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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2 16:35:55

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历史文化第1篇

一、历史文化街区中的问题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重点文物保护不同,历史文化街区量大面广,生活在其中的居民众多,因此无法像重点文物那样“完全”保护起来,历史文化街区的居民还要在那里生活,所以要“维护生活的延续性”。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内罗毕建议》提出,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1987 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华盛顿》更进一步认为历史城区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应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的各种需要,同时也强调新的功能和活动应该与历史城区的特征相适应。可见在历史文化街区维护生活的延续性是被普遍接受的。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根本目标是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及保护历史遗迹的真实性。这一根本目标与历史文化街区居民对现代生活的追求是一对难于调和的矛盾。现实中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和真实性常常妥协于居民对现代生活的追求,这对矛盾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矛盾,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如此,而在我国似乎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在我国通常是地方政府投入巨资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规划整治,整治后整个街区“焕然一新”,但随着时间推移,许多问题逐渐显现。

(一)原住民越来越少

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大都是清末民国时期的,这类建筑的居住空间和居住设备与现代生活要求相差较大,大多数中青年人不愿住在老街区,他们更向往现代化的居住区,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商强大的广告攻势下,似乎不住在“高尚”社区就不是成功人士。在这种潮流下,高学历高收入人群不断搬离老街区,老街就成了老年人和低收入阶层的居住地。政府的规划整治并不能改变这一趋势,如果历史文化街区在整治后,街区经济没有起色,则老街居民继续搬离。如果整治后成功吸引大批旅游者,老街居民在旅游经济上收益颇丰,则更加快了老街居民搬离的速度(如丽江古城)。

(二)街区经济日益萧条

大部分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后并不能如地方政府所愿形成新的旅游经济,而原来的商业却日益萧条。历史文化街区通常是原来城市的繁华商业中心,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大批更符合现代商业要求的新建筑新街区出现了,它们逐渐替代了老街的商业地位,使老街经济日益萧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通常需要封闭进行,多种现代市政管线一般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因路面开挖,街区的商业被迫停业,因而更促使了城市商业重心向新建成区转移,这也是影响街区商业繁荣的重要原因。

(三)保护老街区与改善生活矛盾突出

在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划定是政府和专家的事,街区的居民并没有多少机会参与,最多只是象征性的参与,老街居民相对缺乏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意识,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损害到他们利益时,他们就很难赞成保护,他们宁愿自己的房子不被划入保护范围。对于低收入阶层,改善生活是他们最热切的愿望。老街日益萧条的经济,必然会使他们为改善生活而对老屋进行改造。改造的方便性与低成本是低收入业主首要考虑的因素,其后果是历史风貌的大量破坏。

(四)历史建筑破损日益加剧

在我国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历史文化街区规划整治主要是对街区建筑外貌的整治,而对历史建筑的内部加固改造甚少。近百年甚至百年以上的砖木结构建筑敏感而且脆弱,建筑破损随时发生。历史建筑维修涉及面广,需要的材料种类繁多,施工工序复杂。并且传统材料日渐稀少,传统工匠更是难觅,其结果就是:如果要求历史建筑修旧如旧,其维修造价必然昂贵,而且如此老旧的砖木结构建筑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是难免的。显然如此昂贵的维修造价,中低收入阶层的业主都是难以负担的。整日忙于生计的中低收入阶层业主,通常放任房屋破损,没有及时的维修自然会导致老屋破损加剧。破损到实在不行了,业主们才会用廉价的现代材料修补一下。这种修补实际上是对历史建筑的一次又一次的破坏。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几十年后,我们的历史建筑恐怕是面目全非了。

历史文化街区是我们祖辈千百年营造出来的城市物质形态,正是这些具体的物质形态,才使得我们独特的区域气质和历史文脉可触、可感。街区的建筑已经从家庭遮风避雨的基础生活必需品,变成市民共同的精神家园。保护这些敏感而脆弱的历史建筑需要知识、精力和财力,目前历史建筑的业主绝大部分是中低收入阶层,他们欠缺的正是知识、精力和财力。从全国范围来看,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历史建筑的维修、维护方面欠账巨大,所以我们有必要反思传统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式。

二、用“产权置换”改良传统的历史街区保护方式

实际上老街居民多数希望拆迁,因为他们没有精力和财力来伺候敏感而脆弱的老屋,他们宁愿拆迁,拆迁了就能得到新房,新房在居住方面更舒适和方便,更重要的,新房似乎比老屋更值钱,所以他们希望拆迁。另一方面仍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的现居民,由于老龄化、受教育程度低、经济底子薄等原因,实际阻碍了历史文化街区的经济繁荣和文化复兴。

(一)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的基本思路是:政府授权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用新建的现代住房产权置换历史建筑产权,然后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修,最后将历史建筑作为古董收藏品出售给高收入阶层。在产权置换模式中政府具体要做的事有:组织各类专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规划;选择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具体的实施方式;通过招投标确定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的开发商;派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协助并监督开发商;在财政上支持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如减免税收,提供低息贷款,承担一些必要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等。选择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的开发商时,应注重选择那些有社会责任心的,对传统文化情有独钟的开发商。在产权置换模式中开发商要做的事有:首先开发商要投资建设一个新的现代化居住区;然后与历史文化街区业主谈判有关产权置换事宜,用新房产权置换老屋产权;根据政府编制的保护规划,并在政府的监督下具体实施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包括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整修历史建筑等;将整治后的历史建筑出售、出租或自主经营。

(二)产权置换的优点

1.有利于更好保护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建筑作为古董收藏品出售给高收入阶层,古董的价值在于它的原真性及由此蕴含的大量历史文化信息。古董收藏品是一种投资品,它的价值也在于它的原真性,因此其所有者必然尽力保护其原真性。高收入阶层有精力、有财力保护好历史建筑,他们有能力聘请保护专家为他们出谋划策。

2.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在产权置换模式中,历史文化街区整治工程的投资主要由开发商承担,地方政府只需投资个别公共基础设施。这改变了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工程历来由政府买单的惯例。我国绝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都很紧张,地方政府需要投入的公共事业很多,地方政府更关心与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住房、医疗、就业等,因为这些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稳定相比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可能排名比较靠后,等地方政府投入可能要很久,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往往是迫在眉睫,因为街区的破损正在加剧。

3.调动地方政府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积极性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涉及面广,需要政府牵头组织,政府积极的态度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至关重要。当开发商将整治一新的历史建筑出售给高收入阶层时,地方政府可以得到丰厚的房地产交易税费的收入。既能改变老街区破旧衰败的面貌,又能得到丰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何乐不为。实际上地方政府也看重投入产出,以往地方政府投入巨资整治历史文化街区,大都希望整治后的历史文化街区能带来丰厚的旅游经济收入,如果希望落空,地方政府的投入没有回报,那么下一阶段的历史文化街区整治通常遥遥无期。

4.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的生活水平

费时费力的历史建筑维修使老业主们不胜烦恼,老街居民更向往设施完备的舒适方便的现代居住区。所以只要补偿合理,他们愿意用老屋换新房。

5.高收入阶层得到一个新的投资渠道

在我国投资渠道匮乏一直困扰着高收入阶层,可靠的投资渠道似乎只有房地产,但由于国务院的房地产限购政策,这一投资渠道也被限制了。历史建筑将为高收入阶层提供一个安全的投资渠道。

6.房地产开发商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开发商将整治好的历史建筑作为古董收藏品出售给高收入阶层,由于历史建筑的不可再生性,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有限性,以及历史建筑所处的绝佳区位等,保证了历史建筑可以卖个好价钱。

产权置换使那些钟情于传统文化,且有精力有实力的人成为历史建筑的产权人,这无疑会对历史街区的经济繁荣和文化复兴起重要作用。产权置换使历史建筑得到更好保护,使政府支出减少,使开发商盈利,使老街居民得到他们想要的新房,使投资者多了一种选择,这是一个各方皆赢的解决方案。

三、关于活态遗产传承问题

有研究者反对全部搬迁历史文化街区原来的居民,认为这将完全改变了街区的人文环境,丢掉了地方特色与文化传承。全部搬迁原居民确会导致这样的后果,但现实是老街区里大部分高收入阶层和大部分中、青年已经搬离,剩下的大部分是老人、小孩和流动性很大的低收入外来人口,老街的人文环境早已面目全非。几十年内,老人们将相续离世,到那时更谈不上什么文化传承了。我们在努力保持老街区的人文环境和文化传承,但结果却是活态遗产的逐渐消亡。虽然一些研究者为挽救活态遗产提出了不少建议,一些地方政府也做了诸多努力,但活态遗产逐渐消亡的基本趋势并无根本性改变。

反观现实中集中改造的老城区和城中村,动迁居民们集中搬迁到新建成区,由于相对完整保留了原来的邻里关系,我们看到原来的习俗礼仪、节庆活动大多保留下来。在现代居住区完成文化传承的意义更为深远,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是如何传承与发展的,这对把握传统文化未来走向极为重要。

产权置换将使老街居民居住在一起,保持相对完整的邻里关系,并能吸引部分中、青年回流,因此产权置换将实际有利于活态遗产的传承。这种发生在现代居住区的传承更具有可持续性,对正走向现代化的中国更有意义。

四、产权置换的可行性

(一)前期实践

类似产权置换的思想和实践在美国早就出现。美国佐治亚州的萨凡纳市(Savannah)至今保留许多19世纪的建筑。1954年非政府组织“萨凡纳历史基金会”(Historic Savannah Foundation, HSF)成立,该组织利用捐赠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历史建筑并出售给愿意对其进行修缮的购买者,到1968年已保护了130栋历史建筑,事实证明这种运作在经济上也是成功的。

在我国也有类似的实践,2003年1月1日施行的《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在苏州政府的主导下已成功出售几处古建筑,但由于缺乏有效操作模式,苏州的古建筑出售进展缓慢。

我国各地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匮乏问题,近几年尤为突出。为了筹集古建筑的维修资金,黄山市政府于2009年12月21日出台了《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认保人只享有对其认保的历史建筑的监督维修权和对认保经费使用情况的咨询权,认保人几乎是花钱做公益事业。历史建筑的产权还是归属原来的产权人,认保人因为得不到历史建筑的产权,所以在认保方面并不积极。黄山市的实践表明,如果得不到历史建筑的产权,历史建筑钟情者的热情就十分有限。

(二)利益各方

产权置换模式中主要利益相关者有三方,即历史建筑原产权人、房地产开发商、历史建筑购买人。首先是历史建筑原产权人,多年的旧城改造证明,绝大部分老街居民愿意用老屋换新房。老街居民与开发商的谈判是自愿和对等的,这里没有强制征收的问题,也没有钉子户利用工期讹诈开发商的问题。如果开发商和个别居民谈不成,也不妨碍保护整治工程的进行。其次是房地产开发商,其热情取决于历史建筑购买人,如果购买人踊跃,出价较高,则开发商必然热情高涨。最后是历史建筑购买人,高收入阶层是否愿意出资购买历史建筑是产权置换模式成功的关键,目前历史建筑投资市场还没有形成,是否有人愿意投资历史建筑确是未知数,以下分三个方面讨论。

1.历史建筑的投资价值

历史建筑具备古董投资品的特征,即数量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并同样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在我国有限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有限,街区内的历史建筑自然十分有限。我们应该意识到,随着岁月流逝,历史建筑已经从原来的普通生活必需品变成古董投资品,就像数百年前一个作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青花瓷碗,到今日它已不再是日常生活必需品那样。历史建筑与一般古董的主要不同点是其不可移动性,因此历史建筑投资市场将是区域性市场,但这不会妨碍历史建筑成为投资品,就像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市场,我国目前各阶层主要投资品正是房地产。温州炒房团可以到全国各地投资房地产,收藏家应该也会到全国各地投资历史建筑。

2.投资偏好

近几年在安徽徽州一带及江西婺源、景德镇、九江,浙江衢州、东阳等地贩卖老屋的生意十分火爆,由此可见历史建筑的需求巨大。历史文化街区位居城市绝佳区位,历史建筑大都“有天有地”,这些都是高收入阶层的投资偏好。

3.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投资者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开发商在原居民动迁和历史建筑整修方面的所起的作用,将极大降低收藏家的投资风险。如果政府再给予政策扶持,如规定历史建筑不在房地产限购范围之内,将进一步降低收藏历史建筑的风险,最终可以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产权置换是可行的,历史建筑将在收藏家手上得到较好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将迎来经济繁荣和文化复兴。

房地产开发商和古董投资者代表市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事业引入市场因素应该是意义重大,远不是几次探讨就能解决的课题,本文希望能引起更多的研究者对引入市场因素这一课题的重视,并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阮仪三 孙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城市规划.2001.10

保护历史文化第2篇

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稳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变化,我市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各类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人为和自然破坏的现象仍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加速消亡和失传的趋势。因此,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新体制,不断开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推荐工作,依法按时完成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依据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整治工作,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真实信息,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市、县区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乡镇建设规划时,应与当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相衔接。

(二)加强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公布工作,按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保护、管理、利用的强制性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巡查各级文保单位保护情况,加强对野外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提高防盗、防火能力。

(三)加大对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力度。分阶段实施文物维修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严格限制文物“复建”,确保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用于重要文物的保护项目。

(四)树立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县区政府要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依法履行文物前置审批权。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报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要由文物部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和经费。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设工程,在建设项目申报阶段就要明确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主体。文物利用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优秀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环境的调查和保护,要把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快市、县国有博物馆的馆舍建设工程步伐。积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民办专题博物馆的创办,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博物馆网络体系。坚持“三贴近”和社会效益为首的原则,强化精品意识,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为目的,全力打造市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并以此带动全市文物展览展示水平的整体提升。全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在实行向未成年人、现役军人、任教满30年教师、70岁以上老人等特定群体免费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所有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加强馆藏文物管理,从改善文物保护环境入手,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解决馆藏文物保存中的突出问题,文物保存和展示环境都要达到国家规定风险等级标准的要求。开展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除依法承担文化市场执法职能外,同时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等文物执法职责,并增挂文物监察支队的牌子,明确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因增加执法职能所需的人员编制,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持,或从现有文物保护机构中调剂解决。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工商及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秩序。

三、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我市民族民间艺术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记录。3年内基本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建立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必须建有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全面的掌握。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部级名录的项目从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省级名录从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市级名录从县区名录的项目中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做好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加强对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运用。认真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落实保护措施。对列入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人,要专门制定保护计划,采取保护措施。

(四)加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传习活动。重点抓好《湖笔制作技艺》、《百叶龙》、《扫蚕花地》等项目保护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在社区、乡村广泛进行民间艺术传习,使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得以延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造就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四、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五纳入”,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本行政府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市政府已成立**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理顺市辖区的文物管理体制,继南浔区的文物事权下放后按法定程序下放吴兴区的文物事权。

(二)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市、县区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要安排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文物保护、藏品征集、文物库房、安全技防补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论证研究、开发利用、传承培育、项目保护补助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政府《关于古桥保护协调会议纪要》(湖政专纪〔2002〕67号)已明确的古桥修复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到位。鼓励文博单位拓展经营,完善服务,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保护历史文化第3篇

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彰显*文化特色

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城市特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使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进一步加大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切实增加财政投入,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性修缮。进一步挖掘历史文化名镇的内涵,充分发挥专业和社会力量,加强对*历史文化的研究,深入挖掘,系统整理,合理展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名镇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文化设施建设,搭建文化交流平台

一是完善街道文化站功能配套。购置图书、娱乐器械、以及电视、电脑、音响等设备,完善阅览室、办公室、书画室、娱乐室等功能室。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层层落实到人,管理到位,确保文化站正常有序运转。同时,以文化站为平台,立足发展实际,大力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开展经常性的书法、美术、摄影等展览活动,以图片形式集中、公开展示改革开放以来各行业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果。今年拟举办农技知识培训班3期,健康知识讲座4期,美术培训3期,举办书画展1期,印制书画集1册。二是扎实推进农家书屋建设。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利用各村现有的条件,广泛动员,多渠道筹资建设农家书屋。今年重点抓好白石村等3家书屋建设。并联合街道工会开展“送书下乡”、“送书进企业”活动。

三、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营造和谐文化氛围

以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为着力点,充分调动街道、村文艺团体的积极性,有计划地开展各类文体活动。2009年,我们组织了春节篮球赛、“三八”妇女节拔河赛,将举办以弘扬*三大文化特色为主题的大型广场晚会、“六一”文艺演出、重阳文艺联欢会等,组织老体协歌舞队送戏下乡10场以上,送电影进村进企业120场,切实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

四、建立三项工作制度,规范文化市场管理

一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坚持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控力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有效净化文化经营环境。

保护历史文化第4篇

关键词:历史街区;消防规划;消防安全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 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具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按照历史街区保护原则,传统的城市肌理和街巷结构应该完整的保留下来,街巷空间尺度和立面形式的完整性也应该得以保留。这样,文明街历史街区才有其存在和保护的意义。

一 历史街区

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昆明市主城区中心,属于昆明市五华区。街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南诏时期,从南诏时期修建拓东城时开始,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就一直在昆明古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抗战胜利后,昆明人民在该地区建造了胜利堂用于纪念抗战胜利。新中国建立后又在此修建人民英雄纪念碑的落成,赋予了该片区爱国主义的内涵。

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是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街区内保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它保存了城市历史文化的集体记忆,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根据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范围与《昆明市总体规划(2008-2020)》、《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1-2020)》划定的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为:东起正义路,西至云瑞西路、五一路、市府东街沿街传统建筑西侧,南达景星街沿街传统建筑南侧,北至华山南路、人民中路文庙区域,规划面积为22.66 公顷。

昆明市文明街历史街区消防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由于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独特的民族性、文化性,作为延续至今的生活地区,街区内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划分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现行国家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街区内的建筑使用和人员构成更是复杂,存在着多种消防隐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低耐火等级建筑比例较高

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规划区内各建筑质量的现状,可以看到区域内二级耐火等级的钢混结构房屋面积大约只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而三级和四级耐火等级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则占了三分之二。

(二)建筑防火间距不足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中各个历史时期的建筑大多贴邻布置,相邻建筑物间较少有防火墙隔断,也基本很难找到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建筑防火间距,也未设置相应的防火分区。而在建筑内部,经常是几家人合用一栋房屋,住户任意改变原来的建筑格局,甚至在建筑的庭院、天井、火巷等水平防火分区处用木板、胶合板等材料私搭乱建,不仅耐火性差极易燃烧,而且完全破坏了原有的防火分隔设施。目前整个片区以住宅和商业为主,人员密度较大,一旦出现火情极易蔓延而难以控制。

(三)单体建筑疏散条件不好

由于老建筑的传统风貌、后期住户私自拆建等原因,部分建筑在用于商业等人员高密度业态时,存在出口和楼梯数量、总宽度、最小宽度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问题,个别建筑还存在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

(四)消防通道不畅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但在该规划区中,云端东路以东,文庙直街以西,光华街以北,人民中路以南这片区域不能符合规范要求。并且这片区域内现有街巷较为狭窄,道路不规则,无法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五)公共消防设施不足

在规划区中,明清及民国时期建造的建筑群主要分布在文庙直街、文明街、光华街、景星街。片区中巷道曲折狭窄,独立院落较多,缺乏室内外消火栓设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利于救援。另外,街区内缺少应急指示牌、火灾疏散路线指示牌等指示标志。

三、关于昆明市文明街历史街区消防安全保护的几点思考

(一)重视历史街区消防安全的保护规划工作

历史街区消防安全保护必须紧密结合历史街区的整体改造,对历史街区现状进行消防安全问题的梳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从消防安全规范、建筑的消防安全、火灾蔓延方式和疏散方式等四个方面指出项目现存的消防安全问题。

消防安全保护规划工作的展开需要由点及面,即从单体建筑、建筑与建筑之间扩大至建筑组团,直至整个片区来进行火灾风险的分析,给出相应的消防保护要求以及满足这些要求所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提高历史街区建筑耐火等级,按区域划分防火间隔。

防火分区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在历史建筑现有的脉络机理上进行组团,允许火灾在组团内部蔓延,不允许火灾在组团之间蔓延,解决建筑群普遍存在的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

在“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下,不破坏原建筑结构和古貌,通过增加或更换建筑物构件来提高古建筑耐火等级。在进行整体规划时,利用巷道作为天然的防火分隔按区域划分防火分区。同时根据现行建筑防火规范对一般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在消防通道不满足的地方有意识地设计道路作为消防通道。在充分利用传统建筑中已经采用的防火构造措施的基础上,结合现代改造措施,防止火灾在组团间蔓延。

针对规划片区的建筑性质及街巷空间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1、砖木结构建筑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在15min内,这15min包括:发现起火4min,报警2min,接警出动1min,战斗展开至出水扑救3min,留给消防车途中行驶的时间仅4min。结合片区区位及特点,本片区的消防救援存在两个问题:(1)一般情况下难以在4min内到达。(2)是除主要区块的市政道路外,仅有部分贯穿片区、宽度在2.0m-4m之间的道路,此类道路只能满足消防摩托通行要求,无法通行普通消防车。

2、充分考虑历史街区室外消火栓布置。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规定,室外消火栓的规定间距120m,覆盖半径60m。但片区内道路曲折,相当一部分数量的建筑不临主干道,仅有步行消防便道与之相通。在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上,应充分考虑片区内道路特点,在小型消防车道、步行消防便道两侧增置室外消火栓,以确保每一个单体建筑均至少有一只室外消火栓覆盖。

3、针对单体建筑的防护需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考虑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设置。

(四)完善历史街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加强消防宣传力度。

根据片区现有道路情况增加摄像头监控和巡逻次数,在正街消防室设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实行指挥长制度,24小时值班,统一调度古街所有消防力量和资源。除了上述的消防建设之外,还要充分发挥宣传和教育部门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影视、广播、报刊、网站、文艺、标语、板报等媒体和载体,对街区的常住人口开展以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防火安全基本常识、火灾早期处置方法、火场逃生自救要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

四、总结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因此,历史街区的消防规划方案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研究,重点关注改造后的古建筑是否可以形成安全的消防环境,而不是拘泥于现有规范。

历史街区的消防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了规划、消防、道路、市政、管理等诸多学科。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要加强对历史街区火灾特殊性的研究,为消防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大现代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比如早期报警技术、新型灭火技术和阻燃技术等,弥补历史街区的先天不足,提高消防安全性,在消防规划实旌过程中探讨新的管理方式方法,以人为本,讲求实效,保障规划内容的实现。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历史街区消防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胡敏. 历史街区的防火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2005.

保护历史文化第5篇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已成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焦点和难点,在“十五”期间,面对新形势的挑战,应当认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紧迫性,确立保护原则,利用市场机制,探索新的保护方法,同时对现存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调查,以便为夸后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为后人留下资料

1面对“第四次浪潮”的挑战

半个世纪以来,北京的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走过曲折而艰辛的历程,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受到过四次大的冲击。虽然在50多年前北京的和平解放使这座古都完整地保留下来,但由于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缺乏文物保护的观念,没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意识,北京的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一度遭到较大的破坏期间,为大炼钢铁形成冲击金属文物的浪潮,许多珍贵文物消失在冶炼炉中。初期掀起对“封资修”文化的批判,文字的和图案的文物、街景受到巨大冲击,大量碑刻、雕刻、经卷、书画毁于一旦,许多重要的文物建筑受到极不合理的使用,形成以破坏文化标志物为主要特征的“第二次浪潮”。在此期间被当作封建标志的城墙被最后拆除,北京的历史风貌受到很大破坏。“”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出现了以破坏文物建筑本身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次浪潮”,王府大院内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和各处对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了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从9o年代初期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城市的开发方式发生变革,由对单座文物建筑的拆改破坏演变成对成片街区的剃头式改造,许多文物建筑被拆除,一些很有保留价值的街区化为乌有,“第三次浪潮”演变成为“第四次浪潮”,即破坏历史文化区域的浪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受到严重挑战。

在北京的历史风貌经历一次次破坏的同时,人们为保护文物和历史风貌的努力也在加强从1957年北京确定了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之后,作为对的反思,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许多重要的古迹成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越来越多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80年代,保护历史区域的观念开始流行,1982年北京被公布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90年北京公布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在2000年完成了保护区的详细控规。人们不再满足于文物的点状保护,而要实现历史文化区域的面状保护,历史风貌保护的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如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任务却仍然十分艰巨,“第四次浪潮”正袭面而来,严峻的挑战并未结束。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紧迫性

实际上“第四次浪潮”造成的挑战不仅表现在北京,在全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许多地方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都在消亡之中,它是一个时期的现象,是当前历史风貌保护问题的争论焦点,是我们这个时代所不能回避的紧迫问题。

北京是全国99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街区保存最多、其历史文化价值最高的一座城市,它的重要性是其他城市所不能比拟的。北京作为首都对于全国也有着示范、引导的作用,它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成为全国的表率。北京虽然完成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并升始制定相关的法规,但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仅仅保护现有的25片街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多的街厩和更多的建筑得到保护,需要在那些无法保留的街区中留下必要的标志性建筑.以便尽可能保持和延续古都的历史风貌。

目前北京在历史街区保护方面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房屋的自然老化在不断侵蚀着古都的风貌,由于缺乏必要的维修与更新机制和超负荷使用,使许多百年老屋濒临危境。另一方面,在北京城市发展战略中,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仍未提到应有的位置。在90年代初开始的旧城危旧房改造中,在没有对危旧房与历史风貌作出明确界定和认真调查的情况下仓促上马,形成大面积剃光头式的旧城改造局面尽管这次大规模改造由于成本过高.在1997年以后减缓下来,但大片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已被拆除,众多文物遭到破坏,北京的古都风貌受到严重影响。

晟近北京市提出要在5年内完成“危旧房改造”的目标,同时降低了拆迁补偿标准,如果一切顺利.5年后,除“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其他古老的街区、院落,以及那些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都将不复存在,一些有保留价值的文物、四合院和街区可能会在我们尚未认识它的时候就被匆匆拆除,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北京历史风貌的保护仍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保护工作艰巨而紧迫,北京能留下多少历史风貌,关键就看今后的5年。

3确立历史街区保护和改造的基本原则

要在今后5年中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使尽可能多的历史风貌得到保护,不但需要转变过去点状保护的观念,树立区域保护的意识,而且要确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历史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像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坚持街区整体保护的原则,将街区整体保护与个体文物保护相结合。因为只有个体保护,没有整体保护,就留不下历史文化名城的特有风貌。整体保护包括保留城市的基本轮廓、格局和街道、胡同系统。

第二,坚持历史风貌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北京旧城范围内,开发建设应以不破坏原有的历史风貌、文物古迹为前提。城市的发展战略、总体布局以及城市道路改造、商业中心建设等各项详细规划都要体现这一原则.应将其做为城市发展的先决条件加以确定:

第三,坚持文物原地保护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不仅本身具有历史文化的价值,它还是原有城市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历史文化体系的标志物。离开了原有的空间.它的文化价值将大大降低因此不论是新建建筑还是道路.在规划设计上都应尽可能绕开文物,个别实在绕不开的.只可在原地做短距离的整体移动,不可做长距离的搬迁。

第四,确立保留历史标志物的原则。对于旧城区的改造,应摈弃简单的“剃光头”式的改造办法,在不得不拆除的旧街区内,应规定老建筑的最低保留数量,保证在原地留下少量标志性的历史建筑.这些建筑不仅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还应包括保存较好的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其他标志性物体,如四台院、会馆、衙署、小庙、碑刻、水井等,以保持历史文化景观的地域延续性

第五,实行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的原则。在旧城区内,不论是文物保护单位还是历史文化保护区,都是北京城市具有生命力的组成部分。他们的保护应与使用相结合,尽可能加以开发利用,通过利用实现保护。

4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新机制

目前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争论和冲突最大的,是旧城改造中实行的剃头式改造,用舍弃历史风貌的代价换取市民住房的解困,从而陷入解困必拆房的窘境。然而,市民住房解困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之间并非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能否找到既解决市民住房问题又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办法,是当前北京城市建设中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从北京过去数百年来城市发展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大量的住宅建筑在数百年问维持不衰,甚至能为我们今人服务,主要不是靠官府资金的支持,而是由于有大量民问资金的投入,有一套自我更新的机制。解放后形成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房屋所有制形式和低房租政策,使得大量四台院失去了自我维持和更新的机制,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今天要想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四合院,就应该利用市场机制,利用灵活的政策,吸引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包括外省市乃至海外的资金,投向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中来,使历史街区走上有机更新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来,从而摆脱解困必拆房的怪圈。

目前,将四台院投人市场的条件已渐趋形成,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扑始对传统建筑产生兴趣,看作是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欲将其作为未来可以保值增值的财富。为此,可有步骤地进行公有四合院的改制试验,将房管部门改为房地产公司,将四台院投入市场,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出售,同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投资于四台院的修缮和保护。为配台四台院的改制,可设立一个政府出资为主的历史文化区整治基金,例如在”十五“期间每年可投人2亿元,5年共投入10亿元,专门用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居民的外迁和历史建筑的修缮。然后将修缮好的或实现原住户迁出的房屋出售或拍卖,以收回成本。对于私房应积极帮助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帮助一些占房户搬迁,逐步提高房租,准许自由买卖,使房屋所有者有能力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修缮。政府刚应将重点放在街区内市政设施的更新改造上,为改善生活环境创造条件为保证在房屋买卖中历史风貌得到有教保护,需要制定一套详细的法规,对房屋买卖和使用过程中的文物与历史风貌保护做出严格规定。

5对城历史街区进行全面的调查

随着北京旧城改造速度日益加快,大量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在没有来得及做全面记录的情况下已转瞬间化为平地,这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十分不利。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许多与历史风貌保护有关的争执,都与历史街区的家底不清有关何况,对于北京这样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也应该有一套精确的档案记录,以便于后人的研究为此应尽快展开对历史街区的全面的调查,以便摸清家底,留下资料。

历史街区的调查不同于以往的文物调查,它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每一座房屋.涉及每一座房屋的建筑历史、建筑形制、建筑布局、原有的内部装饰、使用状况、居住者状况、相关的历史事件、口述史料民间传说等,同时也包括胡同、街道的立面景观特征,通过文字记录、照片、录像和图纸等形式记录下历史街区和建筑的洋细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还可以发现一批新的文物和有保留价值的历史街区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历史风貌保护提供依据,并弥补以往文物调查的不足调查可以分区、分阶段地进行,首先调查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外的街区,尤其是那些马上就要拆除的街区。调查经费在初期可完全由政府承担今后则应要求开发单位在进行改造项目的设计之前,先要对该街区进行详细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报告,这应成为旧城改造工程的必备程序。

保护历史文化第6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文化真实性

历史文化街区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日益得到学术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经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由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的“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介活动,自2008年启动至今,已评选出40条历史风貌保护较好且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街区,已入选的40条街区中,有许多街道已成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保护与发展的典范,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然而“历史文化街区”此一概念却系晚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都有待进一步深入开展。

一、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历史演变

“历史文化街区”是2002年以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观层面的核心概念,其前身为1986年提出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雏形大致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中期,并于1986年在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被正式提出,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被广泛使用。“历史文化保护区”具体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与《内罗毕建议》中“历史地区”类似,历史文化保护区也包括城镇和乡村两类区域。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内外相关概念影响下形成了“历史地段”概念;1994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正式提出“历史街区”概念,而1996年在安徽黄山屯溪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则使“历史街区”概念变得家喻户晓并在学术界广受采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历史文化街区”概念,并于2002年以新颁发的《文物法》为标志真正进入我国名城保护制度。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等名词均成为我国名城保护体系中观层面的规范用语。

在2002年《文物法》颁布之前,“历史文化街区”概念依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而存在,主要指城市中划定的一些“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等概念取代“历史文化保护区”成为我国遗产保护体系中观层面具有法律效力的概念(宏观层面为“历史文化名城”、微观层面为“文物建筑”)。

再后来,2008年国家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念分化之后形成的适用于城市范围的概念。当然此一概念是一种行政法律术语,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当局的角度出发进行定义。

如若跳出行政管理视角,历史文化街区似应该包括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首先,历史街区是个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以此来区别其他一般的街区; 其次,历史街区是个区域概念,是由街道及周围社区共同构成的区域,这与单体的建筑或院落是不同的; 第三,历史街区是个生活性社区,代表一种长期形成的开放居住形态。

“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学术及实践指导意义,其后,随着围绕此一概念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中观层面的保护制度。此一制度在我国名城保护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微观层面的扩展,也为宏观层面保护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保障。它与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建筑保护制度的接轨,标志着我国名城保护体系(包括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真正建立。

二、目前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的若干误区

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日益受到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出现了种种“隐藏”的误区,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大拆大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街区和建筑“流水线”化。规划上强调“原汁原味”,而实际操作却是粗制滥造,装饰贴面及线条等都以涂料代之,复杂的砖雕、木雕都被简略,而大量旧屋拆下来的装饰构件本可利用却都成了垃圾。把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简单化、模式化,搞成如同流水线上下来的一样。

二是过度“商业化”。历史文化街区过度商业化在我国早已被人诟病,但因投入巨大需要收回成本和经济利益驱动,该问题一直没得到有效解决,近几年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体现在以前是店铺充斥、“千铺一面”,现在则是把一些大宅院改造成高端会所、星级酒店,成为少数人把玩的“风雅”,拒老百姓于门外。

三是街区“空壳化”。一些改造后的历史文化街区,发现除了商铺酒店就是博物馆或名人故居,完全为旅游服务。原住民被完全迁出,很多原有的社区服务功能被清除,腾出地方搞旅游配套。游客一走,整个街区就是一个“空壳”。如此“保护”,只能保存一些文化碎片,但其中精髓早已不在,更谈不上传承。

三、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当贯彻的若干原则

第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努力保护文化遗产,尽量保存真正的历史原物,对历史建筑进行抢救、维护、修整,不可将仿古造假当成保护的手段,混淆视听,误导游客。历史文化街区中大量的历史遗存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城市建设、发展旅游业必须以文物保护作为前提,必须坚持:当保护和建设发生矛盾时,宁肯放弃经济利益,也不做危害历史遗产的开发行为。

第二,坚持科学开发的原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并不排斥对其进行科学的开发行为,事实上,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科学的利用,是实现对其保护的根本保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充分发挥它的社会教育功能,而旅游则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这种教育媒介的作用,科学地开发是实现保护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第三,坚持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可持续性发展既是发展的原则,又是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开发时要有明确的计划性,注重保护与开发行为的连续性。同时可持续性发展要求保护和开发的协调性,主要是各责任主体在具体工作中的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协调管理能力,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发展给予有力的保证。尤其要注意的是,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四、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特殊方法

1.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

2.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街区就会失去生气和活力,变得死气沉沉,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失去其积极意义。

3.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未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发展趋势

为了开发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旅游,必须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自身历史文化特色来进行整体规划定位、明确开发思路、制定经营策略。

多学科共同参与,科学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与开发绝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因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历史、文化、旅游、规划等各个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的意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街区的居住、文化、旅游等多项职能,同时结合街区的建筑保护规划、街区发展历史渊源、区域城市规划等多种条件,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

凸显历史文化街区的多样性和真实性,努力形成历史文化街区点、线、面立体化保护格局。

一方面,各级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制订历史文化街区的科学保护规划,从整体上做好其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重点文物保护等文化遗产保护形式结合起来,真正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化保护格局。另一方面,应当提倡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同时,注重保护传统民居及其环境,将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实施整体保护。不仅保护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保护与之相联系的、活态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如街区居民和睦的邻里关系、古朴的生活情趣和传统的节庆风俗等等,防止街区文化环境解体和空壳化倾向。其实,历史文化街区的人文生态环境恰恰是游客最为关心和感兴趣的对象所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存街区的文化生态也就是在保护最为核心的文化旅游资源。

完善利益相关者机制,充分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来参与保护与开发工作。

和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相比,历史文化街区特殊之处在于当地居民仍居住其中,当地居民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人,享有知情权和管理参与权。要积极取得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参与,注重培养当地的志愿者队伍,激发他们对故土的热爱和自豪感。要通过加强传统民居建筑维修、完善生活基础设施、改善社区生态环境等措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吸引力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文化旅游经营策略

每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与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能够在岁月洗礼下生存和发展,必有其独特的文化氛围和产业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发展的成败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休闲品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文化,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经济复兴,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因此在业态选择上要结合传统文化,引进有特色、有内涵、有品牌、有聚集效应的商户;要积极鼓励回迁居民,以下店上坊、前店后坊等形式恢复传统器物的生产加工场景;要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元素,引进合适的业态,为游客提供配套服务。

总之,历史文化街区必须注重把握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微妙平衡,努力做到趋利避害,实现“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景慧.历史文化街区要活态保护[J],中华民居,2010(8):84-89.

[2] 戴湘毅.历史街区的文化意象及其旅游发展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7-10.

[3] 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念与实践[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62-165.

[4] 王景慧.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城市规划的作用——论城市规划与文物保护的 互动[J].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2006(1):36-39.

[5] 刘生建.历史文化街区的传承式开发策划——以潍坊十笏园街区为例[J], 古建园林技术,2010(1):35-38.

[6] 陈平,姚远.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思考[J].城乡建设,2003(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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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胡海燕,图登克珠,次仁德吉.基于功能演变视角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研究—以拉萨老城区为例[J],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5-20

[10] 单霁翔.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延续城市发展文脉[N], 中国文化报,2011-01-19.

保护历史文化第7篇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转贴于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 路秉杰.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1.

[2]刘红婴/王建民. 世界遗产概论.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240-250.

[3]卢斌.丽江“评遗”十年遭黄牌 古城灵魂正在离开. Landscape.cn/news,2008-01-28.

[4] 西山卯三.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 路秉杰.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3-5.

[5] 西山卯三.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 路秉杰.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6-7.

保护历史文化第8篇

关健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问题;对策

(2013年河南省社科联课题《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街区保护研究》SKL-2013-1075 阶段性成果)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得城市建设得以快速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兴起的旧城改造热潮,使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到重要日程。尤其是在保护与发展存在相互制约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矛盾,使之既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原有传统格局和文化风貌,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在分析现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如何在现代城市发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问题。

1 历史文化街区的特色及价值

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于1986年提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文化街区的内容十分广泛,它包括: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记忆保存最完整、最丰富的地区。它们不但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最好见证,也是人们生活的精神家园。它反映着城市历史文化的延续和发展,是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本质是保护城市的历史信息,而其能够相对全面地表达城市的历史信息,展示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和文化特色。同时,由于历史文化街区集中于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矛盾容易协调,有利于完善地处理旧城更新中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作为旧城更新的一个分支,有其重要的意义。

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再加上人们对文物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使得一些历史文化街区通过科学合理的整治,重新焕发活力。如河南濮阳市的明清四街、安徽黄山市的屯溪老街等,通过有计划地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环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护恢复了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景观,成为去该地旅游者的必游之处。但同时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过程中,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突出、普遍性的问题。

1、不重视作为风貌载体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有的历史建筑被不恰当地改造,有的甚至被直接拆除,历史文化街区中仅靠文物保护单位独立支撑,使其整体风貌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影响。如开封书店街是开封这座老城记忆汇集的地方,它反映着文化的传承和历史的延续,显示了一定历史阶段的传统风貌、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式及地方特色。在过去繁华时期,书店街上有许多老字号,生意兴隆。商家一般都是租用上下两层,一层为店铺,二楼用来住人,楼梯设在一层店铺内。如今这条街根据商业的需要,店主往往把一家店铺分成几间门面,分别租给不同的商家,由于店铺的进深小,有的商家在门面后面加倒座以增加进深,极大的破坏了原有建筑物的风貌。另外,由于现代商业的需求已经把原来的板门换成了现代防盗门和玻璃门,而两旁的木板门则直接拆除换成商品橱窗外加防盗窗。

2、保护理念存在偏差,热衷于建设仿古建筑,拆除了原有历史建筑,破坏了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真实性。如国务院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老城南历史文化街,在历次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博弈中,市场经济和城市发展占了上风,除了文保单位甘熙故居保存下来,其余房屋均被“地毯式”推平,而随着名人故居与明清建筑的被拆,取而代之的是一批新建的仿古建筑,成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假古董。

3、历史文化街区本身保护注重商业价值开发,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存在过度整治的问题,“景点打造”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如四川成都的宽窄巷子,它不再是一本旅游手册中写的:“到了成都,你不必去什么杜甫草堂、武侯祠……只需要一下子扎进宽巷子和窄巷子,坐一会儿街边的小茶馆,喝几口三块钱一碗的成都花茶,吃一碗撒了很多葱花的素椒面,然后蹲在那些坐在竹椅上晒‘烘烘’太阳的太婆大爷旁边照几张相片,成都一游也就不虚此行了。”而是有了最低消费的茶馆,在宽窄巷子之间树立起了打着景点招牌的五星级宅院大酒店。走进宽窄巷子,首先感受到的是浓浓的商业气息,作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宽窄巷子”与“原生态”的“宽窄巷子”已经大相径庭。

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力度不够。历史文化街区是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也是传统文化生动的教育基地,保护、开发和利用好, 还是不可多得的旅游景区。然而,有的历史文化街区并没进行很好的保护,而是听之任之。如河南浚县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虽然还保留有一些传统建筑,但建筑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没有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严重下降。

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策略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绝不是单纯意义上的保护,还必须将其纳入到现代生活的轨道上来,但前提是必须放下经济利益为先的标准,先合理有度地进行修缮维护,再考虑其经济发展。因此,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时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1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

笔者认为,历史文化街区不是不可改造而是应张弛有度,既不能因为经济利益而刻意破坏,也不能因文物保护限制或阻挡其进一步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即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保护意识,介绍历史文化街区的人文内涵和历史价值,明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鼓励并吸收广大民众参与到保护中来,让民众亲身体会到历史文物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现有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内部空间格局和景观风貌,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景观等适度改造,以及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能够基本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为居民生活提供应有的便利,延续其历史文化传统,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群众生活改善的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

3.2 建立检查与考核机制

笔者认为,对已经公布过的历史文化街区或没有公布但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古文物,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检查团,进行定期的巡回督查。对一些在历史文化街区、古文物建筑等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较多、风貌格局破坏较为严重的当地相关部门,给予通报、处罚,并把此列为考核其政绩的标准之一。当然,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保护完好,并能延续原有的文化价值,改善地区居民的生活政府部门,要给予表扬以及相应的奖励。

3.3 营造多方合作机制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尽管集中于一个有限的范围,但是它与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密切相关。如果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这种保护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建立由某一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合作的组织机构。政府担负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主要职责,资金上的支持是实现这种职责的有力保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专项基金是必要的。单纯依靠政府进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往往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除了开展广泛的宣传,鼓励企业和民众参与外,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建设相互配合,以避免出现仅仅是城市的局部地段零星改善的结果。

3.4 经济利益与精神文化的相互协调

对老街区的复兴经验证明,要想复兴老街区,就必须选择正确的商业业态,建立适合现今社会发展的新经济功能,且这种商业业态是可以持久永续的。以成都宽窄巷子为例,其以“食”为主的商业业态,满足民众需求,顺应当今社会发展,但不可避免的是民众对于进食环境的特殊要求。试问,门外挑檐斗拱青石板,门内玻璃矮墙木地板的结合是否显得突兀,加之门外的迎宾小姐,很难令人体味到这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产物。因此,经济利益与精神文化传承应保持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街区无疑是城市资产,它的保护与复兴既要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又要结合城市设计促进社会的和谐共生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

[2] 王敏,张亚娟.厦门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复兴[J].陕西建筑,2009(4).

[3] 耿慧志.历史街区保护的经济理念及策略[J].城市规划,1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