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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3 16:07:46

知识产权法教案

知识产权法教案第1篇

中学教学资源 知识产权 流失 保护 策略

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中学教学资源也越来越丰富,不仅包括规划教材、自编讲义、题解、案例、课件等,而且还包括教师自己研发的教具以及学生结合自己的学习而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等。由于学校管理者及师生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很多优质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流失,给学校及师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因此,认真探讨中学教学资源产权的流失与保护,对提高中学教学质量及激发师生的创新能力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学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例析

1.教材产权的流失

随着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推广和科学技术、社会需求的发展,中学教材的范围将不断扩大,不仅包括反映了国家意志的统编教材,而且包括学校自主编辑的校本教材。由于校本教材的编写既不同于学术著作的撰写,又不同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由国家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出版的教材的编写,校本教材涉及的著作权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些教材体现了学校教育改革的精神,是根据学校的要求及资助编写的,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比较容易判定。

案例1:某中学数学高级教师A,根据学校教学改革的精神,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自编了校本教材《新编高中数学题解》(以下简称《题解》)。学校为了帮助A老师自编《题解》,特派A老师到重点师范大学进修培训,A老师进修回校后,学校领导又组织相关教师对A老师自编《题解》的提纲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A老师负责编写,经A老师修改完善和定稿后,学校准备自行印刷发给学生试用。可就在这时,A老师提出要求调走,学校准备自行印刷的书稿《题解》也被A老师调离时带走,后来,《题解》被出版社出版并在当年A老师调入的新学校广泛使用。

上述案例表明,该学校的知识产权出现了流失。因为A老师自编的校本教材《题解》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1]

《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很清楚的,A老师为完成学校的教育科研任务创作了《题解》,这是履行学校的工作职责,A老师的《题解》是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A老师享有,且法律对这类作品的使用进行了合理限制,即原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对该作品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即使原学校因故未按原计划在全校范围内使用《题解》,作者要许可新单位使用也必须征得原单位同意。因此,A老师未经原学校同意即许可新学校使用《题解》的行为侵犯了原单位优先使用的权利。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学校应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对知识产权的流失要高度重视,有些调走的老师,教学水平较高、能力较强,经验丰富,在学校的本职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他们之所以能够被其他学校聘用,所持有的资本很大一部分就是职务研究成果。他们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把原来所在学校的知识产权作了奉献,学校为了教师多出创造性成果付出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后随着人员的调走而白白地流失了,这应当引起有关学校的重视。

2.教案产权的流失

教案又称课时计划,是教师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对象等形成的以课时或课题为单位的具体的教学方案。凡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要求的教案,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据笔者调查,教案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在很多学校都存在。有些老师教学水平比较高,业务能力比较强,往往承担学校公开课的任务,有些公开课是市、区教研室组织的,听课的老师外校诸多,由于主讲教师准备充分、讲课精彩,对其他老师的教学很有帮助和启发,所以,很多参观、听课的老师在主讲教师讲完课之后,迅速将主讲教师的教案及课件复制带回。这些教案及课件是主讲教师辛勤劳动的结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其他老师只是少量复制回去后用于教学目的,并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也有许多老师不懂《著作权法》的要求,将这些教案、课件略作修改,就在自己所在的学校申请评奖,甚至有些教师把这些材料放到互联网上,公之于众,这无疑侵犯了主讲教师的知识产权,也造成了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另外,有些学校无视教师的创造性劳动,对教师具有知识产权成果的教案、教具、课件等检查完了之后,不仅不归还,甚至将其遗失、损毁和卖掉。

案例2:高丽娅自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某学校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校方的管理规定,高老师在每学期期末将自己所写的教案上交给校方供其检查,十余年间上交教案共计48本,但校方在例行检查之后并未将这些教案本返还给高老师。后因高丽娅为总结教学经验并撰写论文之需要,向校方提出返还其历年上交的教案,才得知48本教案中的44本已被校方以销毁或卖废品等方式处理掉。[2]

后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是: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分原告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高丽娅的著作权。学校未经教师许可私自销毁教案本,导致了作品随之灭失,致使该老师享有的教案著作权将无法实现,学校的行为侵犯了这位老师的知识产权,对学校本身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究竟如何,这和老师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密切联系。教师的知识产权从何而来?主要靠不断学习,不断创新。因为人是最积极、最重要的因素。名师支撑名校,名校造就名师,赢得名师,学校才有竞争优势。如果一所学校缺乏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产出,那么,这所学校的竞争力就会受到影响。高丽娅因总结教学经验要求学校归还自己的教案,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对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有积极的作用,学校应妥善保管或及时归还老师的教案。但遗憾的是学校管理者没有认识到教师的创新教案中也包含了无形的知识产权价值,所以,对待教师的教案采取了销毁、变卖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不利于教师专业的成长,而且也造成了学校知识产权的部分灭失。

3.学生创新成果的产权流失

现代中学,特别是普通高中,每年都有不少学生产生大量的创新成果,有的属于科技方面的发明创造,有的属于文学、艺术方面的创新智力成果。可是,这些成果因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机制,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例如,有些学校当得知学生的作品获奖以后,特别高兴,很快就把相关信息及成果传播到网站,既不帮助学生申请专利,也不为学生的创新成果保密,造成了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应该说,学校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离不开学生的贡献。然而,有些学校对学生无形资产的管理缺乏认识,让学校内部的知识产权流向校外。

案例3:某中学语文高级教师B,退休以后在校外办辅导班,他辅导学生作文所用的辅导教材是B老师自己编写的,被出版社公开出版。这本作文辅导书所有的范文全部来源于B老师曾任教学校学生的作文,B老师的辅导教材在编排上比较简单,先把学生的整篇文章放在前面,然后在这些文章的后面进行点评。学生的作文占书的绝大部分篇幅,他引用的全部作文是学生未公开发表的,B老师既未征得学生及家长的同意,也未署学生的姓名,更没有向学生支付稿酬。

这个案例有两点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B老师对学生作文的不当处理是一种侵权行为。学生的作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学生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作为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B老师在具有盈利性质的校外辅导班使用这些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是对学生著作权的侵犯。第二,B老师的做法造成了学校知识产权的外流。B老师引用的作文,大多数是学生的获奖作文和优秀作文,已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符合法律规定的文字作品,是学生创新能力的体现,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之一。学校没有将这些资料很好保留,却被老师退休以后带走,这对学校来说是一个损失。

此外,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还包括绘画、书法、舞蹈、摄影等作品的流失,在此不再赘述。

二、中学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学校要多渠道提升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学校应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本校的普法教育计划,各班级可以召开以“知识产权法”为主题的班会,学校的法制宣传栏开辟《知识产权法》专栏,在校园网上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在全校开展《知识产权法》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宣传,逐步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法治意识,使教师和学生认识到,利用《知识产权法》,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产权利益,进而提高师生维护本校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而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

2.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学校产权与教师个人产权的关系

学校领导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学校产权与教师个人产权的关系。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要靠竞争实力,而竞争实力要依赖于师生具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支撑。师生的智力成果越多,学校的竞争实力越强。学校的知识产权是由师生的创新成果构成的,二者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普通中学应向高校学习。我国很多高校非常重视教师的知识产权成果,有些学校对师生的科研立项、专利、出版著作、等给予经费的支持。因为师生的创新能力之和就是学校整体的创新能力,这是一所学校发展的不竭动力。

3.要正确处理知识创新与产权保护的关系

要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学校是否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智力成果,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成果,就谈不上流失与保护的问题。因此,学校要保护知识产权不流失必须先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智力成果,那么,学校的智力成果从何而来呢?主要靠师生的创造力。说:“要迎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和知识经济迅速兴起的挑战,最重要的是坚持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的关键在人才,人才的成长靠教育。教育水平提高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才有后劲。科学技术实力和国民教育水平,始终是衡量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每个国家走向繁荣昌盛的两个不可缺少的飞轮。”[3]因此,在中学要正确处理知识创新与产权保护的关系,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只有师生的创新能力提高了,才有可能源源不断产生出需要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学校要努力建立二者良性循环的机制,促进创新成果不断产生。

4.学校要制定出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学校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要像管理有形资产一样,制定出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对师生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应依据专利法获得保护。当技术方案一旦形成,应当尽早提出专利申请,否则,一旦技术内容公开,便丧失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授权。第二,学校要注意收集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做到心中有数。要知道哪些项目是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项目,哪些项目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造的,哪些是师生个人自己独立创造的。对这些情况要进行认真的分类和鉴别,按重要程度逐项建档,确保知识产权档案的完整性。对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老师在调离或退休时,要有规范的交接制度。第三,在对外交流、成果展览、参观座谈等活动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师生未发表的作品、教案、课件、技术方案等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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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用版)[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丽娅与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著作权纠纷一案[DB/OL].http:///cpws/cpws_

view.asp?id=200401144933

知识产权法教案第2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情感因素;教学改革

知识产权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知识创新型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同仁们的重视,而且学生也会从以前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始终认为爱的教育应贯穿教学全程,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至关重要。如何真正做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与师者爱的情感因素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是笔者孜孜以求所要努力做到的。

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要求融入师者的情感因素

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有三个:一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三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是每个师者的责任。为此,师者要爱学生,尊重学生,要与学生共同学习。笔者一直牢记孟子对自己学生的一种定位,孟子日:“择贤才而教之天下之乐事。”一名称职的老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低估自己的学生,要将其置于“贤才”的位置而后教之,这不仅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过程。当老师带着对学生的无限爱意去讲授一门课的时候,师者的精神是饱满的,身心是愉快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情感会感染学生,结合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笔者深有体会。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知识产权在取得、使用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纯理论的知识产权法的讲授比较枯燥,而单纯运用“黑板+粉笔+讲授”的传统教学方法讲述知识产权法已经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知识的渴求,学生天天接受最新的资讯,如果老师还是以前的纸式“教案”,一味的满堂灌,课堂上就难免会出现打磕睡、看闲书、自己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听老师讲课的情况。如果老师是个情商很高的师者,就一定会将情感因素融入教学中,不断与时俱进,进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件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这样的讲授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二、融入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师者要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一个学生认可的老师,都有自己谦逊的一面。“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才行,这就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加强老师的自身修养,而老师不断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例如:一份精良的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过程就是一个老师再学习的过程。例如:笔者在制作“专利的申请原则”课件时,为了首先就能抓住学生的眼球,导人时笔者准备自己做一个Flas,就“先申请原则”还需要一个超级链接的案例,将声音、画面、文字等诸多因素制成精美的课件,由于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并不过硬,笔者耗费了大量时间向讲授计算机课程的老师请教,随后,自己又花了大量的时间做了五个演示图表,又在网上找了多幅图片插入课件之中。整个制作过程结束之后,笔者估算了一下,除去请其他老师帮忙制作Flas之外,大致用去了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这是传统备课时间的两倍。但是笔者通过制作大量的课件,使自身的修养得到了提高。

(二)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实际上我们每一个学生都是很优秀的,当老师付出自己的全部热情尽心尽责地讲授课程时,他们是能够感受老师浓浓的爱的。“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育”,当情感因素融人教学时,就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当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时,学生就真正成了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

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同时,这种情感学习法会使学生终身受益,使他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人格。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情感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手段搭配使用,比如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采用讨论法、探究法、启发法等等教学方法,这样,教学效果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课堂教学也能得到深化和升华。

(三)注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教学效率

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这两个加起来就有94%。融人情感因素的知识产权法教学,老师的音容笑貌、语言表达、肢体动作等都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爱学生的老师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让有限的课堂变成无限接受知识的平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譬如笔者在讲授“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时,笔者就借用多媒体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差别讲授给学生。强调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辅”的原则;而遵循专利的先申请原则时,如果遇到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将同一项专利在同一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处理办法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同的,不能以“先使用为辅”来处理,而是两个申请人进行“协商”;如果两个申请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时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不会授予两申请人任何一人专利权。这样用心去讲述,学生的知识面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很多的知识。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以学生为本,教师要做到“勿负自心”(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教师的职责既包括教书,也包括教学生做人。理论的说服,只有伴之榜样的示范,才能收到效果。孔子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这个道理。因此,首先,教师在备课设计一节课的授课任务时,必须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哪些是学生能够接受的,哪些是不容易理解的,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用心来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及时和学生沟通;再次,要注意自己的肢体语言。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要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相结合

加涅提出“为学习设计教学”的口号,说明只有当我们站在学生“如何学”的角度来设计如何教”才能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内在规律。教学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对象,即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需要,从而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学生大多是学习法律的,毕业以后。许多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考虑到学生想学的知识点和必须让学生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理论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给学生讲授一些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客体无形的特殊性,要求老师一定要告诉学生不仅要熟悉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还要清楚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管辖、受理范围、诉前保全、保全证据、赔偿数额等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定。

1.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具有特殊性特别是针对专利案件,一定要清楚专利案件的管辖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依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专利案件更具有特殊性。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有:第一,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重庆市第一中院;第二,经济特区的中院,如厦门市中院;第三,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院,如大连市中院;第四,高级法院指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中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还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这些特殊的规定,教材书上是没有的,但老师结合案例给其讲解时,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2.要有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夕,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三部重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修订完毕,三部法律在修订时都增加了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果不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就会使当事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学生今后知识产权案件,一旦接受委托,应有马上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意识,否则就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用了l8个条款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人、管辖、应当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范围、提供担保、具体程序、费用等进行了规定。如果该类案件,就一定要按照这些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3.要有诉前证据保全意识,并采取积极行动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有些证据人可以收集到,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律师也无法取证,此外,有些证据还可能很快灭失,因此在举证时有一定的难度。在知识产权案件时,不仅要有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意识,而且一定要注重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也是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新增加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类侵权诉讼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一项:“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出l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中止诉讼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一程序性规定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是不同的。这样重点讲授知识产权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区别,学生会很容易记住。

(四)多种教学手段并用

知识产权法教案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教育;课程方案;设计

虽然各个高校都意识到了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也相继开设了相关课程,但是效果一般。一般高校将知识产权法课程开设为考查课,对于学生来讲,重视度不够,疲于应付。所以如何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切实提高理工科大学生的知识产权创新意识和创新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正规教学体系

高校应针对全校法学和知识产权专业以外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全校范围内设置知识产权通识课程。面向本科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可以开设知识产权法选修课,而硕士生和博士生则可以采取公共基础课的方式,要求他们必修知识产权法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中可以开设知识产权方向,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设置知识产权专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高校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意识。

二、理工科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课程方案设计的原则

应针对理工科不同专业的大学生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案,以使知识产权教育和其所学专业有更强的针对性,使其教学效果出现1+1大于2的效果:1、针对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因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对计算机专业学生知识产权教育应以著作权法讲授为主,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主,使学生掌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树立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而且有利于激发大学生开发软件的能动性。如果该专业学生专业课还有集成电路的教学,那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也应重点讲授。2、针对机电工程专业的大学生,因其专业开发的集成电路布图有特殊的法律保护,故在讲授时应重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的讲授,并同时重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讲授。3、针对艺术专业的大学生,因其作品会产生著作权,故著作权法应重点讲授,图文结合也可产生商标,所以商标法也是讲授重点,其设计如果附着于产品,也有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所以专利法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也应重点讲授。4、针对涉及产品开发专业的大学生,在讲授时应以专利法为主,重点讲述:(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概念;(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3)专利权的内容、期限、终止;(4)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5)专利权的限制。

三、理工科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模式设计

1.理工科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应以案例教学为主理工科大学生法学基础理论欠缺,如果上课只重视理论教学的话,学生接受能力差,容易感觉到教学内容枯燥,所以在教学中教师要将各种有关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呈现给学生,注重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使学生在互动中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上课前要搜集并选择典型案例资料,上课时演示给学生,然后引导学生研讨案例,并进行总结。为了杜绝有些学生应付,可以将平时研讨情况计入期末考查成绩。2.理工科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应采用丰富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尽量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利用的大量音像资料,将各类案例让学生观看和讨论,以增强教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3.聘请有关实务专家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虽然很多高等院校针对理工科大学生开设了知识产权法学公选课,但任课教师多为法学专业教师,其自身很可能就缺乏实践经验,这样就造成了对于理工科大学生缺少实务技能的教育针对有些高等院校产权教育;而且教师所用教材专业性强、理论性强,加上这些课程大多以论文的形式结课,所以大多数学生选这门课程的目的是赚取学分,使得该公选课程流于形式,达不到教学目的。针对教师实务经验欠缺的问题,高校可以定期聘请实务界人士举办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如如何申报专利的讲座。通过聘请有关实务专家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进一步提高理工类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科技创新能力。

四、理工类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教材选用应合理

很多高校给理工类大学生开设了知识产权课程,但如果教师所用教材还是法学专业的教材,那么对于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的理工科大学生而言,这些教材就显得比较深奥,难以领会,所以应针对理工类大学生编写教材、讲义,这些教材、讲义应辅以案例,以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相关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在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去解决现实问题。尤其是专利法的讲解,应结合真实案例进行,这样既激起了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又激发了学生不但创新的热情,从而有助于提高理工类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马秀山.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思考和对策研究[J].知识产权,2007.(02)

[2]陈美章.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6(01)

[3]刘东民,方曙,马跃.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思考[J].软科学,2003(02)

知识产权法教案第4篇

朱波尔1, 朱宏涛2

(1.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1800,

2.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 201800)

摘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曾经在计划经济时代被忽识的教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今天已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本文根据一个鲜活真实的案例,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采取比较的方法,着重分析和讨论教案的性质、归属等若干问题。

关键词:教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标。目标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通常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能够做到什么的方式进行表达。(3)教学资源准备和利用。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习材料、视听设备、具体模型等。(4)教学进程。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方法。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利用。教学进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评价学生是否实现了每节课的目标,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点、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案是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极大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2)教案享有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

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2]教案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方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结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单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结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要件,应属职务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任务”的条款,可见,编写教案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关于教案权属的具体条款;最后,教师编写的教案,既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实际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四,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

1,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作为作品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以及载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4]

2,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能的可分性。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而物权的各项权能却只能处分一次。(3)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物权则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权即存在。(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让位给物权。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让给他人时,著作权通常还在原权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时,著作权将让位物权而无法实现。[5](5)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6)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与作品物化载体无关。物权侵害的主要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现为侵占、妨害或毁损等。

3,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在本案中,被丢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师独自选择、设计、综合、撰写以及多年积累的结果,教案本则是载有教案的物质实体,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物权理应均由原告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学校将44本教案本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其侵权行为表现为对教案本的物权的妨害或毁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但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实与故意,因此,学校侵犯的仅仅是教案本的物权,而非教案的知识产权,应采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学校理应赔偿遗失原告教师44本教案本的损失。

结语:透视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主要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保护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由法律殚精竭虑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明显多此一举,不合时宜,现实的实践早已经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仍沿用原法、进展不大,笔者在此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

参考资料:

[1] 参见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 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 参见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

知识产权法教案第5篇

关键词:交叉课程;全面教学观;情景创设;效果评估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在优化经济结构和推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软件产品是典型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无形、易复制等特点,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对软件产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从2003年的“华为―思科版权诉讼”,到2009年的Google数字图书馆引发全球版权之争,近些年软件产业和高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培养既了解软件行业发展规律,懂得法律常识并善于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又具备现代软件企业管理理念和国际化视野的复合型人才,顺应了社会和企业的需求。在这种形势下,软件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多学科交叉课程,逐渐进入大学计算机系和软件学院的教学大纲。本文首先分析了软件知识产权管理的多学科交叉特点和教学现状,确定了教学目标和策略,然后以现代教学理论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教学方法和策略,更好地实现多学科交叉课程的教学目标。

1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多学科分析

课程涉及软件开发、知识产权法律和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内容,是计算机、法律和管理等学科相互交叉的综合体。图1表示三者之间的关系。企业在组织和管理软件开发过程中,合理、适时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软件开发和知识产权法律都为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支撑知识产权法律,如对软件的表达和软件创意本身分别申请著作权和专利;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指导软件开发过程,避免侵权和泄漏商业秘密等事件发生。

1) 软件开发技术。软件行业常用的开发技术与计算机学科的各个分支直接关联,如软件工程、操作系统、体系结构和计算机网络等。这也是该课程通常在计算机系或软件学院开设,而不在法学院开设的原因之一。

2) 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创新性劳动成果,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企业获取市场空间的重要手段。通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软件知识产权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为核心,商标权法、合同法和商业秘密权法等为重要辅助手段的法律体系。

3) 企业管理。企业要在激烈的国标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求得生存和长远发展,就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通过强化自身的优势,取得企业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企业管理是软件企业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途径,基本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市场、生产、研发、财务管理等内容,法律事务部也逐渐成为企业的常设机构。

通过上述对软件开发技术、知识产权法律和企业管理的讨论分析,可以看出每部分都有丰富的内容,各自分布在不同性质的学科领域,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促成了交叉领域软件知识产权管理的形成。针对软件产业对“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能力强”的交叉人才的需求,以知识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为己任的高等学校[1],设置多学科交叉课程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并进行教学研究和探索是相当必要的。

2教学现状分析

软件知识产权管理是工科、文科和管理学科等理论的交叉、融合和渗透,具有内在逻辑和独立的知识体系。该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才是近几年的事情,目前在教学上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 从软件开发人才培养来看。在国家18号文件和47号文件颁布后,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软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但仍然相当缺乏具有较强应用、综合能力和国际化视野的软件人才。高校本科阶段如何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软件人才是一个值得持续探讨的问题,本课程作为整个培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开展和执行具有一定的试验性。

2) 从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来看。目前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1)公众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对具体内容缺乏认识,甚至存在部分误区;(2)软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但由于企业缺乏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知识和能力,使得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企业中不能得到体现;(3)知识产权纠纷呈上升态势,但对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以及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尽量减少自身损失,软件企业还缺乏相关经验。这些意识的提高不是朝夕可至的,教学中如何把最核心的思想和关键技术以最高的效率体现出来是值得探索的课题。

3) 从课程设置和教学资源来看。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一般在法学院开设,学员对软件行业的特点了解不够深刻,不能熟练运用软件工具,很难胜任诸如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对计算机知识要求较高的权利申请工作。目前国内外众多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著作、文章,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比较专业和艰深难懂。朱三元编著的《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首次从软件企业管理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是少见的比较合适的教学资源之一[2]。

4) 从知识产权立法和信息技术发展角度来看。2002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比较重要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但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如网络技术、新兴的数字媒体,软件知识产权纠纷形式多样,技术含量加大且愈加复杂,很难从现有的法律依据中直接对某些案件做出判断。这增加了对教学各个环节的要求。

3教学目标和策略

针对软件知识产权管理的交叉学科特点、人才培养的需求和教学现状,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了解软件行业特点、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具备现代管理理念的复合人才,使得软件开发工程师具备法律观念,合理利用软件资源;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也了解软件开发流程,掌握申请具体知识产权的能力;软件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全局观念,从战略高度利用软件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法律手段。

传统、单一的教学模式已不再适用于交叉学科的教学实践。本课程的教学策略是以“文理互补、教学互动、课程融合、教研结合、面向社会和突破创新”为指导方针,结合现代教学理论,对各种教学要素进行优化组合。

在软件知识产权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我们从软件开发的生命周期着手,分析与各个阶段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这符合软件从业人员的思维习惯。我们利用软件工程中经典的瀑布模型,构建课程的内容体系,形成比较严谨的课程教学脉络。该体系以软件开发的三个时期(计划、开发和运行)为纵轴,以交叉学科涉及的三个维度(开发技术、法律和管理)为横轴,如图2所示。企业实际运作中,法律和管理维度中模块可能有更大范围的跨度和交叉,下图只是列出了比较典型的情况。

4教学理论与实践

在软件知识产权管理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我们遵循现代教学理论,综合考虑软件产业特点、软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要旨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对各种教学要素(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原则、教学主体、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教学评价等)进行交叉复合,组合设计教学过程[3]。

4.1设立清晰教学目标,形成建构主义学习观

20世纪以来,教育理论经历了“行为主义理论”、“认知理论”以及强调学习的主动性、 “建构主义理论”等,各种理论各有特点。多学科交叉课程具有交叉性和复合性,教学过程中需要从学科交叉点寻找共性,形成新的知识点并扩展原有的知识结构。所以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我们遵循建构主义理论,形成建构主义学习观[4]。

多学科交叉课程是多个相关学科的专门知识的有机综合,但也容易使学生感到学习重点不明确,所以必须设立清晰的教学目标,并准确地传递给学生。课程以管理为起点,通过讲授法律知识在软件企业中的应用,使得学生了解软件企业如何有效地开发、保护和应对知识产权等相关事宜。所以管理是主线,法律是工具,计算机软件是管理对象。通过学习课程,学生应该懂得软件企业可以申请哪些知识产权和申请方法;有哪些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类型、保护范围和实施方式;企业如何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制定管理战略,并有效应对侵权和被诉侵权。

4.2强调教学的整体性,形成全面教学观

现代教育原理认为,教学过程是教与学双边互动过程,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相互依存。教学整体性表现为教学的构成(物质实体)与关系(相互作用)两方面所具有的有效连接[5]。

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对教学内容、方式进行调整和系统设计,形成全面的教学观。教学中强调教学的整体性,而不片面强调某个学科(计算机、法律和管理学科)的内容,更多地建立和强调知识之间的串联。同时,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在某个学科上所具有的优势,但仍然强调管理是本课程学科交叉内容的起点,最终仍然要回到管理上来,以使得教学的整体性不被割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课堂环境、创设的情景或其他交流渠道,将教师、教材和学生等实体对象衔接起来,帮助学生深化相关概念,并改变他们的认识。如利用教学机器上的Windows操作系统,引出黑屏事件和盗版软件话题,进一步讨论盗版软件的商业链以及终端客户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

4.3重视学习效果差异性,鼓励深层学习法

现在大学校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学而不习(学习态度问题)、知而不识(学习方法问题)和文而不化(教育方式问题)的现象,这导致了学习效果的差异性[6]。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采用了两种不同质的方法。一种是“深层法”(a deep approach),学生以理解思想和探寻意义为目的;另一种是“表层法”(a surface approach),学生把学习看作是来自外界的一种强制性任务,他们重点关注的只是尽可能准确地去复制这些基本知识。

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学习效果的差异性,通过各种途径来消除这种差异性,引导并鼓励学生采用深层学习法。主要措施包括以下3种:

1) 介绍各学科的基本概念,从多门学科知识的交汇点说明交叉学科形成的必然性;

2) 以参与式、发散式问题为主线进行教学,培养学习兴趣;

3) 引导学生对多门课程和多个门类的知识进行综合,并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譬如,教学中比较各种知识产权法形成时间、保护的范围、有效期限和申请方式等不同,强化法律意识;从软件工程师和企业管理者不同的角度,分析一项知识产权是选择著作权,还是专利权,或者商业秘密权来进行保护。开源软件是软件开发人员入门时的重要资源和工具,教学中我们针对开源软件是否收费、开源软件对商业软件的生态平衡作用、开源软件与商业软件的结合可能性等启发性问题,组织学生深层次讨论、评估并形成结论。

4.4创设模拟学习情境,驱动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

在教学过程中,完全真实的学习情境一般难以达到,可以通过分析真实学习情境的要素、构成和特点,创设模拟学习情境,以达到基本相同的学习效果。通过模拟学习情境的创设,为学习者还原知识背景,有效激发联想,促进知识建构,提高对所学知识的迁移和应用能力。

该课程相对于传统课程,具有知识点多(法律规定)、知识结构复杂(学科交叉)和实践性强(工程开发)等特点,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掌握全部内容有些困难。教学过程中,教师创设模拟学习情境,设立情境目标,分解角色和流程;学习者选择自己的角色,执行分配的工作流程,履行相应的职责。

实践教学过程中,根据软件企业的组织结构,我们设定企业管理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软件开发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角色,通过模拟一个集成产品的开发全过程,使各部门协调运转。最后分析整个过程,讨论各部门职责的履行程度,通过完善各部门的工作流程来提升整体系统的工作效率。其中一些典型场景如下:

1) 人力资源部门招聘符合项目开发需求的员工。部门经理需要注意什么,新员工如何关注合同的条款,有工作经验的员工如何遵守“竞业避止”的规定?

2) 软件开发部门拟定开发计划。如何使用开源软件?是否采用逆向工程技术?

3)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的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员工如何和软件开发部门的人员有效合作?申请的流程和周期如何?

这种“模拟软件企业”为学生创造一种能够独立探究的情境,提供思考、参与知识获得的机会,从而提高和发展学生的自主发现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发明创造的能力。

4.5组织案例教学,增强实践体悟

案例教学法因其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成功应用而闻名于世,并被教育界广泛推崇。案例教学一般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典型性和启发性等基本特点。多学科交叉课程,尤其是文理交融的学科,引入案例教学,可以启发学生探究案例形成背后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以及相应的社会影响;通过逆向或辩证思维,多角度评估案例现有结论;设定自己在案例中的角色,预计自己的可能行为等,可以增强自己的实践体悟。

课程涉及信息技术、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跨越工程、人文、社科等领域。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针对案例教学,我们采用如下的策略:

1) 选择权威案例。权威性是指案例不仅典型,而且案例具备来源可靠、专家分析评说、社会或行业影响较大、结果明确等特点。

2) 选择新兴技术案例。这些案例是指技术含量高,不能从已有的法律条文中直接做出论断的案例,如新兴的数字媒体中的版权、网络环境中的域名等。这些案例可以引发争辩,关注如何保护自身和企业权益、如何避免遭受法律诉讼。

3) 采用视频案例的形式。视频案例以多媒体的形式,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起因、涉案各方、案件进展、争议焦点、各方辩辞、最终宣判、专家评说等内容,视频长度为20分钟左右为宜,是学生非常容易接受的教学形式。

4.6重视学习效果评估,提高教学的社会贡献

教师对学习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师生实现良性互动,互相获取对方的反馈意见,以体现有效的、高质量的教学。在多学科交叉课程教学中,需要建立多维教学评估体系,全面、客观、深入评价学习效果。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分析、小组讨论、情景体验、专题问辩、文献阅读交流等多种形式,建立一系列文档包括原始素材、讨论小结、读后感、专题报告等。评估对基本概念的掌握程度、理论联系实际和建立知识关联的能力。课程最终学习成绩由多部分组成,考试成绩只占最后评估结果较小的一部分。

培养人才,德育为首。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我们避免使得学生孤立各个学科的知识,导致学生只会背一些条文和知识点,而是将良好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品质融入教学的全过程,实现以促进人的和谐发展为目标的人文主义教育。如结合日常使用的软件,解释哪种情况是盗版;结合自由软件,分析如何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结合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释如何避免侵犯前任雇主的合法权益等,使学生既掌握技术,又懂得法律,更具有全局管理理念。这也符合中央对大学生“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精神。

5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以及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提高,多学科交叉已经成为促进知识创新的动力,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教师需结合具体的学科交叉,探讨其中的教学规律,并体现在教学实践中,必然会提高教学效果。软件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工程实践性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由于其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枯燥性,完成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上述教学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了我们的一些理解和体会,在实际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并将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进一步延伸和改善。

参考文献:

[1] 欧阳荣华. 教育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0-75.

[2] 朱三元,寿步,周庆隆.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8-11.

[3] 胡树华,兰飞,范文芳. 交叉学科的复合式教学体系设计研究[J]. 江苏高教,2007(4):69-71.

[4] 屈林岩. 学习理论的发展和学习创新[J]. 高等教育研究,2008,29(1):70-78.

[5] M S Smith. Opening Education[J]. Science,2009,323(5910):89-93.

[6] 张德江. 学习重在“习”,知识重在“识”,文化重在“化”:谈如何克服高等教育教学若干弊端[J]. 中国高等教育, 2008(12):27-29.

Teaching Practice of Multi-discipline Intersection Cour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in Software Company

HE Gao-qi1, ZHANG Qi-bing2, LI Jian-hua1, GOU Wei-bin1, LI Dong-dong1

(1. Department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237, China;

2.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039, China)

知识产权法教案第6篇

入职一年多后,我开始采访行业内的热点事件,也开始写一些报道的文章,那时,陶老师是我搜集材料,参加会议时经常可以看到的名字。

记得第一次和陶老师通话采访时,我做了充分的准备,十分担心知名学者不好打交道,硬生生的被拒回来。通话结束后,我还是被“吓”到了,向陶老师做了自我介绍后,陶老师称我“小李老师”,并一直抱歉没有及时回复我的采访邮件,完全打乱了我的预想和准备,紧张的我更是不知说什么是好,把想要采访的问题都忘了……

今年十一假期刚过,陶老师便来京参会,知道陶老师必到,记者便早早就在会场候着,已经约了半年的采访,终于让我“逮到”了。和陶老师聊起家常,提到孙女和外孙女,陶老师的幸福溢于言表,“现在最幸福的时刻就是和她们在一起”,眼神中流露出满满的都是慈爱。进入正题,提到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的采访问题,陶老师恢复了认真的神情。

“江东子弟”加盟大成上海所

大成上海分所建立于2001年,但最先几年内只有一些零星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非诉业务,当时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2008年,由时任大成上海分所主任的刘逸星律师牵头,汇聚黄夏敏、徐新建、彭文胜、单训平、王越等志同道合的近十位律师,预测并判断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大势以及国内外企业日趋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发起创立了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

随后面向上海以及长三角地区,这支团队开拓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承担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当时刚刚成立的这支团队中,并没有陶鑫良老师,“三军易发,一将难求”,为了取得更好和更大的发展,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迫切需要领军人物,为此刘逸星主任“三顾茅庐”,几番诚情请出了著名的知识产权教授兼律师的陶鑫良带着由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毕业的优秀研究生组成的“江东子弟兵”律师团队,于2009年夏加入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

此后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走上了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几年来不但先后有余力、杨宇宙、吴海寅、戴健民等一批资深知识产权专职律师投身旗下,而且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几位教授级的兼职律师也相继加盟。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整个知识产权团队现有三十多位律师(其中包括了五位正副教授的兼职律师在内)以及十多位律师助理;团队的专业领域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团队的客户范围包括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与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等各行各业。

近年来该团队每年有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不乏重要案件乃至于重大案件。例如近年来该团队所的诸多案件已相继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十大创新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以及相关省市高院的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

目前该团队正在参与的例如“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相关诉讼案件、“智臻诉小i机器人专利侵权诉讼案”、“嘀嘀打车软件侵犯商标案”、“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张伟锋诉3M公司职务报酬纠纷案”等一系列重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也在国内外激起了很大影响。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多年来还踊跃投身知识产权社会普法宣传活动和积极参加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该团队成员相继参加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等立法修法研究工作。该团队成员多年来还一直担任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等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知识产权学术团体或者专业团体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执行委员、学术委员,专家委员等。该团队一些成员近年来还相继被评为“2012全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人物”、“2013全国知识产权影响力人物”、“钱伯斯2015知识产权诉讼领军人物(业界贤达)”、“ALB2015中国15佳诉讼律师”、“2015LegalBand 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等荣誉称号。

在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近年年度工作计划的卷首就开宗明义:“要做大成律师事务所皇冠上的钻石,决不做大成律师事务所窗台上的花瓶”;“要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鲁班巧匠,不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南郭先生。”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越来越明确的工作目标就是“五化和三力”,即追求“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国际化”,就是致力于“提升专业竞争力,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团队凝聚力”。

“群英谱”的速写肖像

在拥有600多人的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内,乃至于拥有近5000人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统内,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乃是最小的专业部门之一,的确无法与本分所内数以百计律师及律师助理的资本市场部、公司与并购部、国际业务部等大专业部门的规模与人数相提并论。但相对于国内绝大多数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往往只有寥寥无几专业律师的情况相比,一个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知识产权部门竟然拥有三十多名专业律师再加上十多名律师助理,其规模已不容小觑。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的专业阵容不但在于有相当数量的专业人员集结凝聚,也在于拥有一批高专业水准、高敬业精神、高合作素质的知识产权资深律师的奋力拼搏。同时,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的人才结构有其先天的理论与实务相结合,课堂与法庭相融合的整合资源和杂交优势,因为其组成成员的一部分是长期磨练在实务第一线的知识产权专职律师,另一部分是主要来自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的知识产权兼职律师,而且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讼项目,往往两者的合作取长补短,相辅相成。

可以看看这支“特别能战斗的知识产权律师诉讼突击队”中一些主力成员“群英谱”的速写肖像:

团队“领头羊”陶鑫良教授是我国知识产权界“学术与实务相结合”的一个典型。尽管他自嘲“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都不见”,但其实收获多多和硕果累累。三十年来他始终探寻在“教师的一半是律师,学者的一半是行者”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与法律服务的前进道路上,第一个十年他奉钱伟长校长之命,于1985年牵头创建了“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并作为我国第一批专利人之一亲自了数以百计的专利申请案;第二个十年他又奉钱伟长校长之命,于1995年起带头创建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并亲历亲为尝试了十来种培养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教学模式,同时指导出了一百多名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第三个十年他先后担纲建设“华诚律师事务所上大知识产权团队”和“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并且亲身参与了数百件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以及非讼案件。三十年来他还作为近十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贸仲域名纠纷专家先后裁决了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与域名纠纷案件;同时他也参加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立法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研究工作。他的确可以说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过河卒,三十年史见证人”。陶鑫良律师的最大特点是不做非知识产权案件,换言之,他“非知识产权案件不做”,心无旁骛。

高级合伙人余力律师是知识产权部的中流砥柱之一,曾担任知识产权部副主任,现担任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监委会主任。他的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要在于商标与特许经营,曾经过上海“凤凰”自行车商标与企业名称等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余力律师特别是在特许经营及特许品牌推广、注册商标许可等方面研究较深入,并在相关实务方面厚积薄发,轻车熟路。

知识产权部元老之一的傅文园兼职律师,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副教授。她也是1994年创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开国功臣并此后一直教授知识产权课程至今;她是1985年报考获准的我国第一批专利人。她曾担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知识产权法系副主任和主管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的工作。她于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中开始兼职律师工作,迄今曾过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者非讼项目。傅文园老师的教学课程和律师业务都主要面向商标法及其实务。

毕业于复旦大学电光源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在大学期间就是空手道黑带的“文武双全”的杨宇宙律师,同样坚持“非知识产权案件不做”已经近十年,现在他是陶鑫良律师团队的主要核心,他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处理能力强。他在前曾过600多件若干著名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丰富的专利经验使得他在处理专利诉讼案件或者项目时驾轻就熟;他近几年成功过数十件专利诉讼案件,其中两件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胜出。近期他还正在“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以及其他一些具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戴健民律师与大成北京总所的邓志松律师,是全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团队的牵头人,在反垄断包括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法律服务领域,戴律师及其助手为国内外重要企业包括一些世界500强公司提供了前沿的优质服务,厚积薄发,攻艰克难,冲锋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的第一线。

潘娟娟律师在2004年报考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时差了1分,从而调剂到上海大学师从陶鑫良教授读研,入学后就一直随陶鑫良进行律师实习,直到2007年拿到硕士学位后就成为陶鑫良律师业务的得力助手,现在是团队的核心成员,首先擅长于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方面,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中她也得心应手,这全靠她自己的勤奋“恶补”和艰苦拼搏,因而法学本科专业出身的她现称自己是自学成才的“半个工科生”。十多年来潘娟娟律师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在工作中表现出强烈的责任感和很高的专业水准。

本科是“机电一体化”专业的韩颖律师,作为2005年入学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理工本科/知识产权法硕士连读”教改项目之“黄埔一期班”的班长,2007年毕业后就一直投身于知识产权律师工作,加盟导师陶鑫良律师团队后成为核心成员。八年来她已了近百件知识产权案件,多在于专利、技术秘密类案件和非讼法律服务。优秀的大局感控力、女性特有的细致力以及对多媒体的极强驾驶力赋予韩颖很强的综合专业素质,将知识产权事业融合为人生中十分重要的一面并折射出美丽的光彩是她作为一名上海女律师的极致追求。

李伟华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学思维与研究能力,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直接加入导师陶鑫良的律师团队于今已有7年。虽在团队里他是相对年轻的核心成员,但已也身经百战,了近百件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项目包括一些疑难案件。他善于思考和勤于表达,已在专业杂志上发表文章十余篇。最近李伟华律师荣登“2015年LegalBand 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榜单。

单训平律师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加入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她律师执业十余年来为国内外一系列知名企业电脑横机企业德国斯托尔(STOLL)、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Rothschild)、意大利伊古奇尼(iGuzzini Lighting)、吉盛伟邦、无锡尚德电力等企业提供品牌/商标管理咨询服务、商标注册策略及方案设计、海关备案服务,商标权属、商标侵权纠纷案。

吴海寅律师的本科先后就读于上海大学的通信专业和管理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方向)。1996年起攻读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而师从陶鑫良教授。早在2001年起吴海寅就已经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证、专利人执业证和商标人证书。十多年来他参与办理了大量的专利、著作权、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曾涛律师,他曾经在著名跨国公司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多年,在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多有积累而经验丰富,尤其是在品牌维权等方面轻车熟路,老马识途。他率领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中的合作团队,连续为许多著名企业尤其是一些名列全球500强的跨国公司提供了系列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服务,成绩突出,得到客户的好评。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中人才济济,除了上述已经介绍者外,还有一批术有专攻,屡有建树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群。例如曾在知识产权专业强所华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后加盟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的费俊律师,专业基础扎实,相关业绩显著。又如彭文胜律师,早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刚出台的2009年,就已经编撰出版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及其实施方案》的专门著作。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一浪高一浪,现在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后继有人和后生可畏,例如年青的许乐乐律师、陈哲律师、张莉律师等一批青年才俊和后起之秀都已经开始攀登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山峰,而且已经初露锋芒,后生可畏,来日方长。

事业与生活并行

大成律师事务所企业文化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攀登专业高峰与追求生活情趣并重,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就是这方面的有效尝试和成功探索。

一方面,团队在攀登专业高峰上不懈努力。因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诸多前沿问题、疑难问题、尖端问题几乎总是先发生在鲜活的典型纠纷中,这些案例被发现后首先“拷问”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行政管理,进而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再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法律的真谛首先在于实践,知识产权的精髓尤其在于应用;背靠大成律师事务所国内外的‘互联网’,攀登新时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制高点”,这是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多年来身体力行、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千锤百炼形成的共同理念,遵循“实务要务实,理论须论理,研究当深入,办案宜仔细”的基本风格,坚持始终,一以贯之。

为此团队先后形成了智慧下午茶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制度、大成知识产权专业系列讲座制度、大成泛长三角知识产权业务研讨论坛制度、知识产权立法修法研讨制度等系列制度。譬如智慧下午茶制度,主要是本部门同仁进行业务交流学习的常设性活动,通常每月或者每两周举办一次,边吃水果边争论,边喝咖啡边交流,为部门同仁创造一个充分沟通乃至于“头脑风暴”的空间和时间。又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制度,主要是对团队成员在工作中、案件中遭遇到的疑难实务问题,或者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案件而举办,根据团队成员主动求援或者团队整合需要不定期举行,既可为部门同仁办案助力解忧,又与时俱进发出大成知识产权人自己的声音。再如大成知识产权专业系列讲座制度,一般每年知识产权部都会在所内外举办十余场知识产权专业讲座,演讲嘉宾既有本团队或者兄弟部门的资深律师,也有国内知识产权领域权威的专家学者。还如大成泛长三角知识产权业务研讨会制度,是打破大成各分所之间的“墙“,整合大成整体资源、推进大成全面发展的平台,团队曾先后发起与举办了多次大成泛长三角知识产权业务研讨会,促进了大成长三角乃至于全国相关分所知识产权同仁间的交流与互动。更如知识产权立法修法研讨制度,即对于最新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动态或者文稿是团队成立以来的老传统,紧跟立法修法形势,结合自身实践体会,为立法修法机关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团队先后对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制定等,会同上海市商标协会等联合组织了相关研讨会,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改建议稿提供相关立法修法部门参考,受到了积极的评价。

知识产权法教案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改革举措

近年来,国家逐渐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努力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高校是学习知识产权的摇篮,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立足高校,推进高校知识产权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课程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落实育人为本和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当前实施高校教育质量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

一、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起步较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师资严重缺乏。一方面,高校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教师严重不足,多则十几人,少则几个,甚至存在由民法学教师兼任的现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涉及面宽,专业性强,对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要求较高,纯粹法律出身的教师无法胜任法学教育,因而无法担负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大责任[1]。

(2)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目标过低。目前,高校毕业生逐年递增,很多毕业生面临着就业难的现实压力。法学专业出身的毕业生,想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的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基本的入职资格。而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有限,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迫于现实压力,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只能降低教学目标,法学教学目标层次过低,进而影响到教学质量,使知识产权教学也被桎梏。

(3)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亟须变革。知识产权法学是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一般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如理论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等,但这些教学方法也存在两种教学误区:纯理论化教学和纯实务化教学[2]。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应将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它应有的效果,让学生牢固掌握。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的改革举措

(1)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质量和素质。我国有十多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但存在知识产权专业教师不足、其他法律专业教师兼任、教师的知识与素质跟不上知识发展等问题,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扩大知识产权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招聘一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教师,及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学习。同时教师也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扩大知识面,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科技的发展。

(2)不断创新,使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应重视教学内容的合理设计与变革,使教学内容与教材体系相统一,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与新颖性。为此,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的讲授,使课程具有一定的底蕴,也要加入一定的案例分析,引入最新的理论成果,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完美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科技的力量和知识产权的独特魅力。

(3)改进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当代的大学生生活在互联网发展、知识爆炸的时代,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优化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学生的创造力。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外,还应让学生走出校门,让学生到实验室参观,到科技创新的环境中学习锻炼,感受并领悟科技。现代互联网发达,学生喜欢自己动手下载学习资料,教师可适时引导学生,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将影、音、图、史料、文字融合,展示科技的优势,真正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杜怡梅.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5).

知识产权法教案第8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 体育教案 作品 著作权 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目前,教育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未进行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识产权法律救济。2002年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与自己所从教的小学之间的教案纠纷是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原告诉称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最后原告变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为诉讼理由才使本案最终审结并获胜。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属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职务作品?教案本所有权与教案著作权之问的关系?等等。体育教案属于教案中的一种,同样属于著作权客体。笔者企图通过本文来唤起教育行政管理机部门、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切实保护体育教师的智力成果,激发体育教师的创新精神,进行创造性工作,以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

二、体育教案的含义

体育教案(也称体育课时计划)是体育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对象、教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设计出的教学基本结构和过程的书面表达形式。教案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体育教师所具有的体育课程教学理念,体现了体育教师对学习领域的有关学习水平目标及其内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凝聚着体育教师对学习对象、教学条件、组织形式和方法等钻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教师的教学风格。体育教案包括纸质教案或电子版教案、多媒体课件等形式。体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课时安排、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板书设计、场地利用、教学组织、教学进程、运动负荷、课的密度、学习评价、体育绘图、录音资料、录像资料、摄影资料、学习资源、参考书目、体育作业等具体内容。

三、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

1.体育教案具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来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权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1)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体育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做出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可以判断体育教案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体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图形、图画、影像资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复制、保存、出版。因此,体育教案无疑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范畴。同时,体育教案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u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包括3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显然,体育教案不在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之内,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体育教案是一个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个部分如体育绘图、摄影资料、板书设计等可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来看待,都有著作权。体育教案的任何组成要素如图形、文字、照片、录音、动画、录像等都是作品,对其利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造成著作权纠纷。

体育教案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断体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体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独创性,其次要看体育教案内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保存、复制。

第一、体育教案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私人之间的通信、日记、律师的辩护词、法官的判决词等进行保护,其立法着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强调作品的文学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的著作权实务中,将节目预告表、火车时刻表等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也不是保护预告表、时刻表的内容,而在于这些作品的独创性编排形式。体育教师教案是体育教师对所教授的动作要领理解与表达,对教学时间、课的密度、运动负荷等合理的安排,是体育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

新的体育教学改革更加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促使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学的创新,体育教师由传统的“由传统的‘经验辛苦型’向‘研究创新型’转变”。“年年重复旧教案”、“陈陈相袭老一套”的做法已经没有出路了,体育教案的编写必须兼顾诸多要素:教学对象——学生在性别、体育基础、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课程标准》实施后,国家不再制订、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师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进行教学,必须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取舍、比较、综合;教学空间和形式开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教学组织形式;各地地理境气候的不同、教学器材设施条件的不足等客观现实需要体育教师开动脑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体育教学资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之下,许多体育项目需要经过改造后才能进入课堂,成为学生的体育锻炼项目;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体育教师必须进行创造性地工作,教案设计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体育教案很个性化,它凝结着体育教师对体育课的教学经验和对某些问题的独特见解,优秀教案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创造性。总之,体育教案是体育教师独创性的无形智力成果。

第二、体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教案分纸质教案和电子版教案。体育教案以文字、图形、图画、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识产权的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可以以抄写、印刷、拓印、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翻录等形式进行复制、保存、出版。电子版教案的复制甚至无需成本,只需在电脑上点击“复制”和“粘贴”按钮就完成复制。非法复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给体育教案的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因此,体育教案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体育教师对其教案拥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复制和出版,体育教师有权维护自己教案的版权。教育出版机构出版的体育教师教案书籍和名师教案不可以随便盗版复制。

(2)体育教案是职务作品

体育教案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学校与教师之间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教案著作权的归属取决于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法人对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权。教案是教师为课堂教学所撰写的一种作品,是教师思想的结晶和人格的体现,它不是在学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写的好坏一般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应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教师撰写教案是其本职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职务作品。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学校和教师之间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也没有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归法人所有,按照当时的立法意图,主要是因为上述条件下产生的上述作品不适宜由公民个人享有著作权,例如,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桥梁、道路、水库等,由具体设计人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不合适;产品设计图为工业用途,同时受到工业产权法,如专利法、技术秘密法等的规范,由设计人享有著作权也是不合适的。地图是国家正式出版物,与一般图书不同,个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权;企业投资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也不能由个人拥有著作权。教案显然不能归人上述作品。

第三种情况:其余情况下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个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归人本文上述的两种情况,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教案的著作权只能归教师本人所有。

综上所述,在学校和教师对教案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教案的著作权应归撰写该教案的教师所有。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依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教案,比如说学校将其教师撰写的优秀教案作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师作为教学的参考,就不能认为是侵犯了教师的著作权。同时,在教案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教案。

2.体育教师享有教案本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种物品,具有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通过教师撰写教案而不断被消耗,结果产生了一个新的物品——体育教案本,教师成为新物的所有人。一节课要写一份教案,教师凭借教案进行课堂教学,完成教学任务后,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随着教学任务的完成(通常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教案本由学校所有的物品就变成了教师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学校“公有”变成教师“私有”。此时,教案本的使用价值主要是其所承载的无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经使用转移过来的使用价值显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从法理上讲,只有将教案本的所有权和教案的著作权相结合由教师享有,才能使教师切实享有著作权。在执行教学任务期间,教师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享有除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权,学校作为单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权和优先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学校对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为,不能改变教师对教案的所有权。教学任务完成后(体育教案完成两年后),教师则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由于教案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时,作为教案的著作权人,教师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财产侵权之诉,可以主张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救济。

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管理的职责,对教案进行检查监督、质量评价、评优评先、优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当体育教师教学任务完成后,其职务任务就结束了,教案本也变成了教师的所有物。此时,学校对体育教案的利用要坚持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四、体育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今后在著作权法修改时,要明确毁失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同样构成侵犯著作权,而在诉讼程序法当中则明确证明著作权物质载体非唯一性的举证责任由被诉的侵权人承担。

体育教师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时要注明出处。使用他人体育教案要征求其许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体育教案要取得许可使用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稿酬。

学校对体育教案进行评优评先实施奖励,鼓励体育教师认真备课,精tl,编写教案,努力提高教案质量,反对年年重复使用同一个教案的做法。通过体育教师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激发体育教师进行创造性工作,开创学校体育工作的新局面。

学校对体育教案实施有限管理。学校拥有在一定范围对教师教案的管理权力,但这种管理权力也是有限度的,那就是不能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学校随意更改、隐匿、毁灭、出卖体育教案的行为是对体育教案著作权的侵犯,也是对体育教师辛勤劳动的漠视,学校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体育教师对自己的优质教案可以出版,将自己的教学经验著书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