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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技术创新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5-15 16:35:24

护理技术创新

第1篇

关键词:技术创新;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7-0014-0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在不断创新,创新成果也越来越丰富,但是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还不够成熟,各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容易出现抄袭、盗用等问题,加上知识产权保护法在我国确立的时间不长,在维权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保护力度还不够,所以我国对高新技术创新所做出的保护是很重要的,必须不断完善和推广知识产权保护。

1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通过智力创作出来的劳动成果,并且享有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劳动成果包括发明、文学创作、艺术作品以及商家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标志、名称、图形以及外观设计等,这些都可以成为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它在人类智力劳动发展过程中诞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在引进外国科技成果的同时也开始进行技术创新,这些活动也让技术创新主体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不断研究和学习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法,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与我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企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尤为严重,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现状

2.1 保护体系不健全

我国早期的科学技术都是吸收国外的技术成果,自主创新能力很差,所以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起步也比较晚,知识产权体系还处在一个研究初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目前还不够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申请部门对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的宣传工作还不到位,很多企业不知道创新成果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导致技术创新成果白白流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没有主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

2.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高新企业领导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主要受到我国长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就是企业对自己的技术成果直接进行市场经营,只注重眼前利益,而缺乏品牌打造意识,不能实现技术创新的长远效益。很多企业对创新技术成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将具有专利的产品发展成为品牌产品,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隐藏财产价值,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很难实现产品的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不仅如此,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研究时很容易集体进行一项技术研究,没有做好沟通交流,出现技术研究的重复性,由于对已经创新的技术成果没有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技术内容公开,所以不能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3 高新技术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障

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问题,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设。首先就要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开始,政府需要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吸收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法内容,并将保护法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由地方开始向各个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再由企业到创新主体的思想宣传,实现从上到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宣传体系。其次,政府要为企业创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发展战略,政府要充分行使行政职能,在经济改革发展阶段改变我国高新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加设多种专利审查部门,鼓舞创新主体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还要自主进行创新技术专利审查。

3.2 转变企业管理人员思想

转变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思想,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避免技术创新成果流失于市场,没有实现其最大价值。企业领导人应该重视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多了解新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对自主创新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也能保证创新主体的劳动成果。

3.3 促进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3.3.1 高新技术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企业的生命,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创新的保障,技术的创新成果只有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主体才能享受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创新主体的基本权利,充分调动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和丰富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成果。

3.3.2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传播技术创新成果,实现技术创新成果的社会价值。只有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才能更有效地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还能扩大该项技术的研究范围,吸引其他企业对专利技术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及对权利技术的模仿和创新,通过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实现技术的传播和

发展。

3.3.3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普遍存在抄袭和盗用版权等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官司进行权利的维护,但是只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的技术成果以及企业效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避免权利纠纷,还能保护技术创新主体的劳动成果价值,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专利其权利人享有专有的权利,并且能获得专利奖励以及权利出卖权等,这些权利都由权利人进行支配,所以,知识产权保护能实现技术创新主体的劳动效益。

3.3.4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创新。目前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是没有目的、没有方向的,而且具有不稳定性,而知识产权保护能实现对技术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内容进行公开宣布,这就会引起其他高新企业的关注,并促使其他高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技术进行学习和研究,并且在使用中进行技术创新,实现该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同时还能避免科技创新研究内容重复出现的现象。

4 结语

我国政府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调动技术创新人员进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摆脱对国外技术研究的依赖性。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研究小组还需要不断努力,认清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解决我国高新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田文英,吴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1).

[2] 张秉福.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学术论坛,2011,(9).

第2篇

关键词:《护理信息技术》课程;课程改革;实践;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C-(2013)03-0030-04

一、社会价值

开设《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必须厘清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必要性,二是可行性,三是实效性。[1]关于必要性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护理信息技术概念的理解。有人认为护理信息技术就是护理技术融合信息技术;更多人认为是信息技术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现在形成的共识为:护理信息技术是集护理、管理和信息三方技术有机合成的新兴职业技术,它能促进护理服务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变传统服务模式,拓宽服务范围领域,给人体康复带来便捷和实惠。关于可行性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教材、教师和实训条件等三方面。至于实效性问题,主要集中于教学效应和学习效果方面。课程改革创新所追求的理想效应和效果,经过医院、学校和企业三方教师的共同努力、临床的实训操作和课程的改革实践等,已初见成效,形成以下社会价值。

(一)迎合岗位需求

护理专业人才培养与临床护理实践之间比较突出的差距在于护理信息技术的应用。国内护理专业大多不开设《护理信息技术》课程,而临床护理的信息化水平日新月异,护理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十分普及。新进医院的应届护理专业毕业生(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上职岗位培训的第一项就是学习护理信息管理系统,否则无法开展临床护理工作。学校率先实施《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教学,[2]正迎合临床护理岗位应用的实际需求。

(二)培养当代护士

当代护士与传统护士之间的明显区别,不在护理理念的理解和护理服务的态度上,而在于护理服务的手段和方式上。数字化的护理仪器设备和信息化的护理技术应用,使当代护士明显胜出传统护士。擅长应用护理信息技术的临床护士,能够很快克服难题,找到方法对策,实现优质护理,满足健康需求。关键在于她们的护理技术和方法的信息化,能彻底改进效率低下的传统护理流程,多快好省地实现护理目标,满足病人的个性化需求,拓展护理服务的领域范围。

(三)缩小院校差距

现代医院的信息化走在学校的信息化之前是不争的事实。所谓“零距离”培养人才,目前的主要方法是开展院校合作、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与教科研同步。尽管如此,院校之间的信息化差距对护理人力资源的建设仍是学校的“短板”所在。开设《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教学,[3]实现院校之间人才培养接轨,最终能带动学校护理人才培养的信息化和护理实训基地的信息化。改革的积极效果是:在护理人才培养中,明显缩短院校之间的信息化及管理差距。

二、课程建设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修订,重建课程体系,开发课程标准和创新教学方式等内容。

(一)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建设目标的内容应纳入《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尤其是在《方案》的第一部分“学制与培养目标”中,要明确描述护理专业学生应该学习的护理信息知识,掌握临床常用的护理信息技术,必须具备的护理信息素养等。在第三部分“职业分析与教学分析”中,应阐述护理信息化的价值和岗位需求,护理信息采集处理与护理服务、教学和科研之间的关系,列出《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名称。在第四部分“主要课程与设置”中应将《护理信息技术》列入专业必修课程,规定教学总学时及学分,提出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实训要求。

(二)课程教学体系重建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含有横跨护理、信息、工程、管理等四学科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根据知识技能之间的逻辑关系,该课程应列入专业课程体系的专业实践教学模块。若为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的学生考虑,其教学应在第四学年的第二学期实施为宜。因此,需重建护理专业的课程教学体系,融入《护理信息技术》课程。

(三)课程标准重新开发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标准从课程性质、基本理念、设计思路、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实施建议和案例分析等七方面进行阐述。即《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性质具有应用性、技术性和职业性;基本理念是培养信息知识丰富,信息技术能力突出,信息素质良好的当代护士;基本设计思路是技能培养与素质教育相结合,护理技术与信息技术相渗透,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补充;课程目标由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和态度目标三方面组成;内容标准分六个模块(后述,详见“教材开发”第二项内容――结构组成模块项目),每个模块由内容标准描述、案例分析和应用建议等三部分组成;实施建议包括教学资源建设、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四方面;案例分析则从医院临床护理一线的应用实例中选取。

(四)教学方式创新改进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任务分别落到来自医院、学校和企业教师组成的教学团队肩上。团队人员均是《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开发建设课题组成员。课前实施集体备课,编制授课计划,参与“五课”(备课、上课、说课、听课、评课)教研与“两课”(研究课、示范课)评比,安装实训模拟环境。按照“理实一体化”和“教科研”相结合模式组织授课,以实用为先,需求为重,效率提高为本,实施模块化项目课程教学。

三、教材开发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建设的核心是教材开发。国内《护理信息学》等相关书籍数量少,内容窄,理论知识偏重,实践应用不足,改革创新程度不够,难以胜任护理服务信息化需求。

实践中,《护理信息技术》课程的教材开发分为规划、实施和完善三个阶段进行。规划阶段着重解决内容、形式、体例和争议问题;实施阶段重点解决装备、实验、试讲和质控问题;完善阶段注重评价、取舍、调整和提高问题。课题组应对能够全程参与并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开发人员精心选拔,以保障上述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鉴于《护理信息技术》的内容、形式和体例结构对教材的生命周期和开发前景至关重要,以下再分四点阐述。

(一)内容紧贴临床应用

关于《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内容的取舍,取得的共识是:紧贴临床护理应用,[4]明显提高服务效率,具备普及应用前景,体现护理理念的信息技术率先纳入。以实用、先进,能够为护理服务带来实效,为护理对象带来实惠为原则选材。不分国家和地区,不拘专护和特护,凡有先例已在临床应用的护理信息技术,兼收并蓄,分类筛选,保证内容的实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如护理信息管理应用技术、物联网人体生命信息采集技术、[5]循证护理技术等被率先列入教材内容。

(二)结构组成模块项目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现分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护理信息管理平台操作、临床护理信息技术实务、护理文书信息化拓展、护理科研信息采集和护理教育信息技术应用等六个模块,每个模块内安排4 ~7个学习项目,累计有28个学习项目,每个项目内安排3~5个学习任务。[6]

(三)强化实践技术操作

六个模块各含3~ 4个学习项目,均以案例导入法引入项目学习的主题。围绕主题,突出技术应用与操作。技术技能的实训操作,既符合护生年龄段的学习特点,又切合课程改革的要求,还体现职业教育的实训性质,由此确定《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属于实训实践课程的地位。

(四)安排思考实训作业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教材的授课总学时规划在36学时(2学分)内。课后思考与实训作业是教材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教学内容的个性化拓展部分,包括问题思考、调查研究、创新设计、文献查阅、技术循证、探索讨论等,都不是常规的是非题、选择题、判断题、解释题和问答题。让学生跨越时间和空间,走进医院和社区,其目的是拓展护生视野,扩大实践范围,深入临床护理,密切院校合作,培育信息素养,强化操作技能。《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教材已于2011年8月由江苏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

四、教学改革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内容的新颖性和技术的先进性要求其教学方式应有新颖性和创新性。教学团队两学年的实践教学,基本形成以下共识。

(一)案例导入教学

从众多的护理信息技术应用案例中挑选出具有典型教学价值,反映客观现实问题,能够揭示问题本质且正在护理服务中实施的项目,以故事情节方式讲述,引发学生思考,分析问题本质,阐明内在道理,寻求技术解决方案。这样的导入方式也为护理信息化的创新设计提供了思维空间。

(二)实践穿插理论

教学改革实施提倡教师在传授技术技能的前提下,穿插基本原理的阐释,贯通技术与应用之间的联系,加深对应用技术的理解与掌握。

(三)一线护师授课

让临床一线护理带教授课,尤其是让参加医院护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有国外医院访问阅历、善于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护理服务的护师授课,比专门的计算机信息技术教师授课效果更好。她们有专业护理技术,有信息技术应用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护理信息化的精髓,上课生动直观形象,临床实际联系紧密,护生非常欢迎。

(四)模拟医院环境

医院护理信息化环境与校园护生实训环境之间的差异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院提供见习环境,二是医院管理软件开发公司提供测试环境,三是学校提供仿真环境。实践表明,三种环境组合才能解决《护理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问题。开始阶段,第三种解决途径比较现实。因为医院要求正式在岗护士凭密码身份才能登陆系统环境,软件开发公司不可能提供数百个操作工位给学生使用,唯有学校建设仿真实训基地,才能解决批量实训的问题。提高阶段,需要三种途径结合,建设医院仿真环境的实训教室,移植部分临床护理数据建库,让护生进入仿真的医院信息系统,体验护理信息处理的实际流程。

五、观念更新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一般由医院、学校和企业三方教师组成的教学团队承担。各位教师对课程内容、课程标准、课程实施、课程教学与课程评价的理解和认识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课程观念(课程观),正确的课程观将决定教师对该课程的认识程度和采用的教学方式,从而呈现不同的教学质量。

《护理信息技术》的课程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1)课程面向广阔的健康护理领域,不分时空,城乡社区,直至每位居民;(2)课程重点关注临床应用,实用为先,质高为优;(3)课程难点是把握技术要领,包括深刻领会、重点把握、融会贯通护理信息采集、加工处理和利用的技术等;(4)课程宗旨在于培养护生心智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全面发展,而非单纯地完成课程规定的若干教学任务。

更新《护理信息技术》课程观,目的是让授课教师准确把握课程教学的内涵,不断丰富教学内容,持续创新教学方式。

六、反思建议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实施已有两个学年,尚需从以下六方面继续改进。

(一)“院校企”三方合作开课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的建设与教学离不开医院、学校和企业的三方合力。医院临床护理服务需求是新兴课程建设的原动力,信息技术开发公司是课程建设的技术保障,学校教师是课程教学的主导力量。学校成立由“院校企”共同参与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为《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教学量体裁衣,把脉问诊,科学规划《护理信息技术》课程的发展方向,开发切实适用的课程教材,解决实验实训的软硬装备问题,促进生动活泼的课程教学,改变当代护士的培养模式。

(二)实验实训室可建在医院

教学实践证明,在医院进行部分实训教学效果更好。学校可出资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医院建设仿真实训室,在医院网络环境下实践操作,生动形象,一目了然。护生操作的数据安排在专门的实训数据库中,不会影响医院的正常业务数据。实训操作的数据可实现安全监控与保护,不泄露病人隐私信息。医院环境能方便护生现场观摩临床护理信息化的仪器设备操作与运行。[7]

(三)作业练习结合创新设计

课程教学的作业练习内容不能局限于书本和校内,要面向医院护理和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护理信息技术应用的社会调查和观察思考。让学生知晓各地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之间的信息化差距,激发解决多样化、个性化、家庭式护理的创新设计热情,组织创意设计护理信息技术应用的项目作品或方案。护理信息技术的创意设计或实施方案,能将课程教学引向实用创新阶段,也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新人格的培养引进课程教学。

(四)改进教学方式

《护理信息技术》课程所有教学内容既很实用又具吸引力,需要的是放宽视野,拓展思路,面向应用,深入调研;学会观察,善于分析,创新设计,动手实践。

(五)培养“双师型”教学团队

课程教学团队的“双师型”要求,实际是指教师既有临床护理技术,又善信息技术,还要懂管理技术;既能动手应用,还能参与开发。社会需求是课程建设和教学的推手,也是教师成才的机会。职业学校不同专业之间的教师跨专业培训是“双师型”教学团队培养的主要途径。

(六)新教材应滚动开发,不断更新

跨入21世纪,医院信息化在国际、国内信息化的带动下突飞猛进,日新月异。未来医院的电子病历和社区的健康档案、市民一卡通、卫生服务一卡通、医疗物联网等应用将在全国迅速普及,《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将列入所有护理专业的教学之中,其本身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滚动开发,完善体系,才能适应中国护理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玲,华危持,王新宇,等.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护理信息技术》课程开发的研究[J].护理研究,2008(31).

[2]陈玲,华危持.数字化医院背景下护理信息课程的开发与实践[J].护理研究,2011(22).

[3]彭鹏.五年制高职护理教育开设护理信息技术课程的探讨[J].卫生职业教育,2012(4).

[4]杜宏,朱永健.护理信息技术在病区工作中的设计与应用[J].中外健康文摘,2012(4).

[5]范德兰,张艳,王再超,等.物联网应用与临床护理的创新发展[J].医学信息学杂志,2012(4).

第3篇

论文摘要: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建设创新型河南、促进中原崛起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河南省必须通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增强自主创新,形成技术创新一知识产权保护一市场竞争优势一技术创新投资的良性循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实质就是知识的不断创新与转化,而知识的创新和转化是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的,因此技术创新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则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产生和转化起着激励和保障作用,如果不能够对技术创新加以合法的保护,就会被竞争对手模仿或抄袭,使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从而挫伤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妨碍技术进步,因此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技术创新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12年在其代表作《经济发展理论》提出。他认为技术创新是指“建立一种生产函数”,并由“企业家对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技术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不是技术概念。商业化转化和应用过程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内涵。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技术创新具有创新性、效益性、扩散性特点,同时具有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因此,技术创新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经济活动。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当今国际通行的维护人类创造特权,促进技术创新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就是根据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一定时期的独占性来鼓励智力创造活动,为技术创新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法律环境,对技术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期限内对其技术创新成果享有专用权,使之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的高额利润,保证了企业技术创新的顺利进行,又促进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通过一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技术创新建立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专利人一定的垄断权力,是以技术的公开为条件,且这样就有效避免了重复创造,实现了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河南省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河南省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建设创新型河南、促进中原崛起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工作呈现出从稳定发展到快速进步的良好态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出台相关政策

相继出台了《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纲要》、《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河南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了若干有关技术创新的规划纲要,形成了一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专利保护体系。

(二)获奖情况

截止2009年,河南省共获得国家科技奖励74项,包括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科技进步特等奖6项、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技术发明二等奖3项、科技进步奖二等奖62项。技术创新能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商标、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全省申请注册商标累计达6.7万件、驰名商标45件、中国地理标志15件。专利申请数量达到125 613件,专利授权量达到65 195件。 转贴于

(三)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在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争创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的同时,河南省还加大了执法的力度和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违纪行为,仅2009年,河南省工商系统就查处商标案件4059起,案值达3532.5万元;河南省公安机关共立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6起,涉案金额8760余万元,破案154起。传教育;建立完善了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志愿律师网络;开展了各类的知识产权培训班。

三、河南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河南省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技术创新投入不足,R&D经费支出偏低,R&D经费投入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0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人统计公报》,河南省的R&D经费支出为122.3亿,居全国第12位,不但落后于经济发达的江苏、北京、广东等,而且低于中西部地区的湖北、陕西、四川。R&D经费投入强度仅为0.6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54% 。

(二)知识产权管理不完善

在技术管理创新中最重要的企业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被忽视,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这项制度,而有制度的企业也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三)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

一是在技术成果产权利益的分配上对科技人员的分配比例偏低,不能有效调动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二是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成果数量和奖励等级挂钩,形成了重、科技成果鉴定和报奖,轻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三是缺乏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造成了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四)专利申请数少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河南省2009年的GDP达到了19 724亿,居全国第五位,而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河南省累计申请专利128 623件,不但低于广东、江苏、上海、北京、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且低于中西部地区的湖北、四川;河南省2009年的驰名商标数量仅位列全国第13位。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政府应加大和引导科技资金的投人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人稳定增长机制,把科技投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通过引人风险投资基金等商业资本,制定支持创新投资企业发展政策,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二)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在R&D阶段,应重点研究专利的情报价值,为研究开发提供有效的技术情报;在产业化阶段的保护策略主要表现在法律方面,也就是专利的取得、维护和使用,保护企业的产权不受侵犯,积极地运用专利策略达到企业创新的目标;在市场化阶段应当采用专利权与商标权交叉保护策略,即专利取得后要及时取得商标权,利用商标来保护专利产品。

(三)制定激励政策

政府和企业必须加快制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和利益的激励政策,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实施过程中的有贡献者给予优惠政策,形成研发前引导、研发中支持、研发后奖励的制度。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4篇

论文摘要: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建设创新型河南、促进中原崛起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河南省必须通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增强自主创新,形成技术创新一知识产权保护一市场竞争优势一技术创新投资的良性循环。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实质就是知识的不断创新与转化,而知识的创新和转化是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的,因此技术创新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则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产生和转化起着激励和保障作用,如果不能够对技术创新加以合法的保护,就会被竞争对手模仿或抄袭,使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从而挫伤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妨碍技术进步,因此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技术创新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12年在其代表作《经济发展理论》提出。他认为技术创新是指“建立一种生产函数”,并由“企业家对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技术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不是技术概念。商业化转化和应用过程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内涵。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技术创新具有创新性、效益性、扩散性特点,同时具有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因此,技术创新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经济活动。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当今国际通行的维护人类创造特权,促进技术创新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就是根据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一定时期的独占性来鼓励智力创造活动,为技术创新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法律环境,对技术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期限内对其技术创新成果享有专用权,使之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的高额利润,保证了企业技术创新的顺利进行,又促进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通过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技术创新建立一个公平的法律环境;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专利人一定的垄断权力,是以技术的公开为条件,且这样就有效避免了重复创造,实现了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河南省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河南省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建设创新型河南、促进中原崛起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基于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工作呈现出从稳定发展到快速进步的良好态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出台相关政策

相继出台了《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纲要》、《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政策文件,制定了若干有关技术创新的规划纲要,形成了一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专利保护体系。

(二)获奖情况

截止2009年,河南省共获得国家科技奖励74项,包括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科技进步特等奖6项、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技术发明二等奖3项、科技进步奖二等奖62项。技术创新能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商标、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全省申请注册商标累计达6.7万件、驰名商标45件、中国地理标志15件。专利申请数量达到125613件,专利授权量达到65195件。

(三)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在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同时,河南省还加大了执法的力度和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违纪行为,仅2009年,河南省工商系统就查处商标案件4059起,案值达3532.5万元;河南省公安机关共立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6起,涉案金额8760余万元,破案154起。传教育;建立完善了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志愿律师网络;开展了各类的知识产权培训班。

三、河南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河南省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技术创新投入不足,R&D经费支出偏低,R&D经费投入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的((200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人统计公报》,河南省的R&D经费支出为122.3亿,居全国第12位,不但落后于经济发达的江苏、北京、广东等,而且低于中西部地区的湖北、陕西、四川。R&D经费投入强度仅为0.6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54%。

(二)知识产权管理不完善

在技术管理创新中最重要的企业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被忽视,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这项制度,而有制度的企业也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三)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

一是在技术成果产权利益的分配上对科技人员的分配比例偏低,不能有效调动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二是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成果数量和奖励等级挂钩,形成了重、科技成果鉴定和报奖,轻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三是缺乏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造成了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四)专利申请数少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河南省2009年的GDP达到了19724亿,居全国第五位,而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河南省累计申请专利128623件,不但低于广东、江苏、上海、北京、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且低于中西部地区的湖北、四川;河南省2009年的驰名商标数量仅位列全国第13位。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政府应加大和引导科技资金的投人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人稳定增长机制,把科技投人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通过引人风险投资基金等商业资本,制定支持创新投资企业发展政策,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二)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在R&D阶段,应重点研究专利文献的情报价值,为研究开发提供有效的技术情报;在产业化阶段的保护策略主要表现在法律方面,也就是专利的取得、维护和使用,保护企业的产权不受侵犯,积极地运用专利策略达到企业创新的目标;在市场化阶段应当采用专利权与商标权交叉保护策略,即专利取得后要及时取得商标权,利用商标来保护专利产品。

(三)制定激励政策

政府和企业必须加快制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和利益的激励政策,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实施过程中的有贡献者给予优惠政策,形成研发前引导、研发中支持、研发后奖励的制度。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5篇

1高校技术创新的构成

高校技术创新是指以高校中从事技术研发的相关人员为主体,利用和整合企业、政府、金融、中介组织等相关机构资源与功能,以技术发明或改进为目标的一种创造活动过程及其结果①。由此可见,高校技术创新既作为一个完整的活动过程而存在,同时又是一个由多个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高校技术创新的构成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科研机构———进行基础应用开发研究,为高校技术创新提供科研成果;2、院系专业———为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培养人才、作为一个单位进行科研开发;3、学校创办或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4、试验机构———将实验室成果进行检验,发现和解决扩大生产可能出现的问题;5、技术创新管理部门———即科技处之类,对高校技术创新的整体活动进行管理;6、技术创新服务部门———包括咨询机构、创业中心等,为技术创新提供各种服务;7、法律环境与知识基础———这两个方面对高校技术创新活动的全过程起着基础和保障的作用。

2高校在技术创新中的角色定位

高校相对于企业与科研机构等技术创新主体有着其特殊性,在我国,高校在基础研究的技术创新能力上远远高于企业,除了从可严重直接获益外,还能吸引政府和社会的投入;高校的人才培养为企业等主体的创新人才提供来源,因此,其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能带动整个社会创新能力的提高。高校在数量和创新人才上都高于科研院所,并且高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结合更为密切,因此,高校在技术创新的活动中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技术创新已经成为高校教育和科研之外的第三个重要功能,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知识积累是其参与技术创新的条件,但因其并不拥有技术创新的全部资源,因此必须与其他资源拥有者的合作。高校在技术创新中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教育性质使其与企业等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其介入技术创新系统时,会产生很多问题。作为技术创新的特殊主体,高校的技术创新人员即研发人员也有着特殊的地位。他们的性质与企业员工类似,同样拥有技术创新的知识和精神,但他们又与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不同,其研发成果必须与企业的相关资源相结合才能够转化为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产生利润。因此,想要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必须发挥每个主体各自的优势,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产学研合作,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是高校的重要职责和社会使命,也是促进高校自主创新、培养创新人才的重大举措。在这一过程中,高校是建设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有助于科技新知识的传播;是建设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利于发挥技术创新的先导作用;是建设科技攻关的基地,利于发挥关键技术的攻坚作用;是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利于发挥为地区经济和企业科技发展的服务作用。实践证明,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最有效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高校上述的特点都能充分发挥,尤其是在一些技术创新突破难度较大的产学研项目上,高校更是发挥了核心主体的作用。

3高校技术创新的优势与阻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技术创新工作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学科配套、专业齐全、力量雄厚的高校技术创新体系,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许多科研基地、研究成果众多,提高了我国整体的科技水平、推动了经济增长。高校技术创新有许多优势:智力密集、成果丰富,有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有丰富的图书、网络和人才,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优质的土壤;许多高校都有优势学科,在这些领域内有着领先的科研水平;科研经费和项目相对充足,有较好的科研态势;高校科技产业在技术创新中具有最完整性的企业,从开发到市场都可以自主完成;高校进行技术创新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社会培养输送人才。目前我国高校已拥有相当数量的科研成果,但是由于高校基础和条件的差异性、不统一性、环境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工作本身的艰巨性,致使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优势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投资主体单一,增大了经营风险;学校对其科技企业的干预过多,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成长;选拔人才的机制不合理,不适应当代经济的发展;成果的转化率低,许多成果没有市场价值。而影响这些问题的重要因素就是关于高校技术创新的政策法律环境现状不容乐观。虽然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可以说法律保障体系框架的构建已初现轮廓,为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有效展开提供必备的基础条件,但主要凸显的是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高等院校在技术创新格局中所起的重要角色作用,已然决定了它们的行为、利益等的规范和保护也同样需要关注,但现行制度保障限于规章、政策,相关法律缺失,执行上权责不清、救济不力,显然成为高校技术创新发展的重要阻碍。

4高校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新思路

技术创新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促进。许多科技先进国家都注重高校技术创新制度的构建与创新,从而推进了高校技术创新的发展及技术创新体系的健全。美国颁布了《莫雷尔赠地学院法案》、“贝克一多尔法案”、《技术转化法》等,分别促进高等院校与工农业生产联系、转移高校知识产权、促进高校成果转化等;德国颁布了《关于研究和发展条例》、《高等学校宗法》规定技术创新活动的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法律保护等;日本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对高校技术创新的税收、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对产学研合作予以法律保障,并建立风险企业实验室,促进产学合作;法国政府制定了单行法规,对高校的技术创新人员进行奖励和优惠等;英国政府启动的“区域创新战略”计划;加拿大政府设立创新基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产学合作;俄罗斯通过了“关于高等教育界与科技界协作的机制与形式”的决定。针对我国高校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现状,借鉴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一些新思路:

4.1明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主体责任,促进高校融入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组织,有利于提高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化程度,建立持续稳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有利于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有利于促进技术集成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积极推动和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但由于时间短、经验少以及体制的原因,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产学研联合中各方利益分配、交易费用原则适用性、风险分担和联合模式综合评价问题等。另外,实现产学研的结合,要建立在政府、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等其他相关机构形成合理有效的技术产业化链条基础上,但过去由于缺乏保障相关措施,这个链条断裂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暴露出了我国法律保障机制的缺陷。因此,在我国技术创新保护立法中应明确高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地位,制定和贯彻落实鼓励产学研合作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制度,比如尽快指定有利于产学研之间人员流动、成果转化、创新过程中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收益等方面的政策和实施细则。国资委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构建联盟的基本条件,其中提出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等一些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条件,可以说是强调联盟契约的合规性,保障了联盟发展的组织性、有序性,也保护了联盟成员的自身利益,也因此促进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可持续发展。此外,通过建立产学研基地和联合创新平台,以及加强科技服务和推广先进技术,使得高校更好地融入到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中去。在实践中,创新体系各要素之间的互动机制还没有建立,科技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并且许多高校在这个体系中不能明确自己的责任,不能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促进高校更好地为区域技术创新服务:结合区域经济的特点,建立有当地特色的科技园区,使高校在产学研结合中得到发展;加强高校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建立相关专家知识网络,吸引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的各种专家参与,推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积极发挥高校在产学研结合中的各种优势和作用,充分利用高校科技园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快技术创新的产业化转变。

4.2制定综合性的技术创新管理法,完善技术创新的保护管理制度技术创新不是由制度决定的,但制度对技术创新有着重要的影响,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保护作用,一方面表现为激励机制,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进行界定,降低其外部性影响,保护创新者对成果权利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制度来降低高校技术创新活动环境的不确定程度。技术创新必然要求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而原有制度中关于技术创新的问题有的不存在,有的不完善,因此,建立一套促进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创建新的技术创新的制度就意味着原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而在法制社会里,没有合法性依据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是难以得到支持和保护的,因此,这种变化要想得到确认和维护,就必须上升到政治层面,通过法律来承认和保护。否则,只会对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阻碍其发展。新的技术创新制度首先要理顺技术创新的管理流程及各创新主体的职责分工,而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之一,也必然会受到保护和发展。其次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科研政策和优惠条件,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氛围,吸引教师科研人员投入到科研开发和创新当中,增强高校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凝聚力。

第6篇

关键词:创新驱动;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研发一定要突出自身的核心技术优势,保证满足企业能够符合创新驱动战略的发展需求,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创新则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而只有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维护好企业的创新需求,这对于企业发展尤为重要。在创新驱动背景下,应该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意识,不断激励企业向前发展,并维护好企业的权益。

1 知识产权管理与创新驱动理念分析

1.1 新驱动下的知识产权内涵

根据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企业应该顺应国家创新战略的转变,我国应该超着制作强国转变,企业则应该充分认识到创新驱动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内涵。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内涵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具体就制造业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外观设计、科学发现、人类活动的科学发明;商标与服务模式;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艺术、文化领域中的智力因素而产生的相关权利等。

1.2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概述

所谓的创新驱动,并不是没有根据凭空而来,大部分都是在创新经济的带动下而出现,能帮助实现企业的多元化经营需求,以满足较强的国际化竞争。一般来说,创新驱动主要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2]:一是,协同创新,企业应该具备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市场经营中的协同创新的模式则是优化选择方向,能够结合多目标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的结果上研发出综合性产品;二是,不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利用集成化、原始化的创新模式,并充分考虑“产-学-研”模式,进行企业发展创新;三是,大力发展体制创新,逐步通过各方努力来保障“市场-政府-科研机构”的体制逐步完善,能够综合政府政策优惠、经营能力以及科研单位的创新能力的优势所在,进一步提升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让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2 创新驱动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思考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历程,可以认识到,其主要是依赖于相应制度方面的发展而壮大。相比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相关的制度建设则存在着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较早的研究基础,经过多年的总结,有着不可估量的沉淀性优势,我国这方面却有着不小的差距。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创新驱动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变革具有明显的积极方面的影响,另外,也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助动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化发展[3-4]。

第一,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进一步扩散。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能更好地保护创新,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实现保护创新技术。通过知识产权的管理单位,能够快速方便的查找到专利的必要信息,能够实现在信息化背景下,专利技术的传播和查询,这样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研发的精力和成本,也能从另一个角度来提升技术经济转化的速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维护和创新驱动的相互结合。

第二,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鼓励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具有密切的相互关系,创新驱动能够有效在一定范围内扩大知识产权的范围,另外,还能够将其视为有形资产而给予一定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归属性进一步明确,保证技术创新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同时,还能有利于企业增加经济效益,提供宏观方面的保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使得企业创新的欲望和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三,保证企业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随着创新驱动的影响,企业经营意识也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自主创新非常重视,同时,知识产权也能保证实现技术维护,这种企业就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更好符合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利用专利技术保护,能够使得国外技术进入中国市场担忧有所降低,有利于深化我国市场改革。

3 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第一,树立创新驱动产权管理的战略。随着创新驱动的发展,技术创新能够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也急需保证自主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如何树立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切实加强企业对于技术创新的保护。应该结合知识产权的管理发展,从企业实际出发,保障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全方面高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从细节工作入手,在每个环节中都融入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应该勇于应诉侵权事件,决心维护好自主知识产权。保证全员都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维护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二,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再加上对于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往往都配置在大企业中,基本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维护、专利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同时,这部分的知识产权管理单位也具备足够的权利,全权负责来处理企业知识产权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进行不同层次以及区域的划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小组管理模式,这样能够具备较为灵活的工作方式,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具有较高效率。

第三,设置合理的奖励和分配机制。基于创新驱动的技术研发或是技术保护,其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因此,应该结合企业发展远景,利用必要的经济激励制度,有益补充相关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确定不同级别的奖励,这样也是对于技术研发人员的肯定,避免出现技术资产的流失。另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也能从此获利,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支付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证正常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强国计划的提出,创新驱动战略则是我们要格外重视的一项发展战略,能够更好帮助企业来认识知识产权管理。两者之间呈现出相互补充、相互发展的特点,创新驱动极大化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而知识产权管理能起到有效保护创新驱动的作用。所以,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应该充分利用好创新驱动的机遇,保证自助知识产权维护水平的提升,最终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产品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朝晖.创新战略绩效评价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8(2).

[2]李慧.浅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J].楚天法治,2016(5).

第7篇

[关键词] 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 经济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陈昌柏,2003: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应运而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版权,对知识产权的占有构成了国家、企业的竞争优势。科技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了利益的柴薪,一方面也由于依法赋予人们独占权对创新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必要条件,但知识产权又限制了创新的扩散,如何辩证统一地看待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经济利益的杠杆中找到平衡的支点,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1.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确定了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在法律上保证了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就大大激发了科技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据统计,一种新型生物药品的研发费用,可能需要1亿至6亿美元,研制大约10年时间才能成功。一个企业花费如此巨额的费用,动用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来从事新产品开发,如果产品投入市场之后,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搭便车”“克隆”这种产品,赚取超额利润,那么研制企业根本不可能收回高额的发明创造成本,甚至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这将极大挫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该产品能获得专利制度的保护,取得独占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等权力,那么该产品一旦上市,就能获得发明创造的垄断效益。

创新的努力主要由其产生的回报来驱动。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可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转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日本曾实行严格的专利制度,对引进技术哪怕进行细微的改进都给予专利保护。这曾为日本企业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并最终向自主研发过渡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也由此诞生了著名的索尼、松下、丰田等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赢得丰厚利润的跨国公司。像日本这样资源贫乏的“弹丸之国”却能成为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

2.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科技创新步伐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了人们无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的自由。如需使用必须征得还在受保护期内的发明人的许可,而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对许多企业来讲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例如众所周知的“中国DVD出口专利风波”,由于DVD的核心技术是由日立、松下、飞利浦、索尼等十家公司所拥有,由这些企业组成的专利联盟向中国企业伸出了索要专利使用费之手,要求中国DVD企业每台支付1美元~10美元不等的专利费,近年来我国上百家的DVD企业已被迫交付了30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而在国外专利失效之前,中国DVD企业还需支付约230亿元的专利使用费。巨额专利使用费的打击使大量企业面临倒闭或已经倒闭,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教训之深刻,令人深思。

所以一个国家要走在世界前沿,一个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最具竞争力,必须要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永远在替国外的公司打工,成为世界的加工厂,赚取一点点可怜的加工费。而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除了加强自身的研发实力,加快基本发明的研究步伐,赶在别人前面取得知识产权,早日赢得市场,还可以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尽快取得改进发明的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占领市场,获得丰厚利润。因此科技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下,其步伐需要明显加快,才能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抑制作用

1.过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技术垄断

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又会妨碍技术创新。一项创新成果取得了知识产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这种法律上的滥用就为权利人获得经济上的垄断提供了便利,权利所有人可以利用其创新成果独占市场,排斥其竞争对手。现实社会中各种垄断行为多为公众谴责。许多国家专门制订反垄断法,限制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例。我们知道垄断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变相保护了落后,因为垄断阻碍竞争,没有了竞争,人们就不想再有新的东西发明出来,这一点就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虽然依照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与许多垄断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通过技术、成本等竞争优势获得的市场垄断没有错,但由于专利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专利,可以利用供给的惟一性而自由定价,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超额垄断利润、维持垄断地位,专利权人可能会凭借其法定支配力使得其他人无法自由进入现有市场与之展开竞争,还可能会采取措施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样将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对科技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形成了一种不正当垄断,这种垄断恰好是跟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我国的DVD灾难就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领先优势,将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专利和商标)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从而筑起较高的专利费壁垒,这种垄断行为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阻碍其民族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阻碍专利技术的后续发明

人类的精神财富是继承发展的过程,如果我们的老祖宗没有发明文字,那么我们目前还是结绳记事,不可能有今天的科技。人类的财富不断积累,现在的创造都是建立在原来创造的基础之上的。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制度通过专有权的授予换取了技术的公开,人们通过阅读专利文献可以了解各种最新的科学技术,从中获得创造的灵感,避免重复研究,但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本质上却具有反竞争的特性。专利权人为了占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总是会想方设法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例如,美国的当明大王莱迈罗逊发明的“计算机控制自动装配生产系统”专利为基本专利,为了限制他人模仿,莱迈罗逊在这一专利周围同时取得了许多相关的防御专利,从而构筑了一张完美无缺的专利网。现在世界各国生产汽车、家电、计算机等需要使用这种自动生产系统的领域,不但难逃此专利网,而且必须支付巨额使用费。所以在专利权过于“密集”的领域内,他人由于惧怕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而遭受经济损失,使得在同一技术领域中进行开发研究就会有所顾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妨碍了新技术的产生,成为阻碍竞争的手段。

三、辩证统一看待两者关系,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每一事物总有其内在的联系。对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应用辩证统一的方法来分析。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是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是一种辩证的统一。

由于过度的保护会对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创新的积极性和维持创新的动力,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注意在鼓励创新和强化保护之间找到平衡,既要给予创新一定的保护,又要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临时的垄断所引发的不利。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动力,而不是包袱。

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知识产权成为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在确定知识产权的合理边界时,需要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客体、权利效力和保护期限的界定。使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能获得理想的平衡。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应有一个合理的尺度。不能对所有的发明创造不加限制地给予专利,实际上也没有哪个国家这样做。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25)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2006:176),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这一范围,将会导致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受阻,抑制技术的不断创新。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一个措施,发展中国家的在计算机、信息、生化、数字技术、遗传工程、核技术等领域尚不发达,如果对这些领域的技术给予过度保护,将会使发达国家技术涌入,形成垄断,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显然是不利的。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方面,合理界定知识产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赋予专利权人独占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禁止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不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以及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这种一定程度的法定垄断权利的界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获得经济效益和收回投资成本的可能,有利于创新的激励。但如果亳无节制地赋予专利权以绝对的权利,那将会导致有人凭借其垄断地位滥用其权利,又会遏制创新。所以对专利权人能够行使的权利应该有所限制,比如权利用尽原则、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合理使用原则等,这些限制可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公众正常接近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对创新技术的有效使用。

再次,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不同,它的所有权不会自然消灭。知识产权的排他权限制了他人使用的自由。如果允许知识产权无限期地存在,就会使技术信息无限制地受制于专利权人的控制,这将会形成技术的无限垄断,从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特别是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对科技创新的影响至关重要。专利保护期过短,专利权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将会挫伤专利权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产生不了足够的激励。而如果专利权期限过长,又会限制公众自由接近创新技术,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所以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界定应对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创新激励和垄断效果予以平衡。

综上所述,科技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保障,然而过度保护和保护不足都会阻碍科技创新,辩证统一的看待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适度保护知识产权、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将激发出汹涌澎湃的科技创新浪潮,推动文明社会步入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巩曜平: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壁垒[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4(12):35-37

[3]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第8篇

关键词:技术创新;专有化体系;效度;创新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对企业而言,从技术创新中获益以形成良好创新绩效的预期是企业参与并产生技术创新的主要驱动之一。然而,波士顿咨询集团(Boston Consutling Group)在全球范围内对高管人员进行的创新调研显示:半数以上的企业创新在财务方面以失败收场。Arrow将企业无法成功从其创新投资中获取收益的现象定义为“专有性(appropriability)问题”,并指出专有性问题源于技术创新生成的科学技术知识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1986年,Teece开创性地提出了创新收益分配的PFI分析框架,为专有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系统而全新的思路。在该框架中,他首次提出专有化体系(appropriability regime)的概念,将其定义为“除企业结构和市场结构外的技术知识因素和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并指出专有化体系是决定企业获取创新收益的关键要素。Levin等、Cohen和Walsh、后藤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大规模创新调查,研究发现,除了技术知识的本质和知识产权制度两种创新保护手段外,企业还采用了率先市场化、互补资产优势等更直接的手段,以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专有性状况。上述措施的作用内涵各不相同,Cohen和Walsh将其归纳为“专有化手段”(appropriability means),目的在于保护技术创新本身及其形成的增值收入。Hurmelinna和Puumalainent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拓展了专有化体系的内涵,阐明专有化体系是企业可获得并使用的专有化手段的组合。

专有化体系效度是指企业对技术创新的独占程度,由保护技术创新的专有化手段组合使用促成,表征了企业避免技术创新被模仿程度的高低。近年来,多位学者从行业特性、企业环境和创新类型等不同层面对企业如何选择专有化体系效度的构成手段进行了研究。Cohen和Walsh的研究成果表明,集成电路技术行业更偏好商业秘密,而生化技术行业比传统行业更依赖于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Gonzalez和Nieto认为,主要使用显性技术知识的企业偏好采用专利,而主要使用隐性知识的公司偏好采用商业秘密。Byma和Leiponen发现,企业规模与选择专利的概率正相关,而研发投入与选择商业秘密的概率负相关。袁健红等分析了影响企业选择专利和商业秘密两种保护手段的各种因素,发现企业规模、研发强度、激励机制及创新类型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自主创新保护机制的选择。

已有研究多着眼于选择何种专有化手段保护技术创新,却并未对专有化体系效度所产生的绩效效果进行剖析。笔者认为创新保护手段的使用仅仅是解决专有性问题的外在表现,而其根本目的在于尽可能地攫取创新收益并提升创新绩效。因此,本研究根据专有化体系效度的形成机理,将其划分为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并从知识产权保护和资源观的角度出发,利用220家中国制造业产品创新企业的横截面数据,尝试回答如下3个问题:专有化体系内外部效度的形成之间是否存在交互效应?内外部效度是否对创新绩效形成异质的独立效应?专有化体系效度对创新绩效的总体效应如何?考虑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一定差距,本研究明晰了企业该如何合理高效地保护创新,这对于推动企业的专有性管理实践乃至技术创新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1 专有化体系内外部效度形成之间的交互效应

根据Teece对专有化体系的定义,专有化体系效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衡量指标:一是技术创新内在蕴含的技术知识的本质,二是外部法律机制的保护强度。Zander和Kogut认为技术知识的本质主要是指技术知识的隐性或显性程度,包括可编码程度(codifiability)、可传授程度(teachability)、复杂程度(complexity)、系统依赖程度(system dependence)和产品可观察程度(product observability)等5个方面。隐性知识很难清楚表达,因此其传播的内在困难性加剧了模仿者掌握知识的难度,进而提高了技术创新者独占知识的程度。然而,隐性知识织成的自然壁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Saviottit指出,自然壁垒会随着技术知识的显性化、了解技术知识的群体的扩大以及知识潜在使用者的增多而呈现逐渐弱化的趋势。因此,企业通常还依靠法律机制对技术创新施加外部保护,使模仿者要么不能合法使用技术创新,要么缺乏技术创新的相关信息,从而对技术创新享有所有权和排他权。Hurmelinna等指出,法律机制的保护强度取决于专利、版权、商标以及商业秘密(主要指可执行的法律保护手段,如保密协议)等措施的使用,其中专利的保护能力最高。

本研究认为上述两个基本衡量指标形成专有化体系效度的机理不同:利用技术知识的本质而实现的独占程度构成专有化体系的内部效度;借助法律机制而达成的保护强度则构成专有化体系的外部效度。内外部效度形成机理的差异可能导致两者之间存在交互效应。Hurmelinna和Puumalainent指出知识的隐性属性与专利保护矛盾。因为如果核心知识在本质上过于隐含,知识产权申请材料便难以书写,专利等法律保护措施便缺乏可获得性,外部效度的形成便受到抑制。反之若利用专利等法律保护措施实现外部效度,这些措施需要向国家机构如专利局提交正式申请。Fafia等指出申请则意味着用知识的公开与显性化交换法律保护,Laursen等指出企业还需在知识产权申请材料中指明技术的新颖性与价值性,因此外部效度的达成过程实则向外界披露了大量创新相关信息,从而导致了隐性属性的降低。综上,专有化体系的内外部效度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实现对技术创新的“并行保护”。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如下。

H1 专有化体系的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之间存在矛盾性。

1.2 专有化体系内外部效度对创新绩效的独立效应

基于资源的观点(RBV)指出,具有价值性、稀缺性、不可模仿性和不可替代性的资源和能力能够帮助企业获取竞争优势。Hoopes等指出资源和能力的不可模仿性是这四种特性中获取竞争优势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基于知识的观点(KBV)强调,知识,尤其是隐性知识是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技术创新蕴含的隐性知识是异质的,而且通常内嵌于组织惯例和能力中,难以清楚表达。隐性属性构成的内部效度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技术创新的扩散,但至少制造了模仿壁垒,提高了潜在使用者获取技术创新的内在困难性,进而保护了企业对创新收益的获取。Hurmelinna等。研究发现隐性技术知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收益,且此效应在突变式创新的环境下尤为显著。Gonzalez等指出技术知识的差异可以作为企业绩效异质性的一个解释。由此,本文提出假设如下。

H2a 专有化体系内部效度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绩效。

外部效度由专利、商标、注册设计、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法律保护措施的使用实现。专利赋予发明人一种排除权,除发明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对技术创新进行经济开发,包括制造、使用、销售等;商标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在专利到期后仍为技术创新提供一种事实壁垒;注册设计保护技术创新的整体视觉外观;版权保护原创作品的署名权;商业秘密以法规形式防止任何创新相关技术信息(化学反应式、设备、工艺与流程等)外溢。外部效度以法律效力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企业有权对侵权事件作出激进的诉讼和周密的处理,这其实是向模仿者发出了积极捍卫权利的信号,促成了企业对技术创新合法开发权的垄断和超额利润的获得。Hurmelinna等研究发现专利、技术隐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收益。Arundel指出对技术创新进行保密有助于提升企业收益。Xu等也指出,专利、注册设计、商标等法律措施的组合使用能有效推动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的产品创新绩效。综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如下。

H2b专有化体系外部效度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绩效。

专有化体系的内外部效度均可实现对技术创新的独占,从而使企业享受超额利润并提升创新绩效。但是,外部效度在利用法律机制独占技术创新的同时,还能向外部展示该技术创新的价值性。专利、商标等措施的使用还能提升企业的形象与声誉,从而有利于企业与消费者形成排他性网络并获取更多的利润。Ceccagnoli指出通过专利保护等措施实现的企业层面的强技术独占能引致更优秀的经济绩效。综上,外部效度能使企业形成更优良的销售或服务等互补资产,从而在新产品商业化过程中攫取更多利润。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如下。

H2c 与内部效度相比,专有化体系外部效度对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更强。

1.3 专有化体系效度对创新绩效的总体效应

内部效度与外部效度的联合即是专有化体系的总体效度。专有化体系的总体效度是一个连续变量。相同的效度可以通过不同手段的组合而形成,只是外部效度主要通过法律保护实现,而内部强度则依赖于将技术知识的缄默程度和复杂性嵌入组织结构中获得。专有化体系的总体效度越高,技术创新就越容易被企业独占;反之,技术创新就容易为模仿者所获取且外部法律机制也不能有效保护,专有化体系也就越弱。专有化体系效度越高,创新企业便越容易牵制模仿者并将技术投入生产并扩大市场份额。对技术创新的独占也为企业营造了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使得企业在定价上有较强的灵活性,企业既可以收取高额授权费,也可以通过超额利润率直接增加创新收入并提升创新绩效。同时,Levin等指出从技术创新中获益驱动企业参与并产生技术创新。企业从技术创新获取的利润越多,则被社会其他主体所瓜分的利润就越少,企业继续从事技术创新的激励也就越强,进而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的创新循环。综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如下。

H3 专有化体系的总体效度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绩效。

2 研究设计

2.1 数据收集与样本描述

本研究面向中国制造业内的产品创新企业收集数据。在正式调研之前,我们首先在西安高新区选择10家产品创新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与企业的研发经理或技术总监进行访谈。接着以卡内基梅隆调查(Carnegie Mellon Survey)和共同体创新调查(Community Innovation Survey)的问卷为基础,结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对问卷进行反复修改并形成最终问卷。大规模的正式调研于2011年3-10月之间进行。问卷的发放与回收采取与委托调查公司合作的方式。在调查过程中,先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调研对象,甄别问题是“是否为在2006-2010年间进行产品创新的制造业企业”。产品创新包括两种形式:①基于新技术开发,创造一个全新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②基于已有技术的改进,把以前企业或市场中存在的某种产品的形式和功能加以适当的改进,从而适合消费者现在或潜在的要求。调研对象的职务为企业的研发经理或技术总监,极其熟悉企业的技术、研发以及技术创新保护现状等相关情况。要求调研对象逐个回答问卷,若问卷没有完整回答,则视为无效。最终收回有效问卷220份。

最终样本来源于北京、上海、成都、西安、苏州、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样本企业所属行业广泛,主要包括石油化工(19.1%)、电子产品(15.9%)、食品饮料(13.1%)、设备制造(12.3%)、家具制造(9.5%)、电气产品(6.8%)、造纸印刷(5.9%)、纺织印染(5.0%)及其他行业(12.4%);样本企业股权形式多样,民营企业占55.0%,合资和合作企业占15.5%,外商独资企业占10.5%,国有企业占5.9%,集体企业占5.5%,其他类型企业占7.6%;企业规模(年销售额)3 000万以下、3 000万~3亿和3亿以上分别占47.7%、20.0%和32.3%。

2.2 变量测量

为确保数据和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及有效性,本研究在国外调查和文献中成熟量表的基础上,根据访问对象的理解和反馈意见对问卷量表在措辞上进行了必要调整。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企业的创新绩效。采用Laursen和Salter关于创新绩效的研究量表,以企业2010年创新产品销售额(包括两种形式产品创新销售额的加总)占企业总销售额的百分比进行测量。

本文自变量为专有化体系的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根据Hurmelinna和Puumalainen的研究,结合Zander和Kogut对技术知识本质的分析,采用10个题项的量表来测量专有化体系的内部效度,具体测量指标见表1、考虑到当选项超过五点时,一般人难以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因此专有化体系的内部效度采用Likert五级量表度量,量表刻度为“该题项表述与企业实际情况相比:1非常不符合,5非常符合”。对10个题项的得分按0~4分重新标度,加总后得出专有化体系的内部效度。

根据Hurmelinna和Puumalainen的研究,结合企业调研的实际情况,采用五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的使用频次和有效性的加权求和测量专有化体系的外部效度。五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分别为专利、版权、注册设计、商标和签订保密协议。使用频次采用Likert五级量表度量(在计算外部效度时使用频次同样以0~4分重新标度),量表刻度为“企业使用下列措施保护产品创新的频次:1几乎不使用,5频繁使用”。法律保护措施使用越频繁,企业对技术创新施加的外部保护越强,专有化体系外部效度也就越高。专利清楚界定保护对象,排他性保护范围广泛,是最强形式的法律保护措施,所以专利有效性权重赋值为3;注册设计、商标和版权也明确界定保护内容,但保护范围不如专利广泛,所以这三种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权重赋值为2;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难以界定,保密协议的执行情况也无从得知,因此保密协议措施的有效性权重赋值为1。

本研究控制了企业规模、市场范围及研发过程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企业规模以企业的年销售额测量。市场范围分为区域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分值为1~3分,分值越高表示企业市场范围越广。研发过程是一个虚拟变量,企业采用间断性研发则值为0,参与持续性研发则值为1。研发过程同时控制了研发强度及所属行业对创新绩效的作用。持续性研发企业的研发强度高于间断性研发企业。而且在本调研中,间断性研发的企业大多隶属于食品、纺织、家具等离散产品行业,持续性研发的企业均隶属于设备制造、电子、电气等复杂产品行业。

2.3 信度和效度检验

问卷数据质量主要以信度和效度来衡量。本研究通过Cronbach's仪系数来检验变量的信度;对专有化体系的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两个变量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检验各变量量表的建构效度。变量信度和效度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内部效度变量和外部效度变量的Cronbach's α系数均高于0.7,量表具有良好的内部一致性。从因子载荷看,所有题项的因子载荷均超过0.5,表明量表具有较好的建构效度,可进行下一步研究。

3 实证分析

由于因变量创新绩效是在[0,1]区间浮动的百分比,其值以正概率取0且其余值在0的右侧连续,因此本文使用STATA11软件中的Tobit双边审查回归模型验证假设。同时考虑到标准Tobit模型要求因变量残差服从标准正态分布,所以对创新绩效值进行对数变换。在回归分析前,我们计算了模型中各个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检验结果显示各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2,因此模型不存在较强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并且Chi-square值也表明所有方程在整体上是显著的。

表2为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以及Pearson相关系数分析结果。由表2可知,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β=-0.346,p

专有化体系内外部效度以及总体效度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模型1检验了控制变量以及专有化体系内部效度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发现内部效度对创新绩效呈显著的正向影响关系(β=0.0097,p

4 结论、启示与展望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资源观,本文利用220家中国制造业产品创新企业的调研数据,首次对专有化体系的内外部效度以及总体效度与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1)专有化体系内部效度和外部效度形成之间的交互效应。本研究发现由于形成机理的差异,专有化体系内外部效度的形成具有矛盾性。依赖技术知识的隐性程度实现内部效度的企业会减少外部法律保护措施的使用以降低外部效度;反之,依赖法律保护措施达成外部效度后,内部效度将随之降低。这拓展了Hurmelinna等关于知识的隐性属性与专利保护矛盾的研究结论。

(2)专有化体系内外部效度对创新绩效的独立效应。本研究发现专有化体系内外部效度对创新绩效具有异质的独立效应。专有化体系内部效度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而专有化体系外部效度对创新绩效的作用效果不显著。在引入外部效度二次项后的进一步研究显示,专有化体系外部效度会首先降低企业的创新绩效,之后再提升企业的创新绩效。

(3)专有化体系效度的总体效应。本研究发现专有化体系效度对企业创新绩效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专有化体系总体效度对创新绩效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