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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06 10:11:45

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

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第1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体损失; 土地保育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考虑的问题,究竟是一些什么问题呢?由于人们对水土保持概念理解的偏差,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仅着眼于防治土体损失的机械固定,仅仅限制在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没有意识到防治水体损失方面的保持利用,忽略对风力侵蚀的防治,不考虑植物侵蚀和化学侵蚀等。

要讨论这些内容的不合理问题,首先得搞清水土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水土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由水土保持的概念看来,要弄清水土保持的内容,还必须弄清水土流失的定义。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根据一些学术专著,它的意义也是比较明确的:是指土壤侵蚀(包括水、风、重力、人为活动等营力)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

然而什么又是土壤侵蚀呢?土壤侵蚀是国际通用的土壤学学术用语,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和机构对此定义大致相同,即水、风、重力等作用下土壤的流失。国内定义是指土壤在内外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过程。

当然,随着人们对土壤侵蚀和水土保持的认识的不断深入,土壤侵蚀、水土保持的概念和内涵也在不断地发展演变。正如土壤侵蚀从最初的由于水力或风力作用引起的土地表面物质的移动,逐步发展到土壤在内外因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过程,水土保持概念也由初期的土壤保持发展为今天的水土保持并举,从单一强调土壤侵蚀引起土地生产力退化到同时强调土壤侵蚀环境与全球生态环境的联系,如水土流失与水环境的联系,水土保持与全球气候变化的联系等,即水土保持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停留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的水土资源,而是任何在内外力(如水力、风力、重力、人为活动等)的作用下被分散、剥离、搬运和沉积的水土资源,水土保持的内容已不只是防治水土流失,而是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

由此看来,水土保持涉及的内容除了防治水土资源的流失外,还赋予了利用水土资源,绿化美化环境等。其中,防治水土流失涉及防治土地荒漠化、防旱保水等内容,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涉及了植物侵蚀、化学侵蚀,慎重考虑工程措施等内容,绿化美化环境则涉及了植树造林,慎重使用复垦措施等内容。总之,水土保持已不是最初的水土流失防治,即采取措施简单地把水土资源固定在某一个区域。

2问题根源的解析

前面已经说了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呢?我想最根本的是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而没有意识到水土保护的根本目的。现结合前面给出的概念来解析这些问题。

2.1仅把“保持”理解为“保护”

保持含义不仅限于保护,而是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由于一部分人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土壤保护,甚至与土壤侵蚀控制等同起来,没有意识到土壤的改良以及土壤合理利用于农、林业生产,即没有考虑到对土地生产力的提高,因此,在方案设计的时候,仅着眼于防治土体的损失,进行机械地“固定”处理,夸大甚至是盲目使用工程措施,从字面上理解植物措施。

2.1.1没有着眼于提高土地生产力。有人认为,用工程措施可以把土壤很好地圈定在某一空间范围,这样处理后基本不会发生土壤侵蚀的现象。有的就是忽视植物措施对土壤的改良功能及其对荒漠化的防治功效,在方案编制中忽视植物措施,至少不对石料场、石渣场采用植物措施,加速了该区域土地石漠化、荒漠化的进程。也有人在方案编制中不是先考虑提高土地生产力方面的土地熟化,而是随意采用复垦措施,使土地越垦越穷。相对次要一点的是,在方案中没有提及风力的扬尘等对土地的沙化。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提高土地生产力呢? 因为他们只知道土地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不知道中国仅有10.20%的土地面积适于农业,37.10%适于畜牧,且风与水冲刷严重。因此必须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从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把弃渣场设置在农田的方案也是不可取的。就算弃渣在水土保持措施处理后,能够使土地生产力提高到以前农田状况下的水平(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但弃渣场本身占压了肥沃的土壤,让其退化,变得难以利用。据科学测算,自然风化1cm表土层需要400年时间,而风化成30cm耕作层,则至少需要1.20万年。但破坏这1.2万年才风化成的耕作层,却只需一朝一夕就完成了。这是一种资源在时间上的巨大浪费。因此,强烈反对占用农田不经处理就用作弃渣处理场地处理弃渣的方案。

2.1.2 对绿化、美化环境认识浅薄。由于没有意识到绿化、美化环境,一部分人没有考虑植物措施,或乱用植物措施,或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等。总的说来,是对绿化、美化环境的认识没有深入。 没有考虑植物措施的人完全没有考虑水土保持的绿化、美化这一部分内容。在方案设计中,不在乎植物措施,认为在工程措施的防护下,已经能够达到防治目标,采用植物措施纯属多余。

乱用植物措施是不知道植物间的互生与对土壤肥力的竞争,只知道植物对土壤的改良,不知道一些植物在人为作用下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即植物侵蚀)。要么是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没有考虑主要树种与伴生树种之间的关系,对各树种不进行优化配置;要么乱用植物种造林,使得外来物种入侵并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造成植物侵蚀。

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的人是对植物的绿化、美化作用的认识深度不够而总认为种下去就成。他们要么是随意设计,没有考虑立地条件;要么是简单设计,没有考虑混交造林;在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设计中,没有考虑造林密度对生长量的影响;当然,他们植物措施中更不会考虑到微生物对土壤理化性质的改良作用(其实,植物措施常常是和生物措施相互通用的)。

2.2仅从定义上理解,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发展

早期,人们只提出了土壤保持这一概念。而今,还有很大一部分停留在这一概念上,认为只是对于水力、风力等各类因素引起的土壤侵蚀的治理。于是,他们没有注重水体的保护和利用,没有意识到化学侵蚀带来的危害。也就是说,没有水忧患与水战略的意识。当然,这些还与水体保护的具体定义有关,因为在这一方面大家还持不同的意见:如有人把入渗作为一种水体保护措施,但有人认为,入渗到地层深处的水体已经变得难以利用。

因此,在方案编制中少了很多内容,让编制方案的根本目的落空。没有了 “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这一内容,好多东西也就空荡起来,更别说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了。个人认为,水资源的保持要从水资源的利用、便于利用出发,做好库存,同时进行防污染处理。

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第2篇

【关键词】:机场;场外供油工程;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昆明新机场场外供油工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大板桥镇复兴居委会和省第一劳教所大板桥园艺场地界处,本项目由铁路专用线、卸油站、场外输油管线、道路建设和拆迁专项改建等组成。本工程总占地为14.51hm2,其中铁路专用线区、卸油站场区、道路建设区及绿化防护区等占地为永久占地,其面积12.99hm2,占地类型有林地、草地、坡耕地和其它用地;输油管线区按临时征地使用,其面积为1.52hm2,管线敷设后恢复原地貌。项目区属中山丘陵地貌,经现场勘查,拟建铁路专用线及卸油站场区海拔总体在1982~2035m之间,地形起伏不平,残丘与沟槽相间分布,植被稀少,地带性生长松树、灌木、杂草,基岩。项目区气候类型属典型的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年平均降雨量约为1000.5mm,月最大降雨量208.3mm,日最大降雨量153.3mm,降雨主要集中在5~10月份。

项目区水土流失以轻度流失为主,土壤侵蚀模数1423t/(km2•a)。根据《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项目所在区属于以水力侵蚀为主的西南土石山区,土壤容许流失量为500t/km2.a。根据水利部公告[2006]2号《关于划分部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昆明市官渡区属于部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云南省云政发[2007]1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昆明市官渡区属省级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因此,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2、本项目水土流失的特点

工程建设水土流失主要是由于工程施工中挖损破坏以及占压地,导致拟建场地区地形地貌、植被、土壤发生巨大变化,使土壤抗蚀能力减弱,同时,导致大量地面后,势必造成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性。本工程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主要以下特点:①施工期对地表扰动大,植被和土壤破坏严重。拟建工程的场地平整作业、铁路专用线路基路基开挖与填筑、卸油站场区基础开挖与回填、场外输油管线的开挖扰动以及土石方的调配等将严重扰动地表,改变原地貌,破坏植被和土壤结构,易诱发水土流失。②水土流失主要集中在施工期。施工期由开挖扰动以及表土、堆料临时堆存和转运等形成众多人工边坡及较大面积的地表,填土面土壤和堆土结构较松散,在雨季很容易造成水土流失;③水土流失包括线状和面状流失。本工程既包括面状建设(卸油站场区建构筑物)也包括线状建设(铁路专用线、道路区及场外输油管线),水土流失即包括面状流失也包括线状流失。④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和重力侵蚀为主。本项目区产生的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水土流失侵蚀形式以溅蚀、面蚀、片蚀、沟蚀等为主;其次有重力侵蚀,包括散落、崩塌、滑坡等侵蚀形式。

3、该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分析

根据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及该项目实际情况,认为该项目水土保持防治应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措施:第一,根据施工的特点,建立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在临时堆土场等“点”状位置,以拦挡、排水措施为先导,土地整治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通过建立综合的防治措施体系使临时堆土场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在道路、输油管线等“线”状位置,应以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使沿线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在整个施工作业“面”上,应以土地整治工程和植物措施相结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施工营地区生态环境。第二,做到重点治理与面上治理相结合,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相结合,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恢复植被面积,统筹布局各类水保措施,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在防治措施具体配置中,充分发挥工程措施速效性和控制性,同时也要发挥植物措施的后续性和生态效应。第三,卸油站场区。①储油区。储油区经场地平整后地势较平坦,汇水面积很小,主体工程已在其周边设计了永久排水沟槽,因此,本方案考虑在施工期的临时排水措施。设计排水沟与场内消防道路临时边沟相连通,将施工区积水排出场外。②建(构)筑物区。建(构)筑物区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基础开挖工作面,因此在开挖基坑边缘修建临时排水沟,以防地面积水对基坑的冲刷,排水沟与场内道路临时边沟相连通,便于将施工区积水排出场外。另外,基础开挖产生的土石方,应及时利用回填,减少堆存时间等,对不能及时回填的土石方及基坑进行土工布覆盖。③站场绿化区。该区主体工程已经设计了较为完善的绿化措施,包括植草、栽植灌木等,本方案只考虑该区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措施。根据主体工程施工时序安排,绿化措施一般在工程末期开始绿化,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水土流失,在该区布设临时排水沟,临时排水沟布置在开挖边坡坡脚和填筑边坡坡顶出。临时排水沟出口处布设沉沙池,经沉沙处理后流入涵洞和场外箐沟中。第四,铁路专用线区。①铁路专用线区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铁路路基开挖与填筑的过程中,同时产生了路堑、路堤边坡,很容易诱发水土流失。主体工程在铁路专用线线路设计了侧沟、线间沟槽和中心排水沟槽,在边坡顶段区域设计了天沟,同时,在开挖及填筑坡面采取了喷播植草、土工栅格护坡工程,考虑该区表土剥离及施工期间的临时防护措施,铁路专用线路基边坡应及时进行护坡防护,减少地表时间。若遇下雨天气,对路堑及路堤边坡面进行土工布临时覆盖。②水土保持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在路基开挖结束后,立即进行护坡处理,减少地表时间;尽可能地避免在大风和下雨天条件下施工,减少施工工程中的水土流失;在形成高边坡路段应在边坡下边设置拦挡设施;在施工期期间,工程建设单位应有专职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人员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具体落实。第五,道路建设区。①沿道路布设临时排水沟,临时排水沟与绿化防护区排水沟相连通,排水沟采用素土夯实,梯形断面。②植物措施。中航油进场道路、中石油进场道路和乡村改移道路沿线开挖建设,会形成一定的边坡,对道路开挖边坡采取草灌结合护坡。根据当地立地条件草籽选择狗牙根,灌木选择火棘。第六,场外输油管线区。①临时措施。管线开挖和挖方沿线临时堆置,堆土周围采用草袋挡墙挡护,挡墙为梯形断面,,分层错位堆砌,按“品”字形紧密排列土袋填土料利用挖方,堆土最后用于管线回填方。临时堆土场形成大范围面,若遇下雨天气,很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因此,在施工期间,对该区面进行土工布临时覆盖。②植物措施。该区管线填埋过程中将回填土层层压实,以减少回填后土体沉降,将覆土均匀回填至最上层,撒播草种进行植被恢复,草种选择狗牙根。

4、结尾

以上内容首先对该项目水土流失的特点进行了介绍,随后针对该项目的特点提出了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作为一名技术人员,作者认为水土保持关键在后期养护管理,也只有后期养护管理跟得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土保持问题。

【参考文献】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贺康宁等,中国林业出版社

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第3篇

关键词:国际环境措施 世贸规则 协调

一、环境保护:从GATT到WTO

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席卷全球,成为全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人们认识到:不保护环境,人类可能会毁掉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于是各国在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内立法重点的同时,也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途径保护环境,并将环境保护渗透于一切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领域。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绿化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或者说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就被提了出来。1971年,GATT专门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反映了GATT开始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并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对待。“东京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表明,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已经对贸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形成贸易壁垒,因而,消除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成了GATT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以及WTO的产生,使协调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乌拉圭回合”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最后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根据该决定,WTO设立了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就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目标。可见,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多个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①都涉及到了环境保护问题。这表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并不限于环境保护理念渗入世界贸易规则,国际社会早就开始缔结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各种危害环境的自由贸易进行限制。如针对象牙贸易造成对大象的大量捕杀而使其濒危,硬木贸易导致东南亚地区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甚至对一些国家的生物资源和林木资源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危险废物贸易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巨大危害问题等。国际社会为此已经缔结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环境保护公约,这些公约的宗旨就是通过限制贸易达到环保的目的,限制或禁止成员国的贸易对生态的不利影响。

二、环境保护同自由贸易的冲突与解决

环境保护渗入国际贸易规则,现在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状况和经济实力上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这两大阵营在对待贸易相关国际环境保护措施和世贸规则这两种不同的规则体系的态度上完全不同。发达国家鉴于自身环境优势和经济技术优势,一方面有意规避或者不遵守有关的限制贸易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企图进一步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倾倒废物;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用世贸规则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求保护本国经济。而发展中国家则恰好相反,来自发达国家的生态侵略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怀有警惕的心理,他们特别重视这些发达国家是否能够遵守那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规则。

由于发展中国家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最大受害者,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使用世贸自由贸易规则来抑制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长期一致努力,现有国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约定,已经包含着大量考虑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的条款。但是,发达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双重优势地位却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为此,国际环境法把“发达国家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求达到在环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质的平等。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WTO规则也十分注意防止环境保护措施成为世界自由贸易的障碍,特别是防止其成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口实。然而,在国际交往特别是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往往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设置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也正是由于这些活动,常常引起国际讼争。所以,在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讼争,往往表现为环境保护措施与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这就使探索如何协调环境保护措施与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关于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除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外,还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必要性原则。成员方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术性措施。这些合法目标包括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

2、采用国际标准原则。成员方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3、协调与等效接受原则。各成员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并鼓励各成员方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成员方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发展中成员方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即使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成员方仍可按照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采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鼓励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除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之外,《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在避免成员方利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根据SPS,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除了需要遵守TBT所规定的前述四项原则外,还需要遵守“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

按照“以科学为依据”原则,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科学评估。从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有关牛肉激素问题的争端的解决来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中的“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欧洲共同体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而美国则认为欧洲共同体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将欧洲共同体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结果欧洲共同体败诉。②

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成员方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能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做出的科学分析报告。③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进口方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④有直接关系。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高,进口方确定的“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就比较高,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严格一些;如果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低,进口方确定的保护水平就比较低,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宽松一些。但是,SPS规定,无论进口方确定的措施是严还是松,都应考虑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⑤

从TBT和SPS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环境,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但是WTO规则对于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规定了限制原则,即:一旦成员方采取的保护措施违背了不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就构成贸易歧视或贸易壁垒。在1990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中,就可以看到这些原则的价值。美国以保护海豚为由禁止进口金枪鱼,世贸组织则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结果美国败诉。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认为美国不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动物,而是美国保护动物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自由贸易原则。换言之,如果美国对本国渔民也采取相同的措施,那么美国的做法就是恰当的了。正因为美国采用了差别待遇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国的真实意图不在于保护动物,而是以保护动物之名行保护本国渔民利益之实。

三、国际环境保护措施与世贸规则的适用与协调

由上述可见,WTO一系列规则实际上在努力协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其具体表现在:它既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自然资源,成员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规定这些措施不应成为歧视和变相限制自由贸易的手段。因此,WTO既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同时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初衷在于通过控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以及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贸易来减轻对进口国的环境压力,本质上也是为了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WTO规则与环境保护国际规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这种一致性丝毫也不能掩盖两者的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它所规范的贸易通常明显地影响环境与自然资源,而WTO规则主要是以贸易自由为目的的,贸易所涉及的产品本身并不明显有害于环境。

其次,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是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而WTO规则是自由贸易全球化的产物。

再次,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是通过规范、限制贸易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实质是要对贸易可能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直接控制,而WTO虽然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款,允许为了保护环境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是其本质上是消除各种贸易障碍。

由于存在着上述差异,当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所采取的环境措施与WTO规则发生矛盾的时候,是遵守多边环境公约有关贸易的环境保护措施,还是遵守WTO规则所坚持的实行贸易自由原则?笔者认为,总体而言,环境保护作为一种新的价值理念,在WTO规则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换句话说,WTO的规则较少地考虑贸易对环境带来的损害,而多边性的环境保护条约却是专门针对贸易可能对环境带来的损害进行的限制性规定。因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由相关国家缔结的,并不属于WTO规则体系,很难将其作为WTO规则的特别法。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公约的缔约方的情况来决定“法的适用”问题。对于既是多边环境保护协定又是WTO的成员方来说,即使在多边环境保护协定可能对贸易构成限制,在违背自由贸易原则的原则下,它仍然应当执行多边环境保护公约的贸易限制措施。因为,这些国家缔结或者加入协定的行动就表明它们愿意接受环境保护措施对贸易的限制。然而,对于不是多边环境保护条约的缔约国而只是WTO的成员国来讲,就面临难以克服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只有修改《WTO协定》,使其容纳或者兼容与贸易有关的多边环境条约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⑥,而不是取消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

注释:

①《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在前言中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一开头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国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第4篇

关键词 有机农业;植物保护;理念;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159-01

作为一门一级学科,植物保护在农学门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有关植保的研究不仅是拓宽科学领域的需要,更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需要,是打造有机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发展农业科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贯的基本国策。我国的有机农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相比之下,虽然农业植保的研究起步较早,但却在有机农业发展后才逐渐得到完善。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之下,不断拓展农业植保的相关理论,是促进有机农业形成的重要途径。本文基于植保理念和措施2个层面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实施植物保护,旨在为促进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献计献策。

1 有机农业的植保理念

在构建有机农业的前提背景下,植物保护是服务于有机农业这一最终目标,因此有关植保的研究和开展,应在以下3个理念的指引下进行。

1.1 坚持全程监控的理念

对有机农业的构建过程应实施全程监控,以确保根基牢固,层层推进。而有机农业植保的研究与有机农业的发展是完全一致的,开展植物保护是实现有机农业的主要路径,因此对有机农业的监控,即是对农业植保的监控。在实施植物保护的过程中,要将生产过程中对肥料、农药等可能影响植物安全的投入物设置专门的资料库,对农事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分析。针对不同的农作物设置编码系统,借助编码系统了解各个生产环节和各个生产批次的基本情况,对植保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从而确保农业植保的稳定开展。

1.2 坚持病虫害综合治理的理念

传统农业的病虫害治理几乎完全依赖化学药物,这些药物虽然能够起到直接杀死害虫的作用,但却也为农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隐患。因此,在有机农业背景下,坚持病虫害综合治理,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有机肥耕种,是科学实施植物保护的重要举措。

1.3 坚持维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农业植保强调“绿色”植物保护,在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注重绿色生态环境的构建,实现农产品耕、护、收的有机运作,从而为有机农业体系的形成提供保障。

2 有机农业的植保措施

2.1 有机植物的耕作措施

土壤是农作物耕作的根本,在有机植物的保护过程中,除了农作物养护之外,耕作是实施农业植保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机植物的耕作原则是确保土壤和环境的自然和谐,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科学的耕作措施主要包括:①倒茬耕作,在同一块土地上长期种植同一种农作物会导致土传病原物的不断繁殖,降低农作物的抗逆能力,因此采用倒茬耕作,可加大对有机植物的保护力度;②土壤保护,主要举措是采用有机肥料加强土壤腐殖质和促进动植物机制的形成,确保土壤含有丰富的养分,为有机植物持续提供能量;③种子处理,采用有机肥料浸种,如堆肥、沤肥等,以确保种子不会对土壤造成影响;④水资源保护,传统耕作往往采用大量化学药剂或肥料,造成水资源污染,因此,采用病虫害综合治理手段,实行有机肥耕作,是保护水源和打造绿色耕作模式的重要举措[1-2]。

2.2 有机植物的病害防治

在农业植保过程中,有机植物病害防治的主要手段有2种,即通过改造环境来控制病害的发生发展及消灭病原物或抑制其发生蔓延。其中,改造环境的主要措施有3种,一是采用倒茬轮作改变土壤环境,或采用间、套种植,以消除因病原物扩散而导致的农作物大面积病害;二是通过耕翻整地,使依赖土壤和农作物根茬的病原物被天敌捕食或自然消灭,从而减少农作物的病害;三是以保护水源为主要手段,使水源的各项指标都能够满足有机植物生长的要求,利用水源的优势来改善土壤环境。进而,抑制病原物的主要举措包括控制病原菌传播和根除病原菌2种,其中,前者需要对种子和土壤进行检疫检验,而后者不仅需要对种子和土壤进行清理,还需要不断培育新的抗病品种,对有病植物和栽培环境不断改善[3-5]。

2.3 有机植物的虫害防治

有机植物的虫害防治是一项系统的活动,首先,在耕作时需要依赖有机农业的植物培肥及营养方式可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同时科学浸种,使农作物的种子影响土壤,一方面提升种子的抗虫害能力,另一方面也将土壤改造成消灭害虫及其幼虫的“有机农药”。其次,采用生物防治技术,充分利用虫害天敌来实现对有机植物的保护,如小黑隐翅甲、大草蛉、捕食螨、小花椿、塔六点蓟马等,寄生性天敌包括平腹小蜂、茧蜂、赤眼蜂等。再次,采用空间电场生物效应或土壤电消毒法进行物理防治,以、光诱和味诱捕杀害虫成虫,优点是能够大大降低农作物的虫害率,对大棚种植具有显著的作用,缺点是成本较高,不适合家庭使用。

3 结语

只有树立正确的理念,坚持构建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才能在农业植保中化被动为主动,提升植物保护的效率和质量。有机农业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植物和土壤环境并非唯一的主体,只有将人、植物与环境进行有机地整合,才能为农业生态的多样性提供持续关注和保护,进而也才能实现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参考文献

[1] 尹立成.有机农业迅速发展背景下博山区新型植保体系构建[J].小麦研究,2010,31(1):9-13.

[2] 张百臻(译).欧盟农药再登记影响有机农业用药[J].农药科学与管理,2009,30(10):63.

[3] 丁长琴.中国有机农业发展保障体系研究[D].长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2.

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第5篇

【关键词】中美禽肉之战;SPS措施;SPS协定

1.引言

中美禽肉贸易争端始于2004年禽流感的爆发。2004年,因为禽流感的爆发,中国停止进口美国禽肉和禽肉加工产品。在同年召开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双方经谈判同意同时解除禁令由中国对美国冷冻禽肉及加工产品开放市场,而美国则承诺对中国熟制禽肉产品开放市场。随后我国单方面开放了对美国禽肉的市场。从此,美国对中国出口禽肉产品数量开始不断增长。然而美国不认可中国的禽肉检验体系与美国的“等效”,阻止我国禽肉进入美国市场。目前,中国禽肉对美出口仍为零。

2.中美禽肉之战

根据美国的法律,想要出口禽肉到美国的国家首先要向FSIS申请资格认证,然后FSIS会鉴定申请国的禽肉检疫系统是否与美国的“等效”,判断该国能否向美国出口禽肉。2004年4月20日,中国申请了对美国出口禽肉的资格认证。紧接着,美国农业部对我国禽肉加工和屠宰检疫系统进行了两次初步“等效性”评估。2006年4月24日,美国农业部正式了“将中国列入使用美国原料或美国认可国家原料可以对美出口加工禽肉国家名单”的决议,于2006年5月24日生效。美国允许进口“以在美国或者其他适格国家屠宰的生禽为原料,在中国特定加工场所加工的耐储存、全熟的禽类制品”。同年6月,美国农业部同意考虑制定新的条例,准备将原料范围扩大到中国产的生禽肉。2006年6月,根据先前对中国禽肉屠宰系统的现场审查,FSIS初步认证中国国内的禽肉屠宰系统与美国的具有“等效性”。但是,美国农业部没有进一步地开展相关程序,也没有按照正规程序对中国的禽肉检疫系统进行定期审核。

2007年12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突然通过了《2008财年综合拨款法案》,其中第733条款列明“不得将政府拨款用于制定和实施有关中国禽肉产品输美的规定”。①733条款于2008年9月到期。随后,美国于2009年3月11日通过《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该法案中的727条款规定“根据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拨款,不得用于制订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727条款明确禁止了美国农业部的如下两种行为:第一,制定或执行美国现行规则下允许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第二,制定或执行扩大进口中国禽肉产品范围的规则。美国政府以限制政府资金使用途径的方式,继续将我国禽肉拒之门外。727条款于2009年9月30日到期,是本起中美禽肉贸易之战的争端焦点。

2009年4月17日,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就中美禽肉贸易争端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此后,中美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有关磋商没有解决中方的关注。为此,中方请求WTO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2009年7月31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美禽肉争端(WT/DS392/2)成立专家小组。中国在申请中指出,2009年3月11日美国总统签署的《2009财政年度综合拨款法》中的727条款要求“根据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拨款,不得用于制订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违反世贸组织规则。2010年10月2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正式通过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针对中国禽肉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赢得了中美禽肉之战的胜利。

3.案件分析

本案件中,中国认为美国的727条款违反了一系列的《SPS协定》。然而,美国坚持认为727条款是为了保护人类和动物生命安全免受来自中国禽肉产品的威胁,这是受到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第二十条款(b)项保护的。专家组发现本案的症结在于727条款是否属于受《SPS协定》约束的SPS措施。因此,专家组决定从这一关键问题开始整个案件的审理。本文主要就此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I.中国的论据

关于SPS措施的定义,中国认为《SPS协定》的附件A(1)从目的和法律形式两个方面给出了明确的定义②。

首先,中国认为“根据联合解释说明(JES)对727条款目的的阐述以及美国的第一次实质性书面陈述,727条款属于附件A(1)界定的SPS措施。

中国指出美国在第一次书面报告中写到“727条款的出台是因为担心中国禽肉产品的安全性,担心中国禽肉产品给美国人带来健康方面的不利影响,或者给美国禽肉产业带来疫病等危害。所以,该条款限制中国禽肉产品出口美国。”另外,与727条款相关的联合解释说明的第一句也提到:“出于对来自中国的食品污染问题的担心,该法案保留了733条款的内容,依旧禁止FSIS进行与允许中国禽肉出口美国的相关规则的制定。”同时,国会的一些发言也提及到该条款是为了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以免受到食品污染的危害。因此,该条款的目的完全符合《SPS协定》附件A给出的SPS措施定义,也就是要“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其次,中国认为727条款是美国法律体系下的财政预算措施,美国对于这一点没有否认。727条款这一法律规定的性质在附件A(1)所列举的各项法律形式内。

最后,中国指出727条款对中美禽肉贸易这一“国际贸易”关系生了影响。727条款以财政拨款限制措施,明确禁止了美国农业部的如下两种行为:第一,制定或执行美国现行规则下允许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第二,制定或执行扩大进口中国禽肉产品范围的规则。该条款剥夺了中国获得正规的FSIS认证程序的机会,从而断绝了中国禽肉进口美国的可能性了。在727条款实施期间,中国对美出口的禽肉为零。

II.美国的论据

美国指出,中国作为申诉方理应证明727条款是否是受《SPS协定》约束的SPS措施,并解释原因。美国狡辩说,尽管727条款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来自中国食品污染问题的危害”,但这并不代表727条款属于SPS措施。并且美国坚持认为727条款只是美国对禽肉产品的“等效性”机制的程序性调整。另外,美国坚称727条款只是一项政府财政措施,不在《SPS协定》附件A(1)所涵盖的法律形式内。最后,美国认为即便727条款属于SPS措施,它也只受限于《SPS协定》“等效性”机制的约束。

III.专家组的分析

根据《SPS协定》附件A给出的SPS措施的定义以及《SPS协定》第1条款对《SPS协定》适用范围的界定,专家组认为,要判断727条款是否属于受《SPS协定》约束的SPS措施,必须考虑三个因素:目的、形式和影响。

第一,专家组认为727条款具有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727条款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和动物生命安全免受中国受污染禽肉的威胁。中国不仅给出了727条款的书面内容,还提供了解释727条款实施目的的联合解释说明。另外中国提供的几次国会的演讲内容也证明了727条款这一政治目的。

第二,专家组认为727条款属于附件A(1)所界定的法律形式范围。743条款以拨款法案形式出现并不影响其构成SPS措施。727条款作为一项拨款措施,却是国会控制负责实施SPS事项的行政部门的一种方式。因此,该措施属于拨款法案本身,并没有排除其属于SPS措施。

第三,专家组认为727条款对中美禽肉贸易这一“国际贸易”关系生了影响。727条款以财政拨款限制措施,明确禁止了美国农业部制定或执行美国现行规则下允许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从而断绝了中国禽肉进口美国的可能性了。

根据以上事实,专家组判定727条款是受《SPS协定》约束的SPS措施。

IV.小结

从表面上看,727条款似乎是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目的的财政拨款限制措施。实际上,727条款属于SPS措施,并且是一种异化的SPS措施,是美国用来阻碍国际贸易的手段。

在中美禽肉之战中,美国以“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安全,免受来自中国的食品污染问题的威胁”为由,滥用SPS措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中国禽肉进入美国市场。其所实施的一系列针对中国禽肉的财政限制措施,特别是本案中的727条款,严重违反了《SPS协定》的“科学证据原则”、“风险评估原则”、“适度保护原则”以及“非歧视性原则”。尽管美国试图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727条款镀金,掩盖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本质。但中方敏锐地识破了美国的诡计,并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积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在“727条款具有技术性贸易壁垒性质”这一关键问题上与美国争锋相对,最终取得了中美禽肉之战的胜利。

4.案件启示

美国是我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在SPS措施方面,美国有相当部分的措施不符合《SPS协定》的要求,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构成障碍。中国诉美禽肉案就是一起技术性贸易壁垒案。在这场中美禽肉之战中,中国取得了最后的胜利。这是中国首次挑战美国国会立法,也是中国第一次作为申诉方在专家组阶段获得胜利。因此对本案件的深入研究是有必要的也是有意义的。

首先,在中美禽肉之战中,中国政府采取了很强烈的姿态。一方面反对美国出台该法律,另一方面诉诸WTO规则,争取其合法权利。从结果来看,中国政府所采取的立场和态度都非常正确。这一案件对于中国乃至发展中国家拿起WTO的武器来捍卫自身利益,都是一个很好的鼓励。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多拿起WTO这个武器伸张正义,求得公平解决,这也是解决当前贸易摩擦的手段。

其次,中国充分认识SPS措施的本质并深入了解《SPS协定》中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正确利用《SPS协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本起案件获胜的关键。美国假借“保护人类和动物生命健康安全”的理由,以财政拨款限制的方式,阻碍中国禽肉进入美国市场。其采用了与以往WTO争端中不同的技术壁垒形式,及其隐秘;并且打着担心美国人民受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威胁的幌子,妄图援引GATT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之(b)项为727条款开脱。尽管美国耍尽心机,百般抵赖,但中方敏锐地看破了美国的诡计,正确解读SPS措施的本质和《SPS协定》的权利与义务,积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全方位地揭露美国滥用SPS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真实面目,最终取得了中美禽肉之战的胜利。

最后,中国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包括《SPS协定》在内的WTO多边贸易规则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SPS协定》确立了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的规范和纪律,确保SPS真正被用于保护公共卫生健康的目的,防止其被利用或滥用。但是,有些成员利用SPS措施作为贸易壁垒的根本动力始终存在,违背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SPS措施的情况仍然存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受到SPS贸易壁垒影响的成员提供了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中国充分到认识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并积极利用这一机制,维护了我国合法权益。

注释:

①733条款列明:“根据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拨款,不得用于制订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

②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b)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c)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d)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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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于维军.中美禽肉贸易争端回眸与展望[J].中国检验检疫,2010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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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年至2012年).http:///column/cw.shtml

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第6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第八条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

本市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

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九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差别排污收费、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市和区环保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

第三十条 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

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三十日前,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第四十六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

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水务部门应当负责推进排污单位污水纳管工作。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类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污纳管要求,由水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黄浦江及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第五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农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

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市环保、农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市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

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二条 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开展环境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

第五十三条 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备案。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拟退役或者关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退役或者关闭前三个月报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核准,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区环保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行政许可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在本市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

发现无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应当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贮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市或者区财政负担。

第五十六条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有关信息。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

(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

第六十条 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市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黄浦江或者其他内河水域,或者运输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责令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的;

(二)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利用单位接收未经备案的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探伤源库的;

(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

(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向其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第八十六条 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

(四)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八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简称环保)是在个人、组织或政府层面,为大自然和人类福祉而保护自然环境的行为,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自1960年代起,环保运动已渐渐令大众更重视身边的各种环境问题。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第7篇

一、整改重点问题

1、群众文化方面:一是农村文化市场发展缓慢;二是农村文艺人才奇缺;三是群众性娱乐活动不多;四是群众享受文化产品太少;五是对群众文化的辅导工作有待加强。

2、文化阵地及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二是县文化馆专业人员少;三是乡村文化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辅导能力不强,对基层文化队伍的培训力度要加大;四是县以上专业人员下乡村指导基础性工作不多。

3、文化市场管理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大对网吧、游戏厅的稽查力度。网吧市场不同程度的存在超时经营和未成年人上网等违规经营行为;二是对歌舞厅的管理还要进一步加强,影响周边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

4、文物保护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文物的普查力度,发现和保护好更多的客家文物;二是申请国家保护的项目不多,要进一步加大申报力度,争取有更的文物列入国家保护范畴。

5、机关效能方面:一是机关作风、办事效率、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局领导与文化经营户的沟通要进一步加大。

6、其他方面:一是电影大片播放不多;二是图书馆节假日应该进一步开放;三是客家灯彩艺术团的优秀人才应进一步补充。

二、落实整改措施及责任

(一)文化市场管理

1、整改措施:一是以网吧整治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不间断巡查,做到条块联动,全面扼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二是借助社会舆论加大整治宣传力度。三是强化网吧业主培训,与网吧业主逐户签订了经营责任状,严格合法经营,并在每家网吧经营场所制作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标志牌和“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四是与电信部门协调解决网吧超时营业现象。五是对夜晚露天卡拉OK和室内歌舞厅必须在12点前停止营业,有效治理噪音污染,消除扰民隐患。六是歌舞厅的审批实行公示审批,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有效杜绝噪音扰民问题。七是与环保部门联合抓好噪音污染问题,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八是公布投诉电话提醒广大市民,向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投诉,投诉电话为12318。

2、责任人:刘华禄

3、责任单位: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二)群众文化工作

1、整改措施:一是要加强信息传递。及时总结交流群众文化活动经验,有效地指导群文活动。二是要加强典型示范。通过调查研究,重点帮扶,逐步培植各种类型各个方面的群文活动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全面提高质量档次。三是要加强办班培训。创造条件举办各种培训班、业余艺校等,培养各种人才。四是强化配套服务。如开展活动业务咨询,编写印发各种辅导和活动材料,供应各种器材工具。五是更新活动方式。逐步淘汰一般性档次较低的活动项目,增设熔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于一体的档次较高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活动项目。

2、责任人:熊军斐

3、责任单位:县文化馆

(三)文化阵地及队伍建设

2、责任人:刘华禄

3、责任单位: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四)文物保护工作

1、整改措施:一是制定文物保护工作方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二是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在2010年前,完成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力争有新发现、新认识,凡有重要发现,应根据价值及时申报和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三是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坚持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的监督管理。四是清理整顿文物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2、责任人:罗德胜

3、责任单位:县博物馆

(五)机关效能方面

(六)其他几项工作

三、几点要求

1、领导带头,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县文化局班子成员要带头抓好整改,督促各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保护动物的根本措施第8篇

Abstract:Pursuant to relevant stipulations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ps Republic of China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 and in light of the actualities of 500kV Pinghai Power Plant access system.The characteristics of soil and water losse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are analyzed upon field investigation,and a prediction has been made. The water and soilconservation scheme for the transmission line is prepared , which will enable ecological and socio-economic benefit through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in terms of engineering and plants.

关键词:输电线路;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Key words: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soil erosion and water loss;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1-0152-03

1项目概况

平海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包括建设平海电厂~鲲鹏两回500kV线路、扩建500kV鲲鹏站。

线路从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的平海电厂起,至位于深圳市坪地镇的500kV鲲鹏变电站500kV进线构架止。线路全长约115km,全线按双回路共塔架设,曲折系数约为2.30,杆塔256基。

工程总占地面积30.43hm2,其中永久占地7hm2,临时占地23.43hm2。工程总挖方量18.98万m3,总填方量为14.24m3,共产生弃方4.7万立方米。工程动态总投资6120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185.77万元,计划总工期15个月。

2项目区概况

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可分为丘陵和山地、泥沼地段三种类型。

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山地多为松杂树,丘陵多种植果树。项目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气温约21.7℃,多年平均年降雨量1714.0~1870.3mm。土壤类型多样,有黄壤、红壤、水稻土、沙质土、盐碱土等。植被属南亚热带季雨常绿阔叶林,常年青绿,花果期长。

路径走向避开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敏感点,如水库、居民区、排洪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文物古迹等等。

项目区区域整体植被覆盖较好,现状水土流失轻微,土壤流失容许值为500t/(km2・a),深圳市是部级和广东省的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惠东县是部级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广东省的重点治理区,惠阳区是广东省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采用一级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4.43hm2,其中项目建设区30.43hm2,直接影响区4hm2。

项目建设区包括变电站场区占地0.45hm2,线路塔基区占地12.63hm2,施工简易道路占地12hm2,人抬道路占地4.4hm2,牵张场地占地3.45hm2,弃渣处置点占地1.5hm2;直接影响区存在于施工简易道路,为4hm2。

4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本工程扰动原地貌面积30.43hm2,破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3.78hm2,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23.78hm2,预测时段内,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860t,新增水土流失量1682t。塔基区、弃渣处置点是该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监测重点。

5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预测

本项目线路路径较长,需多次跨越公路和河流,如施工中不注意采取防护措施,不及时有效的防护治理,在降雨和人为因素的作用下,不仅会影响当地交通运输,还有可能导致流入下游河流的泥沙量增加,加快了河流泥沙的淤积速度,降低河流的综合效益,影响排洪纳潮。另外,线路所经丘陵山地地段,塔基施工产生的弃土如果随意堆放,防护措施不及时到位,在强降雨天气条件下,泥浆有可能会随地势流入水库,影响水库水质、影响景观。

6水土保持防护措施

6.1 水土保持防治目标

需要达到的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治理率98%,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50%

6.2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本工程将防治分区划分为线路区及变电站两个一级分区,再将线路区分为塔基区、施工简易道路、人抬道路、牵张场地、弃渣处置点等五个防治区。

6.2.1塔基

(1)塔基基面排水设施

为防止上山坡侧汇水面的雨水、山洪及其它地表水对基面的冲刷影响,除塔位位于面包形山顶或山脊外,均需在塔位上坡侧(如果基面有降基挖方,距挖方坡顶水平距离≥4m处),依山势设置环状排水沟,以拦截和排除周围山坡汇水面内的地表水。排水沟横断面尺寸一般为:深×底宽×上口宽=0.5m×0.3m×0.8m。沟底留有不小于0.3%的纵向坡度。排水沟设置示意图见图1。

(2)浆砌块石护坡

护坡通常沿塔位周围自然山坡或基面挖方后的缓坡面用块石砌筑,采用浆砌块石贴于坡面的原状土上,而护坡坡脚基础置于较好的地基上,并用水泥砂浆砌筑、勾缝,按规定留泄水孔。对于防止水土流失,保证塔基稳定起到较好的作用。见图2浆砌石护坡示意图。

(3)植被护坡

但是在较陡的边坡上,特别是高差较大,护坡坡脚无法生根的塔位,传统的护坡工程量大,施工难度大,且无法保证质量。一般采用土工格室植草护坡和浆砌片石骨架植草护坡。

(4)挡土墙

在山区土体稳定较差的地段,堆砌挡土墙防止山体滑坡,保证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

在线路上一般采用仰斜型重力式挡土墙,用块石以水泥砂浆砌筑和勾缝,墙体高度一般3m以内。挡土墙适用于承载力大于150kPa的土质,每隔10~20m设置一道伸缩或沉降缝,缝宽20mm,缝中填塞有弹性的防水材料,填塞深度≥150mm。挡土墙及护坡设置预埋设?J150通心竹管的排水孔。滤水层对准排水孔设置。孔口用碎石,其后用砾石、粗砂设置。砌石排水沟的排水坡度应大于10%。见图3 挡土墙示意图。

(5)表土保护

为减少对其他地方的扰动,对本项目剥离的表土中需要回用的部分进行保护,作为绿化种植土。将剥离的表土装袋作为临时拦挡材料。表土剥离量按施工结束后场地需要进行恢复植被的面积计,因此每个塔基剥离量25m3,整个工程共计约6400m3。

图3 挡土墙示意图

(6)临时拦挡

在施工填方中,对局部未能形成有效拦挡的位置加以编织袋土临时拦挡,编织袋土利用表土装袋,施工结束后作为绿化种植土。

根据不同的地貌情况,平原地区的塔基基础施工占地的范围,四周外扩4m作为拦挡的范围,拦挡三边,面积为20m×20m。丘陵、山地区域的塔基由于基础施工按照塔基征用场地两侧外扩各5m,上、下游外扩2m考虑,故拦挡范围为下游2m,面积为26m×20m。拦挡高度均为0.5m。

计列需要编织袋土6400m3。

(7)植物措施

塔基永久占地区域,为了防止高大乔灌木对输电安全造成影响,采用植草方式布设植物措施。需铺设狗牙根草皮面积9.35hm2。

6.2.2施工简易道路

工程施工简易道路长40km,路面宽3m,由于道路主要是利用现有道路,一半路段是在目前现有的道路上拓宽加固,需要加固的道路约20km,宽4m,在施工结束后对场地进行清理,对拓宽部分进行植被恢复。场地清理整治后,对其恢复植被,以美化环境及保持水土。植物措施采用乔草结合的方式布设,面积为4hm2。草类本项目选择狗牙根,播种量50kg/hm2,树种选择大叶相思,株距2m。施工简易道路需撒播糖蜜草草种200kg,大叶相思2980株。

6.2.3 人抬道路

人抬道路总长22km,路面宽2m,在施工结束后对场地进行清理,然后植被恢复。场地清理整治后,对其恢复植被,以美化环境及保持水土。植物措施采用乔草撒播结合的方式布设,面积为2.2hm2。草类本项目选择狗牙根,播种量50kg/hm2,树种选择大叶相思,株距2m。施工简易道路需撒播狗牙根草种110kg,大叶相思1670株。

6.2.4 牵张场地

施工结束后,牵张场地采取土地整治措施,以便恢复植被,土地整治面积3.45hm2。整治后,园地归还给农民,由其恢复生产;林地、荒地种植当地适生树种并撒播种草。需种植大叶相思3900株,撒播种草面积3.45hm2,需狗牙根籽170kg。

6.2.5 弃渣处置点

由于输电线路塔基基座施工具有沿线路分布、点分散及单个塔基开挖弃土弃渣量较小的特点,在平原地区,一般将弃土弃渣直接摊放于塔基和塔基施工临时占地范围内,摊平后表面覆盖剥离的表土,随后恢复植被。对于丘陵山地区域,将弃土弃渣运至塔位附近的低洼处或地面较平缓的地方分散堆放,预计每个堆土场的平均堆高为3m,采取土坝拦挡或自然放坡防护的措施和植物措施,按水土保持要求进行治理。

(1)弃土弃渣整治措施

本工程塔基开挖方采用人工的方式及时搬运至弃渣点,不在塔基周围存放太长的时间。弃土弃渣点堆砌土质挡土设施,山地、丘陵地区采用自然放坡。弃土弃渣运至堆放点后采用分层人工压实,然后表层覆土20cm,用于植被恢复。

当山地有些地区找不到合适弃渣处置点时,弃土弃渣可堆放于塔基附近,采用装土编织袋防护,预计需编织袋1000个。

(2)植被恢复措施

平原区弃土弃渣堆放于塔基征地范围内和塔基施工临时占地,这些区域在塔基防护措施中己设计了植被恢复措施,不需再次设计和计列费用。

山地、丘陵区弃渣处置点面积约1.5hm2,占用地类为荒草地,植被恢复种植当地适生树种并撒播种草,需种植大叶相思1680株,撒播种草面积1.5hm2,需狗牙根籽75kg。

6.2.6鲲鹏变电站

变电站内已经采用园林式绿化,鲲鹏变电站目前绿化覆盖面积已达25%以上,站内场地排水系统已经完成。本次扩建后在施工的区域恢复绿化350m2。

6.3水土保持主要工程量

本工程主要对防治区采用临时拦挡、植物措施预防和治理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主要为编织袋土拦挡6400m3,栽植大叶相思10230株,种植狗牙根草皮9.35 hm2,撒播狗牙根草籽555kg,编织袋1000个,土地整治3.45hm2。

7水土保持监测

7.1 监测项目、方法、频次

监测的项目主要是对防治责任区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面积、土壤流失量、植被覆盖率、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及效果等情况进行监测。

本工程水土保持监测从工程施工准备期开始,至工程竣工的当年年底。根据主体工程施工总工期为15个月,因此水土保持监测时段设为2a。

监测方法主要采用调查监测法, 监测频次为施工建设期每1 个月1 次, 运行期每2 个月1 次。

7.2 监测位置

水土流失监测的重点区域为塔基区、弃渣处置点。由于单个施工点位的施工时间短,位置可以选择靠近深汕高速公路的山地塔基及相关的施工道路做定点调查的监测点。

8投资估算

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 1229.41万元,其中已列入主体工程的水保投资为917.19万元;新增水保工程静态投资为312.22万元。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为0.84万元,植物措施108.94万元,临时工程84.24万元,独立费用89.09万元,基本预备费17.2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89万元。

9水土保持效益分析

水土保持综合效益包括生态效益、社会和经济效益, 以生态效益为主。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 通过工程和植物措施的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的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目标值。见表1。

表1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复核表

新增水土流失量得到控制、提高植被覆盖度。社会效益主要使工程区泄入河道的泥沙量显著减少,一方面可改善河道水质;另外一方面,可减缓河床的淤积速度,减轻洪涝灾害。水保方案实施后,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发生,从而减少泥沙淤积河床,减少自然灾害,获得间接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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