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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依法行政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10 15:10:33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第1篇

【关键词】浅议;培训;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U4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9-0436-01

引言: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保障路产路权,路政执法人员主要职能是以维护公路权益而开展工作。如何更好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将更加依赖公路执法管理水平,人民群众认识路政工作往往是通过路政人员这个具体“窗口”途径,而提升从事路政管理工作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是树立公路交通部门威信、保障路政管理工作有效有序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建立可持续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摆在公路部门当前紧要而长期的课题。

依法行政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我们要通过实施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使人民群众在执法部门的规范执法中逐步得到实惠。路政执法作为公路系统唯一的执法队伍,是依法行政的重点内容,因此,我们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引起的执法纠纷也逐步增多,我们面临的形势还十分紧迫和严峻。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要明确自己肩上的责任,自觉从自我做起,为依法行政这任重而道远的大工程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日常的路政执法工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程序上不够规范,文书填写有漏项,结案不够及时等等。通过培训,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因此,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对于路政执法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依法治路的根本保障。

其次,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提高服务水平的根本要求。

最后,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培训长效机制是树立良好的公路执法形象的根本途径。

培训的目地在于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依法治路、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自身的路政管理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路政管理效率;提高自身独立分析和处理公路路政案件的能力;提高路政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管理能力,更好地成为团队成员,提高工作质量,适应工作变革。如何才能建立和完善路政执法的培训机制:

第一,要明确培训的目地,要明白通过培训能够使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执法中能够达到什么样的一个层次,做到心中有数。在开展培训的时候,要向执法人员表明本次培训的目标,使他们了解到目标的达成能给他们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上带来哪些好的变化,使执法人员能够真心、自觉的投入到学习中。第二,要完善培训的内容体系。培训内容要开展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差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动员、激发、启迪执法人员建立与工作目标任务相一致的观念、行为及技能,逐步形成符合时代特征、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的培训理念,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第2篇

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根据宪法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决定》及全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保证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确保我市提出的奋斗目标的实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平安龙岩”、“平安单位”,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要求:

(一)依法治路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民主法制健全、社会文明安定为基本目标,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法制教育、法律服务等各项任务,全面推进各项事业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转变,逐步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闽西公路交通建设的文明法治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治路工作的总体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落实,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利得到有效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制度,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较大提高;各行各业和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成效显著,为建设“平安龙岩”,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依法治路工作要求:确立法治先行的观念,坚持做到重依法、重公正、重基层、重领导、重合力、重保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学习环境和守法、遵法、执法的环境,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公,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必惩。结合公路部门的工作实际,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为工作基础,努力实现观念、职能和管理的根本转变。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感,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廉洁奉公,依法管理。加强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抓好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和队伍作风建设,培养和造就合格的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提供可靠保证。抓好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平安龙岩”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促进生产力和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提高公路部门依法管理水平和职工的法律素质,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1、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和“四五”普法验收工作,为开创“五五普法”教育奠定良好基础,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注重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交通公路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职工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职工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

3、要紧紧围绕交通和公路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重宣传交通经济管理,特别是整顿规范交通建设和公路养护、建设市场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入世贸组织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宣传维护公路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与保障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4、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治路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为核心,以强化监督机制为保障,以法制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路进程。

5、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建设。

(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办事效率。

实行政务(厂务、事务)公开与承诺制度,努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效能监督力度,增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廉洁、高效、文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洁从政,增进行政效能,真正提高机关整体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转变管理方式,树立依法管理理念。

改变过去习惯于主要依靠政策、计划和行政命令管理事业的模式,逐步推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良好办事程序。

一是结合学习《公路法》在全局范围内推行以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为中心,推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达到管养分离,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路养护管理中,不断提高养护职工的出勤率和劳动工效,激发养路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保障公路的安全与畅通。二是结合《公司法》,组建事企分开的公司制企业运行模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公司坚持依法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依法订立经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部门依法行政、以法治路的行政执法职能的体现,是公路部门的“窗口”岗位。我们将从抓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入手,引导路政执法人员强化“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进一步整顿路政队伍作风纪律全面提高路政队伍整体素质,内增素质,外树形象,展示路政队伍优良的社会声誉、执法形象、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是:以《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全面开展公路环境综合整治,以法治路,重点清理占道贸易、违法建筑等侵犯路产路权行为。继续加大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对超限超载运输进行标本兼治,出重拳、下猛药治理超限超载这一“顽症”,保护路桥,关爱生命,巩固来之不易的公路建设成果,力争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使龙岩这一全省超限“重灾区”现象得到缓解。全面改善和提高公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的整体功能。扎实推进创建“闽西千里文明风景长廊”活动,营造“畅、洁、绿、美”的闽西公路路容路貌和交通环境。将路政目标管理规范和要求融入行业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切实加强县级路政管理所、超限检测站点的规范化管理,完善路政人员绩效考评机制,以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为契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形成“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工作作风。增强路政管理的透明度,做到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提高路政执法工作水平,摒弃“暗箱操作”,倡导“阳光工程”,使路政管理行为变成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构建“人、车、路”和谐环境的“服务工程”,使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社会安定稳定。

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公路系统安全保卫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和经济犯罪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扫黄”、“扫黄打非”和查禁“”、“”等非法活动的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和事故易发部位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四防工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充分发挥单位治保会、调委会、治安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的治安防范作用,积极排查和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极力消除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不安定因素,力保一方平安。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建设,全力推进“平安龙岩”、“平安单位”创建目标的顺利完成。

(六)建立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不断增强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成为广大职工学法的表率。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各级干部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针对实际,个别辅导;普治并举,整体推进;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推广典型,分类指导;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等学习方式,不断提高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建立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每年参加2--4次法制知识讲座学习,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并按规定建立干部学法考核登记制度。把干部的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录用、晋升和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促进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提供物质保障。

三、实施步骤:

本规划自2005年起到2009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主要做好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的宣传、发动及充实调整各级依法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业依法治理规划。

市公路局依法治路领导小组:

组长:XXX(局长)

副组长:XXX(党委书记)、XXX(副局长、助理调研员)、XXX(党委副书记)、XXX(副局长)

成员:钟XX、张XX、邱XX、刘XX、朱X、陈XX、魏XX、刘XX、吴XX

办公室设在路政分局综合科。

主任:刘XX

副主任:陈XX

成员:戴XX、翁XX、李X、杨XX、徐XX

联络员:刘XX(路政分局综合科科长)电话:xxxxxxx

陈xx(安保科长)电话:xxxxxxx

第二阶段:2006年—2008年。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划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实施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第三阶段:2009年。上半年局属各单位逐步检查、考核依法治理规划的落实情况,查缺补漏。下半年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总结全市依法治市规划实施情况,表彰先进,提出新的要求,推动依法治市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领导要把依法治市工作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机构,明确分工,规划部署,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建立健全依法治市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奖惩结合的依法治路工作责任制,把依法治路工作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健全依法治路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依法治路成员联席会议、重大问题请示汇报、信息反馈等制度。完善依法治路工作联系制度。要制定依法治路工作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建立科学的考评标准,注重实际效果。

(三)充分发挥各级依法治理机构职能作用。重视和加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促进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第3篇

根据市、县08年普法工作文件精神,结合交通系统实际。现提出*县交通局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如下:

一、普法工作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围绕交通“大交通、大产业、大服务”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普法规划,不断提高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管理水平,为建设平安交通、和谐交通,促进全县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交通行业管理有机结合,面向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内容上,一是要继续突出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并把对宪法的学习宣传贯穿于“*”普法教育工作的始终。二是要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宏观调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资源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今年重点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三是突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今年重点加强对《*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即将颁布实施的交通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介,以及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法制宣传栏、张贴挂图、发放资料、播放广告等形式,积极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交通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并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宣传活动,促进新颁布的交通法规、规章的顺利实施。

(二)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体规划,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制度。要推行干部职工学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逐步实现公务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制度化,鼓励和引导公务员、执法人员在管理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要以行政执法人员为重点,通过学法,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和谐执法。同时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作为执法人员基本功纳入培训范围,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逐条学习,逐条对照、逐条执行。要深入贯彻落实、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加强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学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活动。交通各单位要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推进交通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提高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今年要重点开展以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要深入学习《*省公路路政条例》第58条修改决定,深刻领会其内涵;并利用宣传车、宣传标语、新闻媒体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使路政管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全面开展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积极参与“人文奥运•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为迎接20*年北京奥运会胜利召开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

三、扎实推进交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一)继续做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证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行政决策的随意性。要严格遵循交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程序,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协调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扎实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群众关注、行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要继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打击非法营运、治理货车外挂、规范驻点经营、养路费专项稽查等专项治理活动,促进行业依法管理。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削减过多、过滥及缺乏依据的办事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办事程序,尽量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推进交通和谐执法和人性化服务。坚持在管理和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依法治理与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交通”有机结合起来。

四、加强领导,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要加强对党的*精神的学习,按照*报告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牢固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依法行政理念,牢固树立交通行政执法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观念,把*精神贯穿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各个方面。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介绍了哈尔滨市道路运输业结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保障措施。

1哈尔滨市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1坚持 发展 的原则

发展是硬道理。哈尔滨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不应停留在现有的这些道路运输 企业 调整范围之中,而是应该以加快行业发展是结构调整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的角度出发。必须在保持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着手行业结构的调整,用发展的方法解决结构调整中出现的问题,以发展为主题,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 在研究和预测道路运输市场需求变化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市场有需求而又供给不足的运输服务形式,努力适应市场需求多层次、优质化和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通过调整供给结构,创造新的需求,拓展道路运输新的发展领域和空间。

1.3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 共同发展的原则

重点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大型、特大型汽车运输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放开搞活中小型汽车运输企业并弓J导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1.4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加快结构调整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带动行业结构调整。

1.5坚持发挥道路运输优势的原则

要以有利于充分发挥道路运输机动灵活、覆盖城乡、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以及可为其他运输方式提供可靠的集疏运衔接服务等特点和优势为出发点,扬长避短,有重点、有方向地进行结构调整,切实提高本行业的竞争能力。

1.6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要根据哈市以松花江为界的江北、江北县域和行政区域内各区工矿企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行业结构调整时,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地区差别,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2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保障措施

2.1制定道路运输 发展 规划,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是指导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哈尔滨市 交通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交通部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当地 经济 、社会发展和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分析道路运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科学 地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适应哈市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要将其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网,抓紧发展 现代 化的主干线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同时要根据公路网的建设规划,在区域公路网形成之前,做好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2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

完善的道路运输 法律 法规是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者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要切实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法规体系,为国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力争早日形成以国家统一的《道路运输法》为龙头、《道路运输条例》等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部门规章相配套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使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和行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确保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顺利进行。

2.3加强政策理论研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经济理论和发展政策是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的依据。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道路运输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等课题的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道路运输经济理论,同时要联系哈市的实际,加强道路运输发展政策的研究,为道路运输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

建立以运输 企业 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对快速客货运输组织、物流系统及相关管理技术以及汽车节能和环保技术等的研究,以信息化带动运输现代化,逐步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快道路运输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提高科技进步对道路运输业的贡献率,为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2.4加强职业培训 教育 ,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监督;路径依赖;突破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概述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主要由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构成。主体体系分为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同体监督主要指政协、各派、人民群众监督,异体监督主要指国家司法机关、权力机关,执政党的监督。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以民主集中制为思想和制度基础,中国共产党是政治监督的领导,同体异体相结合进行监督。

从理论基础上看,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比较完善,但也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监督主体多元化,但监督力量分布不均衡,主体的力量明显强大,异体相对薄弱;监督缺乏独立性,党一方面作为执政党,一方面又是监督的领导核心;任何一个行政管理相对人都是被监督的对象,但是部分行政管理相对人却也肩负着监督其他人的身份和任务。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弊端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非常广泛,每一个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在接受监督。但尽管如此全面的监督,行政机关中仍然出现了各种不正之风,说明我国的行政监督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

监督滞后,很多问题扩大之后才受到关注。第一手材料多出现在网络上,少有事前或事中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也显得办法较少。

监督缺位,许多监督只徒有虚名,得不到真正落实。即使在有法律保障的范围内,监督合法不合理问题层出不穷。环保大区督察中心的出使得现制度缺位显而易见。监督职责和权力上的界限模糊和混乱和监督盲点出现,造成监督空泛,真正的主体因缺乏权力无法履行职责,而其他主体也只能流于形式。

监督缺失,监督过程较为隐蔽。监督不是公开的,监督主体自身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保证。

监督手段单一,新的监督形式得不到有效利用,公民通过网络的诉求经常被忽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没能给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监督提供有效便捷的途径。部分政府网站徒有虚名,未投入实际运用。

三、行政监督的路径依赖

1、路径依赖的含义

事物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好坏都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某一路径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及未来可能的选择。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把这种类似于物理学中惯性现象称为“路径依赖”。也就是说,早就存在的路径状态会影响后来的路径选择。

2、历史沿革形成路径依赖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强化于明清,建制完善,历史悠久,不受行政官员的制约和干扰。历代君王都非常重视监督体制,其强弱是封建集权的象征。

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体制在不断变化中形成了以下特点:权力独立于官权但附属于皇权;“人治”与“法治”并存,法律存在,但皇权是无上的;神秘存在,皇权的神秘性,给法制化造成困难。

(3)路径依赖导致监督制度弊端出现

沿着既定的路径发展事情会变得简单,但是路径依赖会将原本的新制度转化为旧制度的模式,或者在执行和传达中掺杂旧制度的因素,新制度变成旧制度的变种。我国历史悠久,路径依赖不可避免,我国行政监督中出现的问题都存在路径依赖的原因。

四、行政监督的路径突破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到另一种类型的过渡过程。它指的是整个社会的结构和发展模式的整体变迁。作为一种社会变迁,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的制度和结构形式都应随之变化,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更不例外。

1、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制度保障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立法明确监督者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具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职责和任务,以法律监督完成对具有执行监督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制衡。

2、 提高监督主体效能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提高人大监督力度。明确各主体不同的性质和分工,各自重点监督本身具有内在优势的方面,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提高监督部门的独立地位,不同时受制于多个部门,保证发挥人民群众的实际监督。

3、 增强行政透明度

建立监督反馈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为,重视群众的反馈和意见并及时处理。只有增强行政透明度,人民群众才有事可监督,否则监督无从谈起。

4、 建立多种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

大众传媒是舆论监督的最主要渠道,政府要充分利用舆论监督媒介,尤其是网络监督。网络监督具有及时快捷方便以及抗干扰性强和立体直观等特点。其特点具有无可比拟性。目前,我国电子政府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政府门户网站粗糙、功能不完善,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来完善。而且网站上很多的信息反馈得不到有效的回复甚至被屏蔽。充分利用网络监督能够得到最真实的第一手材料,能够发现更多的社会现实问题,有助于监督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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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晓鸣,易承志.当代中国政治监督的基本特征、主要问题与路径选择[J].东南学术,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2008年 02期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第6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而形成、发展而发展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条道路探索、奠基于新中国建立初期,形成、发展于改革开放时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行研究,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背景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统一体。作为实践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一条道路;作为思想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一种理论。无论是道路,还是理论,在内含上,“社会主义”是本质,“中国”是国情,“特色”是样式,三者连在一起,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作为实践模式,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思想概括,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是一个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形成都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从国内背景看,主要源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历史经验总结,尤其是对“”的深刻反思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从国际背景看,源于总结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以及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全球化和信息化浪潮的迅猛发展,世界性的对民主、人权的重视等历史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1]马克思列宁主义是这样,思想是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也是这样,它们都有其产生的时代条件、时代依据、时代需要和时代必然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其形成过程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整个80年代、90年代不断发展,并以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作为形成标志,党的十六大以来又得到了新的丰富和发展。在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既在独立自主的实践中创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定条件,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也经历了严重失误和挫折,特别是发生了“”那样的。“”的,在政治上表现为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无政府主义、政治动乱和全面内战、野心家篡夺权力为患等,对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等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束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时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全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历经20余年,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还伴随着我们党反思并突破苏联的模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上,既建立了一些属于我们自己的东西,也照搬了许多苏联的模式和做法,特别是不重视民主和法治、实行高度集权的人治、大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等方面,给中国的政治发展带来了很大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对苏联模式进行全面反思和突破的产物。这表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而是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打破封闭僵化和本本教条,坚持不断创新,把我国融入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大潮中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出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所有这些,都实现了对苏联模式的全面突破,逐步开辟、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中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还有深刻的国际背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新科技革命方兴未艾,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伴随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加速发展,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场以增强综合国力为目标的变革浪潮,这个浪潮涉及国家之广泛、影响程度之深刻、持续时间之长久,都是前所未有的。同时,民主、人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重视。这期间,还发生了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大事件,世界社会主义遭受严重挫折。世界格局和国际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深深地影响着世界历史的进程,也深深地影响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在这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党始终坚持以宽广眼界观察世界,以科学思维审视时代,积极适应世界形势变化,认真汲取世界社会主义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赶上时代的伟大号召,在改革开放中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竞争比较中积极借鉴人类一切有益的政治文明成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是有着宏大而深刻的国内国际背景的,是与国内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与进步紧密相连的,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民觉醒的伟大选择。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过程

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长期奋斗和反复探索,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对这条道路和相关理论的形成,中国人民、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几代领导集体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我国的政治发展道路和民主政治理论是建国初期奠基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于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又于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党领导人民提出了人民民主的思想,创立了人民民主的国体;创建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提出了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思想,为拒腐防变和克服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提出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明确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民主政治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是,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探索存在历史的局限性,比如对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重视不够,主要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思维定式认识中国的政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照搬苏联高度集权模式,发生“左”的错误,结果,导致了“”的发生,使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严重挫折,留下深刻教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既坚持以为代表的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开创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又在开拓进取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在探索中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也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的起点。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个决议对于我们党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深远的影响。决议提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问题。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了“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指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同时,报告还提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明确地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党的十三大报告还提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向前进。党的十四大确立了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五大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围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怎样建设这样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论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要求、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有机统一,不可分割,构成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政治纲领。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最大的理论突破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任务,并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提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论述包含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萌芽。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上,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又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正式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政治纲领中对于政治建设基本目标提法的重要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时,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三者统一原则的首次正式提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三者统一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最核心的内容,它的确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正式形成。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解放思想,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走和平发展道路等一系列创新理论和重大战略决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尤其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迈向了更高的台阶。例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速度加快、质量提高、过程公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提出“以人为本”,推动人权入宪,保护私有财产等。党的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思想和新措施,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主要包括: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新论断;提出了扩大人民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提出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新命题;提出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新部署、发展人民民主的新举措和发展党内民主的新办法;等。这一系列新的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民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不断丰富发展。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发展民主政治的实践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形成过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包括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政治设施、政治行为等。政治思想作为直接、系统反映社会政治现象的思想体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根本和主导,决定着国家的政治制度安排,规范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政治行为,引导着政治发展道路的走向和民主政治理论的性质。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指导思想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事业向前发展。也就是说,从指导思想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所包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指导地位。简洁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指导思想。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第7篇

关键词:“限摩规电”

 

师: 你知道“限摩规电”什么意思?2010年的11月这个词在郴州却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一个名词,郴州市为了创建“三城”(创建国家文明城市、部级卫生城市、部级园林城市)。禁止一些二、三轮摩托车和电动车、助力车在几乎全部城区道路上营运和通行。

(幻灯)郴州市人民政府的“做法”对不对?说说你的理由?

生:对,郴州市创建“三城”,是为老百姓提供的公共服务,优化城市品质。

生:不对,创建“三城”固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限摩规电”如果给百姓的出行带来严重不便、如果侵犯百姓的利益、让百姓付出昂贵的代价,损害了百姓的经济利益。

师:这两种声音同样在郴州交织,11月15日这种反对的声音甚至演变成一场民众抗议风潮(视频)

透视这一事件的发生、发展及恶化轨迹,不难发现,尽管确有少数不法分子在挑动事端、推波助澜,但是,政府政令的草率、强硬,则是催生民众酝酿不良情绪、甚至产生对抗行为的重要原因。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一些观点对郴州限摩规电做分析:

(幻灯)

n这项规定断了很多市民谋生的路,政府却未拿出有效吸收失业人员就业的措施。

n被禁的摩托车、电动车等于成了废铁教育论文教育教学论文,但政府没有规定补偿办法。

n限摩通告称“自之日起实施”,没有过渡期显然仓促。

n禁止摩托车加油,政府把违反通告的行为定性为“抗法”。

结合44页,看看郴州市政府所为是否有草率的地方?

(师生互动)

n这项规定断了很多市民谋生的路,政府却未拿出有效吸收失业人员就业的措施。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政府用不适当的手段侵害了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公民的利益,是不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民本政府。

n被禁的摩托车、电动车等于成了废铁,但政府没有规定补偿办法。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论文的格式论文的格式。”政府要依法承担责任侵害了公民合法权利要赔偿,实现权责统一,政府做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确认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n禁摩通告称“自之日起实施”,没有过渡期显然仓促。

违背了程序正当。限摩规电涉及面如此广,从做出决定到实施,应该有足够长的过渡期。

■禁止摩托车加油,政府规定了违反通告的行为定性为“抗法”。

禁止摩托车加油,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以及交通法之中也未能找出存在的正当理由,是对宪政公然践踏,是对公民消费权的绑架。违反了合法行政。

禁摩通告是由郴州市人民政府的,它也不是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违抗它只能算违规,不宜将公民违抗行为定性为“抗法”。有权大于法的嫌疑。

(师)合理行政要求建立以人为本的民本政府,程序正当、公开要求建立阳光政府;权责统要求建立责任政府。合法行政要求不能以权代法,无法无天,权力有所约束,所以要建设有限政府;高效便民要求建立服务政府;诚实守信打造的是诚信政府;

一句话,政府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要做到“依法行政”,什么是依法行政?

(生讨论)

(师)2010.11.1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教育论文教育教学论文,严格依法办事即不要越位要退位(权不能越过法大于法弄情权与法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法律,通过人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赋予)不错位要正位(即要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办事权限和办事程序必须合法),不能缺位要补位,一旦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体现权力、责任和义务的统一)。总之要归位做到依法行政。

(幻灯)依法行政的定义包含三方面:第一:行使权力的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三、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师)在我国,人大代表人民立法,所以,法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法,依法行政落脚点是人民的利益,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郴州市创建“三城”,是为老百姓提供的公共服务,优化城市品质。但

(幻灯)为什么一纸禁摩通告不能得到理解,郴州政府该如何得到市民支持,实现“限摩规电”共建“三城”?

(生讨论)如果决策离开普通大众的参与,那么再理想的政策,再美好的愿望也得不到实现。

1、事先征求民意,取得公众的支持。(回忆民主决策四种方式的作用:科学化和民主化,决策透明度和参与度)

广泛征询民意中政府可以发现市民不是不要创建三城而是“限摩规电”后很出门不方便了,乘公交又很昂贵;货拉不来了(比如用摩托送煤气的),生意黄了,生活来源发生了危机;而且新买不久的摩托车不能用,代价太大了。

有了这些信息,政府就可以摆出“限摩规电”以后,不影响市民出行便利的理由。比如,保证自行车路权、完善公共交通服务,降低公交票价,等等。

同时,在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教育论文教育教学论文,甚至可以小范围进行试点。

譬如限摩可以先在避高峰的时间段和拥挤的街道范围限制,让受限制的对象感到尚宽松、尚能接受;然后给一个较长时间的过渡期,让摩托车的使用价值得以体现一段时间,最后彻底限制,并按照购买年限和行驶公里数情况给予折旧补贴。没有空气污染的电动自行车如何规制,更该听听市民的意见。如果上班上学路途较远的市民学生,乘公交昂贵又不便,骑自行车很吃力,电动自行车就是必选的代步工具。北京至今没有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出行。

(师)在决策时要科学民主决策。

2、善意的政府政令,也应该讲究到达民众的方式

僵硬的“限摩规电”通告,一刀切限摩规电,传统令行禁止的管制思维,强制民众接受岂能不激起公愤?行政管理学认为:随着时代的变化,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平等、弹性、柔化的网络组织结构取代了层级节制、主次分明的官僚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改革,更好地发挥公民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师)要进行政府行政管理体系改革。

3、“限摩规电”通告还有比较多的瑕疵:

第一:郴州禁摩通告后边还有一纸虽未正式公布,但事实上在执行的实施细则,该细则涉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据《郴州日报》报道:为贯彻通告:市府决定“对无证驾驶的一律行政拘留,对醉酒驾车的一律行政拘留,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车辆一律扣留,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行政拘留”论文的格式论文的格式。请注意:这种违反了就要被行政拘留的“法”,首先指的都是郴州市政府办公室的禁摩通告!会导致市民被行政拘留的“驾驶”是指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助动车,不是汽车!根据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就此制定强行性规则。

另外,据《郴州日报》报道,郴州还制定和实施了“非法营运处罚5000元”的罚则,而郴州此处所谓“法”,实际上也是指通告。市政府制定和推行的这些规定教育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超越了法定权限,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所以,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前提是有法可依:加强行政立法。

(师总结)如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n审慎用权,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n加强立法工作

n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n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创建“三城”这本该是好事,却使好事差点变成一起民众与政府严重对立的公共危机。11·15事件给政府部门该好好思考“权力和权利”的关系。

(幻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

(生讨论):权力应该为权利服务,因为我国的国家性质、政府的性质、政府的原则决定了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生讨论)权力如果没有为权利服务┉┉

(师)公权力过度膨胀和强势,势必会挤压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空间。地方政府任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也会成为影响政府权威、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该拿出具体行动遏制公权力滥用、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了。

(师)⑴依法行政必要性: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体现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2)依法行政意义:

①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

②有利于增强政府的权威

③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④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与依法治国关系: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公民守法)构建法治国家。两者是包含关系。需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

综上所述,一个地方政府,它出台的每一条决定,每一项措施,每一个政策,它的根本宗旨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让民众切实从地方的政策中受惠,而不是政策的制定只为自己的政绩打算,把人民的利益抛诸脑后,即便合法的政策与决定,永远得不到人民的拥护。这就是郴州禁摩的种种缺失所在。

路政依法行政论文第8篇

关键词:行政法;立法;执法;政府管理;公共权利

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一个国家制定行政法律及法规,完善行政法律制度,都要以行政法来调整其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达到有效实现国家行政的目的。行政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积极影响,也就是行政法立法的最终作用。行政法作为国家政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必然具有法律的一般作用,即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作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节器之一,行政法必然与其他法律一样,要积极影响现实社会,发挥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的作用。[1]然而,行政法毕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作用应有特殊性。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中,要积极发挥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1.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其具体体现是: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人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与程序;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具体表现为: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2]

行政法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的合法性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法在其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都要遵循这个原则,这也是宪法立法所要求的原则精神。

一、关于行政法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行政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授权的国务院等;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在国务院及其部门。

但是,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立法法》的立法程序中明显缺少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或环节的原则意见。根据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程。公民应当有权参与与自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行政法的立法过程。这种权利被制约了。《宪法》中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与公民参与立法过程并不违背。这是一条原则。实际上,可以认为:民权与国权的争论问题。虽然本文并不建议使用”国家权利由人民授予“或”国家权利的惟一来源是人民“的具体措辞,但是,不应该否认,国家权利不是第一位的,因而,公民立法权或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是不违背《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定义的。现在的情况是,公民在立法过程中的意愿表达的途径是不充分的,虽然在某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有公示或听证会的做法。

从立法监督的角度上讲,公民参与行政法的立法过程,是公民对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过程,是对政府行政的有效监督。正是因为行政法的职能是调整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国家(政府)行政的相对人更多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等受到行政法管理制约最多。如果法律或规定不合理、法律有倾向性或歧视性,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从法律根源上的不平等,从而造成在法律适用面前的不平等,实际造成的危害将是系统性的,而不是偶然性的。

如果可以认为法律是一种公共契约的话,契约的订立需要参与订立契约各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这样,契约的效果才是真实的、有效的。法律与此有相同之处。就目前情况而言,公民在不得不接受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并执法的现实。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伟大创造精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3]吸收更广大民众的意见或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将是立法过程的一个重要和必要的环节,也将是一种民主和法治的趋势。

另外一个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被提起诉讼的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一立法原则违背了《宪法》精神和公民权是一切法律权利来源的原则;更准确地讲,违背了政府权利来自于公民权的国家/政府建立的法理原则。

国家(政府)是由于公民授权组成的,其权利和义务来自于全体公民,其行为从根本上是公民公共权利的集中行使。同样的道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以损害公民普遍的基本权利为先决条件。请看一案例:

近年来,抽象行政行为被诉的案件接连发生,北京发生的一起案件就颇具代表性。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三家单位执法机关联合的《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通告”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工超经行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联合作出的“通告”有关内容违法。此案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通告”究竟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凡是针对非特定人且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由于“通告”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证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法院认为该三个执法单位的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通告”对上述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所有在1995年以后购车的人都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加之“通告”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无论什么人,购买几辆车,都必须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所以,该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既然“通告”是一项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就不能直接审查“通告”的合法性。但是,实际情况是,如果法院不审查此类行为的合法性,就难以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实质性争议。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第二,该通告同时规定了不执行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该通告适用范围内的相对人不履行该义务,那么就无法通过汽车的年检,不能上路行驶,而不经过年检的车辆在路上行驶,随时面临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危险;第三,该通告已经对原告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性损害。对原告来说,尽管他为了达到“通告”关于减少尾气的要求采取了必要的治理方式,自费安装了1200多元的韩国生产的马哥马-3000尾气净化器,尾气排放明显低于“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由于未执行“通告”中关于所指的车型必须到“各汽车制造厂家认定的特约维修站”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的规定,所以无法通过汽车年检,“通告”成为限制其使用交通工具、影响其财产权利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处理方式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也难以解决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从本案的结果看,由于存在现行法律的障碍,法院未对被告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案以原告最终败诉告终。

本文要郑重指出的是:行政立法的目的是要达到行政的目的,两者应该是统一的。行政部门行政的惟一目的是对汽车尾气的治理,而不是在使用指定的某种产品的基础上的汽车尾气达标治理上。这就形成了立法与执法的悖论。政府在指南性文件或推荐优选的社会产品或服务时,更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借鉴社会契约关系原则,实施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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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件的审理依据和判决结果来看,对行政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立法的不合理性的结果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从权利角度看,立法过程的不合理,是对公民权利的实质侵害。

这是本文讨论的关于行政法立法冲突的观点。

二、关于行政法执法

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就结果而言,行政执法更具有现实意义。行政执法更体现政府行政的实际意图。但是,行政执法要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将是直接的。

下面再举一个案例:运煤司机李某驾驶一辆超载的运煤卡车从S省经B市到T市。由于该车超载,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S省、B市、T市的道路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了同样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处罚”的规定,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其结果是,各地道路管理部门分别答复是:他们按照有关法律执法,处理适当,没有违反“一事不再处罚”。本文在这里不就处罚的多次性进行讨论,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处罚的目的,即执法的目的与法律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的统一性问题。政府道路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维护道路的安全、畅通,保证公民使用道路的安全,这是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惟一目的,也是行政的惟一目的。就本案例而言,三个地方的道路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真正达到行政的目的,甚至违背了行政的目的和立法的精神。

可以很简单、很普遍地假设,道路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是维护道路的安全、保护公民使用道路的安全性;而道路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只注重了形式上的罚款的具体行政过程,却没有使超载的车辆在管理过程中达到符合安全运输标准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没有对超载这个危害道路安全的问题实施具体的行政干预与强制解除危险的行政行为,依然维持了超载车辆对道路安全的危害性、对其他使用本道路的公民的危害性,可以认为这是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其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有关法律。因此,上述三地的道路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了,违背了立法精神。

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很多,多是这样的执法违法的行为(如《北京晚报》2003年6月19日第13版),具体讲就是违背行政法立法原则,只注重执法过程,没有达到执法目的的行为;甚至借执法之名行违法行政之实。

三、关于行政立法与行政实施的冲突

本文较为简单地举例讨论了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反映了对待权利观念上的差异。立法须尊重的是权利来源这个核心问题,执法同样是这样。这种冲突的本身反映了目前行政依然是权利行政的观念,即“天赋权利”的延伸和发展。

实施立法的权利和职责在国家立法机关,从法理和事实上都没有争议。但是实际运作当中将权利的惟一来源的公民排除在立法过程之外,就体现了国家机关将公共权利视为独享的权利了。这种授权与权利惟一来源的冲突的核心是否定权利来源,即国家权利的民有、民享以及国家的民治性,依然是精英治国的观念。

世界银行在其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每一个政府的核心使命”包括了五项最基本的责任,即:⑴确定法律基础;⑵保持一个未被破坏的政策环境,包括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⑶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基础设施;⑷保护弱势群体;⑸保护环境。[4]为实现上述目的,国家建立的本身就奠定了公权的使用。实施行政的权利和责任在政府,这是不能被否认的。但是,行政和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普遍维护公民的权益,而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行政执法的目的损害了公民权利,这种行政及其执法的公权必将回归于民,如民众起义、政府更迭。出现上述行政执法的问题,其本质依然是将政府的行政立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看成独享的权利,只考虑到权利的使用,而不顾及权利运用的目的。推行公民监管政府与社会舆论或政党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成为新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另外的一种冲突表现为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冲突。这种冲突体现在行政立法与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上。没有人可以否定自国家建立以来所固有的权利——国家权利;同时,同样不能否定为建立国家而固有的公民的权利。这两种权利的同时存在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不可以想象只有国家权利而没有公民权利,就像是奴隶社会。同样,不可以想象只有公民权利而没有国家权利,就像是原始社会。但是,必须看到,这两种权利有一种是另一种的根源,这个根源权利是公民权利。只有在清晰地认识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理顺相互关系,冲突才可以避免。国家权利一定要服从公民权利。当然,这里的公民权利是全体公民的权利总和,而不是单个或部分公民的权利。

人类自结成社会、组织国家以来,关于权利的争论和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也不会停止。解决冲突的惟一方式就是正本清源,还事实的本来面目。享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国权与民权是一样的。

四、结 论

本文以行政法为对象,从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角度,简要讨论了行政法现实冲突的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全体公民权利是所有国家权利的惟一来源。在我国现在行政法立法与实施中的冲突问题可以依据权利来源的原则调整。

参考文献:

[1]张正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 公共行政概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