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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15 10:37:28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第1篇

关键词:物资管理 海外工程 出口退税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b)-0064-01

受我国电力行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近年来火电新开工建设规模呈逐年下降态势,国内电力设计行业生产能力过剩的局面凸显,行业竞争加剧。因此,越来越多大型电力总承包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拓展市场空间,做国际总承包项目,寻找企业发展新的增长点。笔者结合近几年参加过的几个海外电站工程的工作体会,对国内施工企业在海外电力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重点进行几点粗浅总结。

1 重视物资管理前期策划,海外工程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国内大型工程尚且如此。在人地生疏、资源相对匮乏的异国他乡建设系统复杂的电站工程,物资保障的重要性自然更加不必多说。物资管理前期策划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1)配备和培养足够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海外工程物资管理涉及的领域十分广,管理人员既要有丰富的电站工程物资管理经验,还要在国际贸易、物流和外语上有一定基础和和学习能力。引进合适人才、实行以老带新、经常性开展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到类似工程学习经验是非常必要的。(2)建立一套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是做好物资管理的一个前提保证。工作流程和制度包括从采购、包装、运输、储存、清关、装卸、维护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所有环节。尤其是进出口清关和运输方面。(3)做好前期市场调查。对所在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物资源地、主要厂家及供应商、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等。其二,港口码头、运输工具、运输线路,货代和运输单位。其三是合同、海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国内主要是要尽快掌握物资出境检验检疫和报关手续,做好远洋运输市场调查,全面了解货代、船代和船舶的相关信息,提前签订货代和运输合同。市场调查的关键是认真、全面、细致,提前发现困难和熟悉流程甚至是细节,需要不厌其烦从各种渠道搜集信息、不得整理更新。

2 物资采购计划是保证进度和控制成本的关键

物资供应直接关系到海外工程的成败,物资采购计划是组织供应的唯一依据,尤为关键!由于国外当地资源匮乏,且价格普遍很高,国内采购物资品种、规格繁杂,批量大,计划提报工作量大、难度大。编制、汇总计划要仔细、认真、谨慎,审核计划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责。编制计划既要结合工程进度和库存情况,又要充分考虑国外工程施工各种风险因素,既要保证施工生产的需要,又要避免积压和浪费。物资采购计划要做到详实、准确、配套。采购计划的制定主要依据设计院已经业主审核完毕的图纸及物资清单,并根据现场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进行采购计划的编制。因此,图纸出版时间是制约物资采购计划编制时间和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与设计院沟通协调工作自然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也是海外工程普遍采用EPC模式的原因之一)。不可避免还是会出现,由于工期较紧,施工现场开工较早,但设计图纸没有设计完毕,因而对于开工急需的物资提前采购。这种情况下,可根据设计院未经业主审核的图纸并参照国内外同类型机组资料相结合进行估算,提出前期物资的部分采购计划,力求减少损失。当设计图纸及资料全部完毕后,再完善其余物资的采购计划。再好的计划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后要根据现场施工进度不断更新、调整,并与施工进度同期盘点才能对采购实施发挥有效的指导作用。

3 合理利用政策优惠少纳税费

通常在合同中规定,凡是在项目所在国能生产的物资不允许进口,或不能给予免税。电力工程建筑类材料一般当地可以解决,需要进口的主要是设备和安装材料。工业产品不管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是鼓励出口的,很少需纳税,因此,中国在国外的承包商主要涉及所在国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一般对外承包工程,所在国无法生产的设备、机械、材料进口在关税和增值税上,是可以免除或者给予较大优惠的。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根据工程需要提供需进口的物资清单,给业主到相关部门申请免税进口。在施工所在国的免税物资分为两类:一类为暂进复出,指项目所用施工机械和车辆等,待项目结束时要转运出境;另一类是永久进口,永久性工程中需用的设备材料。免税清单报批程序复杂、耗时很长,通常一次性申报。因此,免税物资清单的对于减少税费意义重大,编写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应结合合同、图纸和技术资料,力求全面、完整,需经各专业分别统计和会审、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确定。暂进复出机械的型号和数量还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2)在满足进口国海关要求的前提下,名称、规格、参数、数量尽量笼统。免税物资清单一般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设备材料的型号和数量准确性受到限制。实际进口货物清单是要与免税清单完全对应的,免税清单过细,容易物单不一致而被海关查验发现而拒绝放行。出现免税额度未使用完,必须进口物资由于与免税清单对应,只能按一般贸易方式缴纳巨额的关税和增值税。笼统地以系统作为设备名称、类别作为材料名称,采用套、批作为单位,实际进口时海关就很难找出毛病。所在国能生产的施工材料一般都是不能免税进口的,但我们往往会发现,这些材料的价格要比中国市场高几成的。中国作为目前的世界工厂,施工材料的齐备性和价格优势是其他任何国家都无法相比的。这些材料采购成本所占比例不低,如果能免税进口,就可节约一笔可观的税费。

4 加强管理,争取更多出口退税大有可为

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物资供应注意力集中在及时供应、降低采购和运输环节成本、减少浪费几方面上。出口退税是这一创收环节总是被我们所忽略,这恰恰是众多出口贸易为主企业的生存手段和利润源泉。一个大型电站工程,出口货物金额数以亿计、甚至数十亿人民币,设备材料类别繁多,平均退税比率(不完全统计,超过5%)远远高于大多数施工企业的利润率。提高退税率的难度比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要低得多,简单易行的就有以下方法:(1)灵活采用报关商品代码和名称。一个货物有多个品名和用途,在HS编码里往往会有不同退税率、进出口监管条件,同样的货物退税金额会有意想不到的差别。例如,补偿器是电站工程必不可少的部件,既可归到管道类,也可以归到锅炉设备类,两者的退税率相差8%。按不含税300万总价计算,就有二十多万元的退税差别。相对而言,电厂设备比材料的退税率明显要高,材料尽量往设备或设备附件靠拢。(2)同一供应商提供多种产品存在不同退税率时,调高退税率较高货物的报关和开票价格,调低其他货物价格,保持总金额不变。如保温材料的浇注料、玻璃棉、硅酸铝等以硅酸铝适用最高的退税铝13%,可适当调高硅酸铝的价格。

争取更多出口退税的合法手段还有很多,关键在于管理者意识到这个“金矿”所在,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尤其是应适当予以奖励以调动其积极性。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第2篇

关键字:税收激励出口出口退税

日本人口总量大、资源贫乏、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小。战后重建中社会总需求、工业生产和收入快速增长,要求大规模增加对燃油、原料和食品的进口,从而刺激了所有产成品和中间产品的进口。这样日本政府将鼓励出口快速增长视为头等大事,并相应采取了各种激励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最引人注目,日本政府经常用税收激励政策来来实现出口的目标。

一、战后日本采取的税收激励措施的概况

1.刺激出口的的特别措施及时间

出于对50、60年代贸易收支赤字的担忧,日本把鼓励出口作为其目标之一。为此政府对涉及出口的活动的公司和个人设立了许多的税收激励措施:1953-1964年的出口收入的特别扣除政策,1953-1958年出易损失的纳税准备金政策,1953-1958年的海外分公司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1961-1967年的出口企业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1964-1967年的海外市场拓展的纳税准备金政策。

2.出口收入的特别扣除制度

该制度始于1953年8月,其中规定从事出口与交易的贸易商和生厂商,可以将从总销售收入或净营业收入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收入。计算这种特别扣除的标准有两种:(1)总销售标准(2)净营业收入标准

而后在最初的税收激励措施的基础上又添加了两种税收扣除的补充规定。 第一种是1957年初在标准税收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附加扣除,这种附加扣除制度是为相比往年增加了出口份额的企业的的税收扣除,其中外贸企业的税收扣除率是1.5%,出口制造企业为7.5%。第二种是1959年,针对技术服务交易制定了第二种税收扣除办法,其目的是促进日本技术出口。

1964年,日本出口特别扣除制度被取消,为此日本政府被迫放弃鼓励出口的主要政策工具。然而为了弥补取消该制度对出口收入带来的损失,日本又增加了或延续了三种特别税收措施:

(1)出口工业设备的加速折旧 (2)技术服务交易的税收扣除 (3)建立海外市场开发的免税保护

3.日本针对出口的税收激励措施的实质及重心

日本刺激出口的税收激励措施的实质是出口补贴,日本在加入关贸总协定后,被迫取消了了大部分,但仍延续了部分。从早期的鼓励和支持所有中小的出口企业的特别扣税――对所有出口企业加大扣除标准――对增加了出口份额的出口企业增加一道附加扣除标准――对从事高科技服务的企业添加了新的扣税标准。可见战后的日本追求的目标是贸易强国,而不是一味的追求贸易规模的扩增,税收激励走的是一条培养、支持和引导能出口自主品牌、自主研发的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

二、模型设定与数据的搜集

影响出口的因素有很多,为了全面反映日本出口增长的全貌,我们选用“出口总额” 作为被解释变量,反映出口的增长情况;选择“税收损失”作为日本政府为实行税收激励所放弃的税收收入;选择“收入税总额”作为出口收入税的代表;对此设定模型为:ln Y= lnβ0+β1lnX1+β2lnX2+u(其中Y为出口总额;X1为税收损失;X2为收入税总额。

根据大藏省税务局1963年5月的数据1953-1963年这10年中日本出口总额、税收损失、收入税总额的情况。 日本1963年的出口总额是1953年的4.3倍,而其中日本1963年的税收损失是1953年的4.7倍左右,1963年的收入税总额是1953年的3倍, 由此可以看出税收损失和收入税总额对日本出口可能有一定影响的。

三、对出口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以1953-1963年为样本区间,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数(OLS)估计相应的参数得出下列出口函数模型。

LnY=3.05+0.31lnX1+0.63lnX2

R*R=0.856 D.W.=1.397 S.E.=0.204F=23.7784

对估计的模型经济意义的检验:日本在1953-1963年的出口额与税收损失和收入税总额成正相关,当收入税总额不变时,税收损失增加一个单位,出口额就增加0.31个单位;当税收损失不变时,收入税增加一个单位时,出口额也会增加0.63个单位。

正相关的关系符合现实意义,理论分析如下,税收激励的实施,虽然在短期内给日本税收收入带来损失,但却大大减少了出口企业的成本压力,使企业积累更多点利润,从而使企业扩大了产量,实现了规模经济;降到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产品更有竞争力,出口迅速增加,从而扩大了海外市场的占有量,最终带来了更多的收入税收入。

从而得出结论:税收激励和日本50和60年代的大量出口有重要联系。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的出口,在过去30年当中增长迅猛,中国从完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国家演变成货物出口份额第一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出口退(免)税功不可没。在货物出境前,将已纳的间接税给予退还,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形式进入到国际市场,出口退(免)税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恢复与其他各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自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到现今,出口退税税率经过多次调整,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率分为七档,综合退税率为11.5%,退税这一杆扛为扩大出口,推动我国成为贸易大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根据日本经验,出口退税机制也存在行业重点、差别税率随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做相应调整的问题,如果这种战略调整不及时或不适宜,其后续影响也是长期的。2012年中国进出口规模有望超过美国,但现实是中国出口的产品主要以中低端为主,因此中国追求的目标应是贸易强国,而不是一味的追求贸易规模。

中国必须不断的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结构,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的产品出口。

第一,发挥出口退税机制稳出口的作用。目前受国际市场萎缩等众多因素叠加影响,外贸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出口利润持续下降,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处于微利和维持经营状态,要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水平,促进外贸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发挥出口退税机制调结构的作用。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仍应坚持差别化政策,配合结构调整,鼓励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在出口保持恢复性增长时,要通过差别退税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显示明确的导向作用。甚至取消部分产品的退税以调整结构,像钢铁、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和稀土等资源性产品应尽早取消出口退税。

第三,要发挥出口退税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作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如纺织服装鞋帽类、日常消费品类、玩具加工类等,产品附加值低,资本回报率低,其利润往往来自出口退税。出口退税降低了企业成本,使之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力。

第四,要发挥出口退税开拓市场的作用。产品的价格有生产材料和劳动生产率组成,如果产品的国内价值高于国际价值,那产品难以流出国门,通过出口退税,可以让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实现其国内价值,这是各国为开拓国际市场惯用的方式。

参考文献:

[1]马洪、下河边淳:现代日本经济事典[M].中国科学出版社1982

[2] 野口悠纪雄.後日本史[M].新潮社.2008.

[3] 桥本寿朗.後の日本[M].岩波新.1995.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第3篇

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具体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见附件,各地可参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设定本地退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退税评估指标。

五、退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或对评估分析结果采取约谈、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根据判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评估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六、在退税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第4篇

为进一步贯彻*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一)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对于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企业,总局将加强督导,会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动管理,并适时制定有效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当地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于地处县、乡的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属于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或者国内跨地区大企业等重点税源,其税务登记和日常发生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就近在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其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基层进行。上一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基层税务机关,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要结合上级的相关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省、市税务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措施。对于被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优惠政策;对于被评定为C级、D级和经常出现涉税问题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管理。要积极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做法,特别是在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时,国税局、地税局要执行统一的评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被分别评为不同等级的现象。

(三)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54号),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监管。要按照办税公开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个体税收征管中全面推行电脑定税,提高个体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准确性。为有效加强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地域跨度较大、有一定税源基础的乡镇,应保留一定数量的税务所,不要简单撤并。

三、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一)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基层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以及城区等重点税源户的监管需要,并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管理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二)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中,要结合实际,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正确处理税收管理员与办税服务厅、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三)搭建税收管理员工作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辅助税收管理员提高工作效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应当包括任务分配、综合查询、工作记录、分析评估以及数据补充和变更等操作功能,并能与“一户式”信息储存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平滑对接,做到不同平台之间功能互动、切换便捷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税收分析,深化纳税评估(一)重视税收经济分析。税收经济分析的重点是税负和弹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税收总量增减变化特点、宏观税负水平及变动趋势、税收增长弹性的基本特征等,以全面掌握税源基本情况,找准税源管理方向和重点,挖掘税源潜力。在具体分析方法上要重视税收与经济结构关系分析,善于将税收总量增减变化与各税种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关联分析,将一个地区税收增减的总体状况,分解剖析到具体税种、具体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等微观方面,以准确把握税源变动对税收的影响,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二)扎实推进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43号)要求,综合运用好总局下发的相关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明确工作职责,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管理平台,运用指标分析、模型分析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尤其要注重对纳税能力进行估算,分析、查找企业申报和财务数据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提高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在评估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机结合。

(三)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纳税评估既要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分析评价,又要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加以综合分析判断。要采用总局以及各地制定下达的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方法,结合分税种、分行业的税收分析成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的特点开展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时,注重分析与其他税种的关联性,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要切实加强国地税配合与协作,积极探索开展联合评估和税务检查与稽查,做到信息共享,堵塞征管漏洞。

(四)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通过税收经济分析发现面上问题,开展企业纳税评估查找具体问题和原因,针对问题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征管措施及时加以处理,对少缴税的要依法查补税款,并促进纳税人正确申报,涉嫌偷骗税的要移交稽查处理。通过分析评估和处理,进一步研究税收政策、分析评估指标以及管理措施的改进完善,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检查与稽查又促进分析与评估,促进完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分析、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手段,目的在于提高税款征收率,发现税收漏洞,不仅要依法补缴以前少缴税款,而且要促使纳税人按税法及时调整申报,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要加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评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五、加强发票管理,推广税控器具(一)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总结近几年来基层征管实践的经验,大力推进“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辨伪,推行税控器具”的发票管理机制创新,使得消费者监督、税控器具的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多管齐下,促使纳税人依法开票,促进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切实强化税源监控。要抓住发票管理的关键环节,改进和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验旧”不仅要审验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更重要的是要核查纳税人开出的发票金额是否申报纳税。对于企事业单位,应当要求其定期列出所开具的发票清单,并汇总开票金额,随同使用过的发票一并提交税务机关“验旧”,税务机关则应将纳税人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其纳税申报表申报的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实现“以票控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则可将其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纳税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汇总开票金额大于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当期即应就差额补征税款,并以此作为下期调整应纳税营业额的参考依据。

(二)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巩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果、抓紧落实“一机多票”推广的同时,严格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推行思路,认真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11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适合使用的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具推行使用后,要将税控器具记录的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严格按规定征税,真正发挥税控器具控税作用。

六、运用法律武器,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尽力压缩陈欠,防止新欠。在宏观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对欠税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清欠。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届满要立即督促缴纳;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以防“缓税”变成欠税。落实催报催缴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要将纳税人欠税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促进及时足额纳税。严格发票控管,对于欠税又无合理原因的纳税人,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确实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并同时收税。对已经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38号)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不缴纳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以及运用税收优先权、权、撤销权等措施,强制执行并处罚;对欠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税务机关要坚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守政策界限,严格控制减免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审批,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精神,严格落实税收减免的原则、申请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以及备案制度。严格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减免税审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纳入正常申报管理,进行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要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依法立即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对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加强征退衔接,管住出口退税建立健全征收环节与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机制,将征、退税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化。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控管税源上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退税、不退税等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全面了解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推进出口退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九、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应用水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应用综合征管软件,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加强涉税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的报送、接收、审核、录入、处理、分类、存储、维护和清理工作,明确有关部门采集、使用、数据的权限和保密规则,提高信息数据应用水平。做好综合征管软件和其他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加强问题的收集、整理和提交等工作,力求新增业务需求与软件开发同步、政策变化与实际操作变化同步。加强对税收数据和企业财务数据的采集、审核和评价,利用数据做好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第5篇

一、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推进过程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始于1985年4月1日,至今已20多年。期间,因为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经过了多次修订与完善。1994年国家对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新的管理办法,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国内建立了以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为基础的出口退税制度;经过两年出口退税运行,较高的出口退税率受到了国内众多出口企业的欢迎,但也出现了经济过热的现象,于是国家将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率从原先的11%、13%、17%分别降为3%、6%、9%;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得国内很多外贸企业出现了生存困难的现象,一些小型的外贸企业更是在重压之下只能选择倒闭,为此,国家一度又将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5%;2002年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刺激经济增长,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实行全面退税政策;2003年由于过度刺激经济增长,国内某些发达地区出现了经济局部过热的现象,国家又将15%的出口退税率降为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出台了《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文件,稳定了国内外贸的局面;2006年国家又对一些产品如金属材料、纺织品、家具等实行退税下调的政策,上调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7年,由于经济发展过快,特别是国内有色金属的发展超出了原有的预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型材、盘条等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则取消出口退税;进入“十二五”的发展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特别是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出台,更是简化了出口退税的业务流程,方便了众多外贸企业。

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以来,一直伴随着利用现有政策的诈骗行为。早在90年代初期,广东就曾有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抬高价格利用出口退税骗取国家财富的案例,但这只发生在改革开放最前沿的广东,另外,从后来统计的诈骗数额来看,广东的这些公司虚开发票故意抬高价格的数额并不是十分巨大,可以看出,在当时外贸行情比较不错的大背景下,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只是零星的少数一些企业,大部实体企业还是能够按照外贸的一般规则踏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到了后期,经查阅资料发现,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已经由广东发展到了广西、海南、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安徽、辽宁等东南沿海的大部分城市,甚至内地的山西、河南、云南等部分城市也有不法企业加入进来,这些内地的企业主要在诈骗过程中充当了提供下游产品的角色。其中,从1999年至2005年期间,福建的一家外贸公司共出口劳保手套达61135681只,报关金额为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3929万美元,向国家机关骗取出口退税额为5469万元人民币。进入新世纪、特别是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以来,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案例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由于全国范围一直无法准确地估计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具体数字,根据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的官方网站统计,以浙江为例,从2002年至2007年期间,平均每年有700多亿的出口退税款,其中超过30%涉嫌诈骗,2008年至2012年期间,这一比例更是高达50%左右,其他省份情况也不容乐观。

二、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几种方式

(一)非法获取出口业务资质

一些不法分子在成立“皮包”公司进行诈骗时,因为没有自营进出口权,所以无法在出口退税的环节上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因此,他们往往与一些经营业绩不太好的外贸企业合作,主要负责国内低档产品的采购和货物出口至国外后的后续事务。一些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伪造国外公司的印章实施诈骗,取得所谓的资质后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最终所获得的利润往往是所谓的“皮包”公司分成更多,真正有自营进出权的外贸企业只能得到15%至20%左右的提成。通过查找资料发现,近几年来90%以上的犯罪企业都是没有真正意义上出口业务资质,对深圳破获的众多案例发现,这样的企业竟然一间不到10平米的办公室、两三台电脑、二个人再刻些假公章,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办公室里打电话,一年就能有上千万的收入。从2010年开始,利用出口退税已诈骗国家财富达1.8亿元人民币。

(二)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

要想顺利获得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增值税发票是必备的材料,犯罪分子往往没有开立增值税的资质,于是就在全国各地物色能开立增值税发票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与其合作,开票金额往往比实际货物价格高出几十倍,这样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获得巨额的出口退税回报,合作时间一长,一些犯罪分子直接从正规外贸企业那里领取增值税发票,自行开立。以2012年浙江破获的一起特大案件为例,一笔出口至葡萄牙的沙滩座椅的订单,实际采购价格仅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过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最终票面金额竟高达4000万元人民币,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从国家那里获得了高额的出口退税收入。

(三)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

在犯罪分子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出口收汇单是经常被他们利用的一个重要凭证,犯罪分子经常冒充国外投资商,利用国内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强烈愿望,假装要向国内进行投资,需要人民币开展非法调汇业务。国内很多地下钱庄业务红火,经常为一些非法企业提供调汇。福建曾在一起典型的案件中就发现,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就为一些企业提供了高达8000万美元的调汇业务,犯罪分子在比正常调汇高出很多的价格从中获利,国内外贸企业为了弥补在非法调汇中的损失,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使得国家的财富遭到了巨大的损失。

(四)内外勾结,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能否取得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为此,犯罪分子不惜一切代价,甚至是采取违法的途径获得,总结起来,通常有以下四种手段:一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以广东、福建、浙江最为普遍,从2008年至今,在已破获的案件中,因腐败问题被处分的海关人员就达到了387人。

对最近几年来各个省份利用出口退税骗取国家财富的案例分析后发现,大部分的行为都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1)数目巨大。近几年来,从深圳珠三角到长三角地区接连发生的出口退税诈骗案来看,均呈现出数目巨大的特点,有些数目甚至超过了亿元以上,成为特大案件,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出口退税逐步呈现出“一条龙”服务的产业化特点。在近几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出口退税诈骗案件中发现,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政策漏洞组成专业团队实施诈骗行为,而且是跨省市作案,涉案人员众多,形成一条分工明确的产业链,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3)与以往通过实体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不同,近几年出现的案件特点更多的是众多的“皮包”公司,这些公司既没有实际生产能力,也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只是利用了对现有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些漏洞,设立专门的“骗税”公司,一旦出现风吹草动,没有任何成本损失就可以实施潜逃,给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三、防范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基本做法

(一)加大审核力度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获取出口业务资质,这与国家工作机关,特别是工商部门审核不严有着很大的关系。为此,可以加大对新成立公司的审核监督,工商部门在公司申请成立之时,就需要对其加大审核力度,在所提交材料完整无缺情况下,认真审核出口的主要标的物,如果发现是纺织品、日用小商品、办公用品这些微利的行业,就需要加大审核力度,因为这些行业在目前整体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已经很少有企业愿意界入进来。必要时,工商部门应主动要求去申请企业的实际营业场所进行考核,避免这些企业在取得出口业务资质后被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

(二)完善增值税制度

不法分子之所以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主要源自于多年来我国实行的各种税种可以相互抵扣。出口退税与增值税紧密相关,当一个外贸企业出口产品以后,要求退税的税种主要就是增值税,因此,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对于出口退税意义重大。从国际上的惯用情况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增值税都是按规定入库,经常能和法定征税率保持一致,手续简单明了,产生风险的系数极低。目前,国内由于增值税在各大税种中依然占据着主要地位,范围狭小、多种抵扣并存,给出口退税也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同时,也是造成利用出口退税进行诈骗的主要原因。国家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税进行诈骗,不得以通过降低退税率和设置复杂的退税流程来降低风险,但随之带来的是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出口退税效率的下降。因此,简化退税流程,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逐步实现对于增值税不再与其他税种相互抵扣和减免的现象,保持出口退税的专属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完善相应的外汇法律制度

从近几年来出口退税诈骗案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趋势,未来一段时间将可能成为新型的经济犯罪形式,为此,应着手完善相应的外汇法律制度。由于新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取消了对外汇核销单及其相关单据的审核,这就意味着对税务部门来讲无形中加大了风险系数,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多了一个犯罪的可乘之机。为此,外汇管理局对非法调汇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最终开展外贸活动的资质,而且加大开展国际合作的力度,通过与国外联手有效打击地下钱庄,从源头上遏制利用出口退税实施的诈骗行为。

(四)加强内部管理

从出口退税诈骗案的方式来看,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情况就是内外勾结,有一小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等的诱惑,参与进来实施共同犯罪。针对这一情况,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外,税务、海关等部门做好内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对处在第一线的公职人员加强教育,树立犯罪可耻的观念,内部制定严格的处罚条例,一旦越线,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不能纵容利用出口退税实施诈骗的行为发生;其次,健全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对国内各大外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积分制的方法,如果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过程中故意存在隐瞒欺骗的情况,视情节严重情况扣除当年积分,一旦积分被扣完,外贸企业须重新申请领取外贸自营进出口权,有效打击出口退税诈骗的犯罪行为,对于那些经常守法从事的外贸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公平、有序的退税环境。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第6篇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一:发展加工贸易促进贸易平衡研究

[摘要]后危机时代我国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急剧萎缩,然而加工贸易确是当前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文章对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进一步调整加工贸易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利用出口转内销政策,将加工贸易内销和外销都作为政策的导向;利用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促成加工贸易发展趋于平衡。

[关键词]加工贸易;贸易平衡;出口转内销;弹性调节机制

正确认识和处理进出口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币升值及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的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加工贸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很多企业不敢接单或无单可接,为了缓解出口压力,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如何处理内销与外销的关系,本文提出笔者的思考。

一、加工贸易失衡的数据分析

一国长期的贸易顺差,必然会遭受他国的贸易报复。从一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来看,贸易平衡应该是长期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我国目前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顺差,规避他国的报复行为,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趋于平衡、健康发展。

引起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我们主要从贸易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05--2009年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见表-1)。

从表-1数据可知,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延续长期贸易顺差的态势,且贸易顺差的额度都较大。其中,一般贸易成为进出口贸易顺差的来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加工贸易的贸易顺差呈递增态势。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而非一般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应该大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表-2数据可知,2005--2007年,加工贸易确实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9年,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在进出口贸易总值中占比为48.2%,加工贸易占比为41.2%。

从直接数据来看,这种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的转变和贸易顺差的来源是相悖的。因为,一方面,贸易顺差一直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呈递增态势;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确呈递减态势。这种相反的变动趋势告诉我们,虽然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促使贸易趋于平衡,我们需要重点调整的是加工贸易而不是一般贸易。因此,处理好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适当地将加工贸易外销的部分份额转向国内市场,减少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减少贸易顺差,实现长期贸易平衡的关键。否则,虽然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预期,但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依旧,会招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二、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来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为什么一般贸易不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认清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贸易平衡。

(一)从加工贸易内涵的角度

对加工贸易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加工贸易理解为国际生产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产分工协作关系;另一种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即国家对进口料件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方式,是政府部门操作层面上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本文所称加工贸易为第二种解释,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从海关监管层面上看,加工贸易主要表现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又称为保税加工,加工贸易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又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备案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进口的货物不全是保税的,只有海关批准才给予保税待遇。由于海关给予暂时免纳关税的待遇,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导致大量外资涌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增多,加工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加工贸易呈现顺差。

(二)从加工贸易实质的角度

加工贸易顺差的直接表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从表-3数据可知,2005--2009年间,每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都大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且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速明显快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增速。

我们可以从加工贸易的实质角度加以解释。传统加工贸易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贸易,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在境内保税加工后返销境外。由于在境内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劳动,导致加工成品出口价格必然高于加工料件进口价格。另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递增,导致加工贸易进口总值增加,进口总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加。于是,规模的扩大和成品价格高于料件价格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思考,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目的在于限制和发展。限制主要体现在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来实现,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生产:发展主要通过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1 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之根源在于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人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于周边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丧失,以工资来衡量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那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出口成本优势降低,在整个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业、玩具业等。从近几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来看,政策倾向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两高一资产业转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政府也出台了对于高新技术加工贸易的鼓励措施。在政策

调整的影响下,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主要为资源性商品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则主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于加工贸易进口产品附加值,于是造成加工贸易顺差。

2 产业链条延伸因素。对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比喻现在已不那么合适,传统的两头在外要么出口创汇少、生产工艺简单,要么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来料加工,在只赚取加工劳务费的同时,反而招致大量的贸易摩擦。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本土企业参与较少,但加工贸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本土加工贸易企业正逐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和产业的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进的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比重逐渐增大,延长了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带动了上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在外发加工税收优惠上给予支持。通过这种大进大出的转变,带动了整个加工贸易产业链条,使整个产业逐步形成积聚效应。这些举措,增加了国产料件的加工投人,减少了进口料件的数量,降低了加工贸易进口总值,提高了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贸易出口总值。

(四)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角度

从2005年7月1日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升值态势,这种趋势将持续。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初级产品成本降低,导致进口数量增加。而这些初级产品以料件的形式用于加工生产,转化为成品出口,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过多影响成品出口,因为进口的料件作为贸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产,人民币升值已经自动反映在成品的生产成本上。但是,投入生产的国产原料由于人民币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价格上升。因此,人民币升值使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人民币升值还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贸易性产品的出口,也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对加工贸易顺差原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

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适当增加加工贸易进口,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才能有助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实现贸易平衡发展。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长期大规模小于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因此,我们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研究重点放在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上。

(一)适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

通过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调整,一方面,将以往部分允许类商品纳入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将以往部分限制类商品纳入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通过该目录的调整,将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贸易顺差中占有重要比重,但又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纳入该目录之中,从而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目录调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通过增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方式,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二)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制度是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而产生的,在加工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对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内采购的料件给予退税,会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和退税比例。

(三)调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通过台账的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结合区域差别待遇、企业类别差别待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调整,可以灵活地控制加工贸易企业交纳的税款保证金,增加或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调整加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

(四)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改革开放增加外汇储备的产物,优惠政策导致加工贸易的迅速扩张,导致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逐渐增大。在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措施,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

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阶段保护论告诉我们,当一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具有发展潜力时,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当该产业发展壮大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产业竞争力或达到一定保护期限时,政府就应当减少或放弃对该产业的保护。借用阶段保护论的观点,我国应该将加工贸易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贸易形式,在当前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出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目的,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应该结束或减少对其让利幅度;对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护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继续实施保护,以提高加工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向贸易平衡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贸易的产业退出机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从而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实质是基于一定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加工贸易产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区别地采取不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优惠,引导加丁贸易的转型升级,适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的行为机制。

1 建立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实施机制。现行国家的政策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加工贸易产业(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结合商品的税目进行细分,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明确哪些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哪些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禁止发展的产业。但相关政策调整后,企业往往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政策,有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这就要求政策调整应配套相应的调整实施机制,明确谁通知、谁解释、谁服务,让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发展方向,调整企业生产。

2 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除了对加工贸易产业进行细分评价外,还要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对我国外贸政策和外贸环境进行评价。运用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找出该加工贸易产业退出的临界点,当达到并超过该临界点时,表示该产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转为一般贸易。

3 参照国际惯例,可以给予加工贸易产业一定的过渡期。当该产业达到临界点后,给相应企业预留一定的时间,让企业考虑如何将该产业与企业自身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结合,给企业技术创新或产业转型提供足够的时间,顺利实现产业退出。在建立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基础上,我们还 要考虑,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相关模型,以期对相关加工贸易产业的退出提供实践经验。

(六)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政策的调整

为了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压力,将部分出口转向国内市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将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并给予税收优惠,调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率,鼓励企业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达到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目的,在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不变或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顺差。

具体而言,政府要将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作为政策大力宣传,改变企业长期固有的外销思维;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简化内销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机制,对创立内销品牌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收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现有资源,研究国内消费市场的特点,打造企业内销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

通过出口转内销,将外销的一部分转到国内市场,满足国内需求,是一种最直接的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加工贸易外销和内销都作为加工贸易政策的导向。为应对加工贸易失衡,可以建立一种弹性调节机制,在加工贸易顺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斜于内销,适当增大内销优惠,增加内销数量和比例;当加工贸易逆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向于外销,减少内销优惠政策和比例。通过这种内外销政策的弹性调整,使加工贸易内外销协调发展,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将加工贸易内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需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特点、不同消费群体,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内销与外销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外销产品内销要考虑产品结构、国内营销渠道、自主品牌建设、售后服务和研发,这些对于长期关注国外市场的加工贸易企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何力,用海关监管的转型升级适应和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J]商务周刊,2006,(13):68

[2]金龙布,加工贸易本土化策略[J]大众科技,2009,(1):198-200

[3]金志刚,论加工贸易的产业毕业制度[J]对外经贸实务,2009,(6):23-25

[4]李文博等论我国出口加工型企业的转型[J],东南学术,2009,(1):58-63

[5]张汉东,胡朝麟外贸出口转内销不应成为政策导向[J]对外经贸实务,2009,(12):20-23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二: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

[摘要]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 加工贸易 保税 出口退税 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第7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5月11日联合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在中部地区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在此次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我国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截至2006年底,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该项政策的实施,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三省一市起到了拉动投资、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的促进作用。目前东北地区试点工作运行平稳,试点办法基本成功。这次实施中部六省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就是要借鉴东北地区的试点经验,同时继续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一、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具体方案

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试点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申报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直接退税的办法,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在2005年度又延续了这一做法,按季度对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给予直接退税。2004年底又进一步明确,当年由按照增量抵扣调整为按照应纳税额抵扣,将一部分存量收入给予退还,即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税额内计算退税的方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运行情况分析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覆盖行业,包括大部分工业企业。据国税部门统计,截至2005年3月末,三省共认定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内企业40981户,占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32.24%,占全部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60.87%,其中,辽宁(含大连,下同)26517户,吉林6799户,黑龙江7665户。从行业构成看,装备制造业19205户、石油化工业8266户、冶金业1943户、汽车制造业1716户、农产品加工业9329户、军品工业40户、高新技术产业107户。行业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石油化工业,这三个行业占总户数的89.8%。

2004年下半年,三省转型企业新增机器设备投资总额305.34亿元,进项税发生额18.24亿元,占投资额的5.97%,实际抵退税额12.71亿元,占进项税发生额的62.66%。2005年一季度,三省转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85.77亿元,其中机器设备投资额67.21亿元,进项税发生额12.38亿元,上年留抵的进项税额5.53亿元,国税部门已办理的退税总额8.69亿元,抵减欠税3442万元,抵退税合计9.03亿元,占全部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生额的50.42%。

(一)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用已经凸现,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

以辽宁省本溪市为例,本溪市位于辽宁省东部地区,拥有本溪钢铁集团和北台钢铁集团两大钢铁企业,是一个典型的重工业城市,因此成为首批享受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的城市。本溪钢铁集团一直存在着部分设备老化,耗能大,产量不高的现状,苦于没有资金无法淘汰和更新设备。国家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政策以后,本溪钢铁集团充分利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于2004年10月31日实现了辽宁省增值税转型以来最大的一笔退税8752万元,到2004年底,累计实现抵退税19231万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老工业企业的改造和振兴。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

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政策举措,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与其他各项产业政策一起增强了东北企业对技术改造和设备投资的积极性,活跃了民间投资,并形成“洼地”效应,外来资金不断注入,促进了该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以辽宁为例,2004年实现工业投资1011.1亿元,增长54.2%,其中冶金工业投资227.8亿元,比上年增长77.9%;化学工业投资82.4亿元,增长47.6%;机械工业投资184.5亿元,增长85.2%;轻纺工业投资160.1亿元,增长53.8%。2005年初以来,辽宁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幅度。1-2月份,第二产业项目完成投资34.7亿元,同比增长73.9%,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完成投资12.5亿元,增长83.7%;制造业项目完成投资24.4亿元,增长65.1%。(三)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密切关注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比收入型增值税,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要小得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初期会极大地影响政府固有的财政收入规模。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弥补转型带来的财政收入缺口问题。为了避免改革初期给财政收入造成冲击,按照稳妥的原则,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采取了分步走的总体思路,并且在东北地区试行时选择了保守、稳妥的操作办法,一是限制了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二是采取“增量抵扣”的办法,保上年税收收入基数;三是实行按季度集中办理抵退税。从而进一步弱化了增值税改革初期对东北地区财政收入的减收影响。

从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上半年东北地区执行结果看,增值税转型试点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确实远比当初预计小。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三省转型企业新增机器设备投资总额510亿元,进项税发生额40.5亿元,实际抵退税额27.66亿元,占同期三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3.61%。即使放开增量抵扣限制,采取全额抵扣办法,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规模也不过40亿元左右,不超过三省全年国内增值税收入的6%。因此,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初期对财政的影响是可以承受的。

(四)税务机关针对经济采取了各种加强征管的措施,有效防范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骗税行为的发生,并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增值税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出售、盗窃、虚开、代开等手段偷、逃、骗税款的问题。如果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推行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税额又较大,税收收入的风险和压力就会加大,税收管理的难度就会加大。因此,在增值税转型试点过程中,东北三省的税务部门也加大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通过科技手段和精细化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费发票等四小票的管理,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犯罪的发生,防止和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广的建议

2007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试点从东北扩大到中部地区,在全国全面铺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时间也不会太远。

增值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其最大优点就是税不重征、税率单一、便于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采取限定行(企)业范围、增量抵扣的操作办法只是试点初期的权宜做法,不宜作为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的实施方案。

其次,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行后,应进一步分步、分批扩大其范围。由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两个行业与货物生产密切相关且在社会再生产中不可或缺,应首先将这两个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而有效保证税款抵扣链条不被中断,避免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转移税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

第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只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如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等,完善税种结构、税负结构和收入结构等,从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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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丽平.对增值税转型的思考.经济经纬,2005.5.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第8篇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 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 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 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 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 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 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 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 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 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 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 9

审批规定不明确 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 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 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 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 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

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文秘站: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表2 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

意愿 企业数

将现有工厂搬入 13

将新增生产能力搬入,但现有生产能力不搬 59

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 437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 509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表3 接受调查的企业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

原因 企业数

搬迁成本太高 269

出口加工区政策不利于产品内销 52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不方便 32

区内监管效率并不比区外高 18

区内土地成本高于区外 50

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 143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 462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

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