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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程序法规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1 16:41:29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第1篇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近几年特别是2001年以来,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参与配合下,持续开展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场行为是手段,规范市场秩序是目的。我区这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范围,是本区2003年在建及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今年的工作重点是五个方面,一是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二是依法严厉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签订阴阳合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等问题;三是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恶性压价和无证建设、无证施工问题;四是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问题;五是纠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狠抓管理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尤其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住宅工程和窍缃岷喜俊⒖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今年,我区要通过艰苦努力和扎实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总体工作目标是六项:一是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二是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恶性压价和阴阳合同等问题得以有效整治;三是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建设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的状况得以基本扭转;四是以不合理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五是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严惩;六是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和执法主体不严格执法得以纠正与规范。要求2003年以来和今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做到“八个必须”: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必须实行招标,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也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做到不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依法应当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审,否则一律不准使用;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行监理;依法应当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应当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应当实行竣工备案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法定建设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委托监理。

2、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如该工程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首先应当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要协助建设单位履行或者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在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和实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关键在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2、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规范其运行。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易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依法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如果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并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5、认真贯彻(2003)94号,抚府办发[20*]11号和省政府赣发(20*)17号及建设部建市(20*)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狠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担保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新晨

2、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第2篇

一、长期以来,人们对程序存在不少误解。有人认为程序是清规戒律,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程序只会束缚人们的手脚,影响工作效率。还有人认为程序仅仅是一种形式,并无实质性内容,该怎么干就怎么干,程序无足轻重。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对程序建设的影响很大。

所谓程序,就是由一定的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为过程。确立或选择怎样的一个程序,并不简单地是一个方式方法问题,而是和一定阶级、群体乃至个体的目的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比如,程序在法律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常说的法律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起保证作用。我们现有的法律也大致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马克思曾经十分深刻地指出法律程序的阶级实质:“有人把怕见天日的私人利益运进我们的法里,就必须赋予这种内容以相应的形式,即秘密的诉讼程序的形式。”作为我们一般工作的程序,并无上述程序那种深刻的阶级利益、政治利益和丰富的国际背景。但是我们的一般工作程序也是和我们的工作目的、工作原则等等实质内容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我们各级党的组织的决策程序、干部任免程序、组织工作程序等等,既是我们为达到各项工作目的必不可少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同时也是我们党所坚持的组织路线、工作方针、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工作无程序只会造成工作的混乱、工作效率的低下。那种认为程序无关紧要的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同时,科学化的程序是依据效率的原则来制定和确立的。程序的科学化就在于它以追求最高效率为原则。如果程序的设立是多余的,不仅无益于工作的开展和目的的实现,反而成为行为的障碍,对目的的实现造成麻烦,那么这种程序就是低效的不科学的,是应该摈弃的。科学化的程序不仅不会影响工作效率,反而是最省力、省时、能达到最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那种认为程序会影响工作效率的看法同样是没有依据的。

二、程序建设在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国有企业党的组织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国有企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研究决定国有企业建设和改革发展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圆满完成上述职责,必须有包括程序在内的制度保证。

国有企业党组织程序建设的主要内容,择其要而言之应该有:党的代表大会工作程序、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干部任免程序、组织发展工作程序等等。与上述程序相配套,还应有一些具体工作程序诸如党委会议表决程序、文件收发处理程序、举报处理程序等等。只有具备了指导原则明确、具体分工明确、工作内容明确的一系列程序和制度,才能保证党组织的整个工作处于一种有序的高效的运作之中。结合国有企业职业等方面的特点,国有企业党建中的程序建设应该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1、程序的民主化。国有企业党委要对国有企业的建设以及改革和发展等问题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而要做到决策正确,必须建立民主化的决策程序。国有企业的主体是职工,国有企业的办学以及改革和发展都必须紧紧依靠广大职工。因而国有企业党委的决策过程应该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过程是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的过程。在决策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民情民意。有关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决策要充分征询国有企业的职工尤其是专家的意见。在程序设计上要先期召开专家座谈会、业务骨干座谈会、职工座谈会以及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在决策中,要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意见,有些决策要让职工代表参与其中,并给他们以充分的发言权。另外,还要制订对于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程序。广大职工有权对党委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修改调整的意见。只有充分地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他们的民利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才能保证党委决策的正确,才能保证党委决策的权威,也只有保证党委决策的正确和权威,才能使党委的决策更好地有效地得到贯彻执行。

2、程序的科学化。国有企业是高科技产生和发展的基地。处在这样的一个科技氛围极强的环境之中,国有企业党的工作必须力求程序科学化。目前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与机构设置的重复、职责分工混淆不清以及程序的混乱有着密切的关系。所谓程序的混乱主要是程序设立的不科学,表现为程序的繁琐、重复、冗杂,办一件事情层层设卡,道道设关,不得不让人感叹“事难办”。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取消程序,办任何事情都随心所欲,爱怎么办就怎么办,那样只会使我们的工作追随“人治”的指挥棒陷入混乱的泥潭。但是我们又不能人为地设置程序上的关卡,把一件本来很容易办的事情搞得复杂起来,从而耗费人们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科学化的程序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容易操作,合理配置人才、物力,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前文已经说过科学化的程序是最简单、最省力,也是最高效的办事方法、办事途径。它的一切程序都是不可或缺的,缺了就会影响事物本身的公正,影响利益和目的的实现。比如决策程序节省了调研的程序、听取人们意见的程序,就达不到决策正确的目的,也违背了决策民主化的原则。同时,这一切程序又是不可随意添加的,添加了就违背了科学化程序的效率原则。比如文件制发程序,在主管负责人的职责范围之内,文件由主管负责人签发即可。讲求效率,避免繁琐是科学化程序的首要要求。其次是程序的设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们不能脱离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搞所谓的程序。程序的设置必须根据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因企制宜。程序的设立要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应为了设置程序而设置程序。总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程序的科学化必须适应国有企业本身高科技的要求,力求简明、高效、科学。

3、程序的规范化。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决策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不规范的情况。程序的规范化就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基础上,把决策程序以及其他工作程序规范起来,使不同的决策者和工作人员能够按同一标准、同一程序进行决策和工作,避免随心所欲、因人因事而异的现象。一种程序一经确立,便应成为办事的规矩,便具有规定、制度的意义。有的程序在一定意义上说既是程序又是纪律。比如党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等,违反了这些程序,其实就是违反了党的纪律。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具体办事程序都是党的纪律。但是把我们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一切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却是不争之论。细而言之,比如党委会议的表决程序,什么样的事项需要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什么样的事项不必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而投票表决是无记名投票还是其他形式的投票等等。只有把这些程序都确定下来,才能克服工作上的随意性和混乱现象,才能使我们的工作规范有序。当然,程序也不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东西,程序也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适时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但是,程序的改变不是随意的,即使要改变程序,也要有一个改变程序的程序。这样做决不是多余的,也不是繁琐的,而是必要的。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浓厚的法治意识以及国有企业在依法治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党建在程序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必须起到表率和带头作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程序建设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并不是孤立的、毫无联系的三个方面,而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有机的统一体。只有民主化,才能集思广益,实现科学化。只有科学化,才能提高效益,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实施民主化。而只有实现了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化才具有其规范的意义。而规范化和法制化又对民主化和科学化起到保证作用。因而在程序建设中要把三者统一起来,不可有所偏废。

三、程序建设不仅包括程序的设立和确定,更包括程序的执行。在当前的形势下,坚决、认真地执行程序是加强程序建设的主要任务。

1、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执行程序的自觉性。程序建设从本质上说属于社会主义全部社会生活法制化建设的范畴。党的各项工作的程序建设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要从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制度建设和程序建设,把执行规定程序作为党的纪律、党的制度规定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地说,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现在不是有没有工作程序的问题,而是在实践中对程序缺乏认识、缺乏执行程序的自觉性的问题,不少国有企业的领导同志没有认识到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意义,程序的执行与否还是看领导者个人的意志。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党的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其程序建设也越来越系统、越来越细致,我们的全部社会生活和党的全部工作都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我们国有企业的干部必须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执行程序、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在程序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2、赋予程序以强制性。诚然,我们要注意企业的各级干部个人思想认识的提高和道德素质的培养,这是严格执行纪律,反腐倡廉以及做好其他工作的起码要求。但是仅仅依靠个人素质来解决纪律上的问题是不行的。我们要赋予制度、程序以强制性,把程序当做必须执行的刚性的东西,而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可以随意改变的软性的东西。同时,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有权对不执行规定程序的行为进行质询,追究个人责任。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要对违反程序的党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依照党的纪律予以处理。只有把程序建设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只有赋予程序以强制性,才能保证程序的执行,才能保证程序建设不受“人治”的影响。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第3篇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近几年来,全国水利系统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对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强了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积极维护了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但是,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败坏行业风气,影响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目标、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于20*年7月底之前将实施意见和名单报送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目标任务

3、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既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尽快使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4、今年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是:一是抓紧制(修)订与整顿和规范有关的规章制度;二是把好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关。做好水利施工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做好项目招标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好对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的管理;三是严厉查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四是加强水利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稽察。

三、措施要求

(一)提高法制意识,完善水利建筑市场法规体系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设各方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对已经颁发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有悖于国务院规定的文件,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

6、水利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的专业特点,抓紧组织制定和完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行为、规范设计市场、规范监理市场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合同范本制度。

(二)加强行政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7、完善市场监管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责任。各地应结合本地工程建设以及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完善监督机构,包括人员、经费以及装备等,明确监督职责。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要搞好政府监管职能的定位,端正政府行为,防止职能错位或越位,减少监管的随意性,做到依法监管。

8、完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要求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行政监督与工程稽察相结合,重点地区、重点

项目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的水利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9、充分发挥工程稽察的作用。水利部稽察办要把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稽察内容,要把投资大、任务重、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作为重点稽察地区,要把建设管理难度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作为重点稽察项目。近期稽察的重点是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工程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清理整顿对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资助现象。各在建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除法定规费外的各种收费、摊派、资助的登记、清理工作,地方项目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中央项目报流域机构汇总。9月底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将书面报告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11、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对重大事件要予以曝光。

(三)贯彻《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要提高公开招标比例,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报审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3、积极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14、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招标公告应真实反映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有关示范文本认真编制。

15、招标设计及标底编制要合理。招标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进行,满足工程招标投标的需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宜设置标底,标底应由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编制,严禁标底编制偏低现象。要加强对标底编制的监督检查。

16、资质审查及评标、定标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应建立资质审查责任制,严格资质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随意更改。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要按招标文件公布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家,并标明排列顺序。定标时,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17、项目法人要将评标报告及中标结果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中标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

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和评标专家库,流域机构和有关水利工程招标机构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要严格认定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9、提倡平等竞争,反对压价中标。招标人应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不得将评标过程变为变相议标过程,不得要求投标人盲目压价,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中标条件不得含有任何地方保护及行业保护的内容。

20、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接的工程。要建立水利工程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对不履行备案制度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非法行为的,要责令整

改,依法查处。

21、分包工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22、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代表的责任。

23、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开工报告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进行监理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和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24、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问题。必须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水利系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调控规模,优化结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25、水利施工企业要按新标准重新就位。要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一年时间,对全国现有水利施工企业重新就位。所有施工企业,不管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如何,也不管是主营还是兼营,只要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

26、强化水利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业务的行为。

27、建立动态管理的清出制度。对于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工程转包以及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将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场的处罚。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第4篇

一、提升程序化建设水平的重大意义

目前,有些工商干部由于尚未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理念,使得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只注重实体法、忽视程序法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由此造成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涉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时有发生。增强程序意识。提升程序化建设水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是目前亟须加强和改进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公共权力,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更具必要性和迫切性。

1 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在一般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管理相对人的地位、能力在行政机关面前是弱者,双方处于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工商机关担负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在执法工作中使用处罚手段频率高,范围广,而我国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缺少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行政执法权被滥用,这种潜在的可能性就会转化为侵犯的后果。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对相对人的侵害,除赋予相对人一定的知情权、申辩权、质证权、要求回避权等等,更要预先设定公正的法律程序,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具备公正的行政程序,以接受相对人的监督,以便使相对人能够及早主张权利,减少和消除不必要争议和摩擦。这些程序有时看起来甚至是太过于细致和琐碎,然而,正是通过看起来琐碎的程序细节。使行政执法的每一环节都受到程序的约束,在事前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以充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有利于协调复杂的管理关系。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工商部门在监管和执法中面临的矛盾比较多,本身就比较容易遭遇非议和误解,加之有些工商干部尤其是基层工商干部执法监管中还有诸多不规范的行政行为,使得工商部门基层执法得不到广大群众、企业的全面理解和支持,更有一些行政相对人对工商执法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进而四处上访、诉讼,直接导致了管理关系的恶化。而程序化建设的目的就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增强行政处罚的科学性。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合法的执法程序将有助于行政执法决定正当性的提高,从而降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能性;程序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将有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缓和矛盾和消除纠纷,增加执法过程中的和谐因素,协调好、理顺好目前复杂的管理关系。

3 有利于减少职能和权力对执法公正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人治”凌驾于“法治”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行政机关拥有并行使着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如果不能正确运用,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也许会产生同一地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差异较大的现象,从而失去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加强程序化建设;规范权力行使,能够有效缩小权力失控的空间,从而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此外,加强程序化建设,完善程序细则,一切按照程序办事,有利于减少工商干部在监管和执法中因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以及受一些外部不良因素影响,导致的一些非主观意愿的技术性失误。

4 有利于提高工商机关执法监管的公信力,加强程序化建设对于提高法治建设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提升执法机关公信力和政府形象具有重大而现实意义。行政机关如果不注重程序化建设,非常容易助长执法腐败和。如有的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执法中“要挟”相对人,对所谓“态度不好”的就重罚,有人说情的就从轻处罚,或轻或重全在执法人员的意志之中,从而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甚至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进而助长了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大大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因此,程序化建设有利于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监管的公信力;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程序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加强程序化建设,努力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程序化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 程序意识的缺失。程序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当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混乱与无序的现象。究其原因,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是客观存在的,但更主要是程序意识的缺失,重公权、轻私叔,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一直以来就大量存在着,“只要实体合法,程序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思维还有不小市场。有些工商干部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思想上重视还不到位,贯彻落实更不到位:有些干部认为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将行政执法定位于维护行政秩序;有的为了完成任务,维护秩序,认为只要能够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行政机器的正常运转,手段则在所不问,程序法则沦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的手段或工具。

2 程序环节的简化。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然而在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特别是简化法定程序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有的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来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的案件也作为简易程序案件处理,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作为简易程序案件处理,还有的一味图省事,将罚款数额大的案件化作几个简易程序案件来处理,并以此规避一般程序。有的比较随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个环节。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只给当事人一张当场处罚决定书,而把亮证、告知等程序省略了,而亮证、告知等本应在当场处罚的笔录中反映出来。更有甚者,连当场处罚决定书都不出具给当事人,只是一张罚款收据给当事人。回来编造处罚决定书和其

他材料应付上级检查监督。有的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 程序履行的随意性。在这一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因为客观原因而被动地变通处理案件,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不要下达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缴纳罚没款,有些执法人员碍于情面,加之程序意识的缺失,往往变通处理。二是为了迅速办理案件而规避法定程序。少数工商干部鉴于存在的执法环境,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有时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不去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对“先立案、后调查,先审批、后查扣,先告知、后处罚”等法律程序规定不够重视,仅凭当事人陈述进行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工商机关就无疑会败诉。

4 程序规则的不熟知。执法监管是一项非常讲究细节和规则的工作,当前在执法过程中,有些工商干部犯执法程序错误并不是程序意识的缺失,更不是主观故意。而是他们对程序规则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规则履行程序。具体表现主要有:应立案不立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时不亮证、先调查后取证、复制材料没有交提供人签“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签名盖章、勘验后不请签证人签名、处罚前不履行告知程序或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以无照经营为由扣押物品超时限、一人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无事实依据或法定依据、扣押当事人财物不出具扣押手续或手续不全、扣押物资先行处理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发还当事人物资没有经过审批或没有出具返还手续或无法定依据、抽样送检方法不符合规定、委托抽检没有委托手续、抽样取证没有开列财物清单、检测报告没有送达当事人或送错对象或没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抽检商品时收取检验费、查到物品先做出强制收购行政处罚后调查取证、相关法律文书没有送达或后送达签以前日期等等。

三、增强程序意识,提升程序化建设水平的路径选择

工商机关承担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职责,执法任务重,监管责任大,进一步加强程序化建设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提升程序化建设水平既要靠观念的更新、意识的增强,又要靠程序的公开、执法的公平、制度的保障、监督的约束、技术的促进。

1 努力增强全员程序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提升程序化建设水平首要任务就是增强全员法治观念、程序意识。首先要促进全员观念转变。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牢固树立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要加强程序化建设,彻底纠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上级与下级、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思想上和工作中摆正与群众的关系,不但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维护人民权利、接受人民监督,贯彻和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其次要增强全面的程序意识。过去在推进法治建设中,过多地强调对整个法律规则的宣传教育,而缺乏对具体操作细节也就是程序规则的教育、引导,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人员程序意识的弱化、程序规则的不熟知。加强程序化建设,当前就是要增强各级工商干部的程序意识,加大对法律法规尤其是具体程序履行细节的普及培训力度。通过教育培训、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使工商干部切实认识到依法行政必须要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认识到实体与程序却是不可分割和互为条件的,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泡影。通过程序意识的增强,使广大工商干部自觉学习程序,自觉履行程序、自觉遵守程序,将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纳入法治轨道,减少其执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2 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现代行政管理领域纷繁复杂,要提升程序化建设水平,没有相对人的参与和配合,行政执法很难做到规范有序,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是一种互动合作的关系。大量实践证明,保证相对人的参与权,这既是取得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理解、配合和认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客观需要,顺利实现行政目的,也是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减少职务腐败,提升程序化建设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应紧紧围绕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更多地引导行政相对人参与管理活动,尽可能为他们的参与提供各种机会和条件。要努力增强行政相对人的自身参与意识,通过教育、宣传,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自己应有的权利,使他们知道行政执法中应当具备并履行的程序规则,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不仅促使他们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而且能反过来防止行政机关程序履行不到位,执法权力被滥用。要通过增强相对人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尊重他们的意愿和诉求,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的行为,确保各项程序能够履行到位。

3 公开执法监管程序。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程序失衡的重要原因,而公开执法信息、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是解决程序失衡问题有效的途径和手段,这样做既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的随意行为,又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来自各方的说情风,为公正执法扫清障碍。要以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使群众对工商职能、注册登记、行政处罚等程序有所了解,使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增强工作的认可度。在执法信息公开中,要坚持公平的原则,所有行政相对人一律平等对待,该公开的要彻底全面公开,做到执法程序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让权力始终处在阳光下运作。

4 强化监管执法程序监督。程序监督是指对权力行使的先后次序、步骤、方式、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它要求权力主体按照既定的行为方式行使权力,从而保证权力主体在规则的范围内活动。事实证明,许多滥用权力者就是通过减少甚至免除程序来达到目的的。首先要将程序监督关口前移。要从事后查处为主向事前监督为主的转变,从偏重监督结果向监督权力行使程序的转变,强化事前、事中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违反程序的现象发生。其次要建立健全程序监督责任制。要通过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确定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程序,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界定和分解落实岗位职责,强化执法责任,使每项行政职权都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都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要严肃程序监督的纪律和责任,必须要求权力主体行使权力时程序一步不缺、一步不错。在程序上不通融、不让步,做到该质询的质询,该检查的检查,该纠正的纠正,该惩处的惩处。使程序成为等行为不可逾越的屏障。再次是要建立内外联动监督网。内部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核审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外部要通过人大监督、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使各项行政程序的履行规范透明。

5 增强监管执法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化建设的核心目的就是要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不搞特殊化,保证执法监管的公平性。首先,要从制度上完备具有公平性的程序规则。要按照程序化建设的要求,制定必要l的管理规则、制度体系,在行政执法中切实做到处理同样的问题按照同样的标准,同样的、程序进行,实现熟人与生人一个样,打招呼与不打招呼一个样,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个样,小企业与大企业一个样。其次,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公平执法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有个人偏好,不能将个火的私怨和个人的倾向体现到执法活动中,将自己的推则强加于人,而是要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来办事。在做到公平执法的同时,还要讲求科学方式方法,努力改善与相对人的关系。通过感人教育、平等对话、情感监管、和谐执法,使相对人理解执法,主动配合工商部门监管执法。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第5篇

1、制度、机构设置建设情况。大型煤炭企业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招标制度,明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从组织机构与职责、招标范围、业务流程、检查监督等方面都做出规定,形成指导企业招标管理的基本制度。并设立专职的招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为招标活动搭建工作平台、拟订招标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招标项目审查登记备案、组织招标文件会审等工作。

2、招标流程管理情况大型煤炭企业为了明确招标工作程序,使有关业务人员在实施招标工作中少走弯路,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法律法规,专门制定了招标工作流程图,直观反映了招标工作全过程各业务衔接的先后顺序、工作内容、操作路径和方法步骤。通过制定招标工作流程,实现程序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操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实施表单管理,增强了招标工作可操作性。通过实施表单管理,大大增强了招标管理工作的便捷性与可操作性。

3、严格评标和结果公示制度。为了从根本上做到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企业一般会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专业招标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4、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企业成立招标监督组是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起了招标管理全过程责任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管理体制上的束缚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以及经验不足等种种原因,煤炭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上。

(1)存在应当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情况。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一般会用时2至3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有的企业部分工程为了缩短前期工作时间,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会对部分工程进行拆分,把一个大型工程拆分成若干小工程有意避开招标程序。这种情况在企业或省的重点工程中尤为突出。其中有此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才能开工建设,但企业为了完成工程进度只能先行建设。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2)存在虚假招标情况。企业的部分应当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了应付有关建设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在工程开工建设,甚至是工程竣工后,进行补办招标,弥补工程招标手续,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虚假招标。

(3)要求中标人压低报价后,签订合同情况。企业在招标结束后,如认为招标未达到其认为的理想结果,会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主要是与中标方就合同价格进行商谈,并以变更后的价格签订经济合同。改变了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违反了《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作者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通过不断学习和业务工作交流,加强工程建设人员及招标领导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认清招投标程序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促进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实施。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手续,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法律及相关制度要求建设施工。杜绝补办招标程序行为。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招标项目。

(3)在招标中,对中标方的中标价格,通过商务谈判降低中标价格,出现合同价格低于中标价的普便现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招标程序,通过合理设置拦标价等行为,达到招标理想结果,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第6篇

关键词: 建筑市场依法提升管理

中图分类号: G267 文献标识码: A

当前,我们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环境是最好的发展环境。党的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要求,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我们现阶段建筑市场执法管理过程中还是存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例如行政执法队伍理论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有待加强等。因此还应在理清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手段等方面进行提升。在建设监察执法中树立法治意识,让建筑市场经济活动航行在良好法治秩序的大道上。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为主要手段,积极探求新思路,谋划新举措,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建筑市场执法管理人员应树立增强服务、加快发展、跨越赶超的思维,着力提升建设执法活动的公信力。“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是执法实践的思想基础,保障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前提,是新时期建设执法人员必备的思想素质。综合运用开放、市场、科技、法治“四种思维”管理方式,增强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创造性。树立起市场开放思维,着力解决城镇建设水平不高的问题;树立起科技创新思维,着力解决对建筑市场的服务、监督、管理方式转变的问题;树立起法治思维,着力增强对建筑市场依法行政的能力。把握建筑市场规律,找准工作职能定位,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改革创新成果,以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促进建筑市场科学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工作能力,推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稽查执法中,严格履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摒弃重监管轻服务的旧观念,始终坚持贯彻“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热情服务建设企业”的理念,认真对待各个企业的诉求,体现建设执法的人文关怀、柔性管理和亲情执法。努力实现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有机结合,注重完善现场检查、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告知、违法处罚等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确立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监督的理念。对建设处罚案卷整理工作的法律合规性和程序合法性严格检查。确保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精益求精,力求让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而建立规范的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了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企业服务、监管和处罚的有机统一。有效提升了建设执法管理水平。为促进建筑市场的科学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执法环境。给企业以安全感、稳定感,为发展提供最可靠的环境保障。

在当前一个阶段,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常态化稽查执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加大力度解决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要切实保证建筑相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解决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开工的项目要立即停工,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二是要切实解决好建设工程发承包应招标未招标、应备案未备案等逃避执法监管的问题,私自签订不规范合同及“阴阳合同”降低工程款、劳务费不按时结算等极易引发农民工的风险;三是要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的问题,强化对监管人员的法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培训,建立一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建筑市场执法人员队伍,提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依法监督能力和建筑专业水平;四是要着力解决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的问题,解决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的问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大,新结构、新工艺层出不穷,建筑市场监管和维稳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将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制度性巡查与日常程序性管理相结合,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各环节和总过程的共管齐抓,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非法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和净化了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市场准入清出、资质后续监管、不良行为记录等多项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合力,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积极建立对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合管理,形成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的监管理念,把企业备案、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前踏勘和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劳务管理等环节结合起来,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查处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常态化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发挥稽查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情况熟悉的优势,将各方主体的现场施工行为反馈到建筑市场中,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繁荣发展。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规范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市场管理水平进步显著。夯实建设市场管理的基础,极大确保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使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安全。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第7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淮河流域;现状和改进

中图分类号: 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靠质量树立信誉,靠信誉拓市场,靠效益求发展”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链,建筑市场的竞争已转化为工程质量的竞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质量管理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始终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关键,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整体工程带来严重的后果,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使用效益,甚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质量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中之重,不能因为追求进度,而轻视质量,更不能因为追求效益而放弃质量管理。只有深刻认识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水利建设项目的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1.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工程实践表明,要做好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首先应当对各参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成员进行全面质量思想教育工作,在工程项目建设人员群体中树立好工程质量第一位的思想意识,以保证质量为工程建设前提,然后考虑工程的经济效益。为了有效地保证参建人员都能坚持‘质量第一’的工程思想,在组织和检查等工作中切实落实到位,把握全体员工的正确工作质量观念便是良好的思想基础。有了思想保证还必须有先进可靠的技术水平保障,建立一支管理技术过硬、生产技术素质优异的工程建设队伍,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良好执行,进而有效地确保了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下的工程质量。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还应当做好全体职工的定期质量规范及专业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建立切实可行完备的企业技术考核机制,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奖惩制度,全面保证建设管理团队的高技术水平。另外,对于水利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全面掌握工程的质量状态,做到工程质量时时可控。对于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第一步是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科学性的施工方案,全面系统的技术交底;第二步是按照图纸、招投标文件、变更通知及相关规范标准准则,合理科学的划分单元、分部工程,制定工序、单元工程操作指南;最后在施工中及时真实的填写技术资料,按照程序严把验收关,时时监督管理质量工作。同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新规范、新工艺和新技术学习,了解新材料和新设备信息,有效地保证工程的先进性和科学化操作。

2. 控制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重点环节

要想控制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就必须了解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充分协调施工作业技术进程,使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形成较强的控制能力,有效实现工程预期质量目标。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控制基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阶段控制原理,要求全面、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具体做好几个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 第一是严把原材料进场关。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是监督工程建设项目中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机构件及设备的质量符合要求,同时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材料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随机取样,经有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复试)试验,复试合格的材料方可进场。第二是单元(工序)工程的质量控制。按照规范科学合理的划分单元工程,严格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序)工程,坚决不能进行下一个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设置好工序的质量控制点,对于关键工序实行重点质量控制。全方位分析工序质量影响因素,从管理的手段出发采用系统控制措施,对关键工序落实控制指标,对工序质量的验收机制予以完善,实行旁站、抽查、平行检测等施工质量管理方法,可有效杜绝质量隐患的发生。第三是工艺方面的质量控制。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是工程质量、建设进度乃至项目成本直接关键的影响因素。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控制的体系之中,制定并使用先进合理、技术可靠地施工工艺,才有效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要求。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工艺后,切实落实工艺操作标准的执行,对设计变更和其他实际需求的变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制定完善的科学的施工工艺,是确保工程质量稳定性的重要保证。第四是物资供应和机械设备调度的控制。质量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物资供应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机构件及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同时进行现场抽样检查、试验,核查材料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明。机械设备的调度和维护保养要制定科学的规划,专人管理设备运行操作、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审查大型设备的操作方案。第五是对作业过程的控制工作。对工程相互联系并相互制约的施工作业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重要部位和重点作业环节的复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风险。对于不合格产品、不当操作坚决予以处置,对于做的不合格的工序、单元、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识质量缺陷情况,坚决执行返工、返修或者重新施工。对于操作人员素质的控制,要求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定期对职业操守、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最后完成技术资料的控制。按照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对全部的文件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存储,保证工程项目系统完整性。

3. 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建议

建高质量的水利工程项目,首先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障,建立完善的质量制约制度,用法律的手段提高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的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其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的力度,严格按照已经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抓关系工程质量管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水平,形成完善的系统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法律体系。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认证体系科学合理管理工程质量。建立良好的水利工程建筑市场环境,实行施工企业准入制度、信誉评价制度。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及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整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秩序,营造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风气。

4. 结语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系统组成十分复杂,影响因素多变。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组织高效益的施工,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配置,保证施工生产的均衡性,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以实现生产出合格工程产品和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综合效益。因此,水利工程施工必须保证施工质量,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质量事故原因要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日益扩大。从总体方面来看,我国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的水平并不乐观。这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表现:(1)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许多工程结构隐患严重,甚至导致建筑倒塌;(3)装饰工程质量低劣,给排水、电气、燃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4)管理混乱,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甚至发生恶劣的安全事故。广大群众对建筑质量问题,投诉无门,无人受理;尚未在建设主管部门贯彻 《 产品质量法 》 制订可行的实施办法。如关于建筑住房质量事故的赔偿标准及索赔程序、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等。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没有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制管理,尚未形成经常性的社会监督机制。目前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还只是停留在喊一阵、抓一阵的状态,风头一过,又恢复原状。1.1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是质量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2)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有的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3)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偷工减料;4)是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砼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5)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6)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此外,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我国曾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监督和企业自我监督方面,缺乏的是社会监督。

1.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

1.2.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我国几十年基本建设的经验总结,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是基本建设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因此,国家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再三强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尽管如此,建国以来由于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如因建设地点选择不当,会造成建筑物开裂、位移、倒塌等事故。(2)违反设计程序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设计顺序,国家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所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所有设计图纸都要经审核人员签字,否则不得出图”,“设计文件、图纸须经各级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交付施工”等。从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有的无审核人,有的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此外,设计前不作调查与勘测,盲目估计荷载或承载能力进行结构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损失惨重。(3)违反施工顺序从大量质量事故分析中发现,因施工顺序错误造成的事故,不仅次数多、频率高,而且后果比较严重。这类事故与结构理论在施工中的应用关系十分密切。违反施工顺序的问题有:地下结构未达到强度与稳定的要求,就施工上部结构;地下工程未全部完成,就开始上部结构的施工;结构安装工程与砌墙的先后顺序颠倒;现浇结构尚不能维持其稳定时,就拆除模板;地下水池施工完成后,不及时回填土;相邻的工程施工先后顺序不当等。1.2.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1)违法承接工程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中明确指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资质条件,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是,有些企业和单位不遵守国家法律,超越许可范围承接工程任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实例不胜枚举。根据建设部的调查资料表明,多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倒塌事故,从设计方面分析,大部分的工程是由于无设计,或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所造成的;从施工方面分析,这些倒塌工程的施工企业,大多数是农村建筑队或自营建筑企业。这些企业技术素质差,管理水平低,根本无能力承担工程施工任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2)未经验收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规定:“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早在《建筑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已有许多类似规定,例如“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和验收,一律不准降低标准。”但是,使用单位往往不清楚工程质量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未经质量验收就开始使用,使建筑工程存在着重大隐患,以致造成房屋倒塌等严重质量事故,有的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80年代初,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政府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相继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全国形成了质量监督体系,有效地把工程质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加强了企业质量管理,促进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提高。

2.1 提高人员质量意识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倒塌事故及工程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与我们的质量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目前,由于设计市场、施工市场、建材市场的庞大且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因此,只求利润,缺乏质量意识的现象日趋明显。如果我们的监督体系不重视质量,没有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将成为一句空话。要振兴建筑业,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认证的专门部门,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新的形势下,培养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站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2.2 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2.3 严格资质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规划、建管部门不发规划、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的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越级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2.4 规范主管部门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国家管理基本建设的各项制度执行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从严把关,违法办事,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责任;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严肃查处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2.5 用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