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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一般特征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22 09:32:02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第1篇

论文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建设也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之点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与之并存的必然是非公有经济的各种形式,它们将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也提出了改革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任务。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传统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在保证国民经济的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和市场有序运行方面发挥出特有的优势。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第2篇

内容摘要:文化市场是市场经济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文化市场经营内容与文化商品相关,表现出突出的独特性,因此,对文化市场的研究和发展必须分考虑其特殊性。本文将从特征和功能两方面阐述文化市场的独特性。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和服务活动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交换的场所及其交换关系的总和。发展文化市场除了要重视经济效益外,还必须更加充分考虑文化市场对社会效益的巨大推动作用,这是文化市场的特殊要求之一。而对文化市场特殊要求的充分把握必须建立在对文化市场的特征和特殊功能的基础之上。

一、文化市场的特征

文化市场作为文化产品市场,不同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市场,它除了具有一般市场的开放性、不平衡性等特征外,还表现出以下六方面的特殊性:

(1)意识性特征。文化市场经营的文化产品除了具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外,还具有使用价值中包含的意识价值。文化产品能在意识形态上给人潜移默化的,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可以决定人们怎样活着,做怎样的人,采用什么样的思维方式。比如,有的文艺作品可以改变历史:19世纪中叶,美国作家斯托夫人出版的小说《哈姆叔叔的小屋》真实地描写了美国南方蓄奴制的黑暗和反动,从而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美国的废奴运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知识性特征。文化市场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市场,其中包含知识文化或者知识性文化。其中的知识产品大体可以分三类一是工业化的大众文化产品,二是以个体化方式生产的艺术品和科技产品通过墙训,三是以驯化等方式生产的观赏产品。另外,文化市场提供的知识服务大体可分为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两类。文化市场的知识性特征还表现在可以向社会提供各类知识产品和知识服务,满足人们对于知识资料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的知识储备和能力。

(3)艺术性特征。文化市场曾被称作文化艺术市场。文化产品都是艺术的结晶,且具有艺术欣赏价值,文化服务也体现出艺术性。没有艺术性的商品不是文化商品,失去艺术性的产品不能给人美的享受,更谈不上陶冶情操,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在一部影片制作过程中,任何角色都体现着一个艺术形象,同时演员和导演可以根据需要重塑艺术形象。

(4)精神性特征。首先,不同于一般市场的是,文化市场经营的内容以文化产品为主。文化消费者购买文化产品,目的是欣赏文化产品借助物质材料所表现的精神内容和欣赏价值。其次,文化产品的交换行为伴随着精神传播活动:人们观看演出、参加教育培训,不仅体现了交换,而且是一种精神的传播。再次,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仅能最好地体现其所在时期的时代精神,可以提高人们的知识水平和素养,不断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

(5)时效性特征。以文化市场营销为例,人们极其注重时效性。娱乐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几乎没有时间进行市场检测,也不可能等到产品具有了轰动效应之后才向世界大范围投放。例如同一部电影不可能长期热播,一首流行音乐不可能长时间受欢迎,主要原因是人们的精神需求是不断变化和无限提高的。

(6)多样性特征。一是文化市场内容十分多样,主要包括出版市场、演出市场、娱乐市场、文化旅游市场和会展市场等;二、这些行业市场在自身经营业务、营销手段、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有很的大差别。因此,这就要求专家、学者在进行文化市场研究时,不仅要分析文化市场的共性,也要对文化市场各行业的特殊性进行的研究,从而对行业市场有针对性的指导。

二、文化市场的独特功能

正是因为文化市场的特殊性,所以文化市场还具有以下四项特殊功能:

(1)主导意识形态的建设功能。我们可将意识形态分为主导意识形态和主流意识形态两类。文化市场的意识性,决定了其可以被统治者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权当统治者发现自己主导的意识形态不能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并受到挑战时,就可以借助文化市场强化“阵地意识”,加强新闻和传媒建设,发挥正确舆论的主导作用,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政治统治的目的。

(2)调节功能。与一般市场不同的是文化市场具有以下调节功能一是对消费者的调我人们购买文化产品和享受文化服务,就可以在身与心、知识与能力、思想和行为等方面得到调节。二是对大市场的调钱文化市场的兴衰往往关系到整个大市场的生死存亡,因为文化几乎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任何市场都是由文化载体的人来操作的。三是文化市场对其本身的调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一进人文化市场,其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很快得到反映,这些信息反馈到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部门,必然引起从设计、生产,到销售、服务的一系列调整。

(3)知识转化和教育功能。不管是有形的文化产品还是无形的文化服务,都包含丰富的文化知识内容。文化商品的交换和消费过程,实际上是知识传递和转化的过程。人们通过文化消费可以获得丰富的文化知识,增长才干,提高自身的审美能力和文化素质,人们也自觉不自觉地在人生观、价值观念等方面受到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但这并不代表文化市场具有知识的辨别、过滤和选择的功能,其中可能会有一些低级、反动、庸俗的知识垃圾甚至精神毒品在文化市场传播和蔓延。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第3篇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 马克思经济学 市场经济基础理论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中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这决定了马克思经济学必然要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行基础――市场经济进行研究,从而与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验总结的西方经济学有着某种相通之处。但由于二者在立场、观点、方法上存在着分歧,它们的区别则是根本的。

一、两者在市场一般层面存在相通之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关于生产一般和生产特殊的论述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依据《导言》的思想,市场一般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共同规定,是在思维层面上反映出来的、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体制性特征;市场特殊是指抽象的市场经济与一定生产关系的结合,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制度性特征。在市场一般的层面上,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市场经济基础理论存在相通之处。

(一)两者对市场机制的总体描述相似

西方经济学中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是沦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而这一原理正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描述:每个个人,“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每个人在追求他自私自利的目标的同时,却自然而然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微观经济学即是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原理的合乎逻辑的表达形式。在微观经济学中,市场中的每个参与者都以利己为动机从事经济活动,也即理性的经济人:消费者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厂商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通过分析消费者和厂商的行为,证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配置资源。

宏观经济学虽然承认“市场失灵”,承认市场机制未必能使全部资源达到“充分就业”的水平,但却认为通过宏观调控或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从而得出市场机制仍然可以最有效地配置资源的结论。

马克思经济学也从资本的利己本性出发来描述市场机制。资本的本性就是像吸血鬼一样尽可能地吸取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着资本家”,促使资本家采用新技术、提高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从而缩减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使自己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但这只是暂时现象,在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竞争中,资本家会竞相采用新技术。一旦新技术被普遍采用,整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会得到提高,原来先进的生产条件就成为一般的生产条件,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超额剩余价值也就不复存在。

(二)两者对某些具体市场机制的描述相似

无论是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同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都是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的综合作用来实现的。如,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的均衡价格表现为市场需求和供给这两种相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市场出现供求不一致的非均衡状态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的综合作用会使这种非均衡状态逐步消失,实际市场价格将回到均衡价格水平。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从而价格与价值的偏离虽然经常发生,但由于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的综合作用,这种偏离不会长时间持续下去。在这里,“价值表现为价格运动的规律”,使得市场价格在动态中趋于平衡。可见,无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认为市场运行是有规律的,平衡即意味着规律的存在。

二、两者在市场特殊层面存在根本区别

(一)二者对研究对象的认识不同

不论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市场经济理论,事实上都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研究对象,但二者对研究对象的认识有着根本的不同。

西方经济学从资产阶级立场出发,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当作永恒的、自然的生产方式,因此,尽管它事实上研究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却将其视为一般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统计性歧视理论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26-02

在世界范围内,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着就业歧视问题,而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则是我所特有的一个现象。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然而却很难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在劳动市场上遭受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必须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关于我国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学者们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角度角度做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运用劳动经济学的统计性歧视理论,对我国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文献综述

徐玉龙等人指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为就业进入歧视(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就业人口的进入成本)、就业机会歧视(农民工接受雇佣和进行职业选择时不能享有与城市就业人口均等的机会)、就业待遇歧视(主要表现为工资歧视和工作环境歧视)、就业培训歧视。袁书华认为,歧视源于偏见,偏见又是由社会群体的利害冲突、社会化、个体人格和心理等因素产生的,偏见会产生预言的自我实现和疏离。王磊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历史原因方面,他指出封建残余思想和重工业发展战略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宏观经济形势方面,他分别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进行了分析;制度及观念方面,他认为户籍管理制度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根源,同时雇主的偏好和主流观念都造成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蔡指出:“如果歧视性就业政策延续下去,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所要求的任务就会被无限期的搁置,目前仍然十分严重的城乡收入差距就难以缩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形成的目标也会被延缓,更重要的是,将会使中国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增长丧失掉一个重要的源泉。”张体魄副从社会保障角度具体分析了农民工就业歧视政策的影响,指出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侵蚀了农民工的经济基础,阻碍了农民工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加大了改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难度,造成农民工人力资本社会保障的匮乏。

二、统计性歧视理论及运用

(一)统计性歧视理论。统计性歧视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菲尔普斯提出,斯彭思、埃格勒、克恩等人对其进行了发展。该理论可以概括为:在不完全信息的前提下,理性的雇主会将一个群体的典型特征看作该群体中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特征,并利用这个群体的典型特征来做工资和雇佣决策,从而对劳动者造成工资或就业歧视。统计性歧视可以被看成是甄选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进行雇佣决策时,需要掌握关于求职者实际生产率的信息。但由于企业和求职者之间存在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很难直接得到这面的信息。因此企业只能借助于一些能够衡量求职者实际生产率的信息,如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测试分数等。可以将这些信息看做是求职者实际生产率的“指示器”。然而根据求职者的这些个人特征并不能对其实际生产率做出完全准确的判断。企业要想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求职者的生产率信息,就需要收集更为详尽的资料。然而任何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都是要付出成本的,信息收集得越详尽就意味着所要付出的成本就越多。在成本约束下,理性的雇主在进行决策时会选择利用求职者所属群体具有的一般性信息来帮助完成雇佣工作。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在运用群体资料时有可能会引起市场歧视。原因在于,具有相同的可衡量性生产率特征的人将会得到系统性的不同对待,这取决于求职者属于哪一群体。雇主采取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因为它可能把群体特征强加给那些虽然属于某一群体但其自身的群体特征并不十分明显的个人。同一群体中的成员间的相似性越差,则运用群体信息作为甄选工具所带来的成本就越高。随着相关人口群体内部的不可衡量的差别越来越大,民族或性别群体的群体信息被使用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少,统计性歧视也就会随之而逐渐消失。在不完全信息的前提下,处于信息成本约束和利润最大化考虑,企业利用统计性歧视来甄选求职者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

(二)理论运用。下面就运用统计性歧视理论来具体分析我国劳动市场上特有的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由于企业对农民工的实际生产率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需通过某种方式获取其相应的生产率信息。然而获取信息的过程是需要成本的。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企业希望以更低的信息收集成本雇佣到一定生产率水平的农民工。现实中,雇佣农民工的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大多数企业在雇佣过程中的招聘程序极其简单,有的几乎没有正式的招聘环节,农民工求职主要是通过亲戚、老乡、朋友的相互介绍。见表1: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以什么为依据来鉴别并雇佣农民工的呢?一个简单易行,并且在现实中企业认为十分有效的方式,就是把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特征看作是每个农民工求职者的个体特征,即认为一般情况下二者几乎是等价的。这样,企业就不用投入过多的成本去详细了解农民工求职者的个体特征具体如何,从而简单快捷的做出雇佣决策,决定是否提供给该农民工某些岗位及薪酬待遇水平。那么,在这种雇佣模式下,农民工求职者的职业类别、薪酬水平会怎样呢?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首先解决一个十分重要问题,那就是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如何呢?在我国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群体被贴上了低生产率水平的标签,一般从事着危、苦、脏、累的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职业,工资水平低,福利待遇差。这就是当前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特征。企业在进行雇佣时,绝大多数正是将这样的特征看作是每个农民工求职者的个体特征,进而做出雇佣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某些农民工求职者有着与群体特征显著不同的个体特征,也无法引起企业的重视;因为在信息成本约束和利润最大化下,理性的企业不会过多的投入成本去仔细考察农民工求职者真实的个体生产率特征。这样,就造成了典型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歧视。具体表现为:1、职业歧视。农民工群体具有普遍从事低技能的体力劳动职业这一群体特征,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往往提供的就是这类岗位,如建筑工、搬运工、城市清洁工和门卫等等。即便有一些农民工有其他才能,如销售、管理等,或者通过适当的培训(事实上很难接受到企业培训)可以很快掌握这些技能,并有潜力做得很好,通常也很难得到这一类职业。长期以来,农民工大多拥挤在危、苦、脏、累的职业上。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年在全国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从事的职业有各类服务员、生产工人、技术工人、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职员、办事员、居民服务人员、商务服务人员、个体业主、小摊小贩、家政服务人员、市政环卫工人等。见表2:

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工长期从事这样的低技能职业,不仅企业,甚至整个社会都形成了对农民工职业的固化的惯性思维,认为一个农民工求职者就理应从事那些前景暗淡、环境恶劣、工资报酬低的职业,而不管他是否具有和农民工群体显著不同的个体特征,比如这个农民工本身具有很高的能力,只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未能参加高等教育,但是企业在雇佣他时,习惯性地根据农民工群体特征,将其归入低技能的类别中,给予其的职业也就是农民工群体所一般从事的建筑工、搬运工、城市清洁员等职业。2、待遇歧视。根据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农民工群体平均工资水平低,福利待遇差。在这样的群体特征下,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绝大多数会提供给农民工这种水平的薪酬待遇。根据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年8月的调查数据显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月收人为966元,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月收人在8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占了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33.66%,只有一成农民工的月收入超过了1500元。由于统计性歧视,农民工绝大多数被划归到低工资水平的行列。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提供的工作待遇普遍不高。据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6年对去全国29425名农民工进行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提供的工作待遇情况如下:

3、人力资本投资歧视。农民工一般长期从事低端的体力劳动,很难有机会获得企业的工作培训;同时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想方设法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加班加点的生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调查结果显示,在城里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29天,平均每天工作8.93小时。见表4:

由于统计性歧视,绝大多数农民工长期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这一层次的劳动力市场流动性非常大,培训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没有激励来做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由于低端劳动市场农民工大量过剩,农民工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就业极不稳定。在这情况下,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随时解雇一名农民工,并相信很快能够雇佣到一个条件更好的农民工,因此也没有激励来做既有农民工的培训。长期以来,农民工群体被认为是低文化素质、低生产率水平的,并且这种成见越来越深。试想一位准备求职的农民工,由于预期到自己进入劳动市场后,企业会以群体性的特征来进行判断,即使自身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也可能会被企业所忽视。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本投资存在着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结果,在面临统计性歧视时,理性的农民工会选择减少教育、技能学习等人力资本的投资。这样会影响农民工群体人力资本水平的提升,进而影响到生产率水平的提升,加深了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群体低生产率特征的成见。由此看来,统计性歧视不仅能将农民工群体特征类型化,而且还一定程度上减弱农民工对教育和培训进行投资的激励,反过来又强化了劳动力市场关于农民工群体特征的成见。

结论:农民工群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却一直遭受就业歧视,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经济形势、制度、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而统计性歧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获取信息需要成本,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农民工时,往往将农民工的群体特征推断为农民工的个体特征,从而造成了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而由于农民工群体特征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给农民工求职者造成了许多问题,损害了农民工求职者的利益。这种典型的统计性歧视,既包括群体间歧视,也包括群体内歧视。农民工更多的被排挤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低技能的体力劳动岗位。相比其他群体而言,农民工普遍薪酬福利待遇低,并且群体内部差异不大。企业很少有激励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同时由于成本与收益不对称,农民工自身也缺乏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伊兰伯格,史密斯.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与公共政策(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王怀章.就业歧视初探[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3]袁书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心理学解释[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12).

[4]王磊.农村劳动力就业歧视现象之省思[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9(3).

[5]张体魄.论就业歧视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6]何铁强.就业歧视挑战公民平等权[N].广州日报,2002-2-22(40).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第5篇

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银行贷款难问题异常突出,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关键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重点环节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分散、降低银行的部分风险,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2],是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典范,是变行政手段为政府引导的有效方式,是化解金融风险、改善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3],也是wto条件下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4],并且绝大多数已发挥了对中小企业融资应有的促进作用[5]。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可持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实选择[6]。

二、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

讨论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认识和提升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基于国家角度,必须有办法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金融市场就不可能健康发展,金融资源就无法实现最优化配置。衡量金融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取决于制度本身在多大程度上能解决信息的不对称问题。金融体系的形成,使得资金从缺乏生产性投资机会的经济方向拥有这种机会的人转移成为可能。金融体系只能高效地完成这一过程,否则,经济体系将不能良性运行,经济增长将受到阻滞。目前,金融体系高效运营的一个关键性障碍是信息的不对称,也就是金融合约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少的精确信息。例如,借款人(债务人)常常比贷款人(债权人)对贷款项目的潜在回报和风险程度具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引发了金融体系的两大基本问题,那就是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是签约之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当越有可能陷入不利境地的借款人越有可能得到贷款时,便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冒的风险越大,借款人越是想得到贷款,这是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可能不会归还贷款。因为逆向选择使贷款人很可能承担坏的信用结果,因此,即使金融市场上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他们也不愿放贷。

金融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是签约之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借款人存在激励,从事从贷款人角度来看是不良的投资活动时,贷款人便遭遇了这种风险,因为他们使贷款归还的可能性极小。当借款人存在激励,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这种项目如果成功,借款人将获得丰厚的利润;一旦失误,损失由贷款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道德风险就会产生。

三、金融演进中的信用担保

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阻塞了金融交易渠道。特别是当资金需求者规模较小、拥有资本金少或者处于运作初期时,资金供给者对它的信任度就越小。没有信用作为双方的粘合剂,很难达成金融交易,特定的金融市场也就不会形成。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中小企业往往就会面临这样的融资困境。而建立金融中介机构,发挥信用担保的职能,是解决金融交易中因信用不足而产生金融阻塞问题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对于众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等途径获得金融支持的中小企业来讲,更是如此。因为,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有限,难以提供充足的抵押品,也不可能有足够的净资产,除了极少数高科技企业外,大多数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无缘。信用担保是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这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看出,信用担保实质上发挥了类似于抵押物的作用,在资金需求者抵押物品不足、缺乏信用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弥补信用不足可能造成的金融阻塞。因此,延长金融交易中的信用链条,是信用担保作为一种金融中介行为而发挥的基本功能,它是社会评价和传递信用的金融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通。信用担保的功能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但是,法律规范并没有涉及到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动机、原因。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动机、原因需要从经济学角度寻找答案。之所以说信用担保是具有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主要是因为:

(1)原始的担保行为是基于亲缘和地缘关系的人格关系、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或是基于人格关系、人身关系的政治活动和军事斗争行为。

(2)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后,人格化依然是担保关系主要内容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更为广泛的是非人格化的货币关系,只有如此才能满足经济要素在全社会流动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但是,在相当多的交易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人格化是支配物质交易的重要因素,它决定了交易成败、安全和效率。经济要素跨国、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原始的基于亲缘、地缘关系的担保已不能满足需要,客观上要求社会公共保证人的出现。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担保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因。但是,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后,人格化依然是担保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主要是指:提供担保是担保方对被担保方信用和人格品质的认可;在信用关系上被担保方依附于担保方;担保方有对担保申请方进行道德、社会关系、财产、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评估、评价的权利和义务。

(3)人格化是担保关系的决定因素。无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对于交易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往往是支配物质财富的人。担保不仅仅是经济或法律问题,不仅仅是信息、信用的问题,更深一层地讲应该是利害、信任的关系。担保关系是信用地位不平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集中体现,人格化是信用担保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基础。因此,信用担保的本质就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

金融演进中的信用担保将呈现出信用差、或然性、时间差、可控性、转换性、对称性、联通性、干预性等特殊属性。正是基于这些特殊属性,作为社会公共保证人的信用担保才具有某些程度和方面替代政府信用、提升和替代一般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的作用。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具有不可限量的发展前景,不仅可以在融资活动中发挥作用,而且将在司法活动、工程建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乃至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金融演进中的信用担保所呈现出的正属性表明,信用担保是可以实行商业化运用的,因而可以吸引资本和人才进入这一新兴行业。此外,正因为金融演进中的信用担保还具有一般不能集合资金、被动性、偶发性、间接性、没有退出机制、非增值性、非流通性、非专有性的缺陷,使得信用担保难以成为主流的赢利性工具。

但是,在金融演进过程中,信用担保的优势、缺陷、正属性、负属性并不是相互对冲的关系,而是可以整合利用的。现阶段信用担保发展的一系列困惑,可以说都是为信用担保的负属性所困扰,而对其正属性缺乏认识和利用手段。实际上,信用担保具有一般不能集合资金,而以自有资金承担代偿责任的负属性,但同时又具有信用差等正属性;信用担保具有非流通性的负属性,但同时又具有可转换性的正属性,而可转换性主要受制于信用担保人格化的本质。如果各担保机构建立了符合人格化本质要求的征信基础,实现了由形式上的属地化深化为实质上的人格化,就可以实现各地担保机构之间的信用交换,进而促进在更广大范围内的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信用担保作为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人格化始终是信用担保本质的中心点。总结我国信用担保发展的经验教训,从担保机构自身来看,最根本的缺陷就是没有建立体现人格化本质要求的征信基础。所谓征信基础,即信息、信用、信任的影响力、支配力的范围,或者说是基于物质关系的人格化的实力能力和势力范围。只有建立或具备征信基础,信用担保才会有根本,才能减低担保成本,保障担保收益。

四、金融演进中信用担保的市场特征

金融演进中的信用担保确实是个比较烦琐而困难的问题,金融演进中信用担保的市场特征问题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时间不长,许多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比较充分地来论述和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是很困难的。考虑到课题研究的范围和特点,本文仅就在金融演进过程中我国信用担保市场所呈现的特征展开讨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既有金融市场的特征,也有中介机构活动的特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将呈现出市场与中介相互渗透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市场的有限性与服务的无限性特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是一个有限的市场。说它是一个有限的市场,是因为它带有政府的政策因素。正是这一点,将它与一般的担保区别开来,否则只是一般性的担保业务,何必再专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目的就是要将此作为一项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和市场供给、开发新产品、扩大竞争等。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不可能是慈善性质的,还必须运用市场法则,择优扶强。由于是担保,还必须遵循开展担保业务的规律,提供符合担保要求的服务,这就是服务的无限性。对于这一点,不论是政策指导下的有限市场,还是普通担保条件下的无限市场,都应当是一样的。

(2)目前还属于卖方市场。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目前还属于卖方市场,也就是说担保需求大于担保供给。这种市场形势,对于担保业来说是有利的。在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经济都处于高增长期,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可是,由于融资渠道单一,银行几乎成为资金供应的唯一来源。而我国一方面银行结构不够合理,缺少一定比重的中小银行;另一方面就银行本身来说,也存在经营理念上的问题,从而造成许多具有经营前景的中小企业由于不能获得贷款支持而无法发展起来。事实上,在大量中小企业需要资金而又未果的情况下,也存在着银行有钱贷不出去的事实。而这种“惜贷”现象,客观上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由于卖方市场的存在,又由于拥有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被银行拒贷,这就为担保机构增加了可选择性,从而减少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成为担保机构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但是,随着国内银行业改革的发展和国际银行业的逐步进入,银行间的竞争程度会逐步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会逐步改善,而担保机构可选择的空间将会逐步缩小。

(3)金融风险大。尽管目前担保市场正处于卖方市场,但卖方市场并不等于没有风险。这主要是由担保的性质所决定的。对于担保机构来说,在通常的条件下,其收益来源主要是担保的保费收入。由于目前我国信用担保市场尚未形成科学化的定价机制,导致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比例过低,加上业务量有限,根本不可能弥补担保债务代偿所造成的损失(债务代偿对于担保机构来说往往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担保市场所面临的金融高风险性是担保市场的重要特征之一。

(4)与物质资料市场联系紧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任何市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特别是信用担保市场,它与物质资料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因为物质资料市场决定资金市场,资金市场决定担保市场。在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的条件下,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很快,因而促使物质资料市场不断变化。因此,把握担保市场发展的趋势,必须了解物质资料市场的变化规律。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一般有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偏好,而高新技术产业也恰恰是高风险产业,行业的高利润与单个企业的高风险并存,此外,高新技术产业又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对象,其生产资料比重偏低的状况也是提供担保的前提。了解这一规律,对于慎重选择高新技术产业的担保项目是完全必要的。

(5)金融业务链较长。信用担保的金融业务链较长,这又是它与一般的市场交易所不同的地方。在一般的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只要交易双方成交,交易便基本结束。可是担保不同,担保项目成交只是担保的开始,后面还有一系列工作要完善,例如监督贷款的使用、帮助受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等,直到被担保者偿还银行贷款为止。这一方面对担保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也必然加大担保机构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孙天琦.我国金融组织结构演进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2,(8).

[2]范曙光,等.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江西财税与会计,2003,(4).

[3]马连杰.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其启示[j].世界经济研究,1999,(2).

[4]吕薇.借鉴有益经验,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金融研究,2000,(5).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第6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周期 朱格拉周期 实证研究

问题的提出

自第一次工业革命至今,人类取得了之前任何一个阶段或时期根本无法比拟的进步,尤其是经济增长的幅度和速度方面。但早在古典主义经济学占据统治地位时期人们就发现,一国的经济增长过程并不存在直线式的增长,而是普遍存在着经济扩张和收缩交替运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经济系统中的宏观总量总是围绕着其自身稳定的增长趋势呈现出循环往复的起伏波动。后来人们一般将市场经济中宏观经济运行所表现出的重复出现、具有一定规律性的上下起伏变化谓之为经济周期,也称商业周期。

凯恩斯主义兴起之后,研究短期经济波动的经济周期理论获得了更大发展,它与研究长期经济增长的增长理论共同构成了宏观经济学的两个核心,近一二十年来,两个研究领域又出现了逐渐融合的趋势。

我国很多学者在这一领域也付出了大量心血,取得了不少成果,不过我国现有的经济周期波动研究成果中,存在诸如“对我国经济周期长度研究和类型的研究虽已开始,但众说不一”之类的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端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具体国情、有别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周期的波动既是一个新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关系到宏观经济运行与宏观经济调控实践的难题”。而三十多年的市场经济历程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仅需要敢于实践的勇气,更需要指导实践的理论。分析我国市场经济波动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无疑将有利于总结经验和教训,“由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更有现实意义和政策意义,其测度也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对宏观经济将来运行的可能性趋势作出准确估计和判断,而这必须建立在对相应周期性波动进行充分认识的基础上。

我国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的测度

由于一国的经济波动总是通过宏观总量及其相对率的上下起伏来表现,所以人们一般借助GDP总量及GDP增长率来划分其经济波动的周期。本文采用NBER的Bry和Boschan开发的测定经济时间序列转折点的程序(简称B-B程序)来界定我国GDP增长率变化(见图1)周期,并借此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波动的周期性。

不过,美国商务部在确定经济周期运行转折点时明确规定:第一,只有经济从一个高峰到相邻的另一个高峰,或从一个谷底到相邻的另一个谷底,波动时间在15个月以上,才称为一个经济周期;第二,一个经济周期的收缩和扩张阶段也都要分别持续5个月以上。这两条规定主要是排除一定时期内经济波动所产生的“暂时的和无关紧要的脱轨现象”对经济周期运行的干扰。考虑到“周期的长度及类型是经济运行当中内在的自身规律使然,应当是排除各种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以后所研究的结果”,所以具体应用B-B程序的“谷一谷”法划分经济周期时,依据美国商务部相应规定和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变通。

按照上述美国商务部对经济周期转折点划分的标准和规定,本文借助图1的分析可知,自1978年市场经济建立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波动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周期(每个经济周期的具体波动长度特征见表1):

第一个周期:1978~1981年(周期长度未知);第二个周期:1981~1990年(周期长度为9年);第三个周期:1990~1999年(周期长度为9年);第四个周期:1999~2009年(周期长度为10年);2009年后步入第五个经济周期的波动中。

这五个经济周期中,第一个周期属于计划经济时期最后一次波动的部分收缩阶段,而李瑛(2007)在详细深入分析经济周期内涵的基础上,指出经济周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将改革前的经济波动纳入我国经济周期的研究范围是矛盾做法”,我国市场经济真正意义上的建设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价格体制改革,所以本文关于我国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的测度主要针对后面四个经济周期。

表1中,T为实际长度,T为平均长度;σ为标准差,,其中,n为实际值的样本数,y为样本值,标准差σ表示实际值y偏离平均值的波动幅度;v为波动系数,,是衡量经济周期波动幅度对历史增长趋势偏离程度的标准化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经济增长稳定性的主要指标。

借助表1我国市场经济波动周期长度特征的反映,结合图1中我国市场经济自1978年建立以来GDP增长率波动情况,可以总结出我国市场经济波动周期状态的具体特征(见表2)。

经济周期性波动特征分析

(一)周期类型

图1表明,我国市场经济自建立以来三个经济周期谷底的GDP增长率分别为4.4%、3.9%、7.1%,均远高于0%,表明每一个周期均为增长型周期。何况虽然全周期的GDP平均增长率高达9.44%,但三个已完成的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中,最低周期的GDP平均增长率都已为9%,且周期最高GDP平均增长率与最低GDP平均增长率之间仅相差0.4%,说明我国市场经济的波动具备良好持久性。

(二)周期长度

按照B-B程序的“谷-谷”法对经济周期波动长度的界定,经济波动周期的长度指一个波谷年份到下一个波谷年份的时间长度,是衡量经济波动平稳性特征的一项重要指标。从图1可知,按“谷-谷”法计算,自1981年到2009年的28年间,我国经济共经历了3个周期,周期的平均长度为9.3年。

“按波谷年计算,即从1961年到1981年的20年间也是经历了3个周期,周期的平均长度约为6.7年”,意味着相较改革开放之前的波动,市场经济建立以后,同等时期内经济波动的次数在减少、长度在增加,说明每个经济周期波动持续的时间在延长,经济运行更趋平稳。另外,全周期的扩张收缩比率为0.9,表明我国市场经济波动中的扩张和收缩并不具备绝对化的对称性。

具体到一个周期的波动而言,其长度由扩张期长度和收缩期长度两部分组成,它们分别表示每次周期波动的经济扩张和收缩的持续性。一般来说,若扩张期的持续时间较长,收缩期的持续时间较短,那么经济增长比较稳定。显然,具有长扩张型周期波动的经济运行更加稳定。

由表1可知,市场经济波动过程中的三个经济周期的扩张收缩比率分别为:0.5、0.3、4.0,意味着相比第一、二个周期而言,第三个周期为显著的长扩张型周期,表明该周期经济波动具备扩张的强持续性、收缩的弱持续性,让我们在看到第三个周期中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第一、二个周期中,政府存在对市场较多直接干预的去市场化做法导致市场经济波动较大、扩张持续性弱所带给我们的教训。更值得一提的是,1978年以来,市场经济建立以来已完成的三个周期的长度分别为9年、9年、10年,这种周期长度正好吻合朱格拉周期的特征,“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存在典型的朱格拉周期(中周期)现象”。

而朱格拉周期是法国经济学家朱格拉于1862年在其出版的《法国、英国及美国的商业危机及其周期》的著作中最早提出,用来说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波动的时间规律性的。所以,既然我国三十多年的市场经济波动也呈现出朱格拉周期的长度特征,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正经历类似于西方国家早期增长过程中的波动,进一步证明市场经济机制仅是生产力的一种发展方式,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更好服务。当然,也同时提醒我们应该注意避免西方国家早期发展中所出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贫富不均、环境恶化、犯罪率上升等。

(三)波动幅度

波动的幅度即振幅,是指每个周期内波峰与波谷的离差,表明经济增长高低起伏的剧烈程度,它的大小是反映经济运行是否平稳的一项重要指标。由上表2可知,我国市场经济第一个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为10.6%,第二个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降至6.5%,第三个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则仅为2.2%;周期波动幅度在逐渐减弱,说明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更趋平稳。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周期波动的扩张阶段与收缩阶段是非绝对化对称的,故对振幅的衡量还应分为扩张幅度和收缩幅度两部分,与此相联系的还有扩张高度与收缩深度,以分别反映扩张与收缩的涨、落程度。扩张高度是指周期的峰顶位置,表明的是每个周期经济扩张的强度,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经济增长的平稳性。收缩深度是指回落的谷底水平,表明每个周期的收缩力度,谷底越低,说明经济增长越乏力、越不稳定。

由表2可知,三个已完成波动过程的市场经济周期中,扩张高度和收缩深度最大的均是第一个周期,分别达14.5%、3.9%;第二个周期的扩张高度与收缩深度就已明显降低,分别为13.6%、7.1%;第三个经济周期则分别为11.4%和9.2%。横向比较结果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波动的扩张高度正在逐渐回落、收缩深度正在逐渐上升,三个经济周期中扩张高度最大的是第一个周期,达14.5%;收缩深度最大的是第二个周期,为3.9%,而第三个经济周期整个周期的波动幅度仅为2.2%,横向比较结果表明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更趋平稳。这说明我国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和能力正在逐步增强,值得今后工作中学习和借鉴,以达到更好的宏观调控过程和结果。

结论

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非对称性的周期性波动。这种周期性波动可以概述为:长度规则、峰位下降、谷位上升、振幅减小。针对已完成波动的三个经济周期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

周期类型(按波动性质分)均为增长型周期,表现为经济水平高速增长与低速增长交替出现,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的波动具备良好持久性。

周期长度(由一个波谷到下一个波谷的时间长度)分别为9年、9年、10年,吻合朱格拉周期特征,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步入了类似西方国家早期市场经济发展阶段。

波动幅度(每个周期内经济增长率上下波动的离差)由10.6%、6.5%到2.2%在逐渐减弱,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得到增强。

波动高度(每个周期内波峰年份的经济增长率)由14.5%、13.6%到11.4%在逐渐降低,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减少了盲目性扩张。

波动深度(每个周期内波谷年份的经济增长率)由3.9%、7.1%到9.2%在逐渐提高,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有了较强抗衰能力。

波动的平均位势(每个周期内各年度平均的经济增长率)分别为9.0%、9.5%、9.1%,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扩张收缩比率(每个周期内扩张期的时间长度与收缩期的时间长度之比)分别为0.5、0.3、4,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在扩张阶段有了更强持续性。

波动系数(标准差与样本平均值之比)由0.4、0.3到0.2在逐渐降低,说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经济周期波动幅度对历史增长趋势偏离程度在降低,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在增强。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正向着更趋平稳、更具持久性的良好态势发展。

可见,波动幅度、波动高度、波动深度、波动的平均位势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波动性在降低、稳定性在增强;周期类型、扩张收缩比率、波动系数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则证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具备良好持久性。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波动已由过去“大起大落”的不稳定局面转向“高位平缓”的较稳定局面。更值得关注的是,三个已完成波动过程的经济周期中,虽然每一个周期的时间长度都非常吻合朱格拉周期(中周期)特征,但第一个周期的扩张期为3年、收缩期为6年,第二个周期的扩张期为2年、收缩期为7年,第三个周期的扩张期为8年收缩期为2年,三个周期的扩张收缩比率分别为0.5、0.3、4.0,这既表明每一个周期都各具特点,也真实地反映了我国过去三十多年来市场经济在每一阶段的发展情景。

上述结果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增长表现出“稳定性增强、波动性降低、波动更持久”的特征。证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周期波动已由过去“大起大落”的不稳定局面转向“高位平缓”的较稳定局面,证明我国已基本完成了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因为,“一般来说,扩张期短而收缩期长,是计划经济制度下经济周期的特征,而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是与此相反的,即扩张期较长、收缩期较短”。就上述分析而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这种转变又主要是在第三个经济周期得以完成的。

启示

(一) 必须尊重经济波动周期性的规律

结合上面的图表及分析过程可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2009年后就步入了第四个波动周期的上升阶段,这有力地证明了我国市场经济波动中朱格拉周期(中周期)现象及规律的存在。尊重经济波动周期性的规律是指政府必须尊重市场、承认经济波动的存在、尊重经济波动的周期性规律,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相反,还应该增强。总结来说,今后的宏观调控时应该注意:

宏观经济政策的使用方向:针对经济周期性波动的情况,使用宏观经济政策一定要注意政策方向。一般而言,当经济运行处于扩张期时,政府应采用紧缩性的财政、货币政策来加以调节;当经济运行处于收缩期时,政府应采用扩张性的财政、货币政策来加以调节。而当经济运行到转折点附近时,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使用力度:针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情况,使用宏观经济政策的力度也应该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当经济运行处于扩张初期时,政府应采用较弱力度的财政、货币政策来加以调节;当经济运行处于中、后期时,政府应采用较强力度的财政、货币政策来加以调节。而当经济运行到转折点附近时,则应该针对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二)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改革

作为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体制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运行了三十余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过程可以证明,它大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更好服务。第三个经济周期的波动特征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得到逐步初步完善。下一步工作就是研究如何使之进一步深化,使之帮助我国经济走向更高层面。

(三)向第三个经济周期学习和借鉴宏观调控经验

在美国次贷危机演变而成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大潮中,我国经济最终也未能幸免并遭受了非常惨重的损失。但第三个经济周期的波动结果表明我国宏观经济最终还是经受住了考验,该周期波动中的宏观调控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次危机不是第一次、也决不是最后一次,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我国经济宏观调控也面临着更大的压力,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存在现成经验可以直接套用,唯一办法就是立足现实,立足国情,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经历中去总结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姚庆彬.我国经济周期波动的测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8

2.吕光明.经济周期波动:测度方法与中国经验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06

3.中国统计年鉴[R].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4.邓春玲.建国60年经济周期波动理论研究回顾与展望[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

5.李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周期波动及其形成机制研究[D].郑州大学,2007

6.张连城.中国经济波动的新特点与宏观经济走势[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3)

7.邓春玲.建国60年经济周期波动理论研究回顾与展望[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

8.马家喜.论我国市场经济波动时的典型朱格拉周期现象[J].理论导刊,2011(11)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第7篇

【关键词】 反吸收 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国家

反吸收调查是中国面临的新型非关税措施之一,对中国出口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反吸收是反倾销措施的新发展,是反规避措施的延伸,是欧共体反倾销法律体系中非常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相伴而生的难解矛盾,是国际经济中的一种经济现象。20世纪70年代以来,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日益加剧,加强和完善反倾销制度成为各国(地区)重点。反吸收正是针对征收反倾销税后的吸收行为所采取的抵消性措施。

所谓吸收,是指在裁决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出口商为了维护其在欧盟的出口市场,通过降低出口价格或其他形式来部分或全部地补偿欧盟进口商因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发生的附加费用,从而降低或消除反倾销税对欧盟进口商的影响。对于吸收行为,欧盟可以根据吸收幅度附加征收反倾销税,从而恢复反倾销税的作用,保证反倾销措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吸收事实的认定

吸收行为是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转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实际上没有变化或者不升反降,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因此,欧盟调查机关判断是否存在吸收行为的标准:一是反倾销措施是否导致转售价格或在欧盟内部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充分;二是是否应该有这种变化。

由于反吸收调查是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后进行的,在认定吸收事实时,主要是看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充分变动,是否达到了抵补倾销带来的损害。实际调查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调查。一是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到欧盟的产品价格是否下降;二是如果下降的话,这种下降是由于出口商分担反倾销税引起的还是产品的正常价格变化引起的。如果出口商提出证据表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发生了变化,这时还要重新评估正常价值。只有在外国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下降,而且这种价格下降不是由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下降造成的情况下,吸收行为才成立。

如果经过调查确实存在吸收行为,那么调查机关就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再征收一个反吸收的税率,以抵消吸收行为对反倾销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反吸收程序相当于重新开始一次调查,但其调查范围一般集中于出口价格。

二、反吸收调查的特点

1、损害后果严重

反吸收调查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一段时间之后,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者变化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反倾销税的征收一般涉及厂商众多,对出口国的相关行业影响巨大,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反吸收调查,是对同一行业的第二次重创,往往导致出口国企业的大面积倒闭。以2002年9月欧盟对华节能灯的反吸收调查为例,欧盟2000年对华节能灯进行了反倾销终裁,中国节能灯企业被迫以66.1%的高额反倾销关税,2002年又进行反吸收调查,结果,中国节能灯企业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节能灯产量仅为2000年的61%,2003年进一步下降到30%。2001年中国有一半的节能灯企业倒闭,数量下降到4000多家,2002年更骤然下降到1400多家。

2、调查程序简单

欧盟规定的反吸收制度实际上属于复审的一种,反吸收调查其实相当于重新开始一次调查。然而,其调查范围不包括损害、公共利益等方面,一般都集中于调查出口价格,将出口价格和征收反倾销税前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就可认定吸收事实的存在。调查方一般不会主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只看出口价是否下降。因此,反吸收调查程序简捷、救济及时而且效应强,调查时间最长只有9个月,比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需要的15个月短得多。

三、我国频招反吸收调查的原因

迄今为止,欧盟发起的反吸收调查有一半以上是针对中国产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出口急剧增加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出口贸易高速增长,2002年至今一直保持着年均25%左右的出口增长速度。至2007年,中国对外贸易保持持续较快发展,进出口总额连续六年增长20%以上,首次跃上2万亿美元的新台阶,继续稳居世界第三位,出口名列世界第二位。从已有的国际经验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出口迅速增长的时候,势必面临着更多的贸易摩擦。目前世界贸易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新一轮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在加深,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将会进一步增大,对中国实施反倾销、反吸收措施将仍然是欧盟制衡中国、保护本土企业的重要手段。

2、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经过我国政府的多方努力,1998年4月欧盟同意把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除去,但是却没有明确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认为是“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并且对我国出口产品在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作出了限制, 指出如果中国商品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欧盟拒绝市场经济待遇。如国内市场销售不完全自由;公司全部或部分属国有;供货商所使用的原材料完全或大部分是从由国家控制的或协议国营供货的供货商处购买;公司在中国亏本销售;财务报表不完整;会计账目不是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审计;国有资产评估严重扭曲,使国有资产向公司转让时造成企业财务状况扭曲;只支付很少的土地使用费;从事易货贸易;公司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所以,虽然欧盟把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删除,为我国在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提供了可能,但种种限制条件表明,欧盟在与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仍然把我国当做“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立使欧盟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成功率较高,基于反倾销的反吸收调查成功率也非常高,客观上刺激了此类行为的发生。在反吸收调查中,对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是否变化往往是确定吸收行为存在与否的关键,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确定正常价格时常遇到和反倾销同样的困境。

3、缺乏反吸收应对机制,应诉不积极

由于企业对反吸收还很陌生,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反吸收相关知识,没有在内部建立起反应迅速的反吸收机制。同时多数企业均未受到反倾销的重创,应诉能力不强,应诉不积极,缺乏经验。

4、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

在反吸收调查中,要证明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变动,需要提供详细数据。涉及企业的资金来源,产品的生产、劳工、知识产权以及企业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资产估价办法等诸多方面,有时还要接受实地核查。而我国企业的规范运营管理还不规范,往往很难提供准确的数据,致使最终败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种种不规范行为,既无益于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还会损害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从而助长欧盟频频对华发起反吸收调查。

四、积极应对反吸收调查的对策

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欧盟对华反吸收实际上是建立在欧盟对华不断实行反倾销的基础之上的,根源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转型,使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政府要积极同欧盟进行谈判,介绍我国市场经济的成果,争取欧盟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待遇;我国企业在生产、出口过程中要根据欧盟限制我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按照欧盟的规定进行生产,为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打下坚实的基础。

2、了解欧盟的反吸收制度

企业必须意识到,反吸收是国际贸易竞争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应保持自身对市场信息变化的敏感性,未雨绸缪,争取第一时间把握主动权,运用国际贸易法规来保护自身权益。欧盟的反吸收制度不仅秉承了《反倾销协议》的基本精神,而且具体规定有其特点,它和反倾销、反规避组成了一个组合拳,威力更强。

3、积极应诉

企业是完全的应诉主体,各涉案企业都要独立的积极准备应对。在应诉过程中,由于调查方只看涉案产品出口价格是否下降,不会主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是否降低,因此,企业应诉重点应放在说明出口价格下降是产品正常价值降低的结果。企业除要充分准备出口单据、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力证据用以证明是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导致出口价格下降外,还要注意使出口产品定价符合欧盟规定。

另外,由于贸易公司根本无法提供应诉中要求的土地价格、人力成本等各种材料数据,因此外贸公司必须联合生产企业共同来应对,一起提供相关数据。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预警机制

行业协会商会要注意搜集出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价格方面的信息及同行业产品的价格资料,防止出口产品价格过低,并根据我国出口发展实际情况及时发出预警。由于提请反吸收调查一般在原有反倾销措施生效后两年之内,行业协会在敏感期应特别注意发挥协调作用,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稳定出口价格,预防遭受反吸收调查。

5、加快提升自己的产业竞争力,避免价格竞争

中国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性产品,附加值低,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因而很容易遭受反倾销调查,进而容易受到反吸收调查。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开发新的产品,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而不是单单依靠价格措施来继续占取海外市场。

6、加快对外投资

中国企业除了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吸收调查外,还应变被动为主动,直接到国外市场上投资设厂,更好地服务当地消费者,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同时避开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而事实上,已经有些中国企业走上了这条道路,并且发展速度很快,且初具规模,呈现多元化的对外经营格局。

7、加快反吸收立法

我国出口产品是欧盟反吸收调查所针对的主要对象之一,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发起过反吸收调查,这并不是因为我国进口贸易中不存在反吸收行为。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已经位于世界第三,已经对多种欧盟进口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有相当部分产品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征收反倾销税。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加快反吸收的立法,一方面提高反倾销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起到较好的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1] 冯宗宪、于璐瑶:从反倾销到反吸收纺织品贸易争端新趋势和应对策略[j].纺织服装周刊,2007(34).

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第8篇

论文摘要: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示出独特的特征,同时也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对其局限性可以通过经济法加以补充: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强调限制意思自治;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

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

(二)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法律,它多是强行性规范。[7]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可知,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其价值目标,常常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出发限制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从而实现以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到经济法的社会权利本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

  民法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几乎不考虑市场主体间的差异。而经济法充分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地区、行业、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别,按不同标准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进行划分。例如,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等。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有差别的安排,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对其中的弱势主体给予偏重保护。但这并不表明民法与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人格冲突,只是表示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人格是民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基础上的具体化。促进社会经济客观公正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的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而所有权绝对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处置所有物,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价值,限制个人的绝对所有权仅限于非生产资料领域,使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顺利运转,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实现物尽其用,达到市场经济本质属性要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通过民法的调整和规范,上升为民法意义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只是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显示出了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具有独立的意义。民法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有限性,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通过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来加以补充,正确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分工与配合,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102.

[2] [美]布坎南着,吴良健译.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出版社, 1988: 79.

[3]刘诗白,邹广严主编.新世纪企业家百科全书(第1卷), [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0: 163.

[4]萧浩辉.决策科学辞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23.

[5]曹继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作用的再认识[J].现代法学, 1998 (3):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