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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0 14:53:10

委托管理论文

委托管理论文第1篇

关键词:政府社会管理;民生;委托理论

保民、安民、重民,贵在政府。政府社会管理改革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本文则从多重委托理论的角度分析和阐释了民生视角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改革。

1 多重委托理论下的政府社会管理

1.1 委托理论的内涵

委托理论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契约理论,基本内容是:当一个或更多的行为主体(委托人)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人)为其提供服务,并授予其某些决策权,委托人根据人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1.2 多重委托

学术界有单重委托和双重委托理论之说。冯根福在2004年提出了双重委托。在现实中,委托并非单重或双重的,而是多重的。多重委托,指委托是层层委托形成了以委托链为核心的多向度的委托关系。

1.3 民生视角下的政府社会管理的多重委托关系

人民 人民代表政府 社会公共组织 

(公众)(人民代表大会)公务员

如上所示,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人民与人民代表的委托关系。人民委托人民代表来履行人民的权利和实现自己的义务;第二层是人民代表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第三层是政府与公务员、社会公共组织的委托关系。政府把政策执行委托给公务员或社会公共组织来执行或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公务员或社会公共组织实现的目标或宗旨是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及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发展空间。

政府社会管理多重委托关系的特点:委托关系的层次多、链条长;委托关系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比较多,如人民、人民代表、政府;民生视角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改革的多重委托关系涉及多任务委托,最主要的是政府与公务员、公众之间;第二层委托关系中错综复杂,涉及到政府公务员激励制约机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这是改善民生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 多重委托下政府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第一个层面看,人民与人民代表的委托关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代替自己行使相应的权力。在当代社会政治制度框架下,选举制作为当代政治制度的三大基石之一有其优越性,但是其还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人民往往在不了解代表信息的情况下就从众地选举了代表。代表作为人掌握着一些委托人所不了解的信息,而委托人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能清楚了解政策制定的过程。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和非均衡,就有可能导致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从第二层讲,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次委托政府作为政策的执行机构,来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于是在政策执行中会偏离政策原有意图,损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以至于社会管理的失效与社会政策的失败。从第三层讲,政府与公务员及社会公共组织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存在着许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公务员和社会公共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更是存在着信息的不完全、环境的不确定等因素,由此导致了政府社会管理的失效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滞后。

3 多重委托理论下的政府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3.1 政府社会管理改革:激励制约机制的设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运用委托理论探讨政府社会管理改革,正与十六届六中全会所要建立的社会管理格局相符。下面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四个维度,对政府社会管理改革进行的尝试性研究。

(1)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

选举制是现代政治的三大政治制度之一,关注民生定要关心民众的利益表达机制。改善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从十七大代表选举方案得出特征是:提高了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比例;扩大了差额选举比例;整合民主党派的建议;代表候选人实行公示制度。选举制的变化体现了政府社会管理和国家政治生活更加民主。

(2)公务员激励制约机制的构建。

第一,建立制度化的激励监督机制。对我国而言,《公务员法》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一部制度性的法规。在这部法规中,对公务员的激励和制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政府既要从法律上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和制约,也要建立政府体系内外评价机制。竞争激励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和勤政保障机制,是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运行机制,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依存。 按照委托理论的观点,政府应该做好公务员的考录、考核、奖惩、晋级增资等制度上的激励制约,以实现公务员能够负责有效地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二,完善公务员文化建设。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塑造公务员终身学习的意愿。大力发展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创建公务员文化进步的社会环境。公务员的文化建设,首先要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观念。其次,公务员要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和价值。此外,公务员的文化建设也要体现在制度层面的创新和能力层面的提升。

第三,加强公务员的伦理建设。公务员的伦理建设包括责任、义务等方面。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方面进行公务员伦理建设。政府要提供公务员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不仅要根据职位和品位对公务员的报酬和待遇进行改革,而且要给予公务员充分的尊重和发展权。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败德行为的发生。

3.2 社会公共组织的激励制约机制的设计

第一,创建发达的公民社会、培育完善的社会组织。在信息化和后工业时代,权力开始逆向回归,政府向社会放权,把权力回归到社会。让公民自己来管理自己,体现了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这是政府作为委托人把一部分社会管理交给公众去管理,这既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公民社会逐步成长的结果。

第二,积极推进第三部门参与社会管理。未来的政府不再是统治的政府,而是治理的政府。 随着第三部门的蓬勃发展和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政府通过促进第三部门的发展,鼓励第三部门也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更好更快地服务公众,体现民生。

委托管理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激励问题是管理界一直在探索的话题,是一个世界性和永久性的课题,也是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激发人力资源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方式。鉴于此,文章粗浅得分析了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在经济管理界,任何一种现象从出现到盛行,背后必然有其理论依据。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激励的主要形式之

一,股权激励制度产生的经济学依据,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就其实质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是由米契尔·詹森(MichaelJensen)和威廉·麦克林(WilliamHMeckling)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及其所有结构》中首次提出的①。委托-理论有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在任何满足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二是如果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人承受完全风险(即让他成为惟一的剩余权益者)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减少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所有者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变量。所以委托理论的关键是委托人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并且如何在这种制度下保证人的自利行为同时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设计通常需解决两类约束问题: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s),即需保证人愿意从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s),即人的自利行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将委托理论运用于公司实践,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通常是指委托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人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源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理论是关于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制度来驱动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的理论。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人的私有信息,也不能观测到人的行动选择或者观测成本太高,只能观测到产出(公司业绩),所以委托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激励合同以促使人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二)人力资本理论

人类对人力资本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开创者有奥多.舒尔茨(T.W.Schultz)、加里.贝克尔(Gary.S.Becker)和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等经济学家。人力资本是指附着在自然人本身上的关于知识、技能、资历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着人的能力和素质。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率高于物质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人力资本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存在产权问题,只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动,而企业则是众多独立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②。

通过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既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也符合人力资本间接定价的特性。

(三)契约理论

在公司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通过契约形式建立的,委托关系能否完善,关键在于契约能否制定得完善。委托-关系是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必然产物,而有限理性的"经济行为"则通常会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结果往往是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所致,由于人处于信息的前沿地位,其信息获取总比委托人更为有利;原因之二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委托人在与人签订契约时,往往无法顾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因而无法订立完善的契约来限制人的越轨行为。这就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不一致。不得已,委托人只好通过一种方式,让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私有信息,既为公司服务,也为自己谋利。其结果,在管理方式上就出现了分权管理;在激励机制方面,就出现了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可以弥补不完全契约的不足,高管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的收益多少来自于高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经营中的努力,因而具有自我激励作用。

以上是我对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粗浅的分析,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企业委托-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只有更好的了解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了解其必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这种激励方式。

注释

①JensenMC,MeclkingWH.TheoryoftheFirm:ManagerialBehaviorAgencyCostandOwnershipStructur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76.

②周其仁.《市场中的企业:一个热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和约》,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曹凤岐.《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研究》,《北京大学学报》,第42卷第6期.

[2]陈佳贵,杜莹芬,黄群慧.《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理论、实证与政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3]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4]陈卓勇,吴晓波.《股权激励的不同类型及其运用》,《改革》,2000年第3期.

委托管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48-02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中国的老龄化趋势同样不容乐观,预计到2014年老龄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3亿,2037年超过4亿。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这种严峻形势和全球背景下,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趋势。2005年8月1日,29家金融机构被赋予企业年金管理资格,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业务正式进入市场化运营时期。资本市场中的风险也是无处不在,企业年金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众多的风险。

本文将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一类非常突出的风险――委托风险的管理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从多个角度提出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有助于中国企业年金基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现状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中各大主体之间形成了多层委托链条。在委托链条中,首先由发起人和受益人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受托人则受企业年金理事会之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双方是信托关系;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行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职能;以上主体都可能会委托中介机构行使相关职能。在如此复杂的委托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都会直接损害员工利益,而若干当事人合谋则会带来更大问题。

二、企业年金委托风险多角度探析

(一)从多重复杂性角度分析

1.多重复杂性增加了委托风险产生的概率。在企业年金委托关系中涉及众多行为主体,其多重复杂性的委托关系使得企业年金运作的风险控制链加长。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但其整个计划的整个实施过程需要通过受托人、中介机构、实际管理机构等多重关系才能到达受益人,而各家机构在信息沟通、投资风险策略等方面都很难完全一致,因此加大了风险产生的概率。

2.多重复杂性委托关系使得监管难度增加。除了运营主体外,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还有多方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运作的监管。因为企业年金多重复杂性委托关系使得参与企业年金运作的各个运营主体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的监管,因此其所面临的监管主体也不尽相同。重复杂性委托关系使得对年金的运营监管,需要各个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因此,其监管体系的构架要突出其统一性、高效性。

(二)从主客观原因角度分析

1.主观原因。企业年金中的委托关系引致风险问题的主观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委托各行为主体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企业年金人主观上存在着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的倾向。根据“经济人假设”,法定受托人作为具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人,其最终目标是追求自身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由于企业年金在实际市场化运营过程中,受托人又将一些专项工作交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人负责,使得各人有机会按自身利益出发作出行动选择,因此如果各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的行为选择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就会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

2.客观原因。由于各方利益目标不一致,企业年金委托关系主观上存在着人作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选择的倾向。

第一,信息不对称。在企业年金的多重委托关系中,委托人由于欠缺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对各方人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委托人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作为企业年金人的金融机构则对年金基金的运营状况、自身工作努力程度和金融市场政策与信息的掌握上都具有绝对优势。

第二,契约不完全。现实中的企业年金委托契约往往是关系契约,是从宽泛的角度去约束各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只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偶然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序和准则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

第三,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从追求年金最终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说,剩余控制权应当交给那些拥有信息优势并有较高专业和决策能力的即人一方,而将企业年金的剩余索取权交给企业年金委托人,但在实际掌握企业年金基金剩余控制权又无须承担后果的情况下,企业年金人就有机会在企业年金具体运营决策中追求自身利益,使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三、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律体系是其年金制度得以顺利、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没有一部独立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出台,只是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对该业务相关内容的管理有所涉及。政府应逐步提高法律层次、完善法律体系。中国企业年金业务涉及到社保、信托、证券、基金、审计、监察等多个领域,需要建立一个以《企业年金法》为主,以《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对中国企业年金规范有序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创建制衡机制,营造竞争市场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正迅速增长,世界银行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而中国现在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还非常有限,由此形成巨额的企业年金资金追逐少量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局面。为了适应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需要,也为了营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加快构建人竞争市场的步伐,使更多优质的专业机构、金融机构等人成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同时,企业年金的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之间必须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完善的内控制度,有效管理和控制企业年金运营,考虑引入多种类型的投资管理人,建立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制度,使它们之间形成竞争机制,使得受托人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三)建立披露机制,完善评鉴标准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的利益,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以及建立一套能涵盖到企业年金运营的各个环节的、完备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中国的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管理问题中涉及了诸多行为主体,随之而来的委托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应不断加强不同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通过对各环节的协同监管,整体上提高企业年金监管体系的监管效率,同时加快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企业年金运营监督评鉴标准,保护企业年金的安全。

(四)规范中介机构,强化监督机制

中国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市场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整体上制约和阻碍了其总体水平的发展,导致社会公众对中介服务机构信任感缺失。为了防止中国企业年金委托风险的产生,强化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的外部监督机制,我们应当尽快引进和培育高信誉的独立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严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准入机制,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整个行业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市场,强化其在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中的社会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吴小武.协同论在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监管中的应用研究[J].武汉金融,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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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国富.委托与机制设计[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4]刘云龙,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何维达.企业委托制的比较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6]殷俊,赵伟.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7]李天成.基于委托理论的企业年金运营研究[J]天津理工大学学报,2005,(4).

[8]崔少敏.补充养老保险原理、运营与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9]赵曼.企业年金制度构建及其治理结构[J]理论月刊,2004,(8).

[10]巴曙松,等.企业年金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7).

[11]季华璐,王子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委托关系分析及建议[J].理论月刊,2006,(2).

[12]刘德浩.试论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设计[C].两岸四地社会福利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

[13]于文涛.中国信托企业年金运营与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委托管理论文第4篇

一、高校内部控制

高校内部控制是高校为了提高教育资金运营效率、保证内部管理信息质量真实可靠、降低财务风险、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合理利用、保证政策法规有效遵循保障发展战略得以顺利实现而实施的一个权责明确、制衡有力、动态改进的综合管理过程,其最终目的是提高高校教学、科研质量,为国家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

二、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

由于委托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所以用委托理论来解决各种问题。如国有企业中,国家与国企高管、国企高管与普通职工,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律师与客户等都存在委托关系。因此,分析出影响激励原因,设计出合理的管理制度,会取得越来越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委托理论是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之一。股权激励是成本的支付方式之一,是对经营层拥有人力资本最直接的承认。 薪酬,尤其是股权薪酬,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设计科学而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能够有效地激励管理层努力最大化股东价值。在众多股权激励方案提供者中,经邦股权集团提供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帮助企业构建起打通战略、治理、薪酬、考核、资本运作、文化等各个模块的中枢机制。总而言之,委托理论对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高校委托的成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资本大量投入到高等教育。所以高等教育的发展步入一个新时期,在发展过程中,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使高等教育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格局。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高校之间的关系既交流合作,出现竞争的良性关系。有些高校发展成了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对优势的高水平学科,与此同时高校具有的人才优势、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而发挥巨大的社会功能。比如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由于在管理水平上的优势而对外输出管理团队,托管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同时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发挥自身的专业人才资源优势而承揽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职业教育,在取得了经济利益的同时而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对于这些新涌现出来发展模式其本质依然是委托关系,仍然符合委托关系的分析范畴。在该案例中,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属于方,而三亚城市职业学院和甘南县属于委托方。

四、完善委托方内部控制的途径

对于委托方来说,由于管理人员是外部的人,所以出现了委托方和方的矛盾,委托方必须要保护好自身的资产安全高效运营,而方比较容易出现追求短期效益的行为,获得较高的报酬,所以对于委托方来说要使人在管理过程中尽可能保证委托方的利益最大化必须要加强内部管理,明确人的管理权限,在所有管理类别中内部控制是重要内容,而财务管理是其主要核心。

强化财务管理是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委托方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高校财务部门行使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对高校资产运作进行反映和监督、向管理层提供财务信息,报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静态财务信息,提供收入、费用、利润等动态财务信息。编制财务预算、稽核各项开支,严格控制办学成本。所以委托方必须牢牢控制财务管理权,才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而有效发挥方的专业技术优势,但是能够保障委托方的资产安全。

委托管理论文第5篇

关 键 词:博弈论;信息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激励理论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3-0005-07

一、现有委托―理论的不足

委托―关系广泛出现于各种经济管理问题中。大到国家对其下属各类机构的管理,中到行业管理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小到企业内部董事会与经理层,甚至工厂班组领导与其所管理的工人们,委托―关系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现有的委托―理论模型主要是来自信息经济学的直接应用,是博弈论在不对称信息情形的应用。该模型的主要思想是,委托―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委托―合约签定之后可能会出现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道德风险,从而损害对方的利益。人的道德风险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也会损害人的利益。现有的委托―模型更多地是对存在人道德风险情况下的激励机制进行研究(张维迎,1996;Holmstrom,B,1979; Mirrlees,J,1975,1976)。[1-4]当然,对于存在委托人道德风险情况下的激励机制也有相关的研究(张维迎,1996)。[1]在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人行为的情况下,委托人通过与人签定合约,约定按照某些双方都可观察到的指标体系来向人支付报酬(或进行奖惩)的办法对人激励。在这种模型中,委托人的支付函数是期望效用函数,委托人不能直接无成本地观察到人的行为或努力水平,而是通过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对人的行为或努力水平进行间接判断。委托人给予人的报酬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报酬(如固定工资或基本工资),另一部分是与业绩挂钩的变动报酬(或变动工资)。业绩一般用双方都可观察到的指标(如利润等)来衡量。在现有的主流模型中,最优激励机制或合约要求参与约束条件给予人的期望支付(或期望效用)恰好等于人的保留支付(或保留效用),或者人得到的期望支付比其保留支付最多多出一点点儿。这是委托人理性假定的必然结果。委托―模型近年来在已故的法国图卢兹学派领头人拉丰(JJ Laffont)的推动下有了新的发展。[5]

现有的委托―理论模型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人的行为只对其所获得的绝对收入水平作出反应,没有考虑人会关注其他人的收入水平,或者说,只是假定人的效用仅仅取决于其个人绝对收入水平,没有考虑相对收入对人效用的影响。尽管现有的委托―模型也考虑了人的相对业绩对委托人设计最优合约的影响(即所谓的“标尺竞争”机制),但是,人行为反应居然未考虑其相对收入,这不能不说是研究上的一个严重缺失。同时,人在现有的委托―模型里没有出现对“公平”的追求,这也是与许多事实相左的。委托人在给人支付报酬时,如果人不止一个,就会出现人对委托人进行的利益分配是否公平予以关注,而这种关注一般会影响人的行为反应或努力程度。一般来说,收入效应又是与公平效应相联系的。我们可从现实中观察到的现象来说明这一问题。

在现实中,我们可观察到许多与现有的委托―模型相矛盾的现象。譬如,一些公司给它们的职员(特别是白领职员)以明显高于其保留工资的固定工资,这可理解为公司给予这些职员的期望收入是远高于他们在其他地方工作所得到的保留收入。这些公司本来完全可给予其职员较低些的固定工资也不会影响其职员的积极性,因为这些固定工资只要能够满足参与约束条件即可,而把这些固定工资降低一些后,参与约束也仍然是满足的。影响职员工作积极性的是变动工资部分的收入。所以,如果假定公司所有者是理性的,现有的委托―模型就不能解释这些现象。笔者最近作了一项实证研究,搜集了10个行业的公司白领职员人均年收入数据,每个行业搜集了50个公司的数据。通过统计分析,将这些数据分解为人均固定收入和人均变动收入两部分,又通过计量经济模型分析发现,每个行业里不同公司的人均固定收入都是不同的,而相同行业中不同企业职员的保留收入却是基本相同的。所以,这项研究否定了现有的委托―模型所作出的预言。

由于每个样本序列中人均固定收入最低的公司的人均固定收入是不小于其保留收入的,因此,所有那些人均固定收入大于人均固定收入最低的公司的样本公司的人均固定收入都是大于行业保留收入的。可见,这些公司白领职员的期望收入是严格大于行业保留收入的,这项实证研究否定了现有的委托―模型。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通过在现有的委托―理论模型中引入对“公平”的考虑,不仅可完善现有的委托―理论模型,而且还能够对上述研究结果加以解释。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对传统经济学关于理性人的假定提出异议,认为至少不是所有人的行为都能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用最大化来加以解释,而利他行为,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所以,近年来行为经济学也针对理性人假设进行了修正,试图对许多传统经济管理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予以解释。一项引人注目的原创性研究是Rabin(1993)的思路,他在J.Geanakoplos,D.Pearce和E.Stacchetti(文献中简称为GPS)所提出的“心理博弈”框架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引入公平偏好的博弈论体系。通过对“公平”概念加以严密的定义,他改造了传统博弈论中的支付函数,从而发现了一些新的均衡。即除了传统博弈论中已知道的纳什均衡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公平均衡”――“合作性均衡”,这些新的均衡并不象传统博弈论那样要求无限次重复博弈或信息不对称条件。这种结果对利他行为和合作现象的解释是强有力的。

Rabin(1993)的一个有价值的贡献是把“公平性”(fairness)定义为“当别人对你友善时你也对别人友善,当别人对你不善时你也对别人不善(即‘投桃报李’和‘以牙还牙’)”,而且他的独特贡献是对这种概念给予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损害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不善;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增进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友善。”心理学的诸多实验证据表明,人的行为在许多情形下是遵循这种定义的“公平性”规则,特别是在按照这种规则作出反应时所造成的潜在物质利益损失不太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文认为,按照Rabin的方法,不仅可解释为什么一些公司给予其职员的期望收入明显高于其保留收入,而且还能够解释上面提到的那项近期实证研究结果。公司在给予其职员明显高于其保留收入情况下是损失公司自己的收入或利益,因而表现出对其职员的友善行为;基于“公平性”规则的考虑,职员们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也表现出友善,这种友善行为表现为即使在没有公司管理人员监督的情况下,也不会有偷懒或小偷小摸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样,公司给予其职员高于其保留收入的期望收入尽管减少了公司的利润,但是由于职员们的“投桃报李”,公司可以通过减少监督而在监督费用上有节省。当节省的监督费用大于因为公司给予其职员高于其保留收入的期望收入而减少的公司利润时,公司的总利润水平却是增加的。可见,这些公司的行为仍然是理性的,因为其行为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运用Rabin的分析框架,我们对企业的多样化行为就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即企业可以将“公平”作为新的要素加以运用,以增加其利润。由于不同公司的职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公平性”行为,因此,在将“公平”作为新的要素加以运用来增加公司利润时,不同公司给予其职员的固定收入一般是不同的,这也是我们在实证研究中发现每个行业里不同公司的人均固定收入都是不同的原因。当然,根据现有的效率工资理论,也可对公司为何给予其职员高于其保留收入现象作出解释,但这要求博弈是无限次重复的,而按照“公平博弈”的思路并不需要作出这样的假定。从这样的思路出发,我们可以将基于Rabin的公平性植入现有的委托―理论模型中,从而在保持现有的理性人假定下(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假定),将现实中的公平偏好纳入最优机制或合约的设计里,完成对现有委托―理论模型的改造,并获得同时考虑了理性人假定和公平性的一个新的委托―理论模型。这项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将行为经济学中有价值的要素与现有委托―理论模型相结合,从而完成对现有委托―理论模型的修正和改造。该研究的实际意义是使委托―理论的适用面更加广泛。按照这种理论模型所设计的最优激励合约也更加有效率,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此外,它还具有更加广泛的意义,因为我们所看到的不同企业在企业文化上的差异也许正是它们的管理层和职员在公平偏好上的差异造成的,而得到的预期理论模型还可为我们在组织行为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如雇佣决策和薪酬设计等)的研究中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对现有的组织行为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带来创新性研究。

二、引入“公平博弈”的委托―模型

本文目的是在现有的委托―模型中引入“公平”要素,并在“公平”概念的界定上采用Rabin(1993)的理论,即“互惠性”理论。“互惠性”理论是属于行为经济学范畴,因而本文工作的实质是在传统激励理论中引入行为经济学的假定。我们假定人具有Rabin(1993)所说的“互惠性”行为。[6-10]对于委托人,这里仍假定其是传统的理性人,这在委托人是公司或政府等非自然人的场合是恰当的。这种假定可使我们去考虑这样的问题,即委托人如何利用人的非理去设计工资制度,使委托人获得最大利润,甚至比在现有委托―理论中(其中假定人是理性人)所获得的最大利润还要大的利润。

在具体的模型构造中,一个问题是如何在模型中刻画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互惠性”。这个问题在Rabin(1993)[6]中没有给出具体答案(尽管其中给出了抽象的效用函数)。因此,不同的刻画方法会得出不同的对现有委托―理论的修正结果。本文将给出一种具体的刻画方法,结果证明现有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中的最优合约不是帕累托最优的。

假定委托人知道人是非理性的,且在行为上表现出这样一种“互惠性”――当委托人在牺牲自己利益的情况下给予人更多的利益时,人会以情愿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回报委托人的好意。具体来说,假定委托人给予人的固定收入要比现有委托―理论中恰好使人获得等于其保留支付的固定收入要高一些。这样,委托人以牺牲一个等于这个高出保留支付数量的利润给予人,使其以同样数量的收入增加。人的“投桃报李”行为假定他们会在现有最优努力程度上再增加一定数量的额外努力,从而使自己不能获得最大效用,但可以增加委托人的利润,使委托人的利润比在人选择传统委托―理论中的最优努力程度时所获得的利润还要多。人选择了以牺牲自己的效用为代价的方式去增加委托人的利润。我们将证明,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条件对委托人和人各自牺牲自己利益的程度作出限制),人的非理的确使委托人得到的利润比人表现出理时还要高,即使委托人这时付出了比现有委托―模型中的固定收入还要高的固定收入之代价。

下面先给出现有的Holmstrom―Mirrlees委托―理论的一种简化模型,由Holmstrom与Milgrom(1987)给出,[6]它是一个适当简化的一维连续变量一般化模型,用参数化方法表述。该模型在文献中被大量采用。设a为人程度的一维变量,生产函数为π=a+θ,π是产出或利润,θ是均值为零、方差为б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是外生不确定因素。故有

其中E表示数学期望算子,Var表示方差。

假定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人是风险规避的。

现在考虑线性合约,即当委托人和人的绝对风险规避度都为常数时,理性人情形下的最优合约是线性的,这里假定不变的绝对风险规避度(见张维迎,1996):

这样,我们就完成了传统委托―模型的行为经济学改造。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对其职员更加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员工比其保留支付还要多的固定收入,不仅不会减少企业的利润(本文中支付,效用,利润和收入等概念是在可互换意义上使用的),而且正好相反,企业因此而激发起员工的感激之情,使员工更加努力地为企业工作。这个模型可以解释许多成功企业的人性化管理和相应的企业文化,可以解释如日本企业员工在下班后仍然在为企业无偿工作等现象,也可解释大公司给予其高管高年薪收入的现象。在日本的许多企业里,公司给予员工非常好的福利,公司高层也经常在业余时间里与员工们进行平等友好的交流沟通;反过来,员工的回报是在公司处于困境时也不象欧美企业中的员工那样频频跳槽,而是宁愿接受减薪在原来的公司里继续努力工作,与公司共渡难关。这种现象在韩国企业中也能看到。这都是通过上述这个模型可以得到解释的。

根据式(2),当δ>0,у>0时,基于人的这种非理性“互惠性”行为的工资合约给委托人和人都带来比Holmstrom―Milgrom合约更高的支付,所以,新合约带来的是一种帕累托改善。这种帕累托改善在理性人的Holmstrom―Milgrom框架里是无法实现的。这也说明,Holmstrom―Milgrom模型中的最优合约不是帕累托最优的。笔者猜想,包括文化在内的一些潜制度如习俗、宗教等,都可能有将这些仅靠理性合约不能实现的帕雷托最优加以实现的功能,这种猜想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验证或者证伪。

三、考虑人的“互惠性”是委托人“善意程度”的函数的情形

将δ理解为委托人对人的“善意程度”,人在委托人给予其较大的“善意程度”的情况下,理应以较大的“善意程度”回报,这是人之常情。所以,我们自然地假定у是δ的函数。当δ愈大时,у就应愈小,所以有у=у(δ),у′(δ)

委托人在式(3)中选择δ使Ev*最大化。一阶条件为:

其实,在理论上存在着许多可想象出来的刻画人的“互惠性”非理的方式,这些不同方式所形成的合约性质是下一步工作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所进行的是原创性工作,通过引入行为经济学方面的理念,并在将这种理念加以具体刻画的基础上,改造了经典委托―理论中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使之能够在人的行为动机上包含“互惠性”非理在内的比单纯的理性人假定更加丰富的内容,而现有的理性人假定下的委托―理论(即Holmstrom―Milgrom模型)只是我们发现的模型之特例。譬如,在我们得到的模型里,令人是理性的,则给定委托人的任何δ,人选择的努力程度都是最大化式(2)的左端。容易验证,此时由新模型给出的最优合约就正好是Holmstrom―Milgrom模型。

需要指出,无限次对称信息重复博弈中的无名氏定理以及有限次重复不对称信息中的声誉模型,都不能解释诸如日本企业中的公司与员工间的互惠,因为它们实际上要求人的行为是委托人可以观察到的,这是这些模型的潜在假定。但是,在委托―关系中,人的行为被假定是不能被委托人所观察到的。

由于Holmstrom―Milgrom模型是现有激励理论和整个信息经济学的最基本的模型,激励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是从这个模型框架发展而来的,所以在本论文中所做的工作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因为,通过这种行为经济学理念的植入,可以完成对整个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体系的改造。这种改造是需要的,从本文中已发现,至少对于经典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来说,其最优激励合约是非帕累托最优的。即是说,从本文所得到的模型出发,可以开展对现有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基本框架的重建。这将是未来的一个系统且漫长,但又是激动人心的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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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维迎. 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2]Holmstrom,B. Moral Hazard and Observability[J]. B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79,(10):74-91.

[3]Mirrlees,J. The Theory of Moral Hazard and Unobservable Behavior: Part I[R]. Nuffield College,Oxfordd,1975.

[4]Mirrlees,J. The Optimal Structure of Authority and Incentives Within an Organization[J]. B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76,(7):105-31.

[5]JJ 拉丰,D 马赫蒂摩. 激励理论:委托-理论(第一卷)[M]. 陈志俊,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Rabin, Matthew. Incorporating Fairness into Game Theory and Economics[J]. The 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1993,(83):1291-1302.

[7]Rabin,Matthew. A Perspective on Psychology and Economics[J].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May 2002,46(4-5):657-685.

[8]Rabin,Matthew. Review of Arrow, K., Colombatto, E., Perlman, M. and Schmidt, C. (eds.)[A]. The Ration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Behaviour[C]. Macmillan Press Ltd, 1996,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December 1997,35(4):2045-2046.

[9]Rabin,Matthew. Incorporating Behavioral Assumptions into Game Theory[A]. James Friedman (ed.). Problems of Coordination in Economic Activity[C]. Norwell,MA: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

[10]Rabin,Matthew. Fairness in Repeated Games[R]. Berkeley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January,1997:97-252.

责任编校:周全林

A Model Incorporating Fairness into Principal――Agent: a Contribution from Behavior Economics

Pu Yong-jia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400044)

Abstract:By incorporating Rabin’s concept of fair gambling intothePrincipal――Agent model,this paper develops a new model featuring the irrational behavior of the agent’s showing reciprocity, whereby an agency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 to maximize thebenefitand producea higher profit thanfrom Holmstrom―Milgrom optimal Principa―lAgent contract. The new model can help to illustrate the humanization management of businesses and accou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kind of corporate culture. The paper is an attempt to combine behavior economics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theory and makes an innovative exploration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tructure of the information economics using behavior economics principle.

委托管理论文第6篇

一、委托是司法鉴定的前提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进行鉴定。它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因此这些国家一般都采用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我国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大都是司法机关。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事项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司法鉴定工作是被动的,是受委托才可以启动。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统一受理委托,目的是为了使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杜绝鉴定人个人私自接受委托以及指派鉴定人在异地接受鉴定委托,防止出现受理委托的随意性。

(二)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重点是鉴定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而不能自行转委托或超出业务范围鉴定。如职业病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器具费的鉴定等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委托人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拒绝,必要时可做退案处理。

(三)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建议接受个人委托,尽可能由律师事务进行委托书。

(四)严格受理特殊事项的委托。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民事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不应接受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企业委托。刑事诉讼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是司法机关、侦察机关。政府机关和等部门不能作为委托主体。

(五)司法鉴定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受理程序,设立专门的案件受理部门或由专人负责案件受理,做好鉴定材料的初步审查、登记、保管和移交工作。

(六)签定好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是确定委托与受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日后处理投诉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协议书项目要齐全、规范,内容必须经双方确认; 涉及鉴定中需耗尽检材、损坏、无法完整退还的,无论哪中情形,务必事先经委托人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变更协议书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有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不能单方变更。在协议中要特别注意:一是委托方提供材料不全的,或因鉴定工作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告委托方补充。鉴定人不得自行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未经质证的材料,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二是接受重新鉴定委托时,要求委托单位将原鉴定情况作简要说明,并将原鉴定报告、鉴定材料一并提交;三是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损坏检材,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方并征求当事人同意;四是接受材料,要有材料交接签收手

续;五是要有回避提示。只要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都应当回避;六是鉴定机构在聘请专家会诊、鉴定人外出查体等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当经双方协商,签订好协议,避免鉴定意见不利时,导致投诉问题的发生。 二、司法鉴定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遵守鉴定程序

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正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和实施管理和基础,也是司法机关评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的重要依据。这就必须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做到程序、技术、手段、方法和鉴定标准等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为规范鉴定程序,鉴定人对鉴定过程要进行实时记录,记录要做到准确和完整,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凡是鉴定过程和意见书需要鉴定人签字的,必须由鉴定人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特别需要注意的:一是被鉴定人与检查人要一致,防止假冒;二是对女性检查时,应当有女性鉴定人或女工作人员在场;三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四是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或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死者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五是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二)遵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这里着重强调司法鉴定机构采用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一是使用“自制的技术规范”的前提只能是《决定》规定的三类鉴定业务范围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家认可的专业标准的个别特殊新兴专业或个别鉴定事项;二是“自制的技术规范”必须要有充分的、没有争议的科学依据和系统的实验与实用数据,从鉴定理论和实践证明它是正确无误的;三是“自制的技术规范”的使用应当经过一定的审查论证程序。如必须经过本机构同行业专家的考察、盲测、试用,地区或全国同行业权威专家的审查论证,并经过主管科研部门组织鉴定验收获得通过且同意用于鉴定的。

(三)鉴定人出庭是鉴定工作的沿续

《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沿续,是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为此,新修订的刑诉法、民诉法作出了新的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将予以行政处罚。为保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6年12月8日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包括: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同时第十一条又规定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由于国家至今都没有规定标准,这张空头支票就无法兑现,恳请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标准,确保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鉴定人不能以没收到出庭费用为由拒绝出庭,正确地做法,出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如还不能解决,可通过诉讼的办法来维护合法权益。

三、强化对司法鉴定执业程序的监管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施行管理,《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十三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由此看出该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无具体法操内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在第七章监督管理中作出了具体规定,概括进来就是实施五大管理:鉴定业务的的登记管理、鉴定机构管理、鉴定人管理、鉴定实施活动管理、鉴定主体违法、违纪、违规调查处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

(一)从严程序是司法鉴定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对案件受理过程的检查。审查受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和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鉴定的活动。把握受理鉴定的条件,应当重点把握委托人是否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完整受理条件这些关键环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既是司法鉴定机构启动受理程序的前提条件,也是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衡量受理鉴定合法性的主要标准有五个:一是委托人是否出具鉴定委托书;三是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后,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了司法鉴定协议书;三是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是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五是委托人提供的全部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二)从严程序是减少司法鉴定投诉的保障

实施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环节。实施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受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对鉴定事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实施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应重点把握好按照顺序采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鉴定关。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采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审查司法鉴定文书的主要内容之一。衡量实施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的主要标准有二个:一是司法鉴定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实施鉴定;二是司法鉴定人是否运用掌握的专业技能,熟悉的科学技术理论、方法和手段,采用公认的技术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实施鉴定,还是凭借主观臆断或者凭借想当然实施鉴定。因

此,鉴定实施阶段严格、依法,依章程规范,适用鉴定标准条款准确是确保司法鉴定公正性的很重要的环节。(三)从严程序是确保司法鉴定文书质量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证明涉诉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机构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应当重点把好四个环节:

1、司法鉴定文书结构内容的完整。司法鉴定文书的结构、封面制作、正文制作、附件的组成以及语言表述,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作了统一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结构内容的完整、准确性,体现了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决定了司法鉴定文书的有效性。

2、司法鉴定文书的落款。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有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昀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如果根据司法鉴定程序文件要求还需授权签字人签名。司法鉴定文书是否有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决定是否采纳及采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标准之一。

委托管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委托理论

一、委托理论的引入

委托理论是是契约理论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所得到的重要发展,其中心任务就是在利益互相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委托人如何设计出最优秀的契约激励人的研究。世界上普遍存在着委托的关系,在这些稳妥的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人的效用行数不一致,委托人所追求的是将自己的财富扩大,而人则是追求自己的薪酬津贴以及休闲时间的变化,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若是没有有效机制对双方进行约束,那么最终将会导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现在企业管理中资产所有者一方面通过制定激励机制对其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通过对人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作用。通过激励和监督来对委托人进行行为约束,使得人的效用函数不断向委托人靠近。

二、委托理论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有效应用

(1)建立起健全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就是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同时资产使用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一切行动的指南,只有制定出复核单位管理现状的资产管理制度,才能够让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有违制度的做法进行整治。(2)建立与内部组织机构相对应的责任考核体系。固定资产制度建立并不是为了建立而建立,这只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起点,在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之后就需要将其实行,要让每一个部门的职工都能够遵守所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所以,一定要建立起健全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内控制度,在制度中对每一个岗位和个人的职责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再根据这明确的规定对人员的管理以及对资产进行监督,将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不仅可以让单位的人员对资产的管理更加重视,同时也认识到自己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力度。通过建立起与内部组织机构一致的责任考核体系,能够更加明确资产管理的思路,在行政责任中体现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实现责任、权利以及利益的统一。(3)设立资产管理指标体系。设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并将这些指标作为是部门主管人员的一个指标,这需要与其他的指标一起进行考核。制度的建立,只有加上考核,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也是如此。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包括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指标、制度遵循情况指标等等。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在替国家的资产进行委托管理,事业单位的法人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就是存在着委托与的关系,所以事业单位的法人作为者就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可是这也只是外部考核机制,在事业单位内部这还只能作为一个开端,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的相关考核,本质上都是在对委托关系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在单位内部,将考核的指标进行细分,制定出总体目标以及局部目标,在单位内部利用局部考核目标进行管理监督,这样就可以通过实现局部目标来实现总体的目标。(4)对考评结果进行评价反馈,激励与惩罚并举。管理学中对岗位的设置具有严格地要求,需要按照责任权利统一的原则来进行设置,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单位人员的积极能动性,同时在经济学中还需要贯彻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这两项原则是需要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遵循的,这同时也要求资产使用管理者都能够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这样也能够获得相应合理的收益。所以,在进行了资产管理指标考核之后,需要再结合年终绩效考核,对部门中每一个员工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将最终的评价结果及西宁反馈,肯定其中积极的行为,给予奖励,而对于消极的行为就需要作出一定的处罚。在委托理论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进行约束机制的同时还需要对人进行激励,让人能够不断改进,最终使得人的效用函数不断向委托人靠近。通过对考评结果的奖励和处罚,实际上就是对委托人进行激励和监督,从而控制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委托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目标。

参 考 文 献

[1]李亮华,胡兴华.浅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北京质量.2007(1)

委托管理论文第8篇

【关键词】“委托-”问题;银行风险承担行为;最佳投资组合;监管

传统的“委托-”理论假设:由于管理者与公司所有者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因而导致两者显示出不同的风险承担态度。此外,股东权利和股权集中度可以解释股权结构对银行管理者在风险承担态度方面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不同所有权结构、银行所有者对银行经理监控能力、风险汇聚能力以及追求高额回报动机进行分析,最后得出不同所有权结构的银行与“委托-”问题的关联度。

一、“委托-”问题的理论背景

基本的“委托-”理论在银行组织结构上的应用基本上是建议银行的所有者授权一个雇佣者作为银行的管理者,对银行的基本运行进行决策。者在公司运行中会受到一定的约束,但是不用对自己的决策后果负责。对于银行来说,者必须选择一个包含或多或少风险资产的证券投资组合。因此,者的行为将会对委托者的利益造成影响。如果者在工作者付出更多的努力,就意味着他必须承受更大的开销。

公司管理者对最佳证券投资者是提供给公司所有者和公司管理者高效益的原因之一,而这个最佳证券投资组合是其无差异曲线和有效性边界的切点。因此,在前文中提到从银行所有者的角度出发,认为“委托-”关系中,影响银行对风险资产最佳投资组合选择的因素有三:对银行管理者的监管能力;银行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风险分担能力;谋求高额回报的动机。根据以上理论,本文将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对不同所有权结构的银行进行分析。

本文主要分析国有银行、散户持股银行以及合作社这三类所有权结构银行。

二、不同因素对“委托-”问题的影响

1.对银行管理者的监管能力。

对于国有银行来说,其所有者对银行管理者的监控能力是较低的。其原因是国有银行的所有者一般来说都是政治家,并且他们并不是实际上的所有者。其次政治家们一方面需要对国家的政治问题进行管理研究;另一方面他们对银行业务的熟悉程度通常是很低的。所以根据以上分析,由于国有银行对银行管理者的监管能力的不足将导致国有银行存在较大的“委托-”问题。

对于由散户投资控股的银行来说,本文假定散户股东习惯上是没有控制银行管理者的动机的。因为他们必须和其他不作为的股东共享他们进行监管所得的收益,也就是存在搭便车的情况。因此,在监管能力方面,本文认为此类银行与“委托-”问题间存在高度关联。

最后,对于合作社,我们认为类似于由散户投资控股的银行,不会去监管银行管理者,因此与委托-问题存在高关联度。

2.银行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风险分担能力

对于国有银行来说,我们不考虑银行所有者风险分担的可能性,同时国有银行由于特殊的政治追求一般趋向于雇佣投资银行家寻求不合理的高风险投资组合。因此由于风险分担能力的丢失和投资银行的雇佣导致国有银行与“委托-”问题存在高关联度。

同样,合作社的所有者们同样在风险分担能力中受到限制。另外,合作社通常并不雇佣投资银行家。因此,本文认为此类银行寻求高风险活动的动机比较小,因此它们与“委托-”问题的关联性低。

相反,对于散户投资控股的银行来说,股东们有能力和机会通过对多家公司的投资去多样化他们的财富。因此银行的所有者们几乎是处在一个风险中立的态度上。进一步地,散户投资控股的银行有较高的可能雇佣投资银行家,因此此类银行可能存在一个高等级的“委托-”问题。

3.谋求高额回报的动机

当银行的运行是建立在高额利润为导向的“委托-”关系上的时候,寻求高额回报的动机是巨大的。

在国有银行中,本文认为委托人,也就是政治家们存在寻求高额回报的动机。因为,他们对资产回报的期望不仅仅放在银行利润上,同时还放在财政的公共支出上面。而储蓄银行的公司运行并没有被此类动机所影响。

散户投资控股的银行对于资本市场的高额回报具有相当大的追求,因此散户投资控股银行在这方面加强了“委托-”问题。

三、结论

依赖于各个不同所有权结构发生“委托-”问题的关联性,本文得出某些所有权结构的银行可能会误导银行管理者的风险承担行为,使得他会选择一个不合理的风险资产投资组合,由此导致银行所有者的负效应。其次,由于银行所有者对于高额回报的追求,将会对银行管理者造成巨大的利润压力,导致银行管理者可能采取极端的风险承担行为。此外,从银行所有者的观点看,银行所有者对于银行管理者的监管能力越低,管理者对于风险资产最佳证券投资组合选择的失败率越高。最后通过比较银行产业不同的所有权结构,本文认为银行管理者的风险承担行为依赖于对银行管理者的监管能力、银行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风险分担能力和谋求高额回报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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