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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营销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2 15:03:15

农贸营销论文

农贸营销论文第1篇

    中欧贸易摩擦解决机制研究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浙江省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企业国际化方式和成功因素研究 外资在华并购的动因研究浙江省各地区利用外资效果评价和实证比较 中美纺织品服装贸易摩擦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外资在华并购动因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应用分析 中美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TCL 跨国并购的问题研究 江浙沪制造业外商投资现状比较研究 中国农产品贸易结构及竞争力:入世前后的比较分析 垄断、安全威胁与反垄断控制--外资并购中的问题和对策 中美产业内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分析 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江浙沪制造业的竞争优势比较研究-以通信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例 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与管理模式研究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因素分析 江浙沪 FDI 技术溢出效应比较分析 中日企业国际化模式的比较分析 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外资在华并购绩效分析 FDI 对我国通讯产业的垄断分析 浙江化工产品的出口现状和对策分析 外资在华并购后的整合研究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外资并购中反垄断问题的经济分析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障碍分析:农产品贸易视角 欧盟 RoHS 对浙江省机电产业出口的影响分析 宁波服装出口的品牌战略:合创品牌研究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分析 长三角地区纺织品出口市场秩序研究 日本企业投资中国的区位选择研究 温州鞋业出口现状及对策分析

    新形势下区域发展中招商引资的战略思考 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入世后我国国际贸易摩擦上升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浅析进口配额的效果及政策取向 绿色贸易壁垒对佛山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对策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贸易技术壁垒对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与对策研究

    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问题研究 引进外国智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研究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垄断行业监管机制问题研究 人民币成为世界货币的条件及路径 当前我国外贸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对外贸易与我国经济发展 惠州对外贸易企业的变迁 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逆差:现状、成因和对策 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中泰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和竞争性研究 中国农业开放模式的选择研究 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选择与完善研究 从轮胎特保案看我国的反倾销 金融危机下广东的双转移战略 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的新特点 广东企业走出去研究 广东外资的可持续利用研究 金融危机下广东某产业发展对策探析 港口与区域经济的相关性研究(具体哪个港可以自己定) 中国国际多式联运问题研究 港口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具体哪个港可以自己定)

    中国第三方物流中的问题研究 中国集装箱运输中的问题研究 提单的风险及防范研究 贸易救济制度研究 对国际贸易原理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国际贸易交易结构的确定 欧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调整与中国出口战略应对 我国纺织品出口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 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以美国对中国输美纺织品设限为例 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出口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国际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趋势与促进肉类产品出口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或某省市)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的技术提升研究 引进外资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或作用研究 FDI 技术溢出效应对我国企业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对外贸易推动广东产业结构升级研究 比较优势理论与竞争优势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国际商品流动与要素流动关系研究 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自主创新与增进我国出口商品比较利益研究 论技术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推动 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中的地位、利弊或转型升级研究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研究 社会责任对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影响的研究 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研究 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外贸的影响研究 标准化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效用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国际经济一体化与贸易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 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与我国商品出品对策

    国际劳工标准下我国政府、企业对策 我国纺织业出品竞争力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纺织业的贸易格局与市场策略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世界 FTAS 发展态势与中国策略分析 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加入 WTO 后我国民族产业的保护 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模式选择——以惠州经济为例 古典比较利益论与中国制造业结构调整的思考 FDI 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 从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对本国贸易的影响看我国开展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相互关系 中国经济反垄断立法的探索 广东区域聚集经济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及风险研究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膨胀水平的影响 欧元汇率变动对惠州制鞋行业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内在机理及未来演变研究 中国国有经济角色演进的反思与前瞻 我国产业结构调查研究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及解决思路 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考 广告语言与消费心理研究 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拓展研究 浅论我国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中小企业文化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对策

    中小企业品牌经营误区及创名牌战略研究 顾客忠诚研究述评 基于顾客感知价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 浅析房地产市场营销策略 客户关系管理的探讨——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模式 金融危机下的消费思考——中、美消费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基于顾客关系投资的个性化价格促销 中小企业出口及其社会责任研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广东农产品出口跨越贸易壁垒的对策研究 中小企业出口低价竞销的原因及治理对策研究 惠东鞋业出口的现状、困境及对策分析 对外贸易对惠州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外商直接投资对惠州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全球知识网络与跨国公司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的机制和对策 国际金融危机的跨国传播机制研究 国际金融危机对广东经济的影响研究 知识的国际传播机制研究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研究 双边 FTA 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对进出口的影响 FDI 对我国国际贸易影响的区域性差异分析 广东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我国国际贸易波动的影响因素——基于因子分析的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倾销问题 反倾销背后的国家利益博弈 我国对外贸易战略调整的原因及障碍分析 绿色国际贸易与绿色国际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政策思考 出口退税政策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 国际市场水果检疫准入与促进我国水果出口的对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竞争法、产业法与反倾销法的冲突与协调 中国的对外贸易环境与政策变化 市场营销视野下的大学生自主择业策略分析 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营销方式的分析 论国际市场营销者如何跨越文化障碍和避免政治风险 国外消费者对“中国制造”的感知与评价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与建议

    开题报告举例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 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 以上综述的评价 三、论文提纲 前言、 一、 1、 2、 3、 ·· ·· · · 二、 1、 2、 3、 ·· ·· · · 三、 1、 2、 3、 结论 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 一、 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 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 究概况 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 题 五、预期的结果 六、进度安排

农贸营销论文第2篇

为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发展的决定》(渝府发〔*〕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乡商贸统筹发展为主线,加快商贸网络体系建设,开拓市场、扩大消费,推进传统商贸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变,传统流通格局向大市场、大贸易、大流通转变;坚持发展商贸流通与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相结合,加快构建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市场法制监管、监测调控及商业信用等三大商贸流通市场环境工程体系建设,促进市场繁荣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测调控相结合,推动商贸流通产业和谐发展。

(二)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一保(保障市场供应)、一建(建设城乡统筹商贸网络)”为抓手,完善县城商贸“十个一”和乡镇商贸“五个一”工程建设,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培育大企业、搞活大流通。到2012年,实现“四个翻番”、“两个突破”,构建三峡库区旅游商品“购物天堂”和“风味美食之都”,流通现代化水平和区域聚合辐射能力明显提高。即到2012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品销售总额、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总数、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总数在2007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分别达到40亿元、64亿元、50家、4个;商业增加值、商贸从业人员分别突破10亿元、5万人。扩大对外开放,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800万美元,外派劳务实现200人。

二、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三)打造商贸服务平台。加快城乡商业设施建设步伐,积极打造县、乡(镇)、村三级商贸服务平台。大力实施县城商贸“十个一”工程,两年内至少建成一个中心商圈、一条商业特色街、一个综合批发市场(专业、特色市场)、一条餐饮娱乐夜市街、一个商业示范社区、一个物流配送中心、一家龙头商贸企业、一家四星级以上宾馆、一家餐饮名店、一个品牌展会。积极推进乡镇商贸“五个一”工程,各乡镇在2012年以前至少打造一个商业中心(商业集聚区)、建设一家品牌连锁超市、新建或改造一个农贸市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特色市场)、培育一家知名餐馆、一家星级农家乐。2009年底,全面改造或新建每个乡镇日用品和农资连锁经营超市,以及每个村级日用品和农资便民放心商店,确保两年内实现所有乡镇、行政村全覆盖。

(四)推进商贸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构建农村商贸流通“六大”网络。一是加快完善以县配送中心为龙头、乡镇连锁经营超市为骨干、村级便民放心商店为基础的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两年实现全覆盖。二是支持农资龙头企业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和技术服务,以及农机具租赁、维修等多样化服务,为现代农业提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建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三是大力发展专业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纪人、运销大户,着力打造从基地、加工到市场、配送、终端一条龙的农副产品购销网络。四是坚持统一规划、标识、协调价格、衡器、车辆、服装、管理及规范经营等“七统一规范”,着力打造点面结合、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五是大力发展城乡餐饮、洗染、摄影、美容美发、家电维修、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网点。授牌确认有实力、有信誉的服务企业、经营大户和专业服务队伍,建立上门服务和集中服务相结合的农民生活服务网络。六是充分利用和整合科技、信产、农业、供销、通信等部门的农村信息资源,搭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建立集“信息、交易对接、咨询互动”三大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网络。

(五)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积极实施便民服务工程,发展护老托幼、维修、回收、洗染、美容美发、送餐服务、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便民服务业,增强社区在家政、看护、保洁、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汽摩、建材、家具、机电、化医、服装和农村消费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市场。大力发展便民早餐、中式快餐、风味小吃及“农家乐”等社区餐饮,挖掘餐饮文化内涵,推进餐饮业特色经营,着力提升餐饮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引进商业企业落户社区,促进典当、拍卖、再生资源企业发展。鼓励城镇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社区创业服务工作。各乡镇要引导街道居委会加快发展社区商业服务。县商委、发改委、财政、劳动、质监、药监、工商、移民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社区商业发展。

(六)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加快规划建设南北两岸货运中转中心,重点打造水天坪工业园、镇江精细化工园、丁庄溪、高家镇等物流园区,逐步构建各种物流配送布局结构合理、技术设施先进、运转畅达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积极引导本地流通龙头企业,大力引进县外物流企业,重组整合社会物流资源,促进传统的货运部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化。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科学设置供应链流程,逐步分离物流业务,积极发展理货、采购、仓储、分拨、配送等第三方现代物流业。积极推广现代流通方式,拓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电视购物等新型流通方式的领域。支持物流企业以多种方式与县外及境外先进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建立与生产基地直接挂钩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

(七)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加快完善和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生活物资应急保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建立完善粮油、猪肉、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日常生活用品和药品、棉被、帐篷、民爆物品等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储备量。建立应急商品信息数据库,提高区域调剂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储备商品的管理及定期轮换,保证应急物资质量。县商委、物价、工商、农业、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日常商品供应和价格情况的动态监测,强化预测预警,引导供给需求,维护市场稳定。

(八)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抢抓沿海梯度转移契机,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引进商贸流通知名企业。重点引进先进的营销方式、经营理念和流通技术,引导外资投向农村市场和流通现代化建设。吸引国内外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我县设立连锁店和物资采购配送中心,推动更多企业进入零售企业全球销售网络。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优势商贸企业到县外及境外拓展市场空间,发展营销网络,将*品牌推向全国、推向世界。鼓励生产性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做强做大。加强与市内外其他区县(城市)服务贸易方面的往来,打破地区封锁、内外贸及行业分割,促进各种要素和商品自由流动,鼓励平等竞争。加大农产品标准化出口基地和示范区建设力度,力争藠头、榨菜、肉牛、药材等基地纳入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农产品标准化出口基地建设,争取对肉牛、藠头等实行原产地保护政策。

(九)努力营造发展环境。加强商贸流通领域诚信建设,大兴“诚信经商”之风。鼓励商贸流通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逐步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商业信用体系。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垄断经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产品购销随附单制、可溯源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种商品、危险化学品及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规范发展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商业文化建设,将*神曲文化、民俗文化、三峡移民文化及风土人情融入商业设施和商业经营活动,营造商业文化氛围。

三、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四大家”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商贸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委,负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及协调服务。发改委要跟踪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国土房管部门要为商贸流通协调落实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农业、畜牧、粮食、供销等部门要积极参与

农村市场的开拓,文化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要为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旅游、统计、工商、质监、卫生、环保、交通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为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全县商贸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一)完善建设规划。坚持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与旅游、金融、房地产、文化、体育等产业相促进,加快编制完善商贸中心建设、商业网点布局、现代物流发展等商贸发展规划。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大型商贸设施建设要进行合理调控,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之前,由商贸主管部门出具商业网点规划的确认意见书。建立大型商贸设施建设项目监测系统,对网点数量、布局、结构及市场需求实施动态分析,引导企业投资行为。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基金匹配机制,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基金预算从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以后每年按10%增加预算,用于商贸流通产业建设项目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应急保供物资储备轮换和贷款贴息的部分费用,以及商贸流通十强企业的考核奖励和项目工作经费等。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服务业贷款利率差别化定价机制;大力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逐步降低餐饮店的银行刷卡费率;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向商贸流通业领域投资。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要向商贸流通产业倾斜。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业的连锁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征收后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对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年终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由财政资金予以兑现。

(十三)加强发展扶持。建立健全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十强商贸流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坚持每年开展“商贸流通业十强”评选表彰活动,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工商、质监、国土房管、环保、市政、卫生防疫、公安等职能部门涉及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收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市政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商贸流通重点企业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加快推进工商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

农贸营销论文第3篇

关键词:农改超营销渠道农产品

农贸市场超市化趋势

农贸市场风光不再

我国的农贸市场是上个世纪80年代国家放开对粮棉油等农产品的管制而实行市场购销制度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些农贸市场遍布城乡各地,以其商品丰富,经营活跃,成为居民购买生鲜食品的主要市场。应当承认,农贸市场作为农产品主分销渠道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食品需求、促进农产品流通、繁荣城乡经济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传统的农贸市场渐渐不再适应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特别是进入21世纪,大宗农产品相对过剩以及国外优质农产品的涌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凸现在人们的面前,这种传统的销售形式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经营主体分散,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市场设施落后,不利于食品安全控制。市场功能不健全,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总之,消费者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再青睐农贸市场;政府因为影响城市环境和现代化管理也对其颇有微词;个体商贩更是觉得无利可图,退场转行的比比皆是;加之其它业态经营生鲜农产品挤压农贸市场,今天的农贸市场在大中城市的销售份额已经严重萎缩,同上世纪90年代的“一统天下”相比,早已是江河日下。

生鲜超市异军突起

我国主要农产品的供给已经从总体短缺供不应求过渡到相对过剩阶段,买方市场已经基本形成,农产品的销售日趋激烈。在这个大背景下,农产品的销售也从原来的生产营销观念转变为市场营销观念,销售业态的升级已然成为必然趋势。自从家乐福进入中国率先引入“超市卖菜”的新概念之后,超市作为一种现代营销业态正逐步被生产者和消费者认可。当前,我国农产品的营销业态正悄然进行着一场变革,即传统的农贸市场将大量被现代销售形式的超市所代替。生鲜超市是以超市形式来经营生鲜农副食品,实现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经营方式的超市化,产品的标准化和服务的规范化。

经营主体的组织化、规范化。超市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规范管理,统一合理地配置资源。企业法人接受政府、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对成千上万名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从以往农贸市场“卖商品”,转变为农贸超市“卖商品加服务”。同时,经营主体的组织化,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经营方式的超市化。生鲜超市采取的是统一采购、统一配货、统一定价的连锁经营方式。统一采购,就是直接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传统批发诸多的中间环节,解决了成本高的问题;统一配货,不仅能保持生鲜食物的新鲜,而且做到货物多元化,全方位满足市民需求,这些产品在配送中,往往经过严格的筛选、包装和加工,方便了购买。统一采购、配货后的产品要经过严格的检测检疫,农贸超市配有检测设备,每天对蔬菜农残、福尔马林、瘦肉精等进行检测,强化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

消费需求推动变革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经济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大幅增长,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与此相对应的,消费结构和消费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突出表现为以下两个趋势:

绿色环保。社会环境污染直接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良甚至非常严重的后果,这一问题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消费者对“绿色”消费品的关注也越来越强烈。通过调查显示,影响武汉居民消费者购买蔬菜的主要因素是产品的“新鲜程度”(74%)、“卫生程度”(65%),同时消费者对“无污染/绿色食品”的蔬菜表示出非常高的需求水平(58%)。显而易见的是,同农贸市场相比,超市安全可靠的购物保证更能满足人们的绿色环保的消费倾向。

超市购物。随着我国零售业市场的开放,超市、连锁超市以及仓储式商场在国内得以迅猛发展,使得消费者的购买习惯、购买行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调查数据显示,在武汉,过去三个月内光顾过超市的消费者比例为82%,而生鲜食品以58%的购买比例成为了消费者在超市的首要购物种类。调查数据也表明,武汉有60%的消费者表示“购物环境舒适”是光顾超市的原因之一,而“质量可靠”(46%)是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品的主要原因之一,说明超市正逐步成为消费者选购农副产品的习惯性地点。显然,同拎着篮子进农贸市场相比,超市买菜无疑带给人们的是一种全新的愉快的购物体验。

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变革

传统的农产品营销渠道流程,其上游由各农户、农业生产基地、专业农产品生产公司等厂商组成,他们共同提供农产品的生产供给;下游是众多千家万户的居民所组成;农产品的销售与流通主要由大中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所组成,当然也有少数农户实行自产自销,跨过批发市场将农产品直接贩卖给最终消费者。应该说,这种模式在农产品总体短缺供给不足的时候,对于农产品的快速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农产品供求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典型的“生产营销观念”主导的农产品营销模式显然与这种变化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农产品的流通与营销。当前正在全国大中城市进行的“农改超”工程,其实质上正是对农产品销售渠道的一次改造和提升。

就渠道结构而言,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从多层次长渠道向扁平化方向变化,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了农产品的价格。

农产品的含水量高,保鲜期短,易腐败变质。流通环节越多,流通时间越长,农产品损耗越大,流通效率降低。农贸市场采购的农产品绝大多数是未经加工的生鲜农产品,主要有两种供货方式:一是农户直接将农产品进场销售;二是农产品经营者到市内批发市场批发后再运到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往往经过生产者——产地批发商——运销批发商——销地零售商——消费者等诸多流通环节,多次集散;在物流技术上,采用常温物流和自然物流,加工不足,因采摘、运输、储存而造成的损耗率为25%~30%,物流成本高(运输成本路况不良成本设卡收费)。这使得蔬菜批销的每个环节都要加上很高的毛利才行,流通环节的增多,无形中加大了农产品的成本。

而“农改超”之后,农产品可采用直销的方式,直接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或从下面农村整片的菜地进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传统批发中诸多的中间环节,避免了流通环节中的加价;农产品直销还可以缩短流通时间,保持农产品的“鲜度”,减少损耗。生鲜超市的物流中心对农产品进行分级、包装、加工、储存、保鲜配送,增加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农产品损耗率可降至5%左右。农产品有效物流增加,就能有效地抑止菜价上涨。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农改超”后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原有的农贸市场下降10%左右。

从渠道控制来看,中间商向上游供应链和下游消费者延伸,实行农产品全面质量管理,有助于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和安全控制。

原有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既不注重上游农户、基地等生产商的农产品生产情况,对于农产品是否农药残留超标等质量问题漠不关心,产什么就销什么。也不关注下游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和市场信息反馈。这种产销脱节的经营模式,一方面,使得农产品质量控制几乎完全失控,另一方面,又屡屡造成农业生产资源配置失调。

“农改超”之后,商业企业作为明确的市场责任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和商业信息的关注与维护,必然不会简单地满足于做农产品的销售终端,而是将触角伸向农产品流通、生产的各环节加以监督,并通过“建立基地、严格检测、连锁配送”,对农产品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生鲜超市正是依靠优质安全放心的产品和规范化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支持与信赖,在激烈的生鲜消费市场中站稳了脚跟。

从渠道关系来看,生产者、中间商、零售商更加关注渠道的整合,共同建立竞争优势,有助于提高国内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当前,随着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农产品竞争日趋加剧,单纯依靠“物美价廉”来建立农产品竞争优势的时代早已不复存在了,现在的农产品竞争已经从单一的产品竞争演变成为全方位的、多层次的综合性竞争。而传统的农贸市场中,个体商贩大多凭借个人经验和对市场的简单估计来销售农产品,很少运用现代市场营销手段,在如何扩大农产品市场份额、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有的不法商贩在销售农产品的过程中、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这种“短视”行为显然无法赢得市场。

“农改超”之后,商业企业作为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的高低、市场竞争力的强弱与其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这些都迫使企业导入现代市场营销模式,以消费者为中心,利用市场的调研,细分市场,进行市场定位、市场促销、品牌化经营等现代营销方式,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利用连锁经营、网络化销售,将农产品迅速地推向市场。显然,市场营销理论及手段在农产品销售中的应用无疑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引入竞争机制,预防“挤压效应”,侵害上游生产者和下游消费者的利益。

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农产品准入,确保食品安全。

政府应当弱化对市场的干预,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农改超”后,要实现农产品的放心消费仍然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管。

农贸营销论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农贸营销论文第5篇

据悉,本届农博会将于8月14日~23日在长春农博园举办,会期10天。以“科技与绿色、交流与发展、文化与经贸”为主题,“构建‘三农’展示平台、推动经贸交流合作、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加快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理念,突出“示范引领、科普教育、经贸交流、文化惠农”的内容,集中展示宣传我国特别是吉林省、长春市“三农”发展的新成就,搭建农业经贸交流平台,促进吉林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引导农民学科技、用科技、快致富。

本届展会立足于打造国内一流的农业综合性品牌展会、精品展会、特色展会,根据新形势、新发展需要,加大创新升级力度,突出引领作用和平台作用,重点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提高经贸交流水平、促进展会成果转化推广、扩大科普文化宣传、加强硬件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新提升。

展会总占地面积106万平方米,分为展馆区、展场区两部分,共安排展示展销和经贸文化活动两大类25项内容。展馆区设6大板块:名优特农产品展销区、农业信息化成果展示区、关东(吉林)农耕民俗文化展示区、农业机械展销区、农业高新技术装备展示区、农村新型能源设备展销区。展场区设10大板块:现代种植业展示区、高新设施农业展示区、菌菜产业展示区、精品畜牧业展销区、新农村住宅展示区、农业生产资料展销区、渔业展馆、第十六届长春国际雕塑作品展、美食广场、君子兰花卉展销区。

本届展会将安排9项经贸文化活动:吉林现代农业体系建设研讨会、亚太农业和食品安全产业圆桌会议(高端对话会议)、大健康农业创新发展高峰会、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信息会、农业高新科技成果推介会、第二届海峡两岸都市农业发展论坛、第三届中国玉米产业博览会、农业科普大集、第五届长春(德惠)农民节。

第十六届长春国际雕塑作品展、第三届中国玉米产业博览会为本届新增内容。第十六届长春国际雕塑作品展以“传承农业文明、倡导农业科技”为主题,面向国内外征集34件原创作品,增加园区艺术品位和文化内涵,促进农业文明、农业科技与雕塑艺术相结合。第三届中国玉米产业博览会由省商务厅和公主岭市政府联合主办,设在5号展厅,重点邀请省内外玉米行业领军企业参展,集中展示国内外玉米良种、生产加工技术、设施设备和深加工产品等。

农贸营销论文第6篇

论文在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的基拙上,探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和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 5 %。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 -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 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 ( CATP )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 % ,16. 36%,21.36 % ,40. 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3.建立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加强农业投入保护,增加农业保护力度。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12项措施我国还有6项空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还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是间接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的有力措施。应从主导、控制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向管理、服务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转变:

农贸营销论文第7篇

关键词: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主体

随着电子商务信息科学的发展,特色农产品的属性特征信息受到广泛的关注,已由以往的小区域、小范围的信息模式推广到大区域、大范围的模式。特色农产品的信息属性通过网络营销方式,产品信息被消费者熟悉。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已受到国家范围内的重视,如对于具有明显区域范围、独特品质特征、拥有一定的人文历史等信息特征的特色农产品,将被纳入《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作为今后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业发展和品牌培育提升的重要依据。电子商务作为当前乃至今后营销模式的一种重要网络手段,随着信息化的日益成熟,对于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特色农产品营销途径及其策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特色农产品的营销策略一方面要明确营销主体的特征,另一方面要掌握特色农产品网络营销的发展进程及其特点。

一、特色农产品作为营销主体的特征

特色农产品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依据其营销主体形式初步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 特色农产品销售专柜

特色农产品专柜主要包括农产品进入贸易市场、综合商场、餐饮酒楼、超市等企业设置的专一区域,集中展现不同特色农产品专供区域。特色农产品专柜作为"农改超"模式的发展产物,是农产品商品化后的一个跨越式的发展产物,功能实践的对象是农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从小城镇到县、地级城市,以致到省会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消费者数目庞大而且集中,特色农产品专柜的地位就极其重要。

第二 特色农产品的加工企业

在特色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消费各个流通过程中,加工企业不仅是特色农产品的初级购买方,同时又是特色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方。目前,我国特色农产品以初级产品的流通为主要物流形式,尤其是果蔬农产品。目前在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作为农产品的主要采购商之一,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初级农产品保值增值,不仅包括产品包装、运输、储存等提供增值服务的各类企业,同时也包括初级的加工制造企业。因此,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充当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第三 特色农产品经营户和生产基地

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基地主要是指依托地方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基地,主要体现在区域性上,是农业资源优化模式的突出代表,这种优化模式对主导产业形成农业区域化布局起着支撑作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依据特色农产品的需求,经营户既充当采购方,同时本身又充当农产品的销售方,这一身份信息为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挖掘客户提供了有利条件。在这样一个背景环境下,经营户自身亦成为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最主要交易主体。

第四 特色农产品经销

特色农产品经销主要包括政府组织、经理人和商贩作为交易主体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特色农产品具有很高的地域特殊性,地方政府组织不仅是区域特色产品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特色农产品权益的代表者,在整个特色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起到统领全局的角色,并且能够针对不同特色农产品的需求对象,实施产品交易。特色农产品经理人为一个新的职业群体,主要连接特色农产品的商品生产与销售,在农产品营销过程中起到中介服务的角色。农产品商贩是农产品销售的传统主体,他们大多从批发市场购买大众化的农产品种类,通过零售方式售卖给最终消费者,是零售经营、投资金额很小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 特色农产品的批发市场

当前,我国各地均初步建立了以批发市场为中心、集贸市场和零售网点为基础的特色农产品销售体系。这些市场销售体系对实现电子商务市场体系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信息,网上虚拟市场的信息依赖于各地方的实体市场销售体系的信息。农村集贸市场主要是广大农民出售和购买特色农产品的重要场所,而城市中的集贸市场直接体现在区域居民购买特色农产品的产所。零售网点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点,在当前电子商务的信息模式中,零售网点的特色农产品的销售处于初期的起步阶段,在今后的发展中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特色农产品网络营销的发展

特色农产品的网络营销发展的历程,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在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主要包含电子商情、网上撮合和电子交易三个方面。在电子商情中,主要是对特色农产品通过网络广告和新闻信息来实现,属于初级模式的营销方式。网上撮合则是具有明确信息的出售方和购买方,撮合二者的顺利交易,这一撮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特色农产品电子商情的扩展过程。而电子交易则是特色农产品进行网上营销的最终模式,其核心就是实现电子支付和电子结算,最终逐步实现物流和资金流的网上结算。依据特色农产品的销售参与交易的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特色农产品的营销主体内部电子商务、营销主体对营销主体和营销主体对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对个人消费者的商品拍卖、还有以不同消费者为导向的各种电子商务等不同的电子商务种类。主要体现在无形货物可以通过网络直接传输交易,传统农产品是有形的实体货物,因此要实行网上交易必须还有相应保障的物流配送体系。我国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可行模式的构建与选择及其实际应用仍然属于前瞻性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阶段。因此,特色农产品通常以拍卖的形式在网上销售。

三特色农产品网络营销的特点

从以往特色农产品营销的开展和实际应用的电子商务来看,它们都离不开交易模式的具体选择与构建。目前我国开展的特色农产品营销的电子商务模式及其具体的应用仍然处于理论和实践探索阶段。对于特色农产品的营销策略研究,首先必须了解我国特色农产品本征属性及其贸易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分析这些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作用和适应性,进而再构建适合我国市场的特色农产品营销电子商务模式。特色农产品网上营销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能够减少交易链及其流通环节多,提高特色农产品贸易效率,有效增强商品信息的完整性,降低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另外,电子商务可以创造全国性的统一市场,甚至同全球、接轨,有利于帮助特色农产品营销主体利用地域、时间差别更好地抓住商机。

通过以上对特色农产品营销主体特征、网络营销的发展及其特点分析,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中心的网络销售模式,一方面要认识特色农产品的营销主体的特征,另一方面要有效促进网络营销的发展。以特色农产品为导向的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将会逐渐主导以往的实物销售模式。随着电子商务信息科学的发展,有效带动了农产品营销方式的改变,尤其对于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农产品营销途径及其策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特色农产品的推广与异地传输。在全球信息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特色农产品网站逐渐兴起,并迅速发展壮大。电子商务为特色农产品销售带来新的经营模式,对改造传统的低效率商务运作方式、推动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丁红宇,曹进堂.从"农改超"到"农加超"【J】.商业时代,2003/08/25

[2]方成民 李玉清.创新农产品网络营销策略 【J】.农业网络信息,2009,(09):(23-25)

[3]黄祖辉, 刘东英.我国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与制度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5

[4]胡开炽。论农产品网络营销体系的构建.中国集体经济【D】.2009.28

[5]沈益丹.关于对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的思考【J】.江苏商论,2004,(7)

农贸营销论文第8篇

关键词:农产品;对外贸易;农民组织化

注:此文为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ZC152

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产品贸易市场面临着更加剧烈的国际竞争。要获得外贸竞争中的一定优势,不仅要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以获取相应的市场占有份额,还需要积极培养竞争主体,增强外贸过程中的竞争实力。发展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改变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处于弱势地位、推动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需要。

一、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克服小农经营模式的固有弱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农产品生产不仅通过市场与城市联系在一起,而且越来越紧密地与全球经济和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对市场形成的高度依赖,使中国大宗农业产品面对国际市场的巨大压力,现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承受着市场的严峻挑战。目前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模式,是实行承包责任制形成的家庭分散经营模式,它“是中国历史上人口规模最小的小农经济”。[1]小农生产方式置身于国际大市场的竞争,存在着很多弱点。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生产成本较高。小农不仅仅要用农产品供养家庭成员,而且必须向市场出售产品。在强大的市场压力下,农民必须不断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也就必须要在种子、化肥、农药、水电上不断增加投入。在过去的20多年中,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几乎没几年就重复一次,“比较起一些农业大国的机械化大农场,中国小农的生产成本很高。” 就小麦、大米、棉花这些土地密集型的大宗农业产品而言,我国的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 20% 到 70%。[2]生产高成本发生的效应就是经济效益低、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差。二是缺少现代市场所需要的标准化。在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不断严密的情况下,质量认证、食品标签、规格要求、“绿色包装”等技术项目,对于小农户生产形成了很大的威胁。因为小农户生产很难达到统一的标准,对他们的生产过程是很难规范和控制的,许多农户为了提高产量而增加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这样的产品,不仅过不了出口质检关,连国内消费者也拒绝消费。即使小农采取了标准化的生产和管理,也会因为缺少统一的质量认证、规范的包装与商标、以及有效的宣传手段,而无法得到市场的认可。在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张的超市中,海外进口或国内大农业公司生产的农产品越来越多,零散农户的产品往往只能在“农贸市场”或地摊上与小商贩和普通市民打交道,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三是市场信息不灵。许多农产品的市场周期性特征明显,单个农户无法了解、更无法驾驭,往往依据短期的市场信息做出生产计划,或凭从周边邻里所得到的信息来安排生产,结果产品一上市就呈现饱和状态,或市场行情已发生根本变化,使农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处于现代市场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就好比大海中的小船,毫无抵御风险的能力。农民只有联合起来或组织起来,以团队协作的优势和集体的力量去克服分散小农固有的缺陷,在农业国际化商海中构建“绿色航空母舰”才是出路。有两种基本的联合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建立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协会,用“自愿加入、民主管理、交换劳动、协作互利”的原则,将农户联合起来。在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内部,以契约方式协调成员的利益和行为,瞄准市场需求和规则,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努力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使农户获得收益。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初期,会遇到没有缺乏资金周转或缺少市场营销网络与市场经验等困难,但毕竟比起个体农户来容易克服。国际经验表明,任何地方只要小农经营仍占一定规模,它都必然实行合作经济。西方国家以及韩国、东盟,普遍是以农民合作组织来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户的利益。第二种方式是组建大的农业公司,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由龙头企业生产市场所需要的农产品,农户或以土地入股,或以订单缔约,加盟龙头企业的经营活动。大规模的农业公司比小农具有更多的优势,他们可以采取标准化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从而满足市场的要求。农户则可以通过加盟来降低自己高成本、高风险的压力,避免专业化水平低、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弱等缺陷。南宁市大热门公司马六坡香蕉生产基地的建成,为当地乡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农民除了将土地租给公司外,平时还可以到香蕉基地做临时工,参与基地的生产管理。仅土地租金和管理费两项,农民每年人均就可得到1500元的纯收入。这是“公司+基地+农户”的较好范例。[3]

二、农民组织化有利于提升农产品外贸中的竞争优势

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增长起伏不定,使国际市场将价值的不确定性赋予了中国农民。从国外市场看,发达国家有了几百年的世贸历史,不论市场体系、体制还是贸易经验都已臻于成熟,处处占据优势,尤其是一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不断采取苛刻性的技术壁垒及反倾销制裁,使我农产品出口屡屡遭受国外的限制。而在我国,由于刚刚入世,外贸体制处于转型时期,国际市场经验和信息方面相对不足,原有的农产品质量管理比较薄弱,各地区情况的差异又比较大,导致农产品质量在国际上竞争力不强。

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竞争力,不仅取决于资源的比较优势和产品的质量优势,也取决于农产品经营组织的组织优势。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过程,如标准化、品牌、商标、包装、储运、公关、贸易谈判等直接影响着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一样,都是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在国际商战中,散兵游勇与规模建制的不同市场主体所发挥的作用绝对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性协会,主要是围绕着某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而建立起来的,便于资源整合与技术提高,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中国农民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大公司企业、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而我国农民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团队组织却十分缺乏。要推动农业走向世界,使我国农产品有能力与国外的大合作社、大集团进行竞争,有实质意义的举措就是培育与之相适应的农业经营组织载体,建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此来提升我国农产品外贸中的竞争优势。

1、整合地方资源,提升农产品外销能力。针对加入WTO后,单个农户无法进入外贸市场的状况,积极进行体制创新和组织创新。动员广大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组织与专业协会,引导农户与龙头企业或专业基地建立稳定的产工销关系,共同走向市场,共同增加收入。在经济实体的运作下,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发展特色产品,形成以价值链为基础,以产业链为整合手段的外向型发展模式,培植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提升地方农产品外销外贸能力。

2、优化出口农产品结构。合理安排农产品出口的品种及其比重,是基本的外贸策略,这不但有利于扩大农产品出口份额,增加农民收入,还可以减少国际贸易摩擦,改善外部经济环境。实现农产品出口结构的优化,需要随时根据国际市场动态来调整国内农产品的生产与营销,工作量大且复杂,仅靠国家外贸机构和一些外贸公司的筹划操作,难以应对外贸市场的风云变幻。农民组织直接与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农户相连,既熟悉农户的生产经营项目,又了解地方资源优势和潜在实力,在动员和组织农户调整产品结构上,具有地利人和之便利。政府外贸部门、外贸公司可与农民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把农产品出口的调整方案,通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加以落实。近20年来,国际市场对农产品和食品需求变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原料和初级农产品形式的贸易比重下降,以加工品和食品形式的贸易比重上升。我国土地密集型的大宗农业产品因生产成本偏高而竞争力相对较弱,而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如蔬菜、水产、畜牧、果品、花卉等,则在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中显示出一定的竞争力,在欧美也有一定市场。农民组织可动员和组织农民,发挥本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努力发展副加值高的劳动密集型产品。

3、实施农产品标准化战略和绿色营销战略。不断严格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很多障碍。世贸组织在有关的协定中,也明确要求所有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并作出规定,在因技术问题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采用国际标准的一方,有理由被认为没有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我们只有遵循国际贸易规则,苦练内功,通过提高技术、保证质量、达到标准,来破除这些障碍。我们要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建成先进完备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努力适应不同市场的准入要求。农民组织可以积极配合外贸机构做好下列工作:一是宣传培训。向农产品外销的从业人员宣讲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树立质量规格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商标品牌意识,培养运用标准化手段对农产品实行生产与加工过程质量监控、管理的能力。二是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管理监督和产品的质量检测,严格把好质量关,尤其监督农药、化肥、激素、添加剂等的使用,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出村。三是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走绿色营销之路,在生产经营和流通销售的全过程,讲究“天然滋味”和“绿色包装”,注重环境、资源与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沿着保护人类、保护生态环境和降低资源消耗的方向发展。

三、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增强外贸谈判中的竞争实力

中国入世后农产品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存在着谁来参加国际农产品贸易竞争、谁来代表中国与国外的大公司、大集团、大的行业组织进行博奕抗衡的问题。我们不仅需要生产出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外贸产品,也需要培养与国外大公司、大行业协会相抗衡的竞争主体。从国外经验看,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各国农民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的最普遍的组织方式,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产品对外贸易谈判中的重要依靠力量。我国因为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民间组织发展滞后,“倾销或应对反倾销的农民组织尚未发育”,[4]这极不利于改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弱势地位和推动中国农业走向世界。所以,必须加快扶植龙头企业,加快培养农民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让农民组织对内成为政府外贸谈判的坚强后盾,对外成为与他国市场主体谈判争锋的英勇斗士。

外贸实践表明,在有关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谈判中,各国领导人都会有意无意地以国内的支持力或压力为参照,来确定自己谈判的回旋余地。如果一个国家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那么这个政府的领导人就会因为有农民组织作后盾,而理直气壮地与外国对手折冲尊俎,步步为营,坚守自己的谈判立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强有力的农民组织,那么它在谈判桌上因为缺少后盾或压力而使坚守阵地的决心游移。欧盟各国政府在与美洲贸易组织谈判农产品贸易时,农民组织就举行游行示威,给本国政府增添讨价还价的筹码。爱尔兰政府出席欧盟农业政策有关的谈判时,爱尔兰农民协会通常会组织全国范围农民的示威活动,以支持本国政府,为政府领导人在欧盟谈判桌上增加砝码。我国因缺少行业组织的有力支持,在“入世”谈判中很为艰难。在2001年的北京“中外农业现代化比较国际研讨会”上,来自欧盟的专家针对中国的“入世”谈判的情况曾语重心长地建议说,中国应该建立各种农民协会,发育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成为政府在国际谈判中的有力后盾。[5]

在国际农产品贸易纠纷中,很多情况下代表农民与他国贸易机构进行谈判的通常不是政府,而是农民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世贸组织的规则规定,反倾销诉讼的实施,必须得到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以上的生产者的支持。缺乏行业组织的农民,难以形成反倾销诉讼实施力量。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屡屡遭受技术壁垒和反倾销的限制,不断引发国际贸易纠纷,我们就因为缺少一个对等谈判的主体――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而经常处于被动地位。[6]

加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民间公关与信息沟通,也需要农民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在遇到贸易争端时,各种专业协会可以通过进口国民间渠道广泛搜集信息、了解情况,或借助外来力量,尽快制定出应对办法,为磋商、谈判等过程准备更为充分的条件。技术性壁垒和反倾销策略的运用是把“双刃剑”。一个国家运用这种方式阻碍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会给出口国生产者造成损失,但同时也使本国市场缺少了物美价廉或异国特色的进口商品,给本国的经销商和消费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害。这种做法未必会得到本国消费者的一致认同。这种情况实际上为出口国生产者提供了一种可能,即可以由行业协会出面,通过沟通进口国的民间组织,联合起来,向他们的政府施加影响,促其作出一定让步,解除某些产品的贸易保护,从而使自己的贸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1]老田:《选举与自治能够帮助农民解决什么问题》[J]《三农中国》2004年第3期

[2]王晓毅:《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农民问题》

三农中国网sociology.省略/shxw/xcyj/t20060406.htm

[3] 《走“公司+基地+农户”发展之路》人民网nc.省略/GB2006年05月19日

[4] 商务部《“WTO 后过渡期”中国的农业变革》

botou.mofcom.省略/column/print.shtml?/dongtai/2006-03-08 09:12

[5]程同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4期

[6]韩俊 秦中春等,《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