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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分析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26 16:14:55

互联网风险分析

互联网风险分析第1篇

关键词:投资风险;筹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互联网企业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给互联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也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互联网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财务风险对其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互识别财务危机和存在的财务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御体系,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和经营能力,促进互联网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互联网企业概述

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信息技术为载体,主要从事网络产品、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及生产、互联网运行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的活动,来获取收入的企业。目前,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已经涉及到各行各业,较为著名的有阿里巴巴、百度、新浪、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具有依赖于互联网平台、服务对象众多、技术更新速度快等特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主要依托于互联网,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信息传递的流动性,使得数据的处理更加的方便、高效准确。

二、互联网企业的财务风险分析

1.互联网企业的财务特点。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传统企业不同,其产品多为无形的,企业未来的收益前景难以预测,风险较大。互联网企业具有轻成本、重费用的特点,人工成本费用和销售费用占主要部分,主营业务成本所占比例较小;互联网行业的主要特点是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替代品较多;互联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互联网服务为主,其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比重较低;互联网企业的资金主要是以权益资金为主,来源于风险投资基金或者其他互联网企业,因此资金负债率相对于其他企业比较低,而资产负债率比较低,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对传统企业较高。2.互联网企业的财务风险。2.1筹资风险。互联网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其固定资产比例较低,因此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风险投资成了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能以很少资金投入,取得较大的股票比例。但随着互联网企业的不断壮大,风险投资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且投资不稳定,存在让企业丧失控制力的风险。2.2投资风险。互联网投资风险指企业对投资项目投入一定资金后,因企业自身的财务特点和对市场环境的不了解,而影响最终收益与预期收益偏离的风险。和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的产品主要为无形资产,其在短期内不会出现投资收益,而且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非常大,引起最终收益和预期收益的偏离。另一方面,如果互联网企业的管理层不能够充分的了解投资市场的环境,未建立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就可能会引发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风险的产生。2.3资金回收风险。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与互联网企业存在的资金回收风险有着紧密的联系,互联网企业针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制度的建立,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的评估对资金回收风险的防范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很多互联网企业针对资金的回收缺乏防范意识,缺乏规范的防范体系,使互联网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回收的风险。2.4收益分配风险。收益分配结果的不确定性,是造成互联网企业收益分配风险。互联网企业的财务特点决定了其收益的不稳定性,从而引发收益分配风险的发生。企业股东重点关注的就是收益的分配情况,收益分配风险的产生将会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从而影响企业的再融资,弱化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能力。

三、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1.资本结构不合理。目前,很多新兴的互联网企业规模较小、资金不足、收益率低,资本结构不合理,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使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财务风险。筹资方式和筹资决策对企业的战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互联网企业如果存在大量的短期借款,将会导致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短期偿债压力,一定的程度上加大财务费用,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2.投资方式单一。互联网企业的资金多用于无形资产的投资,如技术研发等。资金的运动渠道较为单一,使得互联网企业不能有效的分散风险。合理的选择企业的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对比分析,完善投资决策制度来规避投资风险的发生。3.资金管理策略不合理。互联网经济发展时代下,传统的财务管理机制主要侧重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容易导致数据分析满足不了需求,对财务决策产生不利的作用。缺乏合理的资金回收策略是互联网企业存在资金回收风险的主要原因,过于宽松的借款策略,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市场的占有率,提高销售量,但此种策略引起的连锁效应无疑会给该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对企业的资金回收带来很大的阻碍作用。4.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收益分配风险主要包括过度分配收益风险及过度保留盈余风险。管理层针对收益分配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未将其列入企业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存在着权责不明、管理效果低下的现象。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和巨大的挑战,忽视风险的防范会引起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的安全和完整难以得到保证,从而引起收益分配风险的产生。

四、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针对互联网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具体防范对策建议如下:1.拓展筹资渠道。互联网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存货量与传统企业相比较少,主要的资产表现为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但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互联网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适当的选择最佳资本结构,充分考虑资金的还款期、还款方式等各种风险因素,选择适当的筹资方案。为了满足资金的需求,互联网企业应当提高警惕,合理控制负债,制定科学的融资规划来筹措资金,权衡风险与收益。互联网企业应当大力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可以选择性的引入机构投资者或公开公开募股等方式,缓解企业过大的本息还贷风险。2.建立风险识别及预防机制。互联网企业应提高警惕,做好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对于投资项目,做好风险和识别与预防,制定投资期限和风险防范策略,衡量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比重。互联网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充分考察自身的偿债能力,把公司筹集到的资金合理利用,保证资本价值最大化,实现利润收益最大化。另外,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经济环境合理预测借款额度,提前安排借款计划,避免发生由于过度负债而导致资金短缺的问题,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3.制定资金回收策略。近年来,控制和防范应收账款风险已成为主流,特别是互联网行业,虽然企业应收账款金额的增加不仅会加大互联网产品的销售,而且能减少企业存货。但是要充分衡量增加的应收账款所带来的利润的增加额是否超过了投资的边际成本,且必须要保证应收账款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降低应收账款引起的坏账损失。互联网企业应当制定有效的资金回收策略和信用评级体系,适当的实行赊销政策,合理规避资金回收的风险。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大对财务风险的识别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当然企业经营者要强化风险意识,当企业面临筹资风险的时候,作为经营者要能够迅速反应,同管理者进行协商,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克服筹资风险,使公司免受损失,能够快速稳健的发展。当然,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的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两者能同步进行一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崔海轮.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金融经济[J].金融经济.2017(2):200-202.

[2]张铭菲.互联网时代下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J].财政届(学术版).2016(5):251.

互联网风险分析第2篇

截至2014年6月底,作为非P2P网络小额贷款的典型代表,阿里金融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000亿元,服务小微企业达80万家。众筹融资。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约有众筹融资平台100家,其中“天使汇”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个创业项目,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截至2014年9月底,支付宝平台的“余额宝”规模达5349亿元,用户数增至1.49亿,天弘基金由此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给我国经济金融带来活力、给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隐患。同所有金融业务一样,互联网金融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洗钱风险等,在此,本文仅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

(一)客户端安全认证风险。客户端通常采用用户名和密码方式进行认证,用户计算机在感染病毒、木马程序或被黑客攻击后,用户的账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会在未经安全认证的情况下,通过键盘记录或屏幕录制等方式,被发送至黑客指定服务器的后端,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账户和密码安全。

(二)信息通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在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用户之间进行数据传输,数据传输过程要求进行数据加密。网络传输系统被侵入或者加密算法被黑客攻破,将导致用户的资金、账号、密码在网络中以明文传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严重影响客户资金及信息安全。

(三)系统漏洞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无论采用Java技术还是其他技术进行开发,均可能存在一些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黑客会搜寻并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攻击来获得非法利益,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四)数据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要求绝对安全和保密。用户基本信息、支付信息、资金信息、业务处理信息、数据交换信息等丢失、泄露和被篡改,都会给商业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互联网的开放式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应确保数据输入和传输的完整性、安全性与可靠性,防止对数据的非法篡改,实现对数据非法操作的监控与制止。

(五)系统应急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特别是尚未纳入监管体系的P2P等机构,不能严格执行应急演练计划。电力中断、地震、洪水等灾害的发生,将导致系统数据丢失,给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六)内部控制风险。互联网金融内控制度是为了保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完整,形成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互联网金融业务内控制度建设或执行不到位,会导致业务操作处理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如由单个系统管理员重置客户密码或调整客户账户信息等,将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

(七)外包管理风险。由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外部服务的方式来获取技术支持。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外包服务公司经营不善或破产,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数据泄密的风险,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八)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机构内部员工或用户的错误操作、恶意操作。互联网金融机构员工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导致业务操作风险,从而危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安全。同样,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可能因为客户缺乏网络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而面临相当高的操作风险。

(九)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网上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未能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阶段,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不清晰,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防范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配置方面,加大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的投入,增强系统的抗攻击、防病毒能力;在系统运行方面,通过身份识别、分级授权、短信验证等多种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网站。二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利用数字证书与加密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的信息安全,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技术。大力发展国产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管理体系。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备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制度学习落实,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避免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者因信息不对称作出不利选择;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客户因不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服务质量而作出逆向选择。

(三)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及时制定和颁布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互联网犯罪等方面加快立法,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互联网风险分析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互联网融资 融资平台 互联网融资风险 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F276.3;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83-04

一、中小企业的基本概念

中小企业,又称为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它是与所处行业范围内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资产数量规模与经营内容规模上都相对较小的经济单位。

湖南省近期调查显示:2016年,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4279.34亿元,占全部企业增加值的68.4%,占全省GDP总量的38.4%,对全省GDP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中小企业也是湖南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共完成利税总额2718.62亿元,占全部企业利税总额的77.5%。而且中小企业占据了城镇就业岗位的半壁江山,共提供就业岗位609.22万个,占全部企业从业人数的89%,占全省城镇就业年平均人数的53.7%。由此说明,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顶梁柱般的大型企业,更需要遍地开花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传统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是其发展的必经之路,然而目前,这条传统的道路上仍是困境重重。

1.中小企业难以满足传统融资条件。中小企业中大多是私营企业,发展时间短、自有资产少、抗风险能力弱而且资信水平低,财务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要求。

2.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相对高。由于企业自身运营仍处于不稳定状态,金融机构为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通常会提高贷款利率,导致企业还款利息增加,贷款成本上升。渣打中国表示:2016年4月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分项指标由56.4略升至56.7,标明市场信贷环境稍稍好转。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仍在不断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意愿指标由59.7降至58.3。

3.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在发行股票及债券方面,中小企业大部分因规模小、知名度不高、信用等级低等限制,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贷款。而它们中真正有资格且实际贷款的比例更是少之又少。

4.社会支持力度不足。近几年,我国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目前来看,执行效果不是很乐观,很多金融机构是被迫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还有很多机构仍然“歧视”中小企业,不积极支持其发展,没能给予更多的信任和帮助。

然而随着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逐渐重视,中小企业融资之路的障碍也被慢慢清除。近期,为积极配合江苏省政府落实“智慧江苏、绿色江苏”的产业升级目标,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开发“助保贷”的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平台、配套区域经济解决方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6年3月末,已在全省各地市搭建风险补偿资金平台19个,风险补偿资金1.5亿元,累计服务中小企业200多户,共投放贷款近9亿元。

三、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发展

“互联网+”是目前流行的一个词语,有关的国家战略的四项内容之一就是大力推进“互联网+中小企业”。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以及透明、低成本的特点,帮助中小企业能够拓展营业范围、运营操作模式以及融资渠道等等。“互联网+金融”也是日渐流行的一类技术融合。互联网金融利用不同媒介、互联网数据广泛性以及智能运算等信息技术服务于金融行业,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发展快等特点。

2016年4月21日互联网金融峰会在北京举行。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型企业,而它们面临的诸多发展困境,本质上都是融资问题。他表示,“大企业正在消亡,而中小企业正在崛起,由此将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走向规范,社交众筹的兴起以及以社群为主的场景经济的爆发等,这种反应一旦开始,便会一直持续下去。”

至此,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已经逐渐迈入正轨。其创新的信用模式和融资形式,全面降低了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将传统的融资步骤网络化,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沉没成本与时间成本以及信息壁垒,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而且,互联网融资的资金来源广泛且多样,从而摆脱了传统融资模式的资金供求双方只能一对一的特征,利用互联网搭建的平台,开拓了一对多甚至多对多的融资形式。

基于互联网强大的云计算与大数据等技术,互联网融资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融资模式下的许多关键问题及障碍。

1.解决资金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融资模式能够全面及时地展示投资、融资双方企业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同时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保证了信息的全面处理与分析功能,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2.降低融资难度。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迅速发展,更多的企业加入其中,网络信贷机构大力发展互联网融资模式,一些传统的商业银行也纷纷拓展自身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入时代潮流,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便有了显著的降低。

3.降低融资成本。与传统的投融资媒介,例如商业银行、基金信托机构以及中小贷款公司相比,互联网融资平台可以帮助进行融资项目的中小企业节省大部分的额外费用,例如资料费、手续费、交通费、甚至灰色费用等。并且通过互联网的特点节省融资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存储大量融资信息,通过云计算技术进行分析,免去了实地调查工作,降低了一定融资成本。

4.避免信贷配给。所谓的市场信贷配给就是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为减小自身风险,实施紧缩信贷供给、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由此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恶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而随着贷款利率上升以及社会投资的减少,中小企业发展更为不足,相对信用不足的危机持续增加,加重信贷配给,形成恶性循环。而在互联网融资模式下,融资平台的数据分析与信用等级评定成为了贷款决定的重要指标与准则,也提供资金供求双方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

四、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中众筹与P2P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最主要模式是众筹和P2P。二者都是利用互联网构造金融平台来支持投融资者进行交易,本质上相似且都具有互联网金融成本低、便捷高效、发展迅速等特点。

众筹(Crowd funding)的含义是融资者提供融资信息,借助于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向广泛的投资者进行融资。在项目筹资期间,如平台发现融资项目本身或融资企业或个人信息存在问题,将停止项目的融资并进行调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将保存在第三方金融机构。若在预设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企业可获得全部资金,否则将返还已筹资金。若项目实施成功,融资者按照先前的约定的实物、期权或股权回报于投资者。目前较为成功的有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众筹网等等。

P2P(Peer-to-Peer),与众筹平台类似,是指融资者利用互联网通过P2P网站平台进行项目融资,网站收取一定手续中介费。目前国内较为火热的P2P平台有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以及宜信等等。

P2P与众筹的流行与吸引力在于:其一,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其二,是大部分平台推出了担保模式,保证本息;其三,平台门槛低,参与者众多,而且期限灵活,运营成本低廉;四是P2P平台通过网络突破地域局限性,使借贷双方范围更广;五是由于国内投资手段有限,而借贷双方需求通过P2P平台能够得到互补。

总的来说,众筹和P2P平台的共同特点可概括为“三有三无四集聚”。“三有”即有供给、有需求、有中间服务商;“三无”即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四集聚”则是海量资金与人才汇聚于P2P平台,与此同时也增加了风险的汇聚。

五、中小企业面临的互联网融资风险

互联网新型融资模式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传统融资模式的缺点以及部分风险,但其本身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正如上文提到的众筹和P2P平台带来了风险的聚集。中小型企业作为互联网融资活动的项目发起方,是筹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下文我们将根据筹资项目进行的过程,讨论并分析其中潜在的风险。

1.互联网自身不稳定与信息安全性风险。新型融资模式的一大关键点在于互联网,无论是筹资者筹资项目信息的集中展示,投资者自身信用信息的透明化,还是双方资金交易的全过程,都暴露在互联网大数据下并且通过互联网完成相应操作。因此,一旦互联网的安全性出了问题或是黑客出现并攻击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融资双方的重要信息都有可能被非法人员获取并利用,导致信息安全性极大降低,甚至双方在交易平台上绑定的账户上面或是未达账户的资金也有通过计算机操作被窃取的可能。因此互联网自身的安全性不得不被纳入风险考虑范围。

2.互联网平台信用性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互联网融资平台在注册形式上并不具备这种资格,然而实际上,融资平台却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管理着投资者已投、融资者账户未收的资金。一些平台以更高的投资回报以及更便捷的手续等吸引投资者,然后卷走沉淀资金。若有中小企业进入这种虚假平台进行融资,则间接充当了平台违法窃取资金的“帮凶”,由此面临着承担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3.项目决策风险。所谓中小型企业的项目决策是指中小型企业进行的融资项目类型的选择,融资金额的设定,还款时间的预估以及还款形式的计划等一系列决策。中小型企业作为融资项目的发起人,需要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环境,在所处行业中的生存状况以及未来战略发展目标有着全面且正确地把握,对互联网融资模式有清晰的认识,对即将使用的融资平台的相关规则以及安全可靠性有着足够的了解,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对融资项目做出主观决策。企业管理者需要尽早意识到项目决策中蕴藏的风险对与后续过程中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各类型互联网筹资项目中,文化类募集资金占总融资额度的65%,公益类占27%,科技类占6%。国内融资项目类型集中程度高,文化科技类项目目前处于主导地位。因此,选择成功率高、前景广阔的项目进行互联网融资,有利于促进融资的成功。如果前期决策分析工作不够全面或是对自身企业认识不够彻底,失误的决策将会导致未来面临经营还款危机,甚至是企业生存危机等等更大的风险。

4.投资者审核以及网络洗钱风险。投资者是互联网融资的重要组成者之一。普通理性的投资者能够帮助融资企业获得资金并快速成长,同时自己得到相应的物质或资金回报。然而带有不良目的的投资者将会对融资者造成巨大威胁。因此不完善的投资者审核就有可能放过漏网之鱼,并对初期中小创业企业带来风险与打击。

一方面,如果允许任何人查阅初期创业融资企业的项目计划和创意构想以及商业企划书和企业运营状况,就更有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使创业融资者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影响了对其创意创新产品的保护, 从而变相地将初创新中小型企业扼杀于摇篮之中。

另一方面,无论是众筹还是P2P网贷平台在目前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或是实地查看,平台只关注其个人信息、账户余额以及能否按时支付款项。此时不法分子容易利用这一监管漏洞以及互联网的隐蔽性,将不法途径得来的赃款分批次地投资给平台上的融资者,或者利用自行注册登录的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将不法资金进行交易,通过自借自贷的方式使赃款迅速合法化。若中小融资企业不小心接受了这样的赃款,一旦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则该笔款项将被强制收回,因此可能会导致企业融资甚至是经营状况出现问题。

5.被认为非法集资及代持股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这一运营模式在形式上一直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广,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的回报(募捐众筹除外),其中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回报出资者,债券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大众投资者,其实质上就是借助互联网融资平台通过买卖股份或债券的方式实现投融资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非法集资的形式界定,以及《证券法》中有关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互联网融资模式,无论是众筹还是P2P都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及非法集资形式类似。因此为规避被动踩红线的危险,筹资者必须谨慎查阅相关法律条文,避免身陷困境。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互联网融资的投资者一般人数可达上百乃至上千上万,那么企业融资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许多小企业普遍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定,这种方式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鼓励。

6.筹集资金额度不适风险。互联网融资筹集的资金数额以筹资者最初设定标准为依据。若企业管理者未能设置足够的金额导致项目资金筹集成功后,在实施过程中,资金运转出现问题,将会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完成,还款困难甚至经营危机的出现。

有的筹资平台不会限制筹集资金的最高限度,只以筹资的时间限制为标准。因此可能会出现筹集资金超出或远远高于所需项目资金的情况。这样一来,中小型企业得到了意料之外更多的资金,不仅能否正确使用是一个问题,还款利息无端增加也是一个问题,因此筹资者应当考虑好所需资金数额,选择适当的筹资模式,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7.项目执行及经营风险。中小型企业在既定的时间内筹集到目标资金,并不意味着互联网融资项目的结束。资金到达融资者账户之后项目如何实施,企业如何经营并兑现对大众投资者的承诺都是重要的问题。项目执行风险是指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技术水平的限制,使中小型企业无法按时完成融资项目,导致项目延误或失败。这种情况下,中小型企业将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导致融资项目失败甚至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8.还款时间限制导致的信用风险。有些中小型企业发起的融资项目有很大的潜力,但由于企业自身状况和外界经济条件及行业形式不断的变化,中小型企业有能力完成项目却不能按时完成,这将导致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大。投资者们只能通过融资平台了解到企业执行项目的目前状况,不能准确判断其能力与潜力,因此,一旦项目未按时完成,投资者就会给融资企业扣上无信用的帽子,导致初期创业人士深受打击,难以继续发展。

六、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风险规避

面对互联网融资的诸多的风险,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考虑,必然还是会迎浪而上的。因为互联网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主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基石,帮助其筹集初期项目基金。因此,互联网融资过程中如何就上述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规避至关重要。

从中小企业内部发展来说,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理性客观地进行企业分析及项目决策。中小企业进行融资首先就是要对企业自身进行分析,明确企业目前资金及运营状况,以及未来还款能力或经营发展趋势,以便进行融资项目的抉择,进行此过程时,企业管理者应当理性而且客观,不可高估企业能力,也不能低估融资风险。企业自身分析后,便需进行项目决策。决策过程中,项目类型的选择,融资额度的设置,融资时间的设定、项目的展示方式、项目最终回报方式的设计等等都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的选择和设定,才能保证融资过程顺利进行,融资项目成功完成。

2.理性选择融资平台。由于有关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法律并不健全,因此对平台的错误选择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融资的失败、经营的危机,甚至牵连投资者的命运。选择融资平台过程中,要注重其合法性、执照完备性、信用程度等等关键点。尽量选择目前较为成熟可靠的大型融资平台,并根据自己设定的融资项目选择众筹模式或是P2P模式。可靠的融资平台才能保证企业自身运营资金状况、项目创新等机密性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账户资金的安全性。

3.加强法律意识,避免被动违法违规。目前的中小企业经营者由于刚刚涉足这一行业,对于融资知识并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更没有提前浏览过,这就有可能导致自己的被动违规,或者是相关“法盲”现象。由于互联网融资没有得到法律的准确认可,其形式上与诸多违法违规行为类似,难以界定是否违规,因此进行互联网融资之前,管理者应当首先熟悉相关法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中有关活动的通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有效避免被动踩红线的情况。

4.加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建设,提高信用度。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筹得资金进入企业账户之后,便需对自己的项目进行经营建设,进入到融资过程的中期阶段。这个过程十分关键,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为企业监管做好准备;构建严密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建立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促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实行科学的、全面的预算管理制度,为企业监管提供检验标准与考核依据;进行合理决策,保障自身发展和项目的成功完成;保证按时还款、支付大众投资者期初承诺的回报并且获得相应信用度的提高,也为下一次融资以及企业以后的发展做铺垫。

互联网风险分析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0 引言

在我国金融行业中,互联网的出现一方面推动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杂诈骗的行为,给我国当代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 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中,它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而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金融业务的往来。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此,做好风险管理意义重大。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工作的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延伸到自助转账、第三方支付、网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里,互联网金融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所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使得我国金融市场日渐繁荣。然而互联网作为一种非工具,它本身具有开放性,人们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需要承担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如竞争风险、信誉风险、经营风险等,一旦风险发生,不仅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还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金融要想更好地发展,就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互联网金融才能得到健康发展,进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1]。

3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与互联网为依托的,人们在进行金融活动中的时候需要依靠计算机或移动设备来完成,然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在这个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人们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的时候很容易遭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网络系统遭受到攻击,就会造成重要的信息泄露,进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竞争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扩大了金融交易方式,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出现在人们的眼前。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国传统银行价格面临着的较大的竞争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银行的业务将受到巨大的冲击。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指的是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不能按照约定时期履行相应的职责,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交易,而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对于企业而言,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会虚构自己的财务信息,等到了偿还贷款的时候,企业往往会借经营不善,不再规定日期内归还。另外,在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常见的信誉风险有卖家信誉风险,买家信誉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信誉风险。如买家在支付款项后,卖家不能按时发货,这就是典型的卖家缺失信誉

(四)法律风险

尽管互联网金融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的规定还没明确,现有的法律法规都只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不适应互联网金融,使得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时候市场发生纠纷,严重的还会引起网络诈骗,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4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一)加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性也越来越高。而网络安全风险作为威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2]。如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都可以有效地保障人们在互联网金融活动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

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我国传统银行既迎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了较大的挑战。在机遇面前,银行要把握时机,抓住机遇,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保障。面对挑战,银行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的弊端,要善于扬长避短。在银行发展过程中,要积极的转变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强化资产负债组合,优化银行资产结构。同时,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负债可控性,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3]。

(三)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的一部分,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完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个人进行客观的信用评价;其次,完善互联网身份认证,确保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4]。

(四)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在这个国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法律来提供保障和依靠,只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首先,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金融监管法治体系,确保金融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于金融经济活动中,规范金融套利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另外,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利用现有的一些制度,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对金融活动的敏感性,逐步减少现有的金融管制,在确保我国金融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的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实现资金在市场内部和市场间自由流动,使市场机制发挥真正的作用,降低整体市场运行成本[5]。

(五)提高风险管理的认识

随着互联网的发扎,我国金融行业引来了发展的新时期,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增加。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活跃了金融市场,然是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此,对于个人而言,在进行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业务的时候,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降低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银行而言,就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发展信贷业务的道路上不断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时刻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在银行内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进而促进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6]。

(六)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培养

信贷业务在银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信贷业务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确保银行信贷业务的稳定发展,加大专业内控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金融管理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专业知识、理财知识、高超的沟通技巧,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与客户沟通中能够维持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具备超强的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对银行内部,银行必须加大专业的金融人才的培养,尤其是CFP、AFP人才方面的培养;其次,同时还要放开政策,拓宽人才招聘渠道,引进国内外高素质的人才,注重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养与培训。另外,为了稳住人才,商业银行应当为专业的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政策待遇及收入待遇,进而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保障。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增加了金融风险。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金融行业要想稳定发展,就必须全面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法,降低风险的发生,确保金融活动安全,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鹏.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2]康欣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与启示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3]吴钊.在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背景下的中小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4]王泽华.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研究[D].河南大学,2014.

互联网风险分析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发展分析

互联网在在我国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也快20年了,互联网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也逐渐的加深加快。从理论上讲,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保险购买、承保等销售服务过程的经营活动。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2008年之前的萌芽阶段,其次是在2011年之前的探索阶段,最后是2011年后至今的快速兴起和发展的阶段,从数据上看,2014年我国就实现了互联网保费收入860亿元,发展形势非常可观。

一、互联网保险现有发展模式

(一)官网销售模式

官网销售模式是指保险企业建立独立经营的互联网销售平台,以门户网站作为销售平台,在展示企业的品牌的同时,拓展销售渠道,实现线上下资源的有效整合。这种销售模式在2000年前后相继出现,我国的几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相继建立起自己的官方网站营销平台,这几大保险公司也借助网络的力量得到快速发展。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官方网站销售形势,从PC端延伸到了移动端,并借助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渠道,不断实现业务升级,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保险销售的模式,所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也就是保险企业不建立官网销售平台或者在建立官网销售平台的基础上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借助第三方的平台优势,拓展业务范围。当前第三方植入平台有淘宝、京东、苏宁等主要的综合平台,也有慧择网、中民保险网等专业的保险销售平台等。通过第三方平台,保险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得互联网发展的优势,首先是可以在客户数量和消费习惯上的深入挖掘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其实是企业可以通过平台的发展获得更多地发展机遇,尤其是在创新方面的发展机遇。

(三)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是专业的只针对线上保险需求,不见了线下机构的保险销售企业,销售的整个过程都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目前单一的互联网保险销售企业比较少,目前发展较好的是众安保险,也是全球第一家互联网保险销售企业。由于面临着来自于传统保险销售企业的巨大竞争,专业的互联网销售企业主要销售互联网交易相关责任险和保证险等,同时也兼顾销售传统保险。但是目前受制于自身发展规模有限,行业标准未定,其发展方向和未来路径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二、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发展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给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影响,无论是从商业发展模式还是从保险业务的发展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契机。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给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能量

互联网保险巨大的发展潜力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急剧膨胀和发展,截止2015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6.6亿,网上银行的使用人数也达到了3亿人,我国巨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使得互联网相关的产业成为了新的市场增长极。首先是互联网的新思维和新方法有利于保险行业和企业打开思路,利用新的营销模式或者产品形式逐渐的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满足消费者在高度碎片化条件下对于保险品种的需求;其次是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消费形式和行业业态产生了许多传统保险行业中没有的保险需求,例如网络游戏的财产问题,网上消费赔偿问题,信用卡支付宝盗刷等问题。这些新问题带来的巨大的市场需求可以促使保险行业向着新的方向发展。

(二)互联网保险催生新的保险模式

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需要有新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就是由互联网影响的发展而改变的。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保险行业的业态和要求已经发生的了深刻地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这源自于当前人们的保险需求的不断多样化。其次是在保险服务方面,保险服务更加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在互联网环境下,保险的销售和服务过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保险尤其注重保险的销售和后期跟踪服务,但是受制于时间和地域的差异,部分服务并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在保险的销售过程就可以根据受保人的要求,制定非常个性化的保费缴纳收取方式。最后是销售更加的精准,和前面提到的服务一样,保险产品的销售将随着大数据分析的不断推进变得更加的细致和个性化,在市场不断细分的情况下,保险行业的销售模式有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三、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虽然互联网保险在当前的市场中发展迅速,为保险市场的繁荣铺平了道路,但是没有任何一条道路会是一帆风顺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同样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需求行业类引起关注。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保险高度的依赖于互联网这个工具发展,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是与技术风险相生相伴的,因此互联网风险也同样会影响互联网保险市场。首先是网络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是威胁网络线上交易的最大敌人,因此无疑也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保险经营,通常的形式也就是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其次是信息安全问题,当前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被人关注,信息安全也被很多不法分子盯上,因此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

(二)金融风险

保险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新的行业风险与传统的金融风险叠加,可能为保险行业带来更大的更新的风险。保险行业的交易过程没有银行交易的过程繁复,因此在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方面也没有传统金融行业有保证,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不确定性就不断增加。

(三)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特征是的互联网的风险会在网络内成几何增长,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行业间关联性风险,一旦出现风险,极易引发大规模资金链条断裂,导致关联性或流动性风险。二是与消费者相关的风险。互联网消费群体抗风险能力较弱,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能力,如果出现市场风险,恐慌情绪和挤兑风波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膨胀,有可能导致保险业出现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 陈琳.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与风险管理对策研究 [J].甘肃金融,2014(8)

互联网风险分析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小微企业 融资风险

小微企业群体作为稳定经济发展,缓解就业,推动创新的坚实后备力量,它是否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方式发挥其优越性时,也无可避免的引发一些新的风险。本文阐述了众筹融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剖析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以期我国小微企业能够更好地进步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融资方式的主要类型

截至目前,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

(一)众筹融资

它是指小微企业借助于互联网渠道,以合伙出资或是预先购买一类的方式,来向广大群众进行资金筹措的一种融资渠道,通常由出资人、创意者和网站平台所组成。其结果须是规定时间资金得以筹集成功,出资人获得报酬。创投圈、众筹网就是其中典型例子。众筹融资这一方式开拓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来源、也符合当前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的政策背景。

(二)第三方支付

它是指实力和信用有所保障的,能在收付双方之间保持第三方独立性的交易平台企业。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融资服务是一种信贷业务,以客户资金流动和信用变化的信息进行合理数据解析,从而评定客户信用级别,无需提供大量资产抵押。现今的支付宝、财付通即为个中翘楚。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解决了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由于有效信息不足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鉴于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上有所关联,同时也促使着金融机构自身的改革。

(三)P2P网贷

它是指借助网络来进行的个人对个人间的小额贷款。其运作方式是筹资人在P2P互联网平台上公布筹资的具体信息,出资人自行选择适宜回报率和借款时间的筹资者,借出资金。和传统融资方式的差异在于P2P的运作平台是具有开放性的互联网,融资双方无需见面交涉,筹资者也无需做出抵押和担保行为。目前发展较好的P2P平台有宜信、拍拍贷等。P2P网贷具有流程简单、运作平台成熟、交易成本低廉的优势,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一条重要渠道。

二、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风险

互联网金融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新的契机,同时也引发了新的融资风险。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风险主要有这几类风险:

(一)融Y平台经营风险

2013年,P2P网贷平台“众贷网”,由于缺乏团队管理经验宣告破产;电商平台B2C模式的杭州“数银在线”,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这对广大小微企业融资客户带来重创。结合众贷网和数银在线的情况,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平台经营风险颇为严重。近几年,无数互联网融资平台兴起,然而其中能够控制系统风险的经营者却寥寥可数,行业中还不乏本身管理能力不合格的从业者。由此导致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脆弱性,不能最终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更甚者出现“跑路”现象。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多种模式中,比如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等。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原生的虚拟性特点:筹资着与出资者两方的一切联系都发生在虚拟的互联网上,对于对方的身份信息、交易意愿不能有效验证,双方之间发生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信用风险。除了交易发生在互联网平台的方式虚拟性以外,小微企业本身的信用体系也并不全面,催生出更多信用风险,交易违约率增强。

(三)技术风险

2015年5月27日下午,第三方支付巨头的支付宝系统出现故障,截止当日晚间各项功能才逐渐恢复正常,给融资的小微企业造成十分不便。案例反映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传统金融机构中,自身的网络通信只在内部共享较为独立,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在信息自由公开的网络上,其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足,技术安全有待商榷,以致于计算机病毒与黑客攻击时常威胁着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体系。技术风险的发生,会使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交易无法进行,引发金融机构的信誉危机,破坏小微企业融资行为。

(四)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新秀,还在起步阶段,目前的政策法规细则未能及时跟上。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中,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则较为缺乏,比如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数字签名和电子合同合法性等问题缺乏明文界定。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业务的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整个行业都缺失监管,以致于有不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者钻漏洞进行非法集资。2015年12月的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被公布非法集资500多亿。表现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漏洞较大,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提升融资平台经营水平

要想应对融资平台的经营风险,有几件事要做:①在金融市场准入上提倡从严管理,淘汰掉自身实力不足的经营者,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交易安全性;②对融资业务提升监管力度,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者的各项业务必须规范合理,给小微企业创造真实合法的融资渠道;③不再只以合同协议等来制定交易规则,而是改以法律手段来落实融资各方的利益保障。④融资平台自身也应加大对管理者和经营人员的营运管理水平培训,提升管理经验。

(二)建立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

互联网金融虽然有其快捷便利性,但同时带来不少新风险,如持续依赖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低手续简单特性,更会加剧风险程度。只有从根本上加强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传统与新兴互联网金融并用,实现多渠道多广来源的融资体系来分散融资风险才是理想方案。

(三)提升互联网技术水平

防范技术风险的措施与信息安全风险有所类似,也要依靠提升我国计算机技术来实现。即提升硬件设备,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开发自有专利产品等。另外,发展技术的防范措施上也要注意整体性的规划,在各个系统上设立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稳健地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体系。

(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我国政府部门监督力度不足,相关立法滞后、模糊。所以其防范措施首先就是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细则体系建设,在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行为规范、数字签名和电子合同合法性、网络行为责任认定等方面有所建树。对于各类网络犯罪行为要实施法律制裁,也要区分好正常筹资和非法集资,给小微企业创造安全融资环境。

总之,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是顺应潮流发展的产物,小微企业利用其进行融资要树立正确的机遇与风险意识,规避风险抓住机遇,更好地发展自身。

参考文献

[1]郑庆明.互联网金融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探讨[J].时代金融,2014,(5).

互联网风险分析第7篇

 

一、互联网金融介绍

 

互联网金融是进入21世纪以来新发展出来的名词,互联网对目前的金融模式产生影响---向传统金融业态渗透,秉持"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这一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业务具备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管理弱、风险大等特点,其主要通过互联网等工具进行运作。

 

运营成本低。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依靠互联网的虚拟性,因为减少营业和管理成本费用,使其具有较低的成本优势,同时双方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信息比较等,更直观全面地表现出各企业之间的差别,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投资的风险。

 

处理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而言,可以突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主要是因为它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许多需要人工操作的流程由计算机网络进行运转,能够更好的减少由人工操作带来的错误率等。[1]计算机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运作设备,计算机网络有其自己的一套操作流程,相比较人工而言,因其完全标准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处理速度快,效率高,给客户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从而进一步扩大其客户圈。

 

范围覆盖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寻找到他们所需的资料,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所需的金融资源,能够直接获得金融方面的服务,更方便于处理事务。传统金融业务存在一定的盲区即小微企业,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一盲区,更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监督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还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领域,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从而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投资风险大。利用互联网等工具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优势,同时也存在多重风险。一是信用风险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各方进行违约的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等情况,然而中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使得P2P平台为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案件频出,客户资料、资金安全等在互联网服务器等遭受黑客攻击的同时将不再受到保护,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需要面对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特殊风险。

 

在进行传统众筹模式与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更多通过网络进行实现,不再依靠各种金融机构,同时因其依靠计算机,信息处理速度更快,然而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相比较传统金融模式下众筹而言,互联网金融众筹有广阔前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众筹融资的不足。

 

二、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制度

 

如今国家正在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自去年底以来,国家出台了较多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对于股权众筹方面的监管法规,已经有了相关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出现。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底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在2015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业界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定义,对应监管部门以及对肯定其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2015年8月3日,证监会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对当前股权众筹行业进行摸底调查。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关于调整《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股权融资“,这个文件明确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业态的界定。以上诸多文件的出台均肯定了互联网股权投融资这种新型业务形态,并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对股权众筹进行风险防范、方向指引、行为规范,以此促进我国创新创业、丰富资本市场层级体系的基础。

 

股权众筹的法律依据已有了初步的发展,虽然对很多问题还不能明确的界定,但相比之下,在法律制度上依旧是一片空白的实物回报类众筹,其出现的风险与实际实施上的具体问题则更需要我们去探求、分析与解决。因而下面将对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实物回报类众筹主要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即触及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该法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认为构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股权众筹,2015年《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中,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股权众筹或从备案制走向审批或许可制。而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至今没有法律法规的关于审批许可的规定,而如今大多数平台,例如点名时间、追梦筹等,均是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类,然而这并不就明确表示其拥有可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同时,实物回报类的众筹平台均是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宣传需要融资的各类项目,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实物的形式给投资的公众给付回报,而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些也均符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后三个要件。因而在如今法律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的经营与运行实际上都存在着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嫌疑。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因此实物回报类众筹基本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涉嫌违反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依照其罚则相应处罚。

 

与此同时,实物回报类众筹是否会面临刑事犯罪风险,我们认为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尽管平台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人数都大大超出了司法解释认定的起刑点,然而我们认为实物回报类众筹并不一定均满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所有要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两个明文规定的要件: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刑法理论界通说,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否则不成立本罪(例如将资金应用于生产活动)。因此,当众筹平台设立的融资项目内容是关于货币资本经营时,若达到该罪的起刑点,则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是项目内容是为了生产或其他排除资本经营的内容,那么无论其融资数额或人数是否超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点,均不可能成立该罪,只是处于一般违法状态,由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处罚。

 

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的其他法律风险还有很多,包括项目发起人在宣传中知识产权的侵犯与被侵犯、众筹平台涉嫌设置资金池、基于平台的项目融资流程可能导致项目发起人涉嫌集资诈骗等等一系列法律风险[2]。

 

众筹模式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网络而更加便利快捷、将信息普及大众的创新之举,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新生事物在带来诸多弥补传统模式的同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很多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以及制度上的空白,这就需要时间去慢慢解决与填补。随着股权众筹制度的逐步建立,相信不远的将来实物回报类众筹模式也将出现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进行规范与发展,平衡项目融资与投资者保护,从而为中小微企业创设一条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业格局,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互联网风险分析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保险业 法律风险 对策分析

我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几乎各种产品与服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获得。2015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这也表明了近几年互联网对于社会的改变力度之强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未来,互联网也将不断改造和对接传统行业,给人们带来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国务院在2014年8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发展互联网+保险可以缩短销售环节,降低成本和费率,提升理赔效率、服务质量、客户体验和正面形象,符合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时代要求,而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保险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本文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变化

2016年5月,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2015年,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了2234亿元,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已从2011年的28家发展到现在的110家。2015年全年互联网保费增长率为160.1%,渗透率也从2014年的4.2%增长到9.2%”。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推广使用,网络用户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将互联网与传统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的首要目标。保险业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三大支柱行业之一,如何突破保险业传统营销模式是保险业的首要目标。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用户不断增多,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地发展,网络购物、网上银行等等一系列的网络活动都为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目前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面临许多的困难,例如挖掘用户的需求,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打造网络营销渠道,管控保险风险等。我国保险业在互联网市场中存在着虎头蛇尾的现象,空有响亮的口号,但是在实际行动中动力不足,对于庞大的市场潜力没有很好的开发策略,对于网民强烈的保险需求缺乏创新意识。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促使着我国保险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也倒逼保险业开展自身的变革创新,开启保险业发展的新纪元。

互联网保险不仅让用户能够更快捷的选择自身需求的保险,更有部分富有创意的保险让网民直接受益。“驾考意外险”便是其中一例。只需支付小额费用,在自己科目二或科目三没有通过时就可以得到一定补偿资金。许多网民愿意支付小额金额,在未能通过驾考时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互联网保险推出一系列满足广大网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法律风险

(一)保险人方面

在互联网时代,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优势,在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只注重于保费收入,而忽视承保质量,对标的物缺乏充分的分析、预测、评估、论证,从而导致了承保风险。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进行网络销售时可能忽略对格式条款的告知提醒义务,导致销售误导行为的产生,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调查了解,一味简化手续,承保风险加大,产生承保误差和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经营业务应该有着严格的把控,能够安全、合理、充分、有效的运用互联网优势来推广销售保险产品。

另外,违法网站诈骗也是互联网+时代保险人所遭遇的常见风险之一。网民通过违法网站“购买保险”,虽快捷方便,但该保险并非真正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只是骗取钱财的幌子。由于保险公司在网络中的监管力度较小,打击恶意网站的力度不够严谨。保险公司内控还待完善,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比如在投保人在网络上进行理赔,但对于有关手续审核不够严格,因为在保险过程中省略了一些必要程序,网民能够快速填写信息,对数据没有进行合理的分析,导致一些用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用户的关键数据没有很好的掌握。

此外,近几年欺骗保险公司获取大额赔偿的新闻时有发生。部分用户利用互联网窃取信息编造保险事故案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部分网民购买了人身意外险而蓄意受伤索取赔偿,但这种潜在的风险是保险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在被保险人索求赔偿时,保险公司无法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还是意外。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判读被保险人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因素,受益人总是会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互联网+时代下,投保人在网络上投保更为方便快捷,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开发了很多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保险产品来博得网民眼球,如扶老人险、雾霾险、驾考险、恋爱险等。但网民对复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认知能力有限,加之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生疏,因此在投保和理赔上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互联网+时保人更容易受到销售误导风险,知情权难以保障。少数保险公司为了销量在网络介绍中存在“文字游戏”嫌疑,使用一些模糊词语误导网民进行购买保险,但真正需要赔偿的时候又有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使网民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导致投保人“投保容易,理赔不易”,网络销售误导行为使得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理赔权难以保障,引起保险纠纷甚至司法诉讼。

其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互联网+时代存在逆向选择和更大的道德风险,甚至违法犯罪。被保险人会希望能够在互联网上以最少钱财下获得最大利润,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在风险防范上辅助的努力或花费成本,这必然导致事故发生概率增大和损失程度增加。对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控制权在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可能为了得到保险理赔从事违背道德的活动。

最后,互联网+时代方便了投保人购买保险,但被保险人在网络中的义务条款法律性质定位不明。从保险合同的拟定上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从条款名称上看却不属于《保险法》第19条所列举的11类保险条款,因此从名称上来看,其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但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又是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因此其又不属于特约条款。在既不属于特约条款又不属于基本条款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就出现了模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性质认定上的分歧和偏差。

(三)监管者方面

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的管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保监部门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信息爆炸,不仅对保险公司不规范行为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监管,网络中还存在着许多伪装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在坑害老百姓钱财,各种网络乱象亟需政府监管部门重视和解决。

一方面,国家尚未颁布相关规制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目前的《保险法》2009年修订实施的,互联网+发展迅速,法律制定具有滞后性,《保险法》没有对互联网保险做出专门规定,立法部门也没有颁布相关政府规章,作为执法部门的监管措施必然还不够全面完善,导致互联网+时代保监部门对保险业发展中的各种乱象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在经济市场下,保险监督管理属于必须要完善的方面,对于网络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政府存在着很大的监管风险。

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使保险监管方式和监管数据失效失真。在过去,监管者对于保险行业都是采用现场监察方式来统计,做各种报表进行审核,对于非现场监察,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但在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行业发展,监管者无法进行现场监察,只有通过网络数据的分析,对信息进行统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监察的真实性往往大打折扣。互联网+时代简化了人们办理保险的过程,却加大了监管实施的难度。对于非现场监管,国家还没有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于维护网络保险市场秩序这两个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网络上,政府无法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数据统计。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让网民无法辨别正规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与假冒正规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

三、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保险人方面

首先,互联网保险要在大环境下找到自身的经营方向与经营策略。提升对网络保险市场软环境的重视,要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民的生活需求,物质承受能力进行数据的统计,了解和掌握网民的保险需求。

其次,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核保、验险的质量与效率也是提升保险市场硬环境的重要措施。同时,保险人也应充分了解投保人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精准分类与筛选。灵活设计费率体系,满足不同投保者需要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有效运用免赔条款,通过设计免赔条款可以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不隐瞒或者是较少隐瞒自己的行为,降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避免保险人面对费率与利率的夹击下利差损的产生。

最后,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避免网络误导宣传和误导销售的产生。尤其是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保险公司不可能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所以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十分重要。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应一味的追求保单的销量而省略对保险产品信息的真实介绍,使被保人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进行投保,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容易造成双方利益的损失。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一方面,互联网+时保人更应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理解和研究。如存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人进行咨询,由保险公司对相应条目做出解释,并形成书面文字,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该附件是履行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而当保险人在面对一些拒绝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率说明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应拒绝对其进行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与报案条件,以降低未来发生纷争的几率。

另一方面,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规定来保障自身利益。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在双方未有特别约定情况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对自己的保险标有利。对于长期寿险,投保人收到保单10天内应对保险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查,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保险人。在未获得满意回答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上述10日的犹豫期之内随时办理退保业务。

(三)监管者方面

从建设软环境讲,应加大保险知识和诚信宣传,提升保险业发展的软环境。互联网交易更要重视诚信交易,增加网民的信任感,才能够进一步扩大交易量。中国保监会、各地方保监局应加强对钓鱼网站鉴别和打击力度,并和保险行业协会完善保险信用体系;加大开展对保险消费者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投保人应落实以人为本的诚信交易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宣传应做到信息公开与诚实守信,使得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放心投保。

从增强硬环境讲,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方式,提升保险市场发展硬环境。主要是指通过法律规章、条款制度等的颁布实施以及制度体制的强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人有可乘之机,大大地提高了道德风险和违法犯罪的成本,加大警戒防范作用。近几年,很多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他行业进行投资,这就导致这些保险公司控制了大量的不受保监会所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又由于这一类公司比较多,其内部的法律关系十分的复杂,并且内部交易也十分混乱,一旦这类公司出现了经营危机,很有可能会给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作为保险公司的监管者――政府保监部门,应对其采取间接监管的模式。2015年,中国保险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便是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间接监管的典范,但仅依靠这一个部门规章,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修订《保险法》,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法,才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促进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是时展的必然,虽然现在互联网+时代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该重视互联网+时代下存在的问题,积极找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互联网的普及也使保险行业有着巨大发展空间,本文针对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风险,给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使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业更好发展。我们应学习国外优秀的发展模式,结合我国互联网模式,创造出更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无论是保险人、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受益人,都能够实现参与各方利益共赢,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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