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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17 15:42:52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第1篇

关键词:新鲜的农产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development tendency, the two market patterns of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has been determined in the article. The problems of status market have been found and on which the market planning layout should be coordinated, scientific, feasible and flexible. Taking full account of the principles, the article determines th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of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separately. Finally,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from the view of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Keywords: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farmers markets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鲜活农产品市场,是指从事蔬菜、水果、食用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的固定场所。鲜活农产品市场是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的商业设施,但长期以来不被重视,自发形成的市场缺乏规划指导,出现了诸多问题。随着消费者对购物环境和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关于鲜活农产品市场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的鲜活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来满足市场需求。

1鲜活农产品市场发展趋势

1.1农产品批发市场变化趋势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比重高达70%以上,并且这一比例仍在继续升高;在中国大中城市中,经由批发市场提供的农产品比例约占80%。据农业部2009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3600多个,年交易总额14488.9亿元。这些农产品批发市场以综合类为主,占批发市场总数的35%。

目前国内农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小,经营散乱,且缺乏统一组织的行业协会,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规划中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在信息化和市场化的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大型化和集中化的发展趋势。

1.2农产品零售市场形态演变

中国农产品零售市场最初以“街市”形式出现,都是位于街道上的露天市场,这种形式至今在乡镇和部分小城市依然定期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中国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发生了3次深刻的变化,分别经过了国营菜市场时期(1980~1984年)、农贸市场时期(1985~1995年)和超市时期(1996年至今)[[1]董晓霞,毕翔,胡定寰.中国城市农产品零售市场变迁及其对农户的影响[J].农村经济,2006,(2):87-90.][1]。新世纪随着电子商务及其相应设备的完善,出现了网络菜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2]罗艳,王青.基于供应链的网络菜市场形成机理研究[J].广州农业科学,2011,(18):165-167.][2]。

国家有关政策的推动是超市迅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2000年开始,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福州、杭州等大城市先后制定政策,推进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革的进程。然而这些改造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除了福州和深圳,大部分城市的“农改超”陷入了倒闭或者亏损的状况中[[3]何瑞彪.长沙市农贸市场规划布局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3]。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4]新华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4]。农贸市场回归鲜活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与发展的主体。总结发达国家农产品零售市场发展的经验发现,在超市业态已存在近百年,成为生鲜农产品零售主导业态的情况下,农贸市场依然存在并占有相当部分的市场份额。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农贸市场都将是鲜活农产品零售市场的主体形式。

2现状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现状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整体较弱。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大中城市农产品市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从珠海、长沙、保定、余姚、晋城等不同规模城市的情况来看,现状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5]冉磊,张旭.浅谈农贸市场规划的原则——以保定市农贸市场规划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7,(8):37-40.

段晶晶,硕士,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王悦,高级工程师,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任工程师。

齐小峰,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5]:

(1)市场布局不合理

由于缺乏规划指导,现状市场自发性特征明显。许多市场选址没有考虑周边交通、用地等实际情况,影响市场长期效益。如晋城市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和肉类批发市场集中分布在市区北部的书院街上,周边人流集中,影响城市交通,也限制市场自身的长远发展。

市场布局不合理还表现在新城区和老城区市场分布不均,新区市场建设未跟上城市建设的步伐,市场普遍缺乏。

(2)市场建设标准低

多数市场内部设施简陋,排水、卫生、冷藏等设施条件不足,尤其是水产类产品,在简单分区条件下,市场内脏乱现象严重。露天市场则给环卫工作增加了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3)马路市场大量存在

在市场摊位费较高及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马路市场大量存在,与农贸市场形成不良竞争,导致市场空置率高,甚至倒闭。以晋城市凤台小区为例,小区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多个路边固定摊位形成马路市场,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农贸市场,使农贸市场内多半摊位闲置,浪费资源。

马路市场一般在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规市场的地段自发形成,其规模虽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对道路交通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3市场规划布局原则

(1)协调性原则

与城市规划相协调。鲜活农产品市场布局应与人口分布相适应,规划应充分与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结合,根据居住区的分布合理布局。

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原则。随着现代城市建筑、城市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鲜活农产品市场作为城市构成元素之一,在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等方面应该充分与城市建设状况、市场周边环境相协调。

(2)科学性原则

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两级市场的特点不同,对市场位置的要求也截然不同。批发市场对交通便捷度要求较高,农贸市场被称为“街市”,“街”一字充分体现出农贸市场的最基本特征和要求,就是最大的可达性和便民性。根据市场所处的位置及区域未来的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其建设模式、市场类别、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指标。

(3)可行性原则

农贸市场投资成本回收周期较长,选址时需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在兼顾其他条件的同时,应选择投资相对较低的地块,以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可实施性。

(4)弹性原则

鲜活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应该具备一定弹性。在保证用地的条件下,对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口的市场建设形式可依据规划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4鲜活农产品市场规划布局标准与要求

4.1批发市场规划布局

(1)市场规划标准

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范围一般指城市,并辐射周边区域。根据《晋城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末批发市场服务人口约105万。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没有严格和统一的标准,但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集中化和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和年交易量发现,占地面积与年交易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部分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

按照每人每天1斤蔬菜的消费标准计算,105万人每年的蔬菜消费量约20万吨。计入水果、肉类等其他鲜活农产品的消费,规划批发市场的年交易总量在60万吨以内。按照市区每个批发市场占地10公顷的建设标准,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满足晋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规划期末人口的消费需求,但为了避免垄断,形成市场竞争,可以规划两个批发市场。

(2)市场选址

农产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周边的交通条件要求比较高。首先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靠近中心城区,因为中心城内超市、菜场等商业网点集中,是配送中心的主要供、配货对象,靠近中心城能缩短运距、降低运费、迅速供货。其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靠近交通主干道出入口。目前公路仍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供、配货的主要货运方式,尽可能临近高等级公路出入口,满足快速物流的需要。

4.2农贸市场规划布局

(1)市场服务半径及服务人口

目前有关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主要是地方规范,《晋城市人民政府鲜活农产品批发及零售菜市场管理办法》中要求新建市场的建筑面积要在600㎡以上,服务人口1万人。一万服务人口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区规模相对应,结合晋城市已经编制的相关规划,可以确定服务半径为500米左右。考虑到不同居住小区的容积率有差异,服务人口约为1~2万人。

(2)市场规模

市场规模的确实需要具体的指标。根据以上要求,确定晋城市中心城区新建农贸市场的规模按照建筑面积60㎡/千人,占地面积100㎡/千人的指标进行确定。

(3)市场建设形式

农贸市场一般独立占地,但在已建成住宅区内,用地往往难以满足需要,因此可采用独立式室内市场(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市场)和连体式室内市场(与其他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市场)两种类型。

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地块及周边的具体情况确定市场的建设形式,但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农产品市场建设引导与政策建议

农贸市场属于微利行业,既需要保证业主一定的收益,又不能因为租金等成本过高而增加老百姓的负担,还面临超市和马路市场的竞争。缺乏相关政策保障条件下,农贸市场难以生存。因此,重视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是解决目前农贸市场存在问题的首要条件。

(1)强化批发市场监督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流通中保持稳定是农产品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通过信息平台实时掌握市场的供需状况和价格水平,针对各种突发危机,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严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从源头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性。规范市场收费行为,非常时期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有效调控,稳定市场运行。

(2)保证农贸市场用地

农贸市场属于商业用地,不具备竞争优势,很容易被其他商业形态所替代。需要明确规定,新建及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农贸市场,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时明确市场位置和面积。

(3)保障市场功能不变

目前政府财政不能作为市场建设主体的全额负担,但可以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规划建设,以确保市场功能不变。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管理,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4)制定市场建设规范

现状市场建设标准低,需要制定详细规范,对环境卫生以及各种设施条件提出要求,也便于统一管理。

每个农贸市场按照经营摊位一定的比例,提供给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调查发现,多数市民对本地蔬菜情有独钟,即使价格略高于市场同样产品。提供本地蔬菜销售的平台,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本地蔬菜的市场比重,对晋城市这样以外调蔬菜为主的销售市场尤为重要。

鲜活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相对于其他项目,这项规划的编制还不成熟,项目组在规划过程中遇到过多次难题,比如市场布局标准的制定,看似简单的结果经历了反复的讨论与沟通。本文结合晋城市的规划,对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的规划方法进行梳理,希望能够为此类规划提供借鉴。

[1]董晓霞,毕翔,胡定寰.中国城市农产品零售市场变迁及其对农户的影响[J].农村经济,2006,(2):87-90.

[2]罗艳,王青.基于供应链的网络菜市场形成机理研究[J].广州农业科学,2011,(18):165-167.

[3]何瑞彪.长沙市农贸市场规划布局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

[4]新华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

[5]冉磊,张旭.浅谈农贸市场规划的原则——以保定市农贸市场规划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7,(8):37-40.

段晶晶,硕士,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第2篇

近两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县城区先后配建了南苑星城、丰收苑、逸湖、西塘丽景等农贸市场和10多个平价直销店,帝璟湾、新世纪花园、城市嘉园等一批农贸市场也在规划设计和准备开工建设。但在配建市场的建设运营管理中也暴露出部分市场产权关系、经营主体、建设标准、配套功能、运营时间、管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对县城区配建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管理,在县政府文件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建设

1.合理布局设置。县城区配建农贸市场,坚持以“方便群众、合理布点、标准建设、规范运营”为指导,坚持与城市建设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按照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和10-15分钟便民服务圈的要求,结合小区(或片区)容量、人口等因素配建大、中、小型农贸市场或平价直销店。县商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提出县城规划区农贸市场规划布点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新出让地块时,县规划部门作出配建市场规划安排,与建设项目同步组织实施。县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拟建农贸市场的产权关系及在出让地块中的具置、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运营时间等相关内容。县国土部门根据该规划设计要点编制土地出让(划拨)相关文件(合同)。

2.明晰产权属性。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点,确认配建农贸市场产权关系。①产权为国有的,农贸市场用地可直接划拨,由县城司或所在镇区按规划要求负责建设、经营。②产权为开发商的,由县商务、工商部门提出建设标准,县规划、国土部门明确竣工和运营时间,住建部门负责工程监管验收。达不到建设进度、标准和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规划、住建部门落实限期整改,或暂停本小区住宅房屋销售和权证办理。③产权为第三方的,对招引民资建设的市场,其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由投资人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建设经营,同样由上述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3.坚持建设标准。新配建的农贸市场,不论产权属谁,都要统一按县商务部门提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市场主体结构,水电安装、卫生环保、消防安全、检验检测、车位设置等公用设施配置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市场内部布局,总体上要按照超市或商场式经营格局设置,其区域划分、门点(摊位)配套建设、安装,要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满足不同商品经营、加工、宰杀的个性要求。具体按照市政府办盐政办发文件明确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安装。按上述标准建成后,由县商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住建、国土、工商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4.推进平价直销店建设。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作为农贸市场的补充形式,要适度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住户(连片)超过300户、且周边1000米范围内没有配建农贸市场的,在该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中预留50平方米以上的一楼用房,开设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

二、规范运营管理

1.产权为国有的,建成验收后,转由相关镇(区)或城司实行市场化招引的专营公司,负责市场内部及四周门面的招租、经营管理和设施维护改造。

2.产权为开发商或第三方的,建成验收后,由产权人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建成不能正常经营的,由属地镇(区)无偿收回经营权,并纳入规范渠道经营管理。

3.配建农贸市场不论产权属谁、由谁经营,都不得分割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4.配建农贸市场投入运营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场所在镇区为该市场的主管责任单位;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内部监管,规范交易行为,打击违法经营,督促市场经营方履行卫生、秩序、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等管理职责;规划与城管部门负责市场外部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县商务部门负责市场的地产品组织供应和农超对接,组织和引导品牌农副产品进场销售;农委负责农产品检测服务;物价部门负责价格指导、监测监管;其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管理。

三、保持政策衔接

1.对县城区新配建农贸市场,实行政策扶持。2013年新开工的配建农贸市场,参照盐城市区的做法,按时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由投资人申报,县商务局会同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进行核查,报县领导审批,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2.对县城区已配建农贸市场,明确政策界限。原则上要确保在小区住户入住率达50%前,市场必须投入运营。开发商或第三方投资的,应当在规划要点和土地出让文件明确的时间内,按标准要求完成内部配套设施的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营;不能按时投运、经营权被县无偿收回的市场,由县财政安排资金配套、完善,县商务部门组织招租或委托经营,待相关部门组建的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成立后再进行管理移交。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第3篇

关键词:集贸市场;区域布局;优化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村镇集贸市场是指县域内小城镇(包括城关镇、中心镇、一般乡镇)和农村满足居民生产和生活需求的、以集市贸易为交易形式的各类市场统称,是定期或常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另外从区域观点看,村镇集贸市场指是乡村地区承担着商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等功能的商业中心,这不仅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而且包括了村镇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村镇集贸市场在城乡产品流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农副产品集散地和城乡产品交易的重要平台。2006年全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近9万个,其中67%分布在农村,近6万个村镇集市成交额超过1万亿元。全国约有5000万人在从事农产品的产地收购、分选包装、运输和批发,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占有相当比例。另一项有关居民日常消费品购买趋势的调研结果显示,老百姓选择集贸市场购买商品的比例高达55.7%。由此看出,集贸市场不仅是我国居民选择商品和实现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而且是消化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安置点、改善农民生存环境的转折点和促进城乡一体化的结合点。发展村镇市场流通网络已经是我国政府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村镇集贸市场的建设是促进城镇商品高效流通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我国村镇集贸市场多为本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

二、村镇集贸市场区域布局原则

村镇集贸市场区域布局应该充分考虑交通因素、人口因素、消费水平和竞争因素。集贸市场布局总体要求:顺应商品自然流向,接近产地或消费者聚集区域;尽可能靠近交通枢纽,实现快速组织货源;尽量降低同类集市服务区域重合度,发挥集市规模经济。在明确集贸市场布局具体原则时还应该结合村镇总体功能定位。

(一)县城镇集贸市场布局原则

县城镇是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发挥“上连城市、下引乡村”的社会经济功能中起核心作用。集贸市场是县城镇商业网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农副产品流通中担负重要角色。集贸市场交易灵活,经营方式多样,起到调剂市场供应,每年向居民提供物美价廉的新鲜蔬菜、肉类、瓜果、海鲜类等,承担着当地居民菜篮子工程,它与其他商业流通业态,如超市、大型商场等,相互补充,长期共存。它的布局原则就是既要靠近居民区,又要方便经营者销售,还要考虑地价成本。因此,为多数人接受的一种观点:集贸市场布局在城乡结合部经营效益最高,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如果它又属于交通线路比较发达地区,则优势更加明显。

在我国城镇化日新月异的今天,县城镇集贸市场布局,还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与其他商业市场相协调,发挥优势原则,即建立以镇中心商业区为依托,与其他市场相互补充的合理分布的商业网络,使集贸市场有序发展。二是与县城规划建设相协调,维护城镇生态环境原则,即有计划地新设或改造集贸市场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坚决制止开办新的马路市场。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居民满意为原则,即将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副产品集市应该分布于居民区内,方便居民购物,同时在配套设施上加大投入,解决集贸市场可能带来的扰民、卫生和交通问题。

(二)中心镇集贸市场布局原则

中心镇是指区域地理位置突出,镇区非农业人口、财政收入、镇建区面积、二三产业比重、交通条件等指标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城镇。它与周边地区有着密切联系,是带动区域村镇经济发展的中心。中心镇除了为区域居民提供第一产业活动支持外,还要在工业职能方面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在商业职能上,中心镇既要满足镇建区内人口日常消费需求外,还要满足影响地域内全部人口的季节性、假日性消费需求;既要满足区域内农副产品生产的社会化服务需求,还要满足区内产业“集群”化和产业链延伸的发展需求。因此,中心镇集贸市场设立和布局方面要比县城镇复杂,调整集贸市场区域布局的宗旨就是要充分实现中心镇的商业职能,使集贸市场布局能以较大的弹性满足地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地域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市场条件。为此提出以下三项布局原则:

第一,交通位置的可达性。良好的交通位置不仅会给集市的商户带来源源不断的客源和对于快速的物流需求,同时满足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顾客对于快节奏的商务活动要求。因此,那些交易活动类型多样的综合性、专业性和批发性集贸市场,更应该分布在通达性强的区域。例如,新发地农业产品批发市场就位于京-开高速和南四环路交汇处,市场交易额和交易量均达在全国名列前茅。市场总体布局应达到有利于市场人流、物流的集散,确保集市内外交通顺畅安全之目标。

第二,与镇域规划相匹配。集贸市场网络布局,应符合中心镇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道路建设的要求。调整集贸市场布局,首先关注镇域功能区规划,重点关注未来用地规划,使集贸市场升级改造或迁址不应与中心镇规划相冲突。只有这样,集贸市场布局调整才能得到法律允许和政策上支持,才能通过完善水电、通讯、仓储、环卫、停车场等设施建设,使集贸市场才能融入到中心镇商业网络之中。

第三,与镇域经济相适应。虽然丰富的地产、便利的交通和顾客的需求是市场形成的最基本条件,但是集贸市场网络调整,必须充分考虑所在镇域经济发展需要,保证市场建设类型与设施标准与中心镇域经济发展水平要求相适应,达成经济发展与集贸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例如,浙江义乌围绕针织工业规划建设了针织批发市场、针织配件市场等围绕家具产业规划建设了板材批发市场,这种为地区产业发展进行市场布点模式,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受益,达到了“建一批市场、兴全市经济”之目标;北京顺义后沙峪镇“双峪”市场就是地方政府围绕本地区经济结构转型(以农业经济为主转变为房地产、租赁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农民不再靠土地为生),及时将农资供销社调整为一个集农副产业、服装鞋帽、建材家具及相关服务配套为一体的综合性集贸市场,为居民提供“一条龙”服务,事实证明这项决策是深得老百姓赞同,也达到“建一个市场、富四方百姓”之目标。

总之,中心镇集贸市场应该是一个零售与批发相结合、专业与综合相结合、满足农贸、工贸基本配套的市场体系,促进人流、商品流、信息流向中心镇的更大聚集,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增强镇域经济实力。

(三)一般乡镇集贸市场布局原则

一般乡镇是我国城镇体系中最低一层,它是一定范围的乡村商业中心,是本乡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农业占有较高比重,还有一定量的加工业和服务业。集镇应当以突出集贸市场地位与作用,以辅助县城镇、中心镇形成协调统一的本地区商品流通服务系统。乡镇集市主要是为乡域内居民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服务,其布局应该以本地镇域为依托,建立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零售市场为主体,以“个体贩运户”为经纪人的市场网络体系。

(四)中心村集贸市场布局原则

中心村是我国农村居民点体系中的基本建制单位,是区域最小的永久性乡村聚落形式。居民利用周围地域内各种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简单加工业和手工业等活动,集贸市场布局原则应以满足村里群众的日常周期性需求为发展标准,尊重传统生活习俗和交易习惯,可以设立一些临时性(如三五日一集或早、中、晚瞬时集)集市或小型农贸集市。

三、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优化调整

随着村镇地域经济、人口、交通等外在因素变化,集贸市场区域网络提供的服务功能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将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镇规划者根据上述市场布局原则重新审视整个市场网络,查找网络中瓶颈环节,并对初始节点规模、结构和内部联结作一些调整和优化,达到提升整个市场网络服务功能,解决供需矛盾之目标。我们根据北京周边实际集贸市场的调研总结,认为设计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优化调整方案,应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准则:

(一)注重整体性分析

由中心镇集贸市场中既有零售市场又有批发市场,既有专业市场又有综合市场,既有农副产品市场又有生产资料市场,它们既要与镇域内部发生联系,又要区外经济发生联系,它实际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复杂系统。因此本文建议运用系统科学方法,分析市场网络覆盖区域、市场节点服务载荷、节点之间配合关系,查找市场网络的瓶颈环节,提出解决问题,即以局部调整为手段,以提升整体功能为目标。

(二)规模与结构并重

集贸市场规模是由商圈内国民生产总值、人口规模、收入水平和设施配套等因素来确定,建设规模与实际需求之间肯定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化可以采用摊位出租率来度量。如果出租率达到70%以上,市场运作“繁荣”,如果低于40%,则为萧条。对于摊位出租率不足40%的大型集贸批发市场,应根据商业圈实际需求,将空闲摊位和设施调整用途。在调整规模时,我们更应关注结构问题。集贸市场结构包括若干方面,商品结构、规模结构、分布结构、业态结构等,直接关系到集贸市场布局是否合理。在收入水平的高的居民区应该建立中高档商品为主的市场。另外应根据商圈的人口多少,应设立规模不等的市场。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副产品市场应广泛分布于居民区,那些对外辐射能力强的批发市场应该分布在中心镇边缘。市场的结构调整就是要为各个市场职能分工基础上的互补性。

(三)收益与风险兼顾

无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还是拆迁新建都需要大量投资,它们既属于城镇规划范畴,又属于投资领域。作为投资项目,就应该体现收益和风险的协调原则。一般而言,升级改造应是一种稳妥性投资策略、因为原有交易关系没有被破坏,面临不确定性低,更适用于目前硬件设施满足不了现实服务需求(交易需求、信息需求、市政美化需求、卫生需求、贮藏需求等)的情况。相对而言,拆迁新建是一项激进性投资策略,虽然优化调整空间大、收益潜力大,但面临高风险,因为市场关系重构不像设施投资在短时期内很难完成。我们在进行选择市场网络调整方案是除了应该权衡收益与风险,选择风险适宜的方案。

(四)坚持调整手段多元化

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中的问题往往千差万别、复杂多样,该原则要求应根据实际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手段解决问题;对于不景气的市场,应通过培育、调整、完善和提高等途径,给市场流入活力。对于新建市场需要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进行严格循章审批,对于一定发展前景,但目前不兴旺的市场,则应进行扶持和培育;对于位置条件先天不足的市场,可以迁址重建;对于设施简陋、卫生条件令人担忧的市场,应适当翻新改造,从而改善卫生状况;对于过分拥挤的市场,可以适当扩建;对于露天或马路市场,应分情况处理,对于无证商贩摊位,应坚决关闭。

四、村镇集贸市场网络优化设计

进行村镇集贸市场网络优化设计时,首先应该明确区域范围,是县域还是镇域。但是从我们调查结果来看,村镇集贸市场分布很不均匀,分布在中心镇或城关镇占多数,一般乡镇集贸市场数量较少,也就是1-2家,且主要依托镇区分布,集贸市场区域网络效应不明显。因此选择县域研究集贸市场区域布局优化问题比较切合实际,分析市场网络联结效应才富有现实意义,本文中构建了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优化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

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优化是一项富有系统性和前瞻性的工作,村镇集贸市场业态的多元性,集贸市场区域网络实际上是一个多层次网络系统。例如,根据交易内容的不同,它可分为综合市场网络和专业市场网络,其中综合市场网络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网络和工业品综合市场网络;专业市场网络包括农副产品市场网络、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网络、特色农产品市场网络、废旧物资市场网络、建材装饰市场网络、五金电料市场网络等,这里网络内涵就是同一利益链条上各个交易主体充当的角色和构成的关系;根据地区的不同,它可分为城关镇集贸市场网络、中心镇集贸市场网络、一般乡镇集贸市场网络和中心村集贸市场网络,它们是主要是为满足本地区经济发展所伴随市场交易需求,从而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因此,选择合适的分类标准对于研究工作非常重要,应充分考虑选定区域内集贸市场空间分布特点和市场类型,选择一个适宜标准,对集贸市场网络进行适当分类,针对每一类集贸市场网络进行优化分析。应从多个视角分析集贸市场网络形态与特点,根据布局原则与定量指标取值,分析网络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尤其针对那些重要的“瓶颈”环节,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制定方案时应该坚持上述四大准则,优化内容始终要围绕集贸市场区域网络要素开展,达到优化集贸市场区域网络服务功能之目标。

五、结束语

优化村镇集贸市场区域网络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需要分析所依托村镇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习惯,还应充分考虑镇域总体规划和其他商业业态的竞争,决策者更应清楚认识到集贸市场竞争优势主要表现为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集贸市场网络优化的终极目标就是提升集贸市场综合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凌颖.集贸市场规划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2008.

2、官莹,张素丽.北京市集贸市场空间分布特征研究[J].人文地理,2006(3).

3、肖敦富.浅议乡镇集贸市场的区位与规模选择――以广西乡镇集贸市场为例[J].广西城镇建设,2007(11).

4、新农村集贸市场化缓慢原因探析――基于淮安市W村的社会学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28).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及省、市、县的总体安排部署,借力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立足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科学配置市场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

2014年6月底前,每个乡镇至少规划建设一个占地200亩的农村集贸市场并投入运营。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乡镇主体,部门联动。乡镇要作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的主体,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国土、发改、工商、住建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的积极性,形成乡镇主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将农村集贸市场建设与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在市场规划设计方面要做到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立足现实、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村集贸市场对区域经济发展辐射带动作用。

(三)坚持创新模式,多元投资。要建立“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市场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各乡镇除自身出资建设市场、规划物流园区或商贸区外,也可通过招商引资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市场建设,形成多元投资、齐头并进的市场投入模式。

(四)坚持分类建设,量力而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区域不同的资源条件、财政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量力而行,不强求一律、不盲目攀比,既要保证市场的实用功能,又要节俭办市场,反对铺张浪费。

四、工作步骤

全县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2014年3月,规划选址,土地流转阶段。完成市场选址、方案设计,土地流转工作。

(二)2014年4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阶段。完成市场内“三通一平”及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2014年5月,招商引资,配套服务阶段。完成市场分行划市及摊位招商,与市场功能相配套的各项服务设施要同步到位。

(四)2014年6月,试运营阶段。市场投入试运营,通过试运营,进一步完善市场配套功能,扩充市场摊位,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五)2014年7月,评价验收阶段。市场正式运营后,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市场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五、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广泛招商引资,积极组织推进农村集贸市场建设。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分阶段、按程序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牵头协调配合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对市场规划选址、方案设计、建设标准、摊位招商、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业务指导,联系协调配合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国土资源局

负责办理农村集贸市场土地流转及备案手续,负责对土地流转协议等进行审核把关。

(四)发展改革局

负责办理农村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出具正式审批备案文件。

(五)工商局

负责办理农村集贸市场的注册登记、经营许可并颁发营业执照。

(六)住建局

负责依照村镇建设规划对农村集贸市场规划选址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核备案,妥善处理好村镇建设规划与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相衔接等问题。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第5篇

农贸市场是一个与千家万户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可或缺的购物场所,同时是农副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它是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消费习惯、不同层次消费阶层等客观实际相适应的一种流通业态。近年来,XX市通过规划新建、招商引资、积极培育,初步建立了以城区批发市场为中心,以乡镇农贸市场为基础,以农加超为补充的市场网络。但就目前农贸市场发展状况看,仍然不容乐观。因而,如何对现有的农贸市场进行有效的改造,并努力提升其品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现就XX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下列对农贸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认识,改造提升农贸市场的重要意义和下一步改造提升的建议。

一、XX市农贸市场的发展现状

自1999年5月被确立为杭州地区开拓农村市场试点以来,XX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立足临安实际,坚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办好现有市场,以市场园区的模式建设好新办市场,以超前发展的眼光规划好未来市场,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不断健全农村商贸网络,加快了农村商品流通发展。XX市食用农产品消费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共存发展的流通格局,其中农贸市场是XX市老百姓日常食品消费的主要业态。

截止20**年底,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共有农贸市场30个,其中经工商注册登记的15个,城区就占了7个。全市农贸市场总占地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总营业面积约为5.5万平方米,服务人口50余万人,多数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处于800米至1500米之间。20**年,农贸市场总成交额达到11.18亿元,其中市场年成交额超1000万元的有7家,上5000万元的有4家,超亿元的有5家,分别是临安天工商厦、浙皖农贸城、临安於潜集贸市场、青云竹笋市场、於潜城北竹笋市场。

二、XX市农贸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

XX市农贸市场在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加速区域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XX市农贸市场在农村商品流通环节上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贸市场建设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规划布局建设不尽合理。一方面是部分地方农贸市场缺少,建设简陋,容量不足,基础设施缺乏,难以满足农民需求,也适应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在建设农贸市场时不考虑实际,求大求新,重复建设,结果有场无市,市场建设效益低下,导致资源财富的严重浪费。此外,有的小城镇建设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加之对农贸市场建设不够重视,致使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建设普遍存在不合理的现象。XX市很多初具规模的农贸市场是群众自发形成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缺少政府的引导和规划,往往沿交通干线布局,以街为市线状发展,既影响了镇容街貌,阻碍了交通,也不利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农贸市场建设资金短缺,建市场的优惠措施不到位。这是影响当前农贸市场建设滞后的一个主要原因。农村集贸市场资金需要量较大,这对于财政状况普遍紧张的乡镇政府来说是不小的负担。因此,许多乡镇政府虽然认识到了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却力不从心,拿不出钱来建市场,甚至于建设市场的一些优惠措施也不能到位。

3、有特色的专业市场化农贸市场不多,辐射能力较弱。在市场竞争中,特色、专业化是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力的主要手段,农贸市场的建设需要特色,需要专业化。这有利于推动农村的专业化生产、商品化经营,深化农村区域经济和社会生产的分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带动区域经济的增长。但目前,XX市农贸市场普遍为综合性的低层次的农副产品和日杂市场,市场建设大众化,而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专业化市场却不多,辐射能力较弱。这就导致了市场的建设难以对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区域经济的增长起到显着的带动和引导作用。

4、对农贸市场的管理不够到位,脏、乱、差现象较为严重。一是市场业主对市场经营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农贸市场设施如何无所谓,只要市场有人来,能产生效益就可以了,没必要掏腰包来改善基础设施。二是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时不时会发生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等不诚信经营行为,对自身的经营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三是保洁不到位。有的市场业主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开支,减少保洁人员,造成市场垃圾随意堆放,卫生状况极差。四是存在无序性的流动经营人员。这些经营者随意性强,往往今天到这个市场乱设摊,明天又去那个弄堂乱吆喝,今天卖蔬菜,明天卖鱼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逃费又逃税。五是存在抢生意拉客的现象。表现在个别经营户为了一笔生意采取各种手段,让顾客购买其商品,同行之间经常会发生口角,争吵不休甚至打架斗殴,导致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六是管理人员和制度不到位。认为市场内不出大事就没关系,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对乱占道、乱设摊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教育,致使有的市场摊位成了仓库,货物堆放过多,又不够整齐,车辆任意停放,影响市场的总体经营环境。七是市场环境不够完善。多数市场的情况不容乐观:自行车、三轮车、机动车随意停放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有的市场无证摊贩较多,管理难度较大。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XX市农贸市场建设滞后,品位档次不高,功能不够完善,既影响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从而也就有损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已经是一分非常紧迫和现实的任务。

三、改造提升农贸市场的重要意义

农贸市场是一个地区的窗口形象,它与其它商品市场一样作为生产者与经销商乃至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纽带,作为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和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它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而且还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与其他商业设施的功能相比,其社会价值取向更能体现政府形象。搞好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不但可提高一个城市的品位,而且可增强市域经济的发展潜力,提升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对促进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是商贸服务业为农业提供服务,畅通农副产品供求信息,扩大农副长品销售渠道,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再就业的有效途径。

20**年,XX市保持了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增长的势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实现农村经济总收入347亿元,同比增长28.6%;农民人均收入7263元,同比增长10%。农村产业面积达到165.04万亩,总产值达到18.82亿元。“十五”以来,XX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较快,全市农业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5家,其中20**年新培育农业企业38家,省级骨干龙头企业6家,超亿元企业4家,建成省市农业示范园区15个,无公害农产品基地14个。全市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总数已达63个,共有会员4582户,带动农户35761户,年代销农产品25603吨,农村经济人队伍不断壮大,竹笋、山核桃营销大户已达2700余人,年销售产值11.6亿元。据统计,全市蔬菜种植面积6648公顷,年产蔬菜122624吨;瓜果746公顷,年产瓜果18964吨;年产食用菌194

吨;拥有茶园总面积4016公顷,年产茶叶1964吨,桑园面积2864公顷,产茧3712吨;年产山核桃7010吨;笋干(含鲜笋)17018吨,其中鲜笋外销1900万吨,产值5.6亿元;白果248吨。XX市日趋扩大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规模,迫切需要建立以农贸市场为主的农副产品流通渠道。同时,XX市农民占全市总人口的80%以上,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收入和积余购买力、消费需求正在不断增长,消费观念正在不断更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而且人们有到农贸市场消费的传统习惯。因此,农贸市场无论是从深度上还是从广度上,发展潜力都是巨大的,它的改造提升对于农村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增长。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城乡二元结构差异消除和农民收入提高的必然途径。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有利于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和方便农民进入市场,并促使他们根据市场供需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农业结构,加快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使农村经济逐步实现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促进区域经济的增长。

2、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有利于小城镇的发展。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与小城镇发展密不可分。一方面,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应该依托于小城镇。因为小城镇是区域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是人流、商品流、信息流的主要集散地,而且,它能够提供农贸市场发展所必须依托的配套基础设施,有利于减少市场配套设施建设投资,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能够促进人流、商品流、信息流向小城镇的更大集聚,从而带动其相关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提升,提高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

3、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有利于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经济的发展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人。农村经济落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人口素质相对较低,比较保守,商品经济意识较差。通过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提高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引入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激发和提高他们的商品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开阔他们的眼界,逐步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培养出一批农村能人,并以他们的示范效应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4、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有利于保障农村食品安全。XX市现有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这对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和食品安全产生了极大的隐患。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提高经营者素质和服务质量,对方便群众日常生活,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几点建议

1、转变观念,完善政策。过去,在计划经济年代里,人们在重生产轻流通的观念影响下,没有把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摆在一个重要位置,从而对农贸市场的建设也不可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当前我们首先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农贸市场地位、作用及其改造提升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农村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培育摆在重要位置。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扶持政策,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并实行必要的考核制度,把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步伐。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是小城镇地域结构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科学合理地规划好农贸市场不但有利于其自身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小城镇的快速有序发展。因此,要发展农贸市场,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至关重要。农贸市场的规划应综合考虑区位、交通、地形地势等多方面的因素,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道路建设的要求。市场建设要在满足使用功能和投资许可的基础上,以高起点、高标准、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式样新的要求,完善硬件设施,加快交易手段的现代化,尽可能地提高市场建设的档次。同时,要认真研究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应具备的条件,加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规划引导,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进行合理布局,不能盲目改造。各地应根据其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基础、技术水平、商业传统、交通通讯条件和周围市场分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注重长远利益,注重大中小结合,中心与地方市场配合,批发与零售市场结合,综合性与专业化市场结合,合理规划和布局农贸市场。

3、发挥优势,形成特色。注重有特色的专业化市场的建设,专业化市场对于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但是,它的建设决不能脱离其区域基础而盲目建设。因为其具有较高的要求:需要较广阔的腹地、较高的门槛购买力、较佳的区位和相对较完备的基础设施条件。因此,各乡镇(街道)在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过程中,应慎重考虑,在经过综合比较和优选的基础上,注意发挥区域优势和产业优势,把农贸市场有步骤、谨慎地改造特色鲜明的专业化农贸市场。同时,在市场建筑的设计上既要先进又要富有地方特色,满足经商居住多方面的需要,并讲究建筑的风格、造型、色彩,体观时代风貌,把良好的文化环境融入市场当中。

4、寻求合作,多方融资。面对目前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资金困难的难题,各乡镇(街道)要调动各方面投资农贸市场建设的积极性,增加市场建设资金来源的渠道。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可能单单依靠政府,更多的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要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目前,在城乡居民的手中游资较多,人们又有很强的投资冲动,但苦于没有投资的门路。因此,应该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个人、集体、国家、外商多方投资于农贸市场的建设。同时,农贸市场的改造应该与小城镇的改造、土地功能的置换结合起来,将新市场的建设与老市场的改造结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筹集市场建设所需的资金,促进小城镇的合理发展,又能为人们经商置业提供机会。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第6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规划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由农贸市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

(二)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三)符合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和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产品质量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以及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记录等。

(四)按照自愿原则统一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定期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市场经营者中开展文明诚信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场摊位、铺面,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二)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行为,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三)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活禽经营区封闭或相对封闭,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各自店铺、摊点周边区域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查验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产品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抽查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在农贸市场内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点),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市场开办单位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须经许可的,还应当悬挂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责任: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经营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五)从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购进生猪产品,并在明显位置张挂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在城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随意设点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影响面积小于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第四十条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第7篇

今天,我们在*市召开全省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会议,目的是要推广*经验,进一步加大全省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升级力度。去年,*市政府顺应广大市民的要求,对全市农贸市场进行了升级改造。县市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场业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严格按照规划标准,创新思路,加强管理,为我省农贸市场全面升级改造,树立了学习的样板,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下面,我代表省商务厅党组,就全面推进我省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引导下,我省农贸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随着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城镇人口急速增加,农贸市场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与群众期望存在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品位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存在误区,财政投入不足。农贸市场作为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准公益性设施,投资大,收益低,回收期长,需要政府大力扶持。由于种种原因,各方建设改造农贸市场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农贸市场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的步伐。二是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尽合理。我省大部分城市的农贸市场建设规划没有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缺乏前瞻性,存在布局不合理,设计规模小,功能不完善,与周边居民区不配套等问题。农贸市场数量少、规模小及布局不合理已经成为大多数地区市民买菜难、买菜贵的主要原因。三是基础设施落后,功能分区不明显。我省农贸市场大多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设施老化,存在着食品卫生和安全隐患。目前,大部分市场没有配齐消防设备,没有垃圾处理设施,缺少停车场地,加上市场周边人流、车流、物流量大,公共设施承载能力有限,经常造成交通堵塞。四是法规标准制定滞后,规范管理难。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尚无全国统一的法规标准,我省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规范,日常监管工作处于无法可依、“多头管理”的被动局面。由于市场监管不够到位,占道、搭建、扩摊等行为屡禁不止,马路市场泛滥成灾,造成居民行路难、市场秩序乱、投诉无人管。

目前,加快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应该说正当其时,符合国家通过扩大投资、改善民生、拉动消费来扩大内需的思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是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措施。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外部市场需求难以扩大的情况下,通过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显得尤为迫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明确指出,2009年中央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县乡集贸市场和地级城市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投资的有利契机,把农贸市场改造工作作为拉动内需,提升*流通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来抓。*市政府扶持改造农贸市场的实践证明,农贸市场的环境好了,菜篮子净了,由此带来了消费量上升,经营者获利,消费者满意,社会稳定,政府和市场举办者实现了双赢。

其次,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农贸市场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场所,也是一面折射社会热点、管理难点的透视镜,它所具有的社会意义远远高于其经济意义。一方面,农贸市场是生鲜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重要销售渠道,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另一方面,农贸市场也是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民工就业的有效途径。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批农民工返乡,他们中不少人面临就业困难。农贸市场改造可以吸纳部分农民就业,缓解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

再次,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需要。我省大部分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简陋,占道经营较为普遍,脏、乱、差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加大了城镇管理难度。另外,经营者与市场业主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如今,农贸市场已经成为“让市民揪心、让政府头痛”的热点问题之一,必须下决心、花力气,加大治理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二、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把握国家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契机,将“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作为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提请各级政府将农贸市场建设列为城市公益设施投资范畴,由政府统一规划调控,对市场进行财政投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的经验,可考虑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财政、工商、质监、卫生、消防、环保、国土、建设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商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三、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要适当超前,立足长远。

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菜篮子供应的重要场所,应当满足“购物方便、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完备”的基本要求。农贸市场在提升改造上没有固定的模式,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忌一刀切。各地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习惯、商业传统、交通条件和周边市场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注重大中小结合,合理规划和布局农贸市场。另一方面,市场设计也要注重科学性和前瞻性。上午,大家参观的几家生鲜市场,都采用了科学合理的设计,在软硬件上均实现了超前构想,表现在排水顺畅、通风良好,解决了地湿、异味问题;岛状布局、商位宽大,解决了人流、物杂问题;灯光明亮、装饰艺术,解决了采光、氛围问题。这种个性化设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认真学习*的做法,打破老的市场设计观念和模式,跳出农贸市场投入多,效益少的误区,避免年年搞装修,隔年就落后的“治表式”的改造方法,从根本上解决农贸市场的脏乱差问题,确保改造后的市场在经历了若干年,甚至几十年后仍不落后。

四、合理制定方案,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是对传统经营模式和消费观念进行改革创新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要按照分区分期改造的思路,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一要做好改造期间的市场供应,努力做到改造与营业两不误。“菜篮子”供应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在实施农贸市场改造中,要设立过渡市场,确保不影响人民群众日常购物。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农贸市场改造工作必须争取群众尤其是市场业主及周边市民的理解和支持。相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市民转变消费观念,引导业主转变经营理念,对个别思想有抵触、工作不配合的经营者,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疏导。三要认真分析影响改造升级工作的重点难题,确保社会稳定。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何困难和问题都可能出现,各级各部门要把困难和问题估计得充分一些,把实施方案考虑得精细一些,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如清场退市、人员分流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和措施。要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五、多种形式筹资,千方百计推进。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要求第8篇

一、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基本情况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小城镇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县农产品市场数量、成交金额大幅提升。三十年来,县累计投入资金20397万元,建成农产品专业市场两个,城区及各乡镇综合市场26个。累计建设面积419669平方米,年交易总额为49970万元。

1.专业市场。比较规范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有两个,即县城农贸市场和木材加工交易市场。县城农贸市场投资额843万元,建设面积14200平方米,年交易额18540万元;有经营摊位800余个,经营门店80余间,经营户来自本地、周边各县、市(区)、广东、四川、贵州等省,共约800余户。木材加工及交易市场,位于丹凤镇大同新324国道旁,建筑面积300000平方米,总投资5030万元,年交易额25000万元。

2.农(集)贸市场。乡镇农(集)贸市场共计26个,其中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3个,年交易额在100-500万元的9个,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14个(其中交易额不足50万元的8个)。位于丹凤镇的牲畜市场,投资额200万元,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年交易额2000万元;位于雄壁镇水草湾的坑木市场,投资额10万元,建设面积539平方米,年交易额1056万元;位于彩云镇的牲畜市场投资额400万元,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年交易额900万元。

3.新建市场。2010年已启动竹基、大同和路新等6个集贸市场新建或改扩建。其中在丹凤镇大同村委会,投资3500万元新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规划面积7000平方米,计划年内建成投入使用,预计交易额18000万元;投资1200万元改扩建牲畜交易市场,使其面积增加到6000平方米,计划年内投入使用,预计交易额5000万元。

(二)市场功能日臻完善。随着市场建设规模、档次的不断提高,市场设施日益配套,市场的辐射半径也逐步扩大,尤其是我县已建成的木材加工及交易市场,依托我县林产业、交通优势和引入的龙头企业华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辐射西南,极大的提高了我县农产品的知名度,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拉动了农村小城镇建设进程,拓宽了劳动力就业渠道,繁荣了地方经济。

(三)市管服务逐步规范。随着工商体制改革全面深入,市场管理、服务分开,工商、市管部门各负其责,各乡镇均建立了相应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了市场管理服务制度,稳定了市管干部队伍,形成了管理有序、运作有方、协调发展、市场繁荣的良好发展机制,有效地提升了市管服务水平。

二、存在问题

1.市场规划管理缺位。由于我县《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尚未系统修编,缺乏完整可行的建设总体规划作指导,存在盲目建设现象,形成“有场无市”和“有市无场”。特别是工商、市管分家后,形成一定的市场监管真空,造成执行政策口径不一,逐利思想回升,部分农(集)贸市场以路为市现象严重。

2.市场经营环境不优。一是由于缺乏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健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和必要的检测设备、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得到保证;二是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技能较低,交易方式原始,交易行为不规范,无序竞争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市场监管服务改革不彻底,遗留问题多,涉及部门多,市场建设发展等优惠政策难以落实。严重制约了市场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拓宽。

3.市场辐射效应较弱。目前,我县大多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市场形态,市场软、硬件设施不到位,信息不灵,交易手段落后,销售渠道狭窄,再加上重种养、轻销售等传统观念制约,生产与流通基本处于脱节状态,市场大多自发无序发展,很难形成规模,辐射带动作用难以发挥。

三、市场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提升市场发展定位。农产品市场是农村经济繁荣的晴雨表。它连接着生产和消费,是政府调控生产和消费的重要中介,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项“民心工程”,其公益性远大于营利性。加快农产品市场建设步伐能有效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拉动城乡消费,扩大社会就业,改善群众生活,繁荣地方经济。各级各部门要把市场建设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充分发挥市场在流通中的主体作用。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场网点。一要出台市场建设规划。建议聘请专业权威机构,科学论证,尽早出台《县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贯彻“立足长远,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原则,用规划指导全县农产品市场建设。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不搞重复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避免出现有场无市和有市无场的现象。二要融入省市整体发展。充分利用好的区位产业优势,积极创造条件,让一些专业市场落户我县。三要科学合理建设市场。具体做到五个结合:即做到县城市场与乡村市场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市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把市场建设规划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结合进行;市场建设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根据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建设专业市场;市场建设与开发传统产业相结合,根据传统产业的发展优势,建设市场,突出地方突色;建设综合市场与专业市场相结合。

(三)拓宽渠道,鼓励多方建设市场。一是政府出资主导建设骨干市场。政府在区域性骨干市场的建设上必须要起主导性作用,财政投入,国有管理,把区域性骨干市场建设当作一项招商“筑巢”工程、一项政府公益事业来抓,以骨干市场来联结产业群,拉动县域经济发展。二是多方筹措市场发展资金。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从收取的市管费、市场检疫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市场建设和市场维护,做到“取之于市,用之于市”。三是社会多元投资建设市场。在市场建设中,要坚持“行政推动,社会参与,多方兴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国营、集体、个人采用多种投资形式建设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三是引导龙头企业创办市场。政府要建立市场引导基金,鼓励如华海木业等农产品龙头企业加大市场投入。

(四)合理定位,构筑城乡市场体系。农产品交易市场是满足需求、开拓需求、创造需求的有效载体。一方面以县城市场建设为重点,带动龙头市场、专业市场发展。要重点建设城区农贸市场、大同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及大同、彩云两地牲畜市场等,突出发展蔬菜、黑山羊等市场。发挥专业市场的需求引导作用,加速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产业链的延伸,促进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生产的规模发展。要充分发挥大市场对商品物流的辐射作用和产业规模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以乡镇市场建设为重点,促进农村集贸市场改造提质。要围绕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在现有的农贸市场中扶持发展一批具有市场辐射力、主业特色鲜明的专业市场。要出台政策,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资改造农村集贸市场,逐步淘汰赶集式、单纯追求摊位式的初级市场,加快建设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管理规范、商品质量可靠的新型农贸市场,引导、开拓农村市场需求。

(五)规范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要严格市场审批权限。对于新建市场,要由商务、发改、建设、国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并严格按照全县市场建设规划设点布局。对于扩改建市场或改变市场经营性质的,必须按程序报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要建立市场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要实行农副产品“绿色通道”,不论是运输粮油、蔬菜,还是畜禽的车辆,凡在我县境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