业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掌握不够,A市中心支局绩效审计综合得分为89.8分,评价为基本有效,这一评价结果也较为准确地反映了A市中心支局企业名录管理绩效现状。又如C市支局审计期内,国际收支申报应核查笔数为5034笔,核查率达100%,但有6笔差错未被核查,1笔银行误删除信息未发现,绩效审计得分84.6分,评价为基本有效;而B县支局审计期内,国际收支申报应核查笔数为12352笔,有103笔差错未被核查出来,部分时段未开展核查工作,绩效审计得分为72分,评价为部分有效。

(2)有利于增强绩效管理理念。A市中心支局针对名录管理绩效审计发现的问题,通过加强银行与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培训、强化企业名录登记限时办理、主动对名录企业进行政策与业务辅导等措施,企业对外汇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有很大提高。B县支局针对人员少,核查工作量大,考核排名低等问题改进核查方法,运用EXCEL表格的筛选、排序功能,提高了核查效率。接受审计之后,该支局提高了核查频度,在待申报信息、逾期申报信息、银行删除信息核查方面,从原来的按月核查改成了现在的按句核查,大大减少了申报数据的差错率。

(3)有助于加强绩效管理制度建设。此次绩效审计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外汇局在绩效管理工作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制度建设从业务管理向绩效管理深化,逐步形成了绩效管理的制度化。如A市中心支局针对绩效审计建议,及时制定了日常业务工作检查制度与工作督办制度,在相关内控制度中补充了限时办理等内容。B县支局针对银行反馈修改错误信息不及时的问题,完善了外汇指定银行综合评价制度,增加了银行限时反馈修改错误信息等内容。

三、几点体会

(1)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重点应在于评价效率性与效果性。外汇管理与服务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外汇管理部门的一项神圣职责,其对象是外汇指定银行、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个人等涉汇主体,管理与服务的效率与效果直接关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能否有效贯彻落实,以及外汇局的社会形象。因此,外汇管理绩效审计的重点和核心在于评价管理与服务的效率性和效果性,经济性则次之。另外,企业名录管理审计中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名录登记占比、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测试合格率、银行执行名录管理政策法规的合规率等指标,都能直接反映外汇局对外的履职成效,以及涉汇主体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效果程度。

(2)外汇管理绩效审计难点在于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的设计。目前,外汇管理政策主要是就办理外汇业务作出合规性规定,除了行政许可项目有)时限性要求外,大部分外汇业务并没有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规定,这就为开展绩效审计、设计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带来较大难度,需要相关人员凭借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与把握来进行,其科学性、合理性与客观性值得研究和探讨。另外,涉汇主体对外汇履职的要求往往是服务大于管理,外汇局只有寓管理于服务中,才能得到主体较好的绩效评价。因此,在设计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上,必须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增加科学性和实用性。如在绩效审计中,设计的限时审批、企业满意度和银行意见等评价项目及评价标准。

申报工作汇报第6篇

(一)外汇监管部门无法监测和统计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情况

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境外承包企业可以经外汇局批准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按季度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按年度向外汇局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实际上境外工程使用的外汇账户一般不是以境内机构的名义开立,大部分是承包商在境外成立临时办事机构或外派机构后,以境外机构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上述情况在外汇管理框架内无任何明确规定。同时,大部分工程项目回款由资金调剂中心调剂,外汇局无法掌握收汇频率及境外项目资金总量,出于节省费用和便利的考虑,将境外承包工程收汇款循环利用,或在境外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或境外直接采购,或以收抵支等,外汇局无法延伸监管,同时境外资金若在一段时期内大量进出,还会形成对外汇收支的冲击。

(二)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

由于对外承包工程都在境外,无法实地考察,对真实性判别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对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法规中没有明确所审核的单证类型,且因部分工程款由境外收入直接支付,承包合同中可对外支付金额明显虚增,企业可操作空间巨大。

二、相关建议

(一)协调统一境外承包工程的外汇管理政策口径

建议总局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统一境外承包工程的外汇管理政策口径,以增强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有以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统一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境外承包工程按期限划分的标准进行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不变,即一年以下的承包工程,申报在贸易及服务项下,收付汇的管理纳入经常项目货物进出口核查、核销及服务贸易收支真实性审核管理范畴。一年以上的承包工程,无论是否在境外工程地成立企业,除申报为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101050)、利润汇回(302011)的收入纳入经常项目管理外,其他申报在资本项目的收付汇均纳入资本项目管理,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二是统一按照资本项目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划分标准进行管理。资本项目管理规定不变,即只有在工程地成立企业的承包工程业务才视同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才纳入资本项目监管范畴。在申报与管理相一致的原则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工程地设立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统一申报在经常项目下,并执行货物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而对于在工程地设立企业的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则统一申报在资本项目下,执行资本项目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二)完善对境外承包工程的监测统计制度

对境外承包工程的收支情况纳入统计监管,建立与其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目前商务局对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经营情况有统计,通过将外汇部门与商务部门的相关数据比对,结合企业上报的资金留存境外和境外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对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的监测指标,实现对境外承包工程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三)增强真实性审核的可信度和关联性

申报工作汇报第7篇

    原告:何希光,男,30岁,香港居民,原籍福建省福清县龙田镇三村,现住香港荃湾中心上海楼10号楼E座。

    被告: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霖,局长。

    何希光于1988年8月23日从香港返回原籍福建省福清县龙田镇。25日,何去深圳途经广东省海丰县城时,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发现何随身携带美金38,736元、港币158,900元,其入境回乡证上当次仅申报登记美金1000元、港币3000元,检查站为查清何携带外币来源,遂扣留该笔外币,并报经海丰县公安局批准,对何希光实行监视居住,后转为收容审查(同年11月5日解除收审)。何希光在被收容审查期间,对该外币来源曾有多次不同陈述:一说是其父亲何可勇从新加坡托人带回家乡建房用的,又说是从市面上炒买炒卖来的,还说是其母亲从香港多次带入境内,存在福建老家,这次带到深圳市准备购买楼房的。其陈述前后矛盾。经查实,何希光的母亲王美珠(香港居民)于1988年7月3日至7月28日,先后五次携带港币152000元、美金42000元入境,均向海关登记申报;并有证据证明,何希光父亲何可勇确实在福建老家准备建房,后因其他原因,其母王美珠准备改为在深圳购房。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何希光的陈述,认定何在市面上非法炒买炒卖外币,属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于1989年1月7日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被扣款项中的美金32736元、港币150000元交中国人民银行兑换,兑换款项没收50%,余款放行;(二)对何希光自称从香港带回而没有向海关申报的美金5000元、港币5900元交中国人民银行兑换,兑换款项放行;(三)对被扣款项中何希光已向海关申报的美金1000元、港币3000元,原款放行。何希光不服,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3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何希光于1988年8月11日、16日、23日入境时随身携带港币155900元、美金37736元,没有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海丰县工商局处理决定书对何希光炒买炒卖外汇一案所认定事实,仅有当事人的供认,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予以撤销;(二)何希光未向海关申报携带入境的港币155900元、美金37736元,强制交中国人民银行收兑,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三)何希光当次(1988年8月23日)入境已向海关申报的美金1000元、港币3000元,原款归还。

    何希光不服汕尾市工商局复议决定,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查证事实,把他母亲经过合法途径带进来的美金、港币认定为其入境时没有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而进行处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归还被查扣的全部外币和该外币的银行利息,并判令被告赔偿他的工资、医药、交通、住宿等一切费用。汕尾市工商局答辩称:何希光携带港币、美金回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他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何希光入境进关没有申报登记的外币,作出收兑和罚款是正确的;至于何希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理由不足,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何希光的诉讼请求。

    「审判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认定何希光随身携带的外币未经海关申报而作出的复议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且对何希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未予采纳。该院于1990年1月20日作出判决:一、撤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决定书;二、何希光被扣留的美金38736元、港币158900元,原款归还。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以原审法院未认定何希光携带被查扣的外币来源,也没有查到新的事实,就判决撤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议决定,将外币归还何希光是错判等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何希光仍以原诉理由提出答辩,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表示放弃赔偿之诉的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允许个人持有外币,公民在旅途中随身携带外币受国家法律保护。上诉人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何希光所携带外币,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其母王美珠经向海关登记申报携带入境的,即对何作出强制收兑和罚款处理,认定事实证据不确实,作出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何希光在二审过程中自愿放弃赔偿之诉的请求,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0年11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从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

    (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即足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的证据。如果主要证据不足,基本事实就不能认定。本案中,何希光提出其携带的外币是其母王美珠过去曾向海关登记申报带回来的,汕尾市工商局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外汇不是王美珠已向海关登记申报携带入境的;也提不出何希光于何年何月何日从何地进关携带的外汇未曾申报的证据。据此,汕尾市工商局将何希光随身携带的外币认定是入境时未向海关登记申报,引用我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显然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二)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何希光随身携带外币入境未向海关登记申报而作出行政处罚,已超越其职权范围。携带外币入境未向海关登记申报,是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对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查处的分工和《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海关处理,而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目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申报工作汇报第8篇

一、退运货物要求

退运指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简称退运货物。退运货物(4561)常用于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的退运。该贸易方式不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需提供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原出口成品手册已结案而且退运产品不需再复出口,也可以选择退运货物贸易监管方式。

退运货物有三个方面要求:第一,“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第二,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第三,“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二、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须凭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退运货物已结汇,需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已收汇核销,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报表”,由外汇局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办理好相关的结汇退税手续;已退税的,要先补缴税。

(二)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报关员在退运货物到货前完成以下手续:一般常规报关资料,如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报关委托书等;出口货物核销单;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黄色;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税务局、工商管理局)原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绿色;或出口商品已核销证明(外汇管理局);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退运协议(正本);情况说明正本;原出口合同;其他单证(外包装证明,是否含有木质)。官方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证明和正本提单。退运货物先递交海关审批,海关批完后,再由商检局审批,方可做单申报。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退运回来只能按贸易方式“退运货物”来申报。

报关行或者货运公司接到退运货物报关业务后,报关员首先要审阅单证是否齐全,然后制作报关单、打印并向海关发送电子单据报关;于电子申报之日起10天内到现场,海关接单,审单没有问题,放行结关。通常退运货物海关必查验,根据安排的查验计划,到货物所在地港区码头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单、货相符的放行,单货不符的问题单证处理好后放行。

(三)办理商检手续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需法检请提供情况说明(商检用)官方出具的检测报告退运货物检验的程序:进出口贸易关系人向CCIC公司提出书面检验要求,并提供以上所述文件。货物到港后,货主或其人应协调海关和CCIC公司共同开箱验货;CCIC公司开箱后根据前期沟通情况和货物情况决定抽样现场检测,抽样送实验室测试或掏箱清点货物等检验方法。CCIC公司核查文件无误后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四)退运货物报关单填制

退运货物制单要点: 贸易方式:退运货物 4561;征免性质:其他法定 299;征免:全免 03;用途:其它 11;关联报关单号:原出口报关单18位条形码编号 ;原产国:中国 142;备注栏:核销单号、部分退运还是全部退运、退运原因。申请退运的货物,应当与原进(出)报关单的商品项一一对应,并详细申报其名称、规格、型号。

(五)办理货物退运核销

出口未收汇退货: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出口已收汇退货:对于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实或已补税证实。对于已收汇尚未办理核销的: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发生预退税的,还要同时提供未退税证实或已补税证实。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上交单,然后进口报关单在进口付汇交单,交单完5个工作日,在核销系统进行逐笔核销,用进口报关单来核销出口报关单上的金额,用出口报关单来核销进口报关单上金额,结果就是进口和出口相互冲抵,相互核销掉了。再过5个工作日,打印资料后就连同进口报关单,核销单等资料送到外管局核销。

三、区分退运货物情况

(一)部分退运出口货物

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出口商,同时签发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拦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注销原该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核销单下应收汇金额。

(二)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

由出口商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原出口报关单收汇联由海关留存,并注销相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同时签发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原出口报关单编号)。出口商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由海关注销的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向外汇局办理注销原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退运金额手续。

(三)已收汇、已核销

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经外汇局盖“收汇核销证明”章后,由原发货人或者人向海关办理出口退运货物进口报关。海关凭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退运情况申请表”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出口商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

(四)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退税申请书》;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四、退运货物办理中面临的风险――照章征税

《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

对除出口货物由于“品质”和“规格”以外其他原因――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外方拒绝接受货物退货复运进口的,以及超过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期限退货复运进口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在办理退运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能够证明有关货物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后又复运进境的相关单证和材料。确定有关货物是否属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出口退运货物经营单位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