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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监管体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3 16:42:52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第1篇

【关键词】期货市场;交易指标;风险预警指标;信用指标;指标适用性

一、期货市场概述

期货是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载明在将来某一时点交割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期货通常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又包括利率期货、股指期货、货币期货、黄金期货、石油期货。一个规范的期货市场,其构成包括期货交易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结算所和期货经纪商四个方面。

期货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分三个时期:初创时期(1990年底—1993年)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现货为主,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规范整顿阶段(1993年底—2000年)1993年1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规范发展(2001年—至今)朱****总理在2001年九届人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正式拉开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序幕。

二、期货市场统计已有成果

现有期货市场研究的文献,可以归为三类: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

(一)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

何怡恒(1996)提出,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总体上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期货市场外部运行经济环境的指标体系,二是反映期货市场内部运行状况的指标。李从珠,朱莉(1994)指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指标:证券发行指标体系、证券流通的指标体系、证券投资的指标体系、证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宋炳方(1995)提出,应从以下进行建立:期货市场设施、人员及费用统计、期货市场价格统计、期货市场总量统计、期货市场收益统计、期货市场供需统计。

(二)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王磊(2006)指出,建立资金风险指标、持仓风险指标、价格风险指标、会员风险指标。并指出,我国需要健全的自律管理体系、健全的期货市场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的稽查制度、公正的期货经纪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和高效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熊熊(2009)指出,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如信用风险监控体系、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监控体系等。

(三)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中国期货业协会课题组(2008)提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可以从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成长能力、外部支援能力进行评价。徐清(2007)提出了期货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指标评价体系,核心业务能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构建

(一)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由于期货市场的主要对象是指以期货交易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现象,所以把重点放到市场交易过程。首先建立基础交易指标体系,然后在基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相对指标,从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监管、对期货公司的评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满足监管机构、期货公司、投资者的需求。

(二)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框架

本节从证券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期货公司自身的风险预警、期货投资者投资依据三角度,建立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反应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满足不同需求。

1、从期货公司自身角度,建立交易和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参考表1。

3、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建立证券期货信用评级统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了收益与风险。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反映了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同侧面,既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又可合并使用。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适用性分析

目前国内期货行业正在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本文指标设计既考虑到了外部监管的要求,又考虑到了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把影响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因素分为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发展能力、外部支持等多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期货公司的风险。 转贴于

在对期货公司信用能力进行评价时,需要将这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用板块式多级评价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每一板块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反映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一个侧面。最后将各个子系统加以综合,就可以得到期货公司信用的全貌。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侧重于期货公司。期间的数据来源于交易过程的记录。时间上由于期货交易周期比较长,因此不确定因素更多,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因此对期货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标体系不但易于选择评价指标,而且便于在评价基础上发现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阶段发展状况和期货公司的特点,设置了反映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指标。通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当期指标与历史指标相结合,充分反映出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评价指标既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角度对期货公司进行考量,同时又吸收了行政监管部门、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地方协会的评价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思路。

参考文献

徐清.试论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体系[J].企业技术开发,2007,3:75-77.

王磊.我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7,4.

何怡衡.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设想[J].统计与决策,1996,4:10.

宋炳方.略论期货统计[J].上海统计,1995,5:25-25.

周雪梅.次级债危机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2009,4:148-149.

王昭慧.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问题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7,4:63-65.

张晓彤.论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J].当代法学,2002,3:110-111.

王之言.合理控制期货市场风险[N].证券日报,2003.

牛子龙,孙华敏.浅谈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J].行业发展,2010,10:65-65.

[10]体德庆.期货市场及其风险监管研究[D].西北大学,2005,6.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第2篇

和国外成熟、完备的期货市场体系相比,中国期货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尚处于初期阶段。从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经过10多年的探索、试点、清理整顿和恢复性增长,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为实施细则的期货市场法规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但我国期货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仍然处在恢复性增长时期,需要市场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期货市场的规范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期货市场多空双方的高对抗性及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大、风险性高、流动性强等基本特征要求对期货市场加强管理,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期货市场运行的国际经验来看,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管理先行,加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存在着许多转轨时期特殊的问题,更需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因此,本文将着重从宏观的角度来阐述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我国期货市场法制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期货市场发展必须管理先行——监管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不仅受各国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大量投机者参与市场交易,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众投资者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如同其他市场一样,期货市场也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其自发运行必然引发过度投机、营私舞弊、操纵垄断、暴涨暴跌等市场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并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是稳定和发展期货市场、维护交易者利益的必要保证。

(一) 期货交易的特性要求加强市场管理

1、期货市场的投机性大。期货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只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就能作数倍金额的交易,其以小搏大的特征容易吸纳大量投机。

2、期货交易流动性强。期货交易是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使期货交易速率大大加快,买空卖空机制让投机者实现了频繁换手交易。套期保值和分散转移风险的需求市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但过高的流动性又容易产生期货泡沫。

3、期货交易风险性高。保证金制度使期货交易具有极强的杠杆功能,且流动性强,价格瞬息万变,再加上交割期限和每日结算制度对交易者接受交易盈亏更具有强制性。

(二) 期货市场中有不正当交易行为

任何市场都不是理想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述期货交易的特征使得期货市场更容易出现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价格机制失灵,使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难以形成,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得发挥,投资者利益受损,期货市场活力丧失。这些情况主要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散布谣言,影响市场;欺骗、诱导客户;非法回扣;预约交易或虚假交易;不及时执行客户指令;投机者相互逼仓;交易所任意降低保证金等等。需要以非市场得手段加以扶正,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期货市场得管理。

二、期货市场监管的原则

期货市场的产生是基于现货交易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现实需要,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完善的市场机制是其良性运作的充分必要条件。期货市场为现货交易服务和按市场机制运作的本质要求:期货市场监管要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监管服务和保护市场参与者利益为目的;市场机制是期货市场运作的生命线,期货市场监管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市场化监管, 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期货交易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有明显的差异,其监管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相比既有共通之处,也有自身的特点,对期货市场的监管的原则决定了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模式和内容。

(一) 保护投资者利益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多数期货交易者并非业内人士,相比与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而言,他们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资金不归自己保管,存在被中介者挪用的可能;既缺乏足够的投资专业知识和交易技巧,而且必须通过中介进行交易,极易被欺骗和误导;他们是风险和亏损的承担者,而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和中介者,无论盈亏均能收取佣金、手续费。

投资者是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在期货市场上处于主要地位,没有他们的参与,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风险转移就缺少承担者。如果法律对期货投资者保护不利,就会打击他们对市场的信心,挫伤他们对期货的投资热情,最终将危及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石。当然,并不是说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不需要保护,只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人的权益在监管时应予重点关注。可以这样说,期货交易的所有制度都贯穿着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这个原则。

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1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得到了体现。较之1995年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该规定放弃了清理整顿市场的狭隘目标,把着力点放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明确其宗旨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回到了建立期货市场法治框架的初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二) 公开、公平、公正

“三公”原则是资本市场上应普遍遵守的原则,期货交易亦不例外。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才能实现期货交易的基本经济功能。这一原则被我国台湾学者表述为“开放且诚信的市场。”[1]公开原则指信息公开,要求市场有充分的透明度,期货市场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市场应给所有交易者公平交易的机会,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机会均等、自由竞争,严格执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成交规则,防止欺诈,排除市场操纵和垄断。公正原则要求期货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给被监管对象以公正的待遇,不能给任何关系人以特殊照顾,以免损害其他交易者的权益。

(三) 控制风险

期货市场是高投机、高风险的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盈亏起伏巨大,期货市场中时刻变动的价格因素使得期货市场的风险永远存在,价格变化的连续性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交易机制,特别是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育的幼稚性决定了期货市场风险高于其他市场。如果风险管理不当,就会严重损害期货市场运

作的健全性和安全性,从而不仅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且也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稳定。[2]期货市场的风险是价格变动风险、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的统一。若不能控制这些风险,将会酿成更大的金融风险。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在国外尤其以“巴林银行破产案”“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案”和“日本住友公司案”影响较大。国内也发生过上海粳米事件、三二七国债期货风波、海南棕榈油M506事件等风波。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控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监控防范风险,用制度管理风险。

中国的期货市场经过治理整顿,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控制已成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不断出现交易风险,这既有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期货市场设计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如交易品种数量小、少、散,市场结构单一,造成期货市场扭曲变形,更多的还是市场运作不规范所导致的,主要缺陷有:风险控制制度不落实,有章不循;各交易所缺乏检查风险控制制度贯彻、实行的机制;对期货市场是否正确运行缺乏判断能力;对大户操纵市场管理不力;缺乏一支公正、快速处理风险的队伍。[3]

(四) 促进期货市场的效率与秩序协调发展原则。

期货市场的秩序是指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期货市场的规则有序地行动,即市场的规范化运作问题。缺乏规范的市场环境,再好的制度也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回顾我国期货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在市场建立初期,投机过度,混乱无序,虚假欺诈,曾经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以至于给新生的期货市场蒙上了厚厚的阴影。在监管上强调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持期货市场的秩序,注重规范与稳定显得尤为重要。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期货市场无序混乱、虚假诈骗的现象基本得到扭转,正在走向规范运行的发展轨道。但另一方面,期货交易品种较少、市场规模偏小,缺乏流动性,没有金融期货,没有期权交易,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市场发展的滞后,运行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因此,我认为,在目前我国大力发展期货市场的新形势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在保证稳定和秩序的同时,更要注重促进市场的效率,即期货市场能形成能够正确地反映价值的均衡价格,并使“所有买主和卖主尽快相遇”[4].在具体的措施上,对那些产生于国家严厉整顿期货市场宏观背景之下的规定应予以及时修改,放开对市场的进入限制,增加鼓励性、保护性条款,留出一块相对宽松的空间支持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期货市场监管原则直接决定了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其稳定性和导向性应指导期货监管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是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三、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 世界各国期货市场监管的几种模式

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目前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监管机构,100多个国家设立了各种形式的自律组织。[5]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英国和日本。

1、美国。1974年以前,美国期货市场都由交易所自我管理,但随着期货交易品种扩大到金融产品后,由政府、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模式逐步形成。197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成立,是美国期货市场最高权力和监管机构。它是美国政府独立的行政机构,行使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责,监督市场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期货交易,其他任何行政部门均无权干预。在政府宏观管理下,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NFA)实施自律管理。

2、英国。英国是自我管理模式的代表,突出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我监管,政府一般只是通过立法和采取非直接手段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加以管理,并不直接干预。在美国现代期货市场监管经验的影响下,英国也建立了三级管理模式,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是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尤其是在“住友事件”以后更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力度,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仍然是英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核心力量。[6]

3、日本。日本期货市场也采取三级管理模式, 但并未设立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管理机构,而是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期货交易实行全面监管。具体而言,就是由农林水产省管理农产品期货,通商省管理工业品期货,大藏省管理金融期货。日本“三省归口管理”的政府监管体制似乎各自为政,协调性差,不利于统一的市场管理和市场风险的集中控制,但从实际运作结果来看,日本的期货市场并未因这种监管模式发生较大的风险,反而有利于期货和现货的协调,有利于套期保值功能的实现。

随着世界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一体化,成功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也呈现出了一定的趋同性特征:各国普遍认同的三级监管模式;大多都把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为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力量,尊重市场规律,保证监管的市场化和灵活性;从政府监管来说,比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宏观管理等。

(二) 中国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和评价

随着期货市场的逐步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历了一个由地方到中央,由多个部门的分散监管到统一部门集中监管的过程。中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建立,基本上是学习和仿效国际上通行的三级管理体制的模式。所不同的是,由于中国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因而更多的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

1、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S)是我国政府最高的市场监管机构。中国期货市场清理整顿后,1999年6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中国证监会也出台了关于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四个配套管理办法,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形成。证监会内设期货监管部,是对期货市场统一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利,如制定规则权、审批权、调查权、检查权、处罚权、紧急情况处置权等。

应该说,这种在市场体系内期货市场的管理由一个主管部门执行的集中型管理体制是适合目前我国国情的。以前分散管理和分级管理的状况容易人为的造成期货市场条块分割,导致多个部门和地方各自为政,互不配合,仅从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考虑,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的形成,对期货市场的整体发展造成障碍。日本各专业主管部门分别监管的模式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而且集中统一的监管是世界各国的趋势,克服了权力相互摩擦和责任相互推诿以及割据市场的弊端,也避免了法律、政策不统一所带来的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缺陷。当然,证监会的统一监管并不意味着其他部门对期货市场没有任何权力,相反,要实现期货市场完善、有效的监管,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协助管理。加之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地方设立若干派出机构,就近管理,或者将其部分职权委托给地方有关部门行使。[7]

但是,我国目前这种以证监会为中心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以下弊端:第一,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例如停止境外期货交易、暂停上市品种交易、关闭交易所、推出“扶大限小”政策等等,都是用行政命令完成的。第二,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第三,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

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条例》和《办法》等规定制定于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时期,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比如限制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对期货公司经营范围规定过窄等等,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8]

2、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期货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保证期货市场正常运行。期货业的自律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整个行业的自律、业内机构自律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的自律。实行整个期货业的自律,首先应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使自律活动具有承载的实体。2000年12月29日成立的中国期货业协会(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是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设立,就是为了加强期货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约束,以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行业协会的自律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惯例,尤其在期货业这个特殊的行业,其交易、结算、交割和服务等业务都有着极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期货交易纠纷多、风险大,处理起来相当复杂,不能仅依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解决期货业内的所有问题,必须在依法治市的前提下,以行业自律形式解决期货业的特殊问题。而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应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宏观监管上,不宜太具体,应将很多管理方面具体操作的权力授权给期货业自律组织,分担部分监管职能,赋予其制订运行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期货市场的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

以政府监管为主,还是以自律监管为主,已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政府监管而言,其具有的统一性、权威性、强制性等特征,能够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克服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规范发展。但是,政府监管也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突然性和不可逆性等缺陷。行政监管只能是事后干预,突然采取行政干预容易给市场带来硬伤和后遗症。所以,在期货市场出现混乱、偏差和风险时作为阶段性政策采取政府监管为主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和稳定,但一旦市场恢复了有序发展,过多过细的行政管理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缺乏活力。经过十多年的清理整顿和恢复性增长,我国期货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期货投资者越来越成熟和理智,整个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如果再坚持原来行政管理为主的监管模式,则束缚了期货经济功能的发挥,不利于期货市场的高效运作,与我们目前大力发展期货市场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应让市场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政府主要用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以自律管理为主,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分散市场监管风险,有利于市场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我完善。[9]我们欣喜的看到,中国证监会已经着手构建一个全新的市场化的监管模式,即监管工作要按照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凡是市场能办的事情,都让市场自己去办。为了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化的监管模式,证监会强调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将许多权力下放到中国期货业协会,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并在全行业倡导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理念,使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水平大大提高。2002年12月中旬,旨在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期货行业稳步健康发展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实施,标志着中国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0]

3、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

期货交易所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期货市场最基本的管理和执行机构。通过市场自律到依法监管建立期货市场的国家,在建立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之前,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是第一线的管理,期货交易能否实现其基本经济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能力的高低。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是整个期货市场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保障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和流动性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证监会于1999年9月1日实行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活动的监管

①制定、完善业务规则。

②以适当方式及时期货行情。

③设立专门的监督系统,及时监控。

(2)对市场风险的监控

①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制度。

②在异常情况下可采取紧急措施。紧急措施的内容有: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办幅度;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及其他紧急措施。

(3)对会员的管理。

①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②对会员业务进行管理。

③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置。

四、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从国外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期货市场的发展要管理先行。要使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使之规范化运行。在坚持期货市场监管的原则下,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 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综合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加以调控

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我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监管目前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很多措施都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完成。这种手段较为直接,见效快,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比较有效。应该说,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比较混乱的初期行政性的干预对保持市场的稳定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经过清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恢复了有序发展,若再主要以行政性手段进行干预则可能违背市场规律,给市场带来硬伤,不利于市场的高效运作,政府应主要用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确保期货市场各行为主体依法办事,防止并制裁期货市场违法行为。这是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透明度高。同时要注重市场调节,即政府通过调整经济政策,如利用利率杠杆、税收杠杆及产业政策的导向等措施,影响期货市场的行为。

(二) 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解除政策限制,解放期货市场。

随着期货市场进入平稳发展阶段,鉴于现行的法规制度大多是当时对期货市场严格管制背景下制定的,与现在的形势及市场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 市场要求修改现有法规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为了鼓励创新,为市场的发展在法律上留下空间,应及时修改那些不适应目

前期货市场发展要求的规定,从源头上健全和完善期货市场法制。在我国期货市场规模严重萎缩和宏观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期货市场的新形势下,国家应尽快修改现行法律制度中过多的限制性条款 ,为期货市场松绑,支持市场发展,向证监会下放宏观管理权,加快期货立法,实现期货市场的法制化运作和监管,发挥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应有的作用。

(三) 期货业协会要大力发挥作用。

期货协会是联系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监管的辅助和延伸,而且在有些方面可以填补政府监管空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期货市场法制基础薄弱,协会会员的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任务繁重,期货业协会应大有作为。由于中国历史环境所致,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传统上就是政府力量强大,行业自律基础较差,而现代期货市场的本质又决定了期货业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所以政府部门要有意识的扶持期货业协会,把对会员的审计监督、纠纷仲裁等工作转给协会,在运作经费方面支持协会。协会自身也应加强力量,团结协作,务实工作,有所作为,努力为会员办实事,为行业办好事。

(四) 加强期货市场的诚信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高级形式的期货市场,良好的诚信建设,是其得以建立、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期货合约交易的特点,交易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行情的走势和信息的公开披露等,无不要求市场各参与主体,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遵循市场的诚信准则,严格履行诚信义务,约束各自的市场行为。诚信准则犹如一条基本的红线,始终贯穿于期货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我国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其中,诚信建设作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薄弱。将诚信建设立法,有利于促进在今后修改或制定新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时,重视和考虑诚信建设方面的内容,从而确保期货市场规范发展。[11]

[注释]

[1] 杨光华编著:《美国期货交易管理概论》,P1,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年版

[2] 廖英编:《中国期货市场》,P264,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 同上,P296

[4] [美]乔治·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三连书店1989年版

[5] 李辉:《期货市场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6] 摘自.cn,2002年10月31日,转引自《期货:对中国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思考》,载于《期货日报》

[7] 杨永清著:《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8] 同上

[9] 摘自.cn,2002年10月31日,转引自《期货:对中国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思考》,载于《期货日报》

[10] 摘自《加快法制建设 创新监管模式——2002年期货市场政策创新综述》,载于《证券时报》2002年12月23日

[11] 江磊:《立法推进期货市场诚信建设》,《法制日报》2003年5月7日

参考文献:

1、 范恒山:《中国期货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 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 黄永庆:《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 杨玉川、季兴旺、段文宾、王化栋著:《现代期货市场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5、 杨光华编著:《美国期货交易管理概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年版

6、 廖英编:《中国期货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7、 [美]乔治·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三连书店1989年版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第3篇

我国期货立法的目的需要结合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总体而言,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试点、整顿、规范和发展几个阶段。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进行期货市场试点,开始在几个批发市场和交易所进行部分引进期货交易机制的试点工作。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正式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迈出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事实上,我国试点期货市场有着特殊的经济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价格体制逐步放开,如果此时不解决价格调控的滞后性问题,就难以满足供求双方对远期价格信息的需求。由此可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与商品市场特别是农产品市场执行价格双轨制有关,属于当时价格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其意义在于:一是通过新的交易机制,引导计划外的市场流通;二是通过新的交易机制逐步改变政府计划管理体制。然而,到1993年下半年,期货市场暴露出系列问题,如交易所数量过多、分布不平衡,品种设计不合理,市场运作不规范,地下交易泛滥,非法开展境外交易,大户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投机过度,违背期货市场规律,多次酿成期货市场风险,较为典型的事件如苏州红小豆事件、327国债风波等,严重干扰了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直接影响了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另外,一些投资者盲目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这些都背离了我国试点期货市场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期货市场功能和风险的正确认识,法律依据和市场监管缺失。事实上,试点时期,并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进行规范,也没有国家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只有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各个交易所制定的运行规则。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下发第77号文件《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开始了第一次清理整顿工作。该《通知》指出,在期货市场试点工作中,必须坚持“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加强宏观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管,不得各行其是。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划和协调、监管工作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1994]69号),开始对期货业进行全面整顿。主要是清理、整顿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对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管理,特别是严格控制境外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打击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要求尽快筹建全国期货协会,协助证监会搞好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1998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再次进行力度较大的治理整顿。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在整顿中开始强调规范建设,并确定了专门监管机构。针对试点时期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出台一系列规范市场的措施对市场进行清理和整顿是必要的,无疑也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由于许多临时性措施过于严厉,只是为了解决当时的市场过热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市场的基本规律,后来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阻碍因素。

19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调整期货市场的基本立法。由于该暂行条例是在期货市场初步建立、需要治理整顿的背景下出台的,其指导思想反映了对期货市场的规范和稳定,体现了防范风险和严格规范的目的。如该暂行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但是,在实现整顿目的的同时,也限制了期货市场的发展。这一指导思想的转变体现在立法上是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条在原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的立法目的,强调“发展”理念,体现了“积极”和“稳妥”兼顾的思想。事实上,在政策层面,早在2001年,“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就被写进国家“十五”纲要,并被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采纳。2004年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稳步发展期货市场”作了进一步阐述。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类衍生产品也包括期货产品。因此,分析期货立法的目的也需要对《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比较。但是,期货立法目的与《证券法》的表述存在一定的区别。我国《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比较而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证券法》明示的立法目的。然而,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2007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表述却都是“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国务院2012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没有对立法目的的表述做出调整。从广义而言,期货交易各方应该包括期货公司、投资者、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等等。这些期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但基于期货市场的风险性,在立法理念上应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二、期货立法目的之比较

1.美国和日本的立法目的。一般认为,现代期货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1848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成立,标志着现代期货交易的开始。美国关于期货市场的最早立法是1921年出台的《期货交易法》。此后不断更新、修订,颁布了系列立法。而现行的立法是2000年《商品交易现代化法》。该法第3章规定:(a)立法理由———由于本法规定的交易是在州际或是国际贸易中按规定订立的,并且由于受到国家公共利益的影响,所以应该为透明、公平及由金融担保交易机构中所为的交易,管理和承担价格风险,发现价格或价格的信息提供法律手段。(b)目的———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在委员会监督下的交易机构、结算系统、市场参与和市场的专业化有效的自律管理,为副章(a)规定的公共利益服务。为了保护这些公共利益,本法的进一步目的是阻止和防止价格操纵或其他任何破坏市场整体性的行为;确保本法规定的所有交易的财务真实性并且避免系统危机;保护所有的市场参加者以防止被欺诈或其他滥用买卖行为以及滥用顾客资产;并且促进合理的革新和商会间、其他市场间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从国际市场来看,美国2000年《商品交易现代化法》的目的是增强美国期货市场的竞争力。该法在首页中写道:“新批准并修改《商品交易法》,旨在建立期货市场及场外交易(OTC)衍生品市场的法律确定性,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力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及其他目的。”日本建立了亚洲最早的期货市场。日本期货立法较早,如1876年颁布的《米商会所条例》等。二战后,日本于1952年重新设立期货市场。日本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分别立法。2006年颁布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统合了原证券交易法、金融期货法、投资顾问业法、抵押担保证券业法与外国证券业法等法律。该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特别是通过制度规范,披露公司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从事金融商品有关主体的必要事项和保障金融商品交易的适当运行,以确保公平,特别是有价证券发行和金融商品交易的公平,并促进有价证券的顺利流通,以及以着眼于金融商品的公允价格的形成,通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功能,从而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在日本学术界,对于最后一个目的的表述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国民经济健全发展”和“投资者保护”两种皆为立法目的,且两者方向是一致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立法最终目的为“投资者保护”,而“国民经济健全发展”仅为实践“投资者保护”后间接达成的效果。

2.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立法目的。我国香港地区期货市场的规范始于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商品交易所条例》和《商品交易条例》。其目的主要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2002年香港地区立法会颁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了原证券和期货相关立法。该条例第4条规定,证监会的规管目标是:(a)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b)提高公众对金融服务的了解,包括对证券期货业的作业及运作的了解;(c)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d)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e)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f)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地区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其立法表述与英国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相近,该法第3条至第6条明确提出了四项监管目标,即维护市场信心、增进公众了解、保护消费者和减少金融犯罪。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第1条规定:“为健全发展期货市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可以说,台湾地区立法宗旨十分简洁、明了。具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全发展,突出了稳定和发展的思路。事实上,台湾地区也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体,期货市场起步较晚。l993年1月10日,台湾地区“境外期货交易法”正式开始实施,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通道。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货交易法”,取代了主要调整期货经纪商行为的“境外期货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所,随后开始进行境内期货交易。这些都说明了台湾地区期货市场的稳妥发展思路。第二,维护交易秩序。这主要是强调期货市场各主体的规范运作。从具体制度上而言,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同业公会、监督与管理等内容都对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了规定。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从中观的角度进行阐述的,没有具体涉及“投资者保护”和“促进整个经济发展”这样的微观和宏观上的表述。

3.比较分析。总结上述期货立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立法中大量使用抽象性的价值术语,如美、日等立法中的“公平”、“信赖”、“效率”等。这实际上是对市场行为的一种规范,主要是形成一种公平和有效率的市场机制。第二,明确将“投资者保护”作为立法目的,如英国、日本的立法。美国立法中使用了“欺诈”术语,这属于反欺诈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立法目的。第三,美国、我国香港地区立法明确将减少和消除“系统风险”和“系统危机”作为立法目的。第四,日本立法中明确使用了“健全发展”的术语,表明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理念。第五,美国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台湾地区立法中的“交易秩序”、日本立法中的“资本市场”、“国民经济”等从宏观上表明了立法目的。综上,各国和各地区立法在立法目的的表述上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一般都包括四个层次:一是确保交易市场公开、透明、有效率,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打击市场欺诈行为;三是减少和消除系统危机或风险,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四是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这些立法目的与国际自律组织的监管目标是一致的。例如,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确立的监管目标就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事实上,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并没有对立法目的进行明确的阐述,但相关制度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其他国家立法并没有大的差异。而且,除了立法的明示目的外,我们也可以通过立法的发展及相应的变革分析立法目的和立法理由,也就是隐含的一些立法精神。

三、我国未来期货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期货立法离不开期货市场发展的理论提升和域外立法的经验总结。总结各国和各地区期货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并结合我国《证券法》的表述,我国未来《期货法》的第1条应为:“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制定本法。”也有观点认为,需要加入“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管”之类的表述。本文认为,“规范”之类术语即含有国家介入和干预的态度,有监督和管理之意。且这类表述与期货市场基本法的地位极为不吻合,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理念相悖。因此,不应含有“监管”之类的语言。另外,公平之类的抽象性的价值术语可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我国未来《期货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如下四个层级:

1.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期货法涉及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即期货交易法律关系和期货监管法律关系。期货交易关系是由多种法律关系构成的有机体,主要包括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投资者向期货公司交存保证金的关系、期货公司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的关系、交易所与买卖双方委托的期货公司之间的结算关系、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结算关系、会员结算关系以及投资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服务机构形成的服务法律关系等。期货监管法律关系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以及自律监管组织如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与市场参与者形成的法律关系。在期货立法中,交易关系是期货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我国规范期货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如产品的开发和上市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保证金制度、资金存管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制度、集合竞价制度等都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度设计较为成熟。因为,这些制度体现了期货市场的一般规律,具有共性。但是,我国现行立法的重心强调的是政府监管关系,对于规范期货公司、服务机构等与投资者关系以及自律监管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大不足。为此,我国期货法应进一步完善交易关系法律制度,并提升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地位。此外,立法还需要对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进行具体化。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期货市场,投资者包括套期保值者和市场投机者。他们都是市场的参与者,是资金的提供者,因而是交易市场的基础和支柱。从客观上而言,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的状况。此外,期货市场还存在过度投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因此,各国和各地区期货立法均将投资者保护作为立法目的,并建立多层次的制度体系。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市场发展的法宝。期货市场同样如此。西方发达国家都很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这是它们发展迅速的关键因素之一[1]。而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强调的是“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没有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该种立法目的的表述不仅与我国《证券法》相区别,而且从证监会国际组织、各国和各地区立法目的表述来看,并没有这样的表述方式。这种立法理念也反映在投资者保护具体制度设计的欠缺上,如在投资者的类型区分、保护基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不足。从法理上而言,期货交易各方的利益都应得到法律保护,但是立法需要突出重心。从我国现实来看,我国期货市场上大多数交易者是中小散户,只有少部分是机构投资者,而国外成熟期货市场情况刚好相反。因此我国应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3.防范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一般来说,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1994年2月,国际证监会了《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首次对衍生产品交易的五种主要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了分析,并要求全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和各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以控制上述风险。由此可知,期货市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期货市场风险具有传导性。事实上,在期货市场等资本市场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如散布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不正当竞争、过度交易、过度投机,等等。期货法需要控制市场风险,限制和消除一切不利于市场运行的因素,以维护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2]。我国期货市场建立之初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和监管的缺失。为此,需要健全立法,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其一,事前预防。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规范期货公司的业务行为、信息公开、交易风险控制制度、期货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投资者教育等。其二,事中监管。对于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主体的服务行为,政府监管机构以及交易所、行业协会应实时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其三,事后补救。对于期货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机构应公正执法,司法机关应公正裁判。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第4篇

关键词: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合约;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于1992年推出后,由于缺乏对国际成功经验的 研究 以及其它多种原因,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就夭折了。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已提到了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为此,研究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的成功经验,对于重推我国国债期货交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概况

(一)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国债期货合约。美国国债现货市场十分发达,交易活跃,国债发行规模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合理、流通量大。美国的国债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与此相对应,国债期货合约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1)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国库券期货合约。美国的国库券期货合约是一种以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为标的物的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合约代表100万美元的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2)报价方式。以指数方式报出,报价指数=(1-年贴现率)×100.3)最小变动价位。1个百分点的百分之一,即0.01%,或称为一个基本点。4)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5)交割品。虽然合约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但合约到期并不限于90天期国库券,而是根据国际货币市场(imm)的规定,既可以是新发行的3个月期、91天或92天国库券,也可以是有90天剩余期限的原来发行的6个月或1年期国库券,以确保交割的完成。6)交割价的 计算 。在交割时,空头交割短期国库券,多头支付发票金额,发票金额=面值-年贴现率×面值×到期日数/360天。

(2)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以一种(虚构的)20年期、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内容 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额为10万美元。2)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3)报价方式。以美元和1/32美元为单位报出,所报价格是面值为100美元的国债价格。4)交割方式。

其交割涉及3天:第一天是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前的第二天;第二天,清算所从众多的未平仓的多头之中选择买方,一旦选定,卖方就会对某特定的交割债券开出发票,买方准备支付款项;第三天即实际交割和付款日。5)交割制度。其标的物是期限为20年、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公债券。然而,这种标准化的标的债券在现货市场上很少存在,甚至不存在,因此,美国实行混合交割制度,即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债券是剩余期限不少于15年的任何美国长期公债券,这就需要引入转换系数对不同票面利率的国债进行价格折算,使每一种国债都保持8%的息票利率。

(3)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一种以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超过10年的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除了标的物和混合交割制度中交割对象的剩余期限与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不同外,其它相同。

由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设计合理,因此成为其它国家设计本国国债期货合约的借鉴对象。

2.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美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体系是政府监管、行业协调组织管理和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

(1)政府监管。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管理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下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交易所及期货交易行业组织的管理;负责制定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项交易法规;负责管理期货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全部交易活动;负责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批准;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行业协调组织管理。行业协调组织主要以“联合体”或“协会”的方式出现,并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的方式行使职权,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自治性、广泛性和行业性。其职能主要是宣传、传达国家监督机关的有关政策、法规至各交易所,并为国家监管机关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期货人员的会员资格;审计、监督专业期货人员的资金帐户、财务情况和一般交易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期货交易中的纠纷进行仲裁;普及客户和会员的期货交易知识等。

(3)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美国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义务活动;监督场内的期货交易种类、数量、品种及价格水平,保证期货交易在透明、公开竞争条件下进行;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对经纪行会员的资本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对违章违法活动的交易会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刑事申诉,通过仲裁方式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交易准则的严肃性,监督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分项管理,控制风险,美国期货交易所还设立了不同职能的30多个部门。

3.国债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二)英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英国国债期货于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仅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和意大利等国的国债期货合约。

和美国一样,英国 现代 期货市场管理也是继承了“三级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从上而下、分层次监督管理制度。但两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加强调政府干预并且通过加强立法来管理期货市场;而英国却以“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完全由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政府立法领导下制定的一些交易法规、条例来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政府才运用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市场和调控市场。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为实现期货市场管理的有序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英国的结算公司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如伦敦结算所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而美国、日本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独立的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而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则将这些业务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而言,其风险比较分散。

(三)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

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85年,交易品种主要有长期、中期和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日本的国债期货同时被国外的交易所如liffe、cbot、simex、cme上市,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日本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也是“三级监管”,即:(1)政府监管。日本的国债期货业务受金融厅统一监管,涉及范围包括交易所的设立、上市品种、交易所制度规则、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等。金融厅授权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对国债期货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得出检查结果后上报金融厅,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由金融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2)行业自我管理。日本的行业组织多为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协会,他们协调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归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的协调困难,发挥着政府和交易所之间“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3)交易所自我管理。日本的交易所全部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1988年开发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即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以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证金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注重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此外,日本的交易所还十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实现买卖价格公正、有序及买卖渠道畅通,自1974年开始采用行市导报系统,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信息。

(四)法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986年法国财政部和法兰西银行联手建立了法国期货市场,此后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法国的国债期货合约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其中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的合约;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4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7年~10年期的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法国国债期货交易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清算系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和清算的安全性,在交易被自动撮合的同时,风险控制、清算、幕后文件处理等都被自动完成[1].

(五)德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德国的国债期货合约是以名义利率为6%的。5年~10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德国拥有欧洲最大的电脑交易联网系统,与世界各地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德国清算系统的功能和业务特点在于将交易与清算融为一体,自动化程度高、便捷、快速,成本低且适应性强。德国十分重视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如加强法制建设,先后通过《交易所法》和《二级 金融 市场促进法》,成立联邦证券监督办公室作为唯一的国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注意加强国际联合监管,等等[1].

二、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一)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完善

国债期货交易是在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发育成熟的前提下为了规避国债利率风险而产生的,并随着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的不断完善而 发展 。可见,国债期货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一种国债衍生产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表现在:国债现货规模直接制约了国债期货交易的规模,能有效避免“多逼空”;合理的国债品种结构有利于国债期货品种的开发和国债期货的交割;国债现货市场利率市场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率波动风险是国债期货交易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债期货价格是对未来国债现货价格的预期,而这种预期主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的;国债现货市场充分的流动性能使国债期货价格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波动,从而抑制国债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 中国 在发展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借鉴国外经验,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快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步伐,为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后也应根据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债现货市场,从而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期货市场。二是发展国债现货市场应从国债规模(发行量和流通量)、国债品种结构、国债期限结构(包括剩余期限结构)、国债发行方式、国债交易方式、国债持有结构、国债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入手,使之形成合力,促进国债现货市场的全面发展,最终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现货市场。

(二)设计 科学 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是交易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以国债为标的物的高度标准化的合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载体和媒介。它对国债期货交易做了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使该交易能按合约规定的条款有序进行。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一是根据国债现货、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及参与者资金实力、合约价格波动性等因素确定交易单位;二是根据国债种类、市场价格波动状况和商业习惯等因素确定最小变动价位;三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指数方式报价,以符合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报价习惯;四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可不限于标的国债,只要剩余期限和标的国债期限相同也可交割;五是中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虚拟国债为标的物,当合约到期时,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国债并不限于这一标准化债券,只要该债券在期限上满足一定条件均可用于交割,这就需要利用转换系数进行换算。

(三)加强风险管理

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其风险来自客户缺乏风险意识、保证金交付中的风险、期货经纪商和会员在中的风险、赤字结算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几个方面。针对上述风险,西方国家一般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虽然这种监管体系正面临变化,一元二级监管结构将是国债期货市场监管的主流模式,但必须看到这些国家的国债期货交易已经取得了成功,并处于较高的发展水平。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正处于起步阶段且有试点失败的经历,因此,其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宜采用一般的三级监管模式,其中,政府监管应发挥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主要通过加强对国债期货的审核和监督保证期货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行业协调组织应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和行为加以规范,以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建立公平竞争的有效市场;期货交易所应在遵守有关法规条例,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对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实施和保障等职能,成为风险管理中最基本的管理与执行机构。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国债期货市场的信息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反映出来的与国债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各种消息、信号、数据等的总和,它包括与市场建设有关的信息 内容 、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内容以及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的 社会 公众信息内容,等等。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实质上是信息的产生、流通与消化过程,没有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输入,就没有合理的 分析 和正确的判断,交易行为的变化就会失去其合理性和说服力,国债期货市场所产生的价格就容易失真,国债期货市场的功能得不到发挥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只有在重视信息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规范化的信息传播制度,公开市场各类信息,才能切实保证每个投资者平等享有信息的权利,从而既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各级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监管,保护中小散户的利益,为落实市场“三公”原则创造条件。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的信息。

(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按交易目的和动机可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按规模结构可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发展国债期货交易主体,尤其是发展机构投资者,因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市场容量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稳定庞大的资金,能 影响 国债期货市场的规模和资金总额,因此,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对于扩大期货市场的容量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大、收益高的市场,这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介入国债期货市场形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达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消除中小投资者的入市障碍,还能为中小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渠道。再次,机构投资队伍的发展壮大带给市场的不仅是增量资金,更重要的是投资理念的变化。机构投资者客观理性的操作理念一旦主导市场,期货行情趋势的变动将更加贴近和反映现货基本面,从而使期货市场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最后,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资产组合管理时积极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成为套期保值的主体,从而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的稳定。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国债期货市场的最主要的交易主体。

(六)注重国债期货市场 法律 法规的建设

若要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使市场能够发现价格并分散风险,就必须吸引足够多的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增强他们对于期货市场公正性的信心,而信心的建立需要有完善的期货交易法律体系作为后盾。这种法律体系能使国债期货交易依法进行,从而保证期货市场的有序性和高效性。一般来讲,国债期货交易法律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它们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市场,从而保证了国债期货市场合理高效地运转。中国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国际经验,快速建立起适合于国债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体系,以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作为各级期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发挥监控和指导作用,同时以期货交易规则、条例来对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微观运转起保证作用。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第5篇

关键词:股票市场;制度缺陷;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3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63-02

资本市场尽管是虚拟经济,但其作为实体经济一种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对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同时,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以及一系列重要国家战略的实施,都需要一个持续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因此,必须加快制度建设,弥补漏洞,尽可能减少资本市场高昂的试错成本。

一、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制度缺陷和问题

自上证指数2015年6月12日见顶5 178.19点下跌以来,最低到3 373.54点,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国家队”进入股市救市,其后股市走出较为强劲的反弹行情,上证指数最高反弹到4 184.45点,指数最高累计上涨810点,涨幅曾经达到24%。就在“救市成功论”在市场上广为流传的时候,上证指数在7月27日再次暴跌345点,跌幅达到8.48%,创中国股市近8年来单日最大跌幅,两市跌停的非ST类个股达到1 800余只,仅次于6月26日的2 000余只。可见,目前的A股市场仍然非常脆弱。2015年的股票市场出现很多新特点,比如各种多样杠杆工具广泛使用、产业资本私募大户蓬勃兴起、微信等新媒体快速传播并迅速促进达成一致预期等,同时,个股暴涨暴跌,速度极快。从此轮股票市场的迅速下跌中,暴露出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制度缺陷和问题。

(一)监管法规缺失,监管主体缺位

对于当前的中国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国务院、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先后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至今尚未对股指期货交易的价格操控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仅中金所出台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该指引不是法律规定,也不针对价格操控行为,不足以对市场资金操控股指行为构成威胁。对于股指期货市场,我国已形成以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中金所为主体的监管体系,就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仅由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的市场监管处负责,市场监管处显然力不从心。中金所对股指期货交易开展自律监管,中金所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毕竟是企业,不具备市场监管方面的执法权,并与市场交易之间存在利益相关性和营利驱动性。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存在监管主体缺位问题,使得股指期货被长期肆意做多或做空时,监管部门和中金所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二)杠杆工具泛滥,风险预案缺失

金融市场上涨时加杠杆有助于快速实现心理预期,调整时去杠杆加大市场波动。这种带杠杆的发展是2015年股票市场出现的新问题,高杠杆融资操纵股价坐庄以前在金融市场出现过,但没有2015年这么普遍。而杠杆的普及一方面是这些年金融市场的自然发展,另一方面是官方管理的缺失。其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大多数股民的认知。此次市场调整,按照杠杆比例大小,从场外配资、伞形信托到两融余额依次暴露。从沪深两市两融余额来看,6月18日达到最高2.2万亿元,之后随着股市剧烈下跌两融余额迅速下降,到7月8日已跌至1.4万亿元,之后连续14个交易日的两融余额都保持在1.4万亿元上下的水平。两融余额在8月3日再次破位下跌,跌破1.3万亿元整数大关,为1.29万亿元。如果股市进一步急速深调,股市下跌风险将从配资公司、散户传染到银行,配资产生的风险极高,而查配资去杠杆,这部分股民就要做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做看空的单子,防止爆仓,股指期货的看空导致了股市的进一步大跌,而管理部门没有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三)股指期货做空,交易制度缺陷

本轮股市除去杠杆融资的普遍使用以外,还有一个新的事物就是可以期货做空和融券卖出。目前一些交易制度鼓励机构做空,不鼓励做多。例如,《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分别按5%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但证券公司参与套保交易时持仓以空头居多,这无形鼓励证券公司做空,不鼓励其做多。又如,《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持有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这也同样鼓励基金公司做空,不鼓励做多。赚钱效应吸引一些机构都去做空,于是出现一轮轮多杀多,股指期货做空盈利,如此循环,股市就一路暴跌,像样的反弹没有。

二、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发挥市场作用,合理配置资源

作为培植健康资本市场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就是资本市场的监管方要保持中立。如果监管者带有明显的价值偏向,为了宏观经济政策或其他调控目的,使股市多涨或者少涨,那么,监管者就很难在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保持公允,就会因为政策目的偏袒一方,甚至鼓励、纵容非理性的偏激行为,就容易把金融市场泡沫吹大,制造金融市场危机。监管方不能把股票市场当做简单的调控经济工具,股票市场本身是一个市场,反映的是市场对于未来的预期,政策只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改变市场走势。如果频繁改变游戏规则,不仅有悖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市场化精神,而且反而增加市场参与者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带来慌乱。因此,股票市场应回归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基本原则。

(二)加强联合监管,健全体制机制

建议国务院成立协调领导小组,以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及时应对相应的突发事件,及时释放明确的政策信号,及时应对的有关实施办法,提升广大股民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要认识到股指期货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既可以利用其套期保值的功能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相关风险,也容易利用其杠杆效应进行过度投机。因此需要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预防和打击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过度投机,稳定整个市场。在法规体系上,应按照国际惯例,制定股指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改革现行期货监管体系,由于股指期货成交量现在变得越来越大且对现货市场影响显著,因此要进一步扩大现有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功能,可成立期货监管委员会。期货监管委员会隶属证监会,但独立行使期货市场监管权,以加强期货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为培育开放、竞争和健康的期货期权市场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规范两融发展,提升价值投资

要制定更加可操作的详细制度,严格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严格坚持两融开户50万元资产门槛,以及不得向开户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当前要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融资类业务规模总量,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证券公司净资本与融资融券规模挂钩,制定将高市盈率、亏损股票自动调出融资标的证券标准。对现行制度做深入研究,已使得证券公司要始终把风险管理工作放在第一位,对各种金融风险做足预案。同时,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理念,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要求上市公司以增加市值为管理导向,促使上市公司真正关心其股价,以此从根本上扭转中国股市“牛短熊长”的现状,将中国股市打造成真正的价值投资市场。

(四)强化股指监管,防止肆意做空

国家管理层为了发展股票期货交易,刺激股指期货交易,以便多收取佣金,在制度设计上原来做了很多优惠措施,从而为此次快速下跌埋下了巨大的做空漏洞,比如极低的保证金制度,使得低风险套利和期指投机一下子疯狂起来,最终引爆了A股的全面崩盘危机。为此要制定合理的股指期货做空的保证金比例标准,制定做空手续费的逐步提高标准。价格操纵是期货市场频繁发生且危害极大的违法行为,严重干扰或破坏公平合理的市场交易秩序。为此,加强期货价格操纵监管是我国一项长期的任务。我国需要充分借鉴相关国家监管经验,加快出台期货市场价格操纵行为管理办法,打击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进行价格操纵行为,切实保护期货及相关现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公共监督,强化媒体管理

在此次股市震荡中,一些公共媒体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摇旗呐喊的作用,丧失了公共监督应该秉承的客观、公正、中立、真实地原则,因此,对于资本市场的公共监督特别是公共媒体舆论的监督尤为重要。为此,要强化对专业财经类媒体的监督,强化财经类媒体的行业自律,进行事前预防,强化媒体违规报道的成本;同时,要加大对互联网自媒体的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应考虑建立关于互联网自媒体信息检查监测制度,以便严查与股市有关的造谣、传谣,一旦查实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快危机管理,建立应急预案

应建立国家层面的救市应急预案,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统一联合监管。本轮股票市场一开始下跌,尽管政策频出,但救市相关政策较为混乱,没有一个统一的考虑,先期出台的调控政策力度不足,无法阻止跌势,造成出台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形成政府救市无效的不良印象,因而进一步加大了下跌幅度。因此,管理层要从这次股灾中总结经验教训,对现行做法做深入研究,对各种风险做足预案,加强危机管理。事前统一监管,建立充分的应急预案,才是防范股票市场系统风险的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

[1] 黄礼健.股指期货肆意做空和中小投资者保护[J].金融发展,2014,(7).

[2] 邓颖安.论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与风险控制[J].新经济,2014,(4).

[3] 张红美.浅析我国股指期货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网友观察,2014,(1).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第6篇

[论文摘要]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不容忽视,我国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货的交易风险。

根据目前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实际的规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规环境,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指数期货交易的条件。根据其他国家开展指数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指数期货的风险防范问题是开展指数期货交易重中之重的问题,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一、股指期货交易一般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 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 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 327 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 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 《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 《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 《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总结国内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的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指数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学定位指数期货标的物。指数期货标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较大市值的股票,保证市场不易被操纵。(2)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水平。由于我国股价波动限制在10%,所以,指数期货的保证金应在15%以上。(3)规定适度的涨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很成熟,保证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务效率的制约,所以要规定适度的涨跌停板。(4)在市场价格风险加大时,每日结算两次,同时要求保证金在一小时内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结算制度,是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况下的强行平仓制度。当指数期货市场连续单方无报价时,可采取商品期货的处理方法,按规定的步骤强行平仓,释放市场风险。(6)建立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风险控制的巡回断路系统是为了协调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并对指数期货的价格进行限制的措施,以减少股市和期市之间的系统风险。(7)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数期货,就必须增强市场抵御突发性风险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8)实行更加严格的限仓制度,防止市场操纵行为。(9)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在参考国外风险预警的基础上,建立国内指数期货交易的风险预警系统,以便能够在事前预测和控制指数期货风险。

(三)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当中缺乏行业自律管理这个环节,导致市场风险监控方面出现盲区,增加了政府监管和交易所监管的难度。指数期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所以必须尽快建立自律性期货行业的内部沟通,运用行业力量降低指数期货市场的风险。并且建立跨部门、跨市场的联合监督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股票市场和指数期货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有利于风险控制决策、措施及步骤的一致。最后,要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我国期货市场一直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法律监管具有力度大、管理规范、对市场的冲击力较小等优点,因此成为指数期货风险监管的主要方式。

参考文献

[1]陈洁《我国证券市场风险问题研究》[J],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第316期)

[2]王宝森《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J],载《经济论坛》, 2004(第6期)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第7篇

一、传统的自律模式

英国政府中没有设立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的专门机构,对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而有关证券期货活动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公司法》、《投资法》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并无系统调整期货交易的法律。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经济发展缓慢,英国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被美国所取代。进入80年代后,国内政治矛盾的缓解,经济复苏,尤其是保守党上台执政后,积极促进竞争和推进市场经济的政策使英国经济有所发展。在这一背景下,198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开创了英国资本市场的新时代,重塑了英国的资本市场框架,被称为英国的“金融大爆炸”(big bang),是英国资本市场历史发展进程中划时代的重大事件。

该法案的出台,取代了英国政府以前制定的一些单行法规,建立了管理证券期货业的新方式,从此结束了英国资本市场管理的松散的自律状态,确立了新的在法律框架下的自律管理模式,形成典型的“多元化”体制。从金融的立法体系上说,有《银行法》、《金融服务法》、《保险公司法》等等,相当复杂。从金融监管体制上来说,其不同于美国的分离型专职职能监管体制,而是采取了复合型专职职能监管体制,由法律规章、行政管理机构(SIB,现为FSA)和行业协会(SFA,现已被并至FSA中)组成[2],并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这种管理体制是金字塔型式的。根据该法的规定,财政部长被授予对体系全权监督的权威和权力,财政部长又将法定权力和监管责任授予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SIB又将责任赋予不同的自律管理组织来执行,SIB的管理则是通过制定自律管理规则并又不同的自律管理组织来执行。SIB的主席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任命,其资金来源于对投资业的征费,政府不给予任何资助。它作为管理权威来监督整个新的管理体制,通过财政部向国会负责。

伦敦主要有以下几家期货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所(LIFFE)、伦敦商品交易所(LCE)、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伦敦证券和衍生证券交易所(OMLX)。相应的自律管理机构为证券和期货协会(SFA)。其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对申请进入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进行考察,审查其是否有充

足资本、长远业务规划、其管理者和职员是否有适当从业经验并能胜任工作等信息,从而决定申请公司是否可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监督已经进入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所有公司有义务遵守证

券期货管理局的规则。所有公司必须按常规向证券期货管理局提供内容广泛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如果发现公司没有遵守规则,证券期货管理局会迅速采取措施,以确保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

第三、如果调查认定公司或者个人严重违反规则,或有其他确凿的理由存在,则要

更正式地考虑这些情况,将开展更集中的调查,以获取相关事实。如果认定公司违反规则,将视违章的性质予以处罚。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停止交易、取消从业资格。SFA不能通过法庭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该是必要的,它应该将调查的结果转交贸易和产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或者警察局等相关机构。

第四、客户可以对会员公司的服务提出申诉。在公司和客户不能达成协议时,客户

可以把争议提交证券期货管理局的申诉部门,申诉部门将考虑此申诉并力图消除争议。若公司客户对申诉部门的结论不满,则可以提交仲裁。

英国的期货市场强调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也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3].但这一情形随金融服务局的设立、证券期货协会的撤并[4]而有所改观。

二、更趋统一的监管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各种违规操作和金融风险也大大增加,这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90年代以来,英国多次发生期货业的丑闻,著名的有Codelco案,Summitomo案[5],以及巴林银行倒闭案,等等。这些案件的显著特点是,牵涉到的公司管理混乱,“流氓交易员”(rogue trader)猖獗,监管相当不力。其别是巴林银行的破产引起各界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关注和批判。1997年,英国政府在对现行的金融市场监管结构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对金融市场进行分行业多头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及结构调整的要求。于是英国政府开始了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建立单一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及与之相对应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原有的九个监管实体并入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1998年7月,政府推出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征求各方意见,征询工作于1998年10月结束。该法案于2000年6月得到了皇室批准,2001年3月15日,英国政府正式宣布,该法案最晚将于2001年11月执行,

最终建立起只存在单一监管机构的金融体系。

《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是英国又一部颇具里程碑意义的金融法律。该法的颁布,表明英国逐步告别了原先较大程度依靠自律的监管模式,而转为采纳更为统一与更多政府干预的金融法框架。该法共分30个部分,433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立了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给金融服务局提供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以代替原有的不同的法规制定者的不同的法律框架。因此,法案的大部分条款合并了原有法律或者自律规则的内容。

该法案赋予金融服务局前所未有的权力和责任。金融服务局是合并了英格兰银行监督管理部、证券与投资理事会成立的,到法案正式获得批准时,金融服务局将把其他6个监管机构—个人投资管理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建房互助委员会、互助会委员会、互助会登记处以及证券与期货协会的权力和职责纳入其中,完成改制。其现有的组织机构包括五个下属的监管部门—主要金融集团部、存款机构部、保险公司部、投资公司部、市场及交易部。这样英国传统上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将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巨大的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执行后,FSA将成为英国金融服务业唯一的立法者。与法案同时公布的咨询文件说:“政府希望监管的范围应当包括目前金融业务的所有方面”,金融服务局“在其认为必要时有权介入,并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法案明确指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及市场特别上诉庭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直接隶属于内阁大法官。政府将任命一批兼有法律及金融专长的职业人士组成陪审团,陪审团有权金融服务局的原有规定。法案提出,要建立隶属内阁大法官的特别上诉法庭,建立单一监督官和赔偿机制,和处罚时常违规行为,监管劳合社保险市场,对投资基金的审批更具灵活性。法案还就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制定了更为明确的规则。但是,由于在《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颁布前,金融法规体系颇为零散,被形容为所谓“补丁被”(patchwork quilt),在统一的监管机构出现后,不少人质疑,如果没有适当的权力制约机制的话,FSA无疑会享有过大的权力[6].对于已习惯于自律管理的期货业来说,这样广泛的政府干预恐怕具有不小的影响。

FSA监管的对象将不只是原有的金融机构,还包括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financial businesses)、信用机构(unit trusts)、保险市场(OELCS)、交易所(investment exchange)以及清算机构(clearing house)等等。这样伦敦的五家期货和期权交易所和伦敦清算所的监管在总体上隶属于FSA市场及交易部。

除政府组织以外,各个交易所内也设有相应的部门来控制市场风险和监管交易会员。以伦敦金属交易所为例,它是全球最大的金属交易所。从2001年1月1日起,交易所打破互利机制而采取了一种新的公司结构。新公司LME控股公司成立。这家股份公司原有的股份被卖给现有的会员。LME控股公司成为伦敦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唯一的所有者,受到控股公司的监督并根据金融服务法案运作。同时根据Joanna小姐的介绍,我们清楚地知道伦敦交易所法律规管部(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 Department)下属的四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以及和FSA市场及交易部、伦敦清算所(LCH)之间的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市场风险,以维护公正和有序的市场秩序。

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是伦敦最著名的股票和指数衍生产品交易所,于1990年由伦敦交易期权市场和伦敦国际期货交易所合并而成。它的运作和发展受到许多由市场参与者组成的委员会的监督。每一个委员会轮流向主要理事会报告,这些委员会的组成如下:会员资格和规则委员会:设定、审议会员资格条件和规则;场内委员会:负责对交易大厅的实物布置以及与交易有关的设施提出建议,它也审议场内交易程序;自动交易委员会:就交易所的自动交易池(Automated Pit Trading)交易提供支持和建议;股票市场委员会:专注于股票和指数市场;违约委员会:负责在会员公司违背其金融合约时应采取的行动。

另外市场监督部(MSD)负责监督会员公司在场内的交易行为,主要目标是通过监督和与会员公司的协商来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市场监督部必须与交易所的其他部门以及FSA的市场及交易部、伦敦清算所密切合作。市场监督部由三个单位组成:监理和审计小组(负责对公司办公地的详细检查)、市场监视小组(负责市场和个人合约的完整性)、交易监视小组(负责市场交易的完整性,并将为会员公司和个人交易者解释市场的规则和法规)。

伦敦证券和衍生产品交易所是伦敦第一家也是唯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全部计算机化的衍生产品交易所。它也是唯一的对交易和清算采用联合系统的交易所。由于它是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公开上市公司OM集团的一部分,因此,它不是象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和其他大部分交易所那样的由会员或者委员驱动的交易所。它是一个利润驱动的公司,有股东以及对股东负责的董事会。虽然它是一个电子交易所,但它仍有市场监督的需要。其交易所工作人员分为两组。第一组负责监视不同合约的交易屏幕,他们的作用和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的交易池观察员很相似。第二组工作人员负责替会员公司处理与CLICK交易系统相关的交易查询。除了场内工作人员外,OMLX也有等同于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市场监督部(MSD)的工作人员,他们亲自检查会员公司以监视他们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一旦发现有偏差,他们有权取消其交易所会员资格。

三、新趋势的原因分析

几经演变,英国期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在金融服务局FSA统一监管、五大期货交易所分工配合监管的单一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是英国自身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新模式的出现也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

首先,欧盟资本市场趋于统一,特别是在1999年欧元启动后,这种统一更为明显。欧洲各资本市场的频繁交流与合作,很显然对于英国的期货业也有着深远影响。比如,EURONEXT 对LIFFE和葡萄牙证券交易所的收购[7],Eurex的成立,都显示出了欧洲资本市场联合的强大动能。在这种情形下,市场呼唤更加有效的监管。欧盟《投资服务指令》(ISD)的出台也给欧盟证券市场带来了一些根本性变化。ISD要求各成员国在法律上保证其他成员国在该国内可以自由地建立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或提供有关投资服务,并对东道国与母国的法律冲突进行协调。但ISD在各成员国的执行仅靠自律组织或市场导向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政府监管机构的干预才行。英国作为典型的自律监管模式,看来已不适合欧盟市场的要求[8].期货作为高风险的行业,已一再显示出它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其的规范和监督也便成了当务之急。

其次,欧洲各期货市场间的激烈竞争也是导致统一监管框架出台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欧洲资本市场进一步的成熟与发展,各国期货交易所的建立,期货市场的

竞争随处可见。当今各交易所普遍采用了电子化、网络化的交易方式,以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交易效率不断提高。原先一直采用传统交易方式的英国交易所,如LIFFE,也不得不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更现代的电子交易方式,以便与它的老对手-DTB一争高下[9].同时,欧元的发行也促使竞争的白热化。对于众多期货交易所而言,以同一种货币取代不同货币肯定会加剧竞争[10].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只有采取高效、严格的监管系统才能使本国期货市场立于不败之地。这也便是为什么统一监管成为了当今许多金融市场的潮流,如斯堪地那维亚、日本和韩国的小型市场都倾向于建立统一化的监管框架。FSA作为统一的监管者既通过自筹经费减少了被监管者的负担,也通过统一的规则与程序提高了效率,减少了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11].

四、总结

期货业因其高风险的特点,历来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英国对于期货业的法律监管随着英国金融法律框架的调整而有着显著的变化。近年来,由于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英国正致力于修改自身金融法律框架,以适应欧盟资本市场的全新要求。因此,英国期货业的法律监管也逐渐告别以往那种过分依靠自治的体制,以期在欧盟和世界期货市场中争得更多份额。

参考文献

[1] 杨玉川等《现代期货市场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517页

[2] 常清《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战略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3] 同上书,第519页

[4] 详见《英美期货业自律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其借鉴》,载2000年12月24日《期货日报》

[5] 参见James Land《有色金属期货交易的发展趋势》,载2002年10月《投资与证券》

[6] See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A Practical Legal Guide, edited by James Perry, Sweet and Maxwell ltd 2001, p.19

[7] See In-house View: Patrick Stephan, Euronex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 Arpil 2

[8] 详见齐绍洲《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9] 详见Susan Abbott Gidel, 刘保宁编译: 期货百年风云录(八)- 90年代:科技推动变革,/news/test/01710110129.asp

[10] See Margaret Elliott: DTB + SOFFEX + MATIF = EUREX,/magazine/archive/1997/1197exch.asp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第8篇

关键词:商品期货;风险管理;金融市场

1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超常规发展的初创期,也经历了问题迭出的整顿期,但相较于国外市场而言国内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我国期货市场的成长具有明显的超常规发展特征。从时间跨度来看,在十余年的时间里,我国期货市场跨越西方期货市场百年发展历程,呈现出跳跃式发展态势。期货市场的超常规发展一方面迅速弥补了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缺陷,利用“后发优势”进行跳跃式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隐忧。

此外,政府推动是我国期货市场成长的又一显著特征。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由现货交易商和行业协会自发组织建立期货交易所的模式不同,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是国家高层管理机构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解决经济运行过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由上至下地推动期货市场的组建与发展。政府出面组建期货市场,有助于节约组织成本,但也极易助长政府对期货市场不应有的行政干预,从而使我国期货市场呈现较强的行政性特征。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年来的治理与整顿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期货市场硬件设施实现了现代化,期货市场软件设施日趋完善。形成了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较为规范的市场组织体系。经过十余年的试点与发展,尤其是经过1994 年以来的清理整顿,我国的期货市场由分散建设逐步趋向集中规范,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期货市场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期货交易所是核心,已上市期货品种的交易基本稳定,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形成的网络基本可以覆盖整个市场。

2 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期货市场组织机制正步上日趋完善轨道,我国期货市场的固有功能亦得以发挥。但其间也存在很多问题,限制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2.1 交易品种不足。

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资源,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依托于期货市场交易才能展开。品种稀缺不仅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也会使交易所缺乏竞争力、走向边缘化。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品种稀少已经成为期货市场功能发展的障碍。目前,我国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可以上市交易的期货商品有以下种类。①上海期货交易所: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油、黄金、钢材期货。②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豆粕、豆油、塑料、棕榈油、玉米、pvc 期货(聚氯乙烯)。③郑州商品交易所:小麦、棉花、白糖、pta(精对苯二甲酸)、菜籽油、稻谷期货。

品种需求不仅来自实体企业,也来自市场投资者。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理应成为投资资金的重要选择。但事实上,资金并未得到分流。主要原因就是期货品种太少,而且结构不合理。除了部分农产品和原材料期货品种外,占全球市场80%的金融期货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为期货投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期权产品,更属空白;就连国际期货市场占交易份额大头的原油期货,至今未能推出。

目前的期货品种,上市程序较为复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期货创新的关键。只有改革调整现有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积极鼓励期货品种创新,才能推动市场发展。

2.2 投机成分过重。

目前在我们的市场上,大部分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投机的心理往往占了上风。甚至在需要参与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中,也有不少做投机交易的,比如有些粮油加工企业在期货市场上却成为了空方的大户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价格的炒作便成了唯一的主题。根据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期货市场是属于“不完全市场”的范畴。在这种市场,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而远远脱离了这种商品的现时基础价值,从而可能导致了价格“越买越贵”或“越抛越跌”的正反馈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价格往极端发展的风险。而正因为期货市场品种少,不仅使大量需要规避价格风险的企业没有适合的风险规避场所,也成了不理性投机的根源。[论文网 LunWenData.Com]

2.3 市场参与者不够成熟。

由于目前我国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和专业的经纪人队伍还没有建立和规范起来,所以实际的投资大部分还得依靠投资者自己来完成,其投资行为必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中国在进入WTO 后国际贸易总量已经上升到全球前列,作为发展最快的经济实体,中国的国际贸易总量不断上升,对大宗原材料如石油,钢铁,有色金融的需求量也猛增,这势必对这些商品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也会给中国的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使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是这些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但是,这是一项专业性极高的工作,必须具备一支高水平、有经验的从业团队及管理人员队伍。如果这些高素质的人员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机制,不但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加大风险的暴露,造成巨额损失。

2.4 期货市场的弱有效性。

目前我国的市场还是一个弱有效的市场,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将使市场的参与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社会交易成本,这样就降低了期货市场这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他具备回避风险及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现货市场的稳定。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唯一场所,它的规范运作是保障期货交易顺利完成的关键。

3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和方向

3.1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不可估量。

3.1.1 我国大规模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大宗商品的集散地,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目前国内期货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内相关商品价格的发现功能是在国外相关期货市场的带动下完成的。当我们在购入大宗商品时,定价权却掌握在国外政府或卖方手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不仅损害了我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也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地位降低。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大规模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的潜力与需求是巨大的。

3.1.2 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期货市场的最终发展离不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单一的市场交易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业型投资机构呼唤对冲机制的形成。

3.1.3 维护国家利益要求大力发展我国期货市场。

由于期货市场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我国,尽管许多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我们期货市场的价格功能在国际市场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很多情况下必须参照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产品价格进行交易,每年不仅使国家损失大量外汇,也使得商品竞争能力下降。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需求考虑,我们也必须发展我国期货市场。

3.2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

3.2.1 期货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创新功能将得到加强。

期货市场的产生、发展与创新密不可分,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也必然在创新中不断前进。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新品种将不断被开发,各个交易所在自身核心品种的研究和创新方面也会不断努力,并设计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定价功能,应该做到:第一、加快更多交易品种的上市交易,并且设置更加合理的交易合约的交易规则;第二、倡导价值投资和套期保值观念,多投资者进行投资者再教育,使其更加理性的看待市场并从学习中成熟自己的交易习惯。第三、加大国家相关交易机制的研究投入,多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有关期权、套保的经验,避免再出现如国有航空公司在燃油套保上的简单性操作。第四、加强相关监管机制的监管力度,对于即时信息的披露制度要做到客观公正。

3.2.2 我国市场化体系逐步完善。

期货市场扩容,需要完备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的市场结构。管理层应将新品种开发和审批放到交易所,以市场化思路来调整期货品种上市程序,让市场来做主。

期货市场的监管原则是实施监管的依据,也是监管目的的具体化,是由监管目的(保证市场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控制市场风险)决定的。所以必须坚持六点原则:

(1)充分竞争原则。充分竞争指的是信息充分性、较低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成本、大量较小的投资者。这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市场运作透明度,防止和制止垄断与操作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

(2)规范性原则。这主要是指完善制度,监管应该是在完善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包括法律、法规这些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章程、公约、道德准则等。完善的制度能够保证市场的完备性和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3)安全性原则。期货市场是杠杆性及风险集中性,使得安全性成为监管的重要原则。

(4)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指期货市场监管要保证市场运作的稳定性和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保证市场的稳定性主要是合约内容、交易交割规则保持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认为加大市场风险,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是投资者无所适从。而监管政策的连续性则依赖于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完善健全,唯有如此,才能体现监管的严肃性,而不能随市场的变动随意变更监管的制度措施。

(5)系统性原则。期货市场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协同努力、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才能事先监管目的。

(6)灵活性原则。期货市场发展日新月异,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国际期货市场打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期货市场监管法规与政策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一成不变,很有可能束缚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不利于提高本国期货市场的竞争力。因此,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必须根据期货市场实践的发展,进行及时调整,在稳定性基础上保持一定灵活性。 [论文网 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1]中国期货业协会编.期货市场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