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17 15:42:47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1篇

第1章定义

第2章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2.2酒店规模

2.3建筑进行程序

2.4酒店验收

第3章酒店开业前事项

3.1酒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3.2酒店开业前之预算

3.3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3.4部分开业期间

3.5酒店开业日

第4章技术顾问服务

4.1专业技术及经验

4.2技术顾问概要

4.3报酬

4.4付款方式

第5章管理公司的责任

5.1管理公司的服务

5.2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5.3广告

5.4对酒店层面之协助

5.5管理

第6章酒店业主责任

6.1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

6.2建筑结构修茸——修改及扩充

6.3酒店业主的税务责任

第7章保险

第8章财务项目

8.1银行帐户

8.2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8.3奖励性管理费

8.4付款于酒店业主

第9章合同期限

第10章一般期限

10.1酒店财产所有权

10.2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10.3合同终止

10.4特别条款

10.5继承和转让

10.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0.7双方关系

第11章杂项

11.1整体合同

11.2通知

11.3登记及其它手续

1.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2.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_________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1章 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___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及______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12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1.12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3 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 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共12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101112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章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 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将建酒店之工地图列于本合同的附录(一)。

2.2 酒店规模

酒店将拥有下列:

_________套房间及有关配套设备,在中国政策许可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_________中西餐厅

_________酒吧(廊)

_________咖啡座

_________多用途礼堂

_________歌舞厅

_________运动/健康设备

_________商店

2.3 建筑进行程序

为进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酒店业主将对自行聘请及保留所有有关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顾问的费用负责。酒店业主应于六十天内给与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设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管理公司提出意见。

2.4 酒店验收

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在酒店建筑设备安装及完成时之接收程序,酒店业主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执行所有必要措施弥补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议。

第3章 酒店开业前事项

3.1 酒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在“酒店”开业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团受业主之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a)设立开业前之预算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后执行。

(b)确立酒店之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之各项活动。

(c)为酒店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酒店员工,需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e)协助组织和成立酒店内之各不同部门。

(f)承担分析各项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g)采购开业所需的物品。

(h)制订并执行酒店之市场营销策略。

(i)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确定宣传媒介,拟定宣传材料,传送文件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团的广告和公开宣传等)。

(j)承担业务推广和订房运作。

(k)组织开业典礼。

酒店业主应以本身费用开支使管理公司有适合之办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之责任。

管理公司应联同酒店业主采取必要措施,获得因酒店供应、管理和经营而需要之牌照和准许证。

3.2 酒店开业前之预算

(1)开业前预算表应如以下第3.5条之规定由管理公司于不迟于开业前六个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

(2)预算应包含所有开业前活动之成本和支出,其应再包含:

(a)开业前酒店总经理、营业经理和按人员编制在开业前委派给酒店的所需人员的工资。

(b)招募和培训酒店委任员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时在本集团内其它酒店之培训费用。

(c)开业前广告和业务推广之成本。

(d)开幕典礼之成本。

(e)一切关于所有需要之经营和行政成本,包括领取所有需要之执照和准许证成本、律师和顾问费用。

(f)酒店部分开业时,部分经营所需之资金。

(3)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之资金于第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a)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九个月。

(b)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六个月。

(4)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发生:共12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12

(a)开业延误。酒店业主应将根据因延迟而修订之预算表所需增加之资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帐户,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由开业日起壹百贰拾(120)天内,管理公司应送与酒店业主一份说明所有发生于开业前之开支和交回过渡之款项于酒店业主,该份记录将以会计记录为基础,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

(b)酒店业主应负责向管理公司赔偿。如本合同于开业日前因酒店业主原因终止,酒店业主应赔偿管理公司于开业前服务所招致的合理损失。

3.3 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酒店业主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之作业流动资金,使酒店保证得以无间断和有效的运作。

特别提出的是,酒店业主同意在开业前六个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够资金,以采购足够应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费品)酒店开业后不超过六十天,管理公司应呈交一份确实支出表予酒店业主。

3.4 部分开业时间

由双方同意,酒店将有一段部分开业期,由酒店确实完成和获得入伙纸后以供第一个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设施,至酒店开业日前立即终止,开业日明确列在第3.5条。

部分开业期间于经营期内的营业支出,应列入开业前预算内。

3.5 酒店开业日

开业日应经双方同意后决定,并应在:

(a)家私、装置和设备已实质上装配完毕以后。

(b)已取得酒店经营所需之执照和许可证以后。

(c)双方认为该酒店已能在完整的营业基础上提供豪华服务予客人以后。

酒店之开业将不会解除酒店业主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特别是参照第2.4条有关更正酒店建筑及设备之任何缺点或不足。

酒店开业日,预计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4章 技术顾问服务

4.1 专业技术及经验

管理公司应以其专门经验以及专业技术提供现代化的酒店设计及部署工作,并适当地指导酒店业主及其人。

4.2 技术顾问概要

(1)酒店设备

(a)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选择及订立酒店里应有的各种设备,诸如客房的种类与数量,以及餐饮、宴会、会议厅的形式,酒店后勤等区域。

(b)管理公司将预备一份设备计划,推荐及详细说明各设备的主要特征。

(c)酒店业主将需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给“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最终施工图及详细规格,必须具备可用以呈报有关政府机构所需的资料,(适用于呈报及申请有关建筑许可证、规划、消防局准证、旅游局准证等等)招标、施工用途之有关文件。规范客房的详图。灯光与园艺布置详图。最终设备的布置图与详细规格。适用于市场地销和广告宣传有关客房,各餐饮设备及公共场所的图片或模型照片。

(2)室内设计与装修

(a)管理公司将会给予酒店业主就室内设计和针对客房、走廊、公共场所、餐饮设施、宴会厅、会议厅功能上的布局提供意见,以及技术上的建议。

(b)酒店业主将会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给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客房、家私和附属装置性质的客房布局图。侧面与天花板示意图。灯光图。将要采用所有材料的样本和详细规格,包括地毯的样本,墙与天花的处理以及家私和附属装置的材料。特别设计家私、灯光配件及零件的详细图则。选定物件的相片。模范客房的图纸与详细规格。制服的美术设计、美术稿。共12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12

(3)酒店后勤的供给、营业设备、营业所需的供应,管理公司将会:

(a)预备一份完整的货单,包括营业设备以及后勤的供给(这份货单应包含物品、数量、详细规格等等),若酒店业主另有要求,也必须提供一家或多家供应商的地址。

(b)筹备初步财政预算,以便采购初期所有的营业设备,后勤和营业所需的供应。

(c)为以上(a)项所列的物品,做好最终财政预算。

(d)因通货膨胀因素,财政预算应经常地加以检讨与调查。

4.3 报酬

(1)上述技术顾问及酒店开业后的服务(参见第3.1条、4.1条及4.2条)所引起的经费,包括其人员的薪俸、旅差费、食宿、办公费等,由酒店业主支付。

(2)津贴、报销费用:在酒店业主的要求下,管理公司将委派专家,针对项目的某一阶段来提供专门的意见,指导或其他方面的服务,酒店业主应承担这些专家的津贴及所引起的费用,包括了来回机票、住宿酒店费、交通费等等。

4.4 付款方式

(1)酒店业主对4.3(1)项费用的支出,应与提供服务者另行协商。

(2)津贴、报销费用,每个月管理公司会提出清单给酒店业主,酒店业主须于30日之内付清。

第5章 管理公司的责任

5.1 管理公司的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管理公司只许用酒店作为以管理公司集团酒店时下高效能管理为标准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除与国际经营行业正常有关或因标准改变而产生的辅助及附加活动外将不能在酒店内从事其它活动。

5.2 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酒店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_________酒店”。

在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许可酒店业主在酒店公共宣传以及有关酒店经营有关之使用_________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所有“酒店”经营的一般用具应注明_________之服务标志以便确认酒店为管理公司集团成员之一。合同期满或解约后,酒店将继续使用_________商号,至于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则在解约时另行协商。

5.3 广告

(1)集团广告,推广及公共关系:管理公司将会由合同批准之日起准备酒店之所有公开宣传、广告、公共关系及努力促销本酒店业务节目和运动。

(2)酒店间之相互广告及宣传:管理公司集团之酒店将会向它们之顾客推荐酒店业主之酒店,同样酒店亦应向其顾客推荐集团之其他酒店。

(3)集团广告和业务推进之分摊:酒店应共同负担管理公司集团为属下酒店之共同利益而推行如本段叙述之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其应承担款项相等于酒店每月总收入百分之一。管理公司将按月收取该款项,该款项将于计算营业毛利时当作营业支出处理(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管理公司应提供给与酒店业主所有已进行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的证明资料。

5.4 在酒店层面的协助

管理公司将会辅助酒店之业务推广工作,以令酒店达到履行集团之业务推广政策,酒店层面的营业推广,应在酒店所在地的市场和其它管理公司认为适当市场进行。

管理公司将定出每年之营业推广计划,并将其呈与酒店业主审查,此外,管理公司还将提供一切必要的辅助及指引,特别有关以下:共12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12

(a)确定酒店营业政策。

(b)决定每年及长远之有关住客率、收入、顾客对象等等之目标。

(c)定出及所有酒店价目(客房、餐厅、酒吧、会议设施等等)。

(d)确定特别的营业条件。

(e)定出赊销信用方针。

(f)设立对各方不同顾客之营业方式及程序。

(g)分析经营业绩和常设控制系统。

管理公司将在酒店层面进行适当广告及业务推广事务,包括:

(a)确定酒店广告及业务推广政策。

(b)按管理公司之标准样本,准备广告文件及小册。

(c)派发这些文件给集团酒店,管理公司各营业办事处。

当酒店进行专门地区业务推广活动时,管理公司将会为其安排负责该专门地区之营业办事处加以协助。

酒店将会被纳入于管理公司所参加之商业陈列及展览会,所有参加直接费用由酒店自行承担,管理公司须事前作出预算,经酒店业主同意时方执行该项计划。

5.5 管理

(1)日常业务管理: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监审委的监督。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酒店的依法经营,和大的经济开支(指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酒店的副总经理、副财务总监、副人事主任及正保安经理的招聘和解聘等,要事先征得监审委的同意,监审委的具体条例参看附件二。管理公司将会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

(a)一般酒店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人将有挑选、雇请、训练、指派、调动或解雇所有雇员的决定权。在没有酒店业主同意下,管理公司招雇之外籍(包括亚籍、香港同胞)雇员在开业后第一个五年内任何时间不可多于_________人,按通常经营方式,管理公司长期培训员工,逐步减少外籍员工。酒店业主将在酒店外供给该等外籍雇员适当住所,其费用由酒店营业支出。总经理将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及管理,每月向董事会报告酒店经营管理情况。管理公司在酒店进行辅助之专家亦有同样待遇。

(c)制定薪酬和酒店雇员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将有权代表酒店业主派发服务费予雇员和支出经常性的额外津贴。

(d)制定所有价目,收费及价格,及与此有关的监督和控制酒店经营中的任何性质收入,或各类服务的收费,及收据事项等,除上述(b)项指定或由管理公司依照酒店行业成法提供新闻界或其它公共消息或旅行社和其它人士免费酒店膳宿除外,其他人如未得管理公司许可,一切不得在“酒店”内享用折扣价格或免费住宿及服务。

(e)制定商业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确保有关商店不会影响酒店的名誉水准及正常营业。

(f)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择,建立及维持酒店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合约。

(g)定出对供应商和酒店顾客赊帐之政策及与信用机构,特别发信用卡之机构协商,作出安排。

(h)有关酒店经营中,管理公司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业主批准后,可以酒店业主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动。

(i)监督并控制住客、租客、特许权持有人及其雇员的活动,包括对住客及租客因其不付费用或以其它正确理由而采取之债项追讨行动,或因同样正确原因终止特许权持有人、特权持有者的权利。共12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12

(j)除酒店业主对维修责任范围外,管理公司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酒店良好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所有有关费用将会算入酒店之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港元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如需对物业的重大改变及改善,需聘请专家提供上述服务时,经双方同意后所发生之费用由酒店业主负责。

(k)商讨及签署有关酒店正常营业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之法律文件。

(l)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2)会计:管理公司应为酒店业主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有关酒店经营之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此等会计记录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时,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然而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全部记录将交还酒店业主。会计记录,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税法规用中文书写或及时用中英两种文字对照书写。

(3)常年计划

(a)开业日后六十天内和最少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管理公司将要提呈酒店业主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将包括开房率及损益预算表,酒店业务推广政策及提供以下项目之预算,酒店业主收到常年计划后应与管理公司商讨及提出意见,以达到双方一致赞同;若酒店业主在收到常年计划后三十天内,没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对该计划的具体书面反对意见,该计划应被视为已获业主批准。(a)修葺及保养。(b)下一年度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换、增添及更新的费用。(c)酒店各部门所有雇员,包括全部行政雇员之薪酬、工资、酬劳及额外津贴之支出。

(b)管理公司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合约所订明之责任时,必须努力按照常年计划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之巨大额外支出或擅自未有酒店业主批准时,更改酒店经营方式,但酒店业主也不能无理拖延批准。管理公司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测。

(4)会计报告:年度内,管理公司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酒店业主一份由酒店总经理或总会计主任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酒店”营业之成绩,和一份酒店之资产负债表。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将呈交酒店业主酒店上个财政年度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酒店业主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批准。

(5)集团服务及利益:“酒店业主”将会付还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协助酒店之经营或进行“酒店”管理、物业维修保养和改善所需要之工作而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将列入营业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酒店雇员承担的工作,还应包括经双方同意后,由管理公司提供技术协助进行对结构、装置、设备和装饰的改变、修正、改建及改善,管理公司专家及所委派专家提供上述服务而发生之费用将包括所有实际薪酬、津贴及有关旅费和膳宿费用。共12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12

第6章 酒店业主责任

6.1 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之储备金(简称重置储备金)。

需要增添和更换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内属于固定资产周围由酒店业主负责,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列入营业支出,不属重置储备金开支范围。管理公司应每月将此笔用于增添和更换家私、装置和设备之款项贷记入一个储备金帐户,并存入明确定于第8.1条之特别银行户口。

重置储备金应以每年计算如下:

(a)最初之五个财政年度为一个每年相等于百分之贰,以酒店之总收入额计算之数目,跟随之五个财政年度为每年百分之叁,而以后,每年为百分之四。

(b)每一个财政年度管理公司应提呈酒店业主一份该储备金之开支预算表,作为常年计划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家私,装置和设备应作为酒店业主之财产。

(c)经酒店业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对酒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所有由此卖得之款项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记算入储备金帐户。

6.2 建筑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本合同期限内,酒店业主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国际水准,或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业主将承担该等工作所产生之费用。管理公司应每年呈交酒店业主一份认为需要之工作清单给酒店业主考虑和批准。

酒店业主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工作;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双方应磋商使达到一个双方同意进行之行动,所有这些工作之进行,都应尽量不影响酒店之营业。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酒店业主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酒店的损害或部分损坏所需之结构修葺,依此酒店于修葺完成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坏前之标准。该等修葺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提交管理公司批准。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损坏,而此险已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7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十天酒店业主仍未对该发生之事实施所需要建或结构修葺,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款项。

如酒店业主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之工作,管理公司应有权,取代引用第10.3条之规定,代酒店业主实施该项工作,但需于三十天前用挂号邮件通知酒店业主,任何因该事项而付出之款项,指定由应付予酒店业主的帐户扣除。

再者,在合同期限内,如酒店业主承担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该等增建或改建应视为包括在酒店内,和应在此合同有关条款内由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

6.3 酒店业主的税务

于本合同期内,酒店业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并要在缴交期限过期前支付所有应由酒店业主承担之所有直接税项和关税。其中包括酒店资本和房地产税项,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酒店土地使用费,但因酒店经营产生之应付税项和关税,将由酒店支付和作为营业支出处理。

酒店业主于收到所有税项和关税之通知、评估和报算表,以及所有收据后之三十天内将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如酒店业主在指定期内未付其应负责缴付之税项时,管理公司将有权在给予酒店业主三十天通知后由酒店以酒店业主之名义支付该款项,该等由酒店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予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共12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12

第7章 保险

7.1 投保项目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管理公司应以业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持续投保如下的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酒店业主为投保人,管理公司为附加受保人。

(a)财产保险_________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财产金额100%投保(已包括基本险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

(b)机器损坏险_________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100%投保(包括电脑保险)。

(c)公众责任险_________按国际法律保险投保。

(d)财产险项目的利润损失保险投保。

(e)机器损坏险项目的利润损失险。

(f)劳工保险_________即雇主对其雇员有关之责任保险。

(g)现金保险,包括在酒店内及运送中的现金保险。

(h)雇员忠实险。

(i)汽车保险(包括车身险和第三者保险)。

(j)其他按国际酒店行业惯例应投之应保项目。

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费用列入营业支出。

7.2 在开业前十五天,管理公司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酒店业主提交有关资料。

7.3 在以上保险范围内,业主与管理公司彼此同意一切赔偿应向保险公司追讨,所得保险赔款用于补偿事故损失,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产生之损失款项,而该损失并非由于管理公司的故意行为不当而引起的话,则业主同意赔偿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的款项。

第8章 财政项目

8.1 银行帐户

管理公司须在酒店业主需要时,即时提供酒店业主依照本合同规定所持的银行户口及帐中的情况,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凡是有关酒店业主的一切款项,扣除管理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应得的款项,都须转移给酒店业主。

管理公司将代酒店业主在双方协商选定之银行开设主要帐户。

上述帐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文件将由两位“酒店”机要行政人员(其中一人由业主指派)联同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按照第3.2条,该同一帐户将用于所有相关开业之存款及支付。

“特别帐户”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6.1条用于更换及增添家私“经营再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置所收得之款项。

管理公司如认为需要,可以合适的数额和比例,为上述主要帐户开设人民币及外汇(美元或港币)户口,管理公司的技术顾问费、基本管理费、奖励性管理费、代付费用等款项及外籍雇员之酬劳,业主同意以港币或美元支付。

8.2 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由部分开业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第15天,从“营业帐户”中收取一个相等于上个月度酒店总收入百分之二点五的基本管理费(按税法规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而该管理费将在营业毛利计算中作营业支出处理。

8.3 奖励性管理费

由开业日开始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按照第8.2条所订定之基本管理费外,管理公司每月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计提奖励性管理费。

(a)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40%(含40%)至65%以下时(不包含65%)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4%。

(b)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65%(含65%)至75%以下时(不包含75%)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5%。共12页,当前第9页123456789101112

(c)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75%(含75%)以上的,按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6%。

管理公司在达到上述规定时,可每月计提奖励性管理费,年终结算时按全年实际平均开房率,调整奖励性管理费实得额。

8.4 付款予酒店业主

限于以下制定之条款,管理公司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付于酒店业主,在其总事务处或由酒店业主随时另行指定之地点,扣除据第8.2条和在第8.3条规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及奖励性管理费及所有据第3.3条注释之必要流动资金后的营业毛利(g.o.p)。

该等每月付于酒店业主之款项将于每年酒店帐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稽核后加以核对调整。

为计算管理公司每财政年度应得之奖励性管理费,过去财政年度之亏蚀不能将营业毛利调整。

第9章 合同期限

9.1 本合同之有效期将由依照第3.5条指定之开业起为期十五年,若管理公司在十五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酒店业主同意后,可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10章 一般规定

10.1 酒店财产所有权

酒店业主全权拥有此酒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那些双方在本合同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他负担,并提供其酒店产业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公司。

同时,在本合同期限,酒店业主同意以下:

(a)保持其对酒店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与对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经营酒店有所影响的任何约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支付及清还任何与酒店有关的租金、特许费和/或其应付的款项或支付部分,或有关之利息,并在一切抵押及负担到期清还时或之前支付一切有关分期本、利。

(e)支付所有在经营期间之可使酒店置留的不动产税及估值税。

如酒店业主未能支付该等租金,税项或其它负担,或未能支付上述之抵押及负担的本、利,酒店可以,但不是必要,用酒店业主名义支付任何或所有该等款项,所有该等由酒店已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10.2 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令至双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合同规定必要执行的职责,双方对此可免其咎,概不负责。

10.3 合同终止

(1)若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执行本合同规定之责任,并在另一方书面要求执行责任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后三十天还未能执行(假如该等违约不能于三十天内办妥,如违约方已有进行弥补该等违约,则可适当地延长期限),另一方可有权,但不会影响其它权利及补偿,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合同,而不须另行通知或赔偿。

合同任何一方如对违约一方不采取行使权利的行动,并不能被视为放弃其于对方随后有任何违约事件时,可采取行动之权利。

以下情况将视为违约:

(a)酒店业主未能履行按本合同或由管理公司与酒店业主所协商之其它合同所指定之财源责任。

(b)酒店业主在任何情况下未能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实行酒店全面营业。

(c)管理公司未能以良好的服务执行本合约规定之责任,或未能履行,维持,遵守合同。

(2)在本合同有效期限若管理公司在连续六个月内,面对以下的问题,而不能执行:共12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12

(a)兑换为港币或其它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汇出外籍雇员之酬劳和其它应收款项。

(b)按照本合同规定,由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货币和收款地点,领收到管理公司应收之费用,酬劳及报销款。

(c)应用适当的货币支付进口的消费品及其它设备,使酒店可得到正常的经营及达到正常维修的需要,如上述情况发生,管理公司有权在发出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在不影响其权利和索赔权的基础上,终止此合同,不再另行通知,也不负赔偿责任。

(3)若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亦可以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a)当酒店被严重损坏及破毁而酒店业主依照第6.2条条款决定不进行酒店的修葺和重建,所有经营终断损失保险赔偿款项应由酒店业主及管理公司根据各方利益比率公平分配。

(b)当酒店无力偿付债项、破产,财产受法院扣押、清算、接收或清盘。

10.4 特别条款

管理公司在本合同之责任将取决于下列条款:

(a)酒店业主将代管理公司从中国官方获得需要之许可证及认可,以容许管理公司用其指定之货币(指港币或美元),在指定之地点,收取或转换其依照本合约所规定的费用、酬劳、报销等款项。

(b)取得中国当局之许可证及认可,以容许外籍雇员把他们应得之酬劳转换成及汇出港币或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

10.5 继承和转让

如无酒店业主之事前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可不合理拖延),管理公司应无权转让和转移给任何第三者其在合同下之责任。

此条款不可阻止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转移本合同下之责任予双方集团拥有同等利益之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则其在本合同下之权利和责任应自动转移。

未得管理公司事前允许,酒店业主不可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或出售、出让或转让酒店予任何第三者,而该允许不应不合理地拖延,在管理公司书面请求下酒店业主应随时提交管理公司一份酒店业主公司之资本持有人、合伙人,或独资者之名单和地址。

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其承让人及被接受的转让人皆可享受合同的权益。

10.6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0.7 双方关系

酒店业主委任管理公司为其人全权代表酒店业主根据本合同条款指导及负责酒店之管理及经营。

酒店业主承认本合同是一份管理服务合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酒店业主不可对此自行撤销。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2篇

第2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第3条 酒店开业前事项

第4条 技术顾问服务

第5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第6条 酒店业主责任

第7条 保险

第8条 财务项目

第9条 合同期限

第10条 一般期限

第11条 杂项

本合同双方为:

1.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2.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及___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3篇

委托经营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库房进行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标的 标的物:位于________ ,面积|: 平米

第二条 1、委托权限

2.委托经营期间乙方行使完全的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行为,不得单方终止合同,更不得阻挠乙方正常经营或私自与乙方合作商进行交易,否则造成损失有行为人自行负担.

3.乙方对外经营期间,若实际对外经营单价高于经营定价的,高出部分属乙方收益,应视为委托费用,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就此所要权利.

4.委托期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日。

5.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三条 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鉴于乙方有完善的经营资质、经营品牌及经营管理经验,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因此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管理、签订各项经营合同、收取各项费用、出具各项票据。但经营定价部分收益的法定及合理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收益以乙方实际对外签订合同收益为计算依据.

4.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不承担该房的维修。

第四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文本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经营合同范文2

甲 方:

乙 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XXX一至六层商场由全体业主委托甲方全权经营管理,乙方所购买的XXXXXX一至六层范围内的房屋在本合同中称为商铺。

第二条 甲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XXXXXX全体业主的委托对XXXXXX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乙方是XXXXXX 楼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的业主,该商铺的建筑面积是平方米。购买该商铺总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 )(以实际面积结算金额为准)

第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乙方购买该商铺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生效,按当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终止前九十日内,甲方就该铺面向乙方发出书面业主公告。在本合同终止前六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提出处置该铺面的选择申请。

第二章 商 场 经 营

第四条 乙方购得XXXXXX商铺,对该商铺拥有产权;乙方将该商铺的使用权给甲方,同时委托甲方全权经营管理。甲方将委托经营的全部商铺面积统一招商,按照经营要求统一安排品牌。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该商铺场地上经营的经营商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法律关系,更不能达成任何形式的合同或约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欲将该商铺转让,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只有在接到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通知后才能转给第三方,在乙方将商铺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必须事先约定商铺买受人无条件承接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且转卖合同金额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商铺总价款。甲方不对乙方超过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的部分承担按如下第七条约定商铺收益回报。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期限内由甲方按照以下约定支付乙方商铺收益回报:从第一年到第三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乘以9%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乘以10%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从第七年到第十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 价款乘以11%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以上约定年收益回报率均为税前收益。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年度收益起算日为 年 月 日。乙方前两年的收益回报甲方已提前支付。第三年及第三年以后的收益回报甲方分月支付,从 年 月 日开始在每月的 日前汇入乙方指定商业银行帐户(开户名: ,帐号: )。甲方支付乙方收益回报时,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扣除收益回报的 用以支付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税费(不含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乙方。委托期限内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三章 商 场 管 理

第九条 委托期限内根据商城的统一规划和各种品牌形象要求,甲方有权在所有委托甲方经营的场地内统一设计、变更铺面之间的尺寸或合并、分割、出租等,所发生的装修费由甲方承担,委托期限结束后,乙方如不委托甲方继续经营,甲方不负责相关铺面的恢复及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委托期限内甲方拥有乙方商铺除产权外的全部使用权和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等所有权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该商铺上合法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应得的投资回报,乙方应承担其干涉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拥有但不限于为有利于统一经营和管理乙方该商铺所涉及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商场的整体经营布局规划设计及经营环境的规划设计,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事宜。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商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电梯保养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拥有获取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利益回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乙方在转售该商铺时,必需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有优先购买权并以市价回购。否则,只有甲方提出书面放弃,才可转售其他买受人,在转售该商铺时,按本合同第六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有条款对该商铺转让的其他买受人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至本合同终止期为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应按时将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得的收益回报支付乙方,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未付乙方收益回报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商场整体经营受到影响,违约一方须赔偿守约方及其他商铺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非因甲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水患等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及其商铺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赔偿事宜。

第七章 通 知

第二十条 任何书面通知或图文传真按本合同所述的双方注册地址送达后,即应当视为传达。

第八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发生方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对方。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向法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变更文件、补充约定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与该商铺买卖合同(合同号为 )同时签定同时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经营合同范文3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对铺位委托经营事宜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一、铺位的状况

1-1甲方委托给乙方经营的铺位系坐落在 县 路 号 座 层 (以下简称该铺位)的商业用房,该铺位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2 以下内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铺位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铺位的验收依据:

(一)现有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委托经营管理期满后附属设 施的归属。

二、铺位的用途及经营资格保证

2-1 乙方委托经营管理该铺位用于经营 ;乙方向甲方承诺,对所委托经营管理铺位的实际经营使用范围与乙方的经营范围相符。

2-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权证及专项许可证。如系授权经销商,还需提供经销相关授权文件。证件年检时须及时更换,如因乙方提供的生产或经营证照不实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 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本合同铺位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委托经营管理费。

四、费用的支付

4-1 委托经营管理费收取方式:

第一年:2013年 月 日起至2014年 月 日,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月,年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大写 。

第二年:2014年 月 日起至2015年 月 日,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月,年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大写 。

第一年:2015年 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月,年委托经营管理费为 元,大写 。

4-2 按照先付款后经营使用的原则,委托经营管理费按 计算,按 收付,在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将首期委托经营管理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乙方须在本季度委托经营期届满前15日将下一季度委托经营管理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付到甲方。后续交纳委托经营管理费日期以此类推。

4-3 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核算 元/㎡/月,乙方须在每年的 月 日前支付当年的物业管理费(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在合同签订之日收取)。

4-4 装修建设费按2000元/年支付,乙方须在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一年装修建设费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

4-5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委托经营管理保证金人民币 元 (¥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终止,如乙方无违反合同行为,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且清缴全部欠款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五、铺位的交付与返还

5-1 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后按甲方规定时间进场装修,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了铺位。

5-2 除甲方同意外,乙方应在本合同期届满后返还该铺位,逾期返还铺位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该铺位经营管理费。

5-3 铺位返还前,乙方应在不影响其他经营户经营的规定时间自行拆卸并搬走其在该铺位内的所有设施、物品及增添的附着物(不含隔墙、公共设施等),将经营商铺恢复原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返还甲方。

六、铺位的装修及维修

6-1 甲方允许乙方按其经营需要,在不影响铺位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须对其经营场地进行必要装修,乙方应在装修之前向甲方提交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乙方所有,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该铺位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铺位及附属设施受损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收取委托经营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公共区域提供清洁、保安、垃圾清运、房屋管理所需的费用,乙方铺位门口专用区域的卫生和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承担)、水费、电费、能耗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7-2 甲方有权利制订大田时代广场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及管理规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在遇到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可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该铺位。

7-3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委托经营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保证金、水、电、能耗费等费用,中央空调使用费按实际产生数额按面积分摊,另行安装的按其独立安装的表具度数和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7-4乙方店铺装修必须在不影响其他经营户经营的规定的统一时间内进行。对于因在委托经营管理铺位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斗殴、火灾、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所有店门在营业时间内都不得关闭,以保证消防、通风、采光、营业的需要。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统一时间营业,不得迟到、早退、随意歇业、占道占铺经营,不得在商城内煮饭、炒菜、等。

7-5 委托经营期满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订合同的权利,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并不续约,合同期满本合同即终止。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8-2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乙方已交费用包括委托经营管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及消费者的损失,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按合同委托经营管理费总额的贰倍支付:

(一)乙方逾期不支付委托经营管理费,经甲方书面通知超过半个月仍未缴的;

(二)乙方开业后又无正当理由并经甲方书面同意闲置达壹个月的;

(三)乙方将铺位擅自转让、专供他人使用;

(四)乙方丧失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或丧失其、经销等经营资格;

(五)乙方擅自撤店离场或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封的。

8-3 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 承担责任:

(一)铺位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铺位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铺位毁损、灭失的;

九、违约责任

9-1 甲方逾期交付铺位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月委托经营管理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一个月的委托经营管理费。

9-2 乙方迟延交付委托经营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保证金、能耗费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还应按未付委托经营管理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期内委托经营管理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逾期未结清全部费用又未将商铺退还甲方的,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3 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因业态调整等原因需收回所委托的经营的铺位,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已缴纳而未发生的委托经营管理费和委托经营保证金,同时甲方支付叁个月的委托经营管理费给乙方作为违约补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9-4如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协助乙方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但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十、其他

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0-2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10-3 本合同期满自行失效。本合同一式叁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4篇

目前,国内小水电站的管理模式一般有自运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自运行管理就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对电站的大坝及发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这种管理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工作任务繁琐但易于管理控制。鉴于水电站自身生产特点,委托管理又分为全部委托运营管理、运维委托管理、维护检修委托管理三种。(1)全部委托运营管理就是企业不仅将生产运行委托,而且也将经营职责进行委托,企业按合同预定收取投资回报。这种模式大大增加了被委托方的风险,企业对被委托方没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但是,小水电站因其专业化性质,被委托方在水电站经营管理方面,其承担的风险远比企业要大得多,且风险的控制能力较企业强。(2)运维委托运营管理也就是企业仅将生产运行委托给大的发电站或公司,而不将经营职责委托,自己进行控制,企业按合同预定支付给被委托方运行管理酬金。委托的内容主要有:委托生产运营及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委托发电设备大小修工作;物业管理等。这种管理模式较为普遍,湖南石门金家沟水电站就是采用这种管理模式。(3)维护检修管理就是企业参与电站经营管理和运行管理,企业只将发电设备的维护,大小修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给有专业检修人才和队伍的发电站或企业。

2小水电委托管理分析

2.1小水电委托管理的风险(1)委托方的风险主要有人为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政策风险等。人为风险包括人员管理水平,不可预见事件等,经济风险包括资金筹措不力,宏观经济形势,投资环境恶化,市场物价,投资回收期过长等;自然风险包括河流降水来水,恶劣的气候条件与现场环境、自燃小灾害等,政策风险包括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态度,管理体制等。(2)被委托方的风险主要有管理风险、责任风险、发电设备设施性能风险等。管理风险主要在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责任心;责任风险主要在于委托费用风险,替代责任风险等,因此,单就这些方面被委托方的风险并不比委托方小。

2.2小水电委托管理的利弊分析

2.2.1委托管理模式下对委托方(企业)的利弊①减少委托方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同时,小水电站委托管理下收益远比自己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来得快。②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分出一些风险给被委托方,减少企业部分风险,同时,利于电站安全稳定生产,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③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融资和再投资,做大做强自身核心业务,利于企业多元化、长远化发展。④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增加了自身监管工作和风险。⑤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必须在委托管理合同方面做足功课,以使双方实现共赢,否则则是双方两败俱伤,甚者出现投资严重亏损。

2.2.2委托管理模式下对被委托方(企业)的利弊①委托管理下使被委托方增加额外收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尤其对那些旧的大水电站企业,分流一部分过剩人员,盘活企业自身发展。②委托管理模式下促使一部分专业化运营管理公司的建立和发展。③委托管理模式下经济利益和风险责任原因促使专业化发电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自有专业人员水平等。④部分委托方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资金原因,在投资建设阶段对设备选型欠佳,致使被委托方设备风险严重加大,进而影响安全运营管理。

3结语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5篇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元、Y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祁县五交化小区委托与乙方实施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2013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

二. 甲方负责水、暖、电主管道,锅炉设施和楼房以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负责房屋主体、楼顶的维修。

三. 乙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负责小区冬季供暖、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水、电、暖费用的收缴,车辆管理、安全管理等事宜。

四. 乙方应做到文明管理,合理收费,尽职尽责,和谐共处,各项重大时宜需经业主委员会决策通过,达到甲方与业主满意的效果。

五.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到重大事件(如集中供热、天然气的引进等)或遇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六.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双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文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自有产权、位于进贤县胜利中路39号______层______号房、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的物业,作为帝亚世豪商业中心的组成部分委托乙方对该物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前提

1、甲方必须是帝亚世豪商业中心(下称世豪商业中心)某一商铺的产权拥有人。

2、甲方签署本合同时,必须亲自到场,如不能前往,受委托人必须持有甲方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将商铺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或甲方自已对外租赁经营。如甲方私下利用业益或以世豪商业中心名义作经营业务,均属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已履行审慎义务,对合同风险充分防范。

二、产权管理

1、甲方对所购物业拥有自主产权,也拥有将该产权抵押、转让、赠送、继承等合法权益,并不因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该物业而改变。

2、甲方产权所有的物业有关保险事宜由各产权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3、甲方所拥有的物业产权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如发生变卖、转让、赠送、继承等导致产权变更的法律事件时,除按照政府指定部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变动手续,有关变动不得违反下列原则:

3. 1.保证该物业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或受赠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原业主所签定的委托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至原合同期满。

3. 2.保证该物业的买受人、受让人、受赠人或继承人完成产权变更前,承担原业主与世豪商业中心的帐务和债务。上述保证原则须以甲方及物业买受人或受让人、或受赠人、或继承人共同签署确认之文件,交乙方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变动后之各项委托事务。

4、甲方在发生产权变更之法律事件而不向乙方申报,或甲方不能取得上述与买受人或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共同签署确认变更产权之文件,以及乙方未收到买受人、受让人或甲方之继承人确认上述事项之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请求。

三、委托内容

1、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将其物业用于商业出租经营,乙方以固定回报方式向甲方支付委托经营利润。

2、在委托乙方经营期间,甲方明白为配合经营需要,其自有物业的使用权会受到有别于一般住宅商品房的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制约,具体规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3、甲方委托乙方经营其物业后,乙方将代表甲方就世豪商业中心经营方式、策略、价格、物业保养维护等方面作出决定或调整。基于受托权限,在法律政策框架内,乙方旨在维护大部分业主共同利益任何作为 或

不作为行为,均视为事前已征得甲方授权与同意而无须再另行授权。

4、乙方在除第一年,第二年外,第三、四、五年的每年年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支付其应得的固定回报。

四、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物业的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五年。

五、业益

1、.固定回报利润

甲方采用本合同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其物业,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按甲方物业购置价10%/年比例,作为对甲方的固定回报利润。

2、支付回报方式

2. 1委托期内第一年,第二年的固定回报在业主购买物业支付部分首期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给予支付,抵消相应首付款。

2. 2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固定回报均在该年年底召开业主大会并予以发放。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每年享有本合同委托方案条款所规定的固定回报利润分配;

2、在委托期间内,甲方保证不因自己物业的抵押、转让、继受而影响委托合同的执行和世豪商业中心的经营;

3、若甲方所拥有的物业产权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发生抵押、查封等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负。

4、在委托期间内,甲方除利润分配权益外,其他有关世豪商业中心经营、物业维护管理之决策与执行等均由乙方全权进行,甲方不得作任何干涉;

5、甲方因获得收益而发生的政府税项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服从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收费;

7、甲方可采用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营建议,但没有决策权;

8、甲方应当恪守并认真履行合同及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合同,并承担乙方经济损失,终止执行期间因甲方物业的存在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仍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帝亚世豪商业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帝亚世豪商业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拥有世豪商业中心内外的一切空间利用权,如做广告、挂牌等;

2、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3、协调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4、负责利润分配方式的制定与实施;

5、保证世豪商业中心各项经营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倘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6、认真遵守履行合同各项权利与义务、如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条文作出修改或变更,一方必须先将修改或变更意见书面通知对方,共同协商后方可作出变更。

2、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蓄意违反合同,并经对方提出后仍不予改正的,对方可终止执行本合同,并有权对由此而拖欠的费用及造成的相关损失提出追讨和索赔。

4、如双方合作中发生原则性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商意见,可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5、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法人变动、重大经营变动、企业转让或兼并等情况,必须以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并转达新的法定权益人是否继续按本合同规定执行至合同期满,或提出新的托管方案。

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6篇

委托经营合同书范文1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人: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位于( )的教学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场地位于( )场地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 )元,其他费用( )。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的教学点,全权交由乙方代为经营,甲方提供学校资质等一系列办学所需证件和中心内的产物使用权,物品包括( )。从合同生效日起中心的运营事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运营。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自签订合同期起,乙方有权使用教学点中的一切物品(办公用品,家电,生活用品等)

2.乙方在中心拥有自主权,决策权。开展与教育一系列的相关的培训班,教学点等。 3.乙方独立处理一切该教学中心经营相关的一切事务,同时与甲方其它经营点没有关联,独立经营。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乙方以学期( )月为单位与甲方约定合同时间,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保证费用无变动)房租每年递增一百,甲方不得提前解约,或在未得到乙方确切的续约意向之前不得提前与其他方签约,否则视为违约,同时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提前解约,否则也视为违约。(乙方无论续约与否都应提前至少十五天告知甲方)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生效日起,保证该校(中心)债务结算已结算清,乙方不承担合同生效日之前的所有债务与费用。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营业额的10%的费用,按月结算。除此之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3.乙方承担由合同生效日之后的所有的该校运营费用(房租,水电,教务,材料,运

4.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在运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都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经营营业额10%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履行,若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按自逾期起按月营业额百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3.在本合同执行期中甲乙双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委托经营期间双方必须遵守诚信原则,除本条第1.2.3项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有权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第七条:

遇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中心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遇投保财产损坏、灭失的,有关赔偿责任认定应以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为准,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付。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申请相关部门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形式书面补充约定,所及事项以最后书面补充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为原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经营合同书范文2甲方:

乙方:

为推进公立医院深化改革和发展,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经营模式,实行多渠道办医,逐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康复服务需求,更好更完善地为百姓提供服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信守。

一、 经营方式

1、甲方将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全权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并提供现有人员及部分设备(明细附后)。

2、乙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自上缴一季度托管费用之日起即自动拥有医院的管理、经营、人事、财务权等。

二、 组织机构

1、甲方委派的医院院长为医院的法人代表,书记、工会主席协助乙方管理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的招待费、办公费等由乙方承担。

2、医院行政印章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合理使用时甲方不得拒绝),其它印鉴由乙方管理,甲乙双方不得使用印鉴借款、贷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三、 经营期限及费用标准

本合同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费用交纳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每季度 元,以现金方式缴付甲方财务部。

四、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对乙方托管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医疗纠纷、法律等负全责。

2、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当地相关部门的关系、办理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费用由

3、甲方有义务办理广告宣传审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或另行与第三方利用医院的名义开展相关的任何业务。

(二)、乙方

1、乙方保证所投入资金以及本身机构的合法性,并保证医院有足够的周转资金。

2、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对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医院的日常经营费用、周转及医疗仪器设备的投入。

3、乙方不得用医院的名誉对外开展与其经营无关的任何业务。

4、乙方全权负责医院的经营、财务、人事、后勤等日常管理。

5、医院若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甲方有义务出面调解,并应积极配合乙方。合同终止后,合同期内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保证医院的经营统一管理,不得转包、变相转包。

7、乙方以投入资产作为医疗事故风险抵押,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移投入资产。

五、 医院经营管理及监督

1、 医院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医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及诊疗常规;

3、医院所需的药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4、 医院新的诊疗技术准入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报经审批;

5、 医院必须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清单制。

六、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合同期满后,合同则自动终止。如高淳县妇幼保健医院继续实行委托经营重新签约时,在

3、乙方如不按时缴纳费用,每拖延一天按应缴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不缴,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力。

七、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2、合同期内,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大灾害、战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经营合同书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库房进行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标的 标的物:位于________ ,面积|: 平米

第二条 委托权限

2.委托经营期间乙方行使完全的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行为,不得单方终止合同,更不得阻挠乙方正常经营或私自与乙方合作商进行交易,否则造成损失有行为人自行负担.

3.乙方对外经营期间,若实际对外经营单价高于经营定价的,高出部分属乙方收益,应视为委托费用,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就此所要权利.

4.委托期限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日。

5.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三条 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鉴于乙方有完善的经营资质、经营品牌及经营管理经验,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因此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管理、签订各项经营合同、收取各项费用、出具各项票据。但经营定价部分收益的法定及合理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收益以乙方实际对外签订合同收益为计算依据.

3.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过程中乙方不承担该房的维修。

第四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六条 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文本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7篇

关键词:委托关系;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多层级委托的管理模式下,国有资产所有人监管缺位、人存在寻租腐败风险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国家经济利益和群众福利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如何改革和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是今后改革中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从委托理论入手,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新模式是学术界的一个共识。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委托关系

委托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在上世纪30年代提出的(Berle and Means,1932),是为解决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问题,实现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者职业化的理论工具。“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后,所有者(出资者)与经营者出现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所有权社会化和管理专业化客观要求的一种必然反应。”委托理论有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产生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如何监管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启国有企业改革进程,通过国有企业转型、转制,国有企业逐步从生产型企业转变为经营型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也经历了数次改革。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确立的,基本内容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即“双层出资结构体制模式”。“这一体制表明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中央政府统一所有权分解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所有,从法律上赋予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地位,从而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享有所有者权益。”这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际上就是一种三个层级的委托关系,形成一个较长的委托链条。第一层委托关系是全体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成分属全民所有,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其权力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但是,全体人民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并不能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每个公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这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行不通。因此,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成为全民财产的天然者。第二层次的委托关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力委托给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国资委及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资委及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将国有资产投资于企业,形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具体对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第三个层次的委托关系,是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参与市场活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组成的具体委托关系链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种委托关系在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经营中,体现为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种多层级委托关系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的存在、运营和管理问题,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二、国有资产管理委托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委托关系本身就容易出现逆向选择或人的道德风险、寻租风险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这种多层级的委托关系,使得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委托链冗长、成本高

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委托关系表现为间接性、多层性、复杂性,复杂的委托关系,国有产权代表与各级产权间存在着权利和行为的界定问题,这使得协调产权所有者与者目标不一致的成本较高。同时,冗长的委托链条,导致信息传递缓慢,加大了委托人对人的监督难度,必然导致“委托风险”和“风险”的产生。各地方或部门不可避免地按照各自利益规划和使用国有资产,产生重复建设、重复生产、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等弊端,生产要素得不到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存在大量国有资产被闲置浪费、国有资产的不合理利用、国有资产被私人的严重侵占等问题。“人民作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不可能对众多的国有企业直接行使监督权,只有借助多层关系间接加以管理,但是这种所谓的监督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不够明晰

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权力,不行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中管事权与管财权不明确、不完善使得国有资产经营与企业生产经营无法完全分离。国资委在“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式的管理,“越位”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其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容易发生干预出资企业生产经营自的现象。在这样的条件下,国资委不能充分行使出资人的权力和职责,无法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导致政企不分,许多监管不能落实到位。再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将“分级管理”改为“分级行使所有权”,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方政府是同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但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却在国有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等环节中获得了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权和处置权。“这实际上就是在法律上模糊了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地方所有权之间的界限,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方的积极性,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模糊产权’,导致了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许多矛盾。”

(三)国有资产监管效率低下

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了国资委为国有资产监管的明确法定主体,但由于多层级的委托削弱了国资委的监督职能,导致我国国有资产监督效率并不高,良性运转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政府在企业经营层次上已经基本退出,但资本管理层次上完全没有退出。当前实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理论上是政府授权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能,现实中国资委虽作为政府一个特设机构,但它与政府之间不是经济契约关系,而是行政授权关系。政府常常将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混为一谈,在利用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又往往利用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加以干预。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委托人和人具有信息的非对称性, 要监督人的行为,初始委托人必须付出监督成本, 但委托链初始端的委托人不是剩余索取权的直接拥有者,他们不能直接从国有资产的监督中收益,缺乏监督动力,加之大量条块分割现象和市场不规范行为使我国产品、产权和证券等价格信号被扭曲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从而加剧了两权分离条件下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进而导致国有资产监督乏力。

(四)国有企业腐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的基本形式,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我国国民经济安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国有企业“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权力体制看,国有企业的权力关系表现为多层级的委托-,即人民人大政府国资委国有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企业管理者,这样一个委托框架,实际上就是层层委托-的权力关系,中间每个层次的主体都既是委托人,又是人,过长的“委托-”链条使权力监督不能有效传导至最终端的人,极容易造成权力腐败,进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在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过程中,由于不规范的管理、改制、转让等行为导致国有资产价值量的绝对减少。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贪污、侵吞、挥霍、转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些都是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者权力腐败的结果,造成这种举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有资产管理委托链条的冗长与复杂。

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对策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20年的市场经济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已经基本形成现代公司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也基本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但是,如何在多层委托关系下改革和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多层委托形成的各种问题,依然是今后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一)优化链、强化对委托-的监管

在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委托链条还不能随意缩短。因此,就要从委托人和人两个层面上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有效监督,也就是要实现从委托的初始环节到末端的多级监管体系。在国有资产监管实际运行过程中,要有效地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与市场经营活动的结合,必须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制约。只有对政府职能、权力的运用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建立和健全一套完备、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约束国有资产的“人”高效地监管国有资产,进一步改善国有资产监管效率低下、权力滥用等不良行为。要建立国有资产保值的责任制度,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失误问责制度,追究所在链条中相关人的连带责任,进一步强化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要强调包括中介机构和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在内的社会监督。实现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就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保值增值状况、重大管理决策程序和内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定期披露,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的效率。

(二)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及配套制度

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的一项核心内容,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要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需要政府、企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同时进行。国有资产投入企业,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就成为企业的出资人,但国家不可能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须将其通过一系列的委托链条委托给某一特定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具体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包括出资人代表制度、投资制度、经营预算制度、产权交易制度、监管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诸多方面,是一个相互关联的配套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安排,明确出资人的资产管理责任,明确资产经营者的财务责任,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分配行为,明确奖励、处罚等考核办法,把内部约束制度与外部监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系统化的人业绩考核体系

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大要求。国有资产委托人作为出资主体对所出资的经营主体也就是人进行业绩考核,可以有效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既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目标,又有利于防止国有企业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建立系统化的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人履行委托人赋予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情况进行考核,可以促进国有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稳定而有效的制约关系。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应从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等方面对人业绩进行考核,并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的企业建立不同的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设计要尽力做到引导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行为、促进委托关系的协调,能够通过指标体系的运行起到激励的作用,并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促进业绩考核体系的调整与完善。”

(四)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链中,由于委托人与人不是利益的共同体,而且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强迫人依照“强制合同”实现委托人期望,而应该是选择满足人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的“激励相容”合同才能实现自身的最大化期望效用。因此,强化委托人对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也是降低监督成本的有效途径。激励机制的设计要注重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结合,避免人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和消费行为的铺张浪费,促使经营者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生产经营的决策,使人的目标和委托人的目标得以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同时注重激励机制中负激励的作用和功能,不仅要有奖励制度,还要设计相应的惩罚制度。“约束机制可以是显性的规章制度,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同时约束机制也可以是隐性的道德观念、市场竞争机制等,要规范市场秩序,为国有企业家提供一个成长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郑国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3.张庆媛.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委托机制问题研究[J].内蒙古统计,2009(2).

4.陈少晖,廖添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与改革模式[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刘守芬,申柳华.国有资产流失犯罪态势分析[J].犯罪研究,2006(6).

6.胡燕,杨有红.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以经济增加值(EVA)为导向[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8篇

关键词:委托 国有企业 监督

委托关系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其矛盾分析

委托关系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该观点最早可追溯到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一书中写道:“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象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觉悟性去管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里的经营管理中,或多或少地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的事总是会流行”。

伯利和米恩斯(1932)在其《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也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观点。现代意义上的委托概念是由罗斯(1973)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人一方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人关系就产生了。”

在现代公司中,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关系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主体,从两者的关系出发,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委托人和人目标取向不一致

在两权分离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取向不一致。所有者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也是委托人,高度关心自身的利益,对利润的追求是其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也就是利润最大化,最终目标是使资本增值。

经营者作为人其效用函数目标分为两部分:一是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如薪金、奖金、津贴等;二是追求更多的非货币收益,主要是指那些不以货币计量,却能达到与货币价值一样的给人带来效用增加的消费目的。

由于委托双方的效用函数目标不一致,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假如对货币化收益不满足就会依赖于非货币收益给其带来的效用,利用自己手中的实际控制权通过其他途径来谋求自己的利益。如过分在职消费,不断改善办公条件,住豪华宾馆,使用高级轿车,免费享受带薪度假;增加不必要的开支用于个人享用,倾向于高风险项目搞投机和短期投资,不考虑资本的边际收益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扩大自己的权力基础,甚至通过对资产的控制权转移将企业的资产给自己或亲属的关联企业;通过人事任命中的任人唯亲、压制和人为闲置人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正是由于委托人与人关系中天然地会产生这种不同的利益取向,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人利用手中控制权侵害所有者(委托人)的可能性,而且这对矛盾只可以不同程度地缩小,永远不可调和。

委托人和人消息不对称

在委托关系中,人和所有者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经营者(人)或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他们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拥有企业经营的各种真实信息。由于这些信息被经营者据为私人所有,他就会向委托人隐瞒或谎报信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以谋取私人经济利益。委托人(所有者)由于不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高额成本,一般无法获取或验证相应的经营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人即使违背委托人的利益,也很难为委托人所发现,从而促使人滥用权力的动机行为化。

根据詹姆士•莫里斯(1971)的解释,不对称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外生的信息,诸如交易当事人的能力、偏好、身体健康状况等,这类信息不是由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先天的、先定的、外生的。当出现这种问题时,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设计相应的机制,获得有用的信息,或诱使他披露真实的信息,然后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第二类不对称信息是内生的,取决于当事人行为本身,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订合同后,一方则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监督、约束。一般说来,固有的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设计较科学的监督激励机制及信息披露机制最大化地减少不对称信息,而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缺失则监控难度较大。

委托人和人存在道德风险

委托人面临来自人的道德风险。从委托关系理解,道德风险就是在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委托人和人目标取向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为人道德风险提供了前提,一方面,人的某些行为具有隐蔽性,很难为委托人所察觉和提防,这是因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效果,而委托人并不知晓。此时的委托关系容易导致缺乏效率的资源配置,产生不合理的“逆向选择”,当然也有主观条件不对等的原因,如委托人不具备人那样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人可能拥有独家的信息优势,包括使用“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 等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背离委托人的利益。“隐蔽行为”主要是指一些不能为他人所准确观察和预测到的行为,对这类行动无法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加以规范;“隐蔽信息”则是指那些对人和委托人而言,对事态发展的影响不能够全面感知的信息。对这些信息委托人不能完全观察到,但人却足以据此采取恰当的行动。

由于委托人与人目标取向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以及人的道德风险因素,进而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青木彦昌,1994)是企业经理人员事实上或在法律上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企业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经理人员常常通过与工人共谋而为的一种现象。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大量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张春霖,1995)。由于内部人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使用的又不是自己的资产,当他们感到自己对企业的贡献和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时,就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而谋求自身利益(刘长庚,2002)。

国有企业委托关系中的障碍性因素

委托关系广泛地存在于各种经济组织,也同样存在于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其委托关系也有自身的特点。假如用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来代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就可以理解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被授予了全国人民,每个公民都享有相同份额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无法有偿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观察现实中的国有企业委托关系,呈现出关系层次化、委托人虚拟化和政府的行政性等特点。

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中层次性问题突出

在第一层委托关系中,初始委托人是全国人民,全国人民将宪法赋予自己的资产权利托付给人(各级政府);第二层次关系中,各级政府作为委托人将其行使的资产权利委托给具有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政府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人);第三层委托关系中,政府部门或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其行使的资产权利委托给最终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由经营者具体对企业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这里政府具有双重的委托身份,既是上一层的人,又是下一层的委托人。

事实上,在国有企业运营中,委托关系更为复杂,委托链条更为冗长。比如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层次体现为:全国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企业,这里还没有考虑国有企业内部的层层控制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的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权力架构,减少从中央到地方的委托链,各省市也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委托形式,如深圳目前的二层架构:国资委-下属企业,取消了原来的中间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的监督效率与委托层次过多有直接关系,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人之间的距离越遥远,监督效率也就越低(张维迎,1995)。在国有企业里,委托链条过长,制造了过多的中间层,致使信息传递缓慢,加大了委托人对人的监督难度,人为提高了成本,不但空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还导致国有企业监管效率低下。

全国人民和各级政府作为委托人难以真正实施权力

在国有企业委托链中,全国人民和各级政府都是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但是,作为组成全国人民的单个公民,在市场经济中或许都可以表现为具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融入全体社会公众的角色,每个人都会“搭便车”。

宪法赋予他们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仅仅是一个符号,他们不再是具有追求私利的理性经济人个体。同时,政府作为委托人难以人格化,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经济人理性。行使政府作为委托人资产所有权的政府官员,其行为目标与初始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一致性,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上也不是完全通过市场来进行,大多是由政府或党委从政治上考虑加以任命的。这就导致这样一种结果,作为委托人的全国人民和各级政府,并不能真正实施自己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具有虚拟性,而代表委托人的政府官员却具有很高的权威,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来任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选出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难以保证具备经济人的理性,也难以保证真正代表委托人的利益。

政府在履行委托人职责时难以对自己准确定位

经过多年的以政企分开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国务院专门成立了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把国资委的职能定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而放弃了以往的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根据条例,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来实现委托人的职能,但是国资委角色并不确定,除承担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能外,仍然履行部分公共管理者职能,造成行政和经济的混淆。

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依然存在。国有企业在很多的情况下是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而存在的,其经营目标除了追求经济上的利润目标,还包括社会和政治目标,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的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性常常是处于冲突状态的,使得国有企业无法完全按照效率目标来从事生产经营,也为委托人约束人增加了难度。

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的必要性

在任何委托关系中,委托方都要对方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这是委托关系的必然要求。经过层层委托的国有企业,由于委托人和人是不同的权利和利益主体,目标取向有偏差。委托人为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监督又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制度因素而存在的,它也是实现和完善管理目标的一个必要手段,无论是哪一个社会领域、哪一个管理层次、哪一类组织体系,监督都是作为管理的一个内生要素而存在,从而使管理更加有效。监督和权力也是辩证统一的,任何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滋生。

近年来,在国有资产运营和国有企业改制中接连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事件。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由于出资人监管不到位致使企业经营者违规进行投机交易,给公司造成5.5亿美元的亏损。个别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用关联交易把亏损留给国企,把利润放入个人或其亲人成立的公司,如中科健近一两年接连出现巨额亏损,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郝建学的私人公司却取得了骄人业绩。

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国资流失的现象更是惊人,如重庆一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共谋侵害国有资产,将价值5000万元的企业低估为400万元,最后以200万元出售。黑龙江乳业集团公司的经营层拟受让公司的国有股权,不计算无形资产,不承担债务,以低于1000万元的价格自买自卖。这只是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而且纠正过的现象,未被发现的数额可想而知。分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关键是出资人监管不到位,这里包括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还包括委派到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结果导致内部人控制或者监督者与内部人合谋。

另外,目前国有资产的委托制过分依赖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依据行政干部管理体制建立的关系,作为组织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都以资产委托人的身份直接干预国有企业,各级委托人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决定企业战略决策和人事任免,造成人无所适从,给国有企业的监督带来困难。国有资产的初始委托人是全国人民,如前面所说,全国人民只是一个虚拟的符号,无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的只是层层委托的代表。这些出资人代表对最终人(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机制也不利于经营者认真履行职责。

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的选择权在政府官员手里,由于缺乏问责机制,这些人有权选择经营者,却不需为此承担责任,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发现和选择最有能力的人出任经营者。同样被选的经营者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表,也只对有选择权的政府官员负责,并不是对国有资产负责。只要这些问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就不会避免。

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结合我国国情和当前我国国企改革的实践,应从出资人和经营者两个方面,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加强监管主体的塑造

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主体及其职责定位,规范出资人行为。截至2005年3月我国32个省级国资委已经全部到位,其中16个省的国资监管机构已组建完成,9个省已基本完成。

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要求,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的主体,是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关键,同时也是厘清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开端。然而这一出资人机构应该履行的职责并不具体,定位也不清晰,各省级及其以下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建设,也没有统一要求,而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决定。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出资人主体原本虚拟的特性更加模糊。只有明确了出资人主体的职责,才可能解决其行为规范的问题,确保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时不缺位、不越位。

从不缺位的角度来说,国资委依然游离于企业组织边界之外,和国有企业经理阶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十分严重,有些国有资产就是在监管过程中流失的;从不越位的角度来看,由于国资委习惯于采用行政方式监管国有企业,容易形成一个政绩导向的政府行政组织文化,而不是一个所有者利益导向的投资组织文化。比如,“高层管理人员达到60岁属于超龄”、“央企高管人员薪酬不超过平均员工薪酬水平的12倍”等,被认为体现出行政性政策“一刀切”的痕迹;加上一些大型国企领导人由不具有本行业背景的“业外人士”“空降”担任,则被认为是具有行政任命的痕迹。

鉴于目前的监管现状,笔者从出资人的角度考虑,有如下问题需解决。

建立经营者选拔问责制度 没有权力就无法承担责任,出资人权责要对等,明确唯一的出资人代表,赋予出资人代表的职能进一步具体化,这样便具有了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作为出资人向企业派出董事并指派人员出任董事长,通过法定议程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推荐经营班子人选;签订业绩合同并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直接决定或通过董事会间接决定对经营者的奖惩。建立健全经营者选拔任用的责任追究制,选人出现重大问题,选人者要视情况承担连带责任,使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真正有动力去发现和选拔人才。始终体现政企分开、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履行职责时扮演好自身角色,改变传统意义上的以行政命令手段监管国企的方式,切实以出资人的身份履行职责并参与企业的治理。

缩短国有资产委托链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委托链条,从最初的委托人到最终人一般都在三层以上,链条越长层次越多,监管的效率越低。2004年,深圳市将运行17年的国资管理三层架构缩短为二层,就是借鉴在国际上以成功的国企管理著称的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的管理模式,深圳市国资委在确保出资人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能上朝前走了一步,减少了中间环节和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

加强外派监事会的监督 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决定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国务院负责。这实际上是完善出资人对国有企业监管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创新。实践证明,外派监事会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制度安排,它弥补了国有企业委托人虚拟化的不足,又增加了一道监督防线,概括而言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监事会由政府派出,监事会人员由政府任命,对政府负责,经费完全独立,更能排除干扰,使监督更有效;第二,监事会人员为专职,更有利于专职监事专心于监督工作,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专心于某一家或两家企业,有利于保证监督工作的到位和深入;第三,监事会人员均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是经过精心选拔的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熟悉财务、企业管理的专家,能在较高层次上监督企业及经营者的行为。从外派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来看,监督结果的利用未能与企业经营者的奖惩任免有机结合,直接导致外部监督权威性下降。如果从制度层面能再往前走一步,把外派监事会建设成真正独立的监督机构,它不仅仅对某个领导和机构负责更要对法律和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独立履行自身职能。但是作为代表出资人履行外部监督职能的监督者,本身的工作业绩考核也应更加完善,确保外部监督的权责统一,防止与企业内部人员勾结,损害出资人的利益。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机制建设

充分利用企业经营者自我约束功能 如何使经营者达到自身追求的目标,让经营者尽心尽力地干好本职工作,光有约束是不够的,适当的让渡一部分企业增量价值于经营者,为经营者制定一套符合其自身价值的利益分配机制,满足经营者合理的自身目标追求,可以使其依靠自我约束为委托人努力工作,最终使企业也能够分享增量价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立起出资人和经营者双方的共同目标,产生双赢效果。

充分利用信息披露机制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信息披露机制,迫使公司管理层释放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推行对企业内部审计报表的披露,督促企业完善其内部控制,强化其内部控制意识。避免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扭曲会计信息,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受托目标,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

充分发挥党组织和职工在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作用 一方面,因为经营者作为出资人代表,又是企业的党委成员,而且董事长一般兼任党委书记,在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管理问题的决策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用党的纪律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内部约束;另一方面,职代会、工会组织在企业内部的监督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国有企业的职工同时还是初始委托人的一部分,企业的生死存亡与他们息息相关,他们监督国有资产的积极性最彻底、最坚决。把工会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和重大经营事项提交职代会讨论等制度落实到位,迫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接受监督。以上两方面的制度安排,能够较好地弥补内部公司治理监督和约束机制的真空。

参考文献:

1.李维安.现代公司治理研究-资本结构、公司治理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吴淑琨,席酋民.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改革.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