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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与建设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30 11:28:41

工程与建设论文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1篇

内容提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作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 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 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 。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笔者的拙见,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各位专家指正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2篇

一是没有严格遵守公路工程建设流程。以行政管理方式管理公路工程预算,在没有充分准备情况下建立项目指挥部,且匆忙施工,热衷于政绩工程建设,这与工程项目建设流程严重不符。不断改变公路施工设计,却没有严格监督其合理性,使得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失效。二是现场签证管理不善。部分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不高,并不十分了解合同和预算等规定,乱签证,使之无法成为合同外支付的有力证据;还有一些则在签证时没有核实现场工程量;针对承包商的签证单,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时没有认真核实就签下。三是工程造价被施工单位虚报。一些施工单位以一己私利,不断乱设名目,通过工程量增加、计价标准提升、高套定额等作假方式对合同的界限进行曲解,企图高估冒算、多报、蒙骗资金。四是当前的定额计价不完整,不少地方还是根据以前的规定来进行定额计价,使得工程造价违背市场情况。五是缺乏优化方案,不能及时优化施工单位的公路施工设计方案。

2公路工程预算造价控制对策

在公路工程预算造价控制中,应该制定一个总目标,即工程项目总投资期望值,具体化分解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任务,并拟定各个阶段的相关控制方案,以便于顺利达到建设项目总目标,为公路工程预算造价工作的良性开展打下基础。

1)做好预算前准备工作。在进行预算之前必须要有相关的知识,对公路工程采取的施工工艺有充分了解,在公路施工中,对各个工序的施工要有具体认识,以促进工程量计算准确,不遗漏任何一项。预算工作者还应该熟悉定额,对工艺施工安装定额中的定额子目比较了解,能够在总工程量中知道如何套子目,并通过底稿计算,标明各个子目的工程量。

2)控制好预算造价决策过程。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公路工程造价中,投资决策阶段的影响力几乎是最为重要的。因而只有将预算工作集中在公路工程建设决策阶段,才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控制。因此,需要我们认真对公路可行性进行研究,并积极配合、尽力协调,形成经济思想,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决策中利用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理论方法,实施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案,优化选择公路工程方案、场地、建设规模等方案[2]。以不断反复对比、选择的方式来择优安全、经济的建设方案,以达到投资成本节约的目的,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控制好预算造价。

3)把关设计过程。对于设计阶段的预算控制失效问题的把关是做好公路工程预算造价控制的极其重要的工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其一,对于图纸应该进行严格查看,以保证其完整性,仔细查看图纸中需要估算的部分,然后根据图纸技术说明的规定进行细看,甚至包括了整个图纸的每个标准,再通过编号的方式去估算图,根据前后来估算图,切忌不能重复估算,更不能出现遗漏。其二,对于招标体制的设计应该尽量完善,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招标方式的设计需要结合经济方案和建筑方案来执行,竞标设计单位要通过比较来选择,让这方面的专家来综合评比,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才能让公路工程预算造价得到有效控制。其三,预算造价控制中做好限额设计管理。在公路工程设计阶段的预算造价控制中,限额设计是一种很好的方案。不过,这并非就是说单从投资成本节约去考虑,还是需要对全部的技术指标与功能都满足,最终做出经济安全、造价低、效益高、技术全面、功能完善的公路设计方案,实现公路工程预算造价的科学控制。其四,认真管理标准设计。要提高设计质量,就需要执行标准化设计,让工程建设材料与时间被节约下来,从而以工业化、标准化方式制作构件,促进施工朝着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推进公路工程建设进度,缩短建设工期,让公路工程预算造价得以降低。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3篇

一、设计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

引入工程监理,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成熟的工艺,减少在施工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性变化的发生,对有效地控制造价将起到一定的作用。有关专家称:如果工程监理在设计阶段就介入的话,一般可排除、纠正80%的错误,但进入施工阶段后工程监理才参与,充其量也只能节约20%的投资。据资料介绍,德国一家大学实验楼,原设计是三层并有地下室,项目管理公司在满足委托者的面积要求和功能条件下,提出增加一层,缩短两个轴接,取消地下室。而且缩短了人流的疏散距离(符合规定标准),这样修改设计后不但减少了造价,还在功能上得到了改进,获得了市政府的嘉奖和好评。目前,我国对于在设计阶段引入工程监理这一做法还很少见,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熟先进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市场。提倡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从造价控制管理的意义上讲,事前控制,预防为主,这也是科学合理的。因此,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来控制造价是很有必要的。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

众所周知,国内外建设市场均是一个业主占支配地位的买方市场,施工企业间的竞争十分残酷。为了中标,投标人倾向于以近乎零利润乃至低于成本价投标,而业主又往往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虽然投标人承诺恪守合同文件的规定,但一旦得到合同,他们不甘心最终没有利润或亏本,于是,往往以劣质材料、不按规范施工、贿赂或层层转包的手段来赢利。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理机制,受害的只能是业主。

——从工艺、工序监理控制造价监理工程师不应只关心工程是否能达到要求的质量目标,他注重的应是项目设计的所有目标,在具体运作中,承包商在从事永久性工程施工之前每天必须将进行的各种检查、检测、新的工作内容或工作面、工作量、施工方法、措施,材料的检测和部分工作或工程的分包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工作,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的工作不能得到工程师认可。同时工程师的认可又是承包商获得进度款的依据。承包商任何未经工程师认可的投入(人力、材料、设备)都将得不到补偿,也就是说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不得自行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工作面,不得将材料投入工程使用,不得自行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从工程项目成本监理控制造价工程监理的项目成本管理目标是工程必须在合同价之内完成而不能出现超预算。在工程监理的严格监控下,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超预算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这是因为:工程超预算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劳动力和材料单价的上涨,一是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加,而承包商的标价是承诺,对其有约束力,且承包商无权自行增加项目的工程量,即使有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加大资源投入来保障项目设计目标的实现,承包商也无权因此得到补偿,因为在投标文件里,承包商往往列举大量的能保障项目顺利完成的人员及机械设备。——从设备费、材料费监理控制造价设备费、材料费在基本建设项目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它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材料、设备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建设费用的大小。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部分。要引进竞争机制,创造竞争条件。业主可以委托监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直接选定供应商,这样可避免承包商擅自压价,拖欠供应商款项,从而引发供应商以次充好、供货不及时,进而影响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发生。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价格时,其中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按业主与供货商签定的价格进行报价,由供应商将主要材料和设备运送到现场,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签收后,由业主将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从以上工作程序很容易看出承包商除了对监理工程师唯命是从以外别无选择。这是因为监理工程师拥有约束承包商履约强有力的经济手段,经济手段由项目的支付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构成,他们是承包商头上的两根“紧箍咒”

项目支付制度:实际上,项目支付制度是把项目的经济风险暂时转移给了承包商。承包商必须为获得经济效益(其投标标价与项目实际成本之差)先行垫付货币或其它资源,就是说:他必须自费购买材料、设备、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按合同文件所有要求营造工程。承包商只能以完成的工作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从业主那里获得补偿(工程款)。如果承包商的工作不能令监理工程师满意,他不仅无望获得利润,就连投入的成本也无法收回。

项目保证金制度:按惯例,承包商在签定承包合同之前必须交纳等于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承包商在动工前固然可从业主那里获得占合同价10%的预付款,但他必须同时向业主递交等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即便承包商已获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他也必须留下占合同价5%的保留金。这里的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共达项目合同价的15%,远远大于承包商的利润率。承包商的违约能导致保函被没收,而是否违约只有监理工程师来评价。

三、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监理

在前几阶段工作做好的基础上,竣工结算就容易得多了。在工程办理交工验收后即可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值=合同价款值+索赔款+违约金。

根据FIDIC条款或我国建设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条款和实际合同签定的条款规定:涉及到施工索赔和违约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必须分清责任,尽量减少索赔,要减少索赔就应注意以下几点: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条款;项目开工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4篇

城市作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中心、文化中心、物流中心和信息中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统一管理的道路网、电力网、水网和信息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城市的标志。城市水务是城市化地区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而进行的防洪、水源开发、供水、输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城市水务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市水务工作,建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可靠的防洪安全保证,稳定的水资源供应保障和优美的生态与环境保障,是传统水务向现代水务、可持续发展水务转变的必然要求,对实现水利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水务工程建设年度绩效考核的作用和工作路线

2.1绩效考核在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绩效考核工作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反馈信息,是对工程现场项目法人和参建人员进行制度性考核和客观性评价的重要依据,是调动建设处和参建人员积极性的重要环节。

(1)绩效考核是工程主要建管人员任用的依据。通过绩效考核,能够对工程建设主要建管人员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进行摸底和评价,从而作为建管人员在工程建设岗位上任用的依据。

(2)绩效考核是加强建设管理、实现年度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绩效考核,明确各现场建设单位的年度建设目标、责任、重点工作以及基建程序、时间节点、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对于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2工程建设绩效考核的工作路线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梳理制定管辖范围内的年度水务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表,结合年度任务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办法。同时,要求工程现场项目法人根据各自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做好年度建设目标绩效考核申报工作。根据绩效考核实际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考核组做好绩效考核工作。水务工程建设绩效考核重点是:要充分围绕工程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各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能工作是除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年度建设投资任务外,还应做好工程日常建设管理、财务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纪现象。

3水务工程建设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3.1缺少计划和指导

完整的绩效考核必须要有绩效考核计划和绩效考核管理,通过计划安排,让被考核单位明确自己的任务,通过考核管理,在过程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若是年初不申报,年中不管理,年底直接考核,结果只能是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3.2考核工作集中一次完成

水务工程建设考核涉及建设管理、进度、质量安全控制、防汛度汛、财务管理等多方面工作,若是统一集中在年底一次考核,除造成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各建设处进行细致考核,工作深度不够外,对于一些在年中节点要求完成的工作的考核作用不明显,失去了考核工作本身应起到的督促、督查作用。

3.3考核过程不透明

考核结果被当做机密,会很大程度影响工程绩效考核作用的发挥。不将真正的考核结果和对考核结果的解释直接反馈给被考核者,容易给人以“暗箱操作”的印象,损害被考核单位的积极性。同时,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若不能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也会使项目法人单位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表现中那些需要改进,哪些需要加强。

3.4考核结果缺乏有效运用

为了考核而考核现象普遍存在,发现了问题,却不解决问题。无视绩效考核作为分配依据所发挥的管理功能及所起的杠杆调节作用,缺少对考核结果及导致结果的原因的深入调查分析,缺少对发现问题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导致被考核者应付考核,做表面文章,这对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十分不利。

4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建议

4.1考核工作要结合水务工程建设及早布置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工作,着力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研究水务工程建设形势,部署任务,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且年初就要布置绩效考核工作,做到考核工作和建设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合理制定绩效考核计划和办法标准,项目法人应设立专职绩效考核工作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绩效考核工作精神,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4.2考核体系要完善,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和考核反馈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构,为加强领导,应由主要领导担任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人。同时,要正确认识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完整的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绩效执行、绩效考核、绩效反馈等阶段。在绩效考核前,要做好绩效考核计划工作;在平时,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工作;考核结果出来后,要帮助项目法人查找不足,提高改进,推动建设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4.3根据考核内容节点完成时间要求安排考核计划

工程建设一般按水务年度推进,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应安排至每年的汛前完成考核;前期工作、基建程序可以安排在10月、11月进行考核;质量、安全、建设管理等工作应在日常工作中给予考核,并将日常考核所得分数加入到年终考核分数中,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建设目标等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考核。

4.4要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

绩效考核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在考核过程中只有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及时总结考核经验,加快推广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模式,才能不断理顺绩效考核管理体制,实现以考核促发展的好局面。同时,绩效考核工作需要政策法规的支撑,要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和规范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依法考核,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4.5要结合实际,分级分类考核

在考核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将绩效考核和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其他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制定颁布。考核标准也要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作相应调整,以增强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6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及其考核结果的使用

要通过细化考核内容,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目标向项目法人贯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实施有效激励措施,增强项目法人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动力;通过绩效指标和绩效目标的设定,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过多参与工程具体建设管理,集中精力做好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要通过考核,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项目法人的责任。

5结语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5篇

【关键词】管理;体系;理论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而在管理的过程中,理论体系的建立又是重中之重,这样的情况下,对工程管理理论体系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就管理体系相关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一下浅要的分析,对工程在规划、设计、建设以及使用的过程中的管理作进一步的了解,以期对今后的工程管理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1.工程的规划管理理论

工程的规划就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相关活动设施的规划。从活动性质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工程的规划归类为两种,第一种是产业工程的规划,第二种是建设工程的规划;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也可以将产业与建设工程的规划归类为两种,第一种是政府的产业发展与城市的建设规划,第二种是业主建设项目的规划。其中,我们可以将由政府进行编制的规划称之为产业的发展规划与城市的建设规划,而由业主编制的规划我们可以称之为建设项目的规划。因此,我们可以将工程的规划管理具体的分成产业发展、城市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下面我们就城市的建设规划做一下浅要分析:

建设工程是组成人们生活所需的、舒适的、具有良好功能的通道与空间,对设备、管道、线路等进行安装是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以及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统称。城市的建设工程是由城市相关的建设以及管理部门为了满足经济发展与居民需求而设计建造的市政公用的相关设施。城市的市政公共设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互适应,所以在设计建设的过程中,要利用超前、同步的方式进行规划建设,就是说市政的公共设施要提前进行建设,并且在形成的能力上与生产性的设施同步。城市通过政府的建设规划管理来实现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而城市的规划管理就是利用供求之间的矛盾,制定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然后从多角度进行建设实施。

2.工程的设计管理理论

工程设计就是对单项的工程在施工技术上与经济上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安排,是将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新设备应用到生产的渠道中,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通过单向施工所面临的不同状况,设计的过程主要分为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的设计两个部分,应用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依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在实际管理阶段相应的增加技术设计的阶段。工程的设计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分别是产品生产的设计管理、建设场地的设计管理以及建筑工程的设计管理。下面我们就建设场地的设计管理做一下前要分析:建设场地的设计就是通过结合场地的地质、地形、气象、环境等相关自然情况,在满足生活与生产要求的前提条件下,按照各方面投入最少,但是取得成效做好的原则下,对场地内的建筑与各种交通运输管线进行合理的布置。在建设场地的设计管理中,要对影响场地总平面布置的各种因素进行考虑,认清主次、妥善管理。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节约用地、绿化环境、生产工艺的过程等。

3.工程的建设管理理论

工程建设就是将将项目设计变成现实的过程,也是建筑从准备工作开始,经过设备安装、设备使用、竣工验收再到交付使用等一系列的过程。工程建设质量的高低、投入资金的多少、建设过程的节约浪费、施工进度的快慢都将给业主的利益带来巨大的影响。工程的建设管理,就是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使工程的造价尽量达到最低、施工的时间达到最短。工程的建设管理可分为以下几种,分别是项目建设的准备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以及工程施工的造价管理,下面我们就工程施工的造价管理做一下浅要分析:

工程的施工造价会对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带来直接影响,施工造价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消耗生产资料的价值与经营者所创造价值在货币上的反映,是整个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程的施工造价主要是通过工程的市场竞争而形成的。

4.工程的使用管理理论

在工程交付使用之后,会因为自然的因素是其在工作能力、使用价值以及精密程度等方面逐渐下滑,有些部分还可能先于整体出现损坏的现象,这就要求使用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保养及维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要对工程不断进行技术上的改造,其中包括生产工艺的改进、建筑及设备的改造、产品的生机换代、新型燃料的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污染预防等等都要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而这些都必须通过管理的数段来实现。

5.总结

工程建设是基于工程的管理之上的,因此管理理论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只是就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使用等管理进行了浅要的分析与了解,并且就各管理中相关方面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充分说明了工程管理理论体系在工程建设、城市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简单阐述,对今后的工程管理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合理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吴文武.工程管理的两种思维方式及工程管理的检验标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6(21).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6篇

从2014年开始,辽宁省学位办加大了对硕士论文的抽检力度,2015年抽检数量为2014年的3倍,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相关培养单位的重视。根据2014年辽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价结果显示,在此次抽检中被抽到的两本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学位硕士论文中,一本论文的评价结果为良好,一本的论文的评价结果为一般。从反馈的信息来看,评审专家主要从论文的选题、文献资料的阅读、论文的成果与创新性、研究手段与技能、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掌握、综合分析能力实验或计算能力及写作能力与态度等方面进行了评定。从检查的结果来看,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的论文质量还有待于提高,主要缺点体现在:近几年的文献资料和参考文献较少;开展有针对性的试验比较少;缺少对实验的针对性分析;缺乏数值模拟结果与工程实例或实验室数据的对比等等。我们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为此专门组织了研讨会,将评审专家的意见反馈给我们的专业指导教师。在会上,指导教师们对反馈回来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希望对我们今后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论文的质量的提高提供借鉴。我们除了参加省学位办对硕士论文的抽检之外,还把我们的专业硕士论文送到一些兄弟院校进行同行评审,评审的结果也同时作为学校评价专业硕士论文质量和专业指导教师能力的依据。

二、师资队伍建设

(一)校内专业导师队伍的建设

校内导师队伍的建设主要是通过加强硕士导师的遴选工作,使得专业素质过硬,工程实践能力强的指导教师走上硕士生导师的岗位。辽宁工业大学制定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一名合格的专业硕士生导师应该达到诸如学术道德、学术论文抽检情况、毕业论文完成情况、研究生就业情况、科研指标等方面的标准,凡是达不到硕士导师考核要求的教师将被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另外,学校定期进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吸收符合条件的教师进入到硕士生导师队伍中来。通过督促硕士生导师加强自身的学术水平,来提高对硕士生的指导能力。比如,学校规定一个硕士导师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为三年)导师应该完成的科研任务:获得的纵向课题的数量和质量;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完成的横向课题进款;获得的省部级奖励的数量及奖励等级;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等等。建筑与土木工程全日制专业学位的硕士生导师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所以辽宁工业大学在考核专业指导教师的时候着重强调了导师的工程素质,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标准,专业导师将被暂时停止招生或取消专业研究生导师资格。上述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专业导师加强自身的工程素质、在指导专业研究生时投入更多的精力。

(二)校外专业导师队伍的建设

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土木行业的专业人员作为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开展联合培养制度,即双导师制。与学术型导师相比,专业型导师的能力体现在工程实践的丰富性和对土木工程技能掌握的熟练性上。我们所聘任的校外专业导师,来自辽宁省内的土木工程行业,如锦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总工程师,东北电力工程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锦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锦州宝地集团的高级工程师等等,这些导师都是建筑企业的技术骨干,都具有很强的实践专业技能,他们指导的研究生涉及到的土木工程专业领域包括设计、施工、土木工程检测与加固、工程管理等等,符合三师【1】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这些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善于在工程实际中发现问题,并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题目的选择有很大的帮助,并且有能力指导研究生解决实际工程当中出现的复杂的技术问题。校外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虽然很强,但是敬业和投入问题也是当前的一个让各个专业硕士培养单位很困惑的问题。校外导师和培养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校外导师的人事关系又不隶属于培养单位,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质量出现了问题,校外导师是没有什么责任的。而且,培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成才,对于校外指导教师来说也没有带来实质上的利益,因此他们缺少投入精力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如何解决校外导师的精力投入问题,是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难题的破解需要各培养单位、硕士生专业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努力,比如采取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到其导师所在的企业就业、或是专业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和企业共同分享、或是培养单位和企业联合报奖等,这些均是可行的办法。

三、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维护

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的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维护对于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依托辽宁工业大学的实践教育平台,加强与校外实践基地的合作,建立辽宁工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校外实践基地。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重视实践基地开发工作,规范实践基地建设的管理,加大投入保障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积极维护和发展与专业实践基地的关系。辽宁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对签约的实践基地进行走访,在了解企业需求的同时,也了解到在基地实践的专业硕士的学习情况,督促他们加强在实习基地的学习和实践。同时,也是对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一个促进。通过建设专业硕士实践基地,达到学校和实践基地所在企业互惠的目的,从而使专业硕士实习基地成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在对企业进行走访的同时,也邀请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硕士指导教师来学校座谈,为培养建筑与土木工程全日制专业硕士献计献策。

四、加强对建筑与土木工程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实践考核与成绩评定

辽宁工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培养基地进行至少连续半年时间的实习、实践环节训练。一般时间定在第三学期,参加实践的研究生按期提交实习、实践计划及报告,实习完毕以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组织专门的工程实践应用能力答辩会,专业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答辩委员会(校外指导教师参加)组织的答辩会,对实践基地的实践内容接受委员会的答辩。答辩成绩采取两级分制,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学位的研究生,督促其按照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一段时间之后再组织答辩。通过这样的考核,使专业硕士研究生认识到在企业实践的重要性,加大在专业实践活动中的精力的投入。

五、结论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7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力学》;双语教学;教材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9-0181-02

一、引言

“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提高我国教育发展水平和国际化水平。”这是国家领导人在2010年8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明确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具体包括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交流合作水平。其目的是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把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更明确为教育国际化。在《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聚焦战略主题,实现重大突破”包括“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增强上海教育的国际吸引力、影响力和竞争力”,而在重点任务中指出教育国际化的目标是“让学生具备国际交流、理解、合作、竞争能力”。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可以预期,国际化将成为今后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而在部分地区已经成为强烈的现实需求。

本文拟初步探讨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背景下的课程建设问题,特别是《理论力学》课程建设问题。《理论力学》包括静力学、运动学和动力学,不仅是整个力学学科的基础,也是机械、航空、航天、车辆、动力、土木、水利等工程专业的一门重要技术基础课。力学教育是高等工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理论力学》课程对提高学生的素质起着关键作用。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对课程建设的新要求

高等教育国际化可以在合作办学、学科建设、交换学生等不同的方面展开。对于我们在教学第一线的广大教师而言,课程建设是一个可以积极参与的方面,也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个基础性环节。高等教育国际化对课程建设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提高教学质量,直接服务于培养国际化的人才。课程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高等教育国际化对大学生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而且要具有国际视野并能参与国际交流。课程建设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设法帮助学生满足这种新的要求。例如,加强和改进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在《理论力学》课程中,特别要强调所研究问题的工程背景,以及强调分析、求解问题的规范性,以使学生了解西方人的具体、程序化的思维方式。

2.建设可等效互换课程,为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其他工作奠定基础。课程建设是高等教育国际化其他方面工作的基础。无论是与境外学校课程和学分的互认,还是发展留学生教育,都需要国内外的相关课程群能够等效互换。这里所谓课程群的等效互换是指,并非需要单门课程之间的等效互换,而是若干门同类课程的等效互换。例如,中国的《理论力学》课程不必与北美最接近的课程“Engineering Mechanics”等效,事实上,由于教学传统的不同,这两门课程教学内容有一定的差异,但《理论力学》及其后续课《高等动力学》整体上应该与北美“Engineering Mechanics”及其后续课“Intermediate Dynamics”等效[2]。

3.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提升国家的软实力。课程建设还要有助于提高中国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吸引力。高等教育国际化是个双向的过程,在此背景下进行的课程建设,并不仅是单向地借鉴和学习欧美发达国家的教学经验,也要积极向世界展现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包括课程建设成果。从长远看,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其高等教育对于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不能只局限于中国文学历史等传统领域,也要包括现代科学技术等领域。通过课程建设产生的精品教材,应该有英文版本,并争取在国际主流出版社出版。

三、《理论力学》课程在高等教育国际化中的特殊建设机遇

高等教育国际化不仅对课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有些发展机遇是所有课程均等。例如,高等教育国际化意味着将加大从海外引进高水平人才的力度,同时为国内在岗教师提供出国研修的机会。这势必将进一步提升高校师资的素质,对于课程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一些发展机遇与课程相关,不同课程得到的发展机遇不尽相同。比较而言,《理论力学》应该是在高等教育国际化潮流中受益较多的课程,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不同学科的课程从高等教育国际化过程中受益程度有差别。受益较多的是那些与国情、历史、传统等无关的课程,主要是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而相对受益较少的课程是与意识形态相关的课程,如思想政治课。力学是门科学,对力学原理例如牛顿第二运动定律,不论何种文化背景的人,只有受过充分的教育,都有大致相同的理解。事实上,近代力学并非产生于中国,民国初期高校都是西方人用英语教材讲授力学课程,直到上世纪30年代才有中文的力学类教材。高等教育国际化要培养学生的全球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理论力学所属力学学科的性质决定了该课程在原则上是超越文化差别的国际工程语言的基础。因此,力学类课程包括《理论力学》将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过程中比那些文化依赖课程以及意识形态相关的课程获得更多建设的机会。

《理论力学》的课程性质也决定了高等教育国际化是其建设的良好机遇。《理论力学》是技术基础课中比较基础的课程。该课程的绝大多数内容,完全不依赖各国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只有单位制可能略有差别,北美教材传统上都采用英制,而国内教材依照国标而采用国际单位制。不过,近年来,北美教材也注意了国际单位制的普及,有些多次再版的教材专门为国际学生出版了国际单位制版。这些使得在《理论力学》课程建设中可以更专注于科学内容的理解和表达,而不需要用很大精力协调外在的规定等。

《理论力学》课程建设能较大地受益于高等教育国际化过程,还由于现有课程的水平较高,并且与西方同类课程风格迥异。国内理论力学教学界已经超越了最初主要采用英美教材,随后借鉴苏联教材的发展初级阶段,逐渐形成具有自己风格和特色的教学传统[3-5]。国内《理论力学》课程方面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理论体系比较完整、系统性强,起点与数学物理先修课配合较好,配套课件及其相应的素材库比较丰富,教材比较简明等。因此,能与欧美同类课程注重生活背景和工程应用、大量例题和习题的教学风格有强烈的反差而形成“必要的张力”,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

四、建设国际化课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虽然高等教育国际化为《理论力学》课程建设提供了新的良好机遇,但要建设水平一流质量上乘的国际化课程,还需要教学第一线的广大教师踏实工作,并特别要解决下列问题。

1.国外教材的深入系统研究。加强国外工程力学和中级动力学教学教材的研究,这是建设国际化《理论力学》课程的基础。对于多数教师而言,国外教材研究比教学研究更具有可行性。因此教材研究具有参与的广泛性,应该先行。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对国外教学和教材的研究就在持续进行,但总体上仍“比较缺乏对国外优秀教材的深入研究”[6]。就理论力学课程而言,对国外教材的现有研究比较零散,不够深入系统。在教材研究中,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理解中外教材的差异。这种差异既包括内容、体系、概念、方法等实质性的内容方面,也包括讲解详略、例题习题组织、插图版式等教学风格方面,还包括一些约定和习惯等,如前面提到的单位制等。

2.更广阔视野下的双语教学。早在2001年,教育部就积极倡导开展双语教学。先后提出高等院校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教高[2001]1号文《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和教高[2001]4号文《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特别是2007年启动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中还设立了“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理论力学》课程的双语教学开展的比同属基础力学范畴的《材料力学》、《结构力学》等课程要少。开展双语教学的本意,是要借鉴国外先进教学理念,发展适当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和外语水平的提高,从而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交流能力。但是,或许是望文生义的误导,有时双语教学被狭义地理解成为以某种比例用外语(主要是英语)上课。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双语教学的具体目标应该是中外课程的等效互换性[7]。即在中国高校学习了《理论力学》课程群的学生,到外国高校应该能顺利的学习有关后续课程。至于课程具体有哪些环节、多大比例用外语讲授,并非是问题关键所在。

3.国际化优秀教材的建设。为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同时也便于文化交流,比较可行的方式是由中外教师合作编写英文教材。教学体系总体遵循国内教学的传统,反映国内教学研究和改革的成果。内容必须达到我国高校教学基本要求,语言要规范,要有问题的引出、工程背景的描述、例题和习题借鉴以及参考国外优秀教材。起步阶段可以学习前苏联的做法,学习国内出版的优秀教材,例如《理论力学》教材[8]。从长远看,用英文编著的中国教材要争取国际著名出版社出版,即使不能成为发达国家学生的教材,也要争取成为教师的参考书,还要争取成为欠发达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学生教材或参考书。

五、结语

国际化将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高等教育国际化对课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直接服务于培养国际化人才、为高度教育国际化其他方面的工作奠定基础和提高中国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吸引力。《理论力学》这类与特定国家文化传统无关,也与各国的规范和标准无关,而且已经有较高水平的课程在高等教育国际化中将获得更多建设的机会。建设国际化课程目前要开展的工作是系统深入地研究国外教材,以能与国外课程等效互换为目标开展双语教学和编著国际出版的优秀教材。

参考文献:

[1]胡海岩.对力学教育的若干思考[J].力学与时间,2009,31(1):70-72.

[2]Li-Qun Chen.Suitability of western textbooks on statics and dynamics in Chinese universities[C]//Proceedings of 21st Canadian Congress of Applied Mechanics(Toro nto,June 3-7,2007)(Kawall G,Yu S,and Naylor D eds.,2007:117-118.

[3]洪嘉振.工科理论力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C]//力学课程报告论坛2006论文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7-33.

[4]李俊峰.理论力学课程体系改革探索与实践[J].中国大学教育,2008,(4):10-13.

[5]王琪,王士敏.理论力学实验教学的探索与实践[C]//力学课程报告论坛2008论文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53-55.

[6]叶志明.黄毅.加强国外力学教材研究 促进我国优秀教材建设[J].中国大学教育,2007,(5):11-12.

工程与建设论文第8篇

关键词:基建工程,造价,管理,控制

 

一、我国基建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现状

当今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随着企业基建项目的日渐增多,项目投资也越来越大,如何做好企业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日益显现了它的重要性。,控制。。目前我国在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上还存在积习陋弊:如长期以来传统的做法普遍忽视基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投资决策与控制,而往往把控制投资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先建设后算账的不良后果。,控制。。面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国际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项目投资要进行正确的事前预测和全过程控制,基建工程实现造价管理与控制现代化迫在眉睫,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建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努力提高基建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水平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基建工程实现造价管理与控制现代化——全过程管理与控制

基建工程全过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主要包括了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发包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五个方面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其一,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投资决策阶段是基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的起点阶段。,控制。。,控制。。这一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包括了项目的立项、选址、可行性研究,以及合理的社会效益预测。一方面是企业投资对基建过程中项目的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的决策,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对基建工程造价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合理预测。合理确定基建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工艺、设备等都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决策阶段根据企业繁荣发展战略及项目开发的需要,通过对拟建项目的技术、规模、资源、市场、工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确保企业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从而也达到了从基建工程的开始阶段对造价的有效控制与管理。

其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部分,因基建工程施工中原则上严格照图施工,所以设计阶段的工作得当与否,直接影响了整个基建工程的建设和造价。因而其是基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的关键阶段,它负责了基建工程整体规划,它是整个基建工程建设的定调阶段。一个基建工程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设计方案,而一个合理科学的设计不仅能使项目建设缩短工期、节省投资,而且能降低今后的生产成本及经营费用等。在设计阶段有效控制投资,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实现基建工程项目“质量好、投资少、工期短”起着关键性作用。

其三,发包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基建工程发包阶段包括了招标和签订合同两个部分。首先招标管理与控制,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控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科学、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可靠且最佳,投标报价在合理的前提下能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工程且最低,其优势是在质量一定的情况下,选择最低合理价,一定程度上降低基建工程造价。其次,合同管理与控制,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的形式有多种且风险各不同,发包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工期、规模等实际情况,分析市场变化状况和利率等各种风险,选择合同形式,降低风险控制造价。

其四,施工阶段与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基建工程在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一方面,做好施工中的有效组织,包括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和劳务,合理调度、提高管理水平、缩短工期、节约成本从而降低基建工程造价。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按照原则,施工阶段应严格按合同,照图施工。在实际工作中,基建工程首先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如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都是应当严格控制的。对于确实要发生的变更,应做好成本与风险估算做到科学、合理地计算变更造价。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也即在严格审核实际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定额套用、合同履约及各项取费等等,科学客观的做出竣工结算书,其是有效控制基建工程造价的最后保证。其工作主要包括了对整个基建工程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进行成本核算,编制竣工决算,比较分析工程造价等。

三、我国的基建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发展前景

我国的基建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比较薄弱,从实施上来看,距离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理论与实践都有很长的一段距离,这需要我国首先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造价人才队伍;其次做到我国的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跟国际惯例接轨推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理论与实践的全面发展。

第一,从人力资源角度来看:我国的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发展需要一支德才兼备的造价人才队伍。首先,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执业资格的获得不仅需要坚实的理论知识,而且更注重结合实际,考查报考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所以造价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职业能力,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得失,丰富从业经验。同时对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还要注重其再教育与培养,对于没有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的,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其次,当更多地借鉴和吸取国外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在行业管理上逐步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从而推进现代工程造价咨询业制度的建立,提高我国工程造价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二,从发展前景来看,当今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随着企业基建项目的日渐增多,项目投资也越来越大,做好企业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是尤其重要的。我国的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跟国际惯例接轨是必然的趋势,它势必推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理论与实践的全面发展。,控制。。首先,管理理念上,注重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学习,关注和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工程造价管理理念。其次,实践过程中,运用当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方法,避免我国不够重视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不严、还未全面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不够、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不力等等方面的不足。总之,在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的大前提下,我国的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领域日趋成熟,前景可喜。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对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的浅析,我认为基于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和国内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结合我国目前相对落后的基建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现状,实现对基建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全过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势在必行,其也是我国的基建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跟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