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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28 17:05:24

规章制度建议

规章制度建议第1篇

根据省政协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在××秘书长领导下,由办公厅、研究室和专门委员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的专题调研组,10月28日至11月11日,就如何进一步抓好“三化”建设进行了深入调研。为切实搞好这次调研,推动省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再上新台阶,调研组经过反复研究讨论,认真制定了调研方案,明确了调研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调研参考题目、调研方式等,把调研题目细化分解成4个方面12个问题。采取5种方式开展调研:一是进行了座谈调研。调研组分别在邯郸、邢台市政协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协关于抓“三化”建设的情况汇报,征求了23位驻市省政协常(委)员和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各派、县(区、市)政协负责同志对抓好“三化”建设的意见建议,并与他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二是进行了通讯调研。以电话联系的形式向全国政协有关部门和四川、北京市等10个兄弟省、区、市政协了解他们抓“三化”建设的主要经验、体会,并请山东、大连等省、市政协提供了有关资料;三是进行了问卷调研。以传真电报的形式向除邯郸、邢台以外的9个市政协发出调查问卷,请他们以答卷方式反馈了16份调研材料,征求了意见建议;四是进行了网络调研。在互联网上查询近年来一些省、区、市政协抓“三化”建设的情况及具体做法,搜集了19份材料;五是进行了资料调研。认真查阅了近年来党中央、全国政协和省政协领导关于加强“三化”建设的讲话,以及我省参加全国政协和部分省、区、市政协有关会议的经验交流与研讨会材料各10余篇。经过广泛、深入、细致地调研和认真分析、研究、讨论,使我们看到了省政协在抓“三化”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一些不足,学到了兄弟省、区、市政协在抓“三化”建设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达到了学习调研的预期目的。

一、省政协“三化”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省政协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为依据,着眼于提高履行职能的实效,努力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依靠制度约束行为,进一步提高了“三化”建设水平。总的看,省政协在“三化”建设上的势头是好的,取得的成绩也是十分明显的。

1、注重抓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保证政协委员作用的充分发挥。省政协认真学习借鉴全国政协和兄弟省、区、市政协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先后制定了加强对委员自身管理/!/、委员联系和广泛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政协××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政协××省委员会关于加强与省政协委员联系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协××省委员会关于加强与港澳委员联系的办法》、《政协××省委员会关于在各市建立省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的意见》等制度,使委员履行职责的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调动了广大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2、完善各种会议制度,保证政协职能的有效履行。省政协始终将保证有效履行职能作为“三化”建设的着眼点,通过修订《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专门制定《政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政协××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政协××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政协××省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室委主任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等制度,不仅使政协例会制度更加规范、更加严密、更加符合政协工作的实际,而且防止了随意性,减少了盲目性,有效地提高了政协例会的质量。

3、修订创新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保证机关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了做好机关“三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省政协把机关的制度建设作为政协工作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始终抓在手上。在对公文处理、财务管理、保密工作管理等20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同时,还出台了《政协××省委员会关于创建学习型政协组织的意见(试行)》,制定了关于机关信息化网络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规范各种会议的工作制度。5月份以来,通过开展“制度建设年”活动,目前已梳理、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50多项,进一步推进了履行本文来源:文秘站 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省政协在“三化”建设上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要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完善为政协履行职能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指出:“要推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中共中央文件和同志的讲话,从战略性、思想性、政策性、针对性、指导性的高度,指明了进一步加强政协制度建设的方向。

近几年来,省政协虽然在“三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但全面客观地看,就省政协整体工作而言,我们在这方面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同志讲话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在一些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在调研中,大家提出了20多条意见建议,通过汇总整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三化”建设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调研中有些同志反映,目前在抓“三化”建设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加强“三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以制度创新推进工作创新是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发展和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存在着思想解放得不够、破 除旧的思想观念不够、冲破旧的条条框框和体制机制障碍不够的问题。要从思想上提升对政协“三化”建设的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全面覆盖政协活动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方面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专题调研、发挥委员作用、民主评议、对口联系、建言成果转化追踪反馈、表彰激励等方面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加强省政协履职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关于加强与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的制度,发挥政协参加单位工、青、妇和人民团体作用,进一步发挥界别作用等规章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各项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一些省(市)政协委员反映,省政协关于对委员组织学习培训、知情明政、参加活动等问题上,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政协履职的有些制度,比如在时间、范围、方式、要求、标准上比较抽象,只有一般原则规定,没有进行明确的细化、量化和具体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缺乏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对开展民主协商的内容、形式,还缺乏计划性、针对性和规范性。应进一步增强各项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使政协委员的真知灼见及时被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吸收,促进党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4、有些规章制度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一些市、县政协主席提出,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同志讲话精神,省政协还没有完全形成以政协章程为核心的健全的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实际,解决有些制度修订、完善滞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做到及时总结政协“三化”建设工作中的得失、经验和教训,从而去粗取精,去虚存实,不断丰富和发展“三化”建设的成果。

我们认为,以上情况的原因:一是有些同志对推进政协“三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没有认识到推进政协“三化”建设既是一项科学严谨的系统工程,又是一个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的重大战略任务。二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还不够,满足于以往的工作模式,满足于已有的工作成绩。三是从理论上研究探讨不够,习惯于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总体上进行研究,对政协履行职能“三化”建设的专门研究、探索较少。以上问题,亟待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发展,逐步加以解决。

三、加强省政协“三化”建设的意见建议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我们既要努力取得认识成果、实践成果,更要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大力加强“三化”建设,为推动政协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同志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要结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发挥政治协商在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要积极探索并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沟通、反馈等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意见的工作制度,完善参政议政成果转化机制,丰富参政议政形式,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对照党中央和同志的要求,针对目前我们在“三化”建设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建议:

1、切实增强抓“三化”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政协履行职能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程序化与制度化、规范化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三者是一个联系紧密、不可分割的整体。制度化是前提,是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基础,它必须以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作保障才能实现;规范化是要求,体现了制度有章可循和程序的有条不紊;程序化是保证,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方法、步骤和顺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果没有程序,制度、规范形同虚设。因此,加强“三化”建设是保证政协充分履行职能的关键。要认真学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明确党中央和省委的具体要求,充分认识抓“三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破除旧的思想观念,努力增强抓“三化”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主动争取党委对政协“三化”建设的领导和支持。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全局的组成部分,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是政协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政协履行职能“三化”的根本保证。从工作实际看,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对涉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内容,政协要主动多汇报、多联系、多沟通,共同推动各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和贯彻实施必要的规章制度。希望各有关方面的主要领导关心并亲自解决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中带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建议省委:一是将政协“三化”建设融入省委、省政府体制机制创新内容全面统筹考虑。二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政治协商的内容,细化协商的程序;规范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活动;加强政协参政议政各个环节的程序化建设,确保政协的合理化建议能够进入决策程序。三是在适当时机召开××省政协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加强我省政协“三化”建设、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的经验,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努力、各方配合、全力推进政协工作的良好态势。四是为使省政协团结的面更宽、联系范围更大、包容性更强、社会参与性更广,切实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在政协全会期间,党政部门领导与各界委员进行面对面交流,直接听取委员意见建议;产生省政协委员时要考虑界别,又要考虑区域的代表性,尽可能使每个县都有省政协委员。

规章制度建议第2篇

[关键词] 规章制度; 企业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2. 053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2- 0102- 02

从调研所披露的统计数据和实证分析情况看,5年来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形态日益复杂多元,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的特征尤为引人注目,主要体现在“同一案件中往往集合多项主张,既有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又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其他诉求”,“除了传统的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等传统纠纷类型外,因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竞业限制、职业培训、健康检查、职业危害防护等问题引起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该报告指出,“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从新法实施5年来的情况看,中小企业不规范用工的行为仍然较为普遍,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也集中在中小企业”,并对此总结为“中小企业的‘新法过渡期不适症’尚未消解”。调研报告在预测劳动争议未来走势中认为,2013年甚至今后较长的时间内,劳动争议仍将呈现出多发频发态势;纠纷主体将更加复杂;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将较快增长;劳务派遣、服务外包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在短期内爆发……

笔者认为,严竣的劳资纠纷形势不仅需要党和政府在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用人单位在用工观念转变、内部规范管理方面也应积极作为、有所担当。用人单位只有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规范自身用工行为,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才是有效降低劳资纠纷涉诉风险的良策。

1 转变观念,正视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在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中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强调国家干预,其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弱者”,即通过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来约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用人单位的“手脚”,增加了单位的用工成本和经营风险,无疑成为悬于用人单位头顶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对此,用人单位不能用漠视、逃避的态度消极对待,而要改变传统的用工观念,应当充分认识到只有依法用工、规范管理才是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1.1 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依法治企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另外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有部分条款(比如第39条、第41条等)也都涉及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问题。由此,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当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之一。

1.2 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立法”行为,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主观能动性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的劳动规则,属于企业内部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劳动用工自是其经营自的主要内容之一。每个企业都有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各自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立法”行为,其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融为一体,在日常管理中规范着劳动合同双方的行为。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在对劳资双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用工自留下了一定的自治空间。因此,用人单位把握好、运用好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有利于发挥其自身主观能动性,也能更好地体现其管理诉求和组织文化发展方向。

1.3 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增强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有利于降低和化解劳资纠纷诉讼风险

劳动用工风险归根结底就是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而企业胜诉靠什么?靠证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证据,是判断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其次,企业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大量事实证据也需要按照内部规章制度所要求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存,否则将难以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关联性、合法性判断。由此,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审判中重要的一类法律依据,也是劳动法律关系事实证据产生的制度依据,从这个角度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将有力提高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能从根本上降低甚至化解劳资纠纷诉讼风险。

2 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应按法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推进

考察一个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一要看其内容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不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相抵触,二要看其制定和公布的过程是否合乎法定的程序,即制度的制定和出台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并且进行了公示。因此,用人单位在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时,不仅要做到内容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只有依法办事、规范运作方能确保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

2.1 在内容上,应抓住重点,细化条款,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劳动定额管理等众多方面。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要与时俱进,力争把职工入职管理、试用期管理、专业培训职工服务期管理、竞业限制人员管理、劳动者去职管理等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易发纠纷方面的规定纳入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建设的重点范围,以不断提升单位的规范化用工水平。

比如,用人单位应重视专业培训职工服务期管理制度和竞业限制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形下(① 在培训服务协议中,② 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权限,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来明确规定本单位员工专业培训费用逐年递减标准、服务期管理等方案,要明确界定竞业限制岗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范围、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标准等,从而在制度上维护好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保护好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合同法》中需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予以细化的条款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在内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如,《劳动合同法》39条。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6种情形。其中在“(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4项中都有需要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细化的方面,否则在实际工作中将根本无法操作。比如在第(一)项中,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第(二)项中,要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由用人单位作出规定,明确列举劳动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在第(三)项中,则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进行列举和界定;在第(四)项中,同样要求用人单位“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与第39条相类似的,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有第41条等条款,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条款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问题,还关系到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如果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滞后或者界定不清,一旦构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则要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面临加倍赔偿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风险。

2.2 在程序上,应规范操作,形成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用人单位在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操作,不能偏废任一法定环节。

(1) 要遵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形成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议决机制。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 要遵守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异议程序,形成劳资双方沟通交流协商机制。即“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建议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应当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政党、军事机关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建议及调研情况编制本届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七条编制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本款第(一)、(二)项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进行综合编制。

立法规划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项目的调整。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急需立法的项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章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确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部门。

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院校、科研单位、学会、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条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立法责任制。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立法计划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起草班子、起草进度和经费,并报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设定权利和义务,防止部门利益倾向。

法规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规范、准确、简明。

第十二条提案人应当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在提请审议前完成法规草案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法规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法制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发给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提请审议报告、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送达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法规条文较少的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主要问题和审议结果的汇报,进一步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其他的工作委员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会议对法规案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法制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福州日报》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重要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报刊或者互联网上公布,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该条款进行先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应当宣读交付表决的草案全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章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福州日报》应当于法规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刊登公告及法规全文。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三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退回修改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法规修正案、修改决定稿,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八章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四条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定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并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或者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九章规章备案审查程序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对备案规章的登记、存档,并分送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备案规章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五十三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法制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十四条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备案规章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规章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送法制委员会,由法制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法制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之间对备案规章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收到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书面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有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备案规章撤销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对备案规章撤销案和审查意见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对备案规章撤销案审议的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备案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性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公布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条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具体分工,由主任会议决定。

规章制度建议第4篇

一、重要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村是基础,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是主体。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于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对于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标准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必须按照《意见》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实现如下要求:

1、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3、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讨论决定,农村税费改革地方“一事一议”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帐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设有发生因村报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6、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7、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9、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

1、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庄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2、其他村民组织

(1)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二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按每5户至13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确定。

(3)村民委员会的下属组织: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

(4)村民小组,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四、完善村民选举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

(一)进行功过评说

1、在任期届满前,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报告三年来的工作情况。

2、集体财经管理使用情况,应该进行审计并公布结果。

(二)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庄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三)选民登记。

有选举权的村民名单要在正式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受理合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乡镇选举指导小组申诉,或向基层人民法院。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

(五)提名候选人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六)按票选举

(七)组织选举或直接选举村民代表。(人口较少的村不设村民代表会议)

(八)推选或直接选举村民小组长。

(九)参加投票的村民数超过本村选举权村民人数的一半,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五、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一)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范畴。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村级财务预决算。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使用。

5、土地的转让和补偿费的使用。

6、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

8、村集体土地及其他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

9、宅基地使用、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方案。

10、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11、村内除两委会成员以外的村务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1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13、涉及村民利益,村民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一事一议”来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作为一个村,兴办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在所难免,哪项公益事业要办,如何筹集资金和劳务,由直接受益和承担义务的村民群众民主讨论决定,这就是“一事一议”。

(二)村级民主决策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

2、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3、坚持依法依章办事。

4、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三)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

1、村党支部提出和受理村级重大事务议案。

2、两委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意见,一般情况下,会议应在党支部提出或受理议案后的15日内召开,涉及村级重大事务的议案,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必须依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两委联席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3、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会议有权更改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四)提高认识,确保民主决策的贯彻实施。

1、村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等骨干要模范地贯彻执行民主决策的内容。

2、全体村民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认真落实经民主决策作出的决议决。

3、对极个别不遵守民主决策决定的村民,要有规约性的处罚措施。

4、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民主决策要给于支持、帮助、监督和指导。

六、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一)、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与完善。

1、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

(1)、基础性条款,包括制定章程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组织、与其他自治规约的关系等。

(2)自治内容和范围,包括本村村民可以在哪些方面实现自治,如何处理与周边单位的相邻关系,重要经济权属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认定,以及处理本村内部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生产经营关系的原则等。

(3)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村民小组、其他村级组织的构成、职责、运作规范及其相互关系等。

(4)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现的保障。

(5)关于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包括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内容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制定原则、实施办法以及修改程序等。

(6)其他内容(附则)

2、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修改及完善。

(1)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2)召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3)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4)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章程在全村范围内予以公布。

(5)修改与完善。

(二)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1、逐步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

2、村级日常开支,要有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定出原则,并实行会鉴制度。

3、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一般3—5人。主要职责是:定期对村级项目投资,包括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向、支出票据等进行审核;及时对村级日常管理开支,包括其必要性、合理性和限度等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开支提出处理意见,对改进村级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办法。

(三)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

(四)完善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1、落实公章管理有关规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个人不能自己保管公章。村民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确定或更换,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必须健全公章使用的审批备案程序,凡属村级重大事项须加盖公章的,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一般日常事宜须加盖公章的,须经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管理人员要做好公章的使用备案记录。

3、健全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五)实现民主管理制度的主要方式。

1、按照制度的规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2、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健全民主管理的参与机制。

(1)凡属村务工作中的较大事项,尤其是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及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的处理都要公开运行。

(2)村民干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要公开化。努力提高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畅通渠道,提高民主管理活动的效力。

七、完善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一)坚持民主监督,健全相关制度。

1、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制度,以确保村民监督权的行使,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2、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依确保村干部接受村民有效监督。

3、建立村务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

(二)村务公开要规范化、制度化。

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1、村务公开的内容。

1)村级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其新近期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2)本村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3)农民承担税费义务、订购粮任务等写成情况、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的各项任务。如婚姻登记、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有关指标及其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社会治安情况等。

2)村级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运行、修改;(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重要决策;(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制度、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6)宅基地审批、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情况;(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8)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结果及进展情况。

3)村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各项收入包括:农业收入,“四荒”使用权转让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拨的优抚款、救灾救济款物,各项暂收款,集资及其他收入;(3)各项支出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开支、管理费(含招待费)开支、村级干部误工补贴、计划生育补贴、义务兵优待金、民兵训练补贴、优抚费及其他开支;(4)专项收支(资金预算、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决算等)包括:修路、建村办公室、建厂、添置农用机械等重大项目的经费的收支;(5)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6)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7)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2、村务公开的时间

(1)事前分开

(2)事中分开

(3)事后分开

3、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公开栏、明白纸、有线广播、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2)定期公开

(3)建档

(三)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

1、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

2、村民群众的监督

3、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

4、乡(镇)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八、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九、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和帮助农民更好地依法维权。

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

(一)整顿健全治保组织,加大治安防范与整治力度。

1、完善三级治保组织网络。

2、加大治安防范整治力度。

3、规范基层治安保卫工作。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防止民间矛盾和纠纷激化。

1、健全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2、遵守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3、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技能

规章制度建议第5篇

第一条*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厅长。

第六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七条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省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规章、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省政府对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省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省长、副省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向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副省长或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六条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七条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一条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二条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四条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规章制度建议第6篇

关键词: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

1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目前情况

1.1加强高校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建设已上升

为共同意识的高度高校已认识到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纪律、规章制度形成机制,纪律、规章制度建设速度加快,质量更为科学性、系统性。其一,各高校基本制定了落实《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的纪律规章制度;其二是在高校整体工作部署当中注意加入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其三是将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注入高校各项活动之中,比如高校的“十一五”、“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各高校长中期规划,使高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都有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

1.2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体系架构已见雏形

1.2.1以校务公开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高校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所谓校务公开制度就是重大事项决策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常常召开高校党委会议、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校长会议等,充分体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先制定“三重一大”制度,再辐射学校二级单位和下属单位,形成党委领导,行政主持、纪检委监督、全体师生介入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增进了学校的和谐团结,形成了民主管理的氛围。1.2.2建立健全反腐败源头治理的纪律和规章制度除学校的顶层制度构建以外,还规范了高校招标、招生、招聘、教学、科研、职称评定、后勤服务等工作,既注意实体建设,又重视程序规范,竭尽全力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防止腐败的产生和蔓延。1.2.3加强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监督检查关键部门和易发腐败部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高校每个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查找易发腐败的风险点,然后用纪律、规章制度去约束风险点的权力运行,并加强对如干部任免、招投标、基建、招生、财务等关键部门和易发腐败部门的执法监察。再用纪律、规章制度明确限定自由裁量权,规范权力的使用条件,流程等,有效降低反腐倡廉的风险。1.2.4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网络系统,狠抓落实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党委、行政领导到校各级领导师生员工,各级都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将任务的分解化,责任的具体化,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人身上,怎样促进责任书的落实呢?由党委自上而下进行责任落实检查、责任追究来保证。1.2.5推行校务公开制度,达到高校师生全员参与民主监督的目的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各高校遵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准则,力争做到能公开就公开,着力保证师生的了解权、参与权,监督权。让高校教代会、职代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健全民主议事制度。

2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不到之处

2.1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体系缺乏整体联动、前后衔接的严密科学性

这些年,高校反腐倡廉的纪律,尤其是规章制度出台了许多,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纪律规章制度单项来看,完美无缺,自成体系。但整体上看,彼此缺乏照应关联性、没有整体联动、前后衔接的科学严密体系;新旧制定的制度纵横交叉,多而乱,不能很好地衔接等等。正如周济同志所指出的那样,“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明显进步,但制度的集成协调和系统性还有不足”。

2.2高效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在质量方面还未达到理想的效果

迄今,在高校反腐倡廉的纪律,尤其是制度方面还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其一是缺乏实际性,有些纪律、规章盲目照抄上级文件和指示,条条框框多,原则多,并不针对高校实际情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其二是过时性,有些纪律、制度还是凭老眼光、老经验去制定,没有根据情况变化而有所创新和修改。导致纪律、制度落后于现实,如某些高校在差旅费、对外接待方面的标准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其三是缺乏实际操作性,有些纪律、制度原则性规定比较多,相对实际实施的程序性规定比较少,执行起来把握难度比较大,还有些制度简单概括,缺少具体执行规定,完全取决于领导和当事人凭着感觉去执行。

2.3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欠佳

所谓纪律、规章制度执行就是确保纪律、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的效率。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欠有力,原因很多,主观的、客观的都有,但人是执行者,主观原因还是最主要的。2.3.1执行落实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这几年,高校出台了许多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相对比较集中繁多,基层教职员工消化理解的不及时,表现出重纪律、规章制度建设,轻宣传教育现象,有些纪律、规章制度还没有宣传落实,就被搁浅一边。高校基层教职员工搞不清楚出台了多少纪律一规章制度?纪律、规章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也不清楚,更谈不上落实在行动上。2.3.2引导干部对纪律规章制度的执行的思想意识不高,“人治”思想和特权观念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打球,找借口,;当个人利益跟制度有冲突时,搞下不为例,回避纪律与制度。有些干部唯命是从,自始围绕着上级领导的意志,不能原则、彻底、规范的执行纪律、规章制度。2.3.3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不尽心一个纪律、规章制度出台以后,常常头重脚轻,缺乏深层次跟踪检查和全过程的监督,从而也就不能很好地进行责任的追究,使得一些基层教职员工心怀侥幸,钻纪律与规章制度的空子,说一套干一套,经意不经意地损害了纪律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从而使高校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得不到很好地执行而大打折扣。

3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3.1制定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用改革创新精神

加以推进纪律、规章制度的创新是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核心和灵魂。首先在解决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时,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推动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创新;其次,对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研究,达到既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又实践创新的三位一体。认真把成功的做法上升到理论高度,制定出纪律、规章制度。最后,要用科技因素实现方式方法创新,当今世界已进入科技信息化时代,这在高校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在制定、执行、检查、监督等各方面,尽量使用科技手段和方法,提高反腐倡廉制度设计的科技含量。

3.2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体系

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是高校反对腐败,提倡廉洁的核心步骤,是循序渐进的立体系统工程。其一,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要做总体部署,总体规划安排,设计好每一条纪律和每一个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二,重视纪律、规章制度体系的衔接性、逻辑性、统一性,在党委统一指挥下,组成专门力量对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进行的设、变、废,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既重点突出,又具有丰富性;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科学合理的纪律、规章制度的有机系统体系。

3.3加大高校反腐倡廉党纪条规教育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教育形式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广大师生员工党纪条规学习的宣传平台和载体。我们要大力发挥中心组,“两会一课”以及网络、报刊等阵地的作用,加上廉政党课,宣讲团、授课专家等宣讲党纪条规。聘请反腐倡廉有经验的学者专家“以案说纪”等形式,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纪律条规学习教育活动。其次,建立反腐倡廉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将其计入财政预算中,增加财政投入总量量,确保宣传教育活动的健康有序地开展。最后,寓学于赛,寓教于乐,也是高校反腐倡廉遵纪守规的一种重要手段。我们可以开展党纪条规知识竞赛、还可以将党纪条规编排成少数民族节目进行表演,更可以举办“党纪条规”廉政漫画巡回展活动,使广大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得到增强。

3.4重视领导干部遵纪守规的带头作用

领导干部不能凌驾于纪律、规章制度之上,对别人是马克思主义,对自己是自由主义,领导干部是广大师生学习的榜样效仿的对象。因此,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要对他们进行“考廉”,帮助他们去除特权思想意识,带头守纪守规,身先垂范,引领和感染广大教职员工。3.5高校要建立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的评议和监控机制,奖惩分明要把遵纪守规纳入教师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工作当中,成为评优的重要依据。将遵纪守规实际情况公之于众,实现透明评议。让纪律规章制度执行分层次监督,推进纪律、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遵纪守规的奖惩机制,奖罚分明,鼓励先进,打击违纪违规,严格执行纪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田淑兰.认清形势标本兼治,努力做好高校纪检监察工作[J].中国高等教育,2004(3-4).

[2]顾照明,陈利平.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现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2):24.

规章制度建议第7篇

关键词: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其最关心的就是企业风险问题以及利益问题.企业风险大致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两种,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风险也是法律风险,还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风险最终就是通过法律风险体现出来,从这一角度分析,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是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最为常见、发生率最高的一大风险,如不客观、全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及应对措施,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会使企业面临倒闭厄运.以风险的来源为依据,可以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划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两大类,其中,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主要指的是因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因素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具体指公司自身设立、内部运营过程中伴随而来的风险.相比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所面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1.1制度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相关制度规范不严谨、不完整或者不规范,从而导致的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所制定的部分劳动规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为对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2)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之处,而导致企业民事赔偿责任;(3)企业没有依法制定劳动规章,使得劳动争议出现时无章可循;(4)所制定的劳动规章程序不公开、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现为缺少劳动者的参与,因此制定出来的规章往往难以为众多劳动者接受,造成执行困难,难以发挥劳动规章应有之义.

1.2机制缺失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劳动合同管理,有必要从企业实际出发,设置专门的内部劳动关系管理机制,否则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专业机构及人员把关而使企业面临风险;(2)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并没有依法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使得大量劳动争议没有有效的疏通机制调解途径,最终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增加争议解决成本;(3)企业没有建立起集体协商制度,使得众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声,劳动者相关权益被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便捷的帮助与救济.

1.3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

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企业尽管已经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例如违反相关规定向企业新招纳的员工收取各种名义的押金或保证金.此外,执行不力还体现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不合格与执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对措施

2.1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出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具体的实践情况对其进行及时改进与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具体指的是企业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企业内部范围内应用的,主要围绕企业劳动过程的组织及劳动管理的具体实施等相关事项所制定的规则.以交易活动参与方在主观层面所受的影响为依据,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托于劳动主观赞同意愿所构建起来的契约规范的约束,是“契约规范说”的主张;一类是依托劳动规章固有的法规范的性质而对劳动者施加的约束,与劳动者的意志同意与否无关,是“法规范说”的观点.纵观当前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系列风险,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没有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及现实需求、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各个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分别从实体及程序两个层面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企业制定劳动规章的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这将企业规章的制定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依法制定出的企业规章赋予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广大中小企业首先应当从思想观念上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认识,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设置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的实施细则,从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确保将其真正落实到位.以此为基础,积极调动企业劳动者广泛参与制定过程,制定出反映劳动者诉求、符合企业与市场发展需要、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一致的企业规章.

2.2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

首先,鉴于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中小企业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设置专门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管理部门,如果对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指派专业管理人员即可.企业所设置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或者指派的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应具有独立性,以企业劳动关系专门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对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如果企业自身能力允许,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于规模有限的小型企业而言,可以采取与律所等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机构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进行劳动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切实把控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关系,严格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为依据,及时、规范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终止以及解除等相关法律事务,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抵抗能力与法律素质.其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剧,广大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程度也相应提升,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型企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及时对劳资矛盾进行解决,面对不断增长的劳动矛盾,尽快构建起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势在必行.调解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及时处理企业劳资矛盾、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带动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帮助、引导广大中小型企业设置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中小型企业密集区域,要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调之下,积极开展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及完善工作.最后,在企业内部搭建劳动矛盾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广大中小型企业而言,劳资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决劳资矛盾的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尽快构建起制度化的沟通协商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劳资双方之间在利益方面联系的紧密性程度也相应提升,只要双方开展深入的交流、沟通或者是有效的谈判机制是能够处理好劳资矛盾与冲突的.

在广大中小企业当中构建起有效的劳资交流与沟通机制,一方面,是对企业员工重视与尊重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还可以在第一时间明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当前时代背景之下,广大中小企业搭建高效劳资矛盾协调与沟通机制,进一步开拓沟通途径,具体要关注以下几点:(1)用现代化双向沟通机制取代传统的由企业领导层向下属命令的单向沟通机制,确保企业领导层在向其下属命令的同时,下属可以有足够的方式与机会向上级进行意见反馈,维护企业领导层与基层之间沟通与交流的顺畅性,确保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中的动态及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及时准确的传递给企业领导层及相关决策层.(2)积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与沟通.在中小企业内部构建交流沟通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企业管理层与各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与基层员工、管理层与基层员工以及基层员工相互之间开闸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沟通创造便利条件,让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业所尊重和重视的,企业管理层是愿意倾听员工心声并且鼓励员工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的;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这种交流与沟通机制也是极具价值与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层及时准确的获取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动态信息,为决策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提供有力支持与保障.(3)注重发挥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相对于资方,广大劳动者在现实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地位的悬殊往往不能保障协调、沟通机制的有效发挥,并且劳动者分散的诉求难以统一.因此,注重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的完善,发挥劳动者团体的力量,平衡与资方的力量对比,协调统一劳动者诉求.

2.3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劳动管理实践当中所普遍存在的执行不力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将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组建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惩处机制,发现存在违反相关劳动管理规定、企业规章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惩处,加强企业规章的法律地位与效力.

3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民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强化,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企业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提升,特别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在劳动管理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多,主要表现为制度缺失、执行缺失、执行不力导致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基于此,应当从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设置并改进各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三个方面着手,防范与治理中小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高杰.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1.

[2]蒋云贵.我国社会转型期企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及对策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

[3]任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7.

规章制度建议第8篇

第一条区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水利规划委”)是区政府进行水利规划建设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就水利规划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区水利规划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第二条区水利规划委的工作职责是:领导、组织全区水利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议各类涉水规划建设,审定相关规划与水利规划的一致性,相关水利项目建设与水利建设的一致性、科学性。

第三条区水利规划委建立区水利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和区水利规划委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制度。

第四条区水利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水利规划委办公室报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区水利规划委主任审定。水利规划委办公室在会议前1~2天将审定后的议题报送区水利规划委主任、副主任,必要时送与会全体人员。

第二章区水利规划委全委会

第五条全委会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六条全委会审定以下事项:

1、全区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涉水项目分项规划建设;

2、需经区政府批准的水利专项规划;

3、全区涉农水利项目规划建设;

4、全区涉水项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和涉水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5、提交的其它规划建设事项。

第三章水利规划委主任会

第七条水利规划委主任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原则上每一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八条水利规划委主任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全区重点水利项目的规划安排。

2、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中的项目整合、协调和安排。

3、解决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中相关问题。

第九条建立重点水利项目主任审阅制度,在休会期间,由水利规划委办公室定期向主任、副主任报告水利规划建设执行情况,承办主任或副主任批示事项。

第四章水利规划委办公室

第十条水利规划委办公室作为区水利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并承办区水利规划委全委会和主任会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